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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卖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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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卖合同

第1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车库买卖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小区楼号车库(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关于车库买卖协议书

甲方(车库卖方):_______电话:_______

乙方(车库买方):_______电话: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库位置:_______车库编号: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总价:_______

有关事项: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壹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由乙方检查电动升降器及内部设施无异后,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车库所有权归乙方。

四、乙方在取得车库钥匙、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因车库未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或因政策要求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此协议收以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乙方付款为条件,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以要回款项或要回有关钥匙和权属证明,并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20xx元人民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地下车库买卖合同的范本

甲方(出卖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小区________楼________号车库(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

第2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停车位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那么你知道停车位买卖合同应该怎么写吗?一般要注意些什么?不清楚的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停车位买卖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地下车位买卖合同范本1

甲方(车库出卖人):_省__房地产公司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_小区 幢 号车库,属 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 (大写: ),拍卖佣金 (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_元。

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_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在小区内应缓行,并注意行人车辆,如发生交通意外自行负责;小区内禁止鸣号,以免影响小区住户;

7、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公司对小区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乙方须与小区物管公司签订《车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对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或处理最新车位买卖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省房地产公司 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地下车位买卖合同范本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 _ _ _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

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标的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负 层 号,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 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分期支付款项。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 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

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契约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地下车位买卖合同范本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车位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甲方将位于开封市尉氏县建设南路天泰欧洲豪园小区地下区号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售予乙方。该车位面积及位置编号(见附件一),面积以现场实地测量为准。

2、该车位的装饰、设备、设施等产品标准及其周边相邻关系,以实际勘查状况为准。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车位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合计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佰拾 圆整),此价格不含该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2、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该车位转让费。

第三条 交付及交接手续

1、甲方应当在乙方付清该车位全部转让款后 内日向乙方交付该车位。

2、乙方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或甲方通知的日期携带本合同和缴清全部车位款的票据按时到甲方通知地点办理该车位交付手续。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该车位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购买的该车位仅作为轿车类小型车辆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做其他用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所购买的该车位的用途、外观、结构和各类设施,否则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及或第三方的损失。

2、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对该车位施工图上的位置、大小、高度等相关情况已明确无误。

3、乙方日常使用时应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及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制度,且按时足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4、乙方使用该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其它车位上停放的车辆的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得妨碍甲方的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因乙方不正确使用该车位或不按甲方的规定使用该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乙方在地下停车位使用或行驶过程中,不得损坏车道及公共设施(如反光镜、消防箱、管网、线路、房屋结构等),如造成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进行修复或赔偿。

6、甲方或物业公司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该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检修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安排好其他临时泊位,确保乙方可以停车。乙方不按要求进行配合工作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乙方车辆在停车位内损坏或丢失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8、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该车位的转让总价款。

(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不超过 30 天(含30天)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5 %的逾期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转让总价款超过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车位;甲方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免除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 0.5 %的逾期违约金的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六条其他事项约定

1、因不可抗力或者相关机关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3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有关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的房屋座落在闵行区碧江路X弄X号X室,建筑面积X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46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正)。

3.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为¥1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于定金协议签定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5.乙方必须在定金支付后X天内于X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x元(大写:人民币x)第二期房款为x元(大写:人民币x)于x前支付,余款为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开始办理,一月内办理完毕。超出时间视为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

6.维修基金由乙方付给甲方,具体数额看维修基金发票。

7.乙方的按揭贷款由乙方自行办理,但甲方必须协助。

8.如有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时间::时间:

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书

卖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坐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____新村(弄)_______幢_____室,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售房屋设施为(含自行车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乙方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_____方负担或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规定税费。

3、甲方自愿将其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放于中介处。

第三条 1.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签订正式的合同,如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____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第四条 房款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房屋成交,中介服务费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收取,并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支付。

1.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由甲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 房屋交付:

甲方承诺在____________将该房户口迁出。甲乙双方在约定_____________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并将该房屋之前产生的费用(水、电、煤气、物业费等)结清。同时甲方承诺交房时房屋内的设施即装修完好无损坏,如有损坏则由甲方修护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之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有一方未按时签约视作违约处理。

2.甲方违约,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付定金,并再赔偿同额定金给乙方。中介方收取赔偿定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费服务费。

3.乙方违约,乙方放弃收回定金,即甲方不予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同时中介收取定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服务费。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居间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人: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阅读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预订甲方受托出售的二手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预订房屋

1.该房屋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人:___________

2.产权及限制状况:

