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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整个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步骤,旨在系统地检查学生的学习成果,考察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培养学生的专业研究素养,使学生的专业素质得到提升。
佳木斯电大法学专业(本科)已有四届共计66人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并通过了毕业论文的答辩。在这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我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集中实践环节教学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的。
一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教师是集中实践教学的指导者,又是工作的组织者。我系指导教师全部经过网上培训,是具有法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教师(讲师:2人,副教授:4人)。每位指导教师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材料,指导学生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书目,进行文献检索指导;
(二)指导学生拟定论文写作提纲,检查学生论文进展情况,随时进行具体指导;
(三)指导学生撰写论文文稿,审阅论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作好指导记录;审查学生毕业论文的真实性,对论文完成稿写出评语,提出初评意见;
(四)指导学生作好答辩的准备工作,对每个学生的指导时间达到8学时以上。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应在
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个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对人才的需求。
摘要: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写作论文环节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开设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厅、旁听法院审判、法律义务咨询、见习、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写作等课程。为保证开好上述课程,必须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立科学规范。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内容;教学规范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7)04-0048-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和训练是法学本科教育 的重要内容和培养目标。近年来,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 突破了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实践性教学环节及能力培养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和探 索。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弊病,且实践 性教学环节没有相应地形成科学体系,缺乏必要的规范,未能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难以达 到 其培养规格的要求。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实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对法 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系统的探讨。
一、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尽管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实践性教学活动,但其实践性教学 环节究竟包括那些内容,至今未见权威的、规范性的明文规定。理论上虽有学者对于实践性 教学环节的内容进行探讨,但至今未形成定论。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 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 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 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 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 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 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 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 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 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 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 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 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 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 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 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 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 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 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 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 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 ,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 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 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 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 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 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 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 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 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 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 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 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 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 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 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 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 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 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 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 应在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 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 个 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 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 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 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 ,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 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 助中 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 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 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 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 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 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 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 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 步 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 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 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 制度 ,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 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 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 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 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 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 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 对人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樊明亚,等.法学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及体系研究[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 05(4).
〔关键词〕法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教育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这一点业已成为国内外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但如何在法学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年来众多国内外法学教育家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在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要途径之一,已被广泛运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中,为培养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法律人才起了重要作用。当前,面对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诸如法学教育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改革、司法改革等种种制度变迁带来的挑战,各法学院校系都提出了各自的应对方案。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已出现了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倾向。因此,有必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本文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①分析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多年的法学专业实习的改革经验,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实习当前面临的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问题的更深入的思考。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困境
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曾普遍要求学生参加与法学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并基本形成了以集中实习(即由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在正常的学时中集中安排实习时间)为主的实习方式。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学专业实习的持续推行却遇到了困难。
首先,随着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过渡,各法学院校系的招生规模急剧膨胀。仅以我院为例,法学本科招生规模已由1995年的32人增长到2000年的250人。各法学院系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容纳能力已远远跟不上法学院系学生数量的增长速度,继续由法学院系负责联系安排专业实习已不现实。同时,与急速扩张的学生规模相比,实习经费更加捉襟见肘,更增加了共建实习基地的困难。
其次,为克服上述问题,目前大多数院校(系)在法学专业实习中以学生自行联系取代了由学校同有关单位(如实习基地)联系的组织方式,但由于缺乏相关管理制度的有效约束,实习形式化趋势严重。我院自允许学生自行联系以来,自行联系实习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999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为49%,这一比例较1998年增加了24%.而2000年自行联系毕业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则进一步提高到69%.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都会为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提供制度的温床。
第三,严峻的就业形式和“学历高消费”的热潮对法学专业实习形成极大的冲击。根据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毕业实习须在完成对大部分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的学习后进行,因而较优的时间安排是第6学期结束后,通常安排在第7学期。但这一时间安排正好同毕业生就业、考研时间冲突。在实践中,学生倾向于在有未来工作择业意向的地方实习,同时也倾向于自主、优先地选择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而更多采取自行联系的方式。由于当前存在片面追求高学历和盲目人才高消费观念,再加之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所激发的“考研热”,使自行联系实习的方式往往成为考研同学的“安全港”。
第四,终身教育思想和全面素质教育思想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冲击。终身教育(educationforalloutlife)思想的教育观念,改变了原来的“一次教育,终身受益”的传统教育思想,从而在继续教育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的协调配合下,大大减轻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压力。从而促使法学教育者反思: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培养出怎样的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律人才?专业实习是否不可替代?另外,在全面素质教育的教育思想的指导下,在学生的总学时数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通识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如何科学安排专业实习时间,更高效地利用有限的专业课程学习时间?
