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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相关理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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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相关理论

第1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收 征管 审计 地方税务征管

一、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匀入库,税收面向多税种、多层次、全方位的课税制度。首先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满足日常的财政支出。其次,税收也是国家跳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此外,税收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因此,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把关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努力熟悉税法种类及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

税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按照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

对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误解,甚至可能导致税源流失的现象。税源的流失是政府财政收入不规范的诱因,同时会影响到社会的劳动就业机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受到不利影响,税收收入的分配也会产生一定的偏差,而国家整体经济的信息也会被蒙蔽,做为宏观调控的一只手,国家的干预反而会增加政府与纳税人的矛盾。比如,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和照顾的相关特殊性的规定。制定此项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照顾地方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或者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等。主要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相关政策。地方税务局在进行税收征管和审计工作中,更要熟悉国家税法关于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制度,以防发生多征、误征,进而引起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阻碍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税务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认真研究并制定税源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岗位责任制以及审计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审计人员的管理体系等相关制度,从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审计人员的职业技能

面对地方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职业技能是保证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及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的有利保证。仅仅要求工作人员业务处理水平是不够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中,除了严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开展工作外,要重视国家税收政策的更新,不断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国家最新的税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和审计工作者,不断更新职业技能,管理当局也要适应国家相关制度是开展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断完善税收征收和征管审计工作的各项制度

要在坚持税收征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依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借鉴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税收管理工作的先见之举,总结工作中的历史经验,发现历来工作中的难题甚至不合实际之处,通过向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反应并讨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改并完善税收执行政策和征管审计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力度和征管审计工作效率。比如我国的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以及征管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人一种常规不变居于制度的印象,这就需要我们创新手段,在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细节

从大的方面,不仅从整体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而且从税收征管人员和征管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技能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具体的,除了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要从具体的征管工作中认真思考和分析当前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如,具体的业务流程是否满足管控的需求,与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的工作是否协调,信息是否融合,税收发票的开办是否合理或者对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机等,从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针管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同角度,严格制约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结束语

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进程及其效率有着监管和报告的作用,对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不管是从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入手,还是从审计人员审查监督入手,都对加强地方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审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参考文献:

第2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激励创新;经营决策

一、税收政策对我国自主创新的意义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对于自身发展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的,而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是不容小觑的。虽然从宏观的经济政策来看,税收政策能够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给予企业更多的资金支持,使企业为国家产出更多的优质产品。但当政策真正投入到企业生产中的时候,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依然存在局限性,并不能将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一方面,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自主创新重在“创新”,这就需要国家针对不断优化的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尽快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使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全部呈现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另一方面,要不断更新企业自身的自主创新理论,虽然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自从主创新的进程,但更多地需要企业对自身今后的发展规划以及目标,深入剖析自身的需求,再选择合适的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从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国在自主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我国缺少针对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来看,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条例十分的分散,甚至有一部分是夹带在其他政策当中,并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而且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政策的覆盖范围不同,缺少规范性却又存在差异性,很容易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扭曲企业的规划和目标,从而使本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投入成本增加。也正是因为这些相关的政策覆盖范围过为宽泛,缺少了完整性和综合性,从而使很多企业完全不了解或者不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甚至有一些法规条例是专门针对生产链中的某一个步骤或环节,很难使企业将这些政策重视起来。2.自主创新前期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虽然对自主创新的关注不断提高,但是在创新开展前期依然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方面,我国政府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面,更多地关注后期的优惠调整,比如在使用一些已经具有专利性质的科研成果或者是科学技术方面,国家有较大的优惠政策进行扶持,但是对一些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的创新技术,尤其在开发前期,几乎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例如各项准备金及创新前期的投资,都有自主创新企业自行承担。另一方面,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渠道限制的影响,企业在购买技术设备时遇到阻碍,同时税收负担居高不下,既要投入大量资金成本,又要承担高额税负,这就会导致在创新生产的后期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既无法呈现出最终的创新结果,又会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3.鲜少有与研究人才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但是科学技术却是由人才进行不断的创新和优化的,每一项科研创新都离不开优质人才的努力和投入。在当前的经济市场中,能够很大程度激励人才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少之又少,政府可能将更多的目光放在了企业的后期发展而忽视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很久以来,我们对于科学技术人才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尤其是在前期的准备和投资方面,近乎于忽视,而且在优惠税率和起征点的制定方面变得更加严格。过高的约束不仅使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降低,还会使一些新兴技术人才对创新工作退避三舍。多层的消极因素就使我国科技创新的技术型人才大量缺失,企业的自主创新目标难以达成。同时,新兴力量的数量不增反减,缺少了人才之间的良性竞争,就会导致人才创新的积极性降低,从而使创新工作难以稳定进行。4.税收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情况不相适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与理论上的预期是相差无几的,但当我们真正深入了解到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作用时却会发现,企业并没有完全像我们预期的那样达到理论上的优惠效果。这就意味着,我国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并没有将所有的企业发展状况都考虑到,同时也由于一些因素的限制导致优惠政策无法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各项需求。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对等是出现问题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是由政府着手制定的,而政府无法顾及到所有的企业,所以政策在细节上对一些企业的影响是极小的甚至是消极的;另一方面,由于优惠政策设计得不够全面,某些难以为继的企业就会选择一些投机取巧的方式来逃避税负,从而使财政资金出现问题。

