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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事件:
北京时间2013年9月3日,微软宣布将以37.9亿欧元收购诺基亚设备与服务部门,同时以16.5亿欧元收购其大批专利组合的授权,共计54.4亿欧元,约合71.7亿美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易包括,诺基亚向微软提供10年期非排他性专利授权,同时微软将向诺基亚提供与位置技术相关的专利授权,微软未来有权延长这一专利合作,微软同时也将获得诺基亚Here地图服务平台的授权,并成为诺基亚Here地图业务最大的用户,基于独立的授权协议付费;在商标方面,“诺基亚”品牌仍将得以保留,但应用于智能手机的两个子品牌“Lumia”和”Asha”则归微软所有。
此番巨额收购,不同的人从各自不同的角度都会有各自不同的解读。但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说,微软收购诺基亚,是在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适应“软硬一体化”商业模式竞争格局的必然选择。
所谓“软硬一体化”商业模式最初是由苹果公司推出的,其最大特点就是打造终端、操作系统、应用和服务一体化的上下游产业链,它们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具有相互依赖性。这种经营模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来源,而且能满足客户不同的服务需求,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在产业链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有利于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一定的市场份额。
正是借助这一模式的运用,2007年6月29日,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智能手机一经上市便受到消费者广泛欢迎,销售火爆,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如今,软硬一体化的商业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引发了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市场的激烈竞争,苹果、谷歌、三星则明显处于领先地位。诺基亚,这家曾经在传统手机行业独领的企业霸主,今日已是错失商机、风光不再、惨淡经营,而微软作为软件行业的领头羊则是不甘示弱,一心努力着想要在移动互联网市场占据一席之地,此次收购诺基亚,旨在实现软硬一体化商业模式的战略转移和调整,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正如微软的一份报告所称,收购诺基亚手机部门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扩大手机市场份额,提升手机业务利润;二、为用户创造微软手机的顶级体验;三、防范谷歌和苹果抑制应用的创新、整合、分发和经济形态;四、利用智能手机发展带来的巨大商机等。
事件解析:
就法律层面而言,我们更多关注的则是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10年期非排他性专利授权是个什么概念呢?就是说诺基亚作为专利权人专利还是属于他自己的,他不过是授予微软10年期的专利使用权,但微软并不享有独占性权利,在专利有效期内,诺基亚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授予其他人使用,以获取专利使用费,实现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诺基亚利用其专利优势,通过专利的许可、转让等行为实现专利价值,也是具有很大市场空间的。专利授权和专利转让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也是完全不同的,授权就是许可,我允许你用,用多长时间、在什么地方用、怎么用,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违反了约定,则可能构成侵权或违约,可以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专利转让是一次性的,一旦转让行为完成,专利就是别人的了,你不再享有专利所有权。
因此,专利转让费通常要高于专利授权费用,根据不同需求,采取不同的方式,实现不同利益,这就是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至于“Nokia”商标,如果诺基亚公司依然保留的话,微软新的手机使用这个商标则需要得到授权。诺基亚曾经的辉煌创造了诺基亚巨大的品牌价值,其品牌效应不可低估。利用品牌,吸引“诺粉”,无异于一条捷径。
律师坐堂: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以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具有重要价值,谁拥有知识产权优势谁就拥有市场竞争优势,而这其中专利又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因为专利总是代表着一种先进的技术,专利的独占性赋予技术一定的垄断性,技术的垄断必然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在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考量就成为重要环节,甚至成为一些企业并购的主要目的。比如两年前谷歌收购摩托罗拉,有市场分析说就是为了专利,虽然谷歌并不完全承认,但专利在其中的主导作用却是不言自明的。
一般来说,企业并购要经过尽职调查、价值评估、谈判签约、接管运营等四个阶段。对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权属的审核是关键,需要首先确定拟并购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型都有哪些,对应所有权人是谁,是否存在共有关系,许可使用的类型是什么,是普通许可使用,还是独占性许可使用,或者是排他性许可使用,另外还有权利保护的范围、期限,有无第三方侵权等,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客观、全面的了解,才能最终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不是一个简单量化的过程,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套用了对有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是通过统计研发成本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市场法是参照市场现行的可比较的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收益法是将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作为知识产权价值。实践过程中,知识产权类型不同,侧重使用的方法也不一样,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特性,我们很难也很少单独采用某一种方法,更多的是采用一种综合的思路予以考虑,只要最终确定的价格以一种公平、合理、灵活的方式被交易双方接受就可以了。
价格一旦确定,接着就应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合约,完成交易,但交易完成并不意味着并购成功,如何使知识产权的整合应用产生最大效益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专家观点: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3.4
在当前信息网络社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本身也为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高度融合创造了重要条件。本文基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若干问题。
一 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对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性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重要性是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性所决定的。以专利信息为例,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技术、法律和情报价值,在企业信息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专利信息和专利文献密切相关,是对专利文献经信息化处理后的信息。专利信息对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与作用。专利信息甚至被认为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它是企业实施专利信息管理和专利信息战略的基本载体和对象,企业通过实施专利信息管理和专利信息战略,可以有效地指导技术创新活动,防范法律风险,赢得市场竞争优势。
二 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公益性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例如“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社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我国公共性质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总体上存在分散而缺乏整体性、缺乏统一制度和规范体系,运作效率不高的弊端。以专利信息数据库为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尽管数量较多,但深度加工不够、数据库资料欠完整和规范,检索技术和手段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地支撑企业对技术创新和专利战略实施的需要。
我国企业建立专题性质的专利文献数据库的情况也不够理想。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1245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做过调查,关于企业专利文献数据库建设的问答中,有效回答1145家,其中建立了专利文献数据库的企业191家,占有效样本的17%,没有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的企业963家,占有效样本的83%。国资委2006年的一项调查则显示,中央企业缺乏专利及其文献检索制度 的 占47.3%。科技部2011年的调查则显示,尽管只有6.4%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研究开发或者受让技术之前没有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信息分析,但对专利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程度并不高。
三 加强基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
战略融合的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思路与对策针对上述我国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大力改进和完善。改进的基本思路如: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以增强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增加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投入;整合现有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公共平台,创建内容全面、资料权威、更新及时、检索方便快捷的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数据库平台。根据相关政策和一些地方的实施经验,为促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方面主要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总体上,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以专利信息为例,建立了包括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和地方专利信息中心在内的专利信息服务网络体系。
(二)在企业层面,建立与其技术创新特色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1.企业建立与其技术创新特色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基本内容
这是企业提高其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能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应根据自身技术创新需要,收集、整理相关的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家关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政策与制度、专利文献与信息资料的检索与分析,如国内外产品和技术专利的申请、授权、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技术背景、同族专利情况、专利侵权预警信息、主要竞争对数技术和产品专利、商标动态信息,典型案例、国际市场信息等。
2.企业专题性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建设
企业建立专题性质的内部专利数据库大有发展空间。企业可以收集相关领域的专利信息和其他相关科技信息,保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检索的便捷,为企业科技开发人员等从事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信息文献和信息支持,促进企业在现有技术成果上实现新的突破。这种专题性质的数据库具有个性化特点,能够根据企业技术战略需要量身定制,节省检索时间,直接服务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
