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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健全完善,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慈善事业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国务院1997年提出在全国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的试点工作以来,我市从1998年开始实施城市低保,2000年开始实施农村低保,保障制度不断规范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面增大。目前,全市纳入城市低保的困难群众已由启动之初的3088人增加到8.8万多人,年发放保障金1.3亿元;纳入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也由启动之初的8821人增加到12万多人,年发放保障金5700多万元。城乡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城市低保标准由启动之初月人均100元提高到2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900元,有效保障了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城乡医疗救助日趋完善。在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得到有效保障后,国务院在2003年提出对贫困群众开展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我市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启动了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经过不断规范和完善,逐步取消了医疗救助门槛和病种限制。年救助最高金额由启动之初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农村医疗救助人数由启动之初的1.8万多人增加到16.5万多人,城市医疗救助人数由启动之初的100人增加到1.1万多人。年发放救助金分别由启动之初的397万元和1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1400万元和800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的治病难问题。
(三)社会福利工作蓬勃发展。为提高和改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从2001年开始,民政部先后实施了“星光计划”和“幸福家园”工程。近年来,我市以实施“幸福家园”工程为契机,投入资金4000万元,新建和改扩建福利机构11所,新增床位1624张;同时,投入资金1.2亿多元,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02所,新增床位3600张。目前,纳入国有福利机构供养的城市“三无”老人达900多人,孤残儿童达50多人;纳入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达4260人,集中供养率由2004年的10%增加到32%,供养标准由月人均100元提高到180元。
(四)专项救助制度全面建立。2004年,我市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灾害救助政策。仅2008年,全市救助因灾困难群众达20多万人,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达4000多人次;实施对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980多户,救助面积达4.8万平方米;实施教育救助贫困学生达2万多人,救助金额达200多万元,有效地缓解了困难群众在生活、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五)救助资金投入逐年增长。随着社会救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救助标准不断提高,各级对救助资金的投入也在不断增长。目前,社会救助资金的构成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市、县两级财政配套部分救助资金和福利彩票、慈善资金作为补充。近年来,各级加大了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社会救助资金逐年增加。仅2008年,全市用于社会救助和救灾的资金达13.6亿元。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目前,社会救助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情况。社会救助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别承担,这种管理格局增大了协调任务和难度,也容易出现重复救助和漏助的现象,一方面造成了救助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部分需救助的对象处于管理盲点被遗漏,而得不到救助,客观上也影响了救助的效果。
(二)运行机制不够畅通。近年来,随着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量倍增,但基层救助工作力量有减无增。目前,我市212个乡镇主要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民政助理员仅289人,其中的126人还是兼职,而他们要直接面对的是数十万救助服务对象,工作任务异常繁重。同时,社会救助工作基层网络平台建设薄弱,多数乡镇民政办未配备电脑,大量救助信息和档案仍靠手工操作,严重制约了救助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三)城乡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城乡救助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农村社会救助无论是在资金投入、标准设立和救助人口比例上都远远低于城市,少数确需救助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加之绝大多数区县无专门的流浪救助机构,流落到县及乡镇后无人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城乡救助制度相互独立,缺乏衔接,而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长期割裂的城乡救助体系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四)受助理念存在偏差。历史上的社会救助是一项慈善事业,是建立在施恩论的基础上的,社会救助是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恩赐,受惠者容易缺失自强、自立、自主的精神,渐渐衍生出等、靠、要等惰性心态。这种传统的社会救助思想,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实践,少数救助对象错误地认为一旦进入救助体系就终生受益,进易出难,滋生长期依赖救助的思想。
三、对策思考
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逐步形成稳定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兼顾城乡发展,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相互衔接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综合协调,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社会救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保障。救助对象千差万别,救助资源又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由单一部门独揽社会救助事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救助对象需求的满足。因此,应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理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良性运行。应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组织作用,统一政策,协调配合,全面管理和监督社会救助工作。