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信托基金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于A某某涉嫌贪污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
(文号)
委托单位:×检察院
委托时间:×年×月×日
鉴定要求: 对×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贪污×万元短期委贷资金及其去向的财务事实进行司法鉴定。
送检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账册、凭证和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一、概况
×年×月至×月,A某某在担任乙公司负责人期间(见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的×万元资金,转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
二、检验
(一)关于甲公司的基本情况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万美元。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均为A某某,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为B某某。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产品等。×年×月,因注册资金未到位,甲公司被当地工商局注销。甲公司存续期间,未开展过正常经营业务,只查到大额借贷资金进出,财务上也无完整的账册,只查见一部分应收、应付往来账户(见附件一/2-6)。
(二)关于A某某动用×万元资金的情况
1.关于丙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甲方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丙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3%,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该×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丙公司利息×万元、壬公司货款×万元、癸公司货款×万元、子公司利息×万元、丑公司×万元,归还辛公司借款×万元,合计×万元(见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归还丙公司借出的×万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民事调解,由乙公司返还给丙公司本金×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丙公司×万元(见附件二/18-25)。
2.关于丁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丁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丁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交给乙公司。经乙公司背书后,转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过寅公司归还×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万元,归还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万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万元,用于付给辰公司货款×万元,付给午公司×万元,与其他资金一起付给未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归还丁公司借出的×万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讼。其后,根据×法院案外调解协议,由乙公司返还给丁公司×万元、利息×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丁公司×万元(见附件三/21-22)。
3.关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1)关于戊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戊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戊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戊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戊公司。戊公司背书后,交给A某某。A某某将该支票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戊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四,2-4)。
案发后,戊公司借出的×万元,已通过×个单位签订转账协议书追回,由申公司归还酉公司。
(2)关于庚公司委托贷款×万元的情况
×年×月×日,庚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庚公司将×万元委托乙公司贷给乙公司选定的企业,委托期限为×个月,按月息×%计息:乙公司对庚公司委托的资金负全部责任,到期保证归还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续费,为本金的×%,在委托资金到账后,当场以支票或汇票方式付清(见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开出×银行的#×转账支票×万元,付给庚公司。×月×日,庚公司开出×银行的#×现金支票×万元。两张支票,合计×万元,由庚公司交给A某某。A某某将其直接付给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记入“其他应付款――庚公司”账户×万元(见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万元,根据×法院判决和×法院判决,扣除已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合计×万元,由乙公司归还庚×万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赔付庚公司×万元(见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万元的去向情况
辛公司收到以上×万元后,主要用于付给庚公司利息×万元、戊公司利息×万元、丁公司利息×万元,其余×万元,作为甲公司归还×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万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万元(×万元+×万元),A某某将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据戌公司的×年×月×日《转账通知》称,戌公司收到的上述×万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经乙公司转贷给辛公司的借款(见附件五/7-22)。
三、论证
一、检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二、对上述有关财务事实的检验,符合公允的证据规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见附件九/1)。A某某将客户交给银行的委托贷款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贷给客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由银行赔付,改变了客户委托贷款的所有权,其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
四、鉴定结论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落款: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专用章
高级司法会计师:
(印章)
司 法 会 计 师: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证审查意见
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意见书
文号
一、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公诉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对案件中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进行审查。
×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结论称,×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将上述单位交给乙公司的×万元委托贷款,纳入其个人控制之下。其中:转入A某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账户×万元;以甲公司的名义付给辛公司×万元。案发后,已追回×万元,未追回×万元。因法院的调解、裁定、判决,经执行三次赔付(×万元+×万元+×万元),乙公司直接损失×万元。
二、审查情况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该鉴定未使用言词材料,检验部分的叙事脉络也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问题:
(一)检验不充分
第一,检验采用的仅是查账的叙事法,未对检材特征进行观察描述。
第二,未从多个角度、利用多份相关的涉案会计资料对资金收付进行检验。
第三,未利用各种条件对资金收付的会计记录进行检验。
(二)论证不正确
该鉴定对于检材来源合法性和检材真实有效性的论证是缺乏论据的;对于检验方法的论证是错误的;对于非会计行为合法性的论证是多余的。
(三)结论缺乏部分依据
该案中虽然甲公司会计记录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业,必定有规范的会计记录,这部分会计记录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该鉴定未对这一范围的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因而结论中“直接损失”一词缺乏事实依据。
三、审查结论
若鉴定人无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将文书改为“查账报告”,并在结论中删除“直接损失”一词,该鉴定结论拟可采信作为查账结论使用。
论文关键词:金融结构,投资基金,内部治理
一、引言
在19世纪中后期产业革命的推动下,投资信托基金首次在英国出现。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中,投资基金在国际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上蓬勃发展,目前美国共同基金总规模已增长近1000倍。基金业的迅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最显著的现象。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也开始进行投资基金的尝试,逐渐形成了投资基金市场的雏形。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共有60家基金公司掌管了纳入统计的464只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共计18864.60亿元,份额规模共计24638.56亿份(不含QDII,以下数据均不含QDII)[①]。其中31只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共计685.52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3.63%投资基金,份额规模共计768.10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3.12%。其中433只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共计18179.08亿元,占全部基金资产净值的96.37%,份额规模共计23870.46亿份,占全部基金份额规模的96.88%。[②]
