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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委派财务总监;选拔;制度保障;考核
1S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现状
S集团公司是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省属国企。近年来,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及当地政府对S集团的战略定位日益清晰,S集团公司规模日益壮大,各类全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数量明显增加,对子公司管控难度也逐渐加大。为加强内部管控和财务监督,规范子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推进业财融合,在服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同时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S集团于2015年开始正式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并获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也出现各种问题,还需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得失,逐步改进。
2S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S集团公司目前财务总监委派的范围主要为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向其所属公司根据管理需要选择是否委派。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2.1人员选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下属子公司众多,公司内部符合选拔为外派财务总监要求条件的财务人员数量有限;且因子公司管理环境氛围参差不齐,而集团内部人员对企业各方面情况相对了解,管理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的公司更难有合适的人员选派。集团公司不得不通过社会招聘,以期选择合适的人才。因集团自身发展要求,希望能招聘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对学历、专业水平等各方面条件要求较高;并出于对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考虑,对年龄也有较高限制。但各方面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人才毕竟有限,难以招到真正合适的人选。另外,由于从社会新招聘的委派财务总监对集团公司此前并不太了解,入职以后便被派往下属公司,鉴于外派财务总监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工作受集团公司和所委派公司的双重管理,需要同时适应和融入集团及所委派两个公司的工作氛围和节奏,这对多数新聘财务总监都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有些由于实在难以适应便选择退出,集团公司只能重新选派人员,由此导致人员的频繁变动,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都带来一定的困扰。
2.2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从S集团实行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来看,也存在一些需要思考和改进的地方。
2.2.1三年固定任期可能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S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中明确规定委派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实行岗位转任。三年时间看似较长,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也可以说是瞬忽即逝,尤其对于S集团的某些子公司,原从国资系统重组而来,本身层级较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且很多业务需要转型,所需更多的是对未来战略和各方面资源配置的思考。但由于面临的困难较多,管理关系也一时难以理顺,可能会导致委派财务总监只顾及眼前事务的应付、难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如何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企业的下一步发展。
2.2.2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界定要求过高且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
S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中对财务总监有关于内部控制建设职责及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等要求,但其中有些要求过高,本不是财务总监所能承担的职责却要求财务总监承担,导致实际工作中职责界定难以明确;另外,某些职责的履行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也使其往往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也为外派财务总监的工作带来压力和困扰。
2.2.3委派财务总监的考评体系的建立
S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的履职考评设置了一系列考评程序和指标体系,但基本都属于定性指标,多数基于主观评价,难以合理量化。
3S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问题的有关对策
3.1外派财务总监选拔过程的完善
财务管理工作更多偏重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年轻人学历可能较高,后续培养潜力更大,但可能会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实践经验丰富、资历较高者可能年龄、学历条件无法达标。鉴于此种状况,集团公司在招人选人上需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合理把握相应尺度,确定选拔外派财务总监相对合适的条件。集团公司应建立长效的财务总监人才培养机制。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经过充分的沟通和优选,从外部招聘财务总监储备人才进行一定时间的培养,一方面可近距离从多方面考察所招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合适度,另一方面也可让其利用此段时间融入集团公司整体工作氛围和企业文化,再将其派往下属公司,这样对集团公司后期对外派财务总监的的管理和沟通都将会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和良性影响。
3.2对外派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3.2.1对于重大事项参与权的保障
S集团公司在制度中明确委派财务总监对于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等重大事项具有参与权,但并未对子公司该类事项具体哪些环节需财务总监参与、参与到何种程度明确界定。鉴于委派财务总监“外部人”的特殊身份,很可能会导致子公司在某些重大事项的前期拟定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避开财务总监,而在基本尘埃落定、只剩最后履行程序的会议环节才让其参与决策。对于子公司可以说也是遵照相关规定在执行,但财务总监却是在并不了解详情下而被动参与形式上的决策,只能被动承担责任。集团公司应在对子公司该类重大事项的相应管理制度和规则中明确指出财务总监应参与尽职调查、相关谈判等过程管理,确保财务总监能够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并更好地发挥专长,为公司决策提供相对更全面、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3.2.2对于内部控制建设职责界定的明晰
该集团在外派财务总监制度中做出规定,财务总监负责建立和有效执行与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密切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负责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财务总监主要负责监督管理职能,难以承担此职责。
3.2.3对于重大事项的联签
S集团公司要求委派财务总监在重大财务活动事项中实行联签,和所在公司总经理联签意见不一致时,由所在公司董事长裁决,同时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报告。该集团较多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人兼任,如果在此种情况下,联签意见不一致时会面临无人裁决的状况,如果只能向财务管理部报告再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可能会导致大动干戈,给财务总监增加有效、平稳解决问题的难度,财务总监很有可能会出于这种心理压力而选择服从。集团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并完善子公司管理架构,因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应有相应的内部控制补偿措施。
3.3对委派财务总监考核评价体系的完善
集团公司对委派财务总监的履职考评指标设计中,应尽可能更多地设置量化指标,剔除较多主观性判断,便于合理、客观地对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进行评价。
4结语
总体来说,S集团公司在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过程中获益良多,既有效促进了对子公司的管控、维护了集团公司整体利益,也对子公司财务队伍建设带来良好的效应;在防范了子公司财务风险的同时,也借此有力地推进了集团公司业财融合的进程和步伐。与此同时,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也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思考的地方,有待进一步改进,为集团公司管控体系的有效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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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公司;会计委派制;实践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在现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委派,亦即是由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向国有企业派驻会计人员,委派人员代表国家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他们的各种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均由委派机构按不同形式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区属国有公司会计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南京市下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7月起,在区属国有公司实行委派财务主管制度,两年多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会计委派制的模式
