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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存在一个传导机制,归纳而言,消费信贷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消费需求产生拉动作用。
1.1消费信贷能减弱消费者的流动性约束从而促进消费增长流动性约束的存在是制约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减弱居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约束,改变预算约束线的位置,从而提高消费者的效用水平并且缓解大额刚性支出对消费的抑制作用。居民一生中会经历置业、结婚、子女教育、养老等阶段,这几类支出可以称作“大额刚性支出”,当不存在消费信贷时,居民为实现“大额刚性支出”就不得不提前进行储蓄,在积累足够多的储蓄前,居民会尽量减少开支,谨慎消费。而且近几年,随着住房、教育、医疗的成本大幅提高,居民为购买此类产品,需要进行一个较长时间的储蓄,这严重制约了居民的消费水平。当居民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时,那么就能摆脱预算约束,提前实现“大额刚性支出”,从而减少目标性储蓄,增加当期消费。若所有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消费信贷来实现对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根据个人需求相应调整消费品组合,则有利于形成新的消费热点,促进社会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
1.2消费信贷通过扩大货币创造乘数从而刺激消费需求由于信贷市场资金供求的不均衡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满足法定准备金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并不能全部与需求者匹配成功,从而产生部分沉淀资金,即超额准备金。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市场效率得到提高,信贷资金的更容易找到合适的贷款对象,从而降低了超额准备金率,货币创造乘数也随之增大。这样,等量的基础货币供应创造的货币供给总量增加,若货币需求保持不变,社会上的货币供给大于需求,市场利率就会下降,又投资为利率的减函数,因此投资需求会增加,社会总产出和国民收入随之增加,从而拉动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加。
1.3消费信贷有利于提高消费的边际倾向从而提高消费水平消费信贷能够促进社会边际消费倾向的上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理论,消费是收入的递增函数,但消费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边际消费倾向小于1。现实生活中,边际消费倾向一般与收入呈反向关系,即低收入群体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偏低。通过发展消费信贷,能够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和能力,使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提高,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上升,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第二,根据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居民的消费不是取决于当期收入,而是由一生的收入所决定。居民会根据生命的不同阶段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消费和储蓄,将一生的收入均匀地分配至生命的各个周期,以实现消费的最优配置。居民的一生可以粗略的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一般来说,中年时期收入较高,收入大于消费支出,因为其收入不仅要用来还清以前的债务,还要为养老进行储蓄,此时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较低;青年和老年时期收入较低或没有收入,只能依靠信贷和储蓄来进行消费,收入小于消费支出,此时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较高。通过消费信贷,居民可以将未来收入提前用于当期消费,使青年和老年时期的边际消费倾向得到提高,平滑人们一生之中的消费,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
2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2.1变量的选取、数据的来源和处理为了实证分析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程度,本章以居民人均消费信贷余额CL反映消费信贷的变化情况,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CE来衡量居民的消费水平。鉴于消费信贷的统计口径最近几年才完善,2005年以前的数据缺失,所以选取2005-2013年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共36期,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在实证分析之前,先对数据进行预处理。首先,以2005年第一季度的CPI为基期,将每个季度的数据折算为实际的余额,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其次,由于所采取的数据为季度数据,包含季节变动因子和不规则要素,为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移动平均乘法比率模型对数据进行季节调整。最后,为避免数据的剧烈波动以及模型可能出现的异方差性和多重共线性,我们对所有的变量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表示为LNCE、LNCL。取对数后并不会改变变量之间的经济意义和因果关系,变量之间的关系变为弹性关系,变动体现为百分比关系,误差变为相对误差。
2.2实证过程
2.2.1单位根检验对于所选取的时间序列数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其平稳性问题,若把非平稳时间序列当作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就会出现“伪回归”现象,回归结果变得不可靠。统计学中常用的检验序列平稳性的方法为单位根检验法,下表1为各变量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由上表数据可知,经过一阶差分后,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接受备选假设,即ΔLNCE和ΔLNCL为平稳序列,表明原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记作I(1)。
2.2.2协整检验两个时间序列变量都为同阶单整,可以对它们进行协整检验,协整关系主要用来说明时间序列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先以LNCL为自变量,LNCE为因变量做OLS回归得到方程,再对其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的结果如下表2所示。由此可知残差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存在单位根,为平稳序列,说明回归结果不是“伪回归”,序列LNCE和LNCL之间存在(1,1)阶协整关系,即两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2.3向量自回归模型分析协整分析的结果说明消费信贷与消费支出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静态关系,为了研究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以及各变量滞后期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强度,我们利用ΔLNCE,ΔLNCL两个平稳序列作为内生变量,建立VAR模型进行分析。依据AIC和SC准则取最小值,经过反复比较,将变量滞后期确定1-3期的值作为内生变量。从(2)(3)式的各系数T统计量看,大部分变量是显著的,有少数变量不显著,这是由于模型各滞后项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所致,这种VAR模型中常见的问题并不影响模型的效果,可以忽略不计,不需对模型中的变量进行剔除。模型有2个内生变量,3阶滞后项,共6个单位根,经AR根检验后发现所有根的模的倒数小于1,都位于单位圆内,因此,该模型满足平稳性条件。模型的结果显示,人均消费支出受自身滞后一期的影响很大,从第三期开始,影响逐渐减小。滞后一期的消费信贷对消费支出产生抑制作用,从第二期开始,才产生正向的影响,并且影响程度逐渐增大。符合前文协整检验的结果,说明消费信贷会对消费需求产生长期拉动作用。
2.2.4脉冲图形基于VAR模型的结果,我们建立脉冲响应函数,绘制脉冲响应图,以求直观形象地分析消费信贷与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通过脉冲分析,可以衡量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横轴表示滞后期数,纵轴表示对冲击的响应程度。从图中可以看出,消费支出(ΔLNCE)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信息立刻产生了较强的反映。第一期的响应值达到0.023,前5期的响应程度都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冲击的影响逐渐减小,从第10期开始,消费支出波动趋近于0,受到自身的影响趋于平稳。根据“荆轮效应”的解释,居民的消费不仅受本期绝对收入的影响,还受以前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影响。所以,本期的消费支出与过去几期的消费支出有较强的关联性。期初,消费支出对消费信贷(ΔLNCL)的扰动做出的响应为负值,在第二期达到负向最大的0.043,从第四期开始转为正值,在第五期达到正向最大值,之后这种响应逐渐减弱,趋于稳定的正向反映。这说明消费信贷在前四期对消费支出会产生微弱的负效应,但在以后较长时期内会形成一种稳定的正向影响。
2.3实证结论分析
2.3.1协整检验的结果分析消费信贷的扩张对消费支出的增加有着长期拉动作用,消费信贷规模扩大1%,会使消费支出增加0.3214%。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支出的不确定性大,居民的预防性储蓄较强,而通过消费信贷,居民可以在形成较稳定的消费预期,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消费支出。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的高刺激作用,我国消费信贷对消费需求的正向影响程度偏低。这是因为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水平较低,信贷体制和结构不完善,导致其对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3.2VAR模型和脉冲响应图的结果分析消费信贷短期内会对消费需求产生滞后的抑制作用,但从长期来看,消费信贷能有效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现实生活中确实如此,居民在利用消费信贷完成购房、结婚等大额支出后,会背上还款的压力,期初的一段时间内,大额负债的冲击会使居民变得谨慎,从而增加储蓄,减少近期的消费支出。但是会产生一个长期的正向影响,因为消费信贷助居民提前完成了置业结婚等大额消费,居民为未来特定支出进行储蓄的压力大大减小,消费倾向增加,未来时期的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消费信贷的存在,能够减弱居民的流动性约束,实现消费的跨期转移,使得居民的消费行为更具有计划性,将现在和未来的收入结合起来,平滑各期消费支出,提升整体的消费水平。综述所述,继续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于拉动居民消费需求有重要意义。
