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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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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制度

第1篇:宪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

一、引言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了保证保险业务,与原保险法比较,增加了有关保证保险的规定,并且将保证保险明确规定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但是不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界主要有保证说、保险说、保证和保险二元说三种学说,各自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是从保证与保险两者的本质来看,我们认为保证保险归根结底应是保证,而非保险。

二、保证保险的概念和适用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应义务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 二是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叫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论述的也仅指狭义的保证保险。"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

(二)保证保险在汽车消费贷款实践中的适用方法

保证保险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它的运作一般是先由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随后在借款人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取得贷款的前提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具体履行方式是:贷款由消费者即借款人分批分期偿还并以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进行担保。同时投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贷款金额范围内承保, 即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方面出具担保函承诺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

三、保证与保险本质之比较

相较于实务界的统一习惯做法,理论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却存在广泛的争论,而在探讨保证保险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从表面的区别或相同之处来贸然断定,而是需要通过保证和保险的本质比较来探明。

(一)保证的本质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其典型形式是保证,即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这也就是保证的本质或者说是保证的核心功能。

(二)保险的本质

我国保险分为两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但是学界对于保险的本质有不同的认识,有损失说、非损失说及二元说。"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上看,我们可以将两大保险类别加以区分对待,财产保险的基本功能或者说本质是损失补偿。""即保险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将少数不幸者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在财产上所受的损失,由处于同样危险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来共同分摊,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见财产保险就是对于损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人身保险通说认为是一种储蓄和投资。

转贴于

(三)保证保险的本质

我国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纳入了财产保险中,那么就意味着保证保险是对损失的分担或者说是风险负担。但是以上文提到的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可以发现保证保险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是不具有这种性质的。因为在这个情境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投保人到期不履行还款的风险,但其仅仅自己承担这一风险,并没有其他人来分担。在此,保证保险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即是向债权人提供的为借款人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信用所做的担保,保证保险的本质是和保证的本质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同一的。很显然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畴是缺乏说服力的。

四、保证保险有偿性的再认识--基于功能和原因力的分析

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亦即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就应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无连带、补充责任之分。"而我们知道保证的法律性质是保证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同时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因此保险说基于此认定保证保险不属于保证的根本理由就在于保证保险合同是有偿的。但实际上,保证保险的有偿性并没有影响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本质功能,虽然保险公司在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时候收取了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并没有转移给其他人。保险公司作保证人时并没有通过收取保险费而影响到自己在保证保险中的风险负担,也就是说保证保险形式上的有偿性并不能将其从保证中划分出去的,只是在形式上略微的偏离保证的外在特征而已。

我们知道保证合同为无偿合同。"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并不以偿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也不以从债权人取得一定代价为前提。也就是说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是纯受利益的。"但是并没有任何人愿意为了其他人而自愿承担责任。"保证人之所以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总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基于身份关系的需要而承担保证责任;有的可能因主债务人付给一定的报酬,但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决定保证的性质。""有的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也可能允诺给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一定的利益,但这并不是保证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并不能影响保证的无偿性。"

保险公司之所以愿意作保证人,原因在于其向投保人收取了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收取仅仅是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原因力,并不能表示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却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因此从原因力的角度我们也可以推敲出保险说关于保证保险有偿性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五、小结

之所以将保证保险与保险相混淆是因为它在形式上并不完全的符合保证或保险的任何一种,通过上文对其本质的发现和对保险说的驳论,我们最终确定了其所属的范畴,即保证保险的本质上就是保证的一种。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探讨对于确立如何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本文篇幅的局限,对于法律适用笔者将另文加以探讨。

参考文献

[1]郭明瑞著:《担保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

[2]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3]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9月第一版

[4]张海棠著:《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一版

[5]张洪涛、郑功成主编:《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6]郭明瑞著:《担保法》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2版

第2篇:宪政制度范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五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宪政制度范文

现行土地制度安排有巨大优越性,其核心是做到了“涨价归公、地利共享”。当前中国正处在快速城市化的阶段,快速城市化带来大量农地非农使用,及由此形成地方政府巨额土地财政收入。土地财政正好弥补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资,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又进一步推动城市有序扩张。待城市化基本完成,城市不再有规模的扩大,那时没有土地财政,城市仍然可以有序运转。