二、影响法学专业实习重要程度的因素
法学专业实习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在法学教育界引发了对法学专业实习的基本问题——即法学专业实习必要性的质疑。北大已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取消了法学专业实习的学时安排,只保留了该门课程的名称。而更多的院校则对实习持一种弱化管理、听之任之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院校坚持改革以克服法学实习的形式化倾向。
进一步地,通过对国内外法学院校有关法学专业实习安排的考察,我们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的层次、法学职业教育体制等因素对法学专业实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人”?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孙晓楼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学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教育之宗旨及计划是:要以严格之方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富有创造精神及善于适应时代需要之法律人才。”几十年后,在人类即将从工业经济时代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转型期,上述要求依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根本任务就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法学教育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一是要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系不甚合理的地方,推行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构建适应21世纪知识经济需要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二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和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如法律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还要为各行各业尤其是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我国,我们的社会既不需要、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法学大师。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大师不靠教育创制,而是凭天赋自我造就。培养应用型、能力强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而达成这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核心工作就是着重对学习能力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学专业实习正是促进本科生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采取的有效措施。
2.法学本科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层次对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自1904年清政府建立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以来。已近百年。〔1〕回顾中国法律教育发展之路,虽历经坎坷,却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由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构成的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的从中专、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层次结构。〔2〕但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不成熟和不科学的地方性的缺陷也日益凸现。
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强,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法学教育的起点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高等法学教育要坚持本科为基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研究生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土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双重目标。要在尚以“应试教育”为主的高中教育基础上完成的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实践教学仍是重要的教学培养模式。能充分体现学生自主性、社会性、专业性的法学专业实习也必将在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存续。另一方面,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理论研究必须以对社会的充分认知为基础。正如世界教育联盟总裁、日本著名学者奥田真丈在“日本大学改革的现状与课题”的演讲中所言,“广阔的视野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是大学生首先须培养的能力。唯其如此,才能使法学理论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才能培养有价值的学术型人才。因此,无论是培养哪一种人才,都要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强调包括专业实习在内的专业实践的重要性。
3.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对法学专业实习重要性的影响
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专业实习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性。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一般分为三种主要类型: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与此相适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一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二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研究发现,法学教育成功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与高等法学教育相配套,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分离。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至少需6年~7年,其中包括注重素质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和职业前培训阶段。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必须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高中毕业为基础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学专业实习常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本科教育中。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法律职业教育长期作为一种上岗后补充学历培训而存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任务。尽管我们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应当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职业对从业者的特殊要求,按法律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建立起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相互衔接、一体化的教育培训制度。但在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前,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学本科教育仍将担负重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功能,以在法律机构实践为主的法学专业实习仍将是未来法律人才职业生涯的重要阶段。
三、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探索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并非是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受制于我国变革时期的社会现实和其他制度条件的约束。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实习非但不能弱化,还应当积极研究相关的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只有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克服当前法学专业实习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尽管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国外法学专业实习在实习的必要性、内容、目标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和我国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国外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制度设计上仍有许多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在设计法学专业实习制度时,学校的特点(如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位置、学校资源的优势、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地区的特点(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的地区偏好、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等)都是影响制度安排的重要的因素。
