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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和村道。在本街道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健全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养护工程、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按月评定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核定养护报酬;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足额筹措养护管理资金,明确辖区内村道的养护主体和主要责任。
(二)、制订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各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八)、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上交街道财政;;
(二)、结合村规民约,制订村民护路公约;增强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三)、配合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养管路段,解决好属于本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问题;配合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承揽人员情况进行养护考勤督查考评,及时反馈意见,逐步提高养管水平;
(五)、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指导。
第五条街道和所属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必需的环境保障,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的劳力投入。
第六条所属路段行政村村农村公路硬化、铺垫、路产、路权、绿化的保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街道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由街道财政集中核算,统一建帐管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街道农村公路共条,总长公里,涉及个村范围路段的养护任务,按照市政策性奖励补助、街道财政配套拨款和村级自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养护经费。
1、市政府政策性奖励补助年标准为:乡道、村道每公里元;
2、街道办事处财政配套拨款年标准为:每公里元;
3、相关行政村年筹资标准为:每公里自筹元。并要求于在 年月日前足额上交街道财政所。(祥见:《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村筹资一览表》)
第九条街道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呈报工资报表及养护质量考核结果,帐务执行情况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街道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农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街道应按照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街道统一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街道农村公路实行分线路承揽公路养管的原则,将涉及村条路段的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承揽,并招标核定名养护管理人员,由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农村公路养管承揽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对已绿化的树木要严加管护,并明确树权,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冬季树干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做好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员养护质量考勤表,突发性事件报告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街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街道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街道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按100分制)
1、组织实施。建立养管机构,分管领导、养护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签订责任书,并有组织地实施本村本路段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积水,无高低路肩,表面整洁,无长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路拱饱满,无坑洞。(13分)
4、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无淤积,桥面无积水。(6分)
5、附属设施构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桩、标志牌、反光镜等设施完整、清洁、顺直、清晰;构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及时查处、举报占用、挖掘公路现象,制止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保证标志齐全、醒目,公路接线规范。(30分)
7、突发性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护设施设立、修复、刷新,临水临崖及危险地段巡查、防范、处治。(6分)
9、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旁绿化树木做到种植到位,补缺及时,日常护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创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创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创建计划,确保年底通过创建验收。(4分)
11、按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月对养护人员养管路段的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每季度对村级养管路段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计分参照《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标准》、《年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制》、《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承揽合同》的要求,全年养护管理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村级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失误,没按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养管要求养护管理不到位、工作没有尽责、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甚至影响交通的,街道办事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年终先进评定资格。
(三)、养护员考核,定期巡查其养护管理路段的情况,对其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养护质量等级,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养护人员未能按承揽合用履行职责,通过考核达不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养护管理不力,综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养护管理承揽人对其终止合同和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具体实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辖区的各行政管理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包括宣传、城管、建管、三产办、工商、交警、交管、环保、国土、供电等相关部门均应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搞好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分解如下:
1、宣传科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店招的规格、内容、材质的审核工作。
2、建管所负责对施工工地的监管及对市政设施破损及时维修,涉及到违法行为的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3、三产办负责对街区服务业经营情况的监管,配合各执法单位做好工作。
4、工商分局按照《街道经营业态控制调整方案》负责对街道门店营业执照登记、年检、变更等环节的把控,制约限制类业态服从调整,严格取缔无照经营的相关门店。
5、交巡警中队负责路面交通的日常管理,严格查处乱停车行为,确保停车秩序。
6、交管所负责对镇村道路的管养及镇村公交站亭的管理。
7、环保科按照《街道经营业态控制调整方案》的要求严格前置审批,协同工商等部门把好准入关,对噪音、污染超标单位进行整治和查处。
8、路灯等照明设施由用电管理所负责管理维修,涉及到破坏等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
9、国土所负责对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0、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乱涂写;超出门窗店外经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占道堆放;行驶车辆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破坏绿化、市政设施;乱倒垃圾;人行道板违法停车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统一办理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饰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不符合《街道市容市貌管理细则》要求的行为,将由上述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政府统一进行立面改造的道路两侧商户,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整体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拆卸、涂色、改形。
四、街道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1、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2、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3、各沿街单位门店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洁净、美观,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城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外机要保证安全牢固,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
4、各临街单位和门店应根据产生生活垃圾的类型、数量,自行配备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垃圾,污染环境。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宣传经营、兜售商品。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展示商品或经营,不得占道作业。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等无照经营活动。
7、凡单位、个体商户设置户外广告的,需到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中队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灯箱、牌匾、画廊、橱窗、标语牌、条幅、横幅、旗帜、宣传品)等。
8、不准在专设的广告栏以外的任何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不得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张挂等行为。
9.不准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不准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车;不准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位置之外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绿地等停放机动车辆。街区全区域范围内严禁化工危险品车辆停放。
10、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爱护绿化,不得有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意见精神,结合海曙实际,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为核心,以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深化政务公开,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1、加强调研,初步形成机构改革设想。对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部门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将相似或相近*的职能进行统一归类,对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出现或强化的职能以及随着社会进步逐渐消失或弱化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初步形成机构改革方案设想。(2月底前完成)
2、精简整合,科学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借鉴中央、省、市及兄弟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经验,按照规定不突破行政机构限额,进一步完善我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全面组织实施全区政府机构改革。(9月底前基本完成)