(1)共有状况:_____________(2)抵押状况:___________

(3)租赁状况:_________(4)其他限制状况:________

第二条预订条件

1.房屋总价: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

3.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4.户口迁移: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预订期限

预订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乙方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到甲方营业场所(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号)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意向金条款

l、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担保。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后,该意向金转为乙方购房款的一部分;

2、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意向金;房屋产权人(包括共有人)拒绝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乙方签署《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甲方向乙方隐瞒该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对乙方购房决定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不能或不愿意购买该房屋的,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双倍返还意向金的赔偿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意向金的责任:(1)乙方与房屋产权人在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就本协议第二条预订条件以外的房屋买卖主要条款不能达一致的;(2)本协议签署后《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五条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第4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关键词】公建配套房屋产权登记

中图分类号: TU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一、目前公建配套房屋权属登记的现状。

1、公建配套房屋的范围不明确。

在目前我国《物权法》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对哪些房屋属配套公共建筑做出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公建配套房屋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

2、公建配套房屋权利归属立法不健全。

目前,除《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除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之外,其他公建配套房屋的归属都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2001年4月4日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其中第8项对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作了规定,该项明确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公建配套房屋的归属进行约定。从以上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公建配套房屋的权利归属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附带采用保护弱者的原则。

3、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公建配套房屋的权利归属不明确,从而导致公建配套房屋的权属登记也缺乏统一的模式。

二、公建配套房屋权属登记的发展趋势和理想登记模式。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该两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应当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对于公建配套房屋也不例外,应当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产登记机关来讲,如何去规范公建配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已迫在眉捷。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建配套房屋的实际情况,建议可以分别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已单独办理初始登记的公建配套房屋,法律明确规定为小区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如《物权法》规定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考虑到业主委员会目前在法律仍无主体资格,因此,可以在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册中将产权登记为XX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待时机成熟的时候或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后可以再向符合条件的主体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已单独办理初始登记的公建配套房屋,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归属的,如会所、小区活动室、垃圾处理间、停车库、农贸市场等,应根据该公建配套房屋的法律属性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房屋登记机关来讲,则须从解决纠纷,防止介入买卖双方矛盾的原则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开发商和业主都已明确住宅的价格中已包括公建配套房屋的开发成本的或开发商已承诺无偿提供公建配套房屋的,则应当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全体业主名下,登记方式可以参照前述(一)进行。例如小区内的自行车库,一般由开发单位无偿承诺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自行车库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对于开发成本未列入房价或开发单位未承诺无偿提供的公建配套房屋,这类应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房屋产权应完全由开发商所有,开发单位有完全的处分权,可以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性质,同时在转让和出租时小区的业主有优先权。例如开发商独立投资的商业用房和独立停车库,房屋产权应确权到开发商名下。

3、对于开发商和业主均无相关材料证明产权归属,且开发商和业主无法达成协议的公建配套房屋。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是小区会所。由于就建筑性质而言,小区会所不属于城市规划管理界定的公建配套的范畴,但由于开发商往往把不同类型的公建配套集中在会所修建,于是会所往往又与配套公建联系在一起。对于这种在权利归属上存在纠纷的房屋,如开发商要处分该房屋的,为了化解矛盾,房产登记机关可以在小区内或媒体上对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小区内业主有异议的,则不予办理登记或暂缓办理登记手续;如小区内业主无异议的,则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受让方不得改变房屋系公建配套房屋的性质。

三、莱芜市市公建配套房屋登记情况

多年来,明确公建配套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产权登记模式始终是莱芜市房产人为之讨论和探索的问题之一。考虑到公建配套房屋确权后可能出现的权利人随意改变配套房屋用途或者转移登记可能会给小区业主造成利益上的损失,目前有三条建议尚在讨论中:

1、可以先为权利申请人办理确权,要求权利人将已确权的公建配套房屋(如物业用房)向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由物业管理部门实施动态管理。

第5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另外,在看楼盘的规划时,我们会了解到相关的配套规划。这里,主要强调你应当实地查看各种配套资源的实际状况,对于没有完成建筑主体的配套资源,则更应当确认其可实现性。配套资源主要确认两点:一是可实现性,二是相关性。

