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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何以出现――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
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就会造成环境的恶化。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即在集体行动中,人们往往选择趋利避害,对与自己利益相关或一致的政策做出反应。当许多人有共同的利益时,当他们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根本不能充分个人利益。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首先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显著特征就是行为前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和权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中国古代“三个和尚没水喝”、“滥竽充数”的故事,俗话中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众口难调”,实际上也是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
二、治理何以失灵――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迷失
社区的公共事务不是某个家庭某个个人的简单需求,而是涉及社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满足的复杂过程。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博弈中,如何增进共识,消除分歧,使各方主体合作互动,在面对“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的“公地悲剧”时走出困境,建立合作机制保证利益共享。
社区治理行政化倾向是现阶段中国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强国家―弱社会特征的影响下,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过度的进入社区自治事务中,存在角色越位,造成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其发展。在一些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上,政府存在责任推诿,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推给社区自治组织,而社区自治组织又没由足够的承接能力,影响了治理的效率。在社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存在者低素质者当选的现象。推选出的代表民意的委员没有经过全体社区成员的投票选举,大多数委员只是对社区事务热心的社区居民,专业化程度和素质不高。
三、治理路径何以选择――多元主体合作治理
1、从“划桨”到“掌舵”,转变政府角色
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政府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责转移给社区基层委员会,而基层的承接力不足,资源资金条件有限,造成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角色缺位,错位。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则规定政府在社区事务中的职责,转变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的角色,对社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规则意识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社区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发展还很缓慢并长期存在合法性危机,信任缺失,资金资源缺乏等困境,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组织内部形成一整套组织运行体系,通过制度规则避免 “搭便车”现象,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提供给社区自治组织其缺乏的资金和资源,改变过去政府直接控制社区的局面,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让社区自治组织成为居民意志表达的代言人。
3、提升参与意识,构建社区居民参与合作机制。
公民个体作为理性人,必然会对参与收益成本进行计算。公民个体投入了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能否实现利益诉求,投入成本与预期回报是否成比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公民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当公民个体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社区公民较多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与自己利益有关时,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就高,反之则低。社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矛盾导致部分公民直接选择“搭便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在社区中,应强化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构建参与合作机制,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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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由于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的特性,那些共同权利的拥有者从自利的角度出发,往往选择“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等不合作行为。通过博弈论分析,这是“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何能破解这种困境,使其能选择走向合作?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供给,离不开一个可置信的第三方来保证有效的沟通、比较透明的信息和对违约者的惩罚。通过农民用水者协会模式的构建和完善,实施农民参与的自主治理,能利于这个问题的化解。
【关键词】
农村社区;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博弈分析;治理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性,导致其在利用中往往无法避免“囚徒困境”的结局,农户在用水过程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造成资源利用的效率低下,甚至对整个资源系统的破坏。尽管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治理的根本在于有效的制度安排。
1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的博弈分析
在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中,唯一的纳什均衡策略是(不合作,不合作),所以导致理性的参与者之间无法摆脱“囚徒困境”的悲剧。但如果有一套新的制度安排,使博弈的得益函数和博弈结构发生变化,并使参与方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能成为博弈新的纳什均衡策略,就可以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可以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这样就实现了集体行动的目的。唯一的问题是,建立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要低于新的均衡建立之后所获得的额外收益。
要打破“囚徒困境”的博弈均衡,需要有一个“可置信的第三方”,来实现一种对博弈双方来说的“可置信的承诺”或者说对违规者的“可置信的威胁”。
从而克服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感,坚定彼此采取“合作”行为的预期和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在“囚犯困境”博弈中,就是使两个囚犯选择(沉默,沉默)成为新的纳什均衡,而都被无罪释放,从而获得对参与者自身,也是对集体来说的利益最大化。那么这个“第三方”如何实现这个“可置信的威胁”?这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能够与每个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二是能保持公正,而被双方信任;三是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实施对违规者的惩罚。这样参与者的最佳选择就是选择不违规而遵守承诺。
