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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分析思考
一、目前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虽然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有关土地征收程序的立法比较简单、粗糙,在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漏洞,表现在: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土地征收目的必须合法,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严重扭曲,公共利益在程序上没有保障,审批程序中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项审查,在征地公告中也没有征地目的合法性的专门说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难于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对有关公共利益的解释和界定过于灵活,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常常被人为地滥用,极易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凭借这条依据无视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志,强行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
(二)缺乏民主参与,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此可见,在土地审批之前,政府并没有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义务,被征地人对征地无法提出异议,只有在审批通过后的征地过程中,才有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缺乏广泛有效的民主参与,使得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最有力的监督——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缺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如在征地范围的决定权、征地审查权、赔偿方案确定权等方面都只规定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具体实施,缺少对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督,导致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容易带来行政权力的泛滥,危害社会稳定。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的弱化。尽管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但在结案的9万余件中,只处理了相关责任人3593名,其中2名省级干部受到党纪处分。4%的低处罚率,意味着超过96%的土地违法案件并未追究责任人,而刑事处罚率更是低到 5‰,出现权责不对称的局面。
目前我国耕地面积约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开展保红线、保发展的“双保行动”,2011年,继“双保行动”后,全面升级启动开展“双保工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的一些地方,巧立名目占用耕地、耕地的性质被改变、以罚代法、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等时有发生,蚕食耕地的现象仍然非常严重。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及耕地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一)清理闲置土地,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镇用地要持续增多,耕地又必须严格保护,这似乎是一种两难的选择,如何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便成为了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缩小地区城乡用地差异,切实提高用地率;严格农村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1)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从规划控制上保护耕地;(2)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3)严格征收土地的使用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2、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坚决制止耕地闲置、抛荒。全面清理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耕地,组织乡(镇)、村、户及时复耕;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要依法处以罚款;对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把此项工作列入干部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耕地抛荒严重的地方,坚决追究、严肃查处当地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官员考评和晋升制度,树立正确的耕地保护意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官员除了进行目标考核外,还应采用违法征地民主评议和“一票否决”制度,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强化经济发展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耕地资源节约意识,严格依法征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明确征收范围。要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要把为公益性项目而进行的征地与一般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分开,缩小征地范围。
2、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城镇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和各项建设等对土地的客观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征地年度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把基本农田这条 “红线”变成“高压线”。
3、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严格执行“占一补一“,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制度,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导向,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形成补偿耕地的良性循环机制。
4、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确定补偿安置最低标准,给被征地农民及时、合理的补偿,并不断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远生计的办法。
(四)建立科学的土地监察制度,严防征地权力滥用
1、保证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土地监察部门应作为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的监察机构,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2、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除了用法律约束政府征地权行使外,还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土地国情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土地违法监督机制。
3、强化违法征地责任追究制。把“狠抓源头、重心下移”作为控违的一把利剑,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范围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实现控违全覆盖。
关键词:二元结构;土地财政;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市场模式;一体化
一、我国现行城乡建设用地的二元结构
(一)我国城乡土地所有制的二元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看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公有制的前提下,存在着两个所有权主体,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农民集体。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城乡的土地所有制呈现出二元结构特征。
(二)用途管制下的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在用途管制下造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的二元特征。建设用地的使用与土地的所有制和使用者的身份相联系[1]。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的土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不能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另一方面,只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才能取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使用的。这就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市场的割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使用与流转。
二、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导致城乡间的生产要素流动速度也不断加快,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也加入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中。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供给。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加上长期以来农业的低收益,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开了土地,从事城市劳动;许多农村户籍的大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留在了城市工作,在城市定居。但是按现行的土地制度,他们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在供给。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城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企业在城市生产经营的成本大大增加,此时使用农村土地的成本大大降低,因此企业都有将厂址设置在郊区或者农村的意愿。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兴建的“小产权房”就是一个例证。
