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信息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信息服务合同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签订本合同,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国际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一、互联网络信息服务内容(请在选定的内容前打上“√”,否则打“×”)
1.网页制作共___页;
语种为中文简体版中文繁体版英文版其它___;
备注:___。
2.域名申请域名共___个;
http://___
http://___
备注:___。
3.网站策划
由乙方提供标准构架图,根据甲方自身的规模、产品或服务种类、经营方式等情况制定网站的整体计划,确定网站的主体、内容和整体风格,并对每一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初步设计网站的整体结构;乙方根据甲方自身ci标准,由美工提出网站主体设计风格,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网站合理化结构模式,经甲方同意后,具体执行。
4.网站建设
1)收集资料。根据网站的结构和每一项内容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数据等等(英汉双语种版本由甲方自行准备英文资料);
2)乙方设计制作网站的网页;
3)将制作好的初稿由甲方审核,收集整理甲方反馈意见,加以修正,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将网站进行系统整合,编写网站的支持软件及相关文档说明,并上网调试运行;
5)乙方负责最后解决试运行阶段的潜在问题;
6)乙方为甲方设立专用电子邮箱,用于商业联系。
5.空间租用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的网络空间供甲方使用;
2)无限制的ftp访问;
3)使用不间断电源对服务器和硬件进行保护措施;
4)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乙方网页制作优惠价替甲方制作网页,甲方也可自行制作网页;
5)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的空间内放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随时关闭空间,由止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6)甲方明白internet是全球网络,具有开放和共享资源的特性,乙方不担保甲方保密信息的绝对安全;
7)甲方必须自己备份与服务器相同内容的html及相关数据文件,以备在特殊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恢复数据,若因甲方未备份数据引起的意外,责任由甲方承担;
8)因不可抗拒之外原因,造成甲方所租用空间停止运行,3日内未及时修复,乙方以天为基本单位,向甲方赔偿租用损失。二、网络增值服务(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
将企业及网站基本资料登录甲方单位所属行业全国各专业网站(保证20家以上)。(注:网站建设订单客户选用)
将企业网站基本资料登录入国内外___家搜索引擎。(注:网站建设及租用空间订单客户选用)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法送___封邮件广告,以宣传甲方网站。(注:所有订单客户)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互联网络服务方案费用共计___整,主要包括___,增值服务项目内容均可被相关订单客户免费选用。根据服务项目规模及金额,乙方有权调整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内容。
合同签订之日起,付款方式为:___。
甲方未能及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可协商续签。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且甲方首期合同款到达乙方指定账号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 附随扩散 动因模型 创新产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的扩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扩散的影响因素和扩散的机制等方面进行信息服务产品的研究(闫坤,2005)。本文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及其产品特征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内在推力”、“外在拉力”、“催化力”三个扩散动力构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动因模型,揭示创新产品扩散的内在规律,为企业制定扩散战略和政府发挥调控作用提供参考。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及其产品特征分析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特征分析
1.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客观存在的外部环境,是新经济中的重要概念,也是诸多关于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网络外部性表现为注册用户使用某一产品,随着该产品使用人数的增加,在位用户的价值会提高,潜在用户为了获得网络外部性带来的额外价值而愿意购买价格更高的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价值的提高。通俗的说就是每个用户从使用某产品中得到的效用,与用户的总数量有关;用户人数越多,每个用户得到的效用就越高,这也就意味着网络用户数量的增长,将会带动用户总所得效用的平方级增长,因此,诸多企业为了产品的更好发展,选择先占策略,使其尽早拥有庞大的用户基数。
2.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成本递减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有别于其他传统行业的特有表征。边际成本是指每一单位新增产品(或者购买的产品)带来的总成本的增量。传统行业的边际成本递减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产品与其它传统行业的产品相比有其独特的成本特征,即研究开发成本较高,生产制造成本极低,也可理解为不变成本显著,可变成本几乎为零(如图1所示)。
