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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优先认股权计划 税率 协调发展
两权分离的背景下,怎样让经理人员对股东负责,是一个长久困扰公司法的问题。优先认股权计划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1]税收是公司、股东和高管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它深深地影响了公司和管理人员的税收支出安排,并体现在不同种类的优先认股计划中。
一、税收:优先认股权计划的导向
在公司税制方面,美国是古典制模式的典型代表,即对公司所得在公司层面课征公司所得税,对其获得股利分配所得的自然人股东再课征一道个人所得税。[2]经理人员的薪金和奖金当然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在优先认股权计划计划中,因为主要涉及公司盈利的分配,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公司所得税、经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一)公司涉税的三大税率
1.公司的边际收入税率。公司边际收入税率是指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在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目前美国采用的税率如下:年所得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5%;年所得额在5万美元至7.5万美元的,税率为25%;年所得额在7.5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4%。另外,对年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万美元之间的部分,再征收5%的附加税,以使实际比率接近34%。而对超过33.5万美元的,全额适用34%的公司所得税税率。[3]
2.经理人员个人赢利或日常收入的边际税率。这里所说的经理人员个人赢利或日常收入的边际税率即经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薪酬和奖金是经理人员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经理人员的这些收入正好构成了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税率分为5档,即:15%、18%、31%、36%和39.6%,根据2001年的减税法案和2003年的减税计划,现行税率实际上按10%、15%、25%、28%、35%和36%6档执行。[4]
3.经理人员的长期资本收益税率。证券交易利得税是以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价差收入为课税时象的一种税收,有的国家称之为证券利得税、资本利得税。[5]在这里我们称之为资本收益税。证券所得主要包括持有证券的所得和转让证券的所得,因而证券个人所得税税种具体有对持有证券的所得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和对转让证券的所得课征的证券交易所得税。[6]
在优先认股权计划中,公司赋予经理人员一种股票期权,也称认股权证,事实上是一种看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7]由于行权价和股票的市场价之间存在差额,差额便构成了资本收益税的税基。对于证券个人所得的征税,美国为15%、28%的二档累进税率。[8]
(二)税率组合对优先认股权计划的影响
1.优先认股权计划的本质。经理人员通过优先认股权得到的收益不同于其工资和奖金。工资和奖金在公司纳税层面作为“资金流出”被扣除,并未作为公司所得予以课税,而是作为经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基。因此,它只是在一个层面上的征收。而经理人员行使优先认股权所得到的资本收益则来源于公司盈利。
我们看到,在经理人员行权时,公司直接发行新的股票,这些多出来的股票参与到公司的红利分配中去。由于此处的资本收益来源于公司的盈利,于是,资本收益税是第二个层次上的税收。因为其源泉——公司的盈利已经作为公司所得被课税。
2.总税收支出最小化的寻找。公司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资本收益税率虽然都采用比例税率,但都又兼采累进税率。公司和经理人员负担的这些税率各不相同,而且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时而异。[9]不同的分配方式面临着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美元金额的变动要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的变动造成分配结果的差异。
在优先权计划中,公司和经理人员都被课以税收,一方面对于经理人员而言,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率存在着重大差异。另一方面就对于公司来说,其税收优惠在鼓励性优先认股权和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后者,公司可以获得对给予经理报酬成分的扣除。寻求公司和经理人员总税收支出最小化,不仅关乎着股权激励措施的成效,更是一个税法上颇具技术含量的难题。
二、四种优先认股权计划的税收安排
(一)有限优先认股权:资本收益税率的优越性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1950年修正案规定,如果某公司的优先认购权计划满足了某些必要条件,在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处分通过行使其购买权得到的股份之前,获得购买权的经理人不必核定任何收入,并且还可以将其全部赢利当作资本收益。[10]
实现优先认股权,需要两步走。首先,行权,从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出售,将行权得到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售出。其税率远低于薪金和直接现金奖金的税率。可以认为其认购的是税收优惠。优先认股权本身将经理的收入与公司的股票价值捆绑在一起,以激励经理。
(二)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非税收目的的条件附加
有保留的有限认股权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优先认股权,它依照《国内税法法典》1964年修正案而得名。根据这些修正案,要想享有特殊税收优惠,优先认股权计划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若有保留,一个计划必须规定,计划应经股东批准;在计划被采纳或被股东批准之日(以较早的一个为准)起的10年内必须授予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在被授予后可行使期限不得超过5年,优先认股价格不得低于授权时股票的应有市场价值;取得该权利的管理人除非死亡不得转移优先认股权;授权后他不得拥有超过5%的公司股本;以及他至少保存有依据优先认股权购买的股票三年。[11]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率和长期资本收益税率的接近,使得优先权计划逐渐丧失了魅力。并最终被1976年修正案废止。
(三)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两种税率的排列组合
所谓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是指那些不受税收一般规则制约的优先认股权。一般来说,管理人员在接受无保留优先认股权之时,不核定任何应税收入。在管理人员行使优先认股权之时,他应把所购股票的应有市场价值和他为行使该股票权利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总额核定为应税收入,而这种收入按他的日常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12]
我们看到,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与有限优先认股权及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不同,其对“行权”和“出售”两个环节进行区分:行使优先认股权认购股票时的应税收入,是买入股票时的收益,这种收益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当其出售股票时,其收入是资本收益,适用长期资本收益税率。
(四)鼓励性优先认股权:恢复与宽容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42A条和《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的补充创设了鼓励性优先认股权。它不仅恢复了1976年废除的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而且对纳税人更加宽容。享受鼓励性优先认股权的待遇所具备的条件:
1.依据优先认股权购得的股份在优先认股权被授予后两年内不得出售;
2.这种股份在优先认股权被行使后一年内不得出售;
3.如果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外,本表列中的其他条件都得到了满足,那么,雇员在行使优先认股权时不必纳税,但在出售该股份时要纳税(在这个方面,它类似于税收优惠优先认股权),但是收益被视为日常收入并且公司的相应税负因此得以减免(在这些方面,它类似于无保留优先认股权);
4.从授权之日起直至权力行使之日前三个月,优先认股权的享有人必须一直被公司雇用;
5.优先认股权计划必须明确说明依据优先认股权发行的股份数额以及哪些雇员有资格获得优先认股权;
6.在采纳优先认股权计划之前或之后的12个月内,该计划需经股东批准;
7.从计划被采纳之日或经股东批准之日(以较早的一个为准)其的10年内,公司必须授予优先认股权;
8.行使优先认股权的有效期限最多为该认股权授予之日起的10年内;
9.优先认股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认股权被授予时股票的应由市场价值;
10.除非雇员死亡,优先认股权不可移转;
11.在授予优先认股权时,雇员拥有的公司各类股份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总表决权的10%(对此某些微妙区别和例外);
