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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格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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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格式

第1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单位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文一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人:(签名)

借款日期:20xx年4月1日 还款日期:2xx年8月1日

单位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文二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方签字

日期

单位借条的标准格式范文三

甲方xxx(身份证号:*****)今借乙方xxx(身份证号:******* )人民币***** 元。(大写)

借款期限为:****年,从**** 年**月**日到****年**月**日。

借款利息为:**..

借款人签名

日期

单位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除了写借条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还款的日期,借款人签字,借款的数额,借款的原因等,大写数字,千万不要有差错,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五点:

1、最好附带在借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借款人签名的时候,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3、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第2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借条范本:

借条

今收到出借人 (身份证号: )以 标注1出借的¥ 元(人民币 元整),月利息为 %,于 年 月 日归还。此钱用于 标注2 。

若到期未还清,每迟延一日按应还款金额 %支付日违约金。

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 标注3 法院管辖。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日期:

(以下无正文)

标注1

1、此处标注资金实际支付的方式,即现金或银行转账

2、资金支付方式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3、借条此种写法不仅能证明双方直接的借贷关系,还能证明出借人支付了出借资金。

标注2

1、此处为借款用途,用于防止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款项等用于赌博等非法用途等。

2、借款人在借款用途上若存在欺诈性行为,也存在被以诈骗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标注3

1、此处应添加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名称,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或**县法院;一般借款的金额管辖法院基本都是基层法院。

2、之所以要约定并选择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是若无约定,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当前人口流动性较大,若到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诉讼成本会很高。

标注4

1、借款人此处签名必须由其本人签名,并且要签署其身份证上姓名,不能签署网名或别名等其他名字。

2、应由借款人当面签字,防止非其本人签署等情况;

3、签字笔应选择蓝黑等不易挥发的笔墨的签字笔;

标注5

1、住址应当填写,一旦产生诉讼时,起诉需要提供被告的住址,若不知对方地址,会导致无法起诉等情况发生;

2、若住址非长期居住地,仅是临时居住地,建议把临时居住地写上的同时,并标注其户籍所在地地址;

其他

1、双方身份证号码均应准确填写,尽量要求借款人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第3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我们不是两条相交的直线,因为至少我们相遇过。但是我们没有逃脱做两条相交的直线的命运,永远只有一个交点。其实这已经是很好的命运了,如果真的是有缘,一个交点已经足矣。

只是很多很多的时候,命运并不是象我们想象的那样单纯……

曾经我们感谢过上苍让我们相遇,那时候的我们都还是懵懂的小孩。当心里的思想慢慢成熟长大,我们才认识到现实的严峻。我们没有把握好那个交点,所以我们失去了唯一的一个机会。

世界上最残酷的不是不能一起幸福,而是为了幸福不能在一起……

世界上两个人能够相遇不容易,这是奶茶刘若英的歌里面唱的。是啊,成千上百万的人之中能够相遇真的是一种缘分。可惜我们在那个交点之后却不得不单独去寻找--幸福。

尽管我们生活在这个地球上,可是我们的命运却是在两个世界……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天涯之间的相望,而是心与心的距离。尽管我们的心里有千万个不舍得,但是两条直线终究是越走越远。当一个精灵偷偷从自己的国度跑出来,最终还是要回去的。

想为你做件事让你更快乐的事

好在你的心中埋下我的名字

求时间趁着你不注意的时候

悄悄地把这种子酿成果实

我想她的确是更适合你的女子

我太不够温柔优雅成熟懂事

如果我退回好朋友的位置

你也就不再需要为难成这样子

看着她走向你

那幅画面多美丽

如果我会哭泣也是因为欢喜

地球上两个人能相遇不容易

作不成你的朋友我仍感激

很爱很爱你

所以愿意舍得让你往更多幸福的地方飞去

很爱很爱你

第4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1)、转变教育功能,将素质教育的理念落实到课程标准之中。

新的课程标准力图在课程目标内容标准和实施建议等方面全面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以及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位的课程功能,从而促进学校教育重心的转移。

(2)、突破学科中心,加强学科整合并设置综合课程。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的现状,密切教科书的自主权。新课程标准重视对不同阶段目标的刻划,以及对实施过程的建议,对达到目标的内容与方法,特别是知识的前后顺序,不做硬性规定。这是《标准》和《大纲》的一个重要区别,教材的多样性为教师教学的创造性提供了较大的发挥空间。

(3)、强调学习方式的改善。各学科课程标准通过加强过程性、体验性目标,以及对教材、教学、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亲身实践、独立思考、合作探究,发展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4)、评价建议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标准力图提出有效的策略和具体的评价手段,使评价的重心更多地指向学生的学习过程,从而促使学生和谐发展。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能否成功,改革目标能否实现关键在教师。就教师而言,要适应新课程教学,就必须通过继续教育对新课程充分理解,诚心接受,热情投入,有效实施,并根据新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新课程实施中实现自身发展,教师的发展又将构成新课程实施的条件。

