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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对不法管理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归诸本人享有,以除去经济上之诱因,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无因管理 本人 管理人
一、明确无因管理的地位
对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在法理上的定位,二是在民法典位置上的定位。前者是指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作为准契约的性质加以立法,还是把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加以立法后者是指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应该放在何处的问题。关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性质上的定位争议不大,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将其定性于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也应如此定性。关于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位置中的定位,是一个难题。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无因管理管理的规模虽小,但在逻辑上与合同、侵权行为处于平行的层次,像传统债法结构之中,将其点缀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主要有三种方式供我们选择一是与合同与侵权行为一样独立成编。这种安排从逻辑上说是合理的,但无因管理在内容方面较合同与侵权行为终归相差悬殊,在条文上与合同、侵权不成比例。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考虑,不合形式美二是将无因管理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当然该种安排应以设定债法总则为前提三是将无因管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这是在不设债法总则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因为,若不设立债总无因管理就无法在债总中找到位置,而就民法体系的分则制定而言,它是按照权利类型如物权、债权或行为类型如契约、侵权行为来制定的,也难以找到无因管理的位置。此时,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成为必然选择。
二、型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以管理承担是否合事务性质标准,以本人意思与管理结果作为分类标准于管理人不公平,将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但应注意的是适法与不适法的概念分类,已不具有法律评判的作用,而仅将其作为成为构成无因管理债之关系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权利义务具体分配不同的判断标准。
三、合理权衡个人和社会两种利益,完善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管理人的责任
1.明确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对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作统一明确的规定。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管理人的权利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及利息的偿还请求权、债务偿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三者称为管理人的求偿权,其并不以本人得利为限。对于管理事务属于职业范围内的活动的特殊无因管理,管理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其次,针对不适法之无因管理,此种特殊情形,于双方应负的义务范围内作特别的调整若得本人承认,则视为一适法无因管理,管理人享有一般适法无因管理人同等的完全的求偿权若本人不予承认,管理人本人可不履行其交付所得之义务,本人也不必承担补偿义务,若管理人的不当管理承担行为给本人造成了损害,管理人应就自己的过失承担债不履行责任,能恢复原状的,应予以恢复,如不能恢复,即应对本人予以补偿,同时立法对管理人做出的除交付之外的其他义务应照常履行。
2.明确规定管理人的责任。首先,无因管理人承担的是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尤其注意的是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人在得不到本人承认时亦应承担债不履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责任由非法行为引起,而不适法无因管理人未尽无因管理债之义务的行为却绝非非法行为。其次,关于管理人的责任程度,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均规定,无因管理人就自己于管理中的抽象轻过失负责,即如果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向本人承担债不履行责任。对于此种责任程度,如今很多学者认为甚为不公,应将管理人之责任范围缩小为具体轻过失责任,及仅达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为即可。我国也有许多学者支持此观点。但本文仍认为管理人承担较重的抽象轻过失责任较为合理。虽然根据大陆法制度中,在于债务人无利益可言的情况下,如赠与契约和无偿委任,赠与人、受任人均仅就重大过失负责的理论,对毫无利益可言的管理人似乎理应向本人承担较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更轻的义务,即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可。但我们不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赠与契约和是受限制的。为弥补本人因意思自由受限导致的地位不平等,法律要求管理人承担更重的责任是合理的。
四、明确无因管理与防止侵害行为的关系,将防止侵害行为纳入到无因管理的广义范畴之内
从防止侵害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看出,无论是两者的实质性构成要件,还是二者立法的价值取向,都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外延上看,防止侵害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两者的关系是种属关系。但防止侵害行为又非纯粹的无因管理,因它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第三人与管理人、本人之间还存在侵权行为关系。正因此种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人是导致防止侵害人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应首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并不影响防止侵害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的无因管理之债,防止侵害行为人当然可以据无因管理制度向本人主张补偿。防止侵害行为人可向侵害人或受益人择一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无因管理债之请求权,也可同时主张,但应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不可因此双重获利。在侵害非由人为产生时,受益人本人应按一般无因管理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或给予足额的补偿。由于防止侵害的行为,可能会有较大的危险性,给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较大,导致本人无力承担,国家和社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济义务。
五、增加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规定
对不法管理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归诸本人享有,以除去经济上之诱因,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现金流量指标;财务实力评价
财务实力是企业运用财务资源施加于理财活动的结果,是企业财务管理能力的价值体现,主要包括获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目前对其评价,指标选择多是来自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相关项目,如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净资产报酬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财务实力,但却不够全面客观,原因是这些财务指标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容易受到粉饰操纵,造成信息失真。与此相反,现金流量是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及现金净流量的总称,它是根据收付实现制来确定的,反映了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它客观真实地揭示了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现金来源变化及去向,能否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量对企业利益相关者意义非凡。现金流量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并具有很高的验证性,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可以看出利润与对应现金是多少,以此评价利润与现金流是否相匹配,资金充裕度如何,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原因所在,进而采取措施提高企业利润的“含金量”。由此可见,用现金净流量指标评价企业财务实力比传统财务指标具有较好的客观性,更有利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
