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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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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明

第1篇:产权证明范文

贷款合同是不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明房屋产权要两证齐全才行,房产两证包括《房屋产权证》和《不动产证》。

房屋产权证: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

开发商建设完工,楼房竣工验收后,应当申请初始登记,被核准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就是“大产权证”。业主办理产权证,其实就是从这个“大产权证”中分出“小产权证”来的一个商品房转移登记过程。整栋楼的权属证明就是“大产权”。开发商只有办理大产权以后才能为业主办理“小产权”,即通常所说的房产证。如开发商拖延办理,业主则有权按合同向开发商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产权证明范文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强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中介融资同直接融资有机融合贯通,形成了最优金融结构体制;资产证券化使得融资由依据整体资信变为依据部分优质资产,从而革新了融资评审通过机制。这两条具有革命性意义。即便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发展迅猛,按揭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额现已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第一大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和日韩、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大的发展。它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在我国则是方兴未艾,首单规范化的实践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开发行的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项目。

资产证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经诞生就获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而在我国为什么发展不快?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如何?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着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进而探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为例进行讨论,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贷款一级市场尤其是长期贷款市场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级市场。对于银行来说,“存短贷长”是其经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这种限制,使得银行不得不经常放弃一些盈利性好的长期贷款项目,否则就易出现流动性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对策,就是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银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贷长”的流动性问题,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

第二种对策,就是表内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其按揭资产支撑的债券,将贷款债权及时收回。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随时可将购买的债券转让出去,因此投资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第三种对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也是银行通过证券化而及时收回贷款债权,MBS的投资者也同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可见这两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方面以及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这两种证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却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就意味着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应当是各种模式的证券化都共同具备的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银行的,和投资者的)。再考虑到历史上资产证券化起源时的本来动机就是解决“存短贷长”的矛盾,所以应当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义就是解决流动性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长期开展不起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按揭贷款开始时间尚不长和规模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而根据去年央行研究报告,2005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预计到2007年余额将达到5万亿元,到2012年将会达到40万亿元。①目前上述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它的这种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资产证券化时银行要借助于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而要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由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融资呢?(进一步说,银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银行是否会像有人认为的那样迟早成为被淘汰的恐龙?)

银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资信审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过证券市场筹资。没有银行的话投资者就得在数以万计的证券中一一进行资信调查,其投资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个人筹资自不必说,而企业若全都自己发行证券,那么大多数企业由于其资信有限,就很难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银行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银行作为中介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资信调查,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银行中介同时也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作为中介必然有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协调问题,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说的“存短贷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相当彻底地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同时又能继续发挥银行的资信中介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司其职,前后合理分工,这样,资产证券化正好将银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资者流动性高”“融资期限长”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中介信用同证券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优良的金融结构。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结构是现在所能设想的最优的金融结构。而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体制和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美国式金融体制都是不够完善的。

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革命性意义之一。

我国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这是我们的金融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过分依赖银行系统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持续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现在我们应当加紧发展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自然就促进了证券市场。“一步到位”地形成将银行中介信用与证券信用有机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结构。所以,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比起金融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更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打破金融资源的分割格局。我国银行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割地为据的情况,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非存款金融机构发展,正逐步出现商行与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分割金融资源局面。而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融资和直接融资融为一体,这样原本分割的银行融资的资金便通过证券化而进入了全国统一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市场,从而促进了资金在社会上的流动。

因此,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虽然微观主体(银行等)由于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很足,但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基本态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二

资金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一般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或许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池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MBS时,主要关注资产池本身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自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位置。

这意味着融资机制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它变整体风险为风险“结构化”。银行的风险原本就是由一项一项的资产的风险构成的,资产证券化的精巧技术使得发起银行获得融资的凭借是其局部优质资产,而不是鱼龙混杂的整体资产,这样使得社会整体融资效益大大增强。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和资信有限但有局部优质资产的组织的融资困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途径。

目前还没有其他方式能像资产证券化那样实现融资的这种结构。笔者认为这一点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义。我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仅考虑这两条革命性意义,我们也应当在目前(银行流动性尚充足等)资产证券化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更何况我国按揭贷款正在迅速发展,随之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正趋于成熟,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时代即将到来,因此现在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参考资料:

[1]弗兰克.J.法博齐(美).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颜斌.资产证券化是化解金融风险的良策[J].商业经济.2005.1.

[4]吴霏雨.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及运作程序[J].金融经济.2006.18.

