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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行政监督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行政监督范文

1.非法行医未能根本遏制

非法行医首先以无证行医最为常见,主要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黑诊所”的诊疗活动,与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包治神效等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诊疗活动;其次是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或者出租、承包科室,超出许可登记范围执业,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地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非法行医未能从根本上遏制,还与一些群众就医安全意识不强,加上科普知识缺乏,贪图方便、省钱、省事,特意到非法行医处就诊或自愿接受其治疗存在直接关系。监督机构在处罚取缔中就常因为法不责众而不了了之。统计显示,近十年来全国各县乡镇共取缔无证行医达25.1万户次,吊销医师个人行医证照1110张,有3201户的医疗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值得注意的是,基层非法行医行列中还包括一些由于制度变革未及时规范的无证诊所与行医人员。此类诊所与人员又分为两类,一类是1994年原卫生部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已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登记许可证照者,由于《条例》未对他们如何有效衔接过渡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实施后又因其本身年龄大、文化程度低等原因至今仍未取得执业资格,从而导致一直处于无证行医状态。另一类是随着城镇化改革的加快,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村子改为居民区,原已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需按照在城镇实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领新证,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而这些村改居后的乡村医生,大多也受年龄与文化程度限制很难考领医师资格证书,因此也无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结果,这些诊所和人员都变成无证行医。而他们实际上长期就在本地行医为生,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加上当地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要加以取缔都比较困难,进行也有难度。事实上他们与社会上到处流窜的非法行医者有所区别,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置还待进一步研究。但无论怎么说,非法行医的泛滥,特别是那些招摇撞骗的江湖郎中到处流窜,近些年来已引起社会公愤。一是它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大多数都没有行医资质,没有专项技术设备,缺乏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以及药品来源不明和质量低劣,导致医疗事故频发,对就诊者造成伤害,甚至给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二是它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非法行医者常常以营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这些行医点虽然投资少,条件差,设施简陋,却收益快,可以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检查,迅速挤占医疗服务市场,造成卫生市场的不对称性,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三是它增加医疗纠纷概率和影响社会稳定。非法行医者往往无法保证医疗质量,误诊、漏诊经常发生,常常延误疾病的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导致严重后果,造成医患冲突频频出现,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旦发生事故纠纷,往往溜得很快,采取逃跑与躲避的方式,极易引发。

2.虚假医疗广告监控不力

虚假医疗广告泛滥,是长期以来公众对有些媒体与医疗机构罔顾社会公德的一大不满。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现象几度泛滥成灾,甚至像鱼鳞片一般贴满大街小巷与居民住房的楼房门壁。后来虽然几经惩罚打击有所收敛,但时下仍不时有医疗单位与一些媒体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置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于不顾而见诸报刊电视,引诱病急乱投医者上钩。比如,福州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工商部门曾对医疗广告市场进行过一次较大规模的整治,共监督检查医疗广告52件,其中违规的达39件,占75%。违规广告行为主要表现有:未经批准擅自刊登,擅自变更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夸大宣传药品或疗法的功能、疗效,文句中出现根本不存在或不可能做到的医效,如“祖传秘方”,“药到病除”,“名医传授”,“治愈各种疑难杂症”等用语,或者出现“XX博士、专家”等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头衔。时下,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爱美之心趋于普遍,一些行医者则开始做起非法医学美容、美体服务牟取暴利的美梦而进行虚假宣传,在一些媒体上明目张胆地自吹自擂,误导消费,这是基层卫生行政监督值得警惕的又一个新动向。

二、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本身还不健全

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都无不与监督体制存在漏洞缺失有关。

1.相关法律法规仍有缺失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各领域开始全面改革开放以来,新出台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当多,但由于新情况不断出现,以及时间跨度大等原因,导致其中有些法规变得相对滞后,相互难以衔接,甚至出现矛盾,不能切实解决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冒出的新问题,难以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例如,《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其中有些内容就与后来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如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监管职权的归属问题,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危重病人因某种原因拒绝抢救的医院法律责任问题等,《条例》当时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还如,《条例》的某些条款与后来新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衔接不紧,如医疗机构的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规定不太一致,《条例》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与《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执业资格的规定存在矛盾,医疗广告与药品宣传广告的专门法规与《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之间有的条款前后不对应等等。此外,近些年来的一些新形式的卫生医疗活动,法规上尚存在空白,无法可依。如社会上以义诊、体检、免费体检等名目,从事医疗活动、推销药品及各种治疗仪器械等现象,就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如,《执业医师法》到底适用不适用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条例》中的“医疗机构”究竟怎么界定,以及这两个法规在取缔、打击非法(无证)行医行为时调整范围怎么认定等,在执法过程中也都争议很大。再如,在《执业医师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对被卫生监督机构没收后的药品器械的保存处置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尽快填补或完善有关法规,也是当前加强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一大迫切需要。

