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可行性
作为以国家财政大规模支出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给了农民一种待遇感觉?在改善农民的医疗状况方面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在农民享受医疗服务方面产生了多大效果?这些问题的探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农民的待遇感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效应进行探讨。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调查抽样方式,采取分层和非严格概率抽样方法,分别对两次调查抽样方式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是采用经验分层和非严格概率抽样方法对浙江、江苏、福建、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陕西11省38个行政村进行调查。
2福利感受
按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安排,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提高到20元,并规定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农民缴纳筹资总额1/3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筹资总额是40元(2006年)标准的医疗待遇,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原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报销40%以上。从制度来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或公共产品特征[1]。但调查数据说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福利感受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样强烈(完全肯定的人仅占15%),甚至有人认为完全不是农民福利。这一问题可从农民针对“你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谁”的回答中得到较为充分的解释。除54.4%的农民认为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外,分别有7.7%、10.7%和20%的农民认为是这项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甚至有7.1%的农民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大受益者是乡镇干部和政府。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福利感受与对最大受益者认识两个变量存在着高度的相关关系(Lambda系数达到0.533),且这种关系在总体中也相当显著(sig.=0.000)。说明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大受益者是农民的人有着更强烈的福利感受,换言之,那些并不非常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的农民,较大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是医疗服务提供方或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现存的问题
3.1筹资机制不稳定,筹资水平低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纸中筹资问题是相对比较重要和关键的问题之一,稳定的筹资机制能够保证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进。但是,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并没有建立相对比较科学的筹资机制,并且常用的筹资水平也比较低,并且这种筹资机制和农民快速提升医疗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再加上基层的资金筹集工作压力大。同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筹资机制不稳定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活水平等尚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在短时间内很难建立稳定、统一的筹资机制,加大了筹资难度[2]。
3.2保障水平低,范围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再加上饮食安全等造成一些疾病,如:呼吸系统疾病、肿瘤等发病率较高,再加上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使得农村人口发病率提高。在农村少量的资金、较高的发病率等很难满足“保大病”的目标,尤其是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地区,这也是造成患者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并且,这种也使得家庭陷入到一种恶性循环中,农村由于疾病等原因缴费较少,使得资难,保障水平低导致农户因病致贫。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对于政府的补贴是和农民自愿相互联系的,部分患者由于贫困或法律意识差等造成他们并没有缴纳保险的意识,当疾病袭来,只得自费医疗,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3]。
3.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地区发展差异比较显著,国家在设立医疗服务网点时更多的是根据行政区划分和设立的,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和认可差异考虑欠佳,从而造成医疗资源与人员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平衡,对于人口较多、医疗服务需求大等地区获得较少的医疗服务;而对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则出现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乡镇医院医疗资源闲置现象比较严重,县级医疗卫生体系相对比较繁琐,层层相扣等,使得医疗资源进一步浪费。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农合的服务,新农合服务也应该更上台阶,促进我国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4结论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医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我国农民创造的一项互相共济的医疗制度,它在窝工农民卫生服务、解决农民看病难等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和推广能够为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建立相应的制度提供参照,促进世界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赫伯特・金迪斯.理性的边界:博弈论与各门行为科学的统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113-116.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在新农合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不全,宣传效果不佳,政策解释不到位等问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重点对国家推行新农合试点的目的意义,基本政策如报销范围、比例、程序及参合资金的来源用途等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多样性和实效性,提高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
2、完善参合基金筹资渠道。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一个稳妥的筹资机制。通过行政命令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可能在基层出现梗阻现象,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去生命力。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一些地方对部分筹资困难户往往采取先垫资后筹资的办法,许多村组干部对此苦不堪言,他们表示,如果再没有妥善的筹资方法,又必须去完成相应的指标,他们也会由抵触到反对,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无法开展。应相对降低农民筹资标准,增加省、市政府的补助标准,才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3、推行科学合理的农民参合补偿机制。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如果补偿比例过低,基金沉淀较多,则农民受益太小,影响参合群众的积极性;如果补偿比例过高,补偿面过大,很容易出现“漏底”,导致试点失败。建议将基金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大病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制定了补大又补小、稳妥又积极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 大病统筹 二次补偿”运行模式。即将农民缴纳的“小钱”建立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增加参合农民受益机会,扩大受益面;将各级财政补助的“大钱”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报销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留足风险金和健康体检金的前提下,对花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患者,再给予一次补偿。这样,既能让更多的参合农民受益,提高参合积极性,又能确保基金不出缺口,更能体现“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性质。
同时要考虑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和受益面。进一步提高补偿比例,进一步降低住院补助起付线,提高住院补助封顶线。同时,将慢性病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并增加慢性病门诊补助的病种。修订《药品目录》,调整新农合用药种类,增加可报销诊疗项目范围,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用药和诊疗需求。
4、建立健全参合基金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且数额巨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砸了合作医疗的牌子,更会伤了群众感情,毁了政府形象。为此,要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收、管、存分离和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真正实现了“收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摸钱,付钱的不管账”,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5、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这是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刚才,*同志就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客观全面总结,对20*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作了周密安排,希望同志们按照要求,扎实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让农民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我市自20*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已有14多万农民群众受益,享受补助金额1000多万元,一次性领取5000元以上的达135人,领取10000元的达45人。群众称赞说:“有病及时查,患病不用怕,合作医疗能护驾”。通过政府引导资助,实现农民看病“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目标,这是践行“*”重要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地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期望很高,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我市经过积极争取,20*年被河南省确定为全省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之一,并一次启动成功。