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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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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论文

第1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所有存放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房间应当有完整的安防系统,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人防”指所有房间应处于安保人员的巡视范围内,并且做到定时巡视。“物防”指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盗门、防盗窗。“技防”指监控、门禁、红外报警、安全联锁等技术安全手段。

2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核专业应当建立系一级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例如,辐射安全领导小组。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应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实验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组员。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为以下三点:制定系一级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并保证实施;定期组织辐射安全检查并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专业的人员资质及培训

3.1人员资质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为教师或专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核专业知识背景及工作背景。本科生或研究生因其流动性大且与学校不存在雇佣关系,只能协助管理,不适合作为唯一的管理责任人。

3.2外部培训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放射性操作人员培训并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证书到期前应参加复训,保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3内部培训

核专业实验室应定期组织辐射安全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以掌握最新的辐射安全法规和要求。内部培训应当有培训内容记录、培训后考核记录及培训效果反馈。

4严格的使用申请与登记制度

4.1“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

每一个“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应指定专门的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学生需要使用时应提供由导师签字批准的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样品数量”“用途”“预计使用时间”“学生姓名”等信息。简单仪器可以由学生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复杂仪器应由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应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包括“使用人姓名”“导师姓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开始使用时间”“结束使用时间”等信息。每一次使用记录需有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2“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

所有“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未使用时均存放于“源库”。“源库”由专门的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遵循双人双钥匙的管理原则。学生需要使用时应提供由导师签字批准的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核素名称”“领用数量”“用途”“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进出“源库”时应有领用与归还记录,记录应包括“领用时间”“核素名称”“领用数量”“编号”“用途”“归还时间”等信息。每一次领用和归还需有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字确认。 完备的辐射防护用品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应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包括辐射监测仪、报警仪、个人累积剂量计、工作服、手套、防护服等。 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应对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如“姓名”“岗位”“工作年限”等)、个人累积剂量值、体检报告以及职业健康评估报告。其中,个人累积剂量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体检为每年度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性操作人员专门体检。职业健康评估报告为核专业内部根据个人累积剂量值和体检报告结果做出的综合性年度评估。 定期的辐射环境监测对“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存放地点以及“源库”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分为外部监测和内部监测。

4.3外部监测

外部监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包括辐射环境、土壤及可能涉及的三废排放,监测结果必须有正式的书面报告。

4.4内部监测

内部监测由核专业内部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一般根据监测方案使用辐射监测仪器检测各个监控点的辐射剂量。内部监测所使用的仪器应当经过计量部门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内部监测应做好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

5充分的事故应急准备

5.1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应估计核专业实验室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针对每一种可能性制定出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行动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及分工、应急行动的步骤、上级主管部门及外部救援的联系方式等。应急预案内容应定期进行修订,以更新应急联系方式以及加入新的法规要求。

5.2应急物资

应将应急物资存放于专门的储物柜。应急物资应包括应急预案的副本、伤员急救药品、应急需要的工具、事故报告的表格、文具等等。

5.3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方案及报告应做记录。

6多层次的辐射安全检查

第2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3],为使实验室安全教育更有实效性,符合高职学生认知规律,我们编写了《实验室安全手册》,主要内容为:(1)实验室安全的基本要求以防范于未然的审慎态度,总结学生在实验前应该遵守的注意事项、实验实训时的纪律要求以及学生在实验室使用常用化学试剂时的注意事项,通过文字结合图片的形式予以展现,如:学生实验室的着装要求见图1。(2)实验室一般伤害的救护我院各专业在实训中心的实验项目常会用到各种各样的化学试剂,化学灼伤、药物溅入眼睛或嘴巴的事故时有发生,此外一些实验项目还会遇到割伤、烫伤、过敏、动物咬伤等情况,本部分内容主要针对意外发生时,学生应如何救护,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技能。(3)实验室消防安全知识本章内容主要针对实验室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内容主要以图片的形式表现,力求简洁生动,图文达意,如:在手册中提供实验大楼的逃生通道、消防栓和灭火器的位置等见图2。此外,重点针对实验室消防知识以及发生火灾时,学生如何报警,如何逃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灭火,如何灭火等进行讲解。(4)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在实验中常会用到,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实验室药品的摆放、储存要求,与危险化学反应操作有关的注意事项,介绍易相互作用发生爆炸的化学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5)实验室安全用电的基础知识实验室常会使用各种电器设备,部分仪器功率较大,如恒温电热鼓风烘箱的功率达6500W,大功率电器设备操作不当将造成严重后果,本部分主要介绍危险用电带来的危害以及如何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课题组还将学生常用的实验电器设备逐一阐述,对于一些实验中常犯的错误,用图片形式表现出来,如:学生在电热套使用后,在没有充分冷却的情况下,将电线放入加热套上,最易引起安全隐患,见图3。(6)实验室废弃物处置高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既是高校自身校园安全环保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4]。本部分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分类及危害,废弃物安全处理的原则,部分废弃物的最高排放浓度并介绍部分废弃物的处理方法。(7)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针对我院专业特点,介绍实验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主要包括:气体钢瓶和压力容器的使用、检查等。(8)实验室生物安全知识我院微生物与药理实验室属于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生物安全的一些常用名词和概念;各级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常用的防护设备;生物安全一、二级标准微生物操作规程;生物废弃物的处理等。

