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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设置规划。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省设置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关闭。予以关闭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及检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省设置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一个屠宰场所一证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设置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其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申请人应当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屠宰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应当附有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实行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时申报检疫制度。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须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和场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对其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章,以方便识别。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收取屠宰加工费,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不得违反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贴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操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励对猪内脏以及分割的生猪产品实行包装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及销售病害、注水、变质、有毒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车,持有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其中运输片鲜肉的,必须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或者保温运输设备。
第二十九条鼓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和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供应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对跨设区的市流通的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具体备案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至(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予许可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依法不应予以许可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一定区域内生猪私宰情况严重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动物的屠宰管理需要参照本办法实行或者试点定点屠宰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的《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工作重点
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我市鼎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八家企业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通知》精神。取缔我县各乡镇原生猪定点企业,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二、明确责任
(一)商务局:抓好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及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严格规范屠宰厂的生产行为,严厉查处定点屠宰厂(场)违规行为,杜绝加工生产注水肉、病害肉,对未经定点私屠滥宰行为进行查处。
(二)畜牧局:搞好定点屠宰厂(场)宰前、宰中、宰后的生猪及产品的检疫。
(三)工商局:加大对市场销售的生鲜猪肉的查处力度,发现市场销售的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卫生局:做好全县饭店、企业(学校)食堂用肉的管理工作,对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肉品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质监局:对肉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督。
(六)公安局:协助县定点屠宰办加强畜禽屠宰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户,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2015年3月2日前,宣传布置,下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生猪屠宰的通告》(第2号),各单位贯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通知》,搞好这次规范屠宰行业工作的动员。
(二)3月2日—31日,商务局负责收回我县原来颁发的定点厂(场)章、证、牌。动物检疫部门停止对原定点企业的生猪及产品检疫,工商、卫生、质监部门开始市场及加工行业违规用肉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批准公布了我县6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未批准公布的原我县批准的屠宰企业,无论是否收回章证牌,自通告之日起全部关闭。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我县上市肉品定点屠宰率100%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95%以上。
(二)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学习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同时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生猪屠宰行业的通告》(第2号)张贴到村,做到家喻户晓。
局紧密团结在县委、县政府周围,一年来。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为重点,条例》以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方法》和《省酒类管理条例》加强对我县各定点屠宰厂(场)监督管理。始终坚持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全遏制了假冒伪劣酒品泛滥,县酒类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使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面检查。
集中力量对全县定点屠宰企业逐一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1今年以来。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进场生猪是否经过检疫、否索证索票、肉品出场是否通过检验、病死猪病害否建立登记台账等。对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肉品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无卫生保证措施的要求其限期整改。猪肉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置。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严格的肉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2建立完善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要求各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责任制。对证章不全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同时,收。加强对活体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进厂生猪必需佩带有防疫耳标,对没有防疫耳标的生猪坚决不允许进厂。对进厂屠宰的生猪严格依照认真做好肉品流向登记,国家有关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屠宰。指导各定点屠宰企业改进经营理念。加强产销衔接,保证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价格。
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3严格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管理。对检疫检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全面提高生猪定点屠宰水平,扩大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实现出厂肉品合格率100%疫。杜绝病死猪肉、注水肉等劣质肉品上市销售的现象。
二、加强酒类监管。
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首先是执法队伍建设上。成立了综合执法办公室,对执法监管实行了三个统一”即:统一执法顺序、统一执法规范、统一执法文书。提高了屠宰发动社会,和酒类执法力度。二是疏通监督渠道。群众齐监督,向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引导城乡居民大胆投诉举报,起到很好监管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效果;三是加大了节假日市场监管力度。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县域内各批发企业、餐饮行业、农家园、四是积极开展了散装酒专项整治活动,名酒店铺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对散装酒市场进行规范。消除监管“盲点”杜绝管理漏洞。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322出动车辆66台次,人次。检查酒类经营户465多个次,查获假酒27件,有效规范了酒类市场流动秩序,促进了全县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今年工作安排中,把加强酒类稽查,确保元月份以来,饮酒平安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又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围绕“平安发展”主题,开展了集中整治活动,局领导高度重视,调配人员与车辆,加形成高压势态,强酒类打假主力军。检查的重点内容是索证、索源,打击假冒伪劣酒品。
三、强化措施。确保生猪屠宰工作取得效果