首先,必须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特别是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基础教育改革等方面的讨论,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如我们经常讲教育,教师天天搞教育,但到底什么是教育?我们究竟根据什么将"教育"与摧残、奴役、愚弄、欺骗、蒙蔽、操纵、控制、禁锢、贬抑、束缚、、教唆、误导等等区别开来?显然,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很容易导致教育的异化。以我们熟悉的考试升学率为例,它本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在现实中,人们常常对其本质意义严重忽略,而经常将其作为衡量教育质量和办学效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有的甚至作为唯一标准)很不恰当地夸大和强化了。我们经常听到老师在课堂上这样给学生讲:"这是重点,考试经常考到…"这样教师为考试而教,学生为考试而学,成为会"考试"的高才生。老师和学生都成了考试的"奴隶",从何来谈"创新"呢?、这种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必然使评价导向发生偏差。这也是实际工作中素质教育很落后,"应试教育"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看来,我们在教育观、教学观、课程观、知识观、学生观、人才观、质量观、考试观等教育思想方面恐怕都有重新认识和认真反思的必要。

第5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我是在下午四点多才晃晃悠悠初次到达学校的。一个人,左手一只行李箱,右手一个旅行包。将近四个小时的长途车、半个个小时的校车,彻底疲惫不堪之后,江苏科技大学的镀铜大牌终于进入视野。在校车相对地面静止的前一刻,我从车窗望下去。一眼就看到了你,眼珠子亮了。

如入画境般的,那是满天绚烂的彩霞,你坐在那里,像一阵清新的风掀起我心湖波澜地,你瞬间占据了所有的念头。我望着你,忽然生出一种久违的感觉,觉得自己前世一定是个久经沧桑的信徒,跋山涉水,只是为了这辈子能与你相见。宿命般的,我在劫在逃。

意犹未尽地下了车,找到电信学院的牌子,巧的是牌后面就是你,你正跟身边的同学说笑。填了表,号码栏没填,你说那也要填。第一次听到了你的声音,不算甜美,却很清新,一如你的容颜。后来才想起竟忘记回答你,我忘了。脑海中一片空白,什么都没有。只有大脑控制着眼球,发出痴痴的望。烧,脸烧得厉害,那一刻的火辣感觉,你不会明白的。就这样冠冕堂皇地得到了你号码,匆匆跟着学长去了宿舍。宿舍一共安排了六个人,开始以为会挤,渐渐也就习惯。那个时候温度适宜,清风荡漾,学校到处是浓郁的树木,撇开学校的蚂蚁块头实在是太大不谈,应该是个不错的学校了。何况还遇见了你。

我只能说,可惜我只是一个花心的人。惊鸿一瞥的的也只是你的清纯外表。我们是不同的人,我该怎样接近你呢。那个夜晚,还是摁下了信息,约你出来“带我参观学校”。现在已经彻底忘了到底跟你说了些什么,但那个时刻里,在无边的夜色下,我的心里仿佛揣了只兔子,具体表现就是语无伦次毫无章法,说出来的又总是首尾纠结自相矛盾,一个彻底的大傻逼。亏我之前还一直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从来不是个拖泥带水的人,遇见了你一下子就废了。

回来反省第一感觉就是,宋志杰,约见个女生你怎么还会紧张……走到最后渐渐无话可讲,还是坚持着有一句没一句的瞎扯。走到没灯的地方去,脸上却还是发烧,夜幕下我的表现让人彻底失望。像是断裂的东非大裂谷,那晚睡觉时无尽的失落和膨胀的虚无能将我埋葬。

你的优秀也不需要我来说什么,事实有目共睹。这是大学的第一次约会,难免放不下心,所以回宿舍立即画蛇添足地打了个电话。唯一庆幸的是,那时的你还是及时接听了的。再后来各种闹心接踵而至,恶性循环,更多的寂寞找不到出口。打给你的电话没人接,接了之后遭遇冷淡。我知道欲速则不达,找女生太多她会嫌烦,我只是想要接近你而已。

我肆无忌惮地表白,我说我喜欢你,像以前重复了那么多遍一样。你觉得可笑,这也太快了吧,你喜欢我哪里?