第3篇:产权证明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最优金融结构体制;融资评审通过机制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发展迅猛,按揭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额现已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第一大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和日韩、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大的发展。它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在我国则是方兴未艾,首单规范化的实践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开发行的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项目。

资产证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经诞生就获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而在我国为什么发展不快?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如何?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着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进而探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为例进行讨论,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贷款一级市场尤其是长期贷款市场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级市场。对于银行来说,“存短贷长”是其经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这种限制,使得银行不得不经常放弃一些盈利性好的长期贷款项目,否则就易出现流动性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对策,就是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银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贷长”的流动性问题,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

第二种对策,就是表内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其按揭资产支撑的债券,将贷款债权及时收回。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随时可将购买的债券转让出去,因此投资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第三种对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也是银行通过证券化而及时收回贷款债权,MBS的投资者也同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可见这两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方面以及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这两种证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却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就意味着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应当是各种模式的证券化都共同具备的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银行的,和投资者的)。再考虑到历史上资产证券化起源时的本来动机就是解决“存短贷长”的矛盾,所以应当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义就是解决流动性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长期开展不起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按揭贷款开始时间尚不长和规模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而根据去年央行研究报告,2005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预计到2007年余额将达到5万亿元,到2012年将会达到40万亿元。①目前上述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它的这种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资产证券化时银行要借助于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而要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由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融资呢?(进一步说,银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银行是否会像有人认为的那样迟早成为被淘汰的恐龙?)

银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资信审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过证券市场筹资。没有银行的话投资者就得在数以万计的证券中一一进行资信调查,其投资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个人筹资自不必说,而企业若全都自己发行证券,那么大多数企业由于其资信有限,就很难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银行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银行作为中介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资信调查,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银行中介同时也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作为中介必然有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协调问题,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说的“存短贷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相当彻底地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同时又能继续发挥银行的资信中介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司其职,前后合理分工,这样,资产证券化正好将银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资者流动性高”“融资期限长”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中介信用同证券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优良的金融结构。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结构是现在所能设想的最优的金融结构。而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体制和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美国式金融体制都是不够完善的。

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革命性意义之一。

我国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这是我们的金融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过分依赖银行系统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持续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现在我们应当加紧发展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自然就促进了证券市场。“一步到位”地形成将银行中介信用与证券信用有机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结构。所以,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比起金融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更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打破金融资源的分割格局。我国银行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割地为据的情况,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非存款金融机构发展,正逐步出现商行与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分割金融资源局面。而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融资和直接融资融为一体,这样原本分割的银行融资的资金便通过证券化而进入了全国统一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市场,从而促进了资金在社会上的流动。

因此,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虽然微观主体(银行等)由于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很足,但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基本态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二

资金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一般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或许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池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MBS时,主要关注资产池本身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自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位置。

这意味着融资机制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它变整体风险为风险“结构化”。银行的风险原本就是由一项一项的资产的风险构成的,资产证券化的精巧技术使得发起银行获得融资的凭借是其局部优质资产,而不是鱼龙混杂的整体资产,这样使得社会整体融资效益大大增强。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和资信有限但有局部优质资产的组织的融资困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途径。

目前还没有其他方式能像资产证券化那样实现融资的这种结构。笔者认为这一点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义。我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仅考虑这两条革命性意义,我们也应当在目前(银行流动性尚充足等)资产证券化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更何况我国按揭贷款正在迅速发展,随之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正趋于成熟,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时代即将到来,因此现在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资料:

[1] 弗兰克.J.法博齐(美).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 颜斌.资产证券化是化解金融风险的良策[J].商业经济 .2005.1.

[4] 吴霏雨.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及运作程序[J].金融经济. 2006.18.

第4篇:产权证明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其他权利不予登记。

第四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人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房屋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房屋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的登记部门可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区属单位、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有关身份证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文件;委托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或者委托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见证或者认证。

前款所称有关身份证件是指:

(一)个人的身份证件;

(二)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登记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为其登记。

商品房产权登记申请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由登记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由登记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为无主、没收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代为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登记的时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登记申请人。

第十二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登记申请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对验证。登记部门认为房屋产权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公告。公告期为30日。

第十三条、对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的有效限期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书和证据;登记部门应暂缓登记,并在异议人提出异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收到登记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登记部门。登记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并在申请人书面答复登记部门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屋权属或者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三)转让房地产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按照规定需补办手续的;

(二)拆迁公告后进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设定抵押、典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房屋产权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房屋来源和产权人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坐落及房屋状况;

(三)房屋设定抵押、典当情况;

(四)房屋共有情况;

(五)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房屋产权证书破损,经查验后可以换发。换发房屋产权证书后,应当将原房屋产权证书注销归档。

