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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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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申报材料

第1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1、办身份证需要携带:居民户口簿、本人两张彩色寸头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

2、办身份证需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六条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有效时间:实施时间为4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财政部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储蓄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销售网点是否为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产品;

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6.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部门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同时要求消费者填写《河北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一式3份(购买人1份,县级财政部门1份,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留查1份),购买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附在商务主管部门留查联后面,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财政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补贴资金的退还。购买人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资金未发放的,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买人应先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字样,并加盖公章。购买人持签有乡镇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3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低保档案是经过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的受理、调查、审查等程序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建立和完善低保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既是低保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客观需求。低保档案管理原则上可分为分级管理和日常管理。分级管理主要包括:低保户向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证明以及赡养、抚养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残疾证明等;经街道、镇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最后报县民政局审查做出联审联批决定。若审核通过,县民政局根据低保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分类统计表,低保金统计表划拨凭证等相关的低保资料进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并定期对低保户进行检查、临时抽查。由此可见,低保户的审批过程经过民政部门三个层面:社区、镇、县级部门,由于每个部门针对管理低保档案资料不同,在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应该对低保档案进行规范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档案完整性,从而能保障低保工作顺利进行。而日常管理类档案是在分级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是对各类档案进行日常管理,低保对象申报材料审批后,以户为单元建档,实行一户一号制度,在低保户存在期间,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低保户的低保金进行停发、增发、减发等,实施动态监管。档案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动表、收入证明、情况说明、审核材料、调查情况等资料进行归档,并装订成册,实行有效管理。低保档案管理涉及面较广,工作量大,必须对低保对象全部建档,实行审批分级管理、日常管理随时归档的原则;并且应规范管理流程,统一标准,确保低保工作进行的井然有序。

2加强低保档案基础性工作

低保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低保政策的落实情况,反映了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状况,是决策低保资金发放的依据,是低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因此加强低保档案基础性工作至关重要。低保档案工作的基本内容: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编目、保管期限及移交、档案的利用。

2.1低保档案的收集及归档

乡镇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请低保人员填写的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明收集整理,建立资料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全部归档,做到随办随归,开口管理。

2.2低保档案的整理编目

由于低保档案是以户为单元建档,为妥善管理大批量档案,应将低保档案按照申请审批过程中材料提交先后顺序或文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并编码,放到档案盒里,以便补充材料或增加新材料,低保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对档案进行排列、编号。

2.3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及移交

因低保档案实行一户一号制度,实行开口管理,在低保存在期间,其保管期限应在停保后确定,一般再保存5年,须提交机关综合档案室,因为属于短期保存,不需向当地同级档案局移交。

2.4低保档案的利用

低保档案主要供有关的管理机关及单位使用,不对外开放,未经县级以上机关,不允许将相关的低保资料信息对外公开。低保档案一般仅限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如若想查询个人低保信息,可凭借身份证和低保证明经审批查阅,但仅可查阅本人不得查阅其他人员档案。

2.5完善低保对象个人申报材料

低保对象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申请书、低保对象申报(审批)表、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调查表、诚信承诺书、法定赡养人员签名认可证实表、居民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以及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下岗证、社保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低保审批表仅有一份,由县民政局存档。凡低保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2.6加强低保档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城乡低保档案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收集整理,做到一户一档;低保对象个人资料档案不齐全的,各地要以低保对象签到、年审为契机进行收集补齐存档。县民政局应配备低保档案柜和低保档案盒。除低保个人资料建档外,低保金领取存折发放表、低保对象花名册、调整(停止)低保待遇花名册等业务资料和公文材料也要一并建档。

3动态报表类的档案管理

城市低保:《城市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城市低保对象动态情况统计表》、《城市低保对象花名表》(电子版)、《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情况统计表》、《城市低保特定救助对象统计表》、《城市低保特定救助对象统计表》按月上报,每月二十五日前报当月报表。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发放审批表》、《农村低保对象动态情况统计表》、《农村低保对象花名表》(电子版)。以上报表按季上报,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三十日前报本季报表。当月(季)各报表间的户数、人数、金额等要相互对应吻合。其中,新审批、复核无变化、终止,复核有变化等对象填写《城市(农村)低保对象花名表》时,要按规定表样分开填写。

4注重低保信息化管理

第4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只报废旧车不换购新车的不享受补贴。

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购两辆。

农民是指市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带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批载货车自重)、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级以下、至少四个子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征税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宴会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补贴车型及生产和销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输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年3月1日后,我区农民凡在财政部等部委公布的汽车、摩托车销售企业购买公布的补贴车型,均可在户口所在地街办财政科申请补贴。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会计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四)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随便随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五)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街办审核、街办兑付”方式,各街办财政科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补贴资金通过预算“事先预拨、年终结算”。每年3月中旬前,各街道办核实汇总本辖区内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审核清算。