根据博弈论的分析,在无限次重复“囚徒困境”博弈中可以实现(合作,合作)的结果。这也是为许多实践所证明了的。但是这要求博弈双方认为:博弈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不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结果实现的原因是:博弈双方在反复试错的过程中,认识到长期利益的重要性,形成理性认识上的突破,而获得彼此行为的默契,并最终形成一种习惯或惯例。并且这种合作结果的实现,在能相互沟通和有良好合作传统的社区中能更容易实现。这其实是非正式制度安排对社区成员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往往更加长远。这也是为何公共池塘水资源在有些民风淳朴的社区也能够得到良好治理的原因。社区内部良好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可置信第三方”的角色。如果某一个社区成员经常采取“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由于社区内部人们相互之间非常了解,他这种行为就逃不过别人的监督,就会失去“声誉”,在以后的集体行动中,就得不到别人的配合。“搭便车”者会因此失去更多的利益。因此,从长期来看,社区成员的理是相互合作。
2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模式分析
基于上面的分析:政府集权式的治理模式,如果能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效承担“可置信的第三方”的角色,尽可能的降低治理成本,也并非不能实现公共池塘水资源的有效治理。问题在于:政府作为国家的人,其具体的管理行为也是由具有自利倾向的官员(人)来实施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往往难以克服问题和行为;同时,政府对农村社区内部琐碎的生产、生活,及其成员的具体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很难与集体行动的参与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沟通往往通过村干部,这里面就又有一个人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也难以对投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加之,政府官员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行为,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没有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激励(对政府官员来说,其政绩往往并不体现在农村社区的治理情况好坏上),从自利的角度出发,政府官员也有规避责任,选择“不作为”等投机主义行为的动机。所以,政府集权治理的方式对处于水资源利用末端的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常常会失灵。在实施政府集权管理的模式下,政府官员的作风行为、办事效率和依法秉公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效果。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的治理要实现集体行动的结果,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第一,对能清晰界定产权的水资源及其设施,实施民营化。但只适用于规模较小,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排他性“使用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民营化之后,这部分水资源及其设施就不再属于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第二,对必须采取集体行动才能有效运营的公共池塘型水资源及其设施,实现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要满足三个条件:可置信的第三方;成员之间能够沟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成员对规则的执行能遵守规则和承诺。
3 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治理中的农户参与模式选择
结合上文分析,针对农村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更实际的选择是实施农户参与式自主治理的模式。
农户参与式社区水资源管理是指社区内农民建立农民用水协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共同协商并投资修建、营运和管理社区公共池塘型水资源系统,协会成员共同在相互监督和协调下分享水资源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中,参与投资修建的农民根据一人一票制的原则,利用某种投票机制从所有参与者中选出协会的负责人。设施引水成功后,按一定方式分配水资源。农户每年以实物或资金的形式,为农户用水协会组织提供一定比例的资源份额,用以偿付系统运行控制和维护人员的费用,并使水资源按照大多数同意的原则进行分配。在需要集体行动清理渠道并承担常规或紧急维修工作时,协会成员有责任投入劳力。
农民用水者协会通过自主协商的制度安排,把当地利益相关、彼此熟悉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让所有农民对彼此的活动了如指掌,能够清楚了解在当天清理渠道任务等日常维护活动中没有参加的农民或消极怠工的农民,很容易排除不付费享用灌溉水资源的农民,能较好的监督相关人、财、物的投入支出,提高了农民对规则的遵守程度,降低了“搭便车”的潜在成本,因此在水资源的利用和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上,能够使农民克服机会主义行为,而在集体行动中选择(合作,合作)的策略组合,实现集体行动的效益。组织有效的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某种相当于上文分析的“可以置信”的第三方,能够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用水户会议或地方论坛)在相互熟悉的社区农户之间实施监督,对违规农户实施惩罚并实现对规则的可信承诺。
在农民自主协商灌溉管理制度中,农民通过参与规则制定、不断地设计有效规则等活动,抵消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增强了合作的积极性。协会内部农户深知相互依赖的重要性,沟通、理解和协商工作易于开展;另外,他们自己协商制定的规则,更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被选择的监督管理人员常常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并且是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人,这样,这些为自己的需求工作、又熟悉灌溉系统运行的工作人员,既有技术优势和自身内在动力,又有解决利益冲突的“道德权力”—声誉,而有利于制度规则的遵守和灌溉系统的有效运做,从而能提高管理效率,增强设施利用率,更好的满足农民对水资源的需求。
农民自主协商的自主治理制度适合在农民居住集中、稳定,彼此熟悉,地块相邻,灌溉水源单一,水资源用途相同的农村地区。这符合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尤其是我国缺水地区,以村为居住单位,居住地和承包地比较集中,家庭经营规模也比较小,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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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我国政社关系发展历程出发,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观点,提出“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这一理想架构。通过分析当前现状向理想模式转变的困境,得出“政社职能分开”是理顺当前政社关系,实现理想模式之关键节点。并以社区为例,探讨政社职能分开的具体问题,尝试性地提出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政社分开进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 :政社关系;政府职能;政社分开政社关系,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静态上讲,政社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影响、社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三个方面。政社关系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具有内在扩张的本能,而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易对政府形成约束,二者之间难以达到良性平衡,因此处于长期博弈状态。另一方面,政社关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因素的影响,随环境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十报告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厘清政社关系现状,针对政社分开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分析原因,并探讨解决对策。
一、我国政社关系发展历程概述
有学者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概况为五种类型:公民制衡国家、公民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政府与社会之间,伴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二者之间力量消涨,职能转化,政社关系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改革开放之前(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社完全合一。政府以单位制为主导,组织控制“单位人”,以街居制为补充,管理无单位居民。政社合一的关系形态下,管理主体一元化,政府全能;管理方式单线化,采取以单位制为依托的垂直式管理;管理手段简单化,仅采取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社会紧密贴合,社会管理的权力完全集中于政府。
