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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是农业的发展命脉。我国地大物博,地形也相对复杂,而且南北气候和环境的差异十分明显。在各地区每年的降水量也不均匀甚至常有变化,比如常见的南涝北旱,但有时也会出现例外,南方也有可能出现旱灾,北方也会出现洪涝,最典型的就是前几年发生的云南干旱,北京出现洪灾。这些不确定的自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的正常生产。面对这种情况,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完全有必要的,尤其是小型农田水工程的建设,在保障农村农业的发展方面有着巨大作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就是在田间地头建设一些小水库或者小的池塘等,耗费的资金比较少,花费时间也是相对较少。因此这种水利工程的建设可以为农村农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农业的转型打好了基础。
2小型农田水设施利建设与运营管理问题
2.1我国国情比较特殊,所以小型农业的水利工程要想很好的进行运营管理,除了政府的一定扶持之外,必须还要结合一定的私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的实质作用,才能提高农田的质量和产量。就政府方面来说,可以充分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将粗放型的农业经济管理转变成集约型、密集型的,模式,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资金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并且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跟承包单位或者私人承包者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如此一来便可将整个施工程序纳入规范化,同时建立一支专业的管理和养护队伍,实行管理与养护的分开管理,提高作业的工作效率。在最后的竣工验收中,政府要将各部门的汇总信息资料详细检查,发现有出入的问题要及早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
2.2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具体运营与发展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而对于信息的收集正是管理者应该进行的重要的一环。设立专门的信息采集机构,主要针对农民对于水利设施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记录,最后形成符合农民要求与水利工程发展水平的有力措施并予以执行。但是我国的现状是,这个建设、管理与维修是断层的,一旦问题出现便找不到相关的确定负责机构,这是因为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缺失加之民众的监督力度不够所造成的,所以设立民众“基层组织”系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与民众基层的力量相结合。
3小型农田水利运营管理的紧迫性与可能性
3.1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紧迫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一般都是些比较小的水库、塘坝、蓄水池、池塘等,因此跟大型水利工程相比投资比较少,建设规模也不大,所以整体上耗费的成本投入也相对都比较小,而且实际功效也比较高。目前农田的小型水利工程都是有农民自己经营,所以免不了没有搞好水利工程的紧迫感意识,对水利工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后期维护不够,在出现洪涝或者旱灾的时候难免是的工程不能及时发挥应用的作用,耽误了农业的正常生产。从改革开放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对农业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尤其是在农业税方面,农业税的改革促进了农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农业结构的调整也优化了农业资源的配置,新型生态农业的建设改善了农业区域的环境气候和产量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3.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给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提供了可能性条件。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给我国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带来了深刻变化,以集体为核心的高度统一为根本出发点的生产利益分配关系,转变为尊重农户和农民个体的意愿,生产、经营自主化,农户和农民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
4对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营管理的几点建议
4.1增加对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国家应该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特殊性和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国家和省财政除继续对大、中型水利设施除险加固的投入以外,应划拨出一定专项资金对农村的塘、坝、沟渠进行修建规划,确保有一定的比例资金用于改建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4.2改革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鼓励农户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农民对农田水利设施投入的积极性。为了缓解地方政府对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中的资金短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3强化管护制度,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顺利进行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管理制度改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农民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机制或模式,积极倡导农户参与农田水利项目规划。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受益乡村或村村自愿组合开展相互协作。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内实行统筹安排,采用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办法组织实施,实现“推磨转圈、轮流受益”。
4.4政府应该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纳入自己工作目标,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在当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把大量的财力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建设由受益单位负责”的原则,农民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受益者,投资主体也应该是农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农民应该占相当大的比重。要把分散经营的农民思想统一起来,积极性调动起来,将有关部门协调组织起来,有效搞好小型农田水利。
5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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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cn/2011/ 0910/211047.shtml,2013/9/10.
[3]胡蝶.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拟证券化资产“风险隔离”角度[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4]伦宗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2.
[5]蒲剑宇,管瑞龙.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途径与意义——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2012(07):76-77.
