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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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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1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2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15)0012-000129-01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严重

农产品的生长离不开环境,而坏境的污染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农田土壤因重金属等污染、灌溉水源污染、大气环境日益恶化等情况出现,造成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污染日趋严峻,进而造成农产品受到污染,污染物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也威胁到我国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使用

为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者在农产品中添加不同种类的有毒有害食物添加剂,如非法使用瘦肉精、工业盐、化学原料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些添加剂,对农产品的质量造成严重威胁,一旦食用这些含有有毒物质的农产品,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化肥、农药等残留污染问题

为加快农产品的生长周期,同时增加其产量,种植者在农产品的生长期中,大量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等。而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残留所造成的污染等问题极其严重。残留性强的化学品将通过农产品的使用进入人体,威胁生命安全健康。同时,也会造成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的严峻问题。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法律成因

(一)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

我国于2006年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在该法实施将近十年的进程中,随着农业经济生产发展方式的转变,农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该法却未能紧跟经济发展步伐,出现了滞后和缺失的现象。同时从实施效果上来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仍然存在许多质量安全问题,并未能发挥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应有的作用。

(二)管理体制和监督执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体制仍然是农、工、商分离,各部门机构对于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分工不明,整个内部体制运转不畅。一旦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出现任何问题,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脱导致局面混乱。同时由于体系尚未完善,各相关部门以不同渠道参与其管理监督,导致各自为政,,交叉混乱。

(三)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

目前,在我国法律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也不清晰。其中对于农产品安全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责任性质、赔偿的范围、免责事由等仍然未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当消费者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等情况无法及时获得较为合理的赔偿。

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存在滞后和缺失的现象。而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支撑着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建设与发展,应以其为中心,同时完善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从而形成多层次、完整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用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保障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建设

首先,建立统一的专职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同时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使其分工明确。再次,从农产品生产的源头开始监管,确立全程监管的制度,确保各环节都能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管理。最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

制定一部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法》,将相关的法律责任细化完善。同时,扩大农产品法律责任的赔偿主体和范围,加重农产品责任,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建立农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因生产或销售者的免责等特殊情况下,致使受到权益损失的受害者得到相应补偿。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建设过程之中,三农问题一直是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现今,伴随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仍将出现新的问题,面临挑战。我们应当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高执法水平能力,从而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定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田[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2]李恩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社,2011(6):5-8

[3]张百灵.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完善的重点[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3(3).

[4]王学军,龙文静.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法规和政策的现状与展望[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4,33(4):617-622.

[5]王小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17-29.

第3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为题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但是却未能体现出多部门监管的的优点。反而大大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率。同时由于部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较为落后,导致了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施较为困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但是在农业部门中各个科室都各自为政,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十分混乱,不能够正常进行,致使农产品安全质量得不到保证。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不完善

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此对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但是由于省、市级的检测机构未对农产品生产源产生直接的作用,基本上是由县级及以下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我国目前的县级及以下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普遍较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不能有效的保证。

1.3 经营分散,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监管难度大

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方式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需要在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采用统一的标准来进行。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普遍还是以农户独立分散经营的方式为主,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和种植大户的带动,难以实现大范围的统一生产标准及管理。分散经营的方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由于部分农户的生产技术水平低、安全意识差,在进行农业生产时,他们为了追求利益,常常使用国家命令禁用的一些农药,并且提前采收,致使农药残留过量,也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4 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刚刚开始施行,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不足,社会监督能力明显较弱。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由于生产者受到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其社会监督及自我约束能力普遍较低,盲目的追求利益,忽视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农户为了提高农产品的病虫害的防治效果,盲目的施用大量的农药,这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农产品的运输销售环节,部分不法商贩为了提高农产品的保存时间,使用一些国家禁止的药剂进行保鲜,造成农产品的二次污染。在消费时,部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足,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不能进行区分。消费者及煤体机构缺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有效的监督。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

2.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为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多部门联合管理较为混乱的问题,要对现在分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智能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农产品质量形成专有的监管机构。通过建立专有的监管机构,建立质量监管队伍,可以有效的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监管的效率。

2.2 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以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中心,加强对县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基础设施、配套检测设备的完善,加强质量安全检测队伍的建设,使县级以下检测机构能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检测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水平,从生产源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3 建立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业的统一生产

面对我国目前农户生产经营较为分散的现状,应该在各地区建立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能够使农产品的品种、生产技术、管理及产品的质量更加的统一整齐,这对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产量以及生产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应该大力建设农业龙头企业,以此来带动地区的农业生产,提高弄明的自主经营能力,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2.4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管理

