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经济发展意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经济发展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经济发展意见

第1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改革名称登记注册程序

(一)名称登记注册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注册。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名称登记咨询。

(三)申请人可以在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北京”或“北京市”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时应加括号。

(四)商号中间可以使用间隔号。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商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作为商号。

(五)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经申请可延长3个月,保留期和延长期届满前不使用的,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并予以删除。

二、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缴付方式

(六)企业注册资本(金)实施分期缴付。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其余部分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或分两期缴清。投资人应当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金)数额、设立时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数额、分期缴付的期限,以及投资人以承诺的全部出资数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的内容。

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七)注册资本(金)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缴付其未缴部分。注册资本(金)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

(八)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申请增资的,增加的注册资本(金)不再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尚未缴清即申请增资的,增加部分应与未缴部分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

(九)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后,即可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金)全部缴清后,方可登记注册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人。注册资本(金)缴付总期限到期后仍未缴清的,不予办理延长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投资类企业设立后即可登记注册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人。

(十)申请登记注册属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缴付期限,颁发有效期限与企业缴付最近一期注册资本(金)时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企业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实际数额。

注册资本(金)缴清的,取消设定在《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限。投资者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注册资本(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换发《营业执照》。

(十二)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经全体投资人一致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

(十三)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十四)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确认。

(十五)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

(十六)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外开展投资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审查企业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四、改革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方式

(十七)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商品、行业,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的,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项目。

(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向其发放《北京市企业登记审批项目目录》,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阅读遵守。企业、个体工商户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开展相关审批项目经营的,由审批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九)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诺:“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后置审批经营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有效期限3个月的《营业执照》。企业、个体工商户应自企业设立、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有关后置项目的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互联审批”系统转告的后置审批项目后,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审批手续。

(二十一)企业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经营项目或市政府公布的前置、后置审批项目,未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企业设立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长期停止经营活动,未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继续存续。

五、改革内资企业章程审查制度——实施备案制

(二十二)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企业章程要以产权为核心,依法制定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的章程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明确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等内容。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仅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下列条款进行核对:

1.企业名称;

2.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3.注册资本(金)数额、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

4.“本章程(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条款。

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六、改革市场主体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二十四)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二十五)内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外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分支机构核转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七、改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

(二十六)中国公民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

鼓励外商参与国内企业的兼并重组。内资企业接受外商参股或被外商收购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比照内资企业核定。

经营一般商品、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八)申请经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和需要专项审批项目的,其经营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内容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经营范围规范用语的规定具体核定。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不再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企业、变更投资者或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要求提交投资方的资信证明;

2.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3.办理分支(办事)机构核转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

4.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申请延期登记的,不再要求提交延期申请;

5.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后,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财产转移协议。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比照内资企业予以简化。

(三十一)简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列事项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时,其有效期的核定应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部门批准该机构的驻在期限相一致,不再限定一年的有效期限;

2.申请驻在期延期的,不再要求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活动情况报告;

3.中国籍人士担任代表的,不再要求提交《人员聘任合同》;

4.申请雇员登记不再提交雇员的聘用合同副本和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

八、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三十二)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辖权。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体户可以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派出的工商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十三)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手续。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登记注册: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京人员应当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有形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以市场出具的证明为据。

九、支持企业改组改制

(三十四)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时,允许以企业净资产、股权作价出资。

(三十五)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由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工会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可以代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三十六)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十、支持促进中介机构发展

(三十七)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对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鼓励其以专项技能就业。

(三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受到市级协会奖励表彰的,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用信息系统。

(三十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众开放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资料。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即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

十一、完善退出制度

(四十)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

(四十一)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二)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以下原则进行:

1.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予办理注销登记;

2.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但其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3.企业债务未清偿,但依法全部实现转移的,可予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1.债权债务清理已经完结;

2.各项税款已经结清;

3.注销公告在某某报纸上已经三次。

十二、其它

第2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县渔业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为主线,以科技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水面资源,大力实施“科技兴渔”战略,优化养殖结构,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全县渔业经济快速发展。

