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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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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

第1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现状;改革

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税收负担不公平,税率结构不合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税制征收的方式。是将个人的全部所得按应税项目分类,对各项所得分项课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可以节省征收成本,但是不能很好的发挥调节个人高收入的作用,使得公平原则有所缺失。这样的征收方式不但不能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更多纳税的现象。所以,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很难体现公平合理。

1.2 免征税额标准不科学、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未考虑纳税人赡养老人、家庭负担、子女抚养与教育等因素,而大多数国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到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允许扣除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教育经费等之后进行纳税,体现了人文社会的人文精神和公平原则。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统一标准扣除,方便了操作,却忽视了纳税人的特殊情况,造成了税负不平等现象。

1.3 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申请、审核、扣缴制度都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又难以落到实处。税务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使其纳税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1.4 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我国收入处于中间阶层(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只占到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左右。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依靠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1.5 偷税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的个税政缴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对有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税收方式漏洞较大,七级税率档次中只有前四个税率档次被普遍使用,后三个税率只为占极少数的高收入者设置,最高税率45%基本上形同虚设。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税率越高,被征收对象偷税漏税的动机越强烈,富人逃税、明星偷税的现象屡见不鲜。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存问题的成因

2.1 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某些方面设置上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世界上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现阶段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低,征收手段比较落后,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2.2 税率结构不合理,费用扣除不科学

在目前的税率结构下,导致了收入来源多的个人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扣除标准过低,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符。在扣除中未能充分考虑人民生活中一系列的开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以统一的定额进行扣除,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单身纳税人和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同等收入的情况下,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造成了税负不公。

2.3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所有的纳税人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上缴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行为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致使许多纳税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由于处罚没有规定下限,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2.4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是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工薪阶层在发放时已直接将税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税前列支进行“合理避税”。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就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利;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只有这两方面能够和谐发展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3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个人所得税作为大多数国家开征的税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征管措施为我国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我国应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效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改革。应该从具体的国情出发,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居民收入有待进一步提高,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不强等都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着重考虑的。

3.2 单一税改革方案

单一税受到了中东欧一些国家的青睐,单一税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些国家实现了就业高速增长、GDP的稳步增长,吸引到一定的投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正面临着税制模式的转变,“单一税”方案不会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单一税率在我国不具备可行性。我国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现实下,还需要个人所得税发挥较强的收入分配效应。“单一税”的理念能够为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3.3二元所得税改革

2003年我国已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二元所得税模式。虽然确立了新的模式,但改革仅仅局限在费用的扣除标准上面,对于改革的探讨集中在具体的要素设计上,可以说是税制改革取向的偏离。目前我国大多数居民的劳动所得仍然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收入者的财产性所得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要实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主要是如何对不同收入阶层征税,需要慎重考虑制度设计。

4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 在税制改革中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5.8%,不仅低于OECD国家平均30%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应适当提高综合所得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应加快清理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同时,发挥财产税、消费税等税种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逐步时间收入分配的公平化。

4.2 对综合所得按年征收,对分类所得按次征收

同OECD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征收范围相对偏窄,应将课税范围的界定由列举法改为概述法,进一步拓宽税基。

为克服现行税制弱累进性、有失公平、易于逃税等缺陷,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理想。将经营所得、劳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实行按年征收;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所得等继续按分类所得,实行按次征收。

4.3 选用简化的税率表,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率体系过于复杂,边际税率过高,应对分类所得坚持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对综合所得实行简化的税率表,并降低边际税率。可将工薪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所得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合并,选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并扩大税率级距,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40%之间。这样可以吸引和留住国际人才,增加国家税收竞争力。

4.4 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考虑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

选择家庭课税能更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家庭课税制有利于拓宽税基,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

4.5 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注意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我国应构建“赏罚分明”的纳税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纳税人的氛围,激励公民主动纳税,实现纳税人从内心认同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纳税、自动报税。逐步建立纳税信用制度,提高信用对公民的制约力,使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主动、诚实客观地申报纳税。同时政府的财政活动应该被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政府财政支出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向社会民众公开,并注意听取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的意见,使得财政资金确实能够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满足大家需要的公共产品。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成为国家的主人是增强纳税意识的重要手段。如今,许多税务部门实行办税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的做法值得借鉴。在与税务部门打交道时,纳税人有权得到礼貌而周到的服务;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异议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等等。这些权利的享受,有助于纳税人进一步密切自己的纳税义务与国家利益的关系。随着纳税人纳税观念的逐步转变,中国的税收状况将出现本质上的变革。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4)

[2]BRYS,B.&HEADY.Fundamental Refor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OECD Countries:Trends and Recent Expriences,Paris:OECD,2006,(2)

[3]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

[4]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3,(22)

[5]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3,(9)

第2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1.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将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进行划分,可具体分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偶然所得;(5)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项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是指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税收的实际负担者不是纳税申报主体。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由纳税人自己计算应纳税款、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税收的实际负担者是纳税申报主体。该法实施以来,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收入差距、贫富悬殊也在逐步扩大,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渠道广、分散且隐蔽性强的特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已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落后于经济发展应该达到的水平,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也出现不少问题。无论从国内形式来看,还是从收入比重上与世界各国相比,都没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必须改革和完善。

2.个人所得税调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忽略如果一个国家想要良好的进行运转,那就必须创建幸福和谐稳定的社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飞速发展,居民在医疗、教育、养老和住房等方面的费用都需要从工资中进行支付,所以我们在纳税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的实际情况。然而,就当前我国居民的生存配套措施来说还并未完善,居民的生活成本仍然非常高。就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说,其并未将纳税人本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在其中,这就直接导致个人所得税不能较好的缓和当前贫富差距状况。