通过建立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形成规范的执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治管理,这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开展的主要措施。针对目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执法不明的问题,应当将各个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统一进行行政处罚,加大农业行政的综合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

3 结语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农产品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加强对不法商贩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民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使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统一的监管,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真正的保证。这对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4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由韩林麟副局长任组长、局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确定了责任人和承办单位。同时各区县农业局按照本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各成员小组分别制定了《种植业(果品)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2、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自查。从3月10全面开展了自查工作,截止4月25日,全市联合执法检查15次,先后检查农资销售,农产品产、销企业及农民本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411个,自查率100,自查有问题59个企业,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经过对自查阶段工作梳理、分析,发现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产品种植企业超剂量使用农药问题较为突出;二是农药销售企业以肥充药、过期产品销售、产品以次充好、进货台帐不全亟待治理;三是“三品”生产企业存在产品包装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标准化生产意识不强等问题;四是一些养殖企业滥用抗生素、未按合理休药期组织生产;五是农产品检测资金投入不足,检测机构存在设备老化、检测设施配备低下,例行监测频次较少等问题。

3、强化舆论宣传,加强指导服务。自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我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与春季农业生产紧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通过流动宣传车,深入城市街道社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共出动流动车40台(次)、制作光盘10盘、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系统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发挥技术优势,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各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发放《简报》共20__份,利用《简报》宣传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向农民普及农业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宣传声势,为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开展主要问题:一是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整治工作及时、全面地开展,导致整治工作不到位。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区(县)的个别部门启动速度较慢,行动相对滞后,直接影响到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的整体进展。三是一些成员单位向基层延伸不够,存在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的问题。四是信息报送不及时。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自查阶段各项任务已全面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将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了确保工作质量,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推进综合执法、开展检查监测。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第5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

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到*年底,大宗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公害生产,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禽畜、水产品等重点鲜活“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市城区市场农产品抽检合作率达85%以上,乡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80%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打造出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市农产品的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步骤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底前,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在市城区和四会市、高要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试点工作,建立“*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

第二阶段:*年底前,建立市和县(市)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全市农产品质量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第三阶段:*年底前,在市城区和各县(市)区大型农产品市场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标准体系、农业示范推广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四、重点工作

(一)抓好生产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1、抓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采取龙头企业+基地+标准+农户的模式,以农业主导产品为重点,建设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其中有代表性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带动全市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实行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正确、合理使用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推广环保生产技术;建立源头生产档案,推行产品包装、标识制度,猪、牛、羊实行耳标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农产品产地质量快速检测站(点),农产品上市前实行自检,从源头上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

2、加快无疫病示范区建设。各地要加快在重点禽畜产区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检测报告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做到防、治、控一齐抓,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

3、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严格种子(种苗)、农药、兽药、渔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物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制度,继续开展“瘦肉精”和“毒鼠强”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加大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治理工业、城市废弃物和畜禽水产养殖等造成的污染,坚决查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上述4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抓好农产品加工环节管理,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加强农产品加工环境的卫生整治,严禁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厉查处和打击出售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广农产品加工、保鲜等先进技术,确保保鲜、加工、贮运等各个环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建立质量检测站,配置速测仪器,对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

此项工作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农产品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坚决取缔无证和违规经营。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摊档、店铺,要查验农产品产地,逐步建立进销货台账、商品销售质量承诺等制度。农产品市场、超市经营者要建立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站(点),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对上市的农产品进行售前自检,并在市场或超市的显著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公示牌,每天向消费者公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为。对经检测证明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重超标的,要作没收销毁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同时追溯农产品来源产地,对生产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守法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长期良好的摊档、店铺,授予“放心食品经营店”牌匾,以建立重质量、讲信誉、诚实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上市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项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检测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98号)精神,到*年底前,建立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8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检测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点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各地要按粤府办[*]98号文要求,落实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配备检测设备,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制度,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在市场销售的鲜活农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检测工作以快速检测为主,并实行统一仪器、统一检测方法、统一判定标准,以提高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强对县(市)区、市场(超市)、基地检测站(点)的技术指导,并对各地快速检测超标的农产品进行定量检测验证,为行政执法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各地要建立监督检测信息通报制度。市县(市)区检测机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并视实际情况在新闻媒体公布。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实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制度。各地要以特色和主导产品为对象,引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开展产品认证工作,规范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质量管理工作,树立我市农产品安全、优质的良好形象。“十五”期末,全市农业主导产品均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在抓好产品认证的同时,要引导农业企业开展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ISO14000(环境管理与环境保证)等体系建设和认证,完善农业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农业企业产品标识、质量检测、质量追溯、责任追究等制度,营造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机制,推进企业的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管理,创出一批省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全面提高我市农业的综合竞争力。