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是一个极其重要且精良的制度,是助推中国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利器,是中国最大的制度红利。

当前国内学界、媒体乃至政策部门对此土地制度多抱非议,其中主要理由是征地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社会矛盾,因此要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但从我们在全国的调查来看,几乎所有地区的农民都盼土地被征收。道理很简单,征地补偿远高于农业收入,且征地往往还要拆迁,而拆迁所获补偿更是远高于征地补偿。农民盼征地、盼拆迁这是一个被刻意忽视的常识。

虽然农民盼征地、盼拆迁只是一个常识,但如果政府已经决定要征地拆迁,农民当然会要求更高补偿,且政府越是非拆不可,农民就越是团结起来要更高补偿,原因无他,就是土地不可移动。如果农民都要高价,地方政府改变城市规划,将拟征地区域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民肯定不满意。

农民要求更高土地补偿这本身没有错,因为农民当然希望更多分享农地非农使用的巨额增值收益,但并非提高了征地补偿,农民就会减少分享更大利益的要求,征地冲突就会下降。实际上,最近10年,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都大幅度提高了,因为征地补偿而发生的冲突却更普遍且更激烈了。这就说明,并非仅是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可以解决征地拆迁冲突的。

反过来想则是,中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每年征地上千万亩,拆迁数亿平方米,这么巨大的空前绝后的征地拆迁过程,及如此巨额的土地利益分享,没有矛盾怎么可能?有冲突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允许出现冲突,掩盖冲突,对任何冲突都不敢面对,从而错失中国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良机。

中国未来20年将仍然是快速城市化的20年,也就是继续大规模征地拆迁的20年。20年以后,中国城市化将基本完成,城市不再规模扩张,征地拆迁也就不再有了。那时候,农民再想被征地拆迁就不再有机会了。

征地拆迁的农民并非全国农民,而只是城市近郊的农民,这部分农民只占全国农民总数的大约5%。实际上,这部分征地拆迁中冲突巨大、整个社会都认为他们是利益受损严重的农民,却是中国农民中的强势群体。即使在现行征地制度下,这部分农民所得利益及其经济状况也远好于绝大多数农民。

第4篇:宪政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伤风险,提倡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逐步开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伤残职工恢复或补偿生理功能及再就业的能力。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县(区)及市本级储备金提取后,按月交市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全市储备金,用于本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县(区)和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节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地经办机构备案,并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待遇问题,可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亡)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四)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五)受伤害人员或职业病患者的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部门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八)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九)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十)*部门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十一)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

(十二)《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三)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的;

(二)不能完整提供工伤认定必需材料并在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二十日内,未能提供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的;

(三)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未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

(五)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六)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省工伤保险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工伤认定调查费按进行工伤认定实际发生额支付,其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用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的调查取证,包括调查取证交通费、差旅费、摄像、拍照费用;资料复印、复制费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用。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督、*、交警、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退休人员不属此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由专家组专家签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七条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参照《抚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并立即报告经办机构,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拒不转入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治疗费用。异地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三天内以电话形式向经办机构报告治疗情况,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必须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未在规定时间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尚未出台前,我市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就医的,其本人及陪护人员(1-2人)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治疗以及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其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所需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所需治疗费用较大时,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经办机构给予适当预支。

第二十条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待遇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

(三)工伤(亡)认定证或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五)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七)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八)养子女收养证书;

(九)被供养亲属系在校学生,应当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支付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条例》第三十四条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条例》第三十五条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抚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并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并经撤销死亡结论的,其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额退回。

第二十七条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先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不通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具有民事侵权伤害引发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八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或有下列行为,发生被使用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伤残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用人单位使用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二)用人单位将工作内容发包给无法人资格的私人包工负责人,私人包工负责人所雇用的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的;或私人包工负责人再次(或多次)将工作内容转包给其他私人包工负责人,其他私人包工负责人所雇用的人员发生伤残或死亡的;

(三)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约定,向伤残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没有约定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5篇:宪政制度范文

我国于1998年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而出台的一项配套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自然的考虑,但也在客观上造成该制度覆盖面较为狭窄(仅限于城镇正规就业职工)的问题;之后相继于2003年和2007年出台覆盖广大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运行,分别覆盖不同的人群,两种制度在参保原则、统筹层次、筹资机制、保障水平甚至主管部门等方面各成体系,存在着诸多差异。

