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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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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

第1篇:法院调解工作经验总结范文

摘要:根据调查,实习学生对学校管理义务期待较高。学校在处理事故时,存在法律不健全导致不公平、举证困难、缺少实习协议责任主体不明等困境。为促进实习伤害事故的妥善解决,学校应尽力履行加强实习全程安全意识教育、调解纠纷、诉讼援助等管理义务。

关键词 :高职院校;实习;伤害事故;管理义务

作者简介:李保民,男,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47(2015)20-0047-03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是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为了避免或减少实习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超前重视,但不管如何谨慎防范,实习生伤害事故在实习过程中却愈发频繁。因此,实习学生权益保护和事故处理日渐成为高职院校教育管理工作关注的重点。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以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如何在学校及实习单位能够接受的前提下,确定各方主体的责任比例,依法赔偿实习单位或受伤害的实习生,是当前实习各方面临的难题。实习生在事故处理中是弱势个体,大都不具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合理确定高职院校的管理义务并勤勉履行该义务,就成为处理事故的核心。

一、实习生对实习伤害及学校管理义务的认识

为了全面摸查实习学生对伤害事故和对学校义务的认识,笔者专门针对济宁职业技术学院2011级120名学生展开专项调查。在调查中,专门针对实习生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实习企业拖欠、克扣学生实习报酬;加班但无加班费;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不符等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调查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实习伤害事故比例

与部分调查高达31%的伤害比例相比,学校的比例相对较低,只有8%。导致伤害的类型也具有多样性,其中,仪器设备导致的伤害占多数,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2起,在工作岗位被人打伤1起。

(二)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

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超过60%的学生会选择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直接向实习单位索赔的比例近30%;对一些小的伤害,学生一般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只有1起。数据显示,学生还是比较信赖、依赖学校。也说明了学生维权能力不足,不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倾向于选择有事找单位和学校的传统做法。

(三)关于大学生实习制度、法律法规或实习相关注意事项的了解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超过60%的学生在实习前对实习相关法规和制度有所了解,但仍有1/3的学生表示不了解。从学生了解相关法规制度的途径看,学校宣传、网络、同学交流列前三位。调查表明,学校在学生实习前,对学生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很有必要。

(四)关于实习协议的签订

在实习前与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较低,不足1/3。一般学校联系实习单位时,会统一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实习单位的,绝大多数都没有实习协议。主要是自己没有提出要签协议,单位也没有要求。这说明当前大学生实习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远远不足。对实习协议的内容,超过一半的学生表示不了解,在签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实习协议,只关注到实习报酬等事项;对实习协议中约定的伤害事故处理条款是否合理合法,如“出现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表示不清楚的占到60%以上,学生对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认识模糊。

(五)学生对所属学校职责义务的认识

有70%的学生认为,学校有义务提供实习单位、岗位信息;有40%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进行实习前培训,宣传学习相关法规制度;有80%以上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但又普遍认为指导教师发挥的作用不大,在实习单位见不到指导教师的身影,只是偶尔电话或其他方式指导一下。实习学生受到伤害时,实习单位拒绝赔偿或只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应该负有一定责任。选择学校应该进行赔偿有92名学生,占总人数的77%。即使不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学生,也认为学校应积极介入解决争议,学校有义务保护校外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职院校在实习生事故处理中的困境

(一)法律不健全导致不公平

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学生实习方面的专门法规,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一般按照侵权来处理,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无法适用于实习学生。

立法的缺失导致实习学生基本权益得不到维护,有违公平的价值取向。在大多数情况下,顶岗实习学生进入单位后,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差异。以笔者任教的学前教育专业为例,学生进入幼教机构,大部分独自承担教学任务,承担的教学管理任务和全职教师基本一致,幼教机构事实上是把他们当做全职教师使用,而不是作为实习生对待。即使他们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应属于临时雇佣关系。据了解,很多实习单位招收实习学生的目的并不是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尽一份社会责任,而是为了获取廉价劳动力或储备人才。实习学生不能享有劳动者的待遇,以招工形式同时进入单位、无工作经验、形同实习的农民工却可能享有劳动法的保护。实习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是弱势群体,本应赋予高于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立法的不足却使他们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相悖。实习生的身份不应成为他们权利的羁绊,而是应该赋予更高层次的保护。在无系统立法的现实境况下,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所作为,在某个方面寻求突破,如推动将实习学生责任保险上升为强制保险或纳入工伤保护的范围,给予实习生特殊保护等。正如张新宝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指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原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就是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1]