2.机构与职能尚未理顺

目前全国承担医疗卫生监督职能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厅(局)的医政部门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另一种是移交或部分委托给专门的卫生监督机构。例如对医疗市场的执法监督移交给卫生监督机构,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仍留在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的省市主体不同,同一省市的县区也不尽相同。体制的不统一,执法分散,使监督有时无法有效统一实施,监管效率变低,力度减弱,效果转差。机构与职能没有理顺,也使得卫生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调变难。在实际生活中,医疗卫生行为常常涉及房屋出租、流动人员管理,及计划生育、医疗广告、药品管理、医疗纠纷等问题,甚至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查处等,都与这些部门的履行监管职责有关。如果本系统自身都不统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那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就会变得更加困难。我国目前专门从事卫生行政监督工作的人员共有以下三种身份:第一种,实行公务员管理,约占3.3%;第二种,参照公务员管理,约占16.3%;其余绝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卫生监督人员身份的多样化,反映了卫生行政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不统一,难以制订统一的法律法规,也表现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当然,把其中大量人员列为事业编制,从政府精简机构的角度考虑有道理,但对于卫生行政监督而言,如果长期名份不全或没有名份,肯定会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众所周知,我们的医院多数是公办,如果对他们实施监督的不是行政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就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工作也较难开展。同时,在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由于身份不明确,权威性必然受影响,乃至引起暴力抗法。

3.队伍和人员数量素量缺保证

由于对卫生行政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统一规定,这一方面基层存在的第一个普遍问题就是执法力量不足。据笔者统计,目前全国卫生行政监督人员虽然达94000多人,但越往任务更为具体艰巨的基层人数反而越少。以福建而例,目前省卫生监督所编制80人,在编70人;南平市50人,在编42人;到了延平区这一级,编制反倒仅18人,因人手不够,只好聘请4个兼职人员。据此可以看出,越是基层缺编越明显。基层直接面对成千上万个监督对象,五花八门的医疗活动,监督执法任务十分繁重,不仅要承担县(市、区)乡(镇)村(居)的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而且还要承担传染病和其它卫生监督工作。在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使监督工作的质量有保证,就需要每名监督人员付出更大努力。实际上由于人手紧,基层很多卫生监督机构长年疲于应付,难以积极有效地对越来越多的行医人员与频繁的行医活动实施严格监督,与政府和社会的要求也就常存差距。根据《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研究报告》测算,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基层卫生监督人员与实际需要之间普遍存在34%以上的缺口。尤其在当前需要集中力量切实整治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之际,人员数量不足显得尤为突出。若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监督不力,监督覆盖率低,监督质量不高就难以避免。基层卫监队伍人员存在的再一个问题是素质整体不高。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始于改革开放以后,起步晚,起点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县区卫生执法监督所成立以前,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由各地防疫部门承担,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职责主要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科承担。此后按上级要求实行机构改革以后,各地刚成立的卫生监督所为解决工作人员问题,采取权宜之计,一部分人直接从原卫生防疫站划转过来,但他们以前从事的都是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医疗卫生监督比较陌生。另外,则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录用要求,从外单位调入或从社会录用。由于这一历史原因,迄今为止,基层卫生监督队伍总体上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人才缺乏,能力素质普遍有待提高。不少人是改革之初涌入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甚至是无大学学历、无职称、无专业技术的“三无”人员。据统计,2008年时县级卫生监督员中曾有43.3%仅是中专或高中学历。少数学历高知能强的年轻人由于社会地位不高、收入少而外流,呈现人才流失的“剪刀差”趋势,使队伍构成更不合理。加上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没有到位,外出学习机会偏少,即使没有流出,也是知识更新慢,观念陈旧,工作在低水平重复。工作人员知识能力这种结构显然很不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需要。

