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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快发展,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慈善救助、社会扶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主要表现在:
(一)城市低保工作规范运行。在建立了低保公示制、入户走访调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制度的基础上,2006年,制定了低保工作民主评议、听证和责任追究制度,印发了《市城镇低保对象现场评议核查审批办法》和《市行业评估标准》,规范了低保审批程序。同时,加大对低保工作的投入力度。筹资12万元,为14个乡镇(街)、12个城市社区购买了低保工作专用电脑,配齐了低保专干,实现了省、市、乡镇(街)、社区四级联网。2006年以来,城市低保补助标准由月人均86元提高到180元,累计保障21600人次,发放低保资金12360万元。全市现有城市低保对象6858户、15085人,实现了目标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农村低保制度日趋完善。加强农村低保信息化建设,完成了全市农村低保网络数据库录入工作,实现了全省联网。在各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普遍设置了农村低保服务指南公示板、农村低保办理流程公示板和农村低保永久公示板,提高了农村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印发了《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工作方案》,调整提高了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由2006年的年人均240元提高到880元,并全部实行农村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全市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对象4443户、8264人,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5.6%。从2006年开始,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和生活补贴2709万元。
(三)灾害救助工作扎实有效。健全了救灾减灾工作分级负责体制,修订完善了救灾应急预案,建立了灾害信息员队伍,形成了方便城市居民捐助的社会捐赠接收工作网络。结合抗击汶川大地震活动,加大减灾防灾宣传力度,提高了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和应急能力。2006年以来,累计下拨救灾救济资金824万元,发放《灾民救助卡》2.6万张,帮助169户灾民建房472间,制作衣被1.1万件(条)、帐篷70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农村泥草房改造任务。
(四)专项救助惠及于民。2006年以来,共救助城市患大病的308人,救助资金149万元;农村大病救助864人,救助资金181万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63人次,救助资金33万元;救助精神病人员165人次,救助资金145万元。开展“圆梦大学”活动,资助应届贫困大学生260人,资助资金41万元。出台了《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为8854名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累计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69万元。
(五)五保供养措施落实有力。2006年以来,投资700万元,分别对全市13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进行了新建、改造和扩建,总面积达7900平方米,实现了每个乡镇建一所的目标。新建后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部地热供暖,二层小楼,容貌一新,极大地改善了院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按照省民政厅和省编办的统一部署,完成了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依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实现了由敬老院到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过渡,增强了农村基层民政的整体服务功能。对具备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我市集中供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2700元,散居供养对象年保障标准为1700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得到了长足发展,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调查,我们也看到困扰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由于缺乏对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广泛宣传,致使人们的认识不足,意识淡薄,带来全社会共同参与这项事业的热情不高涨。有些部门、单位以及一部分群众片面认为,对困难群体的扶贫帮困是政府的事,是民政、工会、残联等少数部门的事,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民政部门因救助范围扩大、工作量增加、人员不足,一些同志产生畏难情绪;有的困难对象“等、靠、要”的思想较为严重,不愿依靠自身努力走出困境,个别的甚至认为不拿白不拿,稍有困难就找政府,达不到目的就牢骚满腹。
二是社会救助的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部分低保边缘群众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性灾害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生活质量实际低于低保底线,对临时救济依赖较大,而现行的临时性救济难以解决实质性问题。大病救助的门槛还比较高,医疗费报销周期较长,部分特殊病患者的燃眉之急难以解决。边缘困难家庭的低收入与其子女上大学昂贵的学费形成强烈的反差,高昂的学费使其家庭生活举步维艰。我市城市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为180元,仅相当于全市平均最低工资水平的27%。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只有73元钱,更多的是一种人文关怀,难以起到保障的功能。大病救助标准,人均救助资金不到2500元,这与救助对象以万元为单位计算的医疗费相比,现有救助水平难以真正缓解他们看病难的问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每人每年2700;分散供养的,每人每年1700元,远低于全市农村居民人均5042元的生活标准。
三是社会救助形式单一,救助面偏窄。从整体上看,当前的城乡社会救助主要是单一的生活救助,重在保障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对困难群众心理、权益方面的救助还不够,救助的手段和措施还不够多样。如对衣、食方面救助的较多,住房、就业、养老和权益方面的救助较少。全市法律援助需求量逐年加大,而实际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与需求数量还存在很大差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也只是杯水车薪,还没有真正形成规模,收效不明显。在实施社会救助时,过分强调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一些有助于救助对象摆脱贫困状态的扶持性的救助项目少之又少。城乡低保管理存在弊端,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已经就业、外出打工、有经营项目的低保家庭,取消其低保资格,给人们造成一种“鼓励懒汉”的错觉,导致一些低保对象不愿意或不敢去创业。