1.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教学计划的安排则应更为灵活
比较发现,在是否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以及是否将其定为必修课的问题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在美国,由于其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点以及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以及其法学初级学位立足于本科教育基础之上的特点,使美国的多数法学院并不强调学分管理或其必修课属性。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其J.D教学计划中将实习计划(ClinicProgram)列为选修课;纽约大学法学院则不将实习计划作为独立课程,而只视其为一种教学模式。而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尽管存在法律职业准备阶段的实习,但一些著名的法学院仍然强调法学专业实习的重要性,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实习被列为必修课纳入管理。
我们认为由于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环节,是完成从认识——实践——认识的第二次飞跃的关键,因此,不能搞成形式化。在实践中,迫于升学、就业的压力,专业实习形式化的“道德风险”普遍存在。我院长期坚持将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必修课纳入学分管理,从而强化学生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
在时间的安排上,除了根据专业理论课开设的情况安排法学专业实习在四年本科教学计划中的合理时间外,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更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在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实习被分成两个阶段,即入门实习(EinfUhrungs)以及深入实习(Vertiefungspraktikum),由学生在假期里完成,分别为期4周和9周。我院的实践表明,第6学期结束时,主要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习完毕,是安排法学专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到第6学期结束后的暑期到第7学期的第5教学周止(通常为7~9月)。
2.学生自主选择与院系在法学专业实习环节扮演的角色转换
与对部分国外法学院的初步调研结果显示,国外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专业实习环节不同于理论教学环节,同理论教学环节相比,学生的自主性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我院的专业实习经验显示,在院系组织的情形,由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的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其次,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在法学专业实习中,学校更多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就设有了eromeN.FrankLegalServicesOrganization(LSO)和YaleEnvironmentalProtectionClinic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国内的著名法学院如北大、清华、人大、武大等法学院也都有实习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实习基地以规范化的管理、指导老师丰富的经验等优势仍成为学生的首要选择。此外,由于各地区开放程度的差异也使得实习基地可以为机会不多的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
3.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法学院系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监管不力是引起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形式化的根本动因。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而大多数美国大学法学院则鼓励跨学科的(interdisciplinary)实习计划,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半年强化实习(intensivesemesterexperiences),可以跨学院进行,学院着重考察实习计划,对实习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
在实习成绩的考核方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采用的是将实习学分区分为不分等级的学分(ungradedcredit)和等级学分(gradedcredit)两部分以及实习导师和院内教授共同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而在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卡瑟分校,对实践技术教学中的实践部分的评测则采用与理论部分相同的分等级计分法(即从不及格到优秀)〔3〕。
我院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各国经验,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的同时,特别注重通过加强实习的动态管理实现对专业实习的有效监管。在多年的毕业实习实践中,已初步形成实习前申请审核、实习期间监督以及实习结束考评的动态管理模式。所谓实习申请审核,是指由参加专业实习的同学在开始实习前须拟订详尽的实习计划,并向实习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的正式申请,在实习指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鉴于我院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对实习单位的选择只是提倡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单位,例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工商企业等也并不属禁止的范围。实习申请是否可获同意主要在于实习计划的详尽与否以及是否可以实现专业实习的目的。新晨
以学生自主选择的实习模式大大提高了院系监督的成本,且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因此,实习期间的监督和科学的考评方法是确保实习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我院采取了强化实习课老师和实习地指导老师的合作的方式,对专业实习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的评测方法。实习地指导老师的意见在对学生在实习地的表现的评价上将是主要的参考依据。实习成绩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实习论文的成绩评定。考虑到专业实习与校内课程学习在性质、评定老师在学生实习表现的信息不完全、实习单位等因素引起的差异,我们计划改革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改百分制为等级制,以提高成绩评定的科学性和监管的有效性。
我们相信,认真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界近十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的法学专业实习理论和实践,为法学实践教育寻求新的实现途径,对开创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论文摘 要: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教学资源不足,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不明确,教学模式滞后等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到2011年,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学专业在校生40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地方院校的办学成果。另一方面,与规模扩大成反比的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学生就业率低等问题日渐突出,法学专业已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为“就业老大难”专业,这在地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剖析,试图寻找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学资源明显不足
地方院校与部属重点院校相比,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反映在法学学科,就是与校内其他学科相比较,也属于弱势群体,教学资源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师资配备与图书资料两方面。
