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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教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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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教案

第1篇:道法教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通过全面整改学习实践活动中查找的突出问题,提高政法委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能力,努力实现“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发展上水平”的工作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定祥和的社会政治环境。

总体目标:通过梳理分析政法委领导班子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强化责任,狠抓整改,着力寻找做好政法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努力在提高政法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能力问题上取得实效。

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集中精力解决群众反映的民生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发展的能力,促进政法工作上台阶。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先解决紧迫问题后解决长远问题的办法,稳步实施,有序推进。二是分工负责、抓好落实。每项整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做到整个整改工作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落实、件件取得实效。三是结合实际、量力而行。整改落实工作,要结合政法工作自身实际,扎扎实实办实事、务实效、保稳定。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以民生问题、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重点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近期已得到整改的问题

1、认识有差距,对政法工作缺乏预见性探索与研究。

主要措施:通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学习活动形式,进一步提高了思想意识和大局观念,找准找好了做好政法各项工作的切入点,增强了前瞻性和预见性。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月

2、缺乏调研,解决新问题的办法不多

主要措施:此问题,政法综治维稳部门针对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对重信重访日益增多,予盾纠纷日趋复杂的现状,进行了情况掌握,加强了对基层分类指导,完善健全了调处机制。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委维稳办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月

3、干群沟通不够,领导与一般干警存在隔阂

主要措施:加强了领导与干警的谈心活动,广泛听取群众的不同意见,深入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关心干警的学习、生活,消除了领导与一般干警的隔阂。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局、县检察院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月

(二)中期拟将整改的问题

1、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意识不够强

主要措施:针对此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转变政法领导班子观念,消除条条框框和陈旧观念束缚的问题,认真探索、研究做好政法工作的新办法、新观念。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1月

2、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差距,勤政廉政有待加强

主要措施:主要改进领导班子二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谦虚谨慎的作风不够问题。二是进一步提高艰苦奋斗的意识。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局、县检察院、县法院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2月

3、维稳综治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主要措施:要从组织领导上、落实责任上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坚持把民生问题放在新首位,清醒认识我县维稳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基层,从责任落实、制度建设、稳定情况等方面对加强各镇各单位的检查与督促,加强个案掌握与研判,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委维稳办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2月

4、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带来社会治安问题严峻

主要措施:对我县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加强严打整治斗争,加强防范打击,提高广大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维稳办、县综治办、县*局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2月

5、着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实现“安康和谐县”目标。

主要措施:不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切实履行“打、盗、建、教”工作职能,严厉打击“抢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违法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为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综治办、县*局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2月

6、加强营利性桥牌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良好社会风气

主要措施:重点加强麻将馆、网吧、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努力营造健康向上、良好的社会风气。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维稳办、县综治办、县*局

完成时间:20*年10月-2009年12月

(三)远期拟将整改的问题

1、管理滞后,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主要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在队伍建设上完善和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使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局、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完成时间:20*年6月-2010底前

2、班子创新力度不够,岗位责任落实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主要措施: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理清工作思想,提高工作本领,解决突出问题。透过表面发现本质,理清头绪,分出轻重,找出主次,抓住关键,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充分发挥政法委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之中,并抓出实效。

牵头领导:*

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局

完成时间:20*年6月-2010底前

3、队伍老化,干警及法律专业人才紧缺

主要措施:一是警力不足问题。二是解决队伍人员老化问题。

牵头领导:*

第2篇:道法教案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车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注册登记时间超过出厂检验日期两年或者车辆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六十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但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第九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因办理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二)因办理转移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补领机动车号牌期间需要上道路行驶的。

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区域、发证机关、发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机动车销售前确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移动证。持临时移动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载货或者载客。

申领临时移动证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核发临时移动证时应当载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行驶路线、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临时移动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十一条本省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的车门上应当按规定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大型载客汽车车厢后部应当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车厢后部无法喷涂的,应当在车身喷涂,字样应当保持端正、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标准,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

第十三条旅游客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机动车用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应当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应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车辆使用凭证。特种车辆使用凭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六条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和使用接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号或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七条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选号的方式。