从目前的会计委派形式来看,主要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和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两种模式。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委派对象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委派部门为财政或财政与国资局联合委派,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向出资人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的工资、津贴及奖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工资基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制委派对象主要是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包括出纳,委派部门是财政和主管部门,一般由政府发文,财政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晋升,工作调动统筹实行统一管理。
下关区实行的会计委派制主要采用向国有企业主管会计委派模式,区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授权指定的国资控股公司向所投资的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主管。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参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行政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二、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成立会计委派领导小组,加强会计委派工作管理
区政府成立区属固有企业财务主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区政府所属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工作。具体包括: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派、业务培训、工作业绩考核以及履职情况监督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负责委派工作的日常管理。区国资办下设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委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缴纳以及业务培训等后续管理工作。
2、明确会计委派人员资格、条件和主要工作职责
委派财务主管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热爱财会事业,坚持工作原则,积极进取,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掌握国家财经、税收等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审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企业经营决策知识和协调沟通能力。
委派财务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经法规、规章。依法组织实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行使财务监管职能。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对企业会计核算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列席企业领导班子经济工作等相关会议。参与企业经营计划方案制定、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方面的重要决策。对已确定的企业经营计划、对外投资、产权转让及资产重组等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控制,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组织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学习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财会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并对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制度。报告分月(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报告主要对被委派单位在月(季)度、年度内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状况、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客观分析。对产权变动、对外投资及担保等重大事项提交专项报告。对企业违纪、违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
3、委派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制度,明确劳务双方权利和义务
委派企业财务主管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委派期限为3-5年。轮换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区国资办与被委派企业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确立劳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派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由本人与管理公司签定。管理公司负责委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发放、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公积金及医疗保险统筹等。委派人员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度。委派人员调离该委派岗位后即予以调整或取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由管理公司按月发放;绩效奖励由领导小组根据委派人员年终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委派财务主管人员不得领取被委派单位工资奖金及任何福利待遇。
4、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管
委派企业有权向领导小组或管理公司反映、举报委派财务主管人员的越权、违法和失职等行为。
区国资办、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委派财务主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定期地组织其参加财会理论、会计业务和资产监管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委派财务主管人员在任期内须接受管理公司的年度任期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实行奖惩。考核工作由管理公司负责组织,被委派单位予以配合。委派财务主管人员未能通过年度考核或因违纪、失职等原因,管理公司应及时终止该委派人员继续履职,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重新委派财务主管。
三、会计委派制实施的成效
下关区会计委派制已实施2年多的时间,通过委派会计审核不合理开支近千余份。会计委派制的实施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将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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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信贷公司的工作计划
20xx年,是我公司业务发展承前启后的关键年,也是进一步开拓市场、聚集客户的奠基之年,更是提升服务质量,树立企业形象,创立自身品牌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全公司上下要团结一致,开拓进取,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为实现公司稳健拓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打牢基础。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度,公司发展要在省、市金融办的领导下,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切实以《宁夏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规定为切入点,规范管理,加强监督。要以公司各制度规范为标准,认真履职,按章操作,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后管理、资金监管、风险防范等各环节工作,并严格按员工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强化员工服务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提升,努力实现公司稳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20xx年度,公司拟继续向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及“三农”行业发放贷款,全力确保全年贷款在资产质量分类上均处于正常水平,且年内不发生差错及案件事故。
二、具体工作
(一)做细工作,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一是各信贷业务人员要进一步收集整理国家、省、市信贷政策、制度、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信贷人员业务培训,切实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拟定年度信贷业务发展规划,真正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二是要认真做好贷款业务发展市场调查,切实结合公司业务开展,进一步开拓和细分信贷市场,逐渐培育公司优质客户群,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是做好信贷资金的经营管理和分配调剂,随时把握公司贷款投向和投量,以此提高优质贷款占比,并及时催收到期、逾期贷款本息,从而促进贷款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四是严格按照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贷款调查、发放、贷后管理、回收等工作,为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做细做实工作。五是切实按要求建立好贷后管理台帐,做好贷款信息统计,以此建立贷款及贷款客户资料分类管理制度,实现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六是认真做好贷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权额度的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与风控、财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工作,为防范贷款风险创造条件,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强化监管,努力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要以强化监管为目标,不断细化贷款风险管理办法、风险评价标准、风险评估等制度和细则,全力做好贷款风险评审和贷审会日常工作。