应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边救助机制,加强沟通与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协商救助行动,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协调运行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应着力建设专业化的社会救助队伍,在城乡基层设置社会救助服务岗位,可由社会工作者应聘上岗,政府按岗位需要购买服务;二是应健全整合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在村(居)委会设置救助工作联络员,并根据便民和有利于推进工作的原则,可打破乡镇建制,积极探索分片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室;三是应建立基层社会救助信息服务网络,宣传救助政策,救助信息,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和咨询;四是硬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有效掌控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建立救助对象进入和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现状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平昌县自1998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几年来,全县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发放低保资金5400余万元。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在册6142户1635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105元,占全县非农业人口9.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8178人,占51%;离退休困难职工72人,占0.4%;“三无”对象164人,占1.1%;特殊困难居民7931人,占47.5%。同时,通过年审和动态管理,全县累计取消低保对象1673户5126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__年10月,平昌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__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__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__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__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平昌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平昌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
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平昌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来,为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县委、县政府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各类贫困对象,及时予以救助,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城乡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人数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功能。要构筑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核心内容,以优待抚恤、社会互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和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设计和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和安居乐业的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满足城乡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少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化解因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团结和谐、平等互补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爱心和慈善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开拓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负主责,一是要以政策创新落实救助工作机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救助设施等。二是要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长。三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更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主要是免税,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为主要负责事关民生、民权、民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经常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工作,推进部门间协作。要发挥社会救助地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优势,避免“交差点”和空白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社会参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不足,增强救助整体实力,扩大救助覆盖面。四是综合协调。 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综合协调的职责要在政府组织下,把救助任务及目标进行科学分解,事权清晰、职责明确,县财政、教育、工商、劳动、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卫生、教育、农业、扶贫、劳务开发等部门要在贫困群众就医、子女入学、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照顾。五是形成合力。目前,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是以区域性、行业性方式进行的,如职工帮困基金、助残基金、希望工程助学基金等,都隶属于不同部门,相互交叉。要通过部门联动,将原来单一的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和社会的整体工作。
现状
一、城市低保制度全面实施。平昌县自1998年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操作,动态管理,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目标。几年来,全县先后有167160人次得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共发放低保资金5400余万元。目前,全县城市低保对象在册6142户1635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105元,占全县非农业人口9.4%,其中下岗失业人员8178人,占51%;离退休困难职工72人,占0.4%;“三无”对象164人,占1.1%;特殊困难居民7931人,占47.5%。同时,通过年审和动态管理,全县累计取消低保对象1673户5126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把“三无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和临时性生活困难人员等城市生活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了低保,为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农村低保制度有效实施。2006年10月,平昌县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扩面、全面推开”的办法,先后在云台、白衣、元山、驷马、坦溪、涵水、江口镇等七个乡镇进行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按照“三榜公示”程序,确定农村低保对象15200人,并从当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救助,其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实行差额补助,月人均补差为15元。2007年以来,根据县政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小范围、低标准、重建制”的原则,将全县农村年人均家庭纯收入低于600元的困难对象均纳入了救助保障范围,尤其是将因灾、因病、因残等自然原因造成特困的农村居民、重点困难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国家或集体基础设施建设中因公致残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幼、残人员中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又缺乏自食其力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纳入救助范围。实行“分类救助、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县纳入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5746户33564人,累计月人均补差30元。