[6]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35.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PPP模式;实施方案
1.引言
公共项目一般是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其中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市政工程、通信工程等,公用事业包括国防工程、监狱、图书馆、急救中心等为实现政府社会职能的各项服务设施项目。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相应的用水量和排水量都在不断增加,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势在必行。作为社会公共项目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具有投资额巨大、投资不可逆、短期回报率低以及风险不确定性大等特点。为解决融资问题,以PPP模式为代表的特许经营融资模式被广泛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中,从而对PPP项目评估的规范化和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对于评价标准和程序的阐述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进行社会公共项目PPP模式实施方案设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本论文以某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进行方案设计研究。
2.项目实施方案设计
2.1 项目运作模式设计
该市人民政府指定某产业集团为代表政府的实施机构,依法选择两家社会资本,与产业集团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其中一家社会资本应有能力、有意愿作为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受托人,接受项目公司的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另一家社会资本应有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经验。
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政府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项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能够产生稳定利润,则对项目公司资产进行证券化。社会资本可选择现金转让或认购股份的方式,转让所拥有的项目公司资产。
如果资产证券化条件不成熟,则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直到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污水处理厂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2 项目交易结构设计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要求,本污水处理厂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资本金比例提升,则债务资金减少,债务资金的融资成本也相应减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资本金比例设定为40%。本项目初步设计投资额为47980.10万元,经济测算对建设期利息进行了调整,总投资调整为48015.26万元,项目公司股权投资为19215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政府出资按6820万元考虑,占35.49%;社会资本共出资12395万元,占64.51%,其中:有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营经验的社会资本占比49%,出资9415万元;可作为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受托人的社会资本占比15.51%,出资2980万元。
2.3 项目风险分配框架设计
本项目风险分配机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进行设计,在政府部门和项目公司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具体过程中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承担风险的一方应该对该风险具有控制力;(2)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3)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4)由该方承担该风险最有效率;(5)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在此风险分配框架中,把本项目的风险分配划分为三个阶段:
(1)风险初步分配阶段: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政府主导风险初步分配,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初步评估风险是否在双方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2)风险全面分配阶段:在招投标与合同谈判阶段评估项目风险,如果政府对风险具有控制力,则政府承担风险;如果政府对风险不具控制,则项目公司承担风险;如果风险不在双方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则进行合同谈判确定风险分配机制。
(3)风险跟踪和再分配阶段: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加强对项目公司的风险管理跟踪以及政府的风险管理跟踪,判断已分配的风险是否发生预料外的变化、是否出现未识别的风险,然后根据判断结果进行风险再分配。
2.4 项目合同体系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关系"。
对于本PPP项目,随着项目的进展,各参与主体在不同阶段签订的合同构成PPP项目合同体系,如表1所示。
2.5 项目政府监管架构设计
(1)授权关系与监管机制
本项目授权关系为市政府授权产业集团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招标人组织项目采购工作,选定社会资本后,由产业集团公司与社会资本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政府和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PPP项目专门设计的政府监管机制,在遵循依法监管、监管机构独立性等原则的基础上,本项目政府监管还特别强调以下重要原则:1)社会效益驱动原则,2)与项目建设过程相协调原则,3)提高监管效率原则,4)强制性监管与灵活性监管并存原则。
(2)政府监管基本框架
在保障项目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的总体目标指导下,传统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特色,依照法律、行政法规、PPP项目合同协议及项目合同、产权约束等对本项目所有参与方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形成统一的有机体。
(3)政府监管主要内容
PPP项目的生命周期分为项目前期(投资决策)、项目建设期(投资实施期)、项目运营期和项目移交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主要监管内容和所参与的监管主体有所不同。对项目各个阶段中不同的监管主体所参与的主要监管内容进行统一对应,如此设置政府监管主体及其各自在项目不同阶段的权力职责范围,可最终实现对项目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管,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3.结束语
论文根据PPP项目运作一般模式及某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特点,进行了项目PPP运作模式设计、项目交易结构设计、风险分配框架设计、合同体系设计以及政府监管架构设计。研究结果表明某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试行PPP模式是可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可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优化,能使资源合理配置,更能为社会创造最大净效益,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方案设计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可以为今后类似项目的PPP投资咨询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Jason Fox, Nicholas Tots .The PFI Handbook[M], Jordan Publishing,1999
[2]Li Bing, Akintola Akintoye, Cliff Hardcastle. The allocation of risk in PPP/PFI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UK[J],2005,23
[3]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s a Toll to Develop Infrastructure in Poland[R],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Poland
[4]严玲,苏莉颖,韩志国. PFI项目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环境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07 (8):74-77