1.覆盖人群。城职医保的覆盖对象仅限于城镇正规就业职工;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所覆盖的人群是非正规就业的人群。2003年出台的新农合的覆盖对象是广大农村居民,2007年出台的居民医保的覆盖对象为不属于城职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见,城职医保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人群的划分主要是以是否正规就业为标准的。

2.筹资方式与筹资水平。从筹资方式来看,城职医保采用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结合的方式,城乡居民医保采用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从缴费年限来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在职缴费,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待遇,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停止缴费就不能享受待遇②。从筹资水平来看,城职医保的筹资水平总体高于新农合和城居医保的筹资水平。新农合和城居医保的覆盖人群因为缴费能力相对较弱,个人收入难以量化,基金采用定额筹集,筹资水平远低于城职医保,并且政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2010年全国城职医保的人均筹资额为1666.51元,城居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额分别为181.04元和156.6元③。可见,虽然城乡居民医保享受政府财政补助,但由于城乡居民的收入有限和政府补助不高,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人均筹资水平远低于城职医保。

3.保障范围。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新农合和城居医保在推行之初,都强调了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需求。例如,新农合直接被定义为“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城居医保制度规定,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相比较而言,城职医保的保障范围比新农合及城居医保要宽得多。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城职医保参保人符合要求的住院费用可以通过统筹基金报销,门诊费用则可以通过个人账户扣划,已经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等地),还可以利用统筹基金获得门诊医疗保障。可见,目前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与筹资水平相对应,城职医保的筹资水平较高,其保障范围也较大。4.保障水平。保障水平是医疗保险制度目标和效果的集中体现。一般而言,可用名义保障水平和实际保障水平来衡量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医疗保险的名义保障水平主要体现为报销比例,城职医保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总体为70%左右;新农合目前平均报销比例为36%,在中西部县和乡为50%或更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50%左右。但保障水平是由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和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等方面规定所综合决定的。因此,有学者指出,用实际补偿比,即就医者获得的基金补偿金额占其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之比,来衡量医疗保险的真实保障水平。根据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2008年城职医保实际补偿比为66.2%,城居医保实际补偿比为49.2%,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为为34.6%④。可见,与筹资水平相对应,城职医保的名义保障水平和真实保障水平均远高于新农合和城居医保,后二者的保障水平相对比较接近。

5.基金模式。从基金模式来看,城职医保设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而城乡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城职医保的个人账户由参保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组成,按照参保人员的工作状态、年龄特征等因素,以一定比例划入,用于参保人员发生疾病风险时而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相当于一个人在年轻、健康时将一部分资金储蓄积累起来,在年老或患病时用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用。因此,医疗个人账户与医疗保险的不同点在于:医疗保险是在不同健康状况的人之间(健康者与患病者)进行医疗资金的横向再分配和平衡,而医疗个人账户则是在个人的现时消费与将来的医疗消费之间进行纵向的资金平衡⑤。因此,城职医保既存在横向再分配,又存在纵向再分配,而城乡居民医保仅存在纵向再分配。

6.统筹层次。城职医保设立之初规定“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新农合规定“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在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城居医保明确提出“提高统筹层次,积极推进地级统筹”(人社部[2009]35号),总体上看,城居医保实行的是地级统筹。可见,目前三大制度的统筹层次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且城职医保的统筹层次高于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层次。从以上分析可见,城职医保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覆盖人群、筹资水平、保障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造成了医保制度在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的问题,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向全民医保目标推进过程中将遇到的主要困难。

医保制度分割所造成的问题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城职医保制度所存在的较大差异,造成了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公平性缺失、效率低下和可持续性差等问题,使得现行医保制度无法适应全民医保的要求,对目前社会经济的运行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1.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损害了社会公平。首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城职医保制度在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水平方面的差异,造成不同人群间的医疗服务利用不公平,导致健康水平的差距。较低的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可能抑制城乡居民合理的医疗服务需求,使其可能错过治愈潜在大病的最佳时期,增加了患大病的风险,负担了高昂的后期治疗成本。相对而言,城职医保的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率较高,医保制度能更多地为参保人分担疾病风险、降低疾病负担,从而更有利于提升参保人的健康水平。另外,城乡居民医保和城职医保分离的现状使得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扭曲,反而加剧了不同人群间的贫富差距,形成逆向分配。相对城职医保而言,城乡居民医保所覆盖的人群在经济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现阶段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却低于城职医保的保障水平。社会医疗保险是保证社会成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全民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工具,但医保制度的差异,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在收入再分配上呈现从低收入者向高收入者转移的“逆向分配”情况,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