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成为重要的调控机制。基于“市场的发展,使政府管理所面临的是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这一理论假设,二元制的政社关系被提出,即政府与社会相互独立,互不干涉。政社二分的意识产生,并在实践上进行探索,1980 年,全国性社团猛增至1600 个, 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但是,一方面政府不知如何放权;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力量弱小;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力量不足,决定其难以满足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无法解决其自身产生的消极社会效应。因此,政社关系呈现出“社会依附,政府支配”的特点。
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管理体制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经济方面,市场经济发育愈发成熟,力量逐步增强。政治方面,居委会、社团、行业组织的相关法律陆续颁布,创造出良性的政治环境;社会方面,公民意识大幅度提升,我国社会组织较之改革开放初期,已具备一定的自治能力。社会组织虽仍受桎梏,但亦开始独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我国政社关系呈现出“以政府为核心,政社逐步分离”的特点。我国政社关系形态演变,如下图所 示:
纵观政社关系发展至今的数种形态,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环境变化,社会管理主体从一元化向二元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管理方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上,我国政社关系仍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形态,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与我国长期强国家、弱社会的国情分不开。
二、政社关系的理想架构-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出现,倡导社会组织功能边界的分化,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分别从两种理论出发,我国学者提出过数种理想模式的设想。根据治理理论的观点,治理的目的是有效地反应公共利益的诉求,实现公共利益。治理理论下,理想的政社关系是“政府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而非支配性作用”。根据新公共理论的观点,理想的政社关系模式是建立一个以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多个权力中心为特征、合作互动的模式。其实质就是使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从过去的“政府垄断”专为政府、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过程。
从我国现实环境来看,我国社会发展的本土化因素不容易忽视。一方面,社会组织从接近真空的状态中发展起来,从计划行政体系中脱胎而出,发展初期依赖行政推动,几乎是城市基层政府用行政力量塑造着社会,社会力量仍不足以独立应对;另一方面,中国人重政府,轻社会的传统观念短期难以改变。
联系我国实际,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观点,我们认为“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是我国政社关系的理想模式,它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最大目标,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为基础的,权力分散,权责统一,多元协商,方式灵活的关系模式。
权力结构上,社会管理的权力应分散于社会的各主体,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具有动态性:从自上而下的权力的实施,到多元互动的权力的运用。管理机制上,依靠多元主体的合作网络的权威,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打破单一中心论。运行方式上,多元主体应提升主体意识,主动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共同推动公共议题的进展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成熟的公民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在合作网络中,应当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坚强后盾,为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实现理想模式的关键结点-政社职能分开
政社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受环境变化影响的渐进过程。以社区为例,要完成当下的政社关系向理想模式的转变,面临如下困境: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2003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破了82年以来几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局限,将简单的机构改革深化到运行机制的创新上。十六大提出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职能定位,明确街道承担的职能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为主, 居委会的职能则是居民自治。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可能一步到位,两级城市基层组织的定位与职能划分亦较为笼统,使体制改革的优势无法体现,使得二者在互动过程中必然相互制约。
2.政社分开的动力不足
对政府而言,对政社分开的积极性缺乏。一方面,基层政府存在大包大揽的惯性。政社职能边界模糊,不知如何放权;出于维稳的压力,亦不敢放权。另一方面,近年来机关精简整编,部分机关通过“官办”社区的形式,弥补行政人员不足,延伸相关职能,使得机关与社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区而言,由于政府与社区职能界定尚且模糊,社区在脱离政府管制后,面临自我定位的困境,对政社分开亦缺乏积极性。
学界多对政社职能进行宏观探讨,即政府职能转变、政社职能分开的应然性分析。对于政社职能如何转变的探讨却相对模糊。而造成困境的关键恰在于政社职能划分不明晰。政社职能划分面临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①政府与社区履职方式混淆。政府将监管责任和具体落实责任一肩挑。形成一肩挑的原因在于部门利益的制约使政府具有主观偏好与政社职能划分的路径依赖。②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NGO、社区等社会组织力量普遍薄弱,实际能承担的社会职能难以界定。在此现状下,政府哪些职能应该外放,职能应该如何外放,社会应以何种方式承接,都成为政社职能分开面临的现实问题。
③社区经费的依赖性。政府表面上将微观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给了社区,但由于没有费随事转,反而加重了社区负担。看似精简了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但实际只缩小了政府的组织边界,政府的功能边界没有改变甚至仍在扩大。
四、政社职能分开的对策探究-以社区为例
基于群众自治发展来说,政府职能在于启动社区建设,规划或参与规划社区组织体系的建立。在实践中,政府职能的度的把握是关键。我们尝试性地提出对策以解决政社职能分开面临的问题:
1.以法制和契约规范政府与社区组织间的关系
政府与社区组织在承认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形成了双向约束机制,避免行政专横和职权滥用,提升二者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2.独立社区财政体系,多元社区经费来源
社区建立自主独立的财政体系,增加社区建设经费渠道,减少社区与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牵涉。有利于二者职能明确划分,促进政社分开进程。
3.优化社会环境,关注NGO 组织培育与发展
在新型互动网状模式的建构中,要求主体多元,各方参与的互动性。NGO组织的发展,是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提升、政社之间有效互动的要求,为政社职能的具体划分提供了可能。
4.提升公民社会意识,发展社区自主管理
把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分开,把部门职能与一般社会职能分开,培养社区自我管理组织,提高社区自律水平,提升公民社会意识与自主意识,将大部分公共事务还给社区进行管理。
5.构建合理的协商程序和规则
社区参与能力的平等协商能否顺利展开,关键是协商程序和规则的合理设计。首先,建立一个能够产生广泛代表性的协商主体遴选机制; 其次,保证各方协商能力实质平等,因为协商的意义于在合理化方案,要保证各方基于平等的信息资源和论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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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场舞“跳”出社区治理新难题:http://.cn/locality/content/2014-04/02/content_5419469.htm?node=31369
[3]广场舞屡遭抗议缘于公共服务缺失新华网:http:///politics/2013-11/15/c_118150206.htm
