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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自考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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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美国的法学院能够提供的奖学金比较少,本地学生如果家庭不富裕的话,可以向政府申请学生贷款(studentloan),或者外出打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但是由于法学院的学习强度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空余时间做兼职工作,所以我认识的当地美国学生大部分申请学生贷款支付所有花费。近年来,法学院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外留学生,开始给予他们更多的奖学金。笔者所在学校目前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的一半作为奖学金,优惠额度较大。国内大约90%的学生依靠家庭支付全部费用,学校一般会提供不同形式的助学金和贷款,但是数量较少;除了家境非常困难的学生外,靠自己打工赚取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也很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也意识到选择贷款和做兼职工作是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可行方案。
二、法学院选择因素
有些人会按照法学院的知名度、特殊项目或者提供奖学金的数目选择就读的学校,根据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LAWSCHOOLADMISSIONCOUNCIL)提供的信息,申请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学术水平和个人情况完成一个备选法学院的名单,然后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注重你未来同学的学术水平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委员会建议学生选择一所自己与其他学生的水平差别不大的法学院,在今后几年的学习过程中,与有实力的同学进行良性竞争往往能激发自己的潜力,从而获得优异的表现。中国的大学在招生考试简章中除了介绍本校的法学专业的基本情况,同时也会列出历年进入本校考生的最低和最高成绩给考生和家长以供参考。高中生在进入大学前主要关注的是学校的录取成绩,而报考研究生院的学生更注重学校专业的国内排名及导师的研究方向。
(二)教师的学术水平从美国法学院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法学教师名录”,可以查到所圈定的法学院教师的学术背景,从而可以发现与你的研究兴趣领域相同的教师,法学教师名录在法学院的图书馆里都可以不费力地查找到。2005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一书中收录了207位在全国有相当高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的知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已经在1995、1999、2002、2004和2006年开展评选“青年法学家”的活动,有50名青年法学家入选。但是这些活动并非为帮助学生选择法学院特定举办,而且并未根据每年的变化而修订目录,所以与美国的“法学教师名录”有一定的差别,但仍然不失为学生选择未来就读法学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三)图书馆设施凡是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CIANBARASSO-CIATION)许可开设的法学院必须有一个能够保证提供法学研究重要研究资料的图书馆,包括原始的与引用的。我所访问的学校法学院规模不大,但是仍然设立独立的法学院图书馆,因为美国律师协会(ABA)要求法学院的图书馆必须独立设置。这样的规定反映出了法学院办学条件的高要求,也为法学院的学生度过极其辛苦的学习生涯提供良好的学习研究环境。同时学生可以向图书馆预定一个自用的学习房间,以免别人的打扰。国内法学院的图书馆并未单独设立,但是有些办学条件比较好的法学院会设立单独的资料室或者小型图书馆,为师生的研究提供便利。
三、学位设置
(一)法律博士(JD,JurisDoctor)直到1971年美国耶鲁大学还授予学士学位外,美国是仅有的不再提供法学学士学位的普通法国家。之后美国所有的学校开始授予专业博士头衔———法律博士(JurisDoctor),该学位已经在绝大多数州成为参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并开始执业前的必备标准学位。JD学制为3年,已经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可以申请。美国的一些数学硕士、心理学博士也会报考JD的,可见这一学位的巨大诱惑力和良好的职业前景。
(二)法学硕士MasterofLaws(L.L.M)Pro-gramsL.L.M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学位,通常针对个体兴趣而特别设置。有些学校提供某些特殊领域的法学硕士学位,比如税法硕士和比较法硕士,一般学生们在获得JD学位后可以申请L.L.M学位。这个学位主要是为那些已经在外国取得相当于JD学位后的学生提供的一种研究生学历教育水平的学位,通常赴美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学生都会选择这个项目,时间只有一年左右。该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有以下要求:1.申请者必须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申请者需证明自己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提交自己关于法学研究的主要出版物和学术作品;3.参加TOEFL考试并达到学校所要求的分数。
(三)法学博士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S.J.D是一种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它普遍地被接受为等同于更常见的研究型博士———PHD。S.J.D被印第安纳大学和哈佛法学院称为“法学的最终学位”;乔治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兰大学称其为“最高级的法学学位”;堪萨斯大学法学院和佩斯大学设有S.J.D课程。美国国家法律职业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LegalProfes-sionals)这样表述S.J.D学位———继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律博士学位后的最高法学学位。法学博士学位课程是为那些希望成为教师和法学学者的人而设置。这种高度选择性的课程只开放给那些在早前的法律学习中有优秀的学习成绩和显示出拥有完成高质量要求的学术论文潜力的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持有法律博士学位或等同的外国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
