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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的需要,需聘请乙方从事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个月。
本协议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不必遵守甲方的上班打卡制度。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的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时间:每月________元,当月_______日通过银行发放劳务费。
劳务报酬按照甲方对乙方的考勤每天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限届满;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本人认为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果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个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劳务成果、劳务进展状况,管理的甲方资产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有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万元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该意外伤害保障受益方为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过程中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意外责任时,保险公司的赔款首先用来充抵甲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乙方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且甲方依法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甲方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赠送给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发生应该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意外事故涉及其他责任方时,甲方依法向乙方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后,乙方应将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方,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甲方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三条甲方不负担乙方的医疗费用。医疗期内甲方也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相不支付违约金,甲方也不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互不承担本协议未书面明示的义务,也不享有书面未明示的权利。
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和个人劳务合同范文1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登记性灵活就业员工队伍成为甲方合同制员工,同意由甲方派遣至_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工作等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_个日。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由服务单位确定。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时,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
1.乙方的工作时间服从服务单位的安排,工作制度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服务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发现服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时,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乙双方共同督促服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乙方的工资由服务单位交给甲方代为给付。乙方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试用期月工资为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 _______元。甲方根据服务单位提供的乙方工资清单及金额,在次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期为乙方办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手续。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服务单位支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与产假。服务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乙方法定节假日、婚假与产假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乙双方共同督促服务单位予以补假。
第六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服务单位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或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甲方和服务单位的声誉和利益,接受甲方或服务单位的考核。
3.乙方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任何与服务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保守甲方及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协商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服务单位的同意,本合同可以除。
2.乙方被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退回,或服务单位基于下列情形l之一而违约退回乙方的,过错在于服务单位,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向服务单位追偿损失。
(1)患职业病或因工风传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不论任何原因,只要乙方决定不在服务单位工作的,甲乙双方即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向过错方追偿损失。
(二)甲方解除合同
1.乙方基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基于下列情形之一而被服务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或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对服务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有侵占财产、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行为之一的。
2.乙方基于下列情形之一,或基于下列情形之一而被服务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服务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服务单位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及服务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新合同的。
(三)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决定不在服务单位工作时,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告知甲方及服务单位,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2.乙方基于服务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不愿在服务单位工作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与服
3.服务单位一旦没有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给付乙方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各种费用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的日起,有权选择不在服务单位工作并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留在服务单位工作。乙方逾期不作选择的,则视为愿继续履行本合同留在服务单位工作。因乙方愿继续履行本合同留在服务单位工作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共同向服务单位追偿损失。
4.乙方因上述列举事由外的原因决定不在服务单位工作并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事先征得服务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服务单位因此向甲方主张赔偿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离职手续
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与甲方和服务单位及时办妥离职手续,交还从甲方或服务单位领用的工具、劳保用品等,理清与甲方及服务单位的债权、债务。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少履行一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2个月工资的标准计付。
3.乙方参加甲方或服务单位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结业证、职业资格证等,却拒不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赔偿全部的培训费用。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除由保险机构承担部分的保险待遇外,其余应由甲方向乙方给付,因第三人承担的工伤、事故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或服务单位承担;乙方在工作期限内发生损害服务单位的利益或其他纠纷,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鉴证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和个人劳务合同范文2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派遣到 工作,工作岗位为 。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乙方在胜任实际用工单位岗位的前提下,必须如实向甲方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如有虚假或欺骗行为,甲方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追回多支付的相关报酬)。乙方在签订合同日起提供岗前体检合格报告。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下属工作场所。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实际用工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具体由用工单位实际安排。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由实际用工单位处理。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放形式为:综合计时计件制工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它 ,综合基础工资按工作单位具体标准执行,奖金提成另计,每年基础工资调整按照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用工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派遣单位要求缴纳人员社会保险,具体标准按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具体投保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具体投保标准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必须告知乙方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安全生产状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第十六条 甲方所输出用工单位,用工方应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用工单位的特点有计划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乙方因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甲方一次安排再输出其它用工单位上岗。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也相应调整,乙方自愿服从甲方为乙方再安排输出用工的单位。乙方在接到甲方另行安排工作通知后必须三日内至甲方公司办理相关转岗手续,逾期乙方不来办理视为自动离职并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七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损害对方权益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或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 给甲方或实际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五) 因家庭或社会人事关系而严重影响甲方或实际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 在应聘时或在合同期间内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体检单等证件、证明的;
