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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强制结汇 政策落实 问卷调查 外贸企业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外汇储备持续、高速增长,截至2013年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44万亿美元。不仅我国高额的外汇储备收益率低、机会成本大,币种结构相对单一,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都比较大;而且已对经济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既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又给人民币带来巨大的升值压力,引发并加剧了通货膨胀。究其原因,除了出口型战略导向所形成的巨大贸易顺差,以及外资的大量涌入造成的资本金融账户的顺差以外,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也是主要推动力之一。
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的强制结汇制度使外汇储备成为“国有储备”,政府出于对外汇储备安全性、流动性的考虑,对外汇储备的运用始终不够灵活,外汇资产难以有效利用。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又阻碍了通过民间渠道消化过剩储备的可能。面临巨额外汇储备的巨大压力,我国外汇制度改革从2005年开展实施,到2008年8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提出“非强制结汇”政策,2012年外汇管理局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至今已经历了8年的的变革发展。“非强制结汇”政策旨在放宽居民结售汇,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企业和居民更多地持有外汇并进入外汇市场,建立多元化外汇储备体系,多元分担外汇储备的风险,实现藏汇于民。多元化外汇储备体系建立以后,投资主体分散,不但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降低通货膨胀压力,最重要的是可以让百姓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但从颁布以来,“藏汇于民”的政策并未取得明显效果。
虽然近年来国内对“非强制结汇”政策的实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较为普遍的探讨,但诸学者基本上是从宏观角度(政府角度、金融市场角度等)对外汇储备的有效科学利用进行评价与研究,而企业作为“藏汇于民”的主体之一,他们对“非强制结汇”政策的效果的总体评价最具有发言权。本项目组首先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大连、沈阳等辽宁省主要城市的外贸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企业对“非强制结汇”政策的了解、利用情况,以及对外汇制度、金融制度、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对企业进行调查的同时,了解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和进程。在此基础上,以调查数据为依据,挖掘和发现企业在持有利用外汇方面所存在的潜在问题,完成对政策的反馈,探索解决对策,实现宏观调控和微观能动的结合,促进我国外汇制度改革更好的发展。
二、主要研究思路和调查情况
本项目确立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搜集并整理了我国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的外汇政策和外汇管理的条例,以日本和德国为典型案例,研究“藏汇于民”的外汇管理体制变革。根据理论基础讨论得出项目所需要调查的信息,问卷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针对企业现状的调查;第二部分针对“非强制结汇”政策了解程度和对金融工具的掌握、金融市场的把握等情况。
本项目于2013年3-7月实施了相关调查,为了使数据真实有效,问卷采用匿名填写的方式,以大连、沈阳等辽宁省主要城市的外贸企业为调查对象,根据企业规模、企业性质、企业所在行业和企业成立时间等,主要涉及物流行业、服装行业、快消品行业、机械重工行业等200家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其中回收17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9%,有效率为95.5%。
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进行汇总分析,首先从行业、规模、性质三个不同维度研究和比较企业持有和利用外汇的总体情况,在些基础上,利用SPSS软件对调查统计结果进行深度分析,以确定影响企业持有和利用外汇所急需解决的公因子个数和内容。在上述深度分析的基础上,将调查的公因子的主体进行归类,通过设计新调查问卷和现场问答开展第二次调查,不仅探寻企业持汇和用汇中存在问题,并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三、企业持有和利用外汇情况的基本情况分析
调研对象中公司规模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占总体调查企业的87.1%,民营企业占调研对象的75.3%。调查对象以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与我国外贸企业结构相符,同时也说明小微民营企业是实施“藏汇于民”政策的主力军。调研企业中,物流运输业、服装纺织业、机械设备重工的企业占总体的63.53%。此调查结果与东北的老工业基地地位,以及拥有大连港、丹东港等国际化港口的实情相符,此三类企业也是将来推广“藏汇于民”政策的主要对象。
调研对象中,进出口业务皆有的公司占59%。其中主要往来国家有美国、欧洲、日本、东南亚。主要涉及的交易货币有美元(占总体的91.8%),人民币(占总体的45.7%)。美元仍是外贸交易中的主要流通货币,同时,结算货币正趋于多元化,日元、欧元、人民币在外汇交易中也占据一席之地,有利于“藏汇于民”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调查数据显示,企业通过政府、文件、会等官方宣传渠道得知“不强制结汇”政策的占了53.84%。网络、银行业务宣传等其他渠道没有被很好的利用。
了解“不强制结汇”政策的78家企业中有24家从未持有过,54家持有过。说明了解此政策的企业更倾向于持有一部分外汇。
在上述构成企业不持有外汇的原因,即超过30%企业选择的选项中,“人民币升值预期”、“欧洲债务危机、美国金融危机使外币走软”、“包括美元在内的储备货币汇率波动很大”,这些因素受世界经济影响较大,短期内难以带到改善。而“政策导向不明朗,缺少鼓励和优惠政策”、“缺少利用外汇投资获利保值情况的渠道”可以通过政府微观调控等方法得到改善。
企业持有外汇主要原因的调查中,“结算货币通常为外币,方便贸易”,占66.7%,“企业结算周期短,经常使用外汇结算”,占37.0%。说明此政策的推出符合贸易需求,对贸易有促进作用。而“国内政策鼓励”没有企业选,说明推出单一的不强制结汇政策并不能吸引企业实施“藏汇于民”,达到政策预期效果。由企业的反馈也可以看出,企业迫切希望政府能出台一系列的相关优惠政策,为企业的藏汇用汇提供有效保障。
在企业使用过的金融工具的调查中,使用过金融工具的企业占总数的23.53%。在金融工具的使用效果的调查中,70%的企业实现了预期目标。说明使用金融工具对企业规避因持汇产生的风险,实现保值有积极作用。互换合同和套汇使用的效果都比较好,大多数情况下满足了企业的预期。由此说明不同企业使用合适的金融工具,大多数情况下能取得良好的结果。对于不曾使用金融工具的原因,有17.6%的企业认为“程序繁琐”;有39.2%的企业认为“无专业人才和成熟的技术”;选择其他的企业中有30家企业认为是业务不需要。可见部分企业并不了解使用金融工具的所能带来的规避风险等好处,应当加大宣传和培训。
四、企业持和利用外汇情况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对“企业员工规模”和“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程度”这两个选项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出,被调查对象中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居多,占据被调查对象的76.5%。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有37.7%知道不强制结汇的政策;50-100人的企业中有55.6%知道该项政策;100-500人的企业中有83.3%知道该项政策;500人以上的企业都知道该项政策。通过卡方检验可以验证这一推测。
通过对“调查企业对政策的了解程度”、“调查企业是否持有过外汇”这两个选项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出,了解该政策的78家企业中,有54家持有过外汇。通过条形图也可以直观的看出了解该政策的企业更多倾向于持有外汇。通过卡方检验可以验证这一推测。假设HO:政策知晓程度对企业是否选择持有外汇的没有影响。P=0,说明拒绝原假设,即政策知晓程度对企业是否选择持有外汇有相关性。
