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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可以换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
2、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3、区别二:参保条件。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根据思府办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区别三:缴费档次。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两类参保人员均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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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老农保”开展情况
(一)**区城乡居民基本情况
**年末,**区总人口为79.9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4.77万人,非农业人口5.22万人。财政总收入89989万元,地方财政收入7805万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17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12元。
(二)老农保政策
**区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属于区级统筹,以“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为目的,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将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目前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纳入保障范围。具有公平性、普惠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基数为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设三个档次,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00%、150%、200%。缴费标准的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越长、缴纳金额越多,享受待遇越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区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2.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财政补贴的比例。其中1.5%用于建立参保人员的补贴账户,1%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考虑到为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的复退军人约4.5万人、独生子女父母约7.9万人、在职村三职干部1557人,出台了旨在解决复退军人、独生子女父母、村三职干部参保问题的配套政策,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既是对他们作出成绩的肯定,也是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具体政策一是对复退军人参保,在计算待遇的时候,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增发养老待遇;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在计算待遇的时候,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标准0.1%的养老金;三是对在职村三职干部参保,实行参保给予补贴,村支书、村主任各补助200元/年,村文书补助150元/年。
(三)参保情况
**区于**年10月31日启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区累计参保人数已达40178人,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达到16590.96万元,享受待遇12915人,累计发放养老金1789.26万元。
二、问卷调查情况
(一)对参加了养老保险居民的调查情况
据调查,**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呈现以下特点:
1.以男性参保为主,被调查者收入适中
被调查参保的36人中,有26人为男性,占被调查人数的72%;女性有10人,占28%。被调查的36人中,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420元,比全区**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纯收入的4170元略高。
2.参保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被调查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26位男性中,有16人的年龄已经超过60岁,占62%;10位女性中,年龄超过55岁的有8人,占80%。并且被调查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36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位,占5.5%;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6位,占16.7%;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8人,占77.8%。
3.乡村干部的宣传是农村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主渠道
当被问及你是从什么途径知道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的时候,回答从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有12人,占被调查者的33.3%;回答乡镇或村干部的宣传的有20人,占55.6%;回答听别人介绍的仅有4人,占11.1%。
4.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自己积攒
在被问及你的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哪里时,有34人的回答是自己积攒,占被调查者的94.4%;只有2个人的回答是来源于子女帮助,仅占5.6%。
5.相信政府的人多,但对国家新农保政策知道的少
当被问及你认为交纳的保险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时,回答不存在的有28人,占被调查者的77.8%;回答存在安全隐患的有8人,占22.2%。可见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相当高的。但当被问及你是否知道国务院今年将在全国10%的县(市、区)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回答知道的仅有10人,占被调查者的27.8%;而回答不知道的有26人,占72.2%。
(二)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居民的调查情况
1.没有参保资金是被访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当被调查的36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被问及你为什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时,有28人回答没有参保资金,占被调查者的77.8%;回答不知道情况的只有2人,占5.6%;回答其他原因的有6位(主要是超龄),占16.6%。
2.多数人未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是未参保的又一原因
被调查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36人中,有10位女性,26位男性。10位女性中,只有一位年龄是55岁,其他9位年龄都在55岁以下;26位男性中,有16位年龄在60位以下,只有10位年龄在60岁以上。男女共25位没有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规定年龄,占被调查者的69.4%。同时据部分被调查者反映,他们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除了没有多余的资金来交养老保险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还没有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果现在交,还不能立即领取现金,心理多少有些不踏实。
3.多数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并认为值得在全市推广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多数人是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调查发现有28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占被调查者的77.8%;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有4位,占11.1%;说不清的有4位,占11.1%。同时,被调查的所有人都认为这种养老政策值得在全市推广,也值得拥护。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
老农保中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既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的宣传,也让很多只有小学文化的老年人不容易理解。调查显示,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中,完全知道养老金计算方法的只有6人,占被调查者的16.7%,并且多数是村干部;回答部分知道的有10人,占27.8%;回答不知道的20人,占55.5%。
(二)对上限年龄的限制有违“广覆盖”原则
