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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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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纳税管理;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大多数的施工活动都是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0.5%~1%的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建筑企业根本没法将这被征收的税额具体到每个人员身上,也就没法正确的从工资中扣除掉相关的额度。况且,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方式来征税,最终的额度是比较大的,这分摊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是很大的一笔税额,企业没法承担,个人也没法承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全员实名的形式申报纳税,外地施工项目所属的人员也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重复纳税。以上就构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的原因了。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跟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上存在有一定的差异,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驻外地的分公司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但还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再在公司总部进行汇总调整,但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供材结算、分包结算等时间比较久,这就会使得分公司预缴过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汇总调整时却很难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其次,在一些地处偏僻的山区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比如证明本工程收入成本已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缴证明,如果驻外施工企业提供不了的话,则会被要求按结算金额的2%~3%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工程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得到总部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构成企业的重复纳税;最后,驻外施工单位在当地购买的材料、租赁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难以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法税前列支。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结论
建筑施工单位在纳税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点,所以更加要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各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具有纳税意识,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更要精通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从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力争降低税务成本,采取正确措施解决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
参考文献: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1.1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难点
在对工程分包进行结算时,普遍存在工程分包、转包的现象。对于发包单位来说,由于拖欠工程款的时间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许多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款数年得不到兑现,甚至根本没有对工程进行决算。因此,对分包业务进行科学的处理,同时在分包业务过程中,提供缴纳的流转税是建设施工项目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
1.2建筑工程涉及业务量大、分布广、施工周期长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来说,由于涉及的施工周期比较长,通常几个月甚至几年,并且作业面相互交织,进一步增加了掌握信息的难度。建筑工程在立项过程中,在建委、税务等部门虽然进行了登记,但是没有在城建单位进行登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进而出现建筑企业漏报、不报的项目,进而使得建筑业的税务收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3工程结算过程中存在的涉及营业税的管理难点
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承建方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建筑收入,但是按照常理,甲方承担需要乙方的纳税,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成本上。如果纳税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反之,如果不纳税就不会体现在建筑成本上。其次,按照我国原来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建筑方收取一定的纳税保证金,但是,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甲方给乙方付款环节中吸纳了建筑业的纳税时间,也就是说,在账务处理方面,如果甲方不给乙方付款,这时乙方就不用交纳建筑业营业税收,对于个体建筑队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账务核算,此时也就无法掌握拨款的具体数额和具体时间等。最后,难以进行营业税执法,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罚款方式用得最多,但是,在罚款过程中,同样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执行现场,没有值钱的东西需要执行,二是通过民工集体抗议的方式,老板抗拒执法,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如果工程干赔了,农民工工资都无法支付,更何况缴纳税金。
2解决税务管理问题的措施
2.1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措施
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管理,通过税收跨级的形式进一步核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别,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对企业所得税工作加强核定管理,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财务人员的核算水平,进一步满足按帐核实征收的要求,对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以征管查专业分工体制为保障的税收管理体制”,通过对税收进行集中征收,专业管理,重点稽查等,同时借助宣传和培训,让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深入了解税收政策,进而对各项税款进行正确的计算,同时正确地填报新纳税申报表,提高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水平。
2.2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措施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来说,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通常情况下,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支付收入的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每月工程完工量情况,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需要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年进行结算。如果工程需要跨年度作业,这时个人所得税需要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对于难以按各年所得划分的所得税,可以将税款按月预缴、预扣。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单位不要拖欠,这样能合理降低个税缴纳比例。
2.3分包工程征税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对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工程质量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层层转包的工程来说,需要自行编制工程成本计划,对施工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为出包的工程选择施工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建设施工项目单位。对于选择的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需要符合工程要求。在工程出包过程中,企业双方需要签订承发包合同,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需要企业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审查。
2.4办理外经证的优越性
