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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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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履职报告

第1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既应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又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应从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办案组织、制定选任标准、加强履职保障以及强化权力监督等五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 :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检察官制度又称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指在检察长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和其他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责任模式,以及相关选拔任命、考核奖励、监督制约和配合保障等机制的总称。它是新时期新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继续探索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1]。客观而言,目前,全国一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和借鉴了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着眼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起诉、审查逮捕等职能的需要,很少关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屏蔽不用;加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因所办案件的种类、模式、阶段和性质等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以下简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应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为此,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鉴。

一、构建的前提:坚持检察改革总体指导思想

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是一次规模较大、触动较深、影响较广的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整个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成败。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精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须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中,一线检察干警是办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检察干警需要将办案情况层层汇报,然后再按照主管领导意志来办理案件,这样的弊端越来越影响到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地运行,正如有专家所言,检察官作为鲜活的个体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给人一种庄重、威严但难以实定化的人民检察院。而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质上确立了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检察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办案工作,独立作出决定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并对自己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实现所谓的“审定合一”。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业务专长,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权威,切实增强了一线检察干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属性,在侦破工作中采用“层层讨论研究一逐级请示汇报一领导审核把关一集体决策负责”的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此外,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性,从而导致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将自己仅仅定位为被动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积极的、灵活的“实践者”,基本上是“事事汇报、层层汇报、时时汇报”,于是,在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决策权基本上由领导来决定,其他侦查人员基本上无须考虑和专业要求,学识、能力、技术、经验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要惟命是从,“熬年头”就可以晋升,很难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独立办案能力。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也应当注重突出一线检察干警的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高效、负责任地参与案件办理,并且促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

(二)须优化检察权的内部配置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举措,并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主任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举措。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权”,就是要实现“放权检察官”(也有的称之为“还权检察官”),赋予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一定的独立办案权。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力内部应进行必要地适当地调整、分化以及重组,从而达到一种“优化”的目标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运行。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大致可以分为初查启动权、侦查启动权、一般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技术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等六项子权力。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子权力行使主体问题进行慎重考量和科学配置:一方面,应适当地将一些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终局决定性的权力配置给主任检察官,以减少相应的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和审批次数,从而切实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批权力,主任检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比如,主任检察官应当对案件初查终结后是否立案以及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总之,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分解和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些必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化带来的弊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高效运行。

(三)须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了一线检察干警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赋予主任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责任清晰、权力明确、监督到位、运转高效”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此同时,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务多、工作要求高、担负责任重,有必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履职保障,真正做到“以价值体现价值、以价值回报价值”,让主任检察官感受到应有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调的是集体行使侦查权,而非个人行使侦查权,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团作战”的方式来查办案件,而在这一模式极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的状况,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责任体系;第二,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此外,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最为尖锐的阶段。因而,相比检察机关内设其他部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如何监督好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权力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放权”而可能引起的侦查风险或者侦查事故。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的一组活力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种职业危险,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相关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特殊职务保障机制,比如出差办案经费保障机制、身份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等。

二、构建的关键: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

抛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定位问题,客观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刑事侦查权在权力运行规律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构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时候,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运行规律,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达到改革良效。

(一)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效率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追诉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侦查主体对自行发现或者报案、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经过判断认为有侦查的必要,就应开始侦查追诉活动,行使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来讲,同样如此,其对时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破案时机转瞬即逝。此外,根据侦查学关于“信息递减原理”,一线侦查人员办案所获的犯罪信息最为全面,随着侦查管理层级的递增,犯罪信息会被侦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不断地加工整理而无法呈现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观性不断被侵蚀和削弱,而最终呈现在侦查决策者面前的仅仅是被加工过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到侦查决策者及时科学作出侦查决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侦查风险甚至导致侦查失败。在此,笔者仅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刑侦部门)的体制改革为比较借鉴视角,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实行了所谓的“队建制”。而队建制的最突出特点是强调了刑侦部门的“行动性”,促使刑警队伍从“机关化”到“实战化”,有效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实战功能,从而对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反应、协调反应和主动反应。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率。反观,我国多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形式主要为一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配备一名书记员(或者助理检察员)的“检书配合形式”、“检检配合形式”,这样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在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任务需求,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提升;虽然在突破案件的时候,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来为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调配力量部门其他侦查人员予以配合,而其他侦查人员往往由于前期对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这种配合显得比较被动、机械、迟缓,无法真正形成高效的侦查合力,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高。

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鉴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改革的上述做法。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其办案组设置以6-8人为宜,对于6人办案组而言,其中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两名助理检察员和三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对于8人办案组而言,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三名助理检察员和四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组内人员的具体分工,依法开展外围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等具体办案工作。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增加办案力量的时候,主任检察官可以通过启动联系会议机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其他办案组的支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以及所做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须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需求

侦查技术就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抑或运用于侦查活动过程之中的技术,是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内容;二是针对现代化设备的科学技术的内容;第三,关于现代化设备、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技术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的特定技术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侦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来越成为衡量侦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侦查中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推进‘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但比较遗憾的是,与承担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投入相对欠缺、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面对着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构建积极、主动、开放的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这就需要侦查技术为其提供有效支撑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而“科技强侦”战略正是“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纲要》指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快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技术项目建设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以此作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因此,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在办案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实现“组内技术保障”,即注意将一些具有侦查学、心理学或者计算机学等特长的检察干警分别配置到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争取在办案组组内实现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体能资源等的优化配置组合;另一方面,实现“整体技术保障”,即应重视侦查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配置,通过成立专门负责侦查技术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询、常用侦查装备使用等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朝着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须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需求

客观来讲,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办专案行动上的效果更加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横向上的一体化和纵向上的一体化。横向上的一体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局面,着力建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机构,统一和集中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打破职务犯罪侦查在运行过程中的地区阻碍,进一步实现各地检察机关在独立办案基础上的协同侦查办案。

为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中,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而且应当尽快确立“职侦主任检察官协同办案机制”,进一步形成“协作有力、运转顺畅、统分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具体来讲:第一,在本院范围内,科学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内设部门,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统一设立科学合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形式,促成有效的职务犯罪横向一体化建设;第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主要通过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级检察院职侦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规范办案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