就那么一眼,心里头就装不下别人。你不会明白的。

有那么多念头盘虬在心底我却开不了口。遇见你时,我已追过这,追过那,心里头那么浮夸。你怎么会接受这样的人呢,你那么纯净,像个洁白的天使。我们的生命相隔了整整一条长江,我能够清晰的听见江水浩大的音响,它切断你我之间空白的那段时光。你说的对,我会始终抱怨生活。会累,负累。疲倦是花心的代价,这是青春对轻浮的惩罚。

只是不愿意放弃,所以还千方百计的接近你。

氤氲在浓重的烟味里,看香烟燃起时冒出的浑浊烟气,缠绵悱恻地在空气中打着旋。与疾驰而过的时光背道而驰--

还记得最初去加学习部,结果顶着秃秃的光头在台上支支吾吾、胡说八道;没有拿到教科书,第一个想去借书的对象就是你,因为好久没见到你了;心协聚餐那晚我喝多了,十瓶多的啤酒,后来在车上当场大口大口的呕吐,只是因为听到坐你身边的男生帮你挡酒时随口一句,你是他的女人他来喝。其实更大的醉意不是来自酒精,而是你跟他。身边的同学偶尔再拿你开低俗的玩笑,我一边说小心我一巴掌扇死你,一边却只能强颜欢笑。

如墨的夜,寂静如死。当所有浪漫的情怀都变成冰凉的梦魇,我惺忪醒来。我不是不想花费那么长久的时间,来做一场卑躬屈膝的梦。我的生命有那么多的沧桑,那么多的负重,你终究不会明白。是的,遇见你后我变了。变得面无表情,不动声色,这样黑白分明的世界,波动面容的能有什么。

你可曾见过我最深情的目光。

第6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 缔约

作者简介:曾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关乎我们的生养死葬,衣食住行医,布满于所有经济领域,特别是生活消费领域,如水电气供应、车船飞机运输、邮政电信服务等,我们无时无刻不在与格式合同打交道。然而,格式条款是一枚硬币。它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带来了不公平,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愈演愈烈,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格式合同做出了必要的规制,然仍存在诸多不足和矛盾之处,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不足以应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现象,宜尽快完善,对不公平予以矫正和救济,切实维护合同正义。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综观国内外立法规定,大致将格式合同定义为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由不特定的相对人对该合同概括地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不接受,而不能进行协商、谈判对其内容做出丝毫变更的合同类型。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可以简单概括格式合同具有内容上的定型化及完整性、交易主体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要约方特定而承诺方广泛不特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和交易主体之间不能协商或协商不能的基本特征。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又是对格式合同或条款作出怎样规定的呢?笔者将着重予以分析。

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格式条款是一把“双刃剑”,为充分发挥其效率价值,抑制其消极影响,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对格式条款制定方的义务、格式条款无效的类型和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时的解释规则做出了规定。

(一)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义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①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义务”的规定,体现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此款内容看出,格式条款制定方有以下三种义务:

第一,公平确定合同交易方权利和义务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反之,亦然。在实际交易情况下,格式条款制定方总是凭借自己在信息、经济、管理等优势上的“经济人”地位,为追逐我方最大利益而提前制定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我方的权利,弱化我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削减交易对方的应有权益,加重对方责任与义务,造成权利和义务上的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此时,若达到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受害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条款或合同。

第二,引起交易相对人注意的义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些许格式条款的制定者,为谋取自身利益,降低自己责任,特意不提示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同时条款内容又较多、较复杂,相对人往往没有注意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给自己设定的免责条款,只注意到了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因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制定方在签订契约时,务必以明显警示合理的方法引起相对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情形。若制定格式条款方不尽或不完全尽到应有的提示,让交易对方没有注意到此条文的内容,相当于它从来没有订立在合同之中,该条款不成立。

第三,应相对人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往往牵涉一些高技术性、高专业性的内容,相对人缺少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不能理解该条款具体含义,因而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予以说明使得相对方理解该条款含义,否则,该条款不成立,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对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类型的规定

格式条款的无效,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条款存在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或者格式条款制定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法律要求的义务而引发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0条②从合法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出发来规制格式条款。从该条文表示的内容可以总结出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类型,如下:

第一,格式条款内容中存在《合同法》第52条③规定类型之一的无效。如格式条款制定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等非法手段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危害社会、国家利益的类型。

第二,格式条款内容中符合《合同法》第53条④规定类型之一的无效。如造成对方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免责情形。

第三,格式条款制定的内容有“限制或禁止对方主张其主要权利、增加交易相对人义务或责任、降低或免除其自身责任的”,绝对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时之解释规则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的知识、经验、能力、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各自对合同条款的理解的不同,必然会引发争议,因此,法律必须对格式条款表达内容的理解引发争议的解释规则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1条⑤的内容对此规定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表述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守以下三个层次原则: 第一,按照一个普通正常人逻辑思维的通常理解来做解释。就是指对格式条款内容的解释根据普通大众的公平的合理的通常的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做到为常人所能接受的意思去解释,有助于公平,便于接受。

第二,按照有利于格式条款非制定方来做解释。就是指合同交易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内容表达的含义理解存在分歧时,有几种不同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制定方的理解。体现了我国保护合同相对弱势方合法利益原则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含义与非格式条款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当格式条款不足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协商、切磋,另外制定契约内容,又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前提下在原来的合同里对原格式条款的内容表达进行修、补、废,我们把这些经过交易双方谈判、磋商后制定的条款约定称作“非格式条款”。它们能最大程度表达出交易相对方的真实内心意愿,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文的内容真意发生冲突分歧时,理应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优先接受非格式条款内容的约束。