2.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损害了效率。首先,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分割将影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保障效果。这种分割违背了“大数法则”,影响了医保基金的稳定性和使用效率,从而影响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保障水平。由于目前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统一,参保人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间转换时的转移接续手续复杂、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和折算问题也尚未妥善解决。于是,参保人在正规就业部门和非正规就业部门间转换职业时,其医疗保险权益的享有将受到影响,损害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其次,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分割损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社会医保制度的多元化和碎片化,有悖于“大数法则”,不利于通过社会互济来分散风险、保持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从而直接损害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愿参保、大病统筹的制度设计,又导致了制度的运行效率不高,特别是导致参保对象的逆向选择,直接威胁到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第三,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分割还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分割,由不同的部门主管,各自形成了一套管理经办体系和运行机制,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两种医保制度建立不同的经办机构、网络平台、信息系统和管理办法,分割独立,难以共享资源和信息,也导致财政重复投入,加大了管理和运作成本。最后,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不利于提高有赖于劳动力流动的经济效率。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和城镇居民从事农业生产是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参保人在不同地区不同职业间流动将是常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统一,将主要影响参保人发生职业转换时的医疗保险权益,为经济发展中人员流动带来困难,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也影响医保制度本身的效率。

3.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一,新农合和城居医保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的保障方式容易引发“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不利于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二,各制度参保人数较少,难以充分利用“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医保基金的风险调剂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不利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各项制度信息系统不能对接和共享,重复参保问题严重,不仅加大了个人的缴费负担,还加大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医保基金的压力。

4.城职医保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阻碍了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城职医保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分割成为阻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向全民医保目标迈进的重大困难。全民医保是指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最终责任的、旨在提高全体国民健康水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最终目标就是“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其核心内涵至少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建立起全国相对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并覆盖全体国民;二是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从这一制度中受益。全民医保的制度体系至少应当满足三大基本要求,即覆盖范围的普惠性、筹资和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⑥。而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使得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无法满足全民医保的要求。首先,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不能满足全民医保对覆盖范围普惠性的要求。按全民医保的要求,无论是在政策制度规定层面,还是在贯彻执行层面,都要将所有国民纳入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让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参保机会仅与国民身份相联系,以实现制度的准入公平,让每个公民都能获得一份基本医疗保障,形成基本医疗保障的全民覆盖。按现行规定,城职医保和城居医保覆盖全体城镇人口,新农合则覆盖广大农村人口,三大制度各自的覆盖范围应当是清晰的。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劳动力职业转移更加频繁,导致两大险种之间的参保对象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给制度的实施带来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导致在正规就业部分和非正规就业部门间转换职业的群体无所适从,遗漏参保与重复参保现象并存,这使得全民医保覆盖人群普惠性的原则难以真正实现。其次,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不能满足全民医保对筹资和医疗费用负担公平性的要求。全民医保要求实现不同健康程度人群和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风险分摊。具体来说,就是在筹资方面做到垂直公平和水平公平,即不同支付能力的人缴纳不同的医疗保险费,相同支付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医疗保险费,从而实现不同健康程度人群和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风险分摊。同时,全民医保也要求实现医疗费用负担的公平性,即实现低收入家庭的医疗费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值应与高收入家庭的一样,或者更低。从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来看,城乡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主要来自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城职医保的资金筹集主要来自个人和单位缴费。由于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大多为非就业的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能力较差,且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贴还未能弥补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在个人缴费水平上的差距,这导致全民医保所要求的筹资公平未能实现。另外,根据以上对实际补偿比的分析可知,城职医保参保人就医时所获得的基金补偿金额占其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比例高于城乡居民医保,于是城职医保参保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占全部医疗费用的比例低于城乡居民医保。而全面医保对费用负担公平性的要求是,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值应等于或低于高收入家庭。一般而言,城职医保参保人的收入水平高于城乡居民参保人的收入水平。可见,城职医保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医疗费用负担上的差异并未满足全民医保的要求。再次,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不能满足全民医保对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均等化的要求。全民医保要求最终实现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首先,建立起医疗保障水平调整机制,随着医疗费用、药物价格、人们收入水平及政府财政收入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其次,实现医疗保障水平的均等化,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基本的保障水平,同时,每个人都能够机会均等地获得相同的医疗资源和质量。全民医保还要求实现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主要与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挂钩,即无论病人个体的社会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具有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就能获得同等的基本医疗服务,也就是所谓的同需同治。从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水平来看,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无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明显低于城职医保。以新农合为例,目前新农合的报销比例太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基金平衡,设置了很多门槛,最终导致农民所得到的实惠不多。因此,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在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并不能实现全民医保所要求的“人人都能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从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来看,一般而言,城职医保参保人比城乡居民参保人更容易获得治疗,城市居民到达最近医疗点的时间大大短于农村居民。