电梯虽小事却大

有些人误以为看电梯是多余的,他们不知道电梯对于电梯房的重要性,因为电梯是一旦确定并安装使用就很难再更改的了,出现问题了,基本上只能通过大修、小修的方式来解决。有些电梯的质量的确很差,使用一段时间后就可能出现很多问题,这对于业主来说是很大的不安全性因素,对生活也会造成极大的不便。若电梯坏了低层住户可能还可以爬楼梯,高层的住户就会苦不堪言了。更让人担心的是,如果电梯在使用中突然发生故障,那真是很危险的事情。

看电梯

要看品牌。不同品牌代表了不同的品质,如果你对电梯的品牌不了解,可以上网查找相关的资料或向专业的人士咨询。

要看智能化程度。智能化程度越高的电梯,使用起来越方便,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也非常麻烦,维修起来也不见得容易,而且费用都要分摊至各家各户。

要看电梯是否区分为人梯和货梯。一般来说,区分功能会使电梯的使用更安全、卫生和可靠。

楼层选择大有学问

对于非别墅而言,楼层的选择不容忽视,而且其中大有学问。较低的楼层(如1楼),如果是在南方,通常会有较高的湿度,防潮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当然了,1楼在南北地区均不是最佳的楼层,因为1楼的房子还可能面临光照不足的情况,卫生状况及私密性也不够好。

然而,较高的楼层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15层以上,光照和通风都非常充足,可是在有大风或阳光猛烈的日子里,根本不敢开窗,室内的温度也要长期依赖空调来控制。

另外,对于有老人、小孩一起居住的房子来说,应当尽量避免太高的楼层。老人与孩子大部分都“恐高”,太高的楼层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安全因素。

太低的楼层或太高的楼层均不是良好的格局,那么,哪些楼层才是比较合适的呢?

一般来说,无论是否是电梯房,3楼和2楼都是较好的居住楼层——当然,也要考虑到楼栋周边的特殊情况,如果楼间距特别小,周边建筑明显更高一些,可能这时的3楼和2楼的光照和通风并不足,自然就不是好的选择了。除了3楼和2楼外,如果是电梯房,4~7层也是不错的选择。8~13层对应的高度通常是空气中悬浮粒子停留的位置,因此,无论是否是电梯房,都不是好的选择。

总体上说,楼层的选择主要还是看楼栋周边建筑的情况,如果周边建筑非常靠近导致楼间距特别小,这时候反而是越高层越好;如果周边建筑特别高,明显高于楼层所在的高度,那么,即使是高一些的楼层也没有什么大碍。任何楼层的选择,都应当根据具体的环境而定。

楼间距宜与楼高相仿为好

过窄的楼间距,会使每个楼栋的采光通风不足,增加压抑感。过宽的楼间距,则可能形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房价也可能由此而形成更高的单价成本,最终也会分摊至买房人。

楼间距到底多少为合适呢?楼间距的标准在不同的城市是不同的,因为不同城市的日照系数不一样。另外,不同层高的建筑之间的楼间距也是不一样的。如高层建筑的楼间距要求与别墅的楼间距要求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合适的楼间距至少也要保证每个户型的每个功能空间每天都要有不低于1小时的满窗口光照条件。所以看房时,要注意观察楼间距是否合适。通常来说,如果楼间距明显小于楼栋的高度,那么基本可以肯定,这种楼间距太窄了,是不合适的。

车位产权是关键

车位对于现代家庭来说已经越来越重要了,尤其是在大都市中,车位是非常紧缺的资源,“买车容易停车难”是个普遍的现象。所以看房的时候,你很有必要关心车位的实际情况,应当咨询清楚车位的产权、销售或租用价格。

在看房过程中,应当明确几个基本的车位问题。

车位产权的独立性问题 应问清楚销售人员车位是否具备独立产权,有些小区的车位是只能租用,而不用于销售的。并且,即使是开发商声称可以销售的车位,你也应当确认车位的原始产权归属问题,如果车位的原始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那么,开发商与你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就是无法律效力的,当业主申请撤销时,你的车位产权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因为那是开发商与你在私下里的交易。切记,车位买卖的最大问题就是产权问题。

车位的总体数量有多少 与小区总体的户数相比,是否具备一户一个车位的条件。

车位是露天的还是室内的是地面的还是地下的 一般来说,地面无盖顶的露天车位是不能买卖的,全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个体都不具有独立原始产权;地下车库大部分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这个时候的车位产权有待确认——到底应该属于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出来后,也还存在争议。而且,地下车库还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要确认所谓的“地下车库”是人防工程呢,还是独立的车库?如果属于人防工程,在需要启动人防功能时(比如战争来临时),车库的使用权也并不属于你——无论你是否与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