二是要以降低贷款风险为根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公司贷款发放的调查、审查、风险预测、贷款风险分类认定、风险评价、防止风险的措施、贷后监管、贷款代偿管理、公司资产质量的检测、不良贷款压缩目标等考核办法,真正做到项目细化,指标量化,考核有依据。
三是要以跟踪检查为重点,适时监督检查贷后业务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报告,随时向公司报告风险管理情况,以及时完善工作中的漏洞,并适时提出整改措施。四是要以整体联动为要求,监督并协助信贷、财务等部门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并详细拟定风险控制方案,定期报送风险监测报告,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逐步健全贷款风险评价体系,促进风险管理不断科学化,为实现公司资产保质增质保驾护航。
(三)加强监督,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
一是各财会人员要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职责。
二是要进一步结合公司财务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为做好公司财务计划、组织和控制工作,更好地协调处理对内对外经济活动创造条件。
三是要根据公司年度发展规划,制定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以期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四是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测评预警财务风险,优化资产配置,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企业资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公司财务内部审计,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五是严格程序和规程办理财务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配合信贷部门做好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
(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员工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是要以公司办公室为监督主体,加强企业员工的日常管理,促进公司行政、人事及员工行为守则落到实处,切实做好公司后勤保障工作。
二是要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各岗位工作实际等制定年度人力资源规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并制定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凝聚员工合力,调动工作积极性,为促进公司利益最大化,提供人力支持。
三是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力度,并详细制定企业形象推广计划,定向推介公司产品及服务,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认知度,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四是严格按要求做好员工考勤、会议组织、公司财产登记、印章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是搞好对内对外衔接和协调工作,促进公司运转及时高效。五是要搞好企业文化建设,逐步培育、完善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
三、总体要求
一是各部门要以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统揽全局,进一步细化工作,分解任务,确定指标,落实责任。
二是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培训力度,让本部门员工进一步加强学习,熟悉政策,不断增强和树立服务借款人的意识和本领。
三是各部门员工要切实按公司制度规定在岗在位,规范言行,确保工作推进有力。
关键词:食品行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一、食品行业企业会计内控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重视程度存在偏差
部分食品公司在构建内控机制的时候,在注重宏观层面全覆盖的同时,在微观层面比较重视销售、安全、采购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构建对财会方面的内控机制相对忽视,即便是有所重视实际上也仅限于成本内部控制。这种偏差,从宏观上制约了业内企业内控机制的水准,即便是诸如伊利集团及蒙牛乳业等业内大鳄,其内控机制也多被人诟病。
(二)制度建设过于零散
部分食品行业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在形式上均设置了数量可以的制度规范文件,光明乳业甚至颁发有内控细则之类的文件。不过,部分企业的制度规定从整体上来说不够完整,在诸如发生频率较低的业务方面缺乏专门的规范说明,在部分亟需风险防范的方面往往存在规定盲区;部分企业的制度规定虽然从内容上来说相对健全,但系统性不够,带有明显拼凑痕迹。面对新出现的风险问题,部分食品企业往往选择盲目地照搬式借鉴其他企业甚至行业可能并不对口的经验,导致部分制度缺乏充分的操作性。部分企业在相关制度制定方面的随意性较大,稳定性较差,无法给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提供有效支撑。
(三)预算管理未能实现体系化构建
除了少数上市公司外,大多数食品行业企业并没有切实构建全面预算体系。虽然,大部分公司在企业章程中均有笼统的规定,但从编制到审查,从方案到执行,从分析到决算,等,预算管理涉及的各流程往往缺乏比较明晰而具体的规范说明,只有部分公司有预算管理的专属或专门文件。
(四)资金管理有待改善
部分企业设置的资金管理流程比较粗糙,在特定关键节点中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对账户的管理及控制力度不足,部分部门甚至存在多个账户的现象,财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及理念没能切实落地;应收账款管理失序,部分企业的账款额度过大,坏账比例偏高,等等。
二、制约食品行业企业会计内控机制健全完善的因素
(一)治理结构方面的因素
在这方面,最关键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一部分食品行业企业发展背后均有特定家族或家庭的痕迹,众多家族或家庭成员及其他地缘、同学缘、朋友圈成员涉入管理层,使得其与董事会成员有较大的重合度,或者说执行董事拥有较大的控制优势,部分企业的董事长甚至兼任总经理或总裁,或者董事长和总经理是父子、父女、兄弟等关系,这导致治理层及高级管理层并没有实现有效分离,为内部会计控制弱化提供了不当空间和机会。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部分食品行业企业的股权结构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一股独大”,这种情况实际是内部人控制态势形态的一个背景因素。另外,监事会往往也没有起到逻辑中的作用,在实务层面发挥的作用较弱。九发股份案件中,包括董事长、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在内的八名公司董事的责任及处罚便是治理结构层面消极作用发挥的结果。
(二)理念发展成熟度方面的因素
目前,系列业内规范文件均没有点明“内部会计控制”这个概念,即便是《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这种以指导价值见长的文件,也缺乏专章甚至专节叙述。虽然,在资金活动、采购业务之付款、销售业务之收款等方面有相对丰富的相关规定,但偏于零散,并没有成为明晰、整体而严密的体系,使得实务层面的具体企业在构建内部会计控制的时候缺乏良好的参考,是众多企业之内部会计控制重视程度较低并且存在制度规定零星化的重要原因。
(三)人力资源方面的因素
部分公司只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文件规定对一线财会人员进行了笼统要求,在财会人员聘用及绩效管理等环节也渗入少量内容。不过,并没有给予充分强调,而对于中层管理人员之上的系列角色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基本上没有变动。这种情况,制约了内部会计控制在实务层面落实的情况。
(四)监管分析方面的因素
对于食品行业企业中的国企来说,虽然在制度层面存在诸如发改委等监管机构,也有会计委派及财务总监等监督措施,不过在具体监督落实力度方面偏弱;对于对于食品行业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来说,虽然有资本市场的要求及社会审计的介入,不过社会审计从未出具真实的否定性意见,其效果往往也不容乐观,九发集团的财务黑洞等层出不穷的会计舞弊、造假、信息失真等现象便是其结果导向中的明证。对于数量庞大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在会计内控方面,除了有融资贷款等方面需求的情况外,基本上没有外部相关方涉入监督的可能,内审部门虽然在诸如报表账目审查事项上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相对于会计内控机制自我客观评价等事项的评价方面,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行业企业会计内控机制的主要要点
(一)推动理念成熟优化顶层设计
应该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指引等系列既有文件的基础上,系统整合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内容,并结合实务层面的最新进展,修正丰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文件,形成内部会计控制的专章或专节说明,或者形成独立的专属文件。应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规模、属性等各方面的细分类情况,分别就内部会计控制机制体系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说明,避免大一统的笼统思维。在会计制度、准则、细则及相关文件解读方面,也应该据此进行适当转化,在尽量确保全覆盖规范到位的情况下,留出适当的灵活处理空间。
(二)推动治理结构的健全及完善
首先应该认同及尊重特定食品行业企业发展的过去历程及现实情况,对于其背后的家族痕迹及“一股独大”情况不应该急于否定及扬弃,而应该思考在尊重正视这种情况的基础上思考优化路径。对此,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外部董事成员的占比,以对“一股独大”这种情况的消极性进行适当纠偏。应该坚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人员选择方面分离的原则,避免出现董事长兼总经理或总裁现象的出现。应该构建并严格践行董事问责制度,以倒逼形成其尽责履职的压力及动力。应该强化提升监事会的权威性,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及权限定位,设置严密科学的履职程序,增加独董占比。
(三)提升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及整体化