三、针对自主创新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建立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虽然整体来看问题不大,但当我们仔细研究时就会发现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大多是依附于其他政策,而且出台的频率较多、相对来说过于系统和概括,对企业不同的发展时期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去吸取一些国外的经验,比如明确不同优惠政策的针对目标、适用范围,减少政策之间的重复制定,从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国的税收政策,使优质的自主创新的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进而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政府进行政策优化的同时,也要更加系统地整理针对企业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适应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形成一套完整的与企业自主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体系。但是,这种对政策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也会降低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所以国家要确保今后在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做到明确、规范和完善,从而保障政府的权威,提高人民对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2.提高政府对创新前期工作的关注程度。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不同的环节能够呈现出不同的结果,但每个环节又是紧密相连、不可分离的。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完全将一部分工作重心放在企业的自主创新上,所以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国家可以调整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关注重心。目前我国大部分已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都已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一些在科研前期花费成本较高、研发时期较长的新兴技术却无人问津,双重压力导致自主创新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因此提高国家对企业事前准备的关注度,明确企业各项准备金的税收优惠力度,并制定针对不同规模企业不同基数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企业在投入大量准备资金的情况下,税收负担也随之提高,这就会使企业无法支持后续的创新工作,得不到新型的研究成果,那么整个创新过程便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政府可以适当地降低企业合理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前期投入足够支撑整个发展阶段,并减少在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一些约束力,从而打好企业自主创新的物质和资金基础,以保障后续发展。3.完善与新型人才相关的优惠政策。优质的人才对于一个处于自主创新过程中的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甚至说在企业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是绝对重要的存在。目前,我国在科学技术方面的人才较为稀少,所以,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加大对新型研发项目的前期关注度,同时在研发初期给予较低的税收负担;其次,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适当地提高科技型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者给予合理数额的税收津贴,从而激发新型人才的工作热情;最后,大力发掘更多企业中的自主创新人才,给予一个合适公正的平台,让他们能够将自己的创新热情完全投入到企业的发展中去。4.调整税收政策并适应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目前政府出台税收政策的前提都是顺应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这并不能够完全使企业享受到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面向自主创新企业开放的行业平台,既可以让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提出一些建设性问题,又可以让政府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合理要求,从而出台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同时,政府可以开展各种调研活动,设立一些咨询机构、委员会等,同步收集企业各项合理需求,以保障政策的合意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势必要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保障政策导向与国家发展步调一致,进而使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

第3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一、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种类:中性与非中性

资本流动分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两种形式。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是针对资本输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输出国政府对本国资本输出的政策倾向,也受到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这两者共同影响所形成的税收政策有中性与非中性之分。

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

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社会属性已经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资本运动所带来的对本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各国政府根据本国资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别采取鼓励或限制资本输入、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对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存量以及本国经济对资本的容量。在本国资本不充足的时候,政府显然更多地考虑吸收外资,即实行有利于资本输入的税收政策。其次,则是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只有当资本的流动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福利时,才会在税收政策上更加鼓励大规模的跨国资本流动。第三,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要求经济关系得以延伸,这既对资本流动的规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二、各国在资本流动中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性与非中性并存

综观各国的税收实践,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标准,而资本输入中性更难以坚持。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吸收外资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所以,在资本输入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资本流动没有特定的输入或输出目标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则有条件执行更趋向于中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作为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他的做法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对发达国家的税制乃至全球的税制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研究美国对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作为税收中性可谓执行的最好的美国,在税收政策实践中确实体现了中性税收政策思想,但也还有着非中性的大量税收政策条款。

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的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税收中性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也已经毫无疑问,如国际税收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重要目标,就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各国的税收实践中更多的是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下文主要就其资本输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讨论。

资本输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税的外流。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国都希望本国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是,这就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导致国家间的所得税竞争。其短期后果是使资本流向低税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长期效应则是使各国的所得税水平过低,造成政府财力的不足或税制结构的扭曲。

尽管这些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也无法阻挡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所得税政策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次实践。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资本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税收政策实施的后果是既没有直接限制资本输出,又保证了资本输出带来的利润回流,从而保障所得税税基,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资本流动。

从各国对资本输出采用的税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见。如为了鼓励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内税收减免。如荷兰,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资中转站,许多公司在此注册,利用荷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再从荷兰往外投资,荷兰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具典型意义。英国、德国、法国都有对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少投资来源国都采取了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取这一有利于对外投资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跨国资本流动,带来了税收政策的新变动。在发展中国家,对输入资本的争夺,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对发达国家来讲,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更是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正是这种税收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才纷纷下降,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实现基本趋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

