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信用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贷款人: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
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通知编号为____的
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
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间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
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
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
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
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
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
违约通知后的七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
能造成的损失。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于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
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
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
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公章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授权人:
日期:年月日
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一】信用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 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___( 月、季或年 )付息,每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贷款人承诺: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含展期 ),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经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 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 撤销 )营业执照的;(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 查询、披露 )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1、借款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货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二】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 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出口贸易中重要的险种,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专门法律制度尚未制定,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长期适用合同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在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参照保险法。但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毕竟不同,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被提上立法部门的议程。
[关键词]
出口信用保险;止付令;法律适用
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A国出口水果罐头,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出口商为该批次货物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担的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货物运抵A国后,收货人向当地法院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同时申请止付令,A国法院依据该申请审查后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以发生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保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拒绝承兑”通过法院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未发生“开证行拒绝承兑”为由,拒付保险金。一审于2011年9月7日受理,并于2011年12月13日和2013年8月23日两次开庭,2013年9月30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路径
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裁判的关键是要查明开证行在止付令这一司法强制措施下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换言之,即原告只需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顺利实现索赔的目的;反之,作为被告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需要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驳回原告的诉求。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原告认为,开证行在收到其货物单证并放货给开证申请人后,无合理理由而未支付货款,造成其损失,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被告应当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在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的情况下,开证行不负有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开证行未支付货款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支付”訛譹具体而言,问题回到了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解释上,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最终要回答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适用合同法规则的解释路径案例所涉及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是法院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可能途径,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仅提供了备选的一种解释方法。在适用合同法提供的解释规则之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要寻找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体现出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总则需同时满足“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他法律是否也没有明文规定”即意指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因此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特别法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起施行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缺位带来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但这并没有解决问题。从学理上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但由于我国保险法第二条将其调整范围明确限定为商业保险,而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被排除在保险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保险法并非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适用的特别法。因此,不论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其他法律”中所指的“法律”作限缩解释还是扩张解释,都没有供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特别法规则,也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法总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案例中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为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是探求该条款是否有通常理解的意义,如存在通常理解的意义,解释到此结束;如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方可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中,首先要探求“开证行拒绝承兑”是否具有通常理解的意义且此种意义是否是唯一的;如果不存在通常理解的意义或有两种以上的解释,那么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适用保险法规则的解释路径如上文所述,保险法并非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适用的特别法。那么,对于能否适用保险法关于商业保险合同规则对案例进行裁判的探讨是否就此结束?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于2011年9月7日受理,2011年12月13日第一次开庭,2013年8月23日第二次开庭,2013年9月30日做出一审判。《批复》实施的时间正好在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期间,根据《批复》的规定,2013年5月8日以后,当寻找适用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规则时,可以参照保险法的相应制度。即按照《批复》,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受理时已经适用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2009年保险法相较于2002年的保险法恰恰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做了修订,按照2002年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条则回到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规则。新保险法对这一规则的修订,不仅可以防止裁判机关及其裁判人员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的司法实践中,任意扩大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而且也实现了法律自身对裁判权的一定程度的制约,也实现了和合同法格式条款制度上的一致。这正如英国保险法学者Clark所说,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可供依靠的第二位的解释原则,该原则在其他解释原则无法确定保险合同含义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由于本案是2011年受理,2013年判决,在此并不存在适用2009年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的争议,但2009年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不同的解释规则有其特殊的时间意义。如果适用2009年保险法的解释规则,那么第一步是探求格式条款是否有通常理解的意义,如存在通常理解的意义,解释到此结束;如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方才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最终可以得出和适用合同法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一样的结论。
(三)依然理不清的关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在2013年5月8日《批复》实施以后,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当然地适用保险法的解释规则已经毋庸置疑。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尽管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得出的结论将和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得到一样的结论,但必须清楚这是按照《批复》的指向得出的结论。因为两者之间在立法上并非一直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如上文所述,2002年的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与2009年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不一致。
