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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南 城镇化建设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一、引言
城镇化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城镇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城镇化发展已受到各级政府及群众百姓的密切关注,可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推进城镇化建设将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推进城镇化建设势在必行。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海南依据优越的环境、资源、区位和行政体制机制优势,完全有可能走出一条特色城镇化建设的新路子。
海南城镇化建设发展起步于1950年解放以后,起步相对较晚,直到1953年海南总人口中城镇化比重也仅仅达到6.4%。19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海南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才有了长足的进步。1990年代,海南的城镇化发展主要靠房地产业和旅游产业拉动。1990年代中期,海南省进入经济调整期,重点发展热地啊农业和旅游业,旅游也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海南城镇化的发展。2009年,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更进一步的推动海南城镇化建设。201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2.6%,按户籍人口计算为35%左右;2012年城镇化率为52.6%,按户籍人口计算32%左右。从数据上看,海南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与全国基本持平。海南发展城镇化,有与全国宏观层面一致的共性,同时具有独具一格的个性特征。如何根据中央发展城镇化的精神,结合省情,在海南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产业的城镇化和城镇的合理有序发展,这是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针对此问题,拟初步确定影响海南城镇化建设因素,然后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基于分析结果,针对海南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二、城镇化综述
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过程(姜爱林,2002)。城镇化是工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城镇化水平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柳随年,2001)。与传统城镇化相比较,新型城镇化更加强调城镇化内在质量的提升,强调由过去偏重数量规模增加向注重质量内涵的提升与转变(尹伯成、黄海天,2013)。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缩小差距)、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要从根本上抛弃绝对经济利益导向的大拆大建,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城市文化传承和城市记忆延续(刘立峰,2013),真正做到高质量、可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新型城镇化的路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多维过程,是经济、产业、人口转移等因素相互作用与耦合的过程(范兴昌、杨启稳,2013)。
三、影响因素的初步确定
美国学者诺瑟姆认为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粗略的线性关系,越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带来越高的城镇化水平。所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城镇化进程的因素。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有人均GDP、人均纯收入等,将人均GDP作为海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
根据我国学者杨文举(2007)提出的“中国城镇化水平与产业结构状况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不同于它们之间的短期关系”观点和胡艳丽(2010)提出的“城市化与产业结构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产业结构的高级化是城市化发展的Granger原因,即产业结构升级能够促进城市化的发展”观点,可以得出,产业结构是影响城镇化的因素。张继军(2004)指出:“影响海南农村城镇化最主要的动力为第三产业,农业的快速发展为海南的农村城镇化提供了较强劲的初始化动力,而农村工业化尤其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不足,制约了海南的农村城镇化进程。”所以将衡量产业结构的指标,第一产业产值、第二产业产值、第三产业产值、农业生产水平(用农业机械总动力表示)、乡镇企业发展水平(用乡镇企业数量表示)纳入到影响城镇化的因素中。
王雪峰(2007)提出:“20世纪90年代至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对城镇化水平的变化起到较为显著的影响。”所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是影响城镇化建设的因素。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与产业优化升级,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镇,导致城镇人口密度和空间密度猛增,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人口转移对新型城镇化路径选择的推动力,主要受到城乡实际收入差异、农村大学生来城市就业、城镇就业率等的影响。城乡建设固定资产会直接影响城镇的发展水平。因此将城乡收入差距、城镇登记失业率、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到城镇化影响因素中。
四、模型构建与参数估计
根据上述影响因素的初步选定,建立如下多元线性计量经济学模型:
Y=?茁0+?茁1X1+?茁2X2+?茁3X3+…+?茁10X10+Ut
模型中,y表示被解释变量城镇化率,?茁0是截距参数,?茁1―?茁10表示回归系数,x1―x10表示解释变量,依次如下:人均GDP、第一产业产值、第二产业产值、第三产业产值、农业生产水平、乡镇企业数、城乡收入差距、城镇登记失业率、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以2003―2013年各指标数据为基础,利用Eviews软件进行最小二乘估计,估计结果经整理后如下所示。
从关系表1中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较高,所以存在多重共线性。为剔除多重共线性的影响,用“逐步迭代法”对模型进行多重共线性修正。从表2中一元回归结果可以发现X5的回归结果最好。以X5为基础顺序依次加入其它解释变量,进行二元回归,依此类推直到得出结果。所以最终得到的回归模型如下:
■=33.87020-0.010239X4+0.022244X5+
0.001571X7+9.560707X9
1、正态性检验
图1中右侧指标,“Jarque-Bera”项的伴随概率0.617238大于0.05,说明满足正态分布的假定。
2、序列相关性检验
在一阶和二阶的自相关检验中,“Obs*R-squared”的伴随概率都大于0.05,说明不存在一阶和二阶自相关。
3、White异方差检验
进行不含交叉乘积项的White异方差检验得出,“Obs*R-squared”项的伴随概率0.5420大于显著水平0.05,说明接受同方差的假定。
五、实证结果与讨论
最终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为:
■=33.87020-0.010239X4+0.022244X5+0.001571X7+
9.560707X9
其中,第三产业产值X4;农业生产水平X5;城乡收入差距X7;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X9。
第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对农村城镇化发展也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发展的瓶颈,就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才能极大地发挥农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解放出更多的劳动力,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城镇化的发展。
第二,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化起着负向抑制作用,当城乡收入差别过大时,为了防止人口大量流动,城市政府往往采取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限制政策,阻碍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政府限制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的政策导致城乡收入差别进一步扩大,结果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第三,模型中第三产业对城镇化的影响相对较弱,从综合来看,第三产业发展速度虽然比较快,但是由于其发展时间短、发展水平低,因此对城镇化的影响起着较弱的正向促进作用。
第四,城镇失业率也对城镇化起着负向抑制作用,城镇失业率的提高使得农村人口在向城镇转移时的失业风险加大,一方面有可能失去自己的土地,另一方面又要面临城镇的失业压力。因此降低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意愿。
第五,经济发展的现实推动力有较好的促进作用,人均GDP的弹性系数为0.004,即人均GDP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城镇化率将提高0.4 个百分点;人均GDP与城镇化率的决策系数是0.8948,实证结果与预期是一致的,说明经济发展水平是推进海南省新型城镇化路径选择的重要源泉。虽然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海南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但人均GDP这一因子在新型城镇化路径选择影响因素的弹性系数排序中靠后,即海南省相对较为滞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束缚了新型城镇化发展。这也再次表明:进一步夯实经济发展基础、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海南省新型城镇化路径选择具有基础性的支撑功能。
第六,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衡量的居民受教育水平,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积极正向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我们发现,人均受教育水平对城镇化建设的影响很小,这主要是因为,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大量的农民都转变为城镇户口,而他们本身文化程度并不高,从而人均受教育水平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影响在削弱。
六、结论与建议
1、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优化产业布局
加大农业机械投入,完善土地承保制,拓宽农村投资,调动各方面投资农村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农村投资体系,使部分农业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是农村实现城镇化的有效途径。首先鼓励土地合理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农民观念转变,拓宽经济发展渠道;最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
2、缩小城乡差距
一方面,要增加农业投资,促进农民增收。政府应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城镇化建设的综合配套设施。另一方面,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要全面强化全省城镇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督以及设置合理的税收标准。
3、加快就业制度创新,降低城镇失业率
有效地应对失业和扩大就业,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竞争公平、运行有序、服务完善的现代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者接受各种培训和教育的机会,以促进各种就业机会的增加,切实增加劳动者收入。
4、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小城镇产业升级
海南的城镇化水平不高,布局不合理。2012年海南名义城镇化率为52.6%,虽然接近全国平均水平(52.57%),但是海南城镇化的总体水平是比较低的,整体布局是不尽合理的,且海南的城镇化建设相关联的产业结构滞后。因此,要实现城市建设与产业协调发展,把城镇化作为核心战略明确下来,并坚持不懈地推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向良性发展。
5、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强建设配套的金融体系
首先,改善乡镇企业税收政策,在税收政策上给企业横向联合以一定的优惠,促使每个企业由各自为战、分散经营转向横向联合。其次,强化财政和银行信用机制。财政除了通过贴息、补贴方式向乡镇企业贷款外,可将向乡镇企业收取的部分税费返还到乡镇企业作为投资入股,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借助国家财政投资,提高乡镇企业对社会闲散资金的吸引力。加快金融创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来促进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系统与城镇化建设的直接对接,强化金融创新对城镇化的支撑力。
【参考文献】
[1] 翟顺河、郭文炯、景普秋:资源型区域城镇化动力、特征与战略取向――基于山西省的实证[J].城市规划,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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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文举:中国城镇化与产业结构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经纬,2007(1).
[4] 王雪峰:城镇化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相关性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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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姜爱林:论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关系[J].社会科学研究,2002(6).