12.雇员必须按照授予的顺序依次行使其所得的各个优先认股权;
13.如前所述,每个雇员每年优先认购的股份有100,000美元的上限。
我们看到,在鼓励性优先认股权的情况下,其依然适用有保留优先认股权的优惠税收待遇。虽然其在第13项中有股份价值100,000美元的上限规定,而这一项并不适用与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但是,在第2、8、11项中对于有保留优先权股权的变更,确实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五)优先认股权之间的博弈
上面我们讨论了四种优先认股权,在本质上其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将经理人员因优先认股权带来的收益根据实施环节的不同分成行权收益和出售收益,并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另一类是一脉相承的有限优先认股权、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和鼓励性优先认股权,其税收优惠都是不区分行权收益和出售收益,而是将所有收益都作为资本收益适用资本收益税率。
立法发展到今天,摆在所有公开公司面前的是一个貌似简答的难题:要采用股权激励措施,是选择鼓励性优先认股权还是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对于所有公开公司而言,采用鼓励性优先认股权而非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似乎更加适当。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有限制的、有保留的或激励性的优先认股权计划是否具有经营明智性,关键取决于三种不同税率之间的关系:公司的边际收入税率、经理人员个人赢利或日常收入的边际税率以及经理人员的长期资本收益税率。公司和经理人员负担的这些税率各不相同,而且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时而异。[13]节税是我们选择优先认股权计划时要考虑的第一要素,寻求公司和经理人员总税务支出的最小化是最重要的工作。
一方面,鼓励性优先认股权使经理人员行权时的收益免遭税率更高的个人所得税课征,为经理人员节省了一部分税收。另一方面,它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税收利益。而无保留优先认股权,虽然将雇员行权时的收益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但是对于这部分费用可以为公司带来可抵消的税收利益,降低其税后成本。[14]因此,优先认股权计划孰劣孰优不能简单地下定论,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景况,比较三种税率的差异以及组合关系,并通过精细的计算分析,才能得到较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三、总结与反思:公司法与税法的协调发展
两权分离的背景下,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然成为公司法永恒的话题。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上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也必然会成为税法上最重要的纳税主体。在如何构建合理的高管薪酬机制方面,美国公司法和税法给我们提供了思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公司法和税法的协调发展来促进公司机制的正常运转。
(一)现实意义:公司治理机制合理与高效的必然要求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下的集中管理,已经将股东排除在了公司的经理管理之外,经营权由管理层独享。问题就在于如何既保持管理人员对股东的其他指令义务负责,而又仍然准许他们对适当的事项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公司法要处理的主要问题。[15]为了使经理人员更好的履行其信托忠诚义务,公司法构建了许多激励机制,本文中优先认股权就是股权激励中的一种。
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必然要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其中税收就是公司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16]笔者主张我国公司法在激励机制的构建和操作中也应当进行税收因素的考量,寻求公司和高管税收支出的最小化。当然,这也需要税法的立法完善与技术支持,为节税和股权激励多样化提供可能性。
(二)理论研究:横向协调与纵向深入
公司法和税法研究的纵向深入,离不开横向的联系与分析。横向的协调可以可以促进纵向研究的深入。我国国有公司经过放权让利阶段,两权分离阶段和公司化改造阶段,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再加上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也不再是公司法学者研究的专属领域,它正逐步地进入各个部门法的视野,更为税法所关注。
公司法如何将公司制度细化并进行可行性构建,需要进行税收因素的考量;税法研究如何在公司领域大展拳脚,也必须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学术研究、理论分析不是圈地运动,更不能闭门造车。以横向联系分析来促进纵向研究深入,保持公司法和税法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学科繁荣,保证科学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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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小兵.各国证券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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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权思想 用水制度 水利 优先权思想
一、奴隶制度下的水权思想及内容
原始公社中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没有国家和法律。世代相传下来的习惯就成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行为规则。习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果出现违背习惯的行为就要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惩罚,在使用水时也是如此。夏王朝时期产生了《禹刑》,里面包含了水事的内容。统治者通过治水而逐步达到权利集中的目的,出现“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由于是按水系来划分行政区域,所以大禹“平治水土,定千人百图”,水与政权紧密连在一起。
二、封建制度下的水权思想及内容
这一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建立、发展的时期,至此正式的水权制度已有所体现,但总体看来是较为零碎的、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中国第一个封建大一统的国家—秦朝,他强调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秦,明法度、定律令、推行重农政策,因此秦法律中对农田水利、水旱灾害都有充分的反映。例如,在农田水利方面,已出土的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的“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及壅堤水”。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已认识到自然环境的保护与人们生存之间的重大关系。
西汉时期的重要成就就是制定了我国最早的农田灌溉用水制度。据《汉书·倪宽传》记载,汉武帝元鼎年间,倪宽在六辅渠的管理运用方面首次制定了灌溉用水制度,“定水令,以广溉田”。这标志着水利成文法规的正式产生,水权的有关内容也从习惯准则正式成为约束人们用水的法规。
北魏时,刁雍在前人的基础上,在河套地区制定了新的灌水制度,“一旬之间则水一遍,水凡四溉,谷得成实”。联系到作物生长计划来制定灌水计划,突破了西汉时期用“水门”的纯技术方法,而通过制度措施来节约用水。西晋初年,杜预修浚召信臣旧渠时,曾“分疆刊石,使有定分”,这也类似于“均水约束”的规章,告诫人们节约用水、提高了管理水平。
唐朝是我国农田水利建设蓬勃发展的时期。水权在汉代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唐朝制定了用水管理的详细办法,其中涉及到更多的有关水权的内容。再用水部门的关系协调及用水次序上,唐代已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水部式》残卷中有详细的介绍。在唐代航运—灌溉—碾硙的用水次序,正是水权中优先权思想的明确反映。
宋朝的水利建设盛极一时,同时各类水利工程已经有明确的岁修制度,灌溉工程已有用水管理办法。公元1069年颁布的《农田水利约束》是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农田水利政策,它侧重于鼓励兴办农田水利,将“灌溉之利,农事大本”的原则用法令形式确定下来,将兴办水利列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是四方争言农田水利”。
元朝其统一的封建政权是在长期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战争致使“民无遗类,地尽抛荒”。为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水利事业,元朝前期采取了一些有利于水利和农业发展的措施。其《农桑摘要》、《农桑之制》中的政策法规,较前代更为明确、周详,它明确指出在别无违碍的前提下,老百姓有通过自行引河取水、凿井取水以及凿地蓄水等方法使用水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政府还保证其权利的执行或型经济上给予扶持使其得以实现。到了秋收之后,对用水的农户进行实际验收来合理确定纳税份额。这种由民自行用水,然后根据用水家户的收成情况确定税收的方式,显然蕴藏着计算水价值的内涵,是重视水的经济价值的思想萌芽。