3.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情报网络建设
为支撑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建立健全以专利情报信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信息情报网络,建立以知识产权信息情报战略为导向的知识产权信息情报体系非常重要。在当代信息化社会,知识产权信息情报应当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认识,企业也应当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高度融入知识产权信息情报战略。
4.企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的一体化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是相互联系的两个内容,需要将企业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开发与信息平台建设特别是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之产生集合效应,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
(三)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专门服务
在当今以知识经济为主,创新技术持续涌现,新兴产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深化高校与产业界间的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加强产学研合作是当务之急。高职院校依据丰富的人才资源和不断的学术创新,展现出了强大的科研实力,尤其以应用型为主的高职院校,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场所之一。但截至目前,高职院校知识产权的转化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较低的成果转化率阻碍着高职院校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与成果的应用性等方面与国内外一些本科院校存在不小差距;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与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需求不能同步进行,存在脱离现象,从而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等。产学研的有效合作,其实质是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因此,深入研究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转化机制,可以促进校企更加融洽的完成创新性成果的有效转化,从而加快高职院校的产学研合作进程。
二、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转化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时,环境、经济以及社会效益都会有明显的提高,也促进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当前国家和社会普遍重视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背景下,我们更要充分转移和运用知识产权。以此来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这也有助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此外知识产权制度的提高有助于科技创新层次的提高。
新兴产业主要是以知识、技术为主,社会经济也以此为基础才可以快速发展。我国也意识到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立法层面,来保障知识产权策略应用于各个科技重大专项中,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科技进步,从而通过知识产权转化,把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
国家科技创新的基础来源于高等院校,高等院校的知识产权转化可以促进我国科技体制的改革,可以加速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可以带动区域经济的持久发展,可以使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转化率也是衡量国家科技创新水平的指标之一。虽然高校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转化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同时说明目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和创新成果转化都还有很大潜力等待挖掘,要充分挖掘其潜力才能使国家经济不断发展,从而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
三、高职院校产学研下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战略意识缺乏,重数量不重质量
近几年,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处于下降趋势,原因之一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不断发展,高职院校的招生数量和教师数量近年来都不断增加,新进的科教人员都有评定职称的需求,受这种因素的影响,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时存在较强的功利性,存在为了申请而申请的现象,导致知识产权整体质量偏低,所以申请数以及授权数虽然有很大的提高,但授权率和专利的质量是处于下降状态的。出现此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政府存在政策偏离现象,高校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意识,重数量而不重视质量,重结果而不重视过程。
2.管理体系薄弱,缺乏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长时间以来,高职院校缺乏完整的管理体系,科研管理部门虽然名义上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但并没有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而不能有效地监控知识产权的申报,只能委托机构进行监控,而知识产权机构既没有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素质也有高有低,且在经济利益的作用下,只关心申报数量,从而造成了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质量不高。总的来说,缺少专职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审查和论证,就很难保证质量的提高,以致授权率降低。
3.政策导向偏失,知识产权申报失败风险加大
相比于本科院校,高职院校有较低的科研实绩。为了能够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影响力,高职院校制定的管理制度都比较宽松。比如,不管是否授权,学校都将全额支付申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申报费、费等;还要给申报人相应的绩效及科研奖励。此外,当申报失败,高职院校科研人员可以不承担相应风险,也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损失,所以,申报人也不会急切关注知识产权能否进行转化,是否有高附加值,以致于申报失败的风险加大,学校损失加大,经济负担加重。
4.校企间诉求差异大,知识产权转让成功率低
高职院校的技术资源较为雄厚,但是市场上的运作经验相对缺乏,没有较高的“嗅觉”,所以,知识产权存在着市场化风险。企业对市场上的前沿信息了解的有很多,但是缺乏自我改造和研发的能力,以至于不能促使产品较快的改造。通过校企合作本可以有相应的互补以及可以发挥更大效能,但是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所以知识产权的转化率降低,对产学研工作进展有一定的阻碍。原因一:高职院校可以从知识产权的转出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相应的收益,还可以通过产学研方面的成功案例来提高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高职院校希望通过知识产权的转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与额外收益,借由成功的产学研案例,提高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原因二:企业想投入少,获得利益多,借助知识产权的转入,使产品的技术含量有所增加,从而市场份额增大。校企间的这种博弈现象,使双方不能很好地合作,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转化率降低。
四、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影响因素分析
1.知识产权成果与市场脱节,高职院校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响应不积极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收益于高职院校,它们能够面向市场的原因是资金来源于企业,成果一旦研发出来就可以直接投放在生产一线上。而在中国,研究成果研发出来不能直接投放在市场上的原因大多是因为研究经费由国家资助,在项目立项之前由于没有考虑到市场前景,或者在项目的研发过程中找不到项目的转化价值,再或者项目有足够的立项市场前景,但是高职院校没有足够的驱动积极性,导致知识产权的转化率降低。知识产权的创新需要建立在全球市场经济化的前提下,而研发成果的评估也需要在全球市场价值链氛围中评估。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和市场经济紧密联系,进行有效的产权成果创新,是当下我国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第一任务。
2.投入资金不足,知识产权成果缺乏中试检验
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的资金投入逐渐增多,但是成果转化的成本也随之上升。在知识产权研发和研发之后的成果转化之间还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便增加了创新的风险概率。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转化要有实验室研发阶段、车间中试阶段、企业产业化等过程,某一项的知识产权研究到研发成果出炉需要投入为一个单位,那么车间中试阶段的投入就为十个单位,企业产业化阶段的投入为一百个单位。一项知识产权取得研发成果以后,高职院校便开始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后续的车间中试阶段和企业产业化阶段的资金需求量高职院校或者企业可能都无法承担。因此,融资问题的难题也成为了知识产权转化的阻碍因素,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要想保证知识产权转化的顺利进行需要有外部力量的支持,这时,政府的积极引导,合理的融资渠道,建立风险分析系统,这些都将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转化。
3.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利益分配问题
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利益的分配问题占据主要因素。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涉及政府机关、高职院校、企业、科研人员中介机构等众多利益主体,每个利益相关方都想从中获得可观的利益,在利益的分配问题上就会出现分歧。科研人员是整个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主力人员,对于成果转化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高职院校只是注重目标的完成,然后对知识产权成果和发表学术论文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而不注重对研发人员的成果鼓励,没有建立健全激励政策,导致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此外,高职院校在进行成果转化时有时过分重视自己的切身利益,出现要价过高的现象,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影响着知识产权转化的顺利开展。
4.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问题
知识产权归属于服务业,主要以提供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和相关衍生服务为主,当代服务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智力成果的产业化、商用化、权利化,是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需要重点注意知识产权转化的政策完善,转化市场机制的不成熟,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缺乏,综合能力的提高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革,使转化体制更加完善。
五、完善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与服务中介平台