三、社会救助工作稳步发展。一是建立了灾情监控和救灾探视制度,全面掌握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动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妥善安排了灾民生活,有效地解决灾区“三缺户”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了“四有三不”的救灾工作目标。二是全县建成社会爱心慈善超市2个,社会救助站1个,光荣院1所,陵园管理所1个,基本上形成了“四级管理、三级接收”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在扶贫济困送温暖和抗震救灾捐助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按照民生工程要求,全县已建成乡镇中心敬老院8所,今年拟新改建驷马、响滩、望京3所乡镇中心敬老院,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选址在西城新区管委会,拟新建4200平方米的社会福利中心和1500平方米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目前已完成规划立项和前期资金筹措350万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全面覆盖。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贫困农民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试行办法》,县民政局坚持本人申请、村社审核、乡镇审查、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榜公示,阳光操作,按500—2500元的不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大病救助,弥补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不足。2008年全县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人平救助达到80.3元,城镇达到83元。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良好。2003年8月,自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县及时转换工作角色、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由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救助管理,突出自愿受助,六年多来,县救助站共接待4300余名申请救助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760余名求助对象实施了救助。
问题
一、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我县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贫困群体的生活水平确实低下,生活困难的程度加剧,大多城市贫困家庭用于生活的支出比例较大,而且营养水平低下,衣着和日用品简陋,住房条件差,困难家庭最怕过“三关”(生病关、孩子辍学关、年节关),并把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的支出比作新的“三座大山”。根据县民政局2008年的调查,在城市有480余个低保对象家庭因重病、大病致贫,1800余名60岁以上老人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没有保障,低保家庭中300余名孩子上学困难,2500余户低保家庭住房达不到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在农村,有1.2万户共4.5万困难群众无钱看病,0.6万个家庭、2.3万人住房困难,7.8万户困难家庭中的0.8万余名子女上学困难,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衣食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城乡救助政策主要是针对绝对贫困设计的,这种救助标准明显的存在保障范围和项目有限,保障标准偏低,补助金额过低的问题,部分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依然困难。
二、面临新的形势,社会救助的压力增大。平昌县城镇贫困人口的主要构成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涉及到的家庭人口数目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环境脆弱,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部分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民仍有可能重新返贫,农村相对贫困人口也会增加,社会救助任务十分繁重。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性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具体执行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救助对象确定难的问题。由于居民家庭收入无法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确定比较难,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界定也比较难。还有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把乞讨作为谋生、致富手段,不愿接受救助,给救助管理造成很大压力。
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导致社会救助工作难度加大。平昌县属于典型的边、远、山国贫农业县,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特别是农村,县、乡镇、村投入救助的资金严重不足,主要依靠上级拨款维持,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随着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快速发展,社会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项目和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随之增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与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相适应的支持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农村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监督措施不力、协调配合乏力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地方财政困难,投入不足,制约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
对策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协调发展、科学发展,是解决现实矛盾、推进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方法和唯一出路。为全面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平昌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情和工作实际,谈以下一些思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事业新发展,首先,要站在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政治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加深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其次,要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结构转型,失业人数扩大等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方面去思索,转变思维方式,增强社会救助工作改革和发展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第三要弄清当前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着重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机构和队伍入手,探寻新的对策,新的机制,新的模式。