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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对我国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财政审计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课题,尤其在财政监督体系的不断发展壮大下,给财政审计工作带去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该文就财政审计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做出了简要分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决定了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取向。随着财政监督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基本完善,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产生了巨大变化。
一、对财政监督的理解
对财政监督的理解存在着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经济运行全过程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孙家琪主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概念辞典》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指的是通过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对有关经济活动和各项事业进行的检查和督促。另一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对财政监督的含义进行归纳,以顾超滨主编《财政监督概论》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的财政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国家财政管理对象的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与建议反映活动。还有一种观点是从财政业务的角度来阐述财政监督的含义,以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著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的财政监督》提出的财政监督的定义为代表,认为财政监督是专门监督机构尤其是财政部门及其专门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检查,处理与意见反馈的一种过程,是实现财政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对财政审计的理解
财政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及财政部门组织执行财政预算的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财政审计,又称财政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对政府公共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财政收支审计包括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根据《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具体组织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海关系统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征管情况、金库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和拨付情况、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七个方面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逐步实现了三个重要转变:一是由收支审计并重转向以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二是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转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三是财政审计范围已由传统的财政决算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税收和海关征管审计,扩展到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决算审计、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和海关收入审计、政府采购审计、财政绩效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等。逐步形成了“大财政审计”的概念。大财政审计是财政审计的扩展,也是财政审计的补充。
三、财政监督中对财政审计的监督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中国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一整套重大改革。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不仅得到实践工作者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政府财政部门的认可。与此同时,中国又全面地推进了新税制改革,税收的刚性通过立法途径得到了保证。新税制规定,当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国家财经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时。税收征管机关在征税时,应以国家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准。这一规定对于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与企业的行为。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秩序有积极的作用。自实施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以来,理论界围绕税收原则的刚性内涵与会计准则的公允内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逻辑来看。税收原则体系同会计准则体系是一致的,二者都应体现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运行的客观要求。但从某一特定的时期看,税收原则体系与会计原则体系又是有区别的。首先,税收原则由于阶级性要求可能会做出某种强制规定,
但会计准则体系的阶级性要求相对而言并不十分鲜明,审计的准则无疑应是以各项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其实我国早已有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合一之实。其次。财政监督有独立存在的实体一财政资金言,财政实体还应包括国有资本部分;而审计则没有独立存在的实体。财政管理的目的应是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益;而审计则只是属于方法论的范畴,审计的阶级性并不突出,国家统治的代表——各级政府需要审计,对于微观经济单位——公司、企业来说。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功能。也是它们管理的重要职能。再者,财政监督包括人事监督和财经监督两方面内容,而审计监督只有财经监督之责,并无人事监督之权。从法律角度看,一级或上级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准绳也只能是由立法部门或财政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财经法规。我国现行的一级审计机关对同级财政的审计也只能在预算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当然在这里也可能会有新的情况出现。从长期来看,税收刚性原则不会脱离会计准则而孤立发展,税收在它的立法时,会不断地吸收会计准则演进过程中出现的新东西来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简言之,税收刚性既是立法的要求,也会体现会计准则演进中的精华。由于审计监督与财政监督在我们今后的财政活动中将会出现更多的交叉,而且审计监督也有由政府内部监督模式往人大的独立审计模式过渡的趋势。探索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各自的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监督效率等也将会显得日益重要。
四、完善财政审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财政改革与发展都要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这个目标努力推进。从内容上讲,公共财政体系包括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公共财政支出体系、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公共财政政策体系、公共财政责权配置规则体系、公共财政制度体系、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公共财政监督体系八个方面。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在2008年财税改革稳步,推进的基础上,2009年将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由此可见,将对我国财政审计产生了深刻影响,财政审计面临着“五新”:一是面临着新的财税管理模式和管理内容;二是面临着要确定新的审计客体和审计对象;三是面临着要运用新的审计手段,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已经刻不容缓;四是面临着要确立新的审计的目标,更注重绩效审计;五是面临着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要实行阳光审计。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制度重构过程中,要解决制度缺陷,堵塞各方面的漏洞,不仅需要财政内部的检查监督,更重要的还要借助于财政审计的作用。通过财政审计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促进各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魏长生,查勇.浅谈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与经济,2009,(5).
[2]徐佳.论转型经济时期公共财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和解决途径[j].山东社会科学,2008,(12).
关键词: 经济转轨;财政转型;协同演进;内生利益集团;政治权威
中图分类号:F81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6-0090-09
一、 引 言
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且颇具哲学思辨的经济学基本问题。本文无意于为这一问题划上终结的句号,而是试图提供一幅具有中国特色改革动态的历史素描。在此之中,我们利用近乎“自负”的理性,尝试着解释从权威体制向“准”权威体制演变这样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下,励精图治、致力赶超的政治权威如何协调市场深化与政府范围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尝试着分析政治权威、利益集团、政府组织和分工模式如何影响经济市场化转轨与财政公共化转型的协同演化过程。如果这种解说能够合乎理性地重塑历史的主要线条,能够延伸出当前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特征,能够拓展出走向未来的改良路径,那么这种解说就应该是成功的。
关于政府范围的经典解释是“市场失灵论”,即政府范围的合理性源于市场机制的经济可行性,分散决策的非合作市场协调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政府行动的可能选择集。相对于非合作均衡,政府协调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的领域就是政府行动的应然选择集。因此,公共物品、收入再分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领域为政府这一组织形态的经济合理性提供了证据。这种理论洞见是建立在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自发演进型市场经济形态之上的,增加市场的完备性很难解决它本身的“失灵”问题。但是,在转轨国家和以“赶超”为目的的发展中国家,这种分析范式必然受到挑战。这种情况下,政府担当了不完备的市场做不到的任务,既然市场不是“稳态”的,那么作为市场竞争剩余的“市场失灵”也就无法确定。政府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放弃政府担当,市场的自发成长能否担当此任?政府继续担当,可能的市场永远不会形成。刘尚希也指出了以“市场失灵论”判断公共支出范围具有局限性,他采用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判断方法,将公共风险作为政府支出范围判定的标准,凡是最终风险归宿到政府的,就应该作为政府支出的项目,于是在逻辑上就有了公共风险―公共产品―政府支出的顺序,因此认识到公共风险是最重要的。“公共风险说”象“市场失灵论”一样,都要找出一个不同环境下通用的政府职能范围界定标准,我们认为对通用标准的寻找不是没有意义,但也许正是对通用性的过份追求,而忽略了我国经济渐进转轨这一基本事实。[1]
Hart、Shleifer和Vishny(1997)在一个政府公共服务(如监狱)是采取市场外包还是“自制”的两元决策框架中,利用不完全合约理论解释了政府合理范围的经济决定。外包合同始终是不完全的,这主要表现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界定和监督始终是不完全的。对于一个既定的承包合同,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相比,私人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节约动机,过强的成本节约动机会诱致“偷工减料”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如果社会成本降低不抵服务质量恶化,社会福利就会下降。公共部门具有较弱的成本节约动机,因而能够保证服务质量的相对稳定,但要付出相对更高的社会成本。政府的合理范围就是在成本节约与质量控制之间的权衡中得出的,质量易于控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垃圾处理)可以通过市场外包以获得竞争性低价,质量不易控制的公共服务项目(如外交)就不得不由公共部门来提供。这种理论洞见的政策含义是显然的,为我们理解转型国家政府范围的阶梯式演变(从生产的市场化到生产、提供的全面市场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这种分析除了具有跟“市场失灵论”类似的局限性之外,它本质上是静态的。从动态的视角看,竞争性外包市场中的厂商不仅具有很强的成本节约动机,而且具有很强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创新动机。私人部门的创新,尤其是工艺创新不仅不会增加成本,反而可能降低成本。公共部门的高成本换来的只是消极意义上的质量保障,而不是积极意义上的质量创新。因此,Hart、Shleifer和Vishny对政府合理范围的界定标准更多地适合短期的静态经济决策,而不太适合包含改革动态和市场结构变迁的情形。
汤玉刚、赵大平沿用了公共选择学派的实证经济学分析传统,将政府范围的决定视为一个包括政治权威在内的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相竞争的政治均衡过程。[2]在“有管理的竞争性政治市场”上政治权威通过管理“政治价格”追求政治支持最大化,由此形成的均衡政府供给结构与规范经济学意义上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均衡结构往往会发生背离,而且政府供给范围的公共性越小,这种背离产生的效率损失越大。他们的分析也是短期的、静态的,侧重于政治过程和政策形成过程,而忽略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改革过程中经济基础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互动。
二、 权威主导型“赶超”及其“异化”