第十八条、房屋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房屋产权人应当向登记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地、市主要报纸或者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刊登声明;声明后满90日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

申请补发房屋产权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二)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证明,单位房屋还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刊登遗失、灭失房屋产权证书声明的报纸。

补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第十九条、除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的情形外,登记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变更登记发证、注销登记和房屋其他权利登记的期限分别为90日、60日、30日和10日。

第二十条、登记部门应当设置房屋登记册,对房屋产权登记的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

房屋登记册、房屋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与登记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房屋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部门的核对章和登记工作人员的印章。

第三章、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单位新建的非商品房屋,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六)竣工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新建拆迁安置房、商品房,拆迁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前款规定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预登记。

个人新建的房屋,应当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提交建房用地证明和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按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与个人集资建设、合作建设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非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应根据产权来源情况,提交相应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的;

(二)因生效的调解、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决定引起房屋权属转移的;

(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者分立等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投资入股,成立企业法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房屋权属转移有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法院判决、行政决定、勘测报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售房单位《房屋所有权证》;

(二)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购房合同;

(四)购房发票;

(五)单位售房证明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出具的产权核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初始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

(一)房屋门牌号码、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二)产权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产权内容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书以及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房屋因拆除、灭失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缴回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登记:

(一)申报不实,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

(二)涂改房屋产权证书的;

(三)产权人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房屋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原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按前款规定直接予以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回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经核实后,发给注销凭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缴回房屋产权证书的,登记部门可登报公告该房屋产权证书作废。

第四章、房屋其他权利登记

第二十八条、抵押城市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抵押合同、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他项权证书。

抵押合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下列房屋产权有关文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书和有关合同向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房屋预售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三)房屋典当合同及其变更合同;

(四)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备案登记而登记部门准予备案登记的房屋其他产权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注销房屋产权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房屋产权证书的,由登记部门收缴房屋产权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其办理登记,并可加倍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登记部门驳回登记申请或者逾期拒不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的,或者异议人认为登记部门驳回异议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登记部门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无故拒绝登记申请、故意延误登记期限,或者因为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不当或者房屋登记册上的记载有误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登记部门应当责令纠正;给房屋产权人造成损失的,登记部门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5篇:产权证明范文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资在农村造了个房子(他们是亲姐弟),舅舅是单身,而且无子女,今后也是,房产证明怎么写。我大姨有一个女儿。

今年他们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栋2层楼民房。各出了一半钱。房产证名字是我舅舅的。他们一人住一层。

请问如何开个证明或者协议,说明这个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钱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诺房子给我大姨的。因为我舅舅还有其他兄弟,怕他们到时候来争夺房子。

我舅舅是农民无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没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儿抚养到死。)

请问这样个情况如何写协议,或者证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写一份房屋出资建造的说明并经你舅舅和你大姨签字确认。

关于你舅舅的你一层房屋的处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写遗赠扶养协议。

因为对遗嘱有诸多要求建议你们找个律师处理或者让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证处让他们并进行公证。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证明怎么写《房产证明怎么写》。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本人在==幢30A号做==,原办理卫生证时,报房屋编号有误,本人习惯将房号==幢30A号误报为==1幢3层,因此卫生卫生证上地址为了==1幢3层。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办卫生证的单位)

年月日.

我舅舅和我大姨一起出资在农村造了个房子(他们是亲姐弟),舅舅是单身,而且无子女,今后也是。我大姨有一个女儿。

今年他们合伙在我舅舅的老房子地基上造了栋2层楼民房。各出了一半钱。房产证名字是我舅舅的。他们一人住一层。

请问如何开个证明或者协议,说明这个房子是我大姨也出钱造了的。并且等我舅舅死了后他承诺房子给我大姨的。因为我舅舅还有其他兄弟,怕他们到时候来争夺房子。

我舅舅是农民无工作,所以他老了要是没法干活了由我大姨(或她女儿抚养到死。)

请问这样个情况如何写协议,或者证明什么的,要求有法律保障的。

写一份房屋出资建造的说明并经你舅舅和你大姨签字确认。

关于你舅舅的你一层房屋的处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写遗赠扶养协议。

因为对遗嘱有诸多要求建议你们找个律师处理或者让你舅舅和大姨一起到公证处让他们并进行公证。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本人==,身份证号==。本人在==幢30A号做==,原办理卫生证时,报房屋编号有误,本人习惯将房号==幢30A号误报为==1幢3层,因此卫生卫生证上地址为了==1幢3层。