3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完善信贷体制虽然我国消费信贷近几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绝对规模不断扩大,但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在居民消费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下,继续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信贷体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个人征信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搜集和保管申请人信用资料的商业信贷报告部门,贷款人通过一定的费用可以从该机构获得申请人的信用资料,这样既能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又保证了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另外,可以引入国外金融行业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分析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金(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商业条件(Conditionofbusiness),结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适用于我国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个人资信水平。加强信贷资金风险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贷款发生逾期、违约甚至损失的概率也逐步上升,出现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方法和技术落后,信贷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欠缺。为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信贷管理体系:第一,规范信贷操作流程,重点强化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三个部分的分工和职责。第二,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在坚持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则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入定量分析技术,使决策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强化贷款风险意识教育,重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
3.2优化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和内部体制同等重要,良好的法律担保体系在规范消费信贷市场,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高消费信贷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第一,构建消费信贷的法律体系。针对日益繁荣的消费金融市场,有必要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防止金融欺诈,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贷款者的权益。除了制定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还应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立法时不仅要涵盖所有消费贷款业务,还要对特殊的消费信贷品种做出专章规定;对于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每个程序,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规定,提高可执行性。第二,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制度。在强化债务人担保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加快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由政府主导,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的方式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消费贷款担保基金,以此形成稳固的担保网络,降低信贷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消费信贷类保险业务,如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确保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丰富信贷担保的层次,从而促进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3.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稳定消费预期前文的分析表明支出不确定性的存在是制约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在预期收入不变的条件下,出于对养老、医疗、教育等不确定性因素的考虑,居民不得不紧缩当前消费,提前进行储蓄。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相对较小,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全、保障力度和保障水平不够,使得居民的预防性储蓄动机较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改变居民未来支出的不稳定预期,提高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强消费信心,从而增加对消费信贷的需求。因此,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缓解居民后顾之忧,改善储蓄率过高的有效方法,也是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扩大消费信贷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消费观念。要积极鼓励人们敢于消费,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在消费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提倡适度负债消费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政府要积极引导,舆论上要正面宣传,引导居民转变"无债一身轻"的消费观念,从无债消费转变为适度负债消费,逐步提高居民的消费信用水平;并根据消费市场的特点,对消费信贷的政策导向、市场导向和基本操作知识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不断增强居民的消费信心,使消费信贷的好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要推广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消费是收入的函数,要扩大消费需求,必须增加居民的收入,实行积极的消费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我国居民有10万多亿元储蓄存款,提高消费率是有潜力的,关键是要有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居民支出预期。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居民没有后顾之忧,是个人消费信贷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我国消费需求长期不足与人们的收入与支出预期不稳定有关。所以,建立商业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社会保障统筹体系是解决为一问题的关键。
二、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消费信贷业务
首先,要转变经营思路,把发展消费信贷提高到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的战略高度。银行的决策者,应当深刻的认识到消费信贷作为新一轮银行业务竞争焦点和银行业务新的增长点,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应当进行科学的定位并从战略高度加以发展。从整体思路上,既要有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又要确定近期的业务拓展重点;既要积极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又要规范管理,完善有关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其次,要从体制上创造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宽松环境。商业银行要取得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调整经营管理体制,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为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创造条件。一是要组建独立性、专业性的消费贷款经营机构,专门研究、推进消费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如建立金融超市、个人贷款事务中心、汽车按揭贷款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贷款咨询、受理、审查、审批、发放的一站式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缩短管理半径,建立起市场反应敏捷、运作高效快捷、前后台协调配合、上下级行高效联动的消费贷款运行体系。二是实行个人客户经理制。随时了解客户的现时需求,分析预测其未来需求,研究满足其各种需求的办法,以客户需求为开拓动力和工作规划的依据,并负责向客户宣传、推销本行的新产品。个人客户经理制应向单柜单人制服务方向发展,即客户只需面对一位客户经理,即可得到所有问题的答复和各种消费信贷服务的环节和时间,避免因贷款手续和效率问题把一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拒在门外。三是完善个人信贷管理机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如从信贷授权上要明确并增加对消费信贷营销机构的授权额度,对超授权贷款实行审批人审批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的"绿色通道";在贷款规模上,对质量高、风险小的消费贷款可以考虑取消个贷中心规模限制,报告期末根据实际投放金额追加核定贷款规模。四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在考核方面,要突出利润指标,让创利多的分支行投入更多的资源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实现良性发展;而不良资产清收工作应以处罚责任人为主要手段,不要作为全行性的考核指标。在分配机制上,必须建立稳定的分配制度,弱化人治因素,减少费用分配的随意性,使"做大蛋糕"者,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使各分支行更加重视通过拓展个人信贷业务提高经营效益,而从中受益的员工也会主动做好公关、配合。在激励机制方面,必须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拓展业绩与客户经理、产品经理、员工的收入直接挂钩,建立一整套激励办法。五是完善培训教育机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与员工的业务素质息息相关,而业务素质的高低又与培训方式密切相关。对在一线经常与顾客直接打交道的员工,业务培训方式应该多样化、实战化,应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员工跟班学习,使每个员工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处理流程有具体的了解,利于宣传促销。应建立制度化的调岗制度,让员工有机会接触更多的业务,既培养视野开阔的多面手人才,又可以从中发掘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方面有专长的员工,安排到适合的岗位。