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最重要特征是“权威主导”和“目标赶超”。这里所谓的“权威主导”不是指政治权威对社会经济微观事务的全面控制,也不是指历史横截面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分权―政治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而是指历史纵断面上政治权威对策略性改革动态过程的方向性驾驭能力。下面将说明,正是这种策略性改革在短期内加快了市场深化的速度,同时,也正是这种策略性改革“异化”出了进一步经济市场化和财政公共化的阻力。这里所谓的“目标赶超”体现在政治权威和各届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目标上,我们假定市场深化和财政公共化既是实现赶超的目的,同时又是实现赶超的工具。基于改革初期的经济运行模式和发展阶段,政治权威的目标函数是实现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在改革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制度目标的正式提出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这种假设省略掉了具体的历史细节。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并不像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策略性互动那么直接,但从忽略了改革细节的历史过程来看,政治权威为实现“目标赶超”而设计的改革路径确实呈现出一种“柔性”策略互动。这一制度组合目标的时间最小化。在转型经济中,市场与政府两个变量都受到权威决策的影响,因此政治权威可以在经济转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策略性地控制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的协同演进,从而实现其战略目标实现时间的最小化。这种对中国经济转轨过程的认识与简单的“渐进论”和“爆炸论”之争具有明显的不同,渐进到目标模式需要时间,“爆炸”后到目标模式同样也需要时间,关键是不同的时间路径对应的社会福利不同。
权威主导的动态优化过程必然充满了各种策略,具体而言,价格双轨制、存量与增量改革、国有部门的策略性退出、多种形式的补贴或赎买以及地方政府(块)和政府部门(条)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等都具有很强的策略性安排的特点。在本文的经济市场化转轨与财政公共化转型两元分析框架中,我们仅仅考虑两种特定的策略性安排:第一是经济转轨早期对部分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第二是经济转轨早期地方政府(块)与政府部门(条)首先成为市场竞争的参与主体,政府派生型无形之手替代市场自发型无形之手笔者认为,很难用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来区分当前我国的市场治理和政府治理,政府推动市场化实际上是运用了无形之手的原理,而非显性规则下的有形之手。,加速实现市场化目标。我们将说明为什么这两种选择是策略性的,以及它们各自产生怎样的“异化”。
先来考察经济转轨早期对国有部门进行策略性保护的效率属性。假定不存在意识形态上的障碍
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在特定的时期内可能是很重要的影响改革路径的因素,这里我们仅从经济理性决策的角度分析。,从纯粹经济效率的单一目标考虑,效率高者应该得到优先发展,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将得以改善,但现实中问题没这么简单。问题之一是在现实中效率高低几乎不是理论界定的,而是经济主体在相似的制度(规则)约束下竞争的结果,如果彼此竞争的制度约束不同,效率高低的评判就无从着手。因此,渐进转轨过程是企业所面临的竞争规则约束同质化的过程,也是在不断趋同的竞争规则约束下“优胜劣汰”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在转轨的早期阶段,有限信息、有限理性的政府无法通过“标尺竞争”来发现和判断国有和私营部门的相对效率,从而有了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之说,[3]这使得对原有及新生国有部门给予策略性保护具有了某种效率上的正当性。问题之二是同质性企业(这里主要指从事相同行业、经营相似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效率高低理论上可通过竞争发现,但身处不同产业链条的企业之间的效率评价很难通过竞争关系来说明,相反,处于不同产业链的企业之间互补关系可能是问题的基本面。杨开忠、陶然和刘明兴的论文观察到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解除管制(表现为一般竞争性行业的政府退出),并通过体制外的增量改革来提高效率,同时又由于新兴的最终产品生产部门(民营经济)需要中间产品部门(存量国有经济)为其提供中间投入和技术装备,所以不仅避免了对存量的冲击,甚至提高了上游国有部门的产出、就业乃至于技术效率,从而使经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了平稳过渡
在适度保护原国有经济的同时,逐步放开民间经济,从而使高成本的国有企业成为经济转轨的一种“公共品”,在中央计划者看来这种公共品是经济平稳转轨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民间经济的市场秩序扩展,这种转轨的“公共品”逐渐丧失其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公共性,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如竞争性行业,非自然垄断行业制造行政垄断)这种公共品成为了市场经济深化的“公害品”(Public Bads)。。[4]从这一角度看,在民营经济尚未成熟的转轨期,策略性地发展某些关键国有部门具有增进宏观经济效率的作用,因此政府供给范围的收缩仅限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而并非从企业投资领域的全面退出。问题之三是作为政府主导型的转轨过程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效率绝非政府追求的惟一重要目标,某些时候,政府对社会稳定的追求更甚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从规范的意义上讲,企业主要是效率的追求者,政府主要是公平的维护者,这是社会分工自然演化的结果。但受到现有分工水平和分工格局的制约,在配套改革,尤其是社会保障网络缺失的情况下,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部门却起到了“社会福利和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作用。[5]尽管这里的“社会”和“公共”两个词绝非其本原意义上的,但这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府追求社会稳定的目标。因此,这里存在着效率与稳定的短期权衡,这种权衡关系将随着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政府职能的相应调整而同步变化。无论如何,以上三点背后的潜台词实际上是政府在企业投资领域的迟迟不肯退出是整个转轨动态优化过程中的策略性安排,尽管跟标准的竞争性市场均衡相比,它们不是绝对最优的制度安排,却具有动态效率。但是,这里有一个根本的前提:经济市场化的动态优化过程必须按照理论设计的那样实现成功转轨,否则这些策略不仅不是动态有效的,而且是很差的制度安排,是新的低效率的根源。换言之,这些临时策略性安排之所以具有规范意义上的合理性,是因为对这种过渡性策略安排的效率评价必须与一个动态的经济转轨过程相结合。首先,如果这种安排在转轨的前期阶段能够获得较高的即期回报,而在转轨的中后期阶段又能规避早期策略性安排产生的路径“异化”,从而实现较高的远期回报,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就不仅具有静态效率,而且具有动态效率。其次,如果转轨的前期阶段只能获得较低的即期回报,而中后期阶段能够规避早期策略性安排产生的路径“异化”,从而实现很大的远期回报,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虽然不具有静态效率,但却是动态有效率的。再次,如果转轨的前期阶段获得较高的即期回报,而中后期阶段的发展路径被早期策略性安排制造的“异化”力量所左右,从而无法达到社会计划者所预想的转轨目标,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虽然具有静态效率,却是动态无效率的。最后,这一种情形最糟糕,如果早期的策略性安排只能获得较低的即期回报,同时中后期阶段的发展路径被早期策略性安排制造的“异化”力量所左右,从而无法达到社会计划者所预想的转轨目标,那么,早期的策略性安排既非静态有效,也非动态有效。规范意义上的改革者所争取的是前两种情形,所尽力规避的是后两种情形。
再来看政府派生型无形之手推动市场加速形成的策略性选择。如果说计划本位下的政府更像一个全能的社会计划者,多种社会经济目标,不论宏观、微观都集于一身,其主要缺陷是社会计划者难以有效利用分散于社会各处的知识和信息,自发的社会分工秩序受到中央计划的抑制,那么,转型期中的政府角色则向另一个极端的方向快速突变。这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计划协调能力加速衰减,政府各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主体地位不断得到强化,公共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碎片化”格局很快形成。第二,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由原来的社会计划的执行者,由原本意义上的中央当局的多任务人,迅速调整为类似企业家职能的单一经济目标追求者,这一单一目标又因为纵向官员政绩评价指标的单一化和横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而受到双重加强。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的单一目标给予各级官员过强的“企业家精神”激励。在资源有限或个人精力有限的约束下,从事多任务目标的行为人或从事具有多维属性的单一任务的行为人,如果在某一目标或某一维度受到特别强的激励,他必然会以牺牲其他目标或其他维度的努力程度而获得更大的满足。于是,资本追求增值的天然属性与政府(官员)追求经济增长的强烈动机相结合,数量目标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质量目标则被忽视,有形指标受到重视,无形指标被忽视,结果受到高度关注,而过程则被忽视。转型期我国政府的经济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于标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有限政府”,而是成为地地道道的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当然,这里的市场也不是西方资本主义语境中的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市场。何晓星将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称为“地方政府的内公外私”,即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的资源对内都是公有的,具有非排他性,政府可以以社会计划者的身份规定各种公共资源的价格和使用方式,以在对外(外地)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满足其追求地方政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地方政府对外则表现出私人产权的属性,在资源的使用和产品的交易中具有绝对的排他性。[6]以上分析逻辑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主导的“条条”经济。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投资比例居高不下和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的根源之一,同时也是经济增长质量不高、结构失衡、“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目标难以落实的根源之一。 事实上,地方政府(部门)已将市场机制的运用推向了极端,政府成为一家以盈利(如GDP)为目的的经济单位,这不仅大大推迟了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公平竞争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形成,而且使得社会分工演化中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分工被扭曲,政府从事了从长期来看并不具有动态比较优势的市场竞争活动,而私人部门无法自发协调完成的公共事务却被政府忽视。尽管政府日益认识到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的首要任务,但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这种改变是艰难的。
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型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正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不是越来越清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部门)与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改革初期就提出的“政企分开”目标至今仍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或许在现有的政治架构内“政企分开”本身就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或政府内的行政官员又面临着被巨大经济利益俘获的问题,这表现为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特殊联盟关系。显然,这种格局的出现与政府作为市场规制者的角色定位是密切相关的,政府或官员被私人资本所俘获,一种可能是政府规制本身存在问题,这诱使企业家投入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寻租或联盟活动,另一种可能是政府规制本身没有问题,而约束规制执行者的制度出现了问题,规制者面对市场机会和权力租金的诱惑而主动与私人资本妥协、联盟。这一方面说明政府供给范围有从提供投资(包括有形和无形公共品供给)向提供“公共”政策转变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的经济活动有超越财政管理和监督的趋势,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僚机构越来越学会了利用“伪市场”手段来获取源自于公共权力的部门或私人经济利益。既然是“伪市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就难以仅仅运用所谓的经济手段来实现,这恰恰印证了“伪市场”必然对应行政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在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伪市场”中政府部门很难成为公平经济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必然存在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放任甚至纵容,从本质上讲,政府主要还是经济效率的追求者,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央决策当局对公平赋予较高的权重,最低公平设定(中央权衡的约束条件)高于社会最优值,在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效率(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权衡过程中,效率始终低于潜在最优值。改革开放后,中央权衡中的效率权重明显提高,但为了达到理想中的效率目标必须考虑路径选择问题,稳中求进的渐进改革策略使得在经济分权中地方政府本位和部门本位控制了大部分的经济资源,从而表现为经济效率的追求者、地方政府及相关裙带、部门及相关裙带内可以很好地实现效率与分配公平的协调,但这些裙带或圈层外的社会群体则只能是效率与公平的低层次权衡,实现效率的初始禀赋和发展机会对他们而言都处于绝对劣势,因此,如果阻止裙带或圈层的利益外溢,如果遏制公平竞争机会的拓展,社会效率只能是低水平的非均衡的效率,公平也只是既得利益者的公平,而不是全社会的普遍公平,两者的权衡也是分割的、碎片化的低水平权衡。
可见,无论是转轨早期对“关键”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还是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这两种策略性安排交织在一起,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市场深化,增进短期(静态)社会福利的作用。与自发演进为主的市场化方式相比,我们可以称我国的市场化方式为策略性的。但是,这种策略性的市场化方式本身孕育着反市场化的力量――部分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之弊和政府职能转型难题。于是随着经济转轨进入中后期阶段,早期政府推动的策略性市场化方式“异化”出的力量则成为阻碍改革沿既定正确路径演进的力量,从而可能将社会导向动态无效率的均衡。
无论是对国有经济的保护,还是条块竞争的政府主导型市场化,这些策略性安排必然是临时性的,必将随着转轨过程而被放弃,从而转向目标最优的制度安排。这里的问题是:早先权威主导型市场化转轨的目标是否会因策略性路径内生出的“异化”力量而改变?经济转轨的路径和政府供给范围的均衡区间是否会被锁定到一个动态无效率的状态?
