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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地方政府生态管理与绿色社区志愿者组织成长的互动关系研究”(编号:71173099);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编号:NCET-11-0228)
作者:梁莹,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副教授 南京 210046
[摘 要]21世纪将是公民治理的时代,公民参与是公民治理的核心机制,在公民治理中处于主体和中心地位的公民,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和健全的公民资格。本文基于对长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的实证调查,对公民治理成长之基本现状进行解析,接着通过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分析深入剖析影响社区中公民治理的重要因素。通过以上的分析本研究尝试探寻影响和制约社区中公民治理的真实图景及影响其发展的深层原因,期望可以为我国社区中公民治理与草根民主的成长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框架。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公民治理的实现必然是一个相当缓慢和漫长的过程,既需要公民治理模型和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更需要民主精神、民主观念和民主理念的培养,并使之深入人心。
[关键词]草根社区;公民治理;公民志愿精神;草根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4)02-0054-06
“公民治理”一词在提出之后,在公共管理领域迅速传播。虽然对其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多数学者都认为公民治理涉及选择与声音两个层面,选择即是要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机会,而声音则重视地方主义与自我治理。[1]博克斯认为21世纪将是公民治理的时代,公民参与是公民治理的核心机制,在公民治理中处于主体和中心地位的公民,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和健全的公民资格。然而我国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的实现必然是一个相当遥远和冗长的过程。期望本研究成果能够对目前我国城乡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的学术理论研究与草根民主的实践运行发挥重要作用和产生重要影响。
一、中国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研究背景与研究概况
(一)公民治理:公共参与及公民精神的强力复兴
未来社会的治理最终方向和目标就是公民治理,时下公民治理已然成为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流行词汇,许多学者都对公民治理的概念以及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但非常遗憾的是,当前学术界对于公民治理是什么这一概念并未达成根本性共识。一般认为公民治理中主要包含以下两个主要议题:第一是代表性(represent);第二是掌舵(steer)。对于这两个议题的不同回答将形成公民治理的多种不同阐释。[2]福克斯所倡导的公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如今成为公民治理发展的经典蓝本,“福克斯从其个人作为政府管理者的丰富经验出发,又结合其对于民主过程与公共行政的研究,发展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型,这种治理模型致力于服务公众,并且促进公共实务者的专业性发展。他承认自己所推崇的是一种地方政府管理的规范性设想,但是他坚持认为在全世界都逐渐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那就是公民越来越愿意参与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3]
在公民治理实践中,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角色是确保公共政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并且为公民提供建议与技术支持,从而使公民成为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成员之一。[4]在公民治理的过程中,普通公民不再是被动地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并且只是象征性地被公共部门咨询。相反,公民治理中的公民应该是一种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公民,他们与政府享有同等重要的决策权力。[5]同时, 在公民治理过程中, 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 而是作为一种治理的协调者, 充分促进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 并且避免公共政策的破产。[6]
库珀等学者认为:“公共参与重新燃起学者们对于社会治理发展的希望,其已经超越地区、民族、国家与网络社区的限制,当下的公民参与在不同的层次呈现出不同的形式。而协商性与共同性的行为策略为达到公民为核心的公共管理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7]对于公民治理的实现,托克维尔曾对这种未来的治理发展提出过自己的见解,在他看来,公民自发形成的志愿组织网络能够整合社会利益、表明个人需求与偏好、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等。他将志愿组织视为公民身份与公共能力的训练场。[8]作为一种未来的社会治理模式,抑或为了公民参与的切实实现,抑或为了公民精神的强力复兴,我们都有理由坚信,公民治理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实践积累,也唯有不断的组织性、自发性的自愿公共参与,公民治理的发展才能实现。