第四,加强城乡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和探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克服当前理论研究与实践运行相对落后的窘境,研究出城乡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思路和对策,从理论上引导和深化城乡社会救助的体系建设。第五,从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部分和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制度作为基础,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定位。因此,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定位在: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整合协调、形成合力、逐步推进。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行改革和发展,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演进,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从分散向一体化发展,从随意性、临时性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从政府独撑向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转变,逐步建立起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二、确定工作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改革创新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救助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意识明确、部门整体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救助经费专项落实、工作机制运行顺畅、特殊困难群众分类受助、救助效率不断提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项社会救助体系。
三、完善救助功能。多年来,为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县委、县政府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对各类贫困对象,及时予以救助,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但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的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城乡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人数逐年增多,迫切需要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功能。要构筑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为核心内容,以优待抚恤、社会互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灾民生活救助、五保供养和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农村,要进一步建全、完善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着重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大病,重病的医疗问题。要立足于农村低保、灾害救助、五保供养、对口支援、结对帮扶以及灾区恢复重建等多种救助方式的统筹安排,科学衔接、相互补充、逐步建立设计和覆盖农村各类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和服务网络,把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业有所就、失有所补、弱有所助和安居乐业的目标;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满足城乡广大特殊困难群众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少人际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消除失落感和不满情绪,化解因改革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团结和谐、平等互补的社会风气,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爱心和慈善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坚持开拓创新,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主导。就是政府要负主责,一是要以政策创新落实救助工作机制。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人力、物力、财力和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划和建设救助设施等。二是要强化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的刚性机制。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一定比例增长。三是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政府要用政策杠杆引导社会力量更自觉的参与社会救助。主要是免税,对社会捐赠实行全免税或允许税前列支。二是民政主管。作为主要负责事关民生、民权、民利的社会救助与福利等方面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经常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工作,推进部门间协作。要发挥社会救助地域性、综合性、社会性的优势,避免“交差点”和空白点,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三是社会参与。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补充国家因财力原因导致的救助资金不足,增强救助整体实力,扩大救助覆盖面。四是综合协调。
一、始终高度关注社会民生,扎实保障各项投入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救助工作保障。区委、区政府对“民生工程”工作非常重视,将其作为区重点工作来抓。区委常委会、区党政联席会、区政府常务会等高规格会议经常研究“民生工程”工作。每年均要召开多次不同层次的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工作任务。区政府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全力保障社会救助资金落实,做到足额预算、优先拨付、稳步增长。今年,我区累计落实各项配套资金399.23万元,完成目标数388.5万元的103%;其中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20万元,保障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我区还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了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强化了乡镇街道的社会责任。并且出台了《区开展购买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招聘对象主要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分别为基层民政所、村(居)委会公开招聘了9名民政助理员和126名民政协管员,较好地解决了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依照政策,不折不扣落实救助资金。我区始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不折不扣落实救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从2012年1月开始,我区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320元和13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2400元和1560元,城乡精简退职职工月人均救济水平分别提高到245元和205元。截止12月份,全区有城市低保对象1527户2764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797.26万元,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达215.67元;有农村低保对象3699户7684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943.35万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达90.5元;城市医疗救助累计救助951人次196.88万元,资金使用率达108.53%;农村医疗累计救助2855人次387.17万元,资金使用率达97.31%;五保供养对象1017人,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814人,集中供养率达80%,累计发放五保供养金252.03万元;临时救助困难群众88人,发放救助资金20.3万元。