[4]广场舞与公民文化:“公民自治”是个好东西:http:///insight/special/guangcha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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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29-02
社区是城市社会管理实践的一个微观场域。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明确了社会管理不只限于政府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与这一社会变革相适应,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亟须向社区参与导向转型。社区参与,指“社区居民、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社区活动和社区事务的管理、决策和运作的过程”[1],是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治理合力,加快城市社区建设的内源性动力。
一、城市社区参与的实践功能
(一)拓展居民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培育社会信任
城市社区是以地域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然而,现代社会的深入转型使社区关系网络呈现出人际关系疏远、淡漠和社区自组织发展不足等特点。社区参与可以拓展社区成员间的社会关系网络,增进彼此了解,培养社会信任。
其一,在社区参与的过程中,原本处于原子化状态的个人相互联结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人们容易产生互动和情感认同,形成较强的责任意识,提高社区自治能力,从而有效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协调邻里人际关系,扩展居民的公共生活空间,并促进社区自组织发展。而且,这种网络内部成员的信任关系可以通过中间人扩展至整个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其二,居民在参与各种社区志愿活动中,能够提升自己和受助者双方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久而久之,小范围之间的救助行为会进一步向整个社区和全社会扩散。这种公共道德精神是形成社会信任不可或缺的道德源泉和人格基础。
其三,通过社区参与,社区居民与居委会进行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表达和实现合理利益诉求。这种互惠合作的搭档关系,能够促进公众对居委会的信任。
(二)实现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合理生产和分配,提升民生福祉
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有赖于政府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而社区组织和居民的参与对于实施的合理性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民生福祉。一是社区居民是公共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可以及时、准确地向相关供应者反映自身需求,有效衔接需求—供应链;二是社区居民通过志愿参与的服务覆盖了社区安全、卫生、教育、环保、慈善等各个方面,是公共产品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三是社区组织能够整合社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的资源,将分散化的参与意愿与资源有效整合,提升资源利用率;四是社区组织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有效弥补政府与市场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双重失灵。
(三)完善基层民主,实现多元利益诉求
社区参与是公众表述自身需求、满足多元化利益的机制和平台。现代社会民众的需求日益多元,包括物质生活质量、精神文化和自我实现等方面。在社区参与的框架下,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与协商,人们只需付出很低代价就能解决问题、摆脱困境、满足自身需求,必定大大增强制度化维权和参与的意识。一旦民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就会进而增强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甚至衍生出更广阔、更抽象的社会公平感和安全感,更乐意参与公共事务。因此,不但社区内务和利益冲突可以在社区层次加以解决,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也可以在此付诸讨论,由此扩大基层民主,实现社会有序稳定。
二、中国城市社区参与存在不足
社区参与总体上推进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进程,但参与的现状并不如政策设计时预期的那样乐观,也并未实现学界理论研究所期待的目标。
(一) 参与主体分布不平衡,总体参与率也较低
调查显示,当前社区活动的参与群体主要为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和低保居民。而占社区成员主体的中青年,因忙于工作生活,鲜少主动参与社区活动[2],导致居民总体社区参与率偏低。
(二)参与领域不平衡,参与层次较低
在当前政府行政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参与局限于非政治性参与,如环保卫生、文体娱乐等目标层级较低的活动,很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即使参与居民代表选举和民主决策活动,也大多流于形式,权力集中于居委会和少数几个社区积极分子手里,社区参与呈现表层化、形式化、工具化。”[3]
(三)被动式参与为主,参与渠道单一
事实上,“中国的社区建设主要由街道和居委会等权利精英来宣传和推动,社区事务也主要是由社区管理机构来解决。”[4]社区居民自主参与的意识不强,相当大一部分是在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指令下才会参与社会事务,显然不利于社区参与的发展。此外,居民很少以个人、正式组织成员等身份参与到社区发展中,大多通过参加志愿者组织来参与各种社区活动。
追根究底,社区参与不足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几点:一是社区建设中的行政化趋向和现行社区管理体制抑制了居民社区参与的热情。政府是社区建设与服务的主要推动者、提供者,社区居民在一味被动的接受服务过程中,极易将社区事务视为行政事务而袖手旁观。而在现有的社区管理体制下,居委会实际成为“国家行政链条的末梢”,承担了繁重的行政事务而未尽其能,难以满足居民的个性化和多元化需求,直接挫伤其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二是社区居民与社区的利益关联薄弱,缺乏对社区的归属感。利益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力。居民与社区利益的关联越是紧密,参与的意愿就越强烈,反之,就越低。在旧有单位体制的影响下,多数居民“单位意识”很强,而缺乏“社区意识”,认为“城市居民的社会资源主要在社区外的组织中获得,社区只是其休息之地而非主要活动场所”[5];社区成员的需求不能有效从社区服务中得到满足,则难以建立对社区较强的归属感和依赖感。相应地,居民的参与度就较低。三是社区参与机制不健全,社区工作方法单一。虽然很多社区管理机构对居民的社区参予以了重视,但参与机制还不完善,影响了居民参与:居委会的工作方式较为封闭,透明性和民主氛围不足;缺乏社区参与的操作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使社区参与渠道不畅;社区工作者缺乏专业性,工作内容与方法陈旧、单一,使得后者普遍产生疏离感,难以融入到社区生活和社区事务中。
三、城市社区参与的实现理路
基于前述分析,要在城市社区建设中扩大公众的有序参与,有效发挥社区参与的功能,应注重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增强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充分调动社区参与的积极性
强烈的社区意识是实现社区参与的思想基础。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社区管理者要重视满足社区居民的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重点解决好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培养起“社区即家”的归属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使人们真正了解社区建设状况和活动内容,充分意识到社区参与是实现其利益需求的有效途径,促使居民理解和关爱社区,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参与技能训练,增强居民制度化参与社区事务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精英参与的示范与带动作用。
(二)培育和完善社区组织,扩展社区参与的渠道
一是应积极培育和发展多样化的社区非营利组织,扩展社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搭建社区居民多元利益诉求的参与平台,有效弥补居委会在“居民自我组织与服务、整合社会信息与资源、调解社会纠纷、综合治理社区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等群众自治组织功能方面的欠缺”。因此,政府应在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准入门槛、税收、管理费等方面提供良好的资源与政策支持,为其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强化对社区非营利组织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的监管,确保其服务质量和效能,使其成为居民参与的良好载体。二是建立和完善社区参与机制和渠道,促进居民参与持续发展。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障居民参与的各种权利;建立社区参与的激励机制,比如,确定参与者可以优先享有社区服务的权利等,激发居民广泛、持续参与的热情。