三、 执政模式、政治承诺可信性与改革的路径控制
公共政策是个人(关键政治人物、立法者)与社会群体(包括官僚集团、党派、民间组织等)共同作用的产物,这些政治角色之间不同的作用模式则构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架构。我们可以设想两种极端的情形:情形之一是,公共政策由全知全能的社会计划者做出,其他人物仅是公共政策被动的适应者,这种假定在社会经济结构相对比较简单,人与人之间的同质性较强的环境中更接近现实。情形之二是,不存在所谓的社会计划者,政治家是见风使舵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对社会群体制造的政治压力高度敏感,以此来迎合大众偏好,获取最大的政治支持。这种假定在社会经济关系高度复杂,民主政治体制相对完善,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异质性较强的环境中更接近现实。现实是两种情形的混合物,而我国转轨的过程蕴含着一个公共决策模式从更偏向情形一向更偏向情形二的渐进转变。正是这种渐变使得权威主导型的动态优化过程可能受到威胁和削弱。
西方政治经济文献中对利益集团的讨论已相当深入,但那里的利益集团大多指的是有组织的集团(organized groups),因而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利益集团是如何形成并达成集体行动的,利益集团是如何通过民主政治这一舞台对关键政治人物及官僚系统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政策或再分配的,以及利益集团之间是如何冲突和妥协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形来看,真正意义上以争取特殊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只存在于有限的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是另一种形式――未经组织的社会群体(unorganized social groups)。前者具有明确的组织和行动方案,通过游说活动影响政府决策,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后者大多没有统一的组织,但却自发地表达同样的政治经济呼声,以此来引起政治家或政府的关注。两者之间可能相互转化,所以对它们的区分也不得不带有时间特征,从目前的情况看,粗略地分类,属于前者的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因各种理由而被保护的国有部门和垄断性行业等等,属于后者的主要包括相对强势的拥有社会保障的城市职工、教师、公职人员,相对弱势的城市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者等等。两者都能够对公共决策产生压力,从而影响政治均衡的结果,但由于制造压力的方式不同,因而制造相同的压力,不同集团或群体付出的社会成本不同。这里我们需要考察的过程是:渐进转轨的初期阶段,竞争性的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尚未形成,权威主导型的动态优化设计在公共决策中占有相当的权重,这同时也意味着其他社会力量对公共决策者的影响相对较小。这一阶段,政府供给中对国有经济部门的保护性支出,对相关群体的补贴性支出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社会经济平稳转轨的作用,这主要是社会计划者为实现动态优化过程而做出的策略性安排,但是次要的方面,计划经济条件下相对受益的部分群体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对改革持有怀疑和犹豫态度,他们的要求与社会计划者的动态最优化策略性安排拟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转轨初期阶段政府供给范围的均衡区间。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渗透,相关利益集团浮现出来,与之相对应的具有某种社会经济特征的群体也浮现出来。我们将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浮现的渠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于收入差距收入差距是造成财产或财富差别的最直接原因,作为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以及政治学家和政治家大都把财产作为划分集团或社会群体的标尺。Widen对政府经济分析中的“集团”本位做了系统的综述。[7]而造成的,这种差距或为市场竞争所诱发,或为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平等所导致。第二类是政府基于某些规范性考量而给予某些目标群体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在时过境迁之后却难以消除,反而使当初的目标群体演化为有相当政治经济话语权的利益集团,这一类渠道可称之为“异化”――当初有助于转轨的策略性安排成为当今阻碍实现转轨目标的力量。新生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公共政策结果,也就会影响整个转轨的路径,并有可能使原有的动态优化过程半途而废。由此也很容易地看出,原先作为政治权威控制转轨进程工具的政府供给,现在正被转轨过程中的各种力量所内生决定。
前面我们提到,政策结果是关键政治人物(类似于社会计划者)与利益集团或社会群体交织作用的产物。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的结果可能接近于社会计划者最优化决策的结果,但一般情况下两种均衡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与非组织化的社会群体之间冲突显著的时候。第一类渠道形成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具有推进市场化转轨进程的动机,第二种渠道形成的利益集团一般都是反对进一步转轨的力量。这个时候,所谓的政府供给中的“越位”与“缺位”现象才真正成为一个显性的问题,在此之前,“越位”与“缺位”还只是一个潜在的问题,并因转轨过程中的策略性安排而具有合理性。这个时候,市场化的转轨进程能否最终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关于经济改革的政治承诺是否具有可信性。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两党或多党竞争轮流执政的情况下,在位者很难做出可信的长期(至少多于一个选举周期)政治承诺,从而使政府难以通过策略寻求跨期(选举周期)投资最优化,也就是说政府将偏向于收益快、见效明显的短期社会供给,而忽视本期低回报,而下一期高回报的社会供给,如各种人力资本投资。[8]相反,一党长期执政的好处就在于政府可以做出相对长期的政治承诺,一方面可以实现象经济转轨这样的跨期动态优化,另一方面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投入到关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领域。而现实中我们发现,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体中战略性政府投资并不一定太少,而一党长期执政的政体也不一定进行更多的战略性政府投资。这不是上面的分析逻辑有问题,而是由于存在更为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发挥着相反的作用机制。社会财富存量和政府财力约束是一个重要的作用机制,社会财富和政府财力越充裕,政府进行战略性投资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机制是,竞争性执政条件下选民约束(通过代议制)更强,从而迫使政府做出更富远见的投资和公共供给,进而有可能抵消了不可信政治承诺带来的低效率。而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往往是官僚体系的惰性和腐败使得政治承诺在执行中走样变形,从而难以收获可信性政治承诺带来的好处。因此,要继续推进转轨进程,首先,需通过执政党强化市场化改革的政治承诺,使之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继续发挥主导角色(至少要在市场化转轨基本完成之前)。其次,可能是更重要的,更有前景的取向是让来自集团或群体的不同“呼声”公开透明化,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最后,需改革执政党与政府系统的政策执行力,尽量缩小政治承诺与政策效果之间的差距,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得不继续推进市场化进程,使政府的职能分工逐步收敛到其核心领域,使政府职能的收敛与市场吸纳功能的拓展相协调。
“职责同构”所谓“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通俗地讲,就是在这种政府管理模式下,中国每一级政府都管理大体相同的事情,相应地在机构设置上表现为“上下对口,左右对齐”。(朱光磊,张志红,2005;周振超,2005)[9-10]的“权威+官僚系统”单一政党执政模式有利于增强跨期改革承诺的可信性,这种模式相当于提供了一种类似“规则”,而非“相机抉择”的机制,从而减弱了政治决策时间不一致性(Kydland,Prescott,1977)可能带来的宏观动态效率损失。当同质性社会偏好占主导的时候,尤其是权威、官僚和一般居民偏好趋同的时候,上述执政模式不仅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可信性,这保证了宏观动态效率的获取,而且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损失较小。[2]当异质性社会偏好占主导的时候,这种执政模式虽然仍然具有较高的政治承诺可信性,但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很大。随着社会偏好异质性的增强,最优公共政策的竞争性发现机制和弹性调整机制就成为最为迫切的需要。原有的执政模式如何改变才能适应这一新趋势?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效率损失实现这一改变?我们在最后一部分再回到这一具有前瞻性的话题上来。
四、 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两期离散时间的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本部分致力于将经济转轨与财政转型置于一个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之内,并在这一框架内比较策略性与非策略导致的社会福利时空分布。首先,我们考虑一个离散时间的两期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情形。
前面笔者已对“策略性”安排的两种形式――对国有部门的保护性发展与政府参与型加速市场化做了分析,与之相对的是“非策略性”安排,这里的“非策略性”安排可以理解为经济转轨的另一种路径:实行一次性存量资本均等化分配,从而使社会经济进入一个原始的自然演化轨道。这种假想虽然有些极端,但能够抓住“非策略性”安排的最主要特征。另外,“非策略性”安排在当时是否具有政治可行性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参照系与实际的和将来可能的转轨路径做比较。
表1列出了第一期(转轨的早期阶段)与第二期(转轨的中后期阶段)的可比之处。从公共决策的类型来看,转轨的早期阶段类似于社会计划者的动态规划过程,这时政治权威推动改革的作用非常重要,转轨的中后期利益集团、社会群体以及政府(执政党)本身的多元互动成为公共决策机制中的主要特征。
表1中的市场深化是指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分值越高说明市场经济的质量越高,分值越低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不当干预、行政性垄断等问题越严重。财政制度指的是财政公共化转型的程度,同一时间,财政公共化程度越高,则分值越高,转轨中的策略性政府供给会降低财政公共化的程度。非策略性转轨中的市场深化和财政制度初始赋值为2 ,第二期转轨目标实现,赋值为10。以此为基准,策略性转轨第一期的市场深化赋值为5,这意味着转轨早期对国有部门的策略性保护和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推动会产生较高的即期社会回报,但紧接着的问题是如果策略导致的内生利益集团(“异化”力量)掌握了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决策,那么社会有可能被锁定到非社会计划者原先预期的低效率状态(赋值为2),转轨将半途而废。当然,如果在推动改革上仍然具有一定权威的政府以及赞成继续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能够更有效地影响公共决策的最终结果,社会将继续优化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的配置比例,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决策程序,从而在第二期达到与转轨目标设定相一致的社会状态(10)。另一方面,就财政制度而言,第一期,早期的策略性政府供给必然导致财政制度的赋值(1)低于“自然”状态下的赋值(2)。第二期,财政制度的演化面临着上面同样的难题,与经济转轨的过程相对应,一种可能是推进改革,完成转型, 实现公共财政制度(10),另一种可能是改革半途而废(5),“公共”财政成为既得利益者通过公共方式进一步攫取私人或集团利益的工具。
策略性转轨中,规范意义上的改革者追求的是社会福利的5+10模式(策略性安排具有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和财政制度演化的1+10模式(策略性安排虽然静态低效率,但有动态效率)。从整个转轨过程来看,早期政府供给的策略性选择――“越位”与“缺位”是静态低效率的,如果他们具有动态效率,即转轨的过程能够平稳实现,那么所谓的“越位”与“缺位”就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他们不具有动态效率,并在转轨的中后期不断制造出新的“越位”与“缺位”,那么潜在的问题就变成了真正需要面对的问题。
五、 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连续时间的情形
第四部分对两期离散时间情形的分析虽然简单明了,但它忽略了我们第二部分提到的“目标赶超”特征,即在政治权威看来,采用怎样的策略性安排才能尽量节省赶超的时间?这一部分,我们利用一个连续时间情形的图形说明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可能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出路和社会福利我们将社会福利看作市场深化程度与财政公共化程度的双元函数,市场深化和财政公共化程度越高,社会福利水平就越高。同时,市场深化与财政公共化之间又存在策略性互动,这种互动会如何影响社会福利的时间分布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的时间分布,见图1。
有策略(下图)行为的经济转轨
图1的上图描述的是非策略性转轨下的市场深化程度演变趋势图,早期阶段社会福利的增进相对较慢,但随着各种配套制度的健全市场深化会自动加速,并最终在t2时间达到市场化转轨的稳态水平和稳态的市场深化程度W*。图1的下图描述的是策略性转轨下的市场深化程度演变趋势图,早期阶段市场深化的速度相对较快,这主要是政府供给的策略性安排和市场化过程中政府的策略性参与造成的。在时间t1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W1>W′1,但接下来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当然也有若干中间状态):第一种情况是在原有计划者权威的积极推动下很快实现了整个转轨的动态优化过程,从而在时间t3处就逼近了稳态的市场经济和市场深化水平,图中曲线3描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目标赶超”得到最好的实现。第二种情况可能是早期策略性选择内生的“异化”力量主导了改革进程,从而使转轨过程半途而废,社会被锁定到一个低效率的市场化和社会福利水平W′*,如曲线1所示,显然W′*
与经济转轨过程相对应,我们来观察财政转型过程。图2的上图描述的是非策略性转轨下财政制度演化的趋势图。S*表示与标准的稳态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公共财政制度,这一状态在t2时间达到。图2的下图描述的是策略性转轨下财政制度演化的趋势图。在转轨的早期,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是滞后的,这主要是因为经济转轨中的策略性选择减慢了政府供给朝市场经济内生型公共财政转换的速度,显然,在时间t1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S1
最后来看图1和图2中的策略性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在时间t1之前,财政转型的策略性滞后在客观上起到了加速市场化的作用,如果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深化更具有战略意义,那么这种财政转型的策略性滞后就是值得的。但策略性市场化转轨本身孕育着巨大的路径风险,由此可能形成三类迥然不同的市场化转轨路径,同时派生出三类不同的财政转型路径。
六、 结论与讨论
我们基于对中国经济转轨和财政转型过程、路径的经验观察,讨论了政治权威改革目标正确设定条件下政治承诺的跨期可信性问题,指出了政治权威与策略性改革所内生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是决定“目标赶超”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呈现出一种策略性的互动关系。
1.对我国经济转轨期政府供给范围转变的效率评价应该以转轨的动态过程为背景。政府主导的经济改革过程与体制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对财政学中经常讨论的“越位”与“缺位”现象的认识不能进行孤立的判断,必须与一定时空环境下政府主导的转轨策略,以及这一策略安排的后续可信性相联系。如果转轨的动态优化过程能够尽快完成,则由于其中策略性安排所导致的暂时性“越位”、“缺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动态有效的,也是值得肯定的。否则,此前所做的各种策略性安排带来的是更低的效率和更差的结果。因此,在转轨的后期阶段必须坚持改革的政治承诺,完善新的履行这一政治承诺的法治化基础,并寻找推动市场化转轨顺利完成的新动力。
2.随着经济转轨的深入,利益集团的出现和社会群体的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利益集团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过多的利益集团活动可能带来经济增长的僵滞,另一方面利益集团的存在也是政府判断社会偏好,使政府供给更富社会效率的主要渠道之一。原则上政府可以通过控制不同类型利益集团的形成而实现上述两者的最优权衡,但对政府而言,鉴别成本很高,错误鉴别的可能性也很高,因此根本的作法还是使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活动公开化,从利益集团政治性寻租的源头上来解决问题,从而既规避了利益集团的不利影响,又利用了利益集团的积极作用。对不同社会群体非组织化的自发集体行动也应该采用类似的取向,从而为不同局部利益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偏好的凝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政治平台。
3.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也是公共政策形成机制转变的过程。转轨的早期,利益的群体化现象虽然存在,但并未强大到成为显性的利益集团,从而他们对公共决策的政治影响力还是有限的,这时我们大致可以认为公共决策的主体是一个拥有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的社会计划者。这一社会计划者为保障体制的顺利转轨,会做出策略性安排,而策略本身会导致利益集团的内生形成。同时,由于经济市场化本身,特别是机会不均等的市场化会带来利益群体在经济生活中的分化,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的出现不可避免,公共决策的机制中社会计划者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必然相对增强。这种公共政策形成机制潜移默化的转变很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市场化转轨路径,从而将社会长期锁定到一种畸形的市场经济之中。面对这种困境,最直接的反应是通过党政系统强化市场化转轨的政治承诺可信性和执行力,间接反应是政府通过联合具有推动改革动机的利益集团,并利用社会群体的政治经济“呼声”对抗反对继续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从而为转轨过程的完成提供新的动力机制。由此,我们还可以得出另外一个推论:公共决策中的策略随着决策民主化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可行,而公共政策的战略性选择也会从社会计划者的单边抉择模式向多利益群体的博弈均衡模式转变。