明代初年即重视水利,“太祖诏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明代还提出了水利综合利用的原则,据《明史·职官志》所记:“碾碓者不得与灌田者争利,灌田者不得与转漕争利”。这是继唐代以来,第二个明确规定用水次序的朝代。
三、民国时期水权概况
近代,西方先进国家纷纷制定国家水利法规及与之配套的水利管理各项专业规章制度,开始实现国家对水资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水资源国有化管理政策。受西方影响,为改善当时我国受灾后的水利事业和解决日益严重的水利纠纷,水利界的有识之士奋斗多年,终于在1942年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水利法》,以后又有相应的专业水利管理规章制度相继修订,与之配套。《水利法》中对用水次序也很重视,第十五条中规定取得水权的用水工程须遵守的用水次序是:“用水标的之顺序如下:(一)家用及公共给水;(二)农田用水;(三)工业用水;(四)水运;(五)其他用途。前项顺序,省市主管机关对于某一水道,得酌量地方情节形式,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就更之。”民国时期的用水顺序和历史上许多时期的用水顺序有相似之处,但它更具有时代特点。明确用水顺序权能起到减少用水中的纠纷、节约用水的作用,是对水权界定的补充。水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即公共水权制度,但使用权的取得采取申请登记制度。民国的水权既具有该时代的特点,又继承了传统,借鉴了西方水权观念,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把水资源利用的法制化进程推进了一大步。
参考文献:
[1]中国水利水电学研究院、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合编[M].水利电力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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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活动及产出状况科技活动是R&D活动向技术创新的桥梁,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科技活动息息相关。这里我们进一步对湖北省科技活动及产出情况进行分析。2013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统计显示,湖北省的研究开发机构R&D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比,同时与东部发达的广东省相差有6.2%。至于按资金来源R&D内部支出,可以看到政府资金的投入甚至要低于西部省份陕西省,但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湖北省的企业资金及国外资金来源状况也大致呈现出相似特点。在科技产出方面,但是专利转让收入较低,与江苏省差距很大,发表的论文数量排名也是靠后的,这些就从反映出湖北省的投入产出效率并不是很高,还存在改善和提升的空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办研发机构的情况来看,湖北省的数量很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江苏省、广东省相比更是差距很大,需要加大企业办研发机构的力度,增强企业的智力支持。应该来讲,政府财税政策的最优结果就是通过政策的引导,最终形成企业自身的持续的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从湖北省的现状来看,湖北省的企业离自身激励机制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新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设备以及先进工艺的技术引进来完成。所以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反应企业技术创新的状况。此外,我们对比分析了各代表性省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结果显示,湖北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也低于江苏省和广东省,但是高于同期的陕西省和江西省;湖北省引进技术经费支出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相比江苏和广东两省,却不及二者的三分之一,差距很大;技术改造情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样低于江苏、广东两省,甚至不及江苏省的七分之一。在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方面,湖北省也呈现出与东部发达省份差距巨大的状况。综合来看,湖北省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处于第二梯队水平,与国内发达省区相差很大,尤其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湖北省还要很大的进步,需要提高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渐摆脱依靠引进的现状。技术创新本质还是企业的自主创新,引进外来技术和科技都是技术创新发展的漫长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从无技术到引进技术,最后到摆脱对外依赖形成自身的独特的技术创新,这样的企业才会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科技发展的经济社会显示出生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湖北省企业现在自身的技术创新仍旧需要依靠外在的技术,自身的技术创新还需要得到支持和发展。
二、湖北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对比分析湖北省企业科技创新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湖北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这对于后续的改进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研发资金短缺资金是开展技术创新的前提,只有在资金上有了保障,企业才有可能去不断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假若资金无法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只会陷入经费瓶颈。根据学者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不论是传统的大中小型企业、还是高科技企业,都把缺乏资金看成是影响技术创新活动顺利开展诸因素中的首要障碍因素,这说明资金短缺问题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从技术创新前提———R&D的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即R&D投入强度)也可以得到证实。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湖北省R&D活动经费支出额占GDP的比例为1.81%,比我国的南部广东、西部陕西、东部江苏省分别低了0.51、0.33和0.7个百分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政府财政拨款、企业自筹和引进外资。由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生产风险和资金风险)和不确定性,再加上现代化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技术更新周期短,回报率不稳定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产权制度不的不完善,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的难度。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四个过程(设想的提出、研究与发展、工程化和商业化)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所需资金额度相对较小但是风险性大,工程化是技术创新的关键阶段,所需资金较多,筹集最困难,是技术创新商业化的一个大门槛,跃过这门槛,技术创新的商业化比较容易成功,反之则失败。因此,目前企业R&D经费支出需要靠政府大力推进来进行引导,在这方面湖北省的研发投入与其经济规模不相匹配,存在进一步加大投入的空间和财政能力。
(二)企业内人才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智力支持经济的发展核心是科技,关键在人才;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必然离不开人才和智力支持。企业要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必须要有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作为基础。湖北省的劳动力资源具有一定的潜在优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的数据显示,湖北省的高校数为122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8.77所,比江西、陕西省的分别多出34所和31所,为湖北省提供高素质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湖北省从事R&D活动的人员占全省企业从业人数的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只相差0.4%,在相邻的几个省份R&D比重是比较高的,但是与发达地区的省份相比还是存在着差距。同时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各地区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看,湖北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最多的省份相差很大,这也说明湖北省企业内部人才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智力支持。