制度整合的路径构想

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分割造成了不同制度在缴费期限、保障对象、资金筹集方式和基金模式等方面的差异,并带来公平、效率及可持续性等方面的问题,影响全民医保目标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城职医保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将是未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因此,我们根据全民医保的目标,结合以上理论思考,提出城职医保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基本路径,具体包括总体思路、战略重点及战略步骤与任务。⑦

1.总体思路

根据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各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做到统筹谋划、加强协调,分阶段、有步骤的推动全民医保的实现,即走一条渐进改革与发展的全民医保之路⑧。同样地,应该在完成城居医保与新农合并轨的基础上,再对城乡居民医保和城职医保进行整合,不断缩小城乡居民医保和城职医保制度在费率和待遇支付水平上的差异,最终建立区域性的统一国民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不断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具体到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总体思路,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人口结构、城镇化水平、城乡经济差距存在明显不同,户籍制度改革进展也不一样,各地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因地制宜地向全民医保推进。另外,制度整合中涉及问题繁多、情况复杂,制度的完全统一不可能一步实现。因此,对于城职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逐步推开,既不强求“一步到位”,也不主张全国“一刀切”。已具备了整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率先整合;目前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宜先稳定现状,同时创造条件,选择合适的时机再进行制度整合。

2.战略重点

根据前面几部分的分析,城职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城职医保的退休人员不缴费,只要满足一定缴费年限后便可在退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障,而除一部分地区的财政对老年参保人的保险金进行全额补助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退休后仍需缴纳保险金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二是城职医保采用设立个人账户的基金模式,而城乡居民医保则不设个人账户。三是城职医保的资金筹集来自个人和单位缴费,而城乡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来自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以上三个方面的差异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基金模式和统筹待遇都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关键因素,而这三方面差异的处理也是城职医保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中的主要困难。因此,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是城职医保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中的战略重点。首先,由于城职医保规定必须满足一定缴费年限后,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因此,在衔接和整合城职医保制度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时,应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在城镇正式就业成为城镇职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和折算问题以及城职参保人转向城乡居民医保时所积累权益的计算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制度整合中参保人权益的合理转移,还关系到制度整合的质量,应重点关注。其次,城职医保采用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基金模式,而城乡居民医保则只设统筹基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是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也是提升保障水平的基金基础。因此,为降低制度整合中的基金风险,实现制度的平稳过渡,保障参保人权益,制度整合时应重点处理好个人账户问题以及统筹基金在不同制度间的转结问题。最后,城职医保的资金筹集来自个人和单位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来自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且目前城职医保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城乡居民的筹资水平。实现筹资公平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医疗服务利用均等化的实现。因此,制度整合中还应重点解决好筹资模式与筹资水平问题,为最终实现全民医保奠定基础。

3.战略步骤与任务

第6篇:宪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政府会计 地方财政风险 财政负债 权责发生制

政府会计发挥着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政府财政管理提供会计信息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在提供财政债务信息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影响和制约了各级政府部门防范财政风险的决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政府会计制度及地方财政风险概述

(一)现行政府会计制度

1、政府会计制度涵义

政府会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广义的政府会计通常指预算会计,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狭义的政府会计是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以及行政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计,本文中政府会计亦指狭义的政府会计。