4.经费投入不足

基层卫生行政监督目前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是财政投入不足。卫生行政监督属于纯公共产品,理应全部由公共财政埋单。但基层各地政府的财政投入普遍偏少,使执法监督工作连必备的交通、采证等物力配备都存在缺口,直接导致监督频次不够,覆盖面不广,监督质量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也使得卫生监督人员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有的地方甚至连人员工资都没有保障。为弥补经费困难,有的县区只好巧立名目,靠行政收费来补充。据权威人士调查,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对卫生监督的筹资职能严重缺位,由财政完全提供经费的仅占所调查机构总数的18.2%,有35.8%的基层政府只承担卫生监督活动所需经费开支的50%,有0.5%的机构国家财政完全没有投入。即使在能够完全承担的地方,其投入也离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有较大差距。有学者调查温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财政情况后指出,目前卫生监督机构的预算外收入占到其全部收入的30.46%(审批、监测、培训、体检、检验、罚返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财政拨款的87%用于人员和社保经费,县市级则超出100%,几乎没有任何业务经费。经费缺乏保障,导致很多基层所站平时要用较多精力搞创收来维持业务工作开展和职工福利待遇,不能认真全面地开展监督活动,有时连正常的监督行动都顾不上。当然,不可否认,卫生监督体制还不健全也不排除其他一些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比如,由于医政监督工作所管理的对象绝大部分是本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关系网错综复杂,人情压力重重,在监督中有的人难以突破“关系网”、“人情网”的压力,认为走走过场、摆摆样子就行了,不必动真格。于是,实施约束、申诫或处罚,有时表面看非常严厉,力度很大,处罚金额不小,但随着工作的难度的增加,被监督者抵触情绪趋大,“雷声大雨声小”、“君子动口不动手”等现象也就随之出现。开始时是声势浩大,声色俱厉,到后来则虎头蛇尾,一切好商量,随意性变大,个人感彩渐浓。变成执法虽严效果却差,影响监督的公信度与有效性。

三、福建省南平延平区的实证分析

延平区医疗卫生行政监督虽然与全国一样已大体走上轨道,并颇有成效,但存在问题及成因也十分明显,较有代表性。

1.监管的体制性矛盾突出

自2010年开始到现在,南平市的10个县(市、区)中只有1个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和卫生监督执法全部移交卫生监督所,有4个只是将医疗卫生监督执法移交给卫生监督所,有2个只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移交给卫生监督所,其余的3个县(市、区)则仍全部留在卫生局。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使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多元化,执法主体与执法队伍分离,执法模式不统一,常导致卫生监督职能时有交叉,执法机构不一,执法尺度不一,工作要求不一,办事效率不高,难以有效地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以争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效果。在延平区,由于对区内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权限大多仍保留在区卫生局手中,如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许可审批注册、登记等,所以,区卫生监督所为了监督的权威性,在监督中便多以其名义行使职能。这样,监与管脱节,关系变得十分不顺,监督显得缺乏力度,无法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卫生事故苗头。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活动既管理又监督,实则是自管自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执法也就势必“打折扣”。如在对一些医疗卫生行为实施监督时,有的医务人员就认为都是一个系统的,何必那么较真。还如,对监督执法人员提出的意见,有的医务人员就不够重视,能应付就应付。结果,都使得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在本系统医疗机构贯彻不到位,难落实。

2.监督执法主体力量薄弱

目前延平区辖区人口约50万,属于监督对象的医疗机构共有292个,其中医院2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18家,乡镇卫生14家,村卫生所230家,个体诊所及其它医疗机构27家。同时,全区的医疗卫生、传染病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也离不开相应的监管。而区卫生监督所目前在岗的18人中女性占17个,其中有医学预防本科学历的仅1人,护理专业专科毕业的1人,其余皆为中专以下非专业学历人员。面对需要实施有效监督的大量机构和人员,卫监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时常有点跟不上;加上体制不顺,以及知识更新机会少,经费不足,监督手段落后,完成各项监督任务就经常显得吃力繁重。无可否认,延平区的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有时难以到位也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例如,监管对象多数分散在偏僻的农村,且多路途较远,以及乡镇卫生院普遍“缺医少护”,常不得不使用一些非卫技人员,有时默认超许可诊疗活动,监督中出现疏漏等就在所难免。还比如,现在的一些无证诊所流动性极大.一般都隐藏于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及居民区的楼院内,非法执业者又多为外来流动人口,居无定所,来去无踪。为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他们往往采用“游击战术”,经常在住处附近变更诊疗场所,且诊疗场所与药品存放处也不在同一地点,这也给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查处带来一定的难度,当卫生执法人员离开现场后,他们又照旧行医,无法加以取缔。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的对策思考

为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其相关法律法规与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以及医疗广告等实施的有效监管,显然势在必行,十分迫切。