四是地方财政投入不足,社会救助资金筹集难、规模小。目前,我市城乡救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基本上靠中央和省级财政支付,一部分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如:救灾款每年需要我市财政配套资金20万元,但由于地方财力比较困难,很难达到要求。因此,随着社会救助体系的健全,社会救助对象覆盖面越来越宽,困难群众的希望与救助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将会越来越明显。由于财政困难,财力不足,加之社会筹资渠道少,难以形成规模,致使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短缺。虽然民政、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甚至连乡镇、街道都筹集了一块扶贫帮困资金,并且近几年还开展了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募集善款,但大多属于单兵作战,规模较小,救助能力极其有限。
五是救助资源分散,救助工作力量薄弱。社会救助涉及到民政、教育、卫生、司法、工会、劳动等多个职能部门,由于救助资源分散,缺乏协调性,制定政策和救助标准不一,造成救助额度随意性大。由于救助工作多头管理,救助的主体不同,不可避免地造成救助对象重复或遗漏等现象,出现新的不公平,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率。同时,我市救助工作力量薄弱,难以适应现实工作需要。近年来,我市虽然加强了社会救助机构设置和基层人员配备,但与社会救助体系日益拓展的实际需要还不相称。例如,我市低保办公室只有三个工作人员,与繁重的低保管理工作任务相比,力量十分薄弱。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必退”的动态管理要求,必须把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进来,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出去。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力量不足,导致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难度加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
三、对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加快构建长效救助机制,针对我市当前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拓宽社会互助的渠道。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是要宣传扶贫济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强化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慈善文化,让全社会人人都来参与救济救助,个个都来参与做善事,特别是要动员那些相对比较富有的人、一些企业家尽一些社会责任,帮一些困难群众,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救助活动。另一方面,要采取适当的政策引导,尤其是要动员和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来促使社会救助和慈善真正成为一项社会事业。再一方面,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在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当代社会,很多人的贫困不是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更多的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救助穷人是政府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形成激励机制。
第二,完善救助政策,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要在谋求经济发展中,更加关注民生,通过不断改革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健全救助体系。在救助对象的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不仅要制定优惠的激励政策,还要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各个专项的救助措施。要加大对重大疾病的救助力度,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要完善低保边缘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的优惠面,充分发挥慈善医疗救助的作用,尽可能地使边缘群众更多地得到医疗救助,减少因病致贫人群;积极探索改进救助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结算办法,简化救助程序;要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调整,教育救助逐步向困难家庭的高中、大专和本科生转移,制定相应的教育救助政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进一步识别和区分受助者的需求差异,改革平均施助的方式,积极推广分类施助和差异施助。在实践中,应当适当区分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这两个方面的救助对象不能完全重合,否则,容易造成一些迫切需要获得专项救助的人不能享受救助。
第三,丰富救助形式,增强社会救助的综合效果。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维持或“制造”一个最低收入阶层,而是要使受助者借助外力摆脱贫困。因此,要转变传统的救助理念,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救助,变单纯现金救助为综合性救助,不断增强救助对象自我摆脱贫困的能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要坚持物质救助与精神慰藉相结合,在对困难群众进行物质救助的同时,还应直接、间接地加强与困难群众的交流,通过理解、支持、鼓励、引导等方式对他们进行精神慰籍,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阴影,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另一方面,要坚持即时救助与发展性救助相结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即时性“输血”救助,在短期内或许可以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而加强发展性救助,特别是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让困难群众掌握一定的就业、创业技能,培养困难群众的“造血”功能,将会从根本上帮助困难群众改变生存状况。对通过外出打工、自主创业、发展经营项目而经济状况好转的城乡低保户,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取消低保资格,对尚在创业中、经济无明显改善的,应继续保留低保资格,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对确属明显致富的低保户,也应当保留低保资格3——5年,“扶上马再送一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鼓励低保户勤劳致富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