纳税人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管理中叫做“外出经营”。那么《外经证》便是由于税收征管而存在的一种纳税证明。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如果需要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接受税务管理。如果纳税人外出经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需要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外地建设建设施工项目必须办理外经证,这样能合理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异地缴纳及税务机关抢税源的矛盾。
2.5树立纳税人的纳税观念
单从总包和分包概念上讲,并不是大家说的对下合同中不含税就降低了成本,总包、分包甚至下面有资质的单位税务都是可以特殊代开的,只需要缴纳一次税金。所以,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税法的重要性,利用税法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维权、护权。在分配税收利益、配置权利义务的过程中,对于税收立法来说,需要将纳税人视为权利主体来对待,充分地注意纳税人的权利;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将二者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对待。
3结语
关键词:企业 税务内控体系 构建方法
一、前言
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内控。在我国不断改变税收政策的环境下,国内企业也也越来越关注税务内控问题。虽然税收政策的调整给了企业很多优惠政策,但是在减轻企业税收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风险如税务稽查。所以企业一定要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还要构建一个完整的税务内控体系,才能在风险面前防患于未然。
二、构建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必要性
税务内控管理工作做得好,就有可能收到创造企业效益和防范风险的双赢效果。构建企业税务内控体系能够使企业发现自身在经营中的各种问题,从而找到出现问题的原因,然后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把内控手册建设得科学化、程序化和可行化,这样就能将种重要风险点控制住,这时就算税务人员的知识不牢固,按照这样的程序进行操作,也能降低相关的风险。税务内控体系需要不断的更新完善,因为核算体系和交易内容也在不断改变。企业需要随时测试内控制度,然后不断的优化内控体系,这样能够将核算风险和交易风险大大减低。经济发展的越快,企业越是注重纳税工作。构建企业税务内控体系还能够将企业的纳税自觉性提高,对于企业财务的最大化效益也有很大的帮助。构建企业税务内控体系同时能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仅仅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培训税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和工作流程。构建企业税务内控体系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的优化有很重要的意义。税务内控体系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产业调整和改造企业制度,从而将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了。
三、构建现代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
(一)将企业税务内控管理水平提高
关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企业不仅需要成立一个税务管理部门来管理,还需要培养一批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不能因为自己本身的条件不足而忽略这个工作。对于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一定要将责任分配到每一管理人员身上,特别是采购部门这些与税务岗位紧密相关的员工,将职责明确尤为重要。此外,企业高层管理者也要重视和支持税务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带动员工的积极性和热忱。税务管理的工作有很多,例如税务风险的分析、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管理发票的使用等。只有做好这些税务管理工作,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对企业进行合理的规划税收问题和企业的投资问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二)将每个环节的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得当
企业为了防范税务风险就要合理构建自身的税务内控体系,属于预防性质的税务内控体系,能在企业面临风险之前作出相应的反应。将企业的税务风险降低,使企业正常运行,是完善税务内控体系的意义所在,同时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为了企业的各个环节的运作能达到最优的税后收益,一定要将企业税收规划的管理力度增大。企业要准确分析和评估自身的各个环节,争取降低每个环节出现风险的概率。同时为了达到将税务价值实现最优的目的,要将税务风险控制体现不断加强完善,只有企业能够运行有效,才能达到效果。
(三)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汇报制度
企业所有与税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将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摆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且要有大局的眼光,凡是都要以大局为重,这就是风险汇报制度的意义。每一个与税务相关的工作人员,都要有强大的风险意识,将自己的责任明确化。有些税务工作人员对于数额较大的而且不明确涉及税收的项目时,一定要客观具体分析自己企业的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税务工作人员还要即时汇报税务合同、税务规划和税务政策的调整等问题,使得企业高层管理者熟悉本企业的税收情况。在风险汇报制度下,税务人员要有一套统一的汇报流程和汇报标准,否则就会使各部门的流转出现障碍。
(四)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测评体系
属于企业日常管理的风险测评体系,是将企业的税务风险实现制度化,这不仅能够将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还能培养员工的责任心。因此,企业对于税务人员的培训具有很大的意义,不仅能够使员工熟悉税收的基本知识,还能给员工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另外,企业税务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的评估,评估风险之后将工作方向相应调整,这样才能有效扼杀税务风险。最后还要随着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相当大,企业一定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调险测评制度。另外,企业的各部门一定要保持良好沟通,对于税务人员要给予尊重和相应的重视。
(五)完善税务的审批程序和税务内控管理制度
税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税务审批程序,内容包括监督内部和执行任务,建设内部监督制度也是内部控制的重点部分,内部监督制度能够有效的监督税务的工作,还能针对税务风险进行提前防范。整个税务的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部分就是执行部分,执行部分税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针对登记税务、登记凭证的管理等相关工作。企业为了进一步控制税务内控体系的的决策权,还需要对税收信息充分利用,将税务程序的流程做的更严密。成立专人专岗制度,将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整理和分析,并找出与企业税收有关的信息,以便企业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税务信息的沟通平台建立并完善,以便信息能够流通顺畅,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信息。企业还要规划纳税计划,并将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深入的分析,以便控制好生产、销售、分配利润和采购等环节的纳税问题。同时还需要企业建立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与税务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最后还要成立纳税的相关应急措施。
(六)加强建设和培养文化建设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文化,每个企业都有其符合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属于自身企业的税务文化业很有意义,因为现代的企业的内控体系基本都是以法治文化在重点,只有建设好企业的税务文化,企业的所有员工才能感受到一种稍为严肃的运营环境。而优良的管理环境是展开税务工作的前提。在企业中,对企业内控体系的工作效果有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职工,只有将税务文化建设好,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文化氛围,企业员工才能对税务工作产生认同,并认真做好税务工作。所以企业一定要将风险意识灌输给员工,使他们在加强认知的同时,更好的为企业税务机构服务。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现代企业能够良好的运作税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发展的完善的税务内控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将税务风险降低,还能加快企业的发展。文章中分析了构建企业税务内控体系的方法,旨在给予企业管理者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余靖.谈企业内控体系的建立和评价[N].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5(04):528-529
[2]孟杰.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0,6(12):546-547
