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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再就业政策,制定相应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落实再就业政策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结期限,并悬挂在公开明显的位置;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再就业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依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期限内兑现相应的就业政策。
第三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认定证明》的市内下岗失业人员、企业(以下简称投诉者),对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者)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不履行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投诉者应遵循实事求是、自愿合法的原则,向**市投诉中心、服务单位投诉或举报,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六条投诉者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以上访、电话、电子邮件等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必要时,投诉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第七条投诉者应提供本人(单位)联系方式、被投诉者的姓名(名称)和投诉事项,受理投诉的单位要做好投诉者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一律平等,受理投诉单位的工作人员与投诉者、被投诉者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市落实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机构按照服务主体的原则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条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展开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结果,同时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十一条受理投诉或举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制度第三、四条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材料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
(五)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已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遵循公正公平、依法行政、快捷高效的处理原则。接到投诉后,受理投诉单位应记录在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是否受理且告知理由。受理投诉后即进行调查,一般问题7个工作日、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重大问题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者通报处理结果。需上报结果的,于最后一个工作日按要求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要及时向来函部门和投诉者书面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承办事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被投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调查工作,不得对投诉者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投诉或举报不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大事项进行核实。经调查属实的,除责令该部门进行整改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维护收费秩序。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最近,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函[**]34号),决定今年二季度在全国开展一次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以下简称“政策实效行动”)。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
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政策实效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标
这次政策实效行动的主题是:“多下一份功夫落实政策,多帮一批人员实现就业”。各地要紧紧围绕主题,认真检查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下岗失业人员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努力使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单位(含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单位”)都能享受到再就业政策的扶持和帮助。
二、工作重点
这次政策实效行动中排查、整改和督导的重点,一是各地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对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收费减免、主辅分离、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落实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政策中的难点;二是政策落实难度大、工作进展慢的有关地区和基层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对政策落实效应进行排查。各地要对各项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一是排查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有无应落实而未落实的政策;有无应享受政策而未享受到的人员和单位;有无违反政策的问题;各项政策是否充分发挥了促进再就业的效应。二是排查相关措施到位情况,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有效;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相关措施是否有效发挥政策效应。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列出,认真分析。
(二)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用人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提高政策实效为目标,及时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对全面排查和听取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属于政府部门政策执行方面的,要通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属于政策操作办法不够合理和不够明确的,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改进和完善操作办法;属于工作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予以解决。
(三)实行重点督查和指导。各地在整体推进面上政策实效行动开展的同时,要突出工作重点,对问题较多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实行重点督查,并指导其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部已确定我省的成都、攀枝花、绵阳、南充、宜宾5个城市为这次政策实效行动的重点联系城市,并将与我厅共同对其进行重点督导。
为确保这次政策实效行动达到预期目的,经请示省政府督办室同意,拟由省政府督办室牵头,组织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于5月下旬对部分重点市(州)进行重点督导(督导的具体事宜省政府督办室将另行通知)。
(四)充分发挥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示范带头作用。各地要深入宣传推广全国、全省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在落实政策中的成功做法,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政策落实,发挥更大效应。
四、主要安排
这次全省统一开展的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共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关键词】新疆;就业;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根本途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解决的好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到改革事业的成败,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只有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再就业问题,人民收入水平才能稳定增长,群众的生产生活才能得到保障,经济建设才能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新疆就业工作状况及特点
新疆在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时,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政策扶持结合起来,探索出了一条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新路子,形成了符合新疆实际、具有新疆特点的就业体系,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显著地成果。目前,新疆从上到下建立了全方位、多渠道、多领域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和政策框架,以市场为导向的新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并且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观念深刻变化,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就业再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为维护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新疆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新疆仍有四大群体亟待解决就业问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外来流动就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新疆人口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总体来看,新疆的就业问题突出表现为:就业压力不仅来源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镇就业压力,而且还来源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压力的产生不仅来源于人口因素而且来源于经济社会发展因素;就业困难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特征。
通过几十年的努力,新疆就业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其基本特征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制,把实现就业作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途径