四、教育方式———以课堂为例
(一)美国法学院1.案例教学法为特色的教学方式这种源于“苏格拉底教学法”的教学方式,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改进,现为美国大多数法学院所采用。这种方式为师生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学生上课前需阅读老师布置的案例和补充材料,否则上课无法听懂,更谈不上回答问题。国内有些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对学生施加压力,老师可以偷懒。笔者认为这实在是误解,教师须对课堂讲授内容非常熟悉,才能够应对学生的提问,而且教学中不是老师一直占有主动地位,学生可随时打断老师的话,举手表达自己的疑问,说主动权更多地由学生掌握是不夸张的。我曾听过一门课程《合同起草》,教授经常会提问,同学们都挺紧张。一个女同学比他更喜欢提问,而且还喜欢评论。有一次,她对老师评改小测验的方法不满意,说老师不能老是强调负面的错误,应该多肯定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很多同学包括教师都没有想到这点,直到老师说:“Youhitmyheart!”大家都笑了,我却对提问的学生印象深刻。“教学相长”在这个方法中体现得很明显,平等的概念贯穿始终。2.讲座式授课形式依然存在我所在旁听的法学院课程一般人数多的班级达到50~60人,高年级的选修课最少不到10人。虽然案例教学法会不时使用,但是授课的主线还是以教师的讲课提纲为基础的。我粗略地做了项统计,案例教学法和讲座式方法交叉运用,比例几乎是一比一,有时某种比例略高,但是不存在绝对优势。有些教授偏爱这种方式,上课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一一陈述,讲到精彩之处也令人动容,有时连学生的举手提问都没有看到,非常有趣。3.大量的专业讲座我所在的法学院经常会安排法学专题讲座,但因时间限制,只能安排在中午12点到下午1点的午休时间。邀请的发言人包括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检察机关的检察官、知名的律师,杰出校友和各地法学院的教授常常是座上宾。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有条不紊而且极富特色,考虑到学生无法在讲座时用午餐,几乎所有在这个时段举行的活动都提供免费午餐。虽然看着学生们一边吃汉堡炸鸡一边听讲座有些奇怪,但这样安排既节省时间又照顾到学生需求,有效率且富人性化。
(二)中国法学院在国内,我要求学生们预习课本上的内容,如果有课堂练习或者讨论课,布置的预习内容较多,内容和强度都低于美国的法学院。美国学生课前须预习老师布置的作业,否则无法跟上授课的进度。我曾选修了一门课程,每次三个小时课程之前完成四个案例的研究,一次课程不亚于在国内的一门课程结业考试的强度。目前我也在课堂上逐渐借鉴美国法学院的预习模式和案例教学法模式,结合讲座的方法帮助学生更多地领会美国学生的学习模式和心理状态。
五、就业指导比较
本文系2012年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研究”(12JGXM-ZD07)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第一职业学位(FirstProfessionalDegree)是美国在医学、法律、神学等三大领域授予的一种特殊的职业性学位,是美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它以社会需求导向、行业发展导向、专业素养导向为其独特的培养理念,其培养目标与学生毕业后从事的职业关系密切,具有很强的职业导向性。通过设置专业基础课和实践性课程,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通过严格的监控制度对其培养进行监督,在为社会培养大量具有较高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较高素养的高级从业者的同时,又保证了美国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对规范和支持行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美国;第一职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
综合国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世界发达国家无不从国家战略高度,把人才培养作为抢占新一轮创新发展制高点的重要举措,因此探讨人才培养模式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某种教育思想理念指导下,按照某种目标规格要求,通过教学专业课程体系,采取相对稳定的范式,规范有序地培养人才的过程。美国第一职业学位(FirstProfessionalDegree,简称FPD),是美国一种独特的学位制度和人才培养方式,我们研究美国第一职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模式,了解其人才培养教育理念、培养目标规格、专业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方法以及质量监控制度等,对于促进我国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培养教育理念
关于FPD的译法有两种,分别是第一专业学位或是第一职业学位。根据美国教育统计中心对其涵义的界定,主要是指在进入某一特定的专业领域开业之前,完成其所需课程学习的要求,并且具有高于一般学士学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水平,从而取得的一种学位。它的获得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完成进入特定专业领域所需的课程学习;第二,在进入该学位培养之前,进行了不少于两年的本科学习;第三,完成不少于6年的专业学习,包括进入该阶段学习之前的2年本科学习。第一职业学位主要是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和个人发展需要、能从事特定领域工作的高级从业者。这些从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理论、职业技能以及好的职业素养。因而,它有自己独特的培养理念。
(一)社会需求导向
设置第一职业学位的这几个特殊领域,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出现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美国历史上授予的第一个职业学位,是出现在18世纪宾法尼亚大学医学院的医学学士学位(B.M.),随后,威廉玛丽学院授予了第一个法律学士学位。此后,随着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求的不断增多及变化,美国第一职业学位也得到了发展。尤其是二战后,在范围上,第一职业学位包含的领域专业得到了扩大,由原来的医学、法律、神学,增加到现在的十多种专业。在级别上,第一职业学位也由原来的学士学位,发展成为研究生阶段的学位,并在2006年正式发展成为职业实践型博士学位。[1]比如,药学(Pharm.D.),起初在美国,药学的学士学位是医药学实践的第一职业学位。一些药学学院也提供学士学位后的研究生层次的学位。20世纪60年代之后,这些研究生水平的学位开始在美国普及。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药学院协会规定药学博士学位将成为新的第一职业学位。目前,在美国所有认证的药学学校和学院都提供药学博士学位。[2]由此可见,第一职业学位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具有适切性。
