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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守内容意旨;遵从译语习惯;切合语体语域
Abstract:Transmigration,anabstractwholeatlarge,istoogoodtobepracticalandsuchconcretesubwholesunder“goodtranslation”asfidelitytothesource-languagetextincontentandintention,grammaticalnormality,andlexicalappropriatenessaremoreworkableascardinalprinciplesoftranslation.
Keywords:fidelity;grammaticalnormality;lexicalappropriateness
翻译是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具体说来,就是“换易言语使相解也”。①但是,如何用另一种语言文字把一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义表达出来?“换易言语”之后是否能“相解”?“相解”的程度如何?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无疑就是:翻译的标准是什么?翻译的方法应如何?
严复是中国近代第一位系统介绍西方学术的启蒙思想家,在介绍西学的同时提出了翻译的标准—“信、达、雅”,对中国现代的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影响巨大,“相信只要中国还有翻译,总还会有人念‘三字经’!”②
虽然严复持论有故,但认真审视不难发现,“信、达、雅”实质上既不是具有高度概括力的抽象标准,也不是具有切实指导性的具体标准,“从纯理论的角度讲,把信、达、雅并列起来作为翻译标准是具有逻辑缺陷的,因为这似乎意味着:原文不达,也可以故意使之‘达’;原文不雅,也可以故意使之‘雅’。那么,这样和‘信’字,岂不自相矛盾?”③
《论语·雍也》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意谓朴实的内容多于文采就未免粗野,文采多于朴实的内容又未免虚浮。孔子提倡“文质彬彬”,反对浮华的辞藻,所以说“辞达而已矣”—言辞足以达意就可以了。《尔雅》序题下疏说:“尔,近也;雅,正也。言可近而取正也。”《论语·述而》说“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雅言也”,其中的“雅言”是指区别于各地方言的“诸夏的话”—标准语,相当于现在所说的“普通话”。但是,严复的“雅”指的不是“利俗文字”—大众的语言,而是“汉以前字法句法”。为了掩盖“达”的矛盾,严复在“畅达”(如“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和“表达”(如“题曰达旨,不云笔译”)之间周旋,取便发挥,借“辞达而已”求“信”—“为达即所以为信也”,借“言之无文,行之不远”求“雅”—“信达之外,求其尔雅”。不难看出,严复的逻辑是:要“信”则必须“达”,要“达”则必须“雅”,换言之,“雅”是“达”的条件,“达”是“信”的条件,“为达”最终成了“求雅”的借口:“用汉以前字法句法,则为达易;用利俗文字则求达难。”
与“并世译才”的林纾相比,严复所译的书总共不过八九种,而在其所译的这八九种书中,只有《群学肄言》、《原富》、《群己权界论》和《社会通诠》四种“略近直译,少可讥议”,④此前“题曰达旨,不云笔译,取便发挥,实非正法”,⑤此后“中间义忄旨,则承用原书;而所引喻设譬,则多用己意更易。盖吾之为书,取足喻人而已,谨合原文与否,所不论也”。⑥严复虽然提出“信、达、雅”,但他本人并未完全履行。
严复是在译介西学的时候提出“信、达、雅”的,因此“信、达、雅”作为翻译的标准完备与否,必须结合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来审视,不能简而单之地就事论事,从而忽视严复“辛苦辶多译之本心”。
严复“窃以谓文辞者,载理想之羽翼”。⑦于是,从“达”来看,洋务派和传教士翻译的书“不合师授次第”,“不合政学纲要”,有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目的,因而“非命脉之所在”。相比之下,“新西学”的命脉之所在则是“维新”,即运用进化论、天赋人权来反对天命论、君权神授论,用自然科学、机械唯物论来论证无神论,从而“开民智,强国基”。正是“于自强保种之事”,严复才“反复三致意焉”。从根本上说,严复的“辛苦辶多译之本心”是“取便发挥”,其所谓“达旨”是“旨”在“达”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理论的“民权平等之说”、“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学说和自然科学及其方法论。
从“雅“来看,严复以“雅言”来“达旨”是“夫固有所不得已也”,因为当时的白话远未成熟,饱读先秦诗书,受古文的熏陶而成积习,摇头晃脑地读起古书来连平仄也都留心的老夫子大抵不常接触“利俗文字”,对“利俗文字”的运用不像对古文的运用得心应手,但又要翻译,不得已就只能在“利俗文字”和“古文”之中择取后者了,不仅翻译的时候,甚至在日常写作中,大概也会觉得用“用汉以前字法句法,则为达易”。更重要的是,作为复古的维新改良派,严复的翻译所针对的读者是操“雅言”的士大夫阶层,为了使他们能够看自己所译的书,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先用“雅言”来吸引他们,借“雅”以破启锢闭,从而使顽固保守的士大夫阶层乐于接受西方学理,正如严复在其《与梁任公论所译〈原富〉书》中所言:“吾译正以待多读中国古书之人”,“若徒为近俗之辞,以便市井乡僻之学,此于文界,乃所谓凌迟,非革命也。”一语道破天机!严复的“雅”诚可谓用心良苦:从表达形式入手,使士大夫们认为“足与周秦诸子相上下”而最终“倾倒”。当然,严复毕竟是带有复古思想的维新改良主义者,后来又沦为保守派,不懂得“利俗文字”是历史的必然,更不懂得“利俗大众”是历史的推动者。
单纯从翻译标准的角度审视,“若是全盘而真实地‘信’了,把原作的思想感情,意思之最微妙的地方,连它的文字的风格、神韵都传达了出来,则不但‘顺’没有问题,就是所谓‘雅’(如果原作是‘雅’的话)也没有问题。‘信’、‘达’(顺)、‘雅’三字,实在作到一个‘信’就都有了。”⑧从这个意义上说,严复的“信、达、雅”在逻辑上确实“先天不足”。
早在光绪二十年(1894年),马建忠(1845-1900)就在其《拟设翻译书院议》中对翻译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善译”的标准:
夫译之为事难矣,译之将奈何?其平日冥心钩考,必先将所译者与所以译者两国之文字深嗜笃好,字栉句比,以考彼此文字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务审其音声之高下,析其字句之繁简,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粗深奥折之所由然。夫如是,则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然后心悟神解,振笔而书,译成之文,适如其所译而止,而曾无毫发出入于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是则为善译也已……。
在这段文字中,马建忠不仅指出了“善译”的条件—自如驾驭“所译者与所以译者两国之文字”的能力,而且指明了“善译”的过程—“一书到手,经营反复,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对原文能够达到“心悟神解”的程度,翻译起来就自然能够“振笔而书”,“译成之文”就自然能够成为“善译”了—“无毫发出入于其间,夫而后能使阅者所得之益,与观原文无异。”
马建忠的“善译”,一言以蔽之,即是“信”—从内容意旨到风格效果无所不信,较诸严复的“信、达、雅”则更具高度抽象的概括力,使“直译”、“意译”和“信、达、雅”在“无毫发出入于其间……与观原文无异”中得到了统一。如果说“直译”是为了“信”而“意译”是为了“达”的话,那么,既然译者已经“确知其意旨之所在,而又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并达到了“心悟神解”的程度,“信”自然就不会成为问题;既然译者已经“考彼此文孳生之源,同异之故,所有相当之实义,委曲推究”,又“审其音声之高下,析起其字句之繁简,尽其文体之变态,及其义理精深奥折之所由然”,则“达”自然也不会成为问题。同时,以译者能够“摹写其神情,仿佛其语气”为前提,原文“雅”,“译成之文”则定然不会“俗”,反之,原文“俗”,“译成之文”也定然不会“雅”。
马建忠的“善译”无疑就是翻译的最高境界,无论是奈达的“等效”,还是傅雷的“神似”,抑或钱钟书的“化境”,均未跳出“善译”的圈子。然而,在实际翻译活动中如果采用“善译”—或者“等效”、“神似”、“化境”—作为标准去衡量译文,可以断言,没有任何译文能够“达标”,因为“彻底和全部的‘化’是不可实现的理想”⑨。虽然高标准是为了严要求,但是既然“法乎其上”最终也只是“仅得其中”,那么与其取法“不可实现的理想”毋宁提出切实具体的要求作为翻译的基本原则:1)信守原文的内容意旨;2)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3)切合原文的语体语域。
有人偏重“精心的再创造”,视翻译为艺术;有人偏重“一定的客观规律”,视翻译为科学。但是,不管视为艺术,还是视为科学,翻译的根本任务即在于“传真”,译者不能充当“说谎的媒婆”,⑩否则就会怨偶无数。翻译无非是用新瓶子装旧酒,虽然瓶子—语言文字类型—换了,但是酒—内容风格效果—却不能变。
翻译必须“忠实”,这是共识。但是,“忠实”什么?“忠实”的应该是原文的内容意旨和风格效果,而不是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如果斤斤于原文的语言表达形态,译文无疑就会“异彩纷呈”,因“隔阂”而不“合格”。译文的语言表达如果连“贯通”都做不到,读者还怎么去“融会”?结果又怎么可能“与观原文无异”?语言文字类型不同,语言表达习惯也就大不相同。
吴岩出其《从所谓“翻译体”说起》中针对操汉语的译者将外语译成汉语的情况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翻译体”的实质:一些译者“一条腿走路”,“未能辩证地对待两种语言文字”,译文“是外国化了的中文”,未能“忠实地融会贯通地把原作翻译和表达出来”。叶圣陶称自己“不通一种外国语,常常看些翻译东西”,在《谈谈翻译》一文中坦言“正因为不通外国语,我才要读译本呢”,揭示出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别人不懂外文,所以要请教你译;如果大家懂得,就不必劳驾了。”正是凭着“不通一种外国语”的“外行”眼光,叶圣陶才看到并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叶圣陶的核心思想是反对“死翻”。“死翻”,一言以蔽之,就是“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各种语言的语言习惯都是相当稳定的”,“既然是两种语言,语法方面,修辞方面,选词造句方面,不同之处当然很多”,“同样一个意思,运用甲种语言该怎么样表达,运用乙种语言该怎么样表达”,不能“死翻”,即便“接受外来影响”,也“要以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为条件”。据叶圣陶想,“翻译家是精通两种语言的人,也就是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来表达的人”,反观之,“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来表达的人”才算是“精通两种语言的人”,“精通两种语言的人”才能成为“翻译家”。叶圣陶的意思是:“死翻”者自然成不了“翻译家”,之所以成不了“翻译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精通两种语言,不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表达,而不精通两种语言,不能运用两种语言来思维、表达,最终结果就只能是“死翻”—“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
吴岩以“内行”的眼光审视“外国化了的中文”,站在“辩证地对待两种语言文字”的思想认识高度来批语“翻译体”,指出:“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忠实地融会贯通地把原作翻译和表达出来”。叶圣陶以“外行”的眼光旁观“用中国字写的外国话”,立足于“精神两种语言”的基本条件来批评“死翻”,指出:“各种语言的语言习惯都是相当稳定的,咱们接受外来影响要以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为条件”。吴岩与叶圣陶二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观点却完全一致:“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并“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吴岩和叶圣陶所针对的是操汉语的译者将外语译成汉语的情况,主张译文要“根据中国语言文字的特点”,要“跟中国的语言习惯合得来”。若就“所译者”和“所以译者”而言,吴岩和叶圣陶的主张无非是:遵从译语的语言习惯!
关键词: 政府文化管理 文化导向 价值观 管理原则
政府,受托于全体人民而存在,以管理公共事物,实现社会整体公共利益为主要职责。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希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文化将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各级政府面临的新形势新局面。本文仅谈谈政府部门文化管理的作用与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文化导向