特此证明

第6篇:产权证明范文

关键词: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随着不动产登记在全国大范围开展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有关《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的“使用期限”的争议更是此起彼伏,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国土资源部制订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有一栏“使用期限”的设置,证书表述的模糊不清,很有可能使得房子的无期限所有权被视为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许多人表示用“使用期限”登记所有权,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让“全国业主变房客”。基于此,有必要对《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范登记行为。

一、《不动产权证书》的概念、作用及意义

所谓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通过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对于权利人而言,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它能够清晰地展现不动产的权利变动状况,当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某项不动产发生权属争议时,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用来作为要求法律帮助的依据,确定真正的权利人,这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非常重要的。其次,对于国家而言,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并且,也便于国家对有关不动产的监督与管理,更便于人民法院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确定责任的归属。最后,对于第三人而言,不动产权证书是对权利归属的真实记录,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的确认,因而它具有公信力,能够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二、对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的质疑

2015年3月1日,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随即了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样本。该证书按照“房地合一”思路来设计,关键内页所设计的表格中设定了“使用期限”一项。在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和填写说明第九条中,对“使用期限”做了说明:“使用期限是指填写具体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起止时间,如××××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涉及地上房屋、构筑物的,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涉及海上构(建)筑物的,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土地承包经营权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起止日期。土地所有权以及未明确权利期限的可以不填。至此,有关《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的“使用期限”的争议此起彼伏,问题的焦点在于不动产产权“使用期限”一栏的设置和表述存在问题和漏洞。

(一)从词义上看“使用期限”的设置是模糊不清,存在歧义

封面上是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系产权概念,不动产的核心权利是拥有而非使用;另外,房屋作为完整物权,理应归业主“所有”,而不是“使用”。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土地只有使用权,所以只能用“使用期限”,但是房屋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一个不动产权证书,内页里不该出现使用期限,表格里的一栏“使用期限”就把不动产改成使用权,因此,封面“不动产”是用内页的动词“使用”来修饰是不准确、不完整和不清晰的,存在歧义的。现在两证合一,因证书表述的模糊不清,房子的无期限所有权,就可能被视为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

(二)从法律上看“使用期限”的设置与《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是相互抵触的

第一,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宪法》的保护的。第二,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限制,只受法律的限制。房屋所有权在取得以后,非因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的灭失等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房屋所有权不发生消灭,而是永远存在。也就是说,所有人除法律规定的原因外,对该房屋永远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为无期物权,不存在期限限制。根据现行的土地制度,城市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在这块土地上的房子作为私有财产,理应归业主永久所有。另外,《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的土地续期,是以房子的永久产权为基础的,现在两证合一,因证书表述的模糊不清,房子的无期限所有权,就可能被视为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第三,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权利人来说,《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法律凭证,政府存档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内容需一致,如果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将以政府存档的登记簿为准,如果围绕证书出现法律纠纷,那么对不动产权的判定将依照现有相关法律,参照相关政策法规,但是国土资源部对于“使用期限”的解释只能视为“填写指南”,并未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进行明确规范。这种设置和表述极大可能在未来造成法律上的一些麻烦,甚至纠纷和诉讼,这是应该慎重对待的。

三、《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问题的根源分析

新不动产权证书引发争议并且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源其实就在于“房地分离”制度。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结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分开的。这种法律关系下,房、地权属一直是分开记载的,或分别记载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或者统一记载在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上。因为分成两页分别表述土地和房屋,所以深层问题一直没有明显地暴露出来。现在两证合一,那么其下设选项理应照顾到房屋和土地两部分,但现在的证书中笼统设定一个“使用期限”选项,使得长期存在的“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突显出来。根据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另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据此,随着“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都将被国家无偿取得,原所有权实际上将发生消灭。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房屋所有权受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因为房屋必须附着于特定的土地上,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昭然若揭。所以归根到底,使用期限之争,暴露的仍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构成的潜在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如现有《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于土地使用权续期期限、续期方式等相关细节作出明确规定,以及城市住宅70后产权的归属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要解决《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的问题,必须得破解“有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永久性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这一难题,而这一难题的解决首先必须通过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其次才是登记簿册的设计。下面将在对策建议中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四、完善《不动产权证书》的对策建议

(一)修改相关上位法,并对其他相关法规范予以“一揽子”式协调完善

作为物权的公示形式,不动产登记簿册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交易者据此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首先,《物权法》这部确认、利用和保护公民财产的基本法律,应该对如何续期、续期费用等相关问题提供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应该对住宅用地70年后续期有偿还是无偿的问题以及收取出让金数额的问题作出具体、清晰的规定。再次,尽快起草制定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通过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直接对旧法的内容做出修改和完善。