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四、《合同法》及司法解释2对格式条款内容规定的不足

(一)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内容规定之不足

从《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中可以发现,《合同法》第40条有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但是第3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格式条款制定方没有公平确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采取应有的明显的合理的方法引起交易相对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没有应相对人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时说明的法律后果以及此时该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可撤销、可变更或无效)的问题,不利于防止格式条款造成的不公平现象,使得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害弱势相对方的权益而没有法律处罚依据,不利于交易的进行,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2第9、10条内容规定之不足

第一,如前述司法解释2第9条可以看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导致非提供格式条款方没有注意到限制、甚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非格式方有权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将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看做可撤销的条款,然而承认条款的可撤销的前提是格式条款已经生效,这就造成最高人民法院与立法机关的认识相矛盾,立法机关认为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那么该条款相当于不存在,格式条款不成立,而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造成两机关在认识上的偏差,同时,《合同法》属于法律,而司法解释处于低位阶,当二者存在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之规定,那么就会造成实务中操作紊乱,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

第三,司法解释2第9条还存在表述上的小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意识到“注意”与“理解”的意思区别,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义务时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而未尽“说明”义务时而使对方当事人没有“理解”,应该一一对应才是,不然可能会出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方当事人注意到了,但是没有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意思,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可能是高专业性、高技术性,就算对方当事人注意到了该格式条款也未必理解了其含义,因此,应加重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应达到能够使对方当事人真正理解格式条款的内涵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这也对减少纠纷,促进交易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所以,笔者建议司法解释2第9条中的“注意”表述为“理解”更为妥当。

(三)《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内容规定之不足 从上文可知,《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条文的规定是对格式条款作出定义,从该款可以看出,在我国构成格式条款的要件有如下三点:第一,格式条款制定的目的是为以后重复使用的;第二,格式条款是提供方提前制定的;第三,格式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交易相对方磋商的条款。根据我国立法机关对界定格式条款的三个要件,笔者认为存在不足,具体说明如下:

首先,笔者不赞同格式条款是为了以后能重复使用而制定,在现今就存在交易主体为实现交易目的特别制定一次性条款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也不是提供方预先拟定的,可能他都没有预料到自己会进行此项交易,而是临时拟定的。

其次,笔者认为,格式条款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进行谈判、磋商的条款,反而总是交易双方对此条款进行了商议与谈判,但是格式条款制定方往往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是垄断性的经济性组织,使双方地位处于不对等,而不能协商,相对方出于生活必需而只能无奈的接受没有反抗的余地。

所以,笔者认为,格式条款并不想当然、必然的是制定方为日后反复不断使用而提前准备、制定的,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同交易相对方交谈、磋商的条款,而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为一次交易而当场临时制定的格式条款,同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存在充分协商而由于经济地位上的严重失衡导致弱势方提出的要求无法得到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认可和退让,甚至根本不能提出任何要求与提供方协商,弱势方只能迫于无奈的接受的情况。

以上三个要件都不严谨,只能在通常的情况下适用,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意识越发强烈,现今出现交易主体不为以后重复使用而当场临时制定的格式合同愈发增多,此时,我国法律应该如何来认定该条款的性质,如何来预防此间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因此,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尽快完善对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界定,避免广大垄断性强势主体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身牟取暴利而对合同相对方提供格式条款,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特别建议将第三个要件“格式条款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交易相对方磋商的条款”改为“格式条款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协商不能或不能协商的条款”,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交易双方在信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格式条款非提供方不能完全真实地表达出自己内心的意愿。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经济上地位严重失衡,使得相对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没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基础。

第二,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被企业所垄断,使相对方没有了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和自由,更加没有商量和讨价还价的缝隙空间。由于水、电、气、暖、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的垄断,导致消费者出于生存的需要,在只有电力局一家提供电力服务时,在只有铁路局一家提供运输服务时,我们没有选择的可能,更不可能讨价还价,要么走,要么接受。

第三,俗话说,存在即合理。现代社会人们对交易公平和办事效率等价值的热烈追求,让格式条款内容存在“不能协商”的相对合理性。正因为格式合同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价值,人们才会对其忍气吞声接受它,同时,格式条款对任何不特定相对方一视同仁,适用同一标准,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消费者对这种“不能协商”表示接受。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为“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或协商不能的条款”。

(四)《合同法》第41条内容规定之不足

如前述《合同法》第41条规定,笔者认为,此条存在立法技术的瑕疵,应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置于该条之初,这样更能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非格式条款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的,在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前提下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从非格式条款的约定,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所以,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同时存在于交易合同中且两者的内容含义存在分歧的情形时,应当优先接受非格式条款的约束,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内容。

第二,当合同中不存在非格式条款仅有提供方的格式条款时,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广大普通大众以正常的公平的合理的一般的意思予以解释。