知识产权的转化在国外的发展比较成熟,有许多成熟的案例。我国的高职院校可以借鉴外国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组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高专业的队伍来操作管理知识产权转化机制。该机制的任务是为高职院校的科研人员寻找或者开辟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渠道,并且还要对社会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需求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科研人员,使科研人员的研究成果能够很好地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企业和研究人员的信息传递桥梁。在我国现存的中介服务公司或者相关机构也应该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增加团队成员的整体素质,提供知识产权转化的优质服务,为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转化提供可靠的信息分析和选择建议,还要能够提供专业化实践的能力以及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委托服务,在国外成熟机制的基础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找到适合我国知识产权转化的运作模式,提高智力成果的利用率,最大可能的发挥出知识产权成果的社会效益,完善从科研开始到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再到知识产权转化发挥社会效益的全过程管理,促进高职院校的知识产权转化机构的完善。
2.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转化风险投资机制
知识产权的转化是一种高风险、高投入、运行周期相对较长的活动,转化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难以从常规的渠道获得。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和实现知识产权转化的途径是加大对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研究。美国等国科研成果发达的原因之一是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而在国内风险投资机制不太完善,导致我国的高科技风险投资体制不太理想。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化的贷款制度,有形资产可以作为贷款,无形资产也要列入其中。针对无形资产的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和财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制定无形资产的评定准则,加快风险投资机制的完善步伐,尽快使得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转化成果发挥社会效益,发展高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3.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的申报积极性
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知识产权转化的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的贡献大小不同进行鼓励和奖励。审查知识产权,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给与一定程度的智力成果经济奖励,补偿研发过程中的经费开支,也是对研发人员的成果肯定。
4.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认可度,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高职院校的社会认可度偏低,知识产权的转化存在很多困难,其价值也常被低估。因此,高职院校一方面从知识产权的转出中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相应的收益,另一方面,通过产学研方面的成功案例来扩大市场,提升信誉,提高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从而获取社会认可,实现自身价值。另外,在知识产权转入过程中,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澄清企业在研发能力、产权质量、转让成果以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存在的疑惑,以助于企业能够很好的评价知识产权的价值。
5.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转化保障
近来,我国也相应出台了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法律,但是,在相关法律的执行过程中,高职院校知识产权转化的成果依然不太理想,说明知识产权制度依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要想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完善,就要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需要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商用化的奖励制度,对产权发明人进行奖励,激发他们的创造积极性,并且加大对专利使用人的资金扶持,使知识产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为社会造福。
加入世贸组织近十年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此起彼伏,"思科诉华为"、"劲量诉南孚","英特尔诉深圳东近"等案件,说明我国进入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高发期。海信商标被西门子在德国抢注,此外,东林电子、上海德士、中轻青岛分公司、上海奥利玮、广州惠之星、佛山电器照明等企业商标也先后被西门子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
随着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形势严峻,不仅给我国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甚至影响到国家经济安全。在国际上,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一方面,我国企业被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屡屡遭受侵犯,据不完全统计,在海外申请注册的企业中,有15%的企业商标在海外被提前注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一项调查显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顾虑已经成为影响外资企业制定在华投资、扩大发展和人员招聘等方面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其中假冒商标被认为是首要问题。
二、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
现行的知识产权体制是以发达国家工业技术为基础制订的,主要体现发达国家的利益。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手段,保护力越来越大,并且已演变为国家贸易的保护工具。日本企业成立的保护企业在中国利益的"在华专利保障联盟"频频指控我国企业侵权。创新能力强的国家,都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影响力的加强,跨国公司为维护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提起的诉讼会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就必然发生。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不健全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在国际社会推动下,特别是西方大国不断施压下被动地接受国际社会"要价"建立起来的。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为权利人提供保护,规制权利滥用的功能被忽略,导致知识产权成为"袒护"权利人的"法"。①知识产权成为权利人"维权"的工具,致使外国权利人频频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我国知识产权法强调保护权利,反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法律规定的缺位,无法制止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或谋求垄断行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严重。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硝烟四起。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淡薄,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内地有15%的企业的专利或商标往往被国外抢注。如外国大公司和海外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我国知名商标,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也很少企业被后不积极参与应诉,企业联合和行业协调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的能力不强,企业应诉消极被动。据推算,许多跨国公司在2005年底就已完成知识产权战略的"中国布局",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我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企业不善运用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助长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三、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对之策
(一)积极参与国际立法、加强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力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没有受到专利保护的影响,逐步建立起了强大的科技竞争力。现在他们试图以本国化标准代替国际标准,呼吁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利制度,这对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公平。②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知识产权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修改与制定,改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改变不公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把我国传统知识优势纳入为国际规则,以改变知识产权国际弱势地位,形成权利义务相对平衡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有益于减缓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压力。
(二)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经济增长和剧烈的经济结构变迁,中国经济对先进技术的利用越来越多,对科技的依赖也越来越强。尤其进入21世纪以来,虽然中国的经济总量和贸易总量都在世界名列前茅,但是国内企业创新能力却不能与之相称。创新不足使我国严重依赖发达国家的技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应有选择、有重点地自主开发原始创新,形成原创型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进行集成创新或消化后再创新,形成集成性或创新性自主知识产权,这样既节约成本和时间,又能跨越某些技术发展阶段。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从长期来看,我国必须完善并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仅靠一句自主知识产权是不够的。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我们需要理直气壮地强调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权利,强调不同国家的文化传统、制度环境、发展阶段以及制度建立的长期性,从国家的发展目标出发,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参与国际规则的构建。而目前我们是立法超前而执法滞后,对跨国公司利益的保护强于国内企业利益的保护,给国内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③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于我国当前的经济技术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律保护,要在遵守知识产权国际法律最低保护要求和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实施法律保护的水平。
中国发起 “保护知识产权行动”
【本刊讯】(实习记者 吕明合)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下称《纲要》),具体部署今明两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鉴于地方保护主义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向起消极作用,《纲要》首次提出,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纲要》并要求,在体制上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最终建立起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项:严厉打击盗版行为,继续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继续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严格市场主办者的管理责任;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对出口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全国举报投诉服务系统。