2、政府会计制度主要特征

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是1997年颁布、1998年开始实施的预算会计制度,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即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二)地方财政风险

1、地方财政风险涵义

地方财政风险是指地方财政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政策、制度、管理等本身的缺陷以及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地方财政资金遭受损失或财政支出出现困难而危及地方政权正常运转及其职能行使的可能性。

2、地方财政风险种类

按风险的内容通常将地方财政风险划分为收入风险、支出风险、赤字风险和债务风险。

(1)收入风险。财政收入风险,是可支配收入与公共需求差距不断增大,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致使政府抗风险能力减弱形成的风险。

(2)支出风险。财政支出风险,是因收入短缺而造成地方财政基本职能的部分丧失所形成的风险。

(3)赤字风险。财政赤字风险,是由于各项制度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财政赤字实际效应与预期效应不一致的可能性。

(4)债务风险。财政债务风险,是政府债务伴生的风险。债务风险是财政风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三)政府会计制度对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作用

政府会计基本目标是为政府财政管理提供会计信息,而防范财政负债风险是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会计能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政负债信息,既关系到决策者对财政负债风险的正确评价,也关系到防范财政负债风险对策的制定。因此,政府会计也就成为政府负债风险防范最基础的技术和最重要的工具。

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对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挑战

现行政府会计制度在防范财政负债风险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切实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地方财政风险,势必对现行政府会计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负债的确认不及时、不完整

主要表现为财政负债核算的范围较窄,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收付实现制下,现金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确认为支出,所以现行政府会计只将发生的直接显性债务在账面上及时进行确认,财政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而对于直接隐性的和或有的债务发生时未能及时确认,其在政府财务报告中难以得到体现。

(二)财政负债的披露不完整、不真实

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财政负债,只有直接显性债务得以确认,而直接隐性的和或有的债务不予确认。与财政负债的确认、核算范围相适应,导致政府会计报告也只能够揭示和披露直接显性负债信息。由于直接隐性的和或有的负债未在会计报告中披露,使得政府会计报告中所披露的财政负债要大大低于实际存在的财政负债。

(三)会计核算自成体系,制度缺乏统一性

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每一种会计制度均自成体系,分别采取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按着不同的财务报告体系进行编报。由此可见,政府会计报表系统不能提供反映政府资金和资源整体运行情况的完整全面的会计信息,必然会影响影响财政风险的评估、防范与控制。

三、改革现行政府会计制度,防范地方财政风险

针对现行政府会计制度在财政负债信息确认、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为了能充分发挥政府会计在政府风险防范和控制中应有的作用,应对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是指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在确认负债时,对于直接隐性债务在其发生时能及时确认,并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揭示和披露。权责发生制应分经济活动事项循序渐进地引用,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证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稳健会计核算,引入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亦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和可能发生事项的情况下,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政府会计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政府债务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同时,为了能全面反映政府所负担的债务事项,还应采用谨慎性原则确认或有显性债务和或有隐性债务等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会计核算中给予合理预计,并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揭示和披露。

(三)完善政府会计规范体系,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政府会计规范体系,没有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一套完整的会计规范体系应由法律、基本准则、制度(或具体准则)构成。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首先应依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所有的政府单位的统一的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在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规范下,对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

参考文献:

[1] 邢俊英,改革政府会计制度防范财政负债风险,会计研究,2004.14

[2] 孙芳城、欧理平、马千真,政府债务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探索,财政研究,2006.4

第7篇:宪政制度范文

【关键词】制度;科技;财政;廉政;风险;对策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随着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防范资金风险、强化安全管理的措施也在不断地探索和推进。面对各类与公共财政资金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我们必须站在新的高度,以新的视野和方法,研究解决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把握新形势下廉政风险防控的特点和规律,在建立、完善和创新制度的同时,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1 制度的创新和权力约束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

党的十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机制,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作为政府综合性经济管理机构,如何保障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和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始终是各级财政部门致力探索和不断完善的课题。