落实、完善、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作为完善工作目标的考核办法,形成相对刚性的考核制度。自 2009 年起,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这是新疆第一次将这项指标明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计划。就业问题己经成为政府和百姓共同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正在形成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方式,允许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鼓励劳动者实行阶段性就业,建立起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方便操作的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管理,支持劳动者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普遍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位制度。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公开系统,逐步形成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岗位开发为一体的网络服务。加快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把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逐步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三)完善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激发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热情和创业激情
把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优化就业环境的重点。全面落实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初步形成创业培训、项目管理、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优惠相结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工作机制。
(四)改善劳动供给结构,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加大职业技术教育在整个教育中比重,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办学的职业技能教育体系。加大推进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创造有利于高技能劳动者成长的社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增强职业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规划和利用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发展教育、培训事业。充分利用免费培训、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政策,组织动员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帮助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新疆就业政策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压力持续加大,新疆针对当时形势出台了符合当时实际的促进就业的积极措施,这些就业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积极就业政策的雏形。
2000年以来,新疆根据就业形势的不断变化,针对不同对象,从有利于促进就业、巩固边疆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新疆的目标出发,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符合新疆实际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切实解决出中心下岗再就业问题。基本形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框架,为做好新疆就业再就业明确了方向、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为了切实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拓宽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解决了大部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三是为解决好城镇困难群众就业难的问题,新疆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援助政策,比如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零就业家庭等,这些使得积极的就业政策更去趋完善,更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纵向比较新疆近几年就业政策,可以看出四大变化。
(一)政策扶持的范围越来越广
就业支持政策的享受范围,随着政策重点的调整,呈现越来越广的变化趋势。以职业培训为例, 2005年的就业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2011年以来的就业政策,充分体现平等就业的要求,将补贴范围扩大到全体失业人员,涵盖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同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就业政策扶持范围的变化,清晰勾勒出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政策导向。
(二)政策门槛越来越低
一是取消了人员身份限制。原先的就业政策,按照人员身份和单位性质设定享受门槛,而现行的就业政策,取消了人员身份的单位性质的限制,实现了“三个均能享受”,即所有劳动者均能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所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均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均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二是取消了企业行业限制。原先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将享受补贴的企业限制在服务型等相关行业内,现行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取消了行业限制,将企业的享受范围扩大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行业。
(三)支持项目越来越多
一是进一步增加了扶持项目。2010年,新疆采取了有力措施,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初步形成了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2011年,组织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援疆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二是进一步扩展了扶持方式。2010年,为了进一步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2002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四)政策含金量越来越高
一是税收减免力度越来越大。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二是财政补贴力度越来越大。2011年以前,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是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之后,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三、新疆就业政策的实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疆的就业制度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以统包统配为主逐步转向主要由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实践,市场机制已经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新机制基本形成。就业渠道和方式日益多元化,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目前,新疆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从就业政策发挥的功能的角度,新疆促进就业政策的三大支柱:市场性就业政策、战略性就业政策和保护性就业政策。
(一)市场性就业政策
市场性就业政策通过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确立了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作为供给主体的地位。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劳动者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宏观指导下,根据自身兴趣、专长等条件,自主选择职业,除少数特殊群体有国家特殊政策保护以外,各类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统一、公开、平等、规范的条件下,真正做到通过市场双向选择。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劳动者和企业在求职招工的选择上,也要体现在企业用人、分配的工程中。
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就业渠道趋于多远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业群体不断增多,出现了很多新的职业;二是就业形式日益灵活多样。目前,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三是就业观念发生积极变化。初次就业者通过市场双向选择的比例越来越大,打破了一次就业定终身的状况,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就业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确立。随着就业制度改革,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地位基本确定。
市场性就业政策实施以来,对促进就业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在操作的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以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项目为例。主要问题有:职业介绍补贴覆盖广度不够,职业中介机构难以取得劳动合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难度大。职业培训效果低于预期目标,参加职业培训而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大量存在,同时许多人员实现就业与其参与职业培训项目关联性不大。
建议与对策为:一是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基于个性测评的职业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和针对性。二是充分利用职业技术院校资源,实行校企合作,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三是采用招标推进职业培训市场化,强化培训质量跟踪反馈机制。
(二)战略性就业政策
战略性就业政策的核心就是激励创业,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内生性的就业岗位。要搞好创业带动就业,必须加强各部门配合,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政策。大力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将高校毕业生等各类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培训教室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引进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向创业人员推荐,提供开业指导和服务,搞好创业孵化,加强跟踪扶持,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倍增。
2009年的《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它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改善行政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战略性就业政策在推动创业促就业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目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进难、推进速度不理想,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矛盾:一是贷款单笔限额与实际需求数额之间存在矛盾;二是地方财政担心担保基金损失与担保基金应承担的贷款风险赔偿职能之间存在矛盾;三是项目范围规定过窄与创业需求之间的矛盾。
建议与对策为:一是密切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的协调配合力度。二是明确担保和风险承担政策,引入风险转移机制,政府成立担保机构承担更多的贷款担保风险。三是适当增加地方确定微利项目的权限。
(三)保护性就业政策
