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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原则,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围绕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以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重点,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为抓手,创新机制,示范引领,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二、目标任务
全年完成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50100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20000人;失业人员转岗职业技能培训4500人;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8400人;创业培训2700人;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14500人。技工院校招收新生4600人;新培养高技能人才1800人;职业技能鉴定人数达到18000人。
三、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就业计划”。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紧紧围绕承接产业转移和服务产业集聚区发展,面向农村劳动力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的基础作用,调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区别不同专业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增强培训实力,提升培训质量。强力推进校企合作,按照“百校千企”合作活动的要求,组织引导技工院校加强与产业集聚区企业合作,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发展,发挥技工教育集团的龙头作用,实现校企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培养与就业有机结合。根据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需要,满足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化、特色化职业技能培训,打造特色培训品牌。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上规模、上水平,全年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20000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开展失业人员转岗技能培训。以提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目标,依托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岗需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失业人员转岗技能培训。全年完成失业人员转岗技能培训4500人。失业人员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组织开展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重点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定向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当年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需求和愿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积极鼓励其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农村新成长劳动力预备制培训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实现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全年开展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8400人。
(四)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办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全年完成创业培训2700人,带动6000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切实加强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大力开展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快提升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全年完成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14500人。在岗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四、推进措施
(一)实施项目带动。以现有培训能力为基础,实施项目带动,增加经费投入,建设示范基地,发挥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1.以现有技工院校为基础,对重点专业、重点工种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培训能力,组织申报学制教育规模在5000人以上、年短期培训能力达到5000人以上的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对年实际培训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的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省政府给予一次性400万元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实习实训教学设备。
2.以示范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为核心,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广泛参与的公共实训网络,为城乡劳动者提供短期技能培训服务。对年实际培训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的示范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实训教学设备。
(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省级支持引导、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资金多元化投入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建设。争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基地建设、就业专项资金和师资培训等方面对我市给予倾斜和支持。
(三)创新校企合作培养模式。
1.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开展校企合作共建,促进工学紧密结合,把企业部分生产车间建到学校,既满足企业用人及生产需要,又把生产过程作为学习的项目和教学内容,满足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需要,提高培养质量。
2.实行“冠名”培养制度。学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需求,校企共同实施冠名制培养,包括产业冠名、行业冠名、企业冠名、产业集聚区冠名。学校与企业签订共同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培养期限根据需要和岗位要求可长可短,学生毕(结)业后直接到企业就业。企业为冠名制培养提供技术、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支持。
【关键词】计算机 劳动力转移 培训资源
【中图分类号】G623.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10-0012-01
一、对本地区劳动力转移进行电脑培训的现状分析
我们镇地处里下河地区,为本县新城的东郊,受交通、区域、历史、经济发展等条件的影响,劳动力转移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产业结构不具多样性
我们镇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如今主要有这样一些产业:1、农副产品加工,如荷藕加工,茨菇加工等;2、缝纫、编织加工;3、木材加工;4、特种养殖,各种种植,如河塘养蟹、鱼,芡实栽培等;5、汽车配件相关行业,如电焊等。从以上产业分布看,产业结构还比较单一,需进一步发展。现有劳动力掌握的技能如果不进行培训远远不能适应外出就业的需求。
(二)转移就业人口的复杂化
我们认为,其复杂化主要体现在:1.男女性别差别大;2.年龄跨度较大;3.文化层次普遍偏低;4.生活聚住地分散。这样复杂的人口情况,给我们培训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对个性多样的准劳动力进行有效的培训,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根据我们镇的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特点,我个人觉得对劳动力转移培训存有以下弊端:
1.培训时间较短,培训质量有待提高;
2.培训资源较欠缺,培训方法有待创新;
3.培训范围还需不断扩大;
4.培训的资金还需不断投入。
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电脑培训的目标
基于以上对农村劳动力的一些分析,作为担任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师,我深深认识到在这个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要想改变劳动者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思维方式等,进行电脑基础知识培训势在必行。这是农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也是闲置劳动力转移的一条途径,更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我们在现有硬件设施的条件下,建立了农民网吧,开设了信息交流平台,大力开展了面向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电脑基础知识培训,目的是让我们通过充满阳光的电脑培训,让劳动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提高:
(一)学到电脑的基础知识,获得了一技之长,并在此基础上能不断学习,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这可能是培训工作最大的收获。
(二)通过电脑培训,能使培训对象和我们相处并合作,使培训学员之间能相互沟通并打交道,互相能包容,让劳动力转移对象心灵素质得到提升。
(三)通过培训,劳动者的技能有了提高,心灵素质得到了提升。 在此基础上,其人格的构建也就趋向健全。这也是现代社会对人的客观需求。
(四)通过培训,让学员得到发展。我们的培训不仅是“学以致用”——专业技能的培训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问题,简单的技能往往是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目前,在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层次和工作技能的前提下,缓解外来文化的冲击、生活方式转变等带来的压力,参加电脑培训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钥匙。
三、对农村劳动力转移进行电脑培训的思考
针对目前我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计算机培训教师,深感自己肩上的担子的重量,怎样发挥自己的作用呢?这是我近几年来一直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首先,在培训过程中,要明确教师所起的作用是引导、协助、激扬、突破。借用林格在《教育是无用的》一书中的话,教师就像是一根火柴,点燃学员本体的生命潜能,更像是一位牧者,引领学生来到“绿草地”。真正的教育是一种无意识的教育,教育的最高境界就是教育者全面依靠学员主动发展的愿望,帮助学员主动发展,并养成一种终身学习的习惯。
其次,在培训过程中教师要放得下“自我”,也就是要放下传承几千年的师道尊严,放下教师在教育中的主体意识和在课堂上的强势地位,要用自己的心灵去感应学员的存在。这就要求教师修炼自己的教育状态,不断学习经典、学习先进经验,自觉培养自身的教育情怀与教育信仰。
第三,在培训过程中不忘培养良好习惯。俄罗斯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习惯是我们存放在神经系统中的道德资本,你有了好的习惯,一辈子享不尽它的利息。你有了坏习惯,一辈子偿还不尽它的债务。坏习惯能以它不断增长的利息让你最好的计划破产。
第四,在培训中还要遵循以下规律:
1.主动性。人的发展具有主动性,这是区别于动物来说的。作为受训者,他是有思想,有想象,可以发展的,具有独立性、自主性。
2.成功性。小成功孕育大成功,所以要让学员不断获得小成功,不断获得成功的体验,最终达到培训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在培训过程中设立阶段目标,注意尺度,做到让学员跳一跳正好够得着。
3.阶段觉悟性。事物发展都是有序的,教育的最低纲领是培养能力,就是让学员能主动利用条件实现预定目标,让能力得到培养。
第五,网络的一些简单知识和初步应用的学习和思考:
1.信息时代实现资源共享是我们时代的需求。在培训中,我教育学员要选择健康有用的信息资源,不要把时间耗费在对自己就业无用的一些信息,如看电影、打游戏等。
2.建立自己的邮箱,方便自己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3.学员之间利用邮箱互发邮件介绍自己,把自己下载的信息也转发给需要的人,充分享受了信息带来的方便。教师通过发邮件把近期培训的内容重难点和练习题等展示出来,学员收邮件、发邮件,在实践中学习。
尽管培训时间不长,但在整个过程中,学员们能在我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练习各种操作。不仅如此,在平时的练习中,大家还能互相关照、帮助,增进了彼此的了解,也提高了学习的效率。更可贵的是好多基础差的学员有了学习的信心,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充满了憧憬。
【关键词】劳动法;权益保障;公司职工
我国于1995年1月施行劳动法,2008年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其修改方案于2013年7月施行。除此之外,我国还出台了工资协商制度、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程序、工伤赔偿金额提高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等,以此加强公司职工权益的保障。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依旧存在缺陷,职工维权较为困难,职工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我国应从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完善劳动法律,为公司职工合法效益提供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1.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
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就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制。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也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建立了劳动关系还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职工维权的法律保障。在劳动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公司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一些职工从事高危险、高负荷工作,患上职业病却没有得到公司的医疗补偿和生活补助。劳动法的用工登记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工的一两天内将新员工信息汇报给劳动行政部门。
据相关调查报道证实,有38%的青年曾经遇到过用工未登记情况,还有11%的人不清楚劳动法的内容。社会中的中老年务工人员收到企业不公正待遇的情况比例更大。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劳动合同不完善,未做好登记制度,很难进行维权。我国中小企业职工有着很大的流动性,开除职工现象很普遍。但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劳动法用工登记还包括违法处罚。如果非法雇用童工则进行严厉处罚,并设置了隐瞒用工情况的处罚条例和数额。用工登记制度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劳动者权益,应得到广泛的推行。
2.劳动法的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减少我国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需要对我国公司职工进行岗前培训。除了专业技术的岗位培训,还需对公司职工进行普法教育。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和行政制度不能维护好公司职工合法权益。为建立平等的劳动关系,减少权益损害案件,需将劳动法律教育归入岗前培训内容。公司职工应了解劳动合同的试用、签订、解除和终止,了解劳动报酬支付和内容等法律知识。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行政部门完成。但我国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收取员工的培训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相关部门发现用人单位肆意收取培训费,不仅要进行通报批评,而且要进行经济处罚。
3.劳动法的劳动监督制度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职责。但是,我国的劳动行政监督总是在事后监督状态。我国劳动监察常常是媒体曝光案件查处。这是由于我国公司职工举报用人单位事件很少。在职员工由于惧怕企业领导或者申诉渠道不通,不敢进行实名举报。有些职工并不知道劳动监察机构。用人单位强势,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使得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监察失去了价值。我国劳动监察最大的弊端是提讼和申请仲裁需要花费职工大量的精力、时间、知识和经费。诉讼和仲裁审理结果又并不满意。许多权益受损轻的职工并不愿意提讼或申请仲裁。同时,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制还未全面普及,提讼的多是单个职工。更是由于部分职工频繁更换工作等原因,劳动法中的劳动监督机制保障职工权益作用很有限。
因此,我国政府应再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地位权限,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改革,达到三方共裁原则,以此提升仲裁结案比例,让劳动争议的仲裁发挥出作用。同时,应完善集体争议的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集体争议和个别权利争议划分标准,构建集体争议的处理程序和个别权利的处理程序。
4.劳动法的劳动纠纷案件司法建议
随着公司职工法律意识的强化,我国有关劳动的诉讼和仲裁案件不断增加,职工胜诉率也不断提高。但是,职工胜诉率并不能改变社会劳动纠纷的状况。相比较而言,被告企业不会因为败诉的情况而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将司法建议书送到用人单位手中,由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行政的检查和监督。但有些违规用工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罚。这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
劳动仲裁决定书是行政机关进行劳动检查的文献。可指定安全、卫生、劳动等行政部门,以劳动仲裁的决定书开展劳动检查。同时,要加大劳动者司法援助范围,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执行难的情况,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为保障公司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实现,我国劳动法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法律规范结构体系、法律规范内容体系和权益保护的方法措施。劳动法中的用工登记制度、岗前培训制度、劳动监督制度、劳动纠纷案件司法建议,能够保障公司职工的民主管理权益、生命安全、劳动报酬权益,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用工环境。 [科]
【参考文献】
