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

第1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字;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区别与互动;

【中图分类号】D035

公共行政在十九世纪末成为了一个单独的学科领域;而公共管理则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兴起。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二者有着一定的区别,又有着本质的关联。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分析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的区别与互动。

一、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区别。

第一,内涵区分。公共管理的主要核心是政府管理,有着多元化主体的基本特征,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公共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这是一门学科,也是一种新的学位教育方式。公共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把公共行政作为基础,将管理学、经济学一级政治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进行整合,主要涉及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公共事务。而公共行政则是把刚性规范以及固化原则作为基本的支撑,主要依托于政府主体开展相关的政治统治工作,是国家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开展相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笔者认为,公共行政主要把政府、法律法规等授权组织机构作为主体,把国家、社会以及自身的相关事务作为客体,根据法律法规展开相关决策、组织等活动的科学体系,有着工具性以及依附性的内在本质。

第二,主客体区分。首先,主体区分。主体就是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单一亦可是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多呈现多元化,主要以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主。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对责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统筹协调,享有法律范围内的权限自由。公共行政的主体主要为政府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的相关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代表的相关机构。大多数主要把政府作为单一的主体。其次,客体区分。客体对象主要就是指主体行为的主要内容。公共管理主要重视社会性,对公共服务、公众的参与性以及政府的行政事务的公开化等责任与义务的履行,主要彰显了客体的社会性。公共行政较重视其公共性,对公共权力与利益的执行与维护较为重视,主要有着工具性。权威性以及规范性的基本特征。公共管理的客体有着多样化的特征,在不断的变化与拓展中有着具象化的形式。公共行政有着动态性的特点,主要针对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为方向,通过其他学科知识的引入,主要包含着公共管理以及行政管理等领域。公共行政的客体有固有的管理程序,把民生利益为主要导向,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主要表现。

第三,内在区分。首先,管理目标区分。公共行政对机构、过程以及程序的管理较为重视,属于内部取向;而公共管理则对项目、结果以及绩效的管理较为重视,属于外部取向。其次,管理体制以及运作模式的区分。公共行政对具体的计划、组织以及指导等基本技能的运用较为重视,主要强的是政策的科学化;而公共管理则更加重视管理的市场化模式。

二、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互动关系

公共行政在历史的舞台上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重要理论。在其发展历史中,经历了传统的公共行政学与新公共行政学说的形式改革。作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际流行的行政改革主流的新公共管理,对传统的公共行政带来一定的_击,这种全面的公共部门管理方法取代了公共行政模式成为了新的管理理念。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在发展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一,公共管理模式与公共行政的主体都是社会公众事务进行治理,二者的管理初衷是一致的。公共管理主要是通过多元化主体采取合作管理模式开展社会治理,把公共行政中的精华与社会管理进行了细化处理,把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充分的融合在一起。

第二,公共行政是一种政府管理模式,公共管理模式的核心主体则为政府作为主,其他非政府组织作为复制管理。公共管理的主体基本上都是以组织的形式表现的。而公共庞合作系统中的组织要通过核心的、关键性的管理部门达到提高组织整体一致性的根本目的,其组织行政有着公共性的特征。公共管理模式中的组织对其行政管理有着共同管理的权利,其行政价值有着中立性的特征,把公共行政在表现形式上转变为实质的将行政管理模式,根据公共管理组织的相关服务内容、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等因素构建行政模式,将公共服务与合作治理有效的融合起来。在公共管理中的相关管理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实际的、共同需求体现,可以通过合作管理模式的表现出来;公共管理行政有着科学化、技术化理论思想,注重与合作活动的开展,彰显着合作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社会道德体制,优化、完善公共管理活动的开展。

第三,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有着规范性的本质特征。在开展具体的活动过程中,二者都严格的执行着相关的规章制度,有着一定的规范性特征。把管理机构作为基本的、主要的活动机构;

第四,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的主要目标有着一致性的特征。在社会治理的实际过程中,二者都是将公共利益作为基本的工作目标,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贯彻执行着公平性、公正性以及透明的性的政策宗旨。

第五,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工作在形式上都属于服务行政范畴之内。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都是一种社会管理的行政手段,二者有着本质的联系,都属于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范畴。

结束语: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二者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与时代的二者的影响与作用下,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有着相互对立的层次也有着内在的无法割舍的必然联系,二者之间的区别与互动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会社会治理与改革带来极其重要的影响与启示。

参考文献:

[1]朱晓红,都英杰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内涵的比较与争论 [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78.79.

[2]陈庆云,曾军荣,郑益奋.关于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几点思考[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1):456.457.

第2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单靠哪一个治理国家都不行。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但没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虽然有紧密联系,但又不是一回事,不是国家治理体系越完善,国家治理能力自然就越强。

就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而言: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制度体系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国家前进的方向,社会发展的目标,以及政治治理、经济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和生态治理所包含的基本价值和内容及其途径和手段的选择,规划和决定着一国的“理想国”方案。国家政权体制、国家财政体制、意识形态体制、社会体制等支持体系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并保障的。政府内部、政党、社会、媒体等各个方面对国家治理绩效的评估、监督也是以宪法和法律规划的“理想国”方案为参照标准的。

就现代国家治理能力而言:国家治理的合法化能力,就是获取社会认同、肯定和支持的能力,而法治无疑是获取强大的民意基础和推动国家发展的强大能量。国家治理的规范化能力,最重要的是国家发挥法治的规范力,对社会和国家自身进行规制、控制、监督、约束。国家治理的一体化能力,就是国家通过发挥法治的普遍约束力,防止在贯彻自己意志过程中遭遇某种程度的抵制,并在一定范围内无法实现的情况发生。国家治理的危机响应和管控能力,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危机预知系统、危机研判系统、危机警示系统、危机处理系统和危机善后系统,并使这些环节或系统之间形成不间断的联动。

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理国家的能力。因此,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有赖于法治力的充分发挥。