上级财政每年注入我市2600多万元的医疗补助资金,我市充分利用这些补助资金,新建了一大批卫生工程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快速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这项制度在我市的继续实施,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完全符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没有农民的健康也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据统计,在我市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户占5%左右。“小病拖、大病磨,实在不行请巫婆。”这是曾经流传在农村的一句顺口溜。不建立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农民就难以真正脱贫致富奔小康。但从目前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还不具备把农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还难以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是稳定农村、关爱农民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检验基层组织战斗力的有效途径。20*年新农合的工作实践从一个侧面显示,哪个地方的参合率高,那个地方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就强,班子就团结,在群众中威信就高;这个班子是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班子。反之,哪个地方的班子“软、散、瘫”,缺乏战斗力,干部、村医不负责任,那个地方群众参合率就低,群众就有意见。新农村合作医疗开展的情况如何,一定意义上是检验一个班子的战斗力强不强的有效途径。同时,随着乡镇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政府的职能将由发展经济逐步转变为服务群众。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行政推动力度,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惠及每一个农民。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下步工作重点,刚才*同志已作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关键要抓好落实。
(一)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群众既是推动力量,也是最终的受益者。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关键在于群众的认识是否到位、政策宣传是否到位、发动工作是否到位。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解不深不透、存在疑虑和担忧的问题,在认真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要设专题宣传栏目,要求明白卡、一封信一定要发到每户,入户率必须达到100%。要结合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使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参加合作医疗后自己的权益、义务,明白看病报销的办法、程序和比例,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互助共济和共同抗御疾病风险的意识。增强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筹资任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措既是基础又是难点。基础在于中央、省、市都明确规定,只有农民自筹资金筹集到位,并达到规定的覆盖面,上级才会拨付配套资金;难点在于参合资金每年都要征缴。对此,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资金筹措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细致地做好资金筹集工作。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是放任不管,放任不管就不可能有覆盖率。既不能踩政策红线,也不能消极畏难,无所作为,要通过做大量、细致地说服和宣传动员工作,将行政推动与群众自觉自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以群众为主体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实施。要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参合率达到本辖区总人口的80%以上,这个任务必须完成。同时,要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的参合工作。
(三)强化管理,确保资金效益发挥到位。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关键,必须进一步健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应。市合管办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严格按照“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市合管办要本着“严格审核、快速高效、简化手续、方便操作”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结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办理医疗报销手续,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民。
(四)强化基础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市、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技术依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契机,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备条件、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机构内部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引导市、乡、村卫生机构加强纵向合作,促进市级医疗机构向乡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向村延伸服务体系,力争让农民群众“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市”,就近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态度较差、群众意见大、不遵守有关规定、达不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坚决取消其资格并责令退出,保证所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都能够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强领导,扩大成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市已经成功运作将近一年。开弓没有回头箭,这项工作既然做了,就一定要做好,做出成效。做不好不行,做不出成效也不行。没有任何回旋余地,没有任何条件可讲。
一要明确目标要求。1、20*年度的筹资工作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信息登陆、打卡、发证工作11月底前全部结束。筹资结束后,一律不得再加入。2、必须坚持整户参加的原则。如果每户只参加老弱病残,合作医疗就失去了互助共济的意义。3、参合率达到辖区总人口的80%以上。这3个目标要求必须按期高标准完成,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明确责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既要发挥政府牵头抓、谋划全局的作用,也要发挥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配合联动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各乡镇、办事处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好扶持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民政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农村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和问题。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努力,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把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经常进行专题研究、调度和督查,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部门主管、乡镇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定期进行分析研究,找准问题,弄清原因,落实具体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运行情况,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解决,努力巩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成果。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基本情况
全区共有13个乡镇场,4个街道办事处,1个南大开发区,469个行政村,总人口820857人。其中农业人口583400人,占总人口71.07%,20
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654元。
(二)机构与人员设置
区合管办设置为区级合管办和13个乡镇合管站,共24人,其中19人均为医疗审核人员,每个乡镇设合管员1名(肖港2名),区合管办l0名(财务2人,医疗审核5人,计算机网络管理1人,公勤人员1名,负责人1名)。全区批准定点医疗机构243家,其中区级定点医疗机构6家,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7家,村级定点医疗机构220家。
(三)筹资情况
1、筹资标准。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55元。其中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5元。
2、基金筹集。2007年全区参合农民达483921人(其中民政减免对象19185人),参合率为82.95%。筹集新农合基金26615655元。个人缴费:483921×15=7258815元;占总基金27.27%。中央、省财政补助:483921×35=16937235元;占总基金63.64%。地方财政补助:483921×5=2419605元;占总基金9.09%。
3、减免对象筹资情况
全区民政减免对象19185人,财政已将个人缴费部分划入基金专户。个人重复缴费的7447人,己退4760人。
(四)基金分配情况
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健康体检基金和风险基金。
住院基金人平38元,(含慢性病门诊补偿):483921×38=18388998元,占总基金的69.09%;
门诊医疗基金人平2元:483921×13=6290973元,占基金的23.64%;
健康体检基金人平2元:483921×2=967842元,占基金的3.64%;
风险基金人平2元:483921×2=962842元,占基金的3.64%。
注:1、风险基金累计金额达上年基金总额的10%,不再提取;
2、住院基金的使用率全省平均水平为80%。
3、门诊基金使用率全省平均水平为50%。
二、社会效益
(一)参合农民的受益情况
2007年1--7月份,全区受益农民25821人次,其中住院补偿4258人次,补偿3717244.36元,人均补偿873元;门诊补偿21182人次,补偿524067.10元;住院分娩381人次,补偿30480元。
(二)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
全区区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23家。2007年,4—6月份门诊155346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2.93%;门诊收入9421467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9.98%。住院7092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21.04%。住院收入13954646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1.80元。