就师资而言,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少。尤其是近十年来借高校扩招东风而“升本”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这些地方院校,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升本前的专科教师,在教学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离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教师偏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的增长速度,有的学校生师比竟高达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专业,随后投入却跟不上,尤其表现在图书资料方面。很多学校法学专业图书很少,加之法学学科分支较多,所需专业资料更是让图书采购人员无从下手。仅是经典法学原著一项,在众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中都并不多见。
2.办学定位不明确
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应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什么类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把“法学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图将办学定位与重点高校看齐,意在培养学术型人才[1]。这显然忽视了自身办学历史、生源情况及教学资源等客观实际因素。事实上,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而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地方院校所明确且践行的办学方向。
3.服务面向不清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主要任务。换言之,高校办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那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是主动应对地方需求,还是消极、被动回避这一问题?目前看来,由于不少高校办学定位不明确,办学性质较为模糊,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其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尚显不足,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主动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业、部门的需求,服务面向模糊不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必然导致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而不断失去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危及其自身的发展。
4.教学模式滞后
办学定位不明确,反映到教学上亦是问题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思想仍处于摸索阶段,教学理念陈旧,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司法考试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学校长期以来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忽略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也是近年来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这些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屡屡表现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
学校的生存发展,决定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以学生就业状况为重要考核指标。而法学专业更具有特殊性,其职业要求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如此一来,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就成为检验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同时,我国法律职业缺口仍然较大,现有法律职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区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这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机遇所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调整自身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将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纸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制建设情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论讲授,既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对于师资力量较弱、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的地方院校来说,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既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又是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负责任的表现[3]。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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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确培养目标
现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这三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有着各自的历史使命和培养目标。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学专科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将逐渐淡出。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放大和就业压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法科学生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而作为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其定位历来众说纷纭。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归属于通识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应是其教学重点;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不可分。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无论是从事具体法律事务还是从事学术研究,相关教育与职业发展都与法律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到地方院校,其培养的法科学生除了极少数进入研究生阶段深造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社会,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因此,地方院校应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建设方向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保留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由此指导并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
2.确定服务面向
服务面向也是高校办学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地方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因此,地方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需要与支持的可能,明确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趋向、结构。具体到法学本科专业,则必须放弃盲目追随重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在办学思想上突出鲜明的“地方性”,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承担为当地培养法律专业急需人才的任务,主动融入本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科技产业密切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占据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一方面要强化地方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和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务”与“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2]。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不断获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资助,进而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3.优化课程体系