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可以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公开竞价的号牌号码应当公示,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以及承修项目。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被盗抢、拼装、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第十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回收日期及报废车辆解体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等图像资料。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应当向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第二十条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限定一定区域,对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车、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时按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登记,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组织安全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对该产品的型号及其安全技术参数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领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以外的准驾车型。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国家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和摩托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测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接受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第二十九条对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驾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期两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道路建设和维护经费中,按比例划拨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交通监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道路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在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道路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设施完好,保证照明、通风、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合理设置减速装置和设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重点维护,确保安全、畅通。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计、制造、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增设或者调换限速、单行、禁止转弯等禁令通标志、标线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等其他由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二条国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等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较大的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道路照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等交通设施。

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封闭。未经道路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地区和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相关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三条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交通和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五条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按照前款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有权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得价款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车专用道。

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或者车站,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公交车辆换乘点和出租汽车、校车以及单位接送职工自备客车的临时停车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交通状况合理设置和变更。

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通行。

第三十八条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左转弯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依次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九条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线右边通行;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四)在设有主道、辅道的道路上,三轮汽车、拖拉机应当在辅道内通行。

第四十条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但符合交通信号要求的除外;

(二)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予变更。

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让行人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同时被放行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控制时,左转弯车辆应当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同方向左转弯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交叉路口,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条下列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手扶拖拉机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其他拖拉机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二)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最高时速为四十公里;

(三)全挂汽车列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公交车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

(四)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普通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限速行驶。

第四十五条教练用的大型载货汽车在教练时,车厢安装栏栅和固定座位后可以核载一至六名学员。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不得载人。

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第四十七条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地点行驶或者停靠。

禁止营运中的公交车、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客车于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公路两端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乘车人在装有安全带的座位就座时,应当使用安全带;

(二)除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业等必须行驶、停车的情况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驶或者停车;

(三)发生故障时,不得占用行驶车道检修车辆;

(四)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在故障车或者事故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紧急停车带或者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车时,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驾驶人在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

(二)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时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车辆,曲折竞驶,驾驶人身前载人;

(五)驾驶牵引车所牵引挂车的总质量超过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

第五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三)不得牵引动物;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人力客运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第五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边行走;

(二)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

(三)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节现场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二)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

(三)在不影响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的情况下立即允许过往车辆通行,或者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予引导绕行;

(四)其他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重大伤亡以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等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接到救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对需要救治的交通事故伤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第五十五条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当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并及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调查认定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逃逸嫌疑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书,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照作用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六)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八条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三节事故赔偿

第五十九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相应减轻责任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或者全部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省公安机关、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二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依照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物损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

第六十四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执勤实行机动巡逻与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执勤。

第六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执法执勤。调查交通事故或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等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指定地点缴纳罚款。(下转第九版)

(上接第八版)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或者交通事故认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滞留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车行道上拦车、带路或者从事兜售、发送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扒车、跳车、追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一)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六)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运载超长、宽、高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因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二)驾驶时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

(四)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未依次等候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倒车、掉头或者占用超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或者牵引挂车的;

(五)运载超限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六)使用教练车不按指定的路线或者时间在道路上教练的;

(七)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九)在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因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一)不按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营运载客汽车、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服用国家管制的、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

(十)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其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不按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或者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驶入的;

(七)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八)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九)倒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饮酒和醉酒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一人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未达百分之二十的,每多超一人加处一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五百元;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罚款,每多超一人加处一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载客人数五人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载客人数六人以上十人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载客人数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因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因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每多超五公里,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

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临时移动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违法记分达到十二分、被依法扣留或者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因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造成事故,构成犯罪或者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本条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转运或者卸载有困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排车辆转运,相关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第九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

(二)对应当听证、公示的事项未听证、公示的;

(三)对有重大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紧急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发生有重大伤亡和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对应当予以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只处罚不纠正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九十三条交通、建设等其他有关道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或者车站,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实施救援清障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九十四条应当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没有及时变更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错误,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叉路口,是指道路与道路之间的平面交叉部分,但交叉部分设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划有中心线、分道线的除外。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十六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报废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3篇:道法教案范文

导学案教学是通过教师的教学设计和引领,使学生在已有知识经验与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梳理、提炼、升华、深化、整合,进而达到既定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以教师的设计为前提,以学生的已有知识水平为基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思考中寻找新知识,在活动中总结新方法,形成学生自觉、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