管理是指与他人或通过他人有效地达成组织目标的过程。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功能是导向功能,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导航”和“掌舵”的具体体现。政府着眼于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在决定国家和民族前途及命运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国防、文化等领域起主导作用。
政府文化管理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到国家文化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文化建设最重要的前提是正确的导向不能变,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不动摇。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社会生活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现象,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少数人思想混乱,道德缺失,是非、善恶、美丑混淆,凡此种种损害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中国文化发展的根本任务是迅速构建起新时期的中国文化价值观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市场经济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和消极作用,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问题是不能得到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管理行为,保证文化发展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目前,我国社会价值取向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政府文化管理可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因此,政府必须利用管理手段充分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群众的文化需求千差万别,政府的文化管理必须对其进行科学引导,使其养成健康向上的文化消费习惯。政府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信息沟通作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这些都离不开政府的管理行为。
二、保证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顺利进行
政府具有服务功能,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与长远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兴办公共事业,建立公共设施的功能。在文化建设上政府通过资金、人才、技术的支持,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的公共文化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政府应承担的基本职能,而保证公民文化权利实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同样是政府的职责。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就是要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组织与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切实地享受到文化建设的成果。
政府对文化的管理可确保公共文化体系的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政府是主体,应承担主要职责。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社会的公共文化设施基本上是政府投入的,他们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府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导向,建设必要的文化设施。二是组织引导文艺工作者和业余作者创造紧扣时代脉搏、体现地方特色、富有现实意义、人民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三是建立人才保障机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通过政策指导、典型示范和组织文化创建,大力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五是以广播电视、网络、书籍、报刊、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书店等为载体传播精神文明和公共文化信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文化服务。六是出台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七是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八是做好历史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九是加强文化体制改革,制定文化发展战略和文化政策,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有效建立和持续发展。文化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应该有所作为,充分履行职能,担负起文化工作使命。
政府对文化的管理可有效促进文化的发展。政府管理要制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应成为政府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可通过制定科技文化教育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规划、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文化法规、组织重要的文化活动、指导监督个行政机关等活动有效促进文化的发展。政府管理通过自身的活动,推动社会各个方面走向现代化。社会文化建设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政府目前通过相关的政策大力鼓励文化创新,使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充分释放、文化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使当代中华文化更加多姿多彩、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这就是政府促进文化发展的最好体现。
政府实行文化管理可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强制性,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功能,并且维持稳定,保持协调。政府进行文化管理可有效维持社会各种关系和活动正常运转,使社会生活稳定地持续下去。进入新阶段,我国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文化发展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府在培育文化市场、开拓文化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
政府文化管理可以有效遏制一些不良文化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发展也和市场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市场对文化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一些文化活动为了取得经济效益而置社会效益于不顾,这时政府的管理作用就凸显出来。例如,一些低俗的文化活动被政府勒令叫停。政府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是文化管理的核心。
三、到位而不越位的管理原则
政府在文化管理中首先应该遵循“到位而不越位”的原则。
政府不要再管那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而主要是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文化的管理有必要通过规制市场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文化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精神文化产品绝大多数都要进入市场进行流通,这就必然受到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制约。我们既要鼓励文化单位和文化产品迎接市场的挑战,遵循市场规律与价值规律,又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文化的生死存亡,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力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那么,就要通过法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用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促进我国文化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应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能做的行业组织不去做,行业组织能做的政府不去做。
我国的文化建设离不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事业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其主要特点是原创性和公益性,前者突出地表现在学术研究上,后者突出地反映在提供给公众的文化设施上。这就要求文化事业发展,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由政府或公益性组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证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享用。
政府在文化产业的管理上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杜绝对文化产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切实把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行政管理;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要工作应当放在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如加快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市场体制和机制完善,加强市场监管,引导和鼓励企业多开发有创意、有活力、内容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等。
四、坚持“双向发展”的管理原则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提高,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文化生产是精神生产,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文化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等精神方面的发展成果,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特征。文化产业具有双重属性,“文化”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具有鲜明的精神属性。经济学认为精神生产力就是文化生产力。文化产业的发荣和发达,有利于增添健康有益的、人们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而且能够激励人们奉献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的首要原则便是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共同提高。