《纲要》的工作目标,除要求更紧密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体制,增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造、管理、运用、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还特别提出了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要求。这显然是中国政府发起的又一次“人民战争”式保护知识产权运动,这样的力度前所未有。
也许与此相关联,“五一黄金周”到来之前,国家旅游局提醒赴欧洲的游客不要穿着、携带或购买假冒名牌物品。国家旅游局官员证实,欧洲部分国家已制定了针对入境游客穿着、携带假名牌的处罚办法和法规,中国赴欧旅游公民因穿戴假名牌而受到处罚的事件也曾有发生。
案件快报
京晋警察命案一审宣判
4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太原警察故意伤害致死北京警察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刘利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周传全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另七名被告被分处15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九被告并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59.21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刘利民与北京市朝阳分局巡察支队民警李忠义等人因车辆被挡发生争执。刘利民欲报复,遂指使张吉等人当晚拦截并殴打李忠义,后逃离现场。其中,周传全用木板击打李忠义头部,致木板断裂。李忠义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个人受贿金额最大案犯被执行死刑
4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北省原外经贸厅副厅长李友灿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友灿在担任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兼河北省机电办公室主任职务期间,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接受北京森华创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宁的请托,利用其主管河北省进口汽车配额的审批和分配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森华公司提供1249个汽车配额,并收受丁宁给予的人民币现金4723万元;2002年4月,李友灿向唐山冀东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唐山冀东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价值19万元大众高尔夫轿车一辆及手续费共计21.44万元。
李友灿案也因4744万多元的涉案金额,成为迄今为止全国个人受贿金额最大的案件。
毛玉萍被判入狱32个月
上海地产(已除牌,前联交所代码:0067)原总经理毛玉萍承认12项诈骗罪指控,于4月28日在香港区域法院被判入狱服刑32个月。
毛玉萍被控于2001年至2003年间,串谋香港南海企业有限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合共诈骗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星展银行等五间银行4900万元信用证贷款给毛的公司宏凯集团。控方曾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毛所获得的信用证贷款额度,而不是实际的贷款金额作为判决的参考,但未得到法官认同。
法官在判词中称,毛在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量刑起点为48个月;但念其主动认罪,且早前已用个人支票归还银行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故对毛从轻发落,将刑期减至32个月。。
现年43岁的毛玉萍因串谋造市及妨碍司法公正两项罪名,于2006年1月被判入狱三年半,目前已在服刑中。新增的32个月刑期中,有16个月同原来的刑期同期执行,毛玉萍须服刑合共58个月。
法治建设
检察机关将严惩公务员索受商业贿赂
4月25日,在沈阳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表示,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将重点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和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体系所恶意创设的症结在于: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过度维护本国优势和跨国巨头的垄断利益,严重扼杀发展中国家和后来竞争者的发展与创新。作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知识产权斗争的核心,发达国家现在想要做的,不过是在自己爬上楼之后,就撤掉发展中国家借以向上攀登的梯子。“梯子”是世界知识产权斗争的本质所在,知识产权跨国巨头成了现存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客观上的受益者。知识产权的理想状态正是“完美无缺的财产”;其目标是“完美无缺地控制”。例如,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曾言:“美国人是有些精神分裂,一方面,在知识文化发展上,重视自由,鼓励创新;但另一方面,却采取极端保护主义的版权法律架构,垄断知识,压制创新。”“但无论如何,这绝非早期建国者对于知识产权和知识公有领域的构想和初衷。”①世界各国都希望自己能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一席之地。一国对其国产软件企业保护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企业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从这一点上看,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就拥有了未来。然而,在世界知识产权秩序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通过多年的知识和技术积累,科技发达的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已经掌控了数量庞大的知识产权,并依此获得了世界市场的现有优势和垄断地位。数十年以来,通过创新开发出Windows与Office等软件的微软公司,成了现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直接和主要的受益者。微软以反盗版或者验证正版为名,大规模推进“黑屏”计划,直接危及“网络安全”,损害了装有微软软件的电脑正常运行,以及广大用户的正常学习工作的权利。虽然微软的这一行为客观上可能促进人们尊重知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觉醒与行为自觉,进而可能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但是,这并不利于在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法保护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人权的国籍保护。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反思工业革命以来的人文思想、价值观念及其影响的过程中,各国学者更加注重对人类自身的审视和对人的价值诉求的新思考,乃至出现了后现代主义、后结构主义、后等诸多新的思潮、新的理念。②对人性的深入探索和人的全面发展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主流思潮。由此,应该坚持以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和构建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为价值目标与内涵,思考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可能给“网络法治”的构建、“人权保护”的进步所带来的一系列危险和冲击。以“微软黑屏”为中心,要处理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公有领域保有)之间悖反关系的话,需遵循以下几方面的法则:
(一)“私力救济”应以“国际社会本位”为思想边界
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是纠正、矫正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损害的不当行为的权利。”③倘若可以从民法上寻找“微软黑屏”的合法性依据,那么“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可能是最佳解释方案。“私力救济”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主张权利?其边界问题,可以从传统民法学、社会学等理论关于“私力救济”的复杂论证中寻找答案。④尽管国内外法学界关于“私力救济”的认识不相一致,①但一般认为,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的“私力救济”是指权利受害方在情况紧急且迫不得已时,以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为目的,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内实施自卫、自助或自救等行为去制止不法侵害,且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的总称。早期的人们在简单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各种利益冲突,进而出现了侵害权利的现象,但因当时并没有公共权力机构(政府),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冲突解决方式就出现了。可见,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无政府状态下最原始、最简单的救济方式。私力救济应以正义为道德基础和首要价值,以效率为经济目标,以秩序为制度追求。在正义、平等、安全和自由等价值体系中,秩序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制度保障。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指出: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那种倾向是深深地根源于整个自然结构之中的,而人类生活正是该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②随着国家公共权力渐趋发达和社会规范(如法律)日趋完备,个人的权利就逐步由国家公共权力来保护,公力救济日渐发达,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古代及中世纪以私力救济为原则,现今则以公力救济为原则。”③微软公司的行为无疑已经违反了这一根本原则,同时也背离了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所谓国际社会本位,是指国际法将进一步深入到某些传统上纯为国内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成为客观要求,个人乃至国家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行使民事权利,都应考虑到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④作为后现代法学思潮、新自然法思想与世界主义(或普遍主义)等法学思潮的载体或精神,它科学地坚持了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有助于法律更好地实现人类对于诸如正义、自由和平等的普遍价值诉求。所有国际法律制度的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自己享有的各种权利和权力(包括)时,都不能不受到更高层次的利益、正义与需要的约束,即受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普遍的国际社会正义与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社会的需要的约束。⑤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环境,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保护弱方利益,有利于推进全球问题的解决进而推动人类社会共同可持续发展。由此来看,“微软黑屏”所宣扬的非法性“私力救济”无疑是当今网络法治社会中的一大败笔。它俨然上演了一股强势逼人的态度和做法,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无异于“野蛮”。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两个问题:“法治世界”里“私力救济”的边界在哪里?“人本”是否应成为个人权益主张的核心价值取向?而这就是公众利权意识的觉醒,更是“人本思想”的一大飞跃。倘若不从“人本”出发,微软的黑屏行为不仅仅只是伤害了其用户,而且还会适得其反、自食其果。任何非法性非理性地损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人和行为必然遭受世人的唾弃和社会的谴责。“微软黑屏”给现有的国际民商法律秩序添了一道伤疤,同时引起了世人的反思与“法格觉醒”,⑥必将加速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的到来。
(二)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新秩序应坚守平等原则及容忍义务