使定点屠宰政策逐步深入人心,1加大宣传力度。学习宣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宣传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必要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组织全县各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人员以及屠宰工,2规范屠宰场经营主体资格。依照上级要求。市委党校分期参与了省商务厅和市商务局组织的系统培训,确保各屠宰场主经营合法。体资格合法。
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机制。以后的工作中,3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各屠宰厂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方法,对屠宰企业定期进行考核,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违法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厂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招回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十项规章制度。
2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场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执法队伍的工作职责和屠宰企业的社会责任,进提高定点屠宰管理水平。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力度。
3建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建立信息搜集和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监管的威慑力
4完善镇寄畜禽定点屠宰厂各项手续。投入运营。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拨、审核、清算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九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二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四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4)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行政区域内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5),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6),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转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商务部门确认情况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同时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三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商务部和财政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该地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疫人员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个会议是经过县政府研究后决定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大问题,一定要引起全县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县县城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从去年10月开工建设以来,历经6个月的努力,已经顺利竣工,即将正式投入使用。填补了全省只有***没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空白。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县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此次开展集中联合执法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充分认识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义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县生猪养殖事业发展,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加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早在1997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把生猪屠宰管理正式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去年国务院又重新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和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更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把保证猪肉安全列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可见屠宰管理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也不是一项依靠突击行动就能做好的工作,而是经常性的重点经济工作和政治任务。各职能部门和从事猪肉产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从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细化措施,把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
为了加强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及时成立了“***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同意组建县商务综合执法大队,核定四个事业编制,队长高配副科级。为全县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打下了坚实的领导基础。各食品安全管理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商务局,抽调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全面参与《条例》的宣传和整顿规范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秩序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把在县城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这项工作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才能确保实效。为此,我提三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报道。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车、标语、横幅、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通过宣传,提高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要采取印制宣传册、现场咨询等手段,普及肉品鉴别、选购、储存和消费常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安全消费。使《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新《条例》及相关配套法律,通过专题讲座,短期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形式,完成相关内容的培训任务,使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了解掌握新《条例》的法律规定、执法原则和处罚办法,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在加强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要注意对生猪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新《条例》对屠宰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规范性的要求,要通过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培训,使屠宰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促使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为加强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屠宰管理水平,必须搞好“五抓”。一是抓认识。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上来,认真学习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抓素质。搞好屠宰人员培训和教育,通过不同形式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让他们遵纪守法,提高执法水平。三是抓行业自律。从业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食肉安全、关系着全市人民能否吃上“放心肉”,我们必须加强屠商队伍的建设。凡是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五年之内不能从事此项工作。四是抓检验检疫。要严格执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制度,要完善检疫设施,配齐配强检验技术人员,决不能让不放心的肉品流到市场。五是抓督查。执法人员要严督严管,对上市的肉品随时进行抽检复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县区与基层乡镇的定点屠宰企业要实行定期督查,真正做到有人主管,有人具体去抓,建立起层层督查机制。对个别工作人员循私枉法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县商务部门要尽力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工作汇报,取得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政府在执法人员的配备、执法装备
异世球皇伪娘冷血的传奇之旅步步生莲一剑惊仙重生之官道的配置和监管工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要强化进一步部门配合。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围绕工作目标,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衔接,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网络,搞好联合执法。定点办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健全考核办法,加大协调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讲政治、讲大局,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工商、公安、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加强配合,落实从“猪场”到“餐桌”各环节的肉品质量监管责任,确保不缺位、不错位,对生猪定点屠宰过程中发生的暴力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每月例会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促进协作,用制度促进落实,共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工作环境。