3.需求曲线。需求曲线表示在每一价格下所需求的商品数量。它是显示价格与需求量关系的曲线,在传统行业的经济学分析中,以供给数量Q为水平轴,以产品价格P为纵轴,需求曲线D是向右下方倾斜(如图2),但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由于网络外部性促使在位用户的价值随使用相同产品或服务的用户增多而增加,导致新增用户为了取得增值价值而接受更高价格的商品或服务,即网络外部性促使了产品价格和产品用户数正相关(如图3)。图3中,当传统的边际效益递减作用大于网络外部性作用时,表现出传统需求曲线特征,需求曲线D开始呈下降趋势;当网络外部性的作用大于边际收益递减作用时,在A点对应的曲线出现了第一个拐点,表现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需求曲线特征;在用户数量达到一定值后,网络外部性的作用被弱化,价格趋于稳定,需求曲线为直线。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因更新换代、容量饱和、互联网通道资源限制等,即使新增用户,价值也不再提高。
(二)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特征分析
创新产品的附随扩散需要用户对产品的认可,了解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特性,有助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的附随扩散研究。本文认为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的产品特征主要是免费锁定、标准垄断和高模仿性。
1.免费锁定。免费锁定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制定的一种营销策略。它将客户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充分利用信息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低和网络外部性对用户的增值作用,采取免费下载、免费杀毒、免费观看、免费体验等多维度免费锁定策略,努力提高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如奇虎360公司致力于通过提供高品质的免费安全服务来锁定用户,继而又开发出手机360、360桌面、360浏览器、360云盘等多个应用锁定用户。
2.标准垄断。标准垄断是指企业通过拥有核心技术或产品专利标准,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形成发展优势的过程。在网络产业中,关键资源往往就是技术标准,谁掌握了核心的技术标准,谁往往就是该领域的主导者,标准所有者还可通过限制兼容性、标准变更等手段,形成行业巨大壁垒,限制竞争者进入,遏制竞争者发展。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网络外部性、规模效应及梅卡夫法则等影响,标准垄断的形成往往与企业的先占策略相关,先进入某个行业的企业更有可能先接触到用户,一旦锁定了大量用户后,这个企业的产品就极有可能成为该领域的标准。
3.高模仿性。模仿性是指技术或者产品容易被其他非所有者仿制,从而生产或改造出功能类似或相同的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模仿成本更低,产品的技术工艺安全保密性更低,更容易仿制。具体来说,产品高模仿性会从以下三个方面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行业的发展。一是高模仿性促使用户产生多属行为,用户从多个具有竞争性的企业中,有意识地选择功能作用相近或可替代的产品、服务,提高自身福利;二是高模仿性导致行业竞争加剧,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仿制成本较低,促使诸多企业纷纷模仿市场中盈利比较多的产品,开发并销售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作用的产品或服务,催生了“山寨文化”,加剧了企业间竞争;三是高模仿性促使企业技术标准创新,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强化危机意识,致力于服务创新、技术革新、产品更新,推进了标准创新。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动因分析
新产品的拥有者之所以产生扩散的动机,主要目的是在于尽快地回收其在新产品的资金投入并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利润。在现阶段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白热化的情况下,边际成本递减和需求曲线变化带来的效益增加有助于增加企业利润,免费赠样有助于锁定用户,标准垄断有助于抢占市场。科学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策略,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一)内在推力分析
企业所有者追求最大利润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采用附随扩散战略的内在推力,其表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见图4):一是边际成本递减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对用户制定免费锁定策略提供了经济基础,信息服务业产品易于复制、模仿,边际成本曲线随着生产数量的增加而快速下降,企业可以以较低价格的产品进入市场,甚至免费锁定,赢得更多用户;二是需求曲线变化为企业创造价值提供保障,网络外部性促使用户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产品,激发企业努力基于核心产品扩散新产品而增加获利;三是标准的垄断提升企业核心产品影响力,产品的标准高低决定着核心产品的质量、兼容性等,间接影响用户数量的多少,为标准的所有者抢占用户规模和进一步扩散产品提供了保障。
(二)外在拉力分析
企业所有者为有效应对行业激烈的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采用附随扩散战略的外在拉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见图5):一是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市场和企业都会为了获得更大利润,努力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选择进行产品扩散的牵引力;二是免费锁定效应确保了核心产品中成规模的用户基础,他们在其它领域也有潜在需求,尤其是对与核心产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成为促使企业主动考虑产品附随扩散的拉动力;三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的高模仿性,企业管理者必须努力推进技术标准创新,还要适时制定渗透其他领域的战略举措,以保持在产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成为强化产品附随扩散的内驱力。