(七) 乙方旷工三日及三日以上;
(八) 因违反甲方或者实际用工单位宿舍管理条例,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的;
(九) 违反计划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邮寄地址为身份证户籍地址或居住地址)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按合同基本工资结算)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或输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甲方和用工单位劳务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或者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停业、关闭、撤消、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或终止的,工伤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标准按合同的基本工资结算)。
第二十九条 乙方(外省籍)在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突然离职的,当月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十二、劳动纪律
(一)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 乙方应服从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自觉执行实际用工单位的规则制度。
(三) 乙方如违反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的工会组织,积极参加工会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已阅甲方(用工单位)《员工手册》 《宿舍管理条例》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已参加甲方和实际用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和个人劳务合同范文3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试用期为______天。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由所派往的单位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单位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由所派往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
1.负责要求所派往的单位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派往单位的工作规定;
3.负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和所派往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所派往单位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及所派往单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所派往的单位承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由乙方商原企业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劳务公司用工合同范文1甲方:某公司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协议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乙方试用期为______天。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在协议期内由甲方派往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由所派往的单位负责安排与调整,乙方愿意服从。
第三条、 劳务报酬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所派往的单位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具体标准,该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由所派往单位直接支付乙方,或先支付甲方,再由甲方每月6日支付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责、权、利
1.负责要求所派往的单位为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
2.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派往单位的工作规定;
3.负责对乙方违反甲方和所派往单位工作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乙方的责、权、利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和所派往单位的各项工作规定;
2.维护甲方及所派往单位的声誉及正当利益,如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及医疗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所派往的单位承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由乙方商原企业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延
1.试用期内甲、乙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2.协议期间,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7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的,每延迟一日,须向对方支付一日的违约金,标准为乙方的日工资;
3.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均无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逐月续延。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
1.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协议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协议或协议附件由双方签字有效。
3.双方协商不一致,本协议即行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务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协议期内擅自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公司用工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劳务派遣企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有关事宜,协商如下,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乙方及劳务人员三方关系
甲乙双方为经济合同关系,乙方与劳务人员为劳动关系。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劳务,并承担对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责任和日常管理职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劳务人员的条件及数量
1、年龄为18~40周岁(有特殊技能者可适当放宽),男性,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入场前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验证明),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史。
3、操作技能符合甲方的工作岗位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等)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数量为 人。乙方人员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施工地点,因乙方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施工地点,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还要按每迟到一人罚款 元进行处罚。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劳务人员花名册。
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应保持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调离、调换。乙方私自调离劳务人员,甲方按每调换一人罚款 元进行处罚。
四、劳务人员作业项目及要求
1、劳务人员作业项目: 。
2、乙方劳务人员要按照甲方对施工生产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程数量、质量指标或工作目标,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
3、乙方应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敬业爱岗教育,使劳务人员遵章守纪,爱护甲方财产,维护甲方声誉。
4、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发生劳务人员在甲方场所滋事,影响甲方人员正常生产、生活的,甲方可对乙方处以1000~20xx0元的罚款。
五、劳务费用的结算
1、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完成了甲方规定的生产任务后,甲方根据经甲方签字确认的乙方考勤,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人员工资及乙方管理费用。其中:劳务人员工资按工种支付,具体如下: 。 管理费:甲方按乙方劳务人员工资总额的 %支付乙方的管理费(含劳务人员的其他费用及社会保险费用)。
2、乙方应按月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后应将发放单据交甲方一份,作为甲方监督的依据,对无正常原因,乙方不发放或不及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3、劳务人员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每月从管理费中扣留10%作为乙方管理保证金,如乙方管理达到甲方要求,次月返还一半,其余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返还,由于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带来损失,扣除罚款后返还剩余金额。
六、劳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待遇。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劳务前,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职业技能培训,达到上岗的要求。必要时乙方可书面委托甲方培训、取证,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按照岗位(工种)要求,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乙方向劳务人员发放,甲方进行监控。
3、乙方的作息时间、作业方式与甲方同步。
4、乙方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5、乙方人员因工负伤或死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七、劳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劳务合同终止:
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务合同的;
②劳务合同期限届满的。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务合同:①甲方施工任务提前完成或发生变化,在向乙方说明情况后有权提前解除合同;②乙方劳务人员不能胜工作,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违纪,身体状况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甲方有权退回乙方或提前解除劳务用工合同。
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劳务合同:①甲方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致使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务人员身体健康,并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②甲方连续3个月拖欠劳务费。