第三,要制订有效的消费信贷业务营销方案,加强市场营销。一是要切实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必须从了解、分析、研究客户开始,细分客户的不同群体,建立起按照具体分类客户提供特殊化专门服务的服务方式。消费贷款营销人员要提出不同贷款偿还期、利率、贷款方式的建议,并尝试与客户一起制定在考虑客户其他负债的情况下,能适合目前及目标家庭收入的偿付计划。二是对新业务品种的推出,应根据每种业务及目标市场的不同特点,从宣传规划、促销渠道、促销手段、效果考核等各方面制订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要重视利用新闻媒体、电脑网络信息等渠道,并充分发挥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在消费信贷业务营销中的应用,同时要注重通过贷款特约商户、经销商的销售网络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宣传。三是消费信贷应有重点、有策略地主动营销。营销体制成功的核心和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及时捕捉信息,并有专人负责落实处理,牢牢抓住商机,不能留空档。要区分不同的客户分别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对个人客户,因面广量大,应根据业务发展进行利益分配,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以调动各营业网点的积极性,对所辖区域个人客户进行主动拜访,宣传产品、了解需求、建立联系;对集团性、收入稳定的客户,如公务员、电信、新闻、大专院校等单位客户,应由个贷中心列出公关名单,负责重点联系,争取消费信贷业务的批量性营销和办理。四是营销过程中应重各业务品种相结合、各相关部门相配合,形成银行业务经营部门在与客户接触过程中,应当就银行所有业务品种进行整体营销,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以促进各项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四,要进行新产品创新与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并重,开发建立多层次消费信贷品种体系。应根据居民的不同贷款要求,以及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费者阶层的特点,为不同客户群"量身定做"能满足其个性化、特殊化需求的个人信贷业务产品,建立多层次的消费信贷品种体系,拓宽消费信贷领域。一是加快新产品创新的频度和效率,除提供家用住房、汽车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信贷外,还应不断开发提供家用电器、通讯设备、教育、旅游、婚庆、医疗、高档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费品的消费信贷,使居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消费意愿有选择性地购买消费信贷。二是加强对现有业务品种的整合,包括尽快完善各有关管理办法,简化贷款手续,形成切实适应客户需求、高效便捷的贷款操作流程;推出组合性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如住房与住房装修组合、住房与耐用消费品组合等,通过组合消费信贷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最后要努力探索多种形式的消费信贷的经营策略。针对目前消费信贷需求不旺的现实,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应当努力探索行之有效消费信贷的经营策略及其创新。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
三、全社会要建立有效的消费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要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顺利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必要基础条件,也是有效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规避等多项制度。当前我国应从如下方面入手,致力于建设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一是逐步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档案的建立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工作,在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先从银行信用记录做起,对每一位消费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录包括个人收入、居住、婚姻、财产、职业及其他基本情况、贷款和担保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作为历史资料留存,还应包括有关金融机构和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其调查核实的补充材料。目前,应当以现有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资料为基础,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同时结合对持卡人的资信调查,初步建立起小范围的资信档案,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最终形成个人信用的完整动态记录。二是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是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消费信贷的决策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并完善消费信贷信用分析技术,其核心是全社会统一的、硬性的消费信贷准则,同时,以此为基础,建立消费者信用的评价指标体系。三是建立个人资信的调查制度。要有意识地培育和扶植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银行可以通过向这些机构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来决定是否可以提供信贷,并会将信用记录差或是没有记录的个人列入拒绝往来的客户名单。四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要详细规定申请破产的条件,破产后消费者的资产处理办法、债务偿还及免除办法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其核心是当消费者确实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只应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通过申请破产,消费者可以在不影响其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终结其债务关系。对社会而言,它起到一种"减震"作用,既减轻了消费信贷债务过重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又保障了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其次,政府积极参与,建立消费信贷担保体系。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实际操作这些担保形式对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存在着较多的阻碍作用。从而使担保成为了消费信贷发展的"瓶颈"。政府的介入是突破担保"瓶颈"的有效措施。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在本国消费信贷的发展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介入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先后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给住房抵押贷款提供相应的保险和保证。这两家机构的成立,消除了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不安全感,增强了它们在一级市场的信心,从而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使众多的中低收入的家庭获得子住房抵押贷款,拥有了自己的住房。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经验,建立专门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此外,也可考虑由政府部门出资或参股,建立担保基金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基金公司,专门为消费信贷,尤其是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提供担保,以解决当前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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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以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结构上的不平衡。
短缺经济条件下粗放的重复建设、盲目生产,导致不少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加之供给与需求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脱节,直接阻碍消费需求的增加、结构层次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国内总供给水平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国民经济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低水平竞争,只求规模不计成本,政府和企业投资缺乏远见,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造成成了生产能力的过剩。据统计,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都处于过剩状态。在社会商品供给总量过剩的同时,一些高技术含量、适销对路、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应求,供给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长期形成的经济结构的制约。
