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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 政府监管 信息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2-0069-07
引言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引发了中国食品行业的大地震,直接催生了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新法的无缝监管、统一食品国标、重典处罚等五大制度创新构筑了食品安全新防线。曾几何时,公众普遍期待,政府监管能够有效保证食品的安全。然而,新法颁布两年多来,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预期的有效解决。先是奶产品市场出现“皮革奶”;继而肉制品行业又出现“健美猪”。可见,事情远远没有如此简单。
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问题是利益分割机制扭曲,造成市场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监管是不够的,它需要构建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机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宏观层面的立法,也需要产业层面的有效监管,更需要市场组织微观层面的有效治理机制。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博弈的纳什均衡构成这一机制的有效制度保证,才能使得制度人人遵守而不流于形式。以牛奶产品为例,其质量安全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的非对称性,这导致博弈中不可避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发各种各样的质量安全问题。然而,面对千千万万分散的奶农,政府的有效监管势必成本高昂效率有限,从而导致法律惩罚威慑的可置信性大打折扣,所以,必须同时在产业与微观层面构建有效的博弈机制来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促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这首先意味着博弈各方合理的利益分割机制,其次才是合作的行为规范,进而形成有序的竞争与交易的市场绩效。
要构建完善的牛奶产品质量安全机制,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首先需要了解真实的博弈过程,才能有效优化博弈的信息结构,降低信息的非对称性所带来的机会主义后果,解决牛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所以,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分析方法,从博弈过程人手,探索如何改善博弈的信息结构,完善博弈机制,促使博弈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
一、博弈过程的理论分析,以牛奶生产为例
(一)微观层面的博弈
微观层面主要考察个体奶农与个体奶企的行为。在鲜奶市场,奶农与奶企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利润最大化的新古典选择,而是相互博弈的均衡结果。
鲜牛奶具有独特的性质。处在泌乳期的奶牛每天都会定量分泌牛奶,如果不及时挤出,奶牛会得炎从而影响泌乳数量和质量。挤出的鲜牛奶必须在两小时内冷却到摄氏4°,否则鲜奶会腐败变质。正是鲜牛奶产品这样的特性,导致奶农对奶企的高度依赖:每天都有鲜奶生产出来,而且生产出来就必须马上卖给奶企,否则就会造成损失,于是在奶农与奶企的交易中,奶农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助长了奶企的不合作行为;但同时,在博弈中,奶农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奶农很容易选择不合作策略。
由于奶农的分散性和养殖规模较小(早期每户只养1-2头奶牛,每天产奶30-50公斤),奶农一般每天挤三次奶卖给奶企,对奶农和奶企而言,每次的交易都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奶贩的出现节约了奶农和奶企双方的交易成本,交易效率得到提高。此时,鲜奶市场呈现奶农一奶贩一奶企的结构形态,博弈分为三个层次:
1 奶农-奶农: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
奶农-奶农的博弈中,合作行为就是不添加任何有害物质,不合作行为就是添加比如三聚氰胺。养殖奶牛的农户基本集中居住在一个自然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在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策略博弈中,基本满足完全信息的要求,即谁家给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瞒不过别人。如果奶农都选择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则鲜奶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奶农可以得到长期的优质优价的高收益;但当别人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则会蒙受损失;所以奶农的最优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于是,一个奶农添加以后,很快在奶农中形成示范效应,扩散开来。但当所有奶农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时候,牛奶质量低下,导致低质低价,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在奶农一奶农的无限重复博弈中,奶农之间并不会相互施加惩罚,第二方惩罚机制不可置信;来自奶贩和奶企的第三方惩罚承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其实施成本必然高昂从而使得第三方惩罚机制也不可置信;示范效应下第一方惩罚机制更是缺乏效力。所以,囚徒困境长期无法突破,奶农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行为屡禁不止,并且随着牛奶检测技术的提高,所添加的物质也不断变化,从乳清粉、脂肪粉到现在的三聚氰胺。
2 奶农-奶贩: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奶农与奶贩的博弈中,奶农掌握完全的信息,而奶贩并不掌握相关的信息,所以在奶农与奶贩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治理模式下,存在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1)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信息优势一方借另一方观测监督的困难而采取的不利于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又称为隐藏行动,涉及的是事后的、行动的非对称信息。
在奶农与奶贩的博弈中,奶农掌握完全的有关自己行动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种物质如三聚氰胺在鲜奶中,而奶贩对此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颇高,即观测监督十分困难。这样一来,奶农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道德风险行为变得有恃无恐,并逐渐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2)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信息优势一方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所进行的不利于另一方的决策选择,又称隐藏信息,涉及的是事前的、知识的非对称信息。
在鲜奶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表现的十分突出。由于奶农掌握完全的有关鲜奶质量的真实信息,奶贩对此质量信息并不掌握,但奶贩知道奶农一定存在掺水掺假行为,由于无法准确分辨鲜奶质量之高低,奶贩只愿意根据鲜奶的平均质量支付收购价格。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即并未掺水掺假的奶农就会吃亏,高质量鲜奶就会退出市场,只有低质量的鲜奶愿意交易。结果是,鲜奶市场上出售的鲜奶质量下降即掺水掺假越来越严重,而奶贩愿意支付的收购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鲜奶退出交易,如此等等。
就掺水掺假现象而言,在当时的检测技术下,由于高质量鲜奶与低质量鲜奶无法分辨(分辨成本巨
大),生产高质量鲜奶的奶农无法传递自己鲜奶的高质量信号以区别低质量者,信号传递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而奶贩也无法进行信息甄别,导致鲜奶市场长期的逆向选择现象,鲜奶质量低下,收购价格低下。
3 奶贩-奶企:非对称信息动态博弈,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在奶贩与奶企的博弈中,存在着与奶农一奶贩博弈类似的情形。奶贩对自己所售鲜奶的质量以及自己的行为拥有完全信息(假定奶贩从奶农手中收购的全是高质量的鲜奶),即是否存在掺水掺假行为以及质量高低自己完全知晓,而奶企对此并不知情。同样的,在奶贩与奶企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导致市场治理模式下,存在如前所述的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方面,奶贩往鲜奶中掺水掺假的道德风险行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奶企愿意支付的鲜奶收购价格也长期低下。奶贩的信号传递机制无法有效运行,而奶企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甄别,导致奶源市场长期的逆向选择现象,鲜奶质量没有保证,收购价格徘徊低迷。
综上所述,鲜奶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奶农与奶企利益分配机制扭曲,造成市场行为失范,进而导致市场绩效低下。究其原因,却是产业层面的博弈出了问题。下文将分析,由于牛奶产品市场的博弈特征,使得奶农的生产成本不能有效传导给奶企,进而传导给消费者,奶农合理的利益分割机制无法保障,才不得不出此下策:掺水掺假。
(二)产业层面的博弈
在产业层面,有三个利益相关者:所有奶企、所有消费者和政府。在这里,政府不是博弈的主体,而是凌驾于博弈双方一奶企、消费者之上的中立第三方,它实施可置信的惩罚承诺,以保证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的纳什均衡,即均衡支付保证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均衡策略保证相应的合作行为规则;这意味着制度的出现并稳定下来,于是,有序的竞争与交易的市场绩效得以实现。然而,现实的博弈却并没有出现合作均衡的稳定制度。
1 竞争博弈:奶企-奶企
(1)在牛奶产品市场,奶企之间就是否添加三聚氰胺的博弈与奶农-奶农之间的博弈非常类似。如果奶企都选择合作策略,不添加三聚氰胺,则牛奶产品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奶企可以得到长期的优质优价的高收益;但当别的企业不合作即添加三聚氰胺而自己不加,则会蒙受损失;所以奶企的最优策略就是添加三聚氰胺。但当所有奶企都添加三聚氰胺的时候,牛奶产品质量低下,导致低质低价,甚至市场萎缩,博弈陷入囚徒困境。
(2)奶企-奶企之间的价格竞争博弈中,如果所有奶企都选择涨价的策略行为,则所有企业都能获得高的收益支付;但别人涨价自己不涨,可以把别人的市场份额抢过来,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支付;大家都这么做的结果,就是都不敢涨价。尤其表现在降价竞争博弈时,别人不降而自己降价,可以抢夺别人的市场份额而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牛奶产品市场价格大战频频发生。
由此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奶企-奶企之间的竞争博弈很难摆脱囚徒困境。即使奶企是无辜的,自己没有向牛奶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但价格竞争博弈的结果,使得成本因素成为关键,这直接导致奶企在鲜奶收购中压级压价,破坏了牛奶产业价值链,奶农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不能有效传导到产业终端,价格传导机制即奶农一奶企利益分割机制扭曲,客观上逼迫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以降低自己的成本。于是,反映在奶农一奶企博弈中,就是长期的囚徒困境: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并存,奶农与奶企两败俱伤。
2 交易博弈:奶企-消费者
前已述及,奶企破坏了牛奶产业价值链,使得奶农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不能有效传导到产业终端,客观上逼迫奶农往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对此,奶企可能也会抱怨:谁敢涨价啊?价格传导机制即奶农-奶企利益分割机制扭曲,终极的原因是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出了问题: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都严重存在。
在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奶企掌握完全的产品质量信息,而消费者对于真实的产品质量信息并不掌握,所以在奶企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市场交易博弈过程中,存在普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表现为:一方面,奶企掌握完全的有关自己行动的信息,比如是否添加了某种物质如三聚氰胺在产品中,而消费者对此信息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此信息,但要分辨是否添加成本颇高,即观测监督十分困难。这样一来,奶企就会掺水掺假,出现道德风险行为;即使有些奶企没有添加此类物质,但也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把自己与添加者区别开来。另一方面,由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信息并不掌握,但知道一定存在掺水掺假行为,由于不能准确分辨,消费者无法进行信息甄别,只愿意根据产品的平均质量支付较低的交易价格,甚至完全退出交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久而久之,市场萎缩甚至崩溃――这正是目前牛奶产品市场的真实写照!
二、对策研究和机制设计
机制设计的目的是要走出困境,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即构建合作制度。其中的关键在于信息,它是惩罚机制的基础;况且,事后的惩罚建立在确定发现不合作信息以后,它虽然可以威慑不合作行为,但改变不了不合作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因而有一定的实施成本。所以,更重要的是要事前防范,从改进博弈的信息结构人手,使博弈达成合作均衡。本部分的分析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
(一)奶农合作组织:走出奶农一奶农博弈的囚徒困境
为了使前述的奶农一奶农博弈走出囚徒困境,达成合作的纳什均衡,需要建立奶农合作组织¨奶农专业合作社作为制度的载体,在组织制度框架内实行选择性激励,以使博弈达成集体理性下的合作的纳什均衡。
合作社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一个村子的奶农共同发起注册成立合作社,民主管理,统一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社作为凌驾于博弈参与者之上的组织,利用奶农博弈的信息优势,由合作社来实施选择性激励:对合作者给予奖励,对不合作者给予惩罚,以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选择性激励的关键是关于合作与不合作的信息能否低成本获得。
