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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财政局:
按照凤财发(2019)89号文件《关于开展扶贫工作中差旅费管理和报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安排,我院对2017年以来扶贫工作中差旅费支出情况做了一次全面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在制度建设及纪律执行方面。我院严格按照《凤翔县县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法规规定,建立并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下乡扶贫签到制度,通过自查,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扶贫差旅费等现象。
二、在支出标准执行方面。下村扶贫差旅费严格按《县县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5元标准报销。通过自查,不存在违规扩大扶贫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报销标准情况。
三、在审批和报销管理方面。我院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制度要求,所有下村扶贫差旅活动都必须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差旅费报销时严格审核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等凭证是否合规完整。通过自查,不存在报销规定以外报销单据。
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 销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 督 问 责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差旅费报销原则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最新海南省出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同时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汽车、轮船,以节约开支。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
乘坐非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限于交通条件,出差人员必须中途转车又未住宿的,乘车时间可连续计算,已住宿的,乘车时间实行分段计算。
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或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在600元以内凭据报销。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在300元以内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人员每人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到非定点饭店住宿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用于接待的饭店(食堂)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人每次加发伙食补助费3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夜间乘坐汽车、轮船已按本条规定加发伙食补助费的,不重复执行第十六条规定。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参会人员按会议统一标准交费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挂职或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及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住宿费按照培训单位收费凭据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回所在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培训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寒暑假不发。培训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中含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20xx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经享受机关正副厅(局)级有关待遇的,继续比照机关正副厅(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20xx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管理人员,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厅(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海口市远郊区出差办事,当天不能往返必须住宿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省内出差规定执行。在海口市内(含远郊区)出差办事当天往返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省级各部门驻市县的垂直管理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按照当地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交通费少于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的,按实际绕道交通费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琼财税[1996]行字第640号)中关于差旅费及派出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差旅费报销范围和原则范围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 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原则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 