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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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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

第1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关键词:农村零售药店 GSP 问题 建议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02.554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2-0373-01

新修订药品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企业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在2013版GSP出台后,农村零售药店也积极的开展了GSP认证准备工作,通过对农村零售药店的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日常监督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零售药店都重经济利益,轻内部管理,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各种记录不规范,药师不在岗,存、销不规范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1 农村零售药店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制度难以执行。不少企业的制度是照搬其他企业的制度,没有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制度。然而,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实际经营过程也不同,因此导致制度难以执行,制度的考核也走过场。

1.2 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出现执业药师挂名现象。执业药师在农村零售药店没有发展空间,多数执业药师将资格证挂在药店,即在职不在岗,导致药店缺乏审方及指导合理用药的专业人员。

1.3 不同性质的药品未按储存要求存放。农村零售药店仓储面积不足,储存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验收养护设备和六防措施,导致该冷藏的未冷藏,该除湿的未除湿,该分区的未分区存放,无法按条件储存药品,药品质量难以保证。

1.4 销售凭处方销售药品不规范。一是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些农村零售药店为了追求利益,只要顾客购买药品,他们就毫无顾忌的销售,无论顾客有没有处方。二是没有严格执行“收方―审方―调配”的程序,多数农村零售药店缺乏审方的药学专业人员,在岗人员缺乏药学专业知识,不能准确审方和指导患者合理正确使用药品。三是审方调配人员不按要求签字。四是销售处方药后,不留处方。

1.5 店堂陈列不规范。有的农村零售药店不按品种、规格、用途、剂型分类陈列,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外用药与内用药混合摆放,例如:健字号食品放入非处方药中。

1.6 各种记录不规范。农村零售药店在思想上没有认识到记录的重要性,对记录的书写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出现记录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等,例如:药品名称写商品名不写通用名,生产厂商简写,不写批准文号。

1.7 广告宣传违规现象严重。农村零售药店店堂内广告宣传没有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而是杜撰或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

2 对策与建议

基于上述问题,结合农村零售药店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2.1 完善企业制度,狠抓落实。药店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药店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建设规范化的制度,企业的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并列入管理制度,指导药店的经营活动。

2.2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跟踪检查工作。对已经通过认证的农村零售药店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GSP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同时,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优势,监督农村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GSP的要求。

2.3 组织农村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培训。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药店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GSP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他们规范化管理药品的意识,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关于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2.4 开展帮扶指导,规范药店的硬件设施。药品监督稽查人员指导农村零售药店正确合理的储存,陈列药品,按照GSP的要求边指导边规范,结合日常监管对农村各药店进行现场指导,确保设施设备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2.5 清除农村零售药店的违法广告,加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药监部门通过培训增强农村零售药店从业人员的药品广告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违法广告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危害性。在农村进行广告法的宣传,开展违法广告暴光,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2.6 规范执业药师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议药监部门尽快出台对执业药师监管的法规,制定执业药师监督管理制度,强化执业药师在岗管理,对执业药师不在岗的药店和不在岗的执业药师给予相应处罚。强化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业药师的责任意识,为群众提供合理用药的指导,塑造药师的良好形象。

2.7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处方药合理使用。目前我国药物滥用情况严重,相关处罚条理和规定亟待出台,不合理用药还无法从根本上得遏制,药监部门需要制定一些措施,尤其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医师,要制定并完善约束机制,确保他们依法经营和使用处方药。

参考文献

[1] 黄金沐.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点滴体会[J],海峡药学,2008,20(9),18

[2] 王吉贤.认证后零售药店存在问题与对策[J],齐鲁药事,2007,26(8),58

[3] 秦世波.基于GSP标准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及对策[J],中国临床医药研究杂志,2007,173,78

第2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Exploration of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pharmaceutical care and retail pharmacy

ZHU Shouhui*

(Shanghai Pharmaceutical Trade Association, Shanghai 200020, China)

ABSTRACT The problems of pharmaceutical care performed in retail pharmacy in China are analyzed. Both co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and economic benefits can be enhanced by performing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The work of pharmaceutical care in retail pharmacy can be promoted by enhancing the care ability of pharmaceutical technicians, providing necessary equipment and establishing health files for customers and so on.

