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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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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第1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投资性房地产为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房产和地产两方面的内容。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是国家和集体,因此,企业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在这些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其内容主要包括:已经出租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其出租是指经营性的租赁,而不包含融资租赁。企业持有的闲置土地。在投资性房地产过程中,企业常常持有大量的闲置土地,以便在土地增值后转让获取利润。但是,由于企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开发,那么国家就要收回该公司对于该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出租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建筑物。(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在投资性房地产界定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严格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对和该项房地产相关联的经济利益是不是已经流入到企业中,第三要看该项房地产的成本是不是能够进行可靠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就是在房地产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的再分类。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这样规定:在进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房地产转变成自用房地产后,必须将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当作转变完成后的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其公允价值和原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的项目之中;当存货或者自用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按照转换完成后的当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账面价值大于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那么,其差额就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项目之中,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就记入到资本公积项目之中。(二)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计量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基础,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的差额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之中。(三)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转让、出售、报废或者损毁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该把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记入到当期损益之中,也就是说收入要计入到奇特业务收入之中,相对应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要计入到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过程中,同样都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后续计量和初始计量却出现了不一致的状况,这样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原则相违背。在实际操作中,要想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在完成转换后的当天不管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谁高谁低,存在着多大的差额,都必须按照房地产的实际账面价值计入到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项目之中;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差额,要同时计入到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以及资本公积的项目之中。为了以后更好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处理或者和另外的资本公积进行区别,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必要在资本公积项目之下添加变动公积项目,这样就能够准确判断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过程中的价值变化,确保会计信息可比、一致。

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会计核算中问题的改进当整个房地产行业呈现蒸蒸日上的态势时,如果进行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重估的过程中,由于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收益也要纳入利润总额,但是,这部分收益并没有产生相应的现金流量。由于房地产的价值比重特别大,在房地产的价格发生比较大的波动时,由房地产产生的利润空间就会呈现相当大的变化。这样就使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相对放大,还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解读财务报表以及企业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对企业管理层的决策产生影响。正是因为这样,在公允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间存在的差额应该同时计入到公允价值变动项目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公积项目之中。这样做尽管会引发资产总额以及所有者的权益总额发生变动,但是这样做更加符合进行长期性的资产价值重估,从而使企业的账面信息更准确、更真实、更可靠。

第2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如果将公允价值变动纳入摊余成本的计算范围,一方面公允价值变动必将破坏摊余成本可靠的性质;另一方面必将破坏摊余成本对溢折价发生额的分期摊销的数量上的平衡。公允价值变动是建立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上的,关注的是未来的信息,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公允价值变动额实质是由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所构成,账面价值又随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允价值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公允价值变动额是变化的、是不确定的,但实时性高、相关性高。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不确定,摊余成本概念中不应包含公允价值变动。另外,从经济实质来看,投资方只有让渡了使用权的那一部分资金才会有投资收益。事实上,投资方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让渡公允价值上涨对应的那一部分资金,理应公允价值变动对应的这一部分资金不应该产生投资收益。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时,计算投资收益使用的摊余成本不考虑暂时性的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计算投资收益使用的摊余成本是减去(或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数,那么当期损益就会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特别大的情况下对利润的影响尤其明显(当然主要是指公允价值上升这种情况,因为公允价值如果持续下降且幅度较大的话就确认减值损失了,不存在这问题了),为管理当局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有利条件,而这与新准则的精神相违背。

二、摊余成本与资产减值损失

摊余成本是建立在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上的,同样,期末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是在资产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下进行的。而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客观上确实是由于存在某种既定的减值因素,才导致其公允价值大额的、单向的持续下跌,其对成本的影响是确定的、持续的,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时,计算摊余成本要考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与此同时,期末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其摊余成本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即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公允价值)。

三、摊余成本、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时,计算公允价值变动额是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比较(即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而不是用摊余成本和公允价值比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抵减资产减值损失后的差额,而账面余额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管辖的所有二级子目的余额代数和,包括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以及公允价值变动这四个子目余额代数和,用公式来表示: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资产减值损失=成本+应计利息±利息调整±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损失。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是不包括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的。下面通过举例来体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2008年1月1日,东方公司从证券市场上购入利华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面值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实际支付价款为2172.60万元,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08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04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2000万元并将继续下降。2010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回升至2010万元。2011年1月20日,东方公司将该债券全部出售,收到款项1990万元存入银行。