以下笔者就以现金净流量指标来对企业财务实力进行分析。
偿债能力指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现金保障程度。对于偿债能力的分析,可加入两个现金流量指标,一是现金流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该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偿还到期债务的时效性越好;反之,则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弱,有待改善。与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比,它不受不易变现或容易沉淀的存货,以及含有潜在坏账损失风险的应收账款影响,较为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对于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则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为全部现金流量净额,比照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二是到期债务本息偿付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到期债务+现金利息支出)]。该比率越大,反映企业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越强,该比率如果大于1,意味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保证偿付到期债务后,还有剩余用于预防性和投机性需求。但过高的比率会增大现金持有的机会成本,降低资产收益水平。反之,该比率越小,表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如果不能通过出售资产等投资活动或是对外筹资解决资金缺口,企业的持续经营将受到制约,甚至有破产倒闭的危险。
营运能力是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率。对于营运能力分析,可用以下两个现金流量指标评价,一是现金转化周期[(存货周转期+应收账款周转期)-应付账款周转期]。该数值越小,意味着现金的转化速度越快,对营运资产的管理越有成效,企业具有充裕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对于市场出现的机会,能够迅速把握,做大规模,而一旦市场出现意想不到的逆境,也能够游刃有余,坦然应对。反之,该数值越大,意味着经营现金流量捉襟见肘,财务弹性较弱,营运管理能力低下。二是流动资产与现金流量协调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资产平均余额)。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流动资产利用效果较好,配置合理,占用流动资金较少,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较强,无疑有助于提高偿债能力和盈利水平。反之该指标越低,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使用效率较低,存在着资产闲置和浪费,为了保证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需要投入更多资金补充流动资产。
盈利能力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利润多少及其水平高低的能力。对于盈利能力分析,可加入两个现金流量指标,一是主营业务现金含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主营业务收入)。该指标值越高,表明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劳务创造现金净流量能力越强,销售款的回收速度越快,销售收入的质量越高,或是企业实行偏紧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坏账损失的风险较小。反之,该指标值越低,表明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劳务创造现金净流量能力越弱,销售收入的质量越低,或是企业实行偏松的应收账款管理政策,或是收账不力,难以及时收回货款,这样无疑影响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二是经营指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该比率越大,说明企业的收益质量越好,利润的“含金量”越高,既能避免企业的净利润较多,而现金严重短缺的局面出现,又能有效防止因企业操纵利润而给投资者带来的信息误导。反之,比率越低,意味着收益质量越差,现金流量越紧缺,企业虚盈实亏的可能越大。
发展能力是指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和发展速度。对于发展能力分析,可从现金流量来源进行。当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时,如果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源于经营活动,可反映出企业创现能力强,资产管理效率较高,营销政策富有成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保障。如果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是投资活动,有可能企业前期的投资开始获得回报,有可能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以缓解资金矛盾,这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能力衰退,有可能是企业为了走出不良境地而调整资产结构。如果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筹资活动引,这意味着企业将支付更多的利息或股利,承受较大的财务风险。当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如果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是由投资活动引起的,说明企业在为未来的发展进行设备更新或扩大生产能力,或是开拓市场,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现金流入。如果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是由筹资活动引起的,则表明企业为偿还债务及利息支出现金,未来偿债压力将会减弱,从而降低财务风险。如果现金流量净额主要是经营活动引起的,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不佳的信号,不仅影响偿债能力,减弱资产运营效率,同时也会威胁企业的生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扭转。
参考文献:
1.荆新,刘兴云.财务分析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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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完全合约;权力配置;满意度
因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或明或暗地涉及到合约,当交易费用足够大时,合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和患者购买医疗服务的行为同样涉及到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不完全合约,了解不完全合约就有很大的必要性。
一、不完全合约理论
哈特提出的企业理论与科斯理论有所不同。哈特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由于人们不能签署完全性合约,因而用权力或控制权配置来取代市场交易是经济行为。以往的经济理论并非将权力置于恰当位置。哈特指出尽管交易成本理论最接近于不完全合约体系,因交易成本理论也十分重视签约成本及合约的不完全性,它并未强调权力的重要性或制度安排就是要设计人间的权力配置格局。交易成本经济学强调了非零交易成本的存在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但一类特别但非极端的非零交易成本情形――存在无限大交易成本的情形――却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无限大交易成本的情形并非偶然,其一般普遍性使得非无限大交易成本反倒成为偶然,它并非极端。哈特与科斯的不同是前者看到了无限大交易成本的普遍性并将其作为制度分析的一般性前提。当交易合约不完全时,交易成本就是无限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未来不可预见性,语言非精确性,计算成本及协议签署成本等,这使得人们只具有有限理性。
有限理性人难以事先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任何合约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形都包罗殆尽,更谈不上在合约中事先规定好在这些情形下合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在合约执行中出现原来没有事先考虑到的情形,合约中的一方就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损害他方利益而获利,即使事先可能将所有情形包括在合约中,信息不对称也会导致逆选择,即使事先信息是完全的,事后信息的不完全仍会导致道德风险,因为监视合约的执行情况存在成本。最后,人类语言的有限沟通能力及合约可能是非纳什均衡都会导致合约难以达成权利义务的完全界定与实施。现实中的合约大多是非完全的,由于有限理性,合约不可能阻止机会主义行为。合约不得不放弃上述努力,只写出有可能想象到的情形下之权利义务界定,这就是非完全合约的本质特征。由于合约的非完全性,签约双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激励,使之尽量采取有利于己方的行动。不完全合约可通过下述方式协调组织行为:
1.关系合约。关系合约是将签约者间的关系结构化,签约者们不必在行动的具体细节上,而是在行动目标上,在适于广泛情形的一般性规定上,在当事先未预见的情形出现时决定如何行动的适用准则上,在可采取之行动范围边界及谁有权采取行动上和当发生争执时可采用的解决争议问题机制上达成协议。一般而言,当完全合约具有很高的成本或完全不可能时,实际合约常采用关系合约。这类合约将关系结构化并设定共同预期,并且建立起用于制定决策、分摊成本和分享收益的具体机制。
2.隐性合约。尽管合约是不完全的,签约者们可能不能说清楚但却可以共同预期到他们间的关系,这就直接引出了隐性合约概念。典型的隐性合约就是人们常说的“企业文化”――他表现为一系列价值观、思维方式及应如何进行工作之信念的共享。“企业文化”是隐性合约的集中表现,这说明了为什么改变企业文化会是相当棘手的事:因为改变企业文化意味着打破旧的合约并以新合约取而代之,隐性合约并不明确议定其中的隐性原则使得这种改变困难重重,这也解释了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重组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合作障碍现象。由于隐性合约不可能通过法律来实施,它没有文本,事实上根本没有任何字面性的合约规定条款。隐性合约必须依赖于实施机制,它必然是纳什均衡。
3.权力配置。尽管合约难以预见到签约方的所有行为,但有一点是可以预见,即理性人总是会利用有利机会为自身谋利。掌握权力的人,会利用权力范围许可下的各种机会为自身谋利,如掌握了企业控制权的经理人员会利用权力享受出国、分房和各种灰色收入的好处。不完全合约可以通过权力分配格局的调整来激励签约者的行为。行政权力配置是市场交易的替代。不完全合约对权力分配的原则而非具体运用细节进行规定,是取代市场交易的有效机制。
二、权利配置与医疗服务
表面上看,除了关于重大手术才需要监护人或者亲人签字的实体合约外,一般性的疾病,医患之间并未有书面上的合约。事实上,医生和患者之间就医生治好患者的病也有一个心理合约存在。由于完全合约的费用巨大而导致这种心理合约也是不完全的。在当下的医疗服务买卖中,医生享有诊断权、判病权和处方权等重要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一方面这类合约将权利过于偏置于一方,另一方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由于承诺需要成本,当医生的工资一定的情况下,面对患者的疾病,医生没有动力做深入诊断和寻求完善的治疗方案,在患者期望医生治好自己疾病的心理合约上,医生由于成本的压力会采取机会主义行动,导致患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花费寻求医疗服务。医生享有的权利的具体分析:
1.诊断权。在医生享有诊断权而没有相应的制衡权利存在的时候,医生会充分利用医院里的医疗器械,全方位的对病人进行诊断,在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医生作为理性人总是会利用这种权利为自身谋利,由于每个器械的使用都有相应的价格,增加患者的支出。
2.判病权。鉴于医生都有自己的知识局限性,不可能每次都能准确判断出患者得的是什么病和严重程度,导致误判,在此情况下,虽然花了钱买了药,病情并没有治愈或好转,甚至导致病情加重,如果患者考虑换医院和医生,将会重新进行诊断和治疗,这些都会增加患者的医疗服务的重新花费。
3.处方权。在医生正确诊断出病人的病理的情况下,医生会选择医院内部药房中的药物。由于可供选择的治疗同一种病的药物的范围较宽,在医院药房的独特优势诱惑下,每个药品生产商都想把自己的药品打入医院的药房,不菲的公关费用不得不花费在争夺把自己的药销售进医院的权利,这些费用又被厂家作为成本加到价格当中,患者在购买这些药物的时候,不得不为这些公关费买单。
三、相应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1.建立医生服务满意度体系。由患者在接受完医疗服务后,针对自己对医生的服务水平的满意度给予评级,具体的衡量指标为治愈时间长短和患者购买医疗服务的相应花费,据此分别把满意度分为四级(如下图示)。
一表示:疗效好并且费用低。这种医生是我们各个医疗机构所需要的。
二表示:疗效好但是费用高。这种医生的看病费用的较高的原因我们需要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加以克服。
三表示:疗效差但是收费也低。这种要对相应的医生进行再深造,提高医疗专业素质,如果不能培训,取消医师资格证。
四表示:疗效差并且收费很高。这种要解决费用的问题,还要对相应的医生进行再深造,提高医疗专业素质,如果不能培训,取消医师资格证。
通过建立医生个人的专业知识衡量指标并对其进行信誉评定,确定该医生在医疗行业的声誉。以此评级减少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减少医生在不完全合约中享受过多的权利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虽然我国的医疗机构也有信誉评级,主要评级指标为医院拥有的床位数、提供的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这些指标的缺点是没有具体衡量到医生的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购买并享受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收益。
2.优化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医生作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直接参与者,是医疗服务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医生作为医疗机构的生产要素的投入,不得不受医疗机构的现实约束,医疗机构只有严格选拔合格的医生并对其严格考核才能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创造更多利润,维持和提升医疗机构声誉和质量。
3.建立医生声誉统一市场。通过每个医疗机构对医生声誉的评级,把医生声誉评级信息到网上,通过市场的自由竞争,保证优秀的医生得到优厚的薪水,淘汰滥竽充数的医生。为了便于每个医疗机构对医生的评级具有可比性,需要医疗机构认真执行评级过程和处理评级结果,传递给市场真实的医生个人声誉信息,满足市场和医疗结构的鉴别和使用,维护医疗服务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利益。一个合格的职业医生,必须符合以下行为规范:
第一、职业医生是从事专门职业的人,主要对自己的职位负责,不对某个医疗机构负责,也不依附或忠诚于某个医疗机构或个人,有从业选择的自由,具有流动性,可以在市场上遵循价值规律合理流动。
第二、职业医生是一种异质性人力资本,具有高度稀缺性、高生产效率的特点和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其市场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所运营的企业规模、当前业绩以及历史业绩表现。职业医生的业绩表现越好,其市场价值越高,如果表现太差,其市场价值将逐渐降低,甚至完全消失,也就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终结。
第三、职业医生是专业化的特殊人才,依靠受到的专业诊断患者的疾病的技能投入到医疗服务行业,其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专业标准。现代疾病的种类更多变异更快,新知识大量涌现,还要求职业医生必须善于学习,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已,以符合特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职业医生应尊重并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体现出充分的敬业精神,这是作为职业医生的最基本要求。
第五、患者利益第一。职业医生的基本职能就是治病救人,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出卖患者所患疾病和治疗信息,以免对患者造成精神和名誉伤害。
第六、公私分明,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利用法律和市场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协调医生、患者和医疗机构三者的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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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祝婕.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分析及治理[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2):36~37
关键词:物流法律体系 建立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B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Guo Minghong
(Wuhan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services)