(二)我国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正如博克斯――公民治理理论的倡导者所言,公民治理理论在基层社区层面上进行实践较为合适,原因在于其充分考虑了理论的现实可操作性。公民治理模型试图帮助我们创建真正的公民自治治理。公民治理理论受核心价值理念的深刻影响在当前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的理论与实践领域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公民治理理论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与优势,与孕育与成长于目前我国城乡社区田野中的草根性社区自治组织与草根性民主的之间存在一定的契合与共性。社区治理理论随着公民治理的发展而小心翼翼地前行,其将公民治理传统价值的实现作为其最高责任,同时其也将公民参与和公民精神作为公民治理过程的重要部分。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 我国草根社区存在着公民治理的优势和实践空间, 但由于我国的悠久文化底蕴、政治传统和真实的草根社区治理模式同西方社会差异较大, 特别是在实现公民治理的主观基础方面(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公民志愿精神等)和制度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而我国草根社区实现真实的公民治理还面临诸多障碍和困境。本文即对中国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的真实民主图景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对深入影响草根社区中公民治理的深入主观因素进行深度剖析,挖掘和考量公民治理成长中重要的阻滞因素。
本研究以长三角地区的三城市实证调查为基础考察草根社区中公民治理现状。在我国,随着民主政治改革的深入,公民精神和公民意识得到了较大地提升,公民治理开始从理论逐渐走向实践,尤其是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长三角地区的诸多城市,如上海、杭州等,“公民治理”逐渐成为城市社区的主要治理模式。通过对这三个城市社区中真实草根民主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的深度考察,可以对中国草根社区中公民治理成长的真实图景窥见一斑。
(三)研究概况与研究设计
当前国内很多学者较为关注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成长之路径与方向,而对公民治理孕育、成长与发展的真实场域和公共空间的深入研究则相对较少;更多是囿于抽象思辨和极为宏观的理论预设与分析,或者对中国草根社区中公民治理与草根民主成长历程之中的种种问题深表隐忧。对于在各方面都领先的长三角地区的这几个城市,在我们身边的民主意识、民主理念与草根民主建设是否就进行得彻底深入呢?当前我国草根社区中“公民治理”的成长现状距实现博克斯笔下理想的公民治理模型是否遥不可及?根据这两次延续性调查的数据和访谈资料,本文尝试对长三角地区三个城市社区中公民治理与草根民主成长之现状进行深入解析。
本研究的数据资料来源于2011年先后在长三角地区的南京、上海和杭州三个城市进行的实证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首先从被调查城市中抽取区(县),然后从区(县)中抽取街道(乡镇),接下来再从街道(乡镇)中抽取居(村)委会。接着,在居(村)委会中抽取被调查的居民户样本时则主要采用系统(等距)抽样法。最后,从居民户中抽被调查人,抽取生日距8月1号最近的那个人作为调查对象。整个调查过程共发放2000份问卷,回收1611份问卷,达80.5%的回收率;经过逻辑检查和幅度检查后,剔除46份废问卷,最后剩1565份有效问卷,达78.3%的有效回收率。 同时本文中少量的数据资料来自于2008年笔者在南京市进行的调查。2008年调查方法采用多阶段抽样法,抽样过程中结合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法、系统(等距)抽样法、间隔随机抽样与户内抽样法。总共发放1000份问卷,最后回收776份,达77.6%的回收率;在此基础剔除68份废问卷,最后剩708份有效问卷,达70.8%的有效回收率。
二、草根社区中真实的公民治理图景
在社区中,创建公民自主治理需要关注公民参与的动力问题。那些批判理论使我们认识到,当社区存在不同利益时,公众常常不能意识到公共政策过程以及该过程对他们生活的意涵,为了保证有关的政策议题决策的高质量,公民必须能够拥有获取信息的途径,并且参与审慎的、深思熟虑的决策,这个过程是公开的、公民是受欢迎的和充分知情的,在这里,每一个人的贡献都有价值,而不管其身份或地位如何。[9]公民治理的要素包括:公民协调委员会、公民理事会和帮助者。公民协调委员会即将民选管理局从“中心决策者”角色转变为“公民协调者”角色。重新界定管理当局的责任,从决定大多数政策议题到将政策议题委托给公民理事会,听取他们的建议,肯定或修正他们的工作,以适应社区发展的整体目标。[10]
在我国城乡社区中,与公民协调委员会和公民理事会这类自治组织比较接近的是居(村)委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然而,这些社区自治组织与公民治理模型中所描述的自治组织的角色仍然相差较远。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居(村)委会逐渐由建国之初的基层群众自我管理性质的自治组织向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的基层“行政组织”转变。在公民治理的实践中,对于社区居(村)委会选举和居民自治的制度完善和健康发展而言,保持和激励居民参与社区选举和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至关重要。本次调查中,对于“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这一说法,37.8%与15.6%的被调查的社区居民认为 “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将近一半的社区公民选择“无所谓”、“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这类情形很像博克斯所描述的,“只有决策到了至关重要,至少是直接影响公众自身利益时,社区居民才会参加此类会议。”[11]
