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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展现监察队伍新面貌。继续深化劳动保障监察“三化”建设,按照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实现监察队伍能力的提升。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当前,除局劳动监察科的专职监察员外,各办(镇)、村居都设有兼职监察员,共计72名。为了使监察员队伍,特别是兼职监察员队伍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今年我们将按照“夯实基础建设、强化监察队伍”的原则,对全区兼职监察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对“两网化”系统运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监察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兼职监察员办理监察证件,对于不合格的解决淘汰,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二是提高业务能力。今年,我们将通过召开“月会”和“季会”的形式,逐步解决各级监察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的现实问题。“月会”主要是集中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提高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适用的准确性;“季会”则邀请有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为大家进行业务指导,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高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区劳动保障监察员职业道德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树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文明执法、秉公办案的工作作风。在案件处理中,落实主办监察员制度,严守监察程序,将立案调查、案件处理、责任分解到个人。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着力规范,力求实效,实现执法水平新提升。面对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将以强化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为重点,提升执法水平。一是案件处理做到及时准确。为了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发挥维权绿色通道作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于案情简单,单位积极配合的案件,通过投诉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处理。同时,在接待群众来访和来电咨询过程中,要做到态度和蔼,规范用语,认真解答劳动者所提出的问题。对于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及时立案处理;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案件,进行耐心解释,若有其他处理途径及时告知劳动者。二是日常巡查做到严格规范。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的要求,本着“宣传服务在前,依法行政在后”的原则,着重围绕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情况等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我们将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和监察人员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日常巡查方案,将日常巡查任务分解到个人,年人均主动监察用人单位不得少于50家,并建立日常巡查台账,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迅速做好调查取证,提交处理意见。三是专项检查做到突出实效。监察科根据不同时间段可能出现的劳动用工问题,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针对节后可能出现的招工用工,监察科将在3月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元旦春节前后,还将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预防和处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此外,还将根据市局市支队的具体部署,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
扩大覆盖,加强联动,推进监察工作新发展。今年,监察科将继续在“两网化”系统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联席会议、书面材料监督审查等重点工作上,立足实际,扎实开展工作。一是“两网化”运行规范有序。在今年的“两网化”工作中,我们将着力扩大两网化的覆盖面,加大协调和整体推进力度,力促薄弱办(镇)网格管理员和系统上线等基础性问题的有效解决,争取四级网格联通率达到30%。同时在劳动监察工作过程中,充分利用“两网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大功能模块,我们重视发挥各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和三、四级网格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地域管理优势,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和专项检查行动过程中,我们按照程序严格执法,做到立案、调查、处理、审批、结案所有环节的网上办理,并对用人单位信息随时进行更新。二是书面审查工作提前展开。在年初工作会议上,监察科在认真总结去年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用人单位和科室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2月份提前开展2013年度用人单位书面材料监督审查工作,彻底解决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为书面检查工作带来的影响,保质保量完成今年书面监督审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察科根据用人单位诚信等级情况,对于举报投诉超过2次、往年书面检查中问题较多的C级单位进行重点监控,重点检查,及早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时回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定。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对申报材料中环境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是指农产品(除渔产品外的食用农产品,下同)产地环境及质量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认定合格,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农产品生产产地。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农林厅负责。省农林厅成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设立粮油、园艺、畜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和评审推荐等工作。
县(市、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积极鼓励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础和先决条件;经认定的产地产品在放心肉菜市场准入过程中免予检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质量控制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以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粮油作物达20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亩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茶、果300亩以上,食用菌1万平方米以上;蛋用家禽栏存5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奶牛栏存100头以上,羊栏存500只以上。
第七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能确保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相对稳定的产销组织形式。
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配备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或依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病虫测报、动物疫病防治、生产技术指导及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应具备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规范并组织生产。