全区2007年半年卫生财务报表分析,2007年上半年门诊298101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降4.9%;住院14062人次,与去年同期比增4.9%;上半年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0.60%。剔除自然增长13%,开展新农合工作给全区医疗机构带来收入增长7.6%。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民期望值过高。部分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理解不透,有的认为交了15元钱,看病就不花钱;有的没有弄清楚其中应剔除的门槛和用药目录的限制,认为报销比例低,没有达到他们理想的报销水平,他们的期望值与政策规定有一定差距。
(二)是尚为建立起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稳定低成本的筹资是合作医疗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包括政府拨款和农民自愿缴费两部分。因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处于初始阶段,也和全省多数地方一样,政府筹资的相关保障机制尚未建立。加之农民的认识水平的限,尤其是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意识还不强。今年的筹资情况就表明,农民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工作难度较大的一个环节,而在征收农民参合基金的过程中,动用了各级政府、财政、卫生及多个相关部门的力量,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需通过不断宣传、教育、引导来提高他们的上述意识,变被动参合为主动参合,为持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夯实群众基础。
(三)是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仍有“跛腿”。乡镇、场卫生院发展不平衡,造成“跛腿”,这直接影响当地农民的就医。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是为了方便农民就医,以适度补偿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力求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重病不出区。但目前***乡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中,尚有诸如新铺、西河、闵集等卫生院,至今仍缺乏住院条件,加之***处于孝感市城区,医疗卫生机构竞争激烈,这些农民一旦有病要求转诊,方便群众就医成为一句空话。有资料
显示: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在区外一名患者的住院费用相当于在本乡镇七名患者的住院费用,由此可以看出,转诊必然增加农民费用负担。这其中包含当地参合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应得到的经济实惠大大减少。上述情况不仅造成农民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自身的信誉和发展,可能已经成为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软肋”和“隐患”。
四、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新农合的宣传力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全区的所有农民,要让全区农民透彻理解新农合政策,自愿支持和参与新农合工作,是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的广泛宣传。
第一条 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办发〕9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组织以及与新农合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卫生、发改、宣传、财政、民政、人保、教育、工商、地税、扶贫等部门以及县农委要将新农合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条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新农合工作中造成损失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检查、监督、审计新农合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农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二、协助县、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资金收、支、余情况,接受参合对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定期组织工作考核和督查,监督、指导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合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及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合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不得强迫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或居住在乡镇的非农户口居民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第九条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其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不得中途参加或退出;
(二)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200元。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的参合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在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前按参合人数、标准划入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县合管办提供参合人员信息。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农合,其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负担。
县财政应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每年二季度前将配套资金拨付至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负责筹集。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参合经费收缴可延长至当年2月底。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的新生儿、退役军人、婚嫁人员可以在出生、退伍、结婚后一个月内凭出生证、退伍证明、结婚证明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
第十三条筹资方式:实行“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制度相结合。在群众看病结报过程中以户为单位扣缴下一年度参合资金。不再扣缴资金,进行现场筹资,对滚动式预缴费阶段中尚未扣足缴费资金的,按缴费标准补缴未扣足部分;对新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新农合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的资金不得违背资助者意愿,确保用于新农合。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实行县镇两级管理。严格执行《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财社〔45号)、《省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3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县合管办在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所有新农合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县合管办按照年度筹资总额10%(分年提取)的比例,设立新农合风险基金,增强新农合抗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新农合补偿经费结算办法: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结算一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县合管办;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按规定报县合管办;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卫协会共同审核后按规定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在规定时间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执行“双印鉴制度”。县合管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加盖县卫生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后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向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下达付款通知,由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及县卫生、财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即双印鉴),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就诊与转诊
第二十条群众参加新农合由所在镇(园区)合管办负责登记注册,输入计算机管理,以户为单位办理全县统一制发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补偿卡》(简称合作医疗证、卡)。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病人在县内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就诊;住院病人在县内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住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一条转诊审批权在县合管办。需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应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需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应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转诊有效期为入院前七天至入院后七天(含住院当日)共十四天(节假日正常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参合人员因急、危、重症,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床位医生应询问病人是否参合,一经核实即按参合人员管理。病人亲属应在病人入院后七天内(含住院当日),持接诊医疗机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逾期不予办理。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不承担支付义务(下同)。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权在县合管办。申报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器官移植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补偿的参合人员,需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治疗意见,到县合管办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每次审批要明确有效期,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六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含参合孕产妇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各种病理产)费用补偿。