具体工作要求:一是所有参加执法单位各在县城或乡镇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段悬挂2条横幅,乡镇在悬挂横幅的同时还要张贴20条以上的宣传标语;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派出2名以上有执法证或有一定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城关镇、黄洞乡、三洞乡、增口乡等乡镇各安排1人,参加这次以整顿规范县城生猪屠宰市场为重点的集中执法行动;三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县有线台从2009年6月25日起,开辟专栏对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办法进行进行一个月以上的宣传;
县司法局出洞宣传车在县城和周边乡镇进行一天以上的广播宣传;
县商务局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和屠工资格的审核,协调上市生猪和生猪产品的依法监督检查,专用票据的统一领发和定点屠宰的统计等日常工作。协助生猪定点屠宰场尽快办理好《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以及。屠场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防疫合格证》。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肉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物价局负责生猪产品市场价格的指导和监督。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生猪产品经营活动和定点屠宰以外的屠宰、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定点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和批发、零售屠商的《营业执照》。
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卫生条件的审查,并对生猪产品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定点屠宰场屠宰工作人员和批发、零售屠夫的《健康证》。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卫生许可证》
县地税国税部门负责税收征管工作。负责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税务登记证》。
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入市场内经营猪肉产品有关屠商遵守定点屠宰和守法经营等工作
各相关乡镇负责做好本乡镇屠商的宣传解释和守法经营管理等工作。
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生猪屠宰管理的执法活动,负责查处并打击妨碍、抗拒等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力打造“放心肉”工程
各级商务部门要紧紧抓住与人民群众生命息息相关的肉食品消费安全,以提高肉品生猪进点屠宰率和规范屠宰厂场硬件设置为重点,以推进机械化屠宰和引入先进营销方式为突破口,严格市场准入,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搞好定点屠宰规划。凡是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达到国务院新修订《条例》规定的建厂条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县商务局定点办要按照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制定规划,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设施与设备,屠宰工艺、人员及肉品加工质量,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出厂等方面的检查督导,督促屠宰厂场落实无害化处理设施。把着力点放在督促、指导屠宰厂场(点),切实按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条件规范,抓好屠宰厂房建设与规划,配置必须具备的屠宰设施与设备,生产流程、工艺布局、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要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肉品经营秩序。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在肉品市场准入管理方面,采取如下加强措施:一是实行市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市场服务中心对在本市场内销售的肉品质量安全负责,市场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销售无证或不合格肉品承担责任。凡市场内销售无证或不合格肉品的,要追究市场业主的责任。市场服务中心要实行定经销者、定摊位、挂牌亮证经营的管理制度,销售母猪肉等特殊肉品时必须挂牌注明。二是建立市场肉品监管员制度。市场服务中心要建立肉品监管员制度,通过核对票证并登记管理,禁止无证肉品进入市场。市场服务中心可聘任专职的市场肉品监管员,负责查验上市销售的肉品票证是否齐全,核对票证、肉品是否相符,并登记管理。对病害肉、注水肉,没有证、章、票或者证、章、票不全的肉品进场销售的,对经营者或责任单位严罚。三是建立厂店挂钩,形成肉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从今年7月1日起,县城屠宰厂场要逐步配备检验设施和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要建立健全屠宰厂场购销台账,做好进厂生猪来源和出厂肉品流向的登记,对屠宰生猪的来源、销售去向和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购销台账未建立完备的,要追究责任。鼓励建立“放心肉”配送中心、专卖店,鼓励屠宰企业树立“放心肉”品牌。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等七部门下发的《通知》精神,为净化猪肉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的消费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全县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这次集中执法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死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坚决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举报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的,要实行奖励。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活动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相应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8年7月16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技术、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上岗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1-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该归类决定自2008年7月3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5年第63号公告中商品归类决定W2005-028、W2005-317、W2005-368、W2005-369、W2005-370、W2005-377、W2005-408、W2005-418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公告
根据当前海关监管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了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该目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海关总署关于延缓执行海关总署2008年第17号公告的公告
由于奥运会安保工作需要,海关总署2008年第17号公告推迟到2008年12月1日执行。相应地,目前全国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已经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的企业,双重身份继续保留到2008年12月10日。
海关总署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自2008年8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和2007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50号公告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2008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12号和2008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该公告自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所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对于已换发证牌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有关部门要予以复核,对违法从事生产造成肉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复核中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未换发证牌以及《设置规划》颁布之后新建、迁建、改扩建的生猪屠宰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清理。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意见》(政[]125号)要求,完善本县(市、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三)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清理标准》。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2012年月5日前,各县(市、区)要制订本辖区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月15前,各县(市、区)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整改;2012年月16日至月31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本辖区内屠宰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在4月30日前整改完毕,5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由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联合提出复核验收申请报市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2012年月11起,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复核验收,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2012年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年6月至7月,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审核清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加强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商务厅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县、市商务局要及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商务厅网上确认。
