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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9月1日,市建委成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市建委副主任孙建平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安全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蔡健任办公室主任,总站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区县及专业安监站相应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职责明确,认真开展工作。市建委孙建平副主任多次召开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会议,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提出了总的要求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小组积极组织召开各区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会议,传达精神,布置工作。
截止20__年8月底,本市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约为4962家,从20__年9月16日起,到20__年1月13日止,不到4个月的时间,通过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分五批,共有4691家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占注册企业总数的95。余下的271家企业中,有8家企业暂未通过审批,263家企业因种种原因,尚未申报(多次联系未果)。
通过审批准予发证的企业中,总承包特级企业:9家;一级企业:264家;二级企业:1099家;三级和劳务企业:2859家。其他专业(拆房,道路养护,水利,园林)460家。
目前上海市已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转变观念,服务企业是基础
上海市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门网页,内容包括办事指南、法律法规、机构设置、工作动态、网上办事等栏目,许可证查询,扣证、吊证公示等,围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项管理工作,通过网页,一并告知给企业及相关各方。采用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回复结果,批准通过的企业名单均在网上予以公示。正常情况下,企业除了领证以外,不需要带着大量书面资料,一次次的上报管理部门,只需上网进行简单操作即可。
总站及各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单位均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点,配备工作人员,全天接待领证企业。领证须知及各企业具体领证时间均上网公示。
根据管理分工,总站分别召开了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会议,各区县站也都分别召开了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三级、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会议,讲解标准、听取要求、解答疑问。总站还会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成册,方便企业。采用挂号信、电话咨询、当面辅导等多种形式,力求耐心、周到、细致的服务于企业,使施工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顺利做好网上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根据企业近两年的安全业绩,设置绿、橙、红三色通道,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于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我们实施快速放行,抽查个别企业,鼓励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对于进入橙色通道的企业,要求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受理部门,并实施对部分企业抽查,促使其完善内部管理;对于进入红色通道企业,我们要求企业报请第三方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并实施全面检查,严格把关。在此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成员亲自约谈部分红色通道企业的法人代表,阐明观点,要求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将压力转化为动力,完善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努力遏止重大事故以及重复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管理、促进安全是目的
通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建设过程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再教育、再发动、再促进,起到了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促进安全的推动作用。
首先,政府对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原先的管理监督均以抓两头为主,对好的企业和差的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通过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对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建立了档案,有了基本的数据资料,为政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方向,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奠定了扎实的基矗
其次,通过本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使企业法人充分认识到了自身的安全责任;使企业初步了解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重要性,有效地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落实责任,加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力量和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所有企业都对照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进行安全生产自我评价,促进企业提高内部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1、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包括了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两部分内容。目前业务受理工作基本成熟,接下去的重点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首先,目前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还未完全对应,应围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作相应的梳理和调整,并制订实施细则;结合企业的诚信记录,进一步细化三色通道的区分标准,继续实施差别化 管理,奖优罚劣。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三类人员的能力考核目前尚未实施,应尽快落实三类人员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的数据库。
另外,对于外省市驻沪企业,以及本市一些特殊企业(如:吊蓝作业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也应及时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措施。
2、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请记住我站域名/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省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等有关法规、文件为依据,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重点,深入开展综合检查,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加大市场清出力度。通过专项检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健康发展。
二、检查范围及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为所有在我市注册并取得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综合查验其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已完成)制定方案。
参照冀建质[]21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本方案力求细化工作要求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按部就班地对市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年5月底前)成立检查小组。
所有检查组成员均应进行专题培训,熟悉业务,统一标准,高效工作。
第三阶段(年6月)开展专项检查。
按照方案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详细登记,逐一建立台帐。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年8月31日前)检查结果复查。
要对这次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严格复查,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最终检查结果上报省厅,作为省厅进行复核的重要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突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20*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在开采方式方面,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开采作业面、工作边坡角度、台阶高度符合要求,作业现场管理规范。
三、工作重点
(一)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做的开采设计进行开采,并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难题,促使企业加快整改工作进度。按照国家总局要求,今年我市重点整治的地区和矿种是房山区露天采石场。
(二)对20*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各区县局要摸清底数,及早研究,提请政府按规定时限依法关闭。
(三)各区县局要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稳定好转。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年3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利用会议、文件、广播、报纸等形式,对20*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督促工作落实。