导学案教学是要改变教师讲得过多、学生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和动力的现状,为学生自主学习的课堂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把学生从过重的课业负担中解放出来,激发他们对学习的热情,

形成符合学生个性特点的学习方式,从而提升教学的效能。

我们都知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学有法”中的“法”,我认为是“法则、规律”的意思,“教无定法,贵在得法”中的“法”是“方法”的意思,两个“法”是不一样的。我的理解是:教学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但教学方法是多样的,不是固定的,教学应该根据实际选择合适的方法。现在对于导学案存在很多非议,有部分学校强制教师一味采用导学案,这肯定是违背客观实际的。导学案只是一个工具,讲授法与导学案都是具体的方法,都应该遵循一定的教学、教育规律。

讲授法与导学案的区别在哪里呢?我认为:用“讲授法”,老师讲得多,学生做得少;用“导学案”,学生做得多,教师讲得少。在课堂有限的时间里,那些该讲、讲多少,考的是老师的水平;那些该做、做多少,考的是学生的水平。

有这么一个交际心理理论,叫沟通漏斗。大意是:如果一个人心里想的是100%的东西,当你在众人面前、在开会的场合用语言表达心里100%的东西时,这些东西已经漏掉20%了,你说出来的只剩下80%了。而当这80%的东西进入别人的耳朵时,由于文化水平、知识背景等差异,只存活了60%。实际上,真正被别人理解了、消化了的东西大概只有40%。等到这些人遵照领悟的40%具体行动时,已经变成20%了。我想这个理论,很好地说明了传统讲授法的不足,而导学案恰恰能弥补这个不足。导学案关键在于“做中学”,学生做、主动做,应该比单纯听讲效果更好。这就是导学案的存在价值。

第4篇:道法教案范文

关键词:高中英语;“学案导学”教学法;分层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29-0080

一、在“学案导学”过程中实施分层教学的必要性

教育的核心理念是教书育人、以人为本。强调在面向全体学生的同时,关注、尊重个体差异。但在实际教学中,同一年级的学生使用的是统一的教材、同样的学案,这就使得实现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的目标无从谈起,也就迫切需要英语教师摈弃传统的“一刀切”、“齐步走”等教学模式,实施分层教学法,以避免在教学中出现优差生的悬殊的日渐加大。而如何在“学案导学”模式中创造性地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和主观能动性?这又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的课题。所谓“导学”,即“指导性学习”。而导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它的设计和指导。在“学案导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既是任务的设计者,又是任务的组织者。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组成的班级,要想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贯彻因人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运用多种方法设计出既符合教材内容又与学生认知过程相协调的学案和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案,力求做到层次化,有难有易,使每一学生都有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学有所得,都能获得求知的满足与成功的体验,从而激发其学习兴趣,达到教学的最终目的――分层教学。

二、分层教学的概念

所谓的分层教学,就是教师根据学生现有的知识、能力水平和潜力倾向把学生科学地分成几组各自水平相近的群体并区别对待。这些群体在教师恰当的分层策略和相互作用中得到最好表现。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提出育人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原在着两种发展水平,一是现有水平,二是潜在水平,它们之间的区域被称为“最近发展区”。教学只有从这两种水平的个体差异出发,把最近发展区转化为现有发展水平,并不断创造出更高水平的最近发展区,才能促进学生的发;美国学者卡罗尔提出的如果提供足够的时间(或是学习机会),再具备合适的学习材料和教学环境,那么,几乎所有的学生都有可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三、分层教学在学案导学中的具体实施

1. 给学生分层,确定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

在学案教学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要在教学中发挥引导作用,使教学有的放矢。首先要了解学生、研究学生、掌握学生的差异。根据分层教学的原则,把学生分成A、B、C三个层次:A为优生;B为中等生;C为后进生。在设计学案时,根据课程标准的总体要求和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出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分为:(1)基本性目标:要求学生能掌握基本的知识。适用于C级学生;(2)提高性目标:把基本目标提高一个层次,将各知识点综合起来,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适用于B级学生;(3)高水平目标:要求学生熟练掌握知识点,着重培养综合运用的能力、技能与技巧。适用于A级学生。