在社会产品供给总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一些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应该集中的行业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经营、适合竞争的行业又由国家垄断,造成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低,不足以补偿其生产成本,而另一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高,消费者负担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预期过低,消费预期增高。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调整的时期,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职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国家机关人员分流,造成这些人员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农产品价格下跌,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低谷,农民收入也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实际收增长已从1993年的9.5%下降为1997年的3.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997年仅为4.6%,而1996年则为9%。伴随着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级差的扩大。公款消费、公款私存、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住房、医疗、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镇居民名义和实际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中明显出现了收入阶层,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城乡差别也在不断扩大,农民近几年收入增幅明显放慢,而这种情况是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利益,下大力气减轻农民负担,投入大量财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现的。
在城乡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时,人们的收入预期也呈下降态势,由于预期未来的收入下降,人们通常采取预防性措施。首先是紧缩预算,减少即期消费,减少奢侈性消费,只维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其次是减少或推迟非必要的消费支出,具体表现为居民储蓄倾向持续居高不下,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且难以改变。
近年来,我国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较多,如就业制度、退休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费者对未来支出的确定性、依赖性心理演变为不确定性心理,居民为了防范未来的支付风险也减少了即期的消费。
3、目前市场上无消费热点,居民多有持币待购心理。
一年多来,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居民普遍认为物价有可能进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表现为持币待购心理。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是指消费主体在对市场和经济状况作出判断下的消费倾向的变化。其主要动向是:在即期市场活跃、收入变动不大或下降、价格下滑的情况下,消费就倾向于等待和观望。并且,消费心理具有强烈的从众倾向,当社会上一部分消费表现出某种消费行为时,就会强烈地带动其他消费者的模仿行为。
通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部分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在需求由低档向高档转变,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由单纯的物质消费向精神消费方面转变。而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存在着差距,居民希望购买的消费品要么供给不足,难以买到,要么价格过高,难以承受。城镇居民对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趋于饱和,下一步的消费目标是住房和汽车,但由于收入水平及传统分配体制的问题,居民的购买力还难以满足其需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显不足。
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扩大内需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扩大国内需求,理论上讲可以从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虽然有效的扩张投资需求,但是并没有引起消费需求的扩张,投资需求拉动消费需求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笔者认为消费需求能否随投资需求的扩张而相应扩张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投资需求是中间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最终还是要由消费需求来实现,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持久的拉动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消费者的收入预期和支出预期,消费倾向明显减弱,使政府扩大投资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状况,我认为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支持需求扩张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状况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和近10年积累准备,我国居民的消费已经开始进入“住”和“行”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但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已严重落后于生产信贷的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几乎是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居民在实现购买前的积蓄时间太长,就会出现生产能力与消费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据统计,仅1992年各家银行发放房地产生产贷款达8000亿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银行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共达1万亿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发展消费信贷,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积累型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型适度超前消费,才能在发达的生产信用与发达的消费信用之间达到均衡,才能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我国居民收入层次的判别,不同地区及城市居民消费结构,消费市场潜力及市场容量的特点来看,应通过消费信贷支持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首先,城镇居民开始具有消费信用基础。到1998年底我国城市居民储蓄达到5万亿元,手持现金6000亿元,外币存款300亿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资产达到6万亿之多。1997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已达4377元,人均储蓄8581元,户均金融资产在4万元左右,不少城镇居民已经存在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千元、万元、十万元级潜在消费结构。
其次,从住宅、汽车业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不仅其自身的产业关联度较大,而且两者从生产到消费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住宅产业的发展将使城区扩大并向郊区扩展,而住宅与工作地点的远离又会使居民对汽车的需求的增加。同样,居民拥有汽车之后,对远离城区住宅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样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城郊住宅业的发展。另外,去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投资计划达1800亿元,而公路建设的回报靠的是汽车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设与汽车的应是同步的。显然,我们把住宅和汽车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既是保证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协调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是因为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经费不足是主要问题。我国民间具有不惜财力办教育的传统,发展民间投资用于教育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吸引民间投资的主要途径,政府应提供便于民间投资教育的政策环境,总理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讲话为启动民间投资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十万元级的投资项目对于国内居民来说通过储蓄来支付是困难的,需要消费信贷予以必要的支撑,从而为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的有利条件。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具体途径由于体制和认识等原因,我国消费信贷长期严重滞后于生产信贷,消费信贷基本上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笔者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2、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目前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3、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
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
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目前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内容,而其中份额最大、目前开展得最好的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成为银行业和房地产业中的热点。分析和探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主要是围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来进行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