在博克斯描述的公民治理模型中,公民理事会是指建立公民咨询委员会,来协助地方政府执行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如警务、消防、公共设施、公共工作、公园、娱乐设施和社会服务。在大型管辖区内,将这些广泛的功能分解为多个分支领域,并在每一个分支领域建立相应的公民理事会。[12] 在我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又一新的组织形式。随着住宅的市场化和商品化,越来越多的居民不再是单位住房的租客,而是房屋物业的所有人,他们开始要求自主地决定社区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便应运而生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本次调查中,对于“如果社区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社区公共房产出租问题,我很愿意参加”这种说法,分别有6.8%和16.2%的居民表示“不太同意”与“很不同意”,23.6%的居民表示“无所谓”。这表明,近半数的社区居民对于参加社区召开的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意愿并不是很强,这与公民治理模型中的公民理事会所要求的积极公民治理精神似乎仍有较大差距。
博克斯指出,“提升政府对公民的责任性,迫切需要民众与代议者和职业者一道参与公共政策的整个过程:从讨论如何选择行动开始,到制定公共项目的政策,再到公共项目执行中的行政管理。最后在可见的绩效结果基础上进行改革。”[13]而社区中公民治理最为直接而具体的表征就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各类社会政策。当问到居民是否同意“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社会政策,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为社区尽一份力”这种说法时,居民表示“不太同意” 或“很不同意”占22.5%,选择“无所谓”的占19.1%,表示“非常同意” 与“比较同意”的分别是9.9%与48.5%。对于“我会主动关心社区的重大措施(如创建文明社区等)”这种说法,表示“很不同意”的居民有13.1%,表示“不太同意”有14.2%,表示“无所谓”的有16.2%。而对于“我必须多了解社区的各项社会政策,参与监督社区社会政策的执行”这一说法,选择“不太同意”与“很不同意” 的比例达3.8%和18.3%,表示“无所谓”的居民占33.2%。
公民治理模型中积极参与者关心社区的发展,希望自己在社区事务中发挥积极、持续的影响。而本次调查中对于“我对社区的民主改革提出的建议越多,对社区民主成长作用越大”这种说法,分别有16%和3.6%的居民表示“不太同意”与“很不同意”,22.6%的居民表示“无所谓”。对于“居民应积极参加社区政治活动,尤其应珍视自己的选举权”这个问题,居民表示“很不同意”的有4.9%,表示“不太同意”有31.2%,表示“无所谓”的有12.1%。而对于“经过社区共同决定的事,我虽然不喜欢,但也应该遵守”这个问题,分别有18%与6.4%的居民表示“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22.2%的居民表示“无所谓”。当问到居民对于“参与社区所举办的各项活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就是最大限度地支持社区建设”这一问题,18.4%的社区居民与2.2%的社区居民选择“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20.5%的居民表示“无所谓”,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分别有46.5%与12.3%。
King,Cheryl S.等学者指出,参与是公民个体成为人民一分子的必要机会,是对社会应尽义务的一部分。行政人员认识到参与的必要性,但未能找到使公众恰当地参与决策制定过程的有效方法。[14]这个调查的结果表明,对公民治理中的各项事务部分公民缺乏积极参与的热情。尽管当前我国社区草根民主正从动员型参与向自治型参与转变,然而部分社区公民的积极参与仍比较欠缺。就民主政治的本质而言,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被看做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民主参与的本质是自治,偏离了本质规定性的自治性,进而使得公民积极参与丧失了参与式民主的本性。20世纪以来,通过地方政府的制度建设与民主政治改革,长三角地区的这三个城市的地方治理逐步由动员型的政治参与向自治型治理转变,然而,以上的分析也同样显示,相当一部分社区居民仍然缺乏自治型参与意识,而且多数居民对于社区中的社会事务与社会政策的参与意识仍然十分缺乏,这种现实与公民治理的理论要求相差甚远。
三、公民志愿精神的孱弱:公民治理成长中重要的阻滞因素
国外学者的大量研究表明,在过去所谓公民文化消亡的时代,人们志愿的政治参与活动水平却没有下降。[15]一些研究甚至指出,每年有60%的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公民治理与公民自治理念以及公民志愿精神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性,它寄期望于公民在公共生活中更多地掌握自己的命运,在公共政策中更多地体现自己的作用。社群主义者将坚持追逐公共利益视为公民的一种美德,这种为公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就是公民志愿精神。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其自身所具备的政治责任和义务的自我认识程度较低,缺乏志愿参与治理的精神与自治意识,则难以充分运用和行使公民资格和公民治理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对于公民志愿精神与公民治理之间存在的极为密切的关联性,可以从Logistic回归分析中体现。通过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对公民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与“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行善助人,为他人带来好处”这两种说法的评价对公民对于“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这种说法的看法的影响进行分析, Logistic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表1 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模型