应该参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指引等系列既有文件及未来可能的修订文件,寻找企业自身内部会计控制内容的残缺点,籍此系统性弥补过往的缺失,确保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机制在组织结构、审批权限、会计系统、财产安全、内部报告、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控制流程、规范说明及预备措施均细密、到位,确保全覆盖意义上的整体性。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审视过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纠偏、整改其中包含的拼凑及硬性剪贴的痕迹,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或者说内在逻辑的严密性。
(四)强化落实全面预算管理
在重塑、整合、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强化对预算管理的关注度,确保在制度层面上构建形式上健全完善的全面预算体系,形成全面预算管理的基本构架。应该重视全面预算管理在实务层面的落实,从编制到审查,从方案到执行,从分析到决算,等环节均确保落地实施,在编制审查、执行差异分析、调整审查、结果考核等多个方面均切实推进全面预算分析,在采购、销售、付款、收款等事项方面均实现有效控制。
(五)整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对于既有在岗人员,应该灵活地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将内部会计控制的理念、业内典型案例、素质要求、注意事项等渗透到员工内在素质机构中,并且转化为其实务工作推进的良好习惯。对于新招录员工,在选聘环节,应该将相关要求纳入职位要求说明中,在入职培训中强化对相关事项的强调。对于治理层及高级管理层,财务总监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该设法引导他们强化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关注度及重视程度,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提升他们在这方面的具体而到位的认知。
参考文献:
[1]伊军红.我国工业企业会计内控体系构建分析[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4).
[2]张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A],2013年中国航空学会管理科学分会学术会议论文集[C],2013.
关键词: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9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5-082-02
2006年6月和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从2006年度起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所进行的核实评价。2008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及保监会五家政府监管机构联合正式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要求企业制定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自我检查评估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审计意见。2010年4月26日,五家监管机构进一步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共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作为实施基本规范的具体指引。配套指引和2010年5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了对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管要求,一套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符合中国企业发展实际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内部控制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内控体系的健全和执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因分析
1.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内部控制是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高效有序运转,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内控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管理的效率,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保证控制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向所有者报告内部控制的情况,可以免除一部分管理者的受托责任。
2.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按照委托理论,就形成了委托人和人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委托人作为公司的股东,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人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是薪酬最大化。两者目标不一致,就形成了委托矛盾。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主体的委托人,就需要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了解人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人履职的主要内容,信息披露能够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运作,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和制衡机制,化解委托矛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3.市场信号传递的需要。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向信息劣势的一方提供信号传递,以期市场会对此做出积极有效的反应,信号传递一般采用短期效果明显且成本低廉的形式,信息披露是信息传递的最实用、经济、效果明显的一种方式。因此,在资本市场上,那些内部控制有效性较高的公司,为了避免出现逆向选择,将自己与那些内部控制差的公司区分开,更趋向于主动披露其良好内部控制信息,这就向市场传递了一种良好的市场信号,就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4.价格信息传导的需要。按照有效市场理论,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已经充分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中了,市场中的投资者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一种信息传导机制,其目的就是要让外部利益相关者更了解公司的管理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帮助他们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判断。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必将会影响股票价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了内部控制的实施,它保证了公司管理层的履职行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和
本问题,也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制衡的权力体系,信息披露也成为管理层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行为,是股东享有知情权利的一种途径。股东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层的行为,减少管理层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促使管理层更愿意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因此,独立董事的数量和比例,其履职程度,都会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会影响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2.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作为保证公司有效运营的一种措施,有实证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越完善的公司,其盈利能力越强,经营业绩越好。按照信号传递理论,经营业绩好的公司为了将其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更愿意对外披露一些公司的正面信息,特别是内部控制的信息。通过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它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公司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制规范、透明、民主、公开,经营效率高,其盈利能力强。通过信号的传递,就会吸引优质资源流入自己的公司。
3.公司规模。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权利的有效运行,有着更加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更注重本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规模大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有着人才和技术的优势,不会受到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程度更加广泛。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规模大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存在着各种的管理问题,都有着侵占中小股民利益的各种现象,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要改变公司原有的损害中小股民利益的形象,因此,更愿意披露有关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改变原有的形象,树立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 4.审计意见。按照证监委的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后方能报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达意见。一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力就会减弱。因为,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说明其或多或少出现了问题,而作为财务报告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也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隐患,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欲望也必将受挫。