KEY WORDS retail pharmacy; pharmaceutical care; competitiveness power

药学服务的主体是药师,在我国按药学服务地点的不同可分为药师(医疗机构,包括药士)和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两类,最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运用好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开展药学服务是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对“人”的关怀赢得忠诚客户,以专业的服务获取市场,是零售药店的发展方向。

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概述

1990年,美国学者Hepler等提出药学服务后,获得各国药学组织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药学服务是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公众(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2]。

区别以往药学人员以药品为中心的调配、供应的基础工作,药学服务是强调与药物有关的服务,涉及对各个病人的药物使用决策,如药物的选择、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法,以及药物治疗监测、药物相关信息的提供和个人咨询。同时,药学服务包含一个提供药品方案的全过程,体现对患者健康的关爱和关怀,并分享各种健康服务的信息。

药店是医疗保健体系中为大众提供服务的最终环节,药店从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是确保顾客获得高质量的药学服务。21世纪是人类追求健康的世纪,倡导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不仅是“治病”,更是“治未病”。零售药店作为医疗卫生的重要补充载体,其服务涉及自我诊疗、辅助提高机体机能、养生保健、护肤美容等大健康内容,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涵盖大健康相关药品和服务人群。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存在问题

早期零售药店就有“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问病卖药、卖药问病”等服务内容,但缺少对病人情况的跟踪。现在一些零售药店开展会员服务,建立起会员信息数据库,但内容简单,未能充分发挥药学服务的作用。绝大多数药店营业人员在向消费者售药时明显存在用药服务信息提供的缺失。药店的服务过程仅局限于产品推荐、告知用法用量上, 呈短暂性特点, 且对消费者最终用药结果和用药依从性不承担责任[3]。由于制度设计、观念影响、软硬件条件等因素,目前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未能得到有效开展,实现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目标还需克服一些障碍。

制度上未能保证药学技术人员发挥药学服务作用

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保障药师权力和义务的法律保证,零售药店药师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支撑。虽然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并对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关规定,新版GSP也强调零售药店必需配置执业药师。但由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这些规定还未真正得到落实。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药品供给方式主要通过医疗机构渠道,零售药店只占不到20%,医院控制处方外流使得零售药店难以获得处方,限制了零售药店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机会,从而弱化了零售药店药师的作用。

传统观念影响药学服务的开展

零售药店经营管理思维停留在零售药店提供药品销售。由于药品销售比重下降,而且药店主要以销售OTC为主,忙于维持药店生存的管理者们希望通过多元化经营来提高药店销售,在药品销售中崇尚高毛利品种,对提供药学服务的认识不足。

药学人员往往从事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细节工作,如登记和记录药品进出过程,未能把工作重心转到以“人”为中心的沟通、收集、分析和运用。因此,开展药学服务需要药店和药学人员共同转变。一般消费者用药的主动咨询意识相对薄弱,需要零售药店的药学人员更多的主动意识。

现有条件还不能满足药学服务的需要

一是执业药师和药师数量不足,截止2011年底,我国共有执业药师仅20万人,而同年药品零售企业就有38万多家[4];二是药学人员专业知识与药学服务的要求存在差异,继续教育不足造成药学人员不能完全胜任药学服务工作。零售药店现有的药学人员所学课程主要以化学或中药学为主,如药品的稳定性和配伍稳定性、处方筛选、制剂工艺等,缺少与临床用药直接相关的知识,如对药物体内外处置的影响、临床药物协同使用等实践知识。药师等专业人才上岗后缺少再学习,思想停留在卖出药品就完成任务的旧思想上,不能发挥其在药学服务上的作用。

另外零售药店还存在为药学服务提供的配套工具不足,诸如建立消费者健康资料档案,设立提供药学服务的专用场地、设备等。

开展药学服务提升零售药店核心竞争力

开展药学服务提升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能力

零售药店除管理规范、信誉度好,还需具备专业人员的服务,如用药咨询、药品鉴定等。提供药学服务,以专业服务增强零售药店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提供良好的药学服务改变病患者盲目用药的状态,使用药更加合理,提高药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望。

开展药学服务是零售药店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竞争的手段

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成为联系医生、患者和生产企业的桥梁。药学服务仅靠药师个人是很难成功的,通过医生对症状的判断,药师进行用药推介,指导患者准确、合理用药,可以提高药物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经济性。药学服务包含患者用药跟踪、收集药物使用情况和药物不良反应信息,这能帮助医生积累诊疗数据。向生产企业反馈药品信息,有助于生产企业改进剂型,为新药研发提供有效数据。零售药店通过药学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提供的职能,其服务范围更广、更贴近顾客、服务效率更高。