[5]牛茵.对PPP模式及其绩效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6]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模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可以看成是基金的一种,其特殊之处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通过发行收益凭证筹集的资金主要用途是投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宽了我国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银行信贷的压力,使得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更加行之有效,也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朝着更加健全和健康的方向发展。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托市场以及基金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我国还未发行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随着我国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日益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已经成为调节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首要任务。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最优路径
(一)准备阶段
由于金融市场产品多样化的发展,我国已发行若干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苏宁旗下11家门店的资产证券化、新派公寓权益型房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畅星-高和红星家居商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这些类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虽然已是场内发行交易,但还只是面向机构投资者,并无确切意义上的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因此在政策方面,我国立法当局需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定,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的准入、组织运营、业务合规、收益分配以及风险防范方面做出具体确切的规定。
(二)试点阶段
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涵盖诸多投资领域,包括住房、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数据中心房地产、房地产相关行业以及房地产债券等。因此我们可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分为三类,即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政策完善并实行后,我们首先发展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并选择符合目前供给侧改革这一政策大环境的住房类这一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为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后,综合研究该试行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情况和投资者的市场反应,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完善阶段
经过试点阶段的试行和整改,我国单一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发行及运营已趋于成熟。此时政府可在市场上试行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的其他单一类型如办公楼、商业地产、工业房地产、寄宿房地产、医疗房地产、仓储房地产、基础设施、林地和数据中心等。其后可实行多类型的房地产类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相关行业类投资信托基金。最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基本成熟后发行房地产债券类投资信托基金。此阶段我国可以完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市场从单一到多类型,从房地产到相关行业,再到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过程。
二、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募集方式
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公募方式和私募方式。同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募集方式也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采取公募方式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这种基金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且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因此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合有房地产投资需求的中小投资者。但这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较多,受到的监管也比较严格。相较公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则收到的监管力度要小,这是由于其投资者都是特定的,人数不超过200人,并且投资者需要是合格投资者。但由于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面向公众发售,不进行公开宣传,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较高,因此私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范围更大以及所受限制更小。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资金来源渠道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来源可分五种,分别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来源渠道有面向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以及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者利得。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私人财富迅速积累,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可吸收大量中小企业投资者的资金,对金融资源配置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从养老金入市这一行为来看,养老金和社会保险金等的管理机构会作为机构投资者也可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一定的资金。当然,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运营过程当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的标的也会由于升值或者盈利产生一定的资金来源。这又刺激了投资者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信息,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产品定位
针对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更加适合发展公募封闭契约权益型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先,公募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金额要求较低,可以吸收社会小额闲散资金,促进金融市场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同时受到法律法规监管较严格,从而降低基金的运营风险;其次封闭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更高的流动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利因素对基金整体的影响;再次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金资产为信托资产,受信托法保护,安全性更高也更适合我国市场现状;最后,针对我国目前较高的房屋空置率及严重的房地产存量与增量失衡的现象,权益型不仅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且可以满足真正房屋承租者的需求,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和需求者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姜伟伟.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模式与运行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2]付胜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C-REITs):模式选择与体制创新[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0.