2. 力抓小组建设

给学生分层的基础上,把学生进行分组,每一个小组都分别由A、B、C级学生组成,构成由优等生帮助并带动差等生学习的良好学习氛围和循环模式。在小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组长的指导与培训。对于组长应该着力从组织小组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合作、调动小组成员积极性、搞好组内评价等方面开展指导培训。(2)组内科代表的使用与培养。根据组内每个学生的特长,分配不同学生担任组内课代表,既能调动其他学生的积极性,又能培养学生的能力,同时又减轻组长的压力。(3)健全小组的各种评价与评比机制,及时给予赏识与鼓励。(4)适时对小组进行必要的调整。(5)鼓励各小组自主管理,民主制定组纪组规。(6)倾力打造动车小组(即每人都是发动机,推动小组前进),避免传统列车小组(即一个组长带动整个小组)。(7)建设小组文化。营造浓郁的组内育人氛围,加强小组内成员的凝聚力。

3. 分层设计学案、教案,分层练习

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学的内容,在同一时间、同一进度内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学习最基本的教学内容,完成最基本的教学目标,学案的设计必须让不同层次的学生的课堂活动指向并集中于不同的教学目标,进行不同层次的设问、激疑释疑。分层培养学生思维与解题的能力,分层进行课堂练习,使不同层次的学生各有所学、学有所得。

例如,人教版高中英语的每一个单元的学案设计分别由1号Intensive Reading学案、2号Language Study学案、3号using Language学案、4号Extensive Reading案、5号Writing学案组成,各个学案分层设计,内含A级基础知识学习,B级综合能力培养,C级提高综合运用的能力、技能与技巧等三个设计层次。以一次看图作文为例:其中的一幅图中展现的是学生们兴高采烈地一路欢笑着去郊游。在审题到信息生成的过程中,A级学生要求写出有复合结构的句式而B、C级学生则要求写出结构单一的句式,这样在展示课中,既有高级句子,如:Laughing and talking excitedly,our class were going for an outing in a sunny day.也有简单但完全正确的句子,如:It was sunny.We were going for an outing.学生们在相互讨论、比较,教师讲评的过程中,博采众长,真正做到了面向全体、共同进步。

4. 分层辅导

分层辅导是分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辅助环节。课内分层辅导主要针对堂上的分层目标、分层练习进行,帮助不同层次的学生完成各自的学习目标与练习。课外辅导重点放在培优辅差上。对后进生的辅导,主要从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学习兴趣等方面入手。对优生辅导则侧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的能力与技巧。

5. 分层进行周清达标测评

每周进行学习效果的检查,根据分层教学的特点,进行分层测评。因此,准备试题的时候,就必须要根据对不同层次学生的不同要求进行出题,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题可做,都能从练习中得到对知识点的巩固,既让低等生体会到了掌握知识的快乐,也让优等生有了拔高的机会。

第5篇:道法教案范文

关键词: 教法 学法 行动导向教学设计

行为导向教学法是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工作”为目标而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开展,通常围绕某一课题、问题或项目而开展,是以“学习任务”为载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索的过程。整个教学过程为一个包括信息搜集、计划制订、目标实施、反馈检测、总结反思在内的完整的行为模式。

一、教法和学法

教学中采用以学生为主体,以职业活动为导向的行为导向法中的项目教学,将整个任务分成信息搜集、制订计划、目标实施、反馈检测和总结反思五个环节,使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职业认知能力,从而使学生不仅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还具备团队协作能力、信息搜索和处理能力、表达和创新能力等综合职业能力。在学习中采用小组学习法,让学生在生生互动、师生互动中进行合作学习,学生在共同参与、相互合作中不但掌握知识,更获得解决问题的经验和自我认知能力。

二、行动导向教学设计案例

以《电子技术与技能》中的“制作直流稳压电源”为例:

1.信息搜集

搜集、整理、应用信息资料,是每个人应具备的一种能力。由学生围绕教师给出的项目任务―制作“直流稳压电源”,收集筛选需要的知识和有价值的信息(如:本项目所需有关变压器、整流、滤波和稳压的知识和技能)。教师引导学生一起组织教学资源,进行信息搜集、交流与合作。