3、立足实际,重新拟定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在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人员编制的余缺调剂,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领导职数,重新拟定政府工作部门的“三定”方案,及时加强对新“三定”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4、注重长效,加强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注重长效管理机制,跟踪机
构改革方案的运行情况,深入了解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保持“三定”规定的*相对稳定,将机构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切实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继续深化职能归并改革。
(2)扎实推进垂直部门职能归并改革工作,完成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环保等6个部门职能归并改革,具体进度安排将积极与市审管办联系确定。(6月底前完成)
(4)围绕行政审批各项指标居全市前列的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提高即办件比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把一些经常发生,手续办理简单,流程成熟的承诺件转化为即办件,在现有20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即办件事项数。二是压缩承诺件的办理时限,缩短每一个审批事项承诺时间。力争承诺件平均办理时限压缩至5天以内,所有事项的实*际办理时限压缩到1.5天以下,比平均法定时限提速达78%以上。三是提高中心窗口直接签批办结率。做好新一轮窗口授权工作,使窗口授权到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签批事项占发生事项总数的65%以上。(6月底前完成)
(5)探索试行行政审批目录制,即未纳入政府公告目录的行政事项不得开展审评工作,不断规范行政审批权阳光运行;探索开展iso2000认证。(6月底前完成可行性前期调研论证)
(6)深化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即资料审核、领导签批盖章等一律实行网上办理。(12月底前完成)
2、不断推进行
政审批服务创新。(1)抓好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市审管办进度安排,在宾馆业、金属加工业、机动车修理业、再生资源回收业、餐饮业、洗浴业、文化娱乐业等7个行业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使我区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走在全市前列。
(2)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完善“x+6”并联审批运行机制,发挥其在服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街道招商引资中的作用。
(3)强化企业服务办公室力量,继续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加强与81890企业服务平台对接,确保5分钟及时响应率、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
(4)加大服务举措创新力度,推行“无午休”服务制度,实行“现场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服务我区重大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3、不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1)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建立以“四个率”(即事项进驻率、网上审批纳入率、提前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为核心指标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反馈至各个部门。(3月底前)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注册登记环节中企业归属和属地落户管理制度。
(3)加强对分中心和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的指导。6月底前制定好分中心管理制度,从审批业务、内部管理、规范运作等方面加强管理、检查、*指导和考核,促进分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6月底前完成相关试点工作,年底前出台街道行政事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三)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应用”原则,按照“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要求,以电子政务应用为导向,以构建统一的数字海曙平台为目标,加快区域内数字化资源整合步伐,全面推进&ld
quo;313”工程,即基本建成三大数据库,搭建一个统一平台,推进三大系统建设。
1、基本建成自然人库。以社区警务e超市为基础库,依托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依靠制度化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由公安分局牵头,区计生、*民政、卫生、教育、劳动、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一个覆盖户籍、婚姻、计生、教育、健康、社保、住房等信息于一体的自然人库。(2月底前完成)
2、基本建成法人库。由工商部门牵头,贸易、物业、安监、街道、公安、财政、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法人库建设。(3月底前完成)
3、基本建成地理信息库。为避免重复建设以及系统之间的冲突,全区统一采用测绘院开发的地图,建设好地理信息库。同时,由区府办牵头,城管、教育、卫生、物业、贸易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扩充地理信息。(4月底前完成)
4、搭建统一平台。由信息办牵头,区府办、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配合,进一步融合地理信息、自然人、法人基础数据库,以共建共享的方式,统筹数据资源,逐步构建集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于一体的公共平台。
5、政府管理系统建设。今明两年主要做好 “科技促廉”系统建设。由区纪委、信息办共同牵头,区府办、发改、审管、城管、公安、建设、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配合,建立一个包含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资产(资金)管理、请示督查办理等内容的电子政务系统及其电子监察和绩效评估系统。力争年底前完成请示督查办理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时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6、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在“数字城管”系统基础上,进一步融合公安、交警、消防、安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设施,建立和完善信息的采集、交换、存储和服务平台,打造一个具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综治维稳、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字城管”系统。争取在年底前完成大数字城管项目的前期调研和项目方案。
7、社会服务系统建设。重点做好海曙e生活平台的建设。由区府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在三维地理信息库基础上叠加政府部门、学校、医院、景点、公园、公交、
影院、酒店以及人口、法人等信息。(5月底前完成)
8、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政府信息录入更新速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做好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有效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4月底前完成)
积极探索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不断提升政府执行力。
1、完善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对考核内容进行归类整合。执行大部门考核,力求以量化考核为主,建立分类考核标准,力求考核程序简化,减轻基层单位负担。
(2)调整完善部分考核内容。在目标设置、内容确定上继续加强对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加大对民生事业、人才工作和文化建设的考核力度。(3)实行分类考核评优。按党群线、政府线等单位或工作相近度进行分类评优,体现类别层次差异性,更具针对性和公平性。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与单位个体考核优秀比例挂钩,考核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可提高次年的个体考核优秀比例至20%。在安全生产、综治、计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以及目标管理考核中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其个体考核优秀比例酌情减少。
2、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
(1)合理分配评优资源。对区管干部和其他干部分层评选,调动普通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2)注重公务员考核科学性。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防止年度考核对实际不称职人员迁就照顾现象。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要求实行“五公开”(考核程序公开,考核指标条件公开,优秀等次名额公开,量化测评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确保基层公务员对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职务调整、工资调整的依据,提高公务员的自我完善能力。三、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切实把思想认识、观念作风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为服务型政府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区政府成立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型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定期听取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1.筹备并提请道办事处召开2015年全街道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办事处与各部门签订《道办事处人民政府2015年度依法行政责任书》。
2.在全街道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制定并下发《关于在全街道组织开展“法治建设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3.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落实《省行政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五个”法定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提请集体讨论前必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体作用,强化对全街道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党政一体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5.组织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以《行政诉讼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为重点,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活动,特别是抓好《行政诉讼法》和《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新实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二、以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
6.制定《道办事处201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需为先、质量为上的原则,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重点做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工作急需、惠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对经济社会的规范调节和引领作用。
7.继续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
8.加大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力度,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纠错率。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不断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
9.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办〔2011〕56号)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前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评估后,对确需继续执行的,重新登记、编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宣布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以贯彻实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为抓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组织开展《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利用广播、橱窗、文化广场、法制长廊等多种平台,采取专题培训、法制讲座、案例解析、印发宣传图册等多种形式在全街道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及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11.完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加强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督促各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法定期限向道办事处法制机构备案。开展全街道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对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评议考核。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推进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网上服务,实现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1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加强对全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清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推进网上考试。