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一条为保障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属有关单位),包括驻县城区以外的县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县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县属有关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开支标准: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四)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工作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2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费为:省外60元,省内其他地区40元,本市内2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从当日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五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0元,省内15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赴外地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组通〔〕53号)、《关于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组〔〕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组〔〕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八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七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差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八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由部队转业到县属有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驾驶员补助
第二十一条县属有关单位汽车驾驶员出差,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劳保用品每人每年500元、固定安全奖每月50元、年终奖150元、安全里程奖每百公里3元。
第二十三条夜晚驾驶车辆从下午20点开始计算,20点至次日零点每晚10元,20点至次日8点前每晚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人每天补助30元。
第二十四条驾驶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罚款原则上不能报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车每年凭罚单据实报销13次,超过13次以上的超速违章罚款及其他违章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从事故发生当月起6个月内不能领取固定安全奖和安全里程奖。交通事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5%的损失(剔除保险公司赔款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属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还将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差旅费的管理
1、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出差前每个出差人都要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和出差地点,必须部门领导签字,返回后凭出差审批单报销结算,对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财务人员一律不给报销。
2、严格审查报销的票据
差旅费用的开支必须属实。交通费、住宿费等凭票据报销。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票据是否虚开、相关的财务印章是否齐全、注明的时间是否与出差时间一致,同时,还要检查出差补助天数是否与实际出差天数相符、所走路线是否合理。杜绝各种虚报冒领现象。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严格的审批报销制度,凡是在差旅费报销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经过核实,除收回所报销的费用外,还要对其进行一定金额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审批签字同意报销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给予处罚;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坚持原则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审核人员因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在年初综和考虑各项因素,制定单位本年度业务招待费计划指标,指标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调整。
2、不可预见的专项工作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经办部门出具专项报告,交单位领导会议审核签字列支。
3、建立严格的招待费公示制度,形成透明的消费机制。
4业务招待费用发生后,马上填写“业务招待费报销单”,并在上面注明接待理由、接待对象、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等,使各项费用支出情况一目了然。没有填写经过签字的“业务招待费报销单”的招待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会议费的管理
1、严格控制会议费。各单位以上一年实际会议费开支为基数,制定本年度会议费指标,原则上要低于上一年总额。
2严格会议费报销手续,防止各种假发票报账和作假账。
一、严格及时报账制。
(1)对于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应及时报销。当月发生事项,原则上当月开票,当月提交财务报销,最迟次月15日前开票,提交财务报销。对无特殊原因超时开票、超时提交财务报销,一律不再予以报销。
(2)如因特殊情况超时开票或超时提交财务报销,需提交情况说明,中心各部室、各管理部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报销;分中心经分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报销。
二、严格管理部报账员制度。
各管理部在本部门人员中确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收集整理办公用品、差旅费等各项开支的报账单据,报账单据由各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由报账员到中心财务部统一报账。
三、严格财务列支真实性
报销人对提交报销票据等附件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确保报销事项真实、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情况发生。
四、严格先审批后列支。
中心各部室、分中心、各管理部应严格落实先审批后列支的审批流程。
(一)申购办公用品。
(1)中心各部室需要申购办公用品、维修、打印、宣传品制作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制《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审批表》送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销相关费用。
(2)各管理部需要申购办公用品、维修、打印、宣传品制作时,由报账员填制《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审批表》,各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送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销相关费用。