[关键词]:电信行业 垄断 改良
一、我国电信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
从建国初期开始,我国电信行业经历了数次变革,历次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打破垄断,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然而直到目前为止,较为理想的电信行业组织结构仍未形成,垄断仍未消除。2008年,网通和联通合并成立新联通;铁通并入移动,卫通并入电信,此时电信市场三分局面基本形成。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垄断市场上,一个或几个厂商有能力影响或决定产品价格,这会直接导致市场的混乱。目前电信行业垄断所引起的显性后果就是价格昂贵、服务质量差等问题,隐性后果则更为严重,例如阻碍技术进步、导致寻租、滋生腐败等等。
二、垄断形成的原因
许多专家反复强调,要改变当下的局面,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最根本的还是要放开市场。那么电信行业如今的垄断局面到底是有哪些因素引起的呢?为什么放开市场如此困难?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垄断理论,我们可以将垄断的原因分为以下几部分:资源垄断、政府创造垄断、自然垄断。
(一)资源垄断
电信产业属于资源密集性产业,服务对象直接面对国家机会和普通用户,在很多情况下对高质量通信有很高要求。在资源密集性产业中,实力弱小的企业根本无力建立高质量的覆盖的网络,低质量的通信网络造成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另一方面,根据基本的通信知识,网络信号是以正余弦电波的方式传播的,频率接近的频道会产生交集,交集的点的能力就会因此发生变化,导致其解码的时候出错,从而构成干扰。因此,目前可以使用的通信频道较窄,也不适合多家运营商进行建设。
(二)政府创造垄断
网络通信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国采取行政命令和行政审批制度对其他厂商进入电信市场进行限制。
同时,电信作为传统垄断行业,它所服务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国内用户使用差异很大。好的高端用户大多数在城市,中国的农村人口占大多数且占地面积广,平均每公里建设费用和利用效率远远低于城市,市场的逐利性会让盈利企业专注开发城市用户,放弃农村市场。因此电信行业不可避免地需要政府进行管理,以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稳定性、产品质量良好,并且还要把价格控制在多数人承担的起的范围内,保证收取价格的标准要统一。
政府限制民营和外资参与,同时又希望电信业保持良性竞争,促进共同发展,故只能采取设立多家运营商来负责不同的具体业务、规定业务范围、信号的标准等措施。
(三)自然垄断
电信行业自然垄断的体现主要在规模经济和巨大的沉没成本。
第一,规模经济角度:电信行业的基础网络系统被称为“最后一公里”,任何信号都会经过基础网络系统,因此随着用户数量的增长,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都会随之减小。数据表明,电信服务规模每增加1%,平均成本下降0.6%。因此,电信行业的基础设备一旦建成,其运营成本相对于固定成本来说确实相当小,也就是说,其可以形成巨大的规模经济效应。然而,要想让电信行业的规模经济效应显现出来,需要足够的普及率。中国的国土有960万平方公里,显而易见,这就意味着巨大的成本和相当长的回报周期。因此,一家厂商进行垄断反而可以节约成本,并且提高效率。
第二,巨大的沉没成本:电信行业的初级阶段网络和设备的建设耗费了大量的成本,其固定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也是相当巨大,而这种成本一旦投入就无法收回,也不能挪做他用。一个能供给1000万人口使用的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耗费380亿到520亿美元,而增设一条新路线要2000美元,如此高昂的费用使得其他没有实力的厂商很难进入。如果放开市场让企业进行自由竞争,那么或是两败俱伤或是强强联合,前者会造成巨大损失,后者则会形成新的垄断势力。
三、打破我国电信行业垄断的措施
在研究如何打破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通过了解其他发展较好的国家过往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相应的改良之策。为了使案例更有广泛性,特选取亚洲国家韩国和欧美国家美国为例。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1、韩国
韩国虽然是我们的邻国,但是在电信行业的发展上却远远走在我们前面,并且一跃成为全球网络覆盖率最广和网速最快的国家。韩国的电信行业发展经验有以下几点:
(1)政府制定宽带发展优先计划,并保证执行
上世纪90年代韩国就有了要发展成信息文明社会的计划,因此在政策上就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去年,在韩国通信委员会(KCC)的《面向未来的互联网发展计划》中提到,韩国政府计划建设比现在网速快100倍的网络,提高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力,争取10年内发展成为全球互联网的领头羊,同时制订中、短期频谱确保计划,积极推进宽带化。
(2)政府大量投资宽带基建行业
在过去几年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韩国政府对宽带基础设施的投资达到700亿美元,使韩国各地区得以快速布建宽带网络系统。此外,韩国政府还热衷于向宽带行业提供慷慨的政府鼓励措施,例如为发展高速宽带,政府花几十亿美元建设光纤主干线。韩国政府这些大量补贴举措使得上网费用在互联网服务还未普及的初始阶段就可以相当低,为韩国政府致力于个人电脑普和宽带互联网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循序渐进,逐步放开市场
1991年,为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韩国政府推出分级制度,把电信业务提供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业务提供商、特殊业务提供商和增值业务提供商。为业务提供商进入市场设置障碍,其目的是限制国外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以缓解市场开放给国内运营商带来的压力。韩国的增值业务市场从此引入了竞争。