第3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股份制高职院校及其特征

关于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界定,如果不涉及除办学主体多元之外的要素,则其内涵是十分明确的。在当下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性质或特征及其职能尚存在着比较大的模糊性和复杂性,急需给予规定性的界定,尽管这种规定性的确立需要政府在政策法规层面上的明文宣示。然而,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现实存在与发展却已经赋予了股份制高职院校及其特征的社会性规定。

(一)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界定

倘若只从形式界定而言,所谓股份制高职院校即指通过股份制的资本组织形式而投资举办的高职院校。在这里,是否是通过股份制形式进行资金募集来出资办学,则成为区别或确定一所高职院校是否是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唯一标准。在这一视阈下,股份制仅仅成为股份制高职院校资金募集的一种形式而已,并不能改变或者决定其高等教育组织的办学性质与职能。[1]但是,这一视阈的界定与我国当下对股份制高职院校的认识和实践显然存在着较大的偏离。

与西方国家或1949年以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组织不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促进高等教育大发展中所建立起来的股份制高职院校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1)当下的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是以民办教育类型和大学专科层次为主体的,并且基本限制在这一类型与层次;(2)民间资本的投资(抑或投机)行为是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建立、存在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因而我国当下的股份制高职院校明显地存在着公司化治理的痕迹,有着对资本受益的强烈诉求倾向。[2]正是基于这一事实,笔者认为,时下我国的股份制高职院校指的是以股份制形式出资举办的实行公司化治理模式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民办高等教育组织。

(二)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特征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股份制高职院校是在特殊的社会经济与教育发展背景下出现的,因而就具有了既区别于一般普通高校(公办或民办),又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私立高校(1949年之前)的特征。从已举办的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基本状况来看,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形式的股份化

以股份制形式募集资金而获得办学经费,是股份制高职院校区别于一般普通高校的基本特征。股份制高职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处于特定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它打破了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组织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的格局,因而具有重大的标志意义。[3]

2.举办主体的多元化

由于股份制高职院校的举办及运行经费主要是通过股份制形式的投资而获得的,因而其举办主体是多元化的。从这一角度而言,目前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办学主体不仅具有非单一性,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3.治理结构的公司化取向

基于股份制投资办学体制,举办者在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法人治理及内部运行管理方面大都借鉴了股份制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形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产权与治权相分离的治理结构模式。[4]

4.办学类型与层次的限制性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股份制高职院校,基本集中在民办教育类型和高等教育专科层次。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一方面是因为股份制办学投资的资本性质及其受益诉求所限,另一方面也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导控有着直接关系。

5.学校管理与运作的市场化取向

由于绝大多数股份制高职院校办学主体有着对办学资本受益的强烈诉求,因而立足于社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导向来设置短线专业、热门专业和低成本专业则成为其必然选择。与此相应,股份制高职院校在内部管理与资源配置上也大多选择了具有市场化取向的应对策略。

从以上对股份制高职院校所呈现的基本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进入高等教育领域,不仅会导致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结构的变化,而且也必然会引发高等教育的领导体制、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的变革。

二、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组织治理面对的基本问题 股份制高职院校区别于一般普通高校的组织特征使其治理与发展具有了相应的特殊性。或者说,与普通高校组织相比,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治理与发展,不仅面临着如同所有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共同问题,而且也面临着由于股份制这一办学体制所带来的特殊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组织治理与发展所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对于促进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份制高职院校办学性质的确定

如何认识和确定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性质与地位,是股份制高职院校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理论上澄清对股份制高职院校的认识偏误,不仅有助于在办学实践中更好地把握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性质与地位及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运行,而且有助于我国教育法规政策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从办学性质上来说,股份制高职院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既是由股份制高职院校的股份制这一特殊的资本组织形式所决定,又会由股份制高职院校的高等教育的组织属性所决定。作为一种股份制组织形式,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性质无疑与构成这一组织形式的股份所有权结构(股权结构)有着直接的关系(本文的讨论基于此,即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性质是由其举办主体及其办学资金的股权结构所决定的)。[5]由此可见,股份制高职院校并非完全是私立民办教育,也可以是公立公办教育。在私立民办的股份制高职院校中,或有民办公助的,或有公有股份和国有资产的存在;在公立公办的股份制高职院校中,或有公办民助的,或有公办民营的,或有私有股份和私有资产存在。因此,对于目前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办学性质的认识与理解,既要分析其构成股份制这一组织形式的股权所属性质,更要从股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上分析与判断其公办或民办的办学性质。

(二)发展定位与个性化特色的形成

对于任何一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形成其科学而合理的发展定位与鲜明而个性化的特色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生存与发展的态势,任何一所股份制高职院校欲在其教育类群中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发展的广阔空间,都必须高度重视其发展定位的科学合理设定和办学特色的有效打造。为此,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治理与发展必须注意:(1)基于自身所属高等教育性质、类型、层次及其社会环境的科学分析与准确把握,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与目标;(2)基于市场化外部环境发展的要求和优势竞争力形成的需求而培育、打造与建构其鲜明的个性化办学特色;(3)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支持而培育与创立相应的学校发展理念、治理架构与组织文化。

(三)组织治理结构的建构与优化

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性质及其举办主体所具有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决定了其组织治理与发展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既反映在股份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建构上,又反映在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组织运营与管理上,使其具有了区别于一般普通公办或民办高校的特征。

对于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组织治理与发展而言,根本问题就在于如何构建起科学和可优化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运行的有效机制。[6]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科学而有效地处理股权与经营管理权之间的关系;(2)不同投资主体利益诉求的合理化与法定化关系的确立;(3)可优化的学校法人内部组织结构体系的建立;(4)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科学而有效的管理体制与文化制度的形成;(5)社会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与形成,如社会评价与反馈机制等。只有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治理与发展才能够得到内外部的制度性保障。