二、致力完善城乡低保覆盖,扎实保障困有所济
根据全区实际情况,我区建立健全了低保申报制度、低保家庭收入核查制度、低保分类管理制度、低保动态管理制度、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低保公示制度、低保资金管理制度、低保档案管理制度、低保工作责任追究等十项低保规范化制度。同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和措施,有效实现城乡低保“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严格执行联审公示备案三项基本制度
一是城市低保三级联审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城乡低保对象三级联审票决制的通知》,全面实行城乡低保三级联审制度,凡是没有通过三级联审票决的低保申请家庭,不得纳入低保范围。目前,全区共召开低保三级联审票决会议12场次,有60余户低保申请家庭通过了现场评议审核,有效地避免了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二是城乡低保公示制度。我区将低保公示列为对各乡镇街道村务公开栏考评内容,对全区4889户10327人城乡低保对象、291户974人城乡低保退保对象进行了公示,进一步增强了社会监督效力,保障了低保对象审核评定工作公开公正。
三是低保备案制度。今年,我区将乡镇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作为重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保的,减轻或免除追究个人责任;对隐瞒不报,由群众举报后清理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全部实行区、乡、村(居)三级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的,一经发现,不管是何种原因一律取消低保待遇。全区126个村(居)委会的668人村(居)委会干部和342人乡镇(街道)干部进行了备案承诺,其中有64户143人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了低保待遇。
(二)认真开展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和年审工作。召开了全区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和低保年审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和低保年审工作的通知》,采取乡镇(街道)民政所干部分片包干的形式,会同村(居)委会干部对辖区内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了重新核查登记、重新分类、重新评议、重新公示。并分为A、B、C、D、E五类,实施分类施保、分档救助。通过重新审核全区共取消城市低保对象17户25人,月取消金额4755元;取消农村低保对象274户895人,月取消金额74205元,提标提补后,城、乡低保人均补差分别达到214.23元和90.6元。
(三)稳步实施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好省、市关于开展城乡低保资金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文件精神,制定下发了《开展城乡低保资金发放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实施方案》,方案分自查自纠、督查检查、总结完善三个阶段进行,从4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为确保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顺利开展,7月4日-12日,我局与区纪工委组成了联合督组,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重点检查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动态管理是否有效运行,资金发放是否符合要求,精细化管理是否到位;同时,将督查的情况以区政府名义下发了督查通报,通过督查,使我区城乡低保基本达到了“制度健全,操作规范,发放及时,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保障了低保资金的规范使用。
三、严格加强医疗救助管理,扎实保障病有所医
(一)完善制度,保障有力
成立了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分解并落实了部门职责。区财政除每年足额配套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外,还安排6万元用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信息系统维护。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平台,将医疗救助封顶线从3万元提高至5万元。目前,全区共有3240余名困难群众通过这个平台获得救助,救助金额达220余万元。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缓解高额医疗费用压力,在实施一次医疗救助后,对自负部分仍超过一定数额的对象进行二次补偿。全区共有14人得到救助16余万元,极大地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二)严格把关,规范操作
为保障医疗救助资金安全使用,我区严把“四关”强化医疗救助工作监管,扎实维护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的权益。一是做好入院审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城乡困难群众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严格证件审查,对缺少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拒绝提供同步结算服务。二是规范执业行为。严把诊治关。定点医疗机构在对救助对象治疗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配药和合理收费。三是严格资料审核。区救助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救助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救助资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四是加强督查稽查。采取网络审查、入户调查、现场稽查等形式,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立即停止其医疗救助服务,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四、不断提升五保供养水平,扎实保障老有所养
近年来,我区以创建“星级敬老院”为抓手,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卫生整洁、环境优美”的和谐敬老院,全力提升五保供养水平。目前,全区有2所五星级敬老院,3所四星级敬老院,3所三星级敬老院(其中:东固敬老院、富田敬老院申报争创五星级敬老院)。
(一)夯实基础促制度健全。我区把敬老院建设作为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建设投入,全区10个敬老院今年4个实施改扩建,项目总投资690万元,将新增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床位260张。全区70%的敬老院安装了太阳能,基本能供应院民所需。严格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20余项管理制度;成立了敬老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敬老院管理的紧急通知》、《区敬老院十项安全管理制度》、《区“三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所有敬老院院长与乡镇政府或民政局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书,对敬老院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并且制定了与周边接壤区域是山林的“三院”要留有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对各敬老院进行了日常管理检查和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责任人跟踪督查整改到位。为所有敬老院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可覆盖敬老院所有主要通道,视频监控系统可24小时开启,影像资料可保存一个星期,有效提高了敬老院安全工作技防水平。