全县渔业的发展目标是:到2013年,实现渔产量1500吨,总产量超过1500万元,渔业劳动力人均收入和渔业总产量都有明显提高。

二、进行科学规划,扩大养殖规模

我县共规划为四大养殖区:一是北部山前平原以养殖鲶鱼、黑鱼和观赏鱼为主的养殖区;二是南部河谷平原与养殖鲶鱼、黑鱼和观赏鱼的养殖区;三是西南部高崖水库以养殖鲢鱼,鳙鱼、草鱼、鲤鱼等为主的养殖区;四是中部山丘水库以养殖鲤鱼、草鱼大银鱼为主的养殖区。要积极结合小型水库、塘坝的产权制度改革,稳定现有集体所有水面的承包关系,扩大和增加养殖规模。同时,把渔业开发和国土整治、环境建设及区域性农业综合开发结合起来,做好渔业与旅游、休闲、餐饮及人文景观结合的文章,发展观光渔业、垂钓渔业、观赏渔业,为渔民增收拓展空间,为渔业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

三、培育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

要通过招商引资,多方面筹措资金,引进和扶持发展一批渔工贸一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逐步建立“公司+渔(农)户”的经营体制,提高产业化水平。有条件的镇、街办和高崖、荆山、马宋等水库,在对现有养殖场地进行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同时,围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积极、稳妥地发展渔民协会、渔业技术协会、渔业互助组织等各种服务性组织,健全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拉长产业链,切实解决水产品的保鲜加工和流通问题。

四、实施科教兴渔,推行标准化生产

要加强渔业技术的培训工作,采取办培训班、短训班、现场指导和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向渔民传授养殖技术,推广良种良法,不断提高渔业科技含量。积极推进品种改良,搞好病害防治,加快先进技术推广步伐。要加快高崖水库、马宋水库、荆山水库和县鱼种场无公害基地的建设和认证工作,利用两基地经验、技术等优势,带动全县渔业生产再上新水平。同时,要加强对水产品的药残检验、检疫和水质的化验,落实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立养殖日志,保证苗种合格进入生产领域,按照健康养殖标准和水生动物用药标准用药和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

第3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郑州市经济工作会议及新郑市二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业立镇、工业强镇”为主战略,以发展为主题,以扩大开放为动力,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医药化工产业集群区建设,促进全镇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根据2005年我区经济实际情况及发展趋势,2006年各项经济指标的目标是:完成工业增加值109880万元,同比增长30%;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3560亿元,同比增长30%;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不懈抓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培育经济增长点

2006年,要坚持不懈地强化项目建设,牢固树立“新郑振兴、项目支撑”意识,形成人人想项目,合力抓项目的浓厚氛围。要突出抓好项目建设工作,抢时间、争进度,千方百计克服建设中的各种困难。对计划实施的工业项目要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按计划投产,发挥效益。

1、要抓好2005年计划开工而未开工的项目。主要是镇科伟业沥青生产项目。要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下大力气逐一解决,为项目建设创造基本条件,力争实现当年建设、当年收益。

2、要抓好在建项目。包括欧普陶瓷二期工程、福华钢铁轧机线、顺康兴中药生产线、民兴钢制品厂的项目建设,确保2006年竣工投产。

3、是要抓好新建项目。对于河南省同位素研究所投资建设的电池隔膜生产项目、河南科海陶瓷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陶瓷辅料生产项目等正在洽谈中的项目,要提高服务水平,加大洽谈力度,争取2006年开始建设。

4、切实抓好项目筛选和储备工作。目前,我们在项目储备上已经面临着很大的危机,储备的好项目、大项目屈指可数,大的经济增长点不多。所以,明年要在项目储备上狠下功夫。要组织企业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系对接,收集项目信息,综合分析论证,扎扎实实储备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项目。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步伐

我镇工业经济要得到更好地发展,必须借助外力,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必须在招商引资上有所突破。

1、大力推介,进一步提升新村对外影响力。要借助网络、新闻媒体的力量,进一步加大我镇区位优势、交通优势、园区布局、产业特色的推介。要围绕重点板块、重点产业,继续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招商推介活动。要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招商活动,让更多的客商了解新村、熟悉新村、落户新村。