(四)持续而稳定的教育投资与利润分配制度的建立

虽然股份制高职院校有着对经济利益的强烈诉求,但是其并非股份制企业。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要求任何形式的学校教育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目的。股份制高职院校办学的根本目的亦当如此。而制约股份制高职院校举办者追求经济利益的最有效的措施,则莫过于建立起持续而稳定的教育投资与利润分配制度,使其办学经济利益回报的诉求处于合理与适度之中。[7]一方面,必须理解股份制高职院校举办者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将经济利益限定在合理与法定的范围之内。因此,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确立起稳定而持续的多元化教育投资和利润分配制度,对于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而言尤为重要。

(五)良好的市场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建立

相对于公立的普通高等教育组织而言,股份制高职院校的发展对于外部环境(特别是市场环境)与社会关系的依赖程度更大。基于这一理解,我们认为良好的市场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建立,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生死存亡。通常,仅仅依赖于股份制高职院校自身的改革与努力是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因此,这一目标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政府、社会与学校三者的协同努力。

当然,任何组织的发展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意味着,不仅组织的外部环境与社会关系因素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而且组织自身构成的要素及其运行的内在关系形式也必然始终处于变动的状态。因此,对于股份制高职院校而言,治理与发展所面对的问题无疑也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三、处理好股份制高职院校治理与发展中的几个矛盾关系 股份制高职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其诞生至今的20多年来经历了培育与快速发展的两个重要时期。应该说,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在其办学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探索着适合于自身特征与社会发展环境要求的特色道路,为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与教育事业做出了历史性的重要贡献。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股份制高职院校依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现实挑战,倘若在现实的改革与发展之中不能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股份制高职院校则必然会陷于困顿之境。

从当前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发展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与现实挑战来看,其健康、持续的发展有赖于以下矛盾关系的正确而有效处理。

(一)教育与市场的关系

教育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股份制高职院校发展必须认真面对与处理的重要关系问题。作为一种教育组织,股份制高职院校首要的任务是为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职业人才;而作为一种股份制形式的组织,股份制高职院校无疑有着现实的办学利益回报和持续性办学资金投入的压力。我们知道,人才的培养必须遵循教育规律,而追求经济利益则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通常,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并非当然地协调统一,而很可能出现彼此相悖的状况。因此,处理好教育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对于股份制高职院校能否实现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教育与市场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1)牢牢树立育人为本、教学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不能把教育组织演变成一种经济组织;(2)将人才培养与市场的要求密切结合起来,通过优质的教育赢得市场而不是相反;(3)建立起能够有效促进教育与市场良性互动的关系机制。只有在育人为本、教育服务于市场的理念指导下,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才能固守住自己的职责而不迷失于经济利益的追逐之中;也只有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建构起相应的能够有效促进教育与市场良性互动关系形成的办学保障机制,股份制高职院校的组织治理与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与发展动力。

(二)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问题,是任何形式的高等教育组织存在与发展都必须面对与处理的重要关系问题。作为一种教育组织,股份制高职院校或非股份制形式的高校,都无不承担着人才培养的根本职能,因而都必须遵循教育的基本规律。对于任何高等教育组织而言,这是共性,是决定教育组织之所以成为教育组织的根本特征。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对于不同的高等教育组织有着不同的功能性要求,因而不同的高等教育组织在其功能的获得及其实现方式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当然,个性特色的形成或者培育不仅仅是社会分工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组织人才培养的要求使然,而且也是其发展动力与竞争力获得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在这一关系的处理上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非是个性化发展过度的问题,而是相反。基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多数股份制高职院校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并未能培育和形成鲜明的个性特色,因而呈现出与非股份制高职院校高度同质化的倾向。个性缺失已成为束缚和制约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办学竞争力提升与发展空间拓展的阻碍因素。因此,如何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培育与打造办学特色,则成为当前我国股份制高职院校组织治理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

共性与个性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1)遵循教育规律,坚守股份制高职院校的教育宗旨;(2)基于社会区域发展的要求而着力培育与打造专业优势与办学特色;(3)注重与之相应的办学理念、组织结构与运行方式及精神文化氛围的培育和构建。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适应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和教育诉求。

(三)利益与效益的关系

这一关系问题处理的核心在于实现二者的协调与共在,即在经济利益的追求中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或者说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中尽可能满足办学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诉求。[8]这一关系问题的处理,必须注意的问题是:(1)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办学基本原则,统筹办学效率与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2)在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下,通过提升办学效率和管理效能来满足经济利益的诉求;(3)基于以上要求,科学构建和优化组织的内在结构与运行机制、运营方式。

(四)创新与发展的关系

第4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 法治教育 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理性主体的自主性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成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这种主体性体现在人们能够依据客观条件和主观需求及聪明才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一种能力和权利,是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所应有的权利。同时这种应有权利要转变为现有权利,就必须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确认,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所以,我们可以说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对源于自主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进而能够断定法的现代精神之主旨,乃是对自主性的弘扬。同时这种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法的精神,逻辑地演绎为若干要义,亦即公民意识、自律意识和生命意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塑造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是现代法律精神的题中之意。其次,这种理性的主体应当具有忠诚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就意味着法律在成为工具性规范的同时,还必须成为人们的价值性诉求。如果“法律仅仅被理解为国家自上而下地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当官僚国家通过无论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渗入和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社会在此过程中日益萎缩而不再是法律与宗教的创造之源,这时便大难将至”因此,对法律的诚挚信仰成为现代性主体的必然要求。最后,就实践而言,理性主体应当视法律为外在行为的准绳。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指向的是人们的外在行为,而道德则调整人们内在的良知。理性主体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人们必须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是保证理性主体的自我权利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和谐共处的基本条件。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以理性主体的生成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会,不仅表现在社会成员的自主性的增强,同时还表现为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前现代社会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不再以身份为划分标准,而是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来界定,这也是前现代社会被视为公法型的社会,现代社会被视为民法型社会的法理依据。在现代社会,国家公权力的来源是由“社会契约论”证成的,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是以民事性契约来判断的。无论是社会契约还是民事契约都是以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就此而言,契约化行为在社会中地位的彰显正反映了理性主体自主性的增强,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主性理性主体的出现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本质要求。当自主性的主体成为契约制定者和履行者时,所有活动的内容则指向人们的具体行为即设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就此我们可以推论,权利与义务这对矛盾范畴构成了现代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视权利与义务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必须把握住这一现代性特征,将权利与义务观的教育视为法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权利与义务观的确立仅是在宏观上使得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在具体层面熟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这就需要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将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教育推向更加细致的实践层面,从而使学生在不同层面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形态。由于大学生在校园中的时间很长,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校园中尤为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立足于校园生活,使得学生们能够切身感受到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例如: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前者而言,高校依据《教育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垂直型的隶属关系,这就要求学生有服从校方管理的行政义务,与此同时,学生也有在与管理发生冲突时的行政救济权利,如对校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后者来说,二者存在着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校方为学生提供了教育、住宿及饮食等方面的服务,在这些方面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的关系由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决定。我们只有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利与义务的存在,才能使其了解权利与义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而依此作为自己行为的标准。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第5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水利普查;河流普查;河湖开发治理普查;水利工程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普查;水土保持普查;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灌区专项普查