(三)催化力分析
企业所有者面对的政府调控政策和该行业的市场调节作用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采取附随扩散战略的催化力,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政策对服务业自由创新的鼓励和支持,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政策的颁布实施,促进了产品附随扩散的萌芽、出现和蓬勃发展;二是在网络产业良性发展、“两化融合”深化推进、网络外部性积极影响和创新营销大展拳脚等市场背景下,互联网企业纷纷采用了以核心产品积累用户、抢占市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扩散产品的策略。
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动因模型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的动因分析,在此提出创新产品附随扩散战略动因模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产品附随扩散不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趋势发展的结果,也是在企业内推力和外界需求拉力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在政府、市场等社会环境的催化作用力下产生的(如图6所示)。
可见,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中,首先是边际成本递减、需求曲线及标准垄断的影响成为了企业的内在推力―企业盈利增加,加之企业拥有核心标准技术使市场规模增大,使企业向其他领域扩散产品成为现实;其次是用户规模需求和竞争态势的外在拉力的显著性,使得企业不得不结合网络外部性影响的客观存在而进行产品扩散,抢占更多的产品领域;最后是政府现有政策和行业的市场环境等作为催化调节剂增加了企业采取措施的可能。
总之,“内在推力”、“外在拉力”、“催化力”三者的共同作用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的关键因素,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竞争日趋白热化的情况下,企业只有准确把握政府对产业的指导政策,顺应行业的发展趋势,洞悉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的内在规律,科学制定创新产品附随扩散策略,才能促进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特点一:仍处于成长初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起步,并于2007年以240%的同比增长率达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但相对于国内市场潜力及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市场规模,目前的行业规模还非常小,仅为12.5亿,甚至不到全球金融信息服务行业规模的1%。可见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成长空间还很大。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者不多,尤其经交易所授权可以提供level2、Topview服务的企业仅共有22家。鉴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较高的收益水平,今后将有更多企业加入其中,也包括国际知名的企业。
特点二:机构客户与个人用户的“长尾定律”
行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券商为代表的机构客户和个人用户。而来自个人信息服务的收入占到整个行业的70%。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证券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85%以上的交易量来自个人投资者;中国有1亿股民,2.5亿互联网用户,6亿的手机用户,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庞大的个人消费潜在市场。目前国内关注金融信息的网民超过1.1亿,是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主要目标群体,假设每人每月消费5元用于订购金融信息服务,将形成超过66亿元人民币的市场潜力:而包括券商、银行、基金、保险、QFII、信托、VC在内,中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金融机构客户约1200家,即使每家每年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方面投入100万元,也仅有12亿的市场潜力。可见个人市场的容量要远大于机构客户市场。这便注定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是符合“长尾定律”的。
问题一;成长性与稳定性存在矛盾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特点,使得企业的成长性与收入稳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单纯的个人业务会具有较大的波动风险,单一的机构业务则易受到发展空间的限制。因此,如何使自身的主营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产品线更为全面、业务结构更为合理、协调好成长性与稳定性的关系,是业内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决定企业的竞争力强弱和未来发展前景。
问题二:产品策略不够灵活
产品设计方面,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功能类似,个性化,人性化的创新设计较为匮乏。如多数的财经网站仍旧沿用web1.0页面风格,大量堆砌信息,缺少个性化的定制功能以及用户间的有效交流,导致用户粘性较低;数据信息服务以及行情交易系统也普遍存在同质化的现象。管理层面,Topview产品的界面、功能需要上交所批准,成为市场上产品同质化严重的原因之一。