保护性就业政策的核心在于,当其成员因各种原因而处于非就业状态时享有生存尊严的权利,国家需要在其缺乏生活资源时提供社会保护。保护性就业政策就是建立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同时,进一步细化就业援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扩大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完善操作办法,合理制定切实有效的就业帮扶措施。依托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开展高校优质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岗位,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助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促进形成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目前,新疆的保护性就业政策的基本立场是采取广覆盖、低水平的政策,其负面效应已呈现,应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以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为例,公益性岗位人员很难转化为正常就业,长期下去不利于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政府投入的大量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效果不够显著,财政负担增大,可持续性弱。
建议与对策:一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促进系统工作,如在对其进行素质测评和个性分析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和培训工作,促进其实现就业。二是公益性岗位要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动态核实调整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三是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资格认定。
四、新疆就业政策的影响
(一)建立和完善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
在以往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缓解就业压力,突出解决就业难点,全面促进就业再就业。2010年颁布《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积极就业政策,提出了更加综合性的政策目标与任务,标志着积极就业政策基本成熟。这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经济发展施以影响,使之有利于扩大就业;二是对劳动者就业予以政策支持,调动他们自主就业的能动性;三是对企业用人给予政策引导,使之愿意更多地吸纳就业;四是对困难群体加大政策扶助,帮助他们摆脱失业困境;五是对市场供求匹配施加影响,强化就业培训。
文件特别强调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工作,完善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扶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就业。同时,更加强调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在新疆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工作。其次,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促进就业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重视社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关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这些就业政策的重大变革说明了新疆积极的就业政策日趋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形成,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不断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对于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维护社会和谐、推动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政治稳定
就业问题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事关民心相背。解决好就业问题就能不断增加和谐社会的有利因素。当前,新疆面临的突出的问题是就业问题。在新疆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情况下,解决就业难问题,完全靠市场机制不行,必须借助政府“看得见的手”的力量,弥补市场失灵。
政府建立就业困难群体的政府托管机制。针对就业困难群体,尤其“4050”人员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等现实情况,政府实施特殊的就业保护政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购买工作岗位、开发社区公益性和服务性岗位、引导其自主创业等办法实施再就业援助,使相当数量的就业困难群体顺利实现再就业,收入和生活保障得到基本的保证。
2010年7月,针对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项目,初步形成了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零就业家庭作为最困难的就业群体,不仅是就业援助的优先帮扶对象,也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重点。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是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目前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存在不够深入、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就业问题是民生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问题事关团结稳定,解决好就业问题就能不断增加和谐的有利因素,就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形成新局面。
(三)全面提高了劳动者素质,激发了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激情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扩大了就业,而且有利于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就业倍增。全面贯彻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扩大了就业总量。通过推动实施税费减免、财政投入、小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各类人群的就业工作。
大力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将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有创业愿望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引进先进的培训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同时,建立了创业培训和服务的专门组织,开发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向创业人员推荐,提供开业指导和服务,搞好了创业孵化,加强了跟踪扶持。
2011年1月1日,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免收3年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同时,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要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场租补贴、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
这种战略性的就业政策是发挥了劳动者自主性、能动性就业的重要途径。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矛盾长期存在、社会投资吸纳就业有限的情况下,弘扬劳动者的创业精神,依靠劳动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通过创办企业和开办项目,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新疆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为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践的过程中,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政策扶持结合起来,探索出了一条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新路子,形成了符合新疆实际的就业体系。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成果。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因素。目前,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就业,而且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政府部门选派了有事业心、责任心、有能力的干部去做就业再就业的工作,多次开展基层调研,了解情况,解决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 基层就业 政策梳理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层次人才,为我国社会的发展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这个进程中,毕业生人数也在大幅度增长,出现了高校毕业生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并且表现的越来越突出。特别在大中城市出现了从业岗位满员甚至超员的情况,而大多数毕业学生就业意向仍就着眼这些大中城市、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加之自身工作经验、能力不足更导致了竞争压力加大,难以就业。另一方面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贫困落后的农村却还存在着人才短缺的现象,有大量的岗位存在空缺,急需一大批高素质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参与进来,步入全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大浪潮。
―、基层就业政策出台的针对面
1.针对性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随着全国各大高校扩招,大学生毕业生逐年增多,就业岗位有限,而大学生又不愿从事单方面技能性岗位的工作,所以就业问题突显出来。国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拥有高素质科学文化知识,如果不能让其到合适岗位就业,对国家来说则是一种浪费。而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的实行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手段,通过部分优惠政策,引导大学毕业生步入岗位空缺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及平穷农村等基层工作岗位,解决大学生走出校门无法就业的问题。
2.出于国家城乡宏观建设考虑
我国现阶段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中西部自然条件因素导致的差异,城市和乡村发展状况的日显差异。一方面在东部沿海城市,经济高度发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日渐完善,却人满为患,人才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巨大,人均社会资源严重配置不足,就业问题、住房问题等日渐突出;另一方面在中西部和广大乡村,地域广阔,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政府机构不全,相关工作人员不足,大部分的村级领导干部年龄偏大且思想观念落后、基层管理创新能力较差、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不能与现代社会中所要求的领导干部队伍相适应,这就导致基层工作治理中危机频发,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出于这个层面考虑,国家出台相应的大学生基层就业优惠政策使有思想有能力的毕业生选择到基层去工作,达到国家城乡宏观建设的目的。
二、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梳理
1.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项目