2、创新招商新方式,进一步增强招商新优势。一是全员招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全镇上下、方方面面、各行各业齐心协力抓招商。二是企业招商。把优质资产拿出来,全面参与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资产重组和服权并购,积极寻求合资合作的机会。三是以商招商。善待现有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全力支持他们增资新上项目,加速自身发展,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拓宽引资渠道,广交新朋友,引来新项目。四是出门招商。各级党政领导带头示范,外出开展招商活动。组织小分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招商。加强与各界人士交流,开展中介招商、网上招商、乡情招商、亲情招商。

3、进一步推进“二次招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要进一步强化经济园区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意识,树立经济园区良好的品牌形象。要加大对已落户我区的企业服务工作,鼓励已经投产的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要加大闲置土地、厂房的“二次招商”力度。加强调查排摸,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强化对空置厂房的信息,使现有的土地或建成的厂房能实现“二次招商”,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科学规划,着力构建特色园区。

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理念,不断增强产业聚集度,打造强势板块经济,着力构建特色明显的工业集群区。

1、确定重点,打造板块经济。以羚锐制药、卓峰制药、灵佑制药等医药企业为龙头,坚持特色发展,研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要着力发展现代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工程新药等,积极引导医药企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加快医药产业集群建设。要利用我镇的交通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通道经济,在医药包装行业、陶瓷生产行业试点发展循环经济。

2、统筹规划,突出园区特色。按照“拉大框架、改善环境、增强功能、提高品位、突出特色”的原则,以满足未来十年发展需要做好园区规划,使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城镇规划相互融合、相互依托,构建新型工业化发展平台。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区域功能。利用重点镇倾斜政策,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大投入,进一步拓展镇区交通路网,推广管道燃气,提高供电、排水等各类公共设施的承载能力。重点做好北城大道、北环路及沿线的规划建设工作。

第4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困难较多的骨干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2.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尽快落实到企业,充分发挥引导和放大作用。

3.认真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暂缓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对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逐步由地税部门征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2012年,暂缓征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铁路护路联防费,由省市县财政分担。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

4.2012年,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可使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低于上年度结余额的30%;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5.2012年,对各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当地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25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6.2012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7.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地产品。鼓励购买省产汽车、农机设备、重大装备等产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定。

8.在省内外和境外开展省产品促销活动,组织参加各类产销对接会,搭建销售平台,扩大产品销售。

9.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0.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建立煤电供需奖惩制度,落实省内煤电供需合同,确保不出现无计划拉闸限电,确保重要物资及时供应。

二、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11.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和装备制造、材料和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医药、纺织服装、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打造若干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5000亿元级以上大产业。在不改变现有管理权限和管理渠道的前提下,统筹利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技改等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省里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供地计划时,对主导产业发展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条件的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优先排用地计划指标。

12.按照转型发展的要求,重点围绕主导产业,抓紧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2012年全省新增“861”项目储备规模5200亿元以上。加快推进在建续建项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完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确保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超过1300个,年度投资2000亿元以上。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谋划和推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

13.落实促进民间投资政策,重点围绕市政设施、高速公路、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等领域,推出一批项目吸引民间资金进入。鼓励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

14.大力推进城镇化“11221”工程,加大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步伐,加快大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和城中村改造。

15.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确保10月底前新增40万套保障性住房全部开工建设,年内基本建成25万套。各级政府要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排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12年省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不低于上年。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争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范围。落实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按国家规定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适当予以优惠。

16.对供而未建闲置2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协议规定期限内建而未满和未达到规定投资强度标准的项目用地进行清理,依法进行处置。清理出的土地优先保证急需用地的重点项目需求。

17.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活动。加强在地作物田间管理,强化抗灾减灾措施,保障农资供应,千方百计夺取夏季粮油丰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进一步开展塘坝扩挖、沟河清淤和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着力推进高产创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18.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19.省财政排专项资金,设立文化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20.加强市场物价调控,及时监测价格动态,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落实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三、努力扩大外贸进出口

21.省财政统筹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50%补贴,对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30%奖励。对2012年扩大出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每美元奖励2分钱。

22.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以投资合作带动贸易、技术、资源等合作。鼓励建立和并购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支持组建“走出去”企业联盟,提高“走出去”组织化水平。

