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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生工作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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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生工作总结

第1篇:监狱医生工作总结范文

与“不能提供上门服务”相对应的,便是遗体捐赠数量的稀缺。在专业机构记者了解到,被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除来源于亲人的相互捐赠外,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遗体捐赠。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约有10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新增12万人,每年约有50万患者需要肾移植,而每年全国可供移植的肾源仅有4000个。尿毒症患者中的多数人,或过早地离开了人世,或依然只能依靠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苦苦地等待期间,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7000~8000元。我国患角膜病的500万人中,有400万可经角膜移植重见光明,但每年只有700个角膜供体;角膜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还有我国每年有33000多名白血病患者挣扎在死亡线上,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骨髓移植是最有效的治疗方法之一,而其前提是在骨髓库中找到相匹配的血液配型,但我国目前唯一的中华骨髓库所能提供的只是微不足道的2000人次的登记。专家告诉记者,对于那些急等着救命的患者来说,当前最缺的不是技术。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主任郝林娜曾在全国人体器官试点工作总结会上直言:“很多患者在苦苦等待中去世。”器官来源严重短缺已是不争的事实。

捐献的遗体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用处就是用于医学院的解剖课,遗体的稀缺严重影响医学教学质量。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于恩华曾说,“现在学校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大概平均每10人只能解剖1具遗体,一些非临床医学专业的医科生则根本没机会动手操作。理想状态下应该4~6人解剖1具遗体。而在医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一个医科学生本科阶段至少要解剖过一具遗体,一名医生从学生到成长为教授要解剖10具遗体。”而目前我们国内的情况是,平均20~30名医学院学生,才能实习到一具遗体。

面对这一窘境,一些医学专家忧心忡忡。他们认为,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人体研究,而从事人体研究首先要了解人体的结构。学医的学生首先要学人体解剖学。由于缺乏人体标本,有的学校退而求其次,干脆靠人体挂图和模型来教学。

捐献有点“亚健康”

目前,我国的遗体来源主要是志愿者捐献、无人认领的尸体(意外事故死亡、监狱犯人)这几种渠道。而据本刊了解,2000年,太原市红十字会率先在山西省展开遗体捐赠工作。从太原市红十字会获悉,截至2013年3月底,有遗体捐献志愿者266例,实现捐献46例,角膜捐献登记115例,实现捐献16例。这个数字与我们庞大的需求群体之间,依旧隐藏着很大的鸿沟。在56岁的下岗女工王阿姨的身上,始终揣着那张遗体和眼角膜志愿捐献卡。2008年,她成为遗体和眼角膜志愿捐献者,两年后,她的爱人也成为志愿者之一。王阿姨和丈夫把遗体捐献看作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她说,“我把死看得很淡,不想占用国家土地,不想儿女为我哭。如果能为医学做贡献,那是最有意义的。”据专业人士讲,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其一是:封建思想观念作祟,人们对死后身体的“完整性”看得很重,以致自愿捐出遗体供医学研究的人不多。即使有人愿意捐献遗体,并在生前立下遗嘱,但家属意见不一,捐献后又反悔。或是家属得知遗体被解剖后于心不忍、心生不满,从而引发纠纷。其二是:宣传力度不够,还不能为更多的人所认同。其三是:缺少具体捐赠法规,不利于保护捐赠者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呼唤用完善法律,来救治受冷的心

11月24日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报道: 在国家级技术和产业创新的基地、倚山傍海的大连高新技术园区内,一座投资1500万元美元的“尸体工厂”,4年来利用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将中国人的尸体标本贩卖到世界各地,获取上亿美元的暴利。多年来,社会舆论一直大力提倡遗体无偿捐献。“尸体工厂”的曝光不仅仅给遗体捐献工作带来了阴影,也反映出相关法律和行政管理的缺失。“尸体工厂”的曝光,使捐献者的知情权和遗体捐献立法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当以人的尸体和器官为原材料的生物塑化技术已经飞速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相关立法却远远滞后。

一方面是供体严重短缺,一方面是捐赠遇冷,有鉴于此,一些有识之士指出,要想方设法扩大人体标本的渠道。对于遗体捐献迫切需要规范化,要为遗体捐献立法。目前,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已普遍开展并制定了法律法规,日本则已成为公民的习俗。这些国家的教学尸体来源充足,满足了医学教学、科研的需要。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我们可以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把好事办得更好。

目前全国各地开展的遗体捐献工作,大多也属于是刚刚起步阶段,时至今日依然存在一些不足。相关负责人介绍:“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遗体捐献法规,使得遗体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往往难以界定。同时,缺乏法律规范也将不少的志愿捐献者挡在门外,因为他们多数因没有立法而心存顾虑,担心遗体捐献后不能真正用于医疗教学、病理解剖和器官移植。”

据了解,不少志愿者咨询时,首先是问遗体捐献立法了没有,要等到立法了再来。与此同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医学院面临这样的尴尬:有捐献者与接收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面对如此窘境,专家则建议应学习发达国家关于遗体捐献移植的先进立法经验,尽早制定我国的遗体捐献移植法。以推动和保障我国遗体捐献移植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美国,成年人几乎都有驾照,它不仅是开车的执照和身份的证明,还是一份捐献器官的同意书。这就意味着,驾驶员一旦在车祸中被确认死亡,若驾照上有“donor”(器官捐赠)字样,医疗机构就可以对其施行器官摘除手术。

西班牙可谓是器官捐献领域的“领跑者”。它的器官捐献法规定,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公民本人在生前表达了相反的意愿。与中国目前愿意捐赠则公证的做法相反,西班牙的这种意愿必须通过口头或书面进行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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