(三)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不灵通现代经济社会同样也是信息化社会,掌握了信息的主动权和优先权,那么在市场竞争中就有优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拥有技术和市场信息就能较少技术创新的盲目性,可以以市场为导向,快速使技术研究成果实现商业化。根据《第二次湖北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2009年全省高等院校共发表科技论文66517篇,出版著作2356种,全省高等院校共申请专利2401件,其中发明专利1511件,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62.9%,全省高等院校获得专利授权1326件,其中发明专利731件,占55.1,全省高等院校开展R&D项目研究26932项。但是,工业企业完成新产品产值1839.47亿元,比广东省8483.48亿元相差很大;全年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811.69亿元,是广东省的21.8%,由此看来,湖北省企业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掌握的很少,研究的科技成果信息并没有及时地传送给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产学研有点脱节,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了信息的闭塞;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部分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湖北省企业相对于东部和沿海省份市场信息是相对落后的,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了阻碍。
(四)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需改进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有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性支持,同时离不开强有力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的推进。湖北省位于中部地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仍旧处于中游水平,在现代科技和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加上经济基础的欠强劲支持,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上同样是欠缺的。以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武汉市为例,空气污染指数在全国城市中是排名前列,而且武汉市的交通状况也不很乐观。尽管近年来武汉市地铁的开通和运营,但是交通拥挤依旧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同时相关的研究机构的设备也不是很完善,典型的武汉市光谷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形成高新技术集群效应。各个创新性企业之间联系较少,阻碍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说明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方面是需要改进的。总的说来,由于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在资金方面缺乏,相对应的财税政策也不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也存有缺陷,同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与东部发达地区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从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创新的软环境以及硬件设施角度来说,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还是需要政策的引导。
三、破解湖北企业创新难题的财税政策分析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实情,本文对促进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证资金充足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法国为鼓励风险投资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成立了专门的风险创投基金,其启动资金完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形成,且享有适当的税收优惠。新加坡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新加坡对外国直接投资于当地的技术转移给予财政补贴,当然符合相应条件的本国企业也可享受财政补贴,这就吸进了外来的技术和广泛汲取本地企业的技术资源,形成更有力的后期技术创新。湖北省要加大对企业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财政直接投入,提高R&D的投入强度,增加R&D活动经费,为企业的研究开发、科技活动以及成果的商业化提供资金的保障,不让企业的R&D苦于经费不足而半途而废。根据企业R&D经费的筹集来源可以看到政府需要在促进企业增加R&D经费中起引导性作用,利用财政的支持提高企业自筹和引进外资,从而从宏观整体提高企业的研究发展支出水平,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融投资方面,应该由传统的由政府部门从财政拨款或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投融资转变为政府政策性资金、引进外资和商业银行的贷款等多种方式并行,比如利用地方性的商业银行,针对于本省内的集资,为企业提供低息或者免息的贷款服务,增加财政的融投资,多样化、宽口径企业的技术创新的集资。建立研发基金、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企业初期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技术研发的持续性。根据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除提供企业利息优惠的贷款,还建立了相应的技术研发基金,给予企业技术创新必要的资金扶持。对于湖北省而言,可建立省级和市级的研发基金,每年从预算中拨一部分经费维持基金的运营。此外,研发基金还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还可允许研发设备加速折旧,进一步拓展加速折旧的设备范围,对风险大、创新型及国际国家前沿的研究与开发用固定资产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二)培养专业人才,重视人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激活人才管理机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仅要有理念的平台,更需要拥有以劳动力素质决定的科技优势。针对湖北省高校数量和学生数量众多但是企业从事R&D人员很少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湖北省面临着高精尖人才的流失的困境。面对我省大量人才流失的现状,政府必须积极采取优化人才结构,在省内发展不同技术人才的高校,培养出适应市场需要的领导型和技术性人才。同时,建立和畅通政府与省内高校建立密切联系,面对市场培养人才,健全人才市场体系等措施。此外,改善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使地区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人才培养投入、逐步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的比重;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各类型的技术人才进行创造,提高群体收入水平,避免技术人才的大量外流,激活技术型人才的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保科技创新主体的收益不受侵害,对企业创新主体、创新流程、成果转化、产权归属、风险保障等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企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三)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信息的流通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政府会资助国内大学和国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并资助科学家及工程师从研发机构进入企业任职,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输送人才。这实际上为湖北省的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解决湖北省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不畅的问题,就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全省“产学研”的联系。尝试以市场配置的手段,将部分相应的科研院所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使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科研或技术开发研究,尽量避免出现盲目研究的情况。政府应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支持某些科研院所或者与高等院校进行长期合作,使其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基地,这样有利于企业迅速获得技术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先配置。同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加速各类信息网络的建设,使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便捷地获取技术及市场信息。