东方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1)2008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00

应收利息1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72.60

贷:银行存款2172.6

(2)2008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3)2008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000+72.60)×4%=82.9(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82.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7.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000+72.60-17.1=2055.5(万元),公允价值为2040万元,应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55.5-2040=15.5(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5

(4)2009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5)2009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000+72.60-17.1)×4%=82.22(万元),注意这里不考虑2008年末的公允价值暂时性变动。

借:应收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82.2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7.7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2040-17.78=2022.22(万元),其摊余成本=2000+72.6-17.1-17.78=2037.72(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由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会持续下降,所以资产减值损失=摊余成本-公允价值=2037.72-2000=37.72(万元),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价值-公允价值=2022.22-2000=22.22(万元),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转出:

借:资产减值损失 37.72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2.2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5.5

(6)2010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7)2010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000+72.60-17.1-17.78-37.72)×4%=2000×4%=80(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

贷:投资收益8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2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2000+72.60-17.1-17.78-37.72-

20=1980(万元),公允价值为2010万元,应该转回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2010-1980=30(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

贷:资产减值损失30

(8)2011年1月5日

借:银行存款100

贷:应收利息100

(9)2011年1月20日

借:银行存款199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7.72(15.5+22.22-30)

投资收益 2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17.72(72.6 -17.1 -

17.78-20)

第3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关键词]非货币易补价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非货币易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不断变化,财政部自1999年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25日,财政部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再次修订和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文旨在对《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作一比较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易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易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性资产。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易。

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行为会体现在互惠转让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互惠转让和非互惠转让。互惠转让,是指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交换,其结果是企业以换出资产为代价换入资产。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的单方向转让,由一个企业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是由所有者或其他企业转让给该企业。这里所讲的非货币易仅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也就是互惠转让。而非互惠转让不具有交易的商业实质,所以不包括在非货币易中。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方面的差异: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易同时满足: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商业实质的判断如下: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谓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换:a、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b、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还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因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对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和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能够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因此,只有那些引起企业现金流量发生变化且交换方不是关联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才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由此可见,旧准则只有在受到补价方才使用公允价值,而新准则进一步对使用公允价值增加了限制条件是在旧准则基础上的继承和发展。

(二)新旧准则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比较

1、在不涉及补价的条件下: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若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

2、在涉及补价的条件下:(1)支付补价的: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旧准则与新准则以账面价值计价结果一样。(2)收到补价的: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其中: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新准则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不管是否涉及补价,基本原则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计量模式)或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总额、补价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旧准则对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原则基本一致。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管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少,只要换出、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变,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这能较好地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在旧准则及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由于采用的折旧政策或计提的减值预备不同使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变化,所确认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跟着变化,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吻合。

(三)交易损益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

新准则不管是以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可以看出,在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情况下,新旧准则只要账面价值发生变化,交易损益随之发生变化。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和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不同,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也不同。新准则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很大影响。

(四)非货币易披露方面的差异

新旧会计准则在披露方面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均要求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包括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损益。新准则另要求披露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因为旧准则是按账面价值计价,而新准则则在符合条件时按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时按账面价值计价。

另外,对非货币易损益的确认方式上也有一些变动值得关注,在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中,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两者的处理一致,均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所得;如果交换未同时符合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而税务上仍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入账价值。

二、新旧准则的局限性及完善: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主要都是在围绕着公允价值方面进行了改进其中主要包括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交换入账价值的确认,商业实质的判断。这些改进具有理论进步性和客观适用性,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的客观环境。但是我国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监督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在非货币易方面已经完善了,公允价值充分实施的大环境并没有根本实现。从发展的角度看,非货币易会计在我国会计领域的发展与推广势在必行,为了有力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我们必须不断关注这方面的改革和完善,以求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经济服务。这就需要对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上需进一步完善,使新准则有更加完善。

(一)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需进一步完善:在非货币换中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是以存在活跃市场的前提取得的公允价值。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因为地区、市场、价格的差异,使公允价值的取得具有差异性和随意性,致使公允价值的理论和方法具有缺陷性。只有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才能提高实际的运用性。