合作社统一与奶企进行交易,节省了奶贩环节的交易成本;而且由于合作社对鲜奶提供完全的品质保证,奶企对合作社的鲜奶给予优质优价,这可以保证合作的奶农即不添加者从合作社可以获得较高的合作收益b,从而使R+b>T,S+b>P,这样的话,奶农出于最大化选择的结果,就会出现(合作,合作)的纳什均衡。
为了确保鲜奶质量以保证合作收益的稳定获取,合作社还必须对不合作者施加有效的惩罚。惩罚是建立在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共同生活在一个村子里,且都养殖奶牛,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之间非常熟悉,谁家给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瞒不过别人。这样以来,由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出于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考虑,奶农之间会互相监督,低成本地及时准确地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的不合作行为,并由博弈的第三方机制――合作社及时施加有效的惩罚,进而达成博弈的合作均衡。而且在合作社内部,可以逐
步培养合作的意识,建立第一方惩罚机制,由于关联博弈的广泛存在,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为在合作社内部将受到巨大的压力,从而提高惩罚额度,迫使合作。
为了使惩罚威慑足够有效,合作社对严重的不合作者必要时可以加以驱逐――开除出合作社。为了提高惩罚额度,降低其保留支付,奶企应明确规定,只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不收单个奶农交来的鲜奶。这样的惩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作者的不合作行为,确保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的纳什均衡。这一合作均衡体现了合作社制度的特征:均衡支付确定了奶农之间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均衡策略确定了奶农相应的行为规则:合作。同时,在合作社与奶企之间,也可以达成合作均衡:合作收益的分割规则与合作的行为规则。
当然,由于建立奶农专业合作社可能需要一定的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尤其需要带头人来进行制度创新,所以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形成一定的覆盖面和规模。
(二)机械化奶站:化解奶农一奶贩博弈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机械化奶站是一种新型的奶贩。集中机械化挤奶的方式,鲜奶直接通过管道打入冷藏罐,杜绝了奶农掺水掺假的机会,改善了奶贩与奶农博弈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遏制了奶农在挤奶环节的机会主义行为,奶农的道德风险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同时,机械化挤奶站是一种信息甄别机制,自然分隔开了优质管道奶与低质的手工奶。奶农自愿选择到机械化奶站集中挤奶,是奶农的信号传递机制,相当于发出了自己鲜奶是高质量的信号。对于从机械化奶站收购的管道奶,奶企实行优质优价。于是,在信号传递与信息甄别机制下,奶农-奶贩博弈基本可以走出逆向选择的市场困境。
但是,单纯的机械化挤奶站模式下,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地域专用性),一般只能服务于本自然村,奶源数量无法得到保证,投资收益自然受到影响。为了保证奶站奶源数量,依托于机械化奶站,养殖小区模式发展起来了。而且,机械化奶站只是遏制了奶农在挤奶环节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在饲养环节,比如饲料质量、比如防病防疫,仍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滥用激素、滥用抗生素,进而导致鲜奶质量的低下。养殖小区的统一管理、统一防疫、统一品种改良、统一饲料供应、统一机械化挤奶,极大地降低了奶农行为的不确定性,优化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信息结构,节约了小区机械化奶站为了保证所收的牛奶的质量所必须花费的交易成本,因而具有治理的优势,提高了交易效率及治理绩效。
机械化奶站模式虽然改善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信息结构,基本解决了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但机械化奶站毕竟需要巨大的投资,其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双边治理与一体化治理:杜绝奶贩一奶企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机械化奶站虽然化解了奶农一奶贩博弈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但是在奶贩一奶企博弈中,奶企仍然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博弈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仍然严重。应对之策,是奶企自己投资建立机械化奶站、养牛场,进行双边治理甚至一体化治理,杜绝奶贩的机会主义行为。
所谓双边治理就是奶企与其他经济主体合资建设机械化奶站,一体化治理就是奶企进行纵向一体化经营,将产业链向原料鲜奶生产延伸,自己投资兴建机械化奶站甚至养牛场。
双边治理与一体化治理模式虽然有效,但无疑投资巨大,只有大型奶企才能负担得起。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对于大量的中小奶企,它可能不如奶农专业合作社来得成本低廉,所以,二者更可能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
(四)第三方惩罚机制:非政府中介组织与政府监管
在产业层次,不论是奶企之间的竞争博弈,还是奶企一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博弈,要达成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合作均衡,需要有效的惩罚机制。前已述及,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惩罚额度、信息问题。
博弈中,由于奶企的利润最大化追求,第一方惩罚机制几乎不可置信;由于消费者势单力薄,要发现奶企掺水掺假的不合作信息已经很难,更不要说自己去实施惩罚,所以第二方惩罚机制由于信息问题导致实施成本太高也缺乏可置信性。
那么行业协会作为凌驾于博弈双方之上的第三方是否可以有效实施第三方惩罚机制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业协会不是利益中立者,尽管在奶企之间的博弈中有可能有所作为,但在奶企――消费者的交易博弈中,它肯定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使得博弈走不出囚徒困境。所以,在产业层次,必须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惩罚机制的存在,来保证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合作均衡。
第三方惩罚机制一般可以由非政府中介组织来实施,由于惩罚机制完善性和规模经济性两方面的原因,由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的政府监管不必可少。当然,有效的第三方惩罚机制是建立在准确及时的信息发现基础上的,所以,有效的信息制度――信号传递机制与信息甄别机制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五)《食品安全法》下的政府监管以及进一步的机制改进
法律是最可置信的惩罚承诺!所以,政府第三方惩罚机制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形成最可置信的惩罚承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博弈达成合作均衡,形成稳定的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法律责任(惩罚额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都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为什么还是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呢?究其原因,要从前述的博弈模型中去探讨。
1 惩罚额度太低。应对之策:集体诉讼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十六条虽然规定了对不合作者10倍货值的赔偿金,其它条款也规定了对各种不合作行为5到10倍货值的惩罚额度,但对于其巨额的不合作收益而言,可能仍然只是九牛之一毛,根本不足以威慑不合作行为。所以,应对之策应加大惩罚额度,方法是建立食品安全集体诉讼制度,使假冒伪劣者的不合作行为一经法律查处,其余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自动获得同样的赔偿,赔得假冒伪劣者倾家荡产,使他们再也不敢、再也无力造假贩假,杜绝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
2 信息制度有效性不足。应对之策:信息举报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制度
(1)信息举报制度
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食品产业链涉及各个环节,食品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小型企业甚至手工作坊手法隐蔽,从信息获取渠道和获取成本来看,政府可能不具有完全的优势,这就需要设立正式的信息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以高额奖励,以建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全方位的信息监控网络,为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惩罚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来源,从而保证惩罚的有效及时,构成对食品安全违法的最可置信的惩罚威慑,合作的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达到。
(2)食品安全信息权威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但是,对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并未规定统一,而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自行公布,这是新法最大的不足!
前已述及,有效的信息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正是由于缺乏权威、客观、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各种虚假广告才大行其道误导消费者,才使得食品市场长期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得不到改善,导致长期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引发频繁的食品安全质量事件!由此可见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重要性。
只有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日常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一个部门定期在当地影响最大的媒体公开进行统一的信息公布,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权威、客观、准确、及时,才能引导消费者购买安全食品,以实施对采取合作策略的生产经营者的奖励;引导消费者对不安全食品联合抵制购买,以实施对不合作厂商的惩罚――不购买是对不合作者最大的最有效的惩罚!只有建立了这样的信号传递机制与信息甄别机制,选择性激励机制才能建立起来,合作的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才有望达到,食品质量安全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3 监管不力。应对之策:对“监管者”的惩罚与激励
前已述及,惩罚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惩罚额度、信息问题。监管不力甚至包庇违法者甚至勾结极大地降低了惩罚承诺的可置信性,从而使得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要提高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一是加大对“监管者”监管不力的惩罚额度,二是改进目前的罚款提成激励机制,从财政资金上提高对监管者的激励水平。
三、简单的结语
一、活动时间
2012年4月30日至7月30日。
二、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通道和锁闭出口的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确保整治范围内建筑物疏散设施100%完好、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100%畅通,确保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安全疏散、消防部队能顺利到场救援。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2日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村(居)要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整治活动确定的目标、范围、标准和要求,对相关场所进行逐一摸排,填写《市“打通道、畅出口、保平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调查登记表》(见附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涉及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逐个核查,做到排查不留盲区、整治不留死角,确保事事都有登记、件件都有回复。
(三)重点治理阶段。6月20日前,各地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落实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作为治理重点。要督促和指导有火灾隐患的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及时提供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阶段。7月15日前,由各地组织专班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比。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活动的,要责令其重新开展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并将通报督察结果。