五、优化和推进"企业持有利用外汇"的对策
为解决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对"企业持有利用外汇"情况影响的行为主体的不同,主要归类于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这三类主体。其中属于政府方面的问题包括政策的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对企业的鼓励和扶持;属于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包括业务办理对象条件的限制,业务种类不完善,程序繁琐手续费用高。而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并非是完全孤立于其本身而存在的问题,而是与政府政策密切相关的。因此,对于政府及政策性机构来说,除了解决自身问题以外还应该高度重视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使其政策在落实到金融机构层面上合理化;属于企业方面的问题包括对政府相关政策的了解的不足,缺乏人才,企业体制运营结构的不完善,企业信誉及规避风险、投资能力的不足。因此可对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来推进和优化"企业持有利用外汇"的进程。
(一)政府应当完善的对策
1、加强“非强制结汇政策”的宣传推广
(1)将政府作为措施的直接实行者
通过政府官方信息并结合网络、电视等媒体来加大“非强制结汇政策”的宣传力度,真实具体地说明政府制定该项政策的根本原因、适用范围、运用方法及其预期目标等详细内容;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与相关企业联系密切的外汇局,税务局等行政机构,直接向相关企业进行该政策的宣传说明,使其更为有效的、更具针对性的传达给该政策的实际应用者。
(2)政府作为宏观调控者,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措施的直接实行者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政策有力执行的中间机构,是传达政策导向的重要和有效渠道。所以,由银行对经常使用外汇的企业详细说明该不强制结汇政策,进而推动相关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明确政策导向,推出促进企业持汇、用汇的鼓励和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政策限制
政府对企业运用外币对外投资放宽政策限制,对于一些有经济技术实力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简化企业持有和利用外汇所需的程序;支持国际贸易中人民币结算的业务,不仅使外贸企业避免了由于汇率波动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还使人民币逐步实现国际化;降低企业持有和利用外汇的审核标准,为企业提供全面宽松的政策环境,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若想开立外汇业务账户需经外汇局、海关等监管部门备案批准,因此,企业持有利用外汇的实际应用与审核标准的高低有着密切联系。
3、积极建设金融市场,完善金融体制,提供企业利用外汇保值和获利的安全、方便且有效的渠道
积极加强金融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汇局,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的监督作用,避免部分投机者利用某些有利政策牟取不法利润,恶意干扰金融市场;同时完善丰富外汇使用、保值以及正当获利的安全、方便且有效的渠道,提供可操作性强的金融工具,减少手续费、简化操作程序,使企业有多种选择,对企业外汇的存有收益给予保障,加强企业持有外汇、运用外汇的信心。
4、鼓励企业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政府出资培训,帮助企业了解相关知识,积累经验
为使政策效果达到最大化,政府除了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完善之外,还应多给予中小企业关于合理结汇、用汇方面的指导,详细说明持有外汇的利弊,帮助企业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为其解决由于资金能力不足而导致对员工培训滞后的问题,进而使企业拥有降低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的能力,合理规避风险。
(二)金融机构应当完善的对策
1、适当放宽相关业务办理对象条件的限制
对银行关于外汇业务相关问题的调查结果分析来看,虽然对公外汇业务的开户和使用条件与企业规模、级别无直接联系,但是仍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和备案,其业务办理对象仍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我们应当适当降低审核标准,放宽条件限制,真正的为企业持有利用外汇的普及提供条件。然而并非无条件的降低和放宽,而是基于一个企业运营结构和体制的合理程度、商业信誉、规避风险能力等方面科学全面的评估,使相关措施恰到好处的实施。
2、简化办理所需程序,降低办理手续的费用
一是简化办理业务所需程序,做到一次登记,信息共享。可以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办理需要的信息通过扫描、拍摄、截图等方式传输给其他相关机构,既可以节省时间,还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浪费;二是降低办理业务的手续费用,给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使用率。例如,采取按比例收取和规定上限相结合的办法来避免费用过高,或者可以让企业选择包月、包年、次数套餐,让企业根据自己年均或月均业务量选择适合自己的套餐,锁定降低成本。
3、丰富完善业务种类,做好相关业务知识和办理方法的宣传工作
银行要丰富自己的业务类型,增加理财和保值类业务,一可以让企业锁定风险,二可以让企业利用外汇进行投资进而获得利润而不是让资金白白闲置。与此同时,银行应该积极向企业宣传、讲解相关业务知识,根据企业的类型,判断其所需要的业务,给企业合理的建议并向其说明如何办理,办理后可以实现的便利之处。这样就可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由于相关人才的缺乏而长期使用固有结汇模式的问题。
(三)企业应当完善的对策
1、积极及时地了解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
企业作为持有利用外汇的主体,其本身就需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现如今,网络信息如此发达,企业可以登录国家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官方网站,主动查询获取最新的政策,提取出有利信息,再调整企业本身的运营模式,企业只有不断学习才能逐步进步。
2、吸纳和培养能够熟悉掌握外汇业务的人才
人才是一个企业的资本,企业应当主动地去挑选、吸纳、培养人才,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增加优势。一是可以提高员工们各方面的素质,利于公司的运营管理,二是可以利用员工新学会的知识、技术来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创造出更多的利润。企业选择吸纳和培养相关业务的人才,都是一个企业在如今这个全球一体化,竞争激烈化的大背景下生存的关键。
3、完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的运营结构与体制,建立合理的结算周期
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就应该优化自己的运营结构,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如果企业结算周期比较合理,主要进行来料加工或者转口贸易等既需要进口有需要出口的交易,完全可以选择短期持汇,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汇率波动风险或者直接进行支付,不仅避免由于汇率波动或者手续费而造成的损失,也省去了办理业务的麻烦。
4、提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的自身商业信誉,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企业融资能力是一个企业竞争力强弱判定的一个指标,若要让企业资金状态良好,首要的就是提高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通过同行业内组成商会等形式进行监督并且形成联盟,既对企业信誉进行评级,又可以筹集一定储备基金以解决商会成员的融资需要,提高企业的可靠度,不仅减轻企业贷款难度,同时也增强企业向银行和其他企业的融资能力,这样,企业就解决了资金紧张问题,也有余力选择持有、利用外汇。
5、提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规避风险以及有效、科学投资的能力