2.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旧偏低在过去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总体水平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国民财富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根据目前我国具体的国情来看,中产阶级在推动社会和谐文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当下物价在持续的上涨,居民生活所需要的成本也在增高,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当下经济发展水平已不相符。当前,对中低收入的群体来说,他们收入的增长幅度与高收入群体的增长幅度是根本无法进行比较的。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没有真正的起到作用,这样长久下来,则会出现富人、穷人两极分化十分严重的不良现象,使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加重。因此,应继续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提高,这样对于完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2.3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现况来看,其发展还尚未完善,在申报制度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都还有着诸多不足,任存在着需要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当前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征税方式,自行申报为辅助方式,这表明申报制度与每个公民的纳税意识都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不仅会相互影响,而且还会相互制约。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须要考虑到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同时申报制度也会对纳税意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我国纳税的过程中,许多纳税人都未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样就淡化了公民的纳税意识,使逃税的情况接连发生并且比例在不断上升。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资料可知,工薪阶级所缴纳的所得税所占比例达到了整个总税额的一半之上。但大企业领导或者社会公众人员等,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只占整个总税额的一小部分。这种情况将会直接导致我国公民的贫富差距拉大,最终只会使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个体中。同样,当前我国存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低下,征管效率慢、相关部门征管信息封闭等问题,这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对税款的征收。由于税务部门没有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的合作,使一些信息未能及时公开,也就导致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相关情况的判断不精准,最终纳税人投其存在的漏洞,造成纳税出现失控的现象。

3.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3.1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纳税人的月收入来进行,其中就未能充分的想到纳税人家属的月人均收入情况。所以,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时,应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该家庭的实际总收入和总开支,将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及特殊家庭中的情况全部考虑在其中,在纳税时将这些额外因素全部从总收入中扣除,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将家庭作为整体单位,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能表现纳税人真实的经济负担情况,也能更好的展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原则,达到缩减贫富差距的作用。

3.2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以及实行区域征收制度2011年,随着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完善,起征点由3000元调高到了3500元,但实际上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居民生活需要的成本也在不但上涨,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很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都达到了3500元以上,这就意味着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水平相比就任显得比较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着重针对高收入群体,因为唯有真正缩小了他们的收入,才能够实现缩短贫富差距的目标。所以,为了能更好的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我国应该再次对起征点进行上调。首先,在确定起征点时,应先将养老、医疗、教育及住房等相关费用都扣除,并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赋税能力来确定,以保证家庭正常的生活水平。然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我们应该采用灵活机制,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我们应该一段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变动个人所得税额起征点。最后,针对不同区域的经平和消费水平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起征点,使其具有明显区域特点。在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收入和消费水平也不同,一些城市收入水平较高、消费也高,但一些城市收入水平较高、但消费水平却较低。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不同地方的发展特色,制定具有地方区域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

3.3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拥有的权利体系包括申请减免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保密权、知情权、收据或清单权、索取完税凭证、申请退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并没有对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权进行规定。所以公民应该清楚自行申报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该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模式中,纳税义务人不仅要主动向相关部门提交纳税申请表,还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自行计算出自己的应纳税款。同时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监管机制,借助于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银行金融机构和国家企事业单位等实行共同管理,加强对个人真实收入的监管。对偷税逃税税额高者进行严厉的惩罚,除了高额的罚款外,还应有相应的刑事处罚,并且不再享有减免和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增加其办事效率,通过现代计算机技术,达到高效率的纳税。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体系,对于部分敏感职务或人员适当公开部分信息,对严重偷税逃税的人员进行名单公示。并且通过税法教育的普及,增强公民个人纳税的意识,以达到缩短贫富差距的效果。

第3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扣除额;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改革也一直在持续,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提高工资薪金免征额。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改革效果开始呈现,减税效果明显,但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调节高收入者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近年来,改革动向开始转向税制结构、课税要素等更为基础和宏观的层面,2016年财政部单独设立个税处,个人所得税的改制势在必行。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征收,不利于税制改革的公平性

来源不同的等额收入承担着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类别所得,适用税率相差很大,不公平且无法合理解释。不同的纳税人收入来源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及税收优惠,容易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产生纵向不公平,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此外,税率复杂、税负不公,重征勤劳所得,对资本所得却影响不大,诱导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改变收入名称或改变经济活动方式,分类课税容易产生避税空间。目前我国是以个人为单位纳税,家庭收入和负担能力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纳税能力差异,有失公平。

1.2税率机制不合理,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税率级次过多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不明显,税制缺乏应有的弹性。税率机制设置上本想“劫富济贫”,但实际上中国富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贡献却有限,并没有缴纳与之个人收入相匹配的税收。边际税率过高,最高达到45%,过高的税率强化了纳税人的收益动机,造成税收收入流失,还对劳动供给产生抑制效应。拉弗曲线也表明,高税率不一定产生高收入;累进税率级次过多,级距过窄,目前是7级累进税率,但是多数人的应税收入位于前三个级次,他们主要是普通劳动者,收入差距不大的情况下超额累进的意义也不大,还增加了税制的驮有约按来征管上的困难。

1.3税基过窄,纳税意识不强

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美国占比达到50%,而中国只占到7%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所以习惯上还把个人所得税叫作工薪税。在征收管理上代扣代缴征收的往往是低收入者或中等收入者,这部分可以实现源泉扣税,但高收入者比如投资、利息等收入却往往没有纳入到征税范围中。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贴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部分收入隐性化,也没有能够很好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现行个税税法规定中,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过多过滥直接导致个税税基过窄。少数人纳税,个人及家庭取得的收入中部分征税,公民良好的纳税意识还没有培养起来。国际上一般情况是普通工薪收入者都交纳个人所得税,培养了良好的纳税意识。