四、着力抓好招商引资

23.鼓励各地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招商,锁定重点目标企业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招商。对将总部迁至我省境内的大中型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

24.深入挖掘与央企、知名民企和境外企业合作潜力,加强跟踪调度,确保已签订的合同类项目尽快落地,意向和协议类项目尽快转化为合同类项目。

25.支持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升级。鼓励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以及跨国公司、央企、战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之间的广泛合作。

五、扎实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26.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好已有信贷规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协调落实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大型商业银行等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贷款展期。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27.进一步加强银企对接,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转型发展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退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支持类、维持类”管理的融资平台的信贷投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通过信托贷款等方式扩大融资。

28.加大资本市场筹资工作力度,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力争今年进入上市发审程序的企业超过20家,积极支持已上市企业再融资。鼓励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2012年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发行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9.严格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企业贷款不得与其存款挂钩,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和推销其他金融产品。融资性担保公司除担保费外,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取保证金,不得以收取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保费。政府性担保公司要在年基础上继续下调担保费率。

第5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打造新型工业重镇、文化旅游胜地、区域商贸中心、开放港口城市为目标,以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构建适宜创业发展、生活居住的软硬环境为支撑,通过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本土培育与引进做强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楼宇经济相结合,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建设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和楼宇经济高地,形成服务业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紧密结合的中心商务区,推动*城市经济高端化、集聚化和规模化,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2、总体目标。经过5-10年的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及楼宇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新引进一批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国内行业100强等大型企业入驻*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使总部企业和楼宇运营商数量明显增加,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规模效应明显提高,中心商务区形成规模。力争到2011年,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2016年达到9%;税收直接贡献率2011年达到10%,2016年达到18%。

3、发展重点。坚持“产业第一”的发展策略,吸引、扶持和培育与我市五大支柱产业相关的总部企业入驻,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吸引国际和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在*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分支机构(至少包含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优化我市工业产业结构;吸引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知名公司在*设立物流、信息、会计审计、投资顾问、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议展览等中介服务企业总部,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

二、主要途径

4、规划建设中心商务区。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城西港区和浔阳区高起点集中规划建设中心商务区,采取大型企业独自成幢式、多个企业联合成幢式、行业集中成幢式相结合的办法,引导规模品牌企业在中心商务区内营建总部大厦,鼓励产业相关性强的现代服务业入区运营。加强交通网络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形成与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配套设施支撑体系。

5、进一步加大总部经济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吸引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以及国内行业100强等大型企业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至少包含结算中心和营销中心),使我市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生产制造基地和总部企业的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机构聚集地。鼓励县(市、区)引进总部企业入驻中心商务区,凡由县(市、区)引进的总部企业,其税收按一定比例分成给引进总部企业的县(市、区)。

6、大力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企业总部。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思路,积极鼓励市内大企业大集团不断优化企业总部、研发营销和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中心商务区设立总部,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支持我市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业务重组和资本经营等方式,积极开发异地市场,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

7、鼓励和引导写字楼发展楼宇经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城区写字楼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引导和鼓励城区内的写字楼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功能,发展楼宇经济。

三、扶持政策

8、制定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国内外的通行惯例,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至少包含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核心运营机构)在我市以独立法人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依法经营的企业:

(1)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以及国内行业100强企业的地区总部;

(2)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含2个)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3)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

(4)在*新注册的物流、信息、会计审计、投资顾问、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议展览等中介服务业总部(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总部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9、设立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总部经济、楼宇经济资金扶持力度,自20*年起,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的设立,以及对*企业异地设立服务机构的必要资助,主要采取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所在地(区)政府也要安排适当资金进行扶持。

10、实施积极的土地政策。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总部经济发展用地。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同时,按一定比例配套总部企业高管人员住宅(公寓)用地,总部企业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住宅(公寓),其使用人在*工作满五年后,可进入市场交易。

11、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新入驻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区)政府给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