三、对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制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明确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披露方式,规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所披露内容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明确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惩罚措施等。鼓励上市公司在强制披露的基础上,自愿披露其他有关的内容,以实现内部控制信息的高度共享,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自愿性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可以多样化,但其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必须得到保证,应主动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否则自愿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会传递错误信号,误导广大投资者。
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壮大的必然需要。完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害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合理设置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等职责,明确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对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采取适当激励措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增加独立董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监事会的职能,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督董事会、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权力运行,预防他们通过徇私舞弊来损害中小股东及员工的利益。
3.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机制应包括内部和外部责任机制,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失真的处罚机制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产生失真的责任追究制度。监管部门应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但拒不披露,不按规定的时间、形式披露的行为,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漏报、虚报和错报信息应当进行严厉惩处,逐步引入民事赔偿诉讼法律机制,并与市场准入机制挂钩。公司内部要有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信息追溯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内审人员等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在内部控制信息报告上签章,对外披露时应经过公司内部的一定审批程序,获得授权后方能对外披露。
4.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第三方审计的评价机制。内部控制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决策依据,中介机构作为市场交易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做好客观、真实的信息评价。但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经常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误导甚至欺骗广大投资者,有时造成投资者巨大的损失。只罚不赔的这种处罚方式,并不能挽回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因此,应加强对第三方信息审计的评价,规范信息审计业务的规范操作,严格信息审计的责任,对于信息审计提供虚假或不准确意见的事务所,要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信息审计业务主体资格,限制其市场准入。
四、总结
内部控制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其信息披露有利于公司对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提供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服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分析公司的营运风险,为其预测公司的价值和发展前景提供依据,从而帮助其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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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丽琴,封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7)
关键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影响因素 会计教学
一、引言
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既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如果能够发现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进而规范、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对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竞争力,乃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会计信息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更要抓实抓好,坚持不懈,才能促使会计工作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李利芬,2005)。葛文宏(2010)认为企业只有重视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才能提高会计管理和日常经营活动管理的水平, 提高企业竞争力, 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企业会计基础影响因素主要取决于会计人员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两个因素,其中个人层面的因素包括财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职称程度,正因为目前财会人员的学历、职称普遍偏低,导致财会人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不高,成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中突出问题(刘洁,2009;魏生辉和王凯新,2009)。而在公司层面因素则包括: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和企业规模,管理层的重视程度会影响到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内控监督的执行(魏生辉、王凯新,2009),企业规模影响公众的关注度以及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程度,这些因素也可能会影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因而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模型见图(1)。
教育程度一般反映了一个人的认知能力与专业技巧,教育程度高者对信息、事务的处理能力较强,特别是财会专业这种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学科,较高的教育背景意味着较强的专业技能。在深圳上市公司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会计人员占比为47%。因而整体来看,一个公司拥有财会人员的会计专业教育程度越高有助于该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假设1: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对于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财会专业来说,其财会技能的获取除了来自正式的学校教育方式外,还可以从实践中学习、总结而来的技能。因此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其拥有多年的财会工作经历和各种复杂的做账经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会计规范的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有利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因此,提出假设2:
假设2: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公司高管团队接受的正式教育程度也是一种重要资产,可以带来较强的判断能力去应付日益复杂的决策情境。如果高管团队学习的是经济管理专业,就会对财会工作非常重视,从而在公司决策时表现稳健的特征;但是如果高管团队学习的是非经济管理专业,可能对财会工作不太重视,进而在公司决策时表现激进的特征。因此,提出假设3:
假设3:高管团队的经济管理专业背景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规模较大的公司不仅是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且是当地政府宏观调控和重点监督的对象,因而这些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相对规范,并能够更多地关心其所处的各种社会责任,如税收、环保、就业、救灾等。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没有公众和媒体的追逐,可能会存在会计不规范、偷税漏税的情况。因而提出假设4:
假设4:企业规模与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10年4月6日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 号)和《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深证局发[2010]45 号),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全面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专项活动,调查问卷涉及会计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性情况、资金管理和控制、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情况等六大方面共163个常见问题。本文选择81家深圳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程度、财会人员的平均学历和平均职称数据来自深圳上市公司2010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报告,2010年其余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