2.计划制订

此环节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领取项目任务,“要完成这个项目任务需要具备哪些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的问题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思考,经过师生讨论后,明确任务分配给各小组,各小组再将该任务分成若干个小任务分给每个成员。小组内由程度不同的学生组成,各小组程度基本均衡。注意让每个小组都明确目标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和具体要求,各小组按照要求搜集信息资料,进行讨论探究,并负责准备汇报学习研究成果,同时对其他小组的汇报结果作出评价和补充。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从教材、图书馆、互联网等渠道多方获取信息,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信息搜集处理能力。

二是制订工作计划,所谓“计划”,就是规定在什么时间利用什么方法实现什么目标,好的计划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监督、奖励措施,通过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消除学生学习中的惰性和倦怠。该计划要以书面的形式完成并交与教师验收,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给出一些内容和方法,引导学生完成该环节。

3.目标实施

此环节共分五个步骤,每个步骤均采用“学生学习―学生陈述―学生补充交流―教师补充―总结和评价”的程序进行。下面是这一环节的具体操作过程:

(1)背景知识的探究。这个环节利用小组学习法完成。根据之前各小组领取的任务和制订的计划,学生搜集整理必备的基本知识,并正确理解这些信息,教师要深入学生中,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若某组学生提供的信息不足,可由其他小组和教师做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并由教师对其中的要点作总结。

(2)实用电路的确定。各小组根据资料自己画出电路原理图,并进行展示、向其他学生阐述其工作原理。

(3)元器件采购检测。组织学生采购元器件(课下完成)并对元件进行检测,汇报展示成果。

(4)组装制作调试。全体学生参与组装,教师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以防发生烧坏元器件的情况。在组装制作的过程中,学生很容易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如果实验成功可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如果实验失败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使学生带着疑问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在这个环节中,教师一方面可以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发现学生欠缺的知识和技能,使学生在做中学,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后面的学习。

(5)电路参数的检测和评价。各小组制作并填写各种数据检测表,并向其他小组展示汇报。

4.检测反馈

当整个任务完成之后,教师要检验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形成对整个任务的反馈。教师可以给电路设置故障,让学生排除故障,并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总结分析故障时所用的原理和排除故障时所用的一般思路。这样既可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又可培养学生观察生活和对科学的探索精神,还可书面测试完成。

5.总结反思

这个环节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进行过程性评价,包括自我评价、小组评价和教师评价三方面。根据学生在单元学习和项目任务完成中的体验,完成评价,通过这种评价体系,让学生获得情感上的自我反思和对他人的认同,促进学生智商、情商和思维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二是进行终结性评价,终结性评价设置在一个个学习单元或项目任务完成后,主要以“书面”或实际“操作”等形式完成。

三、行动导向法教学设计反思

1.行动导向法更适用于小班教学,对于四五十人的班级来说会造成一系列的困难,如在合作时不能合理分工,或者由于小组数目过多造成教学进度不能按时完成等。

第6篇:道法教案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初中道德与法制;运用方法

引言

初中道德与法制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教学方法以灌输式为主,教学方法过于死板。不能将理论与实践很好的结合,使学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课堂气氛沉闷,很难达到A期的教学效果。在新一轮课改的推动下,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思想品德与法制的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

一、案例教学法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运用的意义

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促进师生互动、提高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具有开放性的教学特点,它能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教师将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案例当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活跃课堂气氛,实现师生互动。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一个想象的空间,可以将道德与法制的理论知识生动形象地呈现出来,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教师讲解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模式。学生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独立思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思,提出疑问。这样学生就能在不断的课堂实践中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和思考方式,实现学生是课堂主体而教师是课堂主导的地位。

二、案例教学法在初中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运用方法

(一)课前设计案例做好准备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是教师和学生在情景中互动的历程。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案例是关键。选择和设计恰当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案例要紧扣教材内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例必须取材于生活,具有真实性和说服力;案例必须有明确的主题,人物和情节;案例要蕴含一定的人生哲理,道德观念,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思想教育意义。要运用简洁生动,通俗易懂,具有适度复杂性、包容性和探究性的多元观点的案例。案例的设计要做到,寓理于例之中,寓德于例之中。例如在学习《挫折面前也从容》时,选择“两只青蛙的遭遇”作为本次内容的案例,案例描述两只青蛙在觅食时不小心掉进了路边的一只牛奶罐里,牛奶罐里还有一小部分的牛奶,一只青蛙绝望了,它想它永远也出不去了,于是他很快沉了下去。另一只青蛙告诉自己,上帝给了我坚强的意志和发达的肌肉,我一定能跳出去。他一次又一次的奋起跳跃,过了不知多久,他发现牛奶变得坚实起来,经过他的反复践踏和跳动液状的牛奶已变成一块奶酪,经过他不断的努力,终于从牛奶罐里轻盈跳了出去,重新回到了绿色的池塘里。这个案例的设计,既紧扣教材,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案例中蕴含了深刻的人生哲理。这样的案例能让学生体会在面对挫折时应该如何去做,达到潜移默化深入人心的教学效果。