【关键词】石碌铁矿;成矿流体特征;流体包裹体;地质特征
海南石碌矿区位于海南省昌江县境内,以富赤铁矿为主,伴生钴、铜、镍等多金属的超大型矿床,被誉为“亚洲最大的富铁矿”。石碌矿区探明的铁矿石总储量已经超过4.7×10 8 t,铁矿石的平均品位达到了51.15%,铜矿石的平均品位达到了1.18%,钴矿石平均品位达了到0.294%,以储量大、品位高而著称,为一个大型-超大型富铁矿和中型富Co-Cu矿。对石碌铁矿成矿流体特征及成因进行研究,确定矿体赋存空间,对于下一步进行“找深找盲”具有重要意义。
1 地质背景
石碌矿区属华南褶皱系岛北五指山褶皱带,位于其西段。经过多期次的构造活动和变质-岩浆再作用,形成了以 EW向构造-岩浆带和NE向构造-岩浆带交接复合而成的构造格局。长城系抱板群、青白口系石碌群、震旦系石灰顶组、志留系空列村组、石炭系南好组-青天峡组、二叠系峨查组-鹅顶组、南龙组等在区域内出露。区域岩浆岩侵入广泛分布,主要有中元古代片麻状花岗岩、古生代镁铁质-镁铁质岩、海西末期-燕山早期似斑状花岗岩和燕山晚期花岗岩等。区域构造以断裂为主,有EW向昌江-琼海构造带和NE向戈枕断裂带。
2 铁矿床地质特征
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和勘查开况,目前在石碌矿区共计圈定了38个铁矿体,可以分为北一、枫树下、南矿、保秀、正美-大英山五个矿段,其中北一、北一东、南六、枫树下四个铁矿体占总储量的90%以上,其他矿体储量较小。
石碌群第六层下段含钴-铜矿2-3层,中段是含铁主要层位,由条带状透辉石透闪石岩、透辉石透闪石化白云岩、铁质千枚岩和铁质砂岩组成,局部夹火山质凝灰岩、 石膏和铁质碧玉岩等。上段主要由白云岩、含泥质或炭质白云岩及透辉石透闪石岩组成,夹炭质板岩或千枚岩,含宏观藻类化石。
石碌矿区岩浆岩侵入严重,北、西、南三面被侵入岩体包围,其中西部为燕山期花岗斑岩、角闪黑云二长花岗岩,南部、北部为印支―燕山早期斑状/似斑状角闪黑云二长花岗岩、花岗闪长岩,岩浆岩侵入对矿区成矿作用明显。
构造方面,石碌矿区褶皱、断裂发育整体表现为一轴向 NW-SE、局部倒转的复式向斜,叠加有次一级的NE至近SN向的跨或斜跨褶皱。石碌矿区断裂构造较发育,有NEE-EW、NW-NNW、NEE-EW和NNE近SN向断裂3组。
石碌矿区铁矿石的主要金属矿物有鳞片状赤铁矿、磁铁矿,次要金属矿物有鲕状赤铁矿、假象赤铁矿、磁-赤铁矿、镜铁矿等。铁矿石结构主要包括片状结构、鲕状结构、变余砂状结构、细粒结构和粗粒结构。铁矿石大部分为片状结构,赤铁矿呈钢灰色、片状。沿片理易破碎或剥落,片理面较平整,有时稍具波状,垂直片理断口呈参差状。
3 流体包裹体特征及其成因
3.1 流体包裹体的特征
从流体包裹体的主要相组成、充填度、均一方式等角度,可以将石碌矿区流体包裹体划分为以下3种类型:
(1)气液二相包裹体(Ⅰ型):矿区最为发育,普遍见于喷溢-沉积期、矽卡岩期早期阶段和晚期阶段、石英-硫化物期中, 约占包裹体总数的70%以上。由气液两相组成,气液相比值多变化于10%-15% ,以4-10μm居多,大者可达23μm。呈椭圆状、不规则状、规则状等。该类型包裹体在加热升温的过程中,首先出现气泡微动并向包裹体的某个角落移动,当温度继续升高至近均一温度时,气泡开始剧烈跳动,并逐渐变为一个小黑点,最后慢慢消失。气液二相包裹体(Ⅰ型)又称为H2O-Nacl型包裹体。
(2)富CO2气液二相包裹体(Ⅱ型):主要见于矽卡岩期早期、晚期形成的石英中,包裹体由富含CO2气相、液相组成,气液比10%-60%。包裹体大小在4-10μm,在热台上加热时包裹体最终均一至液相,个别均一至气相。富CO2气液二相包裹体(Ⅱ型)又称为炭质包裹体或富CO2包裹体。
(3)含CO2三相包裹体(Ⅲ型):主要见于矽卡岩期早期阶段和晚期阶段形成的石英中。包裹体由富含CO2气相、液相和水溶液三相组成气液比10%-95%,多呈规则状和不规则状,大小多在5-12μm之间,大者可达18μm。在热台上加热时,整个包裹体大多均一至富含CO2气相,也有部分包裹体发生了爆裂,显示其内压较大,少部分包裹体均一至液相。含CO2三相包裹体(Ⅲ型)又称为CO2-H2O-Nacl包裹体。
3.2 均一温度、盐度
石碌矿区喷溢-沉积期包裹体为气液二相包裹体,均一温度多集中在150℃-210℃,盐度变化于0.71%-3.06%Nacl。矽卡岩早期阶段石榴子石、绿帘石和石英中包裹体均一温度变化范围介于 150℃-497℃,包裹体盐度变化于1.23%~22.31%Nacl。矽卡岩期晚期阶段石英和方解石中气液二相包裹体均一温度变化于155℃-286℃,包裹体盐度变化于1.40%-7.17%Nacl。含CO2三相包裹体均一温度变化于218℃-533℃,比气液二相包裹体高,包裹体盐度变化于4.98%-8.35%Nacl。石英-硫化物期石英和方解石中均一温度变化于151℃-462℃,包裹体盐度变化于1.05%-16.53% Nacl。
3.3 流体包裹体的成因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石碌矿区矽卡岩期早期、晚期阶段成矿流体均主要为岩浆水,由于石碌矿区南北两面被印支期花岗岩侵入,矽卡岩期成矿流体主要来源于印支期花岗岩。
4 结论
研究表明,石碌矿区在矽卡岩期早期阶段和晚期阶段石英同时出现气液二相包裹体、富CO2包裹体、含CO2三相包裹体,由流体不混溶作用所引起,成矿流体来源于岩浆流体。虽然矽卡岩期成矿流体能导致磁铁矿交代赤铁矿,但对铁矿的富集不起决定作用,相反导致矿石的贫化。
参考文献:
[1]余金杰,何胜飞,车林睿,等.海南石碌铁矿成矿流体特征及成因[J].地质学报,2014(3).
[2]肖勇,许德如,吴传军,等.海南石碌铁矿床构造变形特征及其与铁多金属富集成矿的关系[J].地质学报,2012(2).