2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年内分项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在“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下,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为主,以增加税收收入为辅,建立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2.1合并部分税目,综合征收,综合扣除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征管能力,一下子做到综合与分类完美结合,还不现实。可以考虑先小综合再大综合。对于周期性所得,以家庭为单位按年综合计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借鉴法国做法,收入和费用以家庭为单位统一计算,净收入按成年家庭成员中的就业人口平均划分,以每份数额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还要适当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水平,调整税率级距,因为很多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也不得不单独减轻对流动性强的资本收益的课税,以减少避税资本外逃动机。要推进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改革,还要继续扩大综合征收范围,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成为真正的普税制,像发达国家一样只有极少数贫穷人口不缴税外,其余的都要成为个税的纳税人。当然,缴税是一回事,返还是另外一回事。

2.2优化税率结构,调低最高边际税率

通过个税改革调节财产收益的再分配,让税制更加公平。高收入者税负可能会适当增加,中等收入者会持平,低收入者税负很可能会降低。优化税率结构,首先要调低部分档次的税率,月入万元以下个税税率要调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边际税率也要调低。其次,我国的税率制度是超额累进税率加分类扣缴的单一比例税率。累进税率,量能负担,能够发挥调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但要规划好累进程度和累进速度;单一比例税率则是等比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最后,可以考虑设置年综合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表,选择家庭为申报单位。愿意申报或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必须申报的纳税人可选择以家庭为单位;对多数中低收入纳税人可以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分类征收,并且在税率的设置上也要与按年综合税率有机衔接。

2.3完善税前扣除,增加专项抵扣并试点商业保险扣除政策

完善税前扣除从目前来看,主要是从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着手,要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必要的开支,如基本生活费、医疗保险费、教育支出、首套房贷款利息等。首先要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为此,我们要合理设计应税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长期来看,赡养老人、抚养二孩、家庭债务额等支出也要逐步纳入抵扣。比如在现行3500+三险一金抵扣额的基础上,可试点尝试商业保险扣除政策。其次,所有的费用扣除,要建立与当年的CPI指数挂钩机制,按现行物价水平和一般生活标准,与物价联动从而保持税负水平的一致性。最后,个人所得税法在修订时,要为未来新增扣除项目预留空间,在费用扣除具体项目调整程序与调整权限方面,还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空间。

2.4加强征管,建立完善的个税征收支撑体系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以及从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收入者要自行申报纳税。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偷税漏税;还要奖励诚信纳税并加大税收处罚措施的力度。同时,对高收入者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收率,还要使个人隐性收入显性化;要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并逐步实现同财政、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信息联网,提高共享度,从而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全方面监控。完善税收征管还可以考虑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卡,就像美国纳税人的社会保障号一样,一人一卡,一人一号。此外,还要加快建设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实物收入的管理,推动现金交易的管理,还要规范个税的优惠减免,以防由于征管不力而导致政府的寻租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机制。

参考文献

[1]杨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设计[J].税务研究,2016,(02).

[2]李炜光,陈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问题――基于三种所得税征收模式的讨论[J].南方经济,2014,(08).

第4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摘 要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对调节收入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对人们的自身经济利益影响也越来越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1999年、2006年、2008年几次微调,主要是对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2011年6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了较大修改,但是此次修订并未在税制模式上实现实质性突破,费用扣除也仍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本文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标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改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库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制度 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征收后能够缩小居民的收入差距,其是调节贫富差距的有力工具。而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却是公认的税收流失严重的税种之一,这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改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对防止税收流失和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职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对所有所得进行合并,征管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征纳成本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其中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月定额扣除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不进行费用扣除。

申报方式主要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源泉扣缴是指当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支付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是由达到税法要求的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的一种方法。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形势的多元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弊端和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始施行,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当时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所得,收入方式比较单一 而且收入程度较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收简便,征管成本也低。随着个人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居民的收入方式除了有劳动收入,还有股份收入、资本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等,在此情形下分类税制已经难以掌握纳税人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而且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容易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多交税,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职能不能得以发挥。此外,在分类税制下,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导致税源流失,从而给税收征管增加难度。

2.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方法采取的是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都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数额或比率,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比如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的抚养问题、老人的赡养问题以及纳税人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因素对支出的影响。另外,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可能几年不变,忽略了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指数变化对纳税人实际收入的影响。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的合理性极大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公平性原则。

3.稽查信息的处理机制不完善,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难点,并制约制度的改革

我国目前有着比较强大的税收征管网络体系,但在个人收入监控方面相当乏力,其原因在于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没有完全联网,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各项交易信息,无法有效地对纳税过程进行监控。征管信息落后,征收手段跟不上,制约了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方式的转变。

4.征收方式单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留于形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便于税务机关对工薪、薪金所得的监管,但对一些可能采取现金交易方式支付的财产租赁或转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如果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监控。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自行申报中纳税项目占较大比例的是工资、薪金所得,这主要是因为代扣企业实行了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所得容易监管。而对于如律师、医生、教师等人员在工作以外取得的收入以及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证交易所得等,税务部门很难予以监控。近几年随着自行申报工作的推进,尽管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纳税人的一些涉税信息,但是由于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加之现金交易的存在,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完备的收入信息,后续的稽核工作很难有效的进行,自行申报的纳税方式在执行中留于形式,缺乏严肃性。