四、清理审核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商务、畜牧、财政、工商、质检、卫生、环保、食药监、工信等部门参加的市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信、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畜牧部门对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不再进行生猪及肉品检疫。
(三)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对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完成了“两豆”市场准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20*年,市政府把实行豆制品、豆芽菜(下称“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切实落实市政府的实事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两豆”食品消费安全,在深入调查、摸清生产和流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关于豆制品、豆芽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两豆”市场准入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确定了环环紧扣的工作步骤,从市场主体到经营户层层落实了“两豆”市场准入的责任制。根据城区农贸市场和县(市)中心农贸市场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市、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切合实际,采取对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了“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实施到位。到去年年底,城区153家农贸市场,*、*等县(市)8家中心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建德、富阳、淳安等县(市)12家中心农贸市场豆制品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豆芽菜市场准入基本实施到位。年终实事项目通过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二、启动了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我市流通领域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情况下,我局会同市工商局深入基层调查,制订了《*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杭政办〔20*〕421号文件转发。《方案》确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操作机制和工作目标,提出了猪肉、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总体要求,规范了流通领域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操作流程,并提出实行猪肉、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企业组织管理、实施步骤和监督管理要求。12月17日,我局会同市工商局召开了*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会议,对零售环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12月20日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启动。
三、巩固深化“放心肉”工程
20*年度,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270*7头,其中市区定点屠宰生猪757672头。*市区及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9%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年未发生与我市有关的群发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
(一)有效开展屠宰厂(场)整合工作。
20*年4月20日,*五丰联合肉类集团有限公司(原*肉厂)屠宰分厂、彭埠定点屠宰场先后移址西兴定点屠宰场,11月底,五和丰盛(德清)定点屠宰场正式运营,*余杭区小洋坝定点屠宰场按时关停,至此*市区基本形成一个公司、南北二个定点屠宰场、二个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的格局。各区、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余杭区压减屠宰场4家,*市压减2家;*县压减1家。截至目前*市共计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10家,现有屠宰场95家。
(二)进一步加强肉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未检猪肉销售等违法行为。针对个别区域未检肉销售情况有所抬头的现象,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活动;做好传统节日和奥运、西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日常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展突击检查。1-12月全市组织屠宰执法检查1588次,出动人员11456人次,检查经营户(含屠宰场)55312家次,收缴违法产品7376.81公斤,销毁6636.81公斤;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出动检查2623人次,其中晚上出动796人次,检查屠宰场167家次、各类市场640家次、用肉单位243家次,取缔未检肉销售点62个,查扣未检肉1140.35公斤、销毁917.35公斤。办案2件,行政处罚2000元。处理举报、投诉22次,满意率100%。净化了肉品市场,确保了消费安全。
(二)全面开展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工作。20*年1-12月,全市共抽检44612批次,检验样品103958个,合格103946个,合格率99.99%。其中市区共抽检12002批次,检验样品59179个,抽检比例从去年的5.80%提高到8.16%,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继续开展外地进杭冷鲜肉及牛肉抽检工作。20*年以来,我局会同市畜牧兽医总站、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外地进杭冷鲜肉及富阳受降屠宰场出场的牛肉进行了4次全面抽检,共抽检肉牛屠宰户37户次,外地进杭冷鲜肉经营企业44家次,抽取样品总计81个批次。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更好地促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肉品质量,以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新颁布为契机,组织举办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全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人、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的负责人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为提高《条例》宣传效果,我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据统计,一个月来全市共制作悬挂横幅258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760份,各类报纸网站电视媒体报道33篇次,宣传效果良好。同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35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并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专家组,具体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审核工作。
(四)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举办了两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培训班,详细解读管理办法中职责要求、工作程序及罚则的等具体内容,把工作要求落实到各屠宰厂(场)。为加强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时监控,我局积极筹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该项目已完成招标。
(五)认真做好屠宰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20*年,根据商务部有关生猪屠宰信息采集的要求,确定专人对各区县(市)24家规模企业每月进行信息数据的统计、填写、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统计工作,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额的调查统计”这一要求,及时掌握全市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和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相关信息,为稳定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屠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登记台帐,促进其规范内部管理,我局集中精力,汇编了《*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样本,并统一制作,下发至全市各个屠宰厂(场)作为范本。
四、扎实推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基础上,加强散装酒的经营管理,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同时积极筹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
一是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截至*年12月底,全市酒类经营者共备案登记21394家,备案登记率达87.30%,占全省备案登记的41.68%,继续居全省前列。
二是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为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步伐,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深入企业了解《随附单》的使用情况,指导企业准确填写、规范台帐记录,督促批发企业主动开具、零售企业主动索取。截至12月底,全市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批发企业已达259家,发售酒类流通随附单4885本,244250份。