2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与实施

实验室安全关乎生命安危,需要全院各部门的协同努力。在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实验实训中心牵头电教、教务、教学院部、、学生管理、保卫等多部门,协同创新,立体推进,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细节逐步落实到课堂内外,在保障实践教学安全方面作用凸显。目前,我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分为三个层次:(1)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新生入学时,实验实训中心将协同学生处为学生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必修环节。协同保卫处开展实验室的防火防盗培训,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协同电教中心,组织学生参加在线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取得进入实验室学习资格,该阶段为强制教育;第二阶段,开设《实验室安全》选修课,安排16学时的教学,学分为1分。在选择选修课时,学生通常会选择自己感兴趣,或者自己认为对将来发展有用的课程来选。对此,我们加强了对该选修课程的宣传,特别是对即将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和即将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通过试讲自由听课的方式,调动学生选择该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2)实践课教师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实验实训中心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常态化,协同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室面向全院定期组织相关专题的培训。培训后,再由教师将安全知识渗入到日常的实践教学当中。培训内容主要根据专业特点,由各教研室整理实施,如:各实训教研室根据自身专业内容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及实训中心制定的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等。在日常工作中,各教研室不断收集素材,将实验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拍照留底,作为培训素材;(3)实验教师安全知识的更新随着高校实验室的扩增,新设备、新仪器不断的添加到实验室当中,实验室相关人员需要对仪器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解掌握,集中对相关仪器的使用培训将让广大教师更好的了解仪器,有利于实验室安全。

3结语

第3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安全知识的讲解是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安全教育所涉猎的领域大而广,没有专业的基础知识和长期的工作积累,难以把相关知识组合成一门系统的课程。另一方面考虑到授课对象的学习能力,讲解内容还要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接受。我们在课程中讲授的安全知识包括通识类、危险化学品、基本实验操作规范、消防知识等。通识类安全知识主要介绍实验室日常使用的水、电、煤气等的使用要求与注意事项,化学废弃物的种类和相关的处理规定,以及养成良好实验习惯的重要性。讲课中会援引一些案例,如我校某实验室冬季没有关闭窗户,致使暖气水管被冻坏,一些较贵重的设备被供暖水浸泡,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某课题组人员在进行有机合成实验时,未对冷凝水管加固处理,中午外出吃饭时未留人照看实验室,从而导致水压升高,水管连接处松动,冷凝水流入电气设备中,造成较大损失;还有如果煤气灯关闭不严,一旦发生煤气泄漏,后果会更加严重。这些看似细小的问题,都会带来很大的危险性,学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必须引起注意。实验操作规范是一门学问,不仅体现了实验者的综合素质,同时也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证。大学实验室中使用的仪器和药品较多,操作步骤也比较复杂,而实验指导教师常常会忽略对基本实验操作规范的要求。例如高中化学实验中会强调温度计的使用方法,不能用温度计搅拌溶液,温度计的液泡不能碰到杯底和杯壁,温度计使用完毕后应该立即放回温度计套筒中;然而到了大学阶段,有的学生使用温度计时却很不熟练,水银温度计经常会被打碎,实验室的水槽底部因此经常有水银沉积。再如在玻璃管加工实验中,经常发生学生被割伤或烫伤的意外事故。这些事故归根结底就是由于实验人员操作不规范、仪器整理不及时导致的。介绍一些基础化学实验操作规范,目的是让学生明白使用实验仪器的基本原理与操作方法,并将学到的相关安全防护知识应用于其他复杂仪器的使用之中。危险化学品部分是我们讲解的重点,这方面的知识很系统也容易理解。学生应该知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标志符号,并读懂试剂瓶上的标签来判断试剂的性质,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查询材料的危险性。高校中使用的化学药品种类多、性质各异,部分试剂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特点。随着高校科研项目的增加,有些课题组购买大量的有机溶剂,并贮存在实验室中,这就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放、使用都有专门的规定,师生都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还应该知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征,懂得安全事故的预防方法,并采取正确的防范措施。消防知识包括“四懂”和“四会”。“四懂”即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四会”分别是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灭初级火,会逃生。这其中侧重于灭火器的使用。火灾是极端的危险情况。尽管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可一旦发生了就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实验室人员应当学习相应的防护知识,遇到火灾时保持镇定,根据火灾的性质,采用正确的方式进行灭火。这样不仅会减少火灾发生时的财产损失,也会降低实验室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如实验仪器局部着火,应该用湿布、灭火毯等材料将其盖灭,如果直接使用干粉灭火器,虽然可以迅速灭火,但也有可能使得仪器报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火势较大无法自行扑救时,师生应当及时关闭电源,迅速离开并报警求助。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实施效果

开设化学实验安全课程增强了本科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学生对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以往本科生们进入科研实验室前,所受到的安全教育仅仅是师兄师姐的口传心授,没有系统性和规范性。许多本科生来到实验室的第一项工作常常是清理玻璃仪器,这样就会接触到一些有毒的化学试剂。以前,学生对这项工作的安全性普遍不太重视,而现在则会主动地采取防护措施,戴上橡胶手套再进行相应的操作。经过安全课程的学习,本科生对实验室安全有了正确的认识,能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范,并常常指出所在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提出改进方法,推动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化进程,从而也提升了学院整体的安全水平。目前,我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理论课的学习只是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不能解决实验室里所有的安全问题。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应该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需要学校全程化、全方位、多层次来进行,时时刻刻提醒学生注意人身安全。所以,我们还通过开设安全教育宣传栏、建立安全教育网页、聘请专家举办安全教育讲座等形式,使学生不断地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三、结束语