此外,市场存在部分企业抄袭或破解正规企业的正版软件及收费产品和服务。给正规企业带来损失的同时,也使得正规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研发成本,并降低了其创新意愿。
产品定价方面,由于市场主流的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加之核心的数据信息服务须经交易所授权,产品定价由上交所监管,因此目前市场上的产品价格趋于同化,用户在选择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大部分高价值的产品功能及内容不可拆分选择,并多采用按年或按月收费,导致产品价格较高,提高了新用户的购买门槛。
针对中国互联网财经信息服务行业的特点和问题,赛迪顾问认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结合自身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巩固机构业务,尤其在当前世界金融市场动荡的情况下,保障收入的稳定性;重点拓展个人业务,尤其是发展迅速、潜力巨大的移动互联网业务以及其他未被发掘的创新业务,令企业在今后能够高速成长。而企业的发展思路也应跳出行业和地域限制,力争在服务对象、产品内容等方面逐渐向其他行业和国际市场扩张。
以互联网为核心,开辟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如指南针与新浪、网易等门户网站台作,利用其流量优势以及现有的呼叫中心销售Topview产品,不仅拓展了指南针的业务,同时也增加了网站的盈。利,形成双赢局面。而社区、即时通讯等,也都是较好的产品营销渠道。企业自身的网站本该是用户了解、购买产品的重要渠道,但目前多数企业的自建网站水平普遍不高,模式较为落后,不具备全面的电子商务功能。此外,券商为代表的机构客户手中掌握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主要目标用户群体,因而企业应加深与机构客户的合作,充分挖掘机构客户渠道的潜力。
产品定价、推广策略需更加灵活。金融信息服务的个人用户则普遍对小额消费需求更高,但当前市场上的产品定价不够灵活,不符合大多数个人投资者的使用习惯和消费心理,提高了用户使用门槛。建议企业改进定价策略,丰富支付手段。例如为个人用户提供固定帐户,用户可利用电话、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渠道进行任意额度的充值,并按产品使用次数缴纳费用。
由于市场上的产品差异化较小,而定价却较高,因此针对新用户的宣传营销尤其重要。依照国内的用户收入水平和消费习惯,免费、低价、优惠等手段通常是产品普及和推广的主要手段,此外体验式营销则可以有效的帮助用户深入了解产品,消除顾虑。
IBM提升在华保险服务业务
许 宁
全球IT业巨头IBM公司日前针对其在华保险服务市场进行分析认为,金融危机爆发引发的诸多负面因素正使保险服务市场形势愈加严峻。对此,该公司了包括以客户为中心在内的三大方向,希望以此提升其在华保险服务业务部门应对当前挑战的能力,并促其实现进一步发展。
IBM大中华区副总裁及金融服务事业部总经理王天羲表示,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影响正在加深和蔓延,虽然危机未对保险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但很多负面的因素已预示更加严峻的局势。因此,作为IBM保险服务客户的中国保险企业需要在此期间积极发现新业务模式,运用创新流程和方法把业务模式发展开,同时加强风险管控,并打造IT基础以支撑创新业务模式发展。
IBM中国区金融事业部保险行业总经理罗国兴表示,IBM在华保险服务业务部门将着力引导客户在以客户为中心、风险管理和法规遵从、卓越运营等三个方向进行发展。他强调,当前形势下,开展“智慧的保险”己成为任何保险企业必须要做的事。
IBM认为,虽然经济危机没有直接对中国的保险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但很多负面的因素已经显示了未来更加严峻的局势,保险企业业务发展侧重点应该从增加收入转移到成本控制,同时研究潜在的并购机会,在新的业务领域内重新考虑业务
流程外包等。
安邦保险喜获“2008中国最佳联络中心新锐奖”
许 宁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
在不久前揭晓的“2008中国最佳联络中心及CRM评奖”结果中,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叫中心在来自金融、保险、电信、航空、消费品等15个行业的近300家参评企业中脱颖而出,荣获“年度中国最佳联络中心新锐奖”,这标志着安邦财产保险在“呼叫中心和客户关系管理”领域取得领先地位。
本次评选由中国惟一的全国性呼叫中心行业协会中国呼叫中心与BPO产业联盟(CNCBA)、呼叫中心与BPO行业资讯网(51Callcenter)、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联盟共同主办,代表着中国接轨全球最佳联络中心评选标准,是工信部唯一支持的国内最高规格行业评选活动。安邦财产保险凭借着合理的运营管理机制、良好的客户服务理念,赢得了评审专家的一致首肯,获此殊荣。
向客户提供便捷和卓越的客户服务是安邦客户关系管理的宗旨。安邦呼叫中心在2007年1月正式投入营运,中心职场位于杭州市。现有台席量1,500个,每月话务处理量超过60万笔。
在平台建设方面,安邦在国内保险业内率先采用BPO合作模式,与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合作,借助其在软硬件的领先技术手段和资源优势,并与企业内部业务系统能够进行高效的集成,形成以电话中心为调度中心、整合不同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实现全国统一报案受理、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等服务,成为客户关怀的闭循环业务处理平台,95569电话服务交付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同时,作为市场调研、车险、安邦俱乐部、车贷险、理财险的电话销售的平台,使它不仅是安邦与客户互动的重要门户,更成为企业创收的重要渠道。
博朗软件测试白皮书
许 宁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白皮书,着重讨论如何最优化软件测试能力从而赶超并逐步替代自动化软件测试产品的使用。博朗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专为欧美公司提供软件外包服务的IT公司。
在如今客户期望值日益增高,日益缩短的时间周期以及全球激烈的竞争态势下,软件测试已然成为了科技、商业成功至关重要的一步。
然而,许多软件外包公司发现软件测试的交付速度及支付模型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业续,因此这些公司不惜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从而确保公司快速发展的趋势不受影响。