(四)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增加需求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政府干预经济和拉动产品需求的政策工具,也应该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其特有作用。合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增加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量,从而引导企业更多研发创新性产品。采用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购买、直接市场购买和程序鼓励消费三个手段向技术创新企业进行公共采购,创造和增加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鼓励企业的创新行为。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创新产品在市场开拓期有比较稳定的市场保证,同时也使企业的创新活动过程与市场有观点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湖北省而言,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专属执行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采购监督体系,能够确保政府的采购费用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上的高效使用。与此同时,通过完善政府的采购制度,直接采购省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助力实现企业技术产业化生产的完成。此外,政府应当密切关注创新性企业的最新成果,大力支持创新产品,增加企业的需求量。在此基础上,借助政府的信誉为创新产品打开市场,将创新产品最新推向市场;并通过政府推广,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消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转换的速度。除了直接采购以外,政府还能对部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产品实行公共技术采购,即通过财政投入,与企业签订一个未来交付的新技术订单,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利润率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法国及新加坡等国家为湖北省提供了一种非常成功的示范。具体而言,法国在企业所得税上,采取了诸如减免税、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税收抵免等一系列措施。新加坡则强调主要采取包括免税、低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及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等方式,主要通过中长期的低税和免税政策、缩短折旧年限等途径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究、设备更新、成果产业化。政府可以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创新的前期开发、科技活动到成果商业转化等不同的阶段激励企业。为了降低风险,湖北省政府的财税政策应对企业的创新研发予以支持。比如,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失败补偿机制,对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失败的企业,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同时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用自己研发的技术生产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允许投入的成本加计扣除和缓缴税款等。同时对出让技术供其他合作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可以进一步提高减免税额度。此外,对于此阶段购进的与成果转化相关的产品、仪器等都应给予关税、流转税优惠。对于企业在成果转化阶段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建议给予全额扣除;而对于其他与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费用也可以采取当期全额扣除或者加计扣除的方式。在技术创新产品的销售环节,政府也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所得税减免,甚至可以分时段减免,让这些研发性企业在产品推出市场前期可以实施较大的减免,而等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之后逐渐撤销所得税的优惠。最后,政府也要鼓励企业创新产品的出口,并在出口政策方面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执行出口退税。总而言之,从企业的创新想法的提出到最后成果转化为市场上的产品,湖北省政府能够在不同的阶段针对高新技术研发类企业,给予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如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是摆在外贸企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旨在为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提出建议。
随着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据商务部的最新统计显示,2009年1~8月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突破百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6.z%和121.2%。与此同时,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核心的“337调查”等非关税壁垒措施,则成为一些国家、地区和跨国公司阻碍我国经济产业发展的一个“大棒”。
由于我国经济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对外贸易领域所出现的新变化对外贸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拟从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情出发,探讨构建符合外贸发展实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知识产权纠纷对经济的影响
知识经济即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与以往的传统经济形态相区别,知识在现代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其功效已经远远超越财、物这些传统要素,成为创造价值要素中最核心的要素。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到第四阶段: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经济的崩溃”。
由于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利用知识产权的优势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非贸易手段。跨国公司已不仅仅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是逐渐将其当作一种市场策略频频使用,这也导致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仅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而且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对我国一些行业带来了巨大威胁。不仅如此,知识产权更是日益成为各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国家间在处理国际经贸关系中围绕知识产权开展的合作与较量更加复杂。
根据美国1930年海关法337条被控产品一旦被认定侵权,ITC会依据337条款“停止令”或“排除令”。涉案产品无论是来自源头生产厂家还是来白其他分销商,将一律禁止进人美国市场,已经进人的也将被停止销售。更严重的是,此项制裁为“永久性”制裁,不仅被“排斥”的企业相关产品可能被永久禁止进人美国,而且该国同行业的同类商品可能也永远无法进人美国市场。337调查的门槛较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且结案时间短,一般不超过12个月,而应诉企业的答辩期却只有6个工作日,因此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对企业和同行业影响均很大。
2、外贸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分析