当今世界,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等一些不文明行为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深恶痛绝和明令禁止的,①但其总有存在的现实可能和合理空间。在黑格尔的哲学范畴中,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②因此,各国公司或企业在不断提升自身知识和技术水平以防范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对此多一些理解和包容。诚如劳伦斯•莱斯格教授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之讽喻:“偷书是一项高贵的罪行。”③有趣的是,这也似乎印证了鲁迅先生笔下孔乙己所言的“窃书不能算偷”这句话。亦即,应该花更多一些时间和耐心去正视和理解这样一个事实:世界各国基于发展基础与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使得这个世界上还大量存在着无法获得公正和平等对待而又紧迫的需要。例如,对于知识产权问题,不能单纯地用发达国家的目光和思维去审视、思考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发达国家的客观事实、发展需要和对价格的承受能力。既得利益者不能基于这种“先天的客观不平等”,而去遏制后来竞争者或者要求相对弱势的人支付对价。这本身就是一种实质的不平等。基于现实不平等的形式平等就是实质不平等。博登海默先生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④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和健康的法治环境的历程中,人类必须坚持这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基本价值。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的构建与和谐法治世界的营造需要国家、各种组织乃至个人的共同努力。如果说,托夫勒预言并勾勒了信息时代的宏观视野,尼葛洛庞帝宣告并描绘了信息时代的到来,那么现在需要做的就是,为真正面对的信息时代制定新规则。因为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则将直接决定与塑造生存的未来,这些规则绝不能照搬旧工业社会的一切,绝不能仅仅体现那个时代既得利益者的意愿,而应站在全人类共同发展的高度和全人类共同进步的历史广度,重新制定。⑤事实上,综观西方民法典及其民法学,不难发现:整个西方社会可能尚未养成“平等待人的习惯”。⑥这从国际贸易谈判步履维艰的情势中也可以寻找到答案。⑦然而,在国际民商法律秩序中,“平等互利”作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早已被确立。⑧萨维尼(Savigny)在1849年指出:世界各国和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各国在处理案件时,最好采取互惠原则,并坚持内外国人之间的平等。在国际交往的国家之间存在一个跨国性普通法(或共同法)的观点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得到广泛的共识。⑨一国在处理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该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既平等地对待关系双方利益,也不至损害第三方的正当权益。然而,如果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来保障实质上的平等互利,仍将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也不能推进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瑏瑠诚如沃尔夫所言,国际私法的立法者必须记住一个社会的利益,而那个社会既不是他本国人的社会,也不是每个国家或每个民族的社会,而是全体人和整个人类的社会。瑏瑡世界范围内,自然法的复兴以及各种具有强烈批判性和反思性特征的当代社会思潮①也证实了人们对于人权、民主、自由和平等基本价值的普遍诉求和真实回归。回顾总结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与趋势,以解决双边或多边法律规范冲突的为逻辑起点的国际私法的本质就是要“平等”地对待国内外法律及其规范的人与物。没有人会怀疑:知识产权(甚至科技)发展与保护的核心本质和终极目标是“人”。“人”是整个法律制度的中心。“人”是法律存在的惟一理据。②德国学者沃尔夫在其《民法通论》中就把人这一享有自由和尊严但同时也负有责任的主体作为私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并置于私法的中心地位。③“微软黑屏”行为让我们看到,“人本”思想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乃维护、促进国际社会法治秩序和人类共同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公共秩序与个体权利主张之间冲突时应先保障前者
公共秩序与个人权利主张的博弈实质上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孰高孰低、孰先孰后的问题,亦即一个深层次的价值选择问题。微软绕过现有法律规范及其法律程序,径自采用“以牙还牙”的原始报复手段直接打击“非正版受害用户”或“盗版用户”。无法想象,该行为一旦不受法律约束,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什么后果甚至灾难。对于任何权利的主张与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倘若当事人自己能够不受限制地径直采取所谓“自力救济”或“私力救济”的手段,那么这又与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有何分别?整个人类社会还有什么秩序可言?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生存的地方就必有规则,秩序是支撑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脊梁。任何国家或个人保护知识产权,都不应凭借自身拥有的先进知识或技术而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微软的知识产权是通过法律获得并受法律保护的。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首先应当诉诸正当的法律程序,而不是避绕之。但事实是,微软公然藐视法律、拒绝协商,并一意孤行采取“强保护”(推进“黑屏计划”),甚至以暗箱收买等“阴招”封嘴,希图蒙蔽公众的眼睛。这一系列公然挑衅法律和良知的强势行为既伤害了公众用户,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微软黑屏”行为已经对“法治世界”进程中的知识产权公有领域(公共秩序)产生了极大冲击。微软黑屏计划扰乱了互联网正常秩序,诱发了当年最大安全漏洞(代码为MS08-067),从而使得黑客可以利用此漏洞发动大规模远程攻击。相当一部分电脑用户为免受“黑屏”之苦,关闭了系统自动更新。电脑无法通过自动更新及时为系统打上补丁,从而使电脑暴露在黑客攻击之下。这些无疑会给电脑用户,尤其是关闭自动更新的电脑用户带来极大风险。不难看出,“微软黑屏”行为是逆势而为,公然倚仗自身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扰乱“公共秩序”。④在这个案例中,面临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而必须进行选择时,微软公司仍然一贯地坚持“个人利益至上”的观念,不惜危害社会利益而采取“黑屏”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结论
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对于科学技术的理解和保护从来就是强烈的意识形态化的产物,因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制约。科学技术正在渗入到那些“可以潜移默化地腐蚀所说的制度框架的发展趋势”之中,科学技术都已不再仅是传统的“工具”,其意识形态作用越来越得到现代西方思潮的重视。从宏观上看,被西方强国操纵的世界经济秩序实质上既把社会资源由“穷人”转移到“富人”,又是“北方文化”对“南方文化”的广泛干涉和压制;“所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某种方式继续殖民主义”。无怪乎,有学者形象地称,“赢家通吃是知识产权领域最显著最核心的本质”。“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家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国际的’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情势下,在具有积累性和交互性特征的科技发展进程中,某些占垄断地位的公司或企业对关键创新不恰当地“强保护”可能会延误自身与竞争者创造出更有用的新科技。这不利于创造者与后来者之间的竞争,也导致了创新投资的重复。此外,它还一定程度地导致创造者致力于改进已有专利或作品,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其自身也可能带来资源浪费。而且,在推进人权保护和构建“网络法治”进程中,现今世界知识产权体系和各种“法律漏洞”中可能已经滋生了另一个更加严重的后果:某些垄断巨头(如微软公司)绕过法律而径自采取的所谓“强保护”措施(如“黑屏计划”),必定会导致“以恶制恶”、“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思潮和私暴力行为的复起。倘真如此,这将是对几千年文明法治和人权发展的极大挑战,或是人类社会的严重倒退。事实上,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注意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一定会推进知识技术和产品革新。譬如,麻省理工学院所作的一项最新调查表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完善以来,软件行业的研发速度实际上早已变慢,但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某些特定行业更能从信息公开分享和公开竞争中获益。
意大利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在大陆体系的法典化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成为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一种参照系,而且对秘鲁1984年民法典及其他美洲国家民法典的改革方案产生了影响。1942年民法典在部分保留原法典痕迹的同时,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问题、新关系、新制度,就规定在民法典的“劳动”编中。该法典第六编冠名为“劳动”,实际上是关于劳动关系、公司(合伙)、合作化、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与垄断等规范的混合编。意大利民法典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意大利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两个缺陷:一是该类规范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即主要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对象、内容、主体、转让等,多为一般性、原则性条款。民法典强调有关权利的取得、行使及其存续期间由特别法加以规定。实际上,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之外,各种知识产权专门法依然存在。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象征性、宣言性的,缺乏实际操作意义。二是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分设为“企业”与“作品权和发明权”两章,此类体例设计割裂了知识产权的完整体系。同时,现代知识产权法已成为门类众多、权项庞杂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仅规定了四类知识产权,显见其体系的包容性不足。由此可见,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很难说是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范式民法典。
荷兰民法典。荷兰是新民法典编纂运动的杰出代表。早期荷兰的私法体系基本上是法国法的翻版,自19世纪末开始受到德国法的影响,至20世纪在糅合“法学阶梯体系”与“潘得克吞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荷兰民法典结构。1992年荷兰民法典分为10编,包含传统的民法、商法,以及消费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私法法规,并把具有重要价值的判例也编入其中。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编的设计,后来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困难而被取消。另一重要原因是,自“马斯特里赫条约”签订之后,欧盟一直致力于制定一个适用所有成员国的“欧共体法”。自荷兰民法典颁布后,欧共体先后制定了统一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条例,所有的成员国需要与其保持一致,而不能进行补充和修订。荷兰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将上述法律搬到新民法典第九编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不仅仅包含私法的内容,而且各类知识产权有不同的转让、设置的规则,可见知识产权难以融入民法典体系之中。
俄罗斯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有关财产权各编没有涉及知识产权。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及后来的俄罗斯加盟共和国民法典既弥补了以往的缺陷,同时也带来新的缺陷,具言之:该民事立法纲要及民法典在第四编、第五编、第六编中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发现权和发明权,上述制度列入民法典之中的仅限于调整有关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范。这一体例设计是对1922年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但这三编并没有总括为“知识产权”编,同时它将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的工业产权排除在外,其有限的内容也不可能概称为知识产权。199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推动俄罗斯民事立法模式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新民事立法纲要的基本结构是总则、物权、债权、著作权,在生产中利用发明的其他创作成果的权利、继承权、国际私法规则共7编。其中,除著作权以外的“创作成果的权利” 包括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合理化建议作者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完整地再现了这一纲要所设计的模式,拟定的知识产权编为第五编,冠名为著作权和发明权,没有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事实上,1992年9月,该国已经以特别法的形式颁布了“专利法”和“商业标记法”。这部被称为独联体国家的“示范民法典”尚未完成世人关注的“知识产权编”,但其总则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一节中已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立法者将“信息;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与物、工作和服务、非物质利益等同列为权利的客体。新的俄罗斯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的规范有两点值得检讨:首先,总则拓宽了权利客体的范围,一是承认作为财产权利的无体物,将知识产权本身也作为客体;二是将信息及智力活动成果作为另类客体,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物。但是总则关于“智力活动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动成果的专属权(知识产权)”的规定,将两类客体混为一谈,令人费解。其次,民法典拟定的知识产权编限于著作权和发明权,其他知识产权则以特别法形式出现,这就肢解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与1991年民事立法纲要的初衷相去甚远。