开展药学服务抵御网上药品销售带来的市场冲击

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是药师与患者或患者家属面对面的交流活动,现场咨询、代量血压、代测血糖等体验过程是网络无法取代的。因此,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项目,突出差异化服务优势,能更好地满足顾客的合理用药需求,而不被其他商业模式所取代。

开展药学服务为零售药店制造更多商机

药学服务通过分析不断积累的顾客资料,及时发现服务区域内顾客的健康情况,确定某些具体病种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如糖尿病、皮肤病等,除提供药物销售外,还可提供其他系列商品的配套销售;针对老年人健康状况,提供上门服务,增加与老年人健康相关的其他服务;针对孕妇、儿童的资料采取定期电话咨询,传递商品信息。使零售药店的多元化经营更贴近顾客所需。

开展药学服务为迎接“医药分开”做好准备

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开展比医疗机构缓慢,其药学服务无论内容还是质量与医疗机构还有较大差距。在“医药分开”的政策下,零售药店需要重视药学服务的开展,缩小与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差距,这是零售药店刻不容缓的责任。

挖掘大数据为零售药店带来经济效益

信息是商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在大数据时代掌握有价值的数据信息的一方便处于主动地位。零售药店应建立顾客健康档案,记录顾客的用药情况,分析顾客的生活习惯,调整服务内容,提供受顾客欢迎的服务项目。同时,通过数据分析为医生、生产企业反馈顾客的用药情况,让药学服务成为零售药店的增值服务。

开展零售药店药学服务需要推进的工作

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服务能力

加大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加强现有医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特别是对临床药物运用、常见疾病知识以及合理用药技能培的训,提高药学技术人员与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相适应的品牌推广、合理用药、辅助治疗和健康服务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设施

如设立开展药学服务的专属区域,配置必要的硬件设施,根据药店特点配备健康知识书刊、血压仪、体温表、糖尿检验仪等。

建立顾客健康档案

建立顾客的健康档案,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延伸药学服务。借助短信、飞信、微信、微博等途径,宣传健康知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开发应用软件,帮助顾客在网络上进行疾病的简单自我诊疗、药品成分及作用的查询。消费者可以直接利用手机进行会员申请、购物和参加活动,从而扩大零售药店的服务覆盖范围。

延伸药学服务

举行各种主题的免费健康讲座、合理用药宣传、整理家庭药箱等活动,向社区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居民的健康观念与习惯。在药学服务上既区别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又提供其他商业不可替代的功能,发挥零售药店独到的专业服务和商品销售的特点。

第3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确定,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三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审查确定原则:保证质量、择优竞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购药、便于管理。

第四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开业时间一年以上。

(二)通过《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建立药品“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医保备药率达70%以上。

(五)有2名以上专职药师(其中至少1名为执业药师),营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六)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营业场所120平方米以上、仓库设施40平方米以上(店址在建制镇的药店酌情适当放宽)。

(七)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布局。两家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应相距300米以上(营业面积240平方米以上的可适当放宽)。

(八)有1名以上计算机管理工作人员,并配置与医保信息系统相配套的网络设备。

(九)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可携带下列材料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定点申请: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职工花名册(注明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药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营业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

(五)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

(六)需审查的其他材料。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连锁店单独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零售药店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书》和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实地考查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需每年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统一颁发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需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定点药店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根据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等级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

第九条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一)营业员无证上岗的。

(二)营业期间无执业药师在岗的。

(三)采用串换手法用医保卡支付非药字号物品的(包括滋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有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及药品监督部门考核年度不合格的。

(五)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执业医师所开处方、仿造执业医师开方并配处方药或无执业医师处方配处方药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4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药品安全保障方面,《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提高医药产业准入门槛,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同时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

《规划》提出,要完善保障药品安全的配套政策。完善医药产业政策,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开办企业数量,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扶持中药、民族药发展,促进继承和创新。研究完善药品经济政策,对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药品定价、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的激励机制。完善加强药品安全的科技政策,强化科技对药品安全的支撑作用。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创新能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推进药品安全研究工作。

《规划》要求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规划》提出,要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规划》指明,将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规划》强调,需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药品安全执法体制机制,推进专职化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充实国家和省两级药品审评评价、检查认证、监测预警力量,确保药品再评价、再注册等工作顺利开展。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各级政府要将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基层、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执法条件。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监管机构和民间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5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关键词】农村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实施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3-253-02

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药品的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方面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制定相应规范,以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是当前国际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来,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与城市相比,农村药学技术人员不足,涉药单位规模小,药品管理混乱,农民合理用药意识淡薄,广大农村基层的诊所、卫生站、零售药店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 80%以上,因此,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展和成效。笔者作为一名执业药师,曾对农村基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现就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作如下探讨和思考。