第三,若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无法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释的并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非制定方的解释。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保护弱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

简而言之,格式条款或合同有着其正面的价值,也有其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必须对其作出完善的规制,以应对格式条款所带来的种种不公平结果,因为,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司法就无法运行,弱势相对方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同时,应对广大民众普及格式合同的知识和法律观念,提高大家的维权意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争斗。

注释:

①《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7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笔者认为,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作为先导的国际金融危机正在使世界经济陷入大萧条之中,这次世界经济大萧条不会亚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这次大萧条与上次大萧条具有共同的原因,它们都是由贫富差距两极分化达到极限所导致的,这已经引发了许多国家的骚乱和政权更迭。但是,与上次大萧条相比,这次大萧条拖延的时间将更长,解决起来将更困难,因此,这次大萧条也更难以度过,原因就在于导致这次大萧条的四个新根源是上次大萧条所不具备的,这就是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史无前例的支配和控制、债务经济、美元霸权和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支配,这四个新的根源不仅难以治理,而且它们也将使解决作为大萧条基本根源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比20世纪30年代更加困难。

因此,由于过去30年新自由主义的破坏性影响,目前的世界经济出现了严重的五大结构性失调:第一,资本与劳动之间收入分配的严重两极分化,这导致了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第二,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史无前例的支配和控制,它把投资引向了金融赌博,对生产企业产生了追逐短期利益的压力,堵塞了目前所有国家通过恢复实体经济的支配地位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的道路;第三,债务经济,这不仅表现为美国许多家庭借债消费,从而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根源,而且这种债务经济也使美国、欧盟和日本等陷入了债务危机;第四,美元霸权是世界经济动荡的主要根源。美元霸权建立的是一种类似于古罗马的掠夺和剥削体系,美国不仅靠发货币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而且这种剥削行为也导致了美国产业空心化、大量失业和中下层的贫困化。第五,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支配。跨国公司把制造业大量地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不仅导致了发达国家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和中下层收入的停滞不前,而且也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正是这五大结构性失调导致了目前世界经济的大萧条,从而造成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

显而易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世界正处于一个重大的转折时期,为了解决21世纪1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世界经济乃至各国经济亟需重大的制度改革。具体地说,这种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各国都要以民生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驱动力,缩小劳动和资本之间的收入差距。第二,从金融经济向实体经济转变,各国都要削弱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支配力量,缩小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利润率差距。第三,各国都要采取保护99%的中下层收入者利益的国家保护主义措施,这包括破除美元霸权和抑制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支配作用,恢复国民经济对国际贸易的优先地位。正如笔者早就指出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了只有利于国际垄断资本而对各国劳工不利的状态,全球化的停顿和逆转是世界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由于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垄断性支配,它通过“两头通吃”的方式把绝大部分收益都集中在了垄断资本的手中: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卖主垄断排除了在最终产品市场上的竞争;而另一方面,它同时又在生产者市场创造了买主垄断,迫使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的产品价格不断被压低,其结果是:技术进步的成果基本上大都以利润形式转移到了世界经济中作为中间商的跨国公司手中,这不仅没有增加发达国家消费者的购买力,而且也导致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和农民的收入长期停滞、甚至下降,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世界贸易高速增长的同时,各国劳动者的收入增长缓慢。跨国公司不仅造成了发展中国家、而且也造成了发达国家的内需严重不足,是资本与劳动之间收入分配严重两极分化的重要成因。

二、我国“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经济发展战略的困境

目前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已经使我国“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发展战略出现困境。中国目前实行的以发达国家市场特别是美国为主体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实际上是对亚洲“四小龙”的机械的和教条的模仿,笔者已经对这条发展道路给目前的中国所带来的严重危机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此不赘述。掌控高端产业及其技术是步入发达经济的必由之路,而我国不可能按照所谓雁阵模式,在出口导向型经济中按照比较优势通过产业的逐步升级达到高端产业,因为发达国家没有办法为我国的高端产业提供庞大的市场,他们也决不会为我国高端产业的发展提供市场,相反跨国公司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把中国压制在价值链的低端。因此,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体来说,日本人提出的以日本经济为领头雁的雁阵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现代版的中心一依附经济结构,在世界经济特别是东亚地区中,它使中国固化在了“日本掌控高端技术和资本品、韩国提供资本品和中间产品,而中国则提供劳动密集型的低端产品”这样一种担水劈柴的国际分工地位上。这就是目前中国的现状。