(二)运用新准则需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会计电算化水平及相关的信息处理能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新准则的推广和使用。此外,由于不同的会计要素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目的对会计信息也有不同的要求,有时即使是同一种要求,会计信息的提供也要受成本——效益原则的限制,就会导致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入账价值方面会不同。因此,在现阶段不可能、也不应将所有的会计要素都按新准则要求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应采用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做法,即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公允价值,以求得会计信息有用、相关、可靠。并且在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环境逐渐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向公允价值计量过渡。

(三)建立良好的监督体制:会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准则制定部门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会计监管部门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会计选择对利润的影响程度。

(四)对于非货币易准则层次上的完善:可以说完善“非货币易”准则的关键,要明确非货币易的基础,改进增值税的处理,明确补价原因是处理补价的关键,增加非货币易的披露内容,划清与债务重组的界限。由专家组成监督机构对准则实施中出现的不足和效率问题进行监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指出,最大程度上抑制损失。

参考文献

[1]张志凤.中级会计实务辅导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4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

一、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争论

(一)公允价值饱受质疑

早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已有来自会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专家对引入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表示质疑。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导致国际金融界和会计界之间的激烈战争,在危机中损失惨重的金融巨头均纷纷将矛头指向公允价值会计,声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夸大了次债产品的损失、放大了次贷危机的广度和深度,甚至因此要求完全废除或暂时终止公允价值计量。

目前,针对公允价值计量会计的质疑主要存在3个方面:公允价值随市场波动而变动,且价值变动随意性较大,在低迷的市场中,公允价值计量时刻对金融资产重新计价,而账面价值大幅缩水,便会引起大规模恐慌,使危机不断恶化;公允价值已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但在证券市场价值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仍有金融机构持有资产且不打算低价出售,而依据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却又必须承担资产减值的损失;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已经失灵,大量持有此类证券的机构要想紧跟市场的价格显得十分困难,据其他方法确认公允价值又缺少实务指南,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几乎没有可能再确定一些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面临的挑战

与国际金融界意见相反,会计界辩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时、透明、公开地披露金融资产泡沫,促使金融界、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正视和化解金融资产泡沫。许多专家认为,退回历史成本会计解决不了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公允价值才是所有金融工具唯一合适的计量方法。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面临一个关键性挑战,即必须改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框架,以加强市场约束和促进金融稳定。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和标准制定机构已经开始行动,制定出切合实际、可操行性强的应用指南,用来指导企业对公允价值的恰当运用和充分披露。在引入过程中,财政部、证监会、上市公司均采取谨慎态度;在披露时,强调有关公允价值的充分披露;在使用上,强调只有同时满足可取得公允信息和对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方可使用公允价值。

二、我国运用新会计准则的状况分析

(一)次贷危机所涉及的公认会计准则

在这场次贷危机中,所涉及的公认会计准则主要包括:关于证券化交易与交易主体的内容有《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0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会计》、《财务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46号(修订)——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并》;关于信贷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内容有《SFAS5——或有事项会计》、《FIN45——担保方对担保(包括涉及其他债务的非直接担保)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场公告第94—6号特定风险和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有《SFAS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披露》、《SFASI14——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SFASI15——特定债务和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SFASI57——公允价值计量》、《SFASI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二)我国针对公允价值准则的态度

我国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在所有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尽管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饱受责难,但我国始终对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抱持审慎、客观、积极的态度。针对新会计准则运行情况和公允价值使用状况,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给出相应的解释,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甚为慎重,当前大多数企业在计算资产价值时仍按历史成本计算,而并非按市值计算。以房产价值为例,据企业当初购买成本计价,即使如今房价涨了也不能计算利润,只有当企业将房子卖掉,买卖的差价才能算作利润。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极大影响,并以此避免企业“寅吃卯粮”,发生过度分配利润的现象。

(三)我国公允价值主要计量对象

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在金融工具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对投资分类做出调整,即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并规定金融工具重新分类后的后续计量标准仍为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做出相应规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合并方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使企业在并购中获得更为公允的对价;在债务重组方面,新会计准则脱离了原有以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为权益的规定,而将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收益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在满换具备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这两项条件时,方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资本市场认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推出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明确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这一计量属性。此举使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实质性一步,而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也预示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逐渐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

正如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主席伯南克所说:“信贷市场之所以几乎陷入停滞,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投资者和银行互相不再相信对方的账目。而取消按市值计价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有可能进一步削弱投资者信心,它可能会让市场变得更糟。”所以,次贷危机由不良贷款且资本金不足,加上疏于监管所致,从会计准则上找原因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场危机,所涉及的任何试图取消按市值计价的会计准则或弱化其影响的行为都忽视了华尔街金融风暴的本质和事实。所以说,采取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是未来一大趋势,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而实施新会计准则也有效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成本,更使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跻身国际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侯彩侠.次贷危机的概念与成因分析.中国科技术语,2008(5).