4.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改革是“一次改革”:即由计划到市场的改革,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新生的民营企业一起进入了市场,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那么21世纪的今天我们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革”:即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向民间主导型市场经济的转变,实现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从市场经济的竞争者身份上退出,专司其管理和监督职能,政府供给从一般建设性领域退出,专司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从而使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能分工进入一个自发演化的良性循环,成功实现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财政体制的公共化转型。
5.“职责同构”的“权威+官僚体系”执政模式在经济转轨的早期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偏好异质性的增强,“职责同构”必将被“职责异构”所取代,只有这样,政府职能的“条块”交织现象才能得以消除,各级政府之间的最优职能分工才可能通过政府间竞争过程得以发现并规范化。同样,社会偏好异质化也给“权威+官僚系统”的执政模式带来挑战。给定“权威”也是有限理性的这一假定,社会偏好异质性使得有限理性的“权威”更加难以发现最优的公共政策,这表现在“权威+官僚体系”执政模式下只有当不良政策的负面效应积累到非常显著的时候,政治系统才会对此做出反应。这就需要更具灵活性和竞争性的执政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党内民主和竞争机制建设应该是一条具有经济效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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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事业财政制度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论文百事通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第一,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性质,可划分为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提供的服务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是纯公共物品服务,如公共图书馆等;准公益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点,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首先,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机构和企业的边界,对现行事业单位体制重新进行分解和归类。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由财政供给资金;而属于企业性质的,逐步推向市场。其次,明确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由财政保障其资金需要,同时也鼓励民间机构兴办此类组织,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而准公益性公共事业组织,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只承担部分资金供给任务;对承担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组织则严格控制,谁委托就由谁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业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参照联合国的标准和一些国际学者的分类,结合我国国情,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公共教育事业组织、公共科技事业组织、公共卫生事业组织、公共文化事业组织、环境保护事业组织、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组织、宗教活动组织、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组织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质,可将公共事业组织分为社团法人和公共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互社团法人;公共企业法人可分为纯政策性公共企业和以提供基础设施服务为主的公共企业。在公共事业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以保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业组织的业务性质和法人制度为主要标准,建立我国科学合理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分类体系,为政府各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
(二)改革财政资金的供给方式,推动公共事业组织健康成长。
公共事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有的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能以货币方式体现其的价值;有的只能部分进入市场,但其收费与成本支出之间是不对称的。公共资金的供给方式要保证事业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努力调动其积极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物品服务。
1建立竞争性拨款机制。某些公共事业发展资金不一定直接拨付给具体单位,可采用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使用机构,如国家重大课题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投资等等。通过竞争性拨款机制,引导公共事业机构努力实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政策目标,严格遵守公共财政制度,千方百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事业机构,不一定全由政府举办,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兴办的这类机构,经审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业组织标准者,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既支持有关事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又不形成财政拖累。公共事业财政补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目前公共事业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举办、国家财政负担沉重、效率不高的状况,在各类公共事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务。
3建立激励性财政资金供给制度。对一些纯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可主要根据其为社会提供的业务量,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如参观人数、读者满意度、污染指数等,确定财政资金供给量,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即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对公共事业组织定员、定额的核定,以及定员、定额的调整,要科学地反映各类公共事业组织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体现与社会公共需要的均衡,政府保证其所需要的公共资金,从而激励公共事业组织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在资金供给制度安排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建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组织的业绩评价体系,比较准确地反映其公共服务的效果,以决定政府财政供给的规模与结构。
4强化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方式的灵活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公共事业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有些公共服务需求增加了,就需要增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而有的公共服务需求缩小了,就不需要维持原有的支出规模。因此,要通过公共事业组织零基预算管理,每年审查有关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编制预算、供给资金,及时调整公共事业组织支出的规模与结构,既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又减少公共事业组织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
(三)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公共事业组织成长环境
1对公共事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公共事业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1)实行公共事业机构免税资格核准制度。即公共事业机构是否具有免税资格,要由税务机关核准。从国外的公共事业机构的情况看,有自动具有免税资格和税务机关核准其资格两种情况,自动具有免税资格一般指公共事业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具有免税资格。我国目前还处在体制转轨时期,实行税务机关核准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2)坚持免税公共事业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只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事业机构,才能给予减免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机构来自与公益事业无关的收入要依法纳税。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上存在营利与非营利活动并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为标准,才能正确界定是否给予减免税。(3)要求免税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公共事业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就能保证免税收入用于其宗旨所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其财产为法人占有,机构终止或解散时财产归政府所有或转移到其他公共事业机构,防止免税收入形成的资产落入私人手中。(4)根据我国公共事业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行税制中有关公共事业机构减免税的政策进行调整修改,使之更加详细、清晰,即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又防范产生税收漏洞。
2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政策。对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规范:(1)明确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予减免税,只对公益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减免税,以保证各项捐赠为公众利益服务。(2)对捐赠给予减免税优惠的公共事业机构进行具体界定,要求接受捐赠的公共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免税资格,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范围等。(3)对公共事业机构捐赠实行限额扣除,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如按应纳税额的10%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扣除。
3完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的政策体系。各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在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补偿其成本支出。由于其非营利性和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收费标准即公共服务定价必须受到政府管制。凡接受了政府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的公共事业服务定价,由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要点包括:(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公共事业服务定价政策决策程序中,建立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公示、投诉等,充分反映公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服务质量。(2)成本补偿。即收费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可补偿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消耗。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有些服务可免费或低于成本收费。(3)激励原则。在不违反非营利性宗旨、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公共事业服务定价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公共事业机构及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公共事业发展。
(四)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制度改革进程,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管理制度
摘要:治道变革以来,国内学者对于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各种研究视角进行综述,总结为公共物品经济学、新公共管理与科学发展观三大视角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物品;研究视角;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0903
1公共物品经济学视角
1.1以公共物品的定义出发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由被称为经济学界是爱因斯坦的萨缪尔森提出的,他指出,公共物品具有区别于私人物品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条件被称为萨缪尔森规则。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问题是指,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及两者的组合等均不能实现公共物品的萨缪尔森规则。赵宝廷博士从公共物品的定义的角度,分析了基于排他性、竞争性等物品性质视角的离散型公共物品和基于连续性物品谱系视角的公共物品,探索公共物品供给效率问题的解决思路。他认为公共物品的定义应该坚持一元标准和连续性物品的思路,并以解决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为导向,定义不仅要体现物品自身的性质,而且要体现产权、组织、与供给方式等人类制度性因素。
1.2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
在公共物品供给的讨论中,学者们的论点大多集中于供给的效率问题,虽然在如何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创新供给效率手段与技术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刘起博士通过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效率依据和无效率解的论证,提出政府供给、市场参与和第三部门提供这三种模式相互结合的供给制度,各种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弥补才能达到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水平。总之,“三个供给模式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和领域,三者应当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展现出任何一个单纯提供模式所不能达到的效率来”。山东财政学院的岳军教授通过对公共物品的各种供给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选择和安排的依据是制度效率的命题。其他学者的论述一般都是在分析西方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提高供给效率的对策,曾春水和张玲的《公共产品的效率分析及改进对策》、陈文煌的《浅析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尹鸿雁的《提高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思考》等等。
1.3产权视角
向玉琼对提供公共物品的不同产权机制进行了比较,具体论述了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社团产权各自的优缺点,并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于不同的公共物品应采取不同的供给路径,“应根据公共物品的公共性程度和规模经济的大小,明确各类公共物品提供的产权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南开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用产权经济学来分析公共物品,提出了公共物品特征的新概括,并认为一种产品之所以成为公共产品,是后天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由萨缪尔森所概括的公共产品的两个先天特征决定的。他们还建立了一个制度绩效函数模型,用以判别一个物品应该当作公共产品提供还是当作私人产品提供。该模型假设消费者之间的效用变化是均匀的,用消费者剩余的平均值来做简明的推算,很多情况下仅仅靠对相关数据的估算,就可以根据制度绩效函数模型对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别。
1.4交易成本视角
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是经济运行中的摩擦力。政府通过供给公共物品弥补市场失灵可以减少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福利经济学家往往把政府制度作为一种外生变量,即不存在交易成本问题。而实际上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同市场制度一样,同样是内生变量,其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问题。政府再供给公共物品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寻租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因素,也会产生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影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某种程度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昂贵”。在现实中表现为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诺斯认为,交易费用是决定一种政治或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在以交易成本为视角的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主要是借鉴西方学者的理论和西方先进国家的实践经验来探讨如何解决我国的存在的问题。如张军教授的论文――《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论述了交易费用如何影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分析了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通过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降低交易费用,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2新公共管理视角