我国现有的城乡建设用地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法律禁止农民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用于非农建设,城市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要在空间上扩展城市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土地征收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与现实的经济运行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并且产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资产属藏,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土地的资产属性是指土地的物质实体能为人类所用,并且这种使用能给使用者带来经济利益[2]。在我国现阶段,同等资本投入农业的收益大大低于工商业的收益。同样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收益大大低于用于工商业生产所产生的收益。政府将农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并出让给工商业企业,农民集体土地从农用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资产产生了巨大的增值,而这部分增值的分配与被征地农民不相关。因此,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无法显现,同时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影响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是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来进行的,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然而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发生许多私下的交易。由于这些交易在目前法律条件下是违法的,政府对这部分交易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容易造成建设用地数量超过年度计划,造成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失控。同时由于政府无法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有效监管,政府也难以审查该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容易造成土地利用规划遭到破坏。无论是建设用地数量失控,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遭到破坏,都会削弱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扰乱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
(三) 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由于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但我国实行的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阻碍了市场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出租或者转让用于非农建设,不能合法进入城市土地市场。因此已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只能将其宅基地闲置,还有其他一些由于村组调整、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调整而产生的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只能闲置。这些集体建设用地的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说明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
三、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和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制度框架设计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于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市场化,即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入股、联营、租赁、抵押等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具体讲:首先,构建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市场服务体系(如:价格评估机构及土地市场咨询机构等)[3];其次,在上述体系建立并成熟运转的基础上,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类比城市建设用地,通过统一的土地市场机制与用地单位之间进行交易和开发,从而实现建设用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在这一过程的实现中,还应加强一些保障措施。比如:国家应采取税收、管理、规划及法律等措施对其进行调控,以保障该体系健康、有序、合理并合法地运行。
(二)明确入市的土地范围和供给主体
目前的土地利用计划是基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制定的,导致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化的要求相脱节,削弱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力,导致城乡土地市场混乱。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需要各级政府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未来态势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统一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结合起来。将符合规划用于建设用途的土地进行统一的造册登记,明确可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的土地范围。
同时应当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现行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属于国家政权机关,而村委会则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法律上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4]。生产小组作为村民的经济组织,而生产小组的成员长期作为本小组土地的经营人与管理人,将生产小组明确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实至名归。不仅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明确界定为生产小组所有,还要赋予生产小组完整的权利,应该至少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入股、租赁以及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的用途转换的权利[5]。
(三)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根据《决定》的指导精神,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建议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其具体措施为: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稳定且其经济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允许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使用权制度,将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并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在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上,对所有权前提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予以合法化认可。第三,对符合相关规划及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等方式来参与建设开发,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其予以认可。第四,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介组织,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衔接,为形成统一、开放、高效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搞好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6]。
(四) 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第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现行法律没有对公益性用地与经营性用地进行严格区分,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圈占农民的土地,经营土地财政,从中获取巨额收益。因此必须在法律上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将政府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缩小征地范围和数量,逐步放开经营项目建设用地市场。第二,完善征地的赔偿机制。现有的征地制度的赔偿标准是依据集体土地原用途的产量的若干倍进行赔偿的。农业的低收益导致了赔偿标准过低,征地费用低廉,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级差收益,使征地的地方政府有了获利的空间,政府便有征地的动力。因此还必须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增加地方政府的征地成本,减小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进一步缩小政府范围。
(五)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一,各地方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所辖地区的土地进行摸底清查,准确掌握各个地块的基本信息,对各类土地的入市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统一的登记造册,严厉打击将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第二,政府要依据统一的税收政策,为规范土地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其增值收益,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之后,应该发挥土地税收的杠杆作用[7],采用税收手段来调节国家、集体与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第三,政府还必须加强土地交易管理,加强土地所有权属档案管理,依法处理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维护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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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 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
?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 (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 (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三)因征用、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四)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 (八)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获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土地所有者通过发包、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 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发现下级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有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直接注销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第十四条 因村庄、集镇、乡镇企业退建还耕易地重建的,新址应当尽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小于旧址面积的,其建设用地可以 不占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易地开垦。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的超过耕地开垦计划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内占用耕地补偿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纳入新增耕地储备库。储备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有偿调剂用于其他市、县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执行。
?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保护措施, 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 准应当高于上述标准的40%。