5、甲乙双方要求解除劳务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劳务合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按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九、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公司用工合同范文3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姓 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双方合同期为___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 ___日止。其中,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 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___个月。合同期满,聘用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条: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二、 工作内容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 ____担任_____ _ ___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三、 劳动条件及报酬
第六条:甲方实行必须执行公司的上班制度。在保证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乙方每周调整休假一天。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在不受危害的环境下工作。
第八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甲方有权与乙方签订服务期合同,服务期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乙方一旦受聘,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图片及视频作为永久宣传使用。
第十条:甲方实行底薪+绩效薪制,乙方正式录用后每月底薪为_______元,乙方确保甲方每月发放工资日为每月的______日发放上一个月底薪。
四、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十三条: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 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服务;在聘用期间,乙方不得在同行业兼职,不可私自泄漏甲方企业信息,不可以甲方名义在外私自从事有损甲方企业利益的行为。乙方如违反条款,甲方有权给予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在合同期内专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高,永不进步的;
4、故意不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工作懈怠,对会员接待服务不周,经教育不改的;
7、品行不良,侮辱他人,影响恶劣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的,甲方可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型、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因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续租的或市政动迁的等;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贪污受贿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
第二十一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发放当月工资;
第二十二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凡由培训中心出资进行培训的费用,乙方应按规定赔偿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即给对方补偿一个月当月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七、 其他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壹式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于1988年秋与济南市天桥区某村委会洽谈旧村改造事宜,并于1991年4月与该村委会签定了联合开发居民住宅楼合同。1993年1月,所建6栋楼房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后,某经济开发中心没有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即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签定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合同载明:某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把5栋商品住宅楼出售给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建筑面积17919.82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总价为1523.1847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付总款数的30%,3月底付总款数的50%,余款待房屋验收后10日内付清;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1日。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负责办理一切房产所有权手续,如购房方在交房前售出该房,则由某经济开发中心为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指定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某经济开发中心为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办理房产证明后,购房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每延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楼房竣工验收后2个月,如售房方不能顺利为购房方办理房产权手续,应退还购房方所付房款并赔偿银行利息的损失,另按总房款的20%支付罚金。
合同签定后,某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月12日至6月1日先后6次付给某经济开发中心人民币共计1204万元。某实业总公司征得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同意,又于1993年4月23日,与山东省某综合公司签定了购销所买之商品住宅楼合同,每平方米售价930元,共计16665430.60元。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30日。违约责任与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签定后,某综合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至6月5日先后6次共付给某实业总公司1316万元。某综合公司因计划变动,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出售该商品住宅楼许可证后,又于1993年5月15日与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签定了出售所购商品住宅楼的购销合同,房价为每平方米990元,共计17740621.80元。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30日。违约责任与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签定后,某劳动服务公司以月息5%贷款700万元,月息2.7%贷款100万元,分别于1993年5月19日至6月30日3次共付给某商业综合公司900万元。后因某劳动服务公司只见到复印的楼房图纸,故再未付款。某经济开发中心至今未将5栋楼房竣工,致使原被告及第三人某实业总公司共造成经济损失448万余元,为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及赔偿经济损失发生诉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之申请,于1993年12月3日裁定,将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本市某住宅小区所建的第一、三、四、五。六号楼查封。查封期间,为避免更大经济损失,法院准许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继续施工,并督促其办理有关的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手续。但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坚持不予办理。
审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
1、基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未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即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较长的时间内督促其办理该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手续,但第三人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至今不予办理,故应认定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无效。
2.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的商品住宅楼合同无效,致使后来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标的物所签定的两个商品住宅楼合同无法履行,给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不注意审查法定手续,盲目签定购房合同亦应负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4.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高息贷款之利息,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购房款120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223150元;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省某综合公司购房款4334200元;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购房款9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134250元。
2.案件受理费58200元,由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承担228400元,山东省某实业公司承担7500元,山东省某综合公司承担14300元,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承担8000元。诉讼保全费7769元,由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承担7000元,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承担769元。
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释]
本案是一起案情颇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多次的转售行为错综迷离;另一方面,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既有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问题,又有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要想合理地解决本案,必须把握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个核心,层层递进,才能理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地解决纠纷。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决本案,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即是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受理此案后,在较长的时期内督促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办理该商品住宅搂土地使用权手续未果的情况下,认定: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而且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因而应是无效合同。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看,其受理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做法与其最后的裁判未尽一致:裁判做出前,该院是督促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督促其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是以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但嗣后的裁决却是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未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与其他当事人所签定的出售商品住宅楼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答案应是否定的。理由在于:
由于我国对于物权变动,在法律未设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未有特别约定时,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因而合同法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无须在签定合同时,既已取得其所欲出售的物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只须在合同签定时,有可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即可。故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标的而言,是要求其在合同订立时“确定、可能”。[2]所谓“确定”,系指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所谓“可能”,是指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为合同标的,理论上称为标的不能。民法理论上关于标的不能的情形,可分为下列几种: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又称自然不能或物理不能,如约定购买根本上不存在的自然物质等;法律不能是指由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而不能,法律不能的情形,构成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违法。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又称原始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时,其标的已不可能实现;嗣后不能又称后发不能,指合同成立时尚属可能,但于合同成立后因故而不能。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指合同标的全部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一部不能指合同标的仅一部分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4.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指标的非因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归于不能,主观不能指仅因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不能。5.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指标的不能的情况永久持续下去,无消除的可能。一时不能指开始时标的虽属不能,但其不能之情形,于嗣后可以消除。[3]
在这几种标的不能的情形中,只有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和法律不能方致使合同无效,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虽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取得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它完全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属自始主观不能,而非属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再者这一合同也无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之处,因而也不存在法律不能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
二、合同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地成为生效合同之前,合同对于当事人并无法律的约束力?答案是否定的。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所待定的,是合同的部分效力,即关于受让人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至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只要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新颁行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已确认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一方面迟迟不能完工房屋的建造,另一方面又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从而影响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的上述行为,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业已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当事人如欲从这一交易关系中脱身出来,途径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途径之二是解除合同。从前述的理由可以看出,第一条路是走不通的,此时,只有一种选择,即解除合同。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5]所谓法定解除,也称法律上的解除,它的解除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对于法定解除,我国的合同立法一向都设有具体规定。如《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适用于特殊合同解除的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解除的条件: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技术合同解除的条件:1.另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2.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使履行成为不必要。《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及各种合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财产租赁、借贷、财产保险等合同的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新颁行的《合同法》在总结以往合同立法关于合同法定解除规定的基础上,就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也作了详尽的规定。[6]
在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对于其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可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1993年6月1日到来后,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构成了履行迟延,嗣后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该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又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就表明其违约形态已从履行迟延转化为履行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根本就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确认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效果,一般是使基于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这种消灭是否溯及既往,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同。大体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另一种是使合同关系自合同解除时消灭,即:使合同发生终止的效力,解除以前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在我国,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前的法律尚无直接规定,理论解释基本认为是无溯及力的,即仅对将来有效。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合同解除的本来性质,也不能不考虑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时必须使其发生溯及的效力。但也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时无须发生溯及的效力。其中,对于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给付人。因此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可能。对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7]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均属此类。[8]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对这一合同行使解除权,可使其自合同订立时起归于消灭。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97条即明确认可了这一点。
通过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了,当事人各方都可从此项交易中脱出身来,但当事人之间并非从此就了无瓜葛。在本案中,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未能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从而给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又未能按期履行它们与山东省某综合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商品住宅楼合同,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仅要补救该综合公司因合同未能履行所遭受的损失,还要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对该综合公司因违约而对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所承担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负担责任,诸此种种,都给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在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就引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各国态度不一。
德国民法认为,合同解除是使合同恢复到与未订立合同时同样的状态,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而损害赔偿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因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请求。
法国民法认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已经成立,非违约方将合同解除时,该损害赔偿不能因此而化为乌有。因此合同解除不排斥损害赔偿。不过,为了维持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观点,便在损害赔偿成立与存在的范围内拟制合同关系没有消灭。
瑞士债务关系法一方面追随德国民法关于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的立场,另一方面又允许非违约方请求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的赔偿,即所谓对信赖利益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这一原则。这显然不同于德国民法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和瑞士债务关系法的规定也不同,因为法国民法只承认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对因返还给付所支付的费用等损失不予赔偿。这对非违约方来说过于苛刻。瑞士债务关系法承认的是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对因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置之不顾,也放纵了违约方,仍不足取。因而,我国的做法克服了以上弊端,较具有合理性。
结合本案,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以及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一方面可以要求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返还他们支付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对自身国对方违约及合同被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可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相对性及其适用