(二)对《不动产权证书》重新进行设计

综上所述,通过理顺不动产权证书的概念、意义和作用,使用期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分析,这对于不动产权证书设计,其思路也就清晰可见了。在设计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时,首先,必须坚持“房地一致”的原则,坚持两者在归属关系上的一致性。即凡是涉及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一个登记簿的权利登记时,必须同时反映并记载于另一登记簿之中;其次,必须以“所有权”为核心,即必须承认或成立作为母权的不动产所有权,以解决不动产这一有体物之本体的归属关系,然后借助所有权权能之分离,派生出各种不动产他物权。通俗点说,就是把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的登记作为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登记的基础;再次,必须遵循“物的编成”体例来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名称、各登记栏目及名称、各登记栏目内可登记的权利和事项、各登记栏目以及各登记事项间的关系等进行设计。最后,要注意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衔接,把土地权利的登记作为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

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具有来说,大的方面有三项:第一,对不动产权证书的名称进行修改。《不动产暂行条例》第八条对登记簿册的统一设立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法规制度层面上实现了登记簿册的统一,但是仍然存在一个问题,笔者建议将“不动产权证书”改为“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产权证书,顾名思义,就是为“不动产”所编制的产权证书,就如旧版房地产权证一样,是为“房地”所编制的产权证书。第二,将登记栏目设置成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一宗土地或数宗土地或房屋的自然属性与状况进行登记,比如权利人、不动产单元号、坐落、用途、面积以及共有情况进行登记,以使得该项不动产特定化;第二部分,将“权利其他状况”更名为“不动产权利状况”,再在这个部分分设两个栏目,即“不动产所有权栏”和“不动产使用权栏”。“不动产所有权栏”对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登记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状况等等,如所有权来源、所有权性质。“不动产使用权栏”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来源、权利性质、使用期限;第三部分,将“附记”更名为“他项权利状况”,对不动产他项权利事项以及被限制事项进行登记。登记抵押权、地役权、查封等设置情况。

五、结论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在于更好地发挥物权的公示作用,明晰不动产权利,定分止争。统一登记簿册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效率,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存在的问题莫不在这“房地分离”以及法律法规上找到其根源,只有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唯有如此的法律前提,才能最终达到更好地发挥登记的物权公示功能,从而保护和稳定物权,保障交易安全,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奠定坚实基础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双根.论房地关系与统一不动产登记薄册兼及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交织关系[J].中外法学,2014(04).

[2]韩银花.论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02).

第7篇:产权证明范文

一、新版权证的特点

1.新版权证的样式

新版权证考虑到不动产类型的多样化,设计了权证和证明两个版本共三种样式:针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版本有两种样式,即单一版和集合版,前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不动产权利记载,后者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不动产权利记载;针对上述两种权利以外的其他各种登记均使用登记证明,即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异议登记。这种样式的分类与以往房屋登记存在较大不同,例如,以往抵押权使用他项权证而非证明,异议登记未必要颁发证明。事实上,不管采取何种样式或选择发还是不发权证,都只是对已登记权利的一种公示记载而已,无法评说哪种样式更好,关键是能高效方便地予以记载。

2.新版权证需记载的要素

显然,新版权证的记载要素比原产权证的内容要多得多,而且填写习惯也要随之而改变。第一,登记机构的公章规定使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这与以前直接使用套印公章不同,而且在专用章下面要填写登记日期,这就意味着即使每本证套印了登记专用章,但登记日期对于每本证是不同的,需要人工单独填写,这对于发证量多的地方着实增加了不少工作量。第二,共有人可选择只发一本不动产权证,原来住建部对于共有房产主张每个共有人各发一本房产证,但土地证向来只发一本,从节约成本和便于保管考虑,共有不动产只发一本证是很妥当的,只要在权证上将所有的共有人记载清楚即可。第三,涉及房与地不同要素、数量的,需要同时分别填写。如用途,土地是依土地用途分类相应填写,而房屋是依规划用途分类相应填写,当两者一致时可以只填一个用途,当两者存在差别时应分别填写,但从房、地一体化角度而言,绝大多数房、地用途应当一致,但不排除历史原因造成的不一致。第四,权证上“其他事项”和“附记”栏留有空白处较多,这给登记机构如何规范记载留下很多空间。

二、应用新版权证时登记实务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由于新版权证与原房产证存在着较大差异,而权证记载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登记机构的形象,因此,在具体应用该权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登记簿的科学设计是首要前提