(二)培训业务强素质提高。为强化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7月7日-10日,我局在省民政学校举办了一期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班,共有26名基层民政干部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主要学习了老年事业发展现状及省内老龄事业发展趋势、老年社会工作、养老护理知识技能和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等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了参训人员对养老服务业和安全管理的认识,激励了他们对社会福利工作的热情。
(三)完善体制解后顾之忧。出台了《区加强和完善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我区敬老院为事业单位体制,管理人员配备按照1:10的比例实行定岗定员制,2010年11月份再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任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从2012年1月份开始,院长工资每人每月880元,工作人员工资每人每月680元,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2012年区财政全额安排敬老院工作经费29.73万元。同时,还出台了《区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定岗招聘并考核合格的在职农村敬老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村干部管理规定执行,由区、乡、用人单位(敬老院)、个人分别按2%、5%、5%和8%负担。此外,还积极解决敬老院离任管理人员待遇问题,对在院长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的离任管理人员,按照农村离任“两老”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四)优化服务让老人满意。积极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每年新编排两个以上的集体文娱节目,每月举行一次集体过生日,九九重阳节时为五保老人举办文艺晚会等,同时,定期为五保老人体检,为五保老人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幸福家园。促进老人身心健康。制定出台《关于开展2012年农村敬老院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的通知》,对敬老院实行季度考评,考评情况与管理人员绩效挂钩。对未新编排两个以上文娱节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财务没有纳入乡镇经管站或财政所管理的敬老院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院民走失、食物中毒、非正常死亡和院内火灾等安全事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直至解聘,院内主要负责人全年基础工资下调5%。年度目标考评综合分85分以上的为达标敬老院;综合分排前三名的敬老院评定为先进敬老院,给予通报表彰,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对年度目标考评在85分以下的敬老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创办经济增发展后劲。我区十分注重发展敬老院院办经济,因院制宜,广辟增收门路,全区各院的院办经济各具特色。100%的敬老院建设沼气,实行了猪-沼-果(菜)一条龙的种养模式。新圩敬老院利用院民掌握的技术优势,开办酱油、米酒加工厂和利用位置的优势门面出租;东固敬老院利用山地资源种植茶叶,开办茶油、茶叶加工厂。今年,各院院办经济平均纯收入可达5万元以上,有效促进了院民生活水准的提高。
成立岳阳楼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李少怡任组长,副区长张*明、陈建红、贺景福、徐兰喜任副组长,王梦华、黎炜、王武中、田新华、彭端生、程岳华、袁久经、许晋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设区民政局),王武中兼办公室主任。各乡(街)、村(居)分别设立社会救助管理站和社会救助申报点,并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各类救助对象的申报、调查和监督工作。
二、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中现行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五保户、城乡特困户、残疾人。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正常生活无法维持或房屋全倒的重灾户。
三、救助项目
(一)城乡低保救助。系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现为180元)的城市居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由区低保中心组织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政发〔20*〕11号)进行操作。
(二)大病医疗救助。系对凡持本区户口且长期居住本区辖区内的五保户、特困家庭的成员,因患大病,家庭无力承担其医疗费用,且一年内支出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费用城市3万元、农村2万元以上的家庭。有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医保的原则上不在救助范围。
上述对象之外的其他对象患大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家庭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一次性救助。由区低保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发〔20*〕13号)进行操作。
(三)医疗援助。系专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收费优惠的一项政策。由区卫生局在全区区属医疗卫生单位中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凭对象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有效《低保证》,采取“免收挂号费”和“优惠住院总费用的5%”的办法。
(四)临时性救助。系针对需紧急救助的特困对象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主要有三种对象:因自然灾害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因重大意外事故需紧急救助的困难对象;特困群众上访求救需临时性生活费和交通费救助的对象。
申请民政临时性救助对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民政救助审批表》,经乡(街)、村(居委会)两级初审上报,即经村(居)委会审核评议和本村(居)委会民政义务监督员入户调查认定,由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特殊情况下,申请救助对象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府局。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民政临时性救助办法》(*民发〔20*〕12号)进行操作。
(五)住房救助。系对城乡特困无房户、因灾倒房户进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民政局负责落实,具体按《岳阳楼区城乡特困户及灾民倒房户住房救助办法》(*民发〔20*〕13号)进行操作。其审批程序:
1.农村特困无房户由区民政部门每年核查一次。即各乡、街道办事处于年初(三月底前)将辖区内需给予住户救助的特困无房户情况(含报表和照片)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报情况逐户进行实地核查后,报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当年住房救助对象。
2.因灾倒房户由乡、街道办事处及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组织实地核定后由区低保中心按廉租房管理规定核实并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审批。
(六)助学救助。系对低保户、五保户家庭中无法上学的适龄儿童、辍学中小学生,无法继续深造的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大学生进行的一种救助。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政府助学”凭个人申请(书面申请、《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或《残疾证》、村(居)委会调查证明、学校证明,高中、大学生附考试成绩单和学校鉴定),由所在学校和村(居)委会公示,经乡(街)民政所、乡联校初审,报区民政局、教育局审批,采取“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每期救助500元,大学生每年救助2500元”的办法;“结对助学”凭个人申请(同上要求),由民政所初审,报区民政助学办公室调查核实,介绍结对帮扶对象,采取“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助学规定标准”的办法。