? 用地单位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开垦耕地所需资金或者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 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 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三)超过5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超过60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规划,实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委托验收的,验收结果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 第二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缴纳复垦费。土地复垦的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四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可以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标准。?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
?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第二十七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八条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40%留本级财政,10%缴市财政,20%缴省财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缴中央财政外,50%留本级财政,20%缴省财政。
? 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20%缴省财政。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外,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处置土地资产,涉及省属 单位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 》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继续保留划拨用地外,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 前款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国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前款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入股)投入企业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 等,涉 及地价评估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涉及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 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 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因采矿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村庄搬迁、农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 政府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
?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 (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 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
(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
? (五)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的,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企业,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低限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外,其他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执行;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已经调剂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可以不予补偿。
?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除依法报批外,应当按照征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落实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第四十一条 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补偿费。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耕种20xx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因建设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征用土地。
?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照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 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四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利用情况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暂停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不当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本级储备土地;符合耕种条件的,应当组织耕种。
? 第五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土地、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其任期内的下列事项进行离任审查: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
? (四)土地利用审批中行使职权的情况;
? (五)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
?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违法案件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超过批准用地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 第五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非法低价出让或者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责令限期重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减、免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逾期不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或者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 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 (二)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三)违法进行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的;
? (四)索贿受贿的;
? (五)其他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的客观必要性1、土地资源数量不清
2、土地资源质量不明
3、土地权属混乱
一、确实权颁“铁证”,促进土地流转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蓝图,对农用地和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土地流转的依据。
按照“一户一宅、面积不超”的原则,对超标宅基地每年按超标面积累进收费,促使农民退还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向小城镇集中,从而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
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实行承包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村农民集体为单位,把土地承包权折股量化到农户,农地股权是集体土地资产获利分红和领取失地补偿的唯一凭证,可以转让、买卖、抵押。鼓励建立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引导农民逐步入社生产经营,农户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形式入股,以劳动力入社获得工资,以土地经营权入社获得分红。
二、转变发展观念,促进城乡统筹
地方政府主导的农村建设用地盘活方式,在没有破解“土地财政”之前,负面效应逐渐显现:首先,盘活前后巨大的地价“剪刀差”使得盘活阻力和困难越来越大,在维稳压倒一切的背景下,拓展新型城镇化空间必然举步维艰;其次,产生新的用地浪费,地方政府以土地优惠为条件招商引资,人为压低地价,降低项目落地门槛,粗放、低效利用项目时有出现。
在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时,政府必须转变发展观念,“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实现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同房同价,同地同价”。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让农民切实感受到土地转变用途带来的增值收益,实现“要我拆迁”向“我要拆迁”的转变。缩小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最终实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
三、引进社会资本,整理城乡土地
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投入拓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空间,显然已经很难持续。然而在制造业不景气的当下,民间大量资本,由于缺乏投资渠道和正确引导,四处游荡,在炒完房产后,又炒农产品,冲击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了趋利避害,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乡土地整理。
社会资本与合作社合作,通过农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提高耕地质量。为农业生产规模化创造条件,提高了合作社农业生产增产潜力;项目通过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转化为占补平衡指标,投资企业获得该项指标,通过公开出让该指标,收回投资,获取利润。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增减挂钩项目,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在扣除安置用地后,新增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后转化为增减挂钩指标,投资企业获得该项指标,通过公开出让该指标,收回投资,获取利润。
四、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农民利益
为了防止大量社会资金涌入农村,挂钩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并纳入土地年度计划进行管理。要坚决扭转政府主导下的增减挂钩试点中重建新、轻拆旧,重城镇、轻农村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倾向;坚决制止在挂钩实施过程中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防止出现为了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迫农民住高楼。
为此开展增减挂钩工作,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整村搬迁的,必须经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个人因进城务工,申请宅基地复垦换取资金的,必须出示城镇房产证明,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进行,避免宅基地复垦后出现农民居无定所问题。要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合理分配宅基地盘活中的增值收益。