三是加强对散装酒的流通管理。为规范散装酒的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对市区各超市、农贸市场销售散装酒的抽检,共抽检20家生产厂家,41个批次样品,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另外,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散装酒销售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规定,对超市、商场销售散装酒的标识标签进行了统一规范。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了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了对随附单的推行使用,共组织检查了酒类批发、超市、农贸市场、餐饮、酒吧等各类经营企业243家,对《随附单》执行不到位、索票、索证不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5家企业均如期整改。另外还处理投诉举报件2起。
五是积极筹建行业协会,做好了行业协会筹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全面加强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
20*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2月份与市农业局共同组织对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部分超市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蔬菜安全状况,拟定了“蔬菜农残每月重点检测品种”指导目录,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品种蔬菜农残检测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检测。为确保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落实了50万元的蔬菜农残检测测试卡补贴,我们还加强了日常检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20*年1—12月份,全市140家流通企业蔬菜定性检测并网上共公示检测结果54.68万批次,其中合格54.55万批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9.76%,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蔬菜消费安全。
六、继续评审认定*市绿色市场
绿色市场的创建对加强企业基础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升企业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20*年,我市继续开展绿色市场的评审认定工作。全市有5家单位申报并通过了认证机构国家绿色市场的认定。10家申报创建*市绿色市场的单位中有9家被评审认定为*市绿色市场。此外,国家绿色市场认证机构还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家国家级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市三绿办委托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5家*市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均顺利通过复评验收。至此,我市国家级绿色市场已达13家,*市绿色市场已达125家,为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组织开展了三绿工程广场宣传活动
为积极做好食品安全消费的宣传推广,大力推进“三绿工程”工作,11月1日,在吴山广场组织举办了以“安全消费在身边,绿色消费进万家”为主题的20*年“三绿工程”大型宣传活动。为使本次宣传推广活动富有实效,活动前期周密策划,认真组织实施。精心设计制作了20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展板,印制了图文并茂的食品安全宣传三折页,制作了精美卡通小宣传品,精选了20家在*具有影响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生产的优质食用农产品进行现场优惠展卖。市三工程的主要成员单位市贸易、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现场接受市民咨询。活动期间,工作人员共为市民发放印有食品安全知识的三折页8000余份,精美卡通小宣传品5000余只,现场优惠展卖的蔬菜、猪肉、豆制品、禽蛋、卤味、腌腊制品、放心粮油、速冻食品等农产品达300余个品种,市工商部门提供的食品检测车还免费为市民进行了蔬菜农残检测。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我市的“三绿工程”工作要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主线,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抓手,以全面实行蔬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构建我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421号)和《*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细化操作方案》,加强和完善*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体系,实行问责制度。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有效组织,指导辖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和完善以总经理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解落实到管理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把蔬菜、猪肉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贯穿到农产品流通的全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要明确对责任人的问责。
二是实施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过程出票与索票的规范化、程序化操作。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总体按照《*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的规范操作程序执行。在猪肉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强蔬菜流通的追溯管理。各有关城区商贸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及其经营者与*市区农贸市场、超市经营者交易蔬菜要严格执行“供货出票,货票随行”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操作规范。蔬菜批发市场在前期运行的基础上,要稳定操作模式,切实把住“经营者主动出票和出门查票”的关键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单位要切实把住“进场查票、验票”的关口,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批发与零售的榫接。农贸市场经营者、超市对猪肉、蔬菜分销餐饮企业和团体伙食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出具规范的分销凭据,并做好相应台帐,确保流通环节的鲜活农产品能实现质量安全快捷、有效的追溯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考核要求,市区对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的蔬菜、猪肉等重点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索证索票管理将提出考核要求,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考核机制,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得好的企业要进行表扬,执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四是启动追溯,依法处罚。对政府执法抽检和专业检测机构定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猪肉进行销毁并实施追溯。蔬菜农残检测超标,对规范提供票据和索取票据的可依法追溯源头;对零售没有索取票据的依法处罚和曝光;因市场主办方原因导致追溯线索中断的,追究市场主办方责任。
五是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配合,合力一致,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各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列会制度,掌握情况,把握进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农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对确定的城区示范单位要重点加强工作的直接指导,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落实重点监管和督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推进并全面实施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深化放心肉工程
2009年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强化我市放心肉工程。
一是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我市已对各区、县(市)上报的9家定点屠宰场在会审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核,今年要继续做好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对既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报市政府授牌发证。对虽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但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既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不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屠宰场,提出整合或限期关停意见并做好督促实施。
二是加快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调整和提升改造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布局实施意见》,以加快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调整步伐,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通过规整屠宰企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肉品品质,保障城市的供应。