在以上的Logistic回归模型中,统计结果显示,公民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这种说法表示“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与“无所谓”,则选择“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而非“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 “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这种说法的比率分别是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 63.471倍(e4.151=63.471,P
而公民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这种说法表示“很不同意或不太同意”与“无所谓”,则选择“无所谓”而非“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 “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这种说法的比率分别是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 的5.611倍(e1.725=5.611,P
以上的分析表明,公民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 “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行善助人,为他人带来好处”这两种说法的认同度越低,公民对于“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这种说法的认同度也越低。相反,公民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行善助人,为他人带来好处”的认同度越高,则对于“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这种说法的认同度也越高。这表明公民对“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 “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行善助人,为他人带来好处”这两种说法的评价越高,公民治理的意愿与意识也越强,反之亦然。
“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了解并参与社区问题的改良,使社区生活更加美好”、“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可以行善助人,为他人带来好处”这两种说法都是对于公民利他性志愿精神的测量。由此可见,公民的志愿精神对于公民治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2008年的调查中,对于 “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社会政策,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为社区尽一份力”、“我会毫不犹豫地为社区的一项公益活动捐助一些钱”等说法,超过半数的社区居民都认为同意。由此可见超过半数的社区居民对于参与社区志愿活动具有比较强的参与意愿,社区居民中的志愿精神正处于孕育和成长中,然而对于较大部分社区居民而言,在参与意识方面依然存在较强的被动性和依赖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缺乏足够的热情度。接着对实际过程中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现状进行解析,对于“您是否参与过社区志愿服务?”这一问题,公民选择 “没有参加过”的比例高达53.1%,社区居民选择“参加过”的比例为46.9%。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居民都没有参与过社区志愿服务,这表明尽管有一部分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识与志愿精神正在成长之中,但是实际参与比例并不是很高,因此居民志愿参与意愿与实际参与行为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现实差异。以上的分析表明,当前被调查居民的志愿精神与自治意识仍比较孱弱,而公民志愿精神与公民自治意识的淡薄又是公民治理及我国草根民主发育不成熟的最为深刻的原因。
四、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真实与遥远的草根民主
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角色”是什么一直是一个活跃的、持续发展的问题,人们对此不断地进行探询、实验、改革和争论。[16]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准许每个公民甚至弱势群体――虽然每位公民在教育程度、精神面貌、智力和秉性等方面各不相同,对于社区乡村的社会政策过程与公共事务都平等而自由地参与,并积极治理这些公共事务和政策。然而本文的深入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则表明,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依然在孕育成长之中,离真实的民主图景依然漫长而遥远。
(一)主要研究结论
本研究表明,在草根社区的公民治理实践中,社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仍然缺乏自治型参与意识,而且多数居民对于社区中的社会事务与社会政策的参与意识仍然十分缺乏。对于 “我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社区社会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如果社区要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社区公共房产出租问题,我很愿意参加” “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社会政策,每位社区居民都应积极参与为社区尽一份力”“对于社区的重大措施(如创建文明社区等)我会主动关心”等说法,相当一部分社区居民仍然表示不赞同或态度模糊。深层的解析可以发现,甚至有很多公民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主体,并未将自身看作国家的主人,而是依然受延续千年的“臣民意识”影响,对于国家和社区中的各种事务缺乏参与和关心、缺乏足够的主动性、积极性,这也必然使许多公民普遍缺乏权利和参与意识,忽视了很多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以上分析表明我国草根社区中的公民治理现状与公民治理已有蓬勃发展的迹象,然而离真实与充分的公民治理民主图景依然相差较远。