请各地按要求及时上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于5月15日前上报本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及部署情况;6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排查情况和《市“打通道、畅出口、保平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调查登记表》;6月底以前报阶段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7月15日前将活动专题报告上报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打通道、畅出口、保平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摆上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为了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师永学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目标职责。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法律至上,规范执法,服务发展”的执法理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改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三项指标“零增长”。
(三)主要任务
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和备案;
2、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和非煤矿山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3、组织安全生产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4、重点打击“三非”、“三违”和事故瞒报行为;
5、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
6、依法监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7、针对全市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发性事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检查;
8、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9、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测算:
我局现有在册人员为24人,按不低于70%的要求,我局为24×70%,约为17人。
总法定工作日为:17×250=4250日。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测算: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4250日-其他执法工作日1950日-非执法工作日2000日=300日。
三、安监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1、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企业7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165家,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217家,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16家,尾矿库2家。
2、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232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2267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8家。
四、执法抽查
市安监局本级无直接监管单位,根据现有力量、装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安全执法抽查计划如下:
1、全市非煤矿山企业75家,抽查15家次左右;
2、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165家,抽查30家次左右;
3、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1232家,抽查35家次左右;
4、剧毒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11家,抽查10次左右;
5、全市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16家,抽查10家次左右;
6、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2267家,抽查10家次左右;
7、抽查其他工矿商贸企业40家次左右;
8、抽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10次左右。
全年累计抽查生产经营单位160家次左右。
五、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种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合作的审批。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许可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审查;剧毒化学品使用备案等。
3、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江厚斌。
六、综合监管事项
1、依法对道路交通、消防、海洋渔业、水上交通等相关行业进行综合监管;
2、依法监督检查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三同时”工作情况;
3、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工作。
5、认真完成市政府和省安监局部署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
2、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
3、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工作要求
(一)依法检查,规范执法。各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检查、规范执法。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执法机制 变革过程 途径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来,我国各省市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自2009年以来发生的皮革奶、毒豆芽、染色馒头、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担忧,甚至还引起一部分阶层人群的恐惧,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和谐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约束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颁布《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是“进入消费市场的食品一定要是无毒无害,符合人类身体的营养健康需求,并且对于人类的健康和成长不造成任何危害”。《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市场食品安全,对确保市场食品的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1 回顾食品安全机制执法改革前的弊端
1.1 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机制执法局限性
从2004年开始,我国食品安全进行执法的体制就从原来卫生部门一家执法变成多部门实施监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执法机制下,不同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只负责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一定职责范围内的事,也就是每个部门只需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宜。再加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认识的局限性,很多地方政府以及食品安全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空白问题缺乏事先预知,在事情发生后才开始追踪问题,所以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但由于监管部门机制缺乏再加上各部分机制职责交叉问题的存在,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说沈阳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就出现沈阳工商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问题,工商部门认为豆芽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属于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认为该归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无人管理。
1.2 执法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
食品监管部门在信息分享机制上缺乏问题,执法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就出现执法不严情况,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采取“突击式”、“被动式”“救火式”以及“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在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时,不能做到主动、专业的去处理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由于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进而加剧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近些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数都是有关人士在购买食品或者饮食后出现问题时,向新闻媒体反映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和监管。也就是说食品在生产和流通中存在很多问题,但食品监管和执法部门浑然不知,直到媒体曝光时,才进行介入调查,这样的“事后诸葛”做法,表现出执法部门工作机制的不够完善。
1.3 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然而表现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上就是“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现象,很多时候在食品安全监察和管理中都存有明显的收费观念,截止到现在为止,许可、审批、收费、检查、处罚等都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法宝。”在执法过程中,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关注点千差万别,所以就容易造成政府、执法部门的无作为现象。比如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出现的食品抽检频率较低,对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普检力度不够,特别是很多食品检疫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不管不顾,重在于收费而非管理,影响力市场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也就让执法部门间接的成为不良食品企业的帮凶。
1.4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
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分离造成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间的不对称,消费群体对食品生产、加工的信息了解很少,食品生产者也无法了解食品在市场流通和消费群体中的真实信息,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在其中做好监管和督察。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督察中实施的是分段监管体系,也就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范围有明确划分,分段监管机制的实施虽然能保障一定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各个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情况的存在,就会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出现执法部门的管理漏洞。权责不清、职责交叉、监管空白等都会影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效率,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食品安全执法机制改革三年来运行情况分析研究
2.1 常态化、主动化的日常工作机制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在构建企业诚信的前提下,严加企业的自律功能,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树立其行业道德、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这一基本道德,但其实在现实实践中,存在着很大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并做好信息、人力、物力支出,建立起主动化、常态化的日常工作机制,逐渐完善企业严密监控网,防止部分不法企业的不良生产和有害食品流通,通过监控网的日常工作,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做到食品安全管理的防患于未然。
2.2 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
在日常食品安全执法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建立各级执法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各机构设置与协调机构的工作相互弥补、相互规范,将法律制度与现实监管相结合,通过资源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机制、监管争议的协调机制等执法机制的完善,建立起完善的执法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3 对我国以后的食品药品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1 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美国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联合监管制度,因此其食品安全程度是世界上最高的。由美国卫生部、农业部、环保署成立了一个跨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联盟(RAC),其他欧盟国家也相继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就要从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开始,从2013年《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品监督体制改革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的检测程序,应强化诸多职能部门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已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检测室和检测车的作用,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3.2 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