按**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的规定,超龄的(男在60周岁以上,女在55周岁以上)在2009年6月30日后就不能参加老农保。这一规定虽然意在限制那些不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就不参保的人,但它同时将那些虽然超龄,但由于特殊原因(如不知道政策、暂时没有资金)没有及时去办理参保手续而又愿意参保的人拒之门外。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新农保实施细则
结合《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尽快出台适合**的新农保实施细则,做好老、新农保各项政策的衔接,让新农保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宣传,确保做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为推动**“三个加快”、建设“四个**”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新农保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等农村常用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动用镇、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来进行宣传,让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居民真正懂得新农保的优惠政策,转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消除其后顾之忧,让其自愿主动参保。
(三)政策惠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调查发现,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合算,但还不能解决养老问题。36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中,有26位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合算,占被调查者的72%,他们认为比存银行收入要高;认为不合算的有4人,占11.1%;认为说不清的有6人,占16.7%。当被问及你认为养老保险能不能解决养老问题时,回答不能的有20人,占被调查者的55.6%,回答说不清的有10人,占27.8%;回答能的只有6人,占16.6%。可见老农保政府补贴还相对偏少。在新农保试点中,要明确地方财政对农民参保应予补贴,尤其是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还要提高。
(四)严格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探索一些风险小、收入高的基金增值办法,包括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投资,适当部分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等。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问题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外出务工人员征收保费难,个人档案建立难。近年来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产生了一大批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同时,随着近几年竹山县水电产业迅猛发展,移民搬迁户数量急剧增加,以及人多地少等因素,导致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其他县市要多。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必须要个人缴费,个人资料齐全才能参保,而这类群体远在他乡是无法保障的,难免影响此项工作全面开展。
2 部分农户缴费困难。虽然国家实施了扶贫攻坚计划,但仍然有不少困难户、低保户。城乡居民养老保费按政策规定一年最低缴纳100元就可以参入,但部分农户仍然感到交费困难。
3 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按照政策,年满16-59周岁,均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许多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早参保晚参保一个样,等到年岁大了再参保也不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即使不参保,到了60周岁,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金也少不了;有的年轻小姑娘认为,自己将来到了婆家所在地再参加,现在参保了将来转接手续麻烦。
4 部分人员持观望态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新型的惠农政策,政府虽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就有关政策和养老保险业务知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但依然有部分人对政策持怀疑态度,认为将来政策变了,不仅享受不到国家发给的基础养老待遇,甚至连自己的“老本”也会“石沉大海”,导致他们参保积极性差。
5 村干部工作精力不足和综合素质低。村干部是处于基层的行政管理末梢。近年来,随着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推进,村干部人数在逐步精简,相反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工作头绪越来越多,工作任务有增无减,造成村干部精力多方分散,往往是顾此失彼。另外,个别村干部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少数农户因此对村干部产生抵触情绪而不愿参保。
6 部分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农户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同时也可以补缴等一系列政策,这样就有人钻国家政策空子,影响了参保率。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为了方便自己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也导致部分人认为政策制定得过于机械,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二、在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措施
1 以至少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加快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妥善做好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极大地调动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就成都而言,建议通过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转接办法,来打消部分城乡居民为等待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而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想法。
2 努力提升政策的吸引力。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标准,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3 强化政策宣传。鉴于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是广大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获取社会保障政策信息的最主要渠道,也是解决就业社保矛盾和问题的前沿。要顺直基层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一线基层干部在政策宣传工作中的突出作用,重点把握好城乡居民年终手中相对宽裕、“闲”钱多和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关键时间点,不断丰富宣传渠道,让广大城乡居民深入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4 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一是结合参保群众的意愿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可借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方式,开展上门服务,“服务到家”。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尤其是代收养老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诉求,不断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做到缴费、领取待遇方便、及时,让群众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总之,城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缺失;另一方面,实现了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不仅可以有力地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还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程中要切实关注其存在的问题,及早解决,这样才能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参考文献
[l]谭中和,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J]中国组织人事报,2011(2)
[2]尹蔚民,统筹城乡完善制度努力实现中国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J],中国人才,2008(12)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完善
一、发展状况综述
(一)发展历程。