[1]王兴华.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新一代:理论版,2011,(1).
一、宣传贯彻《劳动法》的基本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组织保障。
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到双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对此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双江政发[1998]5号、[2001]11号、[2004]5号[2005]4号等相关文件,专门成立了乡劳动力转移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和双江乡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这些文件和领导机构为我乡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宣传,强化学习,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智力支持。
为了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力度,我们将《劳动法》列入机关干部政治学习的内容,并举行培训班给各村定补干部上课,学习《劳动法》的有关知识。其次,广泛地开展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劳动执法车2次、宣传标语100多条、墙壁板报5期次。让人民群众都能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地位、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劳动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法》提供了坚实的智力支持。
二、劳动者权益保护情况
近几年来,我乡劳动保障站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狠抓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成立了双江乡劳动法维权小组,从司法、劳动、公安、国土和企业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由劳动保障的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站站长为副组长,专门抓好这项工作。由于劳务输出业是双江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外务工人员数目达全乡劳动人口的半数之多,因此双江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在于保护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乡劳动法维权小组每年都要负责处理在外务工人员的一些工伤事故和劳资纠纷等各种问题,为外出务工人员挽回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在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乡劳务输出业的健康发展。在抓好工作重点的同时,我们也没有放松对在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乡人大和劳动保障站多次对有关企业进行劳动用工检查,强化了用工单位合同管理的意识,有效地保护了在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我乡从94年开始,全乡群众投保民政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达4000多人次,金额达40万元左右,现在已有100人左右发给了养老保险金。随着形势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及劳动法律意识的增强,除机关事业单位投保养老保险以外,一些个体经营者、企业老板也纷纷加入到养老保险的行列,特别是2004年,我乡超额完成征收分配的失业保险任务,成绩名列各乡镇前茅。今年我们除认真宣传劳动法的各项政策外,重点是认真负责完成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再一次面向农村、个体、工商企业的保险费征缴,扩大保障范围,使全乡人民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四、促进就业工作情况
双江没有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也很少,在促进就业方面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为此,我乡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了增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使我乡农村劳动力能够在素质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中培有所学、学有所用。我们经过深入的调查摸底,摸清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素质技能情况和就业情况以及培训需求情况,为全面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了提高农民群众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认识,营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我们还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了一系列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发动。一是印发宣传资料500余份,分发到各村各户和农民群众手中。二是利用横幅标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专题宣传。三是利用宣传车在全乡范围内巡回宣传等。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的目的、意义、作用、政策和科技致富、培训创业致富等先进典型以及就业形势和择业观念宣传和引导,充分让农民群众了解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了我乡农村富余劳动力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就业趋势和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是党和国家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大好事的认识,消除部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切实增强农民群众学知识、学技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起良好的“学技能、强素质”的氛围。几年来,我乡建立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组织举办了15期实用技术培训班,对3000余名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实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了劳务输出人员的素质,促进了劳务输出由数量型向技能型转变,劳务输出收入稳步增加。版权所有
五、劳动执法监督和执法环境的有关情况
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年10月××日)
尊敬的李副主任,尊敬的检查组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某人民政府对州人大执法检查组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州人大办明传电报要求,下面我就某县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
劳动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贯彻执行好劳动法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把整治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用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了部署;积极关心劳动就业和职工劳动技能培训;对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贯彻实施劳动法涉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管理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及时决策。从促进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边疆经济发展,维护边疆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了《劳动法》的重要性。
二、坚持学习,夯实理论,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自觉性
㈠将劳动法列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集中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劳动法》,不断提高劳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水平。
㈡认真组织企业开展劳动法学习。通过学习,一方面,使企业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贯彻《劳动法》的意义和贯彻《劳动法》与企业改革、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企业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让职工群众更加明确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㈢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劳动法》进行了广泛宣传。二是结合各种宣传日和民族节日,积极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活动”、“春见行动”、“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等宣传活动。通过上街设咨询,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共发放宣传资料××××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和投诉××××余人次。
三、克难求进,务实创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创出佳绩