越南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编纂运动的产物,其体系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受199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和 1994年俄罗斯民法典的影响。越南民法典专编系统地规定了知识产权,在法典于1996年生效时,废止了1989年“工业所有权保护法”、1994年“著作权保护法”、1988年“引进外国技术法”。越南没有像意大利、俄罗斯那样采取基本法与特别法并用的方法来规定知识产权,这在世界立法例中是不多见的。越南民法典第六编名为“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权”,含“著作权”、“工业所有权”、“技术转让”三章。应该说,越南民法典在知识产权立法体例颇具代表性,是乞今为止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最为集中、完善的一部民法典,但它的示范作用也是有限的。该法典仅仅规定了传统的主要知识产权类型,而对新兴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回应;同时,该法典似乎像其他民法典一样,无力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有关知识产权的程序性规范、行政法与刑法规范只能交由单行条例或其他法律部门来完成。
20世纪以来,几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对传统的财产权体系进行了改造与突破,以不同的体例和方式规定了知识产权编,这无疑是民法典编纂中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一变革缘于人们对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认识。在历史上,知识产权经历了一个“封建特许权———精神所有权———无形财产权”的发展过程。在今天,知识产权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承认的私权,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我们以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权利化、制度化的产权形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性,但其私权的基本属性与物权、债权等并无实质性差别。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者将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同置于民法典,其动因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和立法技术的诸多困难,民法典难以将知识产权融入其体系之中。上述民法典的起草者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全部纳入民法典,这无疑是法律规范的位置平移。由于涉及诸多公法规范的处理,这一方式难以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如越南法)。二是从各类知识产权抽象出共同适用规则和若干重要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中,但同时保留各专门法。此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权立法的纯洁性与形式美, 但其实质意义不大,且在适用中多有不便(如意大利法)。总体说来,现代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但却不足效法。
单行立法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通行做法,这一体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以专门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民事基本法之下的民事特别法。从世界范围来说,民事特别法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首选模式。作出以上选择,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现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知识产权制度本为规范个人知识财产权利之私法,但在立法中多设有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等公法规范。诚然,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并不影响其作为民法体系中组成部分的本质属性;但是,从知识产权规范的特殊性出发,则需要在民法典之外对这种综合性法律单独立法。如果将知识产权制度全部纳入民法典,则大量存在的程序性规范和公法规范将会使民法典在体系上难以协调,相关条文在性质上将难以兼容,民法典也就无法实现其形式上的“审美要求”;如果将知识产权制度根据其规范性质不同,分别纳入民法典和进行单独立法,则会造成同一法律制度被人为割裂的状况,徒增法律运用的不便。
第二,现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开放式的法律规范体系。与近代法所涵盖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相比,现代知识产权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并正处于不断发展、变革的过程之中,其权利制度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体系。如将这种频频变动的法律置于一个需要相对稳定的民法典,显然不合适宜。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6-00-02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千百年流传下来的文化结晶,是广大人民智力成果的体现,但是随着西药的不断引进,传统中医药的地位受到威胁。由于传统中医药知识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联系密切,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从古至今,传统中医药一直为我们的身体健康付出了无可替代的作用,虽然现在西医药技术进步神速,但仍然不能完全替代中医药,两者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例如许多西药对人体有副作用,可能引起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多用西药还可能产生耐药性,降低其疗效,甚至根本没有效果。而中医药在这些方面就比西药优越的多。因此,对中医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其发展和创新,将使广大民众得到更多更好的物美价廉的中医药的服务,也更有利于维护其生存权和健康权。
(二)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趋严峻,医疗模式的不断变化,中医药由于疗效确切、毒副作用小、价格合理等优势相比西医药在治病养生保健方面更具比较优势,也将拥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和市场发展空间。其中作为中医药知识精髓的中药复方,由于年代久远且多数已被文献化,被他国无偿使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传统中医药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已经被其他国家占有和使用,为其带来了巨额商业利益。我国不仅未能得到任何知识产权上的补偿,相反国内市场还受到“洋中药”的巨大威胁。因此,保护我国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实现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到我国传统中医药科技和中医药产业的生死存亡。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中医药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保护是药品保护中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我国传统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专利保护审批周期长、保护期限相对于一级中药保护较短、审查严格、缴纳的费用较高、中药专利的科技含量较低、侵权认定困难等;另外,专利权中要求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很难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
(二)传统中医药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商标制度虽然在中医药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不注重中药商标的注册量不足、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名牌流失严重、中药表达习惯和商标法的冲突等。
(三)传统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前面对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中就提出,由于当年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所以这些法律条文就难以在内容上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另外,目前我国关于中医药的配方散见于各种书籍,在国际商业贸易中企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又为表现诚意难免会出现泄密的问题。
(四)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目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开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不强。我国目前中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主要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职务发明所占比例过小。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中医药企业和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利用专利这一有效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很多企业宁愿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产品推销、投入巨资利用各种媒体广告,也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保护。之前由于我国对药品不实施专利保护,致使部分中成药企业相互无偿仿制,同一品种重复生产现象严重。另外,许多有经验的老中医对于自己长期总结出来的疗效卓著的验方秘而不宣,使得一些宝贵的疗法和技术得不到推广,甚至有可能失传,这样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研究
(一)不断完善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不断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考虑到中医药专利审批时间过长,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同时在专利申请时要指出中医药的来源,这样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透明度,尊重持有人的利益;另外,由于传统中医药不同于西药,它集中体现了诊治的特色和优势,因此对于专利申请中要求的三性,在对中医药进行判断的时候不应该僵化,而应转变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充分完善商标法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医药存在着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的问题,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对中医药商品名称的注册采取特殊政策,允许中药商品名称可以采取规范的方式表示其成分、功能或用途,以便于中医药产品创名牌,发展我国中医药产业;同时我国国内有潜力的品牌和驰名商标应进行国外注册,以保护百年老字号的中医药品牌。另外,中草药的药性药力与药材源产地独特的自然环境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地理特性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产生一种天然的信赖优势,地理标识显示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与其原产地或来源地自然环境、地域、人文环境地密切关系,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地保护。