Abstract: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safeguards o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一、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物流标准化是流通现代化的基础。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物流规范标准的缺失,已成为物流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阻碍,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加快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3.物流法律法规的部门特征明显、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系统性缺乏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地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强、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甚至相互冲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的问题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门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价值,更无系统效应可言。从而严重阻碍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4.缺乏开放性和适应性、前瞻性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物流企业因此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相当数量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国家对物流业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与国际、国内市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例如,虽然我国已参加一些航空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制定并实施数量众多的国内法律、法规,但现有的许多涉及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与WTO基本原则、GATS规定不相符合,应考虑作出修改。如税收方面给予外商投资的航空运输业的基础设施特殊优惠,就有悖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
1.开展系统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鉴于我国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开展系统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废除已有的无规范价值的法律法规,调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商务部自组建以来,在流通领域法律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点审查了1993年以来的内贸法律文件495件,分两批废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对于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调整工作应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
2.在“破”的基础上,科学地、系统地加强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商务部了《关于加强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流通法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市场体系出发,适应依法行政和实现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市场流通立法工作。 “鉴于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重复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
(2)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为改变我国市场流通领域立法滞后,不成体系和较多领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乱、无法可依的状况,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场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会对现代物流理念的认识,切实增强我国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维护物流行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市场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流通各单行法的系统性,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市场流通基本法是各单行法律、法规的母法,在制定时,应注意与已经出台的流通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很好的衔接。对于市场流通母法与子法,重点应考察子法与母法是否抵触。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据,当子法与母法发生条文上的抵触时,应遵守母法,而母法与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作为母法,《市场流通基本法》应是国家对流通领域的根本性问题、共同性问题、原则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综合性问题而进行的规定,以统帅、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流通法律法规。《市场流通基本法》的制定,应凸显其在整体流通法律体系中的统领地位,而不应成为原有单行流通立法的汇集和归纳,也不应是对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遗补缺地加工和整理。”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主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等。物流企业要有一定的规模,才会是最经济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场准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备条件也打着物流旗号企业进入物流业,搞不正当竞争,破坏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册资本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各种业态的经营主体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并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等程序作出规定。
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行为包括连锁、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时、佣金、商事促销、分期付款销售等;虽然大多数的物流行为是可以分拆为若干个单行法律来调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综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指导和规范。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秩序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等。健康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规划、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业、市场流通促进等。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以指标体系、四个直接监测系统、三个间接监测系统、一个商品数据库、六大分析品牌、七种调控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运行监控调控体系框架,充分体现了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指导思想。今后需要进一步花大力气,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划、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管理、酒类和成品油等特殊产品的管理、屠宰与餐饮等特殊行业的管理以及市场流通促进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则由市场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规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国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国商业信用体系,应兼收并蓄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形成一套更准确更高效的中国模式。 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证信息公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作为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用法律来保障信息公开。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我国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国家信用制度的市场化。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所以我们应当用法律来保障建立一批市场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三是建立用法律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生活在社会上。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所以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作者单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松庆.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思路.中国交通技术论坛.