从2003年开始,中央政府联合各相关部门主要出台了4个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3年实施):团中央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大学毕业生到贫困落后的西部地区从事教育、扶贫以及卫生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②“三支一扶计划”(2006年实施):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按照统一派遣的方式分配到各个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2006年实施);④“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计划”(2008年实施):教育部和各相关部门通过采取综合措施,为毕业生和服务地提供持续的服务和支持、开展“基层就业、激情创业”宣传活动。
2.鼓励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2.1选聘招录优惠政策
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 10分。另外,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国家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时可以用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录用志愿者,同时对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志愿者,笔试总成绩加5分。
2.2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村任职的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在村任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为到农村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除外)由县(市、区)财政支付,每年人均约200元。
2.3学费和助学贷款政策
毕业生选择到村任职的,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相关政策规定并且工作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中央或县级财政代为偿还;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以及到贫困边远地区、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和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年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对大学生的启示
1.机遇与风险共存
各种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是考公务员和考研加分、发放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对于大学生来说也是切实的帮扶,当下就能受益,并且可以获得就业岗位,并有一定的升迁空间,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是国家层面政策,不存在私人企业及个人创业存在的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目前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大学生基层就业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现有的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缺乏长效机制;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仔细分析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后会发现,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满足一些附带条件,比如师范类、医学类院校免除大学学费,但要求学生大学毕业必须定点定向到欠发达地区服务若干年。因此机遇与风险并存。
2.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对于期待到基层锻炼自己的毕业生,可以将自己创新型想法、思路在基层中进行实践,并且接近广大群众,自己的工作成果使其收益,可以获得他们的赞誉,情感上得到收获,实现自己的价值所在。而对于只是考虑短期的就业岗位,并不愿意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大学生来说,选择服从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对个人来说也是以后在更高层次岗位工作的过度,基层人事公关、工作经验等对于刚踏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都是宝贵的财富。将来脱离基层,往大城市高薪企业谋求发展也不是没有可能,将来完全也有再次选择的机会。存在部分大学生对于基层就业政策不感兴趣,而选择自我创业的情况,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贸易、服务业的发展,虚拟就业岗位不断诞生,网购、微商等一大批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企业如春笋一样“拔地而出”。就算没有大学生基层就业优惠政策的扶持,凭借大学生自身的创新思维及高科技知识,依旧能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可以灵活选择。
参考文献
一、2009年主要工作情况
(一)制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1、积极推进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政府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当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贯彻意见》。通过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充分吸纳就业、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增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机制等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政策效应。截至10月底,我区新增就业岗位5527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0.5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01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3.09%;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70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0.43%;免费职业介绍2216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10.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5%。
2、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为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了解返乡农民工在就业和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我局3月份分别在返乡农民工相对集中的清水街道富强村和联盟村举办了两场“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专题座谈会,对他们所提出的政府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为转变部分待业人员的就业观念,我局于4月份分别在官陡街道和清水街道举办了两场“*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指导讲座”,积极引导其转变就业观念。
3、多渠道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双向选择平台。今年以来,我区共举办各类招聘会8场。在*区两院广场举办了“*区2009年新春大型专场招聘会”;四褐山街道分别构造了两场“迎新春”招聘会;官陡街道举办了“春风送岗位”招聘会;湾里街道分别举办了“迎三八,送岗位”招聘会和“失地农民专场招聘会”;清水街道举办了“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在新奥文体广场举办了“*区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8场招聘会共联系了146家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提供服装加工、机械制造、市场营销、保洁绿化、家政服务、企业治理等6900余个就业岗位,现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达4490余人。
4、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积极搭建创业平台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帮助创业人员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和理念,减少创业风险,上半年我区共举办11期syb创业培训班,培训有志于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等330人,在全市率先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
今年我区在鸠兹家苑又新建了一条创业街,以满足创业需求。该创业街总投资170余万元,建筑面积约3000㎡,一期50间门面房已交付使用,二期25间门面房正在招租。这些门面房将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入驻创业,并享受房租费、水电费补贴,3年内免缴物业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
5、全力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个人创业和企业融资提供贴息政策。为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帮助企业走出因金融危机造成的困境,截止10月底,我区已发放23笔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共计115万元;对12家企业2465万元贷款进行了贴息认定。两年内对上述2580万元贷款约贴息150万元,累计完成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的215%。我区将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贴息政策,为辖区内个人创业和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6、统筹城乡就业,认真做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治理工作。为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我区对失业登记人员及时发放了《*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录入我市就业治理系统。有利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全面的就业帮扶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截止10月底,我区已发放《*省就业失业登记证》1555本。
(二)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1、五大保险保持良好的扩面态势。五大保险参保良好,参保人数都有一定增长。截止目前,全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2278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4630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5267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5069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达24386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9.83万人。各类保险均完成了市下达我区的目标任务。
2、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率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落实好此项工作,我局早谋划、早实施,于5月12日召开了我区城镇居民医保专项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同时印发了5万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及参保医保卡。要求以社区为平台,广泛宣传,简化程序,方便百姓,使城镇居民应保尽保。截止目前,全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9.83万人。
3、认真开展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补贴资格认证和调标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补贴待遇发放治理,堵塞虚报、冒领漏洞,防止基金流失,我局从2月10日至3月10日对全区领取基本养老补贴待遇的5897名被征地农民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资格认证工作。为确保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区建立了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对年老体弱、患病及行动不便的人员,派人上门办理了认证。通过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不漏一人。对认证审核后合格的人员名单及时张榜公示,其中5747通过了认证,有52人未参加认证,对98人死亡及其他情况进行了核减,确保了基金安全。对享受遗属补贴人员进行清理,对16名不符合政策人员进行核减。有条不紊地完成了6589名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调标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由每月158元提高到168元。