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必须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文化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范畴,这就决定了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必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创作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
文化建设离不开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需求。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在改革中贯彻“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经营性文化产业的主要任务是繁荣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要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要正确把握和处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关系,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关系,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对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性部分,该放开的要逐步放开,真正确立其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主体地位,以有利于更好地发展文化产业,为实现“产业创造物质财富、事业带来公众幸福”的双重目标提供有力保证。二是以发展文化产业为枢纽,大力推进文化发展。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由于其创新性强、生产规模大和市场运作的灵活性,具有不断再生和扩张的功能。因而,以文化产业为枢纽,带动文化事业和文化公益事业已成为重要趋势。
五、要遵循“依法行政”的管理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政府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繁重任务。行政权力的运用,最经常、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影响国家政权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前提。我国政府就其本质来说,是依据宪法原则建立并按照宪法原则运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尊重宪法并按照宪法原则办事,才能在全社会树立政府的权威,确立政府的社会公信力。
一 英语文学翻译原则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外交流活动达到了空前频繁的盛况。英语文学是西方文化的瑰宝,而翻译在跨文化交际、向国人介绍英语文学这一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何谓翻译,翻译就是用一种等值的语言文本材料去代替另一种语言的文本材料。由于中英文学在文化上的差异,使中西之间的跨文化交际形成一段障碍,而翻译可以为中西之间的跨文化交际架起一座有效沟通的桥梁,可以在原文和译文之间搭建一座有效的沟通途径。而翻译作为一种艺术,一种将原文翻译、表达出来的艺术,需要技巧的帮助,需要技巧对其的润饰,需要广大翻译工作者的不断尝试,需要广大翻译工作者的经验总结。翻译工作者所翻译的作品,不可以对原文进行随便地删减,而需将译作保持原意。对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是将英语复述出来,可以在变化词句的基础上改变原文的表达形式,但是不可以改变原英语文学作品的表达意义。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工作者,在语言把握的高度上,需要深入透彻地理解中英两种语言文字;在选词造句与措辞使用方面,需要绝对地遵循原作的意义,并且使译文高度地符合原文的语言形式。换言之,从英语文学作品中翻译过来的英文,不管在语言表达形式还是表达意义上,都必须使其与原文中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英语保持高度的相似,而不可看起来像中文式的英文。英语文学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因素,如何在翻译英语文学作品过程中,准确地传达其原文的意境和文化内涵,需要遵循一定的翻译原则,这是获得英语文学作品翻译成功的关键条件之一。合理归化原则作为英语文学翻译的重要原则,在对英语文学作品进行翻译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
著名美籍意大利学者韦努蒂于1995年发表的名著《译者的隐身》中,首次提出了归化的概念,他提出合理归化是英语文学翻译的一种极其重要的策略。归化是指在翻译中以目的语和目的语的文化作为依托,并以译文和译文读者为中心的一种翻译原则。在西方,归化的翻译传统,是自古代的西塞罗以及随后的贺拉斯、泰特勒等著名学者都比较认可的一翻译原则,只不过当时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翻译原则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已。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就是在英语文学翻译中,把英语文化中让读者感到陌生的文化因素、成分转化为中文读者比较熟悉的中文文化内容,并始终着眼于中文文化,使广大中文读者也能够像英语读者一样能够全面、深入地感受到英语文学的文学艺术成就、感受到中文文化的妙趣,并使译文在中文表达上更为符合广大中文读者的语言表达习惯。当代翻译译学研究的集大成者、美国知名学者奈达,站在社会语言学一级语言交际功能的角度研究翻译,认为翻译必须多站在读者的角度,以读者为服务的中心。他认为,任何信息如果不能真正地起到交际、交流的作用,那么信息将会变得毫无价值。例如,“whit as snow”作为一个普通的英语成语,在翻译时应该如何处理?按着奈达的说法,世界上有不少地方的读者都没有见过雪,并且其源词中也没有雪这个词汇,如果把其强制性地翻译为“白如雪”,那么很容易形成翻译中的“零位信息”,使对这词汇的翻译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因而,在对其进行翻译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根据中文的语言表达习惯,将“whit as snow”翻译为“白如霜”或者“白如蘑菇”,或者与此相似的引申义和喻义。照此类推,也可以将“spring up like mushrooms”翻译为中文的“雨后春笋”,将“make hay while it is sunshine”翻译为中文的“趁热打铁”。
从这个角度去考察英语文学中的信息,当对英语文学翻译时,如果译文中的信息不能够很好地起到跨文化的交际作用,那么对英语文化的译作,也就会是一次失败的翻译。因而,衡量英语文学翻译是否成功,其首要条件之一,就是深入考察当广大中文读者在面对英语文学译作时会有一种什么样的反应,并对中文读者的反应与原文读者的反应进行一番比较,如果中文读者的反应与英文读者的反应有很大的相似性,那么这会是一次成功的英语文学翻译。由此可见,合理归化翻译原则,在英语文学翻译中占有极其高的重要地位,对英语文学翻译的成功起着极其显著的作用。
要想深入地了解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我们还有必要共同探讨一下归化与异化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合理归化与异化的翻译原则就像是孪生兄弟,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合理归化与合理异化翻译原则的配合之下,可以使译文更为自然、透明、通畅,让读者感觉不到是在译作。合理归化与合理异化之间的区别可以追溯到更为遥远的过去,因为它们二者与早期的直译和意译有关。异化主要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去破除目的语的语言规范从而保留原发声语中的异域文化特色。由此可见,英语文学作品中的合理异化翻译原则,主要着眼于原文的英语文化,把英语文化成分近似地转换为汉语的形式。在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中,采取合理异化的翻译原则,它能够原原本本地反映原作、原原本本地反映原文中的表现形式,以及保留原文中所要持有的英语文化内涵,因而,在英语文学翻译中,通过合理异化翻译原则的积极应用,可以指引不懂英语的人去了解英语文化中的文学作品艺术形式和异域人们的情感体验。在英语文学翻译中,主要持合理异化翻译原则的是著名翻译理论家韦努蒂,他从解构主要是翻译思想出发,极力反对在英语文学作品仅仅关注译文通顺的翻译原则,极力要在英语文学作品的翻译语言上关注译语言以及文化上的差异。从这个角度去看英语文学作品翻译的“合理归化”原则与“合理异化”原则,貌似它们二者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要求译文符合中文的语言表达习惯,以及中文的文化内涵,从而在行文流畅译文的帮助之下,读者能够尽量减少发声语中的文化色彩。从这个角度去看,合理归化翻译原则似乎与异化翻译原则的目的背道而驰。其实不然,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合理归化原则与异化原则,都处于殊途同归的境况之中。但是,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往往处于主导的地位,据有关翻译专家学者对傅东华先生《飘》译本中的翻译策略研究表明,傅东华先生在《飘》中,主要遵循了目的文化为归宿的原则,也就是主要地采取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其中也少许遵守了合理异化的翻译原则、运用了合理异化的翻译策略,但是,在傅东华先生《飘》译作中,合理归化与异化翻译原则的遵守,其目的无非是译者傅东华先生为了实现翻译的最终目的而做出的最佳选择,合理归化与异化在英语文学翻译中并无孰优孰劣之别。
三 “合理归化”原则在英语文学翻译中的应用分析
“合理归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原则,往往为广大英语文学作品翻译工作者所采用,它反映出一种英语文化符合译语的文化价值观,把原作者带入到译语文化中。在我国的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采取合理归化这一翻译原则的例子数不胜数。
例如,我国著名英语文学翻译家傅东华在翻译英语名著《飘》时,就严格而恰到好处地遵守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使这一英语名著全面而深入到广大中文读者中,是一部典型的成功英语文学翻译代表作。在《飘》的傅译本中,傅东华先生把作品中的主人公加上了具有典型中国传统语言气息元素的姓,将主人公翻译为“郝思嘉”、“白瑞德”,并在傅译本《飘》的序言中,对合理归化这一翻译原则的目的做了具体的阐述:在英语文学作品翻译中,合理归化翻译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忠实于原文的趣味精神,而不仅仅追求于原文中的一枝一节。
与此同时,我国早期著名翻译理论与实践家钱钟书先生认为,英语文学翻译的最高理想就是合理归化,将英语文学作品从英语文字转化为中文文字的过程中,在不因语言习惯上的差异而暴露出牵强附会的翻译痕迹的同时,还能够完全地保留原英语文学作品中的风味,这就可谓是达到了英语文化翻译的合理归化境界。让我们来看看钱钟书对合理归化翻译原则在其译文《安东尼和克里奥佩特拉》中的运用:
原文:“fie wangling queen——/whom every thing becomes,to chide,to laugh,/to weep;who se every passion fully striver/to make itself,in thee,fair and admired!”
钱译:嗔骂,嘻笑,啼泣,各态咸宜,七情能生百媚。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钱钟书先生的译文中采取了中文传统的古体语言表达形式,巧妙地彰显出了英语原文的神韵。因而,在英语文学翻译中,合理归化原则的遵循与运用,可以有效地彰显译者的再创造之美,给广大中文读者阅读英语文学大餐时带来理解上的便利,以及文学艺术上的审美享受,更有利于中文与英文之间的跨文化交际。
此外,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大师老舍,在精通英语的基础上成功地翻译了萧伯纳的后期作品《苹果车》。老舍在该翻译作品中,对于称谓的处理,坚持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并巧妙地使用了合理归化的翻译策略,使原文中表面上温文尔雅、实际上你死我活的勾心斗角的人物对话,生动形象地展现给广大中文读者。例如,《苹果车》中的这句:“has he an audience?/no,maam…”老舍先生将其翻译为:
王后:(有点不悦)“他有正式接见的通知吗?”