[3]姚凌云.浅析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难点[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3(20):548-549
【关键词】 施工业务; 涉税事项; 涉税管理
建筑企业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有一定施工资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由于建筑企业的施工业务流动性大、跨地区经营、项目从开工到清算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以及各地区税收政策不统一、税务经办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一致等原因,使得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工作难度大,容易造成企业税负加重。因此,建筑企业如果不加强对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有效管理,往往会无端增加企业税负和资金成本,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
一、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概述
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是指建筑企业开展施工业务过程涉及的与税收业务有关的事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就是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登记、税收申报、税收缴纳、税务检查等税收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在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管理中,税收的申报和缴纳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二、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
该税种是建筑企业在劳务所在地,一般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项或者完成的施工产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地方税及其附加,主要有以下几个税种:
1.营业税
一般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项或者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者完成的产值的3%税率计算,向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般以营业税款为计税基数的7%计算,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教育费附加
一般以营业税税款为计税基数的5%计算,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4.防洪护堤费
一般按照当月收到的工程款项或者完成的施工产值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工程款或者完成的产值为基数的1%(各地税率不统一)计算,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印花税
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的印花税,一般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率为合同收入的0.3‰。
(三)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分为向企业征收和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两种:
1.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支付给为企业提供劳务的个人报酬,企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向纳税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法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向特定的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地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开票额的0.1%至1%不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以下办法:
1.按企业盈利情况征收
一般按以下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施工企业采取查账计征办法缴纳,适用税率为25%。
(2)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项目
(1)在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目前采取的总分支机构分配表缴纳,年底进行汇总清算。
(2)由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工程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个别省份的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对外地建筑企业,不接受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开票额的一定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福建省某建筑公司到江西南昌承建一医院项目,南昌某地税局不接受该公司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该项目开票金额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该项目总造价15 000万元,总共被征收了225万元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
对建筑企业施工业务涉税事项的管理,应重点采取以下几点办法: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管理
该税项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照施工产值、收到的工程款、确认的业务收入、开具的发票额四种金额孰高原则进行缴税,但是发票额是最低保证。对该税项的管理应该重点采取以下办法:
1.项目实施过程要按照施工产值与营业收入孰低为营业税纳税基数
尽管一个项目的总发票额是确定的,最终的交税总额也是不变的,但是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始到收到最后一笔工程款,一般至少要5年以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减少交税金额,可以为企业节省一笔财务费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施工产值尽量不要超过营业收入,特别是垫款施工项目。因为税务部门有时候可以不按照营业收入来征税,而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工程的形象进度。笔者多年前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个税务征管员到单位查账,要求提供每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产值,要求按照工程的形象进度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而不按财务确认的营业收入。施工企业是风险大盈利小的企业,如果垫款支付工程成本,又垫款缴纳税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方式将加重建筑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财务成本,降低项目利润。
2.在有备料款情况下要按照收取进度款或者开票额纳税
在实际工作中,收到的工程款中如果包含了备料款,要尽量与甲方商榷,按照收到的进度款开发票,备料款另开收据。因为发票一旦开具,就要按发票全额交税,而备料款并不具备确认营业收入的条件,如果连同备料款一起交税,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3.分包税款要提前抵扣
按照税法规定,总包实际缴纳营业税是按照总包的收入扣除分包额后的差额来缴纳。在实际工作中,总包开票次月就要缴纳税款,而分包业务都是发生在总包开票一段时间甚至几个月之后。即在总包第一次开票时,分包业务是无法抵税的,只有在第二次总包开票时甚至更后面才可能抵税,分包业务抵税每次都是递延滞后的。因此从项目第二次开始开票给业主时,就应该提前考虑对分包业务金额进行抵税,不然到最后一次开票才考虑,这个时候如果所有分包业务累计金额大于本次开票金额,就无法及时抵税。到税务部门申请退税不但难度大、程序复杂,而且增加了资金占用成本。
4.项目的其他结算收入要并入施工业务收入结算
由于施工业务的复杂性,往往一个项目与业主最后的交易金额中,除了工程造价金额外,还有其他如资金占用利息、奖励、罚款、租金、咨询费等工程造价组成之外的款项。如果在工程项目编制决算时,将工程造价组成之外的款项包含在工程造价决算书中,按照工程款发票开具给业主,则按照3%的施工营业税基数缴纳。如果单独结算,款项内容明确,则要按照其他服务收入5%基数交税。因此,应该把工程造价组成之外的款项包含在工程造价决算书中,这样可以降低税负。
(二)印花税的管理
实际工作中,在开票时,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按开票金额0.3‰缴纳印花税。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将总承包项目的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时,除了要按照总承包的开票金额缴纳印花税,还得将各个分包的金额分别缴纳印花税。因此建筑企业如果自己具备该项施工资质的,应该避免将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减少签订分包合同,以降低企业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对于向企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应该及时履行扣缴义务人责任,向纳税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向企业法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向特定工程项目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这项税款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政策也不一样,有的省份有征,有的没有。如重庆市对外来施工单位在重庆施工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福建省对省内、省外跨地区经营的施工单位,都按照项目开票额的0.5%到1%不等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项税款,企业应该积极与业务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同时应按照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免征或者减征。