2.1政府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公共物品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公共物品通常是由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提供的。因而围绕公共利益、公共物品、公共组织以及公共组织的权力(公共权力)分配,形成了公共管理的基本命题。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化和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政府不可能对所有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政府失灵”造成了政府在许多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力不从心,引入多元化供给模式已在学界达成广泛共识。崔运武分析了私人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的责任主要有三个:第一,政府要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者提供制度的保障和激励;第二,在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过程中,政府必须对可能出现的某些负外部性问题进行规范制约;第三,在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过程中,政府必须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杨豪论述了政府行为扩张的五方面理由: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内在扩张;利益集团存在的政府扩张;官僚机构与政府扩张;财政幻觉与政府扩张;纳税人与决策者的分离等。政府行为扩张的存在,容易导致政府失效,所以应该把政府干预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这样一来,政府行为就有了一个遵循的标准,避免了政府无限的过度扩张。藏旭恒从公共产品的区域性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夫关系出发,认为“集体的规模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有着重要影响,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也具有更高的效率。同时,地区间差异和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取向等也决定了强化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增加地方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是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一个可行途径”。中央政府在经济职能方面可以考虑对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放权,以保证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符合各地区的实际需求,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之后他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述了物品“公共性”的区域差异与政府职能的区域差异,他认为作为公共物品供给者的政府,其职能应与公共物品需求的区域差异相对应,并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来加以改善。
2.2公共财政的视角
我国目前的供给结构扭曲现象较为严重,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过度供给”的现象并存,尤其是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结构性失衡是公共财政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很多学者以公共财政的视角来研究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有学者认为公共支出的决策过程充满了政治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共选择过程。公共产品的数量,提供哪些公共产品以及如何提供等问题,是在既定的财政制度下,政治家、官僚、公众和利益集团间博弈的结果。江秀平指出,公共财政的显著特征,就是公共性。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果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规范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两者都需要体现其公共性。刘瑞华从财政供给环节上对公共产品分类,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选择机制和端供给机制。“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是一个系统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给方式的变革,当前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主攻方向应该是建立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机制和终端供给机制”。辽宁省财政厅和东北大学联合课题组在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提出要实现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提高财政支出效益,还需要构建财政支出效益评控机制,建立财政支出奖优罚劣机制。(1)要对决策程序进行规范,推行重大财政出决策奖惩机制。(2)对决策实施过程控制。(3)明确监督评价制度。不过也有学者指出,财力资源不是约束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原因,我国公共产品的短缺现象存在着直接动因和制度根源,克服和治理短缺需要进行政府经济学分析。通俗的说,政府不是没钱,而是不会花钱。
2.3治道变革视角
复旦大学的胡火研究了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提出打破传统的统治理念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角色,供给手段单一,忽视成本―效益分析的局面。在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呈现出一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制度多中心的状态。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逐渐呈现出如下的一种状态: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合作;供给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供给方式上多种方式并存;重视成本―效益分析;资金来源上不再局限于地方财政,而是强调通过各种渠道去融资,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重视公民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
2.4供给模式视角
在供给模式的研究上,我国学者注重对西方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同时也注重联系本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的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模式。周燕博士对国外的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做了综述,主要包括双主体参与供给论、三元主体合作供给论三和多元主体互动供给论三个部分。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模式是国际潮流。涂晓芳文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权威型供给、商业型供给和自主型供给三种模式作了详细的分析。马恩涛试图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给出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分析了我国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现实性。北京大学的句华在借鉴S•萨瓦斯的理论基础上,对公共服务中市场机制的原理、技术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填补了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缺陷,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张洪武专门对公共物品中的非营利选择进行了研究,他认为NPO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公共物品的生产方面,相比政府部门和市场组织,则表现出人性化,回应性及成本效益优势,但要充分发挥它在公共物品提供中的作用,就必须强调政府的赋权,推进非营利组织的“去行政化”工作,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席恒博士认为,由于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不同,因而公共物品可采用政府,市场和志愿事业机制联合供给,只有建立复合的公共物品多元供给机制,才能够实现其充分有效供给与可持续发展。李宏在研究英国公共领域改革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城市改革物品供给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城市公共物品供给思路和对策。韩兆柱则在分析国外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转型期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模式。他认为,公共物品供给的政府、市场和志愿组织等三种模式,每一种都有一定的缺陷,应选择一种复合的制度安排,通过政府改革,构建由这三种模式合力实行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使不同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有一个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提高中国转型时期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有效性。
2.5风险分析视角
在公共事务治理变革的视野下,民营化一直是一种国际潮流。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逐步推行民营化治理变革,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也存在着很多显性和隐性的问题。李建华教授认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民营化中资本的逐利性与准公共物品公共性及公益性的内在矛盾,导致我国在准公共物品民营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具体表现为准公共物品民营化中的新垄断、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公共安全、公民与顾客的角色冲突等。这些风险的存在阻碍了我国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的有序推进,扭曲了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之目的。王乐夫教授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的民营化改革抓药存在的问题是民营化带来的经济性损失,公平性损失,垄断和私人垄断问题,公共责任缺失,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及可能引发的政府危机管理等六个方面。对此如果不及时进行科学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则难免产生不良影响。以上学者的风险分析研究有助于我国当前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治各种危害的发生及恶化,特别是要消除来自体制上的障碍,加大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机制,杜绝腐败,关注弱势群体,将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准公共物品民营化风险的危害性控制在最低程度。
3科学发展观的视角
3.1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视角
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与公平属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一个特殊领域,天津商学院的刘双良和史瑞杰指出,在探讨特殊领域的效率与公平的时候,必须将其放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一般背景中进行分析,才能厘清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与公平,及其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关系。他们还认为,在进行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时,我们的供给主体 (这里特指城市政府)应将其供给的效率与公平自觉置于整个城市社会的效率与公平之中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不至于使供给投资决策失范,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而提高供给配置效率,使我们的每一位城市居民(纳税人)能在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机会公平中真正享受到其供给的结果公平,也只有最大化发挥了应有效用的城市公共物品,才能充分满足城市社会的公共需要,才不失为一种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3.2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
冯海波指出,在“城乡分割”状态下公共物品供给是非均衡的,公共物品非均衡供给。一方面与城乡二元社会相适应,另一方面违背了效率原则。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模式下,公共物品供给应坚持对城乡居民实行均等化的策略。公共物品均等化服务有两种选择:一是初始条件下的均等化服务,二是增量调整下的渐进性均等化服务,而后者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在实践中,统筹城乡发展的财政措施产生了积极效应。“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对城乡居民实行均等化服务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国最大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解决农民享受公共产品国民待遇的问题。刘瑞华研究了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指出它加剧了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所以优化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把公共财政覆盖到农村和农民应该是公共财政建设的核心内容。
3.3矛盾与协调的视角
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与社会公共需求不断增长是我国当前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矛盾。罗忠桓认为,矛盾的产生有历史和社会环境变迁,公共需要存在与质量的增长及提高的需要以及公共事务治理的低效性等因素。除了引导公众有确定理性、合理预期和理性消费外,提升政府能力,改善公共产品的品质,谋求政府与社会私人部门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调整公共产品的供求结构,不失为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绩效,实现矛盾治理的基本出路。
3.4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也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为党的重要执政目标,并把和谐社会的构建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少学者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探讨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庄永海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种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共同提供社会物品的模式。郭风旗指出,农村公共物品治理在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重要性突显,政府力量应成为是农村公共物品治理的主要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于落后农村地区公共物品的转移支付,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基础实施建设的投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县级行政管理研究分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法治保障。首先,必须树立“社会公正”的理念;其次,要加快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4总结
上述国内学者的研究工作,在各自的学科上从不同视角分析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有助于我们对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得深入理解,使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多元互动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以成为学界共识。但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直接对我国公共物品供给中方法和技术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分析国内研究现状,现有成果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微观机制研究不够;二是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技术性问题缺少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三是对如何建立保证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供给中作用有效发挥的体制问题可操作性成果少;四是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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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席恒.公共物品多元供给机制:一个公共管理的视角[J].人文杂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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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建平.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瓶颈问题与对策[J].求索,2004.