考核机制是促进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立对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的关键环节。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中,可以选择采用目标管理法,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通过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需要明确考核指标以及数据收集办法,并且确定考核的频率和考核的对象,设定考核对象、考核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范围。其次,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需要在绩效管理专家的协助下进行,依据现有的食品管理执法现状和管理现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可行的、可控的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最后,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要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实况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因为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可以一成不变的适应社会状况变迁,所以,在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
3.3 健全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的问责制
我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0条、13条明确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以及主体必须要追究责任,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引起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责任,这就形成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守状况。健全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的问责制是为了一旦发现食品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就及时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期间恪尽职守,保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安全。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难以回避的问题,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任重道远,也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完善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逐渐扭转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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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站长”虽然已经被绳之以法了,但此事件留给人们的深思却是长久的。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一直是党和国家加强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病死猪肉”、“问题鸡肉”、“毒豆芽”、“毒大米”等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层出不穷?笔者认为必须坚持法治思维,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釜底抽薪。
一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力促依法行政。在这个案例中,朱某不是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里,让人们在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而是让手中的行政权力褪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那些黑心老板只要送钱,他就发检疫合格证,将检疫部门的行政执法异化为“交钱就合格”、“交钱就过关”的形式主义执法。“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在朱某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可见,依法行政在现实行政执法领域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领域的现状还很不容乐观,“制度的笼子”形同虚设,依法行政还在一定程度还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还任重道远。
二是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性,努力实现程序正义。“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到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朱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不亲自实地检疫,而且还将盖有检疫专用章的空白检疫合格证“送”给问题企业,以便他们随需随用。更让人义愤填膺的是,在很多必须由执法人员签名的程序,朱某也让他人代劳,就连全省统一执法信息台平的个人账户和操作密码,朱某都要与那些问题企业“共享”。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30日)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对照《关于转发〈广东省*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安监[*]51号)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动员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执法监察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至10月30日)
这次专项行动采取日常执法监察和集中执法监察相结合,全面执法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具体分如下几次专项行动:
第一次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打“三非”反“三违”专项执法监察行动(5月1日至5月30日)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摸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法律)现象,保持高压态势,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存在“三非”和“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次执法监察专项行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监察行动(6月1日至6月30日)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情况;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三项经济政策”情况;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劳保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情况;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整改落实情况;
六是事故报告、处理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是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
八是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三次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执法监察行动(9月1日至30日);
1、非煤矿山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是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生产;
三是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进行;
四是地下矿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五是露天矿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2、尾矿库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
二是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三是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
四是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五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六是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浸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第四次执法监察行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专项执法监察行动(10月1日至30日)。
1、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方面是否做到合法生产、经营、储存;
二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安全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是应急救援预案有无演练、有无演练记录(登记、照片、录像)、消防设备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安监部门所发的整改指令有无得到落实;
五是重大隐患是否得到整改。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库有无违规或超量存放;
三是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四是零售点有无存在安全距离不足或连片经营、超量储存等问题。
三、总结提高
各县(市、区)对各阶段执法监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应进行认真总结,研究提出今后强化执法监察工作的措施,各阶段执法监察专项行动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局,市局将对各地开展执法监察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今天,我在这里和大家谈谈安全问题。大家知道,学院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治安问题,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教育、环境等各个方面,其工作内容包括政治保卫、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涉及学院党、政、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一切组织和全体师生员工,贯穿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中。现在的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社会上的服务行业,校园里几乎都有,各类人员参与其中,使得校园里的安全保卫工作更加困难,防不胜防,有的不法之徒伺机作案。大学生往往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人身和财产安全常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加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让大学生有针对性的学习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掌握必备的安全防范技能,增强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根据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现实情况,结合案例,给同学们谈一谈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这市面的知识:
一、人身安全
关于人身安全,对于各位同学来讲,应该不会陌生,在这方面要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我校地处洪山区和江夏区交界处,周边依湖为畔,左边是汤逊湖,右边是杨汊湖。四周被农田和村庄围着,一条省级公路,是我校唯一的主动脉,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很复杂,致使我校每年都有一些学生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是因为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而引发斗殴,有的是无故遭人殴打,有的是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骑着两轮摩托车横冲直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还有的是因为与社会上的人员发生冲突而遭殴打等违规、违纪、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例如:20__年11月,我校四名学生在校外玩耍时和当地的社会闲杂人员发生矛盾,致使每次走出校门,都会被追打,使之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20__年5月,我校三名学生共乘一辆两轮摩托,在李纸路上飞快地行驶,在同一辆货车会车时,因车速过快,急刹车时,三名学生被摔出车外,个个鼻青脸肿、头破血流,而摩托车则被货车辗的支离破碎,成为废铁。20__年8月,我校两名学生在网吧上网聊天时,因言语不合,双方便约好时间、地点斗殴,吃亏一方便纠集社会人员来我校追打另一方,致使头部及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些行为都构成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别人的;(二)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截止20__年底,我校共发生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事故近50件。这些案件、事故的发生,同学们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管理,使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同时要求同学们特别是女生要注意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