(三)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增强居委会的自治职能
一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基层政府要明确与居委会的关系,转变自身职能,对居委会进行宏观的指导、调控和监督,合理整合和配置社区资源,确保其有效利用;向居委会合理赠权,使其能够为本社区“量体裁衣”,自主制定有关社区服务、管理、运行等规章,强化社区居委会的自治职能,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二是增进社区民主。优化居委会的自组织功能,增强居民的参与意愿和政治参与度;注重社区事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通过议事会、听证会、论坛等多种渠道扩大社区参与,同时,加强监督问责和回应机制建设,推进社区参与的良性发展。三是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对现有社区工作者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并有计划引进一批社会工作专业的大学生,使社区服务走向专业化,吸引居民参与社区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参与模式并不意味着将政府排除在社区治理之外,相反,更应该重视发挥政府的效能,尤其是在提供基本保障和培育社会力量方面,政府依然无法被市场和社会所取代。在这一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达到社区“善治”,实现社会和谐,这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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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困境;发展
一、我国业委会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业委会与业主缺乏互动
基于共同利益关系,业委会必须得到大部分业主的支持,以及体现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笔者在实际走访中却发现业委会与业主缺乏互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业主对成立业委会不积极。另一方面,业主不积极参加业委会成立后的相关活动。业主与业委会之间并没有实现良性互动,反而呈现水火不容的状态,这是不利于业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的。
(二)业委会与其他社区管理主体间权责关系不明
业委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并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居委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行政权力的末梢。物业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现代管理的复杂性使得在社区管理中仅仅有其中之一是不够的。就现实情况而言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没有实现,反而呈现一种病态的发展。
(三)业委会自身问题
1.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条件不明确
《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代表并组成业委会,但何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却没有任何规定。有一些地方立法有规定,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满两年的,或者1/10以上业主联合,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但地方立法效率层次太低,这也是业委会成立难的原因之一。
2.办公经费及场地的限制
《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办公经费作出规定。没有经费和补贴会造成业主对成立业委会的淡漠,一个稳定而有效的业委会机制不应当建立在对业委会委员的道德企盼上。造成业委会欠缺经费的原因是业委会没有权力收取费用以及业委会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少。另外,笔者发现在所走访的小区中相当部分的业委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业委会选任机制、任期不合理
笔者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个现象,即业委会委员成员人数占小区人数比例不协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一是《物业管理条例》没有相应的选举条例办法。二是商业住宅小区的现实情况决定,如业主需要外出工作。《业主大会章程》规定业委会的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在现实中,其业委会的任期往往过长或过短。过长则容易导致懈怠职责等问题,过短则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4.业委会工作班子自身素质较差
业委会的职能要求其具备高素质的工作班子。一般情况下业主很难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这就埋下了隐患。其次,由于推选业委会成员这便导致了不是社区精英的业主进入了业委会,降低了业委会工作班子的水准。最后,有的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相通,坑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又降低业委会工作班子的素质。
二、基于困境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业委会与业主互动机制
业委会与业主关系是否融洽关乎到业委会的生死存亡,为了解决业主与业委会缺乏互动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设立业主与业委会联络信箱或网络信箱;二是定期下发意见征集表,收集并解决问题;三是建立业委会会务公开机制,将业委会置于广大业主的监督之下。
(二)建立业委会例会制度
沟通才能实现共赢,为了解决业委会与其他社区管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不明问题可建立业委会例会制度。如,每月的第一个周末为例会时间,业委会全体成员以及其他社区管理主体代表共同参会,一起讨论、解决问题。
(三)针对业委会自身问题的对策
建议通过立法对业委会成立时间做出强制性规定,如物业已出售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满两年的,或者1/10以上业主联合,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规定业委会有工作经费及办公场所,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及数额。只有经济基础稳定业委会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关于业委会选任机制及任期问题关乎业委会未来的发展方向,业委会应当走职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一是办公日常化,常设办公机构及办公时间;二是业委会主任或者部分委员专职化,委员成员应当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一定专业知识、大量工作时间、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精英;三是聘请社会上专业人员代表业委会进行专职化、专业化管理。
针对业委会班子自身素质的问题,可建立行业性质的业委会协会,对相应地区范围内的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对业委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本身的管理能力,使他们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能够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到真正为业主负责。
三、结语
随着住房改革的进行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现代管理的复杂性使得社区管理仅仅只有一个治理主体已行不通。由此可见,通过探索而得出,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能够为业主营造出一个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进行自我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业主委员会的模式并没有完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业主委员会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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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的内涵:追根溯源