4、认真开展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进一步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进程。为准确掌握退休人员信息,确保对退休人员进行动态治理,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我局从上半年开始对全区12384名退休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现已对11567名退休人员进行了信息采集与核对。并将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治理,实行社会化治理。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已经全部建立,并建立了患重大疾病、高龄、特困退休人员档案,为其提供专门的生活帮助和慰问活动。为方便与退休人员联系、沟通,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我区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了社会化治理联系卡,做到了“一人一卡”。目前我区已有6个社区被授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治理工作示范社区。
5、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力度,认真开展外伤医保病人的调查核审工作。我局通过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规范和整顿了2家医疗机构,要求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理程序操作。同时,为了方便清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近就医,经过现场调研,经报市局审批通过了王拐卫生院、仁济医院纳入*市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对96位外伤或有疑问的参保病人进行调查,共查出4人不符合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不予支付。
(三)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
1、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为使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早发现、早处置,努力推进监察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作用,使简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实施网格化监督,增强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控,动态掌握企业的用工状态,从而有效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截止10月份,我局累计受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71件,为758名劳动者挽回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达124余万元。
2、进一步拓展劳动争议处理调解网络,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把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强化基层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不断健全区、街道、社区(村)三级劳动争议处理调解网络,各街道已全部建立社区(村)基层调解构造,将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争议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截止10月底,我局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件,已结案104件,16件正在办理。
3、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提高认定工作质量。我局制订规范了工伤认定相关办法,依法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工作质量关。同时,针对我区工伤易发的重点地域、企业、行业、人群等进行了统计分析,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探求工伤预防及善后处理的办法。截止10月底,我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60件,作出工伤认定137件,不予认定2件,其它均在办理过程中。
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调解解决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今年,我局工作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范,明确了“分级治理、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截至10月底,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0余件,均已办结,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其它工作
1、政务公开,网上公布5类保障人群名单。为增强民主监督,提高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我局对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人员、领取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人员、新参保单位和裁员10人以上单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名单等5类保障群体在区政府网站上定期进行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完成区劳动服务公司的改制工作。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区劳动服务公司资产于今年2月13日在区国资委的监督下移交给了区建司,债权债务的清理由区建司负责。对该公司职工公积金的缴纳违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一次性收回多缴公积金63520.8元。对另两位职工公积金违规缴纳问题,已通过本人申请在其养老金中按月扣回。目前,该公司的身份转换金和应补发的工资已全部发放到位,改制工作全面结束。我局已将该单位自成立以来至2009年的所有档案整体移交给区档案局。
答:(一)参赛条件:
凡属广西籍农民工和在广西务工的外省籍农民工,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和务工地报名参加农民工技能大赛。
(二)农民工技能大赛报名办法:
1.县级初赛和市级复赛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报名。
2.自治区决赛以市为单位组队参加,各市均要参加所有竞赛项目的比赛。
(三)农民工技能大赛奖励项目有:
1.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对参加初赛者,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对参加复赛者,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对参加决赛者,竞赛成绩达到标准的,颁发参赛职业(工种)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决赛奖励。决赛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奖励等次。(1)一等奖:取各项目竞赛成绩的第1名,共10名,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3000元。对获得竞赛第1名的选手,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获得竞赛第1名的选手所在单位建立有工会组织的,可按程序申报“广西五一劳动奖章”。(2)二等奖:取各项目竞赛成绩的第2、3、4名,共30名,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2000元。对获得竞赛第2、3名的选手,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授予“广西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3)三等奖:取各项目竞赛成绩的第5-10名,共60名,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1000元。(4)优秀奖:凡参加决赛的选手未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均为优秀奖,由自治区大赛组委会发放奖金500元。
问:2016年是否继续开展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实施的“六大标准”是什么?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能享受到什么政策扶持?
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2016年,我们将在贫困地区继续开展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建设,每个市可选择1个试点县创建农民工创业园。
农民工创业园项目实施“六大标准”:一是应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在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要有保障;二是建设规模10公顷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有关集约用地标准,不能占用优质耕地或基本农田;三是农民工创业园应有10家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入驻;四是项目验收前农民工创业园要有1家以上企业投产,投产率应在10%以上;五是农民工创业园内应以农民工创业为主,农民工创办(含入股)的企业数不得低于创业园内企业总数的30%;六是要积极促进当地农民工就业,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后,入园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不能低于创业园内就业总人数的60%。
经自治区确定为农民工创业园建设试点的县(市、区)可获得自治区财政500万元的资金扶持和10-20公顷土地指标用于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园区内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工小微企业,以及吸纳农民工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补贴。
问:怎样申报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能享受到什么政策扶持?
答:技工学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均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评审认定的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可获得自治区财政适量的资金扶持。在获得补助后两年内,市级农民工实训基地的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500人,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的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300人,到实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获得补助前增加10%以上。
问:怎样申报“广西优秀劳务品牌”?获得“广西优秀劳务品牌”能享受什么政策扶持?
答:在广西人力资源市场中占有一定份额,享有较高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的劳务品牌均可经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推荐申报“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经评审认定的“广西优秀劳务品牌”,获得自治区财政1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促进劳务品牌孵化基地建设,扩大品牌培训,发挥品牌效应。
问:入驻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以享受到什么补助或补贴?
答:入驻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或补贴:
(一)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问: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主要针对哪些群体?需要什么条件?额度多少?期限多长?