5.稽查和评估工作落后

我国自然人数量较多,经营形式多样。若对纳税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稽查,需要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个体户申报表等逐表逐项的进项审计,稽查工作的执行成本高,很难进行。此外,在审计过程中还需要纳税人提交若干证明材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也会造成纳税人的审计负担重,。目前纳税系统的滞后以及信息采集的不足,使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稽查工作举步维艰,偷漏税行为很难被查出,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1.建立与第三方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机制

建立纳税人税务号码制度,给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固定税务档案号,可以采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档案号,通过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的部门,均应使用税务档案号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或提供相关信息,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相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健全个人税务档案。

征税机关应与银行、海关、住房管理部门、社保机关、户籍管理等部门合作,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家庭赡养情况,住房情况,保险情况等,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及时掌握税源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委托银行为每个开户的纳税人设立一个收入账户,这个账户的作用是汇总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无论一个公民在多少家银行拥有多少张银行卡,只要有收入进账,银行就会自动将数据汇总到这个收入账户中。税务机关通过从这个账户中提取的数据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或从企业等代扣代缴单位获取的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和评估分析,来稽查纳税人收入的缴税情况。

2.改变现有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模式分为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三类。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税制模式,此种方法征收简便,可以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一次性征收,减少征纳成本。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来源渠道多样化,分类税制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分类税制已经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应该向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转化。对一些经常性的劳动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合并,实行综合申报;对一些非经常性的收入如财产租赁和转让所得、股息、利息、偶然所得采取分类征收的方法。这样可以按照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课征,又考虑到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兼顾了公平原则。

3.简化个税的计算方法,推行自行申报政策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坚持计算简单,稽查方便的原则。在2011年的税制改革中,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已经由9级调整为7级,但相比世界其他国家还是相对较多,在今后将的改革中还应适当减少税率级次。此外不同种类的收入都有各自的计算方法,建议对性质类似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进行归类,规定相同的计算方法。规定通俗易懂的计算方法,让最普通的人员都会计算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鼓励纳税人自行申报所有的收入,在分类税源扣缴时,扣除费用的设定应该比纳税人自行申报时稍低些,从而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可以获得相应的退税,增加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

4. 费用的扣除标准应考虑通货膨胀率和家庭支出等因素的影响

当前根据我国发展情况和现实需要看,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要保证普通居民必须的生计支出和消费水准,更多体现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适当扩大免税者的适用范围,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用扣除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个人负担的医疗、养老、住房、教育、交通、通讯和赡养等方面的支出,保证居民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消费价格和通货膨胀因素对个人收入和消费有较大影响,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采取国际通行的物价“指数化”方式,使费用扣除标准与通货膨胀率挂钩,以保障纳税人真实的收入水平和购买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弹性。

5.加大个人所得税的稽查力度

税务机关可以分步骤和分批次对重点纳税人进行稽查和管理。重点纳税人包括收入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和项目较多者、知名度较高者、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务稽查部门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和从第三方获取的收入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对发生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不仅采取补税罚款的措施,还应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立法部门应建立纳税人纳税行为与其信用等级挂钩的制度,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的重要手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多、税源广泛,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的特点。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技术,以建立和完善税务征收管理系统,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立法机构应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税务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水平,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富鹏.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初探.知识经济.2011(7).

第5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

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2].

2.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3].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

理与稽核;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5].

2.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7].

4.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 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8].

5.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第6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综合分类;征收;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上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越来越庞大。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一直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建立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税负与个人收入相匹配,对于保障政府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

1.征收模式――分类征收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大致有三种:综合征收、分类征收和混合征收模式。我国从个人所得税征收至今采用的都是分类征收模式。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分类征收的征税对象由税法确定,税率则与收入的种类实行严格的对应,列举的项目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不予征税。

2.税率结构――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

根据区别对待、分类调节的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行的政策。其中,考虑到纳税能力的差异,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调节;对于其余8类所得,有的是由于成本费用与净所得的比例较为均衡,有的是为了简化计税方法,都采取了20%的比例税率。

3.税前扣除――定额扣除、定率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办法包括定额、定率、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三种。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办法,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作为社会各方博弈的结果,该标准有限的考虑了家庭负担和人均消费水平因素,没有广泛的考虑家庭成员数量、婚姻、健康、年龄等因素,也没有为消除通货膨胀影响而进行指数化处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目前按照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及标准扣除涉及的成本、费用和规定的必要费用。为了兼顾比例合理和范围适中两个目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4类所得采用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扣除20%的费用。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由于不涉及费用支付,故规定不允许扣除费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征收模式不合理

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对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税率,等额的税前收入由于来源或者取得次数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同的税收,由此导致实际税负的不相等,进而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这在同等的工薪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股息红利收入之间差距尤为明显。

案例1 假设居民纳税人A仅有工资薪金收入(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社保、公积金等法定扣除项目,下同),每月10000元,没有年终奖,其个人所得税算法:10000元减去3500元后剩余6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出税额1300元,减去速算扣除数555元,当月应纳税合计745元,全年应纳税总额为8940元。

案例2 假设居民纳税人B仅有劳务报酬收入,全年取得12次收入,每次1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算法:每次10000元扣减20%的余额8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纳税1600元,全年应纳税总额为19200元。

案例3 假设居民纳税人C仅有非上市公司的红利收入,全年收入12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算法:全年120000元按20%税率计税24000元,全年应纳税总额为24000元。