(二)行业发展导向
从行业自身发展的历史来看,第一职业学位的发展与行业自身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法律专业,最早是借鉴英国的设置模式来授予法律学士学位的,19世纪中后期,随着人们对法律专业质量的关注,哈佛大学最早尝试在本科后的研究生教育中开设法律学位,并将医学、神学、法学、文学四个专业学院改为专业研究生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自身对这些专业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尤其是二战后,由于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攻读医学、法律等专业学生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使得一些行业协会在关注学生数量增多的同时,也更为关注专业自身质量的提高。因而,这几种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对医学、神学、法律等几个特殊的领域设立第一职业学位,并制定一套比较完备而严格的行业规章制度,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举措,对第一职业学位的质量进行保障,从而保证了特殊领域第一职业学位获得者的质量,进而促进其发展。
(三)专业素质导向
与其它硕士(学术型和专业型)、博士(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相比,攻读第一职业学位的全日制学生数是最多的,其学费也是最昂贵的,然而,仍然有很多学生选择该种学位,主要原因仍旧取决于该学位具有的职业性,它的取得有利于毕业以后的就业,有利于毕业生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取胜,有利于较快地获得高的回报(如表1所示)和较高的社会地位。
从其设置的领域来看,它包含:牙医(D.D.S.orD.M.D.)、医学(M.D.)、验光学(O.D.)、骨科(D.O.)、药学(Pharm.D.)、足部医学(Pod.D.orD.P.orD.P.M.)、兽医(D.V.M.)、脊骨神经医学(D.C.orD.C.M.)、法学(L.L.B.,J.D.)、神学(B.D.,M.Div.)等职业性很强的领域,且从事这些领域的工作都需要在相应的认证学院进行学习,在获得FPD之后,才能获得该领域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从业许可证,进而从事该领域的相关工作。因而,从这个意义上看,FPD设置的领域与其学习者以后从事的职业关系密切,具有很强的职业性,故本文采用“第一职业学位”的译法。
二、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标准,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才观的集中反映。从组织管理角度看,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一职业学位目标定位于应用实践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其对培养对象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等方面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和规格标准,都会与传统的培养研究型人才有所不同。
第一职业学位的设置主要分布在医学、法律、神学这三大领域,主要是培养能够从事特定职业的高级人才,且其学习内容与学生毕业后从事的职业关系密切,具有很强的职业导向性。因而,第一职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既不像哲学博士指向学术研究,也不像专业博士侧重应用,而是指向完成一定课程学习之后的职业实践,反映的是高层次的职业水准,为法律、医学、神学等行业培养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在培养过程中极其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把握以及对实践中遇到问题的处理,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解决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其具备高水平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以及职业素养。
(一)医学类
医学类一般的培养年限是7-8年,要求学生们先接受3-4年的本科教育,之后才进入专业学习和训练,其中2年学习基础医学课程,2年接受临床专业训练,并且在学习期间,学生还要参加三阶段的国家医学考试。它主要是通过对学生进行相关的专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以及实践能力的训练,培养能够分析、解决实务性问题,具有扎实的职业知识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较高素养的医学类高级人才。
(二)法律类
法律博士(L.L.B.,J.D.)的培养年限最少是7年,其中4年的本科教育,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才能入学攻读第一职业学位。之后有至少3年的专业学习和训练时间。它对那些想获得从事资格证以继续法律工作的人或成为法律专业人员的人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它主要是培养具有较高素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级法律人才,其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方面问题的各种技术训练,使学生们能够“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4]。
(三)神学类
在美国,神学硕士代替了神学学士学位成为第一职业学位。它的培养年限一般为7-8年,四年的大学教育后获得学士学位,其大学的学习可以与神学有关,也可以是和神学没有关系的专业。之后三到四年的神学院学习或神学专业学校学习后,获得第一职业学位。其主要目标是培养高级神职人员,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牧师。
总之,第一职业学位的职业导向性,决定了其培养目标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知识教育、实践能力锻炼、职业技能的训练,向社会输送能从事特定职业的高级职业人才。
三、专业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培养目标的体现,是整个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合理与否,课程完成情况如何,都直接关系到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美国第一职业学位的目标定向,要求其在重视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职业技能的锻炼,对职业素养的熏陶。