庞菲理亚斯:“没有,姑娘……”
让我们来分析此例中老舍先生对合理归化翻译原则的运用策略。在西方的人本主义传统文化中,“maam”这一称谓一般是用于对女王、贵妇人、高级女军官等的尊称,如果翻译为夫人或者女士,这对于王后的称呼都显得不够贴切,而老舍先生将其翻译为“姑娘”却恰当好处地与原文中的意思等值。因为,与英国传统平等的基督教文化不同,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姑娘是皇帝老婆的最高尊称,在宫廷女人中具有绝对的最高地位,并且中国儒家传统文化素来都强调“仁”、“礼”,要求称谓能准确地表达出人的辈分、尊卑、贵贱等,因而,老舍先生将“maam”翻译为“姑娘”,“姑娘”一词巧妙地表达出了王后的尊贵地位,很好地遵守了合理归化的翻译原则,很好地忠实于原文的思想。
摘要:按照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在学校道德教育中,学生应成为道德的主体,他们的道德认识应该在其自身活动与情感体验中获得,而不是接受外在的灌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应该以自我的道德觉醒为基础。学校道德教育只有充分发挥学生个体的主体性,站在“人性本善”的视角中,回归学生“生活世界”,彰显学生在道德实践中的自主性、平等性和创造性,才能使学校的道德教育产生实效,使学生的道德水平真正得到提高。
关键词:道德教育;主体性;人性;生活世界
道德的主体性是客观存在着的道德的本质性特征,同样,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是学校道德教育的必然前提性原则之一。然而,现实中的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状况却是不容乐观,对主体性原则的漠视和误读依然是当前学校道德教育中不可回避的部分。
一、当前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
近年来,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一直是道德教育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有不少学者对于主体性原则的认识和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应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然而,这其中也有不少是对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误读。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不少学者和学校道德教育实践者只是将主体性原则当作学校道德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道德教育的目的。主体性原则成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变成了一种噱头。然而,学校道德教育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在实际生活和道德实践中能动地、自主地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而不是成为道德灌输的被动接受者。这就注定了主体性必然是学生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之一,主体性原则必然成为学校道德教育的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
其二是有学者对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的存在合理性的误解,比如蓝江就认为:“这种理论在德育体系中将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单独列出,结果是只见受教育者主体性的树木、不见德育的森林。这种一叶障目的主体性势必会导致目光短浅、仅仅盯在受教育者主体之上,而不顾及德育的整体和全局。”其实这种顾虑是无需担忧的,当代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强调站在受教育者的角度进行道德教育实践反思,只是因为过去对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的忽视,与道德教育的整体和全局规划并不矛盾。道德教育不可能绕开道德教育主体及其活动而存在,其目标就是为了达到道德教育对象的主体性的外化和道德行为方式的内化,主体的活动与实践是道德教育研究现实存在和发展的唯一可能方式。
要改变对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误读,首要做的就是对主体性原则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具体意义的确定和厘清。
二、人性本善: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人性基础
道德教育中的主体性原则包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人是道德的主体,作为学校道德教育中的受教育者,学生成为道德教育中的主体。道德因人而存在,学生在道德生活和道德教育中表现出强烈的主体性,即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相对而言,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传统道德教育中并未受到相应的重视,传统的道德教育将教育对象看作道德灌输的“美德袋”,较忽视人在思想层面上的主体性,特别是在道德实践中的主动性和对道德知识的创造性理解。而这正是当代道德教育中主体性原则的切入点。其次,道德教育需要主体的积极参与。道德是人的生活方式,和人的生活是同一的。道德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以关注指导和引导受教育者的现实生活为目的。
道德首先是“为人的”,是人类完善自身本性、实现其自身价值的内在方面。同时,道德又是“人为的”,它必须以人的充分主体自觉和价值选择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道德实践行为,没有强制,也没有外在约束,唯有行为者内在良心或道德能动意识的作用,这是人类道德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的根本标志。然而,要实现道德对人类自身本性的完善目的,首要的就是正本清源,澄清人类的本性到底是什么?对人性善恶的判定,决定了道德教育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人性本善”具有两层含义:人性中具有先天的“向善性”或“善端”;同时这种“善端”使在道德教育中确立主体性原则具有合理的基础和可能性。把“人性本善”作为道德教育中的价值预设,是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内在特征和要求,也是进行主体性道德教育的必要条件。苏格拉底就认为德行是人之为人的本性,由神平均分配给了每一个人,因而人人都具有德行。所以道德教育不能是灌输,而是在外界的引导下,通过儿童自身的主体认识和提升来进行。孟子也认为,人的内心都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善端,都存有仁、义、礼、智四德。这四种善端、善德都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内心,而不由外力灌输而来。关于如何将四种善端发展成善德,孟子同样是强调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他认为善端只是人拥有善德的前提条件,拥有善德的关键在于人能不能保存善端并将其发扬开来。孟子由此提出“存心”、“养性”、“反求诸己”等自我修养方法,通过后天的努力,不断反省自身,使自己的道德和人性不断提高,并最终达到“涂之人可以为禹”的境界。而孔子同样有“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的论述。所以,充分发扬人的主体性、重视人的道德自省,一直是中外古代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则。
所以,只有进行“人性本善”的价值预判,确定人具有向善性和善端,才有可能在道德教育中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在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中的“人性本善”的价值预设就是认定在人性中先验存在各种道德的萌芽(善端),塑造有道德的个体就是培育人内在的道德可能性。
以纪律为名压制儿童的天性,反映出的是教育上人道思想的缺失,它所产生的后果不会在短时内表现出来。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我认为学校凭借恐吓、压力和权威来管理学生是一件最坏的事,它破坏了学生深挚的感情和真诚、自信,它养成学生驯服的性格。”这正好反映了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缺乏人文关怀,不能让儿童的道德生命自由生长,漠视了每一个人身上存在着的宝贵的“善端”,如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是非之心等,道德教育不可能有切实的成效。如果教育者认为人的内心深处基本上天生是恶的,那么现实教育中就必然会出现过多的不信任、控制和警戒行为。
“人性本善”使教育者肯定受教育者具有道德认知和实践能力不断发展的可能性,使教育者始终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充满信心,是教育者在道德教育中坚持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依据。通过启发和唤醒学生的道德自觉和道德良心,使学生埘立道德理想,领悟人生真义,建构属于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把社会现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行灌输给学生,使学生成为一个个具有“道德相关知识”的“美德的集合体”。
三、生活世界: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
“道德存在于人的整体、整个生活之中,不会有税离生活的道德。品德的培养应当遵循一种生活的逻辑,而不是一种纯学科的逻辑”。道德教育只有根植于生活世界并为生活世界服务,才具有深厚的生命力。道德作为调节改善人们之间关系的准则和提升生命质量的重要手段,广泛存在于生活中。缺乏道德的生活是不协调的、混乱不堪的生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科学的狂热迷信与追求,20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胡塞尔率先提出“生活世界”这一概念,以同“科学世界”相区分,并提醒人们不可忘却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人们自身的生活。“生活世界”被界定为由与个人实际生活发生真实“牵涉”的世界的总和所构成,正如胡塞尔所言:“现实生活世界的存有意义是主体的构造,是经验的,前科学的生活的成果。世界的意义和世界存有的认定是在这种生活中自我形成的。”由此可知,生活世界与主体性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生活世界是学校道德教育主体性原则的实践基础,而个体道德观念的形成同样离不开生活世界的作用。道德教育就是在人的生活世界中进行,生活世界构成道德教育的根基。然而道德教育中的“生活世界”和胡塞尔、海德格尔等所主张的生活世界并不完全相同。胡塞尔在构筑其“生活世界”时,其目标在于重塑理性,而海德格尔则从胡塞尔的现象学出发,关注于人的存在,以及在“日常共在世界”中,“人是什么?”以及“人怎么活着?”。道德教育视界中的“生活世界”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以现实中的生活和活动为根本特征,注重的是人的活动的现实性。但“生活世界”同“现实生活”既有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生活世界”倾向于人生活于其中,更注重人的主体性;而“现实生活”则将人与所身处的现实情境割裂、对立起来,更注重生活的客观性。
在现今的学校道德教育中,教育内容政治化、教育方式的简单化、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偏低等道德教育困境争与学校道德教育和生活世界的疏离有必然的联系。生活世界作为对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批判,以一种尊重人的主体性、重现道德的现实本质的姿态指导学校道德教育,成为道德教育的主体性原则的现实落脚点和实践基础。
“生活世界”是一个动态的、活生生的人文世界,是属于人的、极具感性色彩的人的现实生活场景,而不是抽象的、以僵死凝固的知性逻辑为基础的、僵化的、纯粹科学的客观世界。在西方世界中,也包括在我国,受技术主义和惟科学主义的影响,导致教育过程中对人的“物化”以及对个体生命存在意义的忽略,其直接后果便是在道德教育中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在有限的学校道德教育中进行道德知识的直接灌输,造成道德教育方式的教条化和过程的简单化。在道德教育实践中,无论是片面强调道德观念的灌输,还是片面强调道德行为的训练,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一是没有将个人主体的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作为道德教育的目标,而是将人仅仅当作教育的手段和工具;二是没有充分重视道德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主体性的发挥,使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超越性受到抑制。
以生活世界作为道德教育的基础,重视学生所处的生活世界,意味着在学校德育中应该充分利用生活世界中与学生息息相关的价值冲突和道德困惑,发扬学生的主体意识,以一种积极探讨式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正如前苏联教育家列·符·赞科夫在《和教师的谈话》中说的那样“……但是,假定以善良和同情为题进行谈话,然后布置相应的作业,指望用这种方法培养出善良和有同情心的人,那是不可能的。用这样的方法最容易培养伪君子和伪善的人”。我国的学校道德教育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这种机械、简单的教育方式造成的。学校道德教育脱离学生的生活世界,道德教育只能停留在简单的“知识传授”的低层面,造成学校德育实效性偏低,学生在校内校外两个样,甚至出现“5+2=0”的窘况。学生的生活世界之所以在道德教育中显得特别重要,就是因为只有在学生的生活世界中,在学生的现实遭遇中,在学生内心世界的价值冲突中,才是道德教育能真正产生实效的场所。
“生活世界”是一个开放的、多向度的、主体间共有的世界,而不是单向度的、由抽象符号所构成的封闭世界。因而人在“生活世界”之中具有两重性。一种是与外在于自身的物之间发生联系;另一种则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人处于世界中,也即处于同为主体的人之中。阎生活世界中的人与人之间是互主体关系,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主体,都具有主体性。人们不仅承认自我的主体性,而且同时也承认他人的主体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也不是命令与盲目服从的关系,而是平等、自主、合作的关系。正是因为生活世界中个体之间这种平等、自主的关系,使价值多元的形成成为可能,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各不相同,并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而正是这种价值冲突,成为道德教育中的重要资源。正是利用这种价值冲突,学生的主体性才能得到彰显,道德教育的生成和发展才成为可能。
关键字: 基本原则 研究现状 比较研究 制度重构