(四)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应重点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对按企业盈利情况方式征收的优先采取查账征收
企业首先应该考虑采取按照查账征收办法缴纳。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职称的财务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册,规范核算。不能考虑采取核定征收,因为核定征收的税负比查账征收重。
2.对按跨地区经营项目方式征收的首先采取在该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
企业应该首先考虑在该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所承接的项目,进而达到按照总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种方式与按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开票额的0.2%缴纳相比,年度期间交税金额更少,可以节省资金成本。对跨地区经营项目多、合同收入大的建筑集团,节约的资金成本可想而知。如某建筑集团公司,年营业收入300亿元,其中跨地区经营项目收入210亿元,年利润2亿元。如果该企业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每个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大约1 250万元,如果未设立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每个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大约1 450万元,每个季度多缴纳200万元,按照银行基准利率6%计算,每个季度要多负担利息12万元,一年多负担利息约50万元。
另外,对于不接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特殊情况,企业应及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面与项目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支持,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
总之,建筑企业施工业务的涉税事项管理是一个很复杂的课题,涉税事项管理本身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仅仅靠企业财务人员的努力是很难做得好的,还需要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企业也要不断了解税收政策,掌握税收政策,在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为企业服务的同时,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强化管理,才能把企业的涉税事项管理得更好,才能减轻税负、降低资金成本、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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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有10户,,2004年,10户外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30549万元,占全县gdp总值的5.6%,共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收83.85万元,其中代扣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56.2万元,企业自身负担地方税收27.65万元。近期,我局对这10户外企进行了税务审计,审计结果发现:10户外资企业少申报交纳地方税收9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万元,分别占企业应申报和应代扣代缴税收的24.8%和12.6%。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存在着较大的税收征管漏洞,亟待税务部门认真关注。一、外资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过松、税负太轻。目前外资企业税收政策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水平,并在税收上给予了很多优惠,如外企不需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设在县城以下区域的,不必负担城市房地产税等。上述10户外资企业2004年地方税收负担率仅为0.12%,而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地方税收负担率一般不低于1.8%,两者相差达15倍,明显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原则。因政策偏松因素,外资企业税收贡献明显偏低,10户外资企业总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为101.08万元,占我县2004年度地方税收入的0.65%。内资企业地方税收是全县gdp的2.82%,而外资企业地方税收为0.33%,两者地方税收贡献率相差8.5倍。(二)纳税意识淡漠。外商投资企业目前大都选择以制造业等工业性企业为主,在我国以流转税税种为主的政策引导下,工业性外资企业大部份都以交纳增值税为主,需负担的地方税种较少,因此对国税部门管理的税种认识较深,而对地税部门管理的认识淡漠,少数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甚至对地税部门根本不了解。通过审计发现,10户外资企业2004年度共向地税部门按时办理纳税申报54户次,按时申报率不足45%,其中2户外资企业全年未向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一次,有1户外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达2年的时间里,一直未申请办理地税登记,地方税务管理人员也因其生产场地偏僻,又无须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一直不知有该企业存在。(三)税收管理难以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前提下,对主体税种不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外资企业,如果其不建帐或帐务核算不健全,地税部门则无法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无法核定企业应扣缴多少雇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又如企业发生签订购销合同,如外资企业不健全帐务,地税部门则无法采取合理方式核定。在被审计的10户外资企业中,其中2户企业帐务核算混乱,地税部门难以查实地方税收。(四)地方政府干预现象严重。由于对不发达地区来说,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头等大事,对一些好不容易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地方政府经常会给予一些特殊照顾,从而也助长了一些外资企业依赖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风气,给正常的税收执法造成一定困难。如我县所有外资企业由县政府授牌给予重点保护,因此一些外企人员对地税部门正常的税收管理采取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拒绝税务人员到企业开展正常税收工作,而地税部门依法处理时,政府部门又以各种理由进行干预。
二、加强外资企业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当前造成偷税、漏税等管理漏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首要的是一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漠、法律观念差、纳税诚信观念不强。只有经常性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才能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要加强纳税义务的宣传,提高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开展诚信纳税的宣传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及时公布违法企业信息,让全社会共同监督纳税人自觉纳税;定期组织外资企业财务、办税人员地方税收业务培训,增强其实际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二)尽快取消不公平的税收政策。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未合并以前,可先行取消一些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同样要负担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取消房地产税,改为交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关键词:个体户;税务登记;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第一个环节,个体纳税人的管理,又是当前税务管理中一个难点,因此将这两者结合,做好个体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试图通过查找个体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然后就如何加强个体税务登记管理提出一些浅显建议。