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要素来源于登记簿,只有登记簿记载的内容齐全准确才能确保权证的准确无误。要保证登记簿尽可能准确完整,一是要使设计的登记簿要素包含权证上的所有要素,并且其名称和含义与权证上所示相一致,如权证上的面积其实包括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那登记簿上就必须有这两项面积的名称和数据,而且意义完全一致,如房屋建筑面积不能是套内面积。二是打印权证时要能自动识别是调取单一土地或房屋信息还是要调取土地和房屋两方面信息,这就需要以不动产单元号为识别码,因此,要顺利应用新版权证,须建立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规则,由该代码自动关联土地和房屋信息。

2.复合权利的记载要有对应性

由于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通常包含土地及其房屋两种不同的权利,而两种权利具有很多不同的记载要素,要在一个空格内填写两种不同的要素,则须做到上下前后内容相匹配。例如,权利类型如果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则权利性质要分别对应土地和房屋的性质,如出让商品房,则用途应该填写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面积也是如此,不能次序颠倒导致对应关系发生错乱。另外,在复合权利中有的权利有使用期限,则在使用期限内应注明是何种权利,否则易产生误解,如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而土地使用权有使用期限,则必须在使用期限栏内注明是土地。

3.应当进一步细化填写规范

由于房、地分离登记时对权证记载要素的分类概念各成体系,重叠交叉之处在所难免,如房屋性质有商品房、经适房等分类,其实这是根据土地取得方式不同而分设的,商品房的土地取得方式是出让,经适房的土地取得方式是划拨。在房地统一登记后,为理顺和明晰要素的分类,对于房地可以合并分类的应当予以合并,从而减少分类太多太杂的现象,也简化填写工作量。此外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其他权利状况”“附记”有着较大的空间可以填写,但具体怎么填、应当填写什么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否则会造成权证内容的凌乱无序,权证持有者也会无所适从,不知道怎么样正确认识权证上记载的要素。站在权利人角度,权证是作为权利的一个凭证,表明其拥有了相应不动产的物权,而并不需要权证如登记簿一样将所有内容都予以记载,因为从某种程度而言,权证是静态的,而登记簿是动态的,当权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要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最明显的例子是抵押和查封,如果每发生一次抵押或查封都要权利人提供权证进行注记,那会给权利人带来很大麻烦,现实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根据《物权法》精神,实务中应本着从简易懂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权证上的填写内容,做到简单清晰明了。

第8篇:产权证明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证券化 风险 防范

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交易。在此种证券化交易中,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而非知识产权商品化所衍生的债权(如专利许可收益权),其支付证券本息的现金流量来源则是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化所产生的收益,商品化的形式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实施(如专利产品的生产制造)、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等,证券化产品投资者则通过知识产权商品化所产生的收益来获得报偿。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诞生,是金融创新与知识创新的有机融合。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实现了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其发展的过程也受到了许多方面的约束。如何降低和防范风险成为推广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核心依然是如何控制和管理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种类及流程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种类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在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日趋完善逐渐发展起来的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其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知识产权债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债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专利、商标、著作及所有权产生的一切权利,不涉及到知识产权衍生出来的产品,是商品的一种基础资产,其证券化主要通过该知识产权的大批量生产、授权或是转让产生效益,购买债券的投资者则是通过效益的多少进行按比例获得回报,由于对这种权利证券化后未来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所以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风险相对较高,很多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证券化所给出的信用级别一般不会很高,投资者也很少愿意购买该种债券(黄光辉等,2009)。

知识产权债权证券化是对未来的收益进行评估,对目前已有的基础资产进行发行债券,例如对某部电影大片未来的票房收益进行债券发行以获得资金周转,这种方式比知识产权权利证券化范围要小,风险可以预见,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青睐,成为目前最多的证券化方式。

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债权证券化是把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取得短期贷款,这种方式银行通过自身内部的信用评级考虑是否给予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进行融资行为,商业银行在抵押期内有权将知识产权进行再次融资,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向银行的一种抵押贷款,利率相对较低。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流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首先,由发起人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考察,确认不存在权利纠纷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转移给特设机构,由特设机构组建资金产池,将知识产权的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其他权益分离开来,使基础资产具备一定的独立性,特设机构将邀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该知识产权进行信用评估,在适当的条件下给予信用增级,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布,便于投资者了解基础资产的信用程度,达到提高发行债券过程中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应娟等,2006);其次,发起人通过融资机构直接发行债券,从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拥有债券的投资者凭借其持有的权益凭证而获得基础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产生的现金流的收益权,以此来获取投资回报;最后,在证券发行后,需要安排一个服务机构对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和记录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并将这些收益交给特殊目的机构,再由特殊目的机构按照规定分配给投资者,以还本付息(张宏宇,2009)。