“社区”一词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提出,在他看来社区就是在人们共同精神上所形成的共同体。因此,他指出“共同体应该是持久和真正的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3]。然而,伴随着工业化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对社区的认识也有了新的理解。如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罗伯特·E·帕克(Robert Ezra Park)认为社区其实是“占据在一块被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汇集。但是一个社区还不止这些。一个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4]。我国学术界对“社区”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先生指出“社区是通过社会关系结合起来的群体,在这种人文世界里谋取生活的个人已不是空间的一个点,而是不断在扩大中的一堆堆集体的成员,就是在幅员可伸可缩的一堆堆集体中游动的分子”[5]。徐永祥教授认为“所谓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结构和文化是社区构成的基本要素”[6]。由此可见,社区作为居民在精神上、物质上以及情感上的共同体,它不仅是我们居民在情感上的认同和心灵上的归属,也是实现自治的载体。因此,社区可以理解为,由众多社会群体聚集在某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它是宏观社会的缩影,也是社会的细胞。它包含的要素有:特定的人群、特定的地域、因共同利益所产生的互动关系以及因互动关系所产生的情感认同、道德认同、利益认同以及心理认同。俗话说的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社区作为国家基层治理的根基,其治理的最终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换言之,有效的社区治理也是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一道“安全阀”。
为此,人们也开始思考如何实现社区治理效果的最优化,而对社区中公共精神的重塑使人们看到了希望。关于公共精神的内涵,国外的学术界也有许多不同的阐释。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指出“公共精神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政治平等。同时,公共精神也包含着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秩序、公共利益等众多基本的价值命题”[7]。乔治·费雷德里克森(H.George Frederickson)则认为公共精神可以分为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国家公共行政人员的公共精神,“前者指公民因公共事务、公共利益而聚集在一起的理念,后者则是指国家公共行政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为实现公共利益而积极获得信息的一种能力”[8]。在国内,也有许多学者对公共精神的内涵进行了阐释,但总体上来看,基本上是通过以下三个不同的视角。第一,通过政治价值视角进行解释。这种视角侧重于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心以及对国家政治理念的态度。因此,有些学者指出“公共精神通常都蕴藏在人类的公共生活之中,这种公共性主要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展现出来的观念、态度、行为以及理性。它包含着公民独立的人格、良好的公德意识、较强的社会责任、积极的政治参与,换言之,就是指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生活所体现出来的关心、关怀以及积极的参与”[9]。也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品德,特别是在政治方面的品德。它体现为,公民的爱国奉献、法治素养、公平正义等公民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所遵循的道德约束”[10]。第二,以社会生活视角进行解释。这个视角研究的焦点主要侧重于“社会转型期中公共精神的价值、公共精神对公民社会构建的影响以及在社区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治理等方面的作用”[11]。如有学者以社会资本视角进行分析,认为“信任、社会关系的网络、共同的规范,可以有效的扩大社区中的社会资本存量,而随着社会资本存量的扩大,社区治理中德性困境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进而推动社区整体善治的实现”[12]。第三,则是通过伦理精神视角进行阐释。不少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社会中应当存在的美德或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社会中的个体、群体在公共生活中、公共活动中以及公共交往中所体现出来的担当、勇敢、公平、正义、理性、德性、法治、独立、包容,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遵守。有学者认为“公共精神就是公德的价值之维,它对公民公德的养成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以公共精神为价值内核的公德,也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外在他律性的一种道德要求”[13]。
由此可见,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其内涵的界定依然莫衷一是,其含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几乎所有的公共领域。当然,公共精神的内涵虽然极为丰富、抽象,但从学术界众多研究结果来看,本文认为,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两种学理进路。第一种是从政治学视角进行的解释,即公共精神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精神、政治精神,它是一个社会中的全体成员对公共生活中的各种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普遍认同,而这种认同则主要体现在社会全体成员在客观行动上对这些准则、规范以及制度的遵从与执行;第二种则是从伦理精神层面进行的分析,即公共精神主要是一种伦理精神,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的态度以及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换言之,这种公共精神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公德。尽管上述的两种视角代表着学术界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但这两种视角对于公共精神的阐释和界说在本质上可以说都是一样,即公共精神就是在公民社会中,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一种关注、关心,“这种关注、关心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对公共生活的改善以及对公共秩序构建的意愿和努力,从而营造出适于社会发展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以及社会制度”[14],其最終落脚点是为了维护社会所有成员的尊严、权利,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因此,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社会所有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维护的品质、意愿,它包括社会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积极参与的意愿、理性处事的态度、高尚的公德意识、勇于担当的社会责任精神等。一句话,公共精神不仅是人们对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关怀,也是公共意识、公共理性、公共德性、公共责任的有机统一。同样,在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就是指社区中的居民对社区中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和在实践中的行动意愿与能力,更是社区居民自身参与意识、协作意识、互惠意识、权利意识、奉献意识以及法治精神等众多方面的有机结合。
二、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价值探讨
社区治理虽然发生在广大的基层当中,但“它却是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根基”[15]。因此,有效的社区治理也是实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关键环节。一方面,在治理的主体上,它要求政社分开以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治理的主体不仅有政府,还包括公民以及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在治理的手段上,它除了政府强制性的管控、法令、政策、规范以外,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服务以及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与自治。这些都离不开公共精神的引领,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公共精神对社区治理的价值。