根据美国2008年度行业统计报告,全美约有600家基金发起人管理8889支共同基金,总资产净值为9.601万亿美元,约占世界共同基金总资产净值19万亿美元的51%。综合1995~2008年的数据统计,共同基金占美国基金总资产净值的比重约在92%~96%之间。[③]
摘要:基金托管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承担着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能。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可以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对基金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创新。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制度;委托
一、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以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风险—收益比小等特色,倍受各国投资者的青睐。从本质上讲,基金是一种“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集合投资制度,它的成功之处在于有效引入了信托机制。当具体执行资金信托关系时,会形成一系列人力资本(知识、技能、健康状况等)与非人力资本(物质资本)订立的契约组合。基金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既是契约的执行过程,也是能力和财力的合作过程,正是依靠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基金将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基金持有人)联结起来。[1]依据信托法原理,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即丧失对基金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受托人享有基金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同时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这种信托制度的安排导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必然会造成基金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经济学界热衷讨论的委托关系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基金资产被管理人任意使用滥用权力,基金监管体制一般要求基金资产存放于独立的托管人处,由托管人专门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对管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实现基金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的三权分离、相互制约。正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中规定的,监管体制必须寻求保全其基金资产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将基金资产与管理人的资产、其他基金资产及托管人的资产分离。[2]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公司型基金通常都要委托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每家已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将其证券和类似投资存放于保管银行(资产不少于50万美元)、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或投资公司。
信托型基金通常采用管理人和受托人分立的双重管理架构,受托人负责对管理人进行监控并保管基金资产,当然受托人也可以将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能委托给其他专门的保管机关行使。如根据英国1991年《金融服务受托计划法》,单位信托中的受托人负责监督管理人以保证其按照法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运作基金资产,同时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及其所有权文件。受托人也可以委托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负责保管基金资产,两者间通常为关系。我国香港地区《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规定,单位信托必须委托受托人,受托人选聘管理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并保管基金资产。由此可见,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信托型基金均无一例外的设有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最主要的职能有两项,即保管基金资产和对管理人的监督。
在没有继受信托法的国家(地区),虽然在投资基金架构的设计上亦模拟信托结构,由于民法没有引进信托的概念,在用语上并未使用受托人的概念,如日本的基金托管人,台湾的投资信托基金保管机构,德国的托管银行等。根据德国《投资公司法》,基金资产必须由托管银行来保管,托管银行承担核定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职责。另外,托管银行通过行使一系列法定的控制权和参与权,强化对基金制度性安全的保障。在特定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还可以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主张权利,或者对执行基金资产的不当行为提讼。[3]
新兴市场国家对托管人通常制定比较严格的资格要求,大都为符合一定资本条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由监管机构审核批准。例如泰国要求托管人必须是资产在2亿美元以上的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公司而且连续盈利要达5年以上。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定相比较,我国托管人的选择范围十分狭窄,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托管业务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基金采取类似于英国单位信托基金的治理模式。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分离,各自为独立的法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或隶属关系,同时强调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制衡。[4]但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这不仅与其监控信息、能力、动力等各国共存的问题有关,而且也受制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疏漏与滞后。
(一)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
托管人的职责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各国(地区)法律一般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保管,特别是与管理人的资产处于分离状态。IOSCO《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二原则第3条对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资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在契约型基金下,托管人处于特殊地位,代表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我国的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有权决定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有权撤换托管人,从而使托管人处于一种相对从属的弱势地位。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托管人的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和监督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另一方面托管人的职责却又是管理人赋予的。其结果必定会导致托管人为了获取稳定的托管收入而忽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这距离投资基金制度赋予托管人的有效监控职能相距甚远。更何况基金托管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下,托管人有可能纵容、迁就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不清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究竟是一项监督权利还是监督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基金法》第30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托管人依据该条之规定所负的职责究竟是一项监督权利还是监督义务,在理论与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实践中多数基金契约将其作为托管人的一项权利,同时又作为一项义务来进行处理。但这样处理并未解决一个问题,即托管人的权利义务来源于何处。如果托管人未履行此项职责,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其因失职行为造成基金持有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从现行法律法规中以及基金契约中都不得而知。
(三)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范围太窄
依据《基金法》第30条的规定,托管人的监督范围仅限于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法违规及违反基金契约等行为,对于管理人违反信赖义务的情形则未作规定。此外在操作层面上,托管人只是被要求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托管人根本无法履行这一职责。由于管理人买卖有价证券的指令无需通过托管人审单监督后下单,而是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席位直接进入交易所主机撮合成交,托管人只有在对闭市后所传送的基金当日已经发生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后才能够得知基金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由于交易所的交割是无条件的,即使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契约,但是已经交割,根本无法执行。因此,《基金法》规定的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托管人至多是扮演“保管人”、“核对员”的角色,根本不能起到基本的监督作用。