一、个体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个体纳税人因为税收总量少、户数众多,再加上个体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因此,在征管实践中,笔者发现在个体登记环节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同一营业执照号码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二是伪造、编造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同一业主姓名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四是同一纳税人名称办理多户税务登记。五是同一生产经营地址办理多户税务登记。六是利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七是办理大量临时税务登记。八是频繁注销、新办税务登记。九是认定大量个体非正常户。
二、个体税务登记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笔者认为即有国家政策性的因素,也有个体纳税人受利益驱使,为了规避税收政策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一)规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2009年,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分别降低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
标准的降低是为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进而尽量的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流转环节税负的转嫁,从而规范纳税人的核算,降低企业的税负。可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不够高,还有大量的纳税人游离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之外,因此个体纳税人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由于无法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造成超高的税负,这是纳税人作不能接受的。为了规避达到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证件办理多个税务登记,或是频繁注销,然后借用他人证件重新登记等方式来规避认定。
(二)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成本。从税务机关管理上来说,还存在着“重企业轻个体”的现象。当前,由于基层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征管力量往往侧重税收金额较大的企业,而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相对偏松,建账要求也较低,大多是采用核定税收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个体纳税人只要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税务机关基本上不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是检查。另外,个体纳税人还可以比一般纳税人节省部分涉税成本,如一般纳税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税卡、计算机,还要进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网上报税,甚至还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财务核算,同时,每年还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评估和检查,这往往令个体工商户无法承受。
为了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减少涉税事项,也为了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个体工商户往往采取一个工商执照办理多户税务登记或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等方式来规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规避增值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起征点的实施,是国家通过税收的减免,实现对小微企业经营的一种扶持,是一种税收照顾。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2万元。由于以前起征点标准低,绝大多数纳税人需纳税,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多办理一个税务登记即可实现少缴600元增值税,较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也催生了部分纳税人多多开户,分散收入,继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规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有些个体工商户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税务登记,当纳税人因偷税、欠税、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情形受到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往往采取走逃等手段逃避税务机关查处。因纳税人身份证信息虚假税务机关无法找到纳税人,即使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时往往也无能为力,最后只得认定为非正常户草草收场,结果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均存在大量个体非正常户,使“违法必究”成为“违法不能究”,削弱了税务机关执法刚性,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甚至个别案件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违法纳税人进行严厉制裁。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宣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办理虚假税务登记的严重后果,从主观上弱化其进行税务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动机;其次,对违法违规纳税人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该罚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税收法规的钢性和严肃性;第三税务机关定期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税务登记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发挥反面教材的震撼和警示作用,起到惩一警百的效果。
(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完善问责机制。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出现诸多问题,虽然大多是纳税人所为,但也有因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认真,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把关,甚至是个别纳税人与税务管理人员恶意串通。因此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管理,完善问责机制,使每一名税务人员树立起严格执法的信念,认真细致的作风,违法违纪必究的意识。
(三)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分步推进诚信纳税体系。为解决纳税人登记信息不准确或是采用虚假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建议在全国层面上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推进纳税诚信体系。第一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共享机制。凡是在税务机关走逃、欠税或是有其他未处理违法行为的业主不允许开办新企业,待其涉税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公安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事项,增强纳税人的责任感。第三步建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金融、社保、房产、物业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协调联动。一旦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合力。同时完善纳税人信用机制,将纳税信誉作为纳税人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其办理金融、交通、房产、社保等日常活动的重要参考。凡是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各部门简化办事手续、流程,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对纳税信用差的纳税人,则严格审查,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记录的纳税人,待税务机关处理后方可办理各项业务,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款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措施及相关规定。当前税务登记管理政策存在一些盲点,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及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法可依。如: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量限额发售发票,可是限额限量是多少呢?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强调纳税服务的现在,更是不好掌握。又比如: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区域办理多个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或是采用注销后重新登记的办法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办理?再比如: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然后改头换面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又如何处理?