(一)专业设置
第一职业学位包含11个领域,牙医(D.D.S.orD.M.D.)、医学(M.D.)、验光学(O.D.)、骨科(D.O.)、药学(Pharm.B.orPharm.D.)、足部医学(Pod.D.orD.P.orD.P.M.)、兽医(D.V.M.)、脊骨神经医学(D.C.orD.C.M.)、法学(L.L.B.,J.D.)、神学(B.D.,M.Div.)、希伯莱语与犹太法典研究硕士(M.H.L.R)等。[5]
(二)课程设置
由于各个领域所学专业不同,因而,课程设置也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第一职业学位基本上是以修习课程为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中少有通识教育课程,基本上都是专业课,主要是培养学生具备从业必备的职业素质和技能。[6]专业课程的学习分理论课程学习和实践课程学习两部分。
理论课程,主要以课堂教学(或实验室教学)形式进行,学习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在理论课之后,是实践课程,除了要深入研究课程论文、参与专业研讨会外,更要在教师指导下参与和自己专业有关的职业实践。
例如,制药学的课程要求包括广泛的说教临床准备和满一年的动手实践经验。在进入第一职业学位学习前,2-4年的大学学习后获得副学士或学士学位,之后4年的职业学习(理论课为主),1-3年的专业化学习(比如住院医生实习等实践学习)。[7]骨科医学的课程要求包括2年的生物医学和临床科学等理论知识学习,之后是临床专业的核心临床训练。[8]脊骨神经医学的课程要求分为三部分:课堂学习、实验室学习、临床经验等至少4200小时的学习。其中,课堂学习包括心理学、生物学、有机与无机化学、解剖学、微生物学、生理学等理论知识,以及后两年的实验室与临床经验的学习。[9]
(三)专业实践安排
第一职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紧密联系,具有职业导向性,因而,它更加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医学类的学生,除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在之后高级阶段的学习中,可能在医学院的附属医院进行住院医生实习等;法学类的学生可在相关的法律咨询中心实践;神学类的学生可能在宗教教区实践。[10]
总的来说,专业的不同,其课程设置也不相同。由于学习第一职业学位的学生,并不是所有的学生在本科都学习过与该领域相关的专业,因而,它的课程设置,在前期更加强调的是专业课的基础理论课程,后期才有与该专业相关的职业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四、培养方式方法
培养方式是在一定教育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形成的将教学活动诸要素联结起来的结构和实施教学的程序和方式。美国第一专业学位的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打破了传统的传输型人才培养方式,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繁荣发展。
(一)培养年限
第一职业学位的学生,主要是以全日制培养为主,但是也有部分专业(比如神学硕士)可兼职攻读,其培养年限要长于全日制学生的培养年限。由于专业不同、学习方式的不同以及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的不同,致使不同专业的第一职业学位的培养年限也不相同。例如,药学博士的培养年限在获得学士学位后,还需要4年的职业学习,1-3年的专业化学习[11];而有的专业需要的时间更长。但是,一般而言,培养年限为6-8年,也可长达10年。
(二)教学方式
在教学上,多采用理论课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课即一到两年的课堂教学或实验室教学阶段,有全职的教师教授课程、主持研讨班,并辅导和管理学生。实践多是在高级课程或实习阶段进行,由行业里经验丰富的在职从业人员担任老师,指导学生的实践学习。比如医学类,大多数是在临床实习或是住院实习医生阶段进行实践学习的。因而,第一职业学位的教学方法,多与行业相联系。
学习上,以课堂学习和实践学习为主。课堂学习主要是在教室、实验室,通过老师的授课或是小组研讨等方式获得专业知识。实践学习可以是在医学院的附属医院或是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或是教区的教堂,在有经验的兼职老师的指导下学习;也可以是一种服务学习,学生可以到社区医院或是教堂等,通过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活动,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服务中,在服务中使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得到提高。
(三)培养力量
第一职业学位的培养力量主要是教师和行业人员的结合。第一职业学位的教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学院的全职教师,负责学生的授课,给学生提供指导和建议,并且在课堂和实验室对学生进行授课,也指导研讨会和研讨小组;第二类是教师,即兼职辅导教师,他们都是本地区一流的从业人员,在教学技能、专业技术方面有很高的水平,负责学生的实际工作技能。
五、质量监控制度
质量的保证,始于目标,更终于目标的实现。能否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设计的质量,离不开对系统教育活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第一职业学位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就在于其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创新人才目标的达成,又与其严格的、配套的监督体系分不开。目前,在第一职业学位领域,已经形成了从招生入学到学习过程,再到毕业考核的整个学习阶段,由学校、政府和行业共同监督管理的监控制度。
(一)入学准入要求
第一职业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比较分散,它是由各州以及与职业教育有关的团体,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来进行管理的。[12]攻读第一职业学位基本的入学条件是要求获得学士或副学士学位,但是,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入学考试,它没有一个统一的入学考试,也没有统一的入学要求。不同领域的入学考试是不一样的,比如法律专业要求学生通过法学院的入学考试,医学专业要求学生通过医学院的入学考试。而不同职业领域的入学要求也是不同的。比如,药学不仅要求学生参加医学院的入学考试,还要求学生在进入职业项目学习之前完成60-90学时(2-3年)的大学学习,包括科学、数学、写作和人文学科。另外,很多药学专业的学生在进入药学院之前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13]而脊骨神经医学,不仅要求学生参加医学院的入学考试,还要求学习的学生必须具有学士学位。2005年,仅有一所学院仍把获得学士学位作为入学的要求。脊骨神经医学教育委员会(CCE)规定,进入脊骨神经医学院学习的学生入学的最低要求是90学时,GPA最少为3.0至4.0。除了这些要求外,第一职业学位的入学要求还包括学生的品格等,确保所录取的学生有高的修养和好的职业素质。[14]
(二)校内质量监控