(四)缺乏监控利益冲突交易机制
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利益冲突是广泛存在的。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对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托管人处理利益冲突交易缺乏总的原则性规定,一旦出现了管理人从事一些现行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利益冲突交易,托管人是否应进行监督,在监督时应遵循何种原则进行处理,均不得而知,这使得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面临很大风险。
三、关于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
我国基金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市场尚未成熟,托管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针对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借鉴其他国家改革基金治理结构的经验,对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重心应该是围绕强化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制衡,加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来进行制度设计。
第一,为改变现阶段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可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受托人委员会,代替原来的托管人。[6]我国的契约型基金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自律缺乏基础,托管人监管又不到位。加强监管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最好的办法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有一个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印度经验,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置受托人委员会,受托人委员会由基金的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独立受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以及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委员会中独立的非关联人士应占大多数。考虑到基金实际运作的特点,受托人委员会不应过多地参与基金的日常决策,而应以控制和监督为主,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和考察管理人是否履行其信赖义务为基本目标,同时要明确受托人委员会成员的信赖义务。受托人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负责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当受托人委员会成员未能履行其监督职责,对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就应与管理人一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实行基金监督职能和保管职能分离,受托人委员会专门履行基金监督的职能。我国《基金法》第29条规定了托管人的11项职责,但侧重于对有关资产保管、基金清算等事项的规定,对于托管人监督职责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更没有明确规定托管人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实上,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受托人的核心职能应该是对管理人进行监督以保障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资产的保管则应是一个相对次要的职能。因此,在基金“三角关系”中引入受托人委员会后,将托管人的保管职能与监督职能分开,明确规定基金须将其资产委托给专门的商业银行保管,受托人委员会专门履行对基金的监督职能,对持有人负责,代表持有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高效运用。[7]这种安排既能克服原来基金治理结构中持有人利益主体缺位现象,又可以改变当前托管人重保管功能,轻监督职能的不良倾向。
内容摘要: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传统融资渠道缩紧,资金需求方面存在缺口,融资渠道的多样化成为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对房地产投资基金这一全新融资方式的概念做了界定,通过比较了国内外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认为可借鉴西方先进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现实意义及对策。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公司型
我国在经历了一系列土地、贷款政策变动后,传统金融渠道紧缩,房地产开发商资金普遍吃紧,前期资金运作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成为房地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房地产投资基金作为一项有效的间接金融工具对目前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是条好出路。
房地产投资基金概述
基金是由基金发起人以发行受益债券或股票形式汇集相当数量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由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投资机构进行分散的投资组合,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以房地产业为投资对象,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或基金份额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交由房地产业投资专家进行专业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
由于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原因,使房地产开发、投资所需资金巨大,普通投资者难以承付。因此需要建立房地产基金,由专业的房地产运作机构发起,将社会上一些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利用这种专业的运作模式,不但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高的回报,还可以有效的回避风险。
国内外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比较分析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由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机构负责对外发行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所募集资金委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投资标的开发、管理及未来的出售,所获利润由受益凭证持有人分享。其中,信托机构、房地产公司、投资者是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三大主体。
在美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一般采用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在资金的募集方面,一般采用的是私募的方式,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在形式上,由于基金投资的资产流动性有限,应采用封闭式,即规定在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赎回。
日本信托式房地产的发展。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1902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1923年,日本颁布了《信托法》、《信托业发》,这两个法律使日本信托业步入了新时期。日本以金钱信托为主,不动产信托虽然比重不大,但发展最快。日本的房地产信托是指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的信托,它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目的的信托。日本信托式房地产证券化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作为委托人的业主可以不放弃土地所有权,而且不必直接准备工程费用就能达到有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并以信托分红的形式得到长期而稳定的收益。
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以精瑞基金、伟业资产、欧尚信托等为主,参照国外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权益型融资模式,采用投资公司形式设立并对其资产进行房地产股权组合投资。由于缺少产业基金法律规范和保障,多采用承受风险能力较强的私幕形式,最终以股权溢价回购方式实现投资者资金的增值。另一种是北国投、重庆国投、中煤信托广泛采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其运作上有“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资金管理办法,信托投资管理办法)约束,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中的“过桥”贷款和制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由于投资中趋于对抗风险能力的考虑,对资金起点要求较高,期限多在1-3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意义
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解决房地产资金供给问题。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加之目前政策限制了部分银行信贷,国内金融体制造成了融资困难。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获得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减少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降低银行金融风险并预防和化解经营风险。