[2]徐蕴颉.次贷危机与公允价值计量.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33).

第5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房地产转换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房地产在用途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改为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或者自用的土地、建筑物改变为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界定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即房地产转换。由于房地产开发的自身特点以及经营战略的考虑,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近几年囤积了大量的房地产,包括待价销售的商品房以及为了持续经营或增值而储备的土地等。这些房地产在企业的用途显然存在实质性差异。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房地产的目的和用途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为了耗用或销售,如企业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房地产、处在建造过程中的房地产、在建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等应界定为存货;另一类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应对照新准则界定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并不一定就是准则所称房地产转换,具体处理时必须认真分析其用途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准则所称房地产转换应是这两类用途的相互转换,对于各类内部房地产用途的转变不是准则所称房地产转换。

实务工作中界定房地产转换时,可以比照以下具体情形:(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作为存货的商品房改为出租;(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会计人员应当自收到房地产转换的书面凭证之日起,按照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房地产的计量属性

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用途不同其计量属性也有差异。为了耗用或销售的房地产在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原则计量,期末应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价;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可参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此时应注意考虑是否计提减值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以上两种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即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并且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另外,笔者认为,在房地产处于降价周期时,这两种计量模式并无实质性差异;但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时,按照成本计量模式,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时,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即账面价值不会超过初始取得成本;而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账面价值就可能超过初始取得成本。同时,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变更,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但对于房地产转换,由于涉及资产使用属性的根本变化,而不是同一经济事项选用会计政策的变化,所以不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在使用新准则的第一年建议不必作追溯调整。

三、房地产转换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很大程度上受到投资性房地产选用后续计量模式的影响。在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成本模式的情况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此时入账价值不发生变化,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公允价值模式,则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转换为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即固定资产)、有待销售的商品房或土地(即存货)。此时应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存货”等科目,按照原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XX”,将差额记和“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具体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原作为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即固定资产)、有待销售的房屋建筑物(即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此时应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XX”科目,同时借记相关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科目,并按照账面原始成本贷记“固定资产”或“存货”等。因计价标准差异形成的差额其会计处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第一,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房地产的原账面价值,应将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第二,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房地产的原账面价值,应将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1】AB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于2007年2月8日将原作为办公用的写字楼一栋改为全部对外出租,若该写字楼原始成本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余额为50万元,该写字楼转换当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公允价值模式,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出租写字楼 15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营业外支出 25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0

[例2]AB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计于2007年3月8日将原商品房一栋改为全部对外出租,若该商品房原始成本为30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余额为60万元,该商品房转换当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公允价值模式,则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出租 50000000

存货减值准备 600000

贷:产成品 30000000

资本公积 20600000

【例3】承例2,如果该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选用成本模式,则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出租 29400000

存货减值准备 600000

贷:产成品 30000000

四、房地产转换的披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生房地产转换业务时,不仅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等,即披露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房地产转换情况,即转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的变化等;(2)房地产转换的理由,即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人为调整利润或逃避纳税等不良企图;(3)该转换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具体指对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的影响。

第6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关键词:非货币易;现金流量;资产结构;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1-0029-02

在会计实务工作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通过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资产的流出,这有助于保障企业货币资金的充足性,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由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过程

为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环境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相对应的会计准则也在不断修改中。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将非货币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易和非同类货币易,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同时后者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公允价值“不公允”的现象,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成为企业利润“操控”的重要手段。因此,2001年对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计价基础为账面价值。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要求有连续的报告期间,账面价值只能片面地反映资产的时点价值,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影响,在此前基础上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符合商业实质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加亮,不符合条件的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同时完善了关于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条件。

二、涉及损益确认的会计处理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新准则下,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有三种。第一,视同销售下根据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第二,交换无形资产等根据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第三,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等,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