上述三个案例的计算结果显示出收入来源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相同的人个人所得税负担相差悬殊,这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为通过转移收入来源逃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多元化的收入渠道使得他们拥有了较强的收入调配能力,由此导致目前的分类征收税制无法对其全部或者主要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等高税负的途径进行课税。不平等的税负水平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甚至可能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2.费用税前扣除数不合理

以涉及人群最广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例,2011年立法机关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调整至3500元。调整依据主要是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居民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人数,并且适当考虑了以后年度的增长水平。尽管该标准考虑了较多的因素,可是依然存在不足。最主要的是作为调整依据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存在局限性。按照支出的用途,在统计实践中一般把个人总支出分为消费性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性支出和购房建房支出五类。消费性支出是指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等;转移性支出是指交纳的税款、捐赠和赡养支出;财产性支出是指家庭购买或维护财产所支付的利息等有关费用;社会保障支出是指由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购房建房支出包括购买住房、建房时的全部支出。在人均赡养人数日益增加的现实下,购房建房支出、财产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仅仅考虑消费性支出对于承担房贷压力和赡养压力的人群来说是不合理的。

当前的税前扣除制度没有广泛的考虑家庭成员数量、婚姻、健康、年龄和房产因素,也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差异,而是采用了“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难以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按照现行费用扣除标准,在收入数量和性质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四口之家唯一劳动力、有供养压力的人的扣除金额与单身一人没有差别,通过努力取得收入的残疾人的扣除金额与健康人没有差别,支付高额首套房贷款的人的扣除金额和已拥有若干套房产的人没有差别,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无法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进建议

1.征收模式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以下简称“混合征收模式”)可以解决前述的税负不平等、无法调节收入等缺陷,相比较之下,更具备合理性,可以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进的方向。在该模式下,真正实现了相同经济能力的人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混合征收模式中的综合征收是指按年汇总个人的全部所得(含各种收入类型),扣除法定减免额以及特定项目后计算出收入余额,然后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收。上述所谓的特定项目包含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这些项目所得可以单独列出,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混合征收模式能有效规避纳税人恶意调节收入来源和性质的情况,既保证了税收收入又照顾了低收入群体,又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控功能。经统计,列入拟综合征收项目的应纳税额占目前征税收入总体的70%,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税源。因此,混合征收模式不但符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还兼顾了征管的实际情况。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混合征收模式的推行尚需要一定软硬件制度建设的配合。一是建设社会诚信环境,健全征管监督系统。通过完善储蓄实名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使得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海关、房产等部门能真正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以便个人的收入信息和财产变动情况及时为税务部门掌握。二是要改变征税对象的表述方式,改用反举例法,由此拓宽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在以上两点的配合下,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配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都将实现较大幅度的提升。

2.税前扣除

(1)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一是将个人收入和个人综合生计费用紧密联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婚姻、年龄、健康状况以及赡养、抚养人数的多寡,由此确定相应的扣除标准,在政策的制订上向社会低收入群体倾斜,将关注的重点集中于中高收入阶层,以此更好的发挥收入调节作用。二是适时采用家庭申报制度,以整个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家庭的收支情况确定税收负担,这样既能够从税收群体的角度较好的解决税负不对等的问题,更大范围内满足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又能解决以家庭为归属的财产租赁、转让所得难以确定纳税人的问题,切断个人通过调剂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和收入的分配而逃避税收的路径。

(2)实行弹性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一方面,考虑相关经济指标,特别是通货膨胀水平,应该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增幅调整扣除额,并加以指数化处理,以此保障纳税人基本生计支出;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保证中央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综合考虑各省份经济发展状况和普遍收入水平,规定有弹性的可浮动区域,由各省份自行选择扣除额。等到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地区间差异变小以后,中央可以再统一扣除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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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三强,浅析韩国个人所得税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外资,2014;02.

[3]黄春元,张战平,金玉珊,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税务与经济,2014;02

[4]谢清,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现代商贸工业,2014;03

[5]黄凤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7

[6]周全林,从税收公平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全面性改革。当代财经,2010;11

第7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关键词】税率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能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而且在调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且其地位在不断上升,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问题

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角度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存在着制度落后和实施乏力的状况,其主要问题可以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两大方面反映出来。

(一)税前扣除项目不公平

我国个税的征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共计11项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如股息、利息、红利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及的范围几乎包括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了12大项的免税项目,比如说: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工资薪金部分的差旅费,误餐补助,福利费等免收个税。由于目前我国的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这些免税项目常常被企业利用进行偷逃税。

(二)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1.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

普通工薪阶层税率偏高。如今工薪阶层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仅仅从这个公式上我们可以看出这是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低收入者免征个税而高收入者却大量的脱逃税款,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纳税的主体,这是有为个税设置的初衷的。

2.累进税制不足以体现公平,边际税率过高。累进税制的最初目标就是公平原则看,就是高收入高赋税,低收入低赋税。配合社会福利制度,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进行调节,客观上起到一种劫富济贫的作用。累进税的规则越繁杂,说明、计算就越麻烦,纳税的成本也就越高。这样,在保障公平前提下,效率并未有效体现。客观上,还引导纳税者过多的是考虑如何避税,而不是创造来增加自己的财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

在征管水平达不到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既损害效率,也违背公平。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

累进税制在时间跨度上实际上有违横向公平原则等问题。在纳税人的所得比较集中于一个时期(以月份为标准)的情况下,相同所得就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3.免征额设计不合理。虽然我们已经从最初的800元的增加到了3500元,但是按照现在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这个免征额的设定依然是不合理的。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这个现在的普遍存在,不但使国家减少了大量的税源,而且会让大部分认真缴纳税款的公民产生不公心理,从而对纳税产生抵触情绪。