在美元霸权的支配下,我国“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经济发展战略使我国成了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剥削和掠夺的对象。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在过去曾是重商主义时期的英国和战后日本以及亚洲“四小龙”成功发展的道路,但是,美元霸权的出现已经彻底颠覆了出口导向型经济的性质:美国生产不被任何实物支撑、只由美国军事力量支持的美元纸币,而世界其他国家生产美元纸币可以购买的产品。按照美元霸权的逻辑,只有在其他国家通过出口导向型经济对美国贸易存在着持续出超的情况下,美国才能通过印刷美元纸币,不劳而获地坐享别国的劳动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导向型经济出口的越多,积累的美元储备就越多,被剥削和被掠夺的程度就越严重。由于我国推行“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经济发展战略,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实际上已经成为美元体系的主要支撑国,截至到2011年6月,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已经突破3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激增和购买美债是中国经济中正在迅速扩散的痼疾,它不仅导致了极难治理的通货膨胀,而且使我国的货币日益丧失,致使我国民营企业濒临绝境,并夺走了我国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农业补贴等方面所急需的资金。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外汇储备和所购买的美国国债已经成为美国“金融核讹诈”的战略武器。

三、保护主义与内向型经济: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革命

如果通过融入发达经济体的市场实现经济崛起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那么中国应该怎么办呢?美国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19世纪落后的美国为了避免发达的英国经济对美国经济的掠夺和压迫,美国通过高关税保护和排斥外国直接投资与英国经济隔离开来,到了1894年,美国不仅成功地崛起为工农业帝国,而且美国具有极强竞争力的高端和新兴产业产品大肆入侵欧洲国家,以至于1901-1902年在欧洲出现了大量的图书,向人们拉响了警惕“美国化”的警钟。与我国目前以自由贸易、依靠外国直接投资和

出口导向型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战略截然相反,美国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经济崛起却是在高关税保护、排斥外国直接投资和内向型经济的条件下实现的,突出的标志是美国领导了1875年开始的第三次技术革命和1908年开始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浪潮。

美国经验说明,经济活动的质量是国富还是国穷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不是通过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也不是通过掠夺别的国家,那么一国的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取决于什么呢?只能取决于通过科技进步开发大自然所带来的租金分享,而只有高端产业才是科技创新的载体,但我国按照比较优势理论所从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几乎没有创新机会,是低质量的经济活动,当我国把这些高质量生产活动及其创新收益拱手让渡给发达国家的时候,社会各阶层收入的提高和共同富裕就成了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了,政府就必然要与民争利,资本家就必然要压榨工人,因此,就必然会在利润、工资和税收之间相互倾轧,这就是在目前的中国正在发生的事情,正是按照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以所谓低工资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分工,才造成了今天社会不和谐的局面。正是由于依靠外国直接投资和实行自由贸易,技术创新的绝大部分成果都被跨国公司所攫取了,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就无法通过来自工商业税收的增加来分享这种技术创新的收益,因此,不得不愈来愈靠出卖土地获取财政收入,从而成为房价越来越高的重要推手,这是我国土地财政得以产生的重要根源,也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不断增加的深层次根源。

因此,借鉴历史上发达国家脱贫致富的历史经验,笔者提出了中国保护主义经济崛起的九大战略方针,这包括:第一,抓住高端产业和各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特别是要把资本货物工业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工业在国际经济中的领先地位作为奋斗目标。第二,提高关税保护水平,停止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拒绝在中国推广转基因农产品技术,拒绝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第三,停止引进外资,回购外资企业。第四,重新恢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基本方针,其目的是为我国高端产业和各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创造国内市场。第五,严格限制乃至禁止原材料和不可再生资源出口,并把资源型外资企业全部收归国有。第六,中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在于丰富的人力资本和潜在的科技优势而非廉价劳动力,这为中国开发这种最丰富的要素禀赋并崛起为世界科技创新第一大国创造了别国难以匹敌的优势。第七,以国内经济大循环为特征的内向型经济发展战略要以工人和农民的收入增长为引擎。第八,大力发展国内区际分工和区际贸易,以开发中西部为重点,工业中心向中西部转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工业特别是高端产业集中在沿海地区的不合理状况。第九,以保护主义为特征的国内经济大循环战略需要我国在国内流通体制、基础设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等内部环境的改善上痛下苦功。四、金融保护主义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与保护主义和内向型经济发展新战略相配合,我国需要实施金融保护主义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对外经济发展新战略。我国深陷“美元陷阱”的主要根源在于出口导向型经济,在于实体经济,显而易见,如果中国的进出口保持长期的动态平衡,也就是外汇储备够三个月进口的需要就可以了,这样我国就不会积累这么多的美元储备,也不会陷入“美元陷阱”。因此,如果没有终结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那么,在纸币经济的时代,无论是储备货币多元化还是不切合实际地建立与脱钩的世界货币都无法解决美元霸权问题。要解决美元霸权问题,就必须破除对出口导向型经济或外向型经济的迷信,就必须重走保护主义的内向型经济。