13.制定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全街道法制系统结合自身职能梳理权力清单,确定廉政风险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转作风、抓廉政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内部督查和社会评议监督,把权力清单及廉政风险点主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政府法制工作环境。
四、以化解矛盾纠纷为落脚点,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14.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加强道办事处行政复议受理联络点建设,在全街道普遍建立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
15.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所作维持类的复议案件,通过宣传教育、以案释法等形式说服申请人,做到“案结事了”。对纠错类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突出复议监督职能,使行政机关做到知错能改、知错善改。
16.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沟通协调。强化与办事处有关单位的联系,着力做好“事前介入”工作。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强化行政复议与法庭、检察室等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事中介入”工作。在案件审
理过程中,强化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事后介入”工作。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的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落实司法与行政互动,完善行政与司法合作平台。强化行政复议与维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涉法、维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7.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重点把握好行政复议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复议决定、复议监督等四个关键环节。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通报制度,形成复议案件审理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加大行政复议公开审理机制;深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等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通报,分析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归档制度。
1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学习和研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时转变出庭应诉观念,按规定推动落实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法定新要求。
19.完成县法制办指派到道办事处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要求,着力打造“崇法护民”政府法制工作队伍
20.强化督查督导。道办事处将重点工作特别是列入党工委、办事处重大任务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加强工作调度。坚持月调度、季汇报,随时了解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工作形势,加强具体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1.强化改革创新。要始终把工作创新贯穿工作全过程,积极推动体制机制、思维思路、方式方法创新,倡导采用科学手段推进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各项工作的新举措、新模式,运用工作创新适应和引领新常态。
关键词:社区;危机;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社区作为现代城市公共治理系统末梢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城市应急管理系统的重要功能单元。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越来越凸显,危机管理过程中社区功能的发挥,直接延伸和扩展着城市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
一、我国社区在危机管理中现状描述
目前,“减灾社区”和“安全社区”的这两个概念已被引入国内。安全社区是指针对所有人、环境和条件的积极的安全预防项目,具有包括政府、卫生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工作网络的地方社区。我国的城市区划结构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市―市辖区―街道结构;另一种是市―街道结构,在这两种结构中,街道俨然已经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的交点。
我国城市中的许多街道办都有自己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而街道行政办公室是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协调消防队、派出所、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队、工商、食品、安监、人防、居委会等部门。街道办虽然有自己的应急领导小组,但日常的预警机制还不完善,针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等,以及公共卫生疫情如非典、流感等一般都是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后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反应滞后不及时。
随着公共安全知识的普及,相应的应急知识也得到了极大的宣传,许多社区会不定期的开展应急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有条件的社区也会定期开展有关危机事件演练。但是从培训人员来看,一般都是长期居住在社区,年纪在50岁以上的居民,社区的危机知识宣传教育方式主要是以张贴宣传兰为主,也会不定期发放应急知识小册子。宣讲内容主要有常见心肺复苏知识、常见的意外伤害救护、急性中毒救护、灾害逃生与救护、心理救助知识等。
社区在应急保障方面还不够完善,首先是社区应急救援队伍还不够壮大,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其次是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除了常见的灭火器材以及一般防汛器材外,没有更多的物资储备,在应对危机时往往不能保证物资的自我有效供给。在应急场所方面,一般社区都会设有紧急避险场所,主要是社区内的绿地公园、广场、操场,这是发生地震、火灾、爆炸时公众的应急避险场所。针对一些小规模的突发危机事件,社区应急领导小组还可以有效应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预案机制,在面对一些大灾大难时,社区的应急处置效果还不是很理想。
二、社区在危机管理中的功能和定位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单纯依靠政府体制内的管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应对危机的需求,但是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又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所以应对危机时在政府主导下,应该更多的由社区、公众自身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区是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最基层组织,它是城市管理的末梢组织,是防治危机的重要基层组织自治力量,它不仅可以减弱行政执行的控制,而且可以灵活协调各方面力量,更贴近社会公众的生活,是一种多元的、灵活的社会自治机制。
社区紧贴基层群众的生活。它不仅掌握社区物质层面的状况,如地理位置、面积、土地、建筑物状况等,对社区内的经济活动、社会风气、常见的犯罪活动等信息能够清晰的掌握,可以分析出社区的潜在危机和风险,从而消除各种危机隐患。在资源动员方面,社区也有一定的优势,社区能调动的资源包括社区居民、社区内的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社区内的医疗服务、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资源。社区内人与人的交往比较密切,在以人情、感情、互惠、信任基础上建立的社区能够有效地对社区资源进行整合。
三、社区应急管理能力缺陷及原因解析
(一)参与主体单一。在传统的行政区―社区模式下,社区运行的行政趋势太明显,社区组织的条块分割严重,大大阻碍了群众的参与热情,社区管理行政化,缺乏基层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危机事件中的主体往往是政府或公共部门这样的正式组织,一些非营利组织、私营部门、工商企业以及以公众个体组成的家庭小单元还都没有广泛的参与到应急体系中来。除政府之外的危机参与主体仅限于个体的零散行为,社区居民自我组织程度不高。
(二)危机意识淡薄。公众的危机预防意识不强,大多还是停留在以治为主的阶段,比较看重危机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对于危机事件的预防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近50%的民众在火灾发生时不懂得如何逃生自救,从已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来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所致。受我国传统的行政思想大政府小社会的影响,社区居民对政府形成严重的依赖,很多居民都是坐以待毙等待救援,而没有预防危机意识,同时也缺乏应对危机的技能。
(三)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建设。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为了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条例加以规范。在社区层面也应同样如此,但是当前社区普遍缺乏相应的应急规划,取而代之的是上级的单项的危机防范和应对文件。在危机应对工程中相关人力物力的协调主要是通过科室人员的工作经验来实现,应急预警和评估依靠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转达。所涉及的危机应对中的各主体处于各自行动的状态,缺乏协同应对危机的制度条例。
四、提升社区应急管理能力路径分析
(一)加强危机文化教育,培养社区公众的危机意识。动员社区公众广泛参与危机事件的前提是培养公众的危机意识。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教育,逐步树立起公众的危机意识,加大对安全教育的重视,通过各种各样的社区活动开展社区应急文化教育。危机意识的植入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活动及个人自我教育。在社区内主要利用社区活动室、宣传栏、应急手册等向社区居民宣传教育。同时,也可以邀请一些民间救援组织的志愿者、红十字会、消防队、NGO成员进入社区,开展培训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要编纂有关的应急教材,发放一些应急小册子,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应急演练。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培育社区居民的危机意识。
(二)完善应急法律法规建设。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但是在社区层面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首先,完善应急基本法,通过公法来为社区应急管理提供稳定的制度背景和制度保证;其次,通过部门法的修订,强化社区应急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权责,明确对他们的监督与制约,为各主体在应对危机时的协同治理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三)充分调动社区内各种资源,扩大参与主体。要加强社区与居民的互动,加强邻里之间的互动,社区要搭建平台,在危机发生时能够使社区、居民和政府有效互动,使每个居民能发自内心地为社区的危机防治贡献力量。培养居民的自治能力与危机参与热情。在日常生活中,社区危机领导小组就应培养居民的危机防范知识,加大公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和互动,使每个居民都产生社区共同体的意识。同时,社区掌握着大量的危机应对时所需的社会资源,如果能充分调动使用这些人力、物力、财力,一定能更有效地应对危机。
(四)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现阶段的社区应急管理模式在应对危机中存在一定的条块分割和主体间协作能力不强的问题。在构建城市社区危机管理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时,要重视资源与信息共享,要吸收居民、志愿者、企业以及第三部门组织、做到群防群治。很多社区都是在危机发生时临时来成立指挥领导小组,这就使得应急决策被延误。在多元主体系统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起综合协调作用的指挥机构,该机构应该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其他各个主体权责利明确分工,共同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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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姚传明.美国大城市区的治理:多中心体制与一体化改革[J].新视野,2010.17.