为了解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提出针对性的保护机制和措施。笔者对一些外贸企业的调查问卷资料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析,通过调查发现,外贸企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与预期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许多企业受到人才、资金、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知识产权方面信心不强、动力不足、能力不够:
第一、创新型人才比较缺乏。知识经济的核心要素是人才,企业创新的关键是人才。调查显示,创新人才短缺、高学历人才偏少、高科技人才缺乏是当前外贸企业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外贸企业大多自传统产业发展而来,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企业员工中低学历、操作人员比例偏高,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偏低。同时,一些企业还存在不重视人才、留不住人才一等现象。
第二、品牌意识函需加强。外贸企业加工贸易比重很大,贴牌贸易较为普遍。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纠纷频发;另外一些企业不注重创建品牌,个别企业即使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仍然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寄希望于通过“傍名牌”获取更大的利润。
第三、知识产权投人低。调查结果显示:多数外贸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费用投人不足,严重阻碍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原因如下:首先,知识产权开发风险高、周期长;其次,企业知识产权投人成本大:除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成本还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年费等;此外,还包括复审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等。其中,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授权后的年费占专利申请成本的大部分。除此以外,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由于企业维权成本高,一些企业往往放弃维权,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所以多数企业在决策时非常谨慎。
第四、知识产权创新质量不高。
第五、中途停止创新活动时有发生。
3、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想
因国际经济形势突变,许多低端产业、传统外贸企业遭遇 “寒流”。但调查发现,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的外贸企业却有着良好的表现和业绩。这说明知识产权在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促进对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特有价值。考虑外贸企业发展情况,构建符合外贸企业实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树立品脾,建立、健全商标保护机制
现代市场之争,是品牌之争。从目前的外贸出口情况看,贴牌加工所占的比重较大,自主品牌出口较少。跨国公司的实践证明,只有品牌强才会有企业强,也只有做品牌才会赚取更多的远远高于OEM的利润。因此,外贸企业应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第一、外贸企业须做好自主品牌的规划。品牌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品牌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建设过程,需要品牌设计、品牌文化等全方位的支持和配合,要做好长期坚持的思想准备和努力。
第二、正确处理企业的产品品牌结构。自有品牌产品不要与OEM品牌冲突。处理的原则是为保证现有OEM客户的产品不受自创品牌产品的影响,依然全力构建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要让自创品牌对OEM客户造成直接的影响,学会两条腿走路。
第三、加大地方政策支持力度。因为品脾的创立非一朝一夕,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考虑到中小型外贸企业大,实力弱等特点,我们认为应运用市场机制,结合政策支持,在税收、信贷等经济性问题上提供优惠,来支持外贸企业创自主品牌。
第四、外贸企业一旦选定了海外目标市场,就要及早进行商标注册;而不是生意拓展到哪里才去哪里申请注册商标。据世界品牌实验室调查显示,在“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近50%未在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注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高达70%以上。也就不难理解,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拓展时经常利益受损。
3.2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
在国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竞争的工具和策略。国外企业已经非常习惯于运用技术壁垒方式来确保市场的竞争优势。为了有效避免专利纠纷,提高外贸出口竞争力,企业需加强专利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第一、制定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与开发人员、业务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知识产权要素参与分配的创新激励机制;第二、建立专管或兼管的知识产权机构,主要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专利申请、维护和保护工作,研究规划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第三、增加开发投资和知识产权管理经费投入,设立专项知识产权经费,用于缴纳申请和应付司法等经费开支;第四、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考核指标。
3.3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面对跨国公司的“专利伏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维护产业安全,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障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基础性、预防性工作。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强势地位,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导地位和高额利润率。面对目前知识产权种种严峻的形势,需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手段,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维护产业安全。
而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是增强外贸发展后劲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考虑到外贸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在政府主导、支持下,外贸企业以涉外知识产权预警体系为核心、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健全信息查询系统,把相关信息落实到研究、开发、销售等各个环节。
3.4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维权援助机制
据权威人士预测,伴随着中国制造在世界舞台上风光无限,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与中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亦进人高发期。在未来的10年,"337调查”将是我国对美出口贸易遭遇的最大障碍,其威胁性大于反倾销案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诉讼。
由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建立、健全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帮助外贸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和经费补助。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及规则的研究,建立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运作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重点对外贸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援助。
3.5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设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打造外贸企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应成为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外贸企业实情,笔者认为:
第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培育和扶持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沟通,组织共同维权。
Abstract: The essay analyzed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ity-trained professional personnel of the South Korean by University of Pusan University Information about vocational education. On this basis, the writer summed up the merit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two vocational college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personnel training, presented China's vocational schools mad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personnel training,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n it is with the great reference to China's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关键词: 韩国大学;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特点与启示
Key words: South Korean schools;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personnel training features and implications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4-0214-03
0 引言
韩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职业技术教育被称为韩国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进入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韩国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开始获得快速发展。韩国高职教育秉承了其职业教育的一贯特征,十分重视技能人才及其职业能力的培养,其教育模式以培养“就业者”为目标,在培养模式、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方面颇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1 韩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特点
在韩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从层次结构上看,包括专科大学、本科大学和研究生院。实施高职教育的机构包括二年制的专科大学(初级学院)、技能大学、四年制的产业大学(开放大学)和可向毕业生授予高级职业学位的研究生院,技能型大学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主要特点有:
1.1 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目标很明确 韩国专科大学和技能大学培养应用型人才。换句话说就是“要能知,要能做,要能动。”所谓“能知”是指要熟悉修养课程和基础课程,以及专业课程的知识;“能做”是指可以制造,即设计和制作。这两点都称为高技能。“能动”是指能够对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行动。专科大学、技能大学的培养目标虽然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但是总的培养方向都与传统的以培养学科研究型人才的大学有着根本的区别。
1.2 “顾客导向”的培养模式 为了加强学校与企业界的联系,韩国政府颁布《职业训练法》、《职业训练基本法》,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将“产学合作”写入《产业教育振兴法》,作为职教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高职教育的毕业生除了少数继续进入大学或研究院深造外,绝大部分都进入企业就业。因此,以企业的需求进行教学就成为必然。法令规定:①成立由学校、产业界、地方政府、民间代表参加的“产学合作教育协议会”,对与学校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产学合作教育协议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均进行控制和监督,计划指导和协调该地区的“产学合作”。公开因教育水平低而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学校名单,对其减少或停止财政支持,对不依靠大学培养人才的企业则增加相应的税金,以此来促进企业与学校间的相互合作;②学校要通过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③企业要根据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来分享教育成果;④职业学校学生现场实习要义务化,产业要积极协助学生现场实习。
由于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推动,韩国的职业教育与企业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出现了多种产学合作教育的新形式,如2+1模式、“顾客导向”(Customized Education)模式等。“2+1”模式主要是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采用,即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两年、在企业实习一年。在高职教育阶段,则出现了“顾客导向”(CE)的定制培养计划。CE教育就是学院将企业作为顾客,与企业在人力、物力资源上合作,改造教育环境,按企业需求人力的数量、规格和具体专业特长培养人才。CE教育包括受企业委托培养技术员和为企业职工更新技能。专科大学于1996年开始与企业采取合作协议方式,共同开发适应产业界需求的多种职业教育课程,现已在75%的专科大学中实施。韩国教育部从1999年开始资助CE教育,2001年有98所初级学院实施CE教育,其中60所得到教育部门财政支持。
1.3 产学合作的课程设置 专科大学的教育课程分为一般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专科大学的教育目标是培养中坚技术人才,专业课程的理论课和实用技术(包括实验实习)的比例为各50%。一般专业课程占70-80%,基础课程的学分占总学分的20-30%,这与普通四年制大学的课程相比,有着自身鲜明的特色,大部分专科大学的专业课程都是根据职业群分析法来开发的。
专科大学的课程设置上,也充分体现了产学合作的特点。具体的说,主要有如下几点:①加强适应高等产业化社会的电子计算机、工作现场应用英语和职业道德教育;②加强与“国家技术资格证”获得相联系的高水平专门教育;③加强有效率的实验实习及现场实习教育,要根据学年教学计划和实验实习指针来进行;④开发现实应用性的教育课程;⑤开发对“产学”系列有用的教育课程。
1.4 培养“综合应用能力”的教学方法 多技能者的能力具体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如前所述,技能大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多技能者。这包括基础技术能力和设计能力,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创新。
每个专业与企业联合共同开发技术和产品,满足企业的需求。在技能大学,主要是通过让学生参与实际来培养的。釜山情报大学的汽车专业在这方面非常优秀。汽车系通过校企合作生产汽车配件项目(柴油机喷油嘴及涡轮增压阀),通过与汽车修理公司联合,获得旧的配件,再由学校重新修理再出售二手配件,柴油机喷油嘴新的每个30万,而二手的只要10万并保修一年。每年的年产值达1-2亿。
1.5 在师资培养方面印象比较深刻:①对教师的要求主要有:做上课计划书和课程表、做教学计划,教授提前到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并与企业开展相关的合作项目,做出企业要求的教学课程,形成报告通过学校的教学处批准后,可以进行教学。教师授课不能超过一周12个小课时。②学校支持教师的研究活动及国外研修。开展教师专业能力提升工程:鼓励教授到企业进行短期、中期、长期的研修,接受新技术。学校先与企业签合约,保证企业的新技术研发与学校一起做。教授首先提交研修的申请报告,经过论证后,再与企业进行具体操作,进修的教授需要在每一至二个月提交一个报告,研修完毕后除要提交总的研修报告还要,说明研修的情况及经验供其它教师借鉴。
1.6 严格的国家资格鉴定制度 国家资格证书由于能将企业的要求和学校的教育用规范化的方式联系起来,因此,目前已在发达国家高职教育中得到普遍采用。为了引导职业教育适应产业社会的发展要求,提高技术和技能人才的素质和社会地位,韩国于1973年颁布了《国家技术资格法》,正式引进和实施资格鉴定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实施远行,韩国技术资格鉴定形成了规范化的组织实施程序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韩国的技术资格鉴定非常严格,其通过率仅为20%。凡获得国家技术资格证书者具有就业优先权,工资待遇也相应较高。同时,对于一些重要职业,要求必须持国家技术资格证书上岗。
2 韩国的高等职业教育给我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带来的启示
韩国在发展职业教育的许多做法、经验,可供我们借鉴,虽然社会制度不同,但韩国与我国有相似的东方文化背景,所以,他们的有些方法是可以拿来应用的。