此项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六)加强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标准化技术研究是开展农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业标准化技术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对技术贸易壁垒的研究,及时了解、收集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密切跟踪贸易国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在现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以我市大宗名优产品为重点,建立起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接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标准体系,为实现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标准化管理打下坚实基础,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水平。

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确保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实践“*”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成立“*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要求,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多渠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投入。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各级政府责无旁贷,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费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水平。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树立正面典型,使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树立文明守法经营的观念,自觉执行规范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要求。同时,要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业进行曝光,让消费者了解和识别安全、卫生、环保的农产品,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从而形成人人关心、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6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 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研究 从源头治理农产品质量 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研究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研究 河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研究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完善研究 建立健全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研究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与治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形成与治理 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担当 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制度安排 永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发展思路 农产品质量安全“安丘模式”的创立与发展 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的发展及应用 浅谈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与发展策略 桓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12-09-17.

参考文献

[1]孙庆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调查分析及展望――以济南市为例[J].农业展望.2011年11期.

[2]江苏省农委.江苏农产品质量监管基层发力[J].农村工作通讯.2013年16期.

[3]张永波.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研究[D].2009.

第7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第8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为切实做好本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乡居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源头监管,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建立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现行农业行政管理体制为基本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为基本目标,转变工作职能,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数量与质量、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和整体提升。

(二)主要目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从田头到市场的过程监管制度,确保基地蔬菜不合格的不出村、不出街道,重点农产品市场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标

(一)强化源头农业投入品动态监管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见附件一)要在市执法大队和街道农资协管员的支持下,对辖区农资供应企业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坚决杜绝剧毒、高毒等农药在蔬菜等农产品上施用。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积极劝阻,并及时向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所汇报。

(二)强化基地生产过程动态监管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对辖区重点农产品基地情况要熟悉,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协助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对基地的生产台帐进行查验,要强化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推进产品标识上市。对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坚决不允许上市。

(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各村(社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按照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地农产品进行送检。经检测,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放行上市;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农产品,不予上市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保障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实施岗位补贴,其补贴资金纳入街道财政年度预算。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100元,具体补贴数额根据考核等次百分比确定。

第9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问题;对策;山东邹城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9-0354-01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因此,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邹城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1现状

(1)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大力发展基地标准化生产。邹城市总面积1 613 km2,总人口114万人,辖16个镇街、2个省级经济开发区、892个行政村(居)。近年来,邹城市以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线,积极推进无公害标准化生产,重点推广了测土配方施肥、频振式杀虫灯、秸秆生物反应堆等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

2009年有3家企业5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2家企业2个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2家企业7个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3家企业45个产品完成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三品”认证总量达67个;另有2家企业获得自营出口权,3个产品获得山东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新建省级农业标准化基地1处、济宁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8处,香城长红枣完成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2010年1月5日,邹城市被列入农业部公布的2010年26个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推广与监管示范县(市)名单。目前,全市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48个、面积1.61万hm2,其中平阳寺镇食用菌、看庄镇分别被认定为山东省农业标准化基地,平阳寺镇生态渔业养殖基地被省海洋与渔业厅命名为“山东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86个,绿色食品认证14个,有机食品认证19个;华源食品公司的“孟子”牌双孢菇、兰谷园艺公司的“孔孟”牌黄金梨被省政府确定为山东省名牌农产品。

(2)加强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近年来,邹城市农业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力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8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接受咨询1 800人次,培训农资经营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多人次,对300家(累计)农资网点和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进行了监督检查,完成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抽检样品127份。立案查收农业违法违规案件26起,结案26起。组建了邹城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及农业环境的检验检测,初步形成了以市农产品检测中心为龙头,重点基地、重点市场、加工企业自律性检测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体系。同时,针对种植业千家万户分散种植,产品质量难控制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行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通过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等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受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低。邹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较晚,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还没有跟上。目前,农产品价格偏低,农资价格偏高,产出与投入比例失调,使小规模生产的农民不愿花钱购买价格高、见效慢的生物型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2)组织化程度低,产销脱节严重。当前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很低,生产操作管理难以统一规范。大部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以原始、初级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产销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供销合作关系,造成产销脱节,质量得不到保证,责任无法追溯,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需求。相对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满足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3)宣传引导力度不够。近年来,在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经济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国际国内市场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等方面缺乏力度,没有真正把政策、制度、要求完全灌输到生产者中去,生产者没有把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变成自身生产的自觉行动。