1 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在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主体:药品经营者、药品消费者和药品监管者。通过对当前农村药品市场状况、消费者用药习惯、药品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无论是经营者、消费者,还是监管者,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药品经营者方面的问题

1.1.1 部分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经过近十几年的宣传教育,药店经营者、销售者,特别是驻店药师对不合理用药的危害和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药品市场流通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以及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部分药店没有处方也违规销售处方药。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药师必须通过对处方进行技术审核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正规药店执行得较好,而大多数的零售药店并没有真正做到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很多驻店药师都认为,大多数农村药店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观念和行为的转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1.1.2 部分医院阻碍处方正常流动。在农村医药不分业、以药养医现象普遍。目前80%以上的处方药是由医院药房售出的,而在大多数的农村基层医院中,药品收入会占到医院总收入的60%以上。因此,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医院总是千方百计地阻止处方外流,要么不缴费不给处方,要么开处方用代码代替药名,要么不写规范的药品名称让外人无法辨识,有的甚至借助微机内部联网的办法,使患者看不到处方所列药品的名称,直接通过微机传递药品信息。因为处方不能在市场上正常流动,造成药品经营者,特别是药店无处方来源,处方就是效益,这就直接导致部分药店不能坚持做到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全部索取处方或者做好处方留存登记。[1]

1.1.3 农村药店大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农村药店一般规模较小,柜台少,有的属家族经营,一些根本就是“夫妻店”,管理较为混乱,警示语的设置及药品的摆放都不规范,不能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加上很多药店没有储藏仓库,所有药品全都堆放在营业场所,更加剧了药品摆放的混乱。

1.1.4 药学技术人员匮乏,且分布不均。药学技术人员是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但目前农村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非常匮乏,并且其分布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比如,休宁县现有执业药师近 10 人,但 90%分布在医疗机构,而且执业药师、药师(中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也大多集中在县城药店,农村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寥寥无几,[2]正是由于药学技术人员数量的不足,直接导致了驻店药师随意脱岗,对处方的审核、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也就无从谈起,基本不能为群众提供药学服务。

1.2 药品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广大农村消费者合理用药意识淡薄,不经医生诊断自行购买处方药的现象普遍。根据消费者用药习惯的调查,大部分农村消费者生病后,只要自己感觉不严重,一般都是自行到药店买药,他们只关注药品的疗效和价格,忽视药品的不良反应,容易受虚假广告的蛊惑,他们对安全用药、合理用药认识不足,对药品分类知识不了解,对凭处方购买处方药还处在适应过程中。[3]

1.3 药品监管者方面的问题

1.3.1 对处方药的标示管理规定不严格。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并且只是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则非常严格,处方药专门陈列于一个房间内,消费者是看不到的,而且在美国,凡是处方药,生产厂家必须在药品标签上印上“Rx only”字样,即“仅凭处方销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处方药管理。对非处方药,则不做任何标识要求,像普通商品一样,陈列于敞开式柜台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4]

1.3.2 农村药品监管不力。近年来,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力度,如深入农村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农村药品市场专项检查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明显还存在着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当然,目前农村药品监管力量仍然薄弱,平均一个县仅 10 多名药品监管人员,而一个县的零售药店一般却有上百家,药品监管部门力有不逮,除非有人举报,否则很难发现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开处方医生的资质也无法及时准确判别,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运行效果。

2 解决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并要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方式,逐步消除传统的药品管理模式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的严重隐患,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笔者认为应结合农村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2.1 解决药品经营者方面问题的对策

2.1.1 加强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监管。首先,创新监管方式,如对零售药店执行分类管理的情况,按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给予相应的奖惩,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5]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罚,并曝光药店违规信息,让广大群众也有机会参与监督,以此提高药店的自律意识和群众的监督意识;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当前,基层药品监管机构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主要采取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办法,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威慑处方药的违规销售者,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可以采取加大罚款数额,行政拘留等方式加以处罚,引起重大用药事故,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严惩。

2.1.2 促进处方合理流动。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与卫生部门协调,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处方和医院药房管理,确保处方合理流动,方便群众自主购药。

2.1.3 积极为农村药店提供指导和服务。监管部门要把握好监督处罚与指导服务之间的关系,加大对农村零售药店的指导服务力度,如通过开展“创建药品分类管理示范药店”活动,努力为药店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并根据药店经营品种和消费者需要,指导药店做好非处方药品种替代处方药品种工作,及时调整经营品种,扩大非处方药销售份额,这样既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又能提高药店经济效益。