杨娅(2018)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全国有8,200万人参保;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老农保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1999年7月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第四阶段(2003~2009年)为新农保试点阶段,从2003年开始,全国25个省区300多个县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补贴的新农保;第五阶段(2009~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制度全覆盖。蒋军成(2017)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农经济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个阶段是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阶段是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阶段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面以辽宁省为重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选择了不包括大连市的8个贫困县。2010年大连市出台相关办法,比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早1年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模式;2011年,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同年7月,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过渡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全国提前7个多月实施,积累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并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沈毅认为,从总体看,大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边恕(2017)简单总结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我国在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并于2014年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及政府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2015年以来,制度规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由实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基础养老金实际水平远高于制度规定的标准,2015年达到约119元/人/月,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50,472万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万人。各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力度,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提供累进式财政补贴,使补贴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规定的30元/人/年的标准。李春根、廖彦、夏珺(2016)通过对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基本同步。
(二)现行状况。
于建华、薛兴利、毕红霞(2016)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差异性分析,发现一类地区多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细则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均属全国最高,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之间没有标准设定,参保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数额,并且没有规定长缴多得的补贴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都异于其他地区,且是全国唯一设定10个缴费档次的地区,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缴费补贴,超年限增发4元也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市不仅针对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的缴费补贴较高,且超年限增发额在全国也属最高;广东省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均异于其他地区,且仅规定了缴费补贴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苏省设定了全国唯一的最高缴费标准,按照基础养老金1%规定超年限增发的做法,属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最高缴费标准全国最低,其最高补贴标准为全国唯一,且没有具体规定长缴多得的政策。二类地区包括山东、河南两地,其最大特点是最高缴费标准远超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三类地区包括河北、四川等8个省份,该类地区规定的缴费档次在12~14个(以13个居多),且最高缴费档次相同,均规定了超年限增发的具体措施。四类地区包括山西、甘肃等10个省份,该类地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相同,缴费档次均为12个(其中福建为20个)。五类地区包括吉林、重庆等5个省份,该类地区均设定了12个缴费档次。许莉、万春(2018)以江西省为样本,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子系统、农村子系统,发现两个子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城镇具有明显的现收现付制特点,而农村地区则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长率越高,农村待遇低、依附财政支持的特征越明显,趋向城镇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越高,即经济条件越好,城镇高缴费高给付的要求越能体现,趋向镇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认为,我国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公众信心,提高了社会稳定性,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薛慧元、邓大松(2015)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基金积累数额不断增大,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试点,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等成就。王晓东(2017)提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安排的“从无到有”和“从点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杨娅(2018)表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力推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问题综述
(一)待遇水平问题。
张怡、薛慧元(2017)发现当前保障水平过低是城乡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缴费标准不合理是导致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从财政补贴机制的角度,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位不清,“强福利”和“弱保险”的嫁接模糊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边界,产生了福利化的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从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进行了对比测算,发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中,农村参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镇参保居民,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和计发办法的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很大,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养老基金统筹管理问题。
邓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基金仍是县级管理。在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时,国内众多县级城乡居保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并且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细则,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城乡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为例,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管理为主,过低的基金统筹层次,使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基金被挪用、漏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疲软”态势,刘冰(2017)认为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应;基金收支、给付机制不完善,基金补贴缺少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差距过大;基金运营机制缺陷,养老基金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和专业高效的投资、发展方向,国家单一的投资控制。最终导致当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呈现出投资方向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参保人资金权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三)缴费激励机制与补贴问题。