下面,分析以上三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损益确认操作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说明下企业愿意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不涉及或者少量(货币资金占交易总额小于25%)货币资金的交易。货币资金是否充足是企业是否稳健经营、能够长远发展的重要指标。相比货币性资产交易,一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能够减少企业货币资金的流出,保证企业公开财务报表上的现金存量充足,向外界传递企业健康发展的正面信息,便于后续开展融资筹资等活动。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涉及应收账款等货到账款未到的情况,不存在坏账损失风险,有助于保证交易实质的有效性。

接下来,说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企业资产结构的影响。

例:甲公司自有的房产与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进行交换,假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不涉及补价和税费问题。甲公司房产原值800万,计提折旧200万,交易日公允价值为650万。乙公司固定资产750万,折旧50万,交易日公允价值650万。

本例中,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两项资产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计量,因此两公司都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损益。

甲公司: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650万

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50万

乙公司: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650万

交易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50万

本例中,双方交易后,从资产结构上说,生产用的设备会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科技进步而加速折旧,而房产相对供小于求,具有升值空间,即未来的变现的金额、变现能力和变现风险都优于原本拥有的固定资产,所以此次交易提高了乙公司的资产质量。

最后,说明非货币易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仍参照上例。甲公司通过交换,换入资产高于自身原始资产账面价值50万,即甲公司资产增加50万,同时确认收益。无论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该交易的收益与资产确认在交易日就完成,既没有导致企业现金流出,也没有增加应收账款等变现存在风险的资产,体现了交易的稳健面。

乙公司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认营业外支出50万。假设,乙公司由于这50万的损失无法支付跟丙公司签订的购货协议,形成50万负债。表面上看,交易过程中乙公司有亏损;实际上,乙公司的房产本身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期末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50差额本身就会计入公允价值损益调整,而形成负债后,显然会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费用的减少等于企业利润的变相增加。

若上述案例数值扩大两倍甚至更多,甲公司收益增加、对外财务信息质量好显而易见。我国目前的企业税收水平表较高,对于乙公司,提高了企业资产结构质量,只要为负债支付的利息小于免除的相关税费,那么,此次交易对于甲乙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

确实,自金融危机后,企业更加关注资金营运的稳健与风险,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提升企业财务信息的稳健程度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因此,非货币易在我国市场上越来越频繁,同时相关的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相信,在健康的经济环境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会更加有助于改善企业资产结构质量,保障资金营运。

参考文献:

[1]李家红.非货币易的特点及其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科技财富,2011,(03).

第7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关键词:公允价值 计量 新准则

一、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要求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章删除了“历史成本原则”。并在基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第四十二条指出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同时,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还对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下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金额进行了规定。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基本准则的指导下,公允价值广泛应用于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

二、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应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中新增加的一项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该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公允价值模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使用。

该准则的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另外,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还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应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该准则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在新的会计准则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应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是在原有会计准则基础上做了重大修订,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并且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以前作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按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中重新大面积地引入公允价值其具体运用为:第一,当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非现金资产由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第二,当债务重组方式为债权转为股本时,股权按公允价值作价,债务人应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实收资本(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可见,债务重组思路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为股本,对股本及非现金资产应按公允价值作价。其中股本的面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债务人的资本公积,而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债务人当期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果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产生严重的利润操纵现象,此次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在引入公允价值时规定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参考文献

[1]威廉姆R.司可脱,财务会计理论[M].陈汉文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2]黄世忠,公允价值会计: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J].会计研究,1997(12):10-11.

第8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及交换对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交换的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修订后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两个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进,即计量模式的改变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改变。并且突出引入了商业实质、公允价值、损益确认、关联方关系四个重要概念及内涵。

(一)计量模式的改变

修订后的新准则提出了两个计量模式:一个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新准则对于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量交换资产的价值时,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另一个是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则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改变

原准则规定: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支付补价方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方才确认收益,且收益不能超过补价。

而新准则归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确认损益与采用的计量模式直接相关。在以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不确认损益;但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生补价都应确认损益。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它是通过交换予以实现的。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的计量基础和损益的确认原则

1.商业实质的判断。

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这是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新准则引入的重要概念之一。所谓商业实质是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如果交易的发生不会使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变化,则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不具有商业实质。

2.公允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公允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能可靠计量:(1)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2)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其公允价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3)换入或换出资产均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则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