二、适用保险法处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过程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直接适用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就本文探讨的案例中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不能直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是优先探究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拒绝承兑”的通常意义。
(一)寻求“开证行拒绝承兑”的通常意义本案中,买卖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货物也已经送到目的港。但信用证申请人(也A国即买方)向该国法院提出了止付申请,法院下达了止付令訛譻,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支付。就本案而言,探求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拒绝承兑”的通常意义,落脚点在于如何解释“拒绝”。我国的新华字典和辞海对于“拒绝”这一词条给出的含义为:“不接受(请求、意见或赠礼等)”这里强调的是主观上没有履行的意愿,因此,“开证行拒绝承兑”在通常意义上是可以解释,即强调主观上没有支付的意愿。就本案而言是,开证行在A国下达止付令后,并非开证行主观上的不愿意支付,而是客观上的支付不能。
(二)适用保险法解释规则做出的裁判一审判决书中指出:“以上情形显示开证行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基于司法强制力的限制,而非开证行主观上拒绝支付,而是客观上无法支付,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情形。虽然保险合同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但‘开证行拒绝承兑’这一表述的意思是明确的,法院下达止付令导致开证行无法承兑显然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范畴”,二审一方面认可了一审的判决外,又从信用证法律关系和导致信用证止付的基础法律关系区别开来,以及余款已经支付这两个角度阐述,维持了原判。訛譼也即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执行,最终指向了新保险法30条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查阅《批复》实施以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直接适用保险法相关条款进行裁判的不在少数譽訛,这种直接适用保险法的情况从1995年保险法第一部保险法制定到2009年保险法修订以后并没有区别。但保险法是否能够成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学者的意见是不一致的。有学者认为: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因此保险法不适用于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没有专门的制度可依。
也有学者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当然地适用保险法的规则,其理由是,不论1995年的保险法还是2009年的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就包括了信用保险,“信用保险被明确界定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适用保险法中有关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如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等基本原则……出口信用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个特定险种”。訛譿实际上,在《批复》实施以前,直接适用保险法是不能说是没有依据,只是太模糊,这种模糊是由立法本身的模糊所造成。但《批复》本身给出的态度是明确的:“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含糊其辞,但并未否认法院适用保险法相关规则做出的判决的合法性。《批复》只是将这种模糊性去除,给了司法实践一个明确的指向。那么2009年保险法实施以前,裁判机关适用保险法和适用合同法的解释规则得到不一样的结论也无可厚非;2009年以后,在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上,保险法和合同法是一致的,而《批复》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和保险法架起的桥梁其意义不仅仅是稳固了这样的一种衔接性,更重要的是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找到了明确的渊源。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贷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1.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1.信用证:由____银行开出通过_____通知编号为____的____信用证。
1-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2.贷款金额和用途
2-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
2-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3.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个月。
4.利息与费用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
4-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一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4.借款人到期间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5.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1-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5-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6.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6-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6-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6-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6-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6-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6.保证按本合同2-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7.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7-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内运出商品。
7-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6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7-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别的金融机构议付。
7-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7-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7-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8.违约的处理
8-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七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8-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a.对违约金额处于20%~50%的罚息。
b.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d.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持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其他
9-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9-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公章
授权人: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对出口信用证和外汇借款用一句话解释
出口信用证
出口信用证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为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来证通知、接单、审单、寄单、索汇等一系列服务。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外汇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以下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的信用证。
2.债务: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与此有关费用。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贷款金额的最高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期限从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第五条 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款第一点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用于归还贷款。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2)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3)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义务。
(4)保证及时将抵押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5)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6)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七条 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运商品。
(2)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款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3)借款人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议付。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_________%的罚息。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
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015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本【1】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 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 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2015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范本【2】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________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主要借款内容
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 金 额
年 月 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 章
贷 款 人
贷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