(三)模型建立 由于主要研究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影响因素,同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效应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效应,因而加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独董比例、监事会规模三个控制变量,建立其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模型: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分析 从表(2)可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主要集中在:(1)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一是财务负责人缺位或是履职不到位,未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首先是财务负责人缺位的问题,有些上市公司没有聘用财务负责人;有些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其他业务的副总兼任,但这些人员有些并不具备会计专业技能,不熟悉最基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其次是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设置问题,有些公司虽聘任了专职的财务负责人,但没有将其定位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为其履职提供条件,如不参加经营班子会议,不列席董事会,公司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事项也不需要财务负责人审批。二是会计人员的管理不到位。主要是会计人员的考核不到位,没有科学的奖惩考核制度,不能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岗位设置不符合内部牵制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有些公司财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财务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等。四是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由规则导向迈向原则导向,需要会计人员有能力做出正确、专业的判断,具有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胜任能力。(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不规范。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但有的上市公司在原始凭证编制上都缺少最基本的要素。有的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不认真,仅关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不对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单据、合同、法律文书等进行复核。记账、登账、对账不规范。记账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出纳不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或以电子表格代替日记账的情况比较普遍。对账工作不到位。有些公司存在对账不及时或以口头沟通代替正式对账的情况,对账结果未得到双方确认。会计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销售收入确认标准不明确或不按标准来确认;成本核算不规范,有些公司采用“倒轧法”核算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没有在产品间进行分配;费用跨期、费用长期挂账或多计费用情况经常发生;未按准则要求进行资产减值测试。(3)资金管理和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银行账户,或将公司款项存入个人账户;现金管理不规范。出纳个人的现金放在公司保险柜里。现金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支票管理不规范。支票领用无财务负责人签名。对于支票等票据,未设立登记薄对支票的领用、作废等进行登记。(4)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公司只有会计岗位设置、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等制度,缺乏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资产减值、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会计差错等制度,即使有这些制度,也都是些原则性规定,或照搬会计准则的要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制度执行和检查监督不到位。有些公司总经理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就要求会计人员大额付款。不少上市公司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执行未形成定期的检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也未跟踪落实,未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5)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控制中存在问题。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缺乏独立性。个别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系统联网,即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查询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甚至通过权限设置拥有修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能力。财务信息系统存在缺陷,不符合会计规范的要求。有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过于落后,导致系统运行缓慢、非正常退出、查询异常、数据异常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有些公司增减用户、修改用户的权限都没有相应的书面审批程序,或者用户权限实际上没有专人管理,往往出现会计人员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或多人使用同一账户的情况,甚至存在多人共同使用信息系统管理员账户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修改记录的操作不规范,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一家公司修改会计记录不需要与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核对确认,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甚至随意提供“反审核、反记账、反结账”功能,导致修改没有痕迹。深圳证监局此次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报告旨在落实会计责任,从源头上、制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堵住财务舞弊漏洞。上市公司要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有充分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队伍,通过吸引人才、抓好培训、强化考核等方式,提高财务队伍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责任心;要公司管理层要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立好家规,从公司自身的制度建设上,从内部控制上提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水平,建立和落实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财务舞弊的风险;要建设好财务信息系统,更要管理好财务信息系统,在依靠财务信息系统提高企业核算和管理效率的同时,要防止企业控制与核算的风险系统化,更不能使系统成为财务舞弊的工具。
(二)描述统计 并对样本进行检验分析。由表(3)可以看出,深圳上市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平均为3.56分,属于中等偏上,离5分的满分仍然还有较大的差距。财会人员的平均教育程度为3.4分,大致处于大专水平;财会人员的平均职称程度为2.63,总体处在助理会计师水平。同时高管专业背景为0.4,即高管大多在校时学习非经济管理专业。
(三)相关性分析 为了进一步分析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影响因素,验证这些变量与会计规范的关系在统计意义上是否成立,本文对各个变量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其结果显示在表(4)中。从表(4)可以看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可能与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以及独董比例这三个因素有关。并且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比较小,故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四)回归分析 由表(5)可知,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三个变量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并且都与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程度正相关,这说明:企业的规模越大,高管具有经济管理背景,独董的比例越高,其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越好,这里支持了假设3和假设4。正如中小板公司格林美董事长许开华所说,“先挣回钱才能有账算,没钱算什么账?过去公司宁可高价请一个工程师,也不会请一个财务总监。创业时对财务工作比较漠视。但现在经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和整改活动,让我深刻理解到企业成长也像建房子,财务会计是基础,基础不牢房子注定难盖高,也立不久的。”现在公司已投入重金投资充实财务人员、购买财务软件,并把“对内学万科,对外学松下”作为公司财务规范工作的榜样。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也表明,财会人员的学历和职称并不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公司高管的经济管理背景、企业规模和独董比例。因而提高管理层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将是规范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方向;公司财会人员的学历程度和职称程度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即财会人员的学历水平和职称程度并不会显著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基于分析对《基础会计》教学的启示:(1)深圳证监局在上市公司问卷和调查中总结出了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讲授《基础会计》相关章节时向同学们提出来,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渗透到日常的专业课程教学之中,并且与同学们一起讨论,怎样去规避和处理这些不规范的问题。(2)由于财会人员的学历并不显著影响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因而不论是在中专、高职教育,还是本科教育,都应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教育。学校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的会计人员,会计专业学生已是会计队伍的最主要来源。所以,在会计教学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教育,将会计规范的要求内化为会计职业道德品质,最容易获得实质性的效果,从而使会计学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利芬:《会计基础工作应常抓不懈》,《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0期。