1水利普查具体内容

1.1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雨量和年径流量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情况;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同时对重要区间流域(河段)进行普查。查清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咸淡水属性等基本特征,重点普查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同时对一些特殊湖泊(如著名干湖“罗布泊”)等进行普查。

1.2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1)河流情况:50km2及以上河流110多条,其中100km的250多条,水文站点9处。

(2)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3)河湖开发治理:河湖取水口4600多处,地表水水源地50多处,治理保护河流(河段)50多处,治理保护湖泊保山不涉及,入河湖排污口180多处。

(4)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具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河流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湖泊治理保护情况主要普查内容包括湖泊基本情况、湖泊治理情况、水功能区状况等。

图1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流程

1.3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5m3/s至1m3/s(含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简单调查,仅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仅查清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1.4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普查范围为我省境内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乡镇水利管理单位。其中,普查的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类型。重点调查水利系统内各类单位的名称、类型等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人员情况,供水指标,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水利系统外单位简单调查。

1.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土壤侵蚀普查及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土壤侵蚀的普查内容包括调查土壤侵蚀影响因素(包括气象要素、地形、植被、土壤、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土壤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土壤侵蚀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水力侵蚀普查指标包括水力侵蚀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辖区内的典型水文站点的日降水量、坡长坡度、土壤、土地利用、生物措施、工程措施、耕作措施。具体普查对象要求见表2:

表2水土保持普查对象

1.6经济社会用水状况普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用水大户逐个调查与一般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经济社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户500户,灌区调查200多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70多个,公共供水企业30多个,工业企业290多个,建筑业与第三产业500多个

1.7灌区专项普查

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情况。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调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调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调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灌溉渠道、灌排结合渠道和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2000亩及以下灌区,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如图3所示:

图3灌区专项普查流程

表4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要求

2水利发展

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山市水利工作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促进社会和谐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着力点,以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改革的思路要从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工程效益正常发挥,向促进现代水利建设进程转变;改革的目标要从初步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转变。一是增加供水能力。水利工程新增蓄水库容12亿立方米,人均库容达到240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5%;新增年供水能力14亿立方米,人均供水量达到340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7.3%;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7%,增幅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增加有效灌溉面积、节水灌溉面积、高稳农田和基本农田。新增灌溉面积2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50万亩,建成高稳产农田500万亩、基本农田500万亩。力争有效灌溉率达到40%,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6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区教育;基本特征;社区性;教育性;人本性;适度正规性

作者简介:陈乃林(1941-),男,江苏通州人,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专家组成员,研究方向为社区教育、终身教育;赵瑶珍(1981-),浙江兰溪人,杭州市余杭区社区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5-0060-07

所谓特征,是指事物内在属性和外部表征的统一性状。关于社区教育的特征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论述。本世纪初,就有论者概括了“三性说”、“四性说”、“五性说”和“七性说”等①。随着社区教育实践的发展,人们认识逐步深化,关于社区教育“全员”、“全面”、“全程”特征的概括,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有的论者,把社区教育归结为全民终身教育在社区范围内的缩影。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教育工作者仍然存在一些困惑,说到社区教育具有“三全”特征,社区教育似乎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容器、无所不能的工具,因其缺乏确定内涵和明晰边界,难以把握其本质属性,凸显其独特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直面问题与困惑,深入反思与凝炼,不能仅仅停留在或满足于对特征的一般性阐释。经过十多年的实验实践,现在社区教育已经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普及,比过去较多地具备了深入研究社区教育本质的现实可能性。本文尝试就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作进一步的反思与探索,就教于诸君。

一、社区性是社区教育的本源性特征

社区与社会,一字之差,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社会是指人类交往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宏观的、抽象的概念;而社区则是指某一个地域范围,是具体的、特指的概念。“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1]当然社区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区,就如上述“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这是区划的概念;广义的社区则涵盖城乡的居村、街道乡镇,这是社会学研究的范畴。

对于社区性的特征,在许多学者著文中,都已形成共识。例如,“社区教育是一种区域性的、有组织的教育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活动。”这里的“区域性”当指“社区性”[2]。又如“社区教育是提高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以及实现社区发展的一种社区性的教育活动过程。”[3]这里的“社区”、“社区发展”所体现的“社区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社区性究竟是一种什么层面、层次上的特征呢?有的论者把社区性界定为“社区教育外延上的范围规定性”,这是对的,但仅仅是外延上的特征吗?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解读社区教育的社区性特征:

一是“社区”是社区教育的“外延”。我们赞同许多论者的观点:社区性首先是社区教育范围即外延的规定性,就是说,社区教育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种教育活动,它有别于社会教育。这里还要注意的是,社区教育是社区范围内的教育,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是社区范围内的教育都是社区教育。譬如说,社区范围内的学校教育、企事业的单位教育、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教育等等,原则上都不是社区教育。只有当这些单位的成员回到社区,社区为其提供教育服务,或者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社区发生双向互动、参与,共同开展的教育活动,或社区提供了教育服务,才能称之为社区教育,如青少年校外教育等。

所以,还在世纪初,教育部有关领导曾经指出:社区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成人,特别是离开学校、离开单位的成人,此话寓意深刻。也就是说,社区教育重点是为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残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家庭妇女、(放学以后回到社区的)青少年提供各种教育服务。社区教育和社区内的学校教育、单位教育、机关教育虽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这和过去我们都很熟悉的以在职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成人教育也有区别。所以,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社区教育的边界和重点对象,对搞好社区教育,推进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是“社区”是社区教育的“本源”。对于社区教育的社区性,不仅仅要看到在教育前面加了一个限制词而已,或者只是一种范围或外延的限定,更要看到社区是社区教育的本源,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教育。所以,“社区”既是指它的外部特征,更是这一类或这一块教育的“根”和“源”。

社区教育是应社区所需而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是任何一个事物产生、发展的潜在根源。社区教育的产生,同样是为了解决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的问题应运而生的。社区教育的兴起,不仅给社区居民传授并拓展知识、训练并学会技能的机会,而且还丰富了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特别是社区教育通过种种方法,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推进社区公平,构建社区和谐,幸福惠及百姓,发挥了很重要的社会人文功能。教育有诸多类型,唯独社区教育,是专门应社区所需、应居民所需而产生而发展的一种教育类型,这就是社区性之于社区教育的独特之处。

三是“社区与居民”是社区教育的“主体”,是社区教育的“依靠力量”。社区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是,社区教育究竟依靠谁?社区教育的主体又是谁?实践证明,必须依靠社区,依靠社区居民,依靠社区的骨干力量,调动社区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激发社区各个方面的社会活力。社区机构与居民是社区教育的主体,搞好社区教育,必须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社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个具体的社会实体,不同的社区,有不同的问题,解决社区的问题,只能依靠本社区居民的力量,这也是社区教育的社区性独特之处。

三、人本性是社区教育的基因性特征

人本性兼有社区性和教育性两者的基因因子。中国近代著名的实业家、教育家张謇提出“父实业,母教育”的主张,意指实业教育由实业和教育有机结合的关系。同样社区教育也内在地包含着社区和教育的有机联系,社区教育也必然具有这两者的基因因子。从社区的角度,人本性的基因性特征非常明显,社区本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生活起居、生生不息的地方,草根性、生活性则是社区教育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教育,我国教育学界通常都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界定教育的概念,按笔者理解,教育固然具有科学的特征,但教育的本旨更多地则表现为一种出于人类本性的爱。加拿大现象学大师马克思・范梅南在其著作《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一书中指出:教育学不能从抽象的理论论文或分析系统中去寻找,而应该在生活的世界中去寻找,在母亲第一次凝视和拥抱新生儿时,在老师向学生眨眼睛对学生的工作表示赞赏时,教育学存在于情感的亲身体验中[7]。就是说,爱是教育关系发展的先决条件,教育是一种爱,爱也是一种教育。

康德认为“人唯有凭借教育才能成为人,人决非人所创造的教育以外的产物”[8]。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个性化发展。社区教育着眼点、归宿点都是为了居民,为了满足居民更加多样、更加适合、更高品质、更加个性的教育学习需求,教育对象没有年龄、性别、种族和身份的区别,特别注重为社会低层的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外来务工者、服刑人员、孤寡老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就弥补了正规化、制度化教育层层筛选、优胜劣汰所带来的弊端,落实教育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所以,社区教育是最能体现人本性质和人文关怀的一类教育,社区教育是一种“有教无类”(我国古代著名教育家孔子语)、“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近代捷克民主主义教育家夸美纽斯语)的普惠教育。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满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学习需求,在全民教育基础上,又衍生出了全纳教育。全纳教育发端于特殊教育,却又超越特殊教育,它所指的对象除了残障学习者之外,还包括其它一些困难群体或弱势群体。全纳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它承认人的差异性,包容差异,走向全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社区教育倡导个性化学习,针对不同的人群创设不同的学习平台、开发不同课程,采用不同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既掌握知识技能,又提升个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实现生命价值。社区教育教育对象的全纳性、教育内容的包容性和教育机会的公平性、教育价值的普惠性,与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人本性来自社区,又必然回归社区,创新提升社区品质。社区居民通过社区教育,学到了知识技能,提高了主体意识,他们在政府指导下,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服务,实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在这里,居民真正成了社区主人,当家作主,主动参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创造自己的新生活。

社区发展的真正内涵是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提升。社会资本以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资源为表征,传统的胡同、院落、街巷、社区等生活单位,是社会资本的制造基地,也是社会信任和社会交往的基础,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粘合剂”。时下不少社区以公共治理理念创新管理制度,以基层民众日常生活为内容,共创共建和谐社区,提高组织凝聚力,增强组织和谐度,促成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将“陌生人社会”变成“熟人社会”,不断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合作、共识、集体认同和归属感[9]。

由此可以看出,人本性并不完全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接地气、非常务实的社会实践问题。社区教育人本性特征,通过个体与群体、理论与实践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盘活社会资源,形成社会资本,不断推动社区的发展与进步,并且不断升华到更高的境界。如果说人本性深藏于内,那么,精神家园就是这种人本性显露于外的社会实践结晶。现在不少地方,居民心手相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共建自己的精神家园,涌现了一批诸如村组家园、睦邻点、新市民之家等社会组织,一方面以学习为中心,以学习为动力,以学习为纽带,另一方面又和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家乡建设结合起来,活动的内容和动机、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超出了教育与学习的范围,深刻地蕴含了社区教育的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以文化人,立德育人,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升社区精神和家园意识,推动着社区由社会生活共同体,经由教育学习共同体,向构建和谐共同体、建设精神家园的新境界发展提升。