整合提升房地产行业,促进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机制能促成房地产投资的理性化发展,只有那些运作规范、市场前景好的房地产项目才能得到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资金支持,因此,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客观上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满足大众资本的投资需求。我国金融市场中,社会大众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而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和专业性等特点,使大众投资者难以直接进入。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类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的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的障碍
现行政策法规的障碍。自从《投资基金法》将非证券化的投资基金内容从中剔除后,变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此外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给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系统发起带来了不确定性。同时还要面对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通道、投入和产出的方式、时间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和法规的配套支持。
专业人才匮乏。由于房地产业发展中涉及规划、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评估、经纪等众多的专业性和对区域性知识领域,而我国在这些专业复合型人才缺乏。市场上的人才欠缺增加了房地产业投资中的风险,限制了房地产资金链的扩展和投资基金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创新。
投资者的自身缺陷。尽管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外囤积了大量场外资金,但投资者却不敢贸然进入房地产市场。我国房地产行业会计制度的严重不透明和信息披露的严重不对称,还有短期收益模式以及严重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方式和高负债率,都使房地产业在与基金尤其是海外基金这一高度化和专业化的创新金融方式接轨方面缺乏系统性的准备和接口。
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对策
健全与完善有关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有关法规体系。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系统性、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国民经济多个领域,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法规或产业投资基金法规,对房地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司设立、融资规模、财务审核、资产运作、税收机制、监管法则等方面做出细化法律规定,使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发展有法可依。
改革基金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为了降低投资基金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中规定“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还特别规定“禁止将基金资产进行房产投资”。但从长远看,这些规定限制较多,必然会束缚基金的发展,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论文摘要:企业价值评估在国外有较长的历史,但是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引人瞩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将越来越受到各相关人士的关注。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分析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使自身价值在市场中得到承认,并不断寻求增加价值的途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企业风险和收益的界定、度量,对企业价值的衡量,已经成为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据以做出买卖决策,使得股票市场价格达到新的均衡。企业理财人员通过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做出科学的投资与融资决策,不断提高企业价值,增加所有者财富。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践基础
产权制度的改革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无到有地产生和逐步发展。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国有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层次上、社会总量上保持公有制为主体,在微观层次上建立以多元所有者形成的、以混合所有制为主体的企业所有制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不但出现了多种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极不相同的经济行为,而且出现了企业资产大规模的流动和重组。①企业兼并、承包、租赁、联合、集团化有了很大发展,股份制逐渐成为主要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大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厂,逐步按《公司法》改造和改组成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和股合作制企业。②企业的整体买卖、企业的分割式买卖和资产折股买卖,尤其是股票上市企业的股票买卖有了较快的发展。③企业破产法冲破重重阻力得到贯彻,破产清算、企业整体式和资产分割式拍卖等成为见惯不惊的事情。④企业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以企业资产为其他企业作经济担保,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和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⑤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公司迅速发展,投资者(个人或机构)开展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股权投资管理。以上活动的蓬勃开展,极大地促进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发展,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成为这些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和依据。
二、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是企业价值评估的直接动因
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一个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价值评估也要建立在发达的产权交易的基础之上。产权交易市场由五个要素所构成:一是多元化的产权市场主体,即作为商品的企业的买方和卖方;二是产权市场体系,包括产权买卖市场、企业兼并市场、企业租赁市场、企业拍卖市场等;三是市场机制,即产权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四是法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即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五是企业价值评估机构和正确的评估工作。我国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近几年发展较快,但仍未成熟和规范,由市场竞争形成产权价格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做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对推动产权交易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了大量机会
1981年,我国政府恢复发行国债,经过20世纪80年代的初步发育,90年代证券市场得到迅速发展,相继建立了深沪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常设监督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与此同时,资本运营迭起,1997年深沪两地有211家上市公司发生了270余起并购事件。1998年,近400家公司进行了程度不一的资产重组。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对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将起到深远影响。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避免企业以虚假经营状况来获取上市资格,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规范,同时恰当地规范了企业资产重组行为,放宽了收购条件,这些都为我国公司价值评估提供了用武之地。
四、企业价值管理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创造了条件