(四)须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相对

相较于其他检察权运行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独立性往往面临着更易被侵蚀的危险。这是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保护层厚、关系网密、干扰阻力大等显著特点,从而导致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检察机关外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地方出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为个别领导者和地方政府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上级检察机关以“指导”、“领导”、“监督”等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再比如,有些本级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干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独立性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有效发挥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必要的独立性去抗衡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那么侦查此类犯罪的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有效侦查的先决条件,也是有效侦查的基本保障。”笔者承认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否定职务侦查权应兼具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目的性等司法属性,尤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遵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相对独立,做到客观公正。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倍加呵护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在本级检察院内部,要赋予主任检察官充足的执行权和一定限度的决策权,满足主任检察官履职的需要,尤其是要重点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防止内设部门负责人在行使检察行政管理权时,随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正常办案活动;此外,在处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时,为了确保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地行使侦查权,应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关系和权限,确保各自在法定范围依法履行职权;二是改进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方式,既要采取“刚性领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命令的“上命下达”,又要采取“柔性领导”,充分尊重下级检察院,采取协商、劝告和认可的方式予以领导;三是赋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消极抗命权,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指令,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办理,但是在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下级检察院不得中断侦查工作。

三、样本素描:北京试点院的实践分析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北京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C院)被确定为作为2014年全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家试点改革单位。就各自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而言,由于三家单位职侦部门在人员数量、结构层次以及办案数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改革试点实践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表1)。在此,笔者仅以A院反贪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内容: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

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那么,在遵从职权特性和规律的前提下,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通过适度“放权”,进而调动职侦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侦查效率呢?对此,虽然北京市改革试点检察院都认为在职侦部门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改革态度又都比较慎重。以A院为代表,其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为:一是部分的侦查决策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直接对侦查活动的一些事项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报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二是具体的侦查指挥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协调、管理本组成员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第三,充足的侦查意见权,即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和在侦查环节具有终结性的事项,享有充足的意见表达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拟处理意见,供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第四,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关于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划定方面,三家试点院都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主任检察官,此外,部门负责人有权分配案件、组织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业绩考核、协调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督促检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但是,A院对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侦查阶段具有终结性事项仍然实行“三级审批制”:(1)立案、不立案报告;(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公开进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触初查对象的决定;(4)对外侦查协作事项;(5)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意见或者撤销案件意见。而B院和C院则完全取消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主任检察官对于上述事项拟出意见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局长)决定或者批准。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北京三家试点单位都基本承认职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检察行政管理权限,但是都又规定部门负责人本身就是主任检察官,这样很容易导致“检察行政管理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处于一种“交织状态”,检察行政管理权的天然扩张性很可能不断压缩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空间。此外,A院希望通过保留部门负责人关于业务上的部分审核权限,达到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目的”,但是这也将导致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部门负责人极有凭借上述权力任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本来“放权”给职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较为有限的权力更无法得到保障;第二,这样的权力划分也将导致办案职责的模糊,因为部门负责人既非亲临一线办案,又不能最终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这道“审核”程序既显得尴尬,又显得多余;第三,这样的权力划分极有可能导致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演变成为一个个微型的“内设机构”,其实到最后还是还原成“三级审批制”,甚至“四级审批制”。

(二)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办案组织形式

以A院反贪局为例,该局于2012年开始探索在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为组长,以组为单位进行办案,并为各组设定考核任务,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则由局长或者处长指挥临时组成办案组进行办案。2012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6.5天;2013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10.3天。这种探索可以被看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雏形,也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和预热活动。为了保障改革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A院反贪局并未取消内设二级机构设置,仍然保留了一个办公室两个侦查处,在这三个处室下面,再行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公室内设置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为侦查技术组和后勤保障组,而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为每组配备约6-8名检察干警,主要负责办案工作(如图l所示)。目前,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方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紧密、分工负责、协作顺畅的“微循环”,较好地满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需求。

但是,在对从事侦查信息技术、案件线索日常管理以及内部法制审查、侦查协作等检察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意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北京A院和C院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都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专业类型的主任检察官;而B院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才能为其配备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办案辅质,不应当设置主任检察官,其在实践中设置“局长助理一职”,并配备局长助理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试点初期对于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直接影响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特色之处”,需要予以慎重考虑。

(三)配套机制:保障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

1.初步构建选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北京市改革试点院均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又称“主任检察官任免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主任检察官选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检察官选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公示”等,选任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力求选贤任能,实现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不过,北京三家试点院对于所有岗位的主任检察官统一了选任条件,并未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加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侦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建立一套符合职侦部门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很难保证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能够与职侦部门岗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职务保障机制

为保障职侦主任检察官职业稳定性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为代表,在职务保障机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仔细: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免去或者调离主任检察官岗位;第二,主任检察官在晋职晋级中享有优先权,比如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检察员原则上从特别优秀的主任检察官中进行选任;第三,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按照主任检察官工作性质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评定岗位津贴;第四,主任检察官作为全院高层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层次培训、进修、调研等优先权。客观而言,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北京三家试点单位已经提供比较充足的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单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职保障规定仍有一些欠缺之处:一是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和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一样;二是缺乏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尚未关注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相应的经费保障问题,比如侦查装备更新换代所需要的经费问题等。总之,职务犯罪侦查运行过程中的高度风险性决定了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应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在北京三家试点院中,A院和B院专门就对于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做了专门规定,其中A院在监督主体和程序上,明确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成员从各自权限和工作角度出发对主任检察官都具有监督权(如图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甚至办案组成员都对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监督权,但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很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责任的模糊以及监督程序的混乱,最终极有可能导致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最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阶段,而上述所述监督机制中均未关注对职侦部门一些特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问题。

四、构建的设想:建立协同发展的五项制度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和要求下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应当站在更高、更广、更深的角度来进行思考,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在科学划分侦查权权限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核心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否实现科学划分并优化配置。第一,对于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而言,其应享有侦查决策权和整体的侦查指挥权,其在办案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指令,主任检察官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对于负责侦查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具体侦查活动的侦查指挥权、紧急侦查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对于负责信息技术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权、侦查装备管理权;对于负责综合保障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当享有案件线索日常管理权。第三,对于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权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职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乃监督者,需要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尤以对检察事务的监督职责最为重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涉的检察文书,在由检察首长核定之前,必须先经主任检察官审阅,而这种审阅为实质性审查,需要通过阅卷文书审查是否存在应调查之事实尚未调查、事实之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违误等,但是主任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无指令权,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做出相应处理,而应报检察首长做出裁决。为此,可以借鉴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将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限定为:第一是行政管理权,即部门负责人应对除办案业务以外的部门日常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等;第二是有限的侦查监督权,即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办案系统或者调阅案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为前提,发现问题后,应事先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应直接向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汇报。第三,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总之,应通过科学划分各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在加强横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健全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司法实践运行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为此,有学者建议,根据贪污贿赂类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类型犯罪在侦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可考虑按照统一、精简、高效以及协同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进行机构合并,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同时,可考虑将现在的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规范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实现反贪部门、渎检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三部门侦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内设机构,并且可以考虑按照所办案件的种类、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且应增设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任检察官,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对于职务犯罪的“打防结合”。