第一职业学位的考核与其他学位(硕士、博士)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学位论文的要求,不需要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并进行考核,而是在不同阶段的学习之后,让学生通过不同阶段的考试以对其考核,以便了解学生职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其实践能力。例如获得牙医学的第一职业学位,除了要求学生学习2年的基础医学和牙医科学,以及2年的临床实习之外,毕业之前,每个牙医学学生都要成功的通过国家牙医委员会组织的两部分考试。第一部分考试是在核心课程完成后的第二年年末举行,包括解剖学、生物化学、生理学、微生物学、病理学、牙齿的解剖和咬合等基础知识。第二部分的考试在最后一年的冬季举行,包括牙科手术或牙科修复学、药理学、牙髓学、牙周病学、口腔外科、镇痛、假牙修复术、畸齿矫正学、儿童牙科学、口腔病理学、放射学等牙医学的专业知识。[15]
(三)行业组织监控
第一职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证或执业许可证紧密联系。第一职业学位是获取特殊领域从业资格的先决条件。因而,第一职业学位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证或许可证考试,来进一步保证其从业人员的质量。例如,牙科医学的学生,在获得第一职业学位后,想从事牙医工作,就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许可,必须通过单个州组织的资格考试或是地区性考试。一些州支持单独的牙医资格考试,而大多数州接受地区委员会考试(如,东北部委员会、南部考试机构、中部牙医考试服务等),牙科医学学生一旦通过考试,就可以在承认通过地区委员会考试的州申请从业执照。每一个州在授予许可证之前,要求参加考试者通过道德考试。为了维持牙医资格,每个牙医医生要完成一年一度的牙医继续教育课程,这能促进他们对知识的继续探索。每个州的继续教育课程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继续教育课程为每年25小时的课程。[16]
总而言之,第一职业学位通过一系列的考试来确保从业人员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通过加强与职业资格的联系来保证从业人员的质量,这是我们国家在改革专业学位进程中,就如何确保学生质量这个层面来讲,需要向第一职业学位学习和借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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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11][13]Doctorofpharmacy[EB/OL].http:///higher-education/academic-degree/first-professional-degree/doctor-phar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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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王文娟.美国第一级专业学位的特点及启示[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11):76.
关键词:应用型;培养模式;比较法;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14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席卷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活动日益走上法治轨道,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已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已不仅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日益成为全社会急需的通用人才。与此同时,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崭新的国际国内发展形势迫切要求中国法律人才教育模式进行全新的改革,同时又为这种改革提供了新的平台与契机。
一、各国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正式的法学教育最早发端于古罗马。以“五大法学家”的出现为标志,古罗马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随着现代大学的出现,作为各大学重要学科的法学教育迅速发展。但由于各国经济政治以及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例
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英国法律教育是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它注重法律实践,着眼于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形成了独特的导师制和判例教学法。英国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是行业性的法律教育,由律师学院来承担法律教育。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国开始了关于法律教育的改革。保持其传统兼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的英国法律教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是培养理论上的通才,而是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法学院的目的非常单一,主要是让学生掌握法律从业者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为进入法律职业创造条件。英国的法学院主要给学生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和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开设一些基本的法律课程;在第二阶段,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这主要由法学院与律师学院或者其他法律实践技能培训中心联合开设。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其非常注重判例的讨论。同时,英国的法律教育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和办学的国际性使得英国法律教育的国际地位得以确立。此外,英国拥有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评估体系,其最主要的评估指标是教学质量评估和科研等级评估。而这两个指标的评估由不同的机构来担任。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英国的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等等 [1]。