(五)适当提高个体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从完善增值税扣税链条及公平税负角度看,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更合理,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许多业户因不能取得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税负、办税成本较认定前显著提高,绝大部分个体纳税人难以接受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建议适当提高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税收制度上防止纳税人被迫违法违规动机,培育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一)现实的会计信息质量反映模式与税务审计面临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1987年以前还没有通用化、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数企业都为手工记账,直到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应用普及、快速推广,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政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为手工、半手工、自动化和网络化模式,可谓是战国时代,混乱不一。手工方式为传统的记账模式,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半手工模式只是对企业总账模块简单运用,而库存商品模块、固定资产等模块用EXCLE工作表辅助替代,仅仅为了满足报表与报税的简单工作。自动化模式为模块化管理的财务系统软件,为数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网络化模式为ERP(企业资源计划),此为财务软件发展趋势,它是从MRP(物料资源计划)发展而来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冲破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资源,是基于网络经济时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一些颇具规模的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广泛采用。随着信息化普及发展,税务审计从过去传统意义上账本到凭证的“逆查法”或“顺查法”的税务审计模式必将被淘汰,而会将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分析性复核法和审计抽查法等现代审计方法引用到税务审计中来。但是在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时代,税务审计方法现代化的升级并不代表会计信息质量也能同等提高对应。由于提供会计信息技术的不对称,导致一些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耗时耗力,影响税务审计质量。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现阶段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信息数据各成体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税务审计的难点,也造成企业缴纳税款有重复多缴或欠缴的现象。一是企业税款漏缴现象。有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在税收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业账面支付利润分配的数据进行征收。而企业账面分配的红利远远小于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实际红利通过变相的费用已支付股东个人。虽然企业所得税对前述的费用已做纳税调整,表面看,企业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的流失。应加强国、地税信息数据共享,出台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缴的所得税税额为企业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依据。二是企业税款重复缴纳现象。企业出租房屋,税收实际中存在着由于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信息不协调与不对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的营业收入,已在国税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但地税系统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税征管系统中并无此笔税款,造成企业重复缴税。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实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企业清算先是国税注销清算,后是地税注销清算,往往在地税清算中补交的税费在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业多缴税款。上述税务信息管理的不对称,造成企业所缴税款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应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加以整合,以便于税务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一、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要点
树立宏观征管的观念是这次加强征管的要点。这里我们所讲的税收征管工作不局限于征管部门日常所担负的、狭义的征管工作,而是全面的、宏观意义的征管工作。它不仅涵盖以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执法管理工作,还涵盖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划分、机关运行制度、人、财、物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税收执法管理与税收行政管理是宏观征管既各有侧重又密切关联的两个方面。税收执法管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管、查管理,它是税收工作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天职、经常性工作和主要任务;而税务行政管理则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体制保障,管理体制科学,机构设置合理,行政廉洁高效,就有利于强化税务执法管理,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因此,加强征管必须在各级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共同来推进,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特点
规范统一是这次加强征管的一个突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和称谓的规范统一。众所周知,无论是1997年撤消税务所成立税务分局的征管改革,还是以专业化和信息化为特征的征管改革,在机构设置方面都存在一个通病,就是机构设置不规范统一。往往是总局下达文件后,各地在机构设置上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机构名称也是五花八门,有征收局、管理局、评估局、审理局、稽查局等等,不一而足,结果不仅纳税人摸不清头脑,连我们自己也搞不清楚。这次完善征管体制,总局十分强调全国范围国税系统必须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的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这是与以往征管改革明显不同之处。各地在讨论机构设置时,必须把握这一点,不能离开总局的原则和规定擅自改动或变通。二是职能和职责划分的规范统一。以总局文件形式对征、管、查三者的关系以及县级局内设机构设置与职能进行规范统一,这在税务系统是首次。这几年,各地由于片面强调征、管、查三分离和专业化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很不统一,由此导致了征、管、查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相互关系不明确,业务交叉,内设机构和税务人员的岗责分工标准依据不一样,有的按属地划分,有的按税种划分,有的按企业性质划分,有的按行业划分,有的按隶属关系划分,各有各的管法,这既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给纳税人带来了许多麻烦,又加大了税收成本,影响国税机关的形象,社会各方面对此颇有微词,不改不行。
三、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重点