满足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是新准则提出的计量模式之一。

3.损益确认的原则。

新准则规定:

(1)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在不涉及补价时,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涉及补价的应分别处理:

支付补价的基本原则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补价)。

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当期损益=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补价)。

(2)如果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发生补价的,应当采用下列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旧准则中,其确认损益的条件是:收到补价的一方,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由公式可以看出,旧准则只允许收到补价一方确认部分转让损益。确认的转让损益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转让损益的少量部分,无法反映经济实质。而新准则在这一点上显然优于旧准则。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全部记为营业外损益,这个差额恰恰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转让损益。类似于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评估之后的价值差价,记入营业外损益账户。可见新准则能够真实的反映经济价值的流转,更具有合理性,将会计处理与经济意义上的价值流转结合起来更具科学性。

4.关联方非货币易。

2001年我国颁布的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并没有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排除在外,这是一个很大的准则漏洞。一些企业为达到确认盈利的目的,很有可能利用这一点来操纵利润,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特别说明意在将这一特殊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特别提示,区别于一般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针对关联方的交易应参照新《关联方交易准则》进行处理。这是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进步体现,具有理论进步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计量

据上述的资产交换的成本计量基础和损益确认原则,若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在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损益的确认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设损益为R):

当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或与补价的代数和),即(X0+F+或-P):

(1)大于换入资产成本时,损益小于零。

(X0+F+或-P)>Y,R<0

(2)小于换入资产成本时,损益大于零。

(X0+F+或-P)<Y,R>0

(3)等于换入资产成本时,损益等于零。

(X0+F+或-P)=Y,R=0

【例1】某企业设备一台,公允价值(X)40万元,与甲公司的一辆小轿车,公允价值(X1)35万元交换,企业负责将设备运抵甲公司,支付税费(F)3万元(运费1万元,营业税2万元);甲公司支付设备安装调试费0.5万元,营业税1.75万元,支付某企业补价(P)5万元,双方无资产减值准备。

分析:从收到补价的某企业看,收到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40万元的比例为12.5%(5/40=12.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第一种情况,假定例1中某企业设备账面原值为5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账面价值(X0)45万元,甲公司小汽车账面原值40万元,累计折旧3万元,则:

企业:

换入资产成本(Y)=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成本(Y)=X-P+F=40-5+3=38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及补价的代数和=(X0-P+F)=45-5+3=43>38,即(X0-P+F>Y)

则R=Y-(X0-P+F)=38-43=-5<0

同理,甲公司Y1=X1+P+F1=35+5+2.25=42.5

因,(X01+P+F1)=37+5+2.25=44.25>42.25

R1=Y1-(X01+P+F1)=42.25-44.25=-2<0

第二种情况,假定例1中某企业设备账面原值为50万元,累计折旧15万元,甲公司小汽车账面原值40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则:

企业:

Y=X-P+F=38,(X0-P+F)=35-5+3=33<38,R=38-33=5>0

甲公司:Y1=X1+P+F1=42.25,(X0+P+F)=32+5+2.25=39.25<42.25

则R1=Y1-(X01+P+F1)=42.25-39.25=3>0

第三种情况,假定例1中某企业设备账面原值为5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甲公司小汽车账面原值4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则:

企业:

Y=X-P+F=38,(X0-P+F)=40-5+3=38= Y=38,R=38-38=0

甲公司:Y1=X1+P+F1=42.25,(X01+P+F1)=35+5+2.25=42.25=Y1=42.25

则R1=Y1-(X01+P+F1)=42.25-42.25=0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确认的经济含义

第9篇: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利得;损失;交换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实质是以物换物,交换时双方本着互惠的原则,以公允价值相等的商品进行互换,同时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但有时相互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一定恰好完全一致,虽可通过补价进行调整,但仍可能出现一方为了使交换成功,愿意接受不利的交换条件,从而导致交换过程中产生特殊交换损益的情况。

一、准则对交换损益的会计处理

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损益,现行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单项资产交换的情况下,记入资产处置损益,不单独确认由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另一种是在涉及多项资产交换的时候,由于交换而产生的损益被分摊计入各换入资产的成本。下面举例进行说明(不考虑相关税费):

例:甲、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9 000万元,已提折旧

1 50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乙公司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 500万元。