一、《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版)》范围内的药品费、一般诊疗费、普通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抢救费、普通化验费、常规检查费(X光摄片、B超、心电图)、常规护理费、麻醉费、癌症化疗费、放疗费、吸氧费。
二、不可抗拒或难以避免的意外伤害,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生产性农药中毒、无第三者责任外伤等抢救治疗费,经稽查核实后,纳入补偿范围。
三、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称门诊特殊病种,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包括: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精神病人巩固治疗。以上疾病的治疗,仅限于所列病种的特定治疗项目,其余辅助治疗项目或同时患有其它疾病的各种治疗项目,不在范围之列。
第二十四条补偿标准:参合人员门诊、住院费用(均指可补偿费用,下同)年度补偿上限为10万元/人。
一、门诊补偿:参合人员在本县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为30%;门诊特殊病种的专项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70%(不设起付线、不计入门诊补偿限额)。
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慢性病病种按市合管办划定的范围执行,慢性病病人的认定由所在村(社区)卫生室申报,镇卫生院审查,县合管办确认。
二、住院补偿:
(一)参合人员在市(含转诊到市外、在市外务工居住地镇以上医疗机构)、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起付线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
(二)参合人员在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200元)按8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75%。
(三)参合人员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按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四)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和外出务工、居住地(市外)镇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实行分段累计补偿:
1.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0%比例补偿;
2.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5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保底补偿标准为35%,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五)参合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按30%比例补偿。
(六)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卡),在本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缴费后即时办理补偿手续,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扣减收费代替补偿。
二、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出院结算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住院稽查单、外伤(中毒)病例稽查单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转诊证明、住院稽查单、外伤(中毒)病例稽查单等,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参合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出院记录、转诊证明、市外住院病人稽查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到镇(园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园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补偿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五、参合人员在外出务工居住地镇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用工单位证明、务工居住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镇(园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园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补偿手续。
六、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时,经办人员应同时把本次医药费金额、实际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填入合作医疗证。
七、参加新农合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同时结报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现场刷卡直报。
第二十六条 补偿时限:门诊票据原则上在15天内补偿,次年不再补偿上年度门诊发票;住院票据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补偿;外出务工居住的住院票据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补偿;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票据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补偿,补偿时限以审批单批准时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医药费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院外会诊、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血液及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护、特殊治疗、救护车、陪护、包床、伙食、生活用品、空调(取暖、降温)、电话、非合管办组织的体检、一次性材料费以及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器械费等。
二、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正手术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费用,近视眼矫正、义齿、义眼、义肢、义耳、义颌、验光配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三、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助孕、保胎项目,司法和劳动鉴定,医疗事故、纠纷及其后遗症的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自行外出购药费及使用非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食物中毒等由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服毒、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及犯罪行为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六、性传播疾病(系指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泡疹、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的医药费。
七、参合人员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5号)及省、市要求,对当年参加新农合的群众,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强化体检质量控制,并为群众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县合管办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向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不得采取在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或直接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健康体检项目,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只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可补偿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县合管会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采用竞争的方法选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会颁发铜牌,实行挂牌服务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
县内经批准设置的村级卫生室、镇级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市内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参加竞选。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睢宁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联网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统一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并配备补偿刷卡设备,门诊、住院补偿均实行刷卡补偿,对参合对象实行现场结报,即时补偿。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相关部门关心和支持下,市合管局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文秘部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宣传,引导农民转变观念,增大影响力。宣传工作是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首要环节,只有让广大农民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真正弄懂了,他们才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我们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注重从多方面、多层次做好宣传工作。一是通过传媒宣传报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影响力。今年,**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今日**》等新闻媒介,以专版、专题等多种形式先后报道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二是利用受理补偿中的实例,进行广泛宣传。在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过程中,我窗口工作人员积极、耐心、细致地向每一位农民宣传、解释《管理办法》条款和各项管理规定,认真解答参合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努力做到不让一位农民带着不满和疑惑离开,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窗口不但是受理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之所,更是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重要阵地。三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外公布全市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和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实行阳光操作,让广大参合农民及时了解全市补偿情况,看到发生在身边的补偿实例,真正感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带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体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优越性,从而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参加、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是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开展对外宣传。今年上半年,我们共接待全国各地参观考察交流团10余次,这些考察交流团参观我市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了解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对我市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了很高评价,同时,也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了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办法、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了借鉴与参考。这些对外宣传和交流工作,扩大了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也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新农合;筹资;问题;对策