实际上,我们大部分时候在买房中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都是“租赁合同”,因为绝大部分的车位都是没有独立原始产权的,并且,所有的这种买卖合同一般来说也仅仅代表你对车位只有20年的使用权,20年后你将自动失去对车位的使用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只要不是产权过户的交易,而是租赁的合同交易,租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年——在考虑车位时,请你切记这一点。

现实中,不少人和开发商签订车位所谓的买卖合同,然后拿来投机倒卖,如果你从倒卖者手中再买一次,不仅价格是非常高,最要命的是:其实你并没有车位的独立原始产权,通常情况下最多只有20年的使用权。

是否构成真正适合业主核心需求的“配套”

楼盘的配套资源是多种多样的,有酒店会所、商业街、医疗诊所、各种教育机构等,还分为小区内和小区外的配套资源,小区外的配套资源更是琳琅满目——主要在于你的核心需求偏好,如果你只要求小区周边1 000米以内有一个菜市场,那么,其他的诸如有没有购物中心之类的,你完全可以不必太在意了。生活、工作中一切有关的资源都可以认为是配套资源,只是取决于你的需求偏好。

在实际的看房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看房地产楼盘广告时,经常看到有些广告宣称“坐拥5000亩公园景观”和“省级名校”。最要命的是,你从楼盘广告中的交通位置“示意图”中看起来确实是楼盘与公园、名校近在咫尺,但当你实际去看房时,所谓的公园、名校其实离楼盘很远,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广告上宣称的这种配套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配套条件。

所以,对于开发商宣称的诸多配套,你都应当亲身体会,走一走、看一看,才能有更好的判断。

别忘看物业管理服务状况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小区里的重要配套资源,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水平及服务水平都与业主的生活密切相关。

一个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可以使房子的附加价值更明显,你也可以享受到更多“家”的感受。一个差的物业管理,会给你增添许多不必要的生活烦恼。

如何看待物业管理服务呢?

通常来说,小区由著名的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是可靠的,当然,这时候的物业管理费用也会相对高一些。有些开发商是自己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这对于很多小开发商而言,可能并不是好的选择,因为这时候物业管理的质量较难保证。有些开发商的物业管理是外包的,交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来做,这样理论上会有较高的服务水平——因为承包方通常会较专业,而且存在着竞争压力。

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其实并不难体会,当你踏进小区的那一刻起,你就和物业管理产生了互动,你只要有心观察,物业管理是否有保证,你是可以有所把握的。

第6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一、引言

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

自从诗圣杜甫发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国人为圆这个期盼已久的梦而苦苦追求着……以上海市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积仅4.2m2,住房困难的就达80万户,占市区总户数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还有1.6万户居住在人均不足两平方米的环境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住宅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1949年—1978年,城镇年均住房竣工面积仅为1800万m2,1980年突破了1亿m2,1998年为4.75亿m2,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纪末,市场机制已经在住房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住房产权结构,从新建住房看,个人购买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经接近94%.现在,拥有一个舒适、优美的“安乐窝”已成为现代人迫切而现实的愿望。

商品房销售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期房销售即商品房预售,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滞后,市场体系不完善,房地产法制不健全,针对现房销售而言,商品房预售,使得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只取得该商品房的期待权,而非实际上的所有权,只有待开发商将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才能享有现实的所有权及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承担了比现房销售合同更大的风险。近几年来,随着购买商品房的增多,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广告不实、商品房面积“缩水”、质量隐患严重等方面的投诉越来越多,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等原则,买受人可依法行使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修复及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等,从而凸显了对广大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二、“五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

预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谓“委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负担费用的合同。关于委建合同的性质有“买卖契约说”、“制作物供给说”、“承揽契约说”、“承揽与买卖混同契约说”、“承揽、委托与买卖之混合契约说”。而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多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同,在性质上属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可以加快房地产融资,搞活房地产市场。但在房屋预售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例如:有的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房价款要涨,甚至要求首期已经交付的房价款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因此,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查验开发商是否齐备上述证件及批准文件。有无完备的证件,表明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较多,也较复杂,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房地产市场相对比较规范,但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手续尚不完善的情况仍然存在。如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交土地出让金。由于出现上述情况,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不规范,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有关。如果不考虑除外情况,一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既不利于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对此类问题应事实求是的处理,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无效合同。只要时已经取得了相关证书,具备预售条件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均不因此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过的《解释》在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之后,也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第八条还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也利于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楼花”许诺与合同义务