目前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管理水平落后,不重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具以下优点:①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充分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②能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大大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③考虑了风险和报酬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④在充分考虑了所有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所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⑤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使企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统一。不仅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为导向,企业管理也越来越趋向于以价值为基础的管理,企业价值概念成为企业管理理念中的核心观念,企业价值估价技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技术的重要技术。企业价值评估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很大成功,其中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就是西方企业普遍重视企业价值管理。企业价值评估及其管理作为国际上先进的手段,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目前我们迫切需要改变股东及其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建立足够的证券投资和信托基金,完善中介机构,加强市场监督功能,切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给企业价值评估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正确推行以价值评估为手段的价值最大化管理,是推动我国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企业价值评估及其管理作为国际上先进的手段,是我国企业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目前我们迫切需要改变股东及其人——企业管理者的行为,建立足够的证券投资和信托基金,完善中介机构,加强市场监督功能,切实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理财目标,给价值评估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参考文献:
关键词:海洋油污生态损害,法律拷问,完善建议
一、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概述
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就是人们在从事油类的开发、利用活动中导致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其不同于传统一般财产损害:
1、广泛性。海上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波及范围极其广泛,通常会影响多个国家的海域。此外,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所影响的海洋环境要素也极为广泛,不仅严重影响海水的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湿地等海洋环境,还会对浮游动植物、底栖生物、沿海鸟类等海洋生物造成威胁,并最终危及人类的健康与生存。
2、潜伏性和难以恢复性。由于生态系统本身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因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严重后果并不能立即显现,而是经过长期的累积而突然爆发。这一方面导致时隔多年后的损害后果与先前的溢油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准确认定;另一方面使得对于事故严重性的评估结论很难确定其准确性。该潜伏特性也加剧了海洋生态损害的恢复难度,因为待到损害全部显现之日已经难以还原和救济。另外,油污本身难以降解,即使经过技术处理也难以消除全部影响。
3、难以评估。海洋生态系统遭受损害,影响的是海洋生态系统中所有人共同的生态利益,因此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以用货币估算。实践中,由于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特点及当前我国评估技术水平的局限,无法给出准确的溢油生态损害赔偿标准。
二、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法律拷问
(一)索赔主体不明确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 2 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 5 条规定:"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部门、国家海事部门、国家渔业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多个管理部门对海洋环境都负有监管权。这给海洋生态索赔带来诸多问题,如多个行政部门提出代表国家求偿,职责划分不清;索赔诉请重叠;索赔谈判或诉讼中权限不清,索赔款项管理混乱等。
(二)赔偿范围无法律依据
首先,宪法、法律和法规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借鉴国家部委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文件。但这些文件的规定或缺乏适用依据,①或规定过于狭窄,②无法直接适用。其次,国家海洋局2007年的《技术导则》以及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索赔条例")虽然均直接或间接规定了索赔范围,但均缺乏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依据。
(三)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到位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66 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我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012年5月11日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仅是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规定,且在索赔范围、受偿顺序、基金的索赔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③,并不能适用于非船舶类海洋油污生态环境的基金。
三、对我国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索赔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生态损害的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明确与细化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索赔主体。笔者认为,在建立海洋生态索赔公益诉讼制度时,应明确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针对我国海域辽阔和多级政府结构的实际情况,应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原则。即一般的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由各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讼;影响巨大或影响范围较广,涉及多个省市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由中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一个中央和地方职责分工明确又上下联系紧密的分地域分级别诉讼主体制度。其次,建立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为索赔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为必要补充。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为社会团体、公益组织介入诉讼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寄希望《海洋环境保护法》能对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进行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的授权,以便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二)授权《技术导则》并完善其中的赔偿范围
《技术导则》借鉴国际、国外先进评估标准制定出来,且专门针对海洋溢油生态损害。实践中也已使用,在今后立法中应明确授权其适用。但对其相关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其赔偿范围方面还应借鉴2010年底拟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草案建议稿)》及美国 1990《油污法》的规定,即笔者认为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调查评估费、重建替代费用、过渡期损失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三)建立健全海洋油污生态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上文已提到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尚不够完善,我国近岸设备、钻井平台等海上设施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更是空白。至此,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的油污赔偿基金制度,其设立了专项基金--溢油责任信托基金(The 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以下简称"OSLTF")。 该基金有如下几方面特色:第一,其适用范围广泛,只要是油类排放致损,均可适用;第二,设置了专门的主管部门,即由美国海岸警卫队设立了"国家污染基金中心"(National Pollution Funds Center: NPFC),负责管理OSLTF,并负责该基金的使用。NPFC下设8个部门,其中就包括自然资源损害索赔部。第三,OSLTF由基本基金和应急基金组成。前者用于各项索赔,并可供总统用于包括托管人在履行职能时发生的评估自然资源损害以及拟定和实施修复、恢复、替代受损资源或获取等同资源的费用在内的五大用途;后者可用于先行支付油污事故应急反应费用,其中有部分可用于开始的自然资源评估。第四,任何单一事故从基金可获取的资金不超过10亿美元;与任何单一事故有关的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和索赔不超过5亿美元。④我国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并借鉴美国的先进做法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并建立非船舶类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四、结语
在此仅希望文章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学者对海洋油污生态损害问题的关注,并能够努力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究,早日让我国有完善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制度,更加及时、有效的对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与保护。
注释:
①梅宏.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4).
②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载[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20).
③韩立新.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完善建议[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 1) .