本文是唐山市科技局2012年度软科学课题:“唐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140208A-11)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2002年10月起,我国正式确立目标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3年起全国县(市)试点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到2010年基本实现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目标已初步完成。农民的健康问题,不仅事关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而且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是实现中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率和规模。因此,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的问题
1、政府对新农合基金监管不够严格。虽然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中,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各地必须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农合专用基金账户,并要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以及钱账分离。但在实践中,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却存在大量的不规范,甚至违规现象。而基于财政扶持资金在新农合基金中的绝对主体地位,这些问题也就自然成为了困扰新农合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安全性及其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
2、基金筹集调整机制缺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情况需要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卫生服务需求的提高而变化。目前,新农合各筹资主体的资金到位率还是相当高的,但在这高筹资到位率的背后,也隐含着筹资的可持续性问题。如使用的是定额筹资机制,这样使得筹资水平的提高单纯依赖政府调整筹资幅度的政策变化,不具备自动增长特性。一项制度缺少规范,而是单纯根据前一年经验数据,给农民随意性很大的感觉,很难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3、农村医疗保险立法缺失。目前,国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新农合的医疗制度,因此农村医疗迟迟不能走上正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新农合的医疗性质很难准确的定下,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也难以定位,同时缺乏稳定性、持续性,容易产生混乱。农村医疗保险立法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需要,如果不能切实际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以强制为原则,必然会引起农民的反感,造成对政府的不信任。
4、政府的宣传方式单一。平时在政策宣传方面不够深入全面,只注重对新农合制度优越性的宣传,而忽视了对参合农民所承担责任义务方面,没能将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为大力宣传,同时也没有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水平及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要将宣传做到位,宣传的方式不能只采用单一的手段,应该形式多样化。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及政府随着新农合发展而建立的新举措给农民宣导,使农民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应该将这部分特殊的人群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所涉及到的政策农民也是不清楚的,必须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就诊及补偿的程序向广大的参合农民做详细地宣传。
5、农民的逆向选择严重。现行的新农合筹资指导原则是参保自愿,这个原则可以预见的会产生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必然会使新农合医疗基金的运行面临高风险,甚至出现基金运行困难等问题并造成恶性循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的原则是自愿参与,但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并不如此,有很大一部分人实际上并没有缴费,而是由村或者乡集体代缴的,试想若该部分村民完全按照自愿的原则,也许参合率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水平。由于各种原因相糅合,新农合制度自推行至今并没有从根上改变农民的就医观念,对于小病仍旧是能拖就拖的态度,非拖成大病才去医院。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比例太低,很多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对参加新农合没有兴趣,只剩下一些身体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参保,这样势必会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的负担,会降低该基金对运行风险的抵抗能力。
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的对策
1、构建合理负担的筹资水平增长机制。要想保证筹资增长机制的科学和规范,避免决策的短期行为,就要在筹资决策的过程中重视对资金需求的科学预测分析,并且保证筹资水平的提高在各筹资主体的经济能力范围内。首先,在合理划分各自出资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与总的筹资水平相同的增长率,共同提高各自筹资标准,确保筹资水平提高的稳定性;其次,科学制定筹资增长计划;最后,将计划提交到有关部门审议,待计划通过后,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辖区内参合农民,取得农民理解支持,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2、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意识。新农合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它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农民对于整个新农合制度是很陌生的,如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等。各乡镇干部要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农合存在的顾虑和意见,然后对症下药,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要抓典型事例,如将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制度中获得的好处和实惠进行广为宣传,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进行宣传;同时,也要就外县市、外省市试点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并学以致用。将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及相关政策要不折不扣地宣讲给广大农民群众,让广大农民充分认真地了解新农合,并树立互助共济的意识,能自觉地参加新农合。加大宣传力度,组织村干部和移动网点人员共同召开动员会。发挥村委会和移动网点的联动作用,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享受到开展的新农合活动的实惠,从而推动收缴工作。紧紧抓住新增的优惠政策和新的报账标准,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同时,在主要广场、路口悬挂橫幅标语,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合的必要性。
3、将自愿参加的原则逐步改为强制性原则。自愿参与是指农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这是综合考虑了新农合制度推广之初,具体工作执行上的实际困难和阻力以及农民对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强征强收的抵制心态,是当时条件下的合理选择。而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至今已经有9年多的时间了,目前的覆盖率也已经达到了96%以上。所以,为了保障筹资的公平性,防止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实际筹资中应该逐歩向强制性参合过渡。可以通过对参合人员的收入水平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差别性的筹资策略,保证他们参与合作医疗制度。而对于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应由省或市级政府根据可支配财力对个人缴费加以资助。对于较贫困人员,根据其收入水平划定一个优惠缴费标准,并由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对个人筹资标准缺口进行差额补齐。对于采取了逆向选择策略的农民,要无条件地强制参合。
4、加强法制化建设,使新农合筹资规范化、法制化。加速推进我国新农合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也随着提高了;加上现代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拓宽了农民对各种权益意识及法制观念了解的渠道,使农民增强了各种法律意识的维护。这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推广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由法律层次上升到立法层次,因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了立法才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权威的强制性的规范,为筹资主体中规定明确每个主体在新农合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地位。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尤为显得迫在眉睫了。
5、加强对农合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合资金管理办公室,要对医院、农民、银行进行有效管理,规范三方的行为,规范农合资金运作流程,提高农合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医疗机构要规范统一的服务流程,要建立院内农合医疗规范,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的规范与普及,同一病种,在哪所医院都能统一价格,同一支付,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以户为单位结算,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要扩大异地农合报销的范围,确保在外地农民工遇到疾病时能有效救治,确保农合资金的使用公平。
主要参考文献:
[1]丁艳香.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问题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0.4.