在新形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当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合理的课程结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关键点。地方院校在确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后,就应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区域特征,结合法律及相关行业特点,分析职业和岗位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并确定教学内容。在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完整性的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增加应用性内容;要及时更新学科前沿知识,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还要把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
4.改革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的法”,由此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参差不齐[4]。对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当前案例教学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应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实践教学。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过程中,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诸如见习、实习、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开展法律咨询及服务等方式,多方面训练学生通过分析、解释进而使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
总之,地方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为此,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学科专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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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 本科+法律职业资格 唐山学院
[作者简介]张卉芳(1980- ),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唐山 063000)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093-02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过程的总和。人才培养模式上承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下启学生专业培养方案和更为基础的课程教学大纲,地位与作用极为重要,是学校进行教学管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指导与统领。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常见类型与定位
法学专业作为人文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最近十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当前,法学教育层次众多,从一类本科、二类本科、三类本科到高职高专院校甚至社会培训机构都将法学教育包罗其中,而综合各类高等院校的培养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学术精英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培养模式。近年来,许多学者将国内传统的优质高校定位为研究型大学,并对其内涵进行新的阐释:研究型大学是以创新性的知识传播、生产和应用为中心,以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培养高层次精英人才为目标,在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国家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大学。研究型大学在高等教育中位于最高层次,以培养各领域学术精英人才为目标,与之相对应的是“精英式”的培养模式,在法学专业中主要指培养法学研究、教学领域的高端学术人才。在研究型大学,法学学生能够享有更好的平台获取学术资源,对于法学知识的认知和掌握更具深度和广度,其法律思维更加成熟。在“精英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培养出的专业人才,将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发展进步、法学教育全面优化的中坚力量。
2.能力应用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培养模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种重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提倡综合素质养成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浮出水面。目前,以应用型为办学定位,以培养能力应用型实务人才为培养目标,以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现已发展至占全国本科近30%的规模。由于发展时间尚短,关于应用型本科的培养模式问题的研究成果还不够丰富和深入,部分学校提出了“个性化”“创造性”以及集知识、能力、素质为一体的“三位一体”等培养模式。该类培养模式共性表现在秉承“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理念,重视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的结合。唐山学院作为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秉承“诚信奋斗为人,严谨求真为学”的校训,立足唐山,面向河北,服务环渤海地区,在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提出的“本科+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模式,即是对于尚不成熟的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讨。
3.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培养模式。明确的职业指向性是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最为突出的特点,其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高职高专院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学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其较为主流的培养模式为“订单式”“合作式”等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产学合作、订单培养,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多方受益,用人单位可以将人才要求融入员工的培养过程,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学校一方面可以凭借稳定的就业率保障生源,另一方面可以将实践引入教学,使学生学以致用;学生毕业即可获得就业岗位,没有就业压力,可以专心学习实用知识与技能。
二、唐山学院“本科+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模式论证
“本科+法律职业资格”具体是指在培养本科法学专业学生过程中,注重学生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底蕴培养,使学生具备本科生的基本素质,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倾向性地开展包括司法实践能力和专业应试能力在内的司法考试引导、教育,力争使学生在毕业时同时获得本科学历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培养模式。该培养模式注重能力,面向就业,特别适合以促进学生就业、服务地方经济为宗旨的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现就实施该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合理性展开论证。
1.有利于化解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冲突。法学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司法考试对于应届毕业生的敞开究竟是法学教育的机遇还是灾难,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学生如何利用有限的精力度过大学生活,是为了修习法律知识,还是为了参与法律职业而做准备,亦或只是为了应试。偏激的观点更是认为司法考试对于应届毕业生的开放将使本科教育沦为为应对司法考试而设置的应试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岗前培训,从而认为在学生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的情况下,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针锋相对。笔者认为,无论就宗旨还是内容而言,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均具有内在一致性,其宗旨都是要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其内容均围绕教育部公布的法学16门核心课程展开,可以说法学本科教育是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和基础,“本科+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模式将成为连接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桥梁。