企业不仅要做到吸纳、培养相关方面的人才以提高企业能力,也要通过积极向其他有经验的企业或者相关部门询问业务做法与累积的心得,用心学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找到适合自己企业的运营模式,让投资方式达到最优模式;同时,企业也可以借助理财机构的力量,让他们进行资金运作,把资金利用达到最大化。这样,企业就既可以突破固有的外汇运作模式,还不用毫无借鉴的去冒险尝试,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丽华,贾永肖. 日本外汇储备管理对我国的启示[J]. 生产力研究,2010年01期
新外汇管理条例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记者:8月6日,国务院了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请您简单谈谈新条例出台的背景情况。
李司长:《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与出台,适应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变化和金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从制度上解决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快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们面临的外汇管理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变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双顺差”格局基本形成,外汇储备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加大,亟需加强对外汇流入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入的管理。二是外汇管理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经常项目逐步实现从可兑换向自由兑换的转化,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但相关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是全球化资本流动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正加快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国际资本流入我国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短期投机资本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
记者:《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了哪些原则?
李司长:在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我们认为,新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总结和吸收近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充分考虑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尽可能预留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空间,提高法律的长期适用性。
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增强外汇流动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要求,促进国际收支的均衡协调发展。
三是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实现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的要求。
四是实现便利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记者: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外贸企业经营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控制热钱流动有何作用?
李司长:新条例的修订出台,吸收了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同时,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新条例也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规定的出台,推动了经常项目由可兑换向自由兑换的转变进程,也为外贸企业经营创造了更为宽松便利的政策条件。
此外,针对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此外,新条例还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因此,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有效防范“热钱”流动风险,保障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简化“核查办法” 提供更多便利
记者:近期,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通知,决定从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请您谈谈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李司长: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不断扩大,外汇储备增长明显加快,对国民经济的平稳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贸易外汇的大量流入已经构成了我国国际收支的主要来源,反映了我国外贸顺差扩大和出口竞争力提高的基本状况。但是,一段时期以来,贸易收结汇顺差远远大于外贸顺差规模的情况,也说明有部分异常外汇资金可能通过贸易渠道流入我国,谋取利差和汇差等超额利润。
对此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加强了数据的比对研究。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一些企业采取出口提前收汇和进口延迟付汇手段规避汇率风险,但是还有些企业却存在大量出口收汇而长期没有实际出口等情况。这些情况说明,现行贸易外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考核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贸易背景上还有一些不足,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对外贸易活动,而且还会累积对外债务风险,势必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于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并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记者:请您谈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与以前实施的进口付汇联网核查是否有联系,目前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李司长:为遏制进口骗购汇现象,1998年以来,有关部门实施了进口付汇联网核查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决定借鉴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做法,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货物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
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以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了业务培训,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研究解决了一些银行和企业关心的问题,加快调整和完善有关管理程序。从目前情况看,政策实施相对平稳,系统运行较为顺利,银行业务办理速度明显加快,有效加强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企业预收货款和出口结汇规模有所下降,对外贸企业正常进出口经营也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普遍理解与支持。
记者:对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加强异常外汇监管的下一步工作如何考虑?