现在,有人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为即将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所作预售广告的“许诺”称之为“楼花”许诺。这些广告或宣传材料全都图文并茂,对所售房屋及其周边环境构画得犹如人间天堂,对购房者颇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开发商为了销售其商品房,会用夸大其实的广告内容来吸引甚至是误导消费。如××花园称其“环境幽雅,空气清新”,其实那里连绿地建设也不完善;××小区称其地点距某车站只有十几分钟的距离,其实那只是地图上虚设的直线距离,根本没考虑实际线路;许诺的汽车车库却变成了自行车车库;什么比邻的学校、医院、邮局等,更是多少年的远景规划……许多购房者实际入住后大呼上当,却又感到木已成舟,无可奈何。在人们日益呼唤诚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决开发商随意允诺,任意违反,欺骗购房者,从而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问题,应首先弄清预售广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预售广告,其性质只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即希望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要约购买其物业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购房者作出的承诺。因而不构成要约,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义务。购房者只能在购房前先针对广告内容详细咨询、翻阅房屋设计图纸、看其构建格局等,确认广告是否真实可信,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如决定购买,应尽量将“楼花”许诺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重新约定为合同条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预售广告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之外的广告及其宣传材料中,对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设施及装修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及社区公益等问题的具体承诺,应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属于合同的随负义务,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体确定的说明、允诺,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合同义务,购房者需与开发商重新约定,签订规范、详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合同样式可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其二,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如公用部分的设施及装修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及社区公益建设等问题的具体承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负义务,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不少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图片资料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图片的内容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规定为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及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备受人关注的当属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商品房销售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较大争议。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适用消法没有依据,且适用消法可以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消法制定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刚刚启动,当时并没有将房屋这种不动产考虑在内,且由于商品房价值较大,适用消法可能存在双倍赔偿问题,不仅开发商无法承受,对欺诈的界定也存在难度。2003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在第八、第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其目的在于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为,予以超出违约责任范围的民事责任追究。对此,《解释》第八、第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九条)。凡属上述五种情形,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计量规定与商品房面积“缩水”

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为此建设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计算及测量偏差都作了相应规定。最新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均规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3.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4.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和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凸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挑檐、半园柱、勒脚、台阶等。2.半园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游泳池。

(四)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为共有建筑面积。

(五)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因此,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解释》将面积误差比界定为3%,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规定的5%提高了二个百分点,既增强了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也突出体现了对买受人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六、质量缺陷与司法救济

商品房的质量关系到买受人今后的生活环境优劣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渴望安居乐业的平民百姓来说,倾其积蓄甚至多方借款买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墙裂、墙倒楼塌的厄运,无异于晴天霹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年限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等。建设部规定,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的承诺;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内容,实际是商品房的保险书。其中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标明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体工程及其内部设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体期限如下:

(一)基础设备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器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有: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装修、装饰注意事项,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门窗类型、结构类型、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部位的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同时指出,如因用户使用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等,该解释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七、结语

党的十六大已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买房在成为颇受人们关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时,住房的地理位置、楼层、朝向、绿化以及周边环境的好坏已成为现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时尚。但是,蕴涵着巨大商机的房地产业同时也因为法律、法规等制度性缺陷而潜伏着陷阱与危机,加之购房的环节又纷繁复杂,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将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要求给予购房者特殊的法律保护。本文仅从上述几个侧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以期为购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预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多而复杂,还应从行政管理、合同法保护措施、物权法保护措施等不同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希望能抛砖引玉,唤起学界给予更多的讨论和关注,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受人预购商品房的法律风险!

主要参考资料叶金良:《WTO与房地产营销》,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王海、刘元:《王海忠告-打假专家传授消费者维权诀窍》,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殷勇:《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仲俊生、张维民、孟俊、李艳涛:《巧置居室》,中信出版社,1999年7月版。

杨玉龄:《房屋之买卖、委建与承揽》,正中法律出版社。

陈文、朱茂元:《购置房地产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北京律师》1995年第6期。

米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物权变动原则的司法创制》,2003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张桂刚、孙传霞:《“楼花”许诺的法律拘束力》,2003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报B4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胡黎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3年11月24日中国法院网。

范缳菁:《商品房预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7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办不下来,购房者其实是可以获得赔偿的,那该如何索赔呢?