三是税收中性尽管是税收政策应有的目标,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对的,在具备相关条件(如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时,才能更好地实现。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既要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在市场作用有局限的时候,保证政府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税收政策的中性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三、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战略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及其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这一战略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石油、天然气以及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蕴藏量的不足,具有长远意义。二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企业“走出去”,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四是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走出去”,培养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谋发展打造实力。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我国的境外投资,我国在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签订了许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贯彻了税收饶让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所得税规定看,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3)确立了划分所得来源地的机制以及判断几类主要所得来源地的标准;(4)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和优惠政策;(6)与90余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该网络已经能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有些税收协定还采用税收饶让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对“走出去”的税收促进和税收保护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规定,其操作性也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散见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中。而这三个税种又分别立法,协调和调整相关规定的难度比较大;三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资本流动管制,对外投资规模不大,实际运用有关政策规定的经验不多,仅有原则性的政策规定,难以设计出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对境外居民的所得税收政策,既要解决政策导向问题,还要注意政策内容与税收制度衔接设计问题。寻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中长期发展的新路子。

四、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

分析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当前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应该体现以下思路:

(一)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考虑到增强税制的公平性、防止资本外流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对居民境外所得,在总体上宜继续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基调。即对居民(特别是个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实施税收管辖;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当前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我国还处于资本输出的初期,采取鼓励性税收政策既是各国的惯例,也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些鼓励性税收政策包括在现行资本输出中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种更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境外所得税收负担的措施。如切实增强资本输出中性的国际税收原则,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进一步减少国际重复征税:对一些存在激烈国际竞争的战略产业或产品采用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确保我国居民的国际竞争力不受本国税收的影响;为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提取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是迄今为止各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主要类别。在税制设计时,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考虑,需要对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等手段进行全面比较分析,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宏观政策倾向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相比,抵免法对境外所得体现了比较“中性”的政策精神,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具有较好的作用。免税法则体现了对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励,反映了税收政策对本国资本输出的保护和鼓励。扣除法则属于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对境外所得充分实施国内的所得税制度,减少所得来源国税制对本国税收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并在国内法中适当引入间接抵免税制,与我国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当然,在鼓励“走出去”的同时,还有必要防止税收政策的过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运用于企业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在对个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中,同样要注意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保证对纳税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收入则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重新检验和设计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管辖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理念。来源地税收管辖和居民税收管辖本是国际税收的两个轮子,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外,还会用于居民确定其境外所得,并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定义的宽窄不仅直接影响居民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且因有些所得的来源地与纳税人身份相关而影响来源地税收管辖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进步和商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向居民税收管辖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各国在税收政策中更加重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普遍加强了居民税收管辖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此,从维护我国税收正当权益出发,避免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旁落,需要改变只偏重于来源地管辖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关注国际税收政策的调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税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两大主题。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目标出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过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国际偷、逃、避税行为还需要加强防范。

为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和发展机会,世界各国均采取了程度和形式不同的税收优惠,其中不乏有害的税收实践。这种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差异,在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也诱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偷、逃、避税活动。这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应对措施;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国际协调。随着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不断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也在我国呈蔓延之势,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

第4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wto;对外贸易;税收政策;风险管理

人世五年多来,我国经济高歌猛进,在得到国际社会积极评价的同时,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严峻挑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越来越受到一些贸易伙伴国的高度关注与质疑,税收问题也不断成为一些国际贸易争端的焦点。下文将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在评析我国被诉至wto的两起典型涉税案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其他涉税贸易争端的分析,探讨我国在wto后过渡期的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问题。

一、我国被诉至wto的两起涉税贸易争端案件评析

(一)案件简况

集成电路增值税案(以下简称为“案件一”):美国于2004年3月向wto投诉中国,理由是中国对进口的半导体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中国国内厂商虽然也要交纳增值税,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致使美国半导体出口商“处于非公平竞争的地位”,构成了歧视,违反了wto规则。该争端始于中国财税[2002]70号文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经四轮磋商后,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中国了财税[2004]174号文,称财税[2002]70号文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汽车零部件关税案(以下简称为“案件二”):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于2006年3月和4月相继向wto提出申诉,要求wto专门成立专家组,对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进行调查。理由是中国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征收高额关税,迫使汽车制造商从中国本土采购大量的轿车零部件,违反了wto的贸易协议。该争端始于2005年4月1日中国开始施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如果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整辆汽车总价格的60%以上,应按照整车进口征税。中国整车进口关税税率通常在28%上下,而零部件则通常为10%左右。中方认为,该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整车和零部件的税率差来规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也是为了打击ckd(全散件进口组装汽车),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符合wt0规则的。但中方后来仍然做出了一定让步,2006年8月4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财政部和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出公告,宣布《办法》中构成整车特征的3个标准中的1个推迟两年实施,该标准推迟到2008年7月1日才实施。但美欧加三方仍不满意,于9月28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正式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中国的做法进行调查,在遭到中方拒绝后,又于10月26日再次要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案设立专家组。根据wto规则,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只能被拒绝一次。于是,专家组当天“自动”成立。目前为止,该案尚未最终水落石出。