县(区)局是这次加强征管的重点。大家知道,税收行政执法管理是分层次进行的,从全省国税系统范围来看,省局是决策层,地市局是协调层,县(区)局和分局则属于执行层。但在执行层中只有县(区)局才是全职能局,分局是县(区)局的派驻机构,是县(区)局开展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总局才反复强调,县(区)局就是基层,县(区)局的工作重点就是税收征管。经历1997年和的征管改革,我省国税系统县(区)局征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体现在三个转变:管理方式上由下户征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管理体制由集权统管向分权制约转变;管理手段由单纯依靠人工向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转变。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县(区)局机构设置不规范,征、管、查职能划分不清,业务交叉,衔接不紧,信息不畅,税源监控不到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等问题正日渐凸现。因此,总局把这次加强征管的重点定位在县(区)局的规范机构设置和业务重组上。做好这两项工作,必须遵循两化原则:一是属地化原则。属地管理实际上就是边界管理问题,它是税源管理的主要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就是在边界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不论其隶属关系,不论其所属行业,一律就地就近管理,税务机构的设置也要坚持这一原则。二是扁平化原则。扁平化管理是今后行政管理一个大的发展趋势,其目的就在于减少管理层级,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坚持扁平化管理,必须适当分解和上收包括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在内的部分税收执法权,逐步强化县(区)局的税收征管职能,同时,对税收征管全过程实行科学、严密、高效的全程监控。
在这次完善征管体制中,总局要求各级国税局一般不再设置直属分局,地市局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消的直属分局,必须说明情况,报总局审批后,暂时保留一个,但从长远看最终还是要撤消的。对于县(区)局的直属分局这次一律必须撤消。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工作重点是,撤消县(区)局直属分局后,如何选择有效的征管模式,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征管部门最近作的调查,目前全省县(区)局中冠以直属分局名称的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直属分局只承担县属企业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在城区属地还设有其他税务分局,承担城区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第二类直属分局既承担县属企业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同时承担城区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第三类直属分局不承担县属企业或重点税源企业的征管,而是承担城区及周边若干乡镇的税收征管工作。在这三类冠直属分局名称的税务分局中,第一类是真正意义的直属分局,第二类部分意义的直属分局,第三类则只有名无实的直属分局。针对上述情况,在征管模式上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模式是撤消县(区)局直属分局和城关镇所在地税务分局,由县(区)局内设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股直接负责税收征管,适当保留现有农村税务分局。这是总局要求最终必须达到的模式。第二种模式是撤消直属分局,将其所管辖的县属企业划归属地管理,同时在较大县的城区或管辖五个乡镇(街道)所在地成立税务分局,保留现有农村税务分局,县(区)局不直接负责税收征管。在这种模式下,县(区)局暂不内设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均设在分局一级,但这只是根据当前我省各地经济差异巨大这一客观现实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模式。到底选择哪种模式,各地应该结合实际,从有利于整合资源,加强征管,提高效率的角度来确定,并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不宜搞一刀切,形式要讲,但更要重内容。
四、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难点
这次加强征管的难点在于建立属地管理,基层征管合一,前后台分开并协调高效的征管运行机制。实践证明,基层的征收与管理是难以分开的,片面强调征、管、查三分离,
片面强调专业化管理,片面强调管户制向管事制转变等做法是不够科学的,基层征管分开了,不仅纳税人办税不方便,还会导致税务机关内部分工分家、推诿扯皮,出现管理真空和漏洞。因此,基层征管必须合一。各级国税局要以贯彻省局即将出台的《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和《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契机,进一步理顺业务流向,重组基层业务。重点要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理顺基层业务流向。凡属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事务,统一由基层税务机关的前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和办理;凡属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事务,统一由税务机关的后台内设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管理。对非法定管理环节,要清理废除,比如税务登记等常规事务的办理,只要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合法,税务机关可以先发证,再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事后调查,以减少不必要的管理环节,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三是要建立前后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联系的协调高效运行机制。前台在受理纳税人各项涉税事项时,能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需要后台审批的统一交给后台管理部门;后台管理部门接收到前台报审事项,按政策法规进行审核,能即时回复的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需进一步核实、评估、调查的,转交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限时办结;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后,再将结果反馈给综合管理部门,由此形成闭环的工作流程。同时,依据上述流程,建立健全涵盖各各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制度,以明确分工、确保流程运转顺畅。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建立涉及业务重组的力度很大,必然会对基层税务人员在观念上造成冲击,各级领导对此要有充分的估计,要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五、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出发点
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是做好税收征管的前提,也是加强征管的出发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抓好。首先,要针对当前税收征管的制度缺陷和制度缺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彻底解决过去因管事不下户而造成的税源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管事与管户其实是一回事。管事离开管户就没有针对性;管户不从具体事务入手就失去工作内容。二是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办法。要探索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充分运用包括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数据,将分析评估与必要的检查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纳税人纳税情况,摸清规律,发现问题,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三是建立有效的分类管理办法。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把属地管理和分片负责有机结合起来,责任落实到人。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管理,要重点监控分析;对零散税源和个体户税收,要完善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对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未达起征点的业户,要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其次,要大力推行征管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征管资料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涉税活动的纪录,也是检验征纳双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实行一户式管理,不仅能将过去散存于税收征管各环节的征管资料,按独立的纳税人加以归集,使之能全面反映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全貌,进而通过分析比对,找准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相应的强化和弥补措施。而且,还能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六、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着力点