此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无效,致使后来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标的物所签定的两个商品住宅楼无法履行,给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这一判决理由,我们能否据此得出结论: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山东省某综合公司可直接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合同法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包含了极为复杂和丰富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法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上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3.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即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违约的当事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其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当然,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已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那么,该第三人就应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所受的损失负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第33条曾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要求作为第三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虽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合同关系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并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但由于该条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民法通则》对该条款所做出的修正显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其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外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9]
结合本案,正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尤其是因为责任的相对性使然,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求偿。
应注意的是,出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中曾约定:由甲方负责办一切房产所有权手续,如乙方在交房前售出该房,则由甲方负责为方指定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这一约定是否意味着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对乙方未来可能的买受人承担了合同义务,从而使该合同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的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0]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之所以不能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因在于:该合同中,某经济开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人是某实业总公司和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其所做的为买受人未来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的承诺,是向合同权利人做出的,而不是向第三人做出的,该项义务仍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并非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另从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随后与某综合公司所签定的合同看,某综合公司所对应的义务人是与其订立合同的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并非某经济开发中心。因而,就为其买受人未来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而言,某经济开发中心所承担的角色,只是其所对应的买受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合同义务仍应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的客户不能直接请求某经济开发中心履行合同义务,某经济开发中心也只是在接到买受人的指令后,方协助履行义务。
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们说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不得直接向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主张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就不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责任。那么,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何种情况下对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就引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即非违约方间接损失,违约方应否赔偿,如果赔偿的话,是否应有所限制?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一、的提出
案例1: 张某是一名驾驶员,2000年5月通过劳动力市场应聘到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向其他输出劳务。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0年7月,某运输公司需驾驶员一名,劳务公司遂与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约定运输公司每月向劳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余额为张某发放工资、缴纳保险,劳务输出期限为一年。张某于是到运输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01年3月,张某患急性阑尾炎住两周,其到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时,被告知单位欠缴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无法纳入统筹。张某认为此期间其一直为某运输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以运输公司为被诉人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2: 龙红梅系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城运输队的经营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1999年11月,龙红梅从三明市电力工程物资公司处承接了运输水泥电线杆至尤溪县的业务。11月12日,龙红梅雇佣长期为运输队装卸的林木德、张毓鸣卸水泥电线杆。次日晚,林木德与龙红梅通过电话后,邀请了与龙红梅素不相识的邻居钟金贵一起参加。1999年11月19日下午,林木德、张毓鸣、钟金贵在尤溪县汤川乡卸车过程中,钟金贵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金贵家属向尤溪县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金贵死亡做出工伤事故认定。1月18日,尤溪县劳动局做出“钟金贵为因公死亡,其事故单位是梅列区个体运输户龙红梅”的认定。龙红梅不服,于2000年2月14日向三明市劳动局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维持后遂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例提出这样的问题:类似的纠纷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二者有何不同?地成为理论界、实务界探讨、争议的焦点,这些问题也并成为司法实务领域的疑难问题。故,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究。
二、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先是少数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
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1。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13。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16。
三、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17。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8”。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9。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20。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22”,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23”。“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24”。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25。
综上所述,可以对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26。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
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存在如下联系:
劳动合同(劳动法调整) —————————————————— 特殊的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 (1)一般的雇佣合同
(1)给付劳务合同 (2)委托合同
劳务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 (3)居间合同
(民法调整) 劳务,但侧重于 (4)保管合同
行为过 程本身, (5)仓储合同
即提供劳务的过 (6)行纪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 程) (7)运送(输)合同
(8)旅游合同
(9)银行转帐结算合同
a加工合同
b定做合同
(2) 提供劳务完成工 c修理合同
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d印刷复印合同
(合同的标的 e外文资料翻译合同
是劳务,但侧 f工作成果鉴定合同
重于行为的结 g工程设计合同
果,即提供劳 a勘察合同
务所完成的劳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设计合同
动成果) (特殊的承揽合同) c建筑合同
d安装合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27。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28:
(1)二者的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29,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4、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31。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质的区别32: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5)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
5、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契约33。但二者有很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
(4)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
(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6)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处分权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失误,虽然自己承担损失风险,但对雇员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扣罚一定的奖金、工资、警告、训诫等,雇员受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而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对承揽方则不具处分权,如出现质量不合格。延期交货等,定作方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达不成协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结 语
通过对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基本上对二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尤其是通过对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比较,更加清楚地区分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不同,这对于司法中处理纠纷时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著作:
1、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页。
2、 《法律辞典》:中国社会院法学所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0页。
3、 汤树劳、司龙生主编:《劳动法实务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3页。
4、 见《BLACK’SLAWDICTIONARY》,1979年版,第786页。
5、 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页。
6、 李景森,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8页。
7、 汤树劳、司龙生主编:《劳动法实务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8、 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4页。
9、 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43页。
10、 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1、 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2、 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3、 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页。
14、 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778页。
15、 汤树劳、司龙生主编:《劳动法实务全书》,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页。
16、 郭捷等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15页。
17、 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13页。
18、 《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页
19、 张俊浩:《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页。
20、 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页。
21、 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844页。
22、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86页。
23、 张俊浩:《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753页。
24、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页。
25、 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26、 《法律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847页。
27、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页。
28、 寇志新著:《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33页。
29、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3页。
30、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3页。
31、 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5页。
原告:姜国祥,男,1961年8月24日生,汉族,如皋市人,农民。
原告:陈继银,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通州市人,农民。
被告: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武林,局长。
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昌荣,局长。
1996年3月,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就中方向外方派遣劳务人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建筑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中方选派60名符合外方要求的人员出国从事建筑劳务。合同期为一年六个月。外方定期按标准向中方支付管理费等费用。中方负责向外方支付派出人员的违约担保金。在国外,劳工人员的收入按个人劳务合同规定实行记帐、分期支付、回国时结清的管理办法。中方外派人员如通过不当途径从外方获取利益所造成外方直接损失的,外方将从中方违约担保金和管理费中扣除。中方根据外方提供的情报负责在中国境内追回。合同还约定,中方外派人员如不听指挥,给外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向当地政府告状等被遣送回国的,其额外非法索取的钱暂由外方垫付,外方有权从中方管理费中扣除。同年4月,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又与第三人签约,委托第三人挑选60名外派人员,并将其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签约中的有关约定载入合同之中。当月,原告姜国祥、陈继银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个人劳务合同》,出具了保证书,缴纳了保证金和履行了其他义务后成为60名外派人员之一。同年7月,原告随队至美国关岛在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劳务。一年后的1997年6月10日,原告私自离开住所至关岛劳工局,反映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和不及时给工人看病等情况,并表示不愿意回公司。后两原告被带至当地移民局。移民局通知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和中方管理人员去处理该事。在调处中,该公司负责人同意支付每人9200美元,并出具字据一张:工资已结清,无任何欺诈行为。6月11日原告被当地政府遣送回国。当日,第三人收到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发来的有关两原告损害该公司利益,并声明支付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根据合同协助处理的电传。第三人接电传后,以“姜、陈在国外敲诈外商钱财”为由,书面向如皋市公安局报案。6月12日,如皋市公安局根据外方提供的两原告到达上海虹桥机场的时间,在上海虹桥将两原告的护照和携带的美元扣押。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着。被告侦查无果,遂将13100美元交第三人处理。1998年9月17日姜国祥、陈继银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在美国劳务输出所挣的钱是合法收入,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强行扣押我们身上的全部收入,严重违反执法程序;被告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在原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将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扣押,明显滥用职权。请求法院在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判令被告返还所扣财产和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到美国关岛劳工局以虚构事实控告公司老板的方式来威胁、胁迫美方老板,从而强索到财物。原告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本局对原告立案侦查是合法有据的;原告涉嫌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诉法关于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的规定,本局扣押两原告非法获取的财产是合法的;又根据刑诉法关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的规定,本案的受害者是如皋市建工局。因此,将扣押的财产及时返还给第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局在行使刑事侦查行为过程中,先盘查,盘查中发现有犯罪事实便立案侦查,其程序也是合法的。综上,被告的行为是依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两原告受第三人委派去美国从事劳务,在履行劳务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和合同规定,向外方公司索取合同外利益。该合同外利益,外方已向我方索赔,并由我方给付。被告将13100美元发还第三人并无不当。请求法院支持被告的行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我市对外劳务输出工作的正常秩序。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对原告所采取的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从形式看手续是完备的,但认定敲诈勒索的主要事实依据不足,两原告多索要美元属违反劳务合同的行为,故被告以侦查手段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尚缺乏法律依据;两原告私自去当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已违反外事纪律和合同的约定,被遣送回国其责任应自负。原告所获取超出劳动报酬额以外的收入,无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也非外方公司的真实意思,故要求返还美元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两原告取得的超出劳动报酬以外的13100美元已由第三人按“劳务合同”向外方偿还,被告应第三人的申请,将所扣押的13100美元发还第三人,符合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予以采纳。如皋市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判决:
(一)确认被告如皋市公安局1997年6月12日扣押原告姜国祥、陈继银所携带的13100美元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姜国祥、陈继银要求返还13100美元及赔偿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皋市公安局发还第三人如皋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3100美元(已履行)。
一审宣判后,姜国祥、陈继银不服,以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不当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据实判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与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发生劳务纠纷,经美方有关机构处理后被遣返回国,第三人没有按照劳务合同去处理其与上诉人间的纠纷,而是以“两上诉人敲诈外商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控告,试图通过警力迫上诉人就范。被上诉人偏听一方指控,即采取刑事侦查手段对上诉人留置盘问、扣押护照和财产,而扣押财、物又不是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而是急于返还第三人。被上诉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刑事侦查为名插手涉外劳务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以该行为作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是正确的;美国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与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南通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劳务合同关系,都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两上诉人提前解除劳务而引起的第三人要求两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争议属民事权益争议。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发还第三人美元显然混淆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线限,在行政判决中追究俩上诉人的民事违约责任,超越了行政审判的权限;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5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1998)皋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的第二部分;
(二)撤销该判决的第三项、第二项的第一部分;
(三)如皋市公安局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返还姜国祥、陈继银13100美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涉外劳务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由于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手段插手该起纠纷,建筑工程管理局又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使一起本来比较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酿成一起集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一体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对该起案件的审理和评析,对提高我们理顺法律关系能力,驾驭行政审判的能力,无疑是有裨益的。