为做好我镇2011年度新农合个人筹资工作,根据罗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的通知》(罗合管委[2010]6号)文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筹资标准
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总额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县财政补助。具体享受财政补助参加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名单以县民政局2010年第3季度名单为准,由县合医中心发至各乡镇合医办。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补助的对象名单由村(居)登记上报镇计生办,经镇计生办审查核实后汇总上报县计生局审批备案。
工作目标
按照县下达的任务要求,2011年我镇各村居参合率水平要求达到96%以上,我镇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时间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12月10日止。
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由各村居组织收缴。各村居要切实把筹资工作当作为农民谋福利、办好事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认真制定筹资工作方案,早计划、早安排、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扎实开展好政策宣传、参合筹资及信息采集、核对等基础性工作,按时完成筹资任务。
2、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居应将政策宣传作为重点工作认真部署,采用标语、横幅、海报、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民知晓率以户为单位达到100%。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小学生应以自愿选择为原则,随父母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子女中如属大中专学生或现役军人的不纳入新农合范畴。属城镇或农村的居民户口的居民户或个人和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一律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明确告知农民不得重复参合(保)的政策,向参合农民讲明:要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和收费发票,到各级定点医院就医时应随带合医证和身份证(儿童随带户口簿)。以便入院登记和异地补偿结算。
(一)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健康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问题,使我市农民平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西部地区中上水平。
(二)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报销及时兑现的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的原则;
——住院统筹、低水平、广覆盖、解决基本医疗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管理、定期监督、合理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方便群众、就近医疗、降低费用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自治区、*市和县(市)区分级管理。*市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负责具体实施。
(二)组织机构。*市和各县(市)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具体事务。
三、筹资管理
(一)参保对象。凡具有*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辖区内农场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均可在户籍登记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自治区与县(市)区级财政补助共4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川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16元(市辖区由市财政补助10元);对川区的移民吊庄乡镇参合农民由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4元。农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移民吊庄乡镇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15元,由市财政补助5元)。
(三)筹资方式。各县(市)区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本辖区政府负责收缴,农垦系统参合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所在农场负责组织收缴。
(四)筹资时间。各县(市)区及农垦系统于9—10月收缴下年度参合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11月28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于次年1月30日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五)特殊人群筹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可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免缴的资金由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或残联代缴。
四、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一)管理机构。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各县(市)区基金银行。财政部门必须在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帐物,使用资金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银行支付。审计、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运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做好资金筹集、支出、运行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1、资金收缴。各县(市)区政府、农垦系统在收取合作医疗资金时,要详细登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登记表》,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据”,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统筹资金交费记录”一栏中登记签名盖章。在收缴农民个人费用时,原则上当天收费当天上缴。如遇特殊情况,三天内收缴的资金必须上缴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2、资金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基金银行设立支出账户,由财政局每月预拨一定的经费到支出账户。银行派驻专人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直接给住院参合农民兑付。参合农民在各医疗单位核销的门诊费用,由各医疗单位按月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报,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由财政局直接拨付各医疗单位。
五、基金分配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我市统筹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县(市)区采用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住院统筹模式;另一种是未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贺兰县采用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
(一)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住院统筹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配为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和住院补偿基金两部分。
1、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以村为统筹单位,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基本用药。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将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为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两部分。
1、门诊统筹基金。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按参合者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2、住院统筹基金:按参合者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设立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六、基金使用
(一)门诊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基金的使用(适用于承担宁夏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验研究项目试点工作的地区)
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本行政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本行政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30种一般性疾病的诊疗和74种药品的基本医疗服务,每次只向参合患者收取1元药事费,其他费用不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前一个月的用药清单、处方、药品配送统计报表和用药计划上报到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所上报的药品配送统计报表、用药计划经审核后据实予以核拨。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实行村级统筹,超出不补,结余归入县(市)区级住院统筹。具体按照《*市开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参合农民历年结余的家庭账户资金可在乡镇卫生院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核销。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适用于贺兰县)
1、使用范围。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2、补偿范围和标准
(1)补偿范围:治疗费、常规检查费(限于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项目)、材料费、药品费(限于合作医疗目录内药品)。
(2)补偿比例和额度: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普通门诊全年累计封顶补偿100-150元,慢性病全年累计封顶补偿500-1000元。贺兰县可根据本县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确定具体的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