12、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部企业发展项目推介会,加强银企间的沟通,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有融资需求的成长型总部企业,及时推荐给银行、担保公司及风险投资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和资金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13、积极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提供服务。为商务需要出入境、在本市长期居留以及临时来本市的总部企业外籍人员等,提供出入境便利。对符合条件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并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创造条件,实行总部企业人员定点医院就医,并建立门诊"绿色通道"、电话预约专家坐诊或上门就诊等制度,为总部企业高管人员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14、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楼宇集团人才。加大总部企业、楼宇集团紧缺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建立相关人员人力资源储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建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楼宇集团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由市人才市场提供服务,实行优先保障。

四、保障措施

15、建立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信息化办、市卫生局、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所在地(区)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统筹总部企业和楼宇经济企业的认定,审定有关补贴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建立专人联系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企业制度,不定期研究推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措施,全力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

16、细化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类别,分别制定《总部企业、楼宇经济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按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细化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

17、建设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信息平台。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向总部企业、楼宇集团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

18、加强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健全总部企业和楼宇集团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统计分析体系、核算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状况。相关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6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为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切实提高综合竞争力,实现我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一)对境外资金利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农业三产项目每引进外资10万美元,奖励1万元,其他项目当年引进实到外资30万美元以上的,每引进1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当年引进镇外资金在同山投资办厂的,每引进5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以财务报表为准),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经济增长方式。

(三)加强基地建设,鼓励发展传统优势农产品。对新增樱桃、枇杷、杨梅、高梁基地,连片在50亩以上的,每亩奖100元;连片在100亩以上的每亩奖200元。

(四)新建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休闲农业园区(农庄),奖励1万元。

(五)镇属企业每申报一个自营出口权,奖励人民币1000元。当年有自营出口实绩并超过1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参加国内外大型经贸交流会的,国内的每个摊位补贴2000元,国外的每个摊位补贴5000元。

(七)鼓励收购农户自产农产品,被评为省、绍兴市、诸暨市农产品贩销大户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八)鼓励同山高梁酒厂收购同山农户高梁酒,年收购量达5000斤,每斤补助1元(以经济办核证数字为准)。

三、扶优扶强,实施品牌战略。

(九)当年实缴地方税收超过100万元,且比上年有增长,位于全镇前三位的企业,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当年地方税收超过50万元且增长达到全镇平均增幅的企业,奖励5000元,新办企业地方税收超过10万元的奖励1000元。

同时符合上述(八)、(九)项的不重复计奖。

(十一)对当年新进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授予镇级规模企业称号,奖励1000元,并列席镇党委、政府重大会议。

(十二)当年新进入市级工业“苗子”企业的,奖励1万元;新进入市级工业规模企业的,奖励3万元;新进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奖5000元;新进入市级农业苗子企业的,奖3000元。

(十三)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当年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的,奖1万元;获绍兴市著名商标的、绍兴市名牌产品的,奖5000元,获诸暨市著名商标、诸暨市著名产品的,奖2000元;获省绿色农产品证书的,奖3000元;获得绍兴市绿色农产品的,奖2000元;获得诸暨市绿色农产品的,奖1000元。

(十四)参加国家级、省级博览会,参展产品获得金奖的,分别奖5000元、2000元;获得银奖的,分别奖3000元、1000元。

(十五)新注册农产品商标的,每只奖1000元。

四、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六)积极鼓励与省内外著名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新产品,在科技项目申报上优先考虑。每开发一只新产品填补省内空白的奖1万元。当年获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产品专利,每授权1只,奖励500元。

(十七)鼓励企业积极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传统工艺,提高生产效益。企业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设备投入占40%以上,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每500万元投入奖励人民币2000元。(投资额以经贸局批准为准)

第7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进一步改进外经贸企业信贷管理办法,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各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适合外经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贷款审批制度,在确定外经贸企业的授信额度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出口收汇情况、新增贷款的还款记录、发展潜力等。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外经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尤其对一些行政级别较低但外经贸业务发展较快、资金需求较大的地区以及国家级口岸所在地区,要进一步下放信贷管理权限。