[3]黎熙元,陈福平.社区论辩: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的形态转变[J].社会学研究,2008.2.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管理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严格保护、分清责任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沿河各单位、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责任范围,履行河道管护义务。
第四条河道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大汶河(是指汶口坝至戴村坝河段,下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沿河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日常管理。
(二)牟汶河、柴汶河以及其他所有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分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流经县(市)城区的河道管理,按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泰山风景名胜区、市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分别由泰山管委和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县(市、区)管理责任,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流经**市城市市区的河道管理,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河道建设、维护、防汛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河道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维护和防汛所需资金,市和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分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在河道管理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河道综合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综合规划组织编制河道防洪、整治、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牟汶河、柴汶河等涉及县(市、区)边界的河道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汶河河道防洪、整治、资源利用等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符合防洪标准,划定河道规划治导线和规划岸线、堤线、管理范围线,确定强制清障范围。河道规划有关内容由河道管理机构在沿河区域予以公示。
第八条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根据防洪需要提出年度整治工程项目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大汶河的年度整治工程项目计划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整治工程包括堤防、拦河闸坝、护岸、涵闸、防汛道路桥梁、控导工程、河道疏浚、植被防护、勘查测绘、水文雨情工情监测、信息通讯、汛情预警预报等建设工程。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的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责任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大汶河年度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由市河道管理机构或市政府确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汛期应急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先行组织建设,完工后按规定纳入整治计划。
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的实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县(市、区)批准的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其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对于重点项目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大汶河河道整治工程计划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沿河单位自建的整治工程应当符合河道整治规划,按规定报批,并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河道维护
第十一条河道维护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分工,由河道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大汶河河道维护由市河道管理机构、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统称维护责任单位)。
河道维护可以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维护队伍实施统一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河道维护的责任范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堤脚外侧5-10米的护堤地等。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三)河道涵闸等河道附属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一并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流域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的地域划定不低于5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他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根据防洪需要划定。
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由河道管理机构提出划定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界桩。
第十三条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原则上按照每2公里河段不低于1人的标准确定维护责任人,维护责任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修补堤防雨淋沟、堤顶凹坑、护坡缺损,清除堤身杂物,养护护堤护岸林木、草皮等;定期保养涵闸启闭机、河道监测设备等。保持堤顶整洁平顺,堤肩平整坚实,护岸护坡稳定,工程排水畅通,闸坝桥涵等防洪工程完好。
(二)定期检查险工险段及工程设施变化情况,发现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滑坡、塌陷、洞穴、裂缝等隐患,及时向河道维护责任单位报告。
(三)发现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维护责任单位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检查。
(四)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维护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加强河道巡查,组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对一般性水毁工程予以修复改造,储备必要的维护物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维护责任人员,为维护责任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和工具。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维护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加强对河道维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维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奖惩。
第十六条河道维护资金由维护责任单位所隶属的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汶河年度维护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河道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维护和管理、一般性水毁工程修复改造、必要的物料储备等。
沿河单位自建的防汛工程,维护和修复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造成河道工程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河道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四章河道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和土地、砂(石、土、金属)、林木、植被、水电、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河道防洪规划和资源利用专项规划,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安全,不得妨碍桥梁等设施安全。
大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资源开发利用,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河道管理机构使用;确权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由该单位和个人使用,必须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监督指导。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确权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权。确权前,暂由现土地使用者使用。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及其配套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前,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发包、出租、转让前,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河道管理机构,自觉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机构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影响防洪安全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和其他防护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按照防洪要求进行营造和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林木采伐,须经河道管理机构同意后,凭批准手续林业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河道砂资源的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从河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具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利用河道径流发电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机构管理的土地、林地、林木、水资源、水面、渔业等涉及的国有资源收益,由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收取,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河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大汶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资源收益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县(市、区)河道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分成。