1994年,韩国政府进行第二次改革,打破一般业务提供商和特殊业务提供商之间的界限,在登记和颁发执照时放宽对业务提供商进入市场的限制。在个人通信服务领域、无线长途(TRS)领域和无线数据领域都引入了竞争。
1997年韩国进行了第三次机构调整,当时,电信全球化浪潮席卷各国,韩国为遵守WTO基础电信协议所规定的开放时间表的要求,开放了特殊业务运营商服务。至此,韩国所有电信领域全部开放。
2、美国
美国电信行业改革自1934年《通信法》产生开始,中间有成功也有失误,最终形成较成熟的行业市场。美国的电信行业发展经验有以下几点:
(1)从长途电话业务开始,逐渐放开业务市场
1988年,美国司法部允伎悸窃诘缧判幸抵幸入竞争机制,1996年法院裁决对一家独大的AT&T进行分解,最终在长途电信业务上引入了竞争机制。然而此次改革虽然使一些厂商进入到长途电话业务,但其他业务仍在AT&T管辖下占据垄断地位。1996年《电信法》颁布后,针对美国本地电话市场的垄断性,集中度高且业务量大等特征,联邦通信委员会决定在长途电话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小企业以租借大企业网络设备的方式进入本地电话市场并组建自己的网络。
依据法律,促进竞争,改善局面
1934年,美国成立了联邦通信委员会并颁布了《通信法》,建立了电信监管机构,开始对电信行业进行监管。1996年,美国颁布了新《电信法》,电信管制机构加大了产业融合和鼓励电信行业的全面竞争。新《电信法》的出台促进了美国电信业的飞速发展。竞争者数量大大增加,到2000年,所有业务领域都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运营商在提供服务,已经具有比较充分的竞争;竞争使得运营商不断创新,提供新型服务,同时电信行业的投资增长有了大幅提高。
(3)以技术发展促进竞争
美国的科学技术一直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电信技术也不例外。如移动电话、卫星传输、宽带、光缆等等。美国政府在制定管制政策时注意保护技术发明创新,对各种电信技术的选择不干涉,让市场决定技术的优劣。
(二)我国电信行业改良的对策
1、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建立长期规划
无论是韩国还是美国的经验都体现了循序渐进的改革原则,这启示我们,我们不能期待一次两次变革就能完全改良目前的垄断局面,而是要做好长期规划。电信行业的市场放开是必然趋势,但是过度竞争也会造成产业发展混乱,重复投资严重。美国历史上曾经有两次完全放开的自由竞争,结果是导致了过度竞争、产业亏损。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样的投资浪费是无法承受的。因此,必须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地控制运营商数量。至于具体的运营商的数值,也不能由完全由市场调节,还需要政府基于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基础的宏观调控以谋求竞争与效益之间的平衡。
2、完善电信业的法规政策,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
良好的法律框架是保证电信改革顺利进行的基础。美国的电信行业改革就离不开《电信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中国在电信行业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的《条例》、《规定》、《指导意见》等文件代替了部门立法,效力不足,成效不明显。与西方发达国家所推行的先立法后大规模改革相比,由于立法的缺位和政监合一,在改革中屡屡出现无法可依,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到2000年我国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然而其规定主要是电信资费、资源和服务,缺乏具体的电信市场准人规范和竞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企业参与竞争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部规范的《电信法》来制定电信互通互联规制、不对称规制、基础设施共享规制等,打破在位垄断者对资源的独占,保证公平竞争。
设立统一独立的电信业监管机构,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市场公平竞争
美国和韩国都有独立的行业监管机构以遏制一系列不规范竞争的现象,而目前中国电信行业还存在着“多头监管”的现象,电信企业与政府相应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便政府对电信市场结构进行了多次调整,仍然难以实现有效竞争的格局。因此,打破电信的垄断必须要建立独立性的规制机构,比如电信监管委员会,明确电信监管机构的目标、权力和职责,包括反垄断、兼并等管理权限,将电信监管权力收缩到这个机构,并赋予其独立监管的权力,真正实现政监分离。
4、放开技术规制,促进技术创新
电信的运营业和制造业是密不可分的,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我国移动通信设备2014年市场状况及展望》中显示,未来几年运营商对高性能、低功耗、优异图形处理能力、支持多模多频、支持多种连接的终端芯片的需求将日益旺盛。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在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方面已经具备一定优势,但通信芯片等核心基础技术仍由高通等国外公司把控。信息安全事件的频发要求国内企业必须加大通信芯片方面的投入,逐步摆脱全面受制于国外厂商的局面。这就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鼓励技术的创造与革新。我国在通信技术的选择上实际上还是存在一定的规制和选择偏好,这并不有利于新技术的涌现。因此,中国应该向美国学习,一定程度上放开技术规制,由市场来决定技术的优劣。
四、结语
由上文可以看到,改变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局面,政府还需要花大力气。事实上,目前电信行业已经尝试着逐步向民间开放,如长城、东方有线等二级运营商,迪信通、爱施德等虚拟运营商的出现。然而这些企业在市场中还受到许多限制,尤其是依然受到了三大运营商的隐形压制。在此,我们期待政府能够在综合考虑和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为打破电信行业的垄断做出有力的新举措。
参考文献:
[1]杨秀玉.中国电信行业行政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0.