金融保护主义是应对货币战争的根本性措施,为了避免美元霸权和金融自由化对我国经济的掠夺,我国应该继续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严禁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严厉打击热钱活动,为信贷的实施创造条件。信贷是与美元霸权相对立的,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信贷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单从人口上来说,我国的人口规模就超过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的人口总和,我国具有世界上任何国家或欧盟都无法企及的最大的内需市场,完全可以在任何产业上达到规模经济,对外贸易并不重要,达到贸易平衡就可以了,这就是为什么我国要重走内向型经济发展道路的原因。在发展内向型经济和贸易平衡的情况下,美元一分钱也不让它进来,美元霸权就对中国无计可施了。

那么,技术问题将如何解决呢?主要是靠国内市场的竞争和自主创新,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市场纵深很大,在创造新技术上,竞争能充分发挥作用。美国经济崛起时期(1820-1914)通过“闭关锁国”铸就自主创新辉煌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技术引进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本国的自主创新,正是自主创新才成为后来者技术发展的主要的和活的源头。美国的历史经验说明,市场重于技术,没有技术,自主创新可以进行,但如果没有广大的市场,自主创新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保护国内高端产业的市场是自主创新的基础。虽然可以把美国和德国崛起的历史经验概括为“对外保护和对内自由竞争”,但是自由竞争也有问题,美国在经济崛起的后期,社会面临分裂,这是美国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出现“进步时代”的原因,因此,国家还是要干预,不能自由放任。

但是,美国在其崛起时期,资源丰富,也没有人口众多的压力,更不存在一种类似于今天美元霸权的“英镑霸权”,因此,美国不需要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但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和能源相当匮乏,而许多发展中国家资源丰富和人口“稀少”,如果我国通过保护主义新战略并抓住以纳米、生物、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为主体的第六次技术革命浪潮,在高端产业方面建立起全面和绝对的领先地位,那么,这就使人力资本和科技资源丰富的我国与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具有了很强的经济互补性,因此,以中国为龙头,建立一种以广大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和欧盟等为统一战线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对我国就显得极为必要。

五、破除美元霸权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是破除美元霸权的根本之路。重走保护主义和内需经济的发展之路,可以使我国经济与美国经济和美元体系脱钩,但如果没有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配合,我国将陷入孤立地位。摧毁美元霸权是全世界人民的福音,但世界上有可能与美元霸权抗衡的国家必须有庞大的分工体系和内需市场,具备这些要素的只有三方:欧盟、日本和中国。但是,欧盟不是一个政治实体,没有统一的中央政府实施完整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因此,欧元就无法与美元相抗衡。而日本虽然对美元霸权也心怀怨恨,但又要仰仗美国对付中国和俄罗斯,因此只能对美元霸权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中国才能肩负起破除美元霸权的历史重任。

中国具备破除美元霸权的全部条件:广阔的国内市场、最多样化的分工体系和统一的中央政府。由于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为高度一体化的国内市场保驾护航,因此可以发展最多样化的分工,也完全可以实现自给自足。这样,中国就可以与美元体系隔离开来,甚至与美国经济逐步脱钩,再同时给欧盟国家讲清利害关系,争取建立统一战线;在此基础上,从欧盟国家获取高技术转让(但中国不依靠欧盟,高技术我们完全可以自己创造出来),从发展中国家和俄罗斯等获取原材料和能源,以中国为龙头,团结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建立一种与美元体系相平行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美元霸权必然要逐步走向衰落,并最后瓦解。

第8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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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欧研究中心:《北约的命运》,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年,第25页。

关于《北约成员国防卫和安全战略概念》 (Strategic Concept for the Defence and Secu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sation),见北约网站:http://nato.int/nato_static/assets/pdf/pdf_publications/20120214_strategic-concept-2010-eng.pdf 。

北约网站:http://nato.int/cps/en/natolive/official_texts_87594.htm。

[美]斯塔夫里亚诺斯:《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册),迟越、王红生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15页;参阅卫建林:《全球化与第三世界》(第3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章。

第9篇:借条的格式范文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制度 调解程序

作者简介:李志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事司法。

诉讼调解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等公正组织的调解下就一民事纠纷问题达成协议,终止该项诉讼活动。总的来说,诉讼调解主要有四大功能:第一,消除百姓之间误会,加强社会和谐;第二,通过私下协商解决,尽早结束诉讼程序,节省时间,提升效率;第三,弥补健全格式化的法律;第四,通过人性化的调解做到以人为本,树立良好的社会口碑。笔者结合调解工作实践,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了自己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

十以来,党和国家强调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法律制度向来是冷酷无情的,而诉讼调解制度恰恰可以贴近以人为本的处理方式,深入人心。2004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都不断地对诉讼调解机制加以肯定和完善,并鼓励诉讼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化。

(二)诉调对接与“大调解”

21世纪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包括民事诉讼也是复杂多元的,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诉调对接和“大调解”是最适合的解决民事问题的方式,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法院都已经采用这种方式,确保法院与地方社会互动,与此同时又各地,进而使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能够实现多元化,其中,福建省莆田中院下辖的各基层法院就是一个全面实现法院与社会各机构巧妙衔接的典例。