1.规范监督责任,理顺监督职能

实践说明,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原因之一是执行主体不一致,上下工作不对口,信息沟通不畅。因此,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能,统一实行管监分离,政事分开,各司其职,将卫生监督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内的一个职能机构,或者作为单列的行政机构。今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要把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单位转为行政机构。这样,既有利于切实解决执法主体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也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抓好行业管理,真正当好“裁判员”,提高行政效率。如果再继续什么“委托执法”,显然无益于减少行政管理重复运转环节及消除多头执法等弊端,也不符合事业体制改革的趋势。理顺了机构和职能的关系,监督人员目前存在的身份混乱问题,就可名正言顺地加以统一,即宜于一律转为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改制后由于同样都由财政开支,不但不会增加财政负担,还有利于整合卫生资源和转变行政职能,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现代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管理改革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将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职能逐步分开,缩小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决策人员的规模,适当扩大行政执行人员规模,进而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加强专业监督力度。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基层的卫生监督工作也要靠人来做。建设一支能适应医疗卫生市场需要的结构合理、素质过硬、业务精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和办事高效的监督执法队伍,是搞好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和保障人民健康的关健。因此,首先应该满足监督人员数量的合理需要,参照原卫生部关于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的规定,配足配齐工作人员。其次要调整卫生监督队伍结构,增加临床医学、法律学、公共卫生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的人员,让熟悉医疗流程、懂得医疗市场管理的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率。为此,一要严格把好入口关,聘用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把“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经过卫生监督员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五个条件作为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取,配齐配强队伍,从源头上为建立负责任、有活力的卫生监督队伍奠定基础,尽快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需要。二要重视培训轮训。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即使接受过高学历教育,随着医疗知识和技术的丰富与发展也会老化。所以,为适应卫生行政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实施原卫生部《2005—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及时让他们得到继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就显得必不可少。培训轮训的内容应该重在实际工作需要,首先是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监督能力;其次是充实医政管理专业知识,真正成为医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重视进行“廉洁勤政、执法为民”的教育,提升职业道德境界。

3.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内部协调

与其他行政工作一样,加强内部管理也是保证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手段。为此,也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建立明确的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主要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建立关健岗位轮换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监督执法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不断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由于基层医疗卫生监督在针对具体事情或问题时多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医疗机构进行上环、取环、结扎、人流等项目时涉及到计生部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等使用时涉及到药监部门监督,医疗广告时涉及到工商部门监管,非法行医罪查处时涉及到公安部门监控等,所以,要取得实效并非只靠卫生行政监督一家机构就能凑效,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就需要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探索协调新方法。如铲除非法行医这颗毒瘤,卫生行政监督机构固然责无旁贷,但如无公安、药监、工商、监察、科技等部门配合,就很难取得效果。特别在开展一些大规模或重大的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不仅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制订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而且要加强与基层政府、派出所、村(居)委会、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如严格出租屋管理,严禁屋主租借场地给他人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等,才能有效化解监督人员孤军独进的困境,提高监控效率,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4.增加财政投入,提供必要保障

基层医疗卫生行政监督是纯公共服务,需要公共财政保障其有效运作。因此基层政府都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提供“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的一切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2000217号),在政府预算中根据其需要加以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拥有必要经费。为了使财政投入得到保障,还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在法律法规上得以固定,以防止这一方面的投入出现非常规形态变化。同时,基层卫生行政监督机构也应当按时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说明工作需要,争取财政全额预算安排的主动权。财政保障的一个重要体现是物力保障。针对目前基层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建设面积不达标,快速检测设备数量不足,执法取证工具和办公设备性能陈旧,信息网络建设落后等严重影响监督监测质量和执法公正性权威性的现象,基层政府也有责任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配置标准,积极提供监督执法办公用房、执法车辆,以及取证与快速检验的设备、通讯工具、防护装备、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为卫生监督和综合执法提供物质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收费养人”问题。

5.依靠群众,发挥社会监督威力

第2篇:行政监督范文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在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行政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作用的发挥,所以健全和完善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是当前行政改革的重要任务。

1行政监督体制及其主要缺陷

1.1监督主体较多且缺乏有效沟通与协调我国行政监督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组织自身,还包括政党、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等,因而有监督主体多、方式渠道多、环节也比较多的特点。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权,沟通协调较少,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清晰,缺乏一个程序化、统一的有效法律规定加以制约,导致出现一系列矛盾和冲突,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1.2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较好的独立性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监督所必需的条件,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在我国,监督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权威性,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专职的监督机构大都设在政府机关内部,在体制上和经济上都受制于人,无法达到监督效果,形同虚设。例如,在党政机关监督体系外,司法机关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问题受制于同级政府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同级政府时会有很大顾虑。在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体系中,类似的问题也突出地存在,结果导致行政监察机关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制约,难以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影响行政监督效果。

1.3行政监督的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小行政监督应该依照法律进行,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监督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在我国,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有关行政监督的具体法律法规比较少,而在已有的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对主体权限职责等规范缺乏精细化,标准过于笼统,不明确,没有对个案监督作出规定,因此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4行政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行政透明、政务公开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缺乏政务公开,公众对权力的运行情况毫无概念,行政监督也就流于形式了。目前在我国,缺乏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公开其行政运行过程和政务信息,也没有公民对政务具体活动的知情权的明确法律规定,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而且不利于公民监督和参与,为暗箱行政的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滋生了权力和其他行败等丑恶现象。