李司长: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加快研究确定特殊行业和企业预收货款比例,推动简化出口收结汇核查与核销制度,为守法企业经营提供更多便利。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工作力度,推动建立和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流和交叉核查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和个人等项下外汇收支管理,不断加大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力度。
链接:所谓联网核查,是通过外管局、商务部以及海关的协作,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责编:赵洪伟
相关资料
《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
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成都分局《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请示》收悉,对于所询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是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境内机构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质押。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质押是对外担保的一种方式,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①除外)对外质押时,应当获得外汇局的批准,并于事后登记备案,外商投资企业②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事前批准,但应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质押为无效担保。但是,担保人以其贸易项下3个月以内的票据对外质押的,无需外汇局批准。
注① “(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为“(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注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境内机构”。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实施细则》中规定,境内机构以其财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者质押的,无需事前批准,但应事后备案。
二、境内机构在境内以外汇质押形式提供外汇担保,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
1.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展的出口押汇业务,是国际通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法,不属于外汇质押。
关键词:外汇管理;外资外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6-03
一、债权债务管理方式的主要特点
自2009年8月份起,我们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天津分局辖区35家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调查,其中:中资银行分行16家,占45.7%;中资银行总行3家,占8.6%;外资法人制银行总行1家,占2.9%;外资法人制银行分行15家,占42.8%。对调查获得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方式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中资银行多为总行集中管理对外债权债务
对外债权管理。购买境外债券方面,19家中资银行全部由总行统一买卖;对外贷款和境外存款方面,中国银行等12家中资银行,由总行统一对外开展业务,招商银行等6家中资银行,为总行安排,分行具体开办业务,国家开发银行独立开展业务。自2006年至今,天津分局辖区仅有5家中资银行总、分行发生过对外债权业务,截至目前,中资银行合计发生境外债权约14亿美元。一是渤海银行购买少量境外债券,该境外债权约占其2009年8月末外汇总资产的43%;二是天津银行2006-2007年间,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出多笔外汇资金,该资产形式约占其年末外汇总资产的1-2%;三是天津滨海农村银行成立后积极拓展境外业务,2009年已存放境外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约占其2009年6月末实收资本的17%.另外,天津辖内16家中资银行分行中,仅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两家银行发生过对外债权业务。
对外债务管理。对外资金拆借方面,除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由总行分配指标,独立对外拆借并使用外汇资金外,其他中资银行均采取总行统一对外拆借并调拨外汇资金的管理方式。自2006年至今,天津分局辖内仅有2家中资银行总行发生过境外同业拆入或借入业务,累计发生额近3亿美元。贸易融资及非居民存款方面,各中资银行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独立开展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和非居民存款业务。截至2009年8月底天津市中资银行总行此类业务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余额占天津分局对其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额的31%。
(二)外资银行对外债权管理形式多样,外债管理方式集中
对外债权管理。本次调查涉及的15家外资银行分行对外债权管理方式较为多样。购买境外债券方面,均由总行统一办理。对外贷款和境外存款方面,汇丰银行等3家由分行独立对外贷款;恒生银行分行在权限内自行审批及发放贷款;渣打银行等6家由总行安排对外贷款,分行具体开办业务;三井住友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分行经总行批准后,分行独立发放对外贷款。华一银行等4家由总行统一对外借款。此外,韩资的中小企业银行和新韩银行天津分行均独立开展代海外银行付款的业务。自2006年至今,被调查15家外资银行中8家银行发生对外债权业务,累计发生363亿美元。其中,花旗银行天津分行、中小企业银行天津分行、东京三菱日联银行业务发生较集中。
对外债务管理。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方式与中资银行类似,对外资金拆借方面,15家被调查外资银行均由总行统一对外拆借并调拨外汇资金。贸易融资及非居民存款方面,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独立开展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和非居民存款业务。目前,在津外资法人制银行总行仅有一家,外债余额较小,截至2009年8月末,该银行对外债务余额仅占该行营运资金总额的30%。
二、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与统计监测的现状
(一)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的现行政策
目前涉及银行对外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商业银行法》侧重规范银行经营行为,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经营发放贷款、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外汇管理条例》侧重规范境内主体涉外经济行为,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委近年来针对外债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3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颁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9年颁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上述政策法规就银行对外债务的管理规范可以概括为:一是明确银行外债含义和类型;二是对境内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和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对境内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四是银行外债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境内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按年度核定余额。
相对于对外债务管理,我国在银行对外债权管理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规定。在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仅在国发〔1998〕31号文件附表说明中对境外债权进行定义,在《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目前,由银监会负责批准银行对外贷款业务的市场准入。
(二)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的现状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银行借用外债统计监测。
银行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外债规定借入、使用和偿还外债,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端)逐笔登记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等外债信息,按月分币种、分期限汇总登记非居民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等外债信息。
外汇局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端)和高频外债系统对银行外债资金跨境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预警,按季度对外公布外债数据,并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以及借用外债规模变化调整有关政策。至于银行对外债权的统计监测,目前尚无任何部门进行专项统计监测。
三、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重债务轻债权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境内机构借用外债管理较为严格,具有系统的管理政策、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而对于境内机构的对外债权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也很单,长期形成一种“重债务轻债权”的管理模式。