从财政工作的实践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完善自律预警制度。印发《关于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加强廉洁自律的教育、制度、监督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入推进反腐廉政建设。二是建立“四权分离”制约监督机制。创新检查、审理、处理、整改“四分离”的新机制,做到检查认真、程序规范、力求效果。三是创新协作机制。分别建立起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业务管理机构的协作机制,重大违纪问题会同纪检机关和业务管理机构共同协商处理。四是着力于规范业务管理人员权力的制度建设。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

2 运用科技手段是进行廉政风险防控的必然选择

制度是基础,为了更好地执行落实制度,通过施以科技手段防控不失为有效的方式。加强科技防控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反腐倡廉面临许多传统方法难以解决的新问题。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必须将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引入到工作之中。科技防控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面提升财政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的必由之路。加强科技防控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科技防控工作,建设行政权力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监管等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网络化管理和电子化监督,有利于提高预防腐败的主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是构建惩防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技防控是减少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科技防控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对权力运行进行网上管理和监督,实现行政权力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使用者、管理者、监督者都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和掌握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突破传统财政管理手段的局限性,已成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发展的新趋向。这将使财政廉政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工作更加科学、严密,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时效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 “制度+科技”财政廉政风险防控取得的成效

以源头防腐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领导为保证,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深入推进“制度+科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日常办公自动化、内部管理规范化、业务处理网络化、财政审批程序化、信息公开化、监督机制常态化。

3.1 坚持科技与强化网络建设相结合,打牢廉政防震桩

横向上,进一步建立起以预算编制为重点的市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预算编审程序,改进预算管理手段,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在原有预算编审、基础信息库、项目库管理等应用系统基础上,增加预算绩效管理、参与式预算、政策信息等模块,对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应用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市财政与所有市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的市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公务卡、动态监控等功能,有效防止财政资金的跑、冒、滴、漏,增强了政府公务支出中的信息透明度。纵向上。建立完善财政资金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的全过程管理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梳理和整合交叉业务。突出细节设计,增强安全性、易用性、适用性的操作,设立刚性操作标准、严格办事流程,促使财政人员按照固化的工作流程办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

3.2 坚持科技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熔炼廉政防腐剂

推进财政政务事务公开,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和电子触摸屏等途径,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纪律要求等。运用科技创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通过门户网络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开辟党风廉政建设专栏,设置监督举报邮箱,为干部群众学习廉政知识、了解反腐工作、参与监督举报提供了有效平台。通过手机短信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定期不定期向广大干部发送廉政手机短信,让每名财政干部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运用科技创新实施政务公开。强化服务承诺,积极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承诺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态度、服务时限、服务质量以及政风行风建设等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监督。

3.3 坚持科技与创新改革相结合,筑起廉政防火墙

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创新预算编制形式,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项目管理。综合采用开门预算、零基预算、会商预算、绩效预算和参与式预算等编制方式,试点推行项目预算公开评审,增强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深化国库管理改革。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全面确立现代国库管理理念,建立了联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行、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完成了市直预算单位和财政资金全覆盖,市级财政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壮大采购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评审队伍水平。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建成使用,政府采购行为得到更为有效的监控。强化财政综合管理。不断加大涉农补贴资金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体系,巩固完善“一卡式”发放办法。扎实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规范会计记账业务审批。完善财政内控机制。“三重一大”涉及的财务审批、人事任免等实现阳光运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决算,及时各种管理制度和资金分配情况,与网民等社会公众进行交流,让财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4 “制度+科技”财政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建议

一是把握全局,循序渐进。财政“制度+科技”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工作中,定位要高、步子要稳、措施要实,逐步实现预期目标。二是突出重点,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以预算编制为重点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将科技防腐手段扩展到所有预算部门。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继续完善预算编审程序,适时进行网络升级改造,巩固深化公务卡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动态监控系统的监控、预警和威慑功能,从严从紧控制政府公务支出,切实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三是注重安全,强化保障。不断加强计算中心、网络体系、安防系统、存储备份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信息化保障能力。重视和加强科技防腐专业队伍建设,为财政管理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四是创新理念,打造平台。坚持以理念创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创新,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密切跟踪关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充实完善财政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增强科技防腐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运用信息技术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把运用现代管理平台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李景华.财政专项资金廉政风险防控研究[J].探索,2013(4).

[2]傅光明.论构建财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J].财政监督,2011(7).

[3]殷文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 促进财政事业健康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2(20).