五、加强项目监管,规范指标交易
国土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增减挂钩规模以及补充耕地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实地考察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现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优选;从中选择出工程实施后综合效益最大的项目予以立项;获得立项审批的项目方可组织复垦整理,项目竣工后,通过上级国土部门验收确认,并由其核发指标交易凭证。
对于划拨的公益性项目及国家省市重点投资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用地计划从各地国家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列支,其占用耕地由建设单位从交易市场购买占补平衡指标进行补充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上浮一定比例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补充耕地;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从交易市场购买增减挂钩指标或者缴纳相当于当地建设用地复垦费用标准上限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后,方可进行用地报批以及建设工作。
六、测算整理成本,设定交易时限
严格测算指标生产成本,指导指标市场化配置。占补平衡指标生产成本参照各地法定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执行。增减挂钩指标生产成本,要在准确分析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准地价、城镇房价、可复垦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其范围内的人口规模、房屋建筑结构、容积率、附着物等数据基础上,参照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制定出建设用地指标生产成本范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作为指导指标交易的依据。
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竞买者,可通过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参加竞买。竞买成功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化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竞买不成的,原价退还。对于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取得的占补平衡指标以及增减挂钩指标,自有权部门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超过一年没有交易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指标项目所在地政府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按照下述标准收购,转入下一年度用地计划:占补平衡指标按照法定耕地开垦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收购;增减挂钩指标按照当地建设用地复垦费用标准下限进行收购。
指标交易顺利完成,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促进了指标交易健康发展。指标竞价方式,把只发生在建新地块的市场定价形成溢价方式,部分转移到复垦地块上,复垦地块所在的集体或农户能间接分配到更多收益。指标结转使用,使得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具备了灵活性。
参考文献:
1.徐绍史.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国土资源通讯.2010.22
2.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研究: 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调查及典型案例分析.地质出版社.2010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总体安排部署,认真贯彻中、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大力攻克农村基础设施薄弱等制约瓶颈,着力推进实施一批交通运输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工程,不断改善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完善贫困地区交通路网结构,扎实推进交通脱贫攻坚工作,为实现全年交通工作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就本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公路建设完成的主要任务:
1、自然村通水泥路:2018年,上级下达我县自然村通水泥路目标考核任务22公里,预计12月底完成路面建设23.046公里,提前实施合格里程30公里,共计完成53.046公里(其中贫困村项目21.572公里),完成比例为241%。
2、窄路加宽:2018年上级下达我县农村公路窄路加宽计划10.923公里,民生考核目标任务7公里,截今为止,已完成17.036公里(其中贫困村项目1.794公里),完成目标考核比例为243%。
3、危桥改造:完成农村公路危桥改造3座,分别是店门镇的拦河坝桥、开云镇的浪荡铺桥、东湖镇的连心桥,共计58延米,完成总投资178万元。
4、安保工程:2018年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计划50公里,隐患里程30公里(其中贫困村项目9.2公里),计划投资333万元。目前已完成已全部开工建设,预计年底将全部完工。
5、农村公路养护情况:(1)继续抓好日常养护工作,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和农民承包养护相结合,全面推行日常养护承包到人的养护办法,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大提质。(2)做好养护示范乡镇的建设。全年示范乡镇为永和乡,该乡在路面保洁、水系整治、安保设施维护、桥涵检查、绿化管养等日常养护工作中,及时处治公路灾害,实施水毁恢复重建,开展了公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全乡示范路总里程为42.111公里,县道6.279公里,乡道28.341公里,村道7.491公里,很好的为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做出了表率作用。
二、取得的成效
1、改善了贫困地区的出行条件。通过实施多项交通扶贫工程建设,有效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的交通条件。贫困地区之所以贫困,原因之一就是地域偏僻,交通闭塞,交通运输生产力落后,影响和制约了经济发展,而通过道路改造工程的建设,畅通了贫困村向外的出行条件,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加快了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贫困地区一方面交通设施、经济基础薄弱,另一方面农副产品、旅游产业、自然资源又十分丰富,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交通问题解决了,内在的潜力就可以迅速变成现实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3、加快了贫困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通过交通扶贫工程的建设,畅通了交通运输通道,使贫困地区的产品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为农产品外销创造了良好条件,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农民的脱贫致富。
三、下一步计划
1、积极争取交通扶贫项目。根据省厅每年的交通建设计划,结合我市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大对我市交通扶贫扶持力度。
2、搞好规划设计,保证工程质量。道路交通规划中既要兼顾贫困地区的出行需要,又要考虑与国、省道的连接和路网结构的完善,做到规划设计一条,建成一条,致富一条,确保工程建设效果。
3、全方位开展交通扶贫。充分利用交通扶贫法规政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运力,使农民出行方便,物资流通快捷,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XX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2018年X月X日
2018年交通扶贫工作总结
2018年,我局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交通扶贫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多措并举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倾力帮扶群众增收,交通扶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交通扶贫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全市交通重点公路项目13个770公里,即高速公路2条62公里,普通国省道改造提升5条117公里,经济干线公路5条191公里,修建农村公路400公里,总投资88.33亿元,年度计划完成24.88亿元。截至目前,实际完成投资27.7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112%。
(一)公路重点项目扎实推进。一是高速公路。即S25线泾河源至双疙瘩梁段高速公路14公里。目前,路基、桥涵主体基本完成,正在防护、排水、隧道等工程施工,约完成总体工程量的60%;S60线西吉至老君坡段高速公路48公里。目前正在土方路基、桥涵及隧道施工,约完成总体工程量的35%。二是普通国省道改造提升。即G327沟圈至彭阳段二级公路23公里、G566线兴隆至玉桥段二级公路13公里、S203线固原至张易段二级公路30公里等3个项目,分别于4月份、5月份和10月份建成通车。G309线庙湾至硝口段一级公路8公里、G341线寨科至潘家堡段二级公路43公里等2个项目。目前,正在路基、路面、桥涵等施工,分别完成总体工程量的70%和50%左右。三是旅游环线公路。3个红色旅游公路项目:市区至六盘山景区三级公路50公里属续建项目,因受林评影响,今年7月份复工建设,目前正在路面及排水等附属设施施工,完成整体工程量的80%;泾源经兴盛至泾河源三级公路21公里,6月初建成通车;隆德经好水至兴隆二级公路34公里,目前施工图已批复,正在招投标及土地、林评等专项报批工作。2个地方全额筹资建设的项目:刘高庄经红河至杨坪段三级公路70公里,目前正在路基、桥涵施工,完成总体工程量50%;固原市区环线快速通道项目,包括东环路南延伸段道路工程二级公路5.3公里和S203线固原机场至上海路改扩建工程一级公路8.1公里两部分,今年10月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征地拆迁、树木移植及各种管线改移工作。四是银昆高速。按照建设基本程序,G85线银昆高速公路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也正在扎实推进,目前,项目已经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建设,环评、土地、林评等大部分专项审批已基本完成,正在初步设计阶段,争取明年开工建设。
(二)农村公路建设推进顺利。我们按照脱贫攻坚对交通基础设施的要求,以“四好农村路”建设为抓手,整合资金加大投入,下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今年,全市新改建农村公路400公里,总投资5.38亿元,其中,车购税补助建设345公里,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建设55公里。截止11月中旬,400公里已全部完工。另外,全市各县(区)还在年度计划外整合其他涉农资金修建农村公路及村组巷道689公里(其中砂砾公路53公里),总投资3.98亿元,目前已全部完成。积极督促各县(区)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2018年,在成功申报原州区为第一批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之后,又成功申报彭阳县、隆德县为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同时,彭阳县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推荐为第二批“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
(三)行政村通客车率稳步提升。紧紧围绕扶贫工作行政村通客车目标,按照“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要求,采取冷热线路合理搭配、开通“周末班”、“赶集班”等方式,多措并举提高农村客运通车率,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目前,全市823个行政村,通客车789个,未通客车34个(其中21个未通,13个通后停运),行政村通客车率96%。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所有行政村通客车。加大场站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班线网络,全市农村客运招呼站586个,客运经营业户34户,客运车辆4934辆,开通班车客运线路681条,日运行班次1497班,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区为中心,县(区)为次中心,乡(镇)村为基础的点线相连、辐射到面的道路旅客运输网络体系。