(二)案件分析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我国连续两次被发达国家投诉至wto,而且非常“凑巧”的是,这两起案件都与税收紧密相关,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在我国人世后,税收与对外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政府近年也经常性地运用税收政策作为调节对外贸易的工具,比如关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的多次调整。既然贸易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规模、结构和对外贸易关系,那么在连续多年保持大额贸易顺差的形势下,我国的贸易税收政策为贸易伙伴国所关注、质疑甚至指控也就在所难免。下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一下具体的比较分析。

1.两案相同之处。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我国人世后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贸易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见表1)。如2004年对外贸易进出口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2006年对外贸易进出口高达1.76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并进一步缩小与第二大贸易国的差距;人世5年间合计进出口总值已超过从改革开放到“人世”之前23年的总和。但同时我国的贸易顺差也在不断攀升,2006年的顺差额高达2001年的6.87倍。国际上判断贸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贸易顺(逆)差额与当年进出口总额相比,在10%以内的为基本正常,这个“10%”也可称为贸易失衡“警戒线”。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1774.6亿美元,约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0.1%,刚刚触及“警戒线”。

而且对我国提起诉讼的国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以美国为例,2001-2006年一直位居我国前十位贸易顺差来源地的第二,且顺差年年递增。另外,对欧盟的顺差在2005年以后增幅明显(见表2)。在这种贸易不平衡的形势下,这些国家都千方百计地想增加对中国的出口,故而对影响中国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政策(包括税收政策)高度敏感。当他们认为我国的国内增值税政策和关税政策导致了他们对我国出口的减少,影响了其贸易利益,便提起指控。另外,这两起案件与其他贸易摩擦案件还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在于,这是他国对我国进口贸易政策(关税和国内增值税政策是其组成部分)的指控,而其他大量的涉及纺织品、鞋业等的倾销案件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政策。

2.两案不同之处。第一,时间及具体背景不同。案件一发生在2004年,这时我国人世两年多,进出口虽然呈增长趋势,但顺差还不是特别突出。据美方统计,2003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总额高达20多亿美元,中国是美国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的重要出口市场,且2004年是美国大选年,故美国政府提起申诉与其国内的一些利益集团的要求有关。而案件二发生在2006年,中国已进入wto后过渡期,2005年继续位列世界第三贸易大国,顺差更是激增到1000亿美元。除了美国外,欧盟、加拿大也加入起诉行列,加剧了贸易利益的博弈。第二,案件一的诱因是国内增值税,美方认为我国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对内资企业的生产性补贴,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歧视。而案件二的诱因是关税,美欧加三方认为高关税迫使汽车制造商大量采购国内零部件,不利于国外零部件的进口。在起诉方看来,无论是国内增值税,还是关税,都发挥了“贸易壁垒”作用,阻碍了他们对中国的“自由”出口。第三,案件一的影响力较小,只涉及美国一个国家,而在案件二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三方联合抵制中国的关税政策,影响力相对更大,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影响及国家之间贸易利益争夺的日趋激烈。第四,案件一是以双方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最终的争议,但实际上是我国以默认争议中的措施违反了有关规定,从而取消了争议中的税收措施为条件的。从可以接触到的材料看,我国似乎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申辩。…这实际在某种程度上起了“信号”的作用,使得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此之后,一有机会便向中国的税收政策“开炮”。而在案件二中,中方有了进步,敢于坚持自己的政策没有违反wto有关原则,没有直接取消自己的政策,但也出于其他考虑在2006年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目前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还待定。

二、国际上的涉税贸易争端案件及启示

上述两起诉至wto的案件貌似税收争端,是其他国家对中国进口税收政策的质疑及指控,但其在实质上仍属于国际贸易争端,即由税收问题引发的国家间贸易利益的摩擦。鉴于税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wto越来越关注税收。这一点可以从1993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后达成的几个多边贸易协定中反映出来。这些协议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en)、《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农业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些协定既涉及了直接税。也涉及了间接税。这些协定反映出各国政府逐步意识到多边协定在调整税收措施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当这些措施会影响到商品、劳务、资本、人员和技术的跨国流动时尤其如此。随着wto涉及贸易和投资规则的不断延伸,会进一步引发各国税法和wto规则的冲突,使wto越来越多地干涉成员国制定其国内税收政策的自由。因此,在wto内涉税争执越来越多已不足为怪,这意味着各成员国的税法和wto规则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国际上曾发生过多起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迄今为止,大多数的争议都是关于间接税的,包括对酒精饮料(日本、韩国和智利)的征税,对期刊杂志(加拿大)征收消费税,对汽车征收销售税(印度尼西亚)。另外也有一些与直接税有关,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如1984年美国推出《外贸公司销售法案(fsc)》,规定有海外业务的美国企业可以免除占其出口收入15%-30%的税金,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继续推行向其出口企业提供补贴的制度。1998年欧盟再次向世贸组织提出了新的诉讼,2002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最终裁定:fsc是不公平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定,应予废除;如果美国方面不服从判决,欧盟将有权对来自美国的产品征收高达100%的报复性关税。又比如。美国颁布《2002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即“伯德修正案”),将上一年度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款,按比例直接分配给提起和支持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的本国公司,而不是上缴财政部。这一做法实际构成了对外国公司的双重惩罚。欧盟、澳大利亚、巴西、智利、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个世贸组织成员,就该法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起诉美国。2003年世贸组织要求美国废除该法案,美国拒不执行。2004年8月31日。世贸组织授权欧盟、加拿大、韩国、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和智利对来自美国的部分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其数额不得超过美国根据“伯德修正案”向外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总额的72%。毫无疑问,世贸组织的这些裁决将会对成员国未来制定的国家税收政策产生重要的影响。