2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对策

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相关各阶层利益的重新分化和组合,这个过程必然要触及到有关人员的既得利益,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将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保持各阶层力量结构的均衡,通过力量制衡来达到效果。

2.1保持行政机关的独立和权威,保证监督的实效性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国的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地位不高且不独立、权威较小,受制于人,使得监督有效性难以实现。所以在组织上应该使现行的监督部门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体制经济上都不受行政部门的制约,只受上级监察部门上的领导,对上级组织与国家负责,这样以权力制约权力,保证权力结构的平衡和力量的均衡,相互制约,就可以避免失衡与无效,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2.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细则标准,提高可操作性法制化是行政监督的根本要求,要从制度上预防和防治腐败。行政监督的立法需要制定基本法规和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并应用到实践中去,不断地完善和补充,使之更加符合具体现状,增强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2.1要建立监督立法的框架。如确立宪法监督机制,对人大的个案监督进行规范;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的具体法律,明确其职权、程序及方式,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把相关问题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做到程序化和法制化,如明确监督机关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等。

2.2.2要健全制度执行方面的机制。徒法不能自行。好的制度是根本,良好的执行力才是保障,如果不能有效执行,就如形同虚设。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要通过不断反馈、修改与完善来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适时建立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来保证制度的执行。

2.2.3要完善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建设,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公民参与是加强行政参与、推进政风建设的有效手段,应积极营造公民社会大环境的建设,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

2.3保证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强化外部监督在现阶段,我国政府要完善监督体制,实行政务公开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把有关的行政行为的运行过程、程序等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政府行为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监督,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监督民主化进程。例如,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拓宽信息的畅通渠道,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塑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氛围,让人民群众更主动地参与其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为我们服务。此外,还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应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这支重要的监督力量,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利用其优势。

2.4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更好地完成监督任务。因此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的行政组织队伍。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等,各种素质应该全面提高。首先在最初官员选择的时候就要在入口处严把关,把监督意识与理念放在首位,保证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要通过不断地学习与锻炼来提高监督人员的办事能力和效率。总之,要使监督人员的自身觉悟的提高与外在法律的约束相结合。

第3篇:行政监督范文

一、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管主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监管主体职能分工的主要特点是分行业分散管理,现行招投标监管体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1、在很多情况下,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是同一主体。监管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各行业职能部门各自管理部门内的招标投标。例如,建设部门招标一项工程,其执法监管人也是建设部门,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有的权利主体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这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存在大量采取串通投标、商业贿赂、“黑箱操作”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投标的问题。

2、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在适用法律方面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不论依据哪部法律,都将遭遇法律障碍。同是工程建设,由于存在工程中的货物和服务不同的采购对象。因而同一项,目也就存在多头管理,这一方面给主管机关提出了监管的难题,另一方面也给违法者大开了方便之门。

3、前后颁布的法律对于同一种性质的行为处罚标准不一,不利于有效遏制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对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两者处罚的标准相差较大,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如前述案例中,串通投标取得中标权的甲公司,如果按中标金额87.5万元处罚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只为4,375元,在串通投标取得中标权的巨大利益面前,无法对违法行为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4、由于按行业主管确定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较多,在我国招投标领域,许多部门了很多不同的规定,导致政策不一。政令不畅,招投标市场被分割,也造成行业、地方保护和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缺乏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二、科学地确定招投标监管主体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市场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合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执法体制,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是多方面的。包括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其中如何重建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是改革和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建立起适合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才能更好地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由于现行按行业确定招投标监管主体存在着种种弊端,因此,应该以违法行为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招投标监管主体。

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都属于为达到中标目的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无论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无论哪一个部门或行业的招投标,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样的,采取按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主体,就能避免按行业分散管理的弊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监管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和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是其法定的职能,也是其责任所在。因此,对招投标中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招投标人和市场,以有效保护正当竞争,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招投标统一行政监管主体,除了可以克服按行业分散管理的缺陷外,还具有如下优势:

1、有利于提高执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市场监管的职能。有一系列市场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可以突破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有利于建立新的招投标行政执法体制,改变同一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管的体制,从而将招投标行业的审批、审核与检查监督、实施处罚分开,将分行业管理的行政执法统一起来。

第4篇:行政监督范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十几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理了一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通过法院再审,纠正了错误裁判,增强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种审判活动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现有规定不够科学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法律关于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不够完善;检察机关缺乏发现和了解错误裁判的有效途径;抗诉案件难以及时得到再审;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级不够明确;抗诉再审案件改判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我们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取审判卷宗