答:(一)贷款对象为:
1.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的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
2.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
(二)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农民工,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
2.农民,是指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
3.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三)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政策 就业能力
1 加大对高校重点学科专业扶持力度,为皖江示范区建设提供合适人才
2010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合作发展的先行区、科学发展的试验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增长极,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基地,重点承接发展装备制造业、原材料产业、轻纺产业、高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六大产业。据测算,2009-2012年,仅在钢铁、有色、汽车、家电、建材、化工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就达45~50万人。到2015年,示范区的生产总值将由2008年的5818亿元增加到13500亿元,城镇化率将由2008年46.4%上升到55%。皖江城市带建设的发展趋势蕴藏了巨大的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安徽省高校在示范区建设中大有可为,应当抓住机遇,科学设置学科专业,重点扶持与发展急需人才的培养,提高高校毕业生适应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需要。
1.1 构建科学的学科专业体系,注重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
目前安徽省高校的专业设置与示范区建设要求相差很远,人才的培养类型与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类型不尽适应,为此,应从教育体制方面入手努力实现高校人才培养与示范区建设对人才需求的合理对接。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制订政策正确引导各高校科学设置专业,有计划地引导高校设置示范区建设人才需求量大的专业,并给与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根据本地重点承接产业及其人才需求,调整专业结构,设置相应的重点专业,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建设动态机制。其次,高校必须树立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理念,教学中要实现从强调知识传授到重视就业能力培养的转变,注重学生就业能力与示范区建设对人才需求的对接,并且将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贯穿于课堂教学的全过程。同时,高校应改变培养模式,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科学的课程体系,①优先培养示范区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为示范区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准备。
1.2 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并支持校企合作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更好的适应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与支持高校与示范区内的企业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具体而言,一是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的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在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同时,开展的面向市场的生产、服务经营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可以按政策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和各高校合资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向各高校捐赠实验实训设备,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对承担高校学生、教师实习实训和业务进修任务,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给予税费返还、项目倾斜、资金奖励、通报表彰等政策激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应用为主线,政府支持、企业共建、教学科研机构参与、资本市场助推等多方位相结合的新模式。
2 进一步完善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大学生实习制度”是弥补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提高的有力措施。2009年,安徽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厅委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2号)两个推进我省大学生就业见习的文件。大学生见习工作的开展,为即将离校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见面平台,对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制度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2.1 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无相应配套规定,见习期间内学生合法权益易受侵害。虽然我省下发了两个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但是实践中由于没有配套规定,结果导致见习制与公益性发生碰撞,导致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企业,利用见习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合理”地侵害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学生实习“廉价化”,大学生见习的积极性受挫。自2009年9月起,省财政每年下拨的见习生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并且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但是显而易见补助资金过底,大学生见习的积极性明显受挫。三是有关大学生见习立法缺失,见学生生命健康权难以保障。由于大学生见习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相关的条款规范,所以不受该法调整。在现行的法律中,对见习期间大学生的权利、义务也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一旦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依,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则无法获得保障。四是大学生见习基地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大学生实习的需求。虽然在下发的《通知》中对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的建立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的方方面面的原因,企业主动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实际能给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的基地数量明显偏少。
2.2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基本途径
一是通过完善我省地方立法来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实习保护制度。首先,逐渐制订并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及相关权益保护制度,保护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切实保障大学生的见习权的实现。将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由目前的社会责任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企业一般不得拒绝大学生提出的实习、见习要求;再次,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的解决进行规范。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大学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水平,可以考虑将补助标准提高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上;同时出台针对见习基地及先进见习单位的资金奖补等相关优惠政策,可以考虑成立我省大学生见习专项补贴基金。三是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及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同时高校要拿出一定的经费与相关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提供大学生在整个学习期间实习的渠道,以使学生有长期稳定的接收单位。②
3 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近年来,国家和安徽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免费培训、免费就业服务、场地支持、资金补贴、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及贷款贴息七大类。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大学生自创业的积极性,但由于政策的不完善性,导致大学生创业现状不容乐观。因此,进一步完善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是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保证。
3.1 进一步完善我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我省各类大学生创业支持政策应与时俱进,适时的做出修订和调整,针对大学生创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对应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大学生创业受挫心理的出现。大学生富有理想,但往往过于理想化,他们对具体的市场也不了解,缺乏开拓市场和分析市场的能力。还会过高地预测市场效益,容易忽视潜在的风险。③因此,应当成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两方面的专门服务:一方面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服务,有效的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另一方面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并且集创业项目前期的申请、审批、融资与创业指导为一体,节约大学生创业机会成本。此外,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机制,配套建立我省大学生信用体系,更新创业投资政策法规和担保体系,通过政府提供的一系列政策来优化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环境。④