2.有利于实现法学教育的自我完善。“本科+法律职业资格”是实现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互补的有效模式。传统的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强调学生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忽视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课堂沉闷,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一份记者调查结果显示:“法律专业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让许多用人单位觉得一些法本毕业生“不可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司法考试以考查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实务处理能力为重点,虽近年来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但重实践轻理论的批评声一直存在。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能够在本科教育中更多地引入实践环节和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能够改善教学效果,是法学教育实现蜕变和自我完善的必经之路。
3.有利于缓解法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是当前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大量的法学毕业生面临“一毕业即失业”的窘境。2010年颁布的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小类中排名第一,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仅为47%。“本科+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模式中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培养方案中多次引入多种类型的实践形式,重视实践基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将学生从课堂引入实践一线,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即可了解以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为主的法律职业的常规运行状态与真实情况。同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从事法律职业必备的敲门砖,也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三、唐山学院“本科+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唐山学院自2002年开始招收法学本科学生,十余年的建设历程让我们摸索出了自己的教学经验。在培养合格本科毕业生的同时,我院法学专业在司法考试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9~2011年我院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依次为53%,56%和47%,显著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通过总结和归纳,我们提出并践行“本科+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培养模式,其具体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教学方面。第一,合理设计课程体系。突出教育部公布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中心地位,奠定法学本科生必备的专业基础;在高年级结合唐山区位特点,设置方向课程,对民商法、国际法进行深入讲授;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为目的专项开设实务案例课程。第二,科学安排教学内容。课程教学大纲以模块形式制作,设计过程参考优质法学教材和司法考试大纲,将课程核心内容和司法考试内容全面涵盖在本科教学内容之下;将教师参与一线实践的感悟、经验及司法考试真题引入课程内容,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对接。第三,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灵活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能够提高课堂效率,增加课堂容量,提升教学效果。
2.实践教学方面。第一,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在培养计划中增加实践教学的周数和学分,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接触法律职业,在反复的实践中体验不同的法律角色,形成自己对法律职业的感性认知。第二,合理设计实践环节。设置包括社会调查、认知实习、学年论文、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在内的实践环节,多角度锻炼并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开发利用实践基地。大力开发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注重点面结合的实习基地开发形式,即广泛联系政法机关和法律实务部门,尽可能多元化地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基地,通过开展法学实务研究、疑难案件研讨、学术和实务讲座、指导教学、组织学生集中实习等方式深化实习基地利用率。
3.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第一,扬长避短,合理利用现有师资。面对法学本科专业招生时间不长,教师年龄和职称梯队不甚合理的局面,唐山学院法学专业在积极优化教师梯队的同时变不利为有利,充分发挥年轻教师年富力强优势,激发教师的创新精神和进取心。第二,合理配置专任教师的学缘和地缘结构。为开阔学生眼界,防止学术近亲繁殖,在教师的引进过程中注重配置教师团队的学缘和地缘结构。第三,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对教师下达社会实践任务,要求教师走进一线,了解实务,并大力发展双师型教师以密切实践和教学的关系。第四,重视师生关系培养。采取本科生导师制,学生入学即与导师建立固定的对应关系;多渠道搭建师生交流平台,实现教与学的良好互动。
4.学习氛围方面。第一,注重入学和职业引导教育。开学伊始,通过入学教育、师生见面会、主题班会等形式引导培养学生树立专业自豪感、尽早确定学习计划,并引导学生做长远职业规划,以确定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在四年学习过程中,教师开展个性化课堂引导,每位教师根据自己经验和学科特点从不同角度讲述求学经验,多角度介绍专业学习方法和司法考试经验。第二,重视学生活动,鼓励学生广泛交流学习经验。在学生之间形成同年级优秀生和后进生,高低年级老生和新生的传帮带,互相传授学习经验,互相鼓励并共同奋斗。第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在专业书籍、网络资料、教学设施、自习室建设等多方面为学生学习提供保障。
“本科+法律职业资格”是我们在当前背景下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和完善,作为教育理念的执行者和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我们有义务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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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截至2010年7月,独立学院办校已十一个年头,总数量已达337所,承担了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而独立学院的法学本科在校生规模占所有全日制法学本科生在校人数的三分之一。另据统计,目前在全国337所独立学院中,设有法学专业的独立学院总数已达181个。2011年4月,全国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年会上,西南大学育才学院院长何向东强调说,法学是传统学科,全国有630所高校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学生约为29万人,就业压力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法学人才队伍,独立学院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推动学生顺利就业,“培养什么人”和“怎样培养人”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问题。我院法学专业自2004年独立招生、独立办学以来,至今才历经短短的8年时间。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如何拓开就业市场,一直是笔者在教学中不断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构建符合我院法学专业办学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培养模式应当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师队伍等内容。
一、培养目标的制定