必须建立起“该统则统、该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在线索评估过程中,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按照这四个基本等级确定办案所需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数和人数,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力资源,提升办案效益。(如图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和具体地确定办案组。

(三)在坚持选任标准统一性基础上满足特殊需求

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应当具有若干共性条件,以实现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各个业务岗位上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岗位的业务需求,又突出主任检察官这一群体“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国语境下,职侦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之外,对职侦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应注重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岗位的特色需求来予以精心设计,将主任检察官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能力”作为选任的核心标准之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第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主观能动条件,其包括较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经历,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笔者通过对全市30余名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访谈,统计得出其独立承办案件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据此,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连续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年限应不低于五年;第三,职务犯罪侦查综合素能,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履职的必备条件,包括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等;第四,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设计可以考虑和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即进入高检院一级侦查人才库、省级院二级侦查人才库以及市级三级侦查人才库的检察干警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

(四)在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基础上加强履职保障

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了检察经费和保障体制建设,比如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轮检察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履职保障能否充分实现。目前来说,检察权去地方化成为一个主流观点,其认为“比较现实与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将人权、财权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应当来讲“这种改革方案着眼于人权和财权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决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导致检察权地方化的两大病因,具有加强的针对性。”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中应当将如何加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作为重要考虑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改革检察官职务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务员法相协调,符合检察官职务等级要求的检察官薪金独立序列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责任重、待遇低等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从优待检”,尤其是对于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应当与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行政管理人员适当拉开。二是赋予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必要的权力,其主要包括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侦查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决策权或者处断权,以及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消极抗命权,以进一步保障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三是建立职侦主任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即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并且面临生命人身安全时,依据主任检察官的申请,为其调动工作岗位,异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给予适当履职经费补贴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侦查经费保障制度,不仅应将办案出差、侦查协作、追逃追赃等纳入到相应的预算中来,而且应将侦查装备更新换代的经费也纳入进来,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提供充足的经费物质保障。总之,在推进“省级以下人才物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特征的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职侦主任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养成“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的执法作风、工作态度以及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第2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社会关注的规范执法问题,坚持边排查、边解决、边建机制,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白城市检察院制定了审查决定逮捕自侦案件“限时补充证据”制度,要求办案人员要有效地利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7天时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完成补充侦查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在自侦工作中的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

白城市检察院在审查洮南市检察院反贪局提请决定逮捕的嫌疑人蒙某贪污案件时发现,嫌疑人提出涉案款项中有4000元是经单位领导同意核销的,核销后付给了为单位运粮的人员。但自侦部门对此未做调查,并在其它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提请决定逮捕。侦监部门办案人经审查认为,这4000元的事实证据在本案中意义重大,必须查清,遂提出“限时补充证据”意见。洮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按照补充证据意见的要求,在3日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使案件达到了决定逮捕的要求。

舒兰市检察院着眼规范执法行为,增加公诉工作透明度。采取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建立案件查询制度、建立阅卷制度、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建立专门接待制度等5项措施,全力打造“阳光公诉”工程。通化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四不”机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构建“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违纪查处力度,构建“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坚持从优待警,构建“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等。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目前,基本上实现了100%应用办案软件、100%实现网上办理、100%实现规范化录入,进一步推进执法活动全程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松原市检察院全面推行了网上办公办案实践,各项办案工作均在局域网内进行,2007年以来,共在网上办理批捕、案件11909余件,批捕案由原来平均7天缩短为2至3天,案件由原来的平均20余天缩短为10至12天,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强化自身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加强内部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公信力、提升监督能力意义重大。内部监督的重点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完善制度建设则是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保障。

从2010年开始,省检察院每年确定2至3位市、州院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述职,接受省检察院党组的廉政质询。适时进行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行阳光执法,主动请人大审议和政协评议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的监督。

辽源市检察院在纪律建设上突出了经常化督察,在全省率先执行检务督察通报制度,为4个县区院统一配发了检务督察车,配备必要的照相、录像设备,并整合了全市两级院监察部门的工作力量,形成了流动检查、联动监察的工作格局。他们把督察从8小时以内延伸到8小时以外,从工作纪律延伸到工作程序,还向社会公布了24小时专门的纪检监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本身更重要,制度的效力就在于落实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环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仅2008年,就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4人,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人。同时,他们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将近年来全省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例编辑成册,组织全省检察人员学习,以此来警示广大检察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触电,触电必被击”,让广大检察人员认识到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其不想、不能、不敢违法违纪。2010年8月,举办了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巡回展览,列举和剖析了全国和全省近年来发生的40起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展览在全省检察机关巡回举办,全省7000名检察人员全部参观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时任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长春市委书记高广滨参观了展览,并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加强外部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认真接受人大监督。省检察院变联系代表为服务代表,成立服务代表工作办公室,创办了《人大代表专刊》,多渠道、多形式、多举措地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全省三级院检察长经常面对面地向代表通报工作、征求意见,邀请各级代表列席检察委员会70次,召开座谈会208次,采纳代表合理化建议500余条,促进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仅2009年,全省各级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298次,接受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219次,办理代表意见和建议48次,办理转办案件27件,面复率100%。

第3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弘扬宪法文化。__x区人民检察院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西区”为主题,组织全院干警向宪法宣誓,承诺坚持宪法至上、忠诚履职,用实际行动诠释对法律的坚守,并在检察内网、官方网站、微博同步更新学习内容,开展知识答题活动,增强宪法观念。同时加大对宪法的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浓厚氛围,积极主动为群众答疑解惑,树立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权威、增进检民感情。

推行服务文化。认真做好服务接待工作,为群众提供案件情况查询和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案件网上查询等工作,不断推陈出新工作方法,深化便民惠民服务。推行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设立专门岗位、专门人员、专门阅卷场所,进一步方便律师阅卷。在服务群众和律师接待中做到“六个一”:一个起立、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份满意。实现“六个服务”: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满意服务。

构建阳光文化。建立“阳光”检务机制,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平台,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通过接受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和阅卷会见、公开法律文书等形式把案件“晒”到阳光下,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群众满意度。2014年,__x区检察院在该系统内公开法律文书38份,案件程序性信息232件,案件绑定5件,接受并安排辩护人和委托人阅卷以及会见预约申请4次,接待辩护人、委托人、当事人和近亲属案件查询20余次。