进一步的Multinomial Logistic回归分析则表明,草根社区中公民的志愿精神对于公民治理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然而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居民比例并不是很高,因此居民志愿参与意愿与实际参与行为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现实差异。因而以上的分析表明,当前被调查居民的志愿精神与自治意识仍比较孱弱,而公民志愿精神与公民自治意识的淡薄又是公民治理及我国草根民主发育不成熟的最为深刻的原因。
(二)与国内相关研究的区别与研究贡献
国内关于公民治理的相关研究,笔者搜索中国知网相关的论文20余篇,较有代表性的如史云贵的《中国基层社会践行公民治理的障碍及可行性路径探析》、黄显中《双轨模式:共和行政的制度建构――公民治理模型再造》等,这些研究主要基于单纯理论和逻辑思辨层面对公民治理的现在与实践路径等进行探讨。当前国内对于公民治理成长与发展的真实图景的深入规范的实证调查研究的成果仍较少。
本研究通过长三角地区的三个具有特色和代表意义的城市即南京、上海和杭州的深入调查,从严格与规范的实证调查的角度对中国草根社区中真实的公民治理图景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影响草根社区中公民治理发展的因素进行剖析。这对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关于公民治理的实践研究,在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公民治理在草根社区层面的规范实证研究,对于中国微观层面的真实公民治理实践的探索与研究具有开拓性的研究意义。
(三)相关讨论与研究展望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教育和培养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依然非常重视,将培养公民意识看作其意识形态的重要建设工程之一,以此加强巩固相应的社会制度,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本文Logistic回归分析也表明,公民的志愿精神对于公民治理有深远的影响。由此观之,对长三角地区这三个城市的政府来讲,需要在全市以及农村地区对志愿精神与志愿理念进行宣传和普及,加大“长三角地区社区志愿者培训基地”的培训设施建设,对社区志愿者在培训实践中自主掌握志愿服务的理念与技巧,提供体验、活动、训练的公共空间。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非营利性社区服务机构和社区志愿者协会,通过建立治安巡逻队与业余培训学校以及业主委员会,举办健康、家庭生活、法律、青少年教育等知识讲座,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招募成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吸纳社区居民中的专业人才,帮助社区弱势群体,充分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和价值,吸纳社会闲散资源到社区活动中来。此外,更加注重培育公民意识,尤其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义务意识、选举意识、监督意识等。
在社会公共治理不断演进的今天,无可辩驳的事实是传统的政府中心与市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复杂性公共事务治理的需要。[17]合作性的治理模式将担负起人类社会应对复杂性议题的重要责任。[18]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将会赋予公共社会新的生长空间,其中以合作治理为核心议题的现代治理模式正在成为当代世界治理模式变革的新趋势。[19]我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志愿部门的合作。不同部门之间伙伴关系的重塑正在为人类社会的治理开启新的景象。[20]而在公共生活的集中地――社区,合作治理的轮廓正在变得更加清晰,社区治理不再将公众看作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咨询者,而是将公众看作真实的决策参与者, 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不再是政府的垄断性事务, 公民也将对公共问题的界定以及解决产生直接性的影响。 [21]社区田野之间的公民治理民主图景的走向将决定于公民治理自身的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民主价值。然而,公民治理的实现必然是一个相当缓慢和漫长的过程,既需要公民治理模型和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更需要民主精神、民主观念和民主理念的培养,并使之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2]Simmons, R., Birchall, J., Doheny, S., & Powell, M.. “Citizen governance” Opportunities for Inclusivity in Policy and Policy Making. Policy & Politics, 2007,35 (3).
[3][4]Richard, C. B. Citizen Governance: Leading American Communities into the 21st Century. Thousand Oaks: Sage Publications, 1998. p. x.
[5]Ansell, C., & Gash, A.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7, 18.
[6][7][8]Cooper, T. L., Bryer, T. A. & Meek, J. W. Citizen-centered Collaboration Public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06,66 (1).