[关键词]海南旅游业;竞争力;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13-0047-03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服务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起着愈发突出的作用,也是当今经济发展的机遇所在。海南省是我国的旅游大省,旅游业是海南省的支柱产业,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海南省旅游业虽然已从传统的旅游业发展思路中摆脱出来,但仍然存在一些弊端。本文根据笔者的实地考察经历及感悟,分析影响海南旅游业竞争力形成的因素,提出促进海南旅游业向新型服务业转型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以提升海南省旅游业的品质,扩大海南旅游服务业的影响力。
1 海南旅游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剖析
海南省是仅次于台湾的全国第二大岛, 1988年成为我国第五个经济特区。海南地处热带北缘,长夏无冬,光温充足,岛上四季常青,空气清新,各类物质资源丰富,是旅游、购物的天堂[ZW(]资料来源:http:///view9008htm[ZW)]。也正因如此,海南省自建省办特区以来,都非常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并以此为驱动力,促进海南各行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将旅游资源所具有的巨大的潜在优势尽可能的转变为海南经济各产业发展的强大支柱。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至此,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步入正轨。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将在2020年将海南初步建成世界一流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使之成为开放之岛、绿色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ZW(]资料来源:http:///view3139516htm[ZW)]。随着一系列优惠政策的颁布和各类大型国际性活动的举办,海南旅游在不断吸引国内民众纷纷来岛旅游的同时,也使众多国外游客慕名而来,为海南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
在海南省旅游业兴旺发达的同时,当今先进的服务业水平也对海南省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通过实地考察发现,迅猛发展的旅游业在使海南省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1.1 人文文化开发与宣传不足
海南省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丰富的自然资源为海南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海南四季都以其独特的优美景观接待着来自五湖四海的宾朋,阳光、海水、沙滩、绿色、空气使人着迷,加之其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所会聚而成的各类美食,使游客纷纷流连忘返。然而在愈加开放的海南岛旅游业向前发展的步伐中,我们也不难发现,随着东南亚其他国家旅游业的兴旺,单纯凭借优美的自然景观不足以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力。海南旅游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及国际市场中显现出优势,必须与其独具特色的人文文化景观相结合,而不仅仅是依靠自然资源来吸引游客。同时,虽然海南开始打造国际旅游岛已经三年有余,我们也看到了众多国际性的会议、展览等多次在海南省举办,比如较为成功的博鳌亚洲论坛,为海南省在国际旅游业中大大提高了知名度。但相比其他国际著名的海岛旅游城市,资源开发、利用力度仍然不足,尤其是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宣传,特别是面向海外游客时,拥有浓厚文化底蕴的我国传统文化并没有得到重视,使国外游客在旅游之时难以深刻地感受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浓浓的民族风情[2]。
1.2 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旅游业人流涌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可忽视,来岛游客除了有各大旅游团队之外,还有不少来海南进行个人休闲度假旅游的游客,大批流动的人群给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少的麻烦。随着游客数量的不断增加,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所导致的旅游资源的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人为性的破坏和建设性的破坏都使得海南原有的自然资源,如植物植被、海岸沙滩都受到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坏。除此之外,由于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以及监管人员监管不足,旅游产生的生活垃圾随处可见,这不仅对现有的环境是一种污染,而且也不利于海南旅游业品牌的形成,不利于海南旅游业的宣传与进一步发展[3]。同时,由于环境的污染,在改善环境过程中也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其中所耗费的资金和人力,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一种不必要的浪费。
1.3 旅游线路单一缺乏深度多元化开发
海南气候宜人,幅员辽阔,既有绵延万里的海岸线,又有岛内连绵四起山脉,会聚各类景观于一体,但是,自然资源的丰富并没有的得到很好的利用。现如今的海南旅游的线路,多为海南省内东部沿海地区,旅游线路单一,而对于内陆地区及西部沿海地区则开发较少,绝大多数的游客皆以著名的三亚、博鳌等著名旅游胜地为目的地进行游览参观,几乎很少有人问津其余地区。海南省内旅游业发展的不平衡,对于海南整体的经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尽管近几年对一些与著名景区相近的不发达城镇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但是由于开发程度不足,这些新开发的景区总是无法满足游客的好奇心与强烈的兴趣。不仅如此,即便是一些著名景区,也多以自然风光、海滨美景来吸引游客,对于自然景观中所具有的文化底蕴,则很少有相关人员进行介绍与宣传。诸如我国历史上有许多与景区景观相关的且具有教育意义的历史故事,多为弘扬优秀的道德品质,在景区的建设时虽然将这些内容包含在内,但却没有很好地依赖这些优秀的文化而发展,这无疑是对旅游资源的一种浪费,也失去了将我国传统文化进一步发展传播的机会,而且就海南旅游业而言,脱离人文文化发展的策略是不长久的,很难在以后的发展中产生竞争优势。
1.4 管理及监督制度发展尚不完善
我国对于旅游业的监管尚处于不完善的地步,与旅游业相关的监管在众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前几年,在我国较为轰动的“海南宰客”事件的发生就是对海南监管不足的强有力的证明,“天价海鲜”与“天价海景房”的涌现,无疑会降低海南在游客心目中的地位,使游客提高警惕,不再对海南旅游业充满信心。除了价格监管不足之外,在急速发展的海南旅游业中,旅游专业人才严重短缺,又加之人员的管理不科学,导致了旅游经营中经常会出现不规范的行为,这样不仅会损害游客的利益,而且也会影响海南旅游业的发展和整体海南服务业的形象[4]。
2 海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ZW(]资料来源:http:///view18480htm[ZW)]。可持续发展是海南未来发展旅游业的必由之路,旅游业也只有坚持走可持续的发展之路,未来发展的道路才会顺利,才能将海南真正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休闲度假旅游胜地。
2.1 着力发展绿色环保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和现存自然文化景观,这种行为应该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ZW(]资料来源:http:///view46782htm[ZW)]。海南省发展绿色环保的生态旅游,既可以进一步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亦可以在不破坏环境的情况下,保护岛内人民的利益,进而以旅游业带动整个服务行业的持久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绿色的生态旅游除了有自然景观的欣赏线路,还应有农家乐、温泉疗养、植物园参观等线路,同时生态旅游还应与绿色饮食文化相结合。政府应倡导绿色消费,无论是旅游从业人员,还是来岛旅游的游客,都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做美化环境的使者。在资源开发方面,应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高收益的投资回报,使生态文明与旅游业发展共赢。
2.2 强化旅游业发展的监管力度
海南旅游业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所以,海南旅游业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各方的利益[5]。首先,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应注重对旅游景区环境的保护以及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其次,在旅游业服务质量的监管方面,应注重对旅游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及服务质量的监管,以及餐饮性价比的监管,这在游客的旅游感知方面占有很大的比重,这直接决定了外来游客对海南的第一印象及服务的好评率。优美的景区景观、优良的服务水平、物美价廉的消费购物,是提升海南省在我国乃至国际旅游地位的“金钥匙”,将为海南未来更长远的发展赢得更多的机会。
2.3 加大人文景观开发与文化建设的力度
海南省令人称赞不绝的自然景观,为海南旅游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自然景观的优势条件并不足以使海南旅游业在国际旅游业中占有一席之地,海南旅游业必须开发更具海南文化的特色景观来在竞争愈加激烈的旅游市场中吸引更多的游客[6]。富有内涵的旅游,可以使游客的身心得到一次全新的体验,会产生一种与众不同的感受,进而体会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而人文文化景观的开发,除了要在更多景区设立旅游景点之外,还要注重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养,因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旅游从业人员是海南旅游的使者,他们可以在旅途中传递文化,也是海南形象的体现,素质优良的从业人员,将会给游客留下较为深刻的影响,也是人们对美景丽人的感受,会由衷的被海南独具特色的、深深的文化底蕴所吸引,这同时也是好口碑建立的一条极为有效地途径[7]。此外,独具海南气息与海南风韵的特色商品,也会为海南旅游加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那是一种文化的象征,也是岛外人员对美好旅程的纪念[8]。在这方面,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不仅在文化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而且在商品销售方面,应注重商品内在的文化,对商家予以鼓励,是他们在保证赢利的同时,也为海南文化产品的开发作出贡献。
3 结 论
海南旅游业的发展与建设在很多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表率作用,从海南省这些年的发展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旅游业作为海南省的支柱产业,为海南省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自2010年海南开始建设国际旅游岛以来。海南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迎接着八方来客,在国际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然而蓬勃发展的海南旅游业,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进行诸多方面的改善:进行绿色环保的可持续发展,以发展生态旅游为主,开发海南自身文化底蕴为特色,加强监管,注重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相信海南旅游业发展的步伐会更加稳定,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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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监管,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司法自由裁量权
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在证券界和法学界令人瞩目并且一度引发热烈争论的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案暂且告一段落。但无论是该案本身还是由此引起的讨论并没有完全划上休止符1,笔者在本文中将围绕该案,对其中涉及的内部和外部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长江旅业等六家股东共同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1997年3月,海南省证管办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推荐凯立公司作为1996年度计划内预选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1997年4月和1998年10月,国家民委先后两次向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凯立公司列入1996年度A股发行计划。199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省证管办转告凯立公司同意其上报发行申报材料,并要求在该材料上注明列入省97年计划内。同年6月,凯立公司向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报材料。
1999年9月凯立公司收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中国证监会《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市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即:证监发(1999)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该报告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2000年4月,证监会以其办公厅的名义作出证监办函(2000)50号文《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以下简称50号文),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2其间,凯立公司曾以证监发(1999)39号文为据,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凯立公司在对该裁定上诉期间,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即作出50号文)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并于2000年7月针对39号文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三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中国证监会2000年4月28日退回原告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海南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驳回原告海南凯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39号文虽是证监会对上级机关的报告,但因其对原告的申报作出了利润虚假,严重违法,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认定及决定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的处理意见,因此,这一行为对原告的权益是具有确定力、是明确和具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于该行为与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能够证明该行为存在,原告就可以对该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亦应将其纳入本案的审理范围。……根据2000年3月16日实施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的规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为受理申请程序;初审;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复议。在核准发行程序中规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受理程序中,将属于1997年股票发行指标内的企业划归该程序调整。上述法律规范均未规定不予核准的,可以退回申报材料。故被告作出的退回原告申报材料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由于被告的退回行为是在上述法律规范生效之后作出的,按照有关溯及力的规定,被告的审批行为亦应适用并符合生效的法定程序。被告称其退回行为系依照旧有的程序规范作出的,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确认该退回行为违法,由被告予以重作。……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在50号文中……及在39号文中所作……的认定,鉴于本院应确认被告退回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作,故应视为该审核行为尚未作出,本案双方争议的有关认定,现尚不能对原告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对该认定作出判断。……”
一审判决后,中国证监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凯立公司的财务资料所反映的利润是否客观真实,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中国证监会在未经专业部门审查确认的情况下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凯立公司虽然属于《核准程序》之前申请的企业,中国证监会也应当在保护其权益的前提下,依照该程序对其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发行的决定。但中国证监会对凯立公司的申请仅以其办公厅的名义作出证监办函(2000)50号决定,退回其预选申报材料。该决定既不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没有依照其自己制订的的审核程序进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行为违法并限期重作是正确的。……证监办函(1999)39号报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且该内容已被其后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决定所函盖(原文书是”函盖“,恐属笔误,应为”涵盖“),法院已在之前的诉讼中有明确的生效裁定,故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恰当的,……”。3
一、 内部行政行为及可诉性问题分析
在本案中,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即是关于证监会作出的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上,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在该问题上观点并不一致,且一审法院在之前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与其后作出的一审判决在该问题上的看法也不一致。4那么,证监会作出的39号文其性质究竟如何,法院是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应当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对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加以分析,下面,笔者就将针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界定与分类