(二)课中呈现案例置疑解惑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将精选的案例以恰当灵活的方式适时地展示给学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探究热情,让学生在研究案例时就能理解课本的理论知识。案例呈现的方式多种多样,比较简单的案例教师可以让学生直接阅读或朗读材料,教师也可以形象生动的口述表达。复杂一些的案例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实际情境、辩论会、小品模拟法庭、记者采访等形式展现。让学生在动中学,使学生能够尽快地进入案例情境之中。在呈现案例之前教师要结合案例和理论知识设置本次课内容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在生动的教学过程中去感悟探究教师提出的问题,并发现和提出新的问题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个过程中教师需要不断地启发和正确的引导学生,解除学生产生的各种疑惑,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课后总结案例探究分析

学生运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教师所设置的案例开展讨论。可以将班级学生分为几个讨论小组,4-6人为一组。每个小组的学生发表各自的见解,并将发言要点、思路及存在的疑难点做好记录。各个小组积极发言进行探究分析,然后学生和教师对案例讨论作出总结。针对小组中不能解决的焦点问题,在全班进行讨论和辩论及老师加以引导启发。学生在讨论中互相启迪,从中得到启发理解掌握知识,达到教学的目的。例如在学习《法不可违》时,引入案例“张晓鹏的经历”,初二学生张晓鹏由于父亲溺爱,结识了好多游手好闲的朋友,出入舞厅、网吧。为了消费开始小偷小摸被学校警告。毕业后染上毒瘾,为筹钱抢劫、盗窃等,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根据这一案例,让学生对什么是一般违法、什么是犯罪;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于这案例探究,让学生知道什么是一般违法和犯罪,最重要的是让学生引以为戒做一个诚实,正直、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年轻人。

三、结论

在当前课程改革的推进下,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整体水平的提高。教师要进一步认识和了解案例教学法,充分发挥其优势,优化课堂教学模式,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7篇:道法教案范文

公安政法院校需要开展法医学方面的教学,但由于学生大多数为文科生,缺少必要的医学知识,在实际教学中存在不少困难。学导教学法是强调以学生自学为主的教学方法,它主要分为“自学―解疑―精讲―演练”四个环节。[1]学生通过预先自学及时发现难懂的问题,再有的放矢地查找资料,然后请教师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最后进行实际操作。这能让学生的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极大地提高公安政法院校法医学的教学效果。

一、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研究对象

选取2012级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两个自然班的学生为研究对象。实验班:刑技(专升本)班,共41人,用“学导教学法”;对照班:刑技(1)班,共50人,采用传统教学法。

(二)研究方法

选取《机械性损伤》这一章节作为两个班的教学内容。对照班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实验班的教学分为三个步骤:

1.学生自学

上课前三天,告知学生学习要求及学习重点,并提出需要思考的问题。要求每个学生做好自学笔记,记录提出的问题及自己解决问题的过程及结果,上课前一天上交电子版文档,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其间,学生可以单独找教师进行个别辅导。

2.解疑与精讲

上课前教师应掌握所有学生的自学过程,并列出较集中及较典型的问题,为上课集中答疑及精讲做好准备。上课时,教师对全部知识内容进行讲解,并针对问题较多、较重要的内容进行精讲。

3.演练

针对学生自学与教学结果,按照教学目标要求,出示图片、题目或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应肯定学生的学习成果,指出不足之处,再归纳本单元的内容。在整个教学中,应注重学生的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本章节的所有教学内容完成后,采用集体试卷测验的手段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除此以外,还针对实验班进行了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对学导教学法的接受程度。