㈠劳动关系协调和维权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一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县把劳动合同管理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长期的源头工程来抓,积极对各种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进行鉴证,每年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率都有提高。2005年我县共鉴证劳动合同××××份,其中鉴证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份,鉴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份,鉴证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份,鉴证集体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份,续订劳动合同××*份,劳动合同鉴证率达到了××%。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加强劳动年检,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以“清欠维权”为重点,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将劳动执法年审制度化。2005年共办理劳动执法年审××××户(国有企业××*户,集体企业××户,其他用工单位××××户),涉及劳动者人数××××人,补签劳动合同××*份,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推动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积极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积极协调、调整各种用工关系,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积极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2005年以来共接待来信来访××件,口头回复和书面回复××件,答复率达××*%;受理群众举报案件××件。立案处理××件,结案××件,结案率××%;调解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件,结案*件(未结案*件,是因被除名的职工没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上诉,县仲裁委没有受理)。为××名打工者追回被克扣拖欠的工资××多万元,讨回工伤致残医药费(含欠发工资)××万余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了用工矛盾,维护了边疆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加强劳动技能开发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素质。2003年以来报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人(高级工××人,中级工××*人,初级工××*人),通过培训全部发放了培训等级证书。
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救助能力不断增强。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01年以来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从××××人增加到××××人,净增××××人,领取养老金由××××人增加到××××人;参保范围由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非公经济、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年间共征缴养老保险基金××××万元,发放养老金××××万元,按时足额发放率、社会化发放率均为××*%。有××*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了社区管理,有××*名企业退休人员暂由县养老中心和乡镇劳动保障所实行了社会化管理,全县××××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达××*%。二是失业保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年间充分发挥其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为××名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了××.××万元的基本生活费和××.××万元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从××××人增加到××××人,净增××××人,*年间共征缴基金××*万元,共有××××人次享受了××*.*万元的失业金。三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全县由传统的公费医疗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过渡,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配套政策和服务管理不断完善,基本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参保职工达××××*人,征缴基金××××.××万元,支付医疗费××××.××万元。四是工伤保险自2003年启动以来,不断探索前进,参保职工达××××人,征缴基金××.××万元,支付工伤医疗费*.××万元;生育保险稳步推进,全县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从单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扩大,参保人数达××××人,征缴基金××.××万元,支付××.××万元。五是乡镇、社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积极作用不断显现。全县××个乡镇全部建立起劳动保障机构,*个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选配了××名专职干部和*名协管员。六是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基本实现“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作用和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基本形成,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自强自立等新的就业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七是城乡统筹就业协调发展,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努力开辟就业门路,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十五期间全县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累计达××××人,实现就业××××人,就业再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有效控制在*.*%以内。流动就业作为新的劳务经济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建起了劳务输出基本工作框架,成功开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人。八是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再就业优惠效应明显。十五期间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本,使××*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工商费优惠,免去*.××万元的登记费,××.××万元的个体管理费;××*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减免了××万多元的税费,××名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获得了××万元的贷款。九是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成为促进就业的有力手段。*年间共举办再就业培训班××期,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名,培训结业促进再就业××*人,培训再就业率达××.××%。
四、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尚不到位,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不强。
㈡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化系统建设不适应工作的需求,影响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街道社区平台迫切需要投入人力财力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㈢劳动关系趋于多元化,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和案件数量增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我县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大批能源项目的开发,大量的外地和本地农民涌入我县各个建筑工地,业主或项目承包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㈣社会保障基金弹性收入与刚性支出的矛盾突出,社会保险扩面潜力有限,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群体意识不强,困难企业无力参保和拖欠保险基金现象仍严重。财政拨付的医保基金不足,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的个人自付比例过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难统一,五保统征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㈤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滞后,国企改制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来接续社会保险,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有不少人仍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致使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有减难增,加之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硬件配置和软件配置不能满足不断规范、不断增大的工作需求,多种原因牵制着我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一步展开。