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关于作为行为的表述有很多种。5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行政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等特征,并且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等行为效力。6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等。7其中,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划分的。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8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笔者认为,主要应考量的因素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程序以及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9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以内部行政组织管理法律规范为依据;针对公务员或行政主体作出;其针对的事项通常有关行政主体的内部组织、内部管理,以及公务员的雇佣、奖惩等;其行为的实施须按照相关的行政程序进行(例如对公务员的雇佣程序、纪律处分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对行为对象的职权、职责、职务等产生影响。而外部行政行为通常以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为依据;针对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其针对的事项通常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其行为的实施须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例如告知程序、听取申辩程序、听证程序等);其法律效果通常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同时,笔者认为,以上因素应当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而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则是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则本着维护相对方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对其他因素考量的标准不宜过于严格和拘泥。因为把某一行政行为确定为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在目前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进入行政诉讼、接受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该问题就并不只是单纯的学理上的分类问题,而直接影响到该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以及行政相对方采取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纳入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
当今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就是允许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行政诉讼。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702条规定:“因机关行为而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机关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要求司法审查。……”第704条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复审的机关行为和在法院中没有其他合适补救方法的最终机关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10而伯纳德。施瓦茨在其所著《行政法》一书中则指出,作为一般原则,谁有权利到行政机关受审讯,谁就应当有资格诉诸司法复审,反之亦然。这两种情形中的标准都是不利之影响。而法院对谁有权利作为“利害关系当事人”到行政机关受审讯的问题作出越来越宽的解释。起初法律把“明显的当事人”,即其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列为这种当事人,而后“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不断扩大,从明显的当事人扩大到竞争人,又从竞争人扩大到消费者。这种趋势并不统一,但是主流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程序允许越来越多的人参与。11而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拉斯特诉科恩案中突破了只有与被司法复审的行为有直接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的限制,承认了联邦纳税人的原告资格。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该法中并没有直接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不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作了规定。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第12条并没有排除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甚至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术语,而是直接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但自1991年7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明确的界定。其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似乎暗含着内部行政行为并不纳入行政诉讼之中。不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该《意见》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13.该解释在受案范围方面,作出了不同于《意见》的规定,不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界定,其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4这里使用的是“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但对“行政行为”本身并没有作出界定,也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这些概念。同时,在该条第2款所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事项中,也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
(三)本案中39号文的法律性质及其可诉性探讨
下面再回到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案,要判断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得从法律依据、行为针对的对象、针对的事项、适用的程序和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几方面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5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事实上,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且在国务院1998年9月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16因此,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有理由也应当就有关问题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交报告。同时,证监会的39号文也不是向凯立公司作出的,而是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凯立公司有关情况的一份工作报告。那么,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呢?应当注意的是,39号文所针对的是凯立公司上市问题的事项,该文认为: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经研究决定,以凯立公司申报材料虚假为由,取消其股票发行资格。17虽然该文并没有直接向凯立公司作出,且该文也是在1999年9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告凯立公司的,但毋庸置疑,该文势必对凯立公司能否上市产生重大的、决定性的影响,而且可以预见将是不利的影响。因此,从39号文所针对的事项及法律效果而言,其又具有外部行政行为的性质。当然,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毕竟,39号文不是直接针对凯立公司作出,而证监会在2000年4月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该文抄送凯立公司)的50号文中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18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对凯立公司而言,39号文并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因而不宜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而应等证监会向凯立公司作出一决定(如50号文)之后,再针对该决定(如50号文)起诉呢?或者,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在这里证监会的行政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应加以割裂?19
伯纳德。施瓦茨在《行政法》一书中论述了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成熟原则。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成熟原则的“基本原理是:避免过早裁决,以免法院自身卷入有关行政政策的理论争论之中,同时也是为了在行政机关正式作出行政裁决之前,在原告当事人事实上感觉到这种裁决的效力之前,保护行政机关免受司法干扰。”20受指控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应是模糊不清、不确定,而应当成熟到具有最终性。至于“要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是最终的行为,就要看行政裁决的程序是否达到了司法复审不会打断行政裁决的正常程序的阶段,也就是说,要看行政救济是否已经终结了,还要看权利与义务是否确定了,或者说从行政行为中是否会产生法律效果。”21成熟的标准是不利之影响、实际性和紧急性。而美国最高法院对成熟原则的适用逐渐趋于宽松。不再把形式作为成熟性的决定因素,并且,即便是非正式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新闻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实际的不利影响,就可受司法复审。22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成熟原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已经相当程度地体现了这一原则。23其第1条第2款规定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其中第6项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解释》已清晰地体现了成熟原则的核心标准-不利影响。因此,笔者以为,依据《解释》,则一审法院将39号文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站得住脚,其在判决书中也明确指出,因39号文对原告的权益具有确定力、是明确和具体的,与原告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能够证明该行为存在,原告就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应将其纳入案件的审理范围。24而二审法院虽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但在判决书中却清楚表明了在对待39号文的可诉性问题上,有着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立场。二审法院明确指出,39号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且该内容已被其后作出的50号文所涵盖,法院在之前的诉讼中有明确的生效裁定25,因此驳回凯立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26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似乎暗含着在此问题上与一审法院的不同态度,似乎不赞成一审法院后来对于将39号文纳入司法审查的做法。笔者认为,正如本文前述指出的那样,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使用“内部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是:“……(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院能否将一切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本身就是一个令人质疑的问题,而法院进一步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否定其可诉性,就更难以让人信服。因为,39号文是否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又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39号文的作出,事实上使凯立公司没有资格上报正式的申请材料,其上市的进程被停止,因而对凯立公司而言,该行为严重影响其权利义务,而这恰恰符合《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7的规定。至于39号文是否因其内容被50号文涵盖而失去可诉性,笔者认为,虽然39号文与50号文之间存在相当的联系,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39号文的法律效果,它明确、具体,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与相对方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当然,39号文与50号文都是证监会就凯立公司上市问题作出的决定,其在时间上、内容上实为一脉相承,是否可以认为39号文还不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凯立公司必须等到证监会向其作出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如50号文)之后才可提起诉讼呢?笔者认为,39号文于1999年9月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告凯立公司,使得该文具有效力的确定性,则凯立公司此时就已经能肯定其上市进程已受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具有相当的说服力。此外,《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应当说,这一规定对于凯立公司而言也是相当有利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以39号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其内容已经被50号文所函盖为由,驳回凯立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无论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学理的角度,都有可商榷之处。而笔者以为,从行政相对方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权利义务将因此受重大不利影响的角度,并从行政法维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出发,将39号文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妥。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8英国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9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一个重要而又备受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围绕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什么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应当如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其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的体现等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通常认为,行政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要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30实际上,可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是行政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所享有的一种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赋予,其行使须依据立法目的,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其内容则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对相关行政行为的条件、方式、幅度等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
严格法治主义强调通过事先制定并明确公布的法律规则对政府权力进行控制。其代表人物戴雪赋予法治主义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之一乃是法治意味着“绝对的法律至上或法律统治,而排除恣意的权力、特权或政府所拥有的广泛自由裁量权。”31但在实践中,严格法治主义的主张遭到巨大的挑战。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的范围日益扩大,针对的事项日益复杂且往往富于变化,同时,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涉及专门的知识和技术,因而授予行政主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效管理现代社会的必需,而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已不容否认。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益于社会发展;而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其造成的危害也同样让人无法忽视32.那么,行政主体应如何合法、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呢?通常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须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须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须认真考虑相关因素,公正、合理地进行。
要确保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立法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应进行严格界定,对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主体应予以明确的授权。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程序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并通过建立告知制度、申辩制度、听证制度等,有效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司法监督则主要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从而起到督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对行政相对方提供法律救济的作用。
【关键词】 双氢青蒿素
摘要:【目的】比较双氢青蒿素的两个复方Artekin与Artekin(T)治疗无并发症恶性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方法】将80例无并发症恶性疟病人随机分成两组,每组40例,采用2d共4次给药(2片/次),成人总量8片的给药方案,观察治愈率、平均原虫转阴时间、退热时间和不良反应。【结果】Artekin组的平均原虫转阴时间为(608±198)h,Artekin(T)组为(618±205)h;平均退热时间Artekin组为(173±91)h,Artekin(T)为(228±147)h;随访28d,两组各有1例复燃,Artekin组和Artekin(T)组治愈率均为975%。患者对两复方均有较好的耐受性,恶心、腹痛等症状均轻微而且是自限性的。【结论】初步显示双氢青蒿素两个复方均有高效、速效和低毒等优点,对治疗有多重抗药性恶性疟流行区海南岛的无并发症恶性疟有良好疗效。
关键词:疟疾,恶性/治疗;疟原虫,恶性/药物作用;青蒿素/类似物和衍生物;双氢青蒿素复方/治疗应用;双氢青蒿素复方/副作用;海南岛
抗疟药Artekin与Artekin(T)均为双氢青蒿素与哌喹的复方。Artekin(T)由双氢青蒿素、哌喹和甲氧苄啶(trimethoprim,TMP)组成,现已在中国、越南获准注册、销售;Artekin则由双氢青蒿素、哌喹两药组成,2003年获中国化学药品三类新药注册。
中国海南省为抗氯喹恶性疟流行区,1998年Artekin(T)2d疗程总量8片方案治疗46例恶性疟,取得100%的治愈率[1]。
2001年Artekin与Artekin(T)的临床对照试验在
【Conclusion】 Fever is the initial symptom and is characterized as medial fever and high fever in SARS patients at admission. Lung disease is marked with cough, aversion to cold and sore throat; the incidence of distention and pain in the chest and dyspnea is low. Dampheat syndrome and pain frequently occur. Most of the cases at admission are classified as weifen or qifen syndromes and are complicated with dampness syndrome.