入住5年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获赔4万元

“我的房子是2012年I的,从交房到现在都已经5年了,一直没拿到房产证。”2月21日,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的王丽丽告诉记者。

早在2012年8月3日,已有一套自住房的王丽丽以48万元的总价,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少帅府公寓又贷款购置了一套大约50平米的商品房,方便孩子上学。当天,她与开发商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9月9日,在如约缴齐了房屋首付款20万元以后,王丽丽收房。顺利住进新房,王丽丽十分开心。然而,随着住的时间越来越长,王丽丽却开始担忧起来,因为,房产证一直没拿到手。

“按照合同上的规定,最迟到2014年7月8日,开发商就应该把房产证办给我们。”王丽丽告诉记者,过了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房产证还是一直不见踪影,这让她有些着急,“没有房产证,就感觉这房子还不是自己的一样。”

为此,她曾多次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的事情,“开发商每次都是以房产证目前还办不下来为理由,拒绝为我们业主办理房产证。”王丽丽对此既气愤又无奈,“这是他们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我的房产证办不下来,却让我们一直苦等。”

就在王丽丽一筹莫展之时,她从居委会处了解到,像她这样没有办下房产证的业主还有很多。

于是,王丽丽和这些业主一起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在60天内为其办理房产证,并应当按合同上已付房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75213元。

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下达判决书。

2月21日,记者从王丽丽提供的判决书中看到,“开发商因为自身原因没有按期为王丽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构成违约,责令开发商在60日内为王丽丽办理房产证,并给予赔偿。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决定按照合同承诺的一半,也就是每日万分之一来计算违约金。”这样,王丽丽将获得40310元的赔偿款。

房产证频频“难产”开发商理由五花八门

在现实中,像王丽丽这样交钱收房入住,然后多年过去房产证都办不下来的现象,并不少见。

记者以“房产证都办不下来”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可找到相关结果约5,590,000个。

据《潇湘晨报》2015年报道,在长沙,开福区金帆小区的上千户居民家庭因为房产证的事情打了189起官司。当时的报道还提到,“类似超期未办理产权证的项目,在长沙市有425个,涉及居民90582户。主要存在三种状况:开发建设单位没有缴齐税费;手续审批不齐全;开发商卷款跑路下落不明。这是各区调查摸底之后汇总的数据。”

《长沙晚报》2015年曾报道称,当年已有开福区的“金地园”“福城苑”,芙蓉区的“城市生活家”“凯通国际城”,岳麓区的“曙光泊岸”“指南针商业广场”,天心区的“金秋小区”,雨花区的“云鼎公寓”等项目的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

而房地产开发商推脱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燕赵都市报》曾报道,某开发公司于2003年5月将三套房屋交付购买者张某,但直到2006年3月,仍未将房产证交付张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为三套房屋办理房产证,并赔偿损失30万元。开发公司辩称:“房屋交付后张某应出具要求委托我方办证的委托书,至今张某未办理委托书,未将车库的维修基金和契税共计8000余元交付我方,造成不能办证的原因是张某而不是我公司。”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给付张某6万元。

开发商推卸责任的理由还有“房产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居住,不承担责任”等。但记者发现,福建省漳平市也曾有开发商如此回复法院,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开发商逾期办证,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证没下来业主该怎么走程序

2月22日,长沙市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孙浩告诉记者,两年时间,长沙市共计完成房产办证处遗77818户,完成总任务的85.91%。目前长沙市还有80余个未交办的遗留问题项目,主要原因是国土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规划超容。

其他市州是否也有类似的房产证处理机构?“衡阳有,现在挂在不动产中心。郴州最近也在办,前一段时间发函给我们说也想成立这样一个机构,他们实际上面临的问题也差不多。”孙浩说。

普通老百姓如何维权?孙浩建议:“根据购房合同,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按照正常程序应该是开发商,让他们来办房产证。如果是房产证遗留问题,在2010年12月30日之前已经建成入住的住户,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找到街道社区,再报区里面的处遗办,最后再到我们这里来。”

房产证办不下来

购房者能获多少补偿

房产证迟迟没有办下来,购房者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卓凡告诉记者,房产证一般都是由开发商统一办理的,如果是开发商没有将相关资金,比如维修基金、土地使用费等按时交清,就办不了房产证。

吴卓凡认为,购房者能获得多少补偿,主要是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里一般就房产证、国土证等如何办理都会有专门条款规定,超过合同期限规定时间,开发商未办理房产证或延迟交房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据此向法院提讼,进行违约索赔。