(三)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

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个人收入记录系统和家庭收入记录系统以及个人信用记录,个人家庭信息不透明等复杂的情况使得我们的个税改革困难很大,但是不改革的话,长久以往个税制不仅不能够实现设计的初衷,反而会更加拉大贫富差距,引起社会的动荡。

(一)规范减免税项目,针对易出现偷逃空间的项目严格监管

在扣除项目中,原来的扣除项目是可以保留的,但是要明确的是在监管上要落到实处,比如说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的时候,要把重点放在福利费、差旅费、成本费用等的审查上,至于公积金项目目前比较可行的是各地区各行业因地制宜的制定最高的缴存比率,并严格执行。

(二)调整税制政策,体现公平

个税应该改变以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为重点征收对象的模式,应以收入呈多元化,收入较高群体比如说:演员、私营企业主、律师、富豪、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等等为重点征税对象,应当让这部人员成为个税征收的核心。

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个税起征点实行指数化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指数化。每年根据CPI的变动情况,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

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已婚夫妻双方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缴税,未婚单身者则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缴税,并且对抚养子女或者瞻仰老人采取差别征收。这则使得征税及合理又公平。在个税起征点上国家也应该在不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情况下使得更多的老百姓得到实惠,减轻目前工薪阶层家庭的生活压力。

(四)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方式,也是控制税源和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主要途径,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税务机关应真正把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实处。应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团等一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必须依法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提高征收管理手段

再科学合理的税制设计也要落到实处,税制设计和征管管理二者相辅相成,如果没有有效的征管机制那么税制将是一纸空文。我们目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改进:

1.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监管,培养经验丰富的税务稽查人员。对重点监管对象除了进行常规的例行检查外,还应该加大专项检查的力度。

培养大批精干的税务稽查人员并专门设立针对高收入群体征管的部门或者是形成一个体系,因为高收入群体大部分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反稽查能力,特别是在我国没有建立透明的存款实名制等情况下,查清这部分人员的税源收入,就需要优秀的税务人员,根据当前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引进专业性的中介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以及各行业中的经验丰富的财务、审计、侦查人员等一起来构成一个人才库,这个不一定需要专职,兼职也行,进行检查时随机从人才库中抽取人员或者中介机构组成检查小组,切实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

2.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加因此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加强和先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共同打击偷逃个税行为。

3.应增加建立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是实施税源监控的有效手段。我国在建立纳税人识别号方面刚刚起步,有必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征管实践中加速推行。

4.逐步培养纳税人积极主动纳税的意识。国家可以通过政策法规上的规定,一方面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使偷逃税者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并逐步改变我国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大部分公民体会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从大的层面上是惠及千家万户,从小的层面上也能让大部分纳税者感受的税收代给自己的实惠,愿意成为纳税的一员。

总之我们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候,不应该仅仅把眼光放在其中的某一方面上的,个税制改革一项复杂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的不仅仅是单纯改变一两个税率或者是起征点那么简单,这是一个涉及广大民生的以及各种利益的平衡以及公民纳税意识改变的问题。

国家应该针对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要充分结合本国实情,不能急躁,一步步的进行改革,先改革社会上争议较大但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的见效的项目,比如说起征点的改变以及在税收征管上的改革,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来相应的进行整个税制的重新设计,这样一方面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的税制改革积累经验,总之个税的改革任重而道远,虽然困难重重,但前途肯定是光明的。

参考文献

[1]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3]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4]黄健.价值目标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研究[D].湖南大学,2009.

[5]张雪莲.个人所得税公平法律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09年.

第8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今年“五一”小长假,合肥市地税系统很多工作人员,度过了一个格外忙碌的“劳动节”。

5月6日起,合肥地税将上线运行省级数据大集中应用软件系统,这是继铜陵市之后,又一个开始应用“大数据”平台的城市。

大数据到底有多“大”?

“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去稽核一个龙头企业,光员工一个月个人所得税就有七八万条数据,一年就有100多万条数据,这只是一个税种的一个税目,我们要把每个数据一一输入,工作量特别大”。合肥市地税局宣传处处长刘正保说。

合肥有17万纳税户,而安徽全省有100万纳税户。可想而知,大数据之“大”。2013年下半年,一旦大数据平台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又将推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的深刻变革。

技术是政府治理变革的重要推手,但不是唯一的推手。对于面临多重挑战的税收管理来说,目标、理念、方法、技术,还有人,各种管理要素都在因时而变、互为表里与因果。

大转型:让税源管理更专业

现年47岁的李洪全,是蚌埠市地税局纳税评估局评估二科科长。1996年通过全省统一招考,他成为全省13000名地税人中的一员。

以前,作为一名税收专管员,为了摸清辖区户管税源,他不辞辛苦,骑着自行车东跑西颠,逐户奔波,挨家挨户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催缴税款。为完成税收任务,不惜为了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反复跑企业清理欠税。

现在,他的工作内容悄然发生了变化,利用征管信息系统采集信息、对各种涉税疑点做出定性定量判断、约谈企业、提出管理建议。

一叶知秋。

从保姆式的税收“专管员”,到综合运用科学管理手段的纳税“评估员”,李洪全角色转变的背后,是安徽地税管理转型升级的努力,其中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核心举措。

那么,哪些因素促成了这项管理变革?