Key words: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pathogenesis(tcm);
SYNDROME DIFFER WQYX; WINDHEAT;MIDDLE ENERGIZER DAMPNESSHEAT
海南省东方市天安广州中医药大学疟疾临床研究中心进行。目的在于评价含哌喹的两种双氢青蒿素复方在哌喹抗性流行区治疗无并发症恶性疟的疗效,进一步比较两药组成的Artekin和三药组成的Artekin(T)有无区别。
1 资料与方法
11病例选择
111 纳入标准
(1)有发热等疟疾临床症状,年龄7~65岁;(2)末梢血涂片查到恶性疟原虫无性体1000~100000/μL;本次发病前1周内和发病后未用任何抗疟药,包括四环素类和碘胺类。
112 排除标准
(1)年龄小于7岁和大于65岁;(2)伴有频繁呕吐或腹泻;(3)孕妇;(4)有严重并发症或其他严重疾病。
113 病例选择与分组
80例无并发症恶性疟患者,按入院的次序,根据随机数字表随机分成2组,即Artekin治疗组和Artekin(T)对照组,每组各40例。Artekin组40例,男32例,女8例;年龄7~64岁,33例为成年人,7例为儿童(年龄11~15岁2例,7~10岁5例);8例发现有配子体,3例合并感染间日疟。Artekin(T)组40例,男29例,女11例;年龄8~58岁,34例为成年人,6例为儿童(年龄11~15岁2例,8~10岁4例),8例发现有配子体,2例合并感染间日疟。入院时两组病人基本情况见表1、表2。表1 两组病人基本情况比较(略)表2 两组病人免疫力及免疫器官变化情况(略)
两组病人基本情况相似,差异无显著性,具有可比性。
12 给药方法
Artekin和Artekin(T)均由广州健桥医药研究所提供(批号分别为010620和010626)。Artekin每片含双氢青蒿素40mg和磷酸哌喹320mg;Artekin(T)含双氢青蒿素32mg、磷酸哌喹320mg和甲氧苄啶90mg。Artekin和Artekin(T)片外观形状一致,按盲法原则进行试验。给药方案详见表3 。表3 Artekin和Artekin(T)的给药方案(略)
13 临床观察
全部患者住院治疗观察7d,于服药后14d、21d和28d追踪复查原虫复燃情况。住院期间每6h腋下查体温1次,体温恢复正常24h后改为1次/d,上午、下午均查询有无不良反应,连续5d,并按不良反应记录表作详细查询记录。
14实验室检查
141 原虫学检查
服药当天至服药后4d每天上午、下午分别涂制厚血膜1次,服药后5d至7d每天1次,血膜经姬姆萨染色后检查疟原虫。治疗前计算每立方毫米血的无性体原虫数(厚血膜计算按200个白细胞范围内原虫数换算)。以厚血膜200个视野查不到原虫定为阴性。于服药后14d、21d和28d涂血片复查原虫,了解原虫复燃情况。
142 血液学检查
服药当天和服药后7d检查外周血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和分类。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SAS 612进行统计分析,对平均退热时间、平均原虫转阴时间数据进行正态性检验和方差齐性检验后,用t检验分析。对治愈率和副作用的分析,采用Fishers精确检验法。
2结果
21 疗效评价
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氯喹临床敏感性4周观察法评价疗效[2],以平均原虫转阴时间(PCT)、平均退热时间(FCT)、治愈率和原虫复燃率作为疗效评价和比较的指标。治愈(S):血中疟原虫无性体在服药7d内消失,28d内无复燃;显效(RⅠ):血中疟原虫无性体在服药7d内消失,但28d内复燃;有效(RⅡ):血中疟原虫无性体在服药后48h内显著减少(减少幅度大于75%),但7d内不消失;无效(RⅢ):血中疟原虫无性体在服药后48h减少不到75%或反而增多。
22 疗效
治疗后两组病人的临床症状得到迅速控制,原虫转阴时间和退热时间均较快(见表4)。两组病人全部完成28d随访,结果两组均治愈39例,治愈率均为975%,疗效相仿(P>005)。表4 两组治疗后原虫转阴时间(tPCT)和退热时间(tFCT)比较(略)
23 不良反应
结果见表5。两组病人服药后均未见明显的毒性反应,部分病人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等轻微而且是自限性的。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表5 两组不良反应观察结果(略)
3 讨论
恶性疟原虫抗性和蔓延是个全球性的问题[3]。在东南亚疟疾流行区恶性疟原虫对Fansidar和甲氟喹的抗性也在迅速蔓延[4,5]。
由于抗氯喹恶性疟在中国疟疾流行区蔓延,海南岛、云南等地均有高度抗性株存在,抗性率(体内法)分别为822%和742%,其中RⅢ抗性率分别达到35%和322%,体外抗性率分别为942%和852%[6]。1979年中国海南岛、云南等疟区停用氯喹,改用磷酸哌喹(或加磺胺多辛)治疗恶性疟和大规模用于预防疟疾,同时进行磷酸哌喹的敏感性监测。
1984~1988年符林春等在海南岛西部、南部连续观察恶性疟对哌喹的敏感性,东方县1984年治疗恶性疟36例未发现抗性,1986年和1987年,敏感性下降至83%~889%,1988年进一步下降至256%,Ⅱ、Ⅲ级抗性显著增加,共占564%[7]。1999年8~11月,同在该地区使用Artekin(T),尽管该复方含有哌喹,但未发现该复方与哌喹有交叉抗药性[1]。
Artekin由双氢青蒿素、磷酸哌喹组成,复方中的双氢青蒿素属于短效抗疟药,具有高效、速效、低毒等特点[8-10],但只有5~7d疗程才能获得高治愈率;磷酸哌喹与氯喹同属于4氨基喹啉类药,磷酸哌喹的效价是氯喹的26倍,毒性明显低于氯喹;磷酸哌喹的化疗指数是磷酸氯喹的66倍[11,12],是一类长效抗疟药,3d疗程治愈率可达90%以上。其不足之处是单药使用容易产生抗药性,而且起效也明显慢于青蒿素类药,特别是在全球多重抗药性蔓延形势下,哌喹的单独使用更受到限制。
青蒿素类药物抗疟作用与哌喹完全不同,其作用机理是青蒿素被疟原虫体内的铁催化,其结构中的过氧桥裂解,产生自由基并与疟原虫蛋白发生络合,形成共价键,使疟原虫蛋白失去功能,从而死亡[13]。两药联合,既克服了哌喹起效慢的缺点又弥补了双氢青蒿素长疗程的不足,同时还避免了单药抗药性的产生。我们在鼠疟和猴疟药效学试验中均证明该复方配伍对疟原虫的杀虫速度、治愈试验均明显优于单药,起到协同、增效作用,在鼠疟原虫的抗性培育中观察到该复方还能明显延缓抗药性的产生。这与临床所观察的疗效是一致的,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在海南哌喹抗性流行地区使用该复方仍然获得高治愈率。说明双氢青蒿素复方具有速效、高效、短疗程、低毒副反应、使用安全等优点,与国内外现有抗疟药复方比较,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本试验采用成人总剂量8片2d疗程的Artekin和Artekin(T)(含TMP)给药方案,随机对照分组,共治疗无并发症恶性疟80例,结果表明:Artekin和Artekin(T)均能迅速解除病人的临床症状和杀灭疟原虫,均表现为双氢青蒿素的速效作用,两组病人的原虫转阴时间和退热时间较快,但两组比较无显著性差异。28d随访两组病人各有1例复燃,复燃时间均为第21天,Artekin组和Artekin(T)组治愈率均为975%。初步显示该地区恶性疟原虫对双氢青蒿素复方高度敏感。
两组病人在治疗期间均未见与药物明显有关的副作用。Artekin(T)组病人出现的可能与药物有关的副作用发生率略高于Artekin组,其原因可能与Artekin不含TMP有关。
虽然两个治疗组均取得高治愈率,但考虑到Artekin仅含两个成分(双氢青蒿素和哌喹),出现的可能与药物相关的副作用更低,价格可能更低。我们将推荐不含TMP的Artekin在海南岛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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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Studies on the toxicity of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J].J Trad Chin Med,1982,2:31.