推广试点文化。作为司法改革试点单位,__x区人民检察院在准确理解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和方向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多方调研,扩展改革思路。坚持从队伍结构、执法资格、职数职级、办案情况、机构设置、分类管理、经费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统计、综合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加强联系,接受上级指导。加强与省院联点指导组和市院领导的联系,虚心接受上级院对我院试点工作的指导,为改革试点工作打下牢固基础。加强学习,凝聚改革共识。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落实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在不断完善检察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查人员职业保障等方面积极探索检验,引导干警统一思想,凝聚改革共识,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第4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实施“阳光”理念工程

以特色求活力,将阳光文化理念根植于心。朝阳区检察院从地域文化特点出发,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阳光”文化,阳光中蕴含的“公平正义”、“廉洁奉献”、“光明和谐”、“激情创新”的特性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理念有机融合,总结提炼出了“明德崇法、创新求先”的院训;大力倡导“朝气蓬勃、阳光本色”、“新思维创造新卓越、心工作感受心快乐”的阳光工作理念,“阳光执法、为民执法”的执法理念,“孜孜以求、追求卓越”的学习理念,“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阳光管理理念。通过将阳光文化与执法文化有机结合,使抽象的精神理念化为生动的文化内涵,在潜移默化中端正干警思想,提升境界,规范执法行为,形成了“院荣我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奋发进取的精神力量。

推行“阳光”管理工程

一是树立和谐理念,打造干警的阳光心态。朝阳区检察院党组始终坚持以开放的姿态和包容的理念,来推进班子建设和队伍管理,大力倡导“以德为先、以能为要、以和为贵”的工作理念,确立了“分歧不分心、对事不对人”的议事理念,全院上下团结干事、和谐共事、按章办事蔚然成风。教育干警“心里装着太阳,永远没有黑暗”,怀着感恩心对待组织,怀着平常心对待得失,怀着包容心对待他人,政治上相互勉励,工作上相互支持,生活上相互照顾,感情上相互融洽,和谐成为了主旋律。

二是坚持公正导向,激发干警的阳光潜能。坚持公道正派的用人导向,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树立“无功就是过,绩平就是劣”的思想,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机制。我们在学习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这个老典型的同时,还在院内新选树了8名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标兵,使干警们学有榜样、感到榜样就在身边,极大地激发了干警忠诚履职、创先争优的热情,干警主动加班加点、忘我工作、学习钻研成为风气。在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过程中,干警撰写论文12篇,侦查监督科制定的逮捕工作标准被长春市院作为样本推广。有4名干警在省市院组织的十佳公诉人大赛中,分别荣获“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奖”和“最佳法律文书制作奖”等多项荣誉。目前,已有25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干警阳光品行的养成。大力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以执法公信力建设为抓手,塑造检察行为文化。2011年6月,在长春地区率先成立了具有朝阳特色的案件管理中心,实现了案件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指导、网上监督,推进了执法办案科技化、信息化、规范化。西宁市、珠海市、大庆市等全国60余家兄弟单位前来参观交流。2012年8月8日,高检院案件管理中心副主任刘志远调研时,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被省院评为“标准化建设示范院”的基础上,根据省检察院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抓制度转化,对制定的96项工作制度进行了系统评估论证,有针对性地进行修订完善,使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实用性。

实施“阳光”执法工程

一是公正执法,彰显阳光本色。倡导实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严到位、宽适度,朝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先后在省市检察院介绍了经验。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办理工作真正融情理法于一体,走在地区的前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获得“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纳入执法办案各个环节,朝阳区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大力推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了严格执法。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春市木工厂原厂长祝道贵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虚报注册资本50余万元大案,祝道贵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被吉林省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被高检院录制成专题片,在法治中国节目中播出。

二是为民服务,打造“暖阳”工程。根据省检察院服务经济发展“四个指导性意见”,结合朝阳区实际,积极拓宽服务渠道,依托检察工作服务站和“四走进”、“三帮扶”等活动,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朝阳区市民大厦设立了检察工作服务站,由全国十大杰出检察官丁树达专门为职能部门窗口和百姓提供法律服务,中央、省市领导及省院检察长杨克勤来视察时,都对他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朝阳区检察院还积极为包扶的华亿红府房地产项目解决实际问题,使得这一困难重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期交工。积极参与当下长春市区快速路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多起占地拆迁纠纷,赢得了朝阳区委和社会的好评。还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查办干扰破坏朝阳区永春新区建设的犯罪案件,同时,朝阳区检察院领导班子带队深入到村屯,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深入到农村集贸市场张贴标语,向农民赠送了自编的《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百余册,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几年来,干警为包保的33户困难户和“妈妈”帮扶的贫困学生,共计捐助资金8万余元。17名干警坚持义务献血,成立了青年干警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树立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的“拒绝网瘾、远离犯罪”系列活动现已在全区推广,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三是廉洁从检,保障阳光执法。创新廉政教育形式,推出廉政警句“上墙头”,廉政台历“上案头”,廉政警示“上网络”,廉政教育“上讲台”,廉政文章“上媒体”的“五上”措施。开展廉政提醒活动,每逢重大节假日,通过网上公告、手机短信等形式,重申廉洁从检各项纪律。开展院领导讲廉洁课、引导干警算“廉洁账”活动,教育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加强廉政督查,设立执法执纪监督员、撰写廉情分析报告、实行家属助廉制度等,形成了“上下协调、内外结合、立体防控、动态管理”的良好格局,干警拒礼拒贿成为风尚,确保了廉洁执法。干警车永锋在办理一起大案时拒贿数万元并多次拒吃请,受到了广泛好评。

第5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一、全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及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保证 “项目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及“爱护干部、保护人才”的重要工程,深入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促进了____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其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定政治方向,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制机制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主动依靠“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惩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政治优势,在州委领导下不断加大惩防体系建设力度,完善预防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了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全州国土、水利、林业、交通、住建系统高度重视系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均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主任)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机构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和完善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州国土资源局与州人民检察院共同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查办案件协调配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____项共同责任机制。州水利水产局将预防职务犯罪与纪检监察工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及机关制度建设相结合,力争做到预防不留死角。州林业局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潜在岗位风险建立了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州交通运输局不断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财务审计和造价审查等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廉政阳光工程”建设。州住建委结合行业工作特点,找准本行业职务风险点预警防控,建立健全了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等制度。