实践证明,随着社区教育的深入发展,经过教育学习实践的积累和积淀,推动着知识的教育态不断地向个体生命态转化与内化,并由个体生命态向群体生命态扩展与升华,推动着精神文化层面和社会实践层面相互融合,千万个理想、梦想和心智聚焦到一点:社区居民齐心协力共同创建自己的精神家园,成为越来越多的地方发展社区教育必然的价值选择和实然的目标追求。社区教育发展目标是多重的,但归根结底,构建和谐,教育惠民,建设精神家园,则是最核心的目标。

四、适度正规性是社区教育的制度性特征

从教育制体系的类型(形式)上,社区教育属于非正规教育范畴。所谓非正规教育,美国著名教育学家菲利普・库姆斯(Philip H. Coombs)于1973年所作的定义是:“在已建立的正规系统之外的任何有组织的教育活动――无论是独立进行的或是作为一些更大的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目的在于服务于明确的对象和学习目标”。[10]这里要纠正以往的两种误读和误导:一是为了强调社区教育的地位作用,一味到正规教育那里找定位、争地位,殊不知这是两种不同范畴、不同类型的教育形式和教育形态,不可简单类比和攀比;二是一提到非正规教育,似乎没有规范可言,可以随心所欲,这就必须强调非正规教育,决非是教学无目的、办学无计划、质量无标准的教育,它只是和传统的普通学校教育具有相对区别。

我们认为,从制度类型上,社区教育定位于非正规教育,但非正规不等于不正规,探寻非正规教育中的正规性,也就是探索并揭示非正规教育的规律与特点,正是当今社区教育工作者必须着力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当下探讨这个深层理论和实践问题,既有研究的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能性,关系到我国社区教育的内涵发展、品质发展和按规律发展、可持续发展。我们初步研究的结论是:适度正规性是社区教育的制度性特征。

(一)推进治理创新,着力探索社区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新架构

经过多年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我国社区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主管,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社区实施,居民参与;实行规划目标导向机制、建立条件保障机制、激励制约机制、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评估督导机制。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建立了以县市区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镇社区学校为骨干、居村社区学习点(室)为基础,实体性教育学习与信息网络学习相结合,教育机构学习与民间社团学习相结合的社区教育支持服务体系。这些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成果,凝结了各级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广大社区干群的实践创新创造的智慧,是探索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规律性的总结,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持续发展和制度创新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部提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结合社区教育实际,应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即以积极推进政府职能改革为关键,以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为重点,以积极搭建社区教育平台和支持服务体系为支撑,以积极探索市场运行机制为突破,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治理体系法制化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机制为新的维度,[11]逐步形成治理体系的结构框架。目前,要以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重点,形成政府主导、社区自治、社团主角、居民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或承包、委托授权等方式,引进市场机制,提高服务效能,改善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二)深化内涵建设,构建以素质标准为引领的课程建设新体系

课程是社区教育的核心领域,课程具有传承、传播、发展、创新人类文化的独特功能,是教育的基本载体,也是社区教育区别于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卫生、社区服务之处。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带有地域色彩的教育,其课程也呈现区域特点。华东师范大学黄健教授认为,“由于社区教育是一种有着不同于普通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等功能的一种新型教育,因此,社区教育课程的内涵,应该体现社区教育的这种独特性。基于社区教育本质上是一种面向普通民众,满足他们在学校、在职场难以获得的、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的学习需求,因此,应该以‘经验观’来诠释社区教育课程的内涵。”[12]全国各地基于当地社区教育发展需求,开发了内涵丰富、特色明显、乡土味浓的课程,满足了当地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历经十多年的实践探索,社区教育课程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进入本世纪以来,2006年,全国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召开了第一次社区教育课程建设研讨会,旨在解决社区教育作为一类非正规教育,同样具有正规教育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活动尽管是社区教育的常项与强项,但是社区教育决不是简单的唱唱跳跳的事情,社区教育需要从表层的活动型向深层的内涵型转化提升,课程则是社区教育的核心领域与基本载体。此后进入第二阶段,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社区教育特色课程的评审选优,旨在解决社区教育需要什么样课程的问题。社区教育所需要的课程,是以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具有社区教育自身特色的课程,是居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适用实用的课程,决不是简单地照搬正规学校教育的课程,不是学历教育的学科体系性课程,也不是一味追求高精尖的课程。到2013年,在总结上海、北京朝阳区、大连金州新区等地课程建设经验基础上,全国社区教育实验课程建设步入了第三阶段,开始建立分人群的素质教育标准,开始实行课程分类,开始建设课程体系,制定课程实施指导纲要。以上社区教育课程建设的历史轨迹充分说明,加强非正规教育的正规性建设,既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健全课程建设与实施体系,则是一个核心环节和关键表征。

(三)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强化队伍建设新安排

师资队伍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撑,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教育绩效。发展和提升教育事业,必须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教师队伍专业化是一个世界性、长期性的重要问题。1955年,世界教师专业组织会议第一次讨论了教师专业化的问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官方文件确认了教师专业化。到20世纪80年代,教师专业化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也是21世纪国际教育的核心问题。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1995年起,我国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这在教师专业化道路上迈开了第一步。

如果说加强正规教育的教师专业化建设早已见诸实践,那么,在社区教育这一类非正规教育中,要不要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按照非正规教育规律特点,推进非正规教育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加强非正规教育正规性建设,对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的必然要求。当然,可能在某些方面与正规教育有所区别,以体现其特色。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于2013年3月印发关于《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教育工作者是指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学人员,并且分别就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加强社区教育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此后,全国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同北京市朝阳区,对社区教育工作者开展了相对比较正规的继续教育培训试点,自此揭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建设的序幕。其实全国各地也陆续开展了一些类似培训,表明了社区教育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全国社区教育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先导性经验。