与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不同,美国的法学教育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专业在本科阶段并不开设,而是在本科教育之后开设。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一般来说,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即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学生在第一学年一般都需要学习以下七门课程:民事程序,宪法、合同法、刑法、财产法、侵权法、案件调查与公文写作。到了第二、三学年,除了写作,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上述课程中的一两门之外,其他课程几乎都供学生选修。法学院开设的一年级课程里有“专题式教学”、“课堂讨论”、“现场实习”、“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模拟问题法”等形式,课堂讲授也没有被彻底取代。同时,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院还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如:“模拟审判”活动;“法律援助”活动等。此外,法学院还与地方法院、检察院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职务,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同时鼓励学生办法学杂志,如《哈佛法律评论》就是法学院学生主办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影响的杂志 [2]。美国法学教育还有一大鲜明的特色,美国律师职业工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这两个行业性组织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控制着法律职业的道德和专业训练的最低标准,对美国法学院进行统一的行业化管理,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业规章,并为有效地组织、协调和促进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 [3]。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例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1]与本科为法学的法律专业硕士或法学硕士相比,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重在突出复合型特点。在20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中,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导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社会认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国法学教育在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2]这直接影响到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未来的发展。如何加强法律专业硕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高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题。
一、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在要求
(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会的建设有赖于法律复合型人才。[3]过去,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时,没有依法办事,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依法执政能力不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司法机关及社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业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业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员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巧,还要懂得法律理论和知识。这样,他们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才不会违反法律,才能维护行政权威。我国从非法学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意义才会突显出来。
(二)是培养法律理性和科学思维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人更应该具有对法律理性的认知。[5]法律的理性认知不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还需要其他科学知识的辅助,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环境法的研究离不开环境科学理论的支持。对同一个法律规定或法律事件,为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这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有关。有一种普遍的观点,即任何其他学科知识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运用其他学科对法律的理解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正是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入使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学。
(三)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
现代科学的发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以高度综合为主的整体化趋势。[6]随着法律科学的发展,许多法律部门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能力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逐渐增强,如科技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自然科学密切相关。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法律职业者在处理这些法律问题的时候,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是很难胜任的。李昌钰在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辩护中,为了证明史密斯没有实施,他就运用了法国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德国2002 年公布的《法学教育改革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这体现了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