(四)定点扶贫工作成效明显。持续深入推进帮扶村的脱贫工作,落实进村入户相关制度。千方百计在产业增收上想办法、出大力。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与自治区农投集团一起为马建乡张湾村确立养牛产业帮扶,与西吉县人民政府签订扶贫协作战略框架,明确了农投集团为每户建档立卡每年按照2头牛补贴8000元、市交通运输局每年为每头扶贫牛犊补贴100元的标准进行产业补贴,计划三年投入扶贫资金277万元,撬动农户自筹400万元、地方财政产业补贴67万元,配套每亩饲草料种植40元补贴,扶持发展肉牛养殖产业。力争到2020年底,在全村形成“家家种草、户户养殖,小规模、大群体”的产业扶贫新格局,使贫困户通过发展特色养殖产业走上脱贫致富之路。今年,全村已通过在甘肃张掖集中采购或自发采购纯种西门塔儿扶贫牛83头,就近采购秦川牛等品种牛34头,已累计完成产业投入资金132.5万元、争取补贴扶贫资金46万余元,使58户贫困户直接或间接受益。积极走“金融脱贫+产业扶贫”的路子,成功引进石嘴山银行为全村27户贫困户发放金融扶贫贷款135万元。对全村积极缴纳医疗保险的910名群众进行奖励,开展普惠性健康体检1次,联系公益机构发放净水器100台、母亲邮包150件,慰问困难群众发放面粉2.4吨、棉大衣120件。帮助贫困户解决61件突出问题、办理140件实事。积极开展“新时代农民讲习所”活动,先后举办“转作风,促脱贫”主题党日、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布病传染病健康防治等讲习活动,调动和激发了群众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
二、主要措施
(一)抓摸底,掌握底数心中明。根据全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部署,今年3月,我局会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全市自然村(组)通公路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经摸底,全市62个乡镇823个行政村4284个自然村(组)中,通硬化路3053个、未通硬化路1231个,分别占所有自然村的71.2%和28.8%。全市所有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需建设村组巷道4168公里。通过摸底,搞清了自然村(组)通硬化路现状,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各县(区)对各自辖区内的通客车情况也进行逐一摸排,找准不通客车行政村的主要原因所在,为因地制宜解决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抓规划,项目实施有遵循。在制定出台《固原市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固原市交通扶贫专项规划》、《固原市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将农村公路发展写入《固原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年-2022年)》,让农村公路纳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总盘子”。根据各县(区)发展实际,结合《宁夏回自治区农村“组组通”硬化路五年实施方案(2018年-2022年)》总体安排,采取梯次推进计划,让各县(区)每年交通扶贫项目实施思路清楚,有章可循。2020年底前,重点解决脱贫销号村和深度贫困村所辖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问题,贫困村所有具备条件的自然村(组)全部通硬化路,泾源县、隆德县所有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到2022年底,实现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自然村(组)通硬化路。
(三)抓整合,凝聚力量破难题。2016年,市交通运输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市委、政府建议,整合各类道路建设方面的扶贫资金,由交通部门牵头,统一规划实施,其它部门做好配合。2017年,大部分县(区)通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凝聚力量解决偏远住户出行难,既杜绝了重复建设、低标准建设,又提升了农村公路质量。2018年,全市各县(区)在年度建设农村公路400里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修建农村公路及村组巷道689公里(其中砂砾公路53公里),项目总投资3.98亿元。通过大力实施通村入组的农村公路建设,全市的农村公路建设总里程迅速增加,路网结构中的“毛细血管”得到迅速扩张,部分偏远山区出行条件得到大力改善,老百姓“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抓短板,因地制宜促提高。按照脱贫攻坚任务对交通扶贫的要求,行政村通硬化路已实现目标,但行政村通客车还有一定差距。为缩短差距、弥足短板,我们坚持“以城带乡、以干带支”的思路,通过对道路通行条件、村组人口分布、农民出行诉求、客流市场需求等情况开展调查,在此基础上,采取“四个一批”实施“一村一策”,因地制宜保障群众出行。即:巩固完善一批,优化农村客运线网,通过采取冷热线路合理搭配,对已开通的通村客车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对达到报废年限或者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通村客车进行报废更新;延伸串联一批,将现有部分农村客运线路向前延伸,向未通客车的村组延伸,让一班车、一条线串联更多村;电话预约一批,对居住人口分散、客源少的行政村,以村委会为依托建立联络员,采取电话、微信等方式,收集村民出行信息,做好与客运班车对接;集中开通一批,在集市日、节假日、周末学生放学等客运需求量大的时机,加大车辆投入,开通“周末班”、“赶集班”,保障群众出行需求。2018年,全市新增通客车建制村26个,未通客车的行政村减少到34个。
(五)抓落实,夯实责任求作为。我们把扶贫工作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细化任务分工,对人对表落实。组成工作组,建立一季一督查机制,先后三次到各县(区)进行检查调研,针对问题弱项,研究措施办法。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责任制,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予以监督。派驻帮扶村的第一书记能够严格落实规定,坚持住村入户,掌握底数清楚,工作作风扎实,工作亮点突出,深受群众好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面对繁重的建设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能够顾大局、能吃苦,敢担当、求作为,为交通扶贫工作做出了贡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自然村(村)道路建设任务重。当前,各县(区)正在实施通硬化路的自然村,居住分散,山大沟深、比较偏远,道路过往村庄多,涉及纵坡大。各县(区)虽然整合了一部分涉农资金,但由于国家对自然村通硬化路资金补贴政策还不明确,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部分群众期望值高。
二是部分项目征地拆迁难度大。因农村公路涉及村庄、住户多,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有限,有些项目的拆迁户宅基地报批程序繁杂,群众阻工现象时有发生,征地拆迁协调难度大。加之大部分公路项目,既是交通走廊,也是水利、林业、天然气、强弱电等各种杆(管)线走廊,涉及产权管理单位多,协调改移难度大,给项目顺利推进造成很大影响。
三是地方砂石材料短缺影响工程进度。目前,固原境内几乎所有砂石料厂关停,导致项目所需地方砂石材料无处可取。今年公路项目建设砂石料主要从中卫、太阳山等地运输,运距大幅度增加导致砂石材料价格增高,施工企业积极性不高,对项目正常推进影响很大。
四是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困难。全市还有5个180公里亚行贷款项目,公路等级全是三级及以上技术标准,项目总投资10亿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无法落实,项目推进十分困难。
五是部分行政村通客车波动大。近两年受私家车增多、移民搬迁、人口流动和燃油补贴标准降低等因素影响,农村客运经济效益普遍下降,经营者积极性不高,部分行政村通客车后又停运,波动较大。
四、下一步打算
(一)全面排查,做好今年工作梳理。对照市委、政府《2018年脱贫攻坚任务清单》要求,对照所列重点项目、任务分工,逐项进行认真梳理,找准工作薄弱环节,协调破解工作中的难题。督促各县区交通部门与国土、林业、建环、水务等部门加强对接,切实做好部分项目手续审批办理、砂石用料供给、征地拆迁等环节,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积极作为,抓好明年项目谋划。2019年,全市计划交通重点项目共13个830公里,即高速公路项目2条62公里,普通国省道改造提升项目5条150公里,经济干线公路项目5条118公里,农村公路项目500公里,项目总投资81.2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9亿元。同时,全力推进G85线银昆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19年年内开工建设。
(三)紧盯目标,巩固扶贫发展成果。我们将紧盯交通扶贫通路通客车目标,在大力实施自然村通硬化路的同时,督促部分县(区)对还未通客车的行政村进行排查分析,制定可行措施,不断推进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车。同时,对已经出列的贫困村实施“回头看”,确保所有通硬化路的行政村道路畅通,力争隆泾彭三县摘帽通路通客车指标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四)及时沟通,为交通扶贫做好服务。积极发挥好协调统筹、承上启下作用,加强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的沟通对接,切实把已经谋划好的项目靠实落地,紧抓项目前期工作不放松,为来年开工建设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坚持务实的工作作风,配强帮扶人员,尽好帮扶责任,把交通扶贫工作推向深入,为全市脱贫攻坚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2018年精准扶贫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以来,我局驻村工作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府精准扶贫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在义勒力特镇东包嘎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
为切实抓好精准扶贫,我局加强组织领导,学习精准扶贫系列文件精神,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学习市委、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明确工作任务。
二、依靠基层组织,扎实开展工作
工作队坚持工作日吃住在村,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入户座谈等形式宣讲惠农政策。在进村入户活动中,工作队始终以宣传政策、走访民情为工作中心,逐户走访农户,深入地里田间,与农民朋友同吃、同住、同劳动,宣传惠农政策、了解民情、民意,提高贫困户政策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强化工作措施,抓好扶贫工作
1、贫困户动态调整。在市扶贫办统一安排下,综合考虑衡量农户产业、住房、因学、因病、因灾等影响家庭开支的重要因素的基础上,以数据比对、民主评议、规范程序、群众认定为准,对我村贫困户进行动态调整。东包嘎查原有贫困户31户74人,此次动态调整中稳定脱贫1户4人,自然减少2户6人。
2、规范贫困户档案。前期动态调整工作完成后,我们进行了贫困户的明白卡、帮扶手册更新和档案重新整理工作。
3、贫困户脱贫验收。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3400元/人/年。重点突出“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有保障)。经过动员部署、民主评议、村核查和乡镇普查,最终确定李刚锁1户4人为东包嘎查2018年稳定脱贫对象,并将《贫困户脱贫名单公示》在村内公示及上报。
四、推动项目建设,实施产业扶贫
乌兰浩特市交通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在盟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东包扶贫大桥420延长米投资2700万元已竣工通车;东包嘎查赛马场目前一期工程已完工投入使用,项目二期工程筹备中;为壮大集体经济,东包鱼塘项目稳步推进中。
五、强化驻村纪律,改进工作作风
市交通运输局驻村工作队严格执行市委、政府关于驻村扶贫工作要求,驻村工作队吃住在村,落实驻村扶贫责任和扶贫措施,切实做好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要求工作队成员民情民意在一线掌握、党的政策在一线落实、干部作风在一线转变、科学发展在一线体现,切实深入农村密切联系群众。同时,帮扶责任人每月两次进村入户、调查摸底,做到“四个一口清”。
六、下一步工作建议