2.1.4 加强基层药师队伍建设。针对农村药店缺少执业药师和药师以上技术人员,大部分涉药人员基础知识缺乏、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基层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执业药师或药师等技术资格、职称考试;要加大对涉药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教育的力度,把药品分类管理及处方药药学知识作为培训必备内容,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药品分类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以提高涉药人员素质;要通过 GSP 认证和日常监管,督促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师等技术人员,积极指导和帮助他们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经营和使用药品。

2.2 解决药品消费者方面问题的对策

普及药品分类管理基本知识。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等载体,深入宣传药品分类管理基本知识,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药品分类管理对自身健康的重要性,自觉养成科学的用药习惯,主动了解、支持、配合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自觉凭处方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为药店索取处方和执行处方登记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3 解决药品监管者方面问题的对策

2.3.1 完善处方药的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管理部门应深入实际,多方调研,积极研究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应借鉴其它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先进经验,不断调整、完善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完善处方药的标示管理规定,从严管理处方药的标识、包装及销售。

2.3.2 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的日常监管。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标本兼治,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日常监管的覆盖面和频率,加大对药店药师配备和在岗情况的检查力度,从严审查药店处方审核、药品分类摆放、分类管理标识及警示语等行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药品分类管理监管水平。

总之,我们应坚持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与GSP认证及跟踪检查相结合,与药品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使各方面工作协调推进,确保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江雪、郑锋.农村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8):15-16.

[2]文彬、张荣怀等.加强监管 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N].中国医药报,2005,12(20):A03.

[3]孙加清.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实施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齐鲁药事,2006,(9):526-527.

第6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关键词: 挂靠 就近执业 分级定标 分科分类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指同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医药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主要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专业服务,他们是药物的专家,也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执业药师作用重要但缺口巨大[1]。中国执业药师制度实施多年,但是至今为止依然缺口巨大。截至2013年底,全国具有资质的执业药师为27.8万人,到2013年11月全国有16万人注册,其中在药店注册的有12.4万名。但全国的零售药店约有45万余家,可见执业药师的缺口很大。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每800至1500人就配有一名执业药师,而我国,平均1.3万人才有一名执业药师。

这一情况直到2016年也没有太大的改观,据统计:全国药店执业药师缺口高达62%[2]。国家执业药师注册中心2016年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截止2016年1月31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264981人,比2015年底增加7348人。在社会药店和医疗机构中注册的执业药师有228756名,平均每万人口为1.7人。公布的文件中全国有453038个药店,只有174015家药店注册了执业药师,也就是近28万药店无执业药师,缺口高达62%。

在缺口较大的情况下,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也曾经有过一些短期的过渡性政策,比如说: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用从业药师代替部分需要执业药师的岗位,但是效果都不甚理想,尤其是远程审方。目前广州市已经取消了远程审方,而根据执业药师认证中心主任周福成在一场行业会议上明确传递出国家食药监总局的信号:将限制甚至取消远程审方。由此可见,远程审方的日子不会太长了。因此笔者设想,执业药师是否可以仿照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进行就近执业,从而挂靠(超七成药店执业药师虚挂[3]的人数减少。具体操作如下:生产与批发环节的执业药师必须是全职在岗,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安全)。零售和使用环节的执业药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住址、工作单位地址就近执业,一周执业时间至少超过3日即可(由于个别地区零售环节的药师待遇过低工作时间较长,很难招聘到全职的执业药师。甚至由于待遇低工作时间长,部分药师已经离开医药行业),当药师不在岗时,暂停处方药的销售。

除了执业药师缺口大,挂靠现象严重以外,我国药师水平的参差不齐也是有目共睹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数据,截止2016年3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统计:全国已注册的执业药师学历分布情况:研究生5935人,本科86548人,大专94095人,中专8496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注册执业药师总数的34.1%,较2015年底下降1.8%[4]。从数据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已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本科以下的人数占据了50%以上。

既然水平参差不齐,大家又都是药师,如何区分水平的高低呢?于是分级定标提上了议程。分级定标,从目前业界预测看,分级管理标准可能为5个等级,“但暂时还未定明确的分级标准,具体如何划分还有很多想象的空间,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将学历定为其中一个因素,另外可能要结合实践经历、工作年限、岗位等,还需要通过不同级别的考试考核”,CFDA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专家顾问康震在接受《医药经济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