目前,银行在发改委和外汇局按年度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借用和使用外债的管理现状,使国家可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以及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从规模上对金融机构外债资金流入进行控制。而现行的外债统计监测制度也基本上满足了外债数据的实时统计,并通过负债率、偿债率、短期外债比率等国际通行的外债评价指标,对银行外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以达到合理、适度控制外债规模的目的。但是相对于外债管理,银行对外债权管理却缺乏明确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制度。银行自身在对外债权管理上也存在着概念理解不够清晰、管理方式多样、实际操作难寻依据、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等问题。
对于银行来讲,债权债务是有机的整体,现阶段从管理政策到统计监测的“重债务轻债权”的管理现状,对及时、准确、全面掌握银行对外债权债务规模和运营状况,统计分析银行外汇资产负债结构,特别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动荡的情况下,预测未来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和国际收支形势,研究制定前瞻性政策,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二)重事前轻事后
在我国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外汇管理方式也在逐步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后统计监测转变。但是就银行外债管理来讲,目前外汇局根据国家当前总体经济形势,结合国际收支情况,参考银行上年度外债使用情况,按年度为相关银行直接核定当年的短期外债指标或核定分局辖区年度银行短期外债总指标的管理方式,虽然对于外汇局整体把握或预测年度内可能会发生的银行外债总规模起到一定作用,但这种带有计划性、指令性的管理方式过多强调了事前的行政干预,对于市场化运作的商业银行实际的外汇资金需求以及动态管理和控制外债规模等方面均显不足。外汇局虽能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根据银行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但这种基于事前指令性核定指标控制下的统计数据难以全面、准确反映出基于市场的银行实际需求和业务状况。
就银行对外债权管理而言,由于长期以来相关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方式不明确,缺乏系统的统计监测模式,以及必要的风险评估和预判机制,使对银行对外债权事后监管缺乏技术支持,银行即使发生对外债权,外汇局也没有获知银行对外债权相关数据或业务详情的顺畅通道,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对外债权数量、质量和存量等信息。
随着中国银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现行对外债权债务“重事前轻事后”的管理模式将越来越难以满足有效监管的需要。
四、实施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均衡管理的思路与措施
(一)实施均衡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经营对外债权债务业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业务国际化、拓宽经营领域、提高盈利能力,实现外汇资产的增值。同时,银行拥有具备一定投资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员;具有严格的风险内控制度;受到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在金融监管部门风险监控到位的前提下,应该可以进行理智的跨境资金运作。
基于以上考虑,可按照以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为目标;以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资源配置合理化、业务处理手续简单化、数据统计准确化为原则;以较为宽松的轻事前审批、重事后统计监测为方式;以满足“三性”原则为前提;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依托的基本思路,实施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的均衡管理。
(二)实现均衡管理的基本措施
1.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借鉴目前国际通行且上位法中采用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式,就银行外汇资产负债规模,设定一系列的指标,如外汇存贷款比例、外汇负债总额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与其自有外汇资金比例、外汇流动资产负债比例、境外外汇资金运用比例(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与外汇资产期末余额之比)、国际商业借款指标〔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与资本净额之比〕、中长期外汇贷款比例等。
在规定的各项比例范围内,允许银行根据自身外汇资产负债情况和资金管理需求,自行举借外债、发放对外债权,实现债权债务的均衡管理。外汇局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国际收支状况,通过调整各项比例,调节银行对外债权债务总体规模。
2.完善相关管理法规,建立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登记管理制度。
制定银行对外债权管理规定,明确对外债权含义和业务类型,并对不同业务类型进行差别管理。对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以保值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同业拆借、存放、购买债券等资金运用业务,明确不进行事前审批。对于银行境外贷款行为,明确贷款资格和条件,在规定的外汇存贷款比例范围内,银行自行发放贷款。对基于贸易背景的对外债权债务,强调银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职责,不进行规模限制,银行自行办理。
(上接第58页)在完善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登记管理制度,在原有银行外债登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补充完善银行对外债权登记制度。对于境外同业拆借、境外贷款、境外存款、购买债券等,在业务行为发生后,银行应及时向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手续。对基于贸易融资形成的对外债权,分类型、分币别、分期限按月汇总登记。
3.有效合理控制银行对外债权债务规模和结构。一是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发生市场、金融条件要权衡利弊,在市场条件不利的情况下,决不可贸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二是跟踪监测对外债权债务风险指标,密切关注境外债务人主体及银行自身的外债依存度、偿债率以及长短期外债结构变化等因素,以确保对外债权能如期收回,对外债务能如期偿还;三是实行债券投资结构多元化,以及外汇资产保值增值,以减少市场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提高收益率。
4.建立全口径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的事后跟踪监测,改进和完善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建立全口径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体系。开发完善相应统计监测系统,通过前期登记环节采集银行对外债权债务业务数据,对数据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实现对外债权债务实时的非现场监管,掌握对外债权债务发生的动向、特点,客观评价对外债权债务存在的合理性、安全性,以实现资本良性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组长:张永春
第一条 合营双方的名称,注册所在国/所在地区与法定地址(略)
第二条 合营双方法定代表的姓名、职业及国籍(略)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
3.1 公司的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3.2 公司的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3.3 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3.4 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的法人,公司的所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令及条例,公司的所有合法权益及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及保护。 3.5 公司成立的宗旨在于充分利用中国的丰富食品资源及物料以发展食品工业,采用乙方在此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引进先进的科技和设备,以香港和国际市场为目标,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提高广东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充分利用乙方在香港和世界各地的销售网点,已成功地实现以上的目的并为双方的利益取得理想的经济利润。公司的经营范围于初期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充分利用中国地域食品原料丰富资源的优势和____________公司先进的工商管理技术的优势对食品工业的产量与品质的提高而进行技术改造,及引进国外高级物料、良种。 (b)通过公司引进香港及外国先进食品加工技术设备,以及对肉类、蔬菜、水果、酱料、调味、添加剂、饮料和冰淇淋等方面进行生产加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并配套包装、冷藏、运输等方面的营运设施。 (c)设立包装容器工厂,除供应本公司需要外并在国内外市场进行销售。 (d)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在香港和海外设立产品销售中心及网点。 (e)随着公司的发展在广东省设立信息资料、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中心,以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利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 (f)与广东省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补偿贸易及其他类似的商业安排。 (g)在董事会(如以下之定义)认为结合上述的一项或多项业务与其有附带关系或适合于经营的需要时,可以独立经营或以投资于其他合营企业或经济实体的方式,从事食品工业内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合营双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出资额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与转让的规定 4.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4.2 甲方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数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乙方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______,数额为______万元。但乙方的出资应以____________缴付,按缴付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买卖牌价的中间价换算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 双方应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惟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限于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5.2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缴纳所得税后,其年度利润应按以下的原则分配: (a)依照董事会决定的比例,预先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b)任何一年的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数额不得多于公司百分之五的税后利润。
第六条 合资双方的责任 6.1 甲方及乙方应尽力促进公司的业务活动。 6.2 在不影响____________的原则下,双方同意各自主要负责以下各项: 甲方: (a)负责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和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 (b)负责申请公司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收待遇; (c)负责申请设立公司的外汇存款账户及人民币存款账户; (d)负责为日常及办公使用的进口用品、设备及器具办理报关手续及领取进口许可证,并为出口物品领取出口许可证; (e)负责为公司申请有关的办事处; (f)负责推荐称职的中国职员; (g)负责申请乙方出入人员的出入境通行证件; (h)负责提供国内食品及市场趋势有关的信息资料; (i)负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食品工业中的其他机构建立并保持固定的联系; (j)负责促进并协助公司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 (k)负责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 (a)负责公司生产的产品在香港和国际市场销售; (b)负责提供香港和世界各地区的食品及食品有关的市场信息资料; (c)负责提供市场现有的现代食品科技和市场的信息资料; (d)负责在香港和其他国家及地区办理有关业务的注册登记手续; (e)负责介绍国外食品专家学者到公司所属企业及广东省其他食品企业传授食品生产技术; (f)负责公司业务的运转、公司骨干职员的业务培训和引进健全的管理经验; (g)负责与外国食品工业中的其他机构建立并保持固定的联系; (h)负责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 7.1 双方于公司成立后组织成立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人数为______名,其中甲方______名,乙方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担任。董事的任期为______年,若双方同意可以连任。若某董事因故需要更换时,由委派方另行安排接替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7.2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双方董事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第八条 部
经理与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8.1 公司成立一管理事务处以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事务处设一位总经理及一位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管理方针和决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总经理应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于处理重要问题时与副总经理协商。 8.2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总经理由乙方担任,副总经理由甲方担任。
第九条 场地使用权
9.1 公司应向负责土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场地的使用权并以其名义签署场地使用合同。
第十条 保密协议 1.1 甲方及乙方承诺于未获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透露或容许泄露任何因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有关公司业务的机密资料给未经授权可接受该资料或文件的任何人士或经济组织。 1.2 甲方及乙方同意公司应实行一个制度以安全保管上述第______段所提及的机密资料及文件,同时公司得尽其所能地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此等资料及文件被公司职员及工作人员泄露的风险减至最低限度,但由双方明确地准许透露的除外。 1.3 如甲方或乙方获知任何有关侵犯公司专利权、商标、版权、其他知识产权或类似的事件时,首先发觉的一方应将其所有的有关消息通知另一方,然后双方协商(如有必要)应采取的行动。 1.4 在甲方或乙方认为必要和恰当时,公司应采取行动和步骤以保证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
第十一条 经营计划
公司应按其业务范围制订其经营计划,此等计划于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应予实行,并呈交有关部门备案。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于国内或向国外采购主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及办事处用品,于购买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公司应首先考虑中国的产品。公司有权自行将产品在中国市场内销售或委托有关机构代销。此等产品的售价应由公司按竞争情况来决定。由公司确定产品售价应报有关部门备案。双方认识到出口对外汇收支平衡的重要性,在保持外汇平衡的原则下,双方同意将重点放在产品出动上。双方进一步同意于公司成立后按公司与乙方同意条款及条件委托乙方或乙方的联营公司为公司出口产品的国外总经销人。那些出售给经销人用作国外销售的产品的售价应由公司与经销人协商,并且考虑到该种产品于国际市场上的通行价格来决定。于这种情形下决定的出口价格应呈交董事会审批,然后呈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 12.1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以及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12.2 公司凭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广东分行或其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银行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存款账户。 12.3 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汇入外存款账户,一切外汇支出均需从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 12.4 公司应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公司于外汇收支上所产生的不平衡应由甲方以其外汇收益弥补。 12.5 为使公司能保持其外汇收支平衡,公司应获准以其人民币利润在中国购买制成品或原材料,而此等原材料或其制成品或最终商品于经过生产环节处理或加工后可出口至国外以换取外币。 12.6 乙方从公司得到的人民币利润可按中国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兑换率兑成外币,并于缴付所有需缴税项后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12.7 公司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款账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外汇收支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12.8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按[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公司也可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作为资金,但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12.9 公司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缴税后,除去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及税务(略)
第十四条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劳动保险(略)
第十五条 保险(略)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程序公司的合营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公司的营业执照发出之日起计。合营期满前一年,如双方愿意延长合营期限,双方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并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