目前,社区教育队伍建设中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比例失衡、管理缺失、评职不畅等问题。为了建构数量足够、素质良好、结构合理、胜任岗位职责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必须加强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一是要加深对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意义的认识。社区教育工作不仅是一份职业,也是一份专业,社区教育工作者既是一个工作者,也是一个学习者、研究者、专业工作者。正如华东师范大学的叶澜教授在其著作《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一书中的导言中说:“我们坚信,没有教师的生命质量的提升,就很难有高的教育质量;没有教师精神的解放,就很难有学生精神的解放;没有教师的主动发展,就很难有学生的主动发展;没有教师的教育创造,就很难有学生的创造精神”[13]。二是建立社区教育工作者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职成司关于《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专职工作者建设,明确目标,逐步到位。建立和规范社区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审制度,要像上海市一样,为社区教育工作者的职务晋升创设条件。同时,加强兼职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逐步做到多元化、多样化、优质化,满足社区教育发展和居民学习需求。三是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培训。制定规划计划,创设平台条件,坚持开展社区教育队伍培训交流活动,帮助其提高文化科学和综合素质,掌握社区教育基本理论和业务技能,掌握社区教育最新发展动态和先进经验,提高教育服务能力,提高居民满意度。四是制定工作激励机制和评价制度。科学的激励和评价制度,有利于推动教师队伍良性流动、结构趋于合理。社区教育效果好不好,关键看居民学习反馈,可以通过随机访谈、调查问卷、社会反响等渠道,评价考量教育成效和社会满意度。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反思与探索,意在对认识社区教育“是什么”这个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一种视角和认识,和广大的社区教育工作者一起切磋。而认识事物“是什么”的问题,又有两种方法:一是静态描述,二是动态观察。本文在静态描述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更多地采用了过程追踪和总结反思的方法,力求与时俱进地总结、慨括社区教育实践创新成果,以利比较完整、深刻地把握当下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为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并升华到更高境界提供理论支撑,就教于诸君同仁。

注释:

①转引自吴遵民.关于对我国社区教育本质特征的若干研究和思考――试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出发[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9)(“三性说”指的是自发性、自主性和自下而上性;“四性说”指的是全员性、终身性、综合性、地区特色性之说;“五性说”指的是地缘性、整合性、开放性、互补性及广延性;“七性说”指的是全员性、地域性、广参性、即需性、多样性、组织性和共管性等)。

参考文献:

[1]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Z].2000年11月19日.

[2]黄云龙.中国社区教育的两个飞跃[J].教育参考,1994(4):30-32.

[3]厉以贤.社区教育的理念[J].教育研究,1999(3):20-24.

[4]叶澜.教育研究方法论初探[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319.

[5][美]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孙依依,译.三联书店,1988:25.

[6]李伟.培育个体生命自觉――作为一种教育目的之追求的理论初探[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7][加]马克思・范梅南.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M].李树英,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43.

[8]钟启泉.现代教育学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68.

[9]燕继荣.社会资本的理论基础与测量方法研究[J].天津社会科学,2010(3).

[10][美]菲利普・库姆斯.世界教育危机[M].赵宝恒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7):22-23.

[11]陈乃林.创新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略论[J].职教论坛,2014(15):50-53.

第7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运转、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元素。政府和公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有序社会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

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征。其精髓和要义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共同要求,是社会趋向文明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所以康德认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力之下。和谐社会的一大标志是在社会决策方面形成多元化决策机制,这正是民主的具体实施和体现。多元化决策机制能否实施、实施的深度如何、是否流于形式、是否真正服务于人民,都取决于法治的实施效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保障的公正、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治的基本特征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公平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

第8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非公经济领域的各类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纽带,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也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有效平台与窗口。随着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和各类商会组织迅速发展,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式、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商会运行,切实提高管理服务商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商会组织健康发展,做好商会服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关于印发XX县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商会职能作用,规范商会自身建设,改进商会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商会服务平台,提高工商联服务商会、企业能力,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以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个健康”为主题,以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为方针,有效承担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任务的中国特色商会组织,进一步夯实工商联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发挥好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特申请批准设立“XX县商会服务中心”,核定事业编制3人,科级职数1名。

第9篇: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范文

1环境规划的定义、基本特征及其内容

1.1环境规划的定义

环境规划是人类为使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对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空间和时间上的合理安排[1]。其目的是指导人们进行各项环境保护活动,按既定的目标和措施合理分配排污削减量,约束排污者的行为,改善生态环境,防止资源破坏,保障环境保护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最小的投资获取最佳的环境效益,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环境规划的基本特征

环境规划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区域性、动态性、信息密集和政策性强等基本特征[2]。

1.3环境规划的内容

由于环境规划的种类较多,内容侧重点各有不同,故环境规划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但内容基本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包括环境调查与评价、环境预测、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环境规划目标的制定、环境规划方案的设计、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其中,制定恰当的环境目标,是指对规划对象(国家、城市和工业区等)未来某一阶段环境质量状况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所作的规定,运用数学方法,对环境质量、环境影响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述[3]。

2环境规划与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1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要想使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目前最为根本的、最急需的就是要解决环境问题,那就是让污染尽可能的不要发生。以往单纯的末端治理,清洁生产,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不能有效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相反,环境危机还在加重。从世界各国有效治理环境问题中不难发现,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仅停留在对环境破坏的治理上,而应该更多地转向管理利用好有限的宝贵资源。合理的环境规划制度是最为前端的环境源头预防。