(二)建立严格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物制剂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动物用药记录、休药期记录,建立生产过程台帐,规范使用限用农(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畜禽产品产地应提供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测的无法定一、二类动物疫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报告。
(三)建立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点、病虫害预测预报站(点)和产品快速检测点(站),对产地环境和上市前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第十条产地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入市场的产地产品逐步实施包装上市,实行标识管理,包装物上标明产地证书号、地址、生产经营主体、采收(出栏)日期、品种、数量等。畜禽逐步实施免疫标识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一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及产销组织形式等;
(二)产地生产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生产(饲养)规模、产量(出栏)及生产计划等;
(三)产地环境说明,包括产地农用水、土壤、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周围3公里以内工厂分布情况;
(四)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执行的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动物防疫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台帐,兽(农)药休药期记录等;
(五)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承诺声明;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受理、初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就申报主体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初审,推荐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直属单位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由省认定管理办公室直接受理。
(二)复核。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上报省认定管理办公室。
(三)检查。省认定管理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分交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标识使用、农(兽)药休药期记录等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检测。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机构按无公害农产品环境检测采样技术规范进行采样、检测,并按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五)评审推荐。各产地认定评审专业组在收到现场检查和环境检测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提交省认定管理办公室。
(六)认定。申报材料、产地现场检查报告、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的,由省农林厅作出认定,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之日起至省农林厅作出认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农林厅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每季度认定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行证书和标牌管理。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树立标志牌,并标明范围、生产产品、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以接受监督。
第*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定的产地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省产地认定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林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公告: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监理个人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及我所承担的监理工作:
二、质量方面的管理工作:
为了能够达到此质量目标做了以下工作:
1、对分包资质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
分包单位进场之前,根据招标文件要审查其资质、业绩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提供基础资料,另外对分包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其是否对工程具备指导意义,及是否具备针对性,审查合格后并以此检查施工工艺及质量。我主要对承担断桥铝合金窗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资质及施工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在所上报的方案中发了一些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并且口头通知其及时修改重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工作:
首先了解招标文件和设计、规范对某种材料的要求,材料进场后由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自检合格报总承包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报监理验收,监理主要对材料规格、品种等外观进行检查,同时检查材料的检验报告、材质证明等资料,要求复试的材料还要检查其复试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另外加强了现场巡视,对关键
结构所使用的材料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取样复试。在复试期间停止此工序的施工,待检验报告出来并且合格时方可复工。
3、以监理规范及监理规划、细则等为指导。
加强了现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以口头或发联系单的形式告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合格,这样大大提高了工序的一次验收合格率,钢筋、模板工程的验收是不定时的,时常是深更半夜,做到了24小时全天候随叫随到,并且对关键工序(砼浇筑、梁与柱节点钢筋绑扎、防水、回填土)进行了旁站。根据监理细则要求对砼浇筑工程、回填土工程、防水工程等关键分项工程进行旁站:①、砼浇筑工程:首先进行开盘鉴定,复核其施工配合比,抽测砼坍落度,砼出罐度等,并且注意其振捣情况,随时测量砼标高,几何尺寸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②、回填土工程:主要检查控制回填的土质、回填厚度、夯实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测其土质含水率是否符合要求。③、防水工程:主要检查基层处理是否合格,基层处理剂涂刷是否合格,防水卷材复试报告、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搭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细部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4、工程资料的审查:
要求施工单位做到资料先行,严格执行报验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专检合格后填制相关表格,资料不合格对此工序不予验收,所以说资料与工序必须同步。
三、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工作:
本工程要求达到安全文明工地。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严格审查,并且经常巡视检查其执行情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分包单位进场之前,对其施工安全许可证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方可进场施工,并且要求施工单位进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班前教育。在工序验收的同时安全文明施工进行验收,如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等是否通过施工单位安全部门验收合格,临边、洞口防护是否到位等,如果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关于砼结构拆模的安全,严格履行拆模手续,即试验室出具混凝土强度报告,确保达到砼达到拆模强度要求,由施工单位提出拆模申请,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拆模,并且必须及时做好洞口、临边防护。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取得了一些保贵的经验,业务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将来还要一如既往按监理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拼搏不断进取,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范文一结束。