第五章河道防汛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河道防汛工作,并在河道管理机构设立河道防汛指挥部。河道防汛指挥部在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和上级河道防汛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负责所辖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
有河道防汛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河道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河道防汛抗洪工作。
沿河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临时河道防汛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二十五条跨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河道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防洪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意见,河道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拆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大小,汛期组织一定数量的防汛常备队、抢险队和后备队,承担河道防汛巡查、修复、防守工作,对河道堤防护岸等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河道防汛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防汛抢险的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应急物资部分由河道管理机构和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储存管理,其他由经销和生产单位代储。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料,并由河道防汛指挥部负责登记造册和紧急调用。
防汛抢险物资包括砂石土料、木桩、钢筋、水泥、铁丝、土工布、编织袋、救生衣、冲锋舟、照明与通讯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河道防汛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防洪预警预报体系,快速防洪预警预报,沿河乡镇防汛指挥部负责向沿河单位、村(居)委会及时通报汛情并下达防汛指令。
河道防汛指挥部逐级下达防洪任务指令,组织河道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和沿河有关单位开展防汛巡查、抗洪抢险等工作。
第三十条河道防汛资金由沿河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汶河防汛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河道防汛资金主要用于物资储备、抗洪抢险、应急度汛工程修复以及防汛组织、检查、演习等日常管理。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防措施和物资储备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第六章河道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重大的违法行为,保障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河道管理可以逐步推行综合执法,构建综合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填堵或围垦河道;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在强制清障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栽植树木;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一切不利于河道安全的活动和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采石、淘取金属或非金属;
(二)爆破、钻探、打井、挖筑鱼塘、堆放物料;
(三)在堤顶、坝体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行驶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履带式车辆、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及雨雪泥泞期间行驶机动车辆;
(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栽植护堤护岸林木;
(六)其他依法应当批准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以及占压河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河道管理机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签署意见的,项目立项批准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河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况、河道工程位置和界限、防护方案和施工期防汛措施。施工安排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场开展施工活动。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临时占用河道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不高于该河段工程投资额5‰的比例,向河道管理机构缴纳现场清理复原抵押金。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逾期不清理的,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后,河道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的防护措施和治理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建管单位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三十八条因工程、设施建设影响原有河道工程设施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原功能。
占用河道不能恢复原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工程占用补偿费。影响河道水、砂、林等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河道堤顶不得兼作公路使用,除河道防汛抢险与建设管理车辆、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上堤行驶。河道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车辆限制行驶措施,顺堤行驶的车辆应当服从河道管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护堤防等河道工程的安全。
堤防等防洪工程确需兼做公路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纠纷和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裁决。属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河道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以及维护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向同级河道管理机构派驻的执法机构或队伍,应做好河道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河道管理秩序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所做工作和主要成绩
200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秉承为民服务理念,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实现城市管理序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的工作目标,依靠广大干部职工及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城市管理工作体制不断健全。
一是健全了制度。配合市法制办出台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和《市城区洗车场所管理规定》四个城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规范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城市市容管理标准》、《环卫作业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用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和《市政道路设施维修养护标准》等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标准,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走向了用标准管事、用制度管人轨道。二是完善了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管理职责,将城市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城区五个街道办事处都成立了城市管理办、环卫管理机构,各居委会、社区都配有专门城市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全市基本形成了“一级政府、二级管理、三级网络”的立体型、网络化管理格局,构筑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管理体系。三是加强了督查。结合工作实践,期间四次修改了《城市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实施细则》,把城区具有城管工作任务的单位都纳入考核范围,做到了全范围覆盖;改进了督查考核方式,实现了市级督查、城管局督查、被督查单位内部督查三级督查,实行了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日巡查、周通报、月考评、季讲评并兑现奖罚的的督查考核制度。四是强化了宣传。城管大队制作宣传车,每天在城区主次干道巡回进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及时报道城管工作,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出宣传栏、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取得了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市文明办及相关单位制作发放了《市民十不十要守则》、《给市民的一封公开信》、《创建文明城市,争做文明市民倡议书》和《市文明市民手册》等资料60余万份,动员广大市民以实际行动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管理。
(二)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成效明显。