2.2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得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科学的环境规划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由北向南跨越寒、温、热三个气候带,不同区域都各有其特色之处。是否对不同区域进行有针对性合理的规划(如什么地域适宜搞旅游产业、什么地域适宜做房产建筑等),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反之,若将适宜作为生态旅游的城市硬是改造成房产或重工业发展城市的话,必将适得其反,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在经济上又得不到最大化效益[4]。自改革开放开始,全国各地为发展经济,不惜一切代价,以破坏环境招商引资,短期内不少地区确实取得不错的经济效益,但毕竟只是短期内,长期后因资源消耗、气候情况等诸多原因往往使得当地经济处于停滞不前或出现倒退,使得国民经济未得到长久发展。

2.3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规划

环境规划的合理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经济收入的实力强大与否。环境规划,从其规划设计、目标制定、环境预测、方案实施等一系列程序上看,每一步程序无不需要经济上的支出。没有强大的国民经济收入作后盾,环境规划也只能说是一句空话,一个口号。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为环境规划提供充足的资金与物质条件,推动环境规划朝着更科学、更合理化方向发展,更进一步地促进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3环境规划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气候科学家们表示全球必须停止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并且在2015到2020年间开始减少排放。科学家们预计想要防止全球平均气温再上升2℃,到2050年,全球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需达到1990年水平的80%。低碳城市的建设是长期的,需要艰苦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现在总体上还处在工业化阶段,大多数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化发展还没有完成。所以大多数城市,包括北京、上海这样一些比较先进的城市在内,他们的碳排放总量还会有所持续地上升。但碳排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应该是不断的大幅度提升的。也就是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所产生的GDP应该有很快速的提升,这是建设低碳城市的一种发展方向。在整个城市的规划和交通、建筑理念上一定要节能环保,要绿色,要低碳。依照这样的路径发展下去,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之后,就和没有这种理念的城市化模式有很大差别。

4中国与美国环境规划差异比较与成因分析

4.1中美环境规划比较

由于中国和美国在环境规划体系上的明显差异,本研究将选取中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美国(2006-2011)环境保护局战略规划》进行对比,其共同点是:事实上构成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规划,具有内容可比性和空间可比性;规划年限均为5年,并都处于实施阶段,具有时间可比性。规划的主要区别与比较如表1所示[5]。

4.2中美环境规划差异成因分析

4.2.1权责界定与环境规划相适应美国环境规划得到顺利实施和落实的关键原因是于实施规划的环境主管部门具有明确的和环境规划相适应的权责界定。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体系中,环境主管部门首先受到该级政府约束,环保规划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上级环境部门的环境规划不能直接分解落实,而必须与该级政府协调并接受指导。在具体实施中,环保主管部门没有完整的事权,过多的会同实施和分解落实,使规划涉及部门增多、协调难度加大,问责困难。

4.2.2健全的财政负责与行政问责制度财政负责与行政问责是环境主管部门切实落实环境规划的重要动力。基于明确的事权规定,美国将财权中的使用权完全交由环境规划的实施部门,而批准权则由国会掌握。同时,美国EPA行政上对总统直接负责,其部门工作都由EPA及其派出机构完成,与地方环保部门是合作与指导关系,而没有领导关系。因此,EPA战略规划的行政问责明确地指向EPA。EPA每年提交的年度绩效报告是国会财政问责和总统行政问责的共同基础。中国环境规划的财政尚处在很不明细的阶段,首先要关注和落实财政来源,其次才是财政是否严恪使用。对环境预算特别是地方配套尚没有严格的负责制度。环保规划的行政问责仍在起步阶段。

4.2.3强调协商与合作协商合作构成环境规划在各级政府间的合作基础。EPA提倡以“联邦-伙伴关系”和各州合作协调共同推进环境事务。EPA建立了一系列环境激励项目,试图用较少的激励资金鼓励各州之间主动建立和实施与EPA目标一致的环境项目。但和中国的地方配套不同的是,EPA只负责对这些项目进行挑选和奖励,其主导权属于各州。

5中国环境规划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5.1构建全面、完整协调的环境规划法规体系。应该将环境规划真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使其运作规范化、程序化[6]。

5.2要完善环境规划权力体系依据我国目前的地方治理结构,必须理顺不同类型、不同行政级别规划的关系,完善我国环境规划体系,确立合理和完整的规划行政权力体系,协调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镇五级环境规划的关系。

5.3确定限制规划自由裁量权的实体规则(1)我国要通过实体规则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利益衡量和保护准则,确立规划裁量权行使的原则,为行政机关的规划裁量权设定标准。(2)确定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5.4确立公众参与环境规划的法律地位。在环境规划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地位是支撑公众参与环境规划制度健康运作的基础。

5.5建立和完善环境规划的法律救济制度。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规划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若规划对个人产生不利影响,就应为相对人受损的权益寻求救济途径,才可在最后一道防线保证合法私人利益,协调和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实现公正规划的原则和精神。

6中国环境规划发展趋势

6.1建立新的环境规划体系

中国当前的环境规划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环境规划法规体系、环境规划行政体系和环境规划技术体系。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环境规划理论方法研究渐渐跟不上步伐,当前的环境规划体系已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暴露出种种弊端,比如法制不够健全、政府职能不够完善等,因此对旧的环境规划体系进行改革,建立新的科学的环境规划体系必然是中国环境规划的发展趋势。未来的环境规划体系应包括环境规划体系,环境规划行政体系和环境规划运作体系,其中环境规划运作体系包括环境规划技术体系、环境规划管理体系、环境规划理论体系和环境规划教育体系[7]。

6.2加强环境规划理论研究

中国目前的环境规划编制模式基本上都是延用以前的模式,对一些新出现的环境问题考虑不够,例如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城乡结合部的规划、近岸海域的环跪保护规划等。规划中所用的方法也都比较落后,对规划中所包含的大量不确定因素未能进行系统分析,而许多较先进的规划方法却未能得以推广,总之,中国的环境规划理论研究明显滞后于规划的实践,是目前环境规划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急待加强。

6.3加强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的结合

加强环境规划与环境管理的结合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加强环境规划的管理和实施,二是加强环境规划工作与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