二、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政策,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继续促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发展。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国税部门、各金融机构和出口企业三者间的沟通及协调工作,为国税部门和银行加强合作,确保出口退税账户唯一性、账户的合理转移提供必要支持;为商业银行了解出口退税企业资信及企业应退税款信息提供方便。目前,各金融机构仍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276号)的要求,继续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于资信可靠、该项贷款还款记录好的企业,贷款比例可在7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进一步支持“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等外经贸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周边国家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的双边磋商与合作,建立、健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国际结算渠道,将边贸结算逐步纳入到正常的银行体系中来。各金融机构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和较强经营能力、资金实力的外经贸企业在巩固和增加传统市场份额的同时,开拓有潜力的新兴市场。对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加工装配、开发资源或开展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予以支持,逐步扩大对境外承包工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中间业务。

四、针对外经贸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力度。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和自身业务条件,努力探索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利用当前外汇资金较为充裕、本外币利率差距缩小的有利时机,加大外汇贷款的营销力度,同时积极试办专利权、应收款权利等权利质押贷款。要加大福费廷、国际保理等贸易融资业务开展的力度,同时研究国际贸易融资发展趋势,积极发展非信用证结算业务。

五、对符合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继续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对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外经贸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外经贸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发放贷款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最大下浮幅度为10%。

六、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进出口银行要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出口买方信贷的规模,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应适当降低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各商业银行要继续扩大商业性出口信贷业务,优先支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积极合作,扩大混合出口信贷业务。

七、调整、简化、规范外汇管理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外汇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外汇账户开户条件,推进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的改革。要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对部分优秀企业试行事后自动核销制度,并放宽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登记手续,改由银行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事后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付汇记录,由外汇局跟踪核销。要逐步清理和解决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的有关问题。

第8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实施“工业稳镇”战略,优化我镇工业经济结构,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对外开放,切实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大规模企业培育扶持力度:

对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福利企业)且年度销售额与实缴税费增幅均在30%以上的,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超过部分应交的教育附加费和农业发展基金由镇财政返还50%给企业;对当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一厂一策。

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且本年度技改财务数1000万元以上并投产的,奖10000元;500万元以上并投产的,奖5000元。一个项目只奖一次。

三、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争创名牌:

凡被列入国家、省、级新产品计划、名牌产品称号或商标的,分别奖20000元、10000元、5000元,被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该项目投产后,一年内销售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四、鼓励企业增强专利意识:

凡企业产品获得专利的,每只奖500元。

五、继续实施走出去营销战略:

凡企业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设摊参展的,凭发票、照片及相关证明,每只标准摊位奖3000元,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出口产品国际认证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六、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引进一名博士、硕士且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分别奖励企业10000元和5000元。

七、其他规定:

1、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各项规费按时足额上交,社保、环保工作合格,无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9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坚持按季审核,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牵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提标,2009年集中供养“五保户”标准由180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户”标准由1460元/年提高到1800元/年。(牵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三)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仍达不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牵头实施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户为单位参合,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不含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切块资金的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含10%的风险金)。(牵头实施单位:县卫生局)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县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人数不少于7万人,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实施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医前救助与一次性定额救助结合,随时受理群众申请,及时支付救助金,年终资金结余不得大于本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牵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七)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结核病、人禽流感、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并对其医疗救治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减免。按规定标准,对艾滋病特困对象开展生活救助。(牵头实施单位:县卫生局、县民政局)

(八)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1、农村卫生服务。2009年完成白龙镇中心卫生院、古城镇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和设备添置的填平补齐任务。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到2009年底,全县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个;完成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任务;对6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进行建设或修缮并配备相关基础设施。(牵头实施单位:县卫生局)

(九)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牵头实施单位:县教育局)

(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通过实施饮水安全工程,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2009年解决6.1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牵头实施单位:县水务局)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牵头实施单位:县人口计生委)

(十二)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落实各项助学政策,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能及时享受资助。(牵头实施单位:县教育局)

(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3877人。及时、足额将每人每年600元直补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根据年度下达的移民村项目扶持计划,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牵头实施单位:县水务局)

(十四)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进一步加快农村路网建设步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9年完成农村公路“村村通”404公里。(牵头实施单位:县交通局)

(十五)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户数不少于380户,启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竣工交付4500平方米、90套廉租住房,新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000平方米。(牵头实施单位:县房管局)