从管理效率来看。随着纳税人数量迅猛增长,人少事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安徽地税系统13000人,8000人在基层,面对的则是100万户的纳税人”,安徽省地税局一位处长指出,“人海战术”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必须提高征管效率。

从管理风险来看。纳税主体日趋多元,纳税人行为复杂多变,税收管理的难度和风险不断加大,必须进行专业化的应对。

从技术支撑条件来看,安徽地税通过多年探索实践,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不断深入,也为推进税源管理的专业化提供了可能。

税源专业化管理,其要义是导入风险管理内容,说到底这是一块“洋奶酪”。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地从行为学、心理学的角度对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行为进行长期观察和量化分析,用以指导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怎样把“洋奶酪”吃出中国味,吃出地方特色?2010年,芜湖、马鞍山、淮北、宣城4市局启动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

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关键,一是机构变革,二是流程再造。

汪建国分析指出,“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等要素重新调整设置税务机构。目前,县区已实现乡财县管,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调整机构职能设置,现实可能性要大一些。关键问题是,在试点市如何打破‘一区设一税务机构’的模式,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对税源实施科学有效的管理”。

为此,安徽“3+1”试点布局应运而生。“3”指按照一城多区、一城一区、县(市)三种类型,采取不同改革方案。例如,一城多区的芜湖市,打破各区行政界线,组建按规模和行业等因素分类的专业化分局;而在一城一区,则重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市区局业务管理一体化;县(市)则一步到位实现实体化、扁平化。“1”则是原地级巢湖市撤销后设立的县级巢湖市采用的特殊类型。

从流程再造来看,纳税评估环节,成为税源风险管理的“牛鼻子”,纳税评估机构对纳税人的风险进行识别、排序,按照风险高低,分别推送至日常管理分局和稽查局,为日常管理筛选管理疑点,为稽查提供重要案源。

2011年起,安徽省地税局组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建立了12个全省性的行业和类型的评估模型,各市局也根据当地主体税源特点,建立起分行业的评估模型。当年,全省就监测高风险等级42353户次,补税5157户次,移送稽查55户次,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5.9亿。

在这些纳税评估数据中,一定有李洪全的一份努力。

大服务:让纳税人更满意

管理与服务向来是一体两面,管理升级的同时,必然对应着服务升级。

4月底,安徽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收到来自全省各地的函件,工作人员紧锣密鼓地对“全省千户民营企业纳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进行数据处理分析。

“您最喜欢的获取税收政策的渠道”、“您认为最有待优化的办税流程”、“您认为税收管理员哪方面最需要改进”、“您最关注哪些权利”……

诚恳地问、认真地答,这份6页纸调查问卷上的30个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代表一种谦恭的态度,那就是“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为纳税人服务”,看起来短短6个字,其内涵也经历了一番历史演变。自1993年“为纳税人服务”第一次提出,它意味着一杯茶、一张笑脸;2001年5月1 日《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将税务机关优化税收服务上升到法律层面;2008年,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成立,标志着税收管理真正从管制向服务转型。

而正是在2008年,“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第一次写进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

“2008年,对安徽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纳税服务写进工作报告,是政府对纳税人的一种承诺”,安徽省地税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

承诺如山。从此,安徽地税纳税服务迎来崭新局面,上至地税局长下至普通税干,都在践行承诺。

在四级地税局长带头大走访活动中,省、市、县局及分局长进企入户,走访纳税人5000户,收集意见建议600条,解决涉税问题200个;在“办税服务日”,千名机关干部深入办税服务厅,零距离听取纳税人意见;“一对一”服务,从不同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中,确定1995户作为服务对象,为企业协调解决问题13000多个。

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分层次、立体化服务,服务升级需要载体支撑、人的支撑。这里就不得不提安徽地税系统的“星系列评选”。

2010年,纳税服务之星评选、2011年纳税服务星级分局评选、2012年星级办税服务厅评选,从个人到团队,这88个先进典范,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星系列评选,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了广大税务干部积极参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积极性,营造出想做事、抢做事的良好氛围”,省地税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星系列”活动所采用的网络评选,不论票投给谁,纳税人每点击一次鼠标,都是对安徽地税人的肯定。

如今,最为纳税人喜闻乐见的全新服务形式,就是纳税人学校。2012年4月,马鞍山市率先在全省为纳税人“开课”,第一期内容为“新办企业办税流程辅导”。

“这是创新纳税服务的一种举措,将纳税服务前移了,给予纳税人高效、便捷、专业的税收辅导,尽可能地让纳税服务紧密贴合纳税人的办税需求”,马鞍山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说。

大数据:让管理更科学

如今,在安徽地税系统,有91个炙手可热的业务“尖兵”,他们是安徽地税推动大数据战略的核心业务骨干。

2012年初,芜湖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局长罗宏庆接到一项非同寻常的任务:开发省级数据大集中软件,和他一起工作的就是这个庞大的91人团队。

罗宏庆从事征管工作已有10多年,先后参加过安徽地税AHTAX2000、AHTAX2005、AHTAX2009等征管软件的开发工作。这位大名鼎鼎的“电子脑壳”,担任大集中项目组副组长,他和队友们连续作战、封闭研发、集中攻坚。

研发耗时整整一年。

2003年1月4日,随着安徽省地税局局长汪建国按下启动键,安徽地税省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在铜陵市地税局上线运行。

大集中系统共包括核心征管、电子税务局、外部信息交换、管理决策四个系统,能够支持安徽地税系统1.3万名地税人员的各项业务办理,容纳100万户纳税人的网上申报业务,支持10亿笔国库、银行的税款同时划转,3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省级大集中数据平台,较之原有系统有何特点?