全州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关口前移,深入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截止目前,全州检察机关与重点系统联合建立预防工作机构15个,协助重点系统建立健全各类预防制度70余个,推动了各重点系统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切合不同行业特点、各具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同时,在检察机关内部,不断规范内部预防协调机制,形成内部预防工作合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州检察工作重要内容,并实行目标量化动态管理考核,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增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检力下沉,不断延伸预防工作触角,建立了35个派驻乡镇巡回检察室,定期深入乡镇开展法律 宣传,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服务全州大局,不断加大重点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是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全州五个部门分别在国土整治、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重大交通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上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州检察机关结合重点建设项目的特点,实行工程开工前警示教育、工程建设中全程预防、工程完成后走访调查的三步流程式预防,对招投标、采购、付款、验收等重点环节全程监督,有效防控风险。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在涉及600多亿元投资的12个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中,与建设主管和监管部门加强联系,采取建立预防工作平台,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案,督促相关单位实施廉政承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措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中,州人民检察院与省交通厅驻____工程指挥部联合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协调小组,调动沿线四个县市的检察机关全程服务、全程监督,与工程建设者一道,经过____年不懈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共建目标。

二是围绕民生、涉农领域的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就业、教育、医疗、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性、保障性投资在发放、使用、监管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抓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三农”专项资金运行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涉农惠民资金运转情况展开专项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了一批把手伸向国家惠农利民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增强了该领域的预防效果。

(三)严格依法履职,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

____年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加强案件查处工作,坚持有罪必查,及时受案、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共立案查处科局级以上干部140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00余万元,促进重点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通过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了震慑犯罪、教育干部、预防犯罪的目的。一是严肃查处国家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确保国家和地方重大投资安全。先后查处了鹤峰县原副县长徐吉高、____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军、金桂大道建设指挥部原副指挥长刘平富等一批职务犯罪大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二是严肃查处民生、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农田水利、劳动就业、退耕还林、公路村村通、民政救助等专项领域,突出查办涉农项目的贪污贿赂犯罪,共立案查处89件137人。对谭某等____人贪污农民征地补偿款30余万元等一批窝案串案及时查处。立案查处农民工培训背后的渎职犯罪8件12人。通过集中查处涉及民生和“三农”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保障了党的“亲民”、“惠农”政策的落实。

(四)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全州五个部门加大了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竞赛、专家讲座、廉政承诺、警示教育等活动,筑牢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全州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州人民检察院举办或联合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5个,配合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____巡展,州直机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近4000人参加。深入城区乡镇,广泛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等主题的举报宣传活动40场次,向群众发放宣传册15万余份。广泛开展《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宣传活动,向相关预防联系单位赠送《条例》1.5万册,举办《条例》培训班4次,培训人员2500余人次。

结合执法办案,开展各类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讲座160余次。今年换届后,州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先后在利川、鹤峰、咸丰3县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受教育干部达1000余人次。结合所办案件,组织编写了《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选编》。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为县乡两级干部作“预防职务犯罪,做廉政勤政的表率”法制讲座,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为100余名乡村干部作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建设和谐新农村”的专题讲座。

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全州检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到监狱、看守所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受教育5000余人次。充分利用法庭公诉阵地,对提起公诉的210余名职务犯罪人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剖析犯罪思想根源、堕落轨迹,教育旁听干部群众。

(五)提升工作质量,不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领域的调查研究

一是注重预防调查。把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有效手段,加强对城市工程建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法律监督,促进和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全州检察机关围绕这些项目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156次,分析发案特点、原因或规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主动向党委政府和发案单位、部门提出预警建议,规范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涉及人财物使用等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是加强研究工作。以强化预防专业化水平为重点,深入研究职务犯罪案发规律和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检察建议等工作,不断提升预防专业化水平。全州检察机关结合个案办理,通过分析发案原因,对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218件次,采纳率100%,提供预防咨询342次、进行案例剖析151次。推动全州7大重点系统近120余个部门进行了整改和管理机制创新,催生各类整改措施190余项。利用个案举一反三,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为减少和杜绝类似职务犯罪的重复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

(____)着力成果转化,不断发挥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全州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和办理案件,对有关单位和行业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环节,经常以检察建议的形 式提出,为相关单位和行业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州人民检察院针对徐吉高案件暴露出来的城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监管不严的问题,向鹤峰县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该建议受到鹤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催生了鹤峰县规范财政资金等四大方面14项整改措施,确保了源头预防。这份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三届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检察建议”。又如检察机关向相关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后,促使来凤县国土资源局抓紧整改,使被抛荒的500余亩土地当年恢复耕种达475亩;促使宣恩县水利水产局深刻汲取腐败窝案串案的教训,切实整改,建设“廉政水利”;促使巴东县对违法中标的三峡移民项目重新招标并跟踪监督,使因受贿案件影响的两座国道大桥终于在库区二期蓄水前顺利竣工。

二、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州检察机关和重点项目实施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合力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只有充分坚持和运用好“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群众支持参与”的体制优势,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发挥各方面的优势和工作积极性,才能实实在在开展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全州而言,检察、监察、审计等预防职能部门、各重点项目实施单位,相互间虽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和配合,但是仍然存在统一协调形成整体合力的自觉性不强、体制优势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果的转化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通过办理案件,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哪些漏洞及薄弱环节有较准确的把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工作成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相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大有裨益。这些工作成果在过去的实践中虽然运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进一步提升其运用效果的广阔空间。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规定有____项预防职责(即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犯罪和档案查询),要想开展好这些工作,需要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工作,需对重点部门、行业和重点环节的预防工作进行专项调研,才能及时、准确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果。但目前除____市人民检察院外,州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均未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该项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分担。由于没有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各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尤为突出。

三、对改进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针对全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和特点,我们建议:

(一)发挥政治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构建全员参与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预防职务犯罪要以党委领导为核心,人大监督为保障,政府统筹为重点,努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氛围,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建立健全预防网络,扩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覆盖面,切实提升预防效果。检察机关要加大向党委汇报的力度,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整合各方面力量,更好地发挥社会化预防机制的整体优势。要进一步健全预防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合力,推动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相关部门要组织专班专人,配合好州人大常委会《____州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条例》立法的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