[2]胡珊.中国电信运营市场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电信网技术,2011.
[3]顾强.中国电信体制改革政策配套效果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12.
[4]周佳.我国电信行业的垄断:原因、影响及对策.东北大学硕士论文,2013.
[5]张淑芳.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法学研究,1999.
[6]常颖.我国电信业垄断问题研究.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中商产业研究院.2015-2020年中国电信产业前景预测及投资咨询报告.2015.
[8]张建平.美国电信体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电信业改革的启示.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1.
[9]温丹辉.美国电信改革得失评述及对中国电信改革的思考.世界电信,2005.
[10].美国电信规制改革及其启示.中国科技产业,2008.
[11]韩国电信计划斥资44亿美元部署千兆互联网.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
三网融合后,市场竞争将会更加充分,最终会带来价格和服务的提升;并且在三网的整合改造过程中,相关软件、集成及设备供应商等有望最先受益,导致该类股票近期大涨。
三网融合的最终方案明确了广电系统将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广电想拿到的基本都拿到了,也体现了管理层对于相对弱势的广电的政策倾斜。
何为三网融合?即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具体有EPG计费管理、通过有线网开展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数据传送及IP电话业务等。
据悉,三网融合的方案已经五易其稿,此次通过的方案已经是第6稿征求意见稿。此前方案未获通过的原因是,电信坚持要求获得“集成播控权”。所谓播控权,是指具有将相关视音频类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出与监管的平台,目前主要指IPTV和手机电视,是三网融合中运营商最希望获得的筹码。
而此次在内容集成播控平台上,以广电系统完胜告终。试点方案明确,此前争议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权归广电总局独家所有,而电信商只能通过合作曲线介入。
此外,在通过的试点方案中,工信部作出让步,将不为广电进入电信相关业务设置障碍。此前工信部曾对广电进入电信业务设置门槛,广电总局下属单位有权开展有线互联网IP电话等业务,但仅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权,而无电信号码资源分配权。同时,有线电视运营商也可通过自己的网络开展完整的互联网宽带接入,但接入设施和城域网骨干网需与电信共同开展。
三网融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三网融合试点方案也强调了时间计划,即2010年到2012年为试点阶段,2012年到2015年进入推广阶段。在试点阶段的三年,在试点城市内,电信运营商要与有资质的广电集成播控方合作发展IPTV业务。
目前,一线城市都在积极争取进入首批名单。在前段时间业内流传的一份试点名单上,有10个城市很有希望,东部的发达城市有上海、南京和杭州,南部城市有深圳,东北城市有哈尔滨和沈阳,西部城市有重庆,华中城市有武汉和长沙,华北城市有山西忻州。整体布局覆盖全国各个地区。
形象地说,三网融合之后,老百姓的家里就不再会有那么多的线了,用一根线和一个屏幕就可以做三件事儿:打电话、上网、看电视。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手机、电视和电脑的三个屏幕可以合为一个,不必买多个终端。只要一根线和一个设备,上网、看电视和打电话就能全搞定。
更为直接的是,资费应将整体下降。三网融合后,工信部和广电局双向互进后,电信企业、广电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将集体参与,令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也必然带来更优惠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网络电视、网络电话以及互动、点播等新业务也会令沟通方式多样和便捷。有估算称,百姓每户每年可以省去几百元的开支。
从广电总局的角度而言,三网融合意味着广电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基础设施的再投入,实际上就是广电在打造一个全国联网的“全程全网”的网络,用大量的资金去完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么多年所做的事。
根据行业分析师的预估算,每个省都需要有200亿到500亿元的投入,全程全网改造意味着超过6000亿元的商机。再加上先前工信部披露的电信行业拟投入的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投资1500亿元,三网融合将拥有超过7500亿元的新增份额。
三网融合涉及电信、电视、互联网三大产业,因此融合带来的巨大市场前景将使众多行业获益。而在三网的整合改造过程中,与三网融合相关的软件以及电视制造等设备供应商有望成为三网融合的最先受益者,而光通信行业至少在未来3年仍将保持高增长速度。可以预见,继3G之后又一股信息通讯建设的热浪将掀起,有四大板块将从中受益。
首先、相关网络设备板块,设备生产商可能是有线运营商和电信公司增加网络建设及相关资本支出的最大受益者。