二、结果

(一)考试成绩

实验班与对照班的测试成绩见表1。由统计结果可见,实验班的总平均成绩比对照班高,差异具有显著性。

表1两班平均分数比较

班级人数平均分实验班4170.5对照班5063.5注:t=5.64,p

(二)教学效果调查

实验结束后,教师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实验班的教学效果,结果如表2所示。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学生认为学导教学法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并且可以接受这种教学方法。

表2实验班教学效果调查

评价项目比率(%)有益于对知识的理解92有益于对知识的记忆85有益于提高自学能力90有益于培养学习兴趣83有益于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72有益于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68可以接受54三、讨论

法医学是公安政法院校普遍开设的主干课程,很多专业,如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治安等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法医学。公安政法院校开设法医学课程的主要目的不是培养法医鉴定人,而是培养学生的侦查意识、科学意识和证据意识,为将来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打好基础。但是,由于这些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不同,他们对法医学知识需求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再加上学生的医学知识背景缺乏,如何在公安政法院校进行法医学教学一直都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第8篇:道法教案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法律;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33.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8-0337-01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贯彻"课堂教学不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自己学会学习应用知识,同时向学生传授所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的教育理念,用代表性事例来启发和引导学生的一种教学策略,促使师生通过讨论、对话、交流与沟通,实现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质量的目标。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1.案例教学模式的积极意义

教师选择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有典型意义的、活泼生动的案例,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从而吸引学生主动加入到案例讨论中来。学生的生活基本上是在家和学校度过的,作为未成年人,几乎没有什么社会阅历,对课堂上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多半缺乏深刻的认识。案例是真实社会的存在,学生接触到真实发生的案例,就能产生共鸣。学生讨论案例的过程,能拓展学生视野加深印象的过程,学生不仅掌握了相关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还加深了对社会的了解,从而达到知行合一,收到事半功倍效果。教师或学生选择的案例,通常是与生活密切联系的、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部分案例甚至就是学生身边发生的,这样的案例讨论对学生而言是一种有益的经验,能够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应用

2.1精心准备案例。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主线。案例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它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成败,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准备好案例是用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上的案例,要对案例概念所涉及到的内容做好全面的!开拓性的诊释,以丰富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同时广泛地搜集案例,并对案例进行适当遴选,应结合当前社会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选择好案例,可以通过书籍、报纸、网络、新闻等途径广泛收集资料,然后根据资料撰写或改写教学案例。在编写案例中要注意案例的选择要切合中职学生不同专业教学的特色,要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相关,是已经发生过的或正在进行中的典型事例,是社会真实生活情境的一种描述与记录,而不是虚构的事例。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与时效性。案例的内容可长可短,形式可多种多样;可以是单一案例也可以是综合案例;可以是正面案例也可以是反面案例;可以是文本型案例,也可是视音频型案例等等。所设案例要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多向思维的空间,并能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和疑问,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参与意识,便于引发学生不同思想的碰撞,容易引起学生的思考和辩论,使学生能够利用现有信息多角度寻找答案,做出高质量的分析和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达到理想的教学目的。

2.2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环节。教师可布置学生事先预习书上的案例,然后组织学生进行陈述、讨论。也可将另外准备的案例展示给学生,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学生置身于真实的案例环境之中,真正从当事人或企业工作岗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对于同一个案例,不同的学生可以发掘出不同的意义。有的只能找到浅层的信息,有的则能得出透彻的结论。教师要引导学生剥去非本质的细节,揭示其内部特征。分析案例的关键是学生和教师共同努力,把案例中的内容与相应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为此,教师要做好启发、引导工作,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积极地独立思考,大胆地交流研讨。教师要创设民主、和谐的教学气氛,即使学生的思考和回答偏离了正确答案,也不要急于评判,可以让他们自己反省,自我更正,使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良好心态下进行创造性的探索。这不仅使学生学习了知识,而且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学生的表达能力、勇气和胆量等。例如,在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设计1个案例:丙在某商场花5500元购买了1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其为假冒商品,便向商场提出索赔。商场认为,丙为无业人员,购此高档商品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专门为了向商家索赔,因此拒绝丙提出的赔偿要求。笔者为此提出3个小问题组织讨论:第一,丙作为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第二,商场是否有理由拒绝丙的索赔要求?第三,丙能得到赔偿吗?在学生准备的过程中,教师可以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引导,帮助其打开思路,先分小组交流,然后再由各小组推荐代表参加全班的交流。讨论时,先请较好地完成了案例分析的学生介绍自己的分析情况,然后再请有不同思路、看法的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实践证明,学生能在不同观点的撞击和不同角度的论证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学习和运用相关的原理和方法,对课程内容会有更深层次的认识。