小提示

买房之后多久能拿到房产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第8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业主着急接到通知车库要拆今年“五一”7天长假刚过,平谷海关西园小区的居民就见到了一张黄底黑字的大幅通知书:“经规划局确认,海关西园小区15号楼到19号楼之间的车库及商业网点属于违法建设,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平谷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北京滨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前将车库和商业网点全部拆除……”

    海关西园小区的居民见到这张通知书后,议论纷纷,这张拆迁通知涉及了38户居民购买并使用了好几年的车库。他们没想到,早在10年前开始出售给他们的这40间平房全属违法建设,而此前他们所进行的交易也属非法交易。

    记者调查购房发票五花八门12日早晨,记者赶到小区时,看见在即将拆除的车库前聚集了一大群购买了这些房产的居民。居民王金才从兜里拿出了一张保存很久的发票交给记者说:“我买车库就是想图个方便,都已经用了这么多年了,突然告诉我们这是违法建设马上要拆除,我们真是想不到。”记者发现他的“购房”发票是“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上面的日期是“1998年12月22日”,交款额是“1.5万元”。

    记者当场调查发现,在场的业主一共有35户,35户中只有王永海一个人从家里翻出来一张看上去正规一点的房地产销售专用发票,上面也盖了房产开发公司的章,而其余的业主要么表示只有其他的发票,要么告诉记者自己手里面只有公司开出的一纸收据。

    房屋产权全都没有“逾期不拆,城管大队将实施强制拆除。”一名居民看着通知书上这行字对记者表示,到今天他们才知道自己多年前买的这些房产原来都是非法的。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场的35户居民中没有一人有车库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产权相关的证明。记者询问当初买车库时的情景,一名业主介绍说:“买的时候问过开发商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个产权证,当时他们答复我们说以后就办好,索要发票他们说没有,只能提供收据。我买车库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些房子是违法建设啊!”

    业主孙振义拿出自家的房屋产权证给记者看,记者看到在当时的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上仅仅载明了他家居住用房的所有权,没有车库这一项内容。

    主管部门房产交易均属违法在离这40间“闹心”的车库大约500米的马路边,有栋两层小楼,是这些房屋的开发公司办公地点。记者要求采访有关负责人,没想到5分钟之内办公室里的人全部走光,走前均告诉记者一无所知。

    最终记者联系到这家公司的主管单位——平谷滨河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刘兆江对记者明确表示,这家企业经营方面有严重问题,10年前该单位擅自决定建造的车库并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车库没有经过区有关部门的同意。“今年平谷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查,这些建筑的手续不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要拆除。”

    买卖双方都有责任刘兆江向记者表示,他非常理解居民由于买了无各种手续的车库而带来的损失,但作为交易的买卖双方而言,对这种后果都负有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批违法建设最早在1994年开始销售。在总共38位业主中,至少有5位是从别人手中经过转手买到的房子,其交易的价格远高于开发公司最初的报价。

第9篇:车库买卖合同范文

草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如下:所谓草签,只是售房人员让你们尽快签字的一个借口,合同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就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过你们签订的这份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且对你们明显不公平,如果真产生纠纷,你们可申请法院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1年,自你们签订该合同起,因此,如果感觉会有纠纷,建议及时诉诸法律

正式合同未出来之前,草签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

草签合同只是相对于网签合同(上房管局系统,有合同编号)的一种说法。

从合同效力角度,草签合同与网签合同都有同样的合同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担保法》第43条中的对抗第三人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标的物相同,双方发生争议,都主张享有对该标的物的权利时,有登记的一方就可受法律的保护,优先享有权利。

草签网签合同一样吗?问:20xx年8月底交房。开发商告诉我现在只能草签合同,请问有法律效应吗。网签跟草签有什么区别呢?

回复:1、开发商告诉您现在只能草签合同,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下来,或者是其他原因。

2、网签是指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先从网上载下来的版本,双方签完后,还得到建委进行备案。

3、草签表示您们双方有房屋交易的意向,网签就是正式签订的合同了

问:以前是可以网签的,因为是一些原因,市房管暂停了网签. 别的业主都是网签,同时我已经把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的草签,我的应享受的利益是否跟网签一样.

回复1、国家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必须要网签,草签的只表示你们有房屋交易的意愿,并没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要件,所以您的利益很难保证;

2、现在房子暂停了网签,并且停工了,中间必定有问题,建议您考虑将全部房款要回来。

问:我也想要.但是我该从哪几个方面跟开发商协商,将房款要回呢? 我想开发商不会轻易把钱给我的.并且我也确实想买房子,将来会发生什么,我不清楚.但是他确实是五证齐全的.停止网签的原因是土地问题.