房地产信贷引起银行巨额坏帐从而引发金融动荡,可谓屡见不鲜。1955~1980年间,日本住宅地地价上涨约40倍,而同一时期各产业现金工资总额仅增加14倍,进入1980年代以来,日本商业用地地价高涨,另一方面为抑制急剧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宽松措施,使房地产信贷进一步扩大,并最终成为进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间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产更是热得炙手,要不是及时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抑制过度的房地产开发热,后果不堪设想。尽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前几年发生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过度的房地产信贷也是元凶之一。
房地产业是我国近十年发展最快、关联度最大、对GDP增长贡献最大的行业,房地产的发展带动房地产金融的发展,个人房地产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万亿元,增长63倍。2003年末的坏帐率为1‰~2‰,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在3~8年后大量显现,而2003年末的贷款余额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发放的。那么,讨论和分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大体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分为政治风险、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贷款住房所在地区或国家发生社会动荡,政权极不稳定,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急剧贬值,导致个人住房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而法律政策风险,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在个人住房贷款期内发生大的变化或调整,从而影响到整个住宅类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和市场价格,进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的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是就开发商和购房者而言,如果他们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违约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如期支付给贷款银行的风险。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则指因市场供求的变化,使贷款住房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贬值,或者取得贷款支持的购房者发生非故意违约不能支付到期贷款,因而不能全部归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治风险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下面仅就与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相关的一些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1.选择项目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的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银行需了解商品房类型的不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省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场上小户型购房户中投机淘金的购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几年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金融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类小户型违约的概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银行对投机性客户应从严审查,对容易成为炒房户目标的项目谨慎介入。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成都市市场上也出现了通过提高单价,同时对购房户高赠送返现的方式,达到实际降低银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销售单价实质并未抬高的方式。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个人信用风险。这里谈到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如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至于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带其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或代管人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借款人违约,属于通过健全有关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不纳入个人信用风险范围。6~}1[o?/*s::%&98,3LqE7r&u.tkNHs数学论文=\7(*_&Q)+*;??u-h#AHy€
5、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的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论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来自免费
(1)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关注房地产发展的阶段,房地产市场是个周期性的市场,房价水平处于波峰时期的贷款风险肯定大于其他阶段的风险,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故金融机构要对不同阶段在首付比例上区别对待,从宏观上控制住该风险。
(2)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3)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6.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甚至可达3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匹配,使商业银行自身加大了资金短缺的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7.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2)按揭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8.档案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保存相当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可长达30年),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甚至从领导到信贷员要换四、五次班,现在已经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中许多风险因素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减小风险。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评估工作,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部分避免资本价值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1)贷款项目评估。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评估,避免了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商业银行通过评估机构曾发现,开发商针对按揭住房的销售价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价的3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获得了暴利,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一开始就额外加大了。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通过对未来同类住宅类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分析,对住房功能陈旧的判断,以及对城市空心化趋势的出现等诸多因素的分析、评估,可以评测出较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论价格,根据该理论价格计算的贷款成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无疑可以减小抵押住房未来的资本价值风险。当然,减小抵押住房的未来资本价值风险的前提,还是要有规范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对期房评估得出的理论价格应能基本反映类似房地产的未来市场趋势,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则,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虚假和不真实,远远高于其理论价格(往往由房地产抵押人、贷款银行和评估机构三者共同推波助澜),就会和证券投资的过度繁荣一道,形成“虚拟经济”的极度兴旺,即“泡沫经济”,最后导致经济的全面崩溃。
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不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其实只要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都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实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的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掌握借款人有没有个人负债,借款人以往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但是,目前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缺乏权威部门的统筹,往往难以实际推行。比如,建设银行在1999年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工商银行也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指导意见》,但都限于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和各自银行系统,资信评级结论不能在其他商业银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并且如果开发商同意卖房给购房者,购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资信评级势必流于形式;如果先办个人资信评级,达不到资信标准的个人不担不支付评估费,还可以换一家银行办理按揭。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抓好以下基础工作:
(1)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但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