首先 ,在投资入股前应明确投资目的、优化股权结构
第一,明确投资目的
集团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本部,其投资的目的就是通过投资的各合资公司来分解实施整个集团的战略规划,通过各合资公司来实现整个企业集团发展的终极目标。
第二,股权结构优化设计
目前,我国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兼并与接管、独立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股东、董事、经理人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方面,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在此情况下,若形成分散的股权结构,将增加股东的监督成本,就容易造成股东“搭便车”问题,其结果将造成内部监督机制丧失,经营者权利和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从而无法达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
本文认为,企业集团对于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理想状态为:1.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形式(持股51%)形成的橄榄形型股权结构(如图 企业集团股权结构图);2. 与公司制的法人合资。本文提出的理想状态下的企业集团股权结构具有如下优势:
⑴ 控制性:该橄榄形的股权结构使得集团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达到对各级公司持股51%,即达到了对第各层的控制。⑵ 资金成本最小:该种橄榄形的股权结构,从各层的股比变化可以看出,集团公司以小搏大,通过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得更大的发展与收益。⑶ 具有较强的抗风险性:该种橄榄形的股权结构体现了各合资公司的横向联合,各公司之间共同的利益迫使各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极大地增强了企业集团股权投资的抗风险能力。⑷ 有利于公司治理:许小年、王燕早在1997年就证明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效应,说明法人股东既有精力又有能力监督和控制公司经理人员,因而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结合笔者实际的工作经历,选择与公司制的法人合资亦更有利于合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其次,公司治理,即从信息的采集、对派出人员管理等方面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
第一,建立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公司,必然存在着委托关系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职工之间均存在着委托关系。因委托人与人的利益冲突,必将引出委托人如何通过激励和监督手段,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等诸多问题。
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股东对所投资企业建立完善的股权管理信息系统。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按静态和动态区分,静态的主要是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合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名称及股比等基本处于静态的信息;动态信息主要指合资公司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规模、资本金利润率等动态的信息。
第二,加强对派出的人员的管理
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之一就是通过向合资公司派出人员来参与合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行使股东的权利,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因此,股东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股东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依据持股比例来确定集团公司派出的人数与职位。
对于控股公司及相对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争取派出董事长或总经理,以确保集团公司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对于共同控制公司或非控股的公司,集团公司应争取派出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职位,最大限度地增加在合资公司的话语权。
2.集团公司对派出人员的管理:
⑴ 董事、监事履职 董事、监事应出席每年合资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公司的股东权益。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还应保证一年中有一定时间到合资公司考察、调研或通过其他形式了解合资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提交上一年度的述职报告。⑵ 监事考察 法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还可以通过派出的监事来考察。
第三,建立评价体系
对合资公司的评价,主要是投资目的是否实现。集团公司投资的目的是否实现直接取决于集团公司投资各合资公司的目的是否达到,如:合资公司的资本金报酬率、投资收益率等指标是否达到集团公司设定的标准;合资公司的内含报酬率是否达到合资公司成立之初预测的项目内含报酬率,产生偏差的原因等。
最后,建立适时退出机制
股东对外投资均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当随着合资公司的运营,当股东投资目的不能实现,或股东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时,股东如果不能找到适当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最终只能无奈的选择退出,因此,各合资公司成立之初即应通过合资经营合同或公司章程明确建立股东的退出机制。
我国公司类型主要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时,则不能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样“用脚投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股、解散公司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等方式退出公司。
1.转股方式,转让方必须找到一个同意购买其股份的受让方,该受让方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的情况,拟退出的股东只有在找到一个第三方同意购买其股份时,才能通过转股的方式退出公司。但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股东之间的不和睦,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经营不好,拟退出的股东很难找到同意购买股权的第三方。
2.解散公司方式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方式,对公司、职工、股东各方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若公司解散需要公司全体股东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一方股东反对,该方式就无法实施,解散公司的形式操作性不强。
3.公司回购,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在完全满足各种情形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退出公司。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关键词:国有企业 企业集团 管控效率
一、我国国有企业集团的特征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单位,其全部出资人为国家或全体人民,资产为国家或全体人民所有;或者该企业大部分资产由国家出资(股份比例51%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受国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控制。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普遍特点外,也有区别于非国有企业的个性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企业个性特征
1、独特的产权关系
我国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所有人,全体人民仅仅是一个概念的范畴,无法具体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无法作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相关权利。所以,只有授权政府或政府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形式所有者权利。这种特殊的“委托”关系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人事任命、重大问题决策等众多治理上的问题。
2、企业使命的多元化
根据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企业的目标或使命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除了利润和企业价值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任务和使命。例如,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担负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治理环境污染等。
3、短期行为