[9][10][11][12] [13] [美]理查德・C ・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2, 138, 43,138,19.
Richard C. Box.Citizen Governance:Leading American Communities into The 21st CenturyBeijing:China Renmin University Press Co. LTD,2005. p132, p138, p43, p138, p19.
[14][16]King, Cheryl S., Kathryn M. Feltey and Bridget O’Neill Susel. The Question of Participation: Toward Authentic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98, 58(4).
[15]Morin,Richard. Don’t Waste the Volunteers’ Time. The Washington Post National Weekly Edition, 2000-05-18.
[17]Imperial, M. T.. Using Collaboration as A Governance Strategy: Lessons from Six Watershed Management Program.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2005, 37.
[18]Ansell, C., & Gash, A.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2007, 18.
[19]Edelendos, J., & Teisman, G. 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on the Edge of Project and Process Management. Insights from Dutch Practice: the Sijtwende Spatial Development Project.Environmental and Planning: Government and Policy, 2008, 26.
[20][21]Keast, R., Brown, K., & Mandell, M.. Getting the Right Mix: Unpacking Integration Meanings and Strategies. International Public Management Journal, 2007,10 (1).
“Civic Governance” in the Grass-roots Communities:
the Real and Distant Grass-roots Democratic Landscape
Liang Ying
[Abstract]The 21st century will be the era of civic governance, and citizen participation is the core mechanisms of citizen governance. Citizens at the Centre status in civic governance, equipped with modern citizenship and sound citizenship.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 of the three cities o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area, to resolve the basic current situation of development of civil governance, then analyzes in-depth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civic governance in community by the use of the 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analysis. From the above analysis the present study attempts to explore the real picture that impacts and restricts citizen governance in the community and underlying causes that affect its development, hoping for providing a basic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for civic governance and the growth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in our community. This study concluded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civil governance is bound to be a slow and lengthy process, needs continuous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both civil governance model and the system and, more in need of the spirit of democracy, democratic values and culture of democratic ideas, and make it popular.
【关键词】社会工作;职业化;困境;发展前景
一、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取得了一此成果,社会工作机构初步具备了一定职能,社会工作教育也达到了一定规模,但由于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工作教育之间的不均衡发展,始终没有从制度层面建立起社会工作职业,离专业化、职业化还有相当的断离。
目前,从事社会工作者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他们都在基层社区直接从事家庭、老年、矫治、医疗、康复等社会上作,并以此为职业,其中的人部分人员未经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和培训,他们将成为今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主体。二是兼职社会工作者队伍,他们从事社会工作行政、督导、咨询和研究,承担社会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社会工作只是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他们主要还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某些有计划的延伸,其知识和工作能力多半不是来自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和一专业实践。三是志愿者队伍,其主要工作是义务性的老年保护、病人护理、诊治咨询等,这类人员人数多、专业分布广、年龄跨度大,他们虽有奉献精神,但大多未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
近年来,我国相关机构正努力为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提供政策支持。民政部相继出台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慕本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基木规范》等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规范优质社会服务的要求。
二、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面临的困境
从国际通行的经验看,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一般需要三个条件:一是要有成规模的合格的社会工作教育机构,包括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完整的课程体系、适合本上的教材、教法与实习场地等:二是政府和民间机构要熏川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三是社会工作人员本身要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对照这三个条件,日前,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理论本土化困境
社会工作是一个发端于西方国家的专业性社会服务。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社会工作知识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庞大的社会工作体系还没有建立,缺乏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知识理论。到目前为止,还卞要是学习、消化西方社会工作知识理论,而对不适合我国实际的专业价值、知识和技巧缺乏深入分析,对我国长期存在的半行政、半专业社会工作经验和技巧没有认真进行总结。
(二)专业教育困境
制约我国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养的因素主要有包括以下几点:(1)师资队伍总体水平不高。目前,我国已有200多所高校设立了社会上作专业,有一大批社会工作教师,但其中受过高层次社会上作专业训练的教师还比较紧缺。(2)教学规范化程度不高,教育模式不够科学。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工作教育在教学规范性程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3)实践本性受到削弱。由于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轻乏专业的训练,再加上实践木土化的幽难以及经验缺乏和自身对实务理论的理解不透彻,许多教师难以对实践学生进行专业督导,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体制困境
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是“政府负责的、非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制,几乎大部分应当由社会承担的职能和服务都由政府通过其代表者―各种社会组织和单位负责推行,或由“准政府”机构包办,政府既没有放手发展民办社会工作,也没有让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分享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与民间社会工作机构没有形成一种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伙伴关系,从而导致大量社会福利资源滞留在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内部,社会福利机构缺乏足够的资源现状―福利资源短缺、福利资源的单位占有、福利资源的行政配置。国外的经验表明,发达的社会工作体系通常不是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支撑的,它需要一个发达的民间组织社会下作网络支撑,其中大规模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所起的作用特别重要。