综观这些案件,可以发现其中的共同点:一方面,各个国家(包括美国这些经常责难他国税制的发达国家在内)都将税收视为提高国家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工具,常用手段就是通过税收补贴来鼓励本国企业出口,或者把税收作为一种限制他国进口的贸易壁垒来使用。而另一方面,各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时,在一定程度上仍要考虑wto原则体系的制约。如果一国的税制设置不完全符合wto的有关规则,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贸易利益竞争就很容易演变为贸易争端,而这些贸易冲突最后还必须在wto框架下找到妥协机制。中国人世后所遭遇的这两起涉税案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这一特点。而该领域最新的发展趋势是:wto在税收方面关注的不仅仅是确保各成员国遵守各项协定。无论各成员国是否遵守wto准则,各国的税收政策、行为和措施,都越来越被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监控。由此可推论,我国的贸易税收政策未来还可能面临更多的被指控的风险。

三、加强wto后过渡期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

(一)在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中引入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风险管理是20世纪初兴起的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从20世纪70年代起,风险管理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政府、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1895年,美国学者海斯从经济学角度给出风险了的定义,认为所谓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f·h·奈特于1921年提出了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关系问题,认为“风险现象,或者说不确定性或不完全信息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已无处不在……。如果一个经济行为者所面临的随机性能用具体的数值概率来表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情况涉及风险。”可见,风险一般包括“不确定性”和“会带来损失”两个基本要素。因此,可以将一个事物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并会带来损失的情况定义为风险。那么,政府出台一项税收政策,如果其政策目标(组织收入或调控经济)的实现是不确定的,而且还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带来损失,那么这种税收政策便是有风险的。风险来源包括政策制定的偏差、实施时机选择的失误、政策传导的时滞、税收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一方面,税收政策风险不仅体现在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而且可能产生于政府试图利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时。具体到贸易税收政策而言,政策风险表现为哪些进出口税收收入可能无法征收入库,哪些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作用可能无法实现。前述两起案件所体现的主要是后一种类型的风险。由于我国在制定相关的增值税和关税政策时欠缺风险意识,也谈不上采取什么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那么当风险突然发生时,只能仓促应对。如在案件一中,集成电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被完全取消,案件二中的有关政策也做了部分调整,这些都是税收政策本身的风险损失。因此,加强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具有必要性。

另一方面,近年来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尤其是2006年wto多哈回合多边谈判中止后,各主要贸易大国为缓解国内经济压力,获取更多政治资本,都有计划地将对华贸易争端推到前台,税收待遇问题则首当其冲。贸易摩擦目前无疑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特别是在进入wto后过渡期以后,巨额的贸易顺差不仅增加了国内流动性泛滥的压力,防范及控制贸易摩擦风险更是刻不容缓。贸易摩擦的成因是纷繁复杂的。在前述两起案件中,我国的国内增值税和关税政策先后成为了引发贸易摩擦的直接而重要的“导火索”,这为我们研究贸易摩擦风险问题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税收视角。正是因为在人世后的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政策的外部性效应在日益突显,所以在制定一项新的贸易税收政策时,我们就不能仅考虑它在国内的收入和调节功能,还必须考虑到它是否符合wto的有关规则。可能对贸易伙伴国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会招致他国指控而带来意外损失等。显然,这时的贸易税收政策风险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税收领域的风险问题,而且会直接牵连、波及或延伸到对外贸易领域,成为贸易摩擦风险的诱因之一;或者是,贸易摩擦风险是税收政策风险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我国贸易税收政策的风险管理更具紧迫性。

(二)防范及控制贸易税收政策风险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税收政策的风险研究并用于指导实践是前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在前述两起案件中,如果我国在相关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能多考虑与wto规则是否相符,树立风险意识,并采取一些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那么在突然面对他国指控的时候就不至于仓促应对而造成较大损失了。吃一堑。长一智。那么在今后的贸易税收政策的制定及执行中,应引入风险管理理念,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并加强政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的应用性研究。

第5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探讨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偏离了税收中性这一问题,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关于税收效率与税收中性关系的问题。

税收效率,是税收三大原则之一。税收效率包含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所谓税收经济效率是税收应有利于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尽量使税收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的扭曲以及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而税收行政效率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既定的税收收入。说到税收经济效率,就要提到另一个概念———税收中性,它实际上是税收效率政策中的一种理论,即要求税收的课征不能影响纳税人生产、投资、消费等方面的决策行为,否则就会产生超额负担。所以就实现税收超额负担的最小化这一点来说,税收中性与税收经济效率是一致的。此外,税制设计与改革应降低税制的复杂性,以尽量少的纳税遵从成本和征税成本,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所以税收行政效率与税收中性也是一致的。