第4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目标管理工作不够严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成本管理、控制工作落实不到位;质量管理注重结果忽视了过程;安全管理仅靠着自身的经验进行,缺乏一套系统、科学的管理;工期进度控制没有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办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并且计划不够严谨、控制手段缺乏系统化,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工期的承诺为了满足业主的要求而忽视了科学性,实际实施过程中没有一套高效的措施作支撑,任其随意发展。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过程中,成本控制问题十分的突出,具体表现在:由于建筑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致使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的投标报价风险进一步上升,难以对投标过程中的费用进行有效的控制;另外,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项目成本管理与控制往往流于形式,约束力度与执行力度不够。

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第一步要做的是构建一套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管理体制,以保证工程施工具有较高的质量与安全度;始终将项目经理作为重心,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划分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权力,制定高效的制度,加强施工安全约束与管理工作。第二步要做的是培训全员安全教育知识;当前,大部分水利工程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忽视了施工的标准规范,并且,施工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必须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到项目的全过程之中,重点对新进员工以及安全管理核心部位的培训。最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力度,把综合性与专项这两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以避免安全管理隐患的发生。

全面预算管理是产权制度变革过程中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网络信息质量水平的关键措施,是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全面预算管理中的预算编制、执行、评估以及内部审计等共同组成了运营管理控制系统。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是外部环境;当前,大部分水电建设业都在进行着简短、扁平以及快速发展模式,对于建设速度快、低成本的输出以及收紧货币政策的预期不够重视,致使资金短缺、收益低、运行困难现象的发生;二是内部环境;机械设备与原材料成本进一步提高,员工薪酬成本提升,且项目经理缺乏必要的意识,从而使得自我管理和控制力度不够。要想将上述局面有效的解决,施工企业就必须在战略上把握好全局,在细分市场时做准确的制导,以获取绝对的优势;在产品成本降低方面要做好节约事项,如,节约水、电、时间等;节约型项目部门应防止物资采购、工程竣工结算以及设备材料使用管理混乱、诸多的非生产性经费开支,比如,招待费、差旅费等不必要的浪费。资金的运作过程中,要有一套健全的承包机制,对资金结构加以调整,盘活闲置、沉淀的资金,强化财务控制力度。资金管理应始终按照“以收限支,以支促收,先收后支,合理有效”的原则办事;而在物流方面,应加强管理与控制实际物流成本、实物流通费用、物流管理费用、信息流通费用;施工实际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材料以及工艺,进一步降低实际生产消耗量,提高利润。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就是加强合同管理,特别要对以下几方面的事项加以高度的重视:首先,对合同进行预管理,也就是说,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项目进行计划立项与编制;其次,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规范与程序办事;所有合同签订之前,凡是涉及到的内容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检查会审之后,合同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确保施工合同合理性及合法性。另外,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规范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施工质量、进度、造价等。再有,应对水利工程施工后期合同清算工作加以必要的重视,确保其的完善性。

第5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摘要: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的报废化工装置,因置换难度大,拆除时其难度大、危险因素多,为了确保对装置拆除施工时处于受控状态,发生的事故能够采取正确有序的应急措施,合理地进行事故处理,保护拆除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且在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无污染,拆除时必须做到缜密合理组织与实施。

关键词:装置拆除危险组织协调安全环保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年代久远的一些化工生产装置,由于产品落后、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大,就要报废拆除。尤其是对易爆、易燃、有毒的化工装置的拆除不同于其它机械设备,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等等,拆除时一定要考虑周密,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合理,协调好各个部门,做到万无一失,一但出现事故要有相应的措施能及时解决。

一、成立指挥部门

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工程指挥部下设:工程指挥组;安全管理组;后勤服务组,具体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组织协调、施工进度及后勤保障。

二、工程概况:

装置位于厂区内,依次拆除的设备主要有水裂解、流化床、氯甲烷等四套装置。设备内残有物料有强腐蚀性,如盐酸、液碱等,有能够麻痹人的中枢神经,汽化过程容易造成人员冻伤的氯甲烷,有毒性较大可致人死亡的甲醇。同时,部分设备动火拆除和清洗危险性较大,因此,拆除施工的难度和危险因素从来没有遇到。在此次拆除施工中,要提高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绝对服从指挥,禁止蛮干、乱干,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强有力的施工管理队伍,保证现场管理有条不紊。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抽调精兵强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隔离,加强安全防护,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和氛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施工机具的准备,满足施工中的工、机具需求。做好劳保着装的准备,保护好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拆除施工的顺序及方法:

此次拆除施工本着的由外及内、由西向东、由低到高、先易后难原则,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工厂拆迁施工的管理规定,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拆除施工的效率,使拆除工程圆满完成。

1.设备的清洗: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制定的设备清洗方案,严格协助清洗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及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证不落一台设备,不留一点隐患,保证清洗完的设备台合格。本文由