关键词: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创新
一、前言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型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关系行业的兴衰。房地产市场受到政府调控风险较大,尤其是一些出于投机目的没有找准市场定位和缺乏自身优势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系中起步较晚,融资体系不完善。整体而言,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较为单一,没有足够重视融资效率,特别是一些现金流控制能力相对弱则更为明显,存在较为明显的融资困境。因此,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寻求合适的融资对策,走出融资困境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二、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现状
近几年,国家采取了从紧的金融政策,从严信贷标准、提高贷款利率和上调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多管齐下,收紧“银根”,这无疑给房地产企业增加了融资难度和压力,尤其是给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强大的政策冲击。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面临着抵押贷款难、金融机构放款难等融资现状。因为中小型房地产企业抵押贷款面临着贷款条件苛刻,贷款资金有限。再加上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银行的放款条件,融到资金是难上加难。另外的融资渠道方面,大型房企凭借其资金实力和信誉,可以通过上市、发行债券来进行融资,但是中小房地产企业,由于远远不能满足上市或者发行债券的条件,还是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这一渠道,融资渠道单一造成了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这种过高的负债必然影响企业的资信,增加其运作项目的财务成本,使其盈利水平下降或出现亏损现象,中小房地产企业几乎无一幸免地陷入资本运行的恶性循环中,甚至引发负效应的连锁反应。
三、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
(一)融资结构不合理
中小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内源融资和商业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又占据很高比例,银行信贷贯穿房地产企业整个经营过程,商业银行成为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最大的资金提供者。长期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中所占比例极小。这样的中小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结构很不合理。
(二)融资渠道单一
中小房地产企业由于自身实力的缘故,在资本市场无法与大型企业抗衡,所以融资方式大多采用内源融资,即利用股东出资、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预收定金或预收购房款,这部分资金构成了其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外源融资中最常用的是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包括银行信贷和个人按揭贷款,据调查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其资金来源的80%左右来自商业银行贷款,渠道相对单一。
(三)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内源融资和商业银行贷款是中小房地产企业主要的融资方式,银行贷款期限较短,缺乏长期债券和股票等长期稳定的融资方式带来的资金,说明中小房地产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创新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的主要措施
(一)债权性融资
在债权性融资中,既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房地产信托来实现。发行企业债券。中小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较短的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内还本付息,用以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短期资金需求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灵活和周转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无疑给目前资金短缺的中国房地产业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同时通过典当融资为房地产个人投资和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全新途径。
(二)权益性融资
在权益性融资上,既可以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融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开发融资,还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基金来融资。
一方面可以通过上市融资。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对于一些急于扩充规模和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房地
产企业还可以考虑买(借)壳上市进行房地产企业融资。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商以合作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的一种方式。合作开发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再一方面,创新和开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三)保险资金融资
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修订,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3)投资不动产;(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运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因此,保险资金也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四)融资租赁
房地产企业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所有权的转变获取相关投资者的资金,完成项目后可通过销售收入收回所有权。建立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进行处理,对留置的抵押物可以采用出租、出售、吸引新的投资者经营等处置方式,可以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问题,从而加速房地产企业资金的迅速转移和回收。