(二)举证困难导致维权难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学生必须有证据证明实习单位、学校有过错,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作为初入社会的年轻人,绝大多数学生没有证据意识,特别是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忙于去医院治疗,更无暇顾及证据问题。事后出现纠纷,需要举证时,由于时间及人为的原因,导致举证不能,不利于学生损害赔偿权利的行使。学校由于远离事故现场,也很难保全证据,在帮助学生与实习单位交涉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探索学生伤害事故试行过错推定原则,或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以加强对实习生的保护。

(三)缺少实习协议责任主体不明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该规定并未实际施行,实习协议是否签订并没有法律强制。实践中,签订实习协议的比例较低、或事故处理条款不明确。学校为了维护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一般会按照实习单位的要求办理,不会把实习责任明确写明,人为的把责任条款模糊化;实习单位一方一般会提供格式合同,尽量规避自身责任;学生由于地位、经验的不足,合同意识不强。各方原因导致实习协议签订率低。即使签订了实习协议,对责任条款也往往刻意回避,以免引起双方的不愉快。其结果就是责任主体不明,出现事故时,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都想置身事外。单凭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任何一方,实习协议都难以达成。因此,政府部门应针对实习学生这一庞大、准劳动者群体,主持制定由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同遵守的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并将签订协议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加以规定。[3]

三、高职院校在实习生事故处理中的管理义务

(一)加强实习全程安全意识教育义务

调查显示,学生获得实习法律法规的首要途径仍是学校的培训与宣讲。高职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制定各种与实习相关的安全保障规范及其过程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障学生的实习安全。

实习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安全生产常识。在上岗实习前确保他们熟悉工作操作流程,重点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高职院校必须的责任;(2)事故经验总结。经过多年顶岗实习的实践,各高职院校多数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安全事故,也积累总结了有效处理和避免事故的经验。用这些常见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更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高实习学生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3)事故处理法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指导受伤学生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学会用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理性处理事故。除了要及时救助受伤学生,防止事故伤害扩大外,尤其要提醒学生的是要树立证据意识。由于关键证据灭失、责任人当时承认事后反悔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维权的案例很多。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导学生采用录音、录像、保留物证等形式保全证据。即使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也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安全教育要贯彻全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习指导教师应跟踪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对发现的可能危及实习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及其他情况,及时与实习单位商定合理预防措施,最大可能的减少学生实习事故,由于实习学生比较分散,很多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全程实地跟踪是不可能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远程做好学生安全工作提供了条件。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和QQ群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络,及时沟通,了解学生的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并解决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可以让学生上传实习图片,从中发现他们实习环境和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建议。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不定期安全预防常识和现实发生的案例,随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安全教育全程化。

上述安全意识教育是否得到落实,是避免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判断学校责任的重要依据。依据法律和实习生伤害事故判例,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即使学生发生了事故高职院校也可部分免责。

(二)调解纠纷的义务

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伤害事故,大都会选择向学校汇报,寻求帮助。作为实习单位而言,直接与学生家长接触时,由于部分家长的不理性等原因,容易引发争执,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他们希望学校介入,居中调解。学校一般认为,自己的学生发生事故,学校有义务协调处理。而且学校与实习单位联系较多,彼此熟悉,具备调解的有利条件。调查显示,大多数实习事故,是在学校的主持下调解解决的。调解具有成本低廉、更能体现各方的意思自治、易于执行等特点,是三方都能接受的矛盾解决途径。

当前,学校调解纠纷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具体运作过程还存在困难。(1)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所调查的十几所高职院校无一所建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调解纠纷的都是学生所在系部。系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多数没有受过专门的调解技能训练,其专业背景各异,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普遍对处理类似事件感到为难。建议学校成立专门的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设置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专任负责处理实习伤害事故,为高效解决事故提供条件;(2)学校往往是事故当事人。近60%的学认为,发生伤害事故,在实习企业不赔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实习企业往往也认为,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共同承担责任。学校很难置身事外,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进行调解,这给调解成功带来很大的障碍。因此,学校自参与调解前,首先要清楚的就是,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时,就要勇于担当,明确表示会依法承担责任,这是顺利调解的前提。不能因为怕被主张责任,就不介入,逃避调解义务。

(三)诉讼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学生遭遇身体伤害后,近一半的同学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近1/3的同学选择自认倒霉。在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近10%的学生选择法院诉讼。在校学生尤其是农村学生没有收入来源,自身无力聘请专业律师;没有诉讼经验,举证能力不足;都制约了学生胜诉率,诉讼也是无奈之举。在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时,学校进行必要的诉讼援助很有必要。建议高职院校成立法律事务部,引进培育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业人员,为处于弱势的受伤害学生提供诉讼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顶岗实习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佘卫明,喻洁.论实习生责任事故的承担[J].时代法学,20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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