(十六)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切实帮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现复明的愿望。2009年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60例。(牵头实施单位:县残联)

(十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认真实施“515敬老工程”。2009年,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6所;敬老院五保床位入住率达70%;全县集中供养率达30%。(牵头实施单位:县民政局)

(十八)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缓解重度残疾人医疗康复支出负担较重、生活水平偏低等困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768名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600元生活补助,对6179名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360元生活补助。(牵头实施单位:县残联)

(十九)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2009年完成新型农民培训任务0.59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0.33万人、农业专业技术培训0.26万人。(牵头实施单位:县农委)

(二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鼓励和扶持农民工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2009年完成农民工技能培训4400人,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率达到60%以上。(牵头实施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09年,实现婚前医学检查人数2650对以上;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牵头实施单位:县卫生局)

(二十二)“农家书屋”工程。满足基层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快建设“农家书屋”。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标准和要求,2009年建成45个“农家书屋”。(牵头实施单位:县文广新局)

(二十三)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繁荣农村文化,加快实现每个乡镇有综合文化站建设目标。2009年完成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任务。(牵头实施单位:县文广新局)

(二十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高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水平。2009年在10个村(居)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每村(居)建设一块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一副标准篮球架和2张室外乒乓球台。(牵头实施单位:县体育局)

(二十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及时足额筹集和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准确及时理赔,提高农业保险的农户参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2009年保险计划:水稻61万亩、小麦15万亩、油菜51万亩、能繁母猪5万头、奶牛0.2万头。(牵头实施单位: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

(二十六)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09年,开工6座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4座省计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2008年底前开工的12座省计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牵头实施单位:县水务局)

二、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5项民生工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牵头实施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程。对我县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就业援助和帮扶措施,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1名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做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牵头实施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农村中小学建设工程。根据新编制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围绕打造“新城市、新园区、新农村”,切实加大投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扩大师资力量较强学校的办学规模。新建项目2个:*一中(分校)8000平方米教学辅助用房和*三中8600平方米教学辅助用房;改扩建项目5个:撮镇二中6200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石塘中学3000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王城中学2000平方米生活服务用房、撮镇电站小学950平方米教研教学办公用房、白龙镇同心小学760平方米教学辅助用房;续建项目2个:马岗二小和龙塘中心校的基础设施。(牵头实施单位:县教育局)

(四)农村村庄综合整治与改造工程。2009年,继续以土地整理为抓手,以项目为载体,整合各项支农政策和资金,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新途径,本着“整村推进、扩大规模、近郊临路、形成特色”的选址原则,实施2个土地与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促进项目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继续实施农村改厕工程,在示范乡镇、村(居)中新增三格式卫生厕所1200户。(牵头实施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团县委)

(五)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县城各类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硬件水平,提升办园质量。2009年,要在幼儿园评估等级上有新的突破,率先在市属三县县城创建第1所省级一类幼儿园。此外,积极申报创建1所市级一类幼儿园,进行1所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改造。(牵头实施单位:县教育局)

三、认真抓好县政府扩增的1项民生工程

国营灌区危桥改造工程。这是我县自行新增项目,2009年计划解决26座危桥通行安全问题,其中公路桥1座、机耕桥14座、生产桥(人行)11座。(牵头实施单位:县水务局)

四、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民生工程扎实推进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民生工程具有扩大内需与改善民生的双重效应,已经上升为国家“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今年我县实施32项民生工程,涉及领域更宽,受益面更广,工作强度更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把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抓紧抓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细致操作。县财政部门、县民生办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搞好资金筹集、管理、监督的同时,要加强督查和通报,积极帮助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工程推进中遇到的问题,遇到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各牵头实施单位要切实抓好本系统民生工程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向县民生办上报信息,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便于县政府加强对民生工程的调度。

(二)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各项民生工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细,措施要实,要有可操作性;要体现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办事,并向基层和群众公开。在资金筹集方面,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县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县级财政应承担的筹资数打足,列入预算。对一些暂不能确定金额的,应尽量从宽预留配套资金。各地各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坚持勤俭节约,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千方百计挤出资金保障民生工程实施。对确需群众自筹的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操作,不得加码。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做到不滞留、不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