一是加强了“门前三包”管理。严格落实《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与辖区内的门店业主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4万余份;市城管大队加强巡查,及时督促主要街道临街门店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较好的解决了临街门店卫生质量差、物件摆放乱、公共设施脏等问题。二是强化了占道经营整治。通过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消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现象,在各重点路段、广场、市场入口等重点区域安排人员定点值守,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管理模式,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查处违规占道行为2000多起,教育批评700多人,行政处罚50余人,城区占道现象明显减少;配合市场管理局、城区相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取缔了五一东路、灶市圩坪、文化路、西湖路等城区马路市场,并进行了有效巩固。三是规范了户外广告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对电子显示屏、大型立柱广告监管力度,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行动,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棚架和违规户外广告。2008年以来,拆除违规户外广告招牌1793块,查处乱张贴“牛皮癣”及散发小广告传单200余人,收缴小广告传单16000多份;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专业公司对城区主要街道和中心区域范围内的“牛皮癣”进行彻底清理,为市民营造出一个干净整洁、清爽舒适的城市环境。四是控制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印发“禁放”温馨提示20万份,分社区逐户送达,做到了家喻户晓;对城区丧事活动及时下达《“禁放”告知书》,并在出殡时实行监管,避免沿途违规燃放行为;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加大查处力度,共查处违规燃放行为400余起,有效遏制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了城市环境的安宁有序。
(三)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一是主次干道卫生得到大提质。清扫保洁实行三级管理和队长负责制,要求人员到位、时间到位、督查到位、质量到位,做好每天两次大扫和全天候保洁工作,卫生质量明显提升;清洗工作采取机械化和人工精细化作业相结合的方式,每天对主次干道进行2次冲洗,确保路面见底色,及时擦洗道路护栏,做到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工作按区域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错时作业、封闭运输,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每天清运垃圾500余吨,垃圾箱、拖船无满溢,运输途中无二次污染。二是建筑渣土管理进一步规范。督促落实在建工程建立了工程车辆清洗平台,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明显减少;坚持全员上路,严格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运输渣土及抛洒滴漏行为,共查处门店乱倒行为900余起,撒漏行为1500余起,带泥上路1400多起。三是城区卫生死角集中整治成效突出。环卫部门主动联系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相关单位,每年对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单位院落、公园广场、集贸市场、花坛绿带、耒河沿岸、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卫生死角进行集中整治,消除卫生死角1300多处,清理陈年垃圾2.8万余吨,城区卫生质量进一步提升,为我市创建省级甲类卫生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四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扎实开展。进一步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加强了垃圾场的内部管理,对每日入场垃圾进行了登记,并按要求分区倾倒、压实填埋,渗沥液处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同时积极做好场内外的灭蚊除害工作,帮助解决周边村组居民实际问题,确保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2008年以来,共处置城镇生活垃圾140余万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市政设施方面。
环卫设施方面。
园林绿化方面。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
作为一个县级中等城市,我市城区规模较大,城市人口较多,城市管理工作任务较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城市管理体制不畅,有待进一步理顺。
一是城管工作机制不顺畅。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分离后,城管局仅是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能和执法职能,执法依据都是来源于建设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能交叉、扯皮的现象难以避免,多头执法的问题在我市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城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城区广场、公园管理水平不均衡。公园广场是市民主要的休闲场所,目前我市的公园广场分属不同的管理主体单位,管理模式不一,管理水平不均衡,园区秩序和基础设施维护不到位。三是部门协作联动机制缺失,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城管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广泛参与,更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城区各部门和单位参与、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工作合力不够。
(二)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和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有效监管,我市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目前,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以一个县级城市的基础承载了一个中等城市的功能,严重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表现在:园林方面,园林设施档次不高,绿化总量没有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供市民休闲、娱乐的大型公园严重不足。市政方面,下水道排水能力不足,内涝现象时有发生;城区路灯设施老化现象严重,维护难度大;人行道破损严重;背街小巷还有相当部分没有硬化。环卫方面,南京垃圾场急需扩容,城区没有配套建设好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城区垃圾压缩站、公厕数量严重不足,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陈旧老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方面,城区农贸市场规模小、设施差、档次低、布局不合理,占道经营、市场“吐舌头”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停车场、停车位缺失,难以满足城市车辆快速增长的需求,马路边车辆乱停现象时有发生。
(三)部分市民的素质不高,城市管理难度增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大量外来人员进城,部分市民自身素质没有得到提升,乱穿马路、乱停车辆、乱扔垃圾等随处可见,随意占用公共地带摆摊设点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多数市民对不良行为听之任之、视而不见,有的甚至在执法人员处置违章行为时起哄,支持违章者,导致城市管理执法难度增大。
三、几点建议
新常态下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工作水平,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城市管理工作关乎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大量投入,建设一流中等城市更需要建设一批质量好、档次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议市财政加大对城市管理经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改善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健全城市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加快组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全面推进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组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从体制上解决我局的执法主体问题,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管理。二是建议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城管办,将城管、环卫、园林、市政部门职能统一归口,实行城市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把城市管理工作不断向街道和社区延伸,形成全市“一盘棋”的良好工作体系。
(三)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是应用多项现代科技实现的先进城市管理方法,使城市管理的区域达到精细化、管理部件的内容数字化,管理事件的处置精确化。实现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的转变,进而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建议参照试点成功城市的做法,在我市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一)在服务辖区重大建设项目上推行警企联动,做优服务保障。护航经济发展是公安交警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康山中队在服务辖区重大建设项目上始终坚持主动,做到主动走访项目部、主动了解管理与服务需求、主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主动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搭建起了畅通的交流沟通渠道,就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管理形成共识,督促项目部履行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责任。项目部安排固定人员协助康山中队做好施工重点路口路段的指挥疏导,康山中队在项目部“协勤人员”上岗前专门组织培训,并为每名“协勤人员”配发了反光背心、哨子、小红旗等必要装备。通过落实项目部的管理责任,既保障了重点路口路段不失管、漏管,又最大限度减少了项目施工对康山中队正常勤务的影响。同时,康山中队在项目施工期间,利用雨天等施工休息时段不定期到项目部开展“交通安全进工地”活动,增强施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2014年项目施工期间,该施工路段未发生大面积长时段交通拥堵,未发生由于施工原因引发的死亡交通事故和涉及施工人员的交通伤亡事故,既保证了项目进度,又实现了安全生产。