(一)促进居民自身理性与德性的提升:实现责任共担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区制”开始成为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社区中的居民也由“单位人”角色向“社区人”角色进行转变。居民身份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居民内心的公共精神,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的欲望变得愈加强烈。然而,由于社区公共事务复杂性,居民往往会因为对自身个人利益的追求、行政强权的担忧以及自身情绪的影响而做出一些非理性的决策和行动。换言之,社区居民如果仅仅依靠在私人领域中获得的实践和经验对待公共事务,通常会由于个人的各种非理性行为造成社区公共利益的损害。相反,只有通过共同的参与、协商,并在参与的过程不断的学习和了解,才能够真正地实现个人的自由与权益。也就是说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的行为、心智、思想,从而确保社区居民成为一个有序、理性、自由的个体,并使其成为可以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理性自由人,进而实现居民公共理性的提升。另一方面,公共精神也有利于提升居民个人的公共德性。社区治理中的公共精神意味着居民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会通过交流和互动表达自己的想法,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而这种对自己生活的掌控感以及自我价值的实现感,不仅是实现公民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更是培育居民德性的价值所在。
(二)推动居民参与:实现民主行政
随着“单位制”解体,人们从传统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原子化的个体。除此之外,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职业竞争、社会分工,使人们更愿意选择到家庭这种私人领域中去寻找安全、庇护与温暖。而在社区这种公共领域则体现出一种碎片化、分割化的状态,人们之间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冷漠、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即人们常常缺乏一种自主的公共精神。换言之,公共精神的存在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基础,而居民的积极参与则是公共精神实现的核心。通过居民的广泛参与,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社区中的各种公共事务,而且通过这种参与也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信任、友爱,进而推动社区治理的有效性。一方面,对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会极大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在社区治理中,居民个人的力量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但是这些微不足道的个人力量可以凝聚形成强大的集体力量,从而使社区中的各种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整合。正是这种广泛而又深远的参与,使每一位居民都有机会为谋取社区共同利益施展自己的才能、贡献自己的力量;而且不同群体在参与过程中,通过不断的互动和博弈最终达成共识,也使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在社区中更加公平合理地流动,实现对责任的分担以及成果的共享,进而推动社区良性、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社区中的居民通过这种积极的参与,不仅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而且也增添了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友爱之情。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有效培育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这种认同感和归属感正是一种源自于居民灵魂深处的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也必将促进社区整体凝聚力的提升,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
(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军事、科技等众多领域的快速发展,但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方式。以往单位制时期社会的管理格局以“国家-单位-个人”为主要特征,其社区也是由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种族、不同信仰的多元群体组成,这些群体无论是财富上、认识上以及利益的追求上都千差万别。而且,在广大基层社区中,许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依然广泛存在,这些弱势群体的诉求有时不仅得不到回应,甚至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进而可能产生被社会冷落、排斥的心理不平衡感,而这又可能引发地方极端事件,严重威胁我们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2018年2月11日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悦城商场内砍人事件、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外小学门口男子持刀砍死小学生事件。这些极端事件的背后,除了施暴者自身心理扭曲、精神堕落之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就是这些人的一些合法权益没有得到较好保障、自己的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甚至得不到回应。长此以往,愤怒、戾气逐渐积累,一旦到达他们忍受的极限,可能就会以报复社会作为自己宣泄愤怒的手段。而公共精神的实质就是“人们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格与精神样态”[16]。换言之,公共精神就是“人们关怀公共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精神态度,也是公共理念、意识、行为和能力的有机统一体”[17]。由此可见,公共精神作为一种无形的支配力量,会内化于人们的内心,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行为习惯以及道德信仰。具有公共精神的居民对待社区中每一件事不会再漠不关心,对待周围的人也不再冷漠、怀疑。相反,社区中的每一个人将会主动的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热情的帮助每一个需要帮助、需要温暖的人。人们在处理任何事情时也不再充满戾气、充满怀疑,我们整个社会的基层也必将稳固、和谐。
三、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培育路径
当前,我们在社区治理的进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如在社区建设中由于居民道德支撑不足带来的“德性困境”、居民参与机制不健全带来的“自治困境”等。这些问题都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就必须在社区中大力培育公共精神以推动社区善治的实现,具体路径如下:
(一)实现情感与利益的认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意识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通过对当时美国社会的观察发现,美国公众普遍都具有较强的公共精神,而且几乎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渴望、积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无论这些事情是否与自己有关。在美国,“无论是何种职业、无论是何种年龄、无论男女性别,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活动参加到社会管理当中,对于本村、本镇、本市、本州的任何公共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关心、热情”[18]。公共精神是美国社会的一种传统,这种传统除受到美国文化、经济、政治、历史、舆论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之外,更为重要的因素是美国的公众对自己生活的社区有着很强的情感,将社区视为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场所,进而潜移默化地培养出公众关心、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意识,而这种意识经过长期的积淀逐渐形成了一种精神——即公共精神。与美国相比,我国社区中的居民对于公共事务的态度普遍都是持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态度。同时,由于“单位制”的消除以及现代社会流动性的增强,生活在同一个社区中的居民彼此往往都不大认识,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对门邻居也互不往来。这种“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人际环境,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居民对社区的情感认同、精神认同。而情感作为社区精神的灵魂,对居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增强居民社区情感以及居民的社区利益培育居民的社区公共意识,进而逐渐培养整个社区中的公共精神。因此,当前必须要把提升居民对社区的情感作为公共精神培育的关键环节。一方面,社区要广泛开展诸如“社区一家亲,邻里一家人”这样的宣传活动,形成一种互帮互助、邻里和谐、团结友爱的氛围,从而打破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实现居民情感的社区化。