呈报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17.1 合营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义务,违约一方得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7.2 在合营期限内,双方都无权单方面宣布撤销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 解决合营双争议的办法及程序 18.1 双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发生争议,应由董事会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8.2 假如董事会在收到其中一方的书面要求调解的______(______)天内才能解决该争议,可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的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 19.1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自存中文和英文文本各一份。 19.2 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双方书面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任何上述修改或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和公司章程经中国审批机关批准后即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由其引起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从实践可行性看,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重要前提是海外进口商愿意接受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并能灵活地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互换,这就要求有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为之提供完善的服务,因此,需要尽快解决如下问题。
(1)加快人民币现货离岸市场建设。目前,国内可供实现人民币跨境流通的物理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携带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二是依托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经由广州、深圳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清算,三是依托银联网络进行跨境结算。不考虑现钞形式的流通,当前的人民币跨境清算安排仅供满足小额货币兑换和消费性跨境支付的需要,金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过低,难以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开展人民币计算。
因此,结算试点尚需解除资金在跨境清算上的制度约束,需要尽快建立人民币现货离岸市场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提供资金保障。
(2)加快建立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币汇率变动将更多地由市场化因素决定,人民币汇率也将从单边升值向双边波动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快国内人民币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建设,为人民币资产提供风险对冲机制,有利于提高外商接受和持有人民币的意愿,促进人民币结算顺利进行。
(3)扩大参加结算试点银行的范围。目前,我国进出口市场遍及全球2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实施人民币跨境结算之后,海外买家需要开具人民币信用证,相应的结算银行也都需要开设人民币账户,并进行人民币之间的结算。因此,对开设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数量要求将增多,由于国内开展结算试点银行自身业务辐射能力限制,需要有更多全球性优质的外资银行参与。
■制度层面:三个难题
一是需要尽快明确人民币跨境资金的属性和监管要求。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跨境流通的人民币不属于条例所定义的“外汇”范畴。考虑到跨境人民币事实上履行等同外币资产的国际清算职能,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需尽快在《外汇管理条例》中补充“跨境流通的人民币视同外汇进行管理”的条款,或由人民银行授权外管局对跨境人民币进行监管,避免因法规滞后导致监管缺位,扰乱金融秩序。
二是需要解除人民币资金在跨境清算上的制度约束。当前人民币跨境清算安排仅能满足小额货币兑换和消费性跨境支付的需要,人民币跨境资金的清算渠道事实上并未打通。为保障对人民币跨境清算的主导权,保护我国的支付清算信息安全,需从制度上确立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为依托的人民币货物贸易跨境资金清算体系,以应对未来人民币结算规模扩大的需求。
三是完善人民币跨境资金统计监测体系。人民币跨境收付一直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薄弱环节,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人民币跨境流通规模将呈几何级数增长,如何完善人民币跨境资金统计监测体系、保证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刊根据《金羊网》等媒体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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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又名货币掉期,是交易双方使用两种不同的货币,约定稳定的汇率、利率计算方法,设置确定的规模和存续期而进行的资金调换。
货币国际化的三个层次
通常货币国际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本币在一般国际经济交易中被广泛地用来计价结算;第二层次是本币在外汇市场上被广泛用作交易货币;第三层次是成为各国外汇储备中的主要货币之一。
关键词: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04-03
党的十以来,建立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完善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场新的革命。总理2014年就强调,要“从过去习惯审批‘画圈圈’,到不断自我削权,进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做出了部署,可见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的大背景下,不断完善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为迫切。
一、外汇管理的事中与事后监管:核心与支柱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加快市场监管理念转变,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多次在各种场合、各种文件提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是目前,各界人士对事中事后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认知模糊。为了促进各职能机构转变管理理念,有效履行职责,我们有必要对此做出明确解读。
严格来说,事中事后监管并非是法律术语,我国也没有任何专门的法律l文对“事中事后”阶段进行清晰规定。但是从实际要求看,“事中事后”以“事前”为参考基准,必须依托具体事项而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早在2009年就明确提出 “五个转变”,即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由此可知,在外汇管理的具体实践中,“事前”主要指各类外汇业务的行政审批与核准。相对应地,“事中事后监管”则是指对外汇业务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核查处罚。
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是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处理好“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边界,实现政府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对于守法合规企业,政府应充分放权,发挥市场主体外汇资源配置效率,简化手续,清理、整合各类管理法规,促进投资贸易便利。但是市场并非万能,简政放权并非等同于外汇管理无为而治,而是要转换为更有张力、更有包容性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有效的外汇事中事后监管必须依托于两大支柱:一是强化监测分析,创新管理方式。事中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管理,就是要构建完善的非现场监测体系,开发市场化的外汇管理工具,探索外汇管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确保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事后监管就是依托执法核查、依法惩戒,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二是以制度构建为重点,规范工作内容与流程。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开展需要依托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清晰的工作流程,需要将散落于各个业务条线、缺乏统一的管理要求进行整合与规范,提高监管精细化程度,防范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风险隐患。
二、外汇局陕西省分局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探索与成效
近年来,陕西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切入点,以深化改革为首要任务,通过敏感性训练搭建改革工作宏微观框架,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的改革举措,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正本清源,探索敏感性训练。作为组织的基本构成细胞,“人”这一因素决定了组织履职工作的好坏与成败。人员转型,首要是观念的转型,通过学习比较,外汇局陕西省分局重点采用了管理学组织行为理论中“敏感性训练”,以促进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观念转型。这一训练的基本假设前提是:人们有能力通过学习而变得成熟起来。训练的目标是通过训练对象(个人或团体)在共同学习环境中的相互影响,进而提高个人和团体的工作效率并满足其需求,进一步提升组织行为的效能。