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优势。许多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是通过在其他本科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中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来实现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国进行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并顺应了国际上这种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二、当前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我国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难以实现当初设立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学校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没有突出复合型特点
我们从各学校制订的培养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方案进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即使有在培养方案中突出复合型的,也在实施过程中走了样。这些学生在学术上达不到法学硕士的要求,在实践能力上又不能与本科为法学的专业硕士相比,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实际上,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优势就在于他们具有复合型的特点。如果这种优势在培养过程中得不到体现,那他们的就业空间和发展空间就会很有限。
(二)在教学内容和环节上没有突出本科专业背景的内容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不太合理,与本科专业的结合不足,本科专业知识在法学的专业学习中被忽略甚至被舍弃,不能像培养目标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两个专业的知识进行有机结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法学一级学科为基础,缺乏复合型课程的安排。对学生本科专业背景在法律学习中如何运用还没有好的方法,本科专业与法律专业出现两张皮现象,两者没有融合到一起,有违培养目标。现实是将法律专业硕士向“纯法律人才”方向培养,无法满足社会对人才知识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沿袭法学硕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学本科的教学模式
法律专业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培养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注重复合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传统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脱离社会实际,学生普遍缺乏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我们不仅要为法律职业培养人才,还要为政治、经济、管理等岗位培养人才,这是法治国家的需要。复合型不是两个学科知识的简单相加,而是强调真实的融合,做到学科知识的融会贯通。现在教师讲课是就法律讲法律,没有引导学生将知识融合,本科优势没有得到发挥。
(四)目前高校复合型法律师资严重不足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复合型法律师资。过去,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师不具备“双师型”资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也可以通过“双导师”制加以弥补,即由实务部门导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导师在两个知识领域融会贯通才能做到,而由两个不同专业的导师共同培养很难达到实际效果。没有复合型教师的指导,完全靠学生自己去领悟,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很难实现的。
三、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机制创新
以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和实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开始试办时就要求“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 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和能力结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将法律知识与本科所学的知识有机融合,培养多种职业能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难点在于学科壁垒的突破和不同学科知识逻辑的整合,以构建学生复合型知识体系与能力。[8]可见,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将本科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对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符合复合型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机制。
(一)招生体制改革要体现复合型
招生单位要根据师资和专业优势,确定人才培养方向,选择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学生。招生考试应采取全国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相结合的方法,适当放宽学校和教师的选择权。在考试内容上,要将本科知识与法律知识结合,注重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后根据本人意愿 、专业兴趣、就业方向等因素,以及社会需要和学校专业发展实际等情况,确定所招的学生。
(二)课程体系要体现复合型