今年,我科(农村工作办、征地拆迁安置办、爱卫办)按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得到在区各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及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得到各村(场、居)及街道相关科室、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求真的干劲,务实的作风,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目标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全体人员凝心聚力、扎实苦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在治污治水、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治理、拆迁安置、规划报建及三农工作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科全年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回顾
(一) 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强化管理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不断适应发展的新要求。
(二)锐意改革、推陈出新,以“三农”工作为全年工作重点,进一步改善民生。
进一步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和作风建设,抓重点工作,关注“三农”和民生。
1、落实岗位制,开展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在区下达我街重点任务中征地及拆迁工作和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10分。针对这一情况,科室上下高度重视,进行了全面工作动员和部署,为确保工作任务逐项落到实处,成立了征地拆迁组等共7个职能组,将工作职责细化到了每个组、每个岗、每个人,同时,强调分工不分家的团结宗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营造一个和谐、廉政的科室打牢了基石。
2、关注民生,为村及村民办实事。围绕区“惠民36条”和街2009年民生工程任务表,以整治城乡居住环境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优化城乡环境,提升农民生活生态质量;以解决历史房产办证及留用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入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以解决
(二)以“创文、创卫”活动为契机,抓好“四大工作任务”,全力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和星级卫生街创建工作。
1、抓好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造优美整洁环境。积极承接区陆续下放的道路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河涌保洁等事权,组织环卫中心全面做好城乡环境卫生保洁,一是加强环卫领导班子和保洁队伍的建设,稳妥推进改革,以旧镇、金洲裕兴花园为试点,推行了“三定一包”的责任承包制,即定路段、定人员,定责任,包保洁质量,探索出适合我街长效的环卫工作管理模式。二是进一步完善环卫设施建设,及时更换了残旧破损的垃圾桶、人力三轮车、手推车, 仅3.5L垃圾桶今年就新增10000个。
据统计,全年共完成33条道路、21个村(场、居)居委会、3个小区共543万平方米的保洁工作,完成23条河涌与3条外江376万平方米的保洁工作;清运、处理垃圾10.95万吨, 更新人力保洁车150台、果皮箱410个,新增45L垃圾桶10000个。依托下放事权,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达377人。
2、以创建“星级卫生街”为纽带,严抓城乡卫生治理。
(1) 积极创建“星级卫生街”。严格落实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除“四害”等8个创建标准,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创建,我街成功“摘得”一星,成为南沙区首个一星级街道。
(2) 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宣传及整治行动。牵头组织开展了第二十一个全国爱卫月宣传活动和第二十二个无烟日活动,清洁家园活动、妇儿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等,联合城管、工商和街职能部门开展了多次清洁大行动,如“靓穗迎国庆”等,使爱卫深入人心。
(3)以市场及周边为重点,大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在日常环卫保洁、环境卫生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金洲市场、旧镇市场和塘坑市场等市场的整治,指导及监督市场卫生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提高市场内部卫生环境管理水平,市场环境卫生得到显著改善。
(4) 抓好“四害”防除工作,预防病媒生物传染性疾病发生。加强领导,做好分工及协调,进一步明确了除“四害”工作机制,对各单位完善详细的除“四害”责任分工及标准,加强了“四害”监测及检查。今年,认真组织开展了以春季灭蚊、蟑螂、夏季灭蚊蝇及秋季灭蟑统一行动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全街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全年向群众派发各种宣传单张1500多份,投放灭鼠毒饵约3吨,下发各村(场)各类灭蚊、蝇、蟑螂等药品合计约245箱。
(5)整治“六乱”出新招。在整治“六乱”问题上加强了与重要企业、单位、商铺业主的沟通协调,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强与各村“两委”以及分管领导的沟通,提升其积极管理的意识,效果明显,使“六乱”现象得到较大程度的遏制。同时,积极配合城管执法队伍对发现的“六乱”及“两违”行为积极、及时处理。全年,共协助城管中队整治乱摆卖、占道经营、乱堆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涂写27500宗;立案查处“两违”178宗,拆除违法建设17宗,清拆面积约5000平方米。拆除违法搭建窝棚12栋,拆除面积约2200平方米;拆除违法户外广告405宗,拆除面积3522平方米。
(6)加强卫生巡查、监督,及时落实整改。联合各职能部门不定期到实地巡查卫生、“门前七包”和“六乱”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卫生黑点,及时牵头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前后共清理卫生死角500多处,清运垃圾、杂草等5000多吨,整治路面积水及破损200多处。对来自区整改督办文件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反映的环境卫生问题等,牵头及时核实,立即组织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于两天内进行整改完毕,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今年共及时处理各类环境卫生交办函30多宗。
3、抓好治水工作,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用水环境。今年列入市任务的有5条村(居)的生活污水治理、4条河涌综合整治及第二批136家餐饮单位废水整治。在区的大力支持下,在街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街主要领导牵头、我科具体落实的治水工作专项小组,先后召开两次治水动员大会,向各村(场、居)颁发了《南沙街2009年污水治理与河涌综合整治任务书》,与餐饮单位签订了《南沙街餐饮单位废水整治责任书》。根据治水工作进展及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和协调会,积极跟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施工等各个环节,严抓工程质量,按工期倒排表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基本按质、按量完成了年度治水任务目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面:开展并完成列入今年市任务的芦湾村、九王庙村、鹿颈村、南横村和红岭社区5条村(居)7个子项目的主体污水治理设施并进入验收阶段,完成其中4个子项目的绿化升级改造,现正开展几个项目的污水管网接驳设计工作。餐饮废水整治方面:积极开展任务书中136家餐饮单位废水整治,通过对136家餐饮企业经营情况调查中,排除停业、立案整治等原因,实际需整治的75家已全部完成整改,现在组织检测验收中。河涌整治方面:积极配合区水务环保局开展河涌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负责开展整治用地涉及征收工作。今年重点开展了金洲涌、芦湾涌、三姓围涌综合整治用地收地清场,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已基本完成任务。近期,根据区事权下放要求,对新立项的大涌涌等5条河涌开展前期的现场考察和设计方案论证工作。
4、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竭力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护、防、消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了护林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分级制;制订了各项护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对护林防火安全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了对辖区内林地的巡查监管,做到了每月对护林员进行岗位专业培训,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每月组织人员召开例会。全年森防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年度辖区林地无安全事故。
(三)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以建设项目和金洲涌河涌综合整治等项目为重点,积极开展各项征(收)地和拆迁安置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抓好全局部署、重视拆迁工作。在街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定期开展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打造一支凝聚力强、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专业征(收)地拆迁队伍。多次组织开展廉政作风类及业务类培训,提高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能力及人员素质。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想法设法利用各种有利因素深入细致的开展动迁工作。四是认真做好被征(收)地拆迁户及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南沙区的拆迁安置政策,把好安置分房的各项工作环节的关口,做到拆迁一户安置一户,同时,细致做好了安置后的服务工作和群众意见的疏导、排解工作。
截至11月底,我科按计划及进度要求顺利完成了12个征(收)地项目,共完成清场收地约1805亩、征地128亩,拆除临时棚类6743平方米、拆迁补偿商铺5间;强拆房屋两间、强制清理棚屋类3874平方米;居民拆迁补偿安置35户,拆除房屋面积5458平方米,其中新建房屋1728平方米;发放征(收)地拆迁补偿款约19,582,688元。
(四)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
做好“三农”工作,对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农民持续增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科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各级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各项方针政策,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统筹与农村城市化管理、三防、畜牧、渔业生产及绿化管护等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1、积极协助各村做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协助、指导、配合各村在积极发展、复苏农村集体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全年村集体经济收入约5982万元(其中:经营收入517万元、发包及上交收入5465万元),其他收入 405万元、上级补助收入 161万元。经济收入完成年度计划6400万元的 93 %。
2、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三防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提前谋划、积极部署、迅速反应。(1)密切关注天气,及时做好信息传达工作。(2)汛前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海堤、水闸组织开展了整治维修,协助区对四个山塘水库进行维修了整治,及时补充三防抢险物资。(3)汛期严格落实24小时三防值班制度,三防办人员时刻警惕,与各村(场、居)及三防水利设施管理人员密切联系,做好巡查、整治工作,提前排除各项安全隐患。(4)做好应急抢险工作,遇到汛情积极处理,妥善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同时做好灾后清理、恢复工作。在今年的莫拉菲、巨爵等几次强台风中我街指挥有力、处置得当,上下齐心协力,全街安全度汛。