(二)整治阶段:20*年4-10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针对自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对与安全许可条件差距较大,很难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心中有数;对6月30日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提请政府依法给予关闭;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开采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三)总结阶段:20*年11-12月
各区县局要认真总结全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11月底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期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区县的整治工作进行督察。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突出重点,抓好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区县要掌握辖区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整改情况,依次进行排队,加强分类指导,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促进企业整改,加快取证工作的进度。
(二)对未按时限提出申请、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提请区县政府坚决依法予以关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20*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联合改造,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止电力、火工品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后再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通过资源整合,促进非煤矿山的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非煤矿山的本质化安全。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等9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8号)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资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厂矿和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到人。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六)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术人员短缺,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了与该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才能上岗。同时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规范矿山开采。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以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一是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并防止死灰复燃,实现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提出“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二是通过整治,有效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总体伤亡人数与*年相比有所下降。三是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四是在露天采石场推广中深孔爆破。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类非法小矿点(山);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源,尤其是有尾矿库和存在水患、重大塌方危险等矿山;三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四是矿山数量较多的镇(乡);五是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六是地下开采矿山,特别是一个矿区存在多个开采矿点的矿山。
四、整治工作的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将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地下开采特别是交叉重叠开采的矿山作为整治重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对大路边、星子、龙坪、西江镇进行整治,加大取缔、打击、关闭非法矿山的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防止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加大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要对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9号)规定的条件,逐条逐项进行严格初审,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在*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及时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企业申办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分批、按计划上报具备办证条件的非煤矿山,确保在6月底完成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制订方案,有计划做好逾期不申请和经审查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工作。各镇(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规的要求,关闭*年底前不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对经整治无法达到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非煤矿山要分批予以关闭,到*年底前要全部关闭。
(五)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8号)要求,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一是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临时开采、勘查的矿山的安全检查。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督查和从严处理,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三是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监管,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矿山不得审批购买民爆物品;四是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对职能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五是供电部门加强对有证照矿山企业用电的安全检查,不得向无证无照矿山企业供电;六是镇(乡)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落实专人对非法矿点进行跟踪巡查,防止死灰复燃。今年底,各部门要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六)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升级。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技术升级。井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以完善矿井的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系统,消除矿井大面积空顶、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开采和毁坏矿柱岩柱、矿用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等隐患为重点。露天采石场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逐步淘汰火雷管、导火索放炮和浅眼爆破,推广电雷管起爆、中深孔爆破技术,推广机械化开采,实现本质安全。
(七)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结合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200*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验收评价和竣工验收,对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手软。
建立和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及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制度,委托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机构。
(八)启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启动并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检查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设施和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重点是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氡及其子体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今年市安全生产的“落实年”和“攻坚年”。由此,为全面完成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任务,根据省安监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现将*市*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督促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是截止*年底,全市还有近100户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受到了省安监局的批评。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执政”名单进行彻底排查,继续生产的一律申报办证资料,不申报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注销《采矿许可证》;二是全面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任务。我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已明显滞后与于其他地、州(市),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检查、督促尾矿库,按照办证条件于6月底前报送申办材料;三是开展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和开采企业的资料申报工作。