2.设备拆除:所有设备的拆除都需要按照工程的拆除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1)拆除施工前,将所有的塔、罐、容器及物料管线必须先打开人孔,然后用手锯在最低点断口,进行分析确认,测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要按要求对含有污染物料的设备及材料进行分解,并将分解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处理,确认清除达到安全环保指标后方可按要求外运,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残存的废触体等固态污染物设备、管线,要按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封闭后进行水解等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相关程序处理。(2)施工前,组织人力将现场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大型设备拆除前应先检查拆除范围内地下管网走向及地上井口位置,在地下管网走行的地面范围内,禁止停放大型吊车或大吨位拖车,以防止造成地下管网的损坏。地上井口位置要加以覆盖并设立明显标记,防止大型车辆压坏井盖。(3)设备及储罐容器的拆除。设备及储罐容器拆除前,先将相连管线断口,所有断口全部用盲板盲断,待分析合格后方可拆除。设备的拆除原则上采用整体拆除。较大设备可解体的进行解体拆除。储罐及其它容器拆除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分析,合格后可动火拆除的进行解体拆除,禁止动火的进行整体拆除,所有需清洗的设备,拆除后将管口封闭,运至相关部门清洗。

3.管线及钢结构拆除:管线的拆除。所有物料管线全部使用钢锯断口,在拆除前,必须经有关人员确认,并分析合格后进行拆除,原则上不动火拆除。存有物料的管线,先用广口桶将物料盛装后集中堆放,然后用手工使用钢锯拆除。无物料管线,如需动火拆除,提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在拆除管廊上于生产系统平行的管线需要配合吊车进行拆除,以防止管线拆除过程中碰到运行管线。钢结构拆除。钢结构采用解体拆除,所有钢结构拆除必须在塔设备,管线拆除后方可进行,拆除前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安全施工组织与措施

1.安全施工组织。本项目施工实行安全施工层层负责制,从工程指挥到每个施工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层包保制,做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证安全。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巡视,检查施工人员是否保证安全施工,有无违章作业。作业班组安排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人员的安全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遇严重违章人员立即制止并上报工地负责人。

2.安全施工措施。(1)进入现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施工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机具,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根据拆除设备不同,针对不同情况,合理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面罩、眼睛、防酸手套及胶鞋等)(2)拆除现场无车间工艺人员指挥及监护不得作业。高空拆除时如无操作平台或可以依附的作业面,要根据现场情况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拆除施工中严禁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要经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严禁带病作业。

六、保证施工工期的措施

(1)加强施工人员的组织与调整,保证施工人员数量及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人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拆除及外运两不误。施工机械随时调整,充分满足现场拆除施工的需要。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机械完好,发挥机械施工的优势。

第6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对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尤其是巨型水电建设项目,其全部施工任务由某一家施工承包商独立承包已不可能,而往往是由数家承包商独立或组成联营体分别承担某一标段的施工任务。考虑到不同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及工作习惯不尽相同,不同单位的职工共同组合成联营体在一起进行土建、机电工程施工或业主授予的其它工作内容,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或矛盾。为了给企业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必须克服安全工作人人都管而又人人都不管的现象,通过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在所承担的水电工程建设的监理过程中,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1规章制度的建立

(1)完善监理机构自身建设。

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我们在监理机构三控制一协调的职权范围内,又增加了一条安全控制。为此,特别增设了一名安全监理,并授予他可以在施工现场发口头停工令的权力,并由其负责协调承包商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电网建设部和华中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联合出版的《电力施工企业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安全评价;

(2)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

从承包商一进场,就督促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以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并尽力帮助承包商完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培训考核工作制度;安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认证和发放制度。凡属重大施工项目,承包商的施工措施和安全措施必须报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除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外,还着重加强了承包商有关领导、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以及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并且不定期地在施工现场张贴安全宣传材料供职工学习;

(4)开展预防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劳动条件、隐患治理和职工上岗培训教育等情况的检查。同时还规定,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安全监理人员有权停止承包商的现场施工;

(5)加强伤亡事故统计和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坚决进行罚款并令其退场;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者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安全活动

(1)安全月活动。

通过安全月活动的举办,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制定整改措施,使安全生产管理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安装进度及施工环境的不同变化,分别进行不同主题的安全月活动。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承包商和我们分别进行了如下主题的安全月活动:①消除隐患,遵章守纪,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而奋斗;②反违章,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落实责任、加强法制。

(2)安全周活动。

根据具体的施工内容及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查习惯性违章、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查流动吸烟、查高空作业中的违规违纪等。同时,现场安全和施工监理人员每周分别到有关班组参加安全周会和安全活动,以促使其安全活动制度化。

在每周的安全活动中,协助承包商开展了如下主题的安全周活动:①遵章守纪、杜绝三违;②勿忘安全、珍惜生命;③治理隐患、保障安全;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⑤加强管理、保障安全;⑥落实责任、保障安全;⑦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以周促年等。3安全工作的研讨

安全工作是否成功,关键在于领导。为了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监理工程师不定期地和承包商的有关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安全工作的研究和讨论,并就下述论点达成了共识。

据有关专家论证: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可提供80万个就业岗位;而现有生产力的安全运行能带来1~3个百分点的增长效益。

我国从事安全管理的权威人士撰文称,全国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测算在1000亿元以上,加上间接损失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约占GDP的2.5%。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做好了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实现了安全生产,就可减免这一损失。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净增1~3个百分点,可作3500万至1亿人口一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只要我们彻底抛弃把安全仅仅当作是生产的一种手段或一项保障措施的片面认识,就可以克服资金短缺等问题,在不增加投入或少投入的条件下达到最大的挖潜的目的。须知,仅仅是杜绝“三违”,我们就可以增加420~14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