因此如今在软件测试环节中,许多企业面临着一些难题,诸如:测试环境和自动化的产品已经跟不上基于网络的产品部署的快速发展。此外,为了保留满意的测试范围,同时还要确保在全球环境下降低风险。使得软件测试环境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博朗“软件测试不只技术层面:如何最优化软件测试能力”的白皮书着力关注目前企业正面临的测试问题,即自动化测试产品使用的局限性及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软件测试力。
科技部2009年将深化科技保险试点
许 宁
2009年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促进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以及深化科技保险试点等七个方面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据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第七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介绍,2009年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这些政策措施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设立科技支行的政策;研究提出在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在审贷委员会设立有表决权的科技专家的机制:继续对设立科技银行共同开展研究和推进工作;对银行开展股权投资进行研究,落实软贷款和特别融资账户政策,争取以创业投资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为试点开展股权投资。
二、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将积极创新。
三、开展科技担保体系建设,与科技支行相配套,集成地方政府、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的科技担保机构的资源优势,形成科技担保网络:研究建立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科技担保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贷款进行的担保给予补助。
四、深化科技保险试点,近期将重点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产业风险管理研究和科技保险新险种研发,重点拓展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合作保险和国内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应用保险等险种,
五、继续开展科技债券工作。
《规定》共10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规定》明确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规范自己在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个方面的行为,不超越底线的言论。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图书馆;服务创新体系;构建
一、图书馆事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图书馆用户的使用模式和需求都发生了明显变化。更多的用户利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终端获取信息和知R。图书馆面临的竞争也不断加剧:高质量的免费网络信息资源持续增长,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图书馆部分职能的替代;而一些原始信息生产者(如出版商)、网络服务商也通过网络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这些都促使图书馆的边缘化趋势日益明显。图书馆应该如何应对当前的发展困境,重新定位自身职能并实现转型发展,可从“互联网+”思维视角可以探究图书馆目前困境的症结。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连接一切是“互联网+”的基本特征,但目前图书馆在这些特征上存在明显缺失:图书馆普遍受制于传统的管理方式和体制,管理思维固化,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图书馆系统相对封闭,开放性较差,封闭的生态使图书馆很难实现跨界融合,创新的动力不足;图书馆与用户之间也缺乏密切的连接和互动,用户参与感不强。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不能只从少数几个方面着手,而需要图书馆对整个服务体系进行全面变革和创新,才能培育新型的服务业态,构建开放的图书馆新生态。
二、基于“互联网+”思维的图书馆服务创新路径
1.资源开放,数据共享,最大化满足用户知识服务需求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理念的普及,新型服务理论、技术与理念对图书馆服务产生了巨大影响,使开放与共享理念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是保证资源配置最优化、资源利用率与附加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能最大化满足用户对知识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加强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对改变图书馆服务模式,提升图书馆服务水平,推动图书馆服务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图书馆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向广大用户开放资源、实现数据共享是“互联网+”时代图书馆发展的必然方向。“互联网+”时代,图书馆要开放资源,数据共享,实现图书馆“互联网+”服务转型,构建开放资源体系,实现图书馆大数据知识服务生态系统的共建共享。图书馆通过在技术、标准、政策等方面与“互联网+”的充分对接融合,能够跨越时空界限,完成“互联网+”开放资源体系的建设,进而为广大用户构建一个一体化高效服务体系,整合分散建设的各图书馆信息和知识服务资源,实现用户信息资源在同一平台认证、电子信息资源共享和纸质信息资源馆际互借,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信息获取服务。
2.智慧互联,跨界融合,打造图书馆整体服务形象