一、公安机关的行为属刑事侦查行为不能成立,排除本案中存在刑事法律关系
从形式要件上去分析,公安机关以两原告涉嫌敲诈勒索,办理了刑事侦查立案审批手续。作为刑事侦查行为的形式要件似乎已经具备了。如皋市人民法院如果审查仅到此结束,那么,公安机关的抗辩意见就能成立,本案的结论也只有一个:以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份刑事侦查案审批表的制作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是举手之劳,如果仅凭这份手续,却能将公安机关的真实意图、实施行为的本质属性包装起来,让其在行政诉讼的鼻子底下溜过去,似乎还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宗旨,还不符合中央对行政诉讼的一贯要求。无可置疑,判断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刑事侦查行为,从形式要件上去审查固然是审查的一个方面,但还存在进行实质审查的另一个方面。两者相比较,实质审查更为重要。只要我们稍稍涉足一些具体内容,公安机关的行为属性就不辩自明了。太平洋华海有限公司在两原告被遣返回国后,即向第三人发来电传,电传称:两原告损害该公司的利益,公司支付给两原告的合同外收入属违法所得,要求国内根据合同处理。后经第三人一炒就变成敲诈了。第三人想借助警力迫原告就范,公安机关也是一拍即合,扮演了一场扣押美元的“双簧”。相比之下,外方公司倒比这两家国家机关懂法。两原告的行为充其量违反劳务合同规定,只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足矣。再从如皋市公安局刑事立案表中“案情”栏所概述的案情也能证明这一点。案情称:如皋市建工局组织去美国关岛劳务输出人员姜国祥、陈继银在美劳务期间,违反合同规定,于6月10日私自前往关岛劳工部,以美国工人待遇要求,胁迫老板与其结帐,二人共敲诈劳动报酬以外一万余美元。这里所说的也是违反合同规定。除此,我们还发现:①姜、陈解决纠纷的途径是正当的,是向美国关岛劳工部反映情况;②姜、陈主张的理由也是正当的,是想与美国工人享有同等待遇。这里听不到原告敲诈、胁迫外方老板的声音,倒看到了中国新一代劳工主张权利、追求平等不屈的脊梁。
行为的目的是界定行为性质的重要环节。刑事侦查中扣押财、物是为了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构成犯罪的,将扣押的财、物上交国库,或返还被害人;不构成犯罪的,将财、物返还原主。如皋市公安局将原告的财产扣押后,并没有积极地展开侦查,而是草草地将所扣美元交给了第三人。第三人既不是财、物的原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害人。被告将所扣美元交给第三人,其目的不是十分清楚吗?去伪存真,公安机关实施刑事侦查是假,以刑事侦查为名,行保护一方利益是实。被告不能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属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明显被曲解原意和带有为我所用的痕迹。原审以该行为属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确认为违法都是正确的。
二、建筑工程管理局不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删去本案中新增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业保洁员劳务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时间
1,工作内容及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
2,工作时间:乙方岗位实行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及约定履行劳务协议中的各项义务。
二、服务期限:自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月 日。合同期内如遇项目保洁合同中止(或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安排到其他项目从事保洁服务工作,如不服从,视为乙方单方面提出中止本合同。
三、服务报酬:保洁员报酬每月工资 元,每月18—20日以现金发放。
四、 在工作期间乙方应注意安全。乙方应遵循文明保洁的有关规定,在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 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
1、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制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调班,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罚款的将视情况追究责任。
2、保洁员如请事假、病假,由其本人另请人员替班,若超过三日视为放弃本工作,休假期间不享受劳动报酬。
3、保洁员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甲方经常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若乙方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 甲方提供所需用具及工作服,所用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当,而损坏或丢失,一律按价赔偿,正常损耗交由甲方备查,以旧换新。
七,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是无偷窃前科、无传染疾病的健康公民;乙方必须遵守超市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中拾到顾客的财物,应及时上缴服务台或防损主管,并登记备案,甲方给予适当奖励。
3、乙方应爱护公物做到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材料、不损坏不浪费。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拿取超市的任何商品或赠品,包括其它物品,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由乙方承担超市方的赔偿及接受甲方和超市方的处罚,视情节轻重交相关部门处罚;
5、有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关心同事,文明用语,微笑服务,思想品德高尚,工作中积极主动,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禁止不服从安排和与人争吵、顶撞,养成良好的团队精神。
七、其他约定
l、由于乙方无法提供由社保部门所要求的相关有效资料,以及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和个人其他情况。故决定不需要甲方办理社保。
2、乙方如需终止本劳务协议须提前15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甲方同意后,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日发放乙方辞职前的所有劳务报酬。
3、乙方如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单位制度,甲方可根据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双方劳务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罚。
4、为了便于管理收取乙方工作服管理费 100元,双方协议终止时,乙方退还工作服,甲方退还乙方的服装管理费。
5、已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存档,如乙方刻意隐瞒自身特殊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在工作中因身体健康问题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6、乙方如有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辞退乙方,并根据业主要求进行赔偿,在乙方未支付赔偿金前,甲方有权暂扣乙方的劳务报酬,乙方不持任何异议.
7、乙方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甲方可视情况轻重,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务合同.
八、本劳务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之间互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
九、甲方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超市方单位制度作为本劳务协议附件,一并遵守执行。乙方承诺已看过并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十、乙方己阅甲方<<规章制度>>、<<违纪处罚条例>>、<<安全生产条例>>.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物业保洁员劳务合同范文二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注 册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 庭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 口 所 在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务合同期限
本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日止。甲方视业务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现等可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务关系或征得乙方同意与乙方续签劳务合同。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
2、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委托乙方承担办公区域保洁工作。具体工作为:负
3、乙方工作时间为 _____小时,每周______小时。
4、乙方提供劳务应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提供和泄
6、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三条 劳务报酬支付
乙方的劳务报酬为______元/月,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
第四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情况等随时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支付的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10日通知甲方。
4、乙方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前,应办理好工作用品交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每拖欠一日按照所
2、乙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的
第五条 文本及生效
1、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于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物业保洁员劳务合同范文篇三甲方:
乙方: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现聘请一名保洁员,为确保完成保洁工作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制订以下合同。
一、 保洁的形式、时间和范围
1、保洁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即为日常保洁。保洁时间:周二至周日。
2、保洁范围为甲方指定区域。
3、保洁标准,按甲方具体要求执行。
二、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之前乙方的工作年限与次数均与甲方无关。
三、服务报酬:保洁员报酬每月工资 元。甲方视乙方工作量的增加及工作表现优异,可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 在工作期间乙方应注意安全。乙方应遵循文明保洁的有关规定,在卫生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 工作要求和监督检查:
1、乙方应于每日上午9:00前将甲方指定区域清扫整洁。
2、保洁员如请事假、病假,由其本人另请人员替班,若超过三日视为放弃本工作。
3、保洁员必须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甲方经常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有权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乙方应积极采纳甲方在保洁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若乙方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 甲方提供所需用具,所用工具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使用和管理不当,而损坏或丢失,一律按价赔偿,正常损耗交由甲方备查,以旧换新。
七、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害他人利益及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于合同签订时携带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以及本人暂住证原件(乙方同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一份)。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企业员工劳务合同范文1甲方,名称:
注册地址:
授权代表(委托人):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临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县) 月 街道(乡镇) 区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务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_____期限劳务合同,