将敏感性训练应用于辖区外汇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的优化提升,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组织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学原文、悟原理,从宏观角度训练人员深刻认识事中事后监管改革重要性的敏感度。二是加强外汇管理部门间无障碍沟通,从微观角度训练人员熟练掌握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框架的敏感度。通过组织多次无领导小组讨论,大家在不断的倾听和交流中形成了共识:简政放权不能简单地理解是外汇局对银行的授权,更不能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便利服务二者对立起来。在此基础上,深入开展主体监管方式研究,探索现有宏观监管体制和框架下,分局层面推行主体监管的方式方法,探索经常项目监测和核查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的监管与核查,探索推动商业银行依据“展业三原则”落实外汇管理制度的方式方法,确定了“设定监测指标―非现场监测与核查―确定重点监测主体名单―现场核查―确定类别―分类管理―违规移交”的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流程。
(二)优化内部机构设置,实现前台“一站式”服务和中后台全过程监测核查。陕西省外汇局按照便利化原则规范管理,形成“一个窗口对外办理”外汇业务“全流程”,即“一站式”外汇服务,打破原有各岗位设置界限,将外汇业务整体划分为业务受理岗、业务复核岗、业务审批岗和信息录入岗,实现人力与效率的均衡,加快了业务岗位人员转型。据统计,优化后企业单笔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高。
(三)强化数据的事中动态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联系制度。一是依托外汇管理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机制,对涉汇主体实施“全过程”持续动态监管,通过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对重点主体监管工作细化落实到各监测责任人,针对重点主体强化重点监测,持续、动态把握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二是通过对全省货物贸易名录企业的总量筛选,结合地区管理实际,选择确定50家企业,建立全省货物贸易敏感样本企业库。在此基础上,以综合评价、定点联系、动态监管、预警前置为原则,建立陕西省货物贸易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全省重点企业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创新事后联合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协作。一是积极探索建立与商务、海关、财政等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断巩固提高货物贸易改革成效,从出口不收汇企业套取政府奖励现象入手,提出联合监管的政策建议,得到了时任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肯定性批示,促进了监管合力的形成。同时,陕西省外汇局与省、市多个部门联合拟定了《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有力推动了陕西省外贸经济的发展。二是从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互换、执法互认和监管互助等方面,促进部门监管合力的形成和发挥,推动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口岸办、西安海关和外汇局陕西省分局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建立了企业联控监管机制和外贸企业登记评价机制,实现了监管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
三、基层外汇局推进事中事后监管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制度建设滞后,欠缺清晰准确的目标定位和方向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涵盖数据质量控制、可疑线索核查以及统计监测分析三个方面,既涉及微观管理,也涉及宏观形势与政策分析,有的具体工作甚至存在一定重叠,目标如何侧重、如何与其他管理工作相协调等都是辖区外汇管理人员普遍提及的问题,如何合理划分管理边界、有效分工、形成合力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极易出现盲目监管和为监管而监管的工作倾向。目前,事中监管存在制度规定不统一、整体性不强、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L险提示函、重点企业约谈、分类监管、非现场核查等创新手段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制约了基层外汇局的探索积极性。在事后监管方面,发现异常线索和查处违规案例是重要内容,但目前外汇监管尚未在异常和违规的认定标准方面建立负面清单,《外汇管理条例》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部分处罚规定过于粗略,而且《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已超过试行期,正式的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尚未颁布,导致事后检查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可能带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欠缺高效率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在手段上,现有的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事中数据筛查比对、督促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等监管手段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成效,但受结构性数据缺失、被监管主体公共信息掌握不全面、非现场监测手段单一等影响,急需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在模式上,涉外主体业务综合化、复杂化程度的提高,需要对其业务数据进行全面立体呈现和综合分析,但现行经常、资本、收支、检查等部门各行其是的监管框架无法完全适应以主体管理为核心的新形势,削弱了事中监管效率,难以形成全方位监管合力。此外,随着大多数业务权限下放至银行,外汇局掌握的第一手数据与材料明显减少,系统数据对银行依赖性强,由于银行在经营压力下很难兼顾维持客户资源与数据真实性审核两个目标,部分银行存在人为放宽监管标准的问题,这弱化了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责,外汇管理政策传导的有效性与事中事后监管效果均有所削弱。
(三)新型外汇管理人才匮乏,监管队伍的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在与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的交流座谈中,不难发现有一些人员表示简政放权后与企业的“距离感”增强了,管理难度大了,担心没有能力应对复杂多变的外汇形势。不少人员虽然意识到旧有的管理思维和方式方法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形势,但人员的观念转变、特别是能力培养又无法一蹴而就。事中事后监管对业务人员提出了转型新要求,需要员工熟悉了解外汇管理的全口径业务,还需要对计算机、财务、法律、税务等知识有一定涉猎,这无疑加大了人才培养难度。
四、对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外汇管理法规与制度的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机制。外汇管理改革向纵深推进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国际视野和整体改革理念。一是应继续加快各条线管理法规文件的清理与整合,为市场主体提供透明便捷的市场规则。二是构建符合新形势需求的外汇管理法规。以《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为契机,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框架,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管理手段、监管流程等做出统一规定,强化法律保障。同时,正式出台《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确定违规情节,规范处罚程度。三是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监管模式等进行总体设计,科学调整、配置适应主体监管需要的职能机构,打破现有的岗位设置界限,探索建立经常与资本、外汇与跨境人民币监管部门之间联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强非现场监测管理与现场检查的有机结合,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数据库建设,将各业务条线的数据与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协同互通,优化阈值设置及启动机制,构建覆盖面广、科学精准的立体监测网络,探索构建宏观审慎框架下的企业外债与资本流动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大与商务、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力度,同时探索建立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互动机制,确保提高非现场监测的精准度。三是有的放矢开展现场核查,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将外汇违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以提高诚信经营行为。四是强化银行的事后监督意识。建立银行错误数据检查制度,指导银行提高风险意识与责任意识,加强数据的合规性与准确性。
(三)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一是综合利用集中学习、案例讨论、知识讲座、交叉培训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提高外汇管理人员在贸易、会计、财务、审计等薄弱环节的知识水平,促进人员从操作型、单一型向复合型、专家型转型。二是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对优秀的事中事后监管人员予以培养,提高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三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外汇管理人员所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保证外汇管理人员依法、高效、公正、廉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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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Mid-event and After-event Supervision
Reform of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The Analysis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Status in Shaanxi Province
PENG Huafei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