三是制定《*市小型屠宰场点布局规划》。我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实行“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精神,各区、县(市)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提出辖区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及具体布局,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制定出台《*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确保边远地区居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屠宰企业基础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指导工作,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成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的搭建。通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有效提高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六是加强外地进杭冷鲜肉的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条例》规定对原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授牌发证的要求,对目前在杭销售或有意向进杭销售外地企业的屠宰资质开展重新认定,对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授牌及屠宰许可证件的屠宰生产企业,其屠宰生产的猪肉不得进杭销售。对进杭销售的外地猪肉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出具完整证照票据,建立规范台帐记录,能实现有效追根溯源。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例行抽检,确保进杭销售猪肉的质量安全。
七是开展“屠宰质量管理年”活动。一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编制《定点屠宰场管理手册》,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屠宰,严把屠宰质量、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关;二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对定点屠宰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定点屠宰场因管理不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屠宰、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致严重影响肉品质量、危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三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排点地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未检肉交易等违法行为,杜绝“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消费者猪肉食用安全。
三、继续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民饮酒安全
最近,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要深入贯彻《通知》要求,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一是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随着旧城改造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关停和新开业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前期掌握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及经营状况,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是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我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已在全市推开使用,但进展不平衡。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工作指导,加快推行《随附单》使用的步伐,以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按照《随附单》的申领发放程序,做好《随附单》的发售管理工作,并每月统计上报《随附单》的发售情况。
三是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对散装酒经营者一定要及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并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开启后分装的容器要标注出原散装酒标识标签包装上的所有信息,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散装酒的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要求。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未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未定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等行为将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五是组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今年要完成*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巩固、深化“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
巩固去年“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成果,继续实行“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确保流通领域的“两豆”商品,来源渠道正宗,能追根溯源。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延伸对城区新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县(市)中心以下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深入“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巩固阵地,扩大成果。
五、加强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政协委员的多个提案和社会有关方面集中反映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及建议,各区、县(市)要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加强制度和流程建设,实施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操作;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加盟、联营、招商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引导消费,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强化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真正赢得消费者心目中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高效作用
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得到了较快发展。今年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一要充分发挥商贸网(三绿工程网)信息平台作用,认真做好三绿工程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管理、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各商贸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地三绿工程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三绿工程管理工作动态,加强三绿工程工作交流,推动三绿工程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为加强农村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确保农村猪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清理整顿乡镇生猪屠宰场(点)。各县(市、区)商务局、畜牧兽医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底联合对乡镇现有的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经确认并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的可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对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但尚未取得确认的,可依法向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对不具备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改造为农村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凡是未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要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屠工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并在其屠工资格证书所标明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或者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依照“安徽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皖商运〔2007〕728号)精神,对农村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并实行滚动管理,严格屠工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屠工进行培训,提高屠工的屠宰技能和牲畜检疫检验知识,确保农村猪肉消费质量安全。
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乡(镇),农村屠工屠宰加工的牲畜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不得跨区域流通,禁止供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区域。
三、逐步建立农村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要逐步在乡(镇)定点屠宰场中依法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经检验合格后加盖检验合格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待时机成熟时,乡(镇)猪肉必须同时具有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检验合格证(章)才能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销售。
四、完善乡镇定点屠宰场建设机制。尚不具备设立定点屠宰场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由持证屠工在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内开展屠宰工作。农村集中屠宰管理点要建立完善的屠宰、检疫和屠工管理制度。凡无持证屠工进行屠宰的屠宰场(点),一律视为非法屠宰点。
要加快农村定点屠宰场建设。各县(市、区)可以采取鼓励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创造条件申报定点屠宰场,或是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兴办乡(镇)定点屠宰场,或是鼓励龙头企业在乡(镇)建立屠宰加工企业等方式,积极建设农村定点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