(2)尽快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银行已宣布即将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相信个人财产申报制也将很快出台。
(3)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
(4)建立个人银行帐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帐户转帐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帐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3.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4.强化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银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牵制,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不失实和不流失。通过电脑化管理,对每月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及时催收,并纳入“黑名单”,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力度。
作为消费信用形式之一的消费信贷,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来满足其消费方面的货币需求的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消费品购销的重要方式。提供信用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接受信用的债务人是个人消费者。消费信贷作为一种人为刺激个人消费需求、促进生产发展的手段,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再次强调将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一些信贷业务新品种,真正“把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响应号召,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根据自身特点,在消费信贷品种和对象以及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余地:如建设银行准备将消费信贷与住房开发挂起钩来;中国银行着眼于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教育助学贷款等业务新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农业银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费信贷推向农村;交通银行成立了个人消费信贷处,专司消费信贷业务。可以预见,我国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如何加强消费信贷法制管理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一、推进消费信贷的法制障碍
目前影响消费信贷推进的法律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
为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各家商业银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但这些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其业务规则自有其独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保护消费者、销货商和金融机构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导致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消费信贷中的广告不真实。销货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银行为了推销自己的信贷品种,往往以夸大其辞的广告引诱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会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这样一种感觉:现在不拥有某商品将是一种罪过;有的广告名不副实,给消费者一种误导,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务后,才发现大上其当。例如有一则广告这样宣传:“分期付款购买某某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的绿地”,某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谓的“绿地”纯粹是子虚乌有。
2.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打折扣。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信贷的利息、还款方式以及消费信贷的总费用等予以规范,消费者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的有关条件是否合理无从知道,并且也少有选择的余地,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被动地接受银行提供的这些条件,要么拒绝接受消费信贷。
3.消费信贷中的合同关系缺乏规范。住房,轿车及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一般要涉及到两个合同,即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合同以及借款人与销货商之间的销售合同,有的国家把这种消费贷款叫作限制性贷款(thetiedloan),这种形式的消费贷款是最普遍的消费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页。)。有关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我国没有法律予以规定,因此引发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联系问题。申请消费信贷的消费者总会认为这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消费者没有得到商品,就没有义务去提取贷款;反之,消费者没有得到贷款,他也就没有义务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销货商付款。但金融机构和销货商往往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导致银行、借款人、销货商三者之间合同无法统一。住房消费信贷中消费者认为只有先从银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住房款项;而房地产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只有消费者的自有款项和银行贷款的款项全部到帐后才能给购房的客户办理产权证;银行则认为消费者应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户放款,但消费者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无从办理抵押登记,因而无从取得贷款。这个怪圈至今仍困扰着消费者、商业银行及销货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问题。即一个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必然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在我国开展消费信贷的实践中,信贷合同或销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或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中。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有很多消费者就会拒绝向银行继续分期还款,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或者银行没有按照信贷合同的向消费者如期提供约定的款项,消费者就会拒绝履行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导致销货商的利益损失。
(二)没有建立消费者资信制度
消费信贷是负债消费,负债是一种信用关系。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财产破产制度,更没有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此,消费信贷机构无法了解居民的资信,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开展,加强消费者资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费信贷担保难
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及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这些担保方式中,当前办理最为简便、快速,使用较多的是质押。借款者只要将自己或他人签字同意的面额不小于借款总额的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交给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支付所购商品价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两天就可办好手续。但如果有价证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况出现,则在现有担保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是无法解决的。以抵押方式申请消费贷款手续最为复杂,例如以房产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公证等手段。这种方式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消费者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此外,消费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选择第三方作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一是保证人难以寻找,自然人中符合担保条件的极为有限,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因经济状况欠佳,无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担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现在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员流动性加大,单位很多职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职工也面临着下岗分流,单位若为职工提供保证,就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单位不愿意为职工作担保。此外,担保的执法环境差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以住房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执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难,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社会震荡。