(四)职业定位和岗位缺乏困境
社会工作是种专门的职业,在国外己有百年历史,发展非常成熟。但是,在我国,到日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并广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与律师、会计师等相比,其专业化水平不高,职业威望也很低,分致社会工作专业对学生吸引力不强。一些院校虽然设置了社会工作专业,而毕业的学生因为没有对口的就业岗位,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实际培养目标的模糊性。大量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也得不到止式的职业门类的承认。社会工作职业定位和岗位问题不解决,是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
(五)社会转型带来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史无前例和翻天覆地的结构转型期,社会转型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冲击之大、影响之深是前所未有的,同时社会问题从生,社会失范现象比比皆是,越轨行为屡见不鲜,社会整合、社会秩序、社会管理成为头等重要大事,这些为社会上作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来企事业单位承担福利服务的结构己不复存在或很少承担其成员的福利服务,而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在经济效益压力下左右为难,政府相关部门因为体制不顺和裁员而影响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因此,社会福利政策供给不足、经费投入不足、人力资源不足、价值理念模糊、服务方法与技巧缺失等都给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工作发展带了阻碍。
三、小结
国际经验表明,专业社会工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化手段。实现社会工作职业化,是调动广大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确保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康姣,任文启.西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现实困境与反思[J].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5(05)
[2]罗兴奇,宋言奇.社会工作职业制度体系的本土构建――基于社会治理的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05)
[3]董志峰.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热”“冷”境遇及反思[J].社会工作.2015(03)
一是系统性与整体性原则。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关涉全局的创新工程,需要以法治内容的系统性及其法治思路的整体性来实施和推进。社会管理法治的系统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体系。从社会管理的对象看,包括了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等子系统;从社会管理的内容看,包括了民生保障、公共决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公共安全、矛盾化解、网络社会和社会组织等重要领域,而且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发展而产生新的变革和转型,因此,社会管理的系统性结构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而社会管理法治的整体性原则,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地方或区域的顶层设计方面,应该有什么样的思路和架构。从社会管理法治的意识层面看,涉及如何以法治精神把握社会管理全局,以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管理现状,以法治理念检验社会管理模式,以法治价值衡量社会管理成果,以法治规律看待社会管理发展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制度层面看,涉及以法治原则设定社会管理方向,以法治规则办理社会管理事务,以法治规范保障社会管理程序等;从社会管理法治的行为层面看,涉及以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管理问题,以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管理矛盾,以法治参与回应社会管理诉求,以法治标准评估社会管理绩效等。
二是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应该是一个民主和开放的系统,涉及的是社会管理法治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其民主性与开放性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主体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法治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反映了主体的多元性和广泛性,主体应该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里的人民群众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了社会管理法治的规划者、设计者、组织者和操作者,还包括了广大的民众参与者,而且他们是社会管理法治的建设者和强大的推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的评判者。第二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对象和内容的民主性和开放性。社会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不但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开放型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诸如建立社会管理重大决策、制度建设、社会自治等的开放型参与和民主协商机制。第三个方面体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绩效评价体系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要研究和解决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绩效评价体系由谁来制定和设计,由谁来评价和判准,由谁来对评价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等问题。
三是特殊性与普适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普适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创新视角下社会管理法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适性的结合,社会管理法治建设在地方层面之所以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和模式,是因为它是在不同的创新理念和思维模式、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以及不同地区、城市、对象、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水平、经济和社会及文化发展条件等主客观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法治建设类型。但是社会管理法治的理念和思维、制度和规范、内容和价值、主体和对象等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属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上位结构,对每一个城市或地区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和统摄性。
四是静态性与动态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从区域性或历时性角度看,都有一个不断发展探索和创新的过程。社会管理法治的静态性原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特定时间或空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形式与内容、现状与特点、成果与经验,其功能指向某个阶段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体系,包括已有的或正在构建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其规范性系统。而社会管理法治的动态性原则也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地方或城市在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纵向和横向的发展预期,以及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和走向,侧重于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及其规律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其功能指向历时性的法治理论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践性探索;另一方面反映的是随着社会管理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其法治的制度系统将随之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管理情势。所以说,社会管理法治建设是一个静态与动态发展的过程,通过对社会管理法治的实然性探索达到对法治建设应然性的价值追求。