另外,在治理隐患方面,如果把它也视为一个经济增长点的话,那更是一本万利的投资热点。仅以工矿企业已经查明的近千项国家级隐患为例,据原劳动部安管局预算约需治理资金60亿元。但这些一旦出事就可能酿成社会灾害的隐患,其损失以最保守的估计也绝不会在600亿元以下。可见,这项投资预算如若付诸实施,将产生540亿元人民币的效益。60亿元的工程所提供的就业机会虽微不足道,但540亿元可以救活多少个企业,可以满足多少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其答案是令人兴奋的。

安全生产是恒久的经济增长点。

4事故隐患浅析

(1)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病根——认识隐患要“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凡事故的发生,都因其潜藏着隐患,只是有的显现,有的隐蔽,有的被发现,有的没被发现罢了。事故隐患是企业的大敌,它或早或晚必将会导致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江总书记指示的“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一针见血地道出了防治隐患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只有单位领导首先认识到了整治隐患的重要性,才能带动全体员工查找隐患,整改隐患;

(2)于细微处入手——查找隐患要“细”。

隐患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是埋藏在生产过程中的“隐形炸弹”,不易被发现。只有人人保持一种高度戒备的心理,才能发现隐患,这是查找隐患的指导思想。稍一大意,隐患便会与你“擦肩”而过。隐患始终在等待适合它“发作”的条件,一旦条件具备,便会一触即发,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的工作就是要切断适合隐患“发作”的这种条件;

(3)未雨绸缪——整治隐患要“狠”。

现场发现的隐患是可以当场整改的,要马上予以整改。当场没有条件整改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落实整改措施。隐患具有持续性等特征,复查可以决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情况;可以防止同类隐患、同一地点隐患重复出现。抓隐患的整改要持之以恒,整改隐患贵在一个“恒”字。要形成一种自觉的习惯,形成一种制度,要把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到道德意识的水平上来认识。也就是说,谁在工作中不重视安全,谁就没有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我们的安全工作才能在更高的水平上健康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做好安全工作。

5对安全监控的几点想法

(1)关于安全与质量的关系。过去,我们在对待安全和质量的问题上,总是在遇到安全问题时提“安全第一”;遇到质量问题时又提“质量第一”。固然,安全和质量均很重要,但笔者以为,安全工作其实也可以纳入质量管理的范畴。安全控制与质量控制既不矛盾,也不会相互干扰,因为安全工作也有其质量管理目标和控制目标。也就是说,要把安全监控作为质量控制的一个最重要的目标。所以,笔者建议,在今后的施工管理中,如果有必要明确谁是第一的话,宜提出“安全第一,质量第二”;

第7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我国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资源利用率不断增高,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但是石油化学工业安全与环保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这也值得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反思。

1.1石化安全问题

石油化学工业不同于轻工业、冶金、加工、零件生产等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的运作和发展是伴随着可燃性气体、液体、有毒元素等物质的,所以安全问题就更加容易发生,值得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石油化学工业主要对石油和天然气用化学手段进行处理和加工获取石油产品,而石油和天然气以及生产出来的产品大部分是依然以爆破的气体或者液体,而且化学反应中很大多伴有发热或者产生火星等现象,这就容易引起火灾或者爆炸的事故发生。我国石油化学工业发生的重大事故也比较多如,1979年吉林液化石油气厂由于球罐爆裂,导致了火灾的发生,死伤严重,并且经济损失达六百万。1984年大连石化公司由于可燃性气体泄漏,发生空间爆炸,人员伤亡总素达百人。近些年来仍然有一些化工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对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对资源造成浪费,而且对环境污染严重。石油化学工业中大多都是利用化学工艺和原理对石油等资源进行处理和加工,提取人们所需要的燃烧油或者石油附属产品等。但是石油中含有很多的有毒元素,会对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而且参与各种化学反应的元素也有许多有毒元素,这些都很容易导致化学事故的产生。2000年的时候,相关调查显示全世界化工企业由于化学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最多的国家为中国,死亡人数136人。

1.2环保问题

石油化学工业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原材料大多都是可燃性的,但是有很多有毒元素存在石油中,石化爆炸和火灾发生时,会产生大量有毒气体或者温室气体,这些都会对大气造成污染。而且石油化学工业中的爆炸和火灾蔓延速度较快,而且破坏力较大,扑救较为困难,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气体还可能对人产生威胁。现在石油化学工业中还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泄漏问题,泄漏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问题,最为严重的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污染问题。石化中有毒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的泄漏,能够导致空气质量较低,一旦爆炸或者燃烧产生的有毒性气体对大气层造成破坏。石化中液体泄漏,如果泄漏到河流之中,会产生严重的水污染,而且人们没有较好的扑救措施。

2石化安全与环保重要性

石化安全与环保是现代石油化学工业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这关系到企业的发展、环境问题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石化安全与环保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石化安全与环保能够保证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其能够使用到质量较高的石油产品。石化安全与环保能够使环境得到应有的保护,不会因为石化事故被进一步污染和破坏。石化安全与环保能够减少企业和国家的经济损失,能够使石油资源不被浪费,得到合理、高效利用。石化安全与环保能够使我国石油工业走上良性发展路线,而且能够让我国石化企业在国际中有良好的形象,在让我国人民对化工企业有更多的信任。石化安全与环保能够使石化企业创造更多的福利和效益,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更多的便利,促进我国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