参考文献:
[1]吴佳,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2]孙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促进我国中小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0期
一、英国学术研究卓越的核心体征
(一)学术研究产出质量居世界领先
从国际上对学术研究质量评价指标看,学术研究质量主要体现在论文被引频次和高引论文数量两个指标上。根据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BIS)的《2011年英国学术研究现状国际比较报告》显示,尽管英国学术研究产出论文的总量并未居世界领先,2010年为12.4万篇,占世界总量的6.4%,明显低于美国的46.5万篇和24%,也低于中国的33.1万篇和17.1%。但从被引频次和高引论文总量看,英国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详见表1)[1]。与之相比,我国虽然论文总数具有绝对优势,但高引证论文数量和论文引证次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这说明,我国学术研究产出质量不高,国际竞争力整体水平较低。
(二)单位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产出率居世界首位
尽管英国学术研究人员数量远少于美国和中国,但英国在学术研究人员的平均产出方面表现出色。在2010年五大科研国中,英国在总人口和研发人员平均量、论文被引频次、高引论文数量指标中均居第一位,明显高于其他国家(详见表2)[1]。与之相比,在上述各项指标中,我国总人口和研发人员平均量均居五大科研国最低水平,并与英国差距甚远。我国研究成果产出率最低的是论文被引频次和高引论文量。从论文被引频次看,我国研究人员每人被引频次仅为2.11次,而英国则为13.52次,是我国的6.4倍;研究人员中每万人高引论文量,英国是我国的12.8倍。这说明,我国单位研究人员成果产出率普遍不高状况下,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高质量研究成果极度缺乏,与主要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
(三)单位研究经费产出率居世界首位
尽管英国学术研究经费投入的绝对值远低于其他科研大国,但单位研究经费产出率明显高于其他国家,2010年英国单位学术研究投入的产出率位居世界首位,单位投入产出的数量、论文引用率和高引论文数量均居第一[1]。与之相比,我国学术研究经费产出率明显偏低,特别是高质量成果产出率最低。我国每百万美元论文产出量为2.3篇,低于英国的3.9篇;每百万美元产出论文引证次数,我国仅为17次,而英国则达107次;百万美元产出高引论文篇数我国仅为0.03篇,而英国则达0.38篇(详见图1)。这说明,我国单位学术研究经费产出率,特别是高质量成果产出率与英国相差甚远。
图1 2010年五国单位研究经费产出论文引证频次和高引论文情况
注:根据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Performance of the UK Research Base2011报告中相关数据计算得来。
二、英国学术研究卓越的生成逻辑
(一)大学卓越研究助推国家学术研究卓越
作为学术研究的重要基地,英国著名研究型大学在国家学术研究竞争力提升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据统计,英国产业研发部门66%的研究人员来自于英国大学,英国企业执笔论文的下载使用者中有70%来自于大学学术界;2009年英国大学学术研究总开支占到26.5%,而我国仅占全国的7.7%,美国、德国、日本均不及英国[1]。这说明,英国大学在国家学术研究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大学学术研究发展战略上,英国政府特别注重大学卓越研究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学科研究基地建设,向研究者提供充分利用大型重要研究基础设施的机会;支持维系国家战略任务的重大研究项目,积极创建大学卓越研究集群。同时,通过基于国际卓越科研标准的选拔性资助模式向大学研究者提供支持。罗素大学集团(The Russell Group)是英国为提升学术研究竞争力的大学卓越研究集群。该集团成立于1994年,由20所英国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组成,被称为英国的“常春藤联盟”,它代表着英国最顶尖的大学。罗素大学集团每年囊括全英大部分研究经费,2008-2009年度获得全英大学67%以上的科研经费,68%的英国研究委员会科研经费,62%的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质量相关科研经费,75%的全英慈善科研资助经费:每年培养的博士生总数占英国博士生总数的57%[2]。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2008年对英国大学研究质量测评统计的结果显示,罗素大学集团虽然只占了英国高等教育机构总数的12%,但是却创造了全英60%以上的世界顶级科研成果。英国顶级研究组织约60%的研究人员是属于罗素大学联盟。平均来说,罗素大学集团承担的顶级研究项目占全英顶级研究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二[3]。因此,罗素大学集团的学术研究水平不但决定了全英大学学术研究卓越水平,也对英国国家学术研究卓越的生成起着不可替代推动作用。
(二)多元融资渠道确保英国学术研究资金的可持续性
英国学术研究经费来源呈多元化特点。在政府资助方面,英国成立了国家防范性科研资金保护体系,将大学学术研究财政纳入到该体系中,从而确保了包括大学在内的英国学术研究的“双重支持系统”的稳定性。作为英国政府投资国家学术研究的重要资助模式,“双重支持系统”是指:一方面,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根据大学学术研究质量评估结果向本地区大学拨付维持科研基础设施和能力所需的经费;另一方面,英国研究委员会、皇家协会等政府科研主管部门通过研究项目形式择优向全国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提供竞争性研究资助。
除政府给予大量资助外,英国政府还鼓励工商企业部门和慈善部门资助国家学术研究。为激发慈善捐助的积极性和长效性,在2007年2月,布莱尔政府宣布了一项旨在力促增加英国高等教育机构慈善捐助的配套资助计划,即在2008-2011年3年内提供2亿英镑配套资金,支持英国大学慈善融资活动。该项目目的是激励私营慈善组织向高等教育提供约4亿英镑的现金捐赠,即共向高等教育提供6亿英镑的慈善捐助相关附加资助,使大多数高校能够得到更多的慈善捐助,通过配套资助为英国高等教育慈善资助营造良好的捐助文化。配套资助计 划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配套比例为:慈善资助与政府资助比例为1∶1,主要针对缺乏慈善融资经验的高校;第二层次配套比例为:慈善资助与政府资助比例为2∶1,主要针对已有慈善融资项目的大多数高校;第三层次配套比例为:慈善资助与政府资助比例为3∶1,主要针对具有丰富慈善融资经验的高校。获得政府配套资助的慈善捐助形式应该是:现金捐助、股份捐赠、中小慈善信托和基金会捐赠、公司捐赠、海外捐赠等[4]。因此,在实际运作上,英国学术研究经费来源渠道呈多元化,其中工商企业资助约占45%,而近23%来源于其他部门,如国外和非营利机构资助,主要来自慈善机构,如威康信托基金会、英国心脏基金会等,医学研究慈善协会仅在2009-2010年度就为英国提供了11亿英镑的科研资助。从英国大学研究经费来源看,2008-2009年度英国大学研究经费中31%来自于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26%来自于国家研究委员会、皇家协会,约15%来自于英国慈善机构,其他如产业部门、政府部门、海外资助等也占相当份额(图2所示)[5]。这种多元资助模式确保了英国学术研究资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催生了世界卓越研究成果并促使英国成为世
图2 2008-2009年度英国大学研究经费来源及其所占比例界顶级研究基地。