二、诉讼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04年召开的党在第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着国家的整体形象,旨在用最有效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因此要考虑到以和谐的处理纠纷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但随着诉讼调解的工作量增多也有很多问题被发掘出来:

(一)调解原则贯彻不健全

民事诉讼调解是建立在合法和当事人双方都自愿达成约定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看似简单的说法实施起来实为不易,很多法院在实施诉讼调解时违背了初衷,使用强硬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改变自己的意愿接受调解方案。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会事与愿违,使当事人产生反叛心理,因此很难再令其通过类似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二)调解程序的设定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调解程序没有严格的管控制度,经常会被随意改动,这样做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允许,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任何诉讼调解程序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如有调整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做到真正发挥调解程序的价值。通过以人为本的思想消除国家权力专制的情况,将调解程序不断完善。

(三)久调不决,不能发挥正确指导作用

在调解的实践中,通常会以“调解为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法院都被禁锢在一个“以解为主”的僵化思想里,因此,面对很多民事问题上,都会想尽一切办法进行调解,更有甚者还会采取强硬的手段。本质上来看,调解是建立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共同接受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以终止诉讼,诉讼的放弃决定应该是当事人完全自愿的。但是由于国家规定调解率与奖金挂钩,所以,很多法官都会为了达到高调解率,拿到奖金、荣誉,都会以各种方法给当事人双方施加压力,使其在巨大的压力下被迫接受调解。

三、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确立调解自愿和不公开原则,主持调解者多元化

自愿原则是诉讼调解的基础,一切调解活动都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在调解活动中,法院扮演的角色就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以一种平和的态度从双方的角度以最明确的方式分析对二者最有利的条件,并且为双方提供二者均能接受的方案。至于当事人双方能否都满意并接受该方案,法院不得干预,要由当事人自己权衡决定。如果最终当事人不能够达成协议,那么就要走法院将其继续转为诉讼程序。

公开审判是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要求整个诉讼程序是完全公开透明的,在公众的监督下对审判达成最公平的状态。但是由于很多诉讼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颜面、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等种种因素,因此不能够做到公开审判,此时可以采用不公开审判原则。即便如此,对法官、诉讼调解员等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必不可少,因此此时的不公开审判原则就不适用了,否则法院的审判存在的问题永远不能被发现,更不用说提出和改善了,法律上的纰漏一直传承下去,不利于法律的发展。

对于法院调解程序的监督工作可以交给同级别的人民法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返聘退休老员工或对调解工作了解的普通民众来担任调解的监督工作,要求监督者与当事人双方都不熟识,确保公正度。这样既可以减轻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负担,又可以加强政府百姓紧密相连的政策。 另外,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己决定由自己的律师进行调解,或者二人均同意的情况下请经验丰富者帮忙调节,充分发挥专业需求。

(二)建立独立完备的庭前调解与诉调对接制度

所谓庭前调解类似于当事人和解,但是调解中是需要用专门的法规和专业的人员来引导当事人的,这一点比较接近于诉调对接。目前为止,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调解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家庭、婚姻、邻里纠纷、工伤、合伙等六大类。但是笔者认为,成文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在立案前先行了解,经判断易于调解的也可以交由民事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其进行调解,极大限度的做到物尽其用,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还有待完善,民众认可度还有待提高。

另外,法院可以为了明确调解程序,可以独立设立一个调解部门,返聘退休法官主持调解工作,就不必安排现有法官,大大节省了时间用到更需要的案件上去。

(三)建立调解违约制度,保证调解书的效力

尽管经调解双方需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调解程序,但是也不乏有个别案例在达成协议后,法院已经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手中时有一方反悔拒签,这就意味着之前所做的一切调解工作全部都白费了,这不但浪费了所有参与者的时间、金钱、精力,还很大程度上藐视了我国司法部门的权威,对于这种情况,法院等司法部门应采取措施提醒当事人在决定达成协议时慎重思考,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给根据违反程度设立相应的违约惩罚制度,用实际的规定限制当事人的鲁莽行为,如有当事人一方在达成协议后出尔反尔,要相应的付给另一方违约金,并像法院上交误工费。同时另一方也有权要求法院酌情强迫违约方遵守调解协议。

(四)有效做好“调审分离”与“调审合一”的结合工作

至今为止,我国大部分法院审判调解类案件都是采取“审调和一”的模式,但是在不断地实践中很多弊端都逐渐显现出来了,因此法院应结合时代的不断变化对模式进行调整,可以在开庭之前先安排调解员带领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如果能调节成功,尽量解决,实在不能调节的案件再转走诉讼程序进行审判,调审分离可以防止审判对当事人的决定有所影响。如果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和当事人亲近的人且说话具有权威性,能够劝导当事人影响其改变想法的人来进行调解,但是要设定期限,超出期限未能达成一致同样转交诉讼程序。

(五)营造有助于实现调解结案的调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