尽快完善商业秘密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分散,体系不够健全和系统,因此应尽快完善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再者由于中医药的许多临床经验和治疗手段都是中医的传家技艺,因此对其进行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更好的传承;同时还要加强对散落在民间的各种秘方的保护。
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对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下转第99页)(上接第97页)权保护。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补充,行政保护措施应充分加以利用:针对中医药的特性,完善中医药保护政策,制定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对科研项目加强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工作等等。
(二)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目前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医药的国际化、现代化也在随之发展,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注意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1、改变我国某些医学院注重西医教学的方式,加强对中医的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同时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知识产权的教育培训工作纳人学校的教学进程中,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对中医药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不管是普通的从业人员还是主要负责人都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3、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拓展市场时,要深刻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不管是从研发战略还是经营策略上都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中医药企业最好能够建立自己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注重培养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保护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提供切实的企业支持。
(三)设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培养相关的专业人才
如前所述,由于中医药自身的特点,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方面较其他学科存在着更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在企业由政府帮助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自身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医药、法律和管理等相关专家和人员组成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会,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和维权工作做好坚实的后盾。除此之外,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前面已经讲到要在医学院开设相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课程,使学生们初步建立保护意识,同时重点培养一部分专门人才,使其既通晓中医药知识又了解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利于中药开发、产品宣传、专利申请等工作的开展。
(四)提高中医药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
中医药企业和研究机构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手段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保障中医药知识产权职务技术成果完成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更好的将我国的中医药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妥善处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对外国投资者、合作者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在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中,企业和研究机构也应该主动向国外机构或其在中国机构获取专利、商标、版权等信息,扩大申请、注册国际专利、商标等,为培育国际名牌产品和商标创造条件,推动我国中医药产业的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杜瑞芳.传统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升到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以法定程序和条件授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在一定期间内拥有一定的独占权,并以法律手段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智力成果完成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科技、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保持国家竞争力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以及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呈现信息化、知识化和全球化趋势的深刻变化,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许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管理手段;科技计划、科技成果等科技管理工作中还缺少知识产权内涵;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种知识产权纠纷还不断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良性运转。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总量和质量,既是增强我国科技持续创新能力,解决技术创新源头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国际竞争,变压力为动力的必然选择。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技术创新,保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济竞争优势方面的至关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政策,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去,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全面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正确调整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保障智力劳动及其成果价值的市场化实现。
2.明确指导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战略研究。当前,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应当是紧紧围绕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规范科技管理,调节利益关系,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深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涵;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以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的,扶持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当前科技发展的政策方向和重大课题,突出重点,研究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策,提出综合性的、全局性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报告。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和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要通过知识产权宏观战略研究,准确确定"有所为"的技术发展领域,并采取有效的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经费的投入,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形成具有原创性的自主知识产权群,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控制能力,并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提升技术创新在科技、经济竞争中的实际效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经济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确保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加,扩大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
二、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目标之一。
1.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激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目前,国家财政科技投入仍是我国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主要渠道,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仍是我国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证公平、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激励创新为目的,鼓励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各方当事人技术、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要逐步调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由承担单位所有。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项目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承担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并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转化制度,应对其所有的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有责任寻求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者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2.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课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突破国外专利封锁,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技计划立项的质量和科研目标的准确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应当以独立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评估报告为基础,并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单列资金,用于补助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对于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可以补助承担单位用于取得外国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应当成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申报或者投标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格指标之一。