关于执业药师分级定标,笔者建议可以参考卫生资格考试的五级划分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比照卫生资格考试的要求,还应该对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论文方面有所要求,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最基本的条件,核心要求是以考代评,以严格的报考要求和严肃的监考环境实现。笔者认为,执业药师分级定标或许可以分为几步来走。

第一步:将执业药师分两类,即药房药师(含零售药房的药师);生产、经营类药师。实际上,美国的执业药师也是分类的,他们分为全科药师和专科药师。

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大涉及科目多,知识点宽泛,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中侧重的知识点是不一样的,例如药房的药师,他们侧重的知识点是:药事管理法、临床药理学、中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西医基础诊断等;而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药师,侧重的知识点是:药事管理法、药物分析学、(中药)药剂学、药物化学等。显而易见的是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药师并不需要太多的临床诊断基础、临床药理学知识与中西药合用方面的知识,他们需要精通GMP/GSP方面的知识,同时对于生产的质量控制(包含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质检等),仓储的质量控制与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等等。而药房药师相对来说至少要精通临床药理学、中药学与药事管理法,粗通诊断学基础等知识。他们是患者使用药物的最后一道关口,他们的临床基础知识是否过关紧密的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步:以考代评,分级分类考试。

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我国的卫生资格类考试,我国的卫生资格类考试在这方面已经走到了前面,即模拟卫生资格类考试,将等级分为五级:药士与药师属初级,主管药师属中级,副主任药师与主任药师属高级,执业药师的五级名称可以考虑以后自拟,此为分级。那么何为分类呢?笔者前文有提过:不同的岗位,知识的侧重点并不一致。因此可以考虑在考试的内容上有所区别,将药房药师与生产、经营类药师区分开来,此为分类。

第三步:加强监考力度,加重对考试作弊、协助作弊的处罚力度,借此警告心存侥幸的考生。

笔者持有执业中药师与初级中药师双证,也参加过几年的执业药师考试与卫生资格类考试,身边的同事、朋友也有许多执业药师,他们有的工作在医院、有的在生产与批发公司。我们都有一个感触:这几年执考作弊实在太过猖獗,执业药师考试大面积作弊已不算什么新闻。参加过两类考试的药师都知道,考试的难度并不小,不认认真真复习,考过的可能性很小,但就是这些作弊的考生,他们不需要复习就能轻松考过,因为在考试中途去厕所就可能抄到手机里的考中答案,甚至有极个别人连文凭都是假的(现在大专、本科及本科以上文凭,网上都可以查到,假文凭是中专、卫校的毕业证书,有门路的考生很容易弄到),试问这样获得执业药师证的药师去指导用药、生产和经营真的安全吗?如果他们作为你们工作中的搭档,真的靠谱吗?因此我们呼吁国家相关部门严格规范监考制度,加重处罚力度做到以儆效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执业药师改革已经是刻不容缓,无论是数量上的需求,还是国内执业药师个人水平上的差异,乃至执业药师在工作与掌握知识点定位上的不明确,都在提醒我们:执业药师制度在某些方面真的该改改了。

参考文献:

[1]奚冬琪.“执业药师:数量不足浪费严重”[N].人民政协报,2014-12-29.

[2]叶武阁.震惊!全国药店执业药师缺口高达62%!.优药网,016-03-15.

[3]姚青.超七成药店执业药师虚挂!各地挂靠待遇曝光.医学教育网,2015-11-18.

第7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关键词】药品;分类管理;存在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0-0254-01

1 药品分类管理的发展背景

世界上最早实行OTC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工会于1951年通过一项修正案,规定了处方药与OTC的分类标准,创建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1]。80年代末,我国医药管理部门开始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推荐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这一管理模式作为药品政策立法议题;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试行)》,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1年进行修订以法律形式做出了明确规定[2]。

2 药品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目前《药品分类管理》、《执业药师法》尚未出台,这给药监部门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时造成困扰。

2.2 处方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由于对处方的管理不规范,对处方来源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确,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者的资格都无法准确判断,我国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导致医药难分家,医疗机构的处方很少能流向药店,零售药店收到的处方量少之又少。这些都严重影响药品分类管理的开展。

2.3 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执业药师在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现有的药学专业人员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比例偏小,分布也不合理,绝大部分不在药品零售企业,导致执业药师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发挥,尚未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的作用。

2.4 公众对药品管理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不合理用药、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且情况严重。消费者盲目听从广告宣传,不考虑自身身体状况与治疗需要,信赖新药、高价药。有些人认为一般的常见病可以自己诊断、自己到药店购药,没必要到医院就医开处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品分类管理的深入实施。