3结束语

第8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澳门民事管辖权法律特点法律框架评价

一、引言

世纪之交,在澳门即将回归的历史转折关头,澳门法律制度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自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通过后,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期,澳门的法律本地化工作随之进入了。这一时期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主要围绕着对构成澳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的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修订而进行。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澳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继生效。1999年3月澳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的草稿和中译工作同时完成,并提交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咨询。1999年8月,澳葡当局正式公布了澳门《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1999年10月8日,澳门总督颁布了第55/99/M号法令,核准并公布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该三大法典已自1999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这标志着旷日持久的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进入了尾声。

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新《法典》)以专章的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该法典与葡萄牙机关为澳门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以及《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等法令、法令相配套,构成了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完整体系。本文结合新近生效的澳门新《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对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作一简要论述。

二、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法律特点

澳门自十六世纪中叶开埠,就成为西方在远东的第一商埠、东西方交通贸易的枢纽、中西文化汇通的桥梁,其渊源流长的对外开放历史为包括管辖权制度在内的澳门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历了几个世纪嬗变的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呈现出以下显著的法律特点:

第一,以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依循日尔曼式的系统化。

现行澳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完全是从葡萄牙移植过来的,以1961年颁布并通过1962年7月30日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该法典自1967年以来几经修改,修改后的一些内容也延伸适用于澳门。在推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中,澳葡当局已完成对《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但这一修订亦以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故新近生效的澳门新《法典》虽然通过本地化程序已转化为澳门本地法律,但立法内容上仍然带有明显的葡萄牙痕迹,立法经验、立法技术也均源自葡萄牙。葡式的《民事诉讼法典》主要以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为立法模式,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成文化,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第二,回归后的澳门已具备完全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体系。

在葡萄牙管制澳门的漫长年月,澳门司法机关属于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只是葡萄牙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小法区,在澳门只设第一审法院,全部上诉案件都由葡国的上级法院审理。虽然在过渡时期葡国国会相继修改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组织章程》,公布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总督也在1992年颁布了《澳门司法制度法》和《审计法院规章法》,设立了能审理上诉案件的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1996年葡萄牙再次对《澳门组织章程》作出修改,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确定澳门应拥有“享有自治权的适应澳门地区特点的自身司法组织”。1998年3月,葡萄牙总统还颁令从1998年6月1日起将一部分终审权下放给澳门高等法院。但是,澳门在回归的前夜仍不具备完全独立的司法体系,澳门司法机关仍然属葡国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一部分案件的终审权继续保留在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和。直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交接的零瞬间这种状况才宣告结束,澳门在历史上首次获得了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鉴于澳葡当局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已考虑到《基本法》为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的司法架构模式,其有关司法管辖权的一些规定能注意与《基本法》接轨,使得新组建的司法机构在政权交接后即时运转。

第三,以专章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集中规定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澳门没有秉承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不同编章之中的模式,也未追随当代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潮流,而是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辟出专章,分别规定冲突法制度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第四,规范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长期以来,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除以《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外,葡萄牙机关为澳门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重要法律、法令也对澳门司法管辖权制度作出规定。除此以外,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也构成了规范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法律渊源。后,上述葡萄牙法律已被废止,代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公约也继续有效,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澳门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五,澳门新《法典》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

前述延伸适用于澳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却将原法典中有关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删除了。按照葡国法律专家的解释,原法典为葡萄牙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法典,葡萄牙作为一个国家,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当然应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规定,而澳门作为一个不具独立的地区,在本地区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典》中不应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规定。葡方的这一立法观念罔顾了澳门作为一个闻名遐迩的国际性开放城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形式多样、数量繁多的事实,导致新《法典》在形式上留下对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不作规定的空白点。这样的立法处理意味着澳门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既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又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有鉴于此,笔者行文时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一词之前冠于加上括弧的“涉外”二字。

三、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澳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目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1999年10月8日颁布的第55/99/M号法令在核准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同时,废止了经1962年7月30日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更改该法典的法律规范。新《法典》及澳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勾勒了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澳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级别管辖

澳门新《法典》本身并未就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有关法院的审级问题原由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作出规定。根据该纲要法第6条的规定,澳门的法院组织由第一审和第二审两个审级的法院构成。第一审法院又分为具有一般审判权的法院和具有行政、税务及海关审判权的专门管辖法院和特定管辖法院。就民事诉讼而言,一般审判权由普通管辖法院行使,该普通管辖法院下设三个法庭,配备四名法官,每年轮流由一名法官担任院长。该法院拥有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全部审判权。而澳门高等法院则以第二审法院及审查法院的形式运作。该高等法院是回归前澳门等级最高的法院,由一名院长和四名法官组成,以全会或分庭的方式进行审判活动。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葡萄牙司法体系中,澳门高等法院虽然仅是第二审法院,但对澳门其他法院作出的裁判,当事人都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依照纲要法的规定,葡萄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对澳门地区的上诉管辖只限于纲要法未作规定的事宜,但这类事宜并不多见,故澳门高等法院对澳门地区绝大多数的案件实际上具有终审权。回归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立三级法院,这三级法院的组建工作在回归前夕已完成。有鉴于此,新《法典》的相关条文中首次出现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名称,以保证该《法典》在回归后与《基本法》中关于司法组织及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协调一致。