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完善征管体制,夯实征管基础的必然选择,也是这次改革的着力点。所谓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掌握规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税收征管的实效性。所谓精细化管理就是要针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按照精、细、深的要求,通过重组税收业务,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克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科学化和精细化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科学化是前提,精细化是保障。有了科学化不等于就做到了精细化,达到精细化也不等于完全实现科学化。从当前我省征管工作的现状来看,首先必须解决的主要矛盾是精细化管理问题。应该说,我们目前制定了许多制度,也还算比较科学,但却缺乏精细化,很多的管理工作还缺乏针对性,抓得也不够深、不够细、不够实,管理的效能还不高,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可以说,离开了精细化,再科学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都只是水中月,镜中花,都只是海市蜃楼,空中楼阁。因此,我们在这次改革中,除了要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组织体系以外,更重要的还是要着力抓好精细化管理,要全面实施纳税评估和分类管理,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这些都是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
七、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支撑点
征管改革离不开信息化这个支撑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新的认识和定位,不能就信息化谈信息化,不能一讲信息化建设就赶时髦。这两年省局比较注意这个问题,比如全省门户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我们就没有一窝蜂上,而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今后,发挥信息化对税收业务的支撑作用,要在应用上下功夫、作文章。当前要重点抓好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以及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内部,要加快征管2.0版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和金税工程系统三大系统整合步伐,严把信息数据的入口关、维护关和考核关,实现内部各管理系统信息的共享。外部,要加强与工商、地税、海关、国库、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特别是要加强四小票信息的对碰,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在强调信息化对税收管理工作支撑作用的同时,必须认识到计算机系统的局限性,注重人机结合,不要迷信电脑。凡是电脑干不了、干不好的事项,如实地调查、案头评估、政策咨询等,要依靠税务人员从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加以判断、处理。
八、要把握好加强征管的落脚点
武汉市汉阳区区属工业共有机械、电子、建材、化工、轻工、生物工程等十多个门类,已形成综合性工业基地,有130余家大中型企业坐落区内。随着大企业的发展,也为该地小企业创造了广阔空间,以专业市场、工业园区为集群的小企业群体迅速壮大发展。
随着小企业数量的增加,给该区会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当部分小型企业在成长初期,往往通过逃避纳税的方式增加财富的积累。体现在会计核算方面则是会计核算主体界限不清;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设置不符合规范,最常见的做法为任用亲属担任出纳,外聘“高手”做代账会计;建账不规范或不依法建账,部分企业不设账,以票代账,造成账目混乱,还有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在会计档案方面,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按规定摊提,人为操纵利润,采用倒扎账的方式记账。刘刚介绍说:“从现状看,靠企业自身约束规范会计工作是不现实的。会计管理工作应该承担起引导和监督的责任。”
2009年,汉阳区财政局对辖区内4200多户企业纳税人的建账管理情况进行清理和分类,明确以各类工业园区、专业市场的经营业户以及从事钢材、汽车、医药、建材家具等行业的小型企业为规范账务管理的突破口和重点。在此基础上,2010年由该区政府出台了《汉阳区规范小型企业账务管理实施方案》,计划在三年内使全区小型企业基本达到规范建账标准,会计账簿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纳税人申报缴税准确率达到80%以上。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汉阳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清理小型企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建账管理情况,提出账务整改要求。其中,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每年按规定对企业账簿情况进行审核,并以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作为合法账簿。
鉴于小型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设置会计机构或所设会计机构层次不清、分工不明确的现状,汉阳区从推行中介记账服务,作为帮助小型企业规范账务管理的切入口。同时为引导小型企业迈出规范账务的第一步,对暂时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委托政府指定的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记账服务,在两年期限内由财政出资为企业补贴记账费用,财政出资额度不低于企业记账费用的50%,并且可根据企业税收增长幅度予以适当增加,服务期满后,企业须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自付费用继续实行委托服务,达到“政府引导、财政补贴、中介服务、企业发展”的目的。
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记账服务,经记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与其指定的记账服务合作单位签订委托记账合同。记账服务具体内容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委托人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有关涉税事项;提供财务咨询管理。同时规定承接财政补贴记账服务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在该地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记账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记账机构;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具备电算化会计核算和网上办税基本条件;10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主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从业人员,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截止2010年12月底,汉阳区已签订申请表、申请纳入规范账务管理的小型企业共有938户,其中按照企业性质划分的企业有623户,个体工商户有315户;已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实施建账管理的有776户,签约率为82.73%,其中个体工商户268户,新办企业122户,原有已委托记账企业386户;剩下的已签订申请的中小企业中,有大部分正与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将逐步完成委托协议的签订及账务的交接工作。此外,由其他合法中介机构记账的500多户中小企业中,新办企业有38户,新办个体工商户83户,另有133户新办企业和22户个体工商户自行建账,由专业市场统一收银记账管理的有78户。
汉阳区通过规范小型企业账务管理强化了财务质量监管,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扩大了辖区经济税源基础,优化了纳税人结构,提高查账征收户的比例,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来自税务部门的统计分析显示,已与政府合作记账中介机构签约的企业纳税人在规范前月均缴纳税款2001.15元,规范后月均缴纳税款2584.38元,增长29.14%;个体纳税人在规范前月均缴纳税款502.16元,规范后月均缴纳税款654.81元,增长30.40%;均高于2010年区税务部门税收增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