3、以试点为载体,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以试点,推行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从7月份开始至12月份,试点村改革历经了八个工作阶段,审核并表决了我街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试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为全面推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固化奠定基础。
4、加强荔枝的品牌建设,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抓住今年荔枝丰收年的好时机,积极协助举办第三届荔枝旅游文化节,以荔枝文化为媒,树立荔枝品牌,提高荔枝知名度,带动旅游服务业。组织参加在广州举办的“名优农产品展销会”,筹备省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今年,我街的桂味荣获“名优农产品称号”。
5、做好农业生产各项工作。完成2008年种粮大户补贴和2009年种粮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及水库移民资金的发放工作;组织并完成15条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申请上报;做好农机年审及安全管理工作,共年审手扶机10台;完成43户农机购置补贴的审核工作等。
6、做好畜牧业生产、防疫防控工作及农产品安全生产管理。今年,街畜牧业生产发展较平稳,生猪存栏量27412头,年出栏量29918,比去年略有下降,其他畜产品生产平稳。(1)采取生产情况统计关、强制免疫关、疫病疫情防治关、动物疫病的查源灭源关、检疫检验关和生猪生产质量关的“六大关”工作措施,严格防疫防控。据统计,我街家禽禽流感免疫接种达100%,生猪口蹄疫免疫率达95%以上;没有猪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鸡瘟等疫情发生;生猪检疫率达85%以上,家禽检疫率达80%以上。(2)采取饲养场产地检验关、屠场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关、屠场宰后检疫检验关、饲料经营场及饲养场添加“违禁药物”关“五大关”检测措施,监控饲养场、屠宰场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残留,协助区不定期开展检测,使群众吃上放心肉,全年未发生肉禽食品安全事件。
7、做好“村村通公路”和机耕路建设,不断完善农村基础建设。对今年立项的“村村通公路”项目——环宇路处长线和旧桥重建组织开展招标工作,预计年底前进行施工;组织开展今年立项的3条机耕路建设,现在前期招投标阶段。
8、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及治理。及时更新2009年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并联系各村、场、居的地质监测员对街辖内地质隐患点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上报险情,全年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圆满完成。开展国土局事权下放的3个地质灾害点排险工作,组织摇珠确定了代业主单位以及设计单位。
(五)协助开展房屋报建、土地利用等相关工作。
1、积极协调处理村集体及群众土地、房屋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一是用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开展原17个拆迁小区的房产证办理工作,已完成小区共28拆迁户的房产证办理,目前正对16个拆迁小区之一的拆迁小区着手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二是积极开展留用地确权工作,与区积极协调解决留用地确权问题。此外,积极协调在虎门污水提升泵站项目收地工作中的土地争议,协调处理土地已征未补的历史问题,协调处理东部公司游艇俱乐部用地涉及砂石码头征地历史问题等,均取得积极成效。
2、立足服务群众的精神,协助群众进行房屋建设报建。秉着一贯认真负责的态度受理我街村民、居民的每一宗私房报建案件,为报建人提供周全的服务。据统计,今年向南沙规划分局递送办理私房报建工作共计100宗。
3、积极开展廉租房及危房改造申报的调查工作。(1)按照区国土分局要求,开展我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报批以及发放后续工作,目前为止,经批准成功申请廉租房补贴的有223人。(2)做好房屋安全管理,指导南沙街各村、场、居及单位切实做好房屋安全工作,明确房屋安全管理专职负责人,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向各村(场)传达农村危房改造精神,开展危房改造申报接收工作,目前第一批共收到申请表共27份,2份符合改造要求并已公示。
4、其他。协助区规划国土局开展村庄规划工作,参加村庄规划现场专家讨论及村民征求意见大会,提出规划指导意见;协助区国土分局开展第二次全国土调查,对全街的17个村(场)的历史征地情况进行了摸查;开展第四次卫片新增120个图斑的摸查工作,完成查处任务。
(六)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
1、建立并完善街招投标及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建立街小型工程招投标及建设管理办法,协助纪工委进一步完善、规范小型工程招投标、建设及支付制度。制定及完善工程管理相关专业的制度,如拆迁安置公示制度、绿化养护管理办法、保洁制度、地质灾害防治指导书等等。
2、组织开展区及街工程招投标及建设管理,严把关口。从今年5月成立招投标小组自今,作为小组办公室,共完成区事权下放项目及街内小型工程招投标项目22个,跟踪建设及验收项目合计约18个。
3、筹建小型工程库。根据街建设需要,筹建街常用项目的小型工程备案库,拟于年内建成。
二、存在的问题
1、随着各项工作任务的日益增重,尤其是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整治方面,工作人员调动村“两委”的积极能动性不够。
2、村场环境卫生经过整治面貌有所改变,但保洁标准不高,保洁质量波动较大,长效管理机制还需完全建立起来;环卫工人交通安全意识较弱,有待进一步加强;环卫保洁经费支付滞后,影响正常运转;单位和商铺以及个人卫生意识差,需加大宣传。
3、区事权陆续下放我街,属于我科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量急剧增加,需要科室进一步理顺职责、制度和规范管理,同时需与区事权下放职能部门加强沟通。
4、在地质灾害防治、历史问题解决、安置房源质量问题解决等过程中需要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区的协调力度不够,使有些工作的推进受到影响。
三、下一年重点工作计划
1、配合区及街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包括大道等里面外观整饰,全力铺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依托创文、创星、创“广东省卫生村”等,夯实环卫保洁基础,进一步严抓城乡综合环境整治,将城乡环境卫生推上一个新台阶。
2、拆迁安置方面。
(1)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工作流程,使我街的拆迁工作更加规范化。理顺当前正在开展的征地拆迁项目,全力以赴,努力圆满完成现有的委托工作任务。
(2)继续推进安置进度,尽快完成首批安置房的契税申报缴纳工作,加快房产证办理速度。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收集群众意见,认真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化解群众的意见和矛盾。
3、进一步完善街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积极做好区在道路河涌保洁、治水、绿化、地质灾害治理、水利设施管养、村村通公路、机耕路建设等方面下放事权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理顺相关办法。
4、推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以16个拆迁小区房产证办理、村留用地确权等为重点,积极协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村经济发展寻求突破。
5、以鹿颈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工作经验,陆续推进其他村的股份固化工作。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转型发展,跨越崛起”这一主线,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的目标,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努力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生态改善、社会稳定,确保广大水库移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小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解决移民人数较多、库容接近中型水库的小型水库移民村的困难,优先解决移民群众当前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和移民技能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规划,合理安排项目,保证实施效益。
3、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保障移民群众对解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移民解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移民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各有关乡(镇)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三)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年——2年):
加大投入,解决制约库区村和安置区移民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使其经济社会发展接近或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结合县“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力争到2015年,库区和安置区移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8%;库区村和安置区移民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95%以上;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完成率达100%,加大库区村和安置区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通村道路建设完成率达100%;移民村通电、电话、广播电视完成率达100%;每年完成移民参加各类培训占移民总人数5%以上。
2、中期目标(年——年):
移民经济增长方式得到根本转变,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移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全县农村平均水平,集体经济得到进一步增强。
3、长期目标(年——年):
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经济社会发展达到全县中上水平;移民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水平。
二、解决范围、期限和方式
(一)范围。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村。
(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方式。统一实行项目解困方式,不采取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和资金直补的办法。重点解决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科技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
(一)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工作部署
1、动员准备阶段(年月日前完成)
(1)召开全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的若干意见》(政发〔2010〕49号)、《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全省小型水库移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
(2)及时进行业务培训。有关乡(镇)要根据工作需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县移民办统一组织培训,深刻领会政策精神,为我县全面开展实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政策提供保障。
2、实施部署阶段(年月日前完成)
(1)广泛开展小型水库移民解困政策宣传教育。有关乡(镇)要适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小型水库移民政策开展和实施的良好局面。