[关键词]多元化 集团 财务管理
一、我国多元化集团企业模式及其对财务管理要求
1、我国多元化集团的经营模式
股权联合型、契约联合型、混合联合型,是我国多元化集团企业的常见模式,其中,股权联合型旨在打破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直接同一的界限,使法人能够成功支配股东财产,在集团这一联合体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可以分解亦可以合并,集团股权关系促使集团权益分配更加规范,企业间形成的利益制约机制也使得整个集团演变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合体;契约联合型常见于以产品、技术、资源、销售、生产协作等为内容,以契约为合作形式的企业集团,此种集团联合体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利益分配等各个方面,均使成员企业以契约联合的形式保持稳定度较低的联合;混合联合型指的是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既能通过参股投资又可通过契约联合,进而生成大跨度、多层次的集团性网状联合体,此种联合体内部包括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等多个层次,处于不同层次的公司与集团保持有差异的紧密关系。
2、多元化集团经营模式对财务管理的要求
由多元化集团的经营模式,不难发现集团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最高决策管理层,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构成;第二层次是执行层,主要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第三层次主要是各个围绕总公司核心业务展开工作的子公司。组织结构的多层次性,直接决定了多元化集团财务管理上具备多重性和复杂性,这意味着集团企业在财务管理上须采取特殊的管理方法,集团公司应同时获得核心企业的财务信息,以及参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将所有财务信息加以合并处理。尤其在当前新形势下,多元化集团财务管理应首先构建起科学先进的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培养、引进高素质管理人才,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导向,建立健全高效的财务管理形式。
二、多元化集团财务管理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多元化集团所采取财务管理的主要类型有:完全集中式财务管理、管理分散式财务管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财务管理。
完全集中式财务管理即授权经营后的集团公司掌握着集团本部及所有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权利,且根据持股比例,对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参与决定,同时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配置以及管理办法,此种类型的财务管理多见于股权联合型集团,以促进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一体化和集团规模效益的发挥。管理分散式财务管理即在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相关内容范围内,各个成员企业分散地行使财务决策权,其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及时向团公司申报有关材料,并受到集团公司的监督,这与契约联合型集团相对应。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财务管理类型则划分了不同的层次,针对核心层次应集中管理,比如对人、财、物及供、产、销实施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等,将财务权利高度集中于集团总部;针对紧密层次采取分散式财务管理,即在集团公司总体决策下,将执行决策的责任以及行使必要的和次要的财务决策的权利下放至下属紧密层企业,在财务独立核算的同时,把该层次企业财务活动归入集团总部统一财务计划和合并报表范围内;针对半紧密层次企业采取控制分散式财务管理,即该层次企业可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和独立核算,其财务活动无须纳入核心层企业统一的财务计划及合并报表范围内;针对松散层次企业应采取完全松散的财务管理,该层次企业仅以契约或协议与集团总部保持联系。
三、当前多元化集团财务管理中主要问题
1、财务管理观念落后
处理及管理财务数据,这一向都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其使得企业内部多数人员和时间都相应地主要投放在处理会计凭证、报销费用、编制财务报表、应付工商银行税务机关等各种事务性工作方面。但对多元化集团而言,这些财务管理工作远远满足不了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多元化集团内部财务部门不仅要提供各种财务数据报告,还须保证所有财务信息能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配置、外部资源吸收等,目前来看,我国多元化集团财务管理工作仍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尤其不能从整体上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给以长远性、预见性安排和规划,财务管理观念的落后直接导致集团生产经营出现难以克服的低效率、低水平状态。
2、财务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多元化集团在财务控制上主要实施事后控制,当问题尤其是重大问题出现时,集团才会进行相关控制措施,而较为关键的事前预算及事中控制则较为往往缺乏。事前预算缺失,事中控制也仅仅局限于规划月季年度的收入、成本、利润比例等,具体化管理和控制措施不见踪影,再加上集团二级公司的会计人员迫于领导意图和压力办事,企业资产流向没有有效性约束和监督,最终极易造成集团企业效益滑坡、资产大量流失。
3、财务制度建设滞后
任何一个管理到位的集团企业,均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目前,有些企业集团只设置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他制度则未有设立或者徒有虚名。以物资采购和付款为例,仅依赖于企业暂时的需求和办理人员的经验,相应成文的、详细的合理性制度则得不到利用。再以现金管理为例,管理极其随意,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所规定范围、标准等较为轻视。
四、完善多元化集团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
1、革新财务管理观念
在强调整体规模优势下,集团应制定全局性发展目标和战略,自集团总裁、集团高管人员、中层领导至普通的财务工作者,都应抛弃保守落后的思想,对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集团管理中战略核心地位予以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使财务管理摆脱以往服从于再生产过程的现象,转而主动支配、管理企业集团再生产过程,并具备满足资金增值需求的能力。主动型财务管理应积极记录财务数据,保证财务原始数据的精准及会计工作效率的提升,且要以集团整体经营目标为基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督。
2、改进财务领导体制
财务领导体制对财务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根据集团组织形式的差异,财务管理可选择财务总监负责制,即在董事会授权下,财务总监由董事长直接委派,财务会计部门则在财务总监指导下设立、开展工作;或选择总会计师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之下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其与副总经理平级,分管企业从财务工作,并在其职责下设置财务会计部门;或选择财务经理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之下,设置专管财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该财务经理之下设置财务会计部门。
3、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集团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意在加强内部控制,一则健全财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即对财务机构各个岗位区分职责、权限及业务范围,不同岗位相互分离,对会计岗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二则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现金定额制度、现金支付审核制度、现金管理牵制制度、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等;健全采购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外采购审批及审核程序;健全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费用定额管理,对所有费用支付项目均严格进行预算管理,且对费用支付设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据此由审批人审批和按审批程序办理费用支出。
4、重视财务组织结构