我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兴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越来越突出,推动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制约了居民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助长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为了控制商品房价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取消建筑工程管理费等48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1),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为了进一步启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加快开发建设的进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规定取消48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同时取消我省招标管理费等10项建设项目收费(见附件2)。
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对该类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文件向社会公布,不得重新另立名目设置新的费种。
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凡未经中央与省两级批准的建设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属不合理建设项目收费,企业有权抵制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
1.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48项建设项目收费(略)
2.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10项建设项目收费
附件2:
经省政府批准取消的10项建设项目收费
一、省建设部门6项
招投标管理费
房屋产权登记费
城市综合开发费
城市建设增容费
城市规划管理费
城市规划报建费
二、省土地管理部门4项
土地申报费、丈量费、勘测费
土地确权费
众所周知,最近在中国的南海边,发生了一件大事——菲律宾要强占中国领土。这使我十分悲愤,卧榻之下,岂容他人酣睡。不是我们中国的领土,我们一分不要。是我们中国的领土,我们一分不让。正如人民日报所说“中国一分都不能少。”
早在秦朝,我们的秦始皇就已经派遣徐福东渡下南洋,并大肆移民,开发南海的渔业和农业,而当时如今所谓的“”国家却是一片蛮荒之地,十分落后。而到了三国,吴甚至派兵驻扎与此,教会这里的土著人生火,打造石器等一个文明发展的基础。当时的南海各国,基本上都是中国的附属国,汉人在其中的数量多达百分之九十。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唐末,直到五胡乱华,十国纷争时才逐渐分离出去。但南海一直是在中国的掌控之中。甚至中国明代本土的小说《西游记》中记载观世音的住处,也说是在南海。
而直到1946年7月4日,菲律宾才正式摆脱殖民统治的阴影,正式独立,但这个历史区区不足百年的小国竟然声称对南海拥有,真是让人啼笑皆非。对于这种,无理分割我国领土的闹剧,中国的表态当然是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在我们看来,菲律宾和美国自导自演的“南海仲裁案”也不过是一张试图破坏我国领土统一的一张废纸而已。
战国庄周
北冥有鱼,其名为鲲。
鲲之大,不知几千里也。
化而为鸟,其名为鹏。鹏之背,不知其几千里也;怒而飞,其翼若垂天之云。
是鸟也,海运则将徙于南冥。南冥者,天池也。
……
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有鱼焉,其广数千里,未有知修者,其名为鲲。有鸟焉,其名为鹏,背若泰山,翼若垂天之云,抟扶摇羊角而上者九万里,绝云气,负青天,然后图南,且适南冥也。
……
大鹏飞幻曲
从众中嵩
序曲
那是什么时间,
又是什么年代?
古老传说至今,
谁也说不明白。
茫茫宇宙从何而源?
两平厘米奇物爆炸,
无数星辰飞膨出来——
日月诞生乾坤开泰。
太阳照耀地球运转,
温度适宜水气新态。
低成河海高为山脉,
万物繁生众灵酿胎。
聪明者为灵慧,
凶蠢者成魔怪。
魔灵相战你死我活,
生态平衡实在无奈。
谁是谁非终要评判,
人类应运诞生出来。
魔灵同意“人”来调裁,
地球统由“人”做主宰。
“人”把高灵称仙圣,
仙圣为神上供台。
烧香摆果又跪拜,
祈祷求福平心态。
元始天尊从此降,
太上老君为道帅。
巍巍昆仑多洞府,
五岳四海诞仙才。
神仙也有善与私,
你吹我踩合不来。
你要太阳西边出,
我把高山变大海。
魔怪攻击人不公,
偏爱神仙把我踩。
让你病痛命更短,
挑动残杀难安泰。
人把恶魔称做鬼,
鬼魅魍魉成凶灾。
山崩海啸水旱祸,
天塌地陷真难挨。
神鬼之间人难做,
天灾人祸不断来。
拜神频繁鬼嫉妒,
祭鬼多了神仙踩。
万物之灵本为“人”
为求生存也学乖。
祈祷神鬼选英才,
乱事纷纷自己裁。
群仙众鬼开大会,
选出玉皇做统帅。
灵霄宝殿发号令,
神佛人鬼都遵拜。
敬神焚香奉酒果,
驱鬼烧纸符化灾。
慧智愚昧汇一起,
人生梦幻自编排。
古老东方有大河,
黄河之水天上来。
龙的传人此为源,
丹书壮曲放光彩。
移山填海开疆域,
劈荆斩棘筑舍寨。
伏羲八卦汇律理,
四大发明传万代。
黄河龙马出河图,
洛水神龟献书来。
华夏圣物有四宝,
龙凤麒鹏最福泰。
龙居大海弄潮湃,
风落梧桐展金彩。
麒麟凝聚百兽点,
福寿康宁真气派。
龙凤麒麟谁曾见?
美好福缘永长在。
庄子吟唱《逍遥游》,
赞鲲颂鹏冲天外。
广粤东有大鹏湾,
神话传说多精彩。
鹏山鹏城吾观游,
心潮澎湃荡云海。
拙笔急赶日月落,
古老史话换新彩。
定名《大鹏飞幻曲》,
下里巴人自一派。
人世茫茫谁识谁?
见书见字真情在。
相遇有缘无礼送,
乘鹏高歌创未来:
摘下太阳做火炉,
取来月亮放镜台。
江河湖海任己呼,
昆仑珠玛由我踩。
登上火星造花园,
飞船驰向银河外。
神鬼听从“人”调遗,
乾坤必须“人”主宰。
朋友努力再努力,
宇宙文明壮志开。
学鹏坚毅展巨翅,
曲尽歌罢泪满腮。
序源庄子趣事
《逍遥游》把鲲鹏赞,
本是庄子一名篇。
七雄纷争战国乱,
圣降宋国蒙邑园。
取名庄周修道术,
文深奥义古今传。
一生趣事启人思,
史话传说非平凡。
宇宙混沌初蒙开,
旭日金光照河山。
昆仑天池居王母,
舒袖舞植蟠桃园。
百花盛开赛锦绣,
蟠桃芬芳闪娇艳。
山青水秀圣雅地,
万灵响往欲成仙。
天生万物地繁衍,
南海白蝶舞翩跹。
飘飘飞落多欢乐,
停花采蕊本自然。
蟠桃香溢万里远,
白蝶嗅闻壮志添。
越过高山跨大河,
不惧酷暑与严寒。
风雨只当洗翅浴,
雷霆化为战鼓传。
白天艳阳高空照,
黑夜明星映路前。
飞飞飞呀飞飞飞,
忍饥受渴不停闲。
起从南海到太湖,
穿过长江越泰山。
黄河岸边听浪吼,
西岳峰颠看月圆。
日升日落一岁岁,
整整飞了一百年。
昆仑山脉眼前现,
宽广巍峨耸云天。
古松苍郁千年绿,
长江黄河此发源。
蟠桃园中逢春日,
万紫千红百花鲜。
白蝶一见心中喜,
轻轻飘飘飞上前。
一百年啊一百年,
辛酸艰险苦难言。
今日方遂己心愿,
桃花蕊中尽欢颜。
花香迷得白蝶醉,
忘记日月地与天。
高山变成小砂粒,
江河缩为一细线。
忽然一阵狂风卷,
守园青鸾扑上前。
张着锐嘴就要吞,
仙女呵责忙阻拦。
“白蝶偷粉应处死,
正好给我做早餐。”
“蝴蝶采粉是本性,
岂可对她太凶残。”
仙女青鸾争不休,
王母闻声进花园。
、白蝶变成小飞人,
跪下抖翅忙争辩:
“天地生我为爱花,
、采粉交媒百花艳。
有花无蝶花必绝,
雌雄不交无代转。
南海到此万里远,
风雷雨雪一百年。
夏秋疾飞不停翅,
冬变壳蛹度严寒。
春来逢时忙传粉,
加添万花争芳艳。
采粉有功无罪过,
天律地法理当然!”
王母一听怒火燃:
“顶撞老娘罪滔天。
我话是天就是法,
岂容孽虫放狂言!
桃花盛开靠我法,
何须雌雄花粉传。
瑶池用阴不用阳,
灭蝶驱蜂花更艳!”
白蝶仰天哈哈笑:
“圣母法论理不端。
阴阳交会生万物,
宇宙则律你难变!”
王母胸中如刀剌,
脸青鼻歪气难喘:
“你你你呀你你你,
天下犟种头一端!