第6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一、办案工作区的管理现状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有别,对办案工作区建设规模、建设面积以及功能结构设置也不相同,除规定要求的一些功能设置外,各地也根据实际设置了相应的功能结构。以汝州院办案工作区为例,汝州院在考察全国多地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后,综合各地的优点,规划建成了建筑面积达3700平方米,功能设置有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执勤室、卫生间、待诊室、警用器械室、指挥中心、同步录音录像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心理咨询室等。但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履行手续不完备。有的业务部门在办案中,怕麻烦,图省事,不按规定填写相关登记表,或不按规定报批。二是遵守规定不严格。有的办案人员讯问和询问完毕后,材料不清理、不收拾,随处乱放。三是有的办案人员用完电脑后,对电脑中所记录的材料不清理和删除。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办案工作区正常的工作秩序,也给办案安全带来了隐患。

二、加强办案工作区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场所,只有严格遵照“规范化、制度化、人性化”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办案工作区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是由法警部门统一管理,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工作平台。实行“法警部门日常管理,业务部门规范使用,技术部门维护、操作”模式。切实强化机制建设,明确职责分工,有效整合检察资源,积极杜绝形式主义,形成部门间紧密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良好工作格局,不断规范办案区管理和使用程序。

(一)建立办案工作区安全责任制度。《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办案工作区的安全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汝州院根据实际,对办案工作区建立健全了安全责任管理制度,确保办案工作区正常运转,发挥高效作用。一是明确规定办案工作区的使用程序。使用办案工作区的办案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由办案干警通知技术部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二是在询问证人时,证人的安全由办案干警负责。三是在办案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法警看管的,办案安全由法警负责。四是被讯(询)问人被带入办案工作区后,办案干警不得少于两人陪同被讯(询)问人。如果被讯(询)问人在办案工作区内出现意外病变时,在场干警及时将其送到待珍室,通知执勤法警立即联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120绿色通道进行急救。五是检察技术人员,接到办案人员通知后,及时开通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随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监控视频图像清晰,保证视频无死角,录音录像分类登记清楚、妥善保存。六是法警大队负责整个办案工作区的安全。执勤法警是办案工作区安全第一责任人,执勤法警不得离开执勤室,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遇到报警及时前往处置。七是执勤法警要不定时的巡视整个办案工作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相应处置。

(二)规范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制度。办案工作区是由司法警察大队管理的办案场所,为确保办案工作区安全高效的使用,汝州院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汝州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制度。一是有利于司法警察警力的合理调配,二是有利于规范办案工作区的使用,做到各部门工作有序,避免出现安全漏洞,有效保证办案安全。汝州院根据省院统一制定的申请表格内容,形成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一是使用办案工作区的部门,必须事先填写办案工作区使用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再到司法警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收到申请表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办案工作区,并派遣司法警察进入执勤室执勤。

(三)建立进入办案工作区出入证制度。办案工作区是检察机关非常严肃的办案场所,为确保办案工作区的安全,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人员必须进行限制管理。办案实践中,办案组的人数多,办案人员进出频繁,如果同时有几个办案组进入办案工作区办案,情况就更加复杂,不利于有效制止非办案人员混进办案工作区。汝州院办案工作区为杜绝非办案人员进入办案工作区,制作了办案工作区出入证。一是每个办案组进入办案工作区时,办案组负责人根据本组人员数量,到法警执勤室领取相应数量的办案工作区出入证,办案人员离开办案工作区时应及时归还出入证。二是凡进出办案工作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出入证。

(四)健全办案工作区执勤制度。执勤是司法警察对正在使用的办案工作区进行时刻监督的履职行为。通过时刻监督,及时发现办案工作区内各个部位的安全隐患并予以处置,对被讯(询)问人的不良迹象及时制止,对办案干警是否依法办案进行监督。汝州院办案工作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在执勤室配置了视频监控。一是司法警察执勤时不得脱岗,聚精会神地注视监控屏,时刻掌握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以及出入口、走廊的情况,如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保证办案工作区的办案安全。二是执勤法警要做好当班的执勤记录,下班时向接班人员作好交接。

(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保障办案安全是办案的重中之重,安全工作不能有任何疏忽大意,特别是不能放过对被讯(询)问人的安全检查工作。汝州院制定了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一是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讯(询)问人,必须通过安检门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被讯(询)问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必须存入储物柜,离开办案工作区时,由办案干警会同被讯(询)问人从储物柜中取出物品交其本人。三是每位被讯(询)人通过安检门时,必须做到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准进入。四是执勤法警必须监督被讯(询)问人的安检情况。

第7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 公务人员 渎职犯罪 执法秩序

一、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特点

(一)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成渎职犯罪主要构成主体

近年来,由于执法压力不断增大,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执法主体,其数量在不断增加。然而由于素质不高、收入偏低、法律和责任意识淡薄等原因,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虽然往往手中职权不大,但仍然很容易滥用职权或懈怠不作为,是渎职犯罪的主要构成主体。从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渎职案件看,犯罪分子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占全部渎职案件的55.2%。渎职犯罪案件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凸显出对这一群体行使的公共执法职能加强监督管理的紧迫性。

(二)多表现为滥用职权,往往伴有利益交易

2011年以来,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中,87.5%犯罪分子涉嫌的罪名均为滥用职权罪。同时,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利益驱动十分明显,均与受贿、索贿行为相互交织,甚至图的仅仅是“小恩小惠”,如办理的城管系统罗某、朱某等5人滥用职权系列案,涉案的城管协管员仅是收取了无牌商贩小额现金和香烟的“好处”,即不惜滥用职权搞乱正常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刑事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反映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职务廉洁性认识的缺失。

(三)内外勾结特征明显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往往与非从事公务人员相勾结,以正常的经济交易为幌子,为权利寻租散布烟幕弹并提供媒介,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实现曲线受益。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黄埔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吴某滥用职权案,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获取农民工培训生源信息后,将生源私自截留并介绍到广州市某人力资源培训学校,并收取该学校的回扣;又如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机动车尾气路检组纪某、陈某等6名检测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检测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违反规定,与社会人员杨某相互勾结,违规要求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到杨某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检修”从而收取杨某好处费。纪某、陈某等5名机动车尾气检测员长期在室外工作,环境检测中心站缺乏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其工作表现也根本无法准确掌握。正是由于主管部门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管理的松散以及对其行使职务行为监督的缺失导致内外勾结轻而易举。

(四)渎职造成执法不公损害执法公信力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最直接后果是执法不公,严重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引发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隔阂和不信任,导致执法矛盾不断升级。如办理的城管系统罗某、朱某等5名协管员滥用职权系列案,该5人在利用管理无牌商贩职权,索取小贩“好处费”后,放任无牌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对其他没有给好处费的无牌商贩则进行驱赶或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处罚,执法不公行为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区城管部门履职过程中多次遭遇暴力抗法事件。又如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机动车尾气路检组纪某、陈某等6名检测员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中,该6人检测员利用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的便利,谋取暴利,该事件影响恶劣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的异议。