(七)就业帮助。系针对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乡特困群众进行的专项帮助。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申请人凭《下岗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或《特困户救助证》、申请书及其它有关材料到所在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乡(街)劳动和社会保障站逐一审核并公示后,上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提供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劳务输出”的具体措施进行帮助。
(八)法律援助。系对本区户籍的民政救济对象实行的一种专项救助。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组织落实。当事人持有效的救济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特困证》或《残疾证》)和申请,经村(居)委会出具特困证明、乡(街)审核后,并经区民政局初审转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采取对当事人进行维权的办法。
(九)司法援助。系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一种救助。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试行办法》(*法〔20*〕12号)进行操作。
(十)残疾人扶助。系专对残疾人在康复、就业、维权、住房以及残疾人学生、特困残疾人子女就学等方面进行的一种扶助。由区残联组织实施,具体按《岳阳楼区残疾人扶助方案(20*—20*年)》(*残字〔20*〕18号)进行扶助。
(十一)科技援助。系专对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的特困农户进行的一种科技援助。由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组织实施,具体按《关于对我区特困农户实行农业科技优惠政策的通知》(*农林畜水〔20*〕22号)进行操作。其主要内容:
1.免费为农户开展种、养殖、加工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免费为特困农户提供各类农业生产技术、信息资料;
2.免费在各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3—5期各类种、养殖技术培训班;
3.免费为各特困农户在区农林畜牧水产局网站上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及产品供求信息;
4.免费为特困农户各类动植物重大疫情预测信息、防治办法,并免费为其提供畜禽防疫疫苗;
5.对国家森林生态实行重点保护,发放本文来自新晨生态效益补助(每亩扶持4.5元)。
四、监督实施
一、灾民的救助工作情况,灾情发生后,及时下拨救灾款物,解决灾民的实际问题。下拨救灾救济款191万元,其中:①、用于民房恢复建设资金133万元,②、用于灾区和困难群众生活救济58万元,救济人口3640人次;为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发放棉被2500床、衣物3000余件,救济人数4500人次;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镇、*敬老院项目建设情况
①、*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镇勐哈村委会橡胶种植场,用地面积6941.21平方米,建筑面积268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建设规模:住宿、餐厅、医务室、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设施。该建设项目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县政府、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下,完成了水电的建设,完成工程建设招标程序,主体工程住宿楼2009年11月开工建设,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完成总投资的80。
②、*镇敬老院建设情况:*镇敬老院位于*新城区农业银行住宿区背后,占地面积9845.35平方米,建筑面积5836.2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建设规模有:住宿、餐厅、娱乐活动场所、绿化等附属工程。目前完成了土地的征用、测绘、地勘、用地土方的回填,档墙等,现已进入主体工程招投标程序,预计主体工程明年1月份可以开工,该项工程已完成投资120余万元,占总投资的34。
③两个敬老院的资金使用情况:两个敬老院前期工程投资2814373.74元,资金主要用于前期工作,征地补偿费、工程勘察费、附属工程、土方回填、工程设计图纸费、办证费、通电通水工程。
三、民房保险工作情况,完成了全县民房的统一保险工作,签订了《*县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协议》。目前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共理赔农户533户,其中风雹灾413户,火灾6户,保险公司共向受灾农户支付理赔金180.7万元,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理赔。
四、统一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覆盖面
修改完善了《*县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严格救助范围和救助程序,扩大贫困群众救助面,搞好与新型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发放城乡医疗救助金334.96万元,其中:①、救助城市贫困群众125人,发放城市医疗救助金33.2万;②、救助农村贫困群众789人,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144.3万元;③、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和边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1万人,每人每年20元,共资助参合金达142万元;④、资助城市贫困低保户,底保边缘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2*人,资助参保金15.46万元。
五、建立健全城乡“分类施保”和临时救助制度
按照州民政局西民保〔2009〕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县政府7月10日召开了全县10个乡镇、四个农场、四个社区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低保工作人员参加的城乡低保专题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会议要求各乡镇、各农场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不漏保、不错保、不乱保。加大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和监督工作,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进行调研检查工作,纠正了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强化监督,坚决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张榜公示的程序,科学操作,规范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实现了动态管理,有升降,有进出,基本上做到了应保的一户不漏,不该保的一律不保的原则,使城乡低保工作稳步推进,让困难群众真正享受低保政策。
六、城市低保救助情况,我县共纳入城市低保救助人员达15867户(次),37596人(次),发放城市低保救助金627.41万元,其中:①、发放地方低保金9318户(次)23043人(次)共计发放低保金220.96万元;②、发放农场低保金6549户(次)14453人(次),发放低保金133.72万元。③、发放低保户临时生活补助206.78万元,④、发放低保户燃油补助金15.87万元,⑤、春节发放生活补贴人均150元,共计发放50.09万元。
七、农村低保救助情况,农村低保救助覆盖面达到9665户2万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440.72万元。发放农村低保一次性补贴2.02万人,发放金额128.95万元。城乡低保全面落实了应保尽保。
八、临时救助情况,2009年累计救助城镇贫困居民8人,救助金2625元。农村贫困群众14人次,救助金30920元。中秋、国庆节期间慰问贫困户、低保户78人,慰问金23610元。
九、五保户供养生活得到保障
全县共有五保户435人,其中:集中供养18人,分散供养417人。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加强了勐仑、易武敬老院的内部管理,规范了卫生、饮食、医疗等服务,使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得到较好的服务。
十、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两个敬老院未按期完成的主要原因:*镇敬老院征用*农场部份橡胶地,*敬老院征用勐哈村委会橡胶地,土地征用手续办理较为困难,补偿费较高,附属工程投资较大,建设资金严重不足。