从流程中可以认识到,只要交易方各自遵守要求去完成任务,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由各方分开承担,一切都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形成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机理在于当实际操作的时候,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其风险的产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化解。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资产池是否能获得持续的资金来支付本息,以及市场外的法律等制度因素。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一)基础资产风险

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能否取得持续的现金流,是发行债券成功的关键,因此基础资产风险又可称为现金流风险。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准确的评估是进行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工作,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属于无形资产,相对于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要复杂,最终的评估价值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和不可预见性。首先,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之前必须进行价值评估,不管采用成本方法还是收益方法,比起其他普通的资产(例如房产、黄金等),评估难度较高,标准是否统一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债券发行价格的一大难题(万瑶华,2011)。同时,在将知识产权资产转让给某一个特定的机构进行营运时,可能会使该资产同其他资源的互补产生隔离的现象,无法充分发挥最大的价值功能;其次,当知识产权证券化顺利成功发行债券后,由于知识产权价值本身属于动态过程,随着市场结构和需求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一般来讲,知识产权比普通商品的价值波动性更大,当市场出现新的流行因素或是技术发生革新以后,原有的知识产权就面临着被淘汰的风险,现金流的持续供给就会产生危机,再加上盗版等现象的屡禁不止,更加大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

(二)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专利和商标来讲,在向主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的时候,办事人员由于受到知识、经验、条件的约束,可能会出现疏忽,在条件不是很成熟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专利和商标证书。而当第三方向主管机关申请该专利、商标侵权或无效时,实际上就宣告了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失效,特设机构就自动解除了支付使用费的义务,现金流无法持续供给(李海生,2011)。而对于著作权来讲,一般在进行审查时也无须太多的严格把关,对作者是否属于原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到后期就有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给证券化的后期法律纠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其次,不管是专利、商标、著作还是衍生的债务知识产权,都存在权利归属模糊不清的风险,尤其是作品和发明更是公示制度的缺失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一旦出现这种归属不清的情况,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设机构就有可能会出现遭到第三方的权利要求而无法正常进行资金集聚,对基础资产的稳定性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整个过程。

最后,当知识产权证券化产生的纠纷无法调解时,就会产生诉讼的风险。一旦诉讼,就会产生各种费用,增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本,影响证券化的现金收益分配,对于知识产权基础资产信用评级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一旦诉讼失败就会给知识产权证券化设置众多的障碍风险。

(三)交易结构的市场风险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只要债务人不发生违约的行为,定期支付确定的金额就可以实现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不同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存在着交易结构的市场风险。一般来讲,当最初的预付费完成以后,后续的费用会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后的收益变化而产生市场波动,当经营者面对市场环境经营成功时,资产池的现金流会得到持续供给,一旦经营出现问题,证券化的收益就无法得到充足的保证,进而影响资产池的结构(李建伟,2006)。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准确的估量,而进行估量的标准又会受到来自市场状况、经营者自身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无法做出及时的判断。

此外,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不是很严格,一旦某项知识产权通过证券化进行融资以后,所有者又将该知识产权出售给其他方,则原先的被许可人会面临市场的多方竞争,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后的收益会大大降低,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金减少,最终影响债券本息的支付。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加大对基础资产的严格把关

加大对基础资产的严格把关是确保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确保优质资产顺利转化为现金流的重要保证。首先,应充分掌握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真伪,对于商标、专利等是否存在与他人纠纷的现象,排除明显的系统性风险。对经过精心挑选的优质知识产权委托专业的评级机构进行综合评估,从中再挑选出最合适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其次,采用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方法分散风险。采用多个知识产权构建资产池的方法建立群组化,保证后期有持续的现金流能注入资产池,只要一个知识产权获得市场的认可就可以弥补其他知识产权的损失。

按照简单的数理法则,知识产权资产的组合则可以分散和降低因市场变动或个别被许可人违约而导致的现金流量不足的风险,单个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的断裂不会在整体上影响整个资产池现金流的稳定供给(孙春伟,2010)。当然,在构建群组化后应尽量避免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投向同一领域从而导致资产池现金流的不稳定,比如,某一专利发明如果只投向生产建设的一个领域就局限了投资者的范围,就无法起到分散资产池市场的风险。

(二)构建公示机制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证明,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理监管是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美国为了防止知识产权涉嫌侵权等行为的发生,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利用发达的现代网络技术,把所有进行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在网上公示,以及后期的转让、担保等行为也可以在网上查询,公众可以借此平台实现监督的作用。我国在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一般的公示仅在主管部门内部展开,但对于公众来讲,很难在大众信息平台查询到,为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起公示机制达到监管的目的,也给交易者提供信息查询避免知识产权的争议。除此以外,我国目前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有《公司法》、《证券法》等,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构建一部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已势在必行,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可以从制度上杜绝侵权等行为的发生,并为一旦发生纠纷提供诉讼依据。