(二)关于税收中性的相对性问题。

由于经济体系的多变性和复杂性,现实的税收制度或税收政策只能够尽可能无限趋近于税收中性,所以,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存在的,税收中性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由于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除一次总付税之外的其他各税都可能会给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带来扭曲从而造成超额负担及带来效率损失。而现实经济中,一个国家不可能仅征收一次总付税,所以绝对的税收中性只不过是税收制度设计和改革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或者是最高境界。税收中性要求从经济效率角度出发,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价格机制的干扰,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扭曲。

(三)关于税收与市场机制配合的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灵是常态,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载体,并不是万能的,这就为税收政策提供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空间,即其可以在市场失灵和调节乏力的领域加以运用。也就是说在市场资源配置失灵的领域内,税收如果能够有效地起到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此时税收非中性即税收调节就与税收经济效率是一致的,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并非对立。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市场有效的领域内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并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矫正市场失灵领域内的资源配置,以便税收与市场合力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关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关系的问题。

关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关系要说明两点:一是在个别税种上,从效率角度看,如果实行税收中性有利,则排斥税收调控。从整个税制上说,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在市场有效的和失灵的各自领域,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可以并存,统一于整体税制中。二是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服务的目标与作用层次有所不同。税收中性着眼于资源配置,主要服务于微观效率目标,而税收调控既与资源配置有关,也关注收入分配,服务于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不仅如此,税收调控还是宏观经济稳定与发展不可缺少的前提和手段,因此,二者完全可以统一于微观到宏观的不同经济层次中。

二、关于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背离税收中性问题的辩证思考

明确了上述四点之后,再来讨论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这一问题。在产业结构形成过程中,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将面临诸如公共品供给不足、工业化进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等导致效率损失的问题,这就为政府干预产业结构的形成提供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政策工具,对市场失灵问题可以起到矫正作用。因此,为了贯彻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税收政策在制定上完全可以利用不同产业间的税负差异体现效率目标,从而使一些行业或产业部门(如正外部效应比较大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较快的发展,以带动其他行业或产业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固然能够体现政府在某一时期的既定目标,尤其是在一国经济转轨时期,差别税收政策有其积极性的一面,然而这些税收政策的导向毕竟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图,并非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它作为向特定行业或产业的纳税人进行利益转移的一种简单但高效的工具,在带来效率的同时,无疑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市场经济决策主体的决策行为,从而可能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所以要权衡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程度及方向,即是否存在税收激励无效或激励过度的问题,以便及时进行政策调整。此外,行业倾斜性税收政策增加了税制复杂性,在客观上容易造成税收漏洞,引发纳税人偷逃税动机,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所有这些都与税收中性是不相容的。

但如果用发展的眼光从宏观视角出发,执行这些非中性的税收政策,长期内将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有助于提高经济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这与税收中性原则是一致的。所以,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在短期内可能偏离了税收中性,会扭曲税收的公平性,但长期内却与税收中性相吻合,它并不是牺牲公平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率。在这儿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的讨论和研究必须跳出具体税种或税收政策的圈子,也就是说特定税种或某一具体税收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是困难的,要从整个税制或税收政策来把握和考量。正如我们强调的,税收中性是相对的,坚持税收中性并不是要反对实行差别课税,而是尽可能地为纳税人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确保其相对公平地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要在承认市场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差别税收政策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正如万莹在《税式支出的效应分析与绩效评价》(2006)中所说:“税收中性的现实意义不在于探讨是否存在绝对中性的税收,而是在承认税收对经济的绝对影响、税收对经济非中性作用的前提下,研究和解决使税收扭曲作用最小、税收效率最大化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中性的税收政策建议。”综上所述,产业差别税收政策并不完全站在税收中性的对立面,它们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所以关于产业差别税收政策是否背离了税收中性这一问题,既要从局部又要从整体、既要从短期又要从长期辩证地分析,既要看到它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效的、积极的一面,又要看到其无效的、消极的一面,避免陷入绝对化的歧途。

三、我国运用税收政策干预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践分析

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优化升级是一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增长的重要支撑动力,事关一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力提升。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逐渐意识到“政策推动”在一些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如韩国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有意投资于重点产业的企业积极给予减免营业税、法人税及其他租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援;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过程别注重对以软件业为主的信息技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给予相关的财税政策扶持;日本在经济赶超阶段,利用产业税制有明确针对性地向政府指定发展的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美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历来奉行自由企业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在其产业结构变动中无所作为,如二战后,美国政府长期对私人企业从事研发投资予以税收支持,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上任之初即制定了明确的科技产业政策,2001年美国国会批准对研发领域永久税收优惠,这些都为提高其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近年来,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对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税收调控与税收中性统一的方面。

一是2008年两税合并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税基、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为增强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提供了相对公平的制度基础,从而利于激发内资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长期内会起到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降低有利于减少对纳税人逃税的激励,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增强税收中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这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2009年增值税转型对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大激发了资金密集型企业的投资积极性,这将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步伐,较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其激励效应从理论上来讲是相当广泛、深远的。当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转型后的增值税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效应究竟如何,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对两种不同税类的产业结构调整效应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对相关政策的适时调整,尽最大可能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预期目标的实现。在我国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今天,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积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尽管对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会导致税制复杂,造成税负不公,妨碍税收中性,但是,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的一种手段,作为政府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工具之一,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发挥着其他政策手段(财政支出政策、金融政策等)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面对产业层面的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或刺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四、结语