[7]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原理、技术和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高等教育全球最大规模的形成,已经将其支撑体系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到了十字路口上,高等教育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没有退路。本文从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融资体系、多元化办学及产权改革三个主要方面,分析了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并提出了制度改进的思考和意见。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大众化;投资;融资;改进
自从1999年高校大幅度扩大招生规模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04年,全国共有各类高校2236所,其中普通高校1731所;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已达2000万人,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并将继续扩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19%,比1999年提高了8.5个百分点。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正向着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逐步推进。
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原有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1.源于我国的巨大人口压力,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两个无奈的事实:一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二是我国的经济实力实在难以理想地支撑这个庞大的体系。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面临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实,并不是我国的经济实力不能支撑这一规模,核心的问题源于计划经济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与市场化背景下的教育发展的矛盾冲突,也即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高等教育投融资制度。
2.我国高等教育成为全球最大规模,是在原有经费筹措体制下实现的,其支撑的投资体系仍然是仅能维持“精英教育”阶段需求的基本体制,没有经过重大调整和变化,缺乏制度改进和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体制内饱和扩张,原有体制的效用已经最大化。一些在“精英教育”阶段困扰我们的投入顽症和制度性缺陷,还将继续在我国保持并在不断增加的高等教育规模中存在,在推进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进程中存在。“穷国办大教育”描述的是我国的现实情况,但事实上,“穷国办大教育的出路在于制度安排的改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探索构建能够支撑我国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新的投融资体系。这些制度包括公共教育财政制度、高等教育融资制度、高等教育产权制度。
3.我国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学费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发展校办产业、支持集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建立教育基金(简称为“财”、“税”、“费”、“产”、“社”、“基”)等多渠道。对高等教育而言,主体来源是“财政”、“学费”和“贷款”三部分。
二、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必然要求高等教育投融资制度的改进和创新
现实情况表明,目前构成高等教育经费主体的财政投入不足已经成为“习惯性不足”;收费制度尽管距培养成本尚有较大差距,但总体水平已经不低,接近目前社会收人承担极限;融资制度尚未建立,融资手段比较单一,但融资风险已开始积聚。从公共教育财政制度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来看,我们认为存在七个方面的制度性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1.财政投入不足是制度性不足。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以政府办学为主,并且这种情况还将长期存在。这一基本的办学体制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主要依靠公共教育财政支撑。事实上,无论现在还是以后,我国的公共教育财政都没有能够完全负担,目前,不少“2ll工程”大学的财政投入仅占学校经费的20%。我国高等教育的投入不足是两个方面的。首先是我国公共教育经费总量一直处于严重短缺之中;其次是高等教育经费本身一直处于一个较低水平。高等教育经费的财政投入长期处于“减额投入”、“低水平投入”的状况,经过长期博弈,从财政投入不足,已经上升为制度性的“习惯性不足”;从“少量不足”上升为“严重不足”;从短期不足成为长期不足;从部分不足成为全面不足e这正是我国高等教育乱收费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予以解决,彻底改变公共教育财政的“弱势地位”。
2.保证财政投入需要二项制度的改进。财政投入不足不仅仅是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缺乏制度保障的制度缺陷问题。缺陷的核心在于财政教育预算和支出制度的改进,以及建立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制度。因此,长期存在的财政投入不足。不是不可以彻底解决,解决的切人点在于这二项制度的改进。
3.分级财政体制与高等教育分级办学体制的冲突,要求中央财政在高等教育上承担更大责任。我国目前实行分级财政体制。在高等教育的中央投入上,通过强制性下放高校的管理体制改革,表现为中央财政“逃避责任”。截至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成人高校2236所,其中普通高校1731所。而教育部所属的“2l1工程”高校仅有73所,加上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共120所。也就是说,在分级财政体制中。中央财政以全国2/3的总财力。承担了1/20的高校财政投入,而地方财政以1/3的财力,支撑了全国高校的95%的高校投入。全国这种财力与责任的不恰当划分,是促使有限地方财政投入陷入“无钱化”、“低水平化”,并成为“习惯”的又一体制性根本原因。
高等教育这种具有“外溢性”的准公共产品生产本身。表明高等教育不是地方性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它要求中央财政承担更大的责任,改变目前作为高等教育财政投入的一个基本制度转移支付的制度性空白状况。因此。建立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制度改进的必然选择。也是一种较“中央财政上收部分高校”改革相对成本最小化的选择。
4.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财政经费的比例调整,是一个渐进的投入替代过程。在教育内部财政经费的划分上,一直存在高等教育比例过大的意见,并逐步成为热点.有其合理性。但必须清楚看到。在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公办一体化格局下,在高等学校产权制度和格局没有重大改变的条件下,任何削减高等教育经费的行为都将对高等教育形成长期损失。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合理比例的调整是一个渐进过程,必须首先理顺和解决教育财政投入总量问题和高等教育产权问题。其调整改革的初始条件是产权改革形成的投入替代,而不是无替代的直接减少。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目前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贷款及融资等正在成为财政减少投入、拖欠投入的“借口”和“依据”。这一状况的出现,对高等教育的负面影响也将是长期的。高等教育贷款融资等其他筹措经费形式,不能成为财政性逃避责任,调减投入的借口。
5.财政资金投入方向的公平问题。从中央到地方,财政性高等教育投入主体不应是优质的重点高校建设、2l1高校建设,而应作力于高教“公平性”的体现上。即高教资源总量扩大,整体水平提高,一般高校、社区性学院的建设上。优质高等教育应是“选择性”的,不应成为财政投入的重点方向。
6.发行“教育券”。作为一种政府债券。是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在财政投入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负责任的选择,也是一种现实选择。
7.民办高校财政补贴制度空白。要实现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共同发展,共同支撑我国高等教育的格局。作为重大制度空白。财政性高等教育补贴制度缺少民办高校部分。
从高等教育的融资制度建立方面讲。我们认为。需要从六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创新:
1.维持全球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必须依托财政投入和融资“双重支撑”。高等教育融资是高等教育在市场化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也是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生产企业的可行选择。事实上,在我国近年来高等教育完成从“精英教育”阶段向“大众化教育”阶段的历史性转变中,融资,从一开始就扮演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并且这一角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还将继续扮演下去。有必要强调的是,2003年底。中国人均CDP突破1000美元,但在发展中国家中仍处于中下水平。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要维持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仅仅依靠公共教育财政体系是难以支撑的。必须是“双重支撑”,金融体系的支撑作用必须加快建立和充分发挥。
目前。全国高等学校的贷款总量已近千亿。风险也正在累积,但对高等教育融资的相关研究和政策指导并不多见;对发挥金融体系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缺乏理论的系统讨论和相关体系的健全;由于高等学校作为我国的事业单位的理论限制。对高等教育利用金融体系的边界、途径、方式以及高等教育本身的相应改革、体制建立和完善。还缺乏理论考察和指导。而与此同时,其他诸如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取得成效。
2.融资结构与融资方式多样化选择。正是因为高等教育以政府为主的办学体制,导致了我国高等教育融资的主要方式以信贷资金为主,其中政府担保贷款是主要形式,并且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但事实上。高等教育可以选择的融资手段是多样化的,并不仅仅限于此。其他融资方式,包括设立政策性银行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股权融资、金融租赁、收费权质押等方式。因此,探索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的融资制度既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和必然选择,也将伴随高等教育从大众化到普及化的整个过程。
3.建立健全融资体系和相应中间载体。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与高等教育体系的“银校结合,相促发展”关系,我们发现,现行的高等教育在体系上有很多重大缺环,包括如组建教育投资机构、金融租赁机构、相应担保机构等诸多金融中间载体。探索急需建立并予以完善。
4.理顺高校资产管理体制和相应“委托一”关系。探讨高等教育的融资体系建立,一个不可回避和必须理顺的问题是高等学校产权的管理体制,即高等学校产权所有者存在“缺位”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既是高等学校产权事实上的所有者,又是高等学校运行的管理者。实际上,在高等学校的产权管理问题上,同样存在“双重委托一”关系,而且第一重“委托一”关系中,所有者“缺位”。教育行政部门是第一重“委托一”关系的代表,高等学校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举办者)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第二重“委托一”关系中,高等学校具体运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高等学校办学者,而教育行政部门仅仅作为管理者存在。而现实情况是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所有者也是管理者,行使双重职能,其所有者(国资委或相应基金会)“缺位”,导致高等学校产权管理不顺,相应改革难以启动,融资存在体制性缺失的障碍。
5.加快银行体系制度创新。严格地说,高等学校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企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其公益性大于营利性。因此,在处理高等教育与金融体系的关系时,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利润最大化,有损于高等教育双重目标的实行,故尽快建立独立体系的政策性教育发展银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就显得尤为突出。我国现实情况是,金融体制改革目前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整个银行体系的改革时间紧迫、压力巨大、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的教育银行的建立时间只能靠后,必须等待新的银行体系建立并顺利运行后,才能有所动作。
6.积极探索产权融资方式。产权融资是企业融资的基本方式,也是公共企业融资的一种成熟的主要方式,而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的融资方式中,基本没有引入和采用。我们认为,在市场化背景下,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企业,有必要从现阶段开始,进一步放宽管制,加快股份制等产权融资形式的探索步伐。
从高等教育产权改革和多元化办学方面讲,我们认为,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1。宏观经济体制环境要求和呼唤高等教育产权进行相应改革。减少政府财政压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办学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民办教育。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办学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各种形式的民办高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和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日本高等教育中,私立高校和私立高校在校生人数分别占全部高等教育相应比例的72%和73%。我国目前非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达63%.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已达74%,民营经济已渗透到国民经济几乎全部领域。但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办学的实际状况与现实可能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的办学格局进行重大调整,从建立公办与民办共同支撑我国高等教育的新格局的高度,重新审视和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进而进行政策调整。
另一方面,在公共财政普遍支出膨胀和发展中国家总体财政必然短缺的双重压力下,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依赖产权问题上的制度创新改革。可以说,中国高等教育投入的根本改善进程就是中国高等教育产权的改革进程,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因果关系。
2.多元化办学需要制度性保障。尽管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上、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但必须有制度性的保障,包括探索建立实行对民办高校一系列财政补贴的制度;放宽高等教育管制,放开高等教育产业,允许部分公办高等学校进行改制试点,形成一批公办高校通过改制成为混合体制或民办高校。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是公共企业提供,也可以是私人企业提供,还可以混合提供。无论是公立高等学校,还是私立高等学校,只要是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财政都有责任予以投入和补贴,不同的是额度的差异。
【关键词】云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研究背景
为了将政府在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中的职责强化,国务院了一个名为《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的新机制,这个机制于2005年12月24日,之所以发出这个新机制,其目的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打下好的文化基础,同时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有序进行和建设水平提供保障,而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行进一步的深化。以下的内容就是国务院进行的这次改革:第一,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用予以免除,对于家庭评级为贫困的学生义务提供教科书,除此之外还要补助这些学生;其次说到第二点,应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内的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的保障标准;最后的一点,一个学校对的校舍对于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要建立起长效的机制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的维修;第四,对于学校里的教师来说,工资的保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要对其进行巩固和完善。除了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以外,这次国务院进行的改革还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项目,这次改革涉及到的范围将中西部地区作为一个重点同时还兼顾了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二、研究意义
义务教育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更不是国家强制的,但是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很早以前就已经列入法律范畴了,自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我国义务教育的法制化便开始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越发显得重要,2003年,在国务院2003年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中,《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内容为“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并在这个基础上不断的完善。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对于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紧接着就是新的《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7月1日出台,对于义务教育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这部新出法律中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义务教育,深刻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方针,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奠基石,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面对义务教育经费制度的不完善,虽然从06年开始,各级政府都在积极的贯彻落实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制度,并且这个制度的基础是系统、科学、合理的政策运营机制,但是由于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缺乏稳定,义务教育经费短缺,再加上不合理的经费投入结构,地区间的义务教育由于城乡差距就越来越大,出现了失衡的情况,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各种阻碍是由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造成的,因此义务教育经费困境一直是众多学者关注并极力解决的焦点。而出现上述现象的实质上是由义务教育经费的制度困境造成的,虽然我国早就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但是在资源配置不合理时,国家宏观调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就能够切实的保障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制度困境中脱离出来。把公共政策分析的视角作为本文切入点,探索一条适合当地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整体运行的道路,并且依托公共物品理论及委托理论等,深入的分析并且研究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理论价值深远。