一、 我国学术界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览: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各法学部门法均十分注重对本学科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颇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周佑勇教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可以说这两本书对于私法和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研究是很有开拓和借鉴意义的。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理解,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什么是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哪些原则可以视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作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这在我国民诉理论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有“18种说”、“17种说”、“13种说”、“11种说”、“10种说”、“9种说”、“4种说”、“3种说”等等。除了有关基本原则概念、含义认识上的不同外,理论界对于我国民诉法第一章有关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分类和基本原则性质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把该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分为“宪法和法律组织法规定的原则”与“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的论著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还有的分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在学界的著作论文当中,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不少,但真正做到深入、精辟的不多,尤其缺乏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宏观建构性的论述,也很少把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结合探讨。代表性论文主要有:张卫平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林晓霞:《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评价和构建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占善刚的《诉讼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何文燕的《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载《法学》1997年第4期)、《关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探析》,(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廖中洪的《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规定的问题及其重构》(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6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肖建国的《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反思》,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其内容基本还是《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机制的建构》中相关内容的网络版。另外著作主要有陈桂明的《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还有些学者倡导在我国民诉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者主要有刘荣军教授、张家慧博士等。其他的著作主要是阐述一些具体的立法构想,对于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意见不一,各抒己见。
二、 世界主要国家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状况:
就世界各国民诉法有关原则的立法体例来看,虽然存在多种形式,但是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下述四种①:
1、 德国民诉法的立法体例。德国民诉法在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不设专章和专门条文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所谓不设专章或专门条文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是指在立法体例上没有关于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的专门法条规定。德国民诉法是一部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民诉法典。从1877年制定至今,虽经过多次修改,然而其立法体例基本没有改变。德国民诉法不设专章或专门法条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不等于说整个民诉法典没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在立法体例上,不是以明确的立法表现形式或采用专门法条加以规定,而是将其精神、原理和思想贯穿于法典具体条文的规定之中而已。
2、日本民诉法的立法体例。日本民诉法在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在于民诉法典中仅设少数条文对较为特殊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所谓较为特殊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其司法实践的需要和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在法律中规定具有特别意义的诉讼原则。日本的新民诉法是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根据当时国内社会政治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仿效1877年德国民诉法制定的,1890年日本民诉法制定以来,一百多年见虽然多次修改,然而其就法典有关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与德国民诉法并无二致。即均没有关于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的专门规定。然而1996年6月6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历经立法上五年反复讨论之后,在有关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上作了重大修改。该法典第2条“法院与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法院应公正,并迅速的进行民事诉讼的原则;另一个是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法国民诉法的立法体例。在1806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基本原则做出规定。而在197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在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不仅设置专章,而且使用大量的条文对基本原则详加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开宗明义,在法典第一章“诉讼的指导原则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顺序,就诉讼的启动、停止、进行;系争的标的;法官裁判的事实范围;证据的提供、证明;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两造审理;辩护权利和法官听取陈述的义务;法官的和解职责;公开辩论;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和法官对诉讼控制的权力等基本问题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配和基本权利(力)、义务关系,用24个条文依次作了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新法典规定指导原则的许多条文,如果假以时日,将会像法国《权利宣言》、《法国民法典》的诸多条文一样,成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的经典表述。
4、《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体例。其最大特点在于该法典将基本原则与其他内容不加区分,混合在一个章节中加以规定。1964年前苏联制定和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诉讼法典》,该法典第一章“基本原则”的规定中,用14个条文对基本原则以及其他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民事诉讼立法的依据;范围;任务;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民事案件向法院的提起;处理民事争议的法律依据等诸多问题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分析以上四种立法体例,我们不难发现,就基本类型而言,无外乎两种。一种是默示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上不对基本原则作明确的规定,而是将基本原则的精神、原理和思想贯穿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通过具体的法条规定加以体现。另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通过设置专章和专门条文,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基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从我国的具体的实践来看,我们任务应该仿效法国民诉法的做法,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采取这样的立法体例,通过这么多年的施行,这种模式以为广大群众和学者所接受。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是立新法的明智选择,是立法资源的节约和经济使用。应该强调的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既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更应注重在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对基本原则加以切实的体现和贯彻。
三、 对于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意见:
(一)、理论纷争的评述:
我国理论界之所以对基本原则的认识和分类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从原因的角度上看,虽然不排除来自学者自身认识、视角和理论观念上的差异,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很多程度上与我国立法上对现行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和规定的不科学具有直接的关系。换言之,民诉立法对基本原则的概念在内在含义、特征和功能等问题确定上的不当,是引起理论分歧的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标题即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第五条到第十七条共规定了十八个基本原则。由于民事诉讼法仅从外延上对基本原则作了界定,而未能对其下一个完整性定义,因而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也就仅有学理上的界说了。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潜心研究,包括对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功能、价值等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且某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走上了学者们倡导的“超越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的道路。②但是在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特征(属性、性质或识别标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功能;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其实以上几个问题的根本是基本原则的识别标准问题,学者们认为的基本原则属性、特征或识别标准不同,那么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与基本制度的区分和功能的认识也就当然不同。
陈桂明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三:其一,应该具有根本准则之属性,其效力应该具有一以贯之的统率特质;其二,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即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加以规定的;其三,必须具有宏观抽象的特质。
肖建国教授认为基本原则应该包含三方面的性质:其一,基本原则的规范性,通过规范性强调基本原则的强制性的来由以及通过思念途径实现它的强制性;其二,基本原则的强制性;其三,基本原则的包容性,即强调它的抽象性。
占善刚老师则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指能够直接彰显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院审判行为之间互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尚应囊括昭示当事人诉讼请求与法院裁判之范围以及当事人所主张的且经由言词辩论之事实与法院裁判基础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并据此认为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只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方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作为基本原则应该包含应该“三性”:即始终性、根本性和特有性。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始终性和根本性,学者们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而规范性或说强制性已为基本原则根本性和效力贯彻始终性所包含,不足以独立成为基本属性之一。因而分歧的关键便在于抽象性和特有性是否应为民诉法基本原则属性之一。
法理学界认为抽象与具体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显然作为一项原则,理所应当应该是抽象的,否则它就是法律规范。原则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基本原则了,所以用对于原则的一般要求作为判断基本原则的依据,我们觉得是十分荒谬的!