3 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配套法规:根据药品管理状况和药品分类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以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为重点,制订合理完善的配套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体系。

3.2 加大对处方的管理力度:①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②按照要求监督执业药师、驻店药师配备情况和在岗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用药和处方审签制度。

3.3 加强执业药师资格制度:①进一步提高执业药师的总体数量,并加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力度,提升执业药师履职的能力。②调整现行执业药师考试、注册的有关政策,使执业药师能真正发挥好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

3.4 加大宣传:运用新闻宣传、专题节目、知识竞赛、广播、报刊等媒介作用,广泛地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宣传普及活动。以“合理用药”、“安全用药”为中心,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提高公众用药安全意识,全面提升公众的用药水平,更好地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3]。

参考文献

[1] 宋羽,沈祥春.浅析我国药品的分类管理[J].卫生与保健,2008,13:127

[2] 张颖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临床合理用药,2009,6(2)81

第8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2000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2004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2006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1.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正确调配处方药、以及驻店药师指导安全用药等造成一定影响或误导。

    1.3、药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

    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依靠药房内从业人员来实施,但从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农村药房尚未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部分药房对药品分类管理、尤其是处方药管理相关知识不足,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意识不强,有少数从业人员甚至将药品当做一般商品销售,有疑难答,有买必卖。

    1.4、消费者对处方药管理认识不足

    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自2000年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以来,各级药监部门大力宣传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影响,部分消费者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意识仍然不强:一是凭经验购药;二是贪图省事,不愿找医师开具处方;三是对药房索取医生处方的行为不理解,不愿将处方交给药房;四是一张处方多次使用,给药房处方收集带来不便。

    二、加强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几点对策

    2.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尚在进一步探索与改进之中,以药养医局面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自存,纷纷采取设置密码处方、电子处方等各种方式防止处方外流,这不仅造成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消费、选择消费的权利。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让药房从医院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与零售药房相同竞争环境,从而在保护消费者自主购药权利的同时,也为零售药房提供了处方来源。另外,也可以通过允许零售药房聘请坐堂医生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先经坐堂医生诊治处方后再行售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

    2.2、加强处方药日常监管

    药监部门应在gsp跟踪检查、许可检查、专项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处方药管理,严禁零售药房无处方或药师不岗时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搭售处方药,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药监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对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等违法行为,应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严肃查处。

    2.3、加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保证处方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应通过举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方式,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其在充分了解药品分类管理意义、目的、方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觉防止和杜绝滥用处方药或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

第9篇: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范文

关键词: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影响因素;对策

我国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执业药师培养制度不断完善,执业药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等起到促进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医药事业的迅猛发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及管理现状越来越不适应发展需要。如何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药品质量保证、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影响执业药师发展的因素

1.1执业药师法律地位不高《规定》明确指出: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GMP、GSP规范中,均未直接提到执业药师。在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文件中,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所必须具备的人员条件要求,大多是“执业药师或依法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作为技术监督管理中坚力量的执业药师,并非法定的、必须的和唯一的强制性要求,有关规章“刚性”不够实施的法律基础薄弱,职业准入控制形同虚设,是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各种弊端的重要因素。

首先,在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中,全职执业药师地位得不到肯定,有的执业药师相关合法权益和义务得不到履行和保障。其次,在药品经营企业中,部分零售药店追求经济利益与执业药师职责出现矛盾。很多执业药师由于受雇于药店,为了自身生存,往往屈从于药店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不能真正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再次,在医疗机构中,还普遍存在药师替代执业药师的现象。到2007年止,我国有执业药师151313人,其中医疗机构9万余人,部分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形同虚设。执业药师与执业医师虽然均属于责任重大、社会适用性、关系公共利益的强制性准入控制的职业,但二者实施的法律明显不同。执业医师所依据的是《执业医师法》之国家法律,而执业药师依据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同是涉及人命关天的职业,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保障,直接影响到执业药师的队伍建设和作用的发挥。

1.2执业药师定位不准确在《规定》中,执业药师被定位于药品的生产、经营领域。1998年修定后的《规定》中,采取了简单扩大的办法,将执业药师定位到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几乎涵盖了整个药学实践,执业药师的定位过于宽泛,导致了执业药师考试及继续教育内容的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影响到执业药师对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及药学服务能力。