(4)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检测设施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层次性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雷同,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健全。经费不足,技术手段落后,检测能力不能适应新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要求;优质安全生产技术推广转化不快。

(5)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邹城市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业投入品强制认证和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抽查制度,因此对农产品质量监控缺乏有效的强制性约束手段。对单个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初级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监管等还难以有效到位。

3对策

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平台,以提高邹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

核心,以完善体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为重点,全面建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标志溯源,实时监控,消费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真正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基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和质量溯源,从而构筑山东省一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加强技术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结合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2]。加强法制法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整体素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为目标,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2)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壮大经济人队伍。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公司+台作组织+农户”等形式,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3]。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产品生产者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和组织化程度。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积极引导农民联户生产,统一品种,统一标准,努力打造优势品牌。

(3)着力抓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结合邹城市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通过向种植户发放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过程实行全程记录和质量监控,做到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度。在全市打造更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4]。

(4)深入宣传,强化组织培训。广泛深入宣传,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同时结合邹城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不断提高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5)进一步优化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资源的配置。一是认真规划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强检测检验网络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乡镇检测快速检测站和产地速测点的建设,明确各自分工,形成高效运行、完善配套的监测网络。

(6)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业行政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逐步实现从以生产领域监管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转变;实现从行政推动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的转变。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环节国家规定的禁用、限用农药、肥料进行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安全。

4参考文献

[1] 马世民,胡传峰.信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初探[J].河南农业,2001(2):34.

[2] 杨小明.都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J].植物医生,2010(1):42-44.

[3] 王月勇,王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河南农业,2010(3):36-37.

[4] 赵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探讨[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0,27(1):49-54.

2存在的问题

(1)受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低。邹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较晚,生产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还没有跟上。目前,农产品价格偏低,农资价格偏高,产出与投入比例失调,使小规模生产的农民不愿花钱购买价格高、见效慢的生物型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2)组织化程度低,产销脱节严重。当前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很低,生产操作管理难以统一规范。大部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以原始、初级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产销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供销合作关系,造成产销脱节,质量得不到保证,责任无法追溯,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的需求。相对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满足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制约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3)宣传引导力度不够。近年来,在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经济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国际国内市场对农产品质量要求等方面缺乏力度,没有真正把政策、制度、要求完全灌输到生产者中去,生产者没有把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变成自身生产的自觉行动。

(4)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检测设施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层次性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雷同,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健全。经费不足,技术手段落后,检测能力不能适应新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要求;优质安全生产技术推广转化不快。

(5)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邹城市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业投入品强制认证和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抽查制度,因此对农产品质量监控缺乏有效的强制性约束手段。对单个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初级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监管等还难以有效到位。

3对策

坚持以人为本,以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平台,以提高邹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

核心,以完善体系、建立制度、强化监管和加强宣传为重点,全面建成“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标志溯源,实时监控,消费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模式,真正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基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和质量溯源,从而构筑山东省一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加强技术培训,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结合科技入户、测土配方施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提高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准确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生产技术和操作规范[2]。加强法制法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整体素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为目标,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

(2)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壮大经济人队伍。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公司+台作组织+农户”等形式,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3]。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农产品生产者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和组织化程度。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积极引导农民联户生产,统一品种,统一标准,努力打造优势品牌。

(3)着力抓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结合邹城市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通过向种植户发放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过程实行全程记录和质量监控,做到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度。在全市打造更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4]。

(4)深入宣传,强化组织培训。广泛深入宣传,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同时结合邹城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不断提高全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5)进一步优化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资源的配置。一是认真规划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设,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是加强检测检验网络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乡镇检测快速检测站和产地速测点的建设,明确各自分工,形成高效运行、完善配套的监测网络。

(6)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农业行政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逐步实现从以生产领域监管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转变;实现从行政推动为主,向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并重的转变。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环节国家规定的禁用、限用农药、肥料进行检查,确保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安全。

4参考文献

[1] 马世民,胡传峰.信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初探[J].河南农业,2001(2):34.

[2] 杨小明.都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J].植物医生,2010(1):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