2、地域管辖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按地域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鉴于澳门地域狭小,每一审级均只有一个法院,故澳门法院的地域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澳门法院与其他法域或其他国家的法院之间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这种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涉外”地域管辖。新《法典》对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规定:

(1)、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澳门法院具管辖权:a)作为诉因的事实或任何组成诉因之事实发生在澳门;b)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前提是该被告在其居住地法院提出相同诉讼时,该原告得在当地被;c)如不在澳门提讼,有关权利将无法实现,且拟提起之诉讼在人或物方面与澳门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连接点。这一条文中所指的“被告非为澳门居民”、“原告为澳门居民”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无疑属于涉外或涉及外法域的民事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法院管辖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6条(对于某些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澳门法院对涉及履行债务、享益债权、抵押、船舶取得、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碰撞、船舶救助、共有物分割、离婚、遗产继承、宣告破产等十二种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文限于篇幅,恕不赘述这十二种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此外,新《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第16条或特定规定中未规定之诉讼,并且不影响澳门法院根据第15条行使管辖权,这些情况是:a)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b)被告无常居地,被告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而原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c)被告为法人,而其住所或主要行政机关,或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处或代表处位于澳门。这一条似乎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的例外,又像是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补充。

3、专属管辖

根据新《法典》第20条(澳门法院之专属管辖)规定,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下列诉讼:a)与位于澳门的不动产物权有关之诉讼;b)旨在宣告住所在澳门的法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诉讼。

除了上述三类管辖外,新《法典》还系统规定了“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等问题。

(二)、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延伸及变更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二章对管辖权的延伸和变更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关于附随问题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6条第1项规定:“对有关诉讼具管辖权之法院,亦具管辖权审理该诉讼中出现之附随事项以及被告作为防御方法所提出之问题。”

2、关于审理前的先决问题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7条第1项规定:“如对诉讼标的之审理取决于对某一行政或刑事问题之裁判,而此裁判由澳门另一法院管辖,法官得在该管辖法院作出裁判前,中止诉讼程序,不作出裁判。”

3、关于反诉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8条第1项规定:审理诉讼之法院得审理透过反诉所提出之问题,只要其对该等问题具管辖权。

4、关于排除及赋予审判权的协议

新《法典》第29条第1项规定:如出现争议之实体关系与一个以上之法律秩序有联系,当事人得约定何地之法院具管辖权解决某一争议或某一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之争议。该条第2项规定:透过协议,得指定仅某地之法院具管辖权,或指定其他法院与澳门法院具竞合管辖权;如有疑问,则推定属竞合指定。

(三)、澳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保障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章对管辖权的保障作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无管辖权问题

新《法典》第30至34条分别规定了无管辖权的情况、对管辖权提出争辩的正当性和适时性、对无管辖权作出审理的时间、无管辖权的效果以及就无管辖权所作裁判的效力等问题。

2、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新《法典》第35至38条分别规定了管辖权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概念、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请求及初端驳回当事人请求以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程序等问题。

四、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评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步履维艰,法律修订延宕多变,五大法典中四大法典的修订都历经数年,唯独包含一千二百八十四条的《民事诉讼法典》在一

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本地化。鉴于该法典修订时澳门正值回归的最后阶段,澳葡当局能注意法典内容与《基本法》相衔接,如有关各类法院的名称,突破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的桎梏。法律翻译在不违反葡文本意的前提下也表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这一新《法典》有关(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较为细致,但体系尚欠完整。

新《法典》专门规范管辖权的第一卷第二编第一至第三章共二十六条、七十二项,不但规定了规范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普通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执行事宜的管辖权,而且规定了有关管辖权延伸与变更的制度、管辖权的保障制度,并且对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制度也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系统化的法律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新《法典》对级别管辖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使得澳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二,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适应了当代世界各国不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趋势。

新《法典》将原告住所地(第15条b项)作为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并以争议的标的位于澳门(第16条c项、d项、f项、g项、h项、j项)作为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权的原则,这类管辖根据被1968年签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签订于罗迦诺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罗迦诺公约)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学家称为“过分的管辖根据”。但这些管辖根据与当今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根据相比,并无明显不当或过分之处。

第三,个别制度的规定和条文处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

新《法典》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与各国通行的做法背道而驰,令人费解。该《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b项规定,澳门法院对“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一条应视为澳门法院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被告就原告”原则。《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a项却规定,澳门法院对“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的案件具管辖权。这一条的内容和条文处理应视为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然而,几乎所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布鲁塞尔公约、罗迦诺公约都将“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将“被告就原告”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更有甚者,《法典》第17条还规定,澳门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影响因第十五之规定而具有之管辖权”。这使得第15条和第17条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第四,新《法典》对于行使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分类具有超前性。

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中,司法制度的本地化起步最晚,难度最大,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中,规范司法制度的法律尚未完成本地化,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只有具一般审判权的普通管辖法院和作为第二审的高等法院。新《法典》则一枝独秀,率先对与《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审终审制相适应的三类法院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该《法典》的时代特征。

五、结语

当历史的卷轶即将翻开新的一页的重要时刻,经过本地化洗礼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崭新的面目展现在人们面前,尽管这部跨世纪的新法典在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诸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但该法典的如期生效,为澳门民事诉讼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转奠定了法律基础,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葡式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在新时代将焕发出勃勃生机。