二、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人员素质低,权力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在聘请合同制员工时未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且入职前后没有进行相关的培训,导致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这些人员普遍权力意识模糊、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不强。对接受委托的执法权力缺乏正确的认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观念泛滥;对自己渎职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法制观念淡薄,心存侥幸。

(二)收入不合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薪酬偏少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大多属于临聘编制,薪酬水平普遍较低,甚至接近最低工资标准。低工资待遇导致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不作为、滥作为,致使其想法设法利用职务便利搞点“外快”。低工资高要求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勤勉尽责地工作了生活又没保障,而不认真履职又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漠视工作职责,在利益驱动和主观意识薄弱作用下,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出现高发。

(三)执法安排不科学,人员监管存在真空

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安排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而全权委托聘请的合同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主管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不能有效监管,使得聘用人员的执法活动存在监管漏洞。在查办案件中,办案人员了解到由于行政执法部门职能比较多,而人员编制少,远远不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即使聘用了一批合同制员工,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精力来对临聘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很多职能需要聘用人员在室外公共场所履行职责,主管部门对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状况实施监督管理更加困难。如城管系统滥用职权系列案、环境检测中心站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成员滥用职权案中均没有相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执法,协管员和路检员的执法活动完全脱离了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管理机制不完善,流程控制不严密

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管理思路以“放权”为主,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把控不到位。同时,相关部门没能制定有效的执法流程标准和细节约束规则,对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流程控制不严,依法行政不能落到实处,越权、滥用权、不作为等执法现象难以发觉和管理,导致渎职和腐败的发生。

三、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适当增加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让更多具有执法权的工作人员参与执法,确保执法活动中有一名具有执法权的正式职工参与,加强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确需聘用临时人员从事公务管理的,设定一定的标准,经过选拔,挑选有一定文化水平、素质较高的人员,并在上岗前进行法律、廉政、业务等教育培训,树立对权力、法治的正确认识。同时,适当提高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为其安心、勤勉履职提供基础保障。另外,应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纳入合理的人事管理体系中,借鉴企业管理的激励机制,建立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物质奖励,激励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能。

(二)加强执法的过程控制

在保证有执法权的正式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执法、管理的基础上,制定严密的流程管理体系,将请示、审批等程序落实到监督管理制度上,使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工作置于主管部门的管理视野下,防止委托出去的权力失控。必须重视对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监督约束,落实专人对这类人员的跟踪监督制度。在完整的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人事管理体系上,进一步健全委托职权的规范化行使制度,把“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应用到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规范执法中,严格落实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工作中的逐级审批、决定制度以及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的报告、反馈机制,从而将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置于严整的监督管理机制下。

第8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一、派驻检察室基本模式及职能定位

近年来,浙江、海南、江苏等地相继探索设立了一批派驻检察室,这一做法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围绕“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向乡镇、社区延伸检察职能,开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工作,实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重要改革举措,对解决矛盾纠纷、调控社会秩序、参与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监督调研、预警社会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纵观各地派驻检察室的基本模式、职能定位和工作侧重点,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服务基层发展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立足于检察职权的合理延伸,开展与检察职权有关的活动。一是密切关注所驻镇、区社会治安状况,及时发现、研判潜在的治安隐患和突出性问题,有效预警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矛盾,协助社区开展社会治安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二是依托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大力开展涉检和涉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推进检务公开,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三是对涉及农村交通、水利工程、农电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使用和其他涉农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进行整合、梳理,为打击坑农、害农、损农犯罪开辟案源渠道;四是配合所驻镇、区政法、综治部门开展平安法治创建活动,协助所驻镇、区党委、政府做好维稳各项工作;五是做好检察环节司法救助、青少年维权、预防违法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执法监督办案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主要突出查办职务犯罪职能,树立检察室法律监督权威。一是受理各类控告、举报、申述等来信来访,对有价值的线索开展初查;二是独立或配合自侦部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三是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机构有案不立、错误立案及侦查违法、执法不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四是配合监所部门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五是与所驻镇、区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庭、派出所相衔接,依法对行政执法、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三)综合型

这一类型的派驻检察室一般规模较大,所在辖区范围较广,检察工作人员较多,能够独立承担各项检察职能,在一定意义上可定位为“小检察院”。

二、派驻检察室在参与社会管理中面临的困境

虽然各个地区派驻检察室在工作职责中进行了全面的要求,但实际上由于职能定位不明确、保障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派驻检察室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全面有效履行相应的职责,更多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一)思想认识上不统一

对要不要开展派驻检察室工作,如何推进延伸法律触角工作,在一些地方领导层面还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识不清、信心不足,因而徘徊观望、停滞不前;有的急于求成,片面追求全覆盖,粗放式设置各类派出机构,工作效益不明显。

(二)派驻检察室定位不准,职能不明

实践中,大部门派驻检察室只是作为基层检察院职能的延伸或辅助,主要开展法制宣传、犯罪预防、民行检察进社区,所起的作用似乎只是一般的普法预防,这与成立派驻检察室的宗旨不符。有些地方的派驻检察室甚至脱离检察职能,介入一些非检察职能的事务,导致工作偏离中心,不仅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牵扯了检察机关人员的精力,荒于本职。

(三)派驻检察室保障机制不健全

派驻检察室的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院的认同和支持程度,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不仅容易使派驻检察室工作流于形式,有形象工程之嫌疑,而且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室的信赖和支持。此外,办公用房、办公经费、人员编制等问题也制约了派驻检察室的发展。

(四)派驻检察室的自身基础工作不扎实

就各地派驻检察室的管理情况来看,部分地方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对辖区内基层执法、司法单位工作情况、执法信息了解、掌握不够深入,没有统一协调管理的部门,除本单位的检察干警外,还聘请了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社会人员,即使是本单位人员,也大多以兼职为主,大部门时间在本单位工作,无法顾及派驻检察室的工作。加之派驻检察室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上级检察院未将检察室工作列入考核范围,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检察室工作考核细则,造成部分地区的派驻检察室工作难以深入推进。

三、完善派驻检察室参与社会管理的几点设想

在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改革攻坚、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期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契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更好地契合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更好地契合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更好地契合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需要,是检察室建设所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探索实践期,派驻检察室的工作侧重点应从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基层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出发,逐步向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转变。