另外,要改变以往“宣传精英”的模式,即改变仅宣传劳动模范、社区名人的宣传方式,而是通过集中展示社区居民在生活中的“平凡”之处,如,可组织在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展示居民的手工作品、书画作品、收藏的邮票、奖章,开展社区“厨艺比赛”“厨艺交流”等方式来拉近居民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把社区居民的情感融为一体,而且也实现了居民主动参与社区事务的渴望,从而使居民可以真正的融入到社区这个大家庭中;另一方面,光靠情感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设法构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纽带。换言之,利益是促使居民自觉参与社区治理以及唤醒公共意识的重要推动力,居民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相连的利益关系,决定着社区中居民的参与热情、关心程度。当居民感到社区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关心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相反,居民如果觉得自己与社区之间并不存在太大利益相关性时,就会导致关心程度、参与意愿的降低。同时,“社区越发展,社区成员的需求就会越丰富;社区越发展,各种利益冲突也会变得越多,所以,如何找到社区居民共同的利益就成为了关键”[19]。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中的居民群体开始日益分化,在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和层次化特征。社区中存在着众多公共利益,如何引导居民去关注这些公共利益成为实现居民利益社区化的关键。通过垃圾分类、社区环境治理、社区居民宠物粪便清理、宠物狂犬疫苗注射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为契机,将所有社区居民都吸引并参与其中,使居民和社区之间形成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让居民明白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社区共同利益得以实现基础之上的,进而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以此来培育居民的公共意识。
(二)推进政社分开: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要想有效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就必须要尽快转变以往全能政府的行政理念,逐渐弱化政府对社区的行政控制,特别是要改变以往社区与政府之间的那种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从而做到在社区治理上真正的还权、赋权于社,即实现政社分开。不可否认,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确是现代政府的必要职责,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就是对社会开展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唯一主体,像各种社会组织、专业的社工、企业、居民都可以是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换言之,“政社分开”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社会的对立,而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过程中,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协调、合作、互动来构建一种以参与、合作、服務、分工为主要特征的社区治理模式,进而推动社区的善治。所以,本文认为,“政社分开”是实现社区善治的前提,而社区善治则是社区公共精神重塑后的结果。在居民公共意识日益觉醒以及社区自治程度逐渐提高的今天,政府如果再过多管理社区中的方方面面的事务就会显得十分不合时宜。为此,“政府应逐步从以往的统治行政向服务行政进行转变,而且在治理模式上也要由以往的管制模式向治理模式转变”[20],从而让社区拥有更多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当前,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主要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是政府要进一步将自己以往“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社会事务、社会服务的相关职能给剥离出来,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这些职能交给那些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较高社会责任精神的企业,进而实现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二是政府要摒弃以往在社区治理中自己作为权力中心、行动中心的理念,并将社会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视为公共服务供给、社区治理的“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居民要实现共同协商、共同决策、共同担责,而不能仅仅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命令决策。而这种“合作伙伴”式的关系,不仅能有效提升社区治理的最终效果,而且在这种政社分离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也是培育社区公共精神的重要环节。
(三)培育社会组织:为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打造现实载体
“社区治理的核心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权利与权力的合作,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21]。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单位制”的解体,“社区碎片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社区层面,由于社区居住空间的隔离化导致的社区类型的多样化;二是居民个体层面,由于利益结构的碎片化所导致居民生活的个体化”[22],这就必须培育出社区公共精神为社区共同体的实现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而社区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内核,需要公民社会的肥沃土壤进行培育。因此,在社区中就要大力培育和扶持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人的力量通常都是十分渺小的,这就需要通过一种组织化和集体化的形式提出自己的的诉求。同时,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不仅能把公民的意见集中在一起,有组织的向政府表达,同时也将政府的回应反馈给公民,从而有效实现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对话与良性互动。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社会组织自身所倡导的志愿性、自治性以及公益性的精神,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民主精神、责任精神、法治精神,也有助于吸引更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的公共事务当中,而这些都是培育社区居民公共精神的一个重要方式。具体来讲,首先,政府要加大对社区中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贴。一方面,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外,要逐步探索并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种类,鼓励成立一批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收优惠种类,设立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其次,要对社区中的社会组织进行规范管理,加大对各种非法团体以及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类社会组织的地位和职责,对它们的登记管理、服务标准、监管机制、资产界定等进行规范,并且要引入专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中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与督导,避免社会组织的不良行为。再次,“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职能转变的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空间,来为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的条件。因而,政府应当将那些可以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服务等市场机制,交给社会组织去承担”[23],如社区养老、文化教育、就业创业、社会救助等。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社区中各类社会组织的良好发育离不开公民对它们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宣传就是为了让居民打消对社区中各类社会组织能力的怀疑,使居民逐渐了解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以及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从而为社区公共精神的培育创造出一个良好的现实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