二、财产安全
国家是个大社会,高校是个小社会,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纷繁复杂成份的组合体,它有积极的一面,也有相应消极的一面,特别是物质利益做为衡量个人成败尺度的今天,在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不良风气的影响下,给我们大学校园也是一个冲击,它带来的是一种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错位和扭曲,也动摇了某些大学生上进的思想,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在对物质享受过分的追求的诱发和刺激下,造成了当今学生中有偷盗、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比较严重,尤其是内盗现象比较突出,再一次的提醒大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让心术不正的人有机可趁。一旦发生案件要及时报案,千万不要耽误时间,要积极地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做好调查询问取证工作,要做到一是配合好,二是注重证据,三是实话实说。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情况,对排查取证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个人受损失,偷盗分子得利,在学生中的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和安全压力。而在这些盗窃案件中,主要以现金、银行卡、存折、手提电脑、手机等体积小、容易被盗、价值高的物品为主,作案地点大都发生在宿舍、操场、教室。盗窃分子作案方式主要有:1、顺手牵羊、溜门行窃。盗窃分子趁学生不在或不备,顺手偷走放在室内、身边或公共场所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手机等贵重物品。例如:20__年10月,我校一大一学生的高中同学来玩,该学生将其同学留宿他们寝室,到第三天该高中同学才离开。事后,该寝室另一学生被盗现金近千元,经查,这起盗窃案是该高中同学所为。20__年10月,我校一大二学生在寝室玩电脑,因临时有事,到隔壁寝室找同学商量,但没有顺手关门,前后不到10分钟,等他返回寝室时,自己的手提电脑已不翼而飞
。20__年3月,我校一大二学生下课后回到寝室,顺手将装有现金的上衣放在椅子上,然后到洗手间洗脸,到阳台上换了一双鞋,和同室友一起出寝室时,发现放在上衣口袋里的几百元现金不翼而飞;(2)使用过朔证件、偷配钥匙等其它作案工具撬门入室进行盗窃,动机明确、时间短、目标准确。例如:20__年5月,一学生报案称,放在宿舍里的手提电脑不见了,发现门、锁完好无损,经多次检查,发现门和门框之间的缝隙太大,很容易给作案人留下作案条件。20__年3月,一学生报案,称电脑里的内存条、显卡被盗。保卫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同样是门、锁都完好无损,门和门框也没有缝隙。在此提醒各位同学外出时一定反锁门,并且房门钥匙不要给他人使用或保管;
(3)“钓鱼”。即作案人用竹竿等物钩走靠近窗户、阳台的衣物等,盗走钱物,此案多发生在夏秋季节,因气温高,同学们的窗户,阳台开启,因而被作案人利用。此案较少发生。20__年4月,一学生到保卫处报案,称放在阳台上的一双旅游鞋被盗。
在实际生活学习中也发现有少数学生爱贪小便宜,有的甚至有小偷小摸行为,如饭卡被盗用,存放的现金被人偷走,有密码的存折或银行卡被人盗取部分现金等。俗话讲“家賊难防”,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针对以上情况,对同学们提出几点防盗要求:
1、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一定要将门反锁,不要怕麻烦,养成习惯。
2、不能留宿他人,管理人员和同宿舍的同学碰到或听到此类情况应当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3、学生千万不要私自换宿舍,换锁后要求同寝室的同学不要将钥匙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引起宿舍被盗;
4、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
5、宿舍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抽屉和柜子一定要上锁;
6、存折、银行卡不要和身份证放在一起,不要泄露密码;
7、对于不认识的人用种种理由借钱的,不要轻信,要及时报保卫处,同时,不要有贪财心理。
除盗窃外,诈骗也是给同学们造成钱财损失的一种常见手段,同学们从小学、中学到大学一直都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孜孜求学,思想单纯,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只记得“世界充满爱”,富于同情心和爱心,而忘却了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缺少鉴别美与丑,正义与邪恶的能力,没有形成安全防范意识,因而不加选择或不懂选择的轻信他人,轻率交友。客观上给诈骗分子可乘之机,以致造成钱物损失。20__年10月20日晚9时许,一学生模样的人拦住我校一大一学生,谎称有一同学出车祸在医院抢救,而自己的手机没电,无法联系其同学的家长,要求借手机一用。我校学生一听,毫不犹豫把手机借给他,该男子接过手机后装腔作势打了半天电话后对我校学生讲,家长马上汇10000元过来,但他没有银行卡及帐号,是否借我校学生的银行卡用一下。我校学生马上和该男子到附近银行,将银行卡交给该男子,并将密码也告诉了他,该男子接过银行卡后到银行柜元机上操作半天,返回后告诉我校学生,说钱还没汇到,他要赶到医院去,将银行卡退给我校学生,并要过联系方式快速离开。我校学生觉得有点不对,一检查,发现银行卡里的几千元钱已被转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所以保护好同学们的财物不发生被盗、被骗,不仅学校需要加强安全管理,而且更需要同学们共同参与,这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广大同学们自己的事,要靠全学院、全班、全宿舍同学的共同关心,每一位同学都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三、消防安全
火灾,不仅会造成财物损失,而且会造成人身伤亡,做好消防工作,历来是学校重中之重的工作。近年来,地方上重特大火灾事故连续不断的发生,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教育部到学校领导十分重视防火工作。同志就消防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作出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论述。大学校园里,火灾是威胁我们安全的重要因素。了解、学习和掌握防火知识,协助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减少和杜绝火灾的发生,保障安全是同学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防火的过程中,同学们都必须“三懂”和“三会”。“三懂”就是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灭火的方法。“三会”就是会报警、会逃生、会处理初起火灾。火灾固然可怕,但只要我们做到防患于未然,一切火灾都是可以避免的,针对学生宿舍常见的火灾原因,每个同学都要树立防火意识,自觉遵守学校的消防管理规定。在防止宿舍火灾中应做好以下几点:
1、不乱扔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2、不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特别是不要在蚊帐里点蜡烛;
3、夏天驱蚊、点蚊香应防止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4、不要在室内燃烧纸张、信件等杂物;
5、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酒精炉、电热杯等违章电器;
6、不私拉乱接电源线;
7、不长时间使用电器,不使用劣质电器;
8、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电源;
9、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学校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请同学们要爱护,不要损毁。如果损毁,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一旦失火,会造成不可预想的后果。
以上,向各位同学简单介绍了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以及自我防范与保障安全的一基本方法和常识,希望能给在座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有所裨益,也希望同学们依靠自己的力量,依靠集体的力量,依靠组织的力量、依靠法律的力量,保护自身及财物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最后,希望同学们愉快、安全地度过大学生活。
谢谢大家。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公众参与;法治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B
我国食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越来越成为影响食品决策和行动的一种重要力量。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食品安全问题是公众的普遍性的问题,是公共安全问题,任何个人都无法在食品安全面前单独出击而获自保。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中,每个人都易受伤,为了一个人的自我生存,由此产生了对其他人和社会的责任。食品安全风险开启了一个道德和政治的空间,孕育着一种公众参与和责任文化。食品安全的公共性,要求社会中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而非处于被动消极地位。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和舆论压力。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一)食品安全问题是风险社会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的副作用。现代市场化的食品生产方式,为社会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同时在繁荣的食品供给背后,由于工业的过度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重重。“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社会的风险生产”[1]。随着公司和组织的扩大,社会共同生活中的危险来源由单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逐步过渡到以企业活动为中心的危险活动。作为复杂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经营活动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来源[2]。
风险是人类活动和疏忽的反映,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表现,风险取决于决策,以工业方式被生产。经济变成“自我参照的”,而不依赖于周围人类需要的满足。烹调和饮食正在变成一种含蓄的食品化学,一种其作用与巫婆的药锅正相反的东西,它是为了尽可能减弱有害的影响[1]。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使他们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1]。针对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应该建构一种动态的参与机制,强调公众在平等、理性基础上通过对话达成共识,形成食品公共决策和进行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安全共同的经济决定、科学研究议程、发展计划和新技术的部署必须向一种普遍广泛的讨论过程开放。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团结处于风险地位上的受害者,增强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最大限度的纠偏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中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倾向,促使食品工业决策和行动在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前提下追求利润,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开放性和理性化是建构食品安全治理新制度的基本理念
如何能够避免、减弱、改造或者疏导食品安全风险? 答案是用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来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通过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控制风险,开放性以及理性化是建构新制度的内在需求。
1.开放性要求多元主体的协作治理。一是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突出权力运行向度的多元性。在公众、专家和政府这三个角色之间,改变政府对去权力的垄断,承认多元的权力,以协商的模式做决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专家和决策者们关起门来进行协商,而应由政府、公众、专家和企业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以一种审慎的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食品安全治理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强调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强调国家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结合。
2.开放性要求食品安全决策程序公开,要求食品信息公开,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一个互动平台,可以让迥然不同的行动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政府、企业和员工――通过互动谈判来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制造的因果条件,而不只是注重处理它们所带来的各种后果。一项决策不是官方公告和辩论的产物,也不是科学家们投票的结果,而是经由公共讨论的力量而实现的,通过各种民主程序将公众的观点融入食品安全和技术创新计划之中。
3.公众理性是公众参与的内核,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动力。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理性化,公众参与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
二、公众参与及其功能
(一)公众参与释义