课程体系决定学生未来的知识结构是否合理。为了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课程整合、专业课程的衔接,需要突破按照学科设置专业方向的传统思维,突出课程内容的综合性与基础性的相互融合,创建一个有机衔接、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体系。在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中,应当充分利用他们在本科所学的专业背景。应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合型”这一特点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并结合优势资源开设突出学校特色的课程,实现课程设置的专业化、多样化和功能化。
为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课程体系的设计和每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应注重基础性、实践性、选择性、先进性的结合;应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学生对现代科技知识的掌握;培养学生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强调学生学习知识的能力和创新知识的能力。[9]首先,应开设法学通识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其次,要针对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点,根据学生兴趣和本科专业情况,开设特定方向课。特定方向课要结合本科专业特点,如本科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选择环境法方向。在环境法教学中,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运用环境科学有关的理论分析环境法是否科学、合理,环境法是否反映了环境科学的最新成果,环境法能否有效保护环境等问题。通过这一过程,学生对本科知识学有所用,对环境法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这就是设立非法学本科的法律专业硕士的初衷。
(三)教学方法和手段要体现复合型
作为职业化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就是要让学生获得一名法律职业人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思维能力。现在,许多学校法律专业硕士教学仍是大班上课,不分方向,只是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根据指导教师的要求,确定论文的方向。由于学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们认为应尽早划分专业方向,以便于在教学中发挥学生本科专业的优势。这样有利于因材施教,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法律专业硕士生源绝大部分来自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法律实践经历,对理论需求不强烈,对学习理论也没有兴趣,反倒对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们建议采取实践―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即在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先实习,再回到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学习理论,这样针对性强,效果会更好。
课程教学内容应以问题为导向,设若干专题,针对每一个专题,要求学生写一个专题报告,作一次专题演讲,分析一个案例,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这样能达到提高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目的。在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时,我们设立一个环评项目,将环评的内容、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问题、如何处理等一系列知识贯穿起来,训练学生自觉地将环境科学知识运用到环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时在具体案例中对法律加以运用,这种理解会更深刻、全面。这样的学习,不仅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还能使学生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成书本知识向自己知识的转化。
(四)实践环节要体现复合型
在法学实践中,要强调多学科知识的运用和多种能力的培养。为此,在实践部门的选择上,我们除了要求学生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之外,还要求学生到有相关学科背景的行业部门实习,如有环境科学背景的学生,要求到环境企业、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实践。我们安排环境法学生到市环保局实习,跟随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让学生了解环境执法的真实情况;安排学生到企业协助参与环境管理工作,让学生理解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这种多方面的实践有利于促进学生复合型能力的培养。
(五)师资的培养要体现复合型
在教师队伍中,有一些是跨学科的教师,他们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但也有许多教师从大学本科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学法学的,知识结构单一。学校要鼓励教师跨学科攻读学位或进修,教师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如经济法教师要熟悉经济学知识,把握经济学在经济法立法中的运用,这样有利于教师对经济法的理解。这样,教师在指导学生经济学与法学方面,才能得心应手。
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就是要发挥他们本科所学的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如果本科知识没有得到运用,那么学生的水平达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硕士只有把所学的法律知识与原有专业知识整合起来,融会贯通,并运用于社会实践,才能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竞争力。我们应通过创新培养机制,使复合型培养目标得到落实,为社会主义法治培养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Z].学位办[2006]39号.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Z].教高[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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