三、主要研究内容
论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进行写作:
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概述了本次研究的背景、目的并阐述了其意义,通过研究把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综述,概述研究方法以及将技术路线作为基础路线,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快的将本论文的写作主题引出。
第二部分是相关理论概述,首先从大方面是要建立起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在建立机制时要考虑到以下四个方面:义务教育的定义、概念、义务教育经费的概念、来源以及特点;其次是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上一定要建立起相应的保护机制,以下六个方面就是这个机制所要包括的主要内容:对于农村所实行的义务教育、在施行农村义务教育的过程中产生的经费、投入到农村义务教育中的相关体制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概念和内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发展沿革以及云南省农村在进行义务教育时所具有的特点;然后就是对于公共物品的理论进行概述,
(下转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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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概述时主要是包括公共物品以及义务教育的公共物品属性两方面内容;教育公平理论(教育公平理论以及义务教育的公平理论两方面内容)以及委托理论(包括委托理论以及义务教育的委托理论两方面)五个方面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并且为了进一步的研究一定要将相关理论呈现出来。
第三部分是实施现状,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对云南农村义务教育中的各项实施状况,包括从资金补助情况、“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状况、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云南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状况现状以及云南与全国其他地区的比较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是云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对论文整体框架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总结,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及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经费投入机制问题;二是政府责任机制问题;三是监管机制问题。
第五部分是国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验借鉴,该部分分别对美国、英国、南非以及韩国四个国家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最后从经费投入机制、政府责任机制以及监管机制三个方面总结出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有用的经验教训。
第六部分是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该部分针对第四部分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之后对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对策。
第七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
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理论概述
在农村教育中,最重要的就是义务教育,同时义务教育也是农村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普遍学者的观点总结来看,以下两种都是对于农村教育概念的解释:一,以地域性来划分,整个教育模式是以农村地域作为划分依据的;二,以教育功能性来划分,农村教育所涵盖的范围是非常广的,所以说农村教育是提高农民生活技能方式的教育。城乡二元化的阶段是中国正在经历的,所以说地域性在农村教育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在我国推进城乡一体化以及缩小城乡差距的进程中,人民越来越希望政府重视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农民对教育的意识和观念进一步加强,从而出现功能性逐渐增强,而地域性逐步减弱的状态。把以上所提到的内容作为基准,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概念划分,可以做出以下结论:按照宪法及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象为以农村户口适龄儿童,包括农村地区及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而进行的具有特定年限的学校教育,而这种学校教育的特点就是普及性和强制性及其免费性。
国家依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一系列用于督促、分配、监督等各项制度,在根据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有规定年限的教育,并保证不收取任何培养费用的情况就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机制,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还要对于相关的资源进行合理化的应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可以对全国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黄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的构建[J].中国农业教育,2005(2)
[2]陈少强、向燕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J].农村综合改革.2006(5)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管理模式;公共服务取向模式
1.管理模式与公共服务取向模式
既然我们要谈公共管理模式的变革,那么首先应该明白什么是管理模式。所谓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从企业管理这个角度界定的,通俗地说也就是一个企业在管理制度上和其他的企业所不同的地方。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它包括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也就是企业在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上最基本的不同特征。而作为管理模式之一的公共管理模式,也应该包括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公共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共管理文化。公共管理规章制度作为规范管理者行为的一种手段是外在性的,是要求硬性执行的具有被动性,而公共管理文化则是内在性的,是公共管理者在组织中接受熏陶,自身从内心接受整个组织文化影响的结果,具有主动性,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我们在提倡建立公共服务取向模式时,不仅要从制度上建立,更应该从组织文化上建立,这样才能将组织的规章制度内化成管理者的思想,真正被其接受且更好地加以实践。它代表了一种将私人部门管理观念和公共部门管理观念的新融合,强调公共部门的公共服务使命,但又采用私人部门的“良好的实践”中的质量管理思想。它赋予新型的公共部门——它们既与以往旧的公共组织决裂,又保留了明确的认同感和目标使命——以合法性。这种模式的基本内容及特征是:主要关心提高服务质量,强调产出价值,但必须以实现公共服务使命为基础;在管理过程中反映使用者(而不是一般的顾客)的愿望、要求和利益,以使用者的声音而非顾客的退出作为反馈回路,强调公民权理念;要求一系列连续不断的公共服务的使命与价值,强调公民参和公共责任制等。
2.和谐社会的构建:向公共服务取向模式转变的动力
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失衡和社会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政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和失衡。这些不和谐现象都使得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而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这些不和谐因素主要是由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越位或缺位引起的。因此,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进行转变公共管理模式,建立公共服务取向模式也就成为必然要求。
2.1政府职能定位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和谐。市场经济是以企业和社会为竞争主体的法制化经济组织形式,政府的职能在于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的运作、搞好服务、维护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政府仍对市场经济的实际运作直接干预太多,而对于一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法律法规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严重不足,造成政府不该做的反而做了,但也没做好;该做的却没做或者没做到位。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错位使得市场经济不能健康有序运作,二者严重不和谐。
2.2国家公共支出政策结构不和谐。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及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我国政府一直处于经济建设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建设职能,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将大量的资金用于直接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行政支出上,而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比重很小。如1990-2001年间,我国的行政管理费用平均增长速度为29.2%,12年间增长了7.3倍。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为6472.56亿元,占当年GDP的6.7%,占政府财政支出总额的34.24%;而社会文教费用为5213.23亿元,占当年GDP的5.4%,占政府财政支出综额的27.58%。同时城乡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就业制度、二元公共服务制度和二元公共财政制度,使得公共支出政策结构不仅在投资建设和社会服务上存在着失衡,而且在社会服务本身结构上也存在着严重失衡。
3.公共服务取向模式的构建
一种管理模式的建立不应该是对原有模式的简单的修修补补,而是进行一次彻底的改造,不仅是外在制度改造,更应该是内在思想文化的改造。世界著名管理大师杜拉克提出:“当前社会不是一场技术,也不是软件、速度的革命,而是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因此我国在建立公共服务取向模式时更应树立公共服务思想,建设应该坚持的理念取向,营造公共服务文化氛围。
3.1强调绩效管理评估、全面政府责任机制。绩效评估指由其他主体用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政府行为结果是否与其目标任务相配套进行评估。实践证明,绩效评估能促进政府服务能力的提高。全面政府责任机制是指政府的责任并不是单一的。政府不能只关注市场,而忽略法律、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等,应当建立一套各因素相互关联的政府行为问责机制。
3.2坚持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以公众服务为导向。新一届政府也不断强调“民本”的重要性,将“三农问题”提到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上来。公众服务导向的内涵就是政府提供什么、如何提供要事先听取公众的意见,将公众意愿作为第一价值取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效果如何应当以社会公众的评价为主。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民为本”的优秀文化传统。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行政改革的启示之一就是如何以公众为对象,引人竞争机制,以企业的精神重塑政府,提高政府的能力与效率,使公众获取更多高质量的服务。例如,美国副总统戈尔在1993年国家绩效评价的报告中宣称:政府要服务的是我们的顾客。加拿大要求所有的政府机构书面报告各机关的目标,这些目标必须是支援咨询式的管理方法,并结合服务导向的组织目标。在英国,撒切尔政府时期曾轮廓性地提出公众是顾客,政府为顾客服务的原则,90年代的梅杰政府则进一步提出“顾客中心论”的观点,要求抛弃墨守成规的观念,不断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号称要与顾客一起来改变官僚系统的文化。在葡萄牙,“公民第一”已经成为促进和指导公共行政改革的口号。打破传统管理理论的思维模式,不是从管理主体的角度考虑如何管制被管理者,而是站在社会与民众的立场,要求公共行政的主体,特别是政府如何为公众服务,这是公共行政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性的特征。
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旺盛的生命力决定了其必然存在于广泛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两大基本要素,行政性与契约性的良性互动是行政合同的生命意义之所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管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实践中大量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并对各国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转变
任何行政合同的内容都必然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论是在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之间,还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时,均显示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合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权,这一现象学理上称之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法国行政法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需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需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断上即可。
英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的欧洲最为激进的政府改革,改变了阶层官僚管制方式,将政府合同作为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职能的重要手段,从所谓的“行政国”转型为“合同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可称是从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转变的过程,并广泛使用“承包”或“责任制”作为行政合同的表达方式。承包或责任制不仅限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和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扩展到国民经济管理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如行政机构使用协议方式管理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安管理等。政府出让行政特许权、出让国有资产使用权,还有已被纳入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广泛渗透与推行,必然对在社会生活中确立私法观念和合同精神产生影响。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保障了当事人以合同形式从事各种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以对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契约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与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国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被迫接收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特别是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承包关系中,企业的义务多得超乎异常。更有甚者,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特权或侵害相对方的个体利益;混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约性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的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优势地位的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即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优势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的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和解除权,这就是“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许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行政优益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其次,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之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法律关系是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订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和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最终实现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行政合同总是与它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则而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兴起是政府管理方式从“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政管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契约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契约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契约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双方的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主体虽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违反合同,应该恪守诚信原则。