一、当前湖南省技能人才短缺状况
(一)湖南省技能人才供不应求
2008年,湖南当地私营企业用人需求环比下降8.57%,同比骤降17.11%,但是在这种对劳务人员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湖南省乡镇企业却急需高技能人才充实本土的各个产业,湖南的土地上堆满了需要上岗就业的人,但同时又缺乏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来为企业注入高效益血液,因此湖南省产生了就业压力与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
(二)各类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工紧张情况
不可否认,企业用工紧张、招工不足的现象在湖南省一些地方,尤其是制造业发达的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据长沙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计,在去年,企业登记的总空岗信息为19.23万个,介绍成功13.2万,岗位空缺数5.8万个。长沙市2582家规模以上企业缺口产业工人3万名。第三季度长沙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与分析表显示,制造业中需求大于求职缺口最大的前五位工种分别是,加工中心操作工、缝纫工、车工、机电产品装配工、针织工,这五个工种缺口达到1万余人。
(三)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局面普遍存在
随着湖南省产业升级和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有技术、会操作的新型工人,而市场能够提供的只是“有力气,愿意干活”的普通工人。据长沙市劳务市场反馈,全年企业需要技术工人和熟练工人3万人左右。问卷调查数据更是表明,有75.3%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最缺的是技工,而只有2.6%的企业认为最缺的是普通工人。
(四)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一方面目前技术工人严重匮乏,另一方面现有的技术工人队伍中高级技工缺口严重,比例严重失调。发达国家高级技工占技术工人的比例达到40%左右。而湖南省高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占整个技术工人的比例不到6%,技工使用过程中以低代中、以中代高的现象非常普遍。另据长沙劳动社会保障局对1115名技术工人的调查,其中高级技师33人,技师51人,高级工56人,分别占技工总数的2.9%、4.6%、5.0%。熟练技术工人短缺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已成为制造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瓶颈。
总之,据上述调查,尽管目前湖南省局部地区和行业的确出现了“招工难”,但并不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出现了逆转,紧缺的只是技术工人,尤其缺乏高技能人才。技能型人才继土地、能源、原材料等生产力要素之后,现已成为制约湖南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主要因素。
二、湖南省技能人才用工现状的调查
笔者对湖南省技能人才的使用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以调查问卷的方式抽样对湖南省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县级地区进行了考察和统计。其中张家界的桑植县和岳阳的平江县属于国家贫困县,代表了湖南省贫困地区的用工现状,因当地经济水平各只发出30份问卷,全部收回;邵阳的武冈和岳阳的汨罗市属于发展中的地区,代表了湖南省一般水平的用工现状各发出50份问卷,全部收回;长沙城区和株洲城区代表了湖南发达地区的现状,各发出100份问卷,全部回收;另外为了对比起见,还特意向沿海发达地区的浙江温州和广州东莞发放各30份的问卷,全部收回。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依然不高。即使是在沿海发达地区所占比例也不超过85%,在湖南更是平均水平低于80%,而且对技能人才的应用和薪酬待遇也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度成正比。综上看出,即使以沿海地区85%的技工应用比例作为上限,也可以看出湖南省技能人才的应用空间还很大
三、湖南省乡镇企业技能人才紧缺的原因分析
(一)“轻视工人”的社会倾向
社会上普遍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仕途轻工匠,重专家轻技师的倾向,社会舆论、教育、价值导向出现偏离。
(二)忽视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
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普遍存在偏重学历教育、文凭教育,忽视了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现象。一边是大专院校合并升格,不断扩招,毕业生却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另一边却是职高、技校大都处于不景气状态,有的甚至因招不到学生而停办。
(三)没有形成技能性人才的评价、激励机制
尽管现在技能人员资格实行“五级制”,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但据调查,湖南省绝大多数企业尚未开展评聘工作,青年职工在技术上并没有晋级加薪的机会,于是,企业一线工人普遍没有钻研技术业务的上进心。
(四)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民工中大批技术工人的产生
当前,务工农民已经成为湖南省产业工人的主要来源,长沙、株洲、岳阳等制造业相对发达地区的大部分企业50—70%以上员工是务工农民。由于历史和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等体制原因,进城务工农民一直被排斥在市民之外,与所在城市市民在福利待遇上存在重大差距,这一切使得民工一直无法作为产业工人在城市安家,更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缺乏长远打算,这阻碍了民工中技术工人的产生、形成与发展。法制环境不健全又加剧了企业普遍不愿承担工人培训的责任和成本,致使技术工人短缺成为必然。
(五)劳动输出使湖南省技能人才的流失严重
湖南目前已成为全国第二大劳务输出省份,人才的分流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湖南省技能型人才的潜在供给,使得湖南省技能人才短缺的情况更加明显。
关 键 词 社会转型期,就业政策,政府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转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就业制度也随之进行了改革。自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实施以来,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迅速增加,随之而来的积极影响是巨大的,教育发展不仅得到了阶段性的飞跃,但是消极影响也不容小觑,从2003年开始就业压力不断升温, 2016全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达到了765万左右。我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推动了我国政治生活、社会建设发展、文化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这就要求政府在职能的履行上也要把握新常态的发展规律,具体在大学生就业方面就是要结合供给侧理论,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质量,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就业结构的改革,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依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刺激新供给,创造新需求。
一、中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改革开放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即从1949年到1984年,称之为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又可以将其细化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65年,这时就业政策体现出的特点是统包统分、包当干部;第二个阶段是从1965年到1984,其体现的特征是统包统分、恢复调整。在计划经济时期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统包统分,国家高度计划,高校和学生没有自主性,完全服从于国家的计划和安排,政府要制定统一的招收录用计划,毕业之后统一分配工作。这一由中央统一调剂人才的制度在当时人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显露出了弊端,由于计划的过于不灵活和刻板,导致一些单位接收不到切实需要的人才,从长远的角度看这就是对资源的浪费。
1985年到1992年是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的就业政策总体体现为双向选择的特点。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是根据政府制定的一些相关就业政策及规范的指导,由大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一个动态过程,政府逐渐将就业的选择与分配的权利让渡给高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政府不再全权管就业,为“供需见面”提供了可能。双向选择的过渡就业政策使我国的就业政策逐步趋向科学化、合理化,弥补了之前就业政策的弊端与不足。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双向选择制度凸显出了自身的缺点,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1993年起到现在我国的就业政策转变为自主择业,进入了市场经济时期。因为社会的转型、经济制度的转轨不断加深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逐步完善,将就业政策转变为自由竞争、自主择业、优胜劣汰的以市场为主导的就业政策更能适应当下的社会经济发展。在这一时期政府要承担的主要职责就有过去的“划桨者”变为“掌舵者”,由政府主导变为市场主导。然而市场往往也不是万能的,在调节就业时也会出现其自身的弊端,加之实施了高校扩招政策,出于种种原因使得一些大学生毕业后无法正常就业,此时政府就应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
二、社会转型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职能现状分析