1.3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内容缺乏专业特性目前,我国的执业药师考试及继续教育内容覆盖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学科专业和各种性质不同的领域,参考的药学人员感到考试内容过于宽泛,考试难度大。继续教育的内容在具体执业过程中适用性不强。一方面: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与继续教育工作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目前,部分地区的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与全国执业药师培训中心不能同步进行,所开展的继续教育与执业药师知识的需求还不适应。虽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目的、内容、管理办法等事宜做了规定,但还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地位,从而影响了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另一方面:我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式较单一,对药品执业药师的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地达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预期目的。

1.4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在国外,如日本的药师人口比为13名/万人;法国的药师人口比为9.1名/万人;美国的药师人口比为7.6名/万人,而我国的执业药师人口比为1名/万人,执业药师数量不足。从执业领域来看,我国的执业药师分布不合理。执业药师主要集中在药品生产和医疗使用单位,而在执业药师数量相对较少的药品经营单位中,较多的执业药师分布在药品批发单位,而需要较多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单位的较少,执业领域分布不合理的现象十分突出;从地域分布来看,执业药师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与东部及沿海地区,占执业药师总数的70%,而中西部地区仅占总数的30%左右,同时还存在执业药师“向东流”的现象。

1.5职业道德建设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执业药师队伍中执业药师职业道德规范尚未形成。还不可忽视的一是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不够强,有的不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有的甚至还弄虚作假;二是有的执业药师缺乏自律意识,导致服务水平下降,影响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三是执业药师执业权益保障与义务履行缺乏有力的监督。

二、新时期执业药师发展及对策

2.1明确加快执业药师立法药师是一种特殊职业,它是连接病人、医师和药物的纽带,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合理用药的关键因素。而执业药师承担的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的任务。进一步完善职能定位与明确法律地位是当前执业药师制度建设的紧迫任务。完善执业药师的职能定位是落实执业药师执业的基础,也是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我国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对执业者的知识能力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药学领域不宜设立统一的职业准入标准。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主要是医院药房、社会药房和社区医疗药房,对从业者的知识素质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共性,主要职责是确保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药品生产领域,对专业人员的要求与流通使用环节相去甚远。因此,需要加快执业药师立法,重新对执业药师进行科学的准确定位,有利于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确保药品质量与人民用药安全。

2.2完善执业药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制度执业药师职业是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保证药品质量稳定、安全有效的特殊职业。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通过资格考试制度认证药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本国的药学教育密切联系。如日本侧重于药学基础内容,加拿大、美国等国家重视专业技能操作。而我国现有的执业药师考试内容和形式较单一,考试内容与所从事职业的工作不够吻合,难以达到考试的最终目的。因此,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应结合药学实践,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执业药师,采取分门别类的针对性考试,以达到学以致用、考以致用的目的。

执业药师制度是国家对药学这一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公共利益的职业化从事这一职业的技术人员实行的一种职业准入控制。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获得执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但目前,还普遍存在继续教育中的“工学”矛盾,甚至有的单位不支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这一制度还没有引起社会和执业药师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应该在有关法律中,强调继续教育的强制性和执业药师地位的必要性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明确其职责,才能以法管药,依法执业。

大力改进继续教育内容和培训形式,突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构建以现代网络技术、各地药品监督管理、行业学会、高等院校的执业药师培训体系,开展以集中学习、分散培训、分别指导和专题讨论、撰写论文、参加学术会议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2.3盘活执业药师存量,引导合理流向执业药师的执业活动涉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也是社会对药学职业的期望。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师对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品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执业药师一方面数量不足,分布失调,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执业药师资源闲置。政府部门应采用动态的执业药师使用政策,盘活执业药师存量,引导执业药师向最需要,也最缺乏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领域流动,配套相关政策,积极鼓励执业药师到中西部地区执业。同时,鼓励更多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入执业药师行列,迅速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确保我国药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2.4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是特定社会伦理思想和社会期望在职业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是调整职业人员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和规范。在现代社会中,药师和医师一样,所从事的是与人类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的职业,药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身体健康。

因此,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刻不容缓。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舆论的宣传与社会的广泛监督,依法管理,规范药师的行为,充分发挥药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把职业道德建设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日程,为职业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其次,作为执业药师,一方面要遵循各种药事法规对其职业行为的约束,主动、自觉地履行执业药师的职责。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教育和学习,不断加强自身执业药师修养,要树立对病人与公众负责、对自己负责、对药学职业负责、对其他卫生人员负责的责任意识。再次,要刻苦钻研,掌握最新的药学技术、信息和知识,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