李文军(2017)提出在个人缴费方面,各省份依据本省经济情况制定档次的情况较少,大多数都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补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区新疆、青海等地,多数省份都相对较低,财政资金的缴费补贴与城乡居民缴费水平的比例不断下降,对居民的激励效果较小;在政府“出口”补助(超年限增发额)方面,全国只有17个省份明确规定增发额度,其他地区则仅明确“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仅增发额度较小,对居民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导作用,难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对丧葬补助规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础养老金的月数给,有的按照具体金额给,且金额较低。刘海宁(2018)认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由于选择低缴费档次带来的贡献与收益比远远大于选择高缴费档次,贡献与收益比差距过大易造成参保者集中选择较低缴费档次而不按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赵静(2016)将造成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弱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未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缴费能力较差;(2)缴费档次的高低,只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并不影响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的回报率较低,并非“多缴多得”,导致人们有激励选择较低档次缴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对制度究竟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稳怕变的心理下,会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来“试一试”。王敏(2017)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基础,梳理了中央及全国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政策面临的不公平、激励性不足、补贴水平低和责任分担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与完善综述
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离、阶层分化和地区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晓东(2017)认为应当由政府主导,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统筹治理战略思维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导向改革机制,建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结构和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多元化主体的合作治理能力、创新一站式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完善城乡统筹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服务升级与制度整合的联动互促发展,最终实现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李琼、李湘玲(2018)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提出释放增长潜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进程;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变统一比例的财政补贴分担方式等完善措施。学者郭光芝、曾益(2018)从参保居民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短期内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是否采用城乡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城乡居保制度今后可参照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进入统筹账户的缴费部分占所有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安排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居民养老金中所占份额,即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占30%;基础养老金应能满足老年居民对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长应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积极探索如增加对长缴、多缴参保者奖励的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年轻人缴费参保,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刘晓玲、屠堃泰(2017)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进行评价时指出:逐渐改善相关资源分配不充分的问题;养老保险“捆绑制度”会增加地区参保率,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效率;对于部分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途径加强基金的保值增值;技术创新的退步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绩效水平有较大阻碍。张怡、薛慧元(2017)针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经过计算的有效缴费标准区间和居民缴费能力来设定缴费档次;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标准,适时改为比例费率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长缴、多缴,一是对长期缴费人员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采用超额累计制、阶梯式补贴的办法;二是采取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越高的做法,还可以采用比例制的办法来进行补贴;适时改为强制缴费;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视城乡居保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职责方面,文太林与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以及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评述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调研选取河北省10个市37个县级市、县、区的650位农民发放调查问卷,问卷中涉及性别、年龄、家庭总人口数、受教育程度、上年现金总收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水平满意度、对经办人员态度满意度以及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1农民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评价较高
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非常有必要开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绝大部分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肯定和欢迎态度,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本质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个人缴费部分相当于是为自身养老进行的储蓄,迟早是自己的,因此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越来越认可。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够好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养老金水平低、管理服务不到位等方面。这说明一方面部分农民并不认可“广覆盖、低保障”的原则,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其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亟待改进和完善。
1.2参加新农保给农民带来一定的影响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给农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了对养老的担心、减少了对子女的依赖、增加了收入和改善了生活状况等积极方面,仅有少数受访者表示参保缴费使其家庭经济负担更重、更拮据,影响了当前的正常生活。综上分析,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工作比较到位,农民对制度的整体认知情况较为乐观,但农民对新农保的认知还不够全面深刻。绝大部分农户在2010年初制度刚开始实施时就参加了新农保,参保积极性比较高,但是缴费档次的选择普遍较低,这主要是受家庭经济条件和制度设计等多方面的影响,同时对较低的养老金水平设计和参保缴费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表达了不满。