㈥支柱产业单一,结构性失业问题突出,就业矛盾尖锐。㈦劳动力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劳动者职业技能整体水平偏低,难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㈧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场地有限,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不能满足不断扩展劳动力市场“新三化”工作需求。
五、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劳动法》的贯彻力度,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㈠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劳动执法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创新意识,改变管理缺位现象,从组织上保证《劳动法》的顺利贯彻实施。
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所有企业招用职工均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非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其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健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围绕本县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进行调研,集思广益,对实行阶段性就业制度和弹性工作制后,大量出现的非全日制工、季节工、短期工、临时工等多种就业形式中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权益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抓好促进就业、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工资支付和欠薪处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政策的研究和执行;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系统内部执法监督;积极转变行政职能,实施依法规范行政、公正执法。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办事项目、程序、依据公开,逐步实现政务全面公开;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以日常巡视监察为主要方式,实行“定期、定人、定区域、定指标”制度,重点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发放、执行工时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推行劳动年审及社会保险登记年审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制度;规范劳动监察办案程序,加强劳动监察档案管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考评制度,提高执法监察效率。
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方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增值;依法推进社会保险全覆盖。
㈣抓紧建设劳动保障的各业务系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现有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和社会保障信息化服务系统,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建成全县互连的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系统。
㈤确立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水利资源,抓住当前电力开发的机遇,在发展电力工业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相结合,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增加本县劳动力就业。
[案情与问题]
1998年6月,某合资企业诉董某在合同期内接受厂方的培训后不辞而别,并带走技术资料,要求董某赔偿培训费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退还技术资料。经查,1997年10月,董某被该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8个月;若乙方(劳动者)被甲方(用人单位)送外学习培训必须安心在甲方工作,擅自违约应赔偿培训费,并不得出卖、转让甲方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企业因生产需要,送董某到广州学习技术,回厂后从事车间管理与技术工作。但合同履行7个月后,董某受某市同行厂家高薪诱惑,不辞而别,并声称: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合同;学习培训获得的技术资料是自己劳动所得。企业经多方努力无效,遂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董某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8个月试用期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限,因此,此约定无效,试用期应按6个月执行。《劳动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就是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果未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作为双方行为的规范。董某与企业在合同中就学习培训和不得出卖转让技术资料作了约定,是有效条款,董某擅自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技术资料不是董某的发明创造,是通过企业出资在培训中获得,董某声称是自己劳动所得也是错误的。
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董某赔偿企业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把技术资料退还给企业,双方解除合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杭州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工会负责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七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
(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的情况;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的情况;
(八)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
(九)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
(十)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情况;
(十一)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投诉、举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具体承办本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为本级工会参与制定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人员参加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
(三)提出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的方案,经本级工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
第十条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负责在本单位开展日常的监督活动,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
基层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同时报请所属工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一条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由本级工会推选产生。具体办法由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工会聘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具体承担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市总工会进行培训,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涉及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及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者转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转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的委派,可以进入现场调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调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三)依法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调查结果应当如实记录,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调查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并在二十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意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刁难。