青鸾把他身啄烂,
扔下山涧蝼蚁餐!
以警后世叛孽顽:
与我对抗必完蛋”
仙女阻拦来不及,
青鸾啄蝶不间断。
脑裂腹开鲜血淌,
两翅揉烂腿折断。
蝶尸扔到山涧下,
化作蝶石烂斑斑。
灵神夜间常吼喊,
面对群星诉己愿:
“不服不服我不服,
啄死嚼烂志不减。
天地生我必有用,
采花传粉理当然!”
太阳心悲躲云层,
十五月蚀不团圆。
青天有情泪流雨,
江河愤慨飞惊澜。
一日日啊一月月,
寒来暑往一年年。
有谁能来主公道?
自信自向前!
坚信自己无错过,
何惧愚责与被冤?
坚定真理战谬论,
天经地义不容篡!
碟石傲立刺向天,
为邻小鲲有情怜:
“碟哥你本英雄汉,
终有一天把身翻!”
“待我出头现身日,
让你长翅腾云天。
五湖四海游个够,
海阔天空任己愿!”
悠悠转转八百年,
无蝶传粉花凋残。
蟠桃树上无成果,
叶落枝枯一片片。
王母心忧请群仙,
众仙应邀赴桃园。
齐议无蜂又无蝶,
无粉授花是根源。
王母听之羞又愧,
可容蜂蝶进桃园。
青鸾跪地忙叩拜:
“不吃蜂蝶我咋办?”
“报请玉皇升你官,
专职夜游到人间。
巡察善恶报天府,
尽享供品样百般。”
青鸾一听真高兴,
有吃有喝有大权。
脱了鸟形变神态,
从此当了夜游官。
仙女求告太白星,
起活白蝶洗污冤。
昆仑山下见蝶石,
白蝶回生双翅展。
太白金星好言劝:
“白蝶应回蟠桃园。
百花桃蕊任你采,
自由驰往舞翩跹。”
“感谢仙长多厚爱,
仙间竟有奇耻冤。
王母找楂受不了,
宁做顽石不回园!”
“白白白呀蝶蝶蝶,
开天辟地第一顽。
你有要求尽管提,
终了必须回桃园。”
“王母当众来赔礼,
青鸾拔羽跪面前!
两个条件达不到,
宁受万苦不回园!”
王母闻报火冲天,
一袖舞去飓风卷。
“把他打入凡界去,
尝尝人间血火煎!”
白蝶随风飘万里,
落到东方蒙邑园。
小鲲被抛到北冥,
河道海口峭石尖。
战国宋域诞庄子,
北冥生鲲弄水翻。
庄鲲如此有交代,
方成大鹏飞幻篇。
关键词 快速工业化区域;建设用地;问题;制度优化;南海区
中图分类号 F29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1-0096-06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所有已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必然经历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工业化是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阶段[1]。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等沿海发达农村地区,工业化快速发展,工业化水平迅速提升,经济社会结构急剧变化。与此同时,快速工业化区域普遍出现城乡建设用地迅猛、无序扩张,城乡土地利用混杂、相关利益冲突频繁等诸多土地问题[2~3]。而这些问题又与当前城市化过度滞后于工业化等现象密切关联[4]。
如何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构建紧凑高效、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的建设用地空间结构,是快速工业化区域持续发展的重要命题,而改革和完善包括土地管理体制在内的城乡管理制度,是解读该命题的关键。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结合典型案例,从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视角对快速工业化区域建设用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优化策略,旨在为这一新兴地域类型的建设用地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优化的一般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发源于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和替论,该理论与制度变迁等理论体现出深刻的制度优化、制度协调和制度转换思想。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是继天赋要素、技术、偏好后经济理论的“第四块基石”。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和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规则,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与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5~6]。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给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提供激励与约束,而这一功能的发挥是通过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有效信息、降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等途径来实现[7]。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内在动力和外部竞争共同作用导致制度非均衡的必然结果。当制度外的变化促成了外部利润的形成,而这些潜在的外部利润又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实现“内在化”时,人们就会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以便获取这些获利机会[8]。制度优化或创新就是消除制度供给不足或过剩等制度非均衡,从而实现制度均衡和资源帕累托最优配置的制度安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生产力与技术水平快速提升,经济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原有土地管理体制及相关制度安排的效率必然递减,无法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而产生诸多土地问题特别是建设用地问题,形成新的制度需求,这在快速工业化区域体现得尤为突出。
2 城乡建设用地问题的实证研究
2.1 研究区概况
佛山市南海区位于珠江三角洲腹地,毗邻港澳,接壤广州,环境得天独厚,素称“鱼米之乡”,也是著名侨乡。土地总面积1 073.8 km2,辖2街道6镇,户籍人口106.6万,总人口约210万。南海区居广州往粤西、大西南、东盟地区交通要冲,广茂铁路、珠江干流、321国道、325国道、广佛、广肇、佛开等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极为便利。
改革开放以来,南海经济社会有了很大发展,民营经济兴旺发达,“南海制造”熠熠生辉,2005年南海位居全国百强县(市)第六名,参照H・钱纳里的经济发展阶段模型,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后期。由于南海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分散化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政策,推行“六个层次一起上”的发展方针,“村村点火、户户冒烟”办工业,导致工业用地为主的城乡建设用地(本文研究的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不含其他建设用地。)全面粗放扩张,中心城镇发展滞后。目前全区非农产业和非农就业比重均超过90%,而本地城镇化水平仅约50%[9],城镇用地仅占总建设用地面积的15%左右,半城市化现象及其问题较为普遍,土地集约、合理、可持续利用受到制约。如何通过制度创新,适时调整社会经济与城镇发展战略,实现空间重构和资源重组,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是当前南海及其他快速工业化区域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唐常春等:快速工业化区域建设用地问题与制度优化研究――以佛山市南海区为例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年 第1期2.2 建设用地主要特征与问题分析
2.2.1 规模急剧扩张,内部发展失衡
快速工业化区域由于国内外资本的快速投入与集中,第二、三产业特别是工业迅速发展,必然带来对土地的旺盛需求。虽然长期实行“单一口子”供地政策,但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供应难以反映、满足和引导需求。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制不甚完善的背景下,由于经济利益和制度设租的刺激,快速工业化区域普遍滋生土地隐形市场,最终导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失控,人为加剧用地矛盾。
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和最新土地更新调查成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急剧扩张,所占比重迅速提高(图1、图2)。1991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2 339.1 hm2,占土地总面积的10.72%[10];1998年规模迅速增至34 809.8 hm2,比重上升至30.26%;至2004年末规模进一步增至45 468.2 hm2,比重高达42.34%。近年来,随着全区产业逐步升级、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加强,城乡建设用地扩张速度有所减缓,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建设占用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冲突未能明显缓解。
全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变化的内部差异显著(图2),其中独立工矿用地上升幅度较大,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1991年的19.49%迅速上升至1998年的49.44%和2004年的59.45%,年均增量高达1 894.24 hm2。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海相继撤县设市和撤市设区,城市建设发展较为迅速,用地不断增加,目前用地规模达到2 330.6 hm2,但仍仅占城乡建设用地的5.13%,土地总面积的2.17%。同时,南海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缓慢增长,从用地角度反映出全区城镇建设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发展速度,农村剩余劳动力未能真正大规模向城镇迁移,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和综合效益未能充分实现。
2.2.2 空间无序分散,结构严重失调
改革开放以来,南海区受“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等农村工业化政策影响,实行“遍地开花”式工业化发展道路,工业园区过多、过滥建设,导致工业用地全面扩张,“村村像城镇,镇镇像农村”,城乡混杂,居住与工业用地混杂,用地布局分散,并衍生出重复建设、权益纷争、环境污染、景观破坏等诸多土地问题,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利用以及城乡协调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通过计算南海区土地利用类型区位熵(专门化率),可以找出全区具有一定优势的用地类型;通过分别计算某用地类型在各镇(街道)的区位熵,则可大致反映该用地类型的空间集中程度。用地类型区位熵(Q)计算公式为:
Q=(a/A)/(b/B)
式中:a为某镇(街道)某土地利用类型面积;A为全区该土地利用类型面积;b为某镇(街道)土地总面积;B为全区土地总面积。
南海区城乡建设用地整体分布比较分散(图3),除中心城区桂城以外,各镇(街道)Q值均处在0.50~1.50之间,其中里水、丹灶、西樵和九江等区位较为偏远的镇域Q值<1.0,距离因子作用有一定显现。各用地类型中,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集中程度均较低,区域差异不甚明显,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区建设用地的空间分布特征;城市和建制镇用地集中度相对较高,但整体规模偏小。
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的片面、粗放扩张,大大削弱了快速工业化区域城镇发展的产业拉力和空间动力,妨碍了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和第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南海区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过高,分别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59%和24%;而城市与建制镇用地比重过低,仅占5%和12%(图4)。城镇建设中亦存在工业用地偏大,道路广场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足,建筑密度过高,环境质量偏低等问题,用地结构需作重大调整。
2.2.3 城乡缺乏统筹,区域协调不力
快速工业化区域城镇密集,农村经济较发达,城乡界限模糊,城镇规模等级不甚明确。近年来南海区城镇化进程加快,但城镇化水平提高在促使城镇用地增加的同时,农村居民点用地未能相应减少。1991-2004年,全区城镇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别增加5 961.5 hm2和2 542.5hm2。城乡用地缺乏互动的二元结构,不仅导致农村用地集约度较低、闲置和低效利用状况无法根本改变,同时也影响到城乡各类用地问题的整体解决,制约城乡的协调发展。