见证过安徽地税数据平台三次升级之路的罗宏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与以往的征管软件相比,大集中系统在税费管理方面更加精细了。

“首先,基础信息采集更加细致,系统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发票、房地产建安项目等明细数据进行管理,且将这些信息与申报直接关联。其次,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9个税种实行分税种申报。最后,建立自然人社保费数据库,为每一位缴纳社保费的自然人都设立一本‘明白账’。”罗宏庆说。

技术具有颠覆性的力量。2013年,安徽地税系统许多人的案头都放着一本《大数据时代》,书本中的“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以前看起来那么遥远,但现在,就是触手可及的现实。

他们对发生在身边的大数据战略既新鲜、又陌生。大家最关心的,还是省级大集中数据平台会给日常工作带来哪些变化。

工作流理念的引入,是省级大集中数据平台的一个全新特点。《决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每一位地税人员只要登录系统,就可以清楚看到自己要做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办理时限,不同颜色显示不同的工作状态。通过工作流的图形化显示,使涉税文书审批、稽查案件查处等业务的办理情况一目了然。

“工作流的引入给地税工作带来了根本性的转变。过去‘人找事’,现在‘事找人’,既便于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又便于上级部门及时跟踪问效,大幅提高了征管工作效率。同时,使工作任务、涉税信息在不同单位、部门、岗位之间进行流转,为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铜陵市地税局副局长赵怀德认为。

而全省统一、与实体地税局无缝对接的电子税务局,则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惊喜。

在徽商银行铜陵分行办税员张雪晴看来,电子税务局的网上办税功能更加完善,很多业务在网上就可以办结,不用再来回跑多头找了。电子税务局还会定时为企业发来催报催缴、纳税风险提醒、涉税审批提醒、涉税通知等信息,非常及时和贴心。

第9篇:个人所得税意见建议范文

回顾xx-xx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工作,人事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在全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本学期的工作任务,现将我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

人事科

(一)招聘工作:

结合我院教改及师资队伍现状,制订了《制定xx—xx学年度人才引进方案》,通过前程无忧、中国研究生人才网、各高校就业网等渠道招聘信息;选择东北五校、山大、山师、山建筑、海大等部分重点高校参加其校园招聘会或举办专场招聘会;有选择的参加了济南、青岛人才市场招聘会。

认真完善招聘流程,一是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简历,及时审阅、筛选简历,对符合要求的简历尽快送用人部门再审核;二是及时组织试讲,尽量减少因时间过长导致的人才流失;三是建立较为完善的招聘工作记录,如各部门收取简历总数、同意试讲/面试人数、合格人员名单等信息均建立了较为详细的档案,以便查询和分析。

截止xx-3-4,我院共收到简历5386份,同意并通知试讲727人,到校试讲276人,同意录用79人,已签协议51人。招聘任务完成过半。

(二)新进人员接收工作:

为完成学院本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做好新进人员接收工作,本学期主要完成了学院引进人才信息上报;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改派、二次派遣、落户及外地在职人员的引进;全院劳工合同的新签、续订、招工表劳工合同的整理归档四个方面的工作。截止xx-12-29,已办理完毕32位省内外各高校应届毕业生协议书。

(三)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人事科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同时,进一步建立了教职工个人电子档案。同时,通过多次与学院网络中心沟通交流,人事管理软件开发工作基本结束,基本信息登陆完毕即可使用。

(四)其他日常工作:

坚持周一工作例会及每周工作总结、汇报制度,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及理论、政策水平,明确了工作分工,增强了工作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收到很好的效果。组织了暑假管理干部培训班,收到较好效果。完成了行政部门科室设置及科长考察、任命工作。对个别违纪人员分别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及解除合同等处理工作。此外,在新进教职工接收、调动、请销假与离职管理、科室间协调等方面,人事科各位老师也做了大量工作,基本按要求完成了工作。

(五)认真完成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师资科

(一) 教师培训工作:

本学期师资科工作以教师培训工作为重点,逐渐探索符合学院实际的教师培训工作。

1、进行骨干教师精品课程培训

在骨干教师培训上,探索尝试,组织参加了骨干教师精品课程培训。共有16名教师参加,教师反馈效果极好,相关总结已交学院。

2、组织新教师参加省岗前培训

本学期省岗前培训工作于8月22日-8月 27 日进行,我院共参加教师100人,89人取得合格证书。

(二) 教师考核工作、辅导员考核工作

为做好教师考核工作,本学期对现实行的教师考核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多方面征求意见建议,了解了教师的考核办法执行现状,教师考核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和修改,收到较好效果。

同时对重新修订的辅导员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

对外聘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亦进行了综合评议。

(三)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本年度经过审查,共有82名教师获得高校教师资格。顺利完成其他职业资格的审核报名工作。

(四)教师进修。完成了教师在职进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xx年共组织23名教职工进行了在职进修,收到较好效果。

(五)教师的转正定级工作和教育人才考核工作。

本学期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初级确认24人。包括教师、实验、图书资料、工程四个系列。其中助教16人、助师4人、助工5人和助管1人

本学期按规定适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确认工作,共确认26人,均为讲师。

本学期完成上级年度考核334人

(六)职称评审工作。xx年1月4日我院召开xx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会议。共46人参加职称评审,通过37人。此项工作正在备案整理中。

(七)外联工作。完成3位台籍教师及6位外籍教师的出入境管理、专家证办理等外事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完成了收集、核实各部门考勤及相关资料(假条、新进及离职员工信息表、后勤各种情况报表)核发全院教职工工资的工作;

(二)完成了专兼职教师的课时费发放工作(包括上课课时费、公选课时费、重修课时费、实验课时费等)。

(三)完成了全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从网上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