监理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随着时间的推移,2011年即将过去,在这年终岁末之时,回首过去一年工作,平下心来,总结自己工作成绩和收获,从而找出不足,以利于今后工作。总结过去一年工作,诚恳希望大家对总结不当之处给予提示,对我来说是莫大的帮助。
过去的一年,在公司和项目部的领导大力支持和关心下,我认真坚持“预控、规范、科学、优质”的工作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确保每一个业主满意”的服务宗旨,尽心尽职,努力工作。下面谈谈我在2011年的工作与表现:
一、信息管理
① 不同单位的来往文函分别统一编号、登记,然后填写收文处理签,呈总监阅批,按照指示意见交于文件阅处人。并及时催促按期处理完毕。
② 为方便编写会议纪要,每次会议都按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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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好记录。因为纪要是会议内容的精辟阐述和高度概括,高于会议纪录。这中间涉及至口头用语向专业术语的转化问题,凡是不懂的我都会积极向同事们请教,争取将工作做得趋于完善。
③ 监理月报的大部分数据是来源于施工月报。在做月报之前,需要认真的研究施工月报,其中的细节必须得吃透,只有这样才能判断出某些情况是否属实。
二、 对工程施工建设的质量控制
①在事前控制中所做的工作
在收到工程施工图纸后,我就先进行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明了施工过程的主要工艺流程、工程特点,对施工图纸上所存在的异议之处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记录,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在图纸会审会议上提出,由设计进行明确。
②在事中控制中所做的工作
针对所有进场材料、半成品等,我除做好对照标准和设计要求核查由施工方提交的相关报验资料进行核查外,还做好对材料进场时进行必需的其外观质量目测检查,对有在外观质量上不符合要求杜绝用入工程中。
针对在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时,做到提前到达旁站位置,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并旁站施工全过程,及时、完全真实地作好书面的旁站记录;对一般施工的各道工序作业,做好日常的巡视、巡检、检查工作。
对各施工过程中的巡视、巡检、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及时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向总监汇报,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及进行再次的复核检查。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控制质量的事前与事中的控制,尽职尽责地做好我应该做的工作。
三、 对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方面的工作
通过对学习《安全生产法》及在工作过程中我得到一些体会树立以安全预防为主的观点,就是工作做在前,因为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但是是不可预测的,建立相应的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监理在施工现场对于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我除了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监督和管理(相关资料记录存档整理)工作外,坚持做好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检查(包括安全台帐及书面资料),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现场施工安全状况全方位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存档。
针对公司领导对工程安全控制所提出的要求,加深了监督管理的深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督促整改,及时进行再检查,对于工程施工建设过程监理中的质量控制尤其是对安全文明生产控制的具体工作做法,我的体会是应该也必须做到“四勤”制:
眼勤(要能提前发现问题);
脚勤(多在现场转、巡、查);
嘴勤(对发现问题要多讲);
手勤(及时做好相关记录下过书面通知);
加强巡视工作,加强过程中的控制,才能更好地、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入分析检查阶段后,我们按照××*学组发[2009]09号文件要求和公司《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安排,认真扎实地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于6月20日上午和下午分别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全体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充分准备
1、为了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全体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公司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除了在学习会上通知以外,还将具体要求印成书面材料,人手一份,发给大家,让提前作好准备。
2、所有领导成员和党员干部深入自己分管工作的基层单位,采取开通民意调查电话、手机短信、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员工群众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的面在本公司达到了100%,同时广泛征求了上级主管部门、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班子成员之间开展了交心谈心,沟通思想。
3、将征求到的意见归纳梳理,分门别类,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位领导,针对问题,查找原因,深刻反思,自警自省,再次深入基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寻求帮助。通过从下而上,从上而下的反复探讨,每一位领导成员、党员干部都找准了存在的问题,分析出产生问题的根源,得到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4、每个人都写出分析检查材料。在一系列学习实践、对照检查活动的基础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大家集中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相关论述,学习省委书记××*同志的讲话,针对存在问题,从理论上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使大家的认识有进一步的提高。认识明确了,思想解放了,分头撰写出自己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材料》,只谈问题,不讲成绩,联系实际,有骨有肉。
二、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和专题组织生活会
1、每个人写出的分析检查材料,经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传阅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本人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然后统一打印,为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全体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作好最后的准备。
2、提前通知各位参会人员和经贸局领导,并扩大到中层领导干部。因为公司部分领导在外县区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提前几天电话通知,让这些同志准时返回,6月20日,星期六,会议按预定时间召开,上午召开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下午召开了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
3、会议准备充分,质量高。两个会议均由党支部书记××*同志主持,开宗明义,言简意骇,把充足的时间留给同志们发言。首先是董事长××*代表领导班子发作深刻地分析检查,并结合班子整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承担了主要领导责任。接着,其他领导成员一一作了分析检查发言。由于每个人都有分析检查材料,会议开得紧凑简洁。下午的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也是一样,质量高,效果好。
三、进行点评,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每一位领导发言结束后,主要领导都要对基发言进行点评,指出重点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时间限制。其他领导成员也都积极发言,帮助分析,提高认识,积极开展批评。尤其是董事长代表班子的发言,引起共鸣,反响强烈,普遍认为,问题找得准,原因查得清,大家你一言,他一语,继续寻找差距,增添措施。
通过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大家一致认为:
1、充分利用国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惠政策,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是我公司今后两年内的首要任务,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精兵强将,扎实认真做好。
2、加强企业管理,突出直营超市的经营特点,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广大群众的信赖,在服务群众的同时,严格管理,杜绝漏洞,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三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第十六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司项目治理实施细则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甲方将分部分项外架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同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招标等有关文件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1.________住宅楼工程中外架工程。
2.施工职员现场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中明确的作业内容。
3.做好落手清工作,拆架后有关材料须整洁、分类堆放在甲方施工职员规定的区域内。必须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二、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
1.地下室按建筑面积______元/㎡,标准层按建筑面积______元/㎡(此价格为省标化要求价)。单价包括人工费、超高费、住宿费、进退场车旅费、劳动保护费(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安全带)、小型工具(板手)、辅助材料费(铁丝)、五证(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的治理费与手续用度、钢管清理费、外架日常保养和维修、挂安全网、井架搭拆、以上所有工作内容中所发生的人工费以及个人调节税等。
2.每月25日按施工员认可工程量,交核算员复核结帐,待各有关部分审核后,下月初10日前支付月工作量80%的60%,外架拆除后支付原80%的40%,年底时(农历)再支付10%,剩余10%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工验收后,各有关部分结帐付清尾款。
三、劳务职员工资发放办法
乙方每月须编制一份有关劳务用度分配细则及工资表(须落实到个人),在每次结帐后付款前交甲方财务职员。
四、乙方须编制每月用料计划提前一个月报甲方有关职员审核后,共同约定供料计划,公道安排周转材料,减少损耗,严格按施工有关部分制定材料损耗表控制。如超过损耗率(______%),则超过部分按材料原价赔偿。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月、季生产计划和劳动计划的编制,安排协调工作,保证该任务能连续、公道均衡的施工。
2.负责现场施工技术题目的指导和质量监视,及时用书面形式传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书。
3.负责工程周转材料的及时供给(作业面500米范围内,且应按定额限额发料,辅助材料乙方自理)。
4.负责向乙方提供离开作业面40米内,水平或垂直间隔的水电源(随机电箱或水龙头),并保障作业班组施工道路通畅和垂直运输设施要求。
5.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障作业班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和机械设备安全的要求,并根据作业班组申请向作业职员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设施。
6.应负责及时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用度手续和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处罚手续。
7.负责对乙方作业职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完成情况和综合治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并有权随时对乙方治理资料进行审查。
8.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公司党政工团组织的双文明竞赛等各项活动。
9.甲方有权对不服从综合协调安排的班组给予罚款或整改的处罚,有权勒令违法、违章经教育无效的乙方作业职员在24小时内离开本项目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严格信守合同、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中乙方承诺的各项治理目标(质量、安全、施工计划、综合治理等)。
2.负责作业职员的政治思想、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3.按照合同精神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报劳务结算书和各项考核报表。
4.负责对甲方转交的周转材料的保养、养护、维修工作,严格按甲方要求实行限额领料。
5.负责对进场施工的劳务作业职员进行安全、技术三级教育和考核工作,并应将该工作的书面资料及时报送四分公司质量安全技术监视科。
6.乙方应委派代表人驻点现场,负责治理劳务作业职员,并协调和检查,考核各劳务作业班组的各项工作和完成情况并按时参加项目部的月计划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
7.乙方必须正确及时办理务工作业职员的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务工合同手续,并随时接受上级机关、地方政府部分、甲方的检查,且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整改。
8.乙方作业职员在本项目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四分公司及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治理规定。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各部分协调、安排。
9.乙方劳务作业班组应建立“二长六大员”治理机制,且在作业班组中从事该工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总人数达60%以上。
10.按要求配置个人劳动保护设施。
六、质量安全治理
1.用的标准、规范为省标化文明施工、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公司质保手册,安全治理执行***操纵规范且双方应执行公司质量安全奖罚条例。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并服从`四级质量安全检查治理程序(自检、企业检、监理检、地方安检)
3.安全目标为杜尽重大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千分之一,如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4.标化治理目标为省级标化达标工地。
七、考核与奖罚
为使本工程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之目标,双方约定以下奖罚条款:
1.工期奖罚:如乙方达到经双方确认的计划书工期要求不奖不罚,如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200元/天,如乙方责任滞后一天,甲方处罚乙方400元/天(提前或延误期应叠加计算奖罚金),如乙方责任未实现项目部协调会议精神之要求,甲方处罚乙方200元/次。
2.质量奖罚:如乙方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要求时(甲方自检90分以上),乙方决算单价下调30%(即决算单价*0.7),如乙方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品要求时,乙方单价下调100%。
3.安全奖罚:如乙方责任发生轻伤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乙方责任发生重伤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4.标化治理奖罚:如乙方责任发生违反省级标化工地治理规定的`行为,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该工程工地被评为省级标化工地,甲方给予乙方1000元奖励。
5.技术进步奖励:如乙方提出公道化建议,且被甲方采纳实施后获得成果,甲方给予乙方200—1000元的奖励。
6.材料节超奖罚:甲方依占有关经济资料,视限额领料制度执行状况和效果,可结合有关具体事项给予乙方一定的奖罚。
7.综合治理奖罚:如乙方职员在本项目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甲方有权给予作业班组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重点是不得发生赌博、***、斗殴、行贿等)。
八、其它
1.决算审核程序:乙方申请施工员审核工程量质量员确认质量等级项目核算员审核单价与工程量材料员公签项目副经理审批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有权对有依据的量进行增减)。
2.招标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交底内容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限: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工程开工到工程交工后、结清帐款后失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实现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较上年增收300亿元的目标,我部决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