五是可达性与操作性原则。社会管理法治建设重在实效,因此必须考虑法治在导入社会管理领域之后目标的可达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社会管理法治目标的可达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要达成的预期目标的可实现程度,即根据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如何在法治资源配置和法治服务供给的有限性条件下,取得最大的预期目标或社会效益。社会管理法治实施的可操作性反映的是社会管理法治在各个实际的推进环节和实施步骤的可进行性,以及社会管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解决社会管理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手段、方法和措施,还有就是对社会管理法治的绩效进行系统性评估的技术性手段和方法。
(二)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实践性进路
一是民生保障法治。社会管理的民生保障法治建设涉及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食药安全、养老保障、教育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救助等主要内容。首先,要完善民生保障的制度设计,将涉及民生保障内容的基本制度作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共产品免费提供给公众,让公众清晰知悉民生保障各方面的利益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内容和程序。其次,要建立广覆盖、普惠型的社会贫困和急难的救助制度和机制,保障人的生存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丰富救助内容,让每一个人有生活的尊严。第三,要统一城乡民生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标准和服务准则,依法按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提供服务,尽量减少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自由裁量和自行运作的空间,以减少社会矛盾和降低社会风险。
二是重大决策法治。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法治建设涉及决策的提出、形成、完善、执行和评估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提出的民主协商制度和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建议在提出时不是某一个人的意见,而是经过民主程序共同协商形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推行社会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制度和机制,关系到民生问题的社会管理重大决策要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听证制度和机制、专家咨询制度和机制、社会公示的制度和机制、征集民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决策执行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以及决策执行后的绩效评估制度和机制。
三是信息公开法治。社会管理的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涉及主体、内容、范围、对象、程序、形式和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社会管理的绝大多数内容都关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因此,社会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首先,要以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制度的形式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并让公众广泛知晓。其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的制度和机制,方便和高效率地让公众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对于特殊对象应该主动将相关信息送到人。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管制度和机制,对应该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有效公开或信息公开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是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管理的公众参与法治建设涉及参与主体、内容、程序、形式、渠道等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完善,突出公民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能动作用。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许多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应该有充分的公众参与,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依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明确公民和组织在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方面的参与权。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公民参与制度和机制。第三,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公民参与的保障性制度和机制,对公民和组织应该参与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渠道等是否完善和健全以及参与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是公共安全法治。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法治建设涉及公共安全评估、社会安全防控、食药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突发事件应对等制度和机制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体系。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安全防控制度,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动态管控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监管为统领、各级各部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其五,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六是矛盾化解法治。社会管理的矛盾化解法治建设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公民权利救助保障、行政司法救济保障等制度和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实施前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体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化解制度,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五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诉调对接、援调对接等对接调处机制。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公民权利救助和利益保障制度和机制,健全公民权利救助体系,形成开放型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拓宽和畅通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更好、更快、更多、更广地回应和解决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行政司法救济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七是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管理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涉及网络社会公共服务、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网络社会的交流与交易、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网络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网络社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制度与机制。其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制,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和秩序,保障网络社会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明确其在网络社会中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二,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的执法与监管制度和机制,完善网络社会交流与交易等行为的制度规范,着重从执法与监管机构、职能、对象、内容、技术、方式、手段、效率、责任等方面健全规则,依法惩治网络社会中的侵权和犯罪行为,建立回应网络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和机制,保障网络社会的交流和交易安全。其三,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网络社会参与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完善网络社会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渠道。其四,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社会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从国家层面对网络社会行使管辖权,依法维护网络空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