(三)住院统筹基金的使用(全市均适用)
住院补偿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和分级按比例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补助。住院统筹基金使用率低于85%时当年必须进行二次补偿。
1、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制度,规定部分疾病的个人缴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标准,具体见《*市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1)在单病种执行过程中,参合农民住院费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参合农民自付及报销标准不变。
(2)在单病种执行过程中,参合农民住院费小于单病种规定最高限额,而大于单病种规定参合农民自付费用时,参合农民自付费用标准不变,经办中心对定点医院补助标准不变。
2、尚未确定为单病种定额付费标准的病种,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设定起付线或起报点,按比例进行补偿。
(1)设定起付线。设定起付线的原则是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低,为50~70元;定点二级医院,为200~250元;定点三级医院,为400~500元;非定点医院最高,为600~7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进行适度调整。
(2)住院医药费补偿的报销比例
a、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机构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报销70~75%。
b、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60~65%。
c、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30~35%。
d、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报销10~20%。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的测算结果,进行适度调整。
3、新生儿费用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开始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助,享受时间为半年。新生儿住院补偿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生活及与生活相关的其他费用。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新生儿出生时产生的住院费用不另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新生儿随母亲出院后截至当年12月31日再次住院产生的住院费用按一般参合人员进行报销。
4、在同一定点医院门诊诊断检查(住院前3天之内)并连续住院治疗的患者,属于非单病种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按比例报销;属于单病种的门诊检查费用按35%的比例报销,(结算方式:单病种定额包干费用不变,农民只交单病种规定的自付部分减去门诊检查费用的35%,给医疗机构补偿的费用应扣除门诊检查费用的65%)。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医院不具备检查条件,因病情需要出外检查,由主治医生同意后与病情相关的大型检查费用可列入本院住院费用补偿范围。
5、设置年度补偿最高限额:每人每年新农合补助不超过15000元。对达到封顶线的参合者,新农合不再进行二次补偿,不再设定针对达到封顶线的特殊病例再进行补偿的规定。
七、参合农民医疗住院的管理
1、实行持证就医制度。各县(市)区统一印制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参合农民一户一证。参合农民必须持证到符合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2、实行外地就诊备案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后,要优先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诊住院,县(市)区内定点医院就诊住院在各医院农合办登记;需要在自治区、市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住院的,在住院治疗后3日内患者应将参合基本情况、住院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参合者因外出打工、经商、上学等原因需要在自治区境外急诊治疗,可就近在当地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后3日内将患者参合基本情况、住院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报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
3、参合农民用药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住院患者药品费用支出比例(各级定点医院药品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协议形式与医院作出限制性约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均为自费药品(儿科用药除外),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若确属病情需要,由经治医师提出用药方案,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自费药品比例不得超过住院药品费用的1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带药不得超过2周用量),每日不超过20元。
4、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如CT、彩超等)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决定,每季度大型检查阳性率必须达到75%以上。
5、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报销管理
1、新农合报销标准、程序、范围等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下,实行公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管理。
2、新农合住院费用实行直通车报销制度。
(1)参合农民在*市和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我市开通直通车报销的定点医院,属单病种定额付费报销范围的,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患者只交纳单病种定额包干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费用,不交押金,不交单病种定额自付以外的其他费用。合作医疗补偿部分在患者痊愈出院后,由经治医疗机构与县(市)区合疗办结算。
(2)参合农民在*市和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我市开通直通车报销的定点医院,属于非单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患者先行垫付,出院时由经治医疗机构按照合作医疗的相关补偿规定,将患者应该享受的合作医疗补偿费用直接返还给患者。返还部分由经治医疗机构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3)自治区境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入院后应向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电话备案。出院后一月内应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持村委会出具的外出证明及经治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医疗资料(住院发票、诊断证明、病历、每日费用清单)报户口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领取报销资金,补偿比例按照所住医院等级比照同级医院降低10%进行报销。
(4)参合农民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在本年度末,持经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专用门诊处方,有效交费票据、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初审,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经乡、村两级公示后,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新农合办领取报销资金。
(5)跨年度住院病人,在本年度12月31日以前入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本年度报销。
(6)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补助费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的补偿范围: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一般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病室综合处置费等;
(2)外出急诊患病及在县境外打工因病住院的参合农民,经批准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
4、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补偿的范围:
(1)新农合不予报销费用的服务项目
a、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计算机预约挂号费);
b、院外会诊费(包括本地院际会诊费、外阜院际会诊费、远程会诊费)等;
c、尸体整容费、尸体存放费、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费;
d、眼科的验光费、镜片检测费;
e、中医辨证施膳指导费、中药特殊调配费;
f、就医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陪人费、损害物品赔偿费、取暖费、电话费、空调费、新生儿费用中的生活(奶粉、尿不湿等)和与生活相关(宝宝纪念册、纪念币、照片、摄像、剪脐带、脐带血保存、胎毛纪念品等)的费用;
g、住院者一人普通病床床位费之外的床位费等。
(2)新农合不予报销的非疾病诊疗项目
a、各类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主要包括:重睑成形术、激光重睑成形术、双行睫矫正术、眼袋整形术、斜视矫正术、隆鼻术、隆鼻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弱视矫治、隐形眼镜配置、口吃矫治、计算机言语疾病矫治、计算机嗓音疾病评估、唇腭裂手术、祛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吸脂、穿耳眼、祛手疣、激光脱毛术、电解脱毛治疗、激光除皱术、胡须再造术、粉刺去除术、隆颞术、隆额术、隆颏术、颏下脂肪袋整形术、酒窝再造术、除皱术、激光除皱术、毛发移植术、纹饰美容术、隆乳术、隆乳术后继发畸形矫正术、乳晕整形术、延长术、阴道缩紧术、处女膜修补术等项目的费用;
b、减肥、增胖、增高、增智项目的费用;
c、健康体检(用于消化沉淀的门诊统筹补偿基金、经过批准的健康体检除外)、婚前体检、求职体检、离境体检的费用;
d、生殖与辅助生殖项目费用,产后恢复期体疗费;
e、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费用(如:疫苗接种、预防用药、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等);
f、尸体解剖费用、尸体防腐处理费用;
g、医疗鉴定费(含医疗事故鉴定费),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h、康复功能评定、运动疗法及功能训练费用;