作为特有性而言,在其他部门法中,是有把它作为基本原则的0识别标准的。例如,在行政法中,周佑勇教授就把特殊(有)性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识别标准。⑤但我们必须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特殊性质。梅利曼就指出:正如民法是大陆法系实体法的核心一样,民事诉讼法是大陆法系程序法的核心。……大陆法系的所以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各种诉讼法的形成和发展所依据的又都是民事诉讼法学家所创造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核心和基础,其他专门的诉讼法,甚至包括刑事诉讼法,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模式为基础演变而成的。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诉讼法的“母法”。在实际层面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附带民事诉讼,也都准用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不难看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应以民事诉讼作为“蓝本”,因而三大诉讼有些原则重复便是情理之中了,而其中又以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为相象。例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在两者中均有体现。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若在民事诉讼法中不规定这些共有原则,将会导致三大诉讼失去归依,也会使得整个诉讼法的结构十分混乱,也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十分单薄,到时候是不是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显然这是十分荒唐的。综上,我们认为民诉法中对于三大诉讼的一些共有原则不但要规定还应作很详细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作为三大诉讼共同的归依。
(二)、基本原则识别标准的重新确立:
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基本属性:
1、内容的根本性
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的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制度和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范,基本原则是其他诉讼法律规范产生和解释的依据,其他诉讼规范不得与基本原则发生矛盾冲突,否则便无效。正如占善刚老师认为的那样,民事诉讼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行使诉权的双方当事人和行使审判权法院围绕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的适用而交互作用的过程,所以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其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院审判行为之间互动关系。
2、效力的始终性
正如陈桂明教授认为的那样,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具有贯彻始终性,就是说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基本原则的规制,其他的具体制度、条款的规定才能不偏离民事诉讼目的,不偏离诉讼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作了两点说明,一是效力的贯彻性并不表明民事诉讼法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某一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二是效力的一以贯之也不排除个别的例外情况。①我们认为,效力的贯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效力范围的广泛性,即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二是其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性,即不但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我们不难看出强制性为效力始终性的当然内涵。
3、相对的特有性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这种特有性是一种相对的特有性,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另外两大诉讼而言的。
在明确了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后,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它于基本制度的区分便不再是问题了。唯一有疑问的便是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学者们各有见解,张卫平、徐国栋(他所指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有3项, 陈瑞华认为有5项。江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收入的陈桂明教授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研究》一文认为有2项,即立法准则的功能和行为准则的功能,但从其文中论述来看,实则包括了第3项功能-“法官造法”功能。
对上述学说,肖建国教授总结认为,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方面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思考和行动的元点、参照系。具体程序规则无非是围绕着基本原则而设定的,是基本原则的保障和实现。2、诉讼行为准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还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不过,由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所决定,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功能并不强,远远不及程序规则,主要是在程序规则未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做出规定或是虽有规定,但程序规则规定模糊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表现出这一功能。3、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立法者在设定基本原则时即承认了自己不可能把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规定无遗,对于立法者未能预料到设定的程序问题,可以通过基本原则表达价值取向上的关切,同时允许法官对法典做出合乎时代精神的解释,授权法官完成司法立法的任务。
其实我们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学者所谈的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功能都未能跳出徐国栋教授所讲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他们似乎认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具有私的同一性,所以基本原则的功能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认为,从规制纠纷双方和法院诉讼行为的角度看,前两项功能无疑是必要和恰当的。但是有两个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第一,在民诉法领域中,基本原则的功能是不是跟其在民法中一样有那么重大的意义?
第二,民事诉讼法中通过基本原则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的空间应该是大还是小?
一般而言,在民法中,基本原则是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的形式出现的,而由于民诉法是强行法,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由法律明定,因而民事诉讼规定应当尽量表述为明晰、确定、具体的程序规则,而不宜过多采用原则性规范的形式,“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至少在民诉法中是行不通的。我们主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必须与程序规则的完善结合起来。它给法官预设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无疑应该比民法中小的多,所以它在引导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意义上的功能也是很弱的。
(三)、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建:
我们认为对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应该借鉴法理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③在民事诉讼法中,首先把民事诉讼程序的终极价值目标,可冠之以核心原则-公正和效率突出出来,作为应然的价值取向;其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具体加以规定的实然原则,具体包括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再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如民事审判制度(涵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合议制和两审终审制等)、调解制度等;最后的是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或具体程序规则关联的非民事诉讼法制度,如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
所以我们认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两个层次来表达,即核心原则(诉讼公正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和构筑诉讼结构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具体而言,体现诉讼公正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含义: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就是在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等分配。这不但体现在具体的诉讼制度及法律条文中,而且法院在分配诉讼权利义务时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必须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如起诉制度,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起诉权,都可以起诉对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系属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根本平等的,法院应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表现为诉讼过程中的另一种形态为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如原告享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诉讼权利;与之对应被告就享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的诉讼权利。又比如,原告具有起诉权,被告则具有答辩权和反诉权。⑶、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上诉讼地位平等,即国民待遇对等原则。
2、法官中立原则;只有法官确保中立的状态才能保证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均衡对抗,这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私下接触,不得在判决前表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倾向。法官不得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取证,不得未经当事人申请而开展有关当事人处分之诉讼活动。
3、法律帮助原则;设立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弱者,真正实现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强者可以凭借其经济上的巨大优势,聘请最好的律师,利用其一切可以利用的程序浪费弱者的资源,另其望诉而却步,最终使弱者败诉或不诉。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和环境污染方面等现代诉讼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因而给予弱者有利的程序保障,可以缩小双方在诉讼上的差距,真正实现对抗和公平。法律帮助原则除包含《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起诉的内容外,还体现以下制度建设:完善诉讼费用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完善的律师援助制度;赋予法官释明权②。
体现诉讼效率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诉讼经济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对诉讼资源的利用率,它要求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节省诉讼费用,加强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选择权,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弱化法官调查取证,减少司法成本。
2、诉讼及时原则,它要求程序设置提高及时的判决,诉讼期间安排合理,程序避免重复和可以灵活运用,并建立对当事人和法官违反原则时的约束机制。
对构筑诉讼结构的基本原则中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需要改造)学者们认识基本一致。其内涵与外延的研究也基本成熟,在此便不再赘言。
直接原则,亦即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院以直接认知的诉讼资料作为裁判的依据。申言之,即做出裁判的法官须是直接参与当事人的辩论及调查证据,否则不得参与裁判;若由未参加言词辩论的法官参与判决,其审判组织形式即为不合法,其做出的判决当然属违法判决。所谓言词原则,亦即言词审理原则或口头审理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辩论及诉讼资料的提供,须在法官面前以言词(口头)方式进行,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应以口头陈述、辩论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凡未以口头形式方式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应视为未发生或不存在,而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是提出任何证据资料均应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法庭上提出和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不难看出,直接言词原则是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很多不良现象的直接规制。例如:判而不审、审而不判、法庭辩论“话剧性”、“非约束性”等。我们认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十分必要,这既可以直接制约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改良也十分有益!