注释:

[1]有关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参见拙文《论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2]参见王汉强、吴志良主编《澳门总览》,澳门基金会1994年出版,第160页;米健等编写《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出版,第173页。

[3]同注1。

[4]有关澳门国际私法制度,参见拙文《澳门与中国内地现行冲突法之比较研究》,载澳门《法域纵横》杂志1998年特别号,第87-89页。

[5]在国际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领域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4年3月1日在海牙签署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等。

[6]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65条的规定,葡萄牙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1)根据葡国法律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在葡国的案件;(2)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发生在葡国;(3)被告为外国人,原告为葡国人的案件,但以被告所属国亦有同样规定为前提;(4)要提起的诉讼与葡国境内的人或物有密切关系,如不向葡国法院,则有关权利难以实现的案件。该条文对专属管辖权也作了规定,葡萄牙法院对下列案件实行专属管辖:(1)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且该不动产位于葡国;(2)对某法人的破产宣告或无偿还能力宣告之诉,且该法人的总部设在葡国;(3)对有关工作关系之诉。

[7]参见《98澳门公共行政》,澳门政府行政暨公职司1998年2月出版,第29页。

[8]同上,第28页。

[9]参见《澳门的制度及司法组织》,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1995年12月出版,第57页。

第9篇:实验室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建筑施工

引言

建筑起重机械在如今社会的发展中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它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通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的分析,对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后,抓紧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走向专业化管理方向迫在眉睫。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由于是在高空中工作,机械旋转范围不但在工地内也包括工地外的范围,一旦发生事故,比如高空坠落、倒塌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的完成情况,而且有可能严重危及到工地内的工作人员及工地行人的人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塔吊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假如钢丝绳发生断裂,上面所吊重物将从高空中直接坠落,其过程的危险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方面发生类似事故的教训也不少。

起重机械作业事故由此引起的伤亡后果对施工单位有着很大的影响。首先将会被停止在经营中的投标资格,企业的生产奖无法正常的运转从而产生生存的危机;其次将会被停止施工生产,工作进度受到影响,施工单位经济上受到损失;最后因为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赔偿费用和财产损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搞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设备出租行为不完善

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投资的回报率较高,因此有很多单位和个体都选择购买起重设备向外出租,其中由个体出资购买的设备一般是挂靠经营。这些出租单位的管理水平、资质、人员素质各有不同,对设备的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大多数的单位是不具备进行施工作业的资格的,更不具备对起重设备的安装、检查、维修的资格。一些出租单位聘请司机来开机,在缺乏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以及设备的使用技术和设备的管理的培训的情况下,对设备初始安装后就让自己的司机使用设备并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维护和附墙装置的安装。

2.2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和保养问题

机械在施工场地正常使用时,按照管理上的规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应该是由施工使用单位负责进行。但是施工单位一般使用的设备都是从外租借来的,这样就导致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解决。还有一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过于陈旧,有的使用年限甚至超过了报废年限,这样使设备问题不断堆积,安全隐患也不断升级,维修成本也随之增加,大大的超出了预算成本。也有一些企业将临近淘汰的设备再另行转让给一些要求较低的小型单位或个体户,这样旧设备经过几次周转后,设备自身的情况变得模糊不清,没有使用经历也没有说明书,安全隐患也随之变大。

2.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不完善

如果没有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就无法控制建中起重设备机械的使用寿命。根据《备案办法》的规定,设备备案时的产权单位只有提供完整有效的技术资料证明,才能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合法正常的使用。但是现在任然有许多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①设备备案往往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导致政府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②设备在备案时一般情况只需要出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复印件,但是有好多的企业使用的都是经多方转让的旧设备,很难对其生产厂家的状况进行查证。③机械设备的合格证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遗失,虽然有些地区运行以设备安全技术性能评估来代替遗失的证明材料,但这种安全技术性能评估往往趋于形式。所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的不完善也为设备使用的安全埋下了隐患。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3.1实行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管理

要想切实做到对设备的出租管理就要对设备产权单位的出租行为加以规范,制止转租行为,希望能够做到有效的避免没有起重设备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实际管理设备。

起重设备经产权单位出租后,建筑施工使用单位不得再将设备转租给第三方,即只能由产权单位将自有的产权设备直接出租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在签订设备的租赁合同时,必须将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信息全部包含于合同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3.2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俗话说,磨刀子不会耽误砍柴的功夫。首先要重视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维修一定要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因为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是要求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维修保养工作,且时间也较短,所以决定了此维修工作必须交由专业性比较强的人员专门进行维修,因此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设备的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检查。其次政府应该将设备的维修检查工作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将其看做与安装后的检测检验一样重要,能够确保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

3.3完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严格的执行力度,仔细的完善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管理的每一项规定,由地级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的统一办理,并由备案机构定期的向社会公示有关备案信息,不但提高了起重机械备案工作的水平也极大的保障的第三人的知情权。在当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协会,由其代安全监督机构检测司机信息档案,避免无相应资质的司机操作起重机械设备,并定期的向外界公布司机的档案信息。将起重机械设备及司机的相关信息录入互联网,由社会大众均可实行对其的监督。

4.结语

社会还在不断地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的新问题也将不断地出现,所以要做到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管理责任的认真落实,真正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参考文献:

[1]谢恩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及监督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09,15:288-289.

[2]陈作武.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J].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2009,11:14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