近年来,“公众参与”一词在中国政治生活、社会治理、学术界及公众中日渐盛行,但其含义、使用角度不同,甚至是模糊混乱的。公众参与,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贾西津副教授认为,公民参与在经典意义上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政治制度内的渠道,试图影响政府的活动,特别是与投票相关的一系列行为。现代民主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公民参与内涵在三个方面的扩展:第一,公民参与的法定性从民主选举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扩展。第二,公民参与客体从政府政策目标向公共事务的结果目标扩展,公民主体性资格增强。第三,公民的积极参与受到更多的强调,体现强势民主的发展[3]。公民参与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参与的主体。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二是参与的领域。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三是参与的渠道[4]。公众参与是一种决策和治理机制。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解决公共问题。公众参与的三个关键词:“公众”、“公共”、“参与”。“公众”是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公共”是参与的事项范围,即具有公共性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就是让公众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方法是参与双方能产生互动的各种行为。公众参与主要是从参与的事务范围,而不是从参与主体来理解的一个概念。公众参与所强调的是“事务的公共性”,如果某个事务属于公共事务,那么公众就可以参与到对该事务的观点表达、讨论、评价、协商等活动之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共事务的公共性[5]。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互动决策和治理的过程,强调政府的开放有诚意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社会治理的过程。公众参与离不开政府自上而下的鼓励、引导、规范,也离不开社会自下而上的推动、自觉、理性。公众参与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念从国家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回应,也是社会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的回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模式。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的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这显示出,公民及其私人组织被摆在了与政府平等的政治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是指公众(包括消费者、律师、NGO、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参与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公共问题治理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主体包括消费者和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是立法和决策层面,对公共决策者和法律政策的影响,包括立法参与和公共政策参与,是经典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如立法听证和利益集团参与立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公共决策,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食品产业政策和规划中的参与。第二个层面是食品安全执法层面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第三个层面是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主要是发动食品安全诉讼和损害赔偿。
公众参与对于确定食品决策的目标的公共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公众的价值判断总是和事实紧密联系,他们不仅追求形式合理性,也追求实质合理性。公众直接代表公众健康的社会公共利益,参与食品安全决策,会使得政府决策能够全面考虑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和政策执行的成本。公众参与权体现公众在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中处于主体地位,而非治理的客体,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决定的信任感和主动配合。公众参与是推动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理念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平衡协调,以社会公平、公正为首要价值取向,关注公共利益,注重社会效率与经济效率的和谐统一。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功能
1.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系统的基础性支架。食品安全是极其复杂的,食品安全治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合立体形的法治系统工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在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的理念下,政府、企业、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媒体等)分担不同角色,协同合力,综合利用市场、政府和组织等资源配置方式,发挥外部的他律和企业自律的作用,构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多元主体积极协作是食品安全问题最终化解从而形成良性秩序的基本途径。多路径的监督有助于被监督主体受到多方位的监督,使其时时处处受到监督,从而促使被监督主体遵循法律。食品安全一靠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靠政府,三靠社会公众。理性的公众参与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最为直接的有效制衡,是推动政府制度向善的不竭之源,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路径中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架作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合理补充。政府被当作维护社会公正、效率、弥补市场不足的制度性工具,政府监管是解决自由市场经济产生的各种不公正问题的合法途径,在平衡效率与公平、效率与民主、效率与质量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食品安全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主导力量。但是,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实践中,基本上在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发现食品监管盲区的影子。可谓常见“事件”,常见“盲区”。其实,这种现象是政府失效的典型体现。如果片面追求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控制,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只要联邦政府,以‘老大哥’的角色,命令什么食品能或不能生产――在自由市场经济中这不是政府的角色。‘不适当’的控制、限制和公开禁止生产不会起作用,历史证明了极端主义措施的失败……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6]。
公众是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动力。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是主动的监督主体。公众的监督,是作为私权、社会权的监督权。食品安全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不足,是食品安全监督不力,执法不力、法制不彰的重要原因。在理论上,监督动力的获得直接导缘于监督利益的归属,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无任何相关,则监督动力就会缺乏。监督动力的大小程度由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的相关程度所决定,如果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利益之间的相关度很弱,则监督主体的监督动力就会趋于不足[7]。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公众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作为私权的监督权的动力激励完全可以采取与监督利益挂钩的形式,利益的强相关性可以带来强大的监督动力。因而对公众的有效经济激励是食品安全公众监督的动力之源。
3.公众参与改变食品公司决策和行为,推动经营者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众健康之间公正平衡。工业化的食品生产过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导致食品产业链中的利益不均衡,在食品安全决策中,若欠缺一个公众参与的平台,往往导致决策忽视消费者和公众健康,而惟钱是瞻,导致商业利益凌驾于消费者利益之上。“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8]。食品安全治理必须着眼于以社会的方式去反对食品公司的游说、销售活动及其对个人的教育。
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体概念强调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的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在食品产业链中的公正与平衡决定食品产业链的存亡。因为食品消费不是靠供给推动,它是靠需求推动,而消费者处在推动者的位置上。每一个消费者微薄的力量加起来可以改变世界上最大的公司,改变食品行业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法治方面
公众参与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的体系,涵盖了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食品安全治理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将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决策机关的决策不偏离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轨道,将使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
(一)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
首先,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的需求者,政策和法律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公众。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和法律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公众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公众关注和质疑是推动政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向善的力量。公众是促使立法机构制定通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力量。社会自我保护运动推动了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市场的外部性恰当地干预。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消费者利益团体大众之声(PublicVoice)负责人艾伦?哈斯(EllenHaas)呼吁不应认为食品安全仅是“厨房的问题”,倡议公众“用你的餐叉来表决”。由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促使国会破纪录地出台了30多个食品安全方面的法案。美国2009年的《FDA食品现代化法案》,也是在震惊全美的“花生酱事件” 发生后,公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及FDA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提出严重质疑,在公众关注和质疑下通过修改的,是70年来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最大的修正,是消费者的胜利。
其次,公众是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利益关系中的主体。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食品安全利益的天然代表者是社会公众。通过公众参与影响公共决策、法律制定,迫使决策者、立法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按照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和法律,从而使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得更加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如果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决策过程,通过公众的参与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政策和立法就体现了食品安全真正的利益归属者的利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强调社会共同决策,以实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强调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制定过程的互动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及各方人士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关注规范的制定过程, 特别是不同社会角色(企业、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专家、媒体等)对相关法规出台的态度及其原因。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公众作为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利益的直接代表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程序,是最基本的利益诉求。由于食品安全治理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它们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及其牵涉利益程度广泛性,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而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的特质,公众参与的精髓在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也具有公共性特质。二者在公共性上相契合。