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行政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问题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笔者认为,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来说,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看,虽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议正在酝酿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行政合同
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应当涵盖下列内容:行政合同的含义、原则、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无效、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的处理等八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学术界的通说是:行政合同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双方行为。不知立法者是无意的,还是确实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乃至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立法上的错误容易造成理论的混乱和无谓之争。现在有的学者已就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展开了质疑研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这个定义下得比较科学宽泛,不会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可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国在联邦和州设立行政法院,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联邦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和各种行政裁判所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包括允许行政机关的条件、调解原则、举证责任、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对合同责任处理的判决形式等,这些要与酝酿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规定相一致。
3.加强预防行政合同订立及实施中的腐败
目前,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三种:招标、拍卖、直接磋商。这几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弊病,在实施中一定要注意预防腐败。建议逐渐取消直接磋商,因为缺乏透明度,任意性太大。重点运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但也必须加强监控。行政主体若在招标时泄露秘密、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参考文献:
[1]刘志坚,程雁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财政学专业;专业特色;问题导向;积小胜为大胜
财政学专业是内蒙古财经大学历史最为悠久的专业之一,也是内蒙古财经大学实力最为雄厚的“标杆”专业之一。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于2006年、2009年先后被评为品牌专业和国家级特色专业。这说明,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在专业特色的建设上已取得了明显成就。但作为地方财经类高校,内蒙古财经大学想要在我国财经类高校专门人才的培养中保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内蒙古财经大学想要在我国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当下,能够站稳脚跟并显现出自身的“优势”所在,就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学专业的特色建设。
一、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成就与不足
目前,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已由2006年之前的单一财政学专业发展为现在的财政学专业、财政学专业(蒙语授课方向)和财政学专业(财政学—资产评估双学位)。如果从大财政学专业即包括税收学专业在内的角度出发,目前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已由2006年之前的单一财政学专业发展为现在的财政学专业外加1个专门方向、1个双学位和税收学专业外加3个专门方向,亦即除上述财政学专业及其方向外,现有税收学专业包括:税收学专业、税收学专业(税务师方向)、税收学专业(税收筹划方向)和税收学专业(蒙语授课方向)。经过5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经过近10年的建设,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已显现出如下特色:一是蒙汉双语授课特色,即专业教学同时采用蒙语和汉语两种语言授课。二是切合专业特点的“双证”、“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即税收学-税务师“双证”人才培养模式和财政学-资产评估“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三是基于“临近的可能”不断夯实和彰显专业内涵,即立足于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现有4个专业(财政学、税收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资产评估)之实际,在临近的可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凸显专业内涵,探索培养具有为民生托底之眼光和知识架构以及具有扎实、系统资本资产评估理论和实操能力的财政学专门人才。实践证明,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之特色建设,对于为我国8省区培养蒙汉兼通财经专门人才,对于充分利用内蒙古财经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之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优势培养复合型财经专门人才,对于增强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的任职履职能力培养市场紧缺的应用型财经专门人才,对于促进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现有4个专业的互补共生培养创新型财经专门人才,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之特色建设,还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在诸如民族财经问题、农村财经问题、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等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课程群教学团队和税收学课程群教学团队先后荣膺级优秀教学团队,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教学成果荣获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但专业建设永远在路上。与自身过去比,与内蒙古财经大学其他专业比,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若与其他高校财政学专业比,特别是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财政学专业比,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建设尤其是特色建设仍存在明显不足。概而言之,主要是:1.蒙汉双语授课特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特色。一提到专业特色,内蒙古财经大学引以为傲的首推的是蒙汉双语授课特色,财政学专业自然也不例外。问题是,遍及全校所有学科专业的所谓特色,还是学校某一专业所特有的吗?诚如是,则毫无疑问,双语授课是新疆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的特色,越汉双语授课是云南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财政学专业的特色。果若如此,则拓展蒙汉、、越汉双语授课的专业或班级就成为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在内的上述这类学校专业特色建设的不二选择。如此一来,则这类学校的所谓专业特色,与非这类学校相比的确是一特色,但若与同类学校相比就无所谓特色了。问题还在于,循此特色进行专业特色建设,只能是一种外延式的建设,即不断拓展或扩大蒙汉(、越汉)双语授课的班级和人数,而这与专业特色建设的内涵式发展本质显然是背道而驰的。2.特色即优势,如果在同类或同一面向中算不上出类拔萃,就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特色。特色应是在长期的建设中所形成的独有的比较稳定的优势,而所谓优势应是在同类中或在对同一问题的解决中超越众生或出类拔萃者。也就是说,人无我有,算不上优。人人都有,我最出众,才是优。我们知道,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我国第一批和第二批财政学国家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其下设的财政学专业是公认的特色专业。而其特色分别是:中央财政、比较财政、财政一般理论或公共财政、地方财政和财政史学。从中不难看出,所谓特色或公认的特色就是人人都有,但我最优。3.特色意味着高品质,其如果不能转化为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色。特色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专业设置特色、课程体系特色、科学研究特色、社会服务特色、文化传承与创新特色等。但不论是何种或哪一方面的特色,特色都是围绕中心目标并为中心目标服务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心目标的,因此其最终都应体现在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上。
二、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取向所在
内蒙古财经大学想要搞好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就必须立足于自身所处的客观现实环境,从财政学专业的专业定位和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在对接供需、彰显优势进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聚焦发力。基于此,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取向应聚焦于以下方面:1.民族财政。内蒙古财经大学作为地处民族地区的地方本科院校,作为承担着为我国8省区培养蒙汉兼通财经人才的财经类高校,解决蒙古民族聚居地区的财政问题无疑是内蒙古财经大学所肩负的首要使命。也就是说,研究解决民族财政问题、为民族地区培养财政专门人才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进行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但却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因为,除内蒙古财经大学外,新疆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等拥有财政学专业且以培养民族财经人才为己任的高校也同样需要考虑这一问题。2.边疆财政。内蒙古财经大学不仅是地处民族地区的地方本科院校,而且是地处边疆地区的地方本科院校。因此,研究解决边疆财政问题、为边疆地区培养财政专门人才无疑也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进行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不能仅仅兼及或满足于此。因为,需要进行边疆财政问题研究并为边疆地区培养财政专门人才的地方高校,除内蒙古财经大学外,还有新疆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黑龙江商业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广东财经大学等众多的地方财经类高校。而且,退一步讲,即便是既研究民族财政问题又研究边疆财政问题且同时肩负培养民族和边疆财政专门人才的高校,除内蒙古财经大学外,也仍还有新疆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高校。显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的探索不能取得公认的且处于领先地位的成果,也仍然不会被同行认可为特色,更不用说被认可为一个国家级特色专业所应具有的特色。3.资源财政。众所周知,我区资源储量丰富,得天独厚。内蒙古财经大学作为地方本科院校,培养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财政专门人才是内蒙古财经大学的根本职责所在。同时,我区作为资源能源大区,想要发展就必须寻求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而转化为财政优势乃至发展优势之道。因此,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只有在推动我区的资源利用进而推动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所作为,方才能显现其价值。而唯其有价值,也才能谈得上有特色。这意味着,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想要办出特色进而强化特色,就必须致力于研究我区所面对的资源财政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于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在指导和引领我区应如何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效能方面少有建树,抑或在指导和引领我区应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民生福祉而不是成为一种诅咒方面鲜有奇勋,才无以凸显或彰显特色。由此看来,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应将民族财政、边疆财政和资源财政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来对待。这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有别于国内其他高校财政学专业的地方,也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培养的学生能够大有用武之地之所在。在这一建设进程中,如果我们取得了稳定的且被社会广为认可的成就,我们的财政学专业也就拥有抑或强化了特色。
三、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主要对策
推进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需要从多方面着力,但最主要的应是以下三个方面:1.苦练内功。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推动高等教育办出特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性保障。因此,推进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要求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尤其是财政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或能力:一是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二是要能够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教育教学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国内外高等教育财政学科的发展现状、态势和经验有较全面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三是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静心治学、潜心育人,勇于进取,乐于奉献。这些都是办出特色之必备的基础或条件。2.坚持问题导向。进行专业特色建设,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学、科研和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专业教育教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因此,推进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这是办出特色的出发点和归属所在,也是办出特色的最本质的内在要求。进而言之,这里所谓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紧紧围绕以下问题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从而使我们所培养的学生能够具备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这些问题包括但不应仅局限于:其一,民族财政、边疆财政和资源财政政策的制定,除了考虑一般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哪些特殊的因素?其二,民族财政、边疆财政和资源财政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三,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特别是针对这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支出有何特殊性或特别之考虑?其四,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制度(政策)与支持这些地区发展的其他制度(政策)应如何对接和协调?其五,资源富集地区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而不是使资源成为一种诅咒?其六,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专门人才应具备哪些特质?3.积小胜为大胜。特色是在长期的探索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且为社会所公认的成果,因此,特色的建设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意味着,我们在建设特色中,应采取积小胜为大胜之策,亦即:先着手研究细微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由细微问题构筑或反映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问题,最后再研究整个问题。与此相适应,先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学术论文,以此为基础,再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系列论文或专门研究报告,最后再形成专著或系列丛书。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Z].
[2]叶芃.论地方高校的特色化发展[J].中国高教研究,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