第6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一、税收效应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着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第7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收制度 消费者行为 作用机理 消费意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也愈来愈明显。当前的税收制度应用实践表明,税收会影响消费者的投资及消费活动,进而发挥调节和配置整个社会资源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笔者将对税收制度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展开深入探讨。

一、税收对刺激消费需求的作用机理

正如前文所述,税收会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刺激消费者的需求。税收政策会影响消费,而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大方面:消费总量及消费结构。税收政策对消费总量的需求主要是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来实现的。而此项举动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减少了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一旦减少,消费总量也会变少。而从消费结构方面来说,各种商品税的征收会影响消费行为。在税收政策的指导下,国家相关部门会对某种商品进行征税。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产品的生产者会通过提高产品的价格来将税收负担转移给消费者,这也就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税收政策变松,在征税力度降低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会相对较低,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增加其购买能力,刺激消费活动。由此可见,税收政策会对消费活动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二、税收制度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应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消费活动、投资活动等)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当然,税收制度也会影响消费者的行为。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税收制度对消费者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第一,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 第二,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 第三,优化消费环境。

(一)增强居民消费意愿

所谓居民的消费意愿,就是指在目前物价水平及收入水平下,居民趋向于消费的程度。居民消费意愿与收入水平、消费支出是呈正相关关系的。也就是说,如果居民的收入水平越高,其用于消费的支出也越高。而在收入同等的情况下,如果居民的消费意愿越强,其消费支出也愈高,而居民的消费意愿也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根据现代消费理论,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程度主要是由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来决定的,而边际消费倾向则是影响消费需求的关键因素。未来收入及支出的预算将会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倾向,如果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工人下岗等不利影响因素,居民的收入预期自然会降低。

作为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最主要方式,税收能够调节居民的收入等,从而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进而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为了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国家在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加强不同税收制度之间的配合,包括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从而建立一个能够调节收入的税收体系;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消除居民消费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并降低居民消费过程中所面临的不良风险的预期,提高居民进行边际消费活动的取向,促进社会消费需求的稳定增长。

(二)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税收政策与消费活动之间是一种反向的变动关系,税收的增加会减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也会使得居民的消费支出减少。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税收减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消费支出也会增加。因此,税收政策的完善,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刺激各项消费活动。例如,政府部门可以进一步降低财产税的税率等或者缩小财产税的征收范围,从而进一步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刺激居民进行持续性的消费活动,从根本上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

(三)优化消费环境

就当前来说,消费需求可以分为两类,包括现实消费需求及潜在消费需求。而前者指的是那些具有明确的消费意识,并且具备一定的消费能力的需求;后者则是指由于部分消费者缺乏消费意识或消费能力而暂时没有实现的部分需求。要想将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在税收工作方面,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完善税收政策,尤其是提供一些优惠措施来引导企业或者个人消费者的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有利于调整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并能够努力拓展消费领域,实现消费环境的优化,使更多的潜在消费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消费需求。

三、结束语

税收政策能够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影响居民的消费行为。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优化消费环境。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对消费的积极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税收的征收力度,从而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活动的进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莹.税收法律制度影响居民消费需求的实证分析[J].法商论坛 ,2012(07)

第8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设备投资;随机森林

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委托项目“融资租赁与节能减排投融资及相关政策研究”。

作者简介:刘若鸿(1974-),男,甘肃兰州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工作人员,主要从事金融与财税政策研究;史燕平(1963-),女,北京人,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与金融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2-0133-05收稿日期:2012-06-04

一、文献回顾

针对税收政策对实际投资的影响,现代经济学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框架。归纳起来主要有:加速投资理论、新古典投资理论、q投资理论以及边际有效税率理论。

在这些框架下,各国研究者结合经验数据做了许多实证研究:新古典投资理论研究了美国战后三次税制改革对投资的实际影响,认为税制改革对于企业投资影响十分显著。而许多学者则认为,他们的研究模型中没有考虑资本的调整成本和企业投资预期,后续也因此有较多针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1)对于资本调整成本问题,学者们主要考虑了两种方案:一是在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如fumio(1982)在q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研究了税收同企业投资关系,salinger等(1983)以此为基础对美国经验数据做了实证研究;jason等(1996)在q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后,实证研究了美英等14个oecd国家税制改革的情况。二是在模型中加入了足够多的滞后项,如andy(2001)对此做出了专门的研究。(2)对于企业投资预期方面,robert等(1999)做了较为充分的考虑,并以美国4000多家企业10年的面板数据做了实证研究。