(3)分中心需要申购办公用品、维修、打印、宣传品制作时,由分中心财务填制《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审批表》并审核后送分中心领导审批,分中心领导同意后由分中心财务部统一报销相关费用。
费用报销时需向财务提供办公用品申请单、发票和货品清单,财务严格按照海西州财政部门采购流程和《海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列支、报销。
(二)差旅费报销。
(1)中心各部室职工因公出差的。由本人填制《出差审批表》,财务部审核后由本人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销相关费用。
(2)各管理部职工因公出差的。由本人填制《出差审批表》,由管理部报账员审核后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各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送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由本人或报账员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统一报销相关费用。
(3)分中心职工因公出差的。由本人填制《出差审批表》,由分中心财务审核后报分中心领导审批,分中心领导同意后由分中心财务统一报销相关费用。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正常的业务开展和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财政部(1996)2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1、 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其他交通
工具
住宿标准
(天/元)
下 正、副局级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软
卧
二
等
舱
公
务
舱
按实报销
300
正、副处长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软
卧
二
等
舱
普
通
舱
按实报销[z1]
200
其余人员
硬
卧
三等舱
按实报销
100
规范业务招待费用的财务核算以降低税务风险
刘大明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21112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到限制,与其他一些允许据实扣除的费用明显不同,而现实中这些费用与业务招待费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本文拟就业务招待费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相关费用做一些研究,以帮助企业规范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降低税务风险,拓展节税空间。
1、 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会议费做出专门的规定,只是在已经失效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提到“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按照一般的理解和目前的实践,符合条件的会议费一般都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内部各种会议,如总经理办公会、各部门的例会以及各种日常的会议,这些会大多在企业内部开,费用也不大,但也有例外,如股东会、董事会、年度总结表彰会等等,往往在外面开,在一些业绩比较好的公司,在年会的时候甚至于还会请一些演出团体、明星助兴,这些在外部开的会议费用金额较大。另一类的会议费主要是针对外部的,有很多种:(1)汽车企业、医药企业都会定期举办一些针对商/分销商或者医院、医生的会议,如研讨会、年会等等,这些会议主旨是为了巩固和开拓销售渠道,其本质与业务招待费并无两样;(2)企业参加各种专业的展销会,如汽车企业参加的汽车展销会,一般企业可能参加的政府或专业会展机构举办的经贸会议,如广交会、金秋恳谈会等等。(3)与人力资源培训有关各种会议,如业务人员参加的专业技能培训会议、财务人员参加的税务研讨会等等(此类会议费用一般在职工培训费中列支,这里不做讨论)。(4)公司高管与战略客户就重大合同在酒店或宾馆举行长时间的磋商或洽谈所产生的会议费用。
很多酒店、宾馆在提供一般的餐饮、娱乐服务的同时,都可以提供会议接待服务并开具会议费发票,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区分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用难度。
以上种种,虽都可以称为会议费,但实际上性质不同。1、内部各种会议,无论是否在公司外面开,应该归集于因办公产生的会议费或者职工福利费,与业务招待费区别明显。2、外部会议费,除应记入培训费的外,其他几种,除形式不太一样外,与一般的业务招待费都很难区分,尤其是情况(4)其实就是业务招待费,只不过取得会议费发票而已。但是对于一些特殊企业,如医药企业,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将这种“年会”记入业务招待费在实践中可能很难被接受。
鉴于税法并没有对会议费做出准确定义,涉及外部会议费时,企业应加强核算,对会议的目的、费用标准等应能解释合理,支持充分,尤其是需要清楚说明这些费用与公司一般业务招待费在核算上的不同之处。
2、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有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在于礼品支出。有人认为企业对外赠送只要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就可以认为是一种对企业形象的宣传,则应记入业务宣传费,不应记入业务招待费。因为业务宣传费受到的限制比业务招待费少,企业会有将礼品记入业务宣传费的趋势,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会很难操作,因为企业标志不仅可以印在礼品上,也可以印在礼品盒、包装物上,甚至于可以印一些企业标志贴签,用的时候贴在礼品上就可以了。所以,印有企业标志作为区分礼品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显然不太合适。
参考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如果将业务宣传费中的礼品支出确定为“企业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或者企业赠送礼品”,而将向特定的业务单位或人员赠送礼品纳入业务招待费范围显然更加合理。
3、业务招待费与佣金。
业务招待费与佣金相对比较容易区别。根据财税〔2009〕29号,“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佣金税前扣除是有严格要求的,除了要有合同等外,在支付方式和所取得的入账凭证方面也有要求。但在实践中,有些佣金的支付不一定能够符合上述条件,只能从对方取得各种餐饮、娱乐发票等,对于这些不符合条件的佣金,企业往往直接将其列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税务规定进行调整。鉴于这些佣金与业务招待费用的确很难区分,建议企业加强文档的管理以支持业务招待费的报销处理。