(二)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三)乙方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开始就位。
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双方协商一致,协商续签劳务合同,如双方均无条款上的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合同期届满而双方不再延续的,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如乙方所受托完成的工作、业务尚未完成,或者涉及到诉讼事宜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甲方亦需继续支付劳务报酬,直至上述事宜完成为止。
第二条 劳务工作内容和劳务工作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提供_____岗位工作劳务,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提供工作劳务的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劳务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劳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 劳务工作要求及劳务工作时间
(一)乙方劳务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本劳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其其他有关考核劳务业绩的规定。
(二)乙方提供劳务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每周40小时,乙方提供劳务工作应当符合甲方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
甲方因任务需要乙方超时提供劳务工作时间的,乙方应当接受,事后由甲方安排补休。
(三)乙方的劳务工作接受甲方的劳务业绩考核,不断提高劳务工作能力及工作质量。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越本劳务工作岗位所涉及的工作范围,不进行相互恶意竞争,不参与其他单位同类产品的销售工作。
(五)根据本行业规范,乙方在合同期间应确保身体健康并适于本劳务工作,应定期(每年度)向甲方提供合格、有效的法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乙方在进行劳务工作期间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甲方对乙方下达的相关文件、计划、劳务工作指令或者劳务工作安排等,除违法或违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的外,自然成为本合同的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劳务工作基本范围及劳务工作方式
(一)乙方提供劳务工作的基本职责范围为:
1、 根据公司营销计划,制定客户开发计划并落实执行,
2、 对市场开发及客户回款负责,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3、 传播公司品牌及产品知识,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4、 及时处理好客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提高企业信誉;
5、 做好市场/客户的信息收集工作
6、 其他。
(二)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1、 甲方根据公司有关配发办公用品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用品,除已消耗的耗材外,其余用品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归还甲方;
2、 乙方自备手机及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通讯工具;
3、 交通、通讯补贴以及出差等其他公务费用,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核报核销。
第五条 劳务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为六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为_____元/月,试用期间减半享受绩效提成。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乙方提供劳务工作的态度、能力和水平符合甲方的考核要求,确定对乙方实行的劳务报酬形式为:
乙方的劳务报酬由底薪和绩效提成组成。底薪为_____元/月,绩效提成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乙方的上述劳务报酬(包括底薪及绩效提成)均含税,并已包含乙方的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保险金及福利津贴。上述保险金等由乙方自行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及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交纳手续及自行缴纳。
如乙方需甲方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则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每月应实发劳务报酬总额的30%由甲方代扣后,由甲方代为办理乙方的社保申请及社保费用缴纳手续。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发放日为每月_____日。
(四)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减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 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的非正常经济损失的;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关于劳务工作的指示、工作安排、指导、命令的;
3.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履行合同劳务工作条件的;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资格或其他法定材料的。
2.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者严重违反甲方相关规定、文件、指令、劳务安排的以及较长时间业绩低下,无能力完成应履行的劳务工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与本合同相类似的劳务、雇佣关系, 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的;
5.法律、法规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规范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务报酬的;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的;
(四) 劳务合同期限未满,除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五)甲、乙双方若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十天通知另一方。
(六)本合同依法或者依约定解除的,除本合同已做规定的外,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其他补偿。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学历、履历、资格、健康、有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或有其他严重虚假陈述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 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劳务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属于因乙方工作能力突出或不足而被升级或降级的,同时相应对劳务报酬等相关事项进行升级或降级调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安排。
(三)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完成的劳务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如乙方完成劳务工作情况成绩显著,甲方予以奖励或升级。如发现乙方在履行本劳务工作未能达标者,甲方有权降级并调整乙方的劳务报酬,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本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解除等情形出现,且双方未延续订立劳务合同的,乙方应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对于新旧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从新原则。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三)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四)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解除合同。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员工劳务合同范文2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责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六条 双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两张中国人寿“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沙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的,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 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考勤管理制度
2、 金汇通企业集团通讯补助管理办法
3、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加班管理制度
4、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休假管理制度
5、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6、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招聘管理制度与流程
7、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8、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离职管理制度
9、 河北金汇通企业集团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与培训流程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员工劳务合同范文3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方因业务扩展需要,招(雇)乙方为本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第二条 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承担 任务,担任 工种。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第三条 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保证工作安全和职工健康。
第四条 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 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工作、职业道德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 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把公司的各种机密和与公司利益有关的文件泄露给他人,若发现并对本公司已造成客户流失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
4.工作中应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每月有薪假为2天,因工作需要,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双方协调而定。
2. 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 号为发薪日。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经营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乙方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3) 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 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4. 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经营、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七条 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给予赔偿(赔偿金额5000—10000000元人民币不等)。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