i、非疾病治疗需要的高压氧仓费。
(3)新农合不予报销的诊疗设备、材料
a、安置、使用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
b、安置、使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背甲、腰围、颈围、骨托、肾托、宫托、牙托、磁疗胸罩、磁疗背心、磁疗裤、磁疗褥、磁疗鞋、畸形鞋垫、护膝、护腕、护肘、疝气袋、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止痛泵、热敷带(袋)等的费用;
c、安置、使用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的费用;
d、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之外的其他的医用材料。
(4)新农合不予报销的治疗项目
a、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不含器官保护液)的费用;
b、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c、前牙美容修复术、牙脱色术、牙齿漂白术、口腔种植治疗设计、口腔种植、正畸治疗、牙再植术、牙移植术、牙种植体植入术、牙齿矫正、牙齿镀金加工、配金加工、贵金属材料加工、牙科烤瓷等费用;
d、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按摩和电按摩等辅治疗项目费用;
e、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费用。
(5)新农合不予报销并且应当由医疗机构全部自行承担的项目
a、非紧急情况下,超越权限开展的业务产生的费用。如: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违反《*市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暂行规定》等技术准入管理政策,超越手术权限实施的手术发生的费用,等等。
b、非紧急情况下,由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诊疗产生的费用。如:没有《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实施的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内科医生给患者实施的外科手术产生的费用,等等。
c、非紧急情况下,应当通过达标验收方可开展的业务,医疗机构在没有通过达标验收的情况下实施的相应诊疗产生的费用。如: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手术业务产生的费用;产科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产科业务产生的费用;内镜清洗消毒没有通过达标验收者开展内镜业务产生的费用,等等。
d、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如: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等等。
e、使用上级明令淘汰的诊疗技术、设施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药品、卫生材料、诊疗器械、设施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f、应当取得参合患者知情同意方可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取得就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
g、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诱导“参合”患者的服务需求导致或者增加的费用。
h、由于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搭车开药”、“串换”药品或者卫生材料、“挂帐吃药”、套取新农合基金而发生的费用。
i、过度治疗、过度检查发生的费用。
j、没有诊疗依据而实施的诊疗发生的费用。
k、与治疗疾病无直接关系的诊疗费用。
L、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发生的费用。新农合药品、卫生材料管理政策明确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
m、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批准方可使用,但医疗机构没有获得批准就使用的诊疗设备、诊疗项目(或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如:没有取得有效的配置许可证而购置、使用核磁共振、CT、放疗设施等大型设备开展诊疗发生的费用。
n、市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定点医院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其他费用。
(6)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其他项目
a、障碍的诊疗费用。
b、、烟、酒等物质成瘾症的诊疗费用。
c、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诊疗费用。
d、应由计划生育方面支付的计划生育费用。
e、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f、在市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的费用(急诊急救除外)。
g、在非法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费用。
h、新农合药品、卫生材料管理政策明确由参合患者自行承担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
i、市以上新农合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市辖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确定;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由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确定,并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和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按照医院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设备情况和诊疗科目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医疗单位自愿申报,分别经*市和两县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后,方可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2、*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权利、义务和医药费用控制的方法措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遵守合作医疗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协议,接受*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诊治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应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的监督。
3、定点医疗机构要接受*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公开评议。经检查对不合格或评议满意率未达到85%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定点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违反规定虚挂病床、虚构项目收费,不合理使用一次性耗材、开大处方、不合理用药、乱检查、乱收费的医疗机构,*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有权追缴不合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参合农民入院、出院资格审查和手续办理,住院费用报销和资金垫付等日常工作,定期将有关信息和报表向*市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上报,并将政策调整情况和补偿报销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布。
十、合作医疗的监督与管理
1、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信息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传递、贮存有关信息,为合作医疗的决策提供依据。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将群众意见定期向合疗办反馈。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对合作医疗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向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基层。
2、实行公开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坚持做到公开服务项目、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价格、公开相关政策,在行政村定期公示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名单及金额。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意见箱。对举报投诉,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做好记录,派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或投诉人。
3、实行资金定期审计和社会监督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县(市)区新农合经办中心的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及老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和有一定群众基础的村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对新农合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4、实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制度。乡、村两级新农合管理组织负责对本级的新农合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经常开展新农合的检查督导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经办机构要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每年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对工作相对滞后的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利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资金的。
(3)同医疗机构相互串通、虚挂病床、虚开住院费用,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4)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5)私自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及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6)利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7)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不出院的;
(8)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