(三)卓越取向科研评估体制引领英国学术研究卓越
从研究资金投入的产出成果情况看,英国单位研究经费产出的论文数量、引用率和高引论文量都是世界最高的,这主要归因于其高效的研究资金利用率。为提升科研资金利用率,英国政府主要采取质量导向的科研资助模式和卓越科研评估体制。以卓越为核心取向的“研究评估机制”(RAE)从1986年到2008年已开展6次全国性大学科研评估,主要目的是向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提供大学各学科领域权威性的、易于理解的科研质量评估结果,以用于研究经费分配依据。为增强科研评价机制的“卓越”导向,在英国高等教育部门整体学术谱系创建一个动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卓越研究基地联合体,以最大限度地贡献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英国政府从2008年开始对“科研评价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并将于2014年正式以“研究卓越框架”(Research Excellence FramLUNwen. dylw.net ework)取代传统的“研究评估机制”。该框架将驱动HEFCE首次就英国大学学术研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度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术研究社会经济影响度卓越的大学给以重奖。新评估框架特别强调将“学术研究的经济社会影响”(impact)指标取代传统的“声誉”指标。新框架更加强调“研究卓越”,因此主要对英国高校各类卓越级别的研究及其影响进行评价,而不是对所有科研活动的评价;评价对象应是卓越水平的具有较强整体性的研究单元(research unit),而不是研究者个人或机构整体;卓越研究单元必须符合如下卓越特征:①高质量、原创性研究成果,包括能促进学科发展的世界一流成果、具有探究新领域的创新性成果、对社会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效益的科研活动等;②其研究发现具有高度公共共享性;③研究单元必须是通过大量有利于社会或经济利益的科研活动取得的卓越研究,如在研究活动和成果运用过程中应有大量利益相关者参与;④具有能够促进卓越研究及其成果有效转移或运用的高质量、前瞻性的研究环境;⑤对卓越研究基地的可持续性发展有重要价值[6]。因此,以卓越为导向的科研评估体制成为英国卓越研究能力提升的“指挥棒”和“指向标”。
(四)国际科研合作推动了英国学术研究卓越
从英国学术研究产出源来看,英国学术研究强势关键在于英国研究者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能力,英国国际研究人才的流动性比其他国家更高。2010年,英国有46%的学术研究成果共同撰写人是外国人,63%的共同撰写人曾经在外国的研究机构发表过研究文章或具有多国工作经验,其研究生产力最强,国际合作撰写的研究论文被引频次也最高[1]。这一方面说明英国研究人员的知识与专业水平得到国际科技界的认可,同时也体现了英国研究机构也对高校和具有国际流动性的研究人员具有高吸引力。另外,英国具有庞大的国际学生、研究者和大学教师集群,在国际科研合作方面占据国际领先地位。2009年90%以上的大学参与国际科研合作;40%的英国研究委员会拨款具有国际元素;40%的英国大学科研人员来自国外;50%的英国博士生来自国外[7]。
英国国际科研合作的成效主要得益于英国学术界历来有着跨国际科研合作的传统,政府也一直致力于达到更加开放的国际化学术环境,由此使得英国国内可以容纳更多的外国学生和学者在这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有效的学习和研究,进而确保其在科研领域达到新的高度。近年来,英国研究委员会开展了多项国际科研合作计划,促进与其他国家研究人员发展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如建跨境高校研究机构伙伴关系,拓展学科战略网络,以此为海外研究人员参与在英研究,以及英国研究人员赴海外开展研究提供跨国科研平台。另外,英国研究委员会还试图通过资金配套措施和简化英国学者与其他国家研究伙伴的合作程序,支持建立大型国际科研合作项目。
三、对我国高校学术研究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启示
学术研究国际竞争力能力提升的重要基准就是要达到世界一流或国际卓越水准,从我国学术研究国际竞争力现状看,诸多指标明显偏低:学术研究产出整体质量不高,高引论文和被引频次指标严重落后,单位研究人员和单位研究经费产出率极低,特别是高 水平研究成果严重缺乏。造成我国学术研究国际竞争力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人均研究资金投入不足,卓越研究人员严重缺乏,卓越研究资源聚力匮乏等因素。对此,我国高校应充分挖掘学术研究的优势潜能,积极借鉴英国成功经验,大力提升高校卓越研究能力,加快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进程。
(一)改革高校科学研究资助体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从整体看,我国科研资金投入总量占据绝对优势,但人均科研经费偏低。同时,我国单位研究人员和研究经费高质量成果产出率低,说明了我国研究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对此,应积极借鉴英国政府的双重资助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对高校科研资助模式,确保政府在高校科研资金投入上的充分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政府配套经费激励国内外慈善部门、产业部门以及国际组织等多渠道投资,确保高校科研资金投入来源的多元化和可持续性。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评估机制,建立卓越导向的国家科研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提高科研资金的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对世界级的关键领域科研项目建设,将有限的公共财政资源向那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高级科学领域倾斜,优先发展具有世界级科研潜能的研究中心。有效利用稀缺资源,集中高成本科学领域的科研力量,避免对紧缺资源的相互竞争。
(二)推进高校卓越研究集群建设
为提升国家卓越研究竞争力,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创建了大批卓越研究集群,在研究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方面通过增强其选拔性和竞争性提升国家卓越研发密集度。这为这些国家高质量研究成果的产出提供了重要保障。而我国必须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亟待明确提出高校“卓越研究集群”建设的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卓越集群”计划——顶尖研究的精英集群团队,即基于现有的顶尖科学成就的交叉学科联合体,联合校外科研机构并运用经费杠杆加以强化,资助新的组织结构建设及其必要的基础设施、教授岗位、大型设备等,以确保世界顶级学术水平。同时,以“有所为,有所舍”为原则,以“卓越”为价值追求,取消那些难以取得卓越的科研项目,集中发展潜在卓越价值的领域;汇集卓越研究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优势战略资源,确保卓越研发投入的高密集度;以卓越研发集群为平台,共创卓越人才培养、卓越研发和卓越创新一体化的“知识三角”(教育、研究、创新)新机制,重点投资创办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卓越研究中心”和具有潜在国际竞争力的跨学科研究基地,使其成为国家研究竞争力提升的突破口和新增点。
(三)加强国际科研合作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