(一)设立派驻检察室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

延伸触角、检力下沉,根本目的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有力地服务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必须“量需而行、量力而行、量效而行”。要在基层执法单位较集中、社会治安形式较复杂、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辐射功能强的重点乡镇、社区,设立固定办公地点、核定人员编制的派驻检察室。一个基层院可以集中力量设置几个重点检察室,不能平均用力,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大而全,要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基层执法环境、不同地区经济法制现状、群众认可支持程度等方面因素,因地制益、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二)派驻检察室工作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紧紧围绕当前社会管理创新这一主题。

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须立足法律监督的本职工作,既不超越职权范围,又要达到强化职权、促进服务的效果。要严格认真执行高检院对延伸职能的七项重点任务,积极拓宽控告申诉、接待渠道,方便广大基层群众及时反映合法诉求,深入基层开展社会矛盾风险排查研判,第一时间发现苗条,第一时间掌握情况,第一时间化解就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督促基层组织落实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各项措施,有针对性地提出社会管理创新意见;围绕人们群众关注的执法、司法问题,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派驻检察室要大力加强自身基础工作。

抓好基础工作室延伸触角的保障,要将加强基础工作作为重要方面来抓。一是细化工作制度。检察室人员的职责是什么,设哪些岗位,要执行什么样的制度,达到什么样的工作要求,都要明确规范,像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一样细化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要制定尽可能细致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履职方式、工作程序。二是完善工作台帐。对开展的每项工作都要建立基础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能够根据台帐及时了解总体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三是建立与基层单位的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建立与基层党政组织、执法单位的联系制度,建立交流信息的平台,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交换看法,研讨问题,尽可能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共同关注民生问题,形成服务大局的合力。四是要加强对情况的研判分析。派驻人员要切实加强对掌握的信息材料的分析研究,从中梳理群众的需求,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报告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作用。

第9篇:检察院履职报告范文

一、 在检察机关内部,哪些领域、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出现问题

以丰县检察院为例,该院共有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监科、办公室、研究室、政治处等16各科室,另外还有3个驻镇检察室。这些内设机构共同构成了丰县检察院这个组织,推动检察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这些内设机构中:权力过于集中的岗位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四个科室。这些科室具有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力,用之不当增会给当事人造成重要的损失,对其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要的威胁。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两个科室承担者自侦案件的查办,享有侦查权,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可能会侵犯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高危岗位。侦查监督科承担者对嫌疑人的批捕职能,稍有疏忽则有可能错捕、滥捕,严重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会造成国家赔偿,造成不良的影响。公诉科承担着审查职能,享有不权,若审查不当则会严重损害被告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二、 如何合理配置检察权,加强监督制约

(一) 合并现有主要部门,合理划分综合部门

一是成立职务犯罪监查局。将现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申四个部门整合成统一的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机构。受理公民控告(举报) ,是反腐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和渎职侵权案件是反腐执法的直接体现,预防则是通过反腐执法的适度延伸,铲除诱发犯罪的病灶,实现反腐败执法功能、效果的最大化。 “四位一体”的反腐败机构设置模式,正是反映了这一客观规律。

二是成立公诉局。将现行侦查监督、公诉两个机构整合为一个具有追诉性质的法律监督职能机构,行使目前由公诉、侦查监督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的部分职能。检察机关不仅应当享有刑事案件的公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代表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的民事公诉权与行政公诉权。公诉局的机构设置,为民事、行政公诉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探索空间。反映了公诉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的趋势。这样,更能从整体上凸显公诉职能的"客观性义务"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性质。

三是设置诉讼监督局。将现行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职权予以整合,除继续履行上述机构的职能外,应增加从公诉局分离出来的诉讼监督职能和内部执法监督职能,以行成对外(公安、法院)对内(检察执法)同时并举的全方位诉讼监督。具体职权是: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事项;负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对侵害公益的案件以国家代表人的身份提出诉讼;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实施民事行政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办案活动和办案质量实行监督。

四是设置行政部门机构。根据现有的机构具体可整合为三个部,即人力资源部、业务调研部、行政事务部。(1)人力资源部是政治部门的改称,仍然主管政治工作、宣传教育、司法警察和干部管理。(2)业务调研部是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检务督察部门的结合体,具体职责包括按照《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职责范围工作并负责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检察业务调研;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进行会前审查;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3)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是办公室和行政装备部门合并成立的,仍然主管文件、信息、行政后勤、财务、统计等工作。

(二)规章立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要进一步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通过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对内部监督。

一是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明确监督的对象和重点,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行使检察权的主要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重点是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撤销案件、错案赔偿的案件;上级或其他专业部门否定检察技术部门鉴定的案件;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下级院提出请抗诉,上级院决定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本地区办理的大案要案;上级批转、领导交办、人大转办、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

二是明确纪检监察部门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方法,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监督的关系。依据上级检察院颁布出台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在把内部执法监督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的同时,正确处理好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关系,既要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时预防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又要注意监督案件实体,及时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把两者有机的统一到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来。

三是充分调动业务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积极性,着力构建自身执法监督机制。为了充分发挥业务部门在内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明确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负总责,监督本部门干警严格依照法律、检察纪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干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还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通过从调动部门负责人积极性入手,不断规范业务部门的自我监督。

三、 如何建立将检察人员晋升、奖惩与其公正司法的业绩考评相挂钩的制度

(一) 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在奖励制度方面:1实行积极奖励制度。对工作表现优良、取得单项或综合成绩的,注重予以奖励;在年度总结表彰、公务员评优,向上推荐先进立功等过程中,对表现优秀的青年干警予以倾斜;注重选拔和培养青年干警群体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效应。2推行中层助理制度。在各部门设置中层助理职位,对工作表现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干警大胆提拔任用;新提拔的中层助理设置考核期,期间进行定期考察;对任职期间表现突出、能力提高较快、综合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层助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予以提拔重用。3建立破格提拔制度。本着“不看资历,注重素能”的原则,针对在部门工作业务中表现突出,争先进位中贡献较大者,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干警,在干部提拔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大胆破格提拔使用。4引入竞争机制。对检察干警的使用提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细化竞争机制,量化具体标准,形成敬业履职、全面提升和创新创优的良好导向。

在惩罚机制方面:对在检察工作中表现较差的干警,第一次进行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讨,向院党组和纪检部门认真反省;第二次则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留岗查看;第三次则进行调离检察岗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检察干警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向院党组汇报。出台《执法办案风险源点防控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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