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而是受所有者的委托代为管理资产,此中的“委托―”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以追求自身政治、经济利益及“企业业绩”为最大目标,重视短期行为,忽视长期可持续发展。
4、经济效益不高
因为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客观和主管问题,使得国有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及效率不高。委托问题、薪酬体制问题、人事任命问题等都是国有企业亟待解决的顽疾。长期以来,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授权和放权的问题一直难以把握。集权多了,经营管理层抱怨决策缓慢,无法跟上市场发展;分权下去,可能提高了决策效率,但同时带来了投资决策失误、等弊端。总体来看,国有企业收益率不高,经济效益不好,活力不足。
(二)国有企业集团简介
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高级组织形式,一般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融资功能的大型企业为核心层,以多个个在技术、管理、营销、市场方面有专长的企业,通产权制度安排、人事控制、业务协作等所形成的一个稳定的多层次经济组织。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国有企业管控模式
(一)通过公司治理机制管控
根据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国有企业集团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衡的治理结构,针对决策内容的重要性程度,公司的重大事项经由不同的机构讨论决策。集团公司通过在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中严格确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充分把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状况,及时掌握和识别重大风险,从而通过治理结构的设置基本控制子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合理的权利分配有利于集团公司作为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管理权,最大限度的保证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促进企业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二)财务指标管控
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群的核心主体,董事会年度确定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后,借助具体的财务预算等财务工具,层层分解各项财务指标,最终使集团的目标和计划层层落实到各子公司财务预算中,并据此作为考核、评价的标准。财务指标下达后,集团公司不具体干预日常的经营管理,使成员单位拥有较高的自,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觉完成分配的财务任务。
(三)委派关键高层管理人员管控
由于国有企业“委托”机制的不完备性,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时常信息高度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下属公司管理层过分职务消费、信息披露欠佳、国有资产流失等留下了隐患。为有效掌握子企业日常经营的准确信息,集团公司委派人员进入子企业高层管理层,具体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定期将子企业的经营状况报告集团,以达到集团公司有效管控下属子公司的目的。
三、我国国有企业集团管控中存在问题
(一)“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执行问题
公司“三会一层”的治理机构在执行中存在不完备性,实际操作中这种看似合理的安排也经常失效。即使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类似权利确定文件中规定了重大事项的处理原则,但实际操作中,经常难确定某项事项的重大性,难以具体确定是否该由董事会或是股东会讨论确定;即使按照规定应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等类似管理机构,子公司管理层处于不同的目的,可能不通过相应的规定程序处理。管理者的投资决策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与公司的经营目标想去甚远。
(二)财务指标管控的问题
集团公司通过下达财务指标,可以有效约束财务指标覆盖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缓解集团公司的经营压力。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到的活动相当繁多,财务指标无法全面覆盖经营行为,比如环境、资产质量等,亦会出现只重视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的情况。且财务指标的导向性会使企业管理层过度重视考核指标而忽视其他活动,比如盲目负债经营,短期内规模做大了,但却大而不强,甚至过度的负债造成了严重的财务风险;为了短期内达到目标,风险控制流于形式,资产质量严重下滑。
(三)人员委派中存在的问题
委派人员担任子企业高管部分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同时也存在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集团公司大多无法控制下属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派遣。因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人为国家,人事任命的行政性目前仍没有改变。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任免归属于当地政府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本身无法控制人员的任免及委派。
对于被派遣任命的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管来说,其薪酬在其任职的下属子企业取得,而与集团公司并无太大直接关系,这样一来便造成了派出人员的“离职”倾向,不再关心原集团的利益。派出人员亦站在子企业的角度思考处理问题,并无动力代表集团利益开展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没有向集团汇报具体管理信息,这使得委派人员实行管控方式偏离了设计的初衷。
(四)集团管控的保障--激励约束机制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中行政化的干预不仅体现在人事任命上,更体现在薪酬体制上。国有企业传统的薪酬体制束缚了企业管理层的薪酬水平,薪酬机制与市场脱钩,企业高层管理者薪酬水平该高不高,该低不低,薪酬水平无法反应市场供求及价值信息。这种限制性激励约束体制有很多弊端,一旦现有显性激励下获得的契约报酬不如约束之外的隐性收入时,经营者就会产生道德风险,利用职权谋求显性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利益。所以,集团公司通过的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本无法有效管控下属子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
五、提高有效管控的建议
(一)优化集团下属子公司治理结构体系
严格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三会”,详细规定三会的议事规则,明确企业经营中“三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规定权限,确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流程。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故代表国家形式管理职责的集团公司要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定期派出专门机构实际监督子企业运营情况,促使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者依照规定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二)设置财务管控架构,不断改进财务指标评价体系
全面预算管理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借助财务指标具有的特殊的覆盖的职能,通过对财务数据化分解与安排,全面分解集团公司的各项财务、经营指标,控制资本运营等各种经营成本,通过动态化的跟踪跟分析,及时纠正偏差,针对问题及时找出解决方案。引入平衡记分卡,将财务指标和公司战略充分结合起来。另外,考核指标除了盈利水平及能力、发展等财务指标外,还应包括风险控制指标、资产质量指标等。
集团会计部门的设置可以建立以委派财务人员为纽带的管理体系,其中集团公司会计部门为一级控制中心,子公司会计部门为二级会计核算中心。集团公司财务部门除负责集团公司本身的日常核算业务之外,还对子公司会计工作进行监控和管理。
(三)完善人员委派体系
1、委派人员去行政化
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控制力度,集团公司必须拥有完全的或一定程度的认识任免权,只有这样才能对下属子公司形成有效的影响。
2、薪酬一体化
为有效解决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集团公司需要向子公司委派包括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在内的对子公司有影响的人员。为了促使派出人员能够尽力的履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权利与责任,定期对派出人员进行考核。同时明确,集团公司委派的各类管理人员薪酬纳入集团公司薪酬体体系,薪酬水平根据定期考核结果确定。
(四)加强监督及信息披露
企业集团作为多个经营主体的联合体,作为企业群体的经营、管理核心,要保证各个子公司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性、管理规范,确保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目标的一致性,集团公司应该建立上下沟通协调机制,应实时掌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对集团公司的整体贡献,为达到以上目的,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完成后还要做好信息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是解决投资者、经营者、债权债务人、税务等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信息披露应真实、主动、充分、及时,给集团公司决策提供决策材料,提高集团公司管控效果。
五、结束语
在集团管控中,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和人员委派是影响集团公司管控效果的重要因素,加强对上述三方面的管理可以有效提高集团公司管控水平,提高集团公司的经营效率。当然,集团公司管控方式多种多样,具体重点采取哪种管控方式应根据集团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确定。通过具体的环境分析动态调整集团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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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星博.试论国有集团公司财务管控模式[J].现代经济信息,2012
[4]白俊.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效率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