信用证系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开立的承诺在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关系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信用证这项贸易结算工具创立至今,极大地推动了贸易的发展,被视为是将金融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积极创造。信用证适用的统一惯例也为广大贸易者、银行、航运者所接受,成为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法。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有如此的生命力,在于其有着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基础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判断对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张于信用证开证行以获得相应的付款。可以说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是信用证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但信用证的独立性是否就已经真正发展到超脱基础贸易合同而成为与基础贸易合同毫无瓜葛的法律关系,从而与基础合同之间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的体系呢?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信用证在其运行中总会受到基础合同的强大影响,从而极大地改变名义上的独立性。
一、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开立条款时的干预
信用证充其量仅仅是一个结算工具,是贸易双方就资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按照一般贸易规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支付款项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采取包括现金、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的方式。从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证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拉近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减轻了因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副作用。
买卖双方一旦同意采用以信用证为结算的工具,则就涉及到信用证的开立时间、信用证开立银行的接受与否、信用证开立的费用承担、信用证中具体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具人等条款。这些条款都会被纳入基础贸易合同的范围,买卖双方就这些开证条款进行充分的磋商并达成一致,最终成为基础贸易合同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说,基础贸易合同中就信用证开立条款所作出的约定是后续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没有双方在基础贸易合同中的磋谈,就谈不上信用证的适用。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信用证开立条款的约定一般都会被直接纳入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当中,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基础贸易合同时信用证的源泉。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一般我们认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在开证时产生的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也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相独立。我们承认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和信用证法律关系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产生的重大影响。
买卖合同的买方基于自己的方便等原因的选择,会选择一家银行做为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是应开证申请人的委托进行的,虽然开证行对外独立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归于开证申请人,但是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不得超脱于买方的指令。
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一般会向信用证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或者签订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合约,在此合约当中,买方也即是申请人会详细地就信用证条款的几乎全部内容做出详细的要求,这类要求和前面我们所讲的基础合同里的约定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也就是将基础合同里所约定的开证条款的内容以清晰的意思表示,指令或要求开证行如是办理。在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并未违背UCP的强行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开证行均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也就是说开证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实际上就是将贸易基础合同中某些条款对外进行了细化,使之符合UCP的要求,以及符合国际银行间标准实务的要求。
三、不符点的提出与放弃中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信用证能否充分地得到履行其法律要求表现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会出现不符点,或者说开证行是否会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再进一步则为开证行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能否成立或者是否最终放弃。
1、不符点(DISCREPANCY)的根源所谓不符点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的各明细内容。从其来源上来看有两类最常见的不符点。一类是根本性的不符点,即单据的产生本身已经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从而导致不符点不可能也不应该得到弥补。比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提单的出具日期已经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受益人本身已经是延期交付货物,在此情况下,船运公司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已经不可能和信用证相符,此类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是不可修改的不符点,如果强行为了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而使之相符,则会落入无尽的法律纠纷,在本文中我们不做阐述。
还有一类不符点是轻微的不符,或者是可修改的不符。主要表现为因为某种操作的失误而导致在单据上显示的内容和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合,诸如打字产生的错误等等。此类不符合前者的不符有着质的区别,这些不符不是履行基础合同中产生的不符,而是信用证下出现的不符。但是此类不符同样可能导致不符点的主张得以成立,如果此类不符点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原则,则对开证行来讲一样可以达到拒付的条件。
2、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时基础合同的影响
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制定者角度而言,制定者希望通过惯例统一各方就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不同认识从而达到较少不符点争议的目的出现。根据统一惯例的要求,开证行也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外独立做出单证是否相符的意思表示。
但事实情况却远非如此。信用证从其开立到接受单据再到最终付款有着一段时间,姑且不论是远期信用证,在即期信用证下,都会有相当一段时间,所以开证申请人一般均在开立信用证时提交部分保证金已开立信用证,待到开证行付款之时再将全部款项补足。这一信用证的强大的融资性质,导致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行其实并没有完全的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做保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影响,或者为了使单据提示和最终付款之间产生缓冲,许多开证行在接到单据时首先即对外宣称不符,然后择机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充足资金后再行付款。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合同能否履行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转。
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是本文曾经提到的一些轻微不符点的出现,如开证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本无力偿还信用证可能出现的垫款,则开证行会竭尽全力寻求不符点的成立,从而达到拒付信用证的目的,此时信用证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的情况对信用证交易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开证行仅仅是因为申请人出现了某些状况而试图以不符点为借口达到拒付的目的,则受益人应当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队开证行的上述无理拒付采取法律措施,一旦这些不符点被认定为不成立,那么根据民法基本的原理故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人无权宣称条件不成就,开证行也就逃避不了付款的义务。
3、放弃不符点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关系的影响
我们在分析以上情况时曾经说过,单据的不符点存在诸多原因,有些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点,不可能得到修改,这是单证之间的绝对不符。按照信用证交易的一般规则,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即无须对受益人进行付款,也即开证行对外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开证行即享有脱离信用证关系约束的权利。那么是不是不符单据的提交开证行就确定不付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现实交易当中,受益人虽然提交的单据存在着不符点,此时受益人一般会跟申请人做出联络,寻求申请人对上述不符的确认,申请人一般会明确告知受益人,此类不符点他们会予以接受,受益人仍可迳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并可获得付款。
开证行在接到此类单据时,也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此类单据上出现的不符,如果申请人明确告知开证行,他们对此类不符点均会接受,此时开证行仍可对外做出付款的承诺。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行的独立判断信用证不符权变成了首先由申请人判定,其次才是开证行对外做出意思表示。根据法律上的禁反言原则,开证行一旦同意对外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的付款应当是确定的,不可撤销的。
四、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的利益分析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样一句话,在信用证交易的运行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之所以将贸易合同称为基础合同,即在于在此基础上的其它交易行为的运行都受其影响,如果没有基础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完全保证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行。
从利益角度出发,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一般均具有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同理受益人和其往来银行(被指定银行)之间也一般具有良好的商业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实际共同承担着对外付款的责任,尽管表面上时开证行对外付款,但是该款项实际仍应由申请人对外支付。而信用证下的各类单据只不过是经过银行的手而最终转移到开证申请人手中,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能真正为申请人所需,是否回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是否真正愿意接受这些单据。在申请人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表面上的不符点都是轻微的,在申请人根本不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上的不符点都是重大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不符点只不过是付款是否能够完成的一个托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