“调卷难”是长期困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问题。审判卷宗记载了诉讼活动特别是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要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须通过审阅审判卷宗了解诉讼过程和审理情况。而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院,却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检察机关调阅其民事行政审判卷宗,而只允许检察机关到法院查阅或复印卷宗。根据法律规定,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如果要求上级检察院必须派员到下级法院所在地阅卷或复印卷宗,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抗诉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其间可能需要多次阅卷,如果不调取审判卷宗,会带来很多困难和不便。显然,这是不利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因此,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法院已生效裁判,有权调阅审判卷宗,法院应当配合和提供。

二、规范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的调查取证行为

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以及裁判的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实践中,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违法是否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渎职行为等等,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才有可能了解清楚,这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目前,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种调查权,在实践中,有的法院拒绝检察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也有的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不够规范,影响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正常进行。因此,应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的需要,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了解判决理由以及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调查权得以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直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监督,只有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才能实现。实践中,大多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被接受抗诉的法院函转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影响了再审的公正性。根据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裁判权应当由公正无偏的机构和人员来行使。原审法院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审判主体,与再审结果具有利害关系。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再审本院生效裁判需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在我国的审判体制下,真正对抗诉再审行使审判权的是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原审法院虽然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却无法另行指定他人代行院长职责,更不可能重新组成审判委员会。而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作为法院的重要成员,与再审案件的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的抗诉针对的是法院的错误裁判,由作出错误裁判的法院来纠正自己的错误,比由上级法院来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要困难得多。“任何人不能当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也是审判制度的通例。因此,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制度,必须按照公正原则的要求,明确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直接审理并作出裁判,防止原审法院自行再审。

四、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审判程序的基本要素。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是已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如果抗诉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原生效裁判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启动再审后审理一、二审案件的期限。但是,该法却对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抗诉后多长时间内启动再审未作规定,在办案期限中出现不应有的空当,以致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大多数案件,法院不能及时启动再审,导致案件长期搁置不审。而法律关于启动再审后的前述审理期限的规定,事实上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因此,为了提高监督效力和诉讼效率,建议法律专门规定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案件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检察机关送达抗诉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再审判决或者裁定。

五、将民事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

第5篇:行政监督范文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1、我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持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2、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和执法人员未出现超越法定职权,越权执法行为。

3、现行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没有临时工执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

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做到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处罚。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情况

1、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严格依法、依程序执法,在执法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着装执法,亮证执法,表明身份,二人以上执法。

2、水土保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条、款、项、目适当,处罚种类符合法律法规。

3、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4、水土保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情况

1、行政许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许可,做到许可不收费。

2、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做到集中县行政收费中心网上办结,严格执行“两集中,两到位”制度。

(五)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情况

1、行政强制的实施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没有出现因行政强制不当被群众投诉、举报的情况。

3、没有出现因行政强制不当引发。

(六)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情况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事项和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要求,做到一件一档,装订成卷,归档管理。

(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情况

近年来我局行政执行过程中未出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未出现被告人认定违法行为。

二、存在问题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资料、案卷归档不规范,没有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

2、个别案件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

三、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6篇:行政监督范文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都有相关规定,但都不够具体,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分歧。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检察院对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等案件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和作用。

(二)检察职能宣传不够,社会公众知晓率不高。检察机关每年都要举行一次举报宣传周及其他专项检察宣传活动,但在宣传内容上往往侧重打击职务犯罪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缺乏经常化的深入宣传,社会公众,特别是乡村农民缺少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了解。即使对生效判决不服,也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三)案件办理程序复杂,效果不理想。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须经上级院审查才能抗诉,再经二审法院审理,以致当事人认为到检察院申诉意义不大,从而不愿到检察院申诉。民事行政检察抗诉办理时间长、环节多,使部分当事人对民事行政监督失去信心。现行诉讼法没有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只有提请抗诉权,案件经过基层院审查后,还须报上级院审查,案件要经过上级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时间漫长,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而法院的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相对快捷,能使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处理完结,两院比较,当事人宁愿向法院上诉或申请再审,也不愿到检察院申诉。

(四)案件在申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调阅案卷困难。检察院对已审结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监督,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是检察机关获得抗诉案件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和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只能复印卷宗,而不能调阅原始卷宗,致使检察机关减弱了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对于法院再审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

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法律至上,依法采取多方式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人民检察院采取抗诉方式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非抗诉监督方式在法律大的原则方面只是抽象的概括,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因此,完善非抗诉监督方式的立法在当前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和补充民事行政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最高检、最高法应增加相关的司法解释。首先,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使之成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法律依据,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最高检、最高法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成共识,在办理案件时限上做出相应规定,这样可以缩短案件从提请抗诉到再审的周期,确保案件效果的实效性。