2.1 我国政府应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校企合作。韩国政府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与职业院校的密切联系,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把校企合作作为职教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并写入《产业教育振兴法》,使之法制化。同时也规定职业院校学生须参加企业的在职培训,企业主要通过在培训中增加培训专家,提高在职培训的质量。为了提高学生工作转换过程(包括在职培训),政府对部分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但这些企业须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即关于劳务市场的变化趋势、工作场所职责的转换和就业机会的信息以及帮助学生寻找就业的机会。为鼓励企业提供以上这些帮助和支持,韩国政府给予提供在职培训的企业特别的奖励(如税收优惠、给予就业保险基金财政支持等)。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虽然也规定了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但比较笼统,给予怎样的优惠不具体。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体系,通过政策导向,在财政、税收、信贷、奖励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引导和激励校企合作,如对承担了校企合作教育任务的企业,可根据接受学生的数量和消耗企业材料的费用,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和特殊的财政资助(如银行贷款上的优惠支持),企业委托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校企共建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可按地税的有关规定给予营业税减免的政策优惠,有效调动企业资源为学校教学服务。
2.2 注重产学合作机制建立,加强利益的驱动 进一步推进产教结合,重视发挥职教在再就业工程中重要作用。韩国政府大力提倡职业学校要与企业密切结合,把产学结合写入政府制订的法规里,并使之制度化。《职业教育促进法》又把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联系在一起。我们可借鉴韩国经验,加强与企业的紧密联系,建立由相关经济界、产业界专家参加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研究专业设置,确定培养目标、专业标准和课程以及教材建设中的指导作用.逐步实施职业教育由学校模式为主向企业培训为主的方向过渡。同时职业学校要注意毕业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继续教育工作,吸引各类工作人员继续学习。
2.3 完善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 校企合作,实现专业共建采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在学院预选人才。学校与有关公司签订了“订单式”培养协议,再一种是依照企业需要采取“量身订做”的人才培养方法,企业与学校共同制订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与海外部合作开办的“海外项目现场工程师”班,企业按照岗位提出培养要求并提供教学内容和相关资料,由学院教师将这些内容融入到相关课程的教学中,或由企业派工程师到学院来开设讲座,将岗位要求、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企业文化、企业理念教授给学生,实现了学生与企业、学生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二是实行“就业式实习”,实现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零距离”。学院将学生实习和就业结合起来,让学生在生产和服务的现场经受熏陶和磨炼,将毕业设计安排到企业进行,真刀真枪做课题,学生提前半年带着毕业设计的课题到合作企业实习,企业根据学生的课题安排学生到相关岗位,并安排技术人员与学院指导教师一起指导学生制定毕业设计计划书,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学生实习结束时,对学生实习相对集中派老师“上门”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组成答辩小组进行毕业设计答辩,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采取就业式实习,把毕业实践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增强了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学生实习结束时已成为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熟悉企业生产环境的“准员工”,绝大多数毕业生就留在所在企业工作,实现了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零距离”,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
2.4 完善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评价机制 成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学校参与的校企合作指导机构,指导和监督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实施,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实践培训的学校与企业给予适当的惩罚,把校企合作、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作为企业评级、资质升级的指标。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对更多的技术工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在各行业建立职业能力标准,强制推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而使企业主动和高职院校合作培养人才。另外学校与多少企业合作,合作了多少项目,项目的经费有多少,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学校的总体评价上,学校对不同系部开展产学合作方面的工作主要依靠教授,而没有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学校对不同系部的设备经费投入是粗放式管理,基本作法是由教授根据学校对本部门的年度预算来做购置计划书,教务处来平衡,设备运行委员会来审查。但大都会充分尊重教授的意见,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设备,因为大型设备的购置可以宣传学校的知名度,吸引企业主动和学校合作。这也是我们在今后工作开展中需要完善的,要完善对项目建设中教师的考评机制。
2.5 双师型师资培养方面的启示 教师要与企业广泛联系 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聘请企业的能人作为学校的兼职教授。在二年的学习中主要注重理论教学及校内实训。利用假期让学生去企业实习。一方面能合理解决教学时间的不足同时又解决了实习指导教师不足的问题。学校的老师也利用暑假到企业见习,及时掌握新的技术和工艺,同时管理学生,完成学生必须的实习任务,教师也能增进对企业的了解和沟通。在我国,也更多的聘请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一线管理人员、能工巧匠,一方面补充了技能型师资的不足,另一方面能将先进的技术、理念及时传递到学校、及时教授给学生。另外学院在实训基地的建设色中也注重培养实训教师。
2.6 按照企业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和能力培养 把国家劳动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学校的课程目标,形成“基本素质(或一般能力)——群集职业能力——岗位职业技能”三位一体的课程目标模式。进行模块化课程体系改革。我们从企业的岗位要求和学生的发展需求出发设置专业课程,理想的情况是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与企业需求实现无缝对接,学生毕业时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目前职业能力(技能)考核、鉴定的方式有四种类型:第三方认证,行业协会认证,用人单位认证,学校认证。学校可以将不同类别、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折算成相应学分,纳入教学计划,使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与证书标准有机结合,用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推动教学模式的创新。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遵从职业教育规律、增强育人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的必由之路。我相信随着政府政策的进一步到位,企业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校企合作机制的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之路会越走越宽。今后,中韩两国应积极促进在职业能力开发、技术培训和劳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交流先进的管理经验,互相学习先进技术,建立中韩职业培训合作项目。通过举办新领域的国际研讨班,培训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中韩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制度,促进两国在职业资格技术标准资格证书的互通。
参考文献:
[1]陶蓓.韩国职业技术教育的现状及趋势分析.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