(四)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注:宋文峰:《信贷消费、我们还缺少什么》,载《今日信息报》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来说,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办的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口比率还很小(注:李南玲:《消费信贷,我们还缺少什么》,载《经济参考报》1999年5月25日。)。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推广的空间将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权威性,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二、营造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的思考
消费信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消费信贷的每一过程、环节,消费信贷的广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此外,还有政府的控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来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我国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良好的法制环境,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都订有专门的法律:美国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费信贷保护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国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法国于1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我国亦可单独专门制定一部《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法》应包括立法的原则、调整对象及范围,消费信贷的广告、费用、利率,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等内容。
1.制定《消费信贷法》应遵循的原则。首先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信贷法》亦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因为给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注:梁慧星:《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利》,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为扩大内需、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鼓励哪些消费、限制哪些消费。第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消费,促使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抑制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
2.《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贷关系、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而且也应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用交易所发生的,如分期付款、买卖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业务关系。
3.《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另一种是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如汽车、住房消费信贷。对于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普通消费信贷,我国已有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规范得不够具体和全面。所以,我国消费信贷法不仅应调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而且应包括诸如住房、家用轿车、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旅游消费等各种形式的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
4.消费信贷的广告。消费信贷的广告,包括销货商为推销商品的广告和金融机构为推销消费贷款金融服务的广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明确规定:消费信贷广告应对出资条件、标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质作真实的说明,广告的实质性内容必须明白无误,不能使人误解和有虚假。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对消费信贷广告的有关情况予以规范。
5.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悉权,各国的消费信贷法都要对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方式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和《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对“贷款真情”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规定。银行和商业机构应对消费信贷的有关具体内容明确公布于众,以便消费者了解、比较各经营机构推出的消费信贷的条件,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6.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为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应对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借鉴法国、英国及比利时等国消费信贷法的有关规定,信贷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冷却期(cool-offperiod),一般为七天,让消费者与其家人有时间共同商讨申请消费信贷的有关情况,以便做出最终的决定。
7.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关系。《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建立了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任何一个合同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货物没有运送或永远不会运送的情况下去提取贷款,即当销售合同的结果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贷合同。此外,与销售合同履行有关的诉讼也会影响到信贷合同,或是通过中止信贷协议的履行来推迟诉讼结果,或是在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束信贷合同。其次,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当消费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使贷款落空,他就必须使自己摆脱对销售方的所有义务。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可以借鉴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对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关系予以明确的规定。
8.违约及责任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必须以个人资信判断为基础。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与健全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居民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个人消费信贷时,银行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以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然后决定贷与不贷。
2.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货币化。每个自然人与银行打交道时,都应该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以货币化的形式出现,杜绝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每个人只能有一个帐号,只能有一个银行为之服务,应把除小费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个人帐户中反映出来。这样贷款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三)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应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的理由有如前述。当前住房消费信贷中实行房地产开发商全程担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实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规应对这些担保方式予以确定和规范。此外,应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法处理担保物品和追究保证人责任,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论文摘要:在我国,消费信贷是一种新兴的信贷方式,随着其运作机制的不断成熟,必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消费信贷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特殊的信贷市场环境、消费者消费习惯等,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与不确定性。本文对消费信贷存在的风险进行总结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系列关于信贷风险防范的意见与建议。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关键词:中国;消费信贷;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消费信贷是指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金融或商业机构以货物、货币等形式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者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偿还的一种信贷行为和信用体系。消费信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为了扩大内需,启动消费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消费信贷给予高度的关注,使消费信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规模不够大,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发展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1999年全国贷款总额达到1396亿元,到2006年更是达到了2.4万亿元。在信贷规模扩大的同时,信贷结构也日益变化和完善,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经从最初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10多个信贷品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旅游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获得迅猛发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个人住房信贷成为消费信贷的重点,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仅为427亿元,到2006年就已经达到19857亿元,增加了40多倍。