再次,公众参与使食品决策具备基本的公共性。公共性的价值观首先体现在平等、正义、公平、民主、伦理以及责任心等方面,公共管理注重公众的高度参与、社会公平,承担为公众谋求福利的责任[9]。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要得知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倾向,公众参与是最为直接的途径。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议题性质以及其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联,公众的广泛讨论对于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必不可少。允许更多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决策的制定程序,表达其价值倾向,在必要时鼓励参与者内部协商和讨论,以达成某些基本共识,这种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使食品决策的制定具备基本的公共性。政府公开立法和决策过程,提供多种平台让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的方式下进行的。重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公众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和决策真正维护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利益。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执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食品安全治理开启了良好的开端,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安全状况的自然改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取决于制度的制定,更取决于制度的执行。
1.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补充。消费者能为政府监管提供必要信息,使执法机构拥有尽可能多的食品质量信息,实现有效监管。执法机构的执法是决策活动,食品质量信息是执法的前提,没有这类信息就无法对劣质食品进行深入执法,充分信息可以促进食品质量执法。信息的不足或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由于我国食品经营者众多,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监管部门人力、财力、技术力有限,由此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掌握上难以保证全面。政府的执行能力受到时间、资源和人力上的限制。全国13亿多人口每天消耗200万吨粮食、蔬菜、肉类等食品,共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23万家、餐饮单位210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数量巨大①。由于食品的种类太多、数量巨大、业态十分复杂,针对每种食品全部逐一检测,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抽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数量远少于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因而发动食品安全相关各方的力量,提高各方发现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能力,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不足的出路。消费者可通过实际消费获得经验性信息并将其反馈至政府监管部门,从而弥补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不足。给予举报者奖金,运用利益激励的方式获取食品质量信息。这比执法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获取这种信息所需的耗费要少。执法机构与社会上众多食品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越不对称的领域,就越需要悬赏举报制度。在公权机构获取信息越存在困境领域,也越需要运用这种民众力量获取食品信息。公众参与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缺乏问题的化解,公众参与对于弥补现行分段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缺陷具有重要意义。
2.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的制衡。公众监督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强有力的压力。政府的监督,是作为公权的监督权,其中,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监督主体的压力缺乏除了对监督主体疏于监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督主体错误监督没有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外,更为重要的是缺乏来自社会公众的现实压力。消费者可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起到监督“监管者”的效果,避免“权力寻租”与腐败行为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多头监管,部门之间是见利勇为,有利相争抢,有责互推诿。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重罚执法者违法,但是执法者违法除了体制内的约束之外,更为现实可行的机制就是公众监督的制衡。总之,要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就必须要充分挖掘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挥公众的制衡作用。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司法
社会公众以公共领域的手段和“弱者的武器”捍卫着自己的利益,是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力量。公众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承担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因而公众是食品安全司法的发动者。消费者的诉权和损害索赔权是政府在最低层次上对食品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创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
正如徐显明教授所言,“应该用公民的权利来解决我们的安全问题。要用公民的诉讼权及索赔权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这个方法是治本,政府监管只能治标,行业制约只治末。把司法的刑事惩处与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同时发挥出来,才会实现公民的‘食品安全权’。如果我们不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用法治的方式维护社会安全,还把重点放在‘公权力’和政府体系的加强上,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年年执法检查,而年年问题不断”[10]。
四、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众掌握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利益的组织化是否充分,决策事项的专业复杂程度以及参与者的素质能否达到有效论辩的基本要求等。因而保障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法治,一要从源头上完善食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二要从末端完善公益诉讼、大规模侵权救济、惩罚性赔偿等诉讼救济制度,保障公众的维权救济机制。同时注意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优势;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
(一)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司法救济制度,确保低成本高效的公众维权机制,使公众在食品安全侵权中可以并便于进行诉讼。具体措施主要有:
1.建立消费者小额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现代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面相当大,涉及的消费者常高达数千人,一些重大的案件涉及范围有时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人之多,食品安全诉讼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团体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讼,诉讼的判决对所有共同利害人有效”②。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建立食品安全团体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提起公益性团体诉讼的权力,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实质性制约。团体诉讼是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决策制度的有力监督手段和法律救济方式,健全的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维权积极性。
相对于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业),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以及诉讼能力通常处于劣势,个人消费者通常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跟一个庞大的食品公司打官司,由此导致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对一的诉讼中,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小。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有可能会影响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商家却可以从容地委托律师与消费者展开拉锯式的持久战。这种状况下,很多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衡之后,往往放弃通过司法进行维权[11]。完善立法,对小额诉讼做出特别规定,设立小额法庭,让当事人比较容易地诉诸司法,以较少的时间和费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责任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是食品侵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和功能,一是惩戒失信企业和不良商家,防止再犯;二是鼓励和支持消费者运用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通过鼓励消费者行使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该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宗旨在于维护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和向弱者倾斜的理念。
3.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在侵权问题上救济不足,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面临着艰难漫长的索赔之路,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会面临停产甚至破产,消费者向生产企业索赔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使受害人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设立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 建立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保障受害者的赔偿。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指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或者国家以财政拨款以及以其他方式向社会筹措资金后形成的资金集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用以先行垫付受害人的医疗救治费用以便于其及时治疗;或者虽经司法判决受害人胜诉但因加害者执行不能后,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由基金向受害人补偿本应由加害者承担的部分赔偿金额[12]。建立补偿基金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保持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此外,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够更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纠纷,给受害人更加迅速合理的经济赔偿,切实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增进透明度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分布不均匀,这种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监督的效率。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督主体对被监督主体的信息掌握程度,被监督主体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而使监督主体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法律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13]。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公众在基于对信息的充分知情和了解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恰当的选择。增加消费者食品信息的拥有量,应该从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以及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两方面展开。教育和对信息的关注开启了处理和规避风险的新的可能性。