(六)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

我区各街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否侧财政部门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引导建立适合我县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二、主要内容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作为家电下乡产品。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我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自**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授权、加盟或直营的,符合网点备案五个条件,经**县商务局备案后,方可成为我县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凡不是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产品购买和补贴申请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要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并到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都挂有特别标识牌子),同时一定要向销售商索要正规发票(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要开箱查看是否有“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粮食直补专用存折。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四、职责分工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履行网点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要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12月30日前到**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2.加强宣传提高服务水平。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销售宣传计划,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3.组织调配货源。销售网点要尽快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4.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及时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要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5.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为农民开据正规销售发票,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

6.规范市场营销。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产品价格不得超过中标时的最高限价。

7.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我县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严格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在销售网点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认真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给合格企业备案,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县商务局、财政局要组织好、安排好全县乡镇财政所、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向全县广大群众《关于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并印发宣传单,把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和申请补贴的办事流程,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和广大群众公布在我县备案的销售网点。

5.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县商务局要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县商务局将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做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协调各销售网点做好货源组织,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为销售网点和生产企业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服务。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4.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5.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安排工作经费。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第6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一、本人申请: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如实填写《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审批表》一式一份,并附有家庭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户主银行卡(折)账号复印件。受灾户提供户主身份证和银行卡(折)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救助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受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救助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冬春基本生活救助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表》。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居)范围内公示,填写《__村(居)冬春基本生活救助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全区统一定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 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公示材料(公示相片复印件, 要求规范、清晰)和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镇(街)审核。

四、镇街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及时组织力量对受救助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填写《冬春基本生活救助人员台账》一式一份。

五、县级审批:镇(街)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整套申报材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7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6〕4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独生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2年12月1日以后在本市市区退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

2.*2年11月30日前在本市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参保退休职工。

(二)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三)已参照《南通市实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通政发〔*3〕108号)在退休时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或享受了超过3*元一次性奖励的,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享受一次性奖励金不足3*元的,予以补足。

(四)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五)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可参照享受。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元。

三、资金来源

(一)*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在市统筹的生育基金历年结余中先行支付50%,其余50%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其中市区社保体制改革之前的区属企业由区级财政承担。

(二)*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按苏政发〔*6〕4号精神执行: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其中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可向市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申报,经委托中介审计、领导小组核准后,其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支付。

3.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4.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解决。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及子女身份证到原企业或现居住地镇(街道、场)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2.镇(街道、场)计生和劳动社保部门联合初审;

3.在现居住地社区张榜公示7天;

4.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场)计生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二)*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

1.属企业支付的

(1)本人凭《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及子女身份证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企业初审并公示7天;

(3)对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镇、场)计生办核准后,由企业按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

2.属财政支付的

(1)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该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2)定补、续保、保养、协保等各类性质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直接打入奖励对象养老金账户。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国资、经贸、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相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8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本县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已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①城镇“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v称“4050”人员)。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三个月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员。

③城镇低保户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⑤低保边缘户人员:享受城镇低保边缘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⑥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有患恶性肿瘤、白血病、重症瘫痪(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上)、重症精神病(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2、农村登记失业人员:

①农村低保户人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

②农村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

③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证》且符合上述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申请认定条件的界定,以个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员时所具备的条件为准。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年底前已通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

(一)认定凭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需提供《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张一寸证件照,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下述证件材料原件由社区(行政村、居委会,以下简称社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社区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随同《登记证》等材料上报。

1、城镇“4050”人员:需提供《身份证》。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户口簿》、社区开具的家庭成员就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城乡低保户人员:需提供《低保证》。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需提供社区开具的3次求职证明。

5、低保边缘户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民政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需赡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需出具《户口簿》、县级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相关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

7、农村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复退转军人证明或人武部门开具的证明,其他符合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8、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证》,其他符合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上述相关材料,自愿向本社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社区对个人填报登记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的就业和生活情况,对申请人就业困难情况张榜公示五天,经公示无议异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公示及核实等相关意见)加盖公章,将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核实上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核。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复核上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并打印花名册,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报劳动保障中心所,复核上报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核准。劳动保障中心所审核上报材料,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报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认定。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加盖审核章,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并通过原上报机构由社区将《登记证》发还给申请人,认定过程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接受援助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已享受政策期满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2、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就业管理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系统”中注明退出原因。