(三)加强协调沟通,使具体操作规范化。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工作要耐心细致,使得上访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挽回法院工作造成的影响,减少法院审判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抵触情绪,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法院相关业务庭的联系,定期会谈、互通消息。在再审案件中突出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第7篇:行政监督范文

一、基本情况

1、加强对《监督法》贯彻学习的监督,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监督法》是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行动指南。这部法律颁布后,市人大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好该部法律的同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议,将学习宣传《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同开展干部廉政勤政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开展《监督法》和《行政监察法》专题培训。并要求在教育对象上要突出一个“广”字,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一个“新”字,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一个“实”字,编印《党员干部警示教育手册》、组织廉政专场文艺汇演、向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及家属发送廉政短信以及“致全市领导干部一封信”等,深入开展廉政勤政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一是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环境立市目标,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林权制度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和环境保护、救灾款物和低保资金使用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创建“优秀旅游城市”、矿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工作检查,提出合理建议,保证了政令畅通,推动了实施“四轮驱动”战略,确保经济总量翻番目标的实现。二是全程监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扎实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建议市政府制定《新区建设、矿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实行全程监督的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行为,防止了公共资源收益的部门化和福利化。

3、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升为民执政的公信力。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精选题目的原则,以土地征迁、教育收费、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涉农收费等行业、部门为重点,确定议题,开展(三查)活动,确保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认真贯彻实施,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如通过开展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情况的调查,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了征地补偿费的全额按时拨付和发放;通过开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检查,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市政府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追回农民工工资百万元;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法》的执法检查,对企业违法排污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限期治理;通过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调查,促进了教育“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落实;通过开展药品质量专项检查,规范了药品采购和医药市场秩序;通过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规范了涉农用水、用电、建房、计生等收费行为,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4、加强政行风建设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一是结合开展(三查)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勤廉情况一并监督检查,督促监察机关开展经常性的勤政廉政巡查,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二是开展《监察法》执法专题检查,听取监察机关查处公务人员违纪违法和失职渎职问题,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二年来,督促监察机关开展各种政行风监督检查活动,提出整改措施;有数名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几个单位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使软环境有了极大改善,为招商企业搭建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5、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勤政高效法制政府。一是建议市政府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市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先后三次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使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降低收费几十项。二是督促政府深化政务公开。围绕“人、权、钱”三个重点问题,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三是建议实行服务公开承诺制。行政部门对服务项目全面对外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公开办事服务承诺,社会反映良好。四是建议设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将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服务”、“一条龙审批”等便民、利民措施。通过上述工作,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办事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存在问题

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是:

1、监督意识还不强。个别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意识不强,监督的主动性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深,分析不透,自身业务学习不够,监督水平不高。

2、监督魄力不足。工作中瞻前顾后,缩手缩脚,怕越权和越位。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审议发言隔靴搔痒,不痛不痒,监督魄力不足。

3、对《监督法》的学习和宣传不够。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对《监督法》的立法意义认识不足,学习宣传不够,依法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三、几点建议

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贯彻执行《监督法》这条主线,加大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努力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勤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实施“四轮驱动”战略,促进经济总量翻番作出应有贡献。

一要加大法律宣传贯彻的监督力度。把《监督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宣传贯彻纳入全市普法总体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责,增强对人大依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要增强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的意识,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依法监督的合力,提高依法行政效率。

二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按照《监督法》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严把文件审核关,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可操作性,减少制作的随意性;要完善和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机制,做到专题检查和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

三要加大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力度。建议市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贯彻执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搞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要监督市政府认真执行重大决策规则,全面落实听证、公示、和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督促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加强新区政务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8篇:行政监督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分析;对策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特征及作用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

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媒体舆论等多方面的监督,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的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本文研究重点在后者。

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仍然不乐观,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管理、价格管理、旅游市场管理、城市管理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明显不到位,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制约监督效果。一些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理论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不高、思想素质不到位,存在“外行监督内行”现象以及失职渎职、、监督不当等,制约了行政监督的效果。

(二)主动监督有所弱化。个别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开展执法活动,把执法职权作为生财的“后盾”,出现“有利乱作为,无利不作为”的状况,内设的监督部门也不可避免地如同虚设,只有被媒体曝光后才启动问责。

(三)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执法单位的问责多数仅停留在绩效考核、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上,惩处力度不大,存在以教代罚甚至以罚代刑,“乌纱帽”、“铁饭碗”很少触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的成本低,风险小。

(四)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够,制约监督效果。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力量,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监督部门不独立,甚至与执法部门受同一领导分管且存在机构规格低、人员少等现象,导致监督工作监督缺乏力度。