由于甲公司急于处理该幢公寓楼,乙公司仅支付了450万元给甲公司,导致甲公司在此次交换中出现交换损失50万元。

该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股票和公寓楼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甲、乙公司本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但由于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因此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入账成本,并确认损益。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7 5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9 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7 500

银行存款450

贷:其他业务成本7 500

其他业务收入45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8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6 000

银行存款450

投资收益1 550

上述会计处理,对甲公司而言,其公寓楼的账面价值7 500万元和公允价值8 000

万元的差额是500万元,之所以只确认450万元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因为在交换过程中产生了50万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同样道理,乙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也不合适,对乙公司而言,其投资收益应是该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

1 500万元,而多出来的50万元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

上述处理,就是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交换损益记入相关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当交换涉及多项资产时,如果出现交换损益,则是将该损益分摊记入资产价值。

例:甲、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l7%,2009年8月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厂房及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办公楼、汽车。

甲公司:

厂房:账面原价2 100万元,累计折旧780万元,公允价值1 100万元;库存商品:账面余额300万元,公允价值35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

合计:账面价值1 620万元,公允价值 1 450万元

乙公司:

办公楼:账面原价2 000万元,累计折旧1 000万元,公允价值1 100万元;汽车:账面原价600万元,累计折旧37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乙公司另外向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0万元。

合计:账面价值:1 330万元,公允价值1 450万元

假定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金额为350×17%=59.5万元。

实际上,本题主要是处理用于交换的库存商品产生的增值税,因为对甲乙双方来说,用于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是1 450万元,但对甲企业来说,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没有从对方手中得到相应价值的资产,导致企业承受了59.5万元的损失,这59.5万元的损失由换入的两项资产――办公楼、汽车(不包括银行存款)分担,增加两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对换入方乙来说,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有59.5万元可用于抵扣,相当于得到了59.5万元的好处,因此,这59.5万元的好处同样由换入资产――厂房、原材料负担,降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所以按照现行方法,甲公司换入资产成本计算如下(乙公司计算略):

1. 换出库存商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50×17%=59.5万元

2. 计算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100+350

=1 45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 100+250

=1 350万元

3.计算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1 450-100

+350×17%=1 409.5万元

4. 计算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办公楼公允价值所占比例=1 100÷1 350

=81.5%

汽车公允价值所占比例=250÷1 350

=18.5%

5.计算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办公楼的成本:

1 409.5×81.5%=1 148.74万元

汽车的成本:

1 409.5×18.5%=260.76万元

从上述核算可以看出,当交换涉及多项资产时,如果出现交换损益,目前的处理是将该损益分配给换入资产价值。实际上上述计算完全可以简化为:

办公楼入账成本=本身的公允价值

1 100+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的损失1100/1350×59.5=1 148.74万元

汽车入账成本=本身的公允价值250+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的损失250/1350×59.5=260.76万元

二、现行处理的缺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方法有其独特之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不仅计算繁琐,而且导致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符合资产的实际价值,得到好处的一方低估资产入账价值,发生损失的一方高估资产入账价值。同时多项资产交换和单项资产交换中产生的交换损益的处理不一致,违背可比性原则。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处理

为防范上述情况的出现,能否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产生的交换损益换一种处理方式,设立“营业外支出――资产交换损失”和“资本公积――资产交换利得”。即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损益区分两类:一是资产处置损益,二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记入相应科目;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是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交换损失”,如果是收益就记入“资本公积――资产交换利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则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采用此种处理方法有以下优点:

(一)企业损益更加真实

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记入相关的损益科目,以反映资产真实的升值、贬值损益。交换产生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收益作为资本公积,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既能更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损益,同时也起到防范会计利润造假的作用。

(二)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符合实际

因为在多项资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交换损益,是由换入资产分担的,会使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或虚减,导致资产的入账价值既不是公允价值,也不符合历史成本定义,即不符合五种价值计量模式中的任一种。采用上述两种损益观后,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更加符合资产价值实际。

(三)会计处理更加一致

单项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多项资产交换产生的损益分摊记入换入资产价值,导致会计处理不一致,而将单、多项资产交换损益统一处理后,能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使会计处理符合一致性原则。

(四)会计核算更加简化

在不违背真实反映的前提下,会计核算应该是越简单越好,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划分为两类,不必将资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交换损益分配给换入资产,能极大地简化会计核算,尤其在多项资产交换时简化作用更加明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