(2)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小型水库容量和小型水库移民的调查核对、登记入册工作。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好此项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调查范围,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逐步整合完善,完成“规划”编制
要严格按照移扶〔2010〕13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县小型水库移民解决困难问题的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和“2011——2012年度小型水库移民解决困难问题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实施规划”以2011年为规划基准年,期限5年,由县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实施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制订,经县政府或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66号)要求,从我省省级电网扣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销售电量中征收每千瓦时0.5厘钱,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具体由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共同委托省电力公司,从2007年12月1日起在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征收资金按季上缴省财政,年终清算。资金征收期限为20年。关于我县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的投资额度,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最终下达资金额度为准。
(二)资金使用。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制度专项资金安排根据上年筹集的资金总量,综合考虑小型水库(含新建)原搬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和座数等因素确定,统筹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
(三)资金管理。小型水库移民解困专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具体按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制定的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相关要求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小型水库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乡(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为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各有关乡(镇)要成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水库移民政策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落实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一条为了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是*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施工。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置。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
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第二十条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把企业的搬迁与企业的重组结合起来;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工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居民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0年1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安置移民生产,严禁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对已经开垦的25度以下的坡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治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从*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条*电站投产后,应当优先安排*库区用电。
第四十九条国家将*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县、区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以扶持。
第五十条国家将*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库区移民。
第五十三条国家在*库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路、林、水、田、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土地和其他废弃地。”而低丘岗地改造是指坡度在25度以下、具有较高地势,相对较差的立地条件,同时缺水怕旱、没有充分利用的区片进行科学开发与综合利用。其实质是土地整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一件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惠民工程。
二、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绩效评价就是如何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理论与方法,在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以统一的标准和原则为手段,重点评价项目建设目标、建设过程、土地利用和经营状况、工程使用和维护状况及项目建设所带来的成绩和效果,通过一系列科学客观的衡量、比较和评判,掌握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建设取得的实际效果。
从绩效评价内涵上看,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应包括项目业务绩效、项目资金管理绩效和项目效益绩效三个方面的内容。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当地政府、财政和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重视这项工作,只有高度重视国家专项投资资金管理,才能采取更加严格的政策审批项目,才有利于规范管理专项资金、使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率得到提高。其实,如何提高专项资金投资管理水平已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一整套标准评价模式来监管资金的有效使用,虽然国情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不一样,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决心是一样的。
三、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绩效评价的意义
迄今为止,已有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各个领域推行绩效评价工作,其在社会上应用程度一天比一天广泛,产生的效果也更加显著。可以这么说,在财政预算管理中引入相关绩效评价体系,不仅是满足了公共管理环境变化的要求,更是理顺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关键之处。
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来源于耕地开垦费,属专款专用性质。土地资源作为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资源,怎样实现其可持续利用是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自1998年起,国土资源部组建成立土地整理中心在全国开展土地整理工作。通过10多年的建设,现有很多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在保证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开发整理增加耕地还保证了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在坚守18亿亩的耕地红线基础上保证了国家粮食安全。土地整理中的低丘岗地项目有着更加复杂的地理环境,较一般的高产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有着更高的施工要求,所以实施项目的效果更加难以达到理想要求。因此,开展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工作以衡量低丘岗地改造实践的成功度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有利于安全有效地保证低丘岗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国家对低丘岗地的投资能力是有限度的,低丘岗地改造资金的有效供给总是小于社会需求的。通过开展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国家可以全面了解各地是如何开展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建设的。并根据项目取得的实际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使相关职能部门能准确掌握低丘岗地改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化低丘岗地改造资金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为将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更为科学编制年度低丘岗地改造计划和低丘岗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分配指明方向。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通过开展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研究,可以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了解整个低丘岗地改造项目实际完成内容和拟完成内容情况、实际取得效益与预期取得效益之间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有利于促进各方采取有针对性的办法与对策加以改进。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从而有助于提高各级监督单位的监督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推动我国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相关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缺乏土地整理项目绩效评价研究,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研究更是空白,导致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往往借鉴其他事物研究成果,形成不了自身体系。在一些还没有开展低丘岗地改造工作的省份,其绩效评价研究工作更是一项空白。因此,开展土地整理特别是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工作,可以进一步丰富土地整理绩效评价的内涵。
四、结语
通过开展低丘岗地改造绩效评价,可以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掌握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为制订低丘岗地改造年度计划和资金分配使用指南创造先决条件和重要的参考资料,也为将来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而要想明确低丘岗地改造项目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也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确保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金晓斌,黄玮,易理强.土地整理项目绩效评价初探[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06).
[2]展炜,何立恒,金晓斌.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土地整理项目绩效评价[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