社会转型是社会的深刻变革,从根本上全方位的使物质方面、制度方面、思想文化方面得到转变。对于中国的社会而言,转型是一个特别艰难其复杂的阶段。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社会结构改变、利益格局重组、社会冲突加剧、社会变化多端、主体意识凸现、社会日趋多样。正值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同时也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但就业率增长缓慢。自2001年起,高校扩招政策实施后的毕业生陆续走出校园,高校毕业生人数呈只增不减的态势,尤其是从2003年开始大幅增加,较上一年增加67万人,增长率高达46.2%。从2001——2009年平均每年增长62.125万人,平均增长率为23.8%,2009年起毕业生增速逐渐放缓,到2015年平均增长23万人,平均增长率为3.45%。尽管近年来毕业生增长速度没有之前迅速,但仍在2014年首次突破700万,2016年更是迎来了史上最高毕业生数765万人。
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大幅增加,就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就业压力急剧升温。应届毕业生已经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加之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就业的竞争力也是呈不断攀升的局面,这一系列的问题叠加导致就业问题更是雪上加霜。从近几年就业数据来看,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的平均增长率仅为0.27%,这显然与毕业生平均增长率3.45%十分矛盾。
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的情况下,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做得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最近几年随着大学生数量持续增长,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政策及措施等想法设法促进大学生就业。虽然政府已经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就业增长率偏低仅为0.27%,远远满足不了就业需求,可见政府在履行职责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有待提高。
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职能存在“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况。“缺位”具体表现在政府监管存在缺失。在社会转型期间,各种社会矛盾突出,需要政府有力的监管尤其是在解决就业问题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一位“大家长”,应该时刻对就业中各个主体进行监管,对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就业环节的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可政府往往没有顾及到监管责任的发挥。
“越位”具体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过程中存在职责“越位”的情况,职责界定不清,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力,面面都要抓,却面面都没抓好。政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问题上是主导、主抓,政府提出一定的政策、决议、方法由各个责任主体去完成,最后再反馈给政府,而不是政府亲自去处理一些具体事宜,因为政府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是有限的。政府的“越位”行为主要存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高校以及政府对就业市场。政府往往在管理上容易“越位”,管的过严或管的过多,导致缺乏自主性,竞争性,创新性,给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不到位”则是指政府政策的落实与宣传不到位。当前,政府为促进就业出台了各项政策,例如: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等。这些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极好的,针对各种情况各类大学毕业生做出了不同的考量。但政府的职责不仅是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而且更需将政策贯彻执行,真正把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现在的就业形势表明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政策的初衷与落实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距。政策落实不到位与政策宣传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政策的宣传力度关系到政策的落实程度。虽然政策制定部门对政策进行了宣传,但政策的执行过程和程序上往往涉及到一些其他相关部门,然而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对政策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导致政策受益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全面,影响政策的落实。
三、新常态语境下制定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政府职能完善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就要作为贯穿发展全局和全过程的大逻辑,那么大学生就业也就必然要符合新常态的要求,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也势必要适应新常态的要求。我国已基本确定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政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政策上的支持,政策支持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基础。近年来政府出台的政策大多是以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关于做好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一方面反映出政府非常重视大学生就业,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的政策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特征,没有形成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系,缺乏政策的细化和分类。应将各项政策归类出台,形成长久的政策规划,避免政策的短视性,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完善引导性政策的出台,引导大学生就业方向。引导性政策即政府通过宣传教育、优惠导向为手段,以增设基层服务岗位为基础,引导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引导性政策对于大学生的就业去向选择影响逐步扩大,目前大学生就业去向的选择上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盲目扎堆大城市、一味的青睐有编制的单位、期待高薪资等。自从政府出台有关引导毕业生就业去向的政策后,取得一定的效果,部分大学生响应政策的号召暂时解决了就业压力,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的考虑,完善引导性就业政策迫在眉睫。引导性就业政策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更多的着眼于大学生的留任问题和待遇问题。制定一些列全面的留任评定体系可以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工作创新、思想品德等指标,通过对参加服务的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考量,使服务期满有意愿留任的大学生有机会继续留任,将留任形成公开化、制度化、公平化的体系,最终形成政策加以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在政策引导地区就业的大学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缩小在这些地区就业的大学生与在条件相对良好地区就业的大学生之间的差距,提供无差别的自身发展支持,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到政策引导地区就业,从长期性和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完善保障性政策的执行,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性政策在毕业生就业的过程中体现的作用十分突出,所谓保障性政策即指那些以政府强制力为后盾的,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和解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目标的政策。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首先要根据已颁布的劳动就业法律制定政策保障法律的落实,纵观各项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没有一部完全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这就要求政府要通过完善政策来保障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并且积极推动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的出台,使得当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是有法可依。其次,政府通过完善保障性政策对用人单位经行约束,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明确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再次,应当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制度。在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例如失业保险金领取不规范存在领取困难、冒名领取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意识差等问题。政府应通过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对失业保险和失业登记制度的宣传及落实,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
完善激励性政策和扶持性政策的落实,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激励性政策主要是面向企业的居多,国家通过政策激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或政策支持。例如:对于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合理数值的企业可以在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财政的支持,对于解决高校毕业生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以享受比原来更高额度的贷款,并且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扶持性政策主要针对大学毕业生,政府通过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及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职业培训的方面的优惠来扶持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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