2推进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2.1厘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界限
在制度设计、立法责任、组织责任、协调责任方面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承担的责任,在监管、财政责任等方面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央与地方政府应划定合理的分配原则。另外,要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约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建立事先约束机制,把中央和地方的政府责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事中监督机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设置合理的监督机制,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事后评价机制,用于评价和考核各级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用事实验证责任划分体系是否合理,如果现行划分办法存在不合理之处要及时调整、改进。推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为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重要的条件。
2.2完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要完善政府服务,政府首先要提供必要的
基础设施,完善信息服务系统,方便人们参保、缴费等;其次是构建并维持公平、合理的市场及法制环境;再次,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服务人员展开系统的、分层次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并进行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和核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特别在农村地区,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协调和引导能力。最后,采取社保干部登门入户宣传政策、进村入院办理业务等措施,主动为群众提供各类便捷服务,方便群众参保。另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经办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限,规范办事程序,实现参保人数、缴费金额、系统数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个人社保账户的完整和基金的安全。
2.3完善养老金指数调整机制,确保受益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筹资增长
[中图分类号]F81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2-0080-07
一、研究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机制仍沿用了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筹资方式,即采用了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缴费的筹资机制。其中居民个人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主体,目前缴费方式为个人定额缴费,即个人可以从多个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通过对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的筹资机制仍存在问题,筹资标准过低,缺少必要的筹资增长机制,待遇保障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照此下去,若干年后领取待遇2元养老金的情形可能重演。2014年初的数据显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81元。2014年7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上调15元,据专家测算,预计使居民养老待遇达到月均100元左右,即便如此,居民养老待遇甚至无法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拟,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所需。显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以“保基本”为待遇目标,现行个人定额的缴费办法难以达到“保基本”目标,而要实现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就需要建立随收入增长的适度水平的筹资机制。因此,深入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对于保障城乡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综述
从国外的经验看,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都普遍早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与我国的情况是不同的。国外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比较丰富。约翰•迈尔斯、保罗•皮尔森(2004)从新古典角度分析了公共养老金的改革路径。认为不断增长的养老金以及筹资分配养老的方法,都与推动养老金改革问题息息相关[1]。埃斯特•詹姆斯(2004)深入研究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影响因素,认为在影响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多种因素中,政府制定的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标准的设计非常重要[2]。JohnGiles和DewenWang认为扩大覆盖面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险政策的首要目标,应当把社会保险扩展到城市个体户和小型企业的雇员[3]。LinHung-Yang(2011)认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在消除老年贫困方面的作用还较弱[4]。国内关于筹资机制或筹资模式的研究文献多集中于“新农保”和“城居保”,对于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较少。针对“新农保”的筹资机制研究,王翠琴,薛惠元(2010)根据通过构建新农保替代率精算模型对新农保替代率进行实证分析。在个人缴费方面提出: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缴费的标准;参保时间要早,参保年限要长;引导农民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较高标准的缴费档次[5]。黄锦英,罗倩倩(2011)运用精算模型,对“新农保”替代率进行计算,得出在现行制度下新农保替代率水平较低的结论,新农保替代率的高低与个人缴费档次、缴费时间成正比例,提出应该提高现行缴费标准,实行比例缴费制[6]。戚晓明,周应恒(2013)基于山西省的试点调查数据,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进行分析,结果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存在着个人缴费方式、集体筹资模式、政府激励性政策安排等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采取费率制缴费方式、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筹资功能以及改进制度中的激励性政策等措施来对筹资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7]。针对城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黄晗(2012)运用各省最低工资标准来衡量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标准,并对个人及财政的供款能力作了分析和测算,结论发现我国目前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都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城镇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需要,提出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替代率[8]。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卢昱昕,万磊,石玉建以西南某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群为样本,通过精算方式分析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水平应该达到的合理替代率水平和财政对养老金水平的支撑能力,提出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调整机制、调查财政支出、增加个人账户在养老金待遇计发中的作用等政策建议[9];温海红,师山霞,李瑶(2014)基于陕西省三市的调查数据,采用多元回归法和和方差分析法,分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养老金待遇水平、政策宣传情况、政策满意度对缴费水平具有显著性的影响;提出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立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等建议[10]。从目前学者的研究中发现,对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筹资机制,多数研究的结论表明筹资机制普遍存在缴费水平较低、缴费模式需要完善,而对于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的研究较少。
三、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现状