培养目标解决的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在各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列居第一位。培养目标的定位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学生特点为基础。目前,主要有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两种培养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学生的特点,应用型人才可分为技能应用型人才和复合应用型人才。技能应用型人才针对高职高专学生而言,它强调以构建学生掌握职业岗位技能和操作性技术知识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职业技能、较深的岗位业务知识、较强的技术再现能力为重点,复合应用型人才主要针对一本、二本院校的学生而言,它强调以通识为基础的深厚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较强的应用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复合应用型人才的能力培养要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关于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中得到了证实,即把法学教育的重点强调为两个方面——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素质教育的核心是“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能力培养的核心是“运用法律管理事务和解决问题”。因此,很多学者把本科阶段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但是,由于独立学院本科学生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实践需求相对较强,把复合应用型人才作为自己的培养目标显然不妥。因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级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才是独立学院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高级应用型人才与复合应用型人才相比有明显差别,前者在法律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方面、非专业知识掌握的广度方面相对要求较低,但在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方面,高级应用型人才甚高一筹。
二、课程的合理设置
(1)完善理论课程体系。“教育实践,就是以课程为轴心展开的。”理论教学体系的设置分为三大模块,一是专业基础课,二是专业方向课,三是专业选修课。法学专业基础课是法学的精髓,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具有法的精神和形成法学思维的基本训练课程,是学习应用法学的基石、台阶和前提。在此环节,可把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根据该校专业优势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中进行合理的归类。笔者认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应当归属于专业基础课,并把“法律英语”和“司法文书”纳入到此模块中。专业方向课应注重结合社会实际需要和自身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开设,既可开设国际法方向、经济法方向、知识产权方向、民商法方向、环境法方向专业课程,也可开设政府法务方向、律师法务方向、市场法务方向和国际法务方向专业课程。专业选修课是结合学生爱好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的科目,可开设《律师诉讼技巧》、《司法实务》、《谈判技巧》、《非诉处理》、《证据学》课程,除了开设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课程之外,还应依托本校的其他优势专业,开设与法律有一定关系又与市场需求密切联系的的课程,如《企业管理》、《会计学原理》。法律的这种培养方式也正如博登海默所说:“甚至在提高专业能力较为严格的法律教育专业阶段,也必须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2)合理安排实践环节。法学是应用型极强的一门学科,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最佳方法。独立学院学生虽然入校分数较一本、二本院校学生低,基础相对薄弱,但对实践操作的兴趣极大,他们希望通过通俗易懂的实践来阐释枯燥晦涩的理论。所以,适时合理地安排实践环节是非常必要的。大一下学期,设置感知实习环节,组织学生去法院庭审观摩或组织学生参观监狱、看守所;大二下学期,设置案例分析环节,教学时数为2周;大三上学期,设置一个月的集中业务实习环节,实习地点为法院、检察院,学期末,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安排学生进行法律宣传与咨询活动。法律宣传的内容应结合当前社会中新出台并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热门部门法,宣传的方式可为发传单、挂横幅、制作移动板报、一对一提供咨询;大三下学期,设置模拟法庭审判和学年论文;大四下学期,设置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环节,以上实践环节中,诸如感知实习、业务实习和模拟法庭审判需要在公检法机关或模拟法庭实验教室进行,这需要独立学院对法学教育建设进行必要的投入或发挥专业所依托行业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
对法学实践教学无专门的师资配备实践教学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2]。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本身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实务活动相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起导师作用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学仅设置了法学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即便在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中,有些人基本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缺乏专业实践的阅历,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因此这些教师难以胜任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手段不能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目前,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形式,现在也有些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诊所式教育和社会调查作为实践教学手段。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些教学形式在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以诊所式教育为例,一些高校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理念,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部分高校没有诊所得以依托的法律援助中心,无法进行诊所教育。即便引入诊所教育的部分高校,也存在诸如案源不足、学生选择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计算等这样那样的问题[3]。此外,虽然这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也能在远程教育模式下运用于法学实践教学,但作为主要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远程教育模式,仅有这些教学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要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教师必须要凭借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和支持服务,在网上教学平台中应专门设置“实践教学”栏目,通过网上教学平台,给学生以法学实践教学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与远程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存在冲突在当前的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的主体地位不明,仍旧采用教师是中心,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的教学方式。以笔者数年来开放教育的亲身实践来看,无论是网上教学平台的教学还是面授课的教学都是以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为主体,学生主体地位不明,甚至有些课程的实时交互和非实时交互环节仅有教师的参与而很少有学生参加,网上教学平台上的教学资源中也很少有实践教学资源,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需要教师具备崭新的评价观念,强调异质的平等观,强调对学生的评价要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教师要具备善于适时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过程做出评价、并及时提供有益支持的能力[4]。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如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中,科研是主导因素,这就导致教师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形成性考核主要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来评价,终考则主要以考试成绩来评价,这都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却不一定很理想,导致评价结果可能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差异很大。