汽车消费信贷是我国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发展十分迅速,到2004年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规模就已超过2000亿元。
此外,助学贷款、旅游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消费信贷业务获得迅速发展,消费信贷呈现多元化、高增长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1)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央行1998年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还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我国现有的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
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它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已十分完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了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是美国消费信贷制度的主体与基石。另外,针对不同的信用贷款,也有不同的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如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住房法》、《住房抵押贷款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等。
(2)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偏少
在我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主要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他们几乎垄断了我国消费信贷市场,1999年国有商业银行占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99.2%,到2005年,这个比例依然在70%以上。这种情况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个人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选择范围。
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非常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销售财务公司、信用社、储蓄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众多的消费信贷机构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3)消费信贷的品种单一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集中于住房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信贷,一些新兴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乏力,发展十分缓慢。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住房消费信贷一直占消费信贷总额的80%以上。
美国的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4)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制度,缺乏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消费信贷机构不能准确地了解居民的资信。
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银行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测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制度基础,它使消费信贷的投放决策和业务扩展缺乏有序的市场基础,从而制约消费信贷的稳定发展。
在美国,20世纪初就开始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到20世纪中期,消费信贷的各种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逐步完善。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信贷报告机构而完成的,这种机构收集与消费者个人信用有关的所有信息,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给消费信贷的提供者,以帮助其正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使社会形成了讲信用的风气,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5)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不完善
在我国,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有关的担保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获得消费信贷发放机构要求的担保。二是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我国未建立信贷保险制度,二级信贷市场还未形成,一旦消费者无力还贷,银行实际上很难把抵押物变现,所有风险将由银行自身承担。
美国的消费信贷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它有效利用信贷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把信贷入口关;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从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另外,信贷二级市场也很发达,1990年美国全部中、短期消费信贷业务中,已证券化的占10%,目前这个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机构发放信贷的风险,提高了资本利用率,使消费信贷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1)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
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法》应包括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如消费信贷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抵押、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个人破产法等。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消费信贷风险转移制度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方面,目前这几个方面我国尚刚刚起步,因此,应尽快加紧这几个方面的建设。首先要完善个人信用征集系统,对个人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的指标体系,并设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消费信贷风险转移体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把消费信贷担保规范写入《担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贷风险保险制度,把消费信贷纳入商业保险中,使银行的贷款风险被有效的转移,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通过消费品的二级市场来转化和释放风险,使抵押物品的拍卖、变现在风险形成后能顺利进行,积极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将此衍生产品在信贷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使贷款业务风险与信用衍生品业务风险进行对冲,以降低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积极促进消费贷款证券化,将贷款债权分散到众多投资者手中,每个投资者都把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称的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
(3)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的发展,增加消费信贷的品种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坚持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条件。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合同,简化贷款程序,工作中坚持“先抵押担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消费贷款可分为抵押、担保、信用三种。抵押担保贷款一般需要客户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或担保,即以个人资产信用作保证。信用贷款可以仅凭个人信用记录,即以个人道德信用作保证。为了防止出现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银行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只向信用好的客户发放贷款。
一、制度约束下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次优选择——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
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维尔·弗雷克斯,让·夏尔·罗歇著.刘锡良主译.微观银行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与教育支出过大,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年走低[N].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张为文.汽车不良贷款率超过50%[N].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8日第5版
[5]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1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