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仍沿用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筹资模式,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的三方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的制度设计如表1所示。
四、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并不长,合并后,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缴费水平,将原来设定的“新农保”的5档和“城居保”的10档,统一归并为12个档次,同时把缴费档次的增设权交给各地区人民政府,满足了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参保人自由选择档次缴费的需求,大大增加了缴费档次设定的灵活性,因此,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着更加深远的公平意义。但是,由于合并后的制度筹资机制及待遇计算方式从根源上来说仍沿用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方式,所以其筹资机制及待遇水平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个人定额缴费方式易产生对低档次缴费的倾向性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个人定额缴费的方式。定额缴费方式的优点是缴费数额为整数,便于居民理解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操作简单,比较直观;缺点就是缴费调整缺乏灵活性,无法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筹资增长机制。有研究表明,一方面,由于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缴费水平也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居民对现行政策未来走向不了解或者不信任,即使有一定的缴费能力,也会倾向于选择较低档次进行缴费。戚晓明(2013)在对山西省6个试点区县进行调查后发现,在参保农民中,约有44.8%的农民选择了200元的缴费档次,约有36.5%的农民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600~1000元没有农民选择。可见,农民还是主要选择较低的档次进行参保。
(二)个人定额缴费换算后的实际缴费率较低
按照现行政策,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缴费档次。如果利用低缴费档次(如100~500元)和201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可得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率是很低的。此处选择首都北京、中部省份河南、南部省份广东、西部省份甘肃和北部省份辽宁五省份进行举例说明。由表2可知,对于1~5档的缴费档次(北京为3000元以下)占到这些地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均低于8%以下(此处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率8%相比),辽宁的第5档500元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广东省的第5档600元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虽然部分地区较高档次的缴费率较高,但据相关调查资料显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约40%以上的居民选择100~500元档次缴费,较低的缴费水平必将导致将来的保障能力有限。
(三)低缴费水平将导致该项保险制度保障能力受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的高低直接与个人缴费水平相挂钩,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根据制度规定,参保人群的缴费标准分为几档,而对于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都选择了低档次的缴费水平,个人缴费少则政府补贴少,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不足,难以负担居民老年生活。根据现行规定,将个人缴费从100元到2000元设为12个不同的档次,按年缴费。倘若一个45周岁的参保人,每年缴费200元,加上政府每年30元的补贴,60岁之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额为(200+30)*15/139=24.8元(国家规定60岁退休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9),若每月国家的基础养老金为75元,则每人每月可领取75+24.8=99.8元的养老金(此处忽略利息和逐年复利);如果以每人每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若提至60元,则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135.4元养老金。另外,据人社部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城乡居民养老金月人均81元。而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平均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73元、203元。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显然比城乡低保水平还要低不少。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参保老年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很难保障其生活所需,无法调动其参保的积极性。而长时期国家没有调整最低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调整机制难以建立,都将使该项制度的吸引力减弱。另外,个人定额缴费的方式使得今后各缴费档次的调整工作比较麻烦,难以进行计算和预测,由于全国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不同,调查过程中会出现多种标准,不利于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四)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个人
定额缴费制不具有普适性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前,我国已有广东、福建、江苏等15个省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国发[2014]8号文印发至今,各地也陆续开始进行“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工作,之前已经建立统一制度的省份有的也进行了微调。各地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参保对象、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方式设置以及养老金给付条件等方面都实现统一。如参保对象都不再进行城乡户籍的区分;个人缴费都是按年缴费,同时政府对参保人进行缴费补贴,多缴多补,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参保人积极性;养老金给付条件也较统一,与“新农保”和“城居保”原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如果采取一样的缴费档次,将导致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和待遇水平产生巨大差异性。例如,在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个人缴费方面,除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北京市外,河南、广东、甘肃和辽宁四省份所设置的缴费档次基本相同,而四省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尽相同,倘若在四省份均选择档次为100元的最低档进行缴费,四省份的每月基础养老金确实也有差距,但差距不过几十元,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额计算方式相同,因此,在上述四省份最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所差不大,但是各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实相差较大,这样将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说明个人定额缴费制在全国并不具有普适性。
(五)政府补贴的激励性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关于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根据现行规定,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政府对缴费人员的补贴标准不高,不同缴费档次的补贴差距并不大,不能有效吸引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根据相关调查,参保居民主要还是选择较低的档次进行参保。在政府补贴方面,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一律补50元,这种梯度式的相差甚小的补贴方式显然在农民选择支付档次方面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几十元的政府补贴差距,相对差距几百元的个人缴费额而言,显得微不足道,而且超过一定的缴费档次后,政府补贴数额也不会相应增加,这样就会使得部分居民不会选择较高档次进行缴费,因此,反而带来的间接结果就是非公平性。越是富有的人获益越大,越是贫穷的人获益越小。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测算过程