从组织结构角度讲,多元化集团应选择与集团规模、发展策略相适应的财务组织结构,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原则,在集团公司总部掌握重大财务决策权基础上实行适度的财务分权;坚持责权利均衡原则,将分权效果与责权利管处处理保持紧密联系,使子公司、分公司持有相当的权限与承担的责任;坚持机构设置与集权分权程度相适应的原则,特别要在财务管理职权及承担责任方面,对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设置相关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
5、统一集团财务政策
财务政策与财务管理直接相关,集团总部应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使各个子公司在进行费用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事项时,有效执行集团统一的管理制度,并对内外部会计报表予以及时、准确地填报;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措、调度、监控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统一设置财务机构和管理财会人员,向各个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理并定期考核,对子公司财会人员列出相应的聘任标准;统一税务管理,在协调和税务部门关系前提下,统一管理各子公司所得税、流转税;统一资产管理制度,使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较好落实。
参考文献:
[1]曲辉.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对策与分析. 商业经济,2009(2)
1.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目前,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越来越规范,办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越来越严格,一些施工企业为收取管理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企业。施工企业向这些施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挂靠方则提供发票交施工企业入账。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管理。
2.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
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建设期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税款的现象大量存在。
3.建筑企业工程款回笼迟缓
造成企业欠税严重建筑企业为了承接施工项目,往往会压低报价,且需垫付大量的资金,而有的工程项目早已竣工,建设单位却迟迟不清算,长期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问题
(1)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长,而建设单位经常是先预付工程款,到工程竣工决算时才要求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所以很多建筑企业就将这部分工程款收入一直挂在“预收账款”会计科目,而不及时确认“工程结算收入”造成收入核算反映不真实,迟缴税款。(2)不据实核算工程施工成本。由于建筑业单项工程施工环节众多,而工期往往又很长,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通常会虚增工程成本,加大材料费、人工费及机械费用的支出,从而造成账面亏损,达到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3)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近几年,施工企业工人工资不断上涨,个别工种的人员工资已超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而他们个人又不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施工企业会虚列工程施工人员工资,达到减少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4)实物抵账不入账。工程项目竣工后,有的建设单位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就用汽车、货物或房屋抵顶工程款,而建筑企业对这部分抵顶工程款的实物却不作账务处理,从而偷逃税款。(5)以施工劳务名义将工程转包,转移利润。目前,许多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有建筑劳务公司,有的建筑企业利用劳务公司将利润转移。如: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就其劳务分包部分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筑公司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建筑施工单位一是在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增加的情况下,避免税务机关对其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转移利润,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业发票计入“工程成本”科目,即不增加税负,又达到转移消化企业利润的目的,造成企业所得税流失。
5.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
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也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不转收入。另外,一些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账凭证,虚增工程成本,造成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6.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未纳入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大量农村施工队伍活跃在城乡承接工程。在建设和承接双方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或协议很少,大部分只有口头协议,基本按约定俗成的规矩处理。上述情况表明,对建筑企业税收的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改进。
二、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及途径
1.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形成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共识,定期召开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税法宣讲大会,并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将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承包人知法、懂法、守法,形成自觉纳税的共识,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2.实行行业管理,细化工程监督,抽调专门的税务专管员进行管理,不定期下户进行调查,重点检查挂靠和个人承包行为、取得工程收入不开票行为,对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偷税、抗税行为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以点带面,堵塞建筑业税收管理漏洞,促进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3.严格执行“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制度。要求建筑业纳税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一月内必须到税局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并严格执行。有的纳税人经常是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到税局登记,拖延到要工程款时才到税局登记,造成迟缴税款。
4.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细化开票流程。目前,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控制发票的领购并实行项目登记,就是说即使纳税人有发票但没有登记项目也没法开具发票,实现了“以票管税”从而遏制了一些建筑业纳税人欠税,堵住了建筑业单位利用发票偷税的空子,从而从源头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流失。设立转(分)包工程开票流程、预收工程款开票工作流程,外来经营户开票工作流程及相应的台账,实现开票流程公开、透明、细化,大大方便纳税人办理开票事宜,提高工作效率。在完善开票流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和检查力度,扫除建筑业专用发票的推广使用死角,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程建设结算用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的管理模式。为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及时、有效的掌握项目信息,建委、统计局等部门都要求建筑业报送报表,税务部门可建立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部门配合、职能协作、资源共享,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业工程招标、施工进度、竣工结算等税源信息,从而有效堵塞征管上的漏洞,减少偷漏税的现象发生。