(三)订立契约或合同分担风险

为了应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后出现的交易结构市场风险,各交易方可以通过契约或是合同的形式进行约束构建未来债权制度。首先,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即使专业的行家有时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为此发起人可建立担保程序,一旦知识产权在证券化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等环节出现偏差,由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化解未来的债权风险;其次,在合同中约定建立替代资产的机制。当知识产权许可人在进行证券化过程中经营不善无力维持下去时,可以要求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转让或是替代原有资产继续在资本市场融资,保证资产池的现金流;最后,在合同中约定,当知识产权一旦授权一方进行证券化后,应限制发起人向多方再进行重复授权,避免因知识产权人多重授权给证券化现金收益带来的风险和纠纷风险。

参考文献:

1.钟瑞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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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产权证明范文

2003年初,王刚在一次派对上结识了25岁的李丽,经过几次约会,王刚向李丽求婚,李丽虽同意,但前提是我刚得买个房子,随后两人逛遍各处搂盘,最后决定购买一处总价款为30万元的房屋,首付为9万元,剩会舒款10年还清,当时王刚手里有只有7万元积蓄,希望李丽出资2万元。李丽则提出这2万元算借给王刚,但要以李丽的名义购房,房产证也要办到李丽名下,直至王刚归还李丽2万元后,李丽再把产权无条件过户给王刚。随后李丽又根据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借款合同要王刚签,王刚心中不快,但为了能顺利娶到李丽,还是选择了签字。

两人于2003年6月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随后正式登记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一年多,沉浸于天伦之乐的双方便把借款的事情淡忘了,怎奈李丽天生喜欢交际,时间一长便厌倦了这种相夫教子的平淡生活,开始不理家务,经常半夜回家,王刚屡次劝说无效,致使矛盾日益激化,无奈之下,王刚向李丽提出离婚并要求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李丽断然拒绝。当时房价飞涨,该房屋已经升值到50万元左右,2006年5月20日,王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离婚:(2)要求将房屋由李丽名下过户到王刚名下;(3)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

庭审中,王刚诉称,产权证虽登记在李丽名下,但首付款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李丽出资的2万元属于王刚向李丽的借款,现王刚同意归还李丽2万元,李丽应将产权过户给王刚。该房屋应属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李丽辩称: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李丽。王刚的出资部分应视为借款,李丽愿意返还。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为不动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婚前购买,且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李丽,因此该房屋权利人应认定为李丽;关于子女及抚养费问题,二人没有争议,法院予以支持。

王刚思来想去,找到了二人结婚前的借款合同。经过详细咨询,王刚委托律师提起了第二场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人出资购房前,双方曾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当王刚归还2万元购房款后,李丽将房屋所有权无条件变更在王刚名下,本合同签订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王刚偿还李丽2万元以后,李丽将房屋产权无条件过户到王刚名下。

律师解析:借款合同是关键

这次诉讼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款并在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引发的房屋产权归属,这种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因为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夫或妻一方往往提出因房产证是在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参与共同还贷,因此房屋应做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都是以李丽名义来办理,最重要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登记在李丽名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应当以登记的内容为准,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一次诉讼原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第二次诉讼中,王刚找到了婚前签订的借款合同,使法院查明了该房屋的首付款来源和双方的约定,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在夫妻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中,购房者独立承担与房屋销售商及银行所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办理按揭贷款,其房屋产权当然属于婚前个人一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婚后取得房产证书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离婚时,这样的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共同还款部分,可视为婚后夫妻以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仅负有返还义务。至于房屋增值,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单独享有。当然,如果房屋贬值,也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王刚个人出资及借款支付了首付款,却将产权人登记在李丽名下,对外向公众公示的状态为该房屋产权人为李丽,可以说,王刚承担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如果没有借款合同作为证据,法院无法支持王刚的请求,王刚的损失将无法避免。

律师提醒:结婚前后要签署协议

如果对个人或夫妻共同按揭的房产做出事前书面约定,即使婚后或离婚时某一方意图侵吞,终究会因签署了协议而受到限制,确保受害方减少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且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并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如果没有协议,法院在审理按揭房屋的归属时,主要考虑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产权证的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的首付款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等因素确定。

(1)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出资,并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婚后获得产权证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是双方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产权仍为登记人个人财产,未还房贷部分,属产权人债务。但首付款中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的出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