(一)首先,应明确“保基本”的待遇目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待遇目标应是“保基本”,即保障待遇领取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目前,在专家学者进行的各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测算的研究中,对于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标准,比较常见的有三类:①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②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简称“低保”)作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③利用恩格尔系数确定食品总支出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以此作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对于这三类“基本”标准线而言,低保标准线相对较低,个人建议以低保水平作为“保基本”的待遇目标较易实现。
(二)其次,应变个人定额缴费制为个人按比
例缴费制,并确定缴费基数鉴于目前个人定额缴费制的种种问题,建议改进为个人按比例缴费制。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国家统计部门开始首次开展城乡一体化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不分城镇和农村,而采用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指标,因此,可以以每年统计部门出台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作为缴费基数,以保证将来领取的待遇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为原则,经过测算来确定最低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可以分不同档次,最高档次的确定需要对居民个人筹资能力进行测算。这样,每年的缴费标准可以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进行调整,同时低档次比例缴费也可以保证最基本生活水平,高档次比例缴费可以在“保基本”的基础上,提高居民老年的生活水平。
(三)最后,确定个人按比例缴费的合适比例
“保基本”的待遇目标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一旦确定后,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个人按比例缴费的比例。测算过程如下:1.假设参保人2014年为30周岁,并开始参保,缴费年限为30年。即30年后,即2043年开始领取养老金。2.缴费基数确定通过对2000~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③(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做回归分析,选择拟合度最高的回归方程,预测30年后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按照城乡一体化统计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这里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取平均值,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测结果如表3:3.基础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中提到,自2014年7月1日,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2009年的55元提高至70元,提高幅度27.3%,这里假设国家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每5年增长27.3%的调整机制进行增长,则30年后预测的基础养老金为233.94元。4.待遇领取目标设定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采用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这里的待遇目标设定为30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累积额除以计发月数后,加上基础养老金,使每月的养老金待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2000~2012年全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数据④预测30年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根据2006~2012年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④预测30年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预测结果见表4:5.个人账户累积额的测算对于个人账户累积额的测算,可以将缴费比例作为一个浮动值,这里有两个假设:①假设政府补贴为60元/年,不考虑政府补贴的浮动和集体补助;②假设每年定期利率为3%;在此前提下,经过测算,如果将个人缴费比例定为15%,则2043年,个人账户累积额为460285.53元,除以计发月数139,并加上基础养老金,204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3545.35元/月,此待遇与上述预测的204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3560.53元/月)基本持平,并可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3391.1元/月)。关于个人账户累积额及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预测表见表5:
(四)结论
经过以上测算可知,如果参保人从30岁(2014年)开始参保,缴费满30年后,于2043年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每年个人缴费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当缴费比例达到14%~16%时,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基本持平,并可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从而实现“保基本”的待遇目标。目前,全国各地由个人定额缴费换算后的实际缴费率大多低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有些甚至不足2%,自然无法保证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将缴费比例作为自变量,将预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作为因变量,两者的关系见图1: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是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相关联的。养老金水平调整应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根据经济的增长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正常调整机制,使居民基本的养老水平不降低,这样养老金才具有稳定的保障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能力。
六、其他政策建议
(一)提高政府补贴水平
由上述测算得出,要想保证居民养老金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持平,个人的缴费比例需要高达15%左右,该比例就目前的缴费水平来看相对较高,对于参保人来说无疑会增加经济压力,当然测算过程中假设政府补贴水平不变,如果政府每年能够相应增加补贴水平,必然会降低参保人的缴费比例。因此,要保障基本待遇水平,还应随着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应增加补贴。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参保人数有限,且均为城乡非从业居民,收入来源较少,缴费能力较低,政府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并不会给财政造成过多的支出。
(二)明确集体补助细则
关于集体筹资,虽然中央已给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如《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但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并轨过程中,还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对于如何理解“有条件”并没有给出详细规定,这样会导致有经济实力的地方政府或村集体能补而不补的现象。因此,应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于《意见》中无法明确的内容进一步细化。
(三)建立合理基金投资运营渠道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完全是实账运行的,因此,个人账户资金的保值和升值非常重要。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参考每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的,并无其他投资增值渠道,因此,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合理的基金投资运营渠道,尽快出台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办法,做好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的投资运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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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只需持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片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确定缴费档次,签字确认即可。
2、如果你有长辈已经年满60岁,没有退休费,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退休。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了。
3、领取标准;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目前是70元)+个人账户总额÷139.