一、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它认为德育是教学生如何做人的,智育是教学生如何做事的,体育是做人、做事的本钱,美育陶冶人的性情,劳动能加深学生对劳动人民的感悟。掌握劳动本领这五个方面在人一生的全面发展中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只重视智育,只重视“分数”,而忽视其它各育,必然会造成学生身心畸形发展。班主任工作中,我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收到了较好效果。就我现在任教的五年一班来说,学生团结守纪,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兴趣广泛,历次测评中合格率达95%,在期末考试中均获学年组第一名,及格率100%,在每次抽测中均获第一名,学校运动会团体总分8次列学年组第一名,学校开展的各项文艺表现均获第一名,全班以班级为半数参加书法小组,学生整体素质明显得到提高,多人次在各级书法、音乐、作文大赛中获奖。
二、坚持传授知识与训练技能相结合
应试教育只重视基础知识的传授,轻视基本技能的训练,教师只注重向学生灌输知识,不注重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和学法指导,学生只 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素质教育则将是基础知识的传授与基本技能的训练并重,将基本技能的训练放在第一位,首先教给学生必要的学习方法,然后指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去自学知识。比如,三年级学生刚开始接确作文时,许多学生非常难接受,不会用文字表达完整的意思,我就带着同学们到大自然中去,告诉学生观察事物的方法,然后试着写出来。从写春风、春雨、春天的小草,到观察爸爸、妈妈、身边的亲人,经过一遍遍的指导,一遍遍的观察,一遍遍的练习,全班同学的作文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每个同学都较好地掌握了写作文的基本要领。
三、必须面向每一个学生
任何一个班级的学生基础不可能完全一致,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速度和质量也不尽相同。传统的“应试教育”往往只重视对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的培养,对其他学生则任其发展。这样做的结果是多数学生为少数学生做了“铺垫”不符合“三个面向”的要求。为了扭转这种弊端,我在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同时,面向全体学生,不放弃任何一个。尽量做到让优等生吃饱,防止强调面向全体,就采取“齐步走”,“一刀切”,使优等生“嗷嗷待哺”,而是要尽可能满足他们的求知愿望,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开发。对中等生要上他们“吃好”,鼓励他们争先,赶超优等生。对后进后不可歧视,因为任何时候每个学生的发展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对学习成绩暂时落后的学生,除了个别先天不足的弱智儿童外,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受非智力因素影响。只要教师对他们热情关怀,耐心教育,精心指导,激发他们的上进精神,是可以由后进转为先进的。比如,我们班的赵某某同学,在学前班时就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升入一年级后坏毛病有增无减,同学们都拒而远之,由于家长不配合,对他的教育收效甚微。但是我仍然没有放弃他,而是从培养他的演讲、体育、作文等特长出发,逐渐树立起了他争创先进的热情,现在他各方面都上了一个大台阶。学习成绩明显提高,校运动会上连拿两项冠军,关心班级、经常为老师、为同学做好事,受到同学们的一致好评。
四、必须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
学生的天赋是有所差别的,有的善于形象思维,有的善长于抽象思维,有的文化科学知识较弱,但动手能力很强,有的在绘画方面有特长,有的有音乐天赋,等等。要实施好素质教育,班主任就应该对学生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分层施教,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使之成长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我发现柴雁飞同学有音乐特长,我就和家长沟通让她业余时间到少年宫学习乐器,短时间内就取得了惊人进步,她的笛子独奏已多次参加过县级以上演出。目前在我们班级有一“技”之长的同学已到80%以上。其中,18名学生参加校体育队,8人参加校乐队,20人参加校合唱队,3个参加自然组,10名学生参加文学社,5名学生参加美术小组,15人参加书法小组,还有一年学生参加了社会举办的少年绘画、书法、音乐、英语等比赛。并在市、县、学校连连获奖。
根据心理学理论,兴趣是儿童进行活动的主要动力。儿童的兴趣总是和一些积极、肯定的情绪相联系,它可以激发儿童的求知欲,可以降低儿童意志努力的程度,使其注意力较长时间集中在一定活动内容上,并能唤起儿童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的欲望。有了兴趣,儿童就会主动地、自觉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表现自我、完善自我。而缺乏兴趣的教学,尤其是单纯理智的学习,需要儿童付出更多的意志努力,把注意力长时间集中在单一的教学过程中,这对于兴奋性程度高、意志力薄弱、注意力易分散、转移的儿童来讲无疑困难重重。此外,由于理智性的学习缺乏一定的情景和趣味,儿童始终处在羞怯、惧怕说错的情绪状态之中,影响儿童丰富的想象,不能充分自由地表现自己的思想,使儿童产生厌倦情绪,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幼儿期、童年期的儿童更多地需要借助于外在兴趣来唤起事物内在的、深刻的兴趣。
因此,在教学活动中,需要教师通过各种生动、形象、有趣的手段来激发儿童的兴趣,在语言教学中应主要以语言本身的兴趣为主。各种游戏、全身性的反应活动、直观教具、录音、录相都是为了引起儿童对语言本身的兴趣,通过种种方式帮助儿童理解,加深记忆。
为了唤起儿童的语言兴趣,往往又要依赖各种有趣的教学方式,其目的是力求通过儿童的各种感觉器官丰富儿童对语言的认识、理解、想象,强化儿童对语言的记忆。同时我们看到在各种有趣的活动中,还会形成儿童良好的情绪、意志品质以及活泼的个性。
快乐活动性原则的语言学理论认为,语言具有群体性、生活性,并依不同的身份、角色而变化。不同的群体,语言的特征不尽相同。儿童的语言必然带有童年期的特征,比如以单音节词为主,善长于韵律儿歌,歌曲。此外,由于儿童的生活是准成人化的,因此更多地喜欢富有幻想的儿童故事以及拟人化的动物故事。童年期的儿童还非常喜欢游戏,在游戏中可以尽情发挥自己的想象,所以利用儿童对角色游戏、角色语言最有兴趣这一特点来组织英语教学,对学生的学习非常有利。
综上,快乐活动性原则,是儿童英语教学必须遵循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在确定教学内容和选择教法时就有了明确的方向。
二、快乐活动性原则在儿童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儿童期英语教学内容应当是儿童感兴趣的,日常生活中儿童经常接触的,易接受的生活常识、故事、歌曲等。在儿童英语教学中我们认为要将以上内容传授给儿童,还须在教学方法上贯彻快乐活动性原则,才能使儿童主动接受,变儿童外在的语言兴趣为内在的兴趣。
(一)歌曲、韵律儿歌法
根据儿童对歌曲、韵律儿歌、舞蹈非常感兴趣的心理特点,在教学中应充分发挥它们的优越性来带动儿童,提高他们对英语学习的兴趣。例如:教授字母时,有ABC字母歌;教数字时有韵律儿歌One,Two,Three,Four;教颜色有与之相配合的歌曲Red,YellowBlueandGren的小诗WhatIsRed?教星期、月份有DaysofAWeek、TwelveMonths等等。还可利用歌曲教授日常用语。例如Good Morning To You,Hello.Happy New Year.What’s Your Name.Let Us Sing Together或利用歌曲教授句型。如在教授“正在进行时”,我们可运用歌曲Are You Sleping?The Bus Is Waiting来引导与帮助儿童掌握并理解这一时态。如果再配上与歌曲内容相符合的动作,边唱边跳,效果会更好。
(二)游戏法
运用游戏进行教学,是激发儿童英语学习兴趣的另一种有效方法。例如,在复习动物名称时,我们可采用猜谜的方式,即根据一些动物的特征编成易懂易记的儿歌,根据它来猜是什么样的动物。如“鼻子象勾子,耳朵象扇子,大腿象柱子,尾巴象辫子”(elephant)。还可根据学生所听到的一些动物的叫声进行复习。如果教师在课下准备一些动物头饰,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做《我是谁》的游戏,即教师戴上某一种动物的头饰问“WhoamI?”学生回答“Youare….”如果教师能结合以上几种方法进行教学,效果会更好。通过游戏的生动性和竞争性,激发了儿童的学习兴趣,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充分发挥了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既调节了学习的节奏,又锻炼了儿童的语言能力,在愉快协调的气氛中巩固了学到的知识,这种自觉参与实践的活动,对儿童英语教学尤为有效。
(三)情景法
1、直观教具
在教What’s this?It’s….This is….That’s….Is this…?Is that….Are these…?Are those…?These are….those are…时,运用直观教具,例如实物、图片、简笔画等,会使学生充分发挥形象思维的优势,在最短的的时间内获取知识。
2、用图片叙述故事
在教学中依据所学内容配备一些有趣,易懂的短故事,对培养儿童的实际运用能力,增强趣味性很有帮助。即根据故事内容画成图片,让学生在图片的帮助下复述故事,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扮演角色
儿童好动、好奇、又能大胆在使用语言,因此扮演角色是创设情景、锻炼儿童听说能力的极好方法。如果根据不同的内容,创设一定的情景,再制做一些简单的道具,配上动听的音乐,让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会话表演,会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例如:打电话、生日晚会、买水果、在动物园里、在百货商店、吃午饭、看医生、去学校、下课后等。
摘要: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学与时事教育、学校日常思想教育工作、校外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的课堂教学与班主任、政教处、共青团(少先队)干部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学校的德育任务。
关键词:政治课 德育 教育
德育是素质教育的灵魂。当前,中学德育工作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德育实效性较差,德育工作陷入了困境。本文仅从学校德育工作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学校德育的手段与方式,学校德育工作与学生主体的关系,学校德育的内容等具体层面进行探讨,并寻求对策,以有利于以后的中学德育实践。
1 建立思想政治课“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
“四位一体”教育教学的具体做法是:
1.1 制定思想政治课“四位一体”教育教学计划。在开学初,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召开政教主任、班主任、团总支书记、政治教师联席会议,根据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思想政治课的内容,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学校本学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中心,制定“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计划。计划包括:本学期德育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思想政治课哪些内容作为本学期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课怎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教学,向学生提出哪些行为要求;政治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组织,共同开展哪些教育活动,内容、形式、目的是什么,谁牵头组织等。
1.2 根据计划安排,各教育渠道做到目的统一、内容统一、行动统一。
1.3 学校德育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四位一体”教育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共同搞好学校德育工作。
建立“四位一体”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课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学校整个德育工作的开展。