6.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抓住建筑业总承包人不放,要求其认真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可委托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代征税款,达到管控税收的目的。
7.完善税收征管政策,充分发挥不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作用。(1)对出借、挂靠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于其施工成本计算不准确,容易造成所得税流失,为避免税款流失,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在充分考虑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是否接近其真实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利用两种方式的转换,鞭策和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关键词]勘察 设计 企业 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财务管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因此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当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总体来说,财务管理的作用主要通过其以下职能表现出来:
第一,财务管理的计划职能。企业存在的根本是赢利,所以企业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与财务脱离不了关系,从企业目标的设置、方案的执行到整个市场活动中都与财务有着密切联系。财务管理的计划职能在企业管理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每一个活动都要有资金的支持,而获取财务管理对资金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从整个过程来看,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活动的每一个过程都起到了计划的作有,时刻影响着企业的发展。
第二,财务的控制职能。企业要想获利,就必须在每一个资金投入的环节充分论证其回报率,在保证既定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提高效率,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这一过程即财务控制过程。财务控制职能可以通过对各项基础财务工作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财务计划的实施和从总体上平衡企业的收支,控制企业收支情况即掌握着企业的总体发展方向等方面入手。
第三,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 企业的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其货币的流转和分布情况表现出来,而关注货币的流转分布情况即为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通过这一职能的行使,利用货币形式对企业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各环节来促进企业生产的科学发展,从而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二、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研究可以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一些具体的企业来说,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认识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以下将以 企业财务管理为例研究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财务管理目标不明确
部分企业财务管理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之中,没有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方法、理念引进,把财务管理工作定位为企业其它部门的服务机构,并没有真正起到财务管理在企业战略计划上的控制作用。与此同时,许多企业把盲目追求利益,并不关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从而忽略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价值最大化目标,使得在对外经营、内业设计等工作中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
(二)财务管理手段有待完善
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当中很注重有形资产的管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制度还尚未形成,使得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本身对无形资产的产出成果就不够重视。形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也存在很大的不足,从而造成对脑力劳动成果的不重视,在财管管理中低估了实际产出的价值。因此,针对 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当相应地改革财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手段与方法,尽量全面地衡量企业产出,从而对企业目标实现总体把握。
(三)风险管理职能有待加强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企业随时随地都可能面临风险,而财管管理的控制作用在应对企业风险方面表现为较强的风险管理职能。但是从现实的 企业实践来看,众多企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普遍较弱,财务管理相对缺乏弹性,很难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财务政策,不但从总体 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职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完善企业财务管理的途径
第一,重新定位。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都会出现新的变化,而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财务管理的职能地位都要与之相应作出应有的变化。现在新的经济形势之下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就要得到充分的体现,财务部门也就应当重新定位,找准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位置,为其作用的发挥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为了体现财务部门的地位,应当由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财务部门等。
第二,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现代财务管理制度要求财务人员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方法,对企业投资、筹资、资金运营和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考核,实现企业物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流和单证流的高度统一以及财务活动的实时管理。按照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企业应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三,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力度。财管管理作用的发挥终究离不开人的作用,财务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着财务部门的运转,财务人员个人及整体素质水平与财务管理的状况关系密切。而在目前我国的 企业当中,缺乏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而也导致了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失灵。因此,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是企业财务管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加强财务人员人力资源建设力度,才能保证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邱丽萍.淡水运单位的改制与账务管理.珠江水运,2003;10.