3.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成果管理体系,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逐步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大幅度减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完整准确的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行组织鉴定。
4.增加各项科技管理工作的知识产权内涵,将知识产权拥有量及其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奖励评审等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保护与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技术产品评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等的重要资格指标和条件。要改变科技奖励以及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将形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及其质量作为评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科教兴市(县)活动中,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地方、各部门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推行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建设完备与否、管理水平高低,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1.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技、经济竞争实力的法律武器,是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紧迫性,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和经济、技术竞争武器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后劲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创新战略和经营方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管理,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使用纳入本单位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生产经营和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技术创新战略,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起点、水平、质量和效益,避免重复研究或发生不必要的侵权纠纷。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形成通过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并不断创新,进一步形成并取得新的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机制。科研机构要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改变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对其内部科研组织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并承担相关申请和维持费用,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要克服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信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引导、帮助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把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计划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创业服务机构也应当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状况进行监控,随时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能力。
要继续开展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并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目标,丰富试点内涵,提高试点质量。科学技术部将分批选择若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环境建设的试点推动工作,按"试点先行、逐步深入、以点带面、指导全局"的工作原则,帮助和指导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培训教育、战略指导、业务交流、专项服务等工作,摸索出有助于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逐步交流推广。
2.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技人员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择业自由的体现,也是鼓励创业、创新,促进科研结构调整、人才分流,实现科技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其作用。科技人员流动应当依法有序地进行。科技人员在流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支持正当合理的科技人员流动。
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单位未明确界定或未采取适当保密措施,或者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已经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技术信息,科技人员有权自行使用。单位在对技术秘密予以界定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切实保障科技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科技人员在流动活动中,可以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信息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特定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对于以流动为名,故意利诱他人披露相关技术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切实保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尊重单位对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权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用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及时、充分地兑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要求,兑现相关的奖励措施,支付相关报酬。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应得报酬的,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偿。
要积极探索和推广企业期权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获得与其创造性劳动价值相适应的股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得以有机的结合。
4.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技术提供方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或者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相应收益,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入股、联营、培训、中介等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谁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事项。签订技术合同应当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充分体现并保障技术商品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权益。要通过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享的合理约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实际效果。
要保障技术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分享科技进步的利益。技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履行技术合同的效益和水平。受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支付技术使用费和报酬,不得随意拖欠、拒付。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切实保证提成基数的真实、准确。出让技术成果的当事人应当保证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和完整性,保证技术咨询和服务的质量,不得有意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故意隐瞒技术成果瑕疵。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加强对技术市场及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切实保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并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四、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1.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努力为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评估和鉴定机构等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中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支持这些机构的发展,使之按照市场需求,强化其中介服务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面向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指定或委托这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业务,使之既是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的重要社会支撑力量,又成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力助手。
2.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建设。要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各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监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我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深入普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面向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大力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要针对不同对象和层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养、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深入、持久、扎实地抓紧抓好。特别要注重指导和帮助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好的知识产权专业骨干队伍,充实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力量。
2.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共同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切实维护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努力为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并可接受其委托,组织或者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就有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和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人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主动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各项活动中也应当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打击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持自己的技术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