2、城乡低保居民收入核定难,督促检查抓落实有待加强。
3、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4、部分农户对农村民房保险工作认识不足,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十一、下一步工作安排
1、严格加强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用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2、抓紧工程建设,把好质量关,2010年5月底完成*敬老院的全部工程,并在7月份投入使用。9月底完成*镇敬老院建设,并投入使用。
3、继续抓紧抓好民房保险工作,加大农村民房保险的力度,扩大覆盖面。
一、完善低保运行机制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随着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按有关政策规定,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40元,农村低保从210元提高到240元,并实行差额救助。
(二)健全完善三级社救体系。健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管理网络,成立救助服务中心,保证人员、经费、制度到位。在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强化镇、村两级评议小组和联络员工作责任,认真搞好调查摸底,规范救助行为,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低保家庭人员变动、收入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给予清退,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扩大困难群众救助面。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工作,把困难救助范围由低保标准120%以内扩大到150%以内的家庭。让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低保金。
二、提高医疗救助力度
(一)增加医疗救助筹资额度。市财政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元提高到7元。
(二)低保、困难家庭继续实行零起点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的标准保持不变。
根据安排,现将我局在切实改进和深化群众工作方面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近年来,全州民政系统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讲大局、惠民生、促改革、重管理、强服务”的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积极贡献。同时,结合我州实际,不断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各单项社会救助制度,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先后制发了《关于全面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州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等,从制度上改变了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临时性,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各项民政救助成效十分显著。目前,全州城乡低保保障21.7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182.11元、81.56元;五保供养10103人,供养标准从今年1月起调增至每人每月260元;城乡医疗救助15.7万余人次,最高救助金额可达7万元;598名孤儿健康成。
截至目前,全州纳入城市低保26237户、53346人,发放城市低保金5830.25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182.11元;全州纳入农村低保76408户、163645人,发放农村低保金8069.24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81.56元。同时,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300元,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每人200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的标准,在春节期间向229975名低保、五保对象累计发放春节期间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慰问金5245.65万元,其中向801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发放春节慰问金8.01万元。实施城市医疗救助27391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660.73万元,城镇困难群众门诊救助人均标准达1446元,城镇困难群众住院救助人均标准达3299元;实施农村医疗救助130184人次,累计救助支出2432.69万元,农村困难群众门诊救助人均标准达943元,农村困难群众住院人次均标准达2074元。全州纳入五保供养10103人,其中分散供养6211人,集中供养3892人,供养标准从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
二、着力帮扶困难群众
一是妥善安排冬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认真开展困难群众排查,积极发放2013年1、2月城乡低保资金到困难群众手中;及时组织发放春节慰问金,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发放慰问金300元,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每人发放慰问金200元的标准,向全州53346名城市低保对象、163645名农村低保对象和10103名农村五保对象发放春节慰问金5176万元;积极开展困难群众帮扶活动,对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向260户贫困对象发放慰问金20.8万元及过冬物资若干。
二是进一步加强孤儿养育工作。大力加强孤儿养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全州现有孤儿598人(其中,机构供养孤儿125人,社会散居孤儿473人),从今年1月起,提高机构供养孤儿养育费每人每月至1130元,提高散居孤儿养育费至每人每月678元。积极开展“重生行动”等爱心慈善活动,对14名贫困家庭儿童免费实施疝气手术。
三是切实做好困难群体救助管理。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研究完善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劝导、护送、救治和救助管理等工作机制,依法明确和细化了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街头救助流程,不断提高街头救助的主动性,全年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000余人次,实现了街头救助经常会、制度化,切实维护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今年,我州还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一所,新增床位80张。
三、大力加强困难僧尼救助力度
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僧尼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实施救助。并按照自愿原则,对五保僧尼实施集中供养。对因病致困僧尼大力实施医疗救助,帮助减轻困难僧尼医疗负担。
截至目前,全州3456名僧尼参加农村低保保障,发放保障资金331.77万元,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80元。全州1290名僧尼纳入五保供养,供养标准150元/月。发放供养资金232.2万元。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低保救助水平。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措施,基本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对帮扶对象实施分类施保,重点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及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僧尼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实施救助,增加救助资金投入,加大救助力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