其次、广电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板块,三网融合推进过程中,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用的提升、优惠政策、区域整合等将支撑有线网络公司快速发展。
再次、内容供应商板块,长期来看,有线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条件/运营能力接近,关键在于谁能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内容节目或服务应用。三网融合后,内容服务商将成为市场主导。
最后、技术提供类公司,从技术上看,三网融合需要大量的接入服务,电信接入商直接受益。
在三网融合的进程中最好借鉴国外的经验,比如美国,要实现制衡与均衡,首先对于实力较弱的广电进行倾斜,等到广电做大时再实行均衡策略。
当然要把握好一个度,不要像当年电信业重组一样,没几年中移动再次做大做强,甚至无人能敌, 导致均衡策略失败。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整体修法;立法特点
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例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正面临着分业亦或混业发展的抉择,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悄然的出现与发展。因此,分析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借鉴其先进经验,无疑将对我国立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有所裨益。
一、立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
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各国以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
第二,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
第三,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
第四,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四、给我国的启示
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基于此,我国亦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期能够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SocialSecurityAdvisory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金融市场大变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巴曙松,“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构建:对中国监管状况的评估及其发展展望”,工作论文。
3.巴曙松等,“社保基金管理探寻制度优化之路”[N],第一财经日报,2007.1.4。
4.林治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5.邓聿文,“社保基金面临监管和投资模式的创新”[J],中国社会导刊,2007.4。
6.张国平,“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5.2。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5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05。
8.范晓勇,“陈良司长访谈:审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2007.4。
9.袁泽春,“刘梅同志访谈:基金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2007.1。
10.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1.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和春雷等,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14.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15.孙建勇,社会保障基金运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16.StiglitsJ.E.andAndrewWeiss,1981,CreditRationinginMarketWithImperfectInformation,AmericanEconomicRevier,73(3):393-410.
17.MeltzerA.H.1967,MarginsintheRegulationofFinancialInstitutions,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75:482-511.
18.Goodhart,C.A.E,etc,(1977)FinancialRegulation:Why,HowandWhereNow?BankofEngland.
19.DavidBlack.PensionSchemeandPensionFundsintheUnitedKingdom[M].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95.
20.SvenEOllson.SocialPolicyandWelfareStateinSweden[M].Lund:Arkivforlag,1993.