2 建立思想政治课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结构
形式思想政治课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结构形式,是把思想政治课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学生撰写小论文、专题讲演会、英模报告会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对学生进行“知行统一”教育的教学结构形式。
2.1 思想政治课的课堂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学思想政治课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教师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恰当运用实际材料讲清理论基础知识,使学生懂理论,掌握基本观点。另一方面,教师必须逐步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的立尝观点、方法去分析实际问题,使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指导自己的言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2 组织学生搞好社会调查,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组织学生到社会做调查,是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思想政治课授课之前或授课之后,师生坚持向社会做调查,了解社会生活实际。把调查上来的材料运用于课堂,进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这样做有利于教师讲清知识理论,学生弄懂理论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
2.3 组织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定期召开小论文宣读会。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促进学生知识、能力、觉悟三统一的重要一环。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和宣读小论文的过程,就是学生运用思想政治课学到的理论、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见,教师组织学生撰写小论文,定期宣读小论文,是提高学生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2.4 上好思想政治活动课。思想政治活动课是和政治课有联系的,但又是不同于思想政治课的一种教育活动形式,它是围绕思想政治课的有关内容或在思想政治课的理论、观点指导下开展的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必须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适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性的活动,如主题班会、讲演会、知行统一汇报会、小论文宣读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3 建立思想政治课“四位一体”的知行统一体综合评定制度
对思想政治课进行整体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仅要在教材内容、教学管理体制、课堂教学结构、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而且,必须在考试方法上进行改革,打破单一笔试、一张考卷定成绩的考试制度。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知行统一综合评定制度,是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政教处和共青团干部组成“四位一体”的评委会,把学生知识理论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情况综合起来,评定学生政治课思品课的学习成绩的制度,它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评定和行为表现考核评定。
3.1 理论知识考试评定。把每个学生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分数平均作为一学期政治科、思品科的理论知识成绩,然后根据这个成绩做定性评价,90分以上为优,70分~89分为良,60分~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3.2 行为表现考核评定。由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班长、团书记组成评委会,根据思想政治课向学生提出的行为要求及《守则》、《规范》内容,制定行为表现考核标准。采取自评、小组评、最后评委会总评的办法,给学生评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德育管理论》的出版,结合《德育管理论》的内容,阐述了研究和创新德育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概括了《德育管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肯定了《德育管理论》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上的突出贡献,高度评价了《德育管理论》在德育管理本质研究上的独特视角、对德育管理原则体系的科学总结和创新以及关于德育管理技术的引进和转化。
如何增强德育的实效性一直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人们逐步把提高德育实效性的目光聚焦在德育管理上。由我主编的《德育哲学研究丛书》现已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陆续出版,《德育管理论》是其中的一部。《德育管理论》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赵志军教授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德育管理始终是德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德育管理问题,虽有少量著述发表,但随着近些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前后人类世界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以及思想文化的深刻变动,加强系统研究和创新性开拓,仍属一个重要的前沿性迫切性课题。在我看来,德育中的“管理”乃至一切合理性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者说是某种社会共同体性规范,它本身就具有德育的意义。因为它总要现实地或潜在地告诉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怎样做是合理的、怎样做是不合理的,因而总是蕴涵着人的价值观导向和思想道德追求。好的管理,一定会使人习惯养成好的德行。单就德育管理而言,它“根据一定的德育目标,通过决策、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有效地利用各种德育要素”(参阅鲁杰、王逢贤《德育新论》),在这里,重要的还不在于发挥管理的约束功能和惩戒作用,而是通过管理,自觉规范、组织德育活动,不断提升德育工作的有序性、制度化、组织化的程度,使之成为德育长效机制的根本保证。实践表明,只有把广大德育工作者组织好、调动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只有把“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与“科学规范的严格管理”结合起来,做到“爱”与“严”、自律和他律、激励与约束的统一,才能有效地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只有加强德育的整体规划、科学管理,才能增强德育的整体实力和有效性。可以说,赵志军教授创作《德育管理论》,在很大意义上就是力图解决这一重要课题。
作者认为,加强德育管理研究是实现德育管理思想、管理理论与时俱进的需要。时代的发展决定了管理思想的发展变化。从国际上看,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日趋发展,国际敌对势力与我们争夺青年一代的斗争更加尖锐复杂,学生面临着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巨大冲击;从国内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学生面临着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价值取向等的很大考验;从教育自身来看,随着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人,学校德育工作在目标、任务、途径等方面必然要做出深刻变革。新的形势下,德育工作究竟应该怎样加强和改进?这是德育管理研究需要回答的课题。德育的社会条件变化要求德育管理思想、德育管理理论随之发展。
《德育管理论》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回答了德育管理是什么的问题。作者综合哲学和管理学两个研究视角,从德育资源的有限性与德育任务的艰巨性的矛盾运动中揭示德育管理的本质,揭示了德育管理的六条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德育管理的价值以及德育管理的思想先导原理、系统原理、人本原理和效益原理,从而进一步回答了德育管理是什么的问题。
作者论述了德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哪些原则才能使德育管理更有效的新观点,主张不能把一般管理原则简单套用到德育管理上。根据德育管理的本质和基本原理以及国家对德育的要求,结合德育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坚持科学的德育发展观,即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坚持德育目标的合理性原则、坚持德育的多管齐下原则和坚持德育工作有效性原则。 作者认为,德育管理包含许多环节,如调研、预测、决策、计划、执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激励、教育、评价、总结等等。他将德育管理内容系统归结为五个重要方面,阐述了德育目标管理,德育计划管理,德育组织管理,德育队伍管理,德育过程管理的内涵、作用和方法,探索性地构建了德育管理内容体系。同时,从德育组织管理的角度对“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的高校德育领导体制、做了深人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领导体制的意见。
在德育管理机制的构建上,作者认为,德育管理的最高境界是道法自然、不管而管、自然而然、无为而治。为此,他提出要搭建定向驱动、自动调控、长效运行的德育管理新机制,并充分阐述了德育管理导向机制、德育管理激励机制、德育管理协调机制、德育管理约束机制的内涵及其构成,旨在联接德育管理主体、德育管理客体、德育管理目的、德育管理环境和德育管理信息等五个要素,使其构成有机整体向着实现德育管理目标的方向运行,促进学校德育协调、有效和可持续地发展。
为了帮助人们提高德育管理的绩效,作者阐述了德育管理的主要技术。主张管理是实践的哲学,德育管理技术是德育管理体系中实用性最强、最贴近实际、对管理效果影响最直接的要素,也是德育管理研究最欠缺的问题。认为德育管理最需要提高四项技术:德育管理者自我提高的技术,德育人员甄选及任用的技术,德育管理中的沟通技术,德育管理中的授权技术。对每项技术作了细致、具体的阐述,以作为德育管理研究的落脚点,为提高德育管理的实践水平、增强德育管理的实效性提供技术支持。
据我所知,赵志军教授本科是学工业企业管理的,后来又获得吉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在东北师范大学先后攻读了思想政治教育二学位和博士学位,为其从事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并且长期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工作,有多年在高校党委宣传部、省教育科学院、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和高校领导岗位工作的丰富阅历,了解高校德育状况,积累了大量德育管理经验。同时,他曾做过知青、当过工人,勇于实践、发愤进取、善于反思、勤于著述,恐怕也是他选择这样一个课题做博士论文的重要缘由。在学期间,他就出版或发表了较多高校德育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还获得了省政府颁发的科研奖励。这些,都为写就这样一部著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