1.推进食品方面的消费教育。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规律是: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食品安全法治应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消费教育是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方面的基础教育。1985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就规定,应该在健康、营养、因食物致生疾病的防止及食品添加剂、商品危险等方面展开消费教育;应视适当情形,使消费教育成为教育体系中基本课程的主要部分,最好成为现有学科的一部分;各国政府应鼓励消费者组织及其他包括大众传媒在内的利益团体从事消费教育及信息工作,并应特别顾及在乡村及都市地区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了内容,增加了项目。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经费被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总结性地写下:“没有社会理性的科学理性是空洞的,没有科学理性的社会理性是盲目的”。政府应设专门机构开展食品知识教育、食品风险教育、食品健康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知识教育活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消费意识,树立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引导全社会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
2.完善食品信息公开方式,确保有效信息的充分传播。信息公开是有效的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公众在充分了解食品的实际情况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对社会、对自己负责的理性判断和行为。一项有意义的讨论只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情况下,方才能够达成,要使得公众在讨论中采取一种负责任的立场,必须使公众能够获得与决策相关的有价值信息。政府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强调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开展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编发食品安全信息动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建设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
(1)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渠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相关信息,一是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大众媒体;二是各级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如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等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2)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建立一个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多种媒体向公众通报食品市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对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价,食品认证信息和食品(企业)品牌信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动态质量监测信息。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得正规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市场认可, 同时增加违规企业的机会成本,从而约束其道德行为。
(3)食品安全信息分类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日常监管信息。
(4)信息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这些部门就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并非一个日常性的工作机构。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中,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起联动机制、信息通报的工作机制,保证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得到及时,统一信息公布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三)发挥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组织力量
政府、企业、消费者各方能力的不均衡是食品安全问题深层次的根源,完善平衡协调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政府和企业具有组织化的运作手段,处于权力、财力、信息力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因社会原子化状态而带来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而消费者的结社以及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是公众参与的重要保障机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我们不能指望消费者个人具备专业能力,能够对所有问题进行分析,为复杂的社会政策和监管流程做出有意义的贡献。权利保障依赖主体的参与,而个体利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组织化,则将失去有效参与的能力、信息、支持等资源;进而,分散个体的利益将在相互冲突和高成本游戏的过程中被吞噬和淹没,社会组织是连接散在的个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主通道。从法律角度而言,组织化问题的核心,其实也就是如何有效地保障个体的结社权。消费者团体是有组织的,这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发挥出集体力量和政治影响,以确保相关部门在政治和决策过程中能够听到普通消费者的呼声。
社会组织有助于集中舆论,有助于制定政策并使决策者负起责任。在我国,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控制中所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政府监管机构。在中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以更为重要的角色。挖掘消费者协会、食品质量检测协会、食品认证协会、食品风险评估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的非对称程度相对较小,有利于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挖掘社会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促使公共政策和立法不偏离公众健康的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向善。
总之,食品安全治理与公众积极参与分不开,通过消费者个人行动,消费者组织、社区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能够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既能影响政府,也能影响企业。政府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互动是不断激活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制度向善的力量。
注释:
① 参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答食品安全热点》。
② 参见《哥伦比亚法律词典》第5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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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农机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区农村发展局成立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设在市区农村发展局农机站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认真负责抓好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检查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明确任务,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都应成立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工作目标2012
结合2012年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深化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促进各有关部门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增强防控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通过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使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7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段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特点,加强“三夏”期间的农机安全监管,检查投入跨区作业农业机械是否经过安全技术检验、从事跨区作业的驾驶操作人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驾驶操作技术培训,检查联合收割机等农机械长距离转移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等主题,利用新闻媒体、集市活动、宣传栏和发放安全知识读本、挂图及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的浓厚氛围。
3.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各镇(街)公安派出所、安监、交通等部门,发动人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证驾驶、挂牌后改装、以及挂外省牌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农机事故。
第二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开展农机专项整治,防范、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
1.加强秋冬季作业机具安全检查,保障参与作业各类机具的安全状态,检要农作物农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2.指导督导做好“十一”黄金周和秋冬季农机安全作业,加大对农业机械通行量大的农村路段的检查力度,查处运输作业的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对作业高峰时段和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检查,确保秋冬季农忙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落实秋冬季农机行驶作业防雾、防滑等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3.认真总结农机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
工作措施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计划和工作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制度。除了将安全检查工作列入日常工作长抓不懈外,重点要在节假日、农忙时节等关键时期安排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宣传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1、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在道路外的镇(街)、村道和田间、场院组织安全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要摸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情况,发现违章行驶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拖拉机牌证、年检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对无证驾驶、准驾与实际不符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对擅自改型改装的,要求限期恢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道路上违章行驶的拖拉机,要将情况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拖拉机超载超速、无牌上路的“黑车”和无证驾驶的现象。
3、要加大对非法改拼装拖拉机的查处力度,非法改拼装窝点一经查实,要主动协助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严厉打击。
4、要按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要求,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拖拉机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拖拉机产品公告的,一律不予登记;要规范和严格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加强源头管理。
5、开展农机安全整治工作要与农机安全宣传工作相结合,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6、在开展农机安全整治工作中,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以取得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区农村发展局农机部门按照各阶段工作进度将组织对各镇(街)开展农机安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重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布置安排、工作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制度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等。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辖区开展农机安全整治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