二、全面清理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有效落实“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省局和市局先后以甘安监管一〔*〕96号和酒市安监字〔*〕48号文件下发县(市、区)局做了安排,但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一直举步维艰,没有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起来,成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最近,省局又专门行文安排部署“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说明非煤矿山及石油。有色。冶金、地质、建材等相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因此,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三同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既要全面摸清当地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产的新、改、扩建项目(工程)情况。3月底前填报新、改、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情况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汇总表;又要按照条件、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三、大力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标注化推广工作,全面完成省局确定的工作任务。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广工作,市局以酒市安监字〔*〕86号文件做了安排,各县(市、区)安监局应尽早做好计划和安排,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酒市安监字〔*〕65号),指导企业尽快进等达标,通过验收。10月底前完成省局确定的20户的推广任务。
四、继续开展冶金和烧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去年全市有24户冶金也烧结企业停产,只有8户参加了专项整治,其中,6户通过了评审、验收。今年应加大对冶金和烧结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复产企业进行整治,做到复产一户。整治一户,评审、验收一户。
五、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2002年2月5日,被告人陈继成化名陈浩然,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在未向公安机关审批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安全彩光鞭炮,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陈继成又到吉林省四平市,在该市开设了私营的四平市华美声响有限责任公司,继续非法从事彩光声响鞭炮的生产和销售。因无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02年12月中旬停产,为继续从事鞭炮的生产,并享受昌图县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被告人陈继成通过他人结识了被告人尤涛。被告人陈继成谎称彩光声响鞭炮利润高、安全环保、无炸药、火药等,请求尤协助其到昌图办鞭炮厂,并向其承诺企业办成之后,陈继成本人持有51%的股份,其余49%的股份赠与尤某。二人达成口头协议,陈继成负责购进机器设备,提供生产技术及专利,组织生产鞭炮产品,并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尤涛为总经理,分管鞭炮厂的销售、后勤及协调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尤将陈引荐给昌图县有关部门领导。被告人陈继成以彩光声响鞭炮安全环保、无炸药火药、不爆炸、投资1000万,年可创产值5000万,实现利税1800万元的谎言,取得了昌图县有关部门及领导的信任与支持,他又持伪造的存款余额为1000余万的资金证明,利用当地政府有关人员不懂鞭炮生产技术又急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心理,骗得了昌图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并批准其在昌图县双庙子镇建厂。
2003年10月初,被告人陈继成建成了昌图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在未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对厂房进行竣工验收,更没有对工人进行严格培训的情况下,陈指使其子陈伯通(已死亡)、陈伯文(在逃)用尤涛收取的预付款从湖南大瑶、河北赵县等地购进生产原材料,擅自组织人员进行试生产。2003年12月19日,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三级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共同到昌图安全环保彩光声响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明令被告人陈继成、尤涛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陈继成表态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生产,暗中却与被告人尤涛仍然积极筹措贷款。陈继成再次指使其子陈伯通、陈伯文外出购买生产原料,陈伯文、陈伯通于2003年12月29日将所购原料运回。2003年12月30日,二被告人组织人员进行正式生产。当日10时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非防爆电器设备产生的电火花引起混药间粉尘爆燃,致生产车间、仓库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发生爆炸,造成33人当场死亡,3人抢救无效死亡,6人失踪,32人受伤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受伤人员中有8人系轻伤、15人系轻微伤。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77万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 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间,被告人陈继成先后用本名陈继成,化名陈振东10次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2,594,819.2万元,后为逃避银行追贷,陈继成化名陈浩然并办理假身份证,于2001年初逃往东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考评,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打击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稳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围绕“安全生产年”这一主线,突出抓好全市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考评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
工作目标:
1.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覆盖面100%,一般隐患整改率95%以上,重大隐患备案率100%,重大隐患在限时整改期限内整改率100%。
2.对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3.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复训率10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100%,全员复训率100%。
4.通过对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的督查、指导,促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更进一步。
5.依法关闭证照不全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6.杜绝非煤矿山企业较大及有影响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1.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各企业要按照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各项有效措施,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把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加督促检查与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直至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
2.大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乡镇要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广泛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通过文件、会议、培训等各种形式,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3.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考评。各乡镇要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苏安监〔*〕54号)要求,把推行安全标准化考评活动当作当前及今后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砖瓦企业按照《泰州市砖瓦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加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
4.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各乡镇要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强调今年实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普遍增强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
5.认真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抓住砖瓦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这一契机,督促企业对照申报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大材料审查、现场条件审核的力度,促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上台阶。
6.切实强化源头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发改投资[*]134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条件,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特别是涉及窑体内部和开挖等动土的窑体改建工程项目,督促企业将改建、设计、施工方案报当地安监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