一是图书馆的服务与管理向智慧互联服务模式转变。图书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为任何用户以任何方式实现知识与人、人与人、知识与知识的立体网络数字互联。在用户-资源相联、用户-用户相联、资源-资源相联等前提下,图书馆为资源和用户之间的互通提供了新途径与新方法,从而呈现出服务与管理的新形态。图书馆以资源与馆员、用户与馆员、资源与用户等的立体互联互通为基础,以以人为本的图书馆“互联网+”发展理念与实践为前提,基于各图书馆的各类服务资源向用户提供感知服务和协作集成服务,实现应用集成、信息共享、资源互通转换、知识深度融合的服务与管理新形态,为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走向社会化营造良好的信息技术环境。二是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向跨界融合服务模式转变。图书馆要实现“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就要结合“互联网+”与图书馆的理论和应用实际,将二者有机结合,发掘新方向、新目标。图书馆与其他领域融合需要突破发展思维的壁垒,从“互联网+”视角看待问题,主动将各种理念、技术、方法和工具与传统图书馆相结合,探寻和涉足未知领域,使传统图书馆与“互联网+”之间的跨界融合成为现实。图书馆在跨界合作的道路上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调整发展步伐和方向,努力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图书馆+出版社”可谓是最典型的一种业务融合模式。图书馆通过网络与出版社建立联系,把相关出版社的图书按照包库的形式订购下来,并在图书馆网站上图书目录,用户可在图书馆网站上直接借阅电子图书,最后图书馆根据借阅量和出版社做具体结算。从图书馆走进出版社,到如今的“图书馆+咖啡馆”等服务模式,可以看到图书馆已逐渐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创新“图书馆+”模式,通过跨界合作、融合创新,为用户提供了舒适便捷的公共文化共享空间。
3.重塑思维,协作创新,加强图书馆“互联网+”人才培养
“互联网+”需要的人才必定是不墨守成规的、敢想敢干的、跨界的、对传统图书馆和移动互联网有深度了解的人才。他们不仅需要具备融合图书馆学、计算机科学、统计学等学科的专业素养,还需要具备“互联网+”思维。所以,图书馆应致力于创建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人才。二是能力向“互联网+”协作创新方向转变。图书馆“互联网+”转型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在图书馆建立一支拥有“互联网+”转型能力的人才队伍非常重要。但是,传统图书馆实行的是以执行力为主导的管理体系,对突破性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致难以培养出以融合和创新为主导的“互联网+”转型人才队伍。一旦外部环境发生改变,竞争加剧,突破性技能培养和人才储备出现迟缓,就可能会对图书馆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只有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队伍,才能让拥有不同技能的人才更加重视协同、创新、交互与融合,从而助力图书馆抓住发展机遇,推动传统图书馆向“互联网+”服务转型。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需要以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和相应标准规范建设为基础,通过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发展多样化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和参与,从多层次、多角度全面构建“互联网+”环境下的图书馆创新服务体系。该服务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多方的资源共享和广泛协作,实现资源、服务和平台的跨界融合,缔造开放创新的图书馆新生态。
参考文献:
摘要:基于“互联网+”新型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分析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不足之处,提出健康信息惠民计划、智慧医疗行动、公共卫生信息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医疗行业监管与信息标准及继续医学教育模式等新任务。结合相关保障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作用,加大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卫生行业融合的广度和深度,实现健康信息的有效整合,推动医疗行业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ternet +" of the new medical service model,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of traditional medical service model, new tasks such as the health information Huimin plan, the wisdom medical action, the public health information, the health big data management, the medical industry supervision and information standard and the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model are proposed.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security measures,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the medical field, increase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integr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healthcare industry, achieve the 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health information, promote the medical industry interoperability and business collaboration.