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调查意见应当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监督小组审核后报所属工会审定;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的,工会应当在七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会向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七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由各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县级以上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工会对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闻媒体通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工会提出的涉及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挠、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正常工作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人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
刘先生经社会招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公司出资派遣刘先生赴美国培训,双方为此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出资培训的费用包括培训费、生活补贴费、交通费、保险费及服装费、行李费、出国机票费等费用,刘先生培训回国后需为公司服务5年,若服务期未满离开公司,应赔偿上述所有的培训费用。此后,刘先生依照协议接受了培训并回国履行服务期。一年后,刘先生因跳槽而擅自离开了公司,公司在多次通知刘先生回来履行培训协议无果的情况下,就以刘先生旷工为由作出了辞退决定,随后,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刘先生依照协议约定赔偿公司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
双方理由:
公司认为: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规定义务是劳动法的规定,刘先生接受培训后仅为公司服务一年就旷工离职,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年限,给公司造成相当损失。现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要求刘先生赔偿公司所有的培训费损失是合法合理的。
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自己接受公司的安排去参加培训,既体现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也体现了服从公司安排的义务;另外,自己培训后已为公司服务了一年,即使需要赔偿,也只能按比例赔偿培训费,至于其他发生的费用,不应包括在培训费中,不属赔偿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是否应当赔偿所有的培训费用。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本案中,刘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对培训和服务期作出了明确约定,这些约定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补充,可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刘先生在服务期内因擅自离职而被公司辞退,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服务期约定,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培训协议约定,刘先生在服务期未满时离开公司,应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
摘要: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不同的。本文在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与区别。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联系;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将保障福利内容纳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作为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存在社会保障法的范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保障法应与劳动法合理界定。但由于两个部门法在发展上的某种联系和延续性,使得学界对它们之间的认识模糊不清。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概念
关于劳动法的概念,人们分歧不大。一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确立过程中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二)社会保障法的内涵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缺乏统一的观点。综合各家的见解,社会保障法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范畴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在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发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日本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除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大众生活状况、促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官方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而非独立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有交叉
作为两个相邻近的法律部门,它们有密切的联系。从法的产生来看,两者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就法律属性来看,两者都属于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关注社会的弱者;更主要的是,两者在调整各自关系时存在着交叉关系。就社会保障法的重心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制定实施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与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因此,至今为止,多数国家仍然保持着在劳动法中包涵“劳工社会保险”立法内容的传统。从我国传统来看,社会保险是从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无一不与劳动法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就社会保险法而言,它既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来说,两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为:
(一)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劳动法先于社会保障法产生。自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来,为维护良好的统治秩序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正常发展,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开始关注劳动者的生存状况,对劳动者的就业、劳动合同、工休时间、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职业培训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监察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进行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工业社会带来的弊端(如失业、失地、患病等),劳动法所保护的权益己远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的社会生活需要。而且,在劳动者以外的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小孩、老人,病弱残疾的人们,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由此,社会保障法应运而生。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两者的产生时间并不相同。
(二)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等等;而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它包括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
(三)两者的主体不同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四、结语
正确理解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对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作用更加明显。本文在理论上分析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与区别,也试着从两者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协调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引起更多的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史探经.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