(二)在加强农村交通管理警务上依靠村级组织,推行主动管理。康山街道有行政村10个,农业人口占常住人口的45%,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也是康山中队承担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康山中队主动寻求街道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依靠村“两委”、村治保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如2014年清明节前,康山中队在走访辖区石泉桥村时获悉,清明节期间来该村公墓祭奠的人数将突破3万人次,且清明期间道路周边还有庙会活动,道路通行压力大。康山中队及时向街道党委、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由街道召集派出所、行政执法、村委、交警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现场踏勘,确定了管理方案,落实了后勤保障,明确了人员分工。充分发挥村里人在本村人头熟悉的优势,由村委每天安排村治保员和民兵,协助派出所和交警开展现场管理,村委负责在空地进行场地平整后施划停车泊位供扫墓车辆临时停放。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清明节期间该公墓的道路交通秩序井然有序,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更没有发生因交通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得到了党委、政府和周边村民的充分肯定。
(三)在治理辖区交通堵点乱点中注重调动社会力量,疏堵并重管理。康山中队辖区地处城郊结合部,既有城市道路,也有农村道路,其中还有不少的交通堵点乱点。对这些交通堵点乱点的治理,康山中队依靠街道党委、政府,加强部门配合,注重调动社会力量,疏堵结合,分而治之。如针对农用车占道乱停车,康山中队首先从农用车主的经营需求入手,摸清底数,再主动向街道汇报,为车主落实新的停车场地,并由街道出资完善该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停车场地和禁停标志标线等落实后,康山中队按照“先礼后兵”的原则,先劝告,对被劝告的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引导其有序停车,开展两次劝告式执法后,会同街道行政执法大队开展了集中行动,对违法乱停的农用车、货车一律进行处罚。目前,该路段农用车、货车占道乱停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整治中没有出现一起投诉,更没有因整治而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在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上狠抓主体责任落实,管理服务并重。源头监管是交通事故“控大压量”的主阵地之一,也是重中之重的基础性工作。康山中队辖区有浙北高速客运中心、3家客运企业、2家危化品运输企业,警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通过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内部日常监管,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康山中队按照“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理念,换位思考,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在宣传教育、平台监管、车辆违法告知等方面努力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增强企业做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的信心。如在2014年的亚信峰会交通安保工作和南京青奥会交通安保任务中,康山中队变以往的单纯管理为“管理+服务”,落实民警定点联系企业制度,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指导检查、宣传教育和提供车辆违法通报情况,做好每天往沪往宁方向客车的安检登记工作。两次重大安保任务期间,辖区重点运输企业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五)在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中发挥个体优势,培育特色亮点。康山中队辖区现有1所小学,共有在校生2000余人,生源主要来自康山街道辖区,农村生源较多。该校交通安全工作特征明显:一是学生接送量大面散,交通安全隐患较多;二是学生生源地域差别大,对交通安全的认识参差不齐;三是作为新建校区,学校硬件条件好,开展交通安全情景教育基础条件好。康山中队充分发挥该校开展交通安全工作的优势,主动争取上级特别是支队的支持,将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示范课题——移动式交通安全情景教育装备常驻学校,大大增强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同时,交通安全指导员定期深入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开学初、放假前、“六一”节等重大时间节点,均组织民警开展“送教上门”活动,重点教授安全乘车常识,教育学生自觉抵制“黑车”,并通过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文明交通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将交通安全宣传带向周边农村,增强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
(六)在加强交警队伍建设方面坚持“软硬兼施”,提升队伍精气神。康山中队以培育团队精神为主线,从改善办公、生活条件和加强内部教育管理入手,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切实增强民警的归属感、荣誉感、凝聚力,提升队伍精气神。把营造良好的警营环境作为拴心留人、增强队伍归属感、凝聚力的重要环节,大力推进文化育警和生态警营建设,中队环境得到了大幅改善,民警、协警“以队为家”,并通过好的环境换来好的心境,以好的心境换来好的职业操守,以好的职业操守换来群众的满意。同时,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协警捆绑式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求,确保严管队伍。经过多措并举,民警、协警的职业归属感、集体荣誉感明显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得到了大幅提升。2014年以来,康山中队民警先后多次收到群众赠送的锦旗,投诉量同比下降31%,队伍始终保持“零违纪”。
二、康山中队构建民意导向型交通管理警务新模式的经验
(一)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的最大保证。近年来,康山中队围绕构建民意导向型交通管理警务新模式的目标要求,以民意领跑警务,把群众的期待当成头等大事来抓,把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重点来落实,如乱停车问题、元宝山公墓清明期间的交通问题等。由于紧紧围绕群众的要求和期待,构建民意导向型交通管理警务新模式,使得康山中队在主动进行管理时得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在治理乱停车问题的初期,也出现了一部分车主堵路和集中到康山中队反映诉求的现象,但在保障了车主能有地方停车这一基本权益后,先劝告后处罚的执法管理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配合,乱停车现象也得到了彻底的根治。
(二)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是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近年来辖区破解交通管理难题的典型案例来看,在解决很多难点问题时,均无一例外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而整合这些资源的正是康山街道党委和政府。康山中队通过主动争取街道党委、政府的支持,调动了街道公共安全监管中心、村“两委”、社区、行政执法、城建、辖区企业等力量参与交通管理工作。如由于争取到街道党委、政府对康山中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在元宝山公墓清明交通安保和七里亭路乱停车整治中,街道为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不仅投入超2万元,还协调增加管理力量和落实后勤服务保障。此外,康山中队的生态警营建设也得到了街道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些投入有力地保障了辖区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推动了交通管理工作的创新破难和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做强基层基础工作是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为做强基层基础工作,康山中队一方面摸清辖区的人、车、路等交通要素的底数,另一方面探索建立日常工作网络,依托康山街道的基层组织,推动建立民警联系村、联系企业、联系社区、联系学校联系重点路段的制度,使村、企业、社区、学校逐一确定交通安全工作联系人。如为加强辖区内浙北高速客运中心重点车辆的日常监管,康山中队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督促企业强化内部监管,确定该企业安全科长为日常工作联系人,完善内部工作台账等。康山中队不定时的到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和抽查,既解放了警力,又落实了监管。
(四)优质的环境是激发基层交警队伍凝聚力、提升队伍战斗力的有力支撑。康山中队在队伍管理上坚持“严管厚爱”。“严管”体现在用制度管人,用规章办事,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追究责任,这也是优质环境的要求;“厚爱”则指细致入微地关心、爱护每一位成员,包括建立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制度、维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营造温馨舒适的办公环境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简言之,就是让民警把中队当成家,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家的温暖,用好的环境来拴心留人,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让每一个人找到职业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最终实现提升队伍战斗力的目标。
三、推动交通管理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和要求。按照学术界的讨论,治理的概念应包含共管、共治,即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来管理社会。换言之,治理实际上是政府和社会共同合作,共管共治。交通是老百姓的基本需求之一,交通管理工作也必然面临如何由管理向治理转变这一新课题。
(一)建立科学的交通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必须看到考核在发挥指挥棒作用方面的重要性,因此,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实现交通管理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有些观点认为,交警的职能定位就应该是单一的路面执法管理,但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保安全、保畅通”的交通安全工作目标来看,还是从具体国情来分析,把交警职能单一定位在执法管理,甚至简单地用纠违量来代替工作量是有失偏颇的。换句话说,执法管理是交通管理的手段,不是交通管理的目标。应该看到,目前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与汽车社会还不能完全适应,交通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且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单纯靠执法管理这一手段无法解决问题:一是交通违法量大面广,打击工作让交警力不从心;二是打击面过大过严后不利于争取大多数群众甚至容易引发。当然,对酒驾、超速等一类重点违法要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做到打击重点违法不松劲。从法律层面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文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二字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不仅仅局限于执法。所以,建立科学的交通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还是要紧紧围绕“保安全、保畅通”的核心目标,任何有利于实现这一核心目标的工作都应纳入考核体系,包括基层基础工作、路面执法管理、源头监管、宣传教育、交警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这样的考核评价体系也符合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的要求。