P键词: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服务任务
Key words: Internet+;health care;service model;service task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8-0056-03
0 引言
自党的十五中全会明确将“互联网+”行动计划作为未来发展战略,“互联网+健康医疗”便逐渐成为我国医疗行业发展的新方向。2016年6月24日“首届国际互联网医疗大会暨中国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在乌镇召开,对医疗、医药、保险等产业链各节点及线上线下更有效率地融合,如何使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推出与产业创新更好协同,如何有效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互联网+健康医疗”新型服务模式有利于改善医疗质量、减少患者入院率、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效率[1],是我国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支撑,其对于我国建设跨地域、跨机构就诊信息共享的区域医疗联合体有着较强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论文首先分析传统医疗服务模式结构及其不足之处,再论述“互联网+健康医疗”的服务模式优势及其所进行的任务,通过与传统医疗服务模式进行对比,阐述“互联网+健康医疗”模式的价值。
1 我国传统医疗服务模式
1.1 模式结构
我国传统医疗服务模式是以医院为中心的星型结构(如图1),医院处于中心地位。药企、医疗器械、保险公司、医保等机构以及患者、其他医疗服务都围绕医院展开。从检查、科室就医,处方药,患者就医流程都由医生主导,医患信息不透明。另外,政府对于医院财政支出不足,而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剧,现今的医保资金难以满足逐渐增加的参保人数需求,所以医保资金的压力逐渐转移到医院。第三,处方药作为医院收入的一大来源,也是一定程度上掌握在医院手里。
■
1.2 传统医疗不足之处
传统医疗服务模式中,由于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料流等以医院为核心环节,其他各环节信息流通不畅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引起以下诸多弊端。
首先,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由于三甲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和资源的虹吸效应,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基层医疗人员数量不足、诊疗水平达不到标准,导致“乡镇医院无患者可医,大医院人满为患”。
再者,就医方式效率低,就医体验“三长一短”,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且仅有单纯的院内服务,缺乏院后服务。
其次,政府财政支持不足,医保缺口明显。目前医院正常运营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自身盈利,但其本质的公益性又使得收入有所限制,加之政府的宏观调控,使得医院处于两难境地。
导致这些弊端本质在于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同传统医疗服务所提供的资源不对称,无法满足当今人们需求变化的节奏。
前言
所谓“互联网金融”,即指基于互联网技术而提供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的总称。其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互联网形态的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面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深入推动“互联网+”行动计划,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为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一、“互联网+”时代银行金融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我国移动互联网规模自2011年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移动支付藉此发展背景正快速发展。根据“易观智库”数据显示,我国自2014年起,已有将近7.6亿的移动互联网用户,市场规模达到了2788亿元,年增长率高达84.2%。根据这一趋势发展,预计2018年,我国的移动支付将会有超过8000亿元的市场规模。与此同时,我国互联网银行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也于2008年起步,与之相关的数据亦逐年攀升。截至上一年度,即2014年12月,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总额达到5.4万亿元,约为2010年支付总金额的16倍,按此趋势发展,预计2018年将可能攀升至21.5万亿元左右。
(二)众筹融资
筹融资则指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众筹信息,介绍自己的项目,为项目筹集运行资金。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众筹融资趁势发展起来。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于2012年即已建立起了150家在线众筹融资公司,其中,年交易额即已达到50亿元人民币。
(三)网络金融搜索与小额借贷
将互联网的搜索引擎技术、大数据与金融咨询、贷款初审等金融专业技术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模式就是所谓的“网络金融搜索”。自2011年10月“融360”的成立,成为国内知名金融垂直搜索平台。通过该平台,融资者能够利用智能后台系统获得各家银行与出借机构贷款产品的搜索、比较服务。相关数据表明,该机构的月申请贷款额于2015年5月已经突破人民币数百亿元。而截至2016年6月底,作为网络借贷的典型代表的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所提供的融资服务已经惠及约117万客户,有超过3000亿元的贷款规模,且其不良贷款率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之下,约为0.84%。