4、业务招待费与职工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中与职工差旅费有可能产生混淆的地方在于企业因业务招待产生的差旅费用与企业职工自身的差旅费用有时很难厘清。(1)为客户报销旅游费用属于一种常见的业务招待方式,但这部分费用有时会以交通、住宿、餐饮费用形式出现,而不仅仅是旅游发票,此时如何区分业务招待费与职工差旅费就显得很重要。(2)以工业企业为例,有时因为各种原因如客户要来本企业进行资质考察、供应商来本企业进行操作指导、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计师需去外地取证等等产生一些合理的交通、住宿、餐饮费用,企业往往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这些费用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范围本身有可能存在一些争议。(3)正常的职工差旅费用也可能会因为所附凭据问题产生歧义,如公司高管去国外进行商务考察、商务谈判或签订商业合同,有时出于成本考虑会请国内旅行社安排整个行程,此时所取得的旅行社发票就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业务招待费。
理论上,职工差旅费用必须是本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差,而且还要符合本单位的差旅费报销的规定,而业务招待费发生则主要应为非本单位员工,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因为支持资料的不完整导致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可见,在区分业务招待费用和职工差旅费时,文档的支持非常重要,公司应能够提供足够支持的资料来证明自身账务处理的合理性。
区分这两种费用的主要依据是报销对象是属于公司内部还是外部客户,以及公司的制度、事后的文档支持。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经营中很常见的费用,涉及客户、企业以及个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之一。深刻理解相关财务及税务法规的规定,完善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费的支持凭据,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税务风险,而且可以将一些本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剔除出来,降低税收负担,拓展节税空间。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出差员工的差旅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当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3、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员。
二、报销标准
岗位职务
出差工资
住宿费
交通费
生活补助
电话补助
出差补贴
1
总经理
出勤工资
据实
据实
据实
——
100元/天
2
办公人员
出勤工资
25元/天
据实
15元/天
10
40元/天
3
施工领队
出勤工资
25元/天
据实
15元/天
10
40元/天
4
施工队员
出勤工资
25元/天
据实
15元/天
5
25元/天
说明:
1、出差工资
按正常出勤工资计算,出差日期不计算在出勤日期中,出差无假日加班双倍工资。
2、出差住宿费
(1)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实际自理住宿天数,按25元/天计算报销,超标准的,超出部分自理。客户单位提供住宿的,无住宿补助。
3、交通费:
(1)乘坐火车,按硬卧(含硬卧)以下标准报销。
(2)出租车不能报销,各种保险费、茶座候车费不能保销,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3)市内公交、长途汽车、轮船三等仓以下及其他合理交通费用,写明行程及行程目的,可据实报销。
(4)乘飞机需事前申请,得到总经理许可方可报销。
4、生活补助
客户单位提供生活的,无生活补助。客户单位不提供生活,按15元/天补助。
5、电话补助:领队按10元每天补助,普通施工人员按5元/天补助,当月有话费补助的,需提供话费发票。
6、出差补贴:领队按40元/天补助,普通队员按25元/天补助。
7、陪同宾客出差的人员,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费者,均不再享受食宿补助。
随同领导出差的员工,如果食宿方面已经由领导负责,均不再享受食宿补助。
8、行政、采购、办公人员出差:
按领队标准报销差旅费。
9、总经理出差:交通、住宿、生活、招待费实报实销,出差按100元/天补助。
三、差旅费报销程序
1、所有报销由返回日起10日内应报销完毕,超过报销期限,按所报金额10%罚款,如超过2个月未报销的公司将不予再报销。
2、出差人员如有上次预支费用未结清者,本次预支财务部不予办理。
3、施工及售后完成后,必须征得客户单位同意,由客户在工程服务表上签字,与客户交接清楚,所有借用工具交还完毕后方可离开,
4、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凭车票日期返回第一天到办公室报到登记,将当次出差工作内容与现场情况如实上报办公室,注销出差。办公室记录人员作书面登记,并与客户核实情况属实后,在工程服务表上签字。
5、严禁先休假再报到、先报账再报到,对回公司不立即报到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6、员工返回公司后,凭办公室已经登记、客户签收的验收单报销差费。
7、整体报账程序:施工单位签收《工程服务验收表》办公室登记签字销差、仓库验收入库财务室报账
四、差旅费票据要求
1、报销原始凭证以正式发票为准,如遇有特殊情况,只能收据代替的,应在收据上盖业务单位公章和联系电话号码,以及开票人以备核查。
2、有往返车票以外的交通票据时,应列出行程详单,填写《票据清单》,对每一张交通票据做出说明。
3、发生零星采购,需取得正式发票,如遇有特殊情况只能收据代替的,应在收据上盖供应单位公章和联系电话号码,以及开票人,以备核查。
( )
采购需要一人采购,一人验收,在票据上同时签名,并注明用途。工具及未用完物品,出差完成时,由报销人负责带回公司仓库验收。
五、其他要求
1、工程服务领队人员出差,要求保持电话畅通,出差前应自己交足电话费,确保电话无故障。有电话停机、关机及其他不畅通情况,取消当日电话费补助,并按次罚款10元/次。
2、报销应遵循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取消报销资格,并处以虚假报销额两倍罚款,直至辞退。
3、现场施工、售后、技术指导等现场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本公司工作服,工作鞋。
4、当天往返的短途出差视同出勤,郑州及其下辖县市以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每天15元生活补助。
5、员工近地出差,应事先做好行程安排,在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应当日往返,不得无故逗留,一经发现,取消其所有津贴。
6、出差的行程路线须符合近路与经济原则,合理安排路线,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7、出差期间,若发生招待费,须事先征得总经理允许。报销时须单独填报,要求写明发生费用原因,被招待对象及其联系电话和就餐金额。
8、出差途中,征得允许中途请假回家的员工,请假回家路费本人承担,请假期间无差旅费。其他费用按正常出差报销;未经允许中途回家的员工,当次出差往返路费全部由该员工本人承担。
9、所有票据,由经手的员工本人报销,他人不得代报。
10、出差期间,若需向客户单位借领工具物品,必须填写《物品支领单》,注明用途及结算方式,完工离开时,交接清理完毕方能离开。
11、出差途中,不得离开施工单位做私事探访私客,若有特殊需要,需征得总经理同意后请假方可离开,请假时间不计入差旅费计算日期。未经允许做私事,按旷工处理。
12、施工及售后服务出差人员,除客户提供的正常食宿安排外,未经总经理允许,不得接受客户单位请吃请喝,不得接受客户单位礼物红包、小费等一切馈赠。有违反者,给予收受物5倍罚款。
13、出差员工出差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时,结算工资时分时段计算。
14、员工出差期间,违反本单位或客户单位制度,及其他原因受到客户单位投诉,查核属实,罚款200元/次,直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