2.3讲评总结。由教师或学生进行讲评和总结。案例讨论之后,教师根据情况可做必要的总结,有时学生也可做适当的总结。首先,教师应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总结,肯定学生中一些好的分析意见及独特新奇的见解,指出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如对发言的热烈与否,争论气氛充分与否,问题分析透彻与否进行总结,以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其次,归纳概括出相关的知识点。这样的归纳可由教师来做,也可由学生来做。

3.结语

综上所述,《职业道德与法律》运用案例法教学,打破了课堂静悄悄的局面,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又可以使学生不离开课堂,在较短的时问内接触到诸多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得到感召,从而提升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吴小凤.以生为本提高德育课教学的实效性--浅谈案例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中的运用[J].科技信息,2011,05:188+415.

第9篇:道法教案范文

首先,感谢本校全体老师坚守岗位,勇于奉献的精神,确保了到目前为止,我校校园安全,安然无恙!你们辛苦了!在此请接受我深深地谢意!我今天讲话的主题是:建立长效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当前安全形势,进一步将校园安全责任、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年5月12日上午8时,陕西省南郑县一民办幼儿园发生砍伤事件致幼儿园儿童7人死亡、一名老师、一名保安死亡,20余人受伤。目前伤者被送往市的3201医院等地抢救。随后《华商报》记者称,砍伤事件发生在陕西省南郑县圣水林场村,砍杀幼儿园的吴姓男子已自杀身亡。从3月23日发生在福建南平的校园血案以来,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发生六起校园血案,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5月12日下午4:00,全市直中小学校长在新余市法院会议厅收看“公安部、教育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会议就以上血案问题,先后由教育部部长*、中央综治办主任*、公安部长*先后作重要讲话。他们强调抓好学校安全工作要再动员、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再督查。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保安制度、加强应急措施演练,落实安全责任,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此类案件再发生。江西省公安厅、教育厅、综治办的领导,先后做了视频讲话。首先传达了苏荣书记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意见”的通知精神:一是要防止山洪引发的自然灾害;二是要防止烟花、爆竹等火灾事件;三是要努力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四是要坚决制止报复社会的恶性暴力事件。公安部张凯旋强调要把维护校园安全作为压倒一切的工作任务来完成,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学校工作,要在责任追究上狠抓落实,加强对一切弱势群体的防卫包括医院、敬老院等。最后新余市公安局领导做了表态发言,对全市公安干警提出了八方面要求。从今天中午上学开始,我们警民共建单位,北湖派出所警官,将在上学、放学四个时间段,在我们学校大门口巡逻站岗。在此请全体老师尊重他们的劳动;请全体值日老师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自身和学校良好形象;请全体班主任教育孩子尊敬警察官兵。

当前全国校园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全校教职工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

全;一定要以对我们自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每一项常规工作,并立即行动起来,密切配合德育处部署的各项安全工作新举措,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进一步将学校安全责任、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校园安全。

在此,向大家提出八点要求:

一是要加强学校行政、年级值日领导、教师、门卫值班责任,严把上学、放学进出关口。

二是非本校人员,实行登记制:家长入校凭班主任签条、门卫登记,其他外来人员进入校园,一律先打电话联系入访老师,经值班老师或门卫确定后,凭身份证换“校外人员入访证”、门卫登记方可进入;

三是将已经改造好的门卫室、警务室、保卫室,进一步完善保安装备,实行规范管理;

四是各级行政人员、班主任、科任老师要密切关注及时了解学生及家长思想动态,发现有心理问题的人和事,要第一时间向学校德育处报告、德育处要会同相关管理人员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五是继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月活动,学习自护、自救、逃生的本领;

六是德育处要迅速组织全校各班进行尊重劳动,关注弱势人群,关爱社会底层劳动人民、关心未成年人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