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等局限,快速工业化区域用地发展缺乏横向协调,功能布局冲突,协调力度亟待加强。虽然南海区城乡用地的地域分工已经基本形成,土地利用的区域特色比较明显,但用地结构与布局不够合理(图5)。大沥、罗村街道属于中心城镇发展区,独立工矿用地比重过高,城镇用地比重过低,严重制约用地效益提升、服务业空间拓展和人居环境改善;狮山要发展成为南海次中心城区和最大工业基地,然而第二、三产业用地未能统筹规划,服务业用地太少,不符合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另外,某些区域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统筹,布局不甚合理,造成基本农田流失、农业生产条件破坏和生态环境景观损害,并影响到相邻区域发展。
3 城乡建设用地发展的体制分析
3.1 双二元管理体制影响用地配置效率
双二元管理体制既指用地管理的城乡分割,又指城市国有土地出让的“双轨”并存,是我国渐进式改革和新旧体制转型时期的产物。根据交易费用和制度变迁理论[5],双二元管理体制必然引发一系列矛盾和冲突,阻碍土地市场的正常规范流通和交易,从而一定程度上导致土地资源配置低效、无序状态,这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快速工业化区域表现尤为突出。
快速工业化区域用地管理体制上的双二元化直接反映在土地低价征用、政府垄断出让与以集体土地为基础的农村工业化之间对土地资源的争夺上。建设用地供给实际是按规定征用后使用、村镇自行开发使用和违法违章建设使用三部分构成,并未真正实现统一管理,结果导致各类开发园区“遍地开花”,建设用地规模增长处于失控状态。另外,城乡用地管理权能分散导致城镇用地特别是建制镇用地空间增长缓慢、总量偏小,与整个区域城镇化进程和城镇建设要求不相称。
3.2 农村土地产权不完善削弱激励与制约机制
科斯定理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并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7]。目前我国快速工业化区域农村土地产权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主体泛化、产权边界模糊以及产权残缺等方面。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具体归属于哪一级集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多元主体的权利之争。同时产权边界模糊,各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产权利益难以得到明确保障,从而人为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削弱了产权制度应有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最终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与合理性。
南海作为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陆续在全区农村范围内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对促进南海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11]。与此同时,现行股份制度普遍存在股权残缺、股权封闭与股权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影响股份制度效率与绩效的发挥。股权残缺与封闭性主要源于社区封闭性,必然造成产业布局分散与用地粗放扩张,从而影响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影响产业的集中与升级,影响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持续发展。
3.3 城乡市场发育不平衡诱发用地投机行为
由于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变迁的不平衡性和非同步性,城乡土地市场发展呈现显著不均衡[11]。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已经基本建立,为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农村土地的所有、使用、分配等权力较为复杂,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农民生存保障等诸多重大问题,有关集体土地资源配置和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不健全、不完善,土地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供给不足或滞后导致制度漏洞出现,从而诱发机会主义行为[7]。农村土地市场发育滞后,必然为行政权力的设租与寻租打开了空间[12],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产出收益差异,城乡建设用地因政策管制产生的租值差,直接成为土地行政干预的设租与寻租源头。快速工业化区域以“补办历史用地手续”等各种形式为藉口,通过权力交易使农地转用合法化,现象较为普遍。1997-2004年南海区违法用地面积3 091.55hm2,其中未批先用部分占90.55%,违法宗数达到1 846起。与此同时,集体土地私下交易和灰色土地市场较为活跃,影响土地资源的规范管理、合理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3.4 部门规划不协调制约土地合理利用与保护
在城乡土地管理依据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建设规划不协调、不同步甚至相互冲突,这给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起到龙头作用,反而成了适应性规划。快速工业化区域主要是以国有、民营和外资经济为动力,以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为拉力,利益主体多元而分散。部门规划脱节必然导致建设用地管理无法集中统一,土地利用的粗放性和盲目性、用地结构和布局的不合理性以及土地资源浪费也就在所难免。
快速工业化区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大多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缺乏规划引导与约束,导致其大多沿公路等交通线路粗放扩张,住宅与工业建筑混杂,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恶化。另外,农民宅基地规划管理不到位,受经济利益驱使或传统观念影响,建新屋不拆旧宅,形成大量出租屋或“空心村”,村庄建设用地浪费较大。
4 城乡建设用地制度优化对策及措施
4.1 完善土地产权和城乡用地管理制度
(1)完善产权和利益分配制度。制度供给不足是快速工业化区域城乡用地矛盾与问题的主要根源,而产权制度不完善是其关键。在体制转轨动态过程中,通过明晰产权,清楚界定政府、农村集体、农户各方权利边界,形成各自权力的刚性约束,完善产权制度,实现土地权益合理分配,是化解诸多土地问题和优化城乡用地的必由之路。
(2)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股份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制存在的问题,应该逐步推广和深化“固化存量、出资购股、开放流动”的改革。存量股权的福利配置对象是既有成员,数量人人均等。对新生儿和婚嫁迁入人口,实行出资优惠认购股权。允许股权无障碍流转、继承、赠送和抵押,真正实现股权资本化,为土地集约经营和农民转变身份、择业迁徙创造条件,促进快速工业化区域的城镇化进程。
(3)统筹和协调城乡用地管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快速工业化区域未来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完善城乡用地管理体制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通过理顺行政管理体制中层级制与职能制并存的矛盾,优化政府职能定位,使各级政府的利益目标、资源调控和行为方式等保持一致,以此降低制度管理成本,缩小设租、寻租空间,解决城乡用地缺乏统筹等问题。
4.2 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土地市场体系
(1)逐步实行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土地价值具有整体性,土地市场本应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但由于目前快速工业化区域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背负的社会责任不同,造成城乡土地市场的人为分割。因此,首先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体系,为农村土地合理“减负”。同时应该对耕地、基塘等优质农用地实行特殊的国家保护和扶持政策,强化用途管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土地使用等级制和取缔土地隐型市场,从制度上避免土地投机行为,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城乡和各种所有制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
(2)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在明晰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和配套法规,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有偿使用制度,是解决当前快速工业化区域农村土地隐性流转的根本出路,也是推动工业和服务业向城镇集中、集聚,从而强化规模经济效应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农用地非农化应实行国家调控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逐步培育农用地非农化市场,而不应单纯采取行政性的征地办法。国家调控农用地非农化的措施主要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规划、税收和土地登记等。
(3)创新和加强土地市场法制监管。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建立科学、高效的土地供求监测和预测机制,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和制订有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竞争机制。土地市场监管应建立责任人制度,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公众监督。
4.3 高起点和高标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1)实行“规模规划”,强化规模控制。村镇规划要依照城镇体系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促进快速工业化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集约用地为指针,明确村镇建设的长远规划格局,将传统的“时限规划”调整为“规模规划”模式,通过科学预测未来人口规模、经济发展趋势等合理确定村庄与城镇近远期用地规模。村镇规划区之外的农用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零散农村居民点要在现状基础上加以逐步缩并。
(2)农村宅基地管理采用“三控模式”。针对当前快速工业化区域农村宅基地实际占地远远超过批准占地的扭曲现象,农村宅基地规划及管理应积极采用“三控模式”。一要控制农户主房占地;二要控制庭院、附房等用地界线,并将它们全部纳入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指标;三是严格控制宅基地数量,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有序清理多余宅基地。在强化农村宅基地微观控制的同时,积极引导第二、三产业向城镇和园区集中,更好地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之目的。
(3)强化功能分区,优化空间结构体系。针对快速工业化区域农村建设用地粗放扩张、零乱布局、功能混杂等不良现状,村镇建设规划应强调用地功能分区,建立合理、高效、优美的空间结构体系。同时,应合理布局村镇公共设施用地和道路用地,鼓励打破村民小组界线和相对集中建设,逐步实施村庄归并与整治计划,有效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5 结论与展望
(1)快速工业化区域城乡建设用地普遍存在规模急剧扩张、布局无序分散、结构严重失调、城乡缺乏统筹等诸多问题,深层成因主要包括土地、户籍、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等多个方面,其中双二元管理体制、农村土地产权不完善、城乡土地市场发育不平衡和部门规划不协调等是重要的体制因素。
(2)快速工业化区域应该深化土地、户籍及行政管理等综合改革,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促使产业与人口空间转移和集中,并与经济和就业非农化进程同步,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发展。其中建设用地制度优化对策主要包括完善土地产权和城乡用地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土地市场以及高起点和高标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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