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②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没有就业要求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⑤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非本县辖区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⑧随着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3、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不再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

三、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使用管理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凭标注的《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一)启用时间。标注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证》于年月日启用。

(二)使用管理。《登记证》上应及时记载“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内容”。“就业情况”一栏,要填写创办非正规组织就业单位、创办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被服务型企业吸纳;被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劳动或劳务派遣等,及其对应的单位与岗位的名称。“享受扶持政策内容”一栏,要填写所享受税收减免、收费优惠、各项补助(贴)等政策项目的名称及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由就业处或经办窗口在“就业情况”一栏加盖“已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印章。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登记证》退还给本人。

《登记证》由发证机关实行年检,未进行年检的自动失效,不能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凡被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其他的持证人由本人向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年检。

对出租、转让《登记证》的,没收其《登记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登记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登记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管理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对困难群众提供帮扶的新举措,是就业困难群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现稳定就业的重要抓手。各中心所、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室和县就业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工作。

第9篇:户口申报材料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认真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秘〔2009〕95号)、*市民生办《*市2009年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项目实施方案》(民生办〔2009〕13号)、我局《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产科活动的通知》(*卫医〔20*〕43号)和《关于印发*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2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二条县、区卫生局根据辖区内近三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规划设置,使辖区内机构总数基本满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需求。

第三条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须向所在地卫生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申报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符合规划设置的申报单位,县、区卫生局组织现场考核,经考核,产科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方可作为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

第四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

(二)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可以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

(三)乡镇卫生院、一级综合医院要求开展剖宫产手术,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工作3年以上,到上级医院进修满1年的妇产科医师;

2.有专业麻醉医师;

3.具有供氧、输液、输血条件,能及时获得血源;

4.具备符合剖宫产手术要求的手术室、设备和药品。

5.能开展血常规、凝血功能(凝血时间)、交叉配血、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尿常规、心电图等检测项目。

第五条实行限价分娩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包括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免费,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也可以向当地卫生局申请作为平产免费单位,没有申请平产免费政策的助产机构,要向当地卫生局申报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剖宫产限定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分娩机构需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外项目时,要征得产妇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发生费用由产妇负担。

第六条县、区项目办(设在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定点分娩机构名称及限定价格,引导群众就医。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农村孕产妇定点分娩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员,负责办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专(兼)职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二)发放《*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以下简称《补助卡》);

(三)审核相关证件,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四)到县、区项目办报帐,向项目办报送相关信息;

(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定点分娩机构要认真对就诊的孕妇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按照《*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规定,办理《补助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手续。

第九条定点分娩机构要制定并完善各项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助产技术水平,积极改善服务环境,保证孕产妇得到质优、价廉、便捷、透明、温馨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条切实控制剖宫产率。批准开展剖宫产的乡镇卫生院和一级综合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10%;一级妇幼保健机构、中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20%;市人民医院剖宫产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一条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定点分娩机构对高危孕产妇专册登记,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转诊制度。

第十二条定点分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孕产妇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相关妇幼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定点分娩机构要积极开展创建与巩固爱婴医院(卫生院)工作,认真做好宣教,进一步强化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的指导,积极营造“爱婴爱母”氛围。

第十四条定点分娩机构要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如下: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及就诊流程;

(二)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

(三)本机构分娩限价标准及便民服务内容;

(四)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有关信息;

(五)本机构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箱;

(六)县、区卫生局规定的其他公示项目。

第四章经费核报

第十五条在户口所在地县区内定点分娩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出院时凭《补助卡》在本机构抵扣分娩费用300元;在户口所在地县区外合法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出院后凭身份证、户口本、出院录、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返回到本县、区项目办,办理报销手续,领取住院分娩补助资金300元。

第十六条定点分娩机构凭孕产妇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补助卡》、出院录和住院发票、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等到县、区项目办报账。原则上每月10日前定点分娩机构将需要报销的案卷报项目办,项目办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县、区项目办对完成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孕产妇保健管理、新筛及相关妇幼信息统计的全额拨付每人300元补助,没有达到要求的每例扣除40-100元费用。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项目办制定。

第五章机构监督

第十八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定点分娩机构出院孕产妇的病历和补偿情况进行入户核查。凡发现编造假处方、假病历、假《补助卡》等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并在主要媒体公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要加强对定点分娩机构的限价助产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免费或限价政策的,多收部分退还产妇,并处以两倍罚款,直至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要加强对定点分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剖宫产手术或未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转诊制度,出现重大母婴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市、县区卫生局、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分娩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分娩机构资格。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定点分娩机构的标牌由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