21.AlexzanderDavidson.TwoModelofWelfare:theOriginsandDevelopmentoftheWelfareStateinSwedenandNewZealand1888-1988[M].Stockholm:StockholmUniversityPress.1989.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监管主体,关联方交易
在我国资本市场规模扩张的大环境下,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迅猛发展。但是,随着政府公共监督影响和社会媒体关注度明显提高,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普遍诟病的焦点。特别是近年来上市公司一系列造假事件如银广厦、ST猴王、ST金泰、蓝田股份等,使上市公司在股民们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所以,因涉及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会计信息披露已成为上市公司与舆论社会直接接触的主要途径。另外,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面临内部管理与规模经营不相适应的困境,公司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保护既得利益而隐瞒公司本应披露的公开信息甚至散播虚假信息。以此造成了管理层和投资者在会计信息供应与需求之间两者的矛盾。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是投资者和相关信息需求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是反映一个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的晴雨表。会计信息披露的严重失真会影响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中小股东等)和监管者(政府、监管机构)判断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其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错误做出结论,进而误导投资决策。另外,从目前现状来看小论文,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程度尚不十分规范。离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范围和详细程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基于社会信息风险考虑,上市公司亟需引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理念,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管理和协调,促进其信息披露体系完善并增进投资者了解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的财务战略和资金状况。
一、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效果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体系、管理层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研究影响上市信息披露的因素,是了解会计信息披露的运用和规范程度。从这些因素入手并分析如何使上市公司有更强烈的动机对会计信息进行更加详尽和高质量的披露,以便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发现上市企业在日常管理活动中潜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避免潜在的风险演变成现实,起到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因素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显著相关的,更多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将会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规定。监事总规模较大、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分离不由一人兼任披露会计信息的情况较好。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状况和治理结构特点,投资者运用其对治理结构健全的了解信息和统计资料,测算结构指标及指标体系,反映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行业中的口碑和财务状态,为决策评价和决策提供参考。
2.监管机构。上市公司的证券主管机关一般仅就重大事项或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假如涉及到市场欺诈、会计信息失真,要由证券主管机关介入处理,并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实施事先登记、事后审核。对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实施事前形式审核,督促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披露信息。除此以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规范和监督。政府监管部门也随时收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变化资料,以此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监督和监管,以保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只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真正意识到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重要性,才会有较强的动机真实披露经营管理信息,建立起适应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体系。在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以及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的发展,上市公司的披露政策和范围也不断发生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对会计信息的态度也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详细程度。
二、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弊端
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上,出现了一些存在弊端,客观分析如下:
1、夸大经营业绩,披露缺乏及时性。
我国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虽然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的时间期限,但在实际执行中,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但存在着披露时间偏晚的现象,有的公司直到规定披露时间的最后期限才公布企业的财务报告而对于临时重大事件的披露小论文,从而降低了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含量偏低。
现行财务报表的信息含量主要是以财务信息为主,缺乏非财务信息以及企业背景信息的披露,这样子使信息使用者缺乏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如缺乏分部信息的披露、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披露、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区分、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报表定项目的不确定性披露等信息。
3、信息披露不客观不真实。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为避免退市,铤而走险,编造和捏造虚假原始凭证,操纵会计信息,致使信息使用者难以对上市公司进行合理的判断并正确地作出决策,最终导致理性的投资者失去了对市场的信心。
4、目前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
证券会等政府监督机构包括上市公司内部的监事会监督手段落后,有些还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的现象。在此情况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发现的可能性是较小的。再加上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手段来打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对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民事赔偿也是微乎其微。
三、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采取的对策
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控制和规范发展,不仅牵涉到上市公司的监督控制和投资者资金的安全性,而且关系到上市公司财务资源运营的持续发展和战略定位,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的兴衰成败和社会系统诚信建设。在会计信息披露控制过程实现上市公司发展目标,强化信息披露程序和内容的规范发展,兼顾未来发展完善的需要,实现服务于投资者和股东的目标。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上市公司要改善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落实好管理层和监事会的责任。证券监督机构也要在披露内容规定的制订上加大力度和宣传,并统一规范化的格式准确性则,确保披露内容与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接轨,并对上市公司明确相关披露要求,要其对存在欠缺的披露内容作出补充。如规定招股说明书中要作出盈利预测和相关解释资料。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股权责任意识淡薄,可通过引入外部董事改变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状况。大力培育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建立市场化的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措施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培养社会公众股股东;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使其积极参与到公
司治理中来。保持合理的股权集中度,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股股东和监事会的力量,促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充满信心。
3.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主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小论文,转变内部监事会职能,加强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监管,通过相应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另外,证券监管部门要建立起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派出相应机构或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四、结语
完善规范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这项任务相对我国现状而言显得任重道远,形势严峻。但通过加强改革和提高认识,从长远角度来看,必定会使会计信息披露在质和量两方面更上一层楼,完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性和有效性水平,改善信息披露环境,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顶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会计之友》,2004年6月。
[2]郑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财会研究》,2009年2月。
[3]袁金平,“浅谈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合理有效性”,《信息技术》,2010年35期。
[4]李静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经济师》,2010年12月。
[5]吕景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财政监督》,200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