另外,运用边际有效税率和实际税率的研究也成为评价一国税收激励政策和衡量税收对投资影响的重要工具。此类研究可以概括为三类:(1)测算当前税制下企业的边际有效税率。如刘初旺(2005)计算了我国1991年~2002年内资企业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类的固定资产边际有效税率;孙琳琳等(2007)分资产类型、行业、融资来源和内外资企业估算了中国不同类型企业的边际有效税率。(2)测算税制改革对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如gravelle(1994)分企业类型和资产计算了美国1981和1992年的边际有效税率,并据此计算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对企业设备投资有效税率的影响; auerbach等(1991)使用两阶段工具变量回归法研究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影响;刘若鸿等(2010)使用双差法(double-difference)研究了2007年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实际影响。李增福(2010)分行业和区域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所得税实际税率的变化。(3)以实际税率为因变量,回归研究税率对投资的影响。如马拴友(2001)以有效税率作为主要解释变量,分企业性质考察了税收对于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李宗卉等(2004)使用面板数据检验了影响实际税率的几大因素对引进外资的影响。吴联生等(2007)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以及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从以上的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会对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因国家、地域、行业有所不同。

二、计量模型的构建

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税收政策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调整,从而对企业的投资产生影响:(1)纳税主体的确认;(2)税率变化;(3)税收优惠;(4)折旧政策;(5)抵免政策。中国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实际上在这五个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将内外资企业纳入统一管理;(2)税率进行了统一,居民企业调整为

第9篇:税收政策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规避 价值最大化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1)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的生产和投资,企业的税赋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政府为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政策,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在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这种不确定性将会对筹划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所以税务筹划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2)税收法律及执法风险。即由于税收法律的不明晰性和各级税务机关在执法时未按相关法律或法定程序受理税收筹划事项所导致的税务筹划风险。一方面,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众多,企业可能要应对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纳系统,所以筹划人员适用法律时就可能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法规或是对法律理解有偏差或适用不当,从而导致筹划失败。同时,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庞杂,税务筹划人员在筹划时可能对税法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引致税收法律选择风险。

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以及优惠政策,设计多种投资方案,实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考虑公司的创立形式以及附属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将公司设立在税收优惠地区,这些都是要考虑的。这都是为了节省税收,但是企业投资税收筹划要注意一些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节税的目标。首先,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企业节省税收,同样进行税收筹划也要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不能仅仅使税收筹划方案在理论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单纯的只考虑节税带来的现金流量,要考虑增量现金流量。企业往往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选择对企业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资方案,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并不会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其次,企业在进行投资时,税收筹划自身是存在风险的。企业能否把握好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投资进行纳税,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整个税收筹划方案很可能是失败的。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税收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要让企业陷入两难境地。

(二)筹资税收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筹资税收筹划,即企业采用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少筹资成本的方法。企业筹资的渠道包括两大方面,一个是权益筹资,一个是负债筹资,无论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资金成本。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能片面的考虑成本的节约,负债筹资资金成本可以抵税,但是也要考虑对其它因素的影响,只有税收筹划方案带来的收益大于费用支出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对于筹资利息支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租赁问题,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二者之间要进行权衡,对于企业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虑不同的节税方法,这样才能达到有效减税的目的。

(三)企业收益分配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对企业自身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关键是要注意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税率地区对投资者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区分,为投资者创造利润,减少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股利发放形式也影响着股东的收益,发放现金股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发放股票股利,投资者可以获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各种形式的选择,为投资者减少税负,确保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资本运营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的各个活动都是通过资产的运营展开循环的,因此,在展开资本运营的过程中,要注意为企业节税。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为企业节税。例如,在营业现金流量中,固定资产可以抵税,而且不同的折旧方法纳税是不同的。存货也有多种计价方法,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企业在出售资产时,按照规定是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的,但是如果企业出售资本时,就可以获得税收优化,企业在资本运营的过程中不仅仅可以运用会计政策进行节税,也可以通过将某些出售资产的行为转变为出售资本的行为,从而减轻税收负担。但是企业在资本运营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是面临着税收筹划风险的,企业要密切关注这一点,如果企业处理不当,就会受到税收部门的惩罚,税收罚款也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利用会计政策来进行节税的同时,也面临着不确定性,会计政策虽然是固定的,但是风险是伴随而来的,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清晰,对具体的经营活动处理不恰当,不会为企业节省税收,相反会为企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合理掌握好会计政策以及资本以及资产的灵活运用,最大限度的为企业创造收益,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解决我国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收筹划的宣传,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开展税收筹划首先应该增强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通过对依法纳税的正确宣传与理解,明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享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正当权力,使人们对税收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事实上,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了,才会在不违背和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谋求合法的税收利益。其次,开展税收筹划要改变税务人员的观念。一部分税务人员对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识别能力低下,将税收筹划和偷税、避税等同对待,这就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因此,对征税机关而言,要更新观念,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要正视纳税人的权利,要依法治税。

(2)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加强筹划指导。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较为肤浅,大多是引进国际税收方面的论著,理论和技巧也大多是国外现成的东西,没有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的税法体系形成一套成型国产理论,可行性差。因此我们在介绍国外税收筹划的研究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的同时,要结合我国税法和经济环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收筹划理论,用以指导我国税收筹划的开展,同时正确评价税收筹划对国家税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