[4]卫国.刍议财政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J].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5]马亚光.基层财政廉政文化建设思考[J].财政监督,2011(21).

第8篇:宪政制度范文

二00*年,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法制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o%ahai版权所有!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2"~fc"nr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u]=s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g=^kjx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实行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3svk4jx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_xbf*[9[

我局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省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度》。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近四年来,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无一件复议、诉讼。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研究工作。我局法规股*撰写的《*县贯彻〈政府采购法〉取得实版权所有!效》、《*县着力清理乱着装》等稿分别在《中国财经报》、《*日报》、《*晚报》、《中国政府采购》等报子杂志刊登。财政检查工作得到省、市财政部门肯定。t>jh&

第9篇:宪政制度范文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日益暴露出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挪用个人账户资金,其结果是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法律上来讲,个人账户是个人私有的”。所以做实个人账户对增进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什么原因造成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一、养老金隐性债务。1997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养老模式,而现在执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模式的转换必然涉及一个巨大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在没有外部资金注入的情况下,统筹基金的不足,用个人账户基金填补,造成个人账户空账。

二、制度缺陷。“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看,它吸收了国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两种模式的优点。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支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必然会有统筹部分透支个人账户资金情况的发生。“如果当初统账结合模式是两个板块的话,这个制度就不会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

三、提前退休因素。提前退休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蚕食着原本就不太宽裕的养老保险基金。它一方面减少了参保人数,使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它延长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限,使得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又相应增加。加剧了个人账户空账化程度。

四、人口老龄化。随着我国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赡养率不断提高。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老龄人口比重增大,中国的养老金的支出总规模将呈上升趋势,造成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客观上延缓了个人账户实账化的进程。

五、《养老保险条例》执行不力。目前的《养老保险条例》是指导我国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本位主义和它自身的缺陷等原因,使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全,收缴率不高,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直接导致统筹基金收支出现赤字,个人账户由部分空账变为完全空账。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对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取信于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一是对养老保险制度心存疑虑。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群体中,中青年人的贡献率最大,他们离领取养老金的时间还有20-30年,或更长的时间。由于付出与回报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长期处于空账运行,他们会失去对政府养老保险政策的信赖,不愿意主动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担心退休时的生活质量下降。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养老保险基金尚无有效的增值保值手段,人们愿意选择购买商业保险。

三是商业保险机构不惜余力地宣传自己产品的财富效应,某种程度也降低了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

二、做实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重要意义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制度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价值。做实个人账户的是增强民众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信心的重要步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意义深远。

1、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填实个人账户,既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体现,也是政府诚信和国民共担风险的体现,否则会最终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凝聚力。

2、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健康发展。它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局面,而且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制度结构,有助于现行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3、做实个人账户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做实个人账户有助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由于个人账户实账可以执行市场化运作,个人账户资金便可享受到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既维护了参保者的利益,又增强了参保者的信心,从容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4、个人账户还可更加明确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进而有助于参保者加强对单位缴费的监督,有利于减少拒缴、少缴现象的发生。

三、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建议

1、多渠道筹集资金,减少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明确政府的管理责任。在“现收现付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设计时,没有专门处理转制成本。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主动消化转制成本,由政府向离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扩大养老基金的资金筹措渠道,从政策的制定上,加大国有资产变现力度,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对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发行特种国债;开征社会保障税等多种渠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

2、在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之间找到平衡点,加大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力度。近几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收益率只有2%左右。“个人账户的低收益率已经影响到受益人的利益和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养老保险基金自身的运营管理,在政策上支持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3、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大社会保险征缴和监管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立法成为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上海“社保案”的教训再一次告诫我们,必须健全法制,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社会保险基金违规动用,不仅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支付,同时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了政府的信誉与民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与可持续性。我们认为,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仅要扩大到城镇非国有经济即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还要扩大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逐步消除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企分割、条块分割,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分割的不合理状况,实现公民平等。

4、建立个人基金专用账户,提高个人账户的运行效率。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走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投保激励机制。首先,实行分账管理。在管理方式上把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分两本账管理,杜绝相互之间挤占挪用,从根本上锁定政府的财务责任,建立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分担机制。其次,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充实的条件下,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合并,组成个人基金专用账户。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个人基金账户的合法权益,允许自由融通使用,保护投保者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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