4、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在死亡一个月内申报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其标准按本人生前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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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农村养老的意义就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比较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和先进性,特别是对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半数以上,这就意味着我国有很大一部分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中。我国从20世纪末就逐步踏入人口老龄社会,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其中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有99283174人,占全国人口14.98%,占全国老年人口(60岁以上)的比例是:55.92%。“同时,根据调查,城市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比例接近60%,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不到40%,而农村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比例只有10%,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超过85%,并且只有极少数农村老年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可见,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农村老年人口很难实现“老有所养”的基本保障目标。目前,困扰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收入方面
根据我国农村的具体情况,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自己劳动、家庭供养、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在这四种主要的经济来源中,所占比率为“自己劳动占41.2%,家庭供养占47.7%,领取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占4.5%和4.6%。”以养老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基本生活的经济来源较为可靠和稳定,但这一部分在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主要经济来源中所占比率较低,且领取时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限制条件。而依靠自己劳动和家庭供养所得到的经济收入稳定性和可靠性较低,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会干预到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来源,但这一部分所占比率接近90%,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直接影响着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
2、支出方面
我国农村老年人口面临的养老支出主要包括这三个方面:正常的生活开支费用、看病费用、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正常的生活开支费用和购买生产资料的费用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所占比率相应较低。尽管有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但农村老年人口的看病费用所占比率较大,农村老年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对于疾病的认识较为滞后,又加之农村医疗条件和医疗设置相对薄弱和匮乏,农村老年人一般要等到病得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选择就医,这样一来,造成医疗费用的成倍增加,甚至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也不能挽救生命,可见,农村老年对于看病费用的支出是相当巨大的。
(二)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的积极意义
正因为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政府在推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后,先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011年),在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但新农保的实施过程中对农村养老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受到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城乡二元固有矛盾。在此背景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孕育而生,解决了新农保的弊端。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农村养老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为:
1、社会公平得到了突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覆盖到一个保障范围之内,且所有的参保规定、待遇规定、领取条件等一系列的养老保险保险制度都将城镇和农村统一到一个框架下来。这样彰显了政府对社会各阶层的保障的公平理念。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待遇领取时,废除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的规定,使农村居民在享受养老保险时更加的公平。
2、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参保金额统一起来,原来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从缴费到领取待遇都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的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城乡的经济收入差距,将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领取相统一起来,划定同一个标准。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居民而言,可以选择更好档次的的缴费标准,相应的国家也可以增加补贴金额,最终农村老年人口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会有所提高。
3、社会资源得到了优化配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到一个制度框架下,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统一筹集起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投资、监管和给付,这样在一定程度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办社会保障的大事。除此之外,城乡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也得到了整合和规范,农村原先的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精简并购,更有效率。
4、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得到了促进
农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自己劳动和家庭养老,无论是自己养老还是家庭养老都要求农村人口在年轻时实现劳动力产出的最大化,为家庭提供更多的经济收入。因此,很大一部分农村人口会涌入城镇工作,为今后的养老做相应的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打破了农村居民只能在农村缴纳养老保险的制度,实现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能自由选择在城镇和农村缴纳养老保险,这样解除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对缴纳养老保险地域限制的后顾之忧。
5、家庭养老重担得到了缓解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国家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是为了让城镇和农村的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特别是农村居民在年轻时,经济收入较好的时候选择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时就可以得到国家相应的补贴,在年老后领取养老保险时也可以享受国家给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保险的负担。
6、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缴费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养老的待遇水平,集中了城镇和农村社会的力量来应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对农村老年人,在原有的基础上国家新增了7个档次,满足了不同需求的农村老年人对于养老保障要求。有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除了农村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使的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