(二)建立政府主导的交通管理社会化机制。实现交通由管理向治理转变,其核心就是实现管理主体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而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由政府来主导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必要的,这里的政府概念不单单是指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也指以前常常被忽视的处于执行末端的乡镇(街道)政府,要更加注重发挥基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导作用。实践证明,交警的基层基础工作是离不开基层党委、政府支持的,只有争取到了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交通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公安交管部门才能全方位地调动基层的社会力量(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的资源和力量)来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弥补基层警力、财力、物力上的短板。总之,国情和现实条件决定了要实现交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拓展“专治、共治、自治”空间,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实现交通管理的重心向基层基础工作位移。笔者认为,从治本的角度来讲,交通管理工作的立足点要放在提升公民交通安全意识、改进交通组织、完善交通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设施方面。因此,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心也应是做强基层基础工作。基层基础工作的概念应涵盖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道路隐患治理、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教育、交通组织,以及往往被忽略的基层工作网络。康山交警中队在交警内部处于执行层的末端,基层交通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仅靠自身的力量来完成往往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认为,基层工作网络在基层基础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甚至是支配地位,这也是交通管理实现“共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具体而言,构建基层工作网络就是要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实现村、企业、学校、机关有从事交通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辖区中队的民警由具体做工作转为指导和督促,逐步推动这些社会细胞自我管理,最终把有限的警力从这些具体的工作中解放出来,投入到路面执法管理中,实现警务效能最大化。所以,做强基层基础工作非但不是放弃、放松路面执法管理,反而最终是加强了路面执法管理,通过基层基础工作,减少了路面交通违法和道路安全隐患,有助于消弥执法管理中的对抗与冲突。
(四)实现交通管理由单一管理向管理型服务型拓展。要实现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实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由之路,这就决定了交警的职能必须由以往的单一管理向既要管理又要服务转变。这里,首先要厘清管理和服务的关系。“管理”是指包括路面执法、车辆驾驶人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在内的所有执法管理活动,“服务”是与“管理”密切联系、息息相关的,是建立在管理基础上的衍生物,任何离开管理来谈服务的观点和做法,都是不全面的。近年来推行的边远农村地区开展摩托车流动检测年审、执法短信告知、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做法,在方便群众的同时,也提高了机动车检验率、违法处理率、路面守法率,提升了管理的效能。所以,笔者认为管理和服务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做优服务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加强管理。特别是在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在做好管理的同时,也要注重服务。任何有利于加强管理的服务,都值得我们去大胆探索、大胆尝试,且任何管理都要从维护被管理者的根本利益出发,才能实现管理效益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乡村管理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省会乡村中心城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方针,以“争做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单位,建设文明环境”为主题,以环境整治为突破口,广泛发动,集中力量对辖区环境实施全面综合整治,确保辖区环境得到明显提升,以畅通、洁净、有序的乡村面貌迎接第十一届全运会召开。
二、组织领导
围绕建委下达的环境综合整治的管理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中心任务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街道办事处城管委将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继续坚持年良好的工作作风,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大管理力度,以推进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顺利开展,努力完成环境卫生提升年的各项任务。
三、年的工作计划
(一)制定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及奖惩方法
对重点路段和地区进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考核到人”严格奖惩,确定年为环境提升年;实行领导干部检查环境卫生巡查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规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路段责任制。制定检查方法及奖惩措施,努力提高乡村管理效能和水平。
(二)开展“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无视觉污染社区居委会”和“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无视觉污染街道办事处”创建活动
辖区将积极开展“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社区居委会”和“无保洁盲区、无垃圾死角街道办事处”创建活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乡村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水平,使辖区环境面貌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三)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配合机制
辖区各社区成立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队伍,拓宽公众参与乡村管理的渠道。及时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的智慧运用到乡村管理之中。让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管理的决策,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唤起群众参与乡村管理的热情,主动关心和参与乡村管理。
(四)加大市容市貌整治力度
坚决有力地规范清理“八乱”现象。此基础上,大力开展市区道路综合整治。不时提高管理规范,实施精细化、长效化管理,开展示范达标路创建活动。大力整治非法乱涂贴行为,乱涂贴小广告清理工作列入社区保洁员工作职责,与清扫保洁工作一并考核,与个人工资待遇相挂钩。大力规范户外广告、阳篷雨披等沿街临时设施,对违法设置、设置不规范、新鲜破损等影响市容和存在平安隐患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营造亮丽街景。大力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继续抓好对重点道路和重点小区的整治,撤除道路两侧、小区周边、小区内部的乱搭乱建,同时与后期综合治理相结合,做好后期的环境美化和老城提升工作,使城区道路更加通畅,小区环境更加怡人。大力整治违规占道行为,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城管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坚决取缔店外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行为。着力取缔无证洗车、修车店,规范其经营活动,杜绝违规占道修车、洗车及占道售车现象。继续坚持早、中、晚一日三次日常巡查,以常规、常态的方式加强对城市的日常监管,克服运动式管理的缺陷,实现长效管理的目标,进一步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五)加大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力度
其余时间拣扫,保洁员继续坚持一天两普扫。保证全天在岗。做到无垃圾堆积过夜,无卫生死角。垃圾、粪便收集清运全面密闭化。要督促沿街门店业主搞好门前卫生,利用早晚人流量少时段组织门店业主冲洗地面。要落实社区、单位的卫生保洁制度及居民楼幢的垃圾收集清扫工作,提高二级环卫工作质量。做好道路洒水作业,对辖区道路进行一日两冲刷。严格按规定要求操作,力求达到路面无沙土、无扬尘、无积水。要结合重要节日和庆典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
(六)继续做好铁路沿线整治工作
对巴黎花园等已整治项目进行再完善、再提升,全力做好规范段综合整治工作。打造沿线环境整治新亮点。
(七)继续做好亮化工程管理工作
把亮化工程与特色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亮化工程建设力度。提升亮化的规模、档次和品位。加强对已建成亮化工程的管理,规范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亮化管理工作。做好亮化设施的管护工作,防止损坏和被盗,保证市区夜景正常亮化。
(八)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数字化乡村管理工作。
配备专人值守,继续配合区级乡村管理信息平台网络建设。成立应急处置队伍,实行数字化、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数字化乡村管理工作的认识,积极协调和解决好数字化乡村管理在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努力促进乡村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九)加强棚户区改造施工队伍(工地)管理
特别是平安施工及环境卫生问题,积极配合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开展工作。加大对辖区在建工地的平安检查力度,敦促工地施工单位的平安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工地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实施监管联动,加大对违章工程的管理和执法力度,杜绝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施工工地围档、扬尘、撒漏的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十)继续加大河道疏浚及城区防汛工作
请专业人员检查防汛排水现状并提出可行方案,对小区内地势低洼、下雨积水的地段进行实地勘察。对存在隐患的地方要重点圈治,保证井盖无失、下水道疏通、排水河道无淤积;对低洼地面、破损路面进行整修填补或积水疏导,保证汛期平安度过。
(十一)重视园林绿化和环境维护工作
建立扎实有效的防控体系;对现有的绿化植被加强维护颐养,继续抓好美国白蛾的消杀防治。搞好新建小区的绿化工作,实现绿化率达标;配合环保部门对热电厂的废弃排放进行监管检测,确保排放达标;同时加大对热电厂周边道路的喷洒力度,及时净化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