二、“互联网+”背景下银行金融创新服务策略
(一)转变传统经营理念与管理模式,提高银行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首先,通过对大数据的应用,并与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化手段相结合,对与客户有关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了解并熟知客户的习惯与偏好,并努力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与产品。其次,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引进,使应用推广水平得以提高,同时对业务开发平台进行开放,通过预留开发接口,并保证在允许第三方机构在与资质认证相符合的基础上,与客户业务平台进行连接,在商业银行各类业务的基础上,对增值服务与场景应用进行开发,实现“三方”,即银行、合作企业、客户的共赢。此外,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传播,扩展客户渠道。对客户体验进行不断地优化,从客户的角度、以客户的方式同客户进行一定的沟通,提升客户的传播意识,使其成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品牌传播与业务推广的推动力。
(二)创新传统业务,进军电商平台
银行的中介角色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逐渐的弱化,且在现有电子商务交易中,支付产业的中心日益向非金融的数据增值业务方向转变,已经不再是传统模式下银行主导的清算结算,第三方支付平台屏蔽了银行所需要的客户交易信息与中间产生的结算,因此,各大银行为了更好地发展,可以在相关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与互联网社区、电子商务等企业的合作进行积极探索,结合实际予以加强,对数据通道的来源进行全面掌握,从而建立起属于自己的电商平台。
(三)主打当下主流产品与营销活动
通过对互联网的运用进行加强,使电子渠道得以不断的拓展,网络渠道便能够覆盖整个商业银行,开发手机银行、电子商务平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各类服务;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与互联网企业有所合作的金融服务的探索与创新,加大新产品的研究力度,尽所能推出受公众欢迎的“接地气”产品,促进市场口碑的快速提升。除上述外,还可以不断开展能够吸引客户的营销活动,比如,通过借助微博、微信等网络传播平台使传统媒体广告投放模式得以改变,积极引进一些民众喜闻乐见的漫画、谜语等形式博得客户关注,促使银行的市场知名度进一步提升。
(四)打造生活化的集成化产品体系
为了方便客户的操作,可以对一站式的集成化网络金融平台进行创建,从而加速银行产品线的形成与发展,推动相关业务的关联推荐与实时跳转,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可靠、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加大对外行客户的引进力度,为了方便所有客户,使之能够通过互联网对商业银行的产品与服务进行购买,充分发挥银行“人无我有”的产品优势,促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
意见稿还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卸载、删除、修复、拦截有关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等服务的,应当提供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对操作系统的影响、停止使用该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影响等具体信息。
另外,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如果违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规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恶意对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也不得干扰或影响用户终端上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运行;更不允许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同业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规定》其余要求则与网民利益息息相关。《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拖延或中止向用户提供服务;也不可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能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对于涉及到用户隐私的数据问题,管理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业内人士表示,近年,社交、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搜索等网站的兴起,使得用户大量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上网行为能够被网站掌握,并面临一定的泄露风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2、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3、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4、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5、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应当提供明确、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提示并由用户主动选择同意,擅自在用户终端上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或者以欺骗、误导、强迫等方式安装、运行、升级、卸载软件;