一、 我国现行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是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因而在很多方面很不完善,作为激励制度,在这方面我国与外国相比差距很大,在激励制度这方面我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后究竟如何呢?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薪酬激励机制的缺陷:适当水平的薪酬能保障公务员的生活,体现公务员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自1997 年以来,我国对公务员主要采取普遍加薪的手段进行激励,其薪酬水平已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上,使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从我国公务员目前的薪酬体制来看,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薪酬设计过于死板,业绩性薪酬在总薪酬中比重较低;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异小,不能反映各种级别、职位人员的劳动价值含量;公共部门内部科技型人员与普通型人员、政务类与事务类人员的薪酬差距也未拉开。种种形式上的公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导致公务员的价值和社会地位得不到体现,难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大多只是做作样子,岗位目标设定不够明确,职责分工的不够详细,考核指标的难以量化,政府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并不强。同时,年终考核评比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平衡,物质激励往往是象征性的,缺乏物质的刺激性,因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的现象。现实的考核评比结果大多比较温和,不称职或基本职称的人几乎没有。如,绍兴市二万多名公务员在近两年的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也就二十多位,约占总数的1‰。可见,考核激励机制对多数公务员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考核激励是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通过量化方式进行全面的评价,涉及到公务员的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和职务升迁等诸多切身利益。
(三)晋升激励机制的缺陷:职务晋升是公务员个人成就的集中体现。在轻视物质激励的年代,晋升激励机制作为精神激励的主要方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我国传统的亲缘、血缘关系构成了晋升激励机制的最大障碍,其破坏性主要表现在权力交接的集团垄断性导致权力配置中的近亲繁殖现象,影响公共管理效率的提高。在我国子袭父职、裙带关系、帮派之分古已有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晋升都是添加了人为的因素。
(四)竞争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业一方面稳定性高,采用终身雇佣制,无外界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就无异于进了保险箱;另一方面竞争过程暗箱操作,人才选拔上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缺乏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并且鉴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对公务员的激励必须按国家的统一条文执行,激励方式缺乏灵活性等,诸多因素都削弱了竞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五)监督激励机制的缺陷:虽然我国公共部门的权力监督主体已相当全面,但监督意识淡薄、监督动力缺乏;各:请记住我站域名监督机构职责交叉;专门的监督机关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法、检两院的监督职权不能真正独立行使等原因导致监督不力,这些因素应该是不能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监督不是件容易的事,如“三鹿奶粉”事件,如江苏省某市公安局长公然要挟监督人等等,使得我国的监督只是摆设。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路径
(一)通过完善考核体系来完善激励制度
首先,应该制定出一个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从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把定量与定性结合起来,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测评表,把德、能、勤、绩这四项细化,这样的考核制度才可以管理者容易实施,对公务员的评价才能公平公正,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激励。其次,确立合理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量化的指标体系。改变我国以前考核中之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方法,对每一项每一个进行打分量化,进行区别,通过这样才能使考核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评定出一个公务员到底什么地方好,什么地方还不足,对不足的方面进行加强,考核制度也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再次,健全、完善评估方法。在我国考核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估方法单一,使得下级的升迁、嘉奖全掌握在上司手中,随之而产生的便是行贿受贿。因而,在评估中我们应该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评估方法,,如图表示评估方法、排列式评估方法、强制性选择的评估法、述职评估法、目标评估法等。同时我们还应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比如英国它们成立了专门的评估部门-国家审计办公室,同时还启用大量的私人顾问在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深入市民中进行评估,我们可以以此为参考建立这
样的独立机构,相信这样的评估才会是公开、公正、有说服力的。(二)优化晋升制度,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
首先,要增加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的竞争性。我国应该建立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对于内部低级职务的公务员如想升到高级职务,应该进行公务员考试考核来确定是否升迁,对于一个岗位通过对社会全面开放的竞争性考试来录取,努力避免“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让机关全员参与竞争上岗。其次,增加公务员的级别设置。在我国,高级职务是有限的,而公务员对高级职务的需求是无限的,对每一职务我们的公务员相对应的级别设置比较少,这就使得很多公务员对晋升心灰意冷失去斗志。我们应该在慎重考虑部门、岗位的特殊性之后,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当的增加某一职务的级别使受到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晋升的公务员得到晋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再次,优化公务员队伍。我们应该从公务员结构上进行改变,首先,要对不同的岗位又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职务进行年龄、性别、专业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同时积极疏通与“下”的途径,健全试用期制、免职、降职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大胆提拔和选用那些成绩突出的年轻公务员,使公务员不在受年龄的限制,以此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基本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完善税务行政管理的借鉴意义
1新公共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
新公共管理是80年代以来兴盛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也是近年来西方规模空前的行政改革的主体指导思想之一。它以现代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主张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垄断;更多地注重管理的结果,而不是只专注于过程,重视政府绩效的考核;把公众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衡量的标准。新公共管理运动首先发端于英国,以撒切尔夫人上台为标志,随后波及到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荷兰、法国等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这些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增强了整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新公共管理的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七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其次,新公共管理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三,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第四,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成本-效益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目标管理等)和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务员不必保持中立,而应让他们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新公共管理主张对某些公营部门实行私有化。第七,新公共管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人员录用、任期、工资及其他人事管理环节上的灵活性。
虽然新公共管理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比如无视公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根本差别,盲目采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法;把政府与公共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关系等等。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而对我们进一步深化税收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无借鉴意义。
2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成功实践
新公共管理理念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公共管理改革的浪潮在传统的西方国家和新型的工业化国家中普遍展开,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西方国家的公共管理水平,满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国外税务管理部门对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运行就可见一般。
美国国内收入局在1998年实施了重组与改革法案,其新使命被描述为“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来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在组织形式上,收入局建立了一个类似于在私营部门中广泛应用的组织,即面向顾客需求的组织。在这里,税务机构的顾客是纳税人。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收入局同时减少了管理层次和主要单位数目,以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对顾客的培训和服务。在绩效评估方面,美国国内收入局建立了一套平衡评价体系,对收入局内部各级组织及其员工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