回复:1、既然土地有问题,这种房子您都敢要?

2、可以开发商目前的状态为理由将房款要回来;

3、看你们草签的那份合同,是否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返回房款的约定? 注:网签是正规的受房管局监督的,经过网签、就不可以一房二卖了,并且也能确定此房是可以依法销售的房子,如果开发商不同意网签,说明其中有一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房者在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以后,就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签才能维护购房者的权益,请您阅读下面的文章。

(一)购房者要注意关于定金的约定。

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二)购房者要看清合同主体是谁。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有时会忽略这样一些问题,比如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开发企业而是中介,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三)购房者要小心开发商的补充协议。

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

(四)注意开发商约定的费用是否该缴纳

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比如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

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五)购房者要注意把自己提出的补充协议写进去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传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也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一定要将这些内容明确写进合同。

以上就是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主义的问题,大多数的中国人是拿自己一生积蓄来买房,这就意味着,签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谨慎再谨慎。除了要做到本文的介绍之外,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番,多动脑子,多看多听多想,您要是做到这些,一定可以顺利地签好购房合同。如果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不能把握,一定要咨询律师后在签,避免因为理解错误是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一般来说,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考察如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问

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开发经营企业经营销售房预售应当向消费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如果是现房需注意其是否具有房地产产权证(大产证)。

三、要明确注意合同条款注明

房产面积、交房时间、付款条件、违约条款及相关配套设施,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

四、消费者要注意自身付款能力

买房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能力,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五、注意附近相关楼盘的价格及周围的规划

更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符。

此外,在商品房预售情况下,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消费者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此点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专家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子在任何中国人的心中都代表一种多情感的符号,它是家、是父母,指示着温馨和安全。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什么,如何签买房合同,怎么签?意义重大,一定要竭尽全力签订一份尽量完美的合同,完美合同是完美家园的第一步。如果您实在不放心,可以聘请专业房产律师帮您打理一切,构建一个幸福祥和的家。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购房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一、签订购房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购房合同指的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所以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但现在很多开发商会让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购房合同的。所以在此提醒您,如果您是和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定要注意看中介公司有没有开发商的授权。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一)审查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

在签定合同之前,购房者需要仔细审查开发商的资格和“五证”,也就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是现房,根据规定发展商已经不需要办理销售许可证了需要去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这里要特别提醒您,最主要的是两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准确,是预售许可证是决定你们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国有土地使用者则决定后面能不能办理到房屋产权证。还有,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

(二)查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购房合同是出现纠纷时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的内容尤其要注意,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看以下合同条款:

1、房屋基本信息是否与认购书中一致,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否就是你所要购买的房屋;

2、付款方式以及如果没有依约付款的责任怎样承担等问题;

3、看清约定的违约金是如何表达的,是千分之几、是万分之几、还是百分之几,是按日计算的、是按房屋总价款计算的、还是以实际付款作为基数的,这

些问题很重要,没违约就好,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开发商总会拿约定条款不明确来为自己找推脱理由。

4、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是含糊不清的,如果开发商到期没有依约交付,就是可以据此承担违约金赔偿;

5、产权登记的期限,看清楚违约责任是以是“日”还是“工作日”为依据,因为如果用“工作日”,必然会使实际交付时间延长;

6、看清楚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一般是开发商乐意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因为实践中,仲裁委很多情况下都在偏袒开发商,所以在选择这一方面时,作为购房者,一定要把诉讼约定在里面,给自己留一条退路。

在此提醒您,合同的内容已经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了,我们普通购房者对其中的名词可能都很难把握,最好邀请专业的律师陪同,将合同条款具体解释清楚,确定自己可以接受在签订购房合同,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二、签订购房合同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订补充协议,把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宣传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去,以防收房时发现房子与广告宣传有天壤之别,却没有依据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明确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要明确责任划分,避免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三)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也要明确在合同里,避免开发商拖延办理。

(四)应该明确装修标准,如果开发商广告的是精装修,或者样板间是品牌的,那么就必须对装修的标准予以明确。不要含糊表述为使用进口品牌,或请注明装修公司,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什么装修公司来装。提醒您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以免精装修变成“惊装修”。

(五) 关于公摊建筑面积,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部分,确定公摊的位置。开发商有很多赠与购房者的情况,实际上有时是公用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