(五)缺乏事前预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偏重于追惩性、补救性的事后监督,没有把事前预防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目标,造成被动的不利局面。

三、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从现实情况看,解决以上行政执法监督问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建设

国家层面要加快行政监督立法,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律或行政法规,重点是操作性强、实践迫切需要的《行政监督程序法》,以立法形式明确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地位及活动范围、方式、程序等;同时,地方政府人大可以以地方法规形式完善《监督法实细则》等,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避免监督无据、监督随意、监督不力问题。

(二)提高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

各级政府通过探索建立执法监督部门(或法制员)委派制或派驻制方式,将从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主体相对独立起来,在人事、财政上由上级政府任命和解决,由上级政府统一考核并对上一级政府负责,以解决同级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不好监督的问题。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新形势下各级政府机关探索和完善行政权力规范运作与强化监督机制的着力点。

一是确定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实施的措施,明确每个工作节点所对应的各项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监督内容等,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确立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

二是完善执法责任考核评议机制。科学设定评议考核体系内容和考核的量化标准,如执法队伍能力标准、行政执法投诉率、败诉率等量化指标,通过评议考核,全面、客观、公正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过程,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三是落实行政执法公开明示制度。将各项行政执法活动以及违反公开明示规范的责任追究等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达到防止腐败,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代法,徇私枉法等“人治”现象。

四是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产生社会不良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明确承担的行政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提升。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通过落实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监督关口前移。一方面,监督部门对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另一方面,落实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决定作出后及时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执法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总之,只有强化监督机构自身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理论体系,落实具体实施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在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温龙行.我国行政监督的疏漏及其对策[J],政法论坛.2003(1):04-05

[2]薛瑞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22-25

第9篇:行政监督范文

关键词:行政执法;审计监督;法治政府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和战略部署。新形势下,法治政府的建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法治政府将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原则,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保法律实施、严格各项监督、转变政府职能作为重要举措,并加以贯彻落实。但不可否认,受历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依法行政的质量、水平、标准还不高,依法行政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成熟。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

为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以保障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与此同时,审计监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其列为“监督”之一,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倡廉、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成效。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审计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适应引领新常态,服务深化改革发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审计理念,创新法治思维,改进方法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提高政府公信,加强地方政府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已经成为影响政府执行力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力度,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严。因此,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要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加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力度,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到“令行禁止”,杜绝“有令不止”,提高政府执行力。三是要加强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监督。加大廉政和纠风治乱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正确行使权力,加强执法主体履职行为审计监督

众所周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唷S捎谌鄙傧嘤Φ闹圃脊娣叮导致自由裁量权力较大,裁量尺度不一,很容易出现执法不公、惩罚过重或过轻、暗箱操作等问题,因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加强行政执法的审计监督,就要将行政执法主体履职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首先行政执法主体要自觉接受人大、纪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尽量避免行政机关不当履职产生的矛盾纠纷。其次审计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等履职行为开展审计监督。再次审计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合规性开展审计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掌握合理尺度,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

三、促进制度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对待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推进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针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归纳,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促进审计意见建议更加规范化和具体化,科学、合理、务实的落实审计整改建议意见。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追踪溯源,要从体制机制上下功夫,要建立一套执行有力、行之有效、高效运作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将审计监督作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内容之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范畴。必要时可由纪委、检察院、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审计整改监督小组,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究责方式,不断加强工作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四、提升监督能力,加强审计机关自身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就审计工作实际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审计。因此,审计机关要通过增强法治理念、构建制度体系,规范审计行为,着力提高审计干部依法审计能力,创新审计法治思维和方式,正确做到“三个区分”,切实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审计法治建设,以严格规范的审计执法行为,确保问题查处和审计结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实现依法审计的整体推进,有效发挥法治作用和维护法治权威。一是要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促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审计法和相关审计条例,目的就是为审计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开展审计监督过程,涉及到的审计执法、审计管理、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环节,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制度,这样在结合实际审计工作中,就能够依法办事,按程序、凭证据,确保审计监督工作更趋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二是要强化审计能力建设。审计干部的审计能力是决定审计监督成效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审计干部学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审计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要做好日常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分类工作。审计监督工作离不开资料文献的实证调查,这些事实性的证据资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要创新审计方法,做到审计方式手段多样化,提高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如实地观察、询问、外部群众调查、查账取证等,确保审计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要加大审计成果运用。要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要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只有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才能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审计整改意见落实的监督力度,确保整改意见件件落实。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促进审计成果在党风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运用。四要着力打造审计铁军。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全民提升审计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大力培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认真践行“四个意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更好地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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