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的构建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要保留“实践课”模块,即在法学本科开设毕业论文和法律实践课程,在法学专科专业开设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并将这两门实践课程的教学落到实处。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时,应对这两门实践课程配备专门的导师团队,以一名导师指导10名学生为宜,专门引导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学生完成既定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其次,在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及通识课中,应改变与普通高校相类似的课程设置,加大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规则中的比重,使开设的课程更符合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在调整专业规则时,可将分散于各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按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整合、提炼,形成若干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最后,对于现有法学专业规则中过于偏离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现有课程,应当果断地剔除。
(二)组建“双师型”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应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团队成员应由“双师型”的教师组成。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既是高校法学教师又是兼职执业律师的教师[5]。双师型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法学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法学专业发展动态和司法实践能力,熟悉和精通相应法律业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导师团队可发挥集体的力量,集众人的智慧和经验来共同创建网上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和省校导师可以网上教学平台为依托,在网上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学,分校和教学点的导师可直接指导学生参与真实的司法实践,必要时也可邀请省校或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参与指导,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每人所指导学生人数以10至15名为宜。
(三)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采用与远程教育相适应的导学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除了采用现有的一些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外,还应结合远程教育特点来拓宽法学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如根据大多数学生为成人的特点,可多采用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实践教学;对于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实践教学形式可采用远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依托于网络平台,做到资源共享;对于毕业论文、法律实践或社会实践课程可采用导师带队实习或指导其进行社会调查来进行,导师也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给学生相应的支持,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给予适时的指导。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实践性教学指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的活动。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完成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通过对具体而实际的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技能的提高。
(一)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调整法律专、本科实务性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框架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四个层次。为社会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类法律人才和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和以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应用人才等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专、本科教育在上述格局中位于应用类法律人才、初级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培养的底端。据此,电大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法学专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则是: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人才。但现实中电大法学专、本科与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的设置和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司法考试改革后,所有法学专科毕业生都被排除在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这一变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法学专科毕业生如不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则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无法获得律师资格,更不可能去从事律师工作。故全国各类高校法学专科在此变化后,都纷纷取消了《律师实务》这门课程。而笔者所在省的电大系统,在司法考试改革实施多年后,在法学专科仍然沿袭老的教学计划,继续开设本应在本科开设的《律师实务》专业课程,这显然是与其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经学校领导同意,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笔者结合电大法学专科人才培养定位和需要,开始在本校着手对法学专、本科《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设置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尝试。将《律师实务》调整到法学本科,取消法学专科《律师实务》代之以《法律实务》,增开法律文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样更便于专、本科的学生,根据其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锻炼,更好的掌握基本技能。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在制作多媒体课件中同步推出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主要的学习任务是通过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性阶段。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成员,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除举办案例设计、法律文书制作等多种竞赛外,还在所教学科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中同步推出便于学生学习的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的设置。课件中设有课程介绍、课程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经典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参考资料、在线作业、网上模拟法庭、课程日历等18个栏目,同时还导入了中央大电、省电大、南昌电大学习平台和在线课堂的链接,同步推出的手机版移动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拓展和延伸了传统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空间和实训模式及条件,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渠道和视野,便利了学生的学习,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创设了一个具有学习设备小巧轻便、资源传